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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收農民社保政策范文1
一、黃島區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存在的難題
1.新老辦法的矛盾。黃島區系原膠南市與青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劃合并而成的青島市西海岸新區,由于屬沿海經濟發展較快地區,早在十幾年前就出現了因征地造成失地農民養老保障的問題。青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與膠南市分別于2003年、2005年出臺了各自地方性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和《膠南市被征地農民和成建制轉非村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這兩項老的地方性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老辦法)由于執行多年,政府補貼資金較多,與新辦法存在待遇上的差異,因此,新辦法的執行容易造成村與村之間,甚至同一村執行不同政策的村民之間引發攀比情緒。
2.以租代征、未批先用、少批多占等問題的存在。土地使用中并不是所有的土地都具有正規的審批手續,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等現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目前,這些情況下被占用土地的農民,一般享受著與依法征用土地的農民同樣的補償形式,但是社會保障資金卻并未落實到位,村民也無法享受社會保障,必然產生社會矛盾。
3.征地形成的社會保障資金如何分配問題。征地產生的社會保障資金如何分配?無論是按照“征誰保誰” 的原則分配,還是按照征地涉及村民平均分配,或是按照全村所有村民平均分配,都可能出現分配不公、群眾不服的情況。
二、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強化組織領導,夯實工作基礎。
為切實加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黃島區成立了由區長任組長,國土、人社、財政、有關鎮(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形成區長親自抓、分管區長靠上抓,部門聯合抓的工作格局。領導小組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實際問題,安排部署工作任務,確保征地社保資金全部落實到被征地農民身上。同時區政府將被征地農民社保資金落實情況納入重點督辦事項,定期督導調度,及時通報進展情況,督促工作開展。
二是做好調查摸底,做到基礎數據清楚。
區社保經辦機構通過與國土、財政部門的協調溝通,以及現場查看、下發調查表格等方式,全面掌握了全區土地征收情況和被征地農民有關基礎數據,為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打下了堅實基礎。經統計,截止2016年7月全市征地8萬畝,涉及被征地農民5.2萬人,政府補貼社會保障資金10億元。
三是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
推行新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應尊重歷史、立足實際、積極穩妥地進行。養老保險方案主要內容有:(1)對省政府226號令實施后(2011年1月1日以后),新產生的被征地村和被征地農民應按照省市關于新的被征地辦法執行。(2)在原已整村實行老被征地辦法的村(居)仍然按照老辦法解決新產生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不打破原有制度平衡,最大限度地維護原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避免出現新戶和老戶在養老待遇上的差別。(3)對省政府226號令實施(2010年12月31日)前,符合原被征地保險參保條件,但因各種原因未能納入保障范圍的,仍可按老被征地辦法納入保障范圍。(4)強化鎮村兩級作用。發揮村級班子熟悉村情、民情的優勢,將最初確定新增被征地參保人員范圍、制定養老保險方案的職能賦予村級,采取村級提出意見、鎮級審批、區級經辦機構審核的辦法,最終確定新增被征地農民參保人員名單和社會保障資金分配辦法,最大限度的滿足村民的意愿。(5)針對公用占地無法辦理審批手續的用地,建議由鎮(街道、園區)財政繳納社會保障資金。
四是加強部門配合,共促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
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通力協作,形成強大工作合力,人社部門重點做好養老保險方案的審核把關及參保繳費工作;國土部門及時將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文、批次或項目征地情況明細表報人社、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做好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和撥付工作;各鎮(街道、園區)作為所轄被征地村(居)養老保險工作的牽頭和具體指導單位,履行好組織指導工作職能。各部門銜接通暢有效,確保了工作的有序開展。
土地被征收農民社保政策范文2
關鍵詞: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存在問題;措施
中圖分類號:F3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3-0036-02
土地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由于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農村集體土地被大量地征收征用,失地農民也就隨之產生了。如何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不僅關系到失地農民日后的生活,而且關系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因此,分析現階段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面臨的問題,探討解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對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失地農民的現狀
