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的原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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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的原則

股權激勵的原則范文1

國資委、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分配[*6]8號)、《關于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分配[*6]175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印發后,境內、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積極探索試行股權激勵制度。由于上市公司外部市場環境和內部運行機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有待完善,股權激勵制度尚處于試點階段,為進一步規范實施股權激勵,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股權激勵的實施條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必須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并按照《試行辦法》的要求,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上市公司在達到外部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一半以上、薪酬委員會全部由外部董事組成的要求之后,還應優化董事會的結構,健全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董事的制度,按專業化、職業化、市場化的原則確定董事會成員人選,減少國有控股股東的負責人、高管人員及其他人員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數量,增加由公司控股股東以外人員任職董事的數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職能力,恪守職業操守,使董事會真正成為各類股東利益的代表和重大決策的主體,董事會選聘、考核、激勵高管人員的職能必須到位。

二、完善股權激勵業績考核體系,科學設置業績指標和水平

(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建立完善的業績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業績考核指標應包含反映股東回報和公司價值創造等綜合性指標,如凈資產收益率(ROE)、經濟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贏利能力及市場價值等成長性指標,如凈利潤增長率、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公司總市值增長率等;反映企業收益質量的指標,如主營業務利潤占利潤總額比重、現金營運指數等。相關業績考核指標的計算應符合現行會計準則等相關要求。

(二)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其授予和行使(指股票期權和股票增值權的行權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鎖,下同)環節均應設置應達到的業績目標,業績目標的設定應具有前瞻性和挑戰性,并切實以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作為股權激勵實施的條件。

1.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股權時的業績目標水平,應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業績水平及同行業(或選取的同行業境內、外對標企業,行業參照證券監管部門的行業分類標準確定,下同)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50分位值)水平。

2.上市公司激勵對象行使權利時的業績目標水平,應結合上市公司所處行業的周期性,在授予時業績水平的基礎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業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75分位值)水平。凡低于同行業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

(三)完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業績考核體系,切實將股權的授予、行使與激勵對象業績考核結果緊密掛鉤,并根據業績考核結果分檔確定不同的股權行使比例。

(四)對科技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業績指標,可以根據企業的特點及成長性,分別確定授予和行權的業績指標。

三、合理控制股權激勵收益水平,實行股權激勵收益與業績指標增長掛鉤浮動

按照上市公司股價與其經營業績相關聯、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增長與公司經營業績增長相匹配的原則,實行股權激勵收益兌現與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掛鉤的辦法。即在達到實施股權激勵業績考核目標要求的基礎上,以期初計劃核定的股權激勵預期收益為基礎,按照股權行使時間限制表,綜合上市公司業績和股票價格增長情況,對股權激勵收益增幅進行合理調控。具體方法如下:

1.對股權激勵收益在計劃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內且達到考核標準的,可按計劃予以行權。

2.對行權有效期內股票價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的實際行權收益超出計劃核定的預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據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和股票價格增長情況合理控制股權激勵實際收益水平。即在行權有效期內,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授予時薪酬總水平(含股權激勵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內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40%,境外紅籌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50%。股權激勵實際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不再行使。

3.上述條款應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或股權授予協議上予以載明。隨著資本市場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市場化程度和競爭性的不斷提高,將逐步取消股權激勵收益水平限制。

四、進一步強化股權激勵計劃的管理,科學規范實施股權激勵

(一)完善限制性股票激勵授予方式,以業績考核結果確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水平

1.上市公司應以嚴格的業績考核作為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前提條件。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時的業績目標應不低于下列業績水平的高者:公司前3年平均業績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實際業績水平;公司同行業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50分位值)水平。

2.完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式。上市公司可基于某一發展戰略和業績考核指標實現情況,以三年(或項目戰略期)為考核期限,若業績考核(或戰略目標)達到計劃設定的目標要求,上市公司即可按計劃授予激勵對象約定數量的限制性股票,其限制性股票激勵收益原則上為考核期內薪酬總水平的30%。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出售(或轉讓)的時間應不少于兩年,且應勻速出售(或轉讓)。