失地農民的產生是城市化進程中的正?,F象?!笆У剞r民”是指農民的土地被依法全部或者部分征收征用后,導致失去與土地相關的一系列權利,沒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類特殊的法律主體。據有關部門統計,每征1畝地就會造成1.4個失地農民。根據這個比例,每年大約產生250~300萬的失地農民,隨著今后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推進,失地農民的數量將不斷增多。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它是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是實現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和推進城鎮化進程的需要,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需要。
二、目前中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現行征地制度對“公共利益”界定不明
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存在的直接原因是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根據中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按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但是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建設項目用地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實際中,有些基層政府為了加快當地的建設步伐,追求政績,常常越權非法批準征地,導致農民失地的隨意性過大,出現土地征收中不規范的情形,進而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規滯后,損害農民的權益
1.土地所有權行使主體法律界定不明。中國土地法規定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不是農村土地權益的主體,對于由誰來代表農民擁有這些土地所有權,誰來行使、如何行使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和程序上的說明。由于征地實施單位一般不直接面對農民個人,這就造成在征地過程中,農民往往沒有參與權和決策權,甚至知情權,從而導致土地補償款的分配混亂,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形象普遍,補償款被層層盤剝,層層截留,真正到農民手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據國家有關資料統計被征土地征用費的收益分配比例為:地方政府占20%~30%,企業占40%~50%,村級組織占25%~30%,農民僅占5%~10% 。
2.土地補償標準不合理,補償費過低?!锻恋毓芾矸ā芬幎ǖ恼魇胀恋匮a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償費都是按照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來計算的,這種規定沒考慮到土地本身的價值,也沒有考慮到土地征收后地價的上漲,沒有將土地看做是資產來處理,不符合政治經濟學原理,被征地區位因素、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土地供求狀況以及被征用地的用途等因素全沒有考慮在補償范圍之內,補償費過低的現象就難以避免了。明顯偏低的土地補償標準嚴重影響了農民的基本生活。
(三)失地農民補償安置方式較為單一
當前,中國失地農民的安置工作主要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用地單位安置和貨幣安置三種。中國現在主要實行的是貨幣安置這種方式。貨幣安置是將征地補償款一次性發放給被征地農民,讓其自謀出路。但是根據有關部門的調查,農民拿到征地補償費用后,絕大部分將費用轉為消費資金,只有很少部分考慮投資再生產。盡管有部分農民轉入二、三產業,但有相當數量的失地農民仍然難以找到出路,收入不穩定會隨時存在著被淘汰的可能。導致這種情況的出現與其自身因素有很大關系,農民由于知識結構單一,綜合素質低,缺乏應對市場競爭的能力,失地就意味著失業,長遠的生計難以得到保障。
(四)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機制的不完善
中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二元化城鄉經濟結構。城市實行的是“高補貼,廣就業”的“國家保障型”社會保障制度。而農村實行的是以群眾互助和國家救濟為主的“個體自我保障型”的社會保障制度,其保障水平低,覆蓋面窄。由于大量的農民失地、失業,他們成了一個典型的弱勢群體,生活在被社會遺忘的角落,喪失了基本的國民待遇。一方面,他們失去了土地,不再是原來意義上的農民了,沒有了土地這個基本的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失地的農民并未真正地成為城鎮居民,因為他們失地后沒有穩定的工作,也沒有被納入城鎮社會保障范疇。他們在城市受到種種不平等待遇甚至歧視,不能與城鎮居民一視同仁,沒有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各種社會保障,就業受到排斥,子女入學接受教育也常常困難重重。所以,他們就成了種田無地、就業無門、保障無份的三無農民,淪為國家、集體、社會“三不管”的地步。
隨著社會的發展、改革的深入,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直接影響到中國經濟社會的健康快速發展,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因此完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刻不容緩。
三、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對策
(一)明確界定“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圍
征地制度改革必須明確界定公共征地的內容和范圍。要站在維護農民利益的立場上,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范圍,控制征地規模,盡量不多占用農民的土地。在公共利益之外的用地,例如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工業用地和各類開發區、園區等用地退出國家征地范圍,使它們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的控制下,逐步通過公開的市場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嚴格征地程序,重視失地農民的權益保障
政府是社會保障的主體,在征地執行過程中,必須保證土地權利人有充分的知情權、參與權、談判權。征地過程必須規范透明,政府應起到監督職能,嚴格履行征地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序,使農民利益得到有效保障。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對于有爭議的事宜可以建立專門的土地法庭或土地法院,有效地解決關于土地征地方面的各種糾紛。
(三)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改革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為了切實保護農民利益,征地補償必須在確認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科學的補償標準,以土地的市場價值為依據,按市場經濟規律進行補償。要充分考慮到失地農民的基礎生活、就業、住房和社會保障等問題,從制度上做長遠安排。影響土地價值除了要考慮土地被征用前的價值之外,還應考慮因土地的區位、市場供求、經濟發展及政府宏觀政策等因素造成土地可預見的未來價值和潛在收益,改革不合理的征用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合理的土地資源開發收益分享機制。例如,對工業園區建設和其他經營性項目被征土地,可采用土地折價全部或部分入股、租賃的方式,定額收取紅利或租金,讓農民“失地不失權”、“失地不失利”。
(四)多層次全方位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生存問題,讓失地農民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可以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從以下幾個方面下工夫:
1.建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一是低保。將所有符合條件的失地農民納入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包括非因土地征用失地的農民;二是養老保險。要采取政府補貼、征地單位代繳等方式,將被征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統籌用于解決農轉非人員的養老保險等問題,不足部分應由各級財政按比例分攤兜底;三是失業保險。要建立失地農民失業登記制度,由征地單位為在勞動年齡段、已參加養老保險且符合其他規定條件的失地農轉非人員辦理失業保險,由社保機構發放失業保險金。
2.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險制度。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對被征地農民來說是巨大的壓力。中國絕大多數農村經濟發展水平還不高,農民無力承擔高額的醫療費用。因而,各地應該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建立多形式、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采取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投入、風險共擔的機制,為被征地農民建立社會醫療救助制度;政府與民間結合,強化多元投入機制;鼓勵商業保險作為一種輔助或補充模式,為被征地農民投保團體大病保險;建立新型合作醫療保障制度等等。
3.建立教育培訓機制。政府部門應建立完善的就業培訓體系,根據不同的年齡階段、文化層次安排不同的培訓內容,力求做到時間短、掌握快、費用低、學得會。同時還要加強市場信息服務,暢通市場與農戶之間的聯系渠道,盡快把市場需求信息送到農民手中,使其能盡快地找到適合自己的職業。各級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財政每年都應列出專項預算資金,對農村勞動力培訓進行補貼、扶持。
4.建立再就業創新機制。堅持就業與創業并重的原則,積極為失地農民自主創業搭建平臺。一是鼓勵失地農民興辦個體、私營企業,鼓勵有一技之長的農民大膽創業;二是提高農民的創業能力。政府加強對失地農民的創業指導,幫助他們拓寬生產經營門路,提高對市場經濟的適應能力;三是成立失地農民創業服務中心。為創業者提供各種信息咨詢、科技服務、法律援助等等。
綜上所述,“失地農民”問題是關系社會穩定和國家發展的問題,針對目前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中存在的弊端,政府必須高度重視認真分析,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土地資源開發收益分享機制和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這個看似容易但在實施過程中阻力很大,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我們進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參考文獻:
[1] 唐海燕.中國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問題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1,(1).
土地被征收農民社保政策范文3
按照中央、省、市的安排部署,今年我區將啟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同時也將啟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為確保我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順利啟動實施,經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對全區應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應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以及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摸底?,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查目的
為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我區無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養老問題。通過此次調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區城鄉未參保居民以及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為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做好前期準備。
二、調查內容
本次調查的主要內容是摸清全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應參保對象、應享受待遇對象以及區內被征地農民的情況。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應參保對象情況是指具有我區城鄉居民戶籍,截止調查之日已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但不滿60周歲,未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村、居干部養老保險和計生戶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情況,包括農業戶口、居民戶口情況、16-59周歲人口情況、特殊群體人口情況、外出務工情況、參保意愿情況等。
應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象情況是指具有我區城鄉居民戶籍,截止2012年7月1日已年滿60周歲,未納入行政事業編制管理、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村、居干部養老保險和計生戶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情況,包括農業戶口、居民戶口情況、特殊群體人口情況等。
被征地農民系指在我區所轄范圍內,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用或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土地的現有在冊農業人口以及征地后農轉非人員情況,包括被征地農民家庭人員、承包耕地面積、被征地面積和就業、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情況等。
三、調查方式
本次調查采取入戶調查的方式進行,調查組入戶調查時,按以下步驟開展調查工作:
一講,即講明調查意圖,講清楚省、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發放宣傳資料;
二問,即問清楚該戶的家庭總人口,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戶籍、去向、就業狀況、享受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參保意愿以及被征地農民家庭征地情況等;
三查,即查驗該戶的戶口本、身份證、殘疾證、土地承包證、征地手續等各種資料,與該戶自述情況進行對照,弄清該戶各項基本情況;
四填,即填制相關《調查表》。
四、工作要求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是黨和政府的又一重大惠民政策,調查摸底工作是前提和基礎。由于時間緊、任務重、工作量大,各鎮(街)務必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扎實工作,確保數據真實、準確,按時完成調查任務。
(一)各鎮(街)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具體負責人和經辦人員,做到責任落實到人。充分利用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進村入戶開展調查摸底工作。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工作人員及時入戶開展調查摸底工作。
(二)調查摸底工作必須深入到戶,逐項了解清楚調查內容。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結合公安、統計、計生、民政、殘聯等相關部門的統計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嚴禁從公安、民政、計生等系統信息資料中照抄照搬,堅決杜絕閉門造車。
土地被征收農民社保政策范文4
關鍵詞:失地農民 社會保障 政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F32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8-0046-02
河南是農業大省和農民人口大省,隨著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土地被征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失地農民的數量越來越龐大。土地對農民來講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它在農民生活中一直扮演著生產資料和生活保障的雙重角色,農民一旦失去了土地,便失去了相應的權益,從而面臨著生活、就業和社會保障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如若處理不當,很容易引起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的穩定和城市化的順利進行。因此,妥善解決失地農民問題,將失地農民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來,不僅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理論課題,也是我們當前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一、河南省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現狀
河南省每年產生的失地農民在20萬左右,目前失地農民規模為300萬左右。隨著失地農民數量的增多,河南省在征地和解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方面采取了許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大多數農民失地后生活穩定,能夠安居樂業,既保障了城鎮化發展對土地的需要,又比較有效地保障了失地農民的生活,最大程度地減少了征地帶來的問題和矛盾。
2008年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財政廳聯合出臺《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兑庖姟芬蟾骷壒簿蜆I服務機構免費向被征地農民開放,為他們提供就業咨詢、就業指導、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被征地農民如果有就業愿望尚未就業,還可以進行失業登記,并享受我省促進就業再就業的相關扶持政策。被征地農民如果參加政府組織的職業培訓,可以按照城鎮失業人員培訓補貼辦法及標準給予補貼。
養老保障方面,城市規劃區內處于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如果已在城鎮企業就業和已轉為城市戶口自謀職業或靈活就業的,均可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和城市規劃區內的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此外,城鎮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轉為非農業戶口并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還可以按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河南省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存在問題
雖然河南省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取得了一些進步,但從總體上看,河南省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還是比較落后的,還沒有真正建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部分失地農民生活和就業困難。大部分農民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農就業技能,在競爭激烈的勞動力市場中,在就業方面處于劣勢地位,就業難度大、渠道窄。農民失去土地后,就意味著他們失去了最基本的就業崗位,往往無法融入城市生活,成為失業和半失業人員。這個群體的規模正隨著經濟發展的加快而不斷擴大。國家統計局對全國2 942個失地農戶的調查表明,這些失地農戶共有7 187名勞動力,其中征地時安置就業197人,僅約占勞動力總數2.7%;外出務工1 784人,約占24.8%;經營第二、三產業1 965人,約占27.3%;從事農業1 807人,約占25.2%;賦閑在家1 434人,約占20.05%。農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附著在土地上的一切就業權,面臨著就業危機。
2.補償標準低,長遠生計難以保障。中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河南省補償標準較低,一般只夠二至五年的生活費。在現實的征地過程中,失地農民不僅失去了土地這項重要的財產所帶來的經濟利益,而且難以享受土地非農化所產生的增值成果以及在出租、轉讓、繼承等方面產生的相關經濟利益,家庭收入受到嚴重影響,生活容易陷入貧困的窘境,一次性較少的補償費根本無法彌補眾多面的利益損失,不足以維持農民的長遠生計。
3.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由于對失地農民通常采取一次性貨幣安置方式,試圖在短期內徹底解失地農民問題,事實表明,無法使失地農民從根本上解決長遠的生存和發展問題。一定的經濟補償只能解決失地農民的眼前利益。失地農民日常生活開支大大增加,其中絕大多數難以承受高昂的住房、教育、醫療等費用。日后的各種保障問題就成為了他們最大的后顧之憂,尤其是對于一些年齡大、勞動技能差、處于既失地又失業的狀態的農民來說,養老保障、醫療保障、失業保障等問題成為他們最擔心問題。目前從總體上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大多數失地農民被排除在城鎮社會保障之外,無法享有城市居民在最低生活、就業、養老、醫療和教育等多方面的福利和待遇。
三、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的政策建議
建立與完善河南省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必須因地制宜,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統籌兼顧,總體考慮,堅持以保證失地農民基本生活與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為出發點,徹底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
1.推進征地的規范化、法制化。舊村改造、征地建設,推進農村的城市化進程,涉及占地補償、轉工轉非、生活補助等一系列復雜問題。應形成規范的管理辦法,建立監督主體及監督職權等制度規范,為實際運作提供依據,農村基層政府有責任指導、協調、監督村集體分配行為,保護失地農民這一弱勢群體的利益。在具體的征地過程中要加強監督管理,要制定土地補償基金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村財務監督管理機制,尤其是針對征地款項的監管,應成為確保農民利益的基石。另外,失地農民作為被征地方,理應對土地的征收目的和征收程序有一個詳細的了解過程,但是在實際征地過程中,農民往往對所征用的土地的使用,征用目的,征地補償款的補償標準如何等信息缺乏了解,有些農民甚至連土地被征用了還不知情,政府沒有準確及時公布這些征地信息,導致農民被排除在征地過程之外,利益受損。因此,政府征地過程必須公開公正、透明規范,讓失地農民充分參與征地過程,充分尊重失地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和土地處置權,有效保障失地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2.建立和完善多形式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就業保障。首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確保失地農民貧有所濟。取消政策限制,對人均耕地少于一定數量的失地農民,可自愿申請轉為非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戶口后,失地農民享有城鎮居民的同等待遇,同時享有現有生產資料經營權(如少量耕地、林地等)及農民的有關優惠政策。其次,建立基本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確保失地農民老有所養。建立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機制,采用政府、村集體、個人三者共同承擔的方式辦理社會養老保險,多渠道解決失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的資金問題。最后,建立醫療保障制度,確保失地農民病有所醫??床‰y,看病貴一直是百姓關注的話題,對于失地農民的保障體系中,醫療保險成為一塊重要內容??梢詮耐恋匮a償金中列支部分資金,通過合作醫療、統籌醫療等形式,建立醫療保障、救助制度,幫助失地農民解決看病難、住院難的問題。
3.提高土地補償標準,調整土地收益分配。一次性給付的方式沒有任何后續保障,且有些地區標準懸殊過大,有些嚴重偏低,損害了農民的利益。為了切實保護失地農民的利益,征地補償必須以土地的市場價值為依據,對農民給予公平的補償??梢越梃b當今國際上通行的市場價格標準,調整現行法律中的征地補償標準,切實改變現行征地制度對農民的補償標準嚴重偏低的現象,使其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城市化建設的基本規律。政府對于公益性事業建設用地項目和為吸引投資的優惠用地項目,不可通過降低土地征用價格的辦法,應當通過財政補貼的方式或者其他的優惠措施給予支持。對于房地產開發等開放性項目用地,允許集體土地逐步進入一級市場或一級半市場,可以允許失地農民以市場主體的身份參與談判,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作為代表進行談判,引入談判機制,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此外,對于經政府批準的非農用地或者可專用的農地可以直接進行市場交易。
4.開展就業培訓,提高失地農民參與社會就業的競爭能力。就業保障對失地農民是一項最長期有效的保障。按照目前的城市化速度,全市每年都有為數不少的失地農民需要安排再就業。推進城市化的核心任務是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第一,政府部門要建立健全就業培訓體系。針對不同年齡段和文化層次的失地農民,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可與企業聯合開辦培訓班,為失地農民免費組織開展多層次性的就業培訓,使失地農民掌握一技之長,培訓內容主要針對符合市場需求的職業技能,從而增強其勞動力的市場競爭能力。第二,建立多種安置方式。政府要積極的探索多種形式的就業安置辦法,比如與本地區的征地單位簽訂至少三年以上的合同,內容是征地單位必需提供一定數額或者一定比例的就業崗位給失地農民,區政府對吸納失地農民的企業提供社保補貼,工商管理費和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鼓勵用地企業就地招工,優先錄用本地失地農民。政府還可考慮投資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劃地安置和失地農民自主創業等安置形式,為自主創業的失地農民提供小額擔保貸款。第三,廣開就業渠道大力開發和拓展公益性崗位和社區就業資源,為其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將失地農民安置在城市環保、衛生、交通、門衛等各項服務事業上,既有利于解決一部分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又有利于城市建設,從而實現失地農民再就業與城市建設的良性循環。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會及婦聯等相關部門,要定期與轄區內企業和用人單位聯系,不斷爭取適合失地農民的崗位,增加他們的就業機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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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收農民社保政策范文5
(一)管理體制的差異城鎮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與養老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障部門和勞動局進行統一管理,因此基金的分配與運作可發揮極大的效用。但是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是由農村組織的民政部門管理,沒有專業的管理人才和管理制度,管理水平極低。農村民政部門管理力度較低,未設立監督部門進行監管,資金挪用狀況嚴峻,農民繳納的養老保險并沒有完整的運用在農民身上,使原本就資金不足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更加拮據。殘缺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與完善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相比相差甚遠。
(二)失地保險覆蓋度窄在城市化建設中,許多農民失去了土地,無法依靠養老,然而失地保險并沒有因經濟的發展而完善。失地保險的覆蓋面積較小,保障制度的覆蓋速度追不上經濟發展的腳步。參保體系建立還未完善,失地農民到期后得到的保險金并沒有因為經濟的發展而提升,實際上是沒有與企業享受同等的保險調整機制。一成不變的養老標準還達不到城鄉居民領取國家補助的一半,保障效用逐漸喪失,無法滿足失地居民的養老保障。一部分農民看到了失地保險的弊端,將失地保險轉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期望可獲得更多的養老保障。
二、新時期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的對策
(一)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構建城鄉社會養老保險統籌的重心在于構建完善的農村養老保險。構建農村養老保險是落實城鄉養老保險體系的關鍵。我國自2000年開始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2009年試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這與以往的農保最大的不同在于資金的募集,以往的農保主要依靠農民自己繳納資金實行養老,但實際上這種養老方式并不能稱為社會養老保障。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在資金的募集上新農保采用的是三方集資的方式,包括政府補貼、集體補足以及個人繳費。同時政府的補助是直接發放到參保農民個人上,由此可見,當前建立農保體系資源已經不是主要問題,而是新農保體系的推進工作。為了讓廣大農民從傳統的靠地養老和家庭養老的觀念中跳脫出來就必須提高新農保的宣傳力度,用通俗易懂的方式進行宣傳,讓更多的人了解這項政策,使這項惠民工程內容普及化,引導適齡農民參與到這項政策中,進而更好的推進新農保的實施。
(二)構建城鄉社會養老保險的接軌機制城鄉養老保障分割兩極,在城、鄉兩個保障體系沒有足夠的溝通管道,這是影響勞動力流通和老農保發展主要的阻礙之一。因此,新農保在構建城鄉社會養老保險機制時應注意城、鄉兩個保障體系之間的聯通性,讓農民在異地也可以將基金轉移與繼續。其具體的做法為:第一,部分收入水平過低的農民無能力繳納保障基金可建立低保障原則。第二,連接城市與鄉村的養老保障體系,建立整個社會的養老保障網,養老賬戶與身份證號掛鉤,養老賬戶余額可隨個人的流動而轉移。第三,一些農民進入城市工作后與城市職工享有同等的養老繳費待遇,養老基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過去繳納的基金實行實賬積累,離開單位或回家可直接轉入當地社保管理系統。由此,農村勞動力轉移無后顧之憂,無形中促進了富余勞動力的優化配置,刺激了農民參與社保的積極性,也保障了農村村民老年的穩定生活,推進社會快速穩定發展。
(三)構建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在社會經濟發展的腳步中,失地農民是其中產生的一個群體之一。大量的土地被征用,這群失地農民面臨無田可種的境地,保障制度還不完善,低保政策難以實施在失地農民頭上,失地農民的生活成了一個嚴峻的社會問題。在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下,將失地公民納入保險政策中是一項必然的政策,當地政府應建立專項資金補償這些失地農民。根據城市的發展狀況來制定農民失地保險,一些發展較好的城市可將社保與失地保險合二為一,以集體補助的形式將失地保險金加入公民社保的私人戶口,通過對現行的一些優惠政策促使保險基金增值,構建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節省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一些運行成本。
三、結語
土地被征收農民社保政策范文6
關鍵詞:征地管理預存征地補償費
2006年6月國務院批復《天津濱海新區綜合配套試驗改革方案》,確立了天津濱海新區作為中國經濟第三增長極的地位。隨著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納入國家發展戰略,天津市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經濟發展進入上升期。2005年至2009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幅始終保持在20%以上。特別是2009年,全市固定資產投資增勢強勁,固定資產投資突破5000億元,同比增長47.1%,為近18年來最快增速。見圖4-1
圖22005年-2009年天津市固定資產投資增長趨勢圖
資料來源:天津市人民政府網站
在經濟發展的同時,天津市的人口規模也穩步擴大。在外來人口作用下,2009年末全市常住人口1228.16萬人,比上年末增加52.16萬人。其中外來人口265.99萬人,增加41.99萬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比重為21.7%,提高2.7個百分點。
土地是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的載體。根據《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2005-2020)》,到規劃期末 2020年全市城鎮建設用地規模達到1450平方公里,規劃期內需要新增城鎮建設用地389平方公里,相當于平均每年新增建設用地2600公頃,土地資源需求旺盛,征地任務量巨大。規劃期的前五年2006年-2010年,全市年均征地面積在6000公頃以上,年均發生征地補償費在50億元以上。
一、目前天津市征地制度建設概況
天津市一直十分重視征地工作,將征地工作視為統籌城鄉協調發展的抓手之一,在征地制度建設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嘗試,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備的制度體系。
近年來,天津市在征地管理工作上取得了較大的發展。在健全征地機構方面,2007年征地事務職能與土地儲備職能分離,成立了市級征地事務機構,隨后陸續成立了區縣一級的征地事務機構,為開展征地工作提供了人員保障。在規范征地程序方面,2007年市國土房管局出臺《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2008年進行了修訂。為實現土地審批與出讓無縫對接,同年發文進一步明確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和出讓程序。在補償安置標準方面, 2007年4月8日天津市在全國率先實行了征地區片綜合地價。2008年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物價局制定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此外早在2004年市政府轉發《天津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方式奠定基礎。上述三文件共同構成天津市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制度體系。
除上述三個主要方面外,天津市在征地領域的改革創新包括:實行土地征收轉用網上審批,提高審批效率;制定天津市集約節約用地控制標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據國務院關于濱海新區綜合配套試驗改革的批復,探索并推廣征轉分離的土地管理模式,一方面提前落實農民的補償安置工作,一方面實現地等項目,提高土地保發展促增長的能力。
盡管國家在一九九九年開始頒布實施現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就對政府統一征地做出了規定,但是由于復雜的歷史原因和現實原因,天津市長期以來多頭征地的問題一直十分突出。這些原因包括建設單位和農民習慣舊的直接談判的征地方式、國土部門成立較晚且初期人力不足、征地事務機構長期與土地儲備機構及土地整理機構聯合辦公等。因此在實際執行中,區縣政府往往按照項目類型,分別委派園區管委會、建交委、水利等部門實施征地,有的仍由建設單位自行實施。由于這些部門和單位對征地的標準、程序和政策不了解,直接與被征地鎮村協商價格、簽訂協議,違反了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極易引發各種矛盾。這其中征地補償是征地問題的焦點。由于大部分補償資金不通過國土部門,不但其補償標準擾亂了整體市場秩序,而且監管缺失,無法保證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容易形成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的問題。
二、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為制止亂占濫用土地,防止突擊批地,抑制一些行業、地區固定資產投資過快增長,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明電〔2004〕20號)要求,2004年國土資源部等七部委,結合開發區清理行動,繼續在全國范圍內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行動。行動清理出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175.46億元,協調處理一大批由于征地補償標準、征地工作程序問題引發的矛盾。針對治理整頓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國務院要求國土資源部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征地實施過程監管,規范征地行為。
在全國范圍內第一個提出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的地區是遼寧省。2004年8月遼寧省人民政府下發《關于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遼政發〔2004〕27號),提出“各市縣在申請征地前,必須落實征地資金,將不低于總額50%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存入國土資源部門或征地機構設立的征地資金專戶?!边@是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的發端和雛形,以后各地建立的相關制度都是在此基礎上發展完善的。此后,廣東、貴州、海南、江蘇、安徽等省先后對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并以省政府或省國土資源廳文件的形式下發,建立了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
2010年6月26日,國土資源部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第一次在全國性文件中提出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具體規定是第一條第二款:“探索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為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各地應探索和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準,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對于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政府預存征地補償款。用地經依法批準后,根據批準情況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
三、在天津市實行征地資金預存制度的必要性
結合目前具體的工作,我們認為現在天津市實行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貫徹落實國家方針政策,維護被征地農民權益的需要
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明電〔2010〕15號)中要求:“嚴格執行農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補償工作。征收集體土地,必須在政府的統一組織和領導下依法規范有序開展,不得強行實施征地。要嚴格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要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管,確保征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眹临Y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也明確要求:全面實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確保補償費用落實到位;規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國土資源部門在政府統一組織領導下,依法規范有序開展征地工作。該文件明確提出了探索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的要求。因此,規范征地工作,實施統一征地和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是貫徹落實國家方針政策,維護被征地農民權益的需要。
(2)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做好重點項目用地服務的需要
近年來,天津市經濟社會發展進一步加速,重大基礎設施和工業項目集中開工建設,用地需求壓力較大。重點項目征地工作中一些不規范行為影響了用地保障工作。如有的區縣與被征地村協商征地補償標準隨意性大,造成同一項目的不同部位補償標準懸殊,引起農民不滿;有的將征地工作與其他無關事項打包簽定協議,由于打包事項沒有解決,影響項目征地報批和開工建設;還有部分項目不按規定支付征地補償費,造成群眾上訪,導致征地工作被動。為保障天津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好重點項目用地服務工作,有必要進一步規范征地行為,實施統一征地和征地補償費用預存制度。
(3)減少違法用地數量,提高國土資源管理水平的需要
部分區縣政府在建設單位需要用地時,委托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實施征地。這些部門對征地政策不了解,與被征地村商定征地價格后簽定協議,直接將費用撥付給被征地村和農民,沒有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確認、聽證、審批、公示等法定程序,也沒有將社保費用打入社保專戶,就開始拆遷、施工,形成事實上的違法用地。在國土資源部門后期補辦征地手續時,由于社保費用沒有落實,或者被征地農民拒絕履行征地程序等原因,導致項目用地無法正常依法批準,增加了全市違法用地數量。2008年,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15號令),對違法用地數量較多的地方政府進行問責。規范征地管理,實施統一征地和征地補償費用預存制度,有利于減少違法用地數量,提高依法用地、依法管地水平。
四、在天津市實行征地資金預存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天津市實行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已經具備的基礎條件如下:
(1)征地補償標準有法可依
2007年公布《天津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近期即將完成修訂;2008年公布《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這兩個標準保證征地補償費測算結果科學合理,按此預交的補償費能夠滿足補償安置要求。
(2)征地事務機構隊伍壯大
2007年成立市征地事務機構-天津市開墾征地事務中心,2008年成立全市12個涉農區縣國土資源分局的征地事務機構。經過三年的發展,兩級征地事務機構的實戰經驗不斷豐富,人員素質不斷提高,干事力量不斷增強,有能力、有思路、有信心完成補償費收付管理和征地組織實施等一系列工作。
(3)區縣實踐基礎比較廣泛
區縣國土資源部門自發實行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比較普遍。12個涉農區縣中有9個曾采取過類似措施,占到75%。絕大多數區縣國土資源分局在調查中表示支持建立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呼聲很高。
(4)社保資金預存制度施行
2010年11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聯合下發《關于規范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預存費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0〕58號),開始實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預存制度。該制度與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具有很多相似之處,可以彼此借鑒。
綜上所述,在天津市實行征地補償費預存是必要而且是可行的,它針對當前存在征地補償渠道不規范的情況,不能從制度上保證補償費按時足額到位,導致出現補償費按時足額到位,直接引發一系列不穩定社會因素的問題,將征地補償費的落實情況納入建設用地審批內容中,并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資金收付進行統一監管,既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力度,進一步規范征地工作秩序,又實現征地資金陽光運轉,切實保護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㈠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明電〔2010〕15號)
㈡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
㈢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規范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預存費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0〕58號)
㈣遼寧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改進征地補償費用預存制度的通知》(遼國土資發〔2009〕1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