3.強化對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的約束。限制性股票激勵的重點應限于對公司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高級管理人員。限制性股票的來源及價格的確定應符合證券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且股權激勵對象個人出資水平不得低于按證券監管規定確定的限制性股票價格的50%。股權激勵預期收益(不含個人出資部分的收益)的增長幅度不得高于業績指標的增長幅度(以業績目標為基礎)。

(二)規范股權激勵公允價值計算參數,合理確定股權激勵預期收益

對實行股票期權(或增值權)激勵方式的,上市公司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國際通行做法,選取適當的期權定價模型進行合理估值。其相關參數的選擇或計算應科學合理。

對實行限制性股票激勵方式的,在核定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時,除考慮限制性股票贈與部分價值外,還應考慮贈與部分未來增值收益。即限制性股票預期收益為贈與股票價值與按照期權定價方式核定的贈與部分預期收益之和。

(三)嚴格股權激勵對象范圍,規范股權激勵對象離職、退休等行為的處理方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重點應是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高管人員和核心技術骨干,不得隨意擴大范圍。境內、外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的對象。

股權激勵對象正常調動、退休、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授予的期權(或股權)當年已達到可行使(或解鎖)時間限制和業績考核條件的,可行使(或解鎖)的部分可在離職之日起的半年內行權(或解鎖),尚未達到可行使(或解鎖)時間限制和業績考核條件的不再行使。股權激勵對象辭職、被解雇時,尚未行權(或解鎖)的期權(或股權)不再行使。

(四)規范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分紅后股權激勵授予數量的處理

上市公司因發行新股、轉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購等原因導致總股本發生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股權授予數量或行權價格的,應重新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備案后由股東大會或授權董事會決定。對于其他原因調整股票期權(增值權)授予數量、行權價格或其他條款的,應由董事會審議后經股東大會批準;同時,上市公司應聘請律師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股權激勵計劃規定出具專業意見。

(五)規范履行相應程序,建立社會監督和專家評審工作機制

建立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溝通協調機制。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其股權激勵計劃之前,應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進行溝通協調,并應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公司股權激勵計劃之前,將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及相應的管理考核辦法等材料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核,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建立社會監督和專家評審工作機制。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除按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予以公告外,同時還應在國務院國資委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和評議。同時國務院國資委將組織有關專家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進行評審。社會公眾的監督、評議意見與專家的評審意見,將作為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核股權激勵計劃的重要依據。

建立中介服務機構專業監督機制。為上市公司擬訂股權激勵計劃的中介咨詢機構,應對股權激勵計劃的規范性、合規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

(六)完善股權激勵報告、監督制度

國有控股股東應按照《試行辦法》及本通知的要求,完善股權激勵報告制度。國有控股股東向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報送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時,應同時抄送財政部。國有控股股東應當及時將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進展情況以及激勵對象年度行權(或解鎖)等情況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備案;國有控股股東有監事會的,應同時報送公司控股企業監事會。

股權激勵的原則范文2

一、會計和企業所得稅對權益結算股權激勵處理的差異

(一)存在等待期權益結算股權激勵的確認和計量原則

股份支付的確認和計量,應當以完整、有效地股份支付協議為基礎。股份支付在大多數情況下,一般表現為股份期權,要經過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權日、實際行權日等過程。會計和企業所得稅對存在等待期權益結算股權激勵的確認和計量原則,見表1。

(二)會計和企業所得稅對權益結算股權激勵處理的差異分析

通過會計和企業所得稅對權益結算股權激勵處理的比較,可知兩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異:(1)會計和企業所得稅對確認的費用依據原則不同。會計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對費用進行確認,而企業所得稅則是執行收付實現制原則進行確認。(2)會計計入費用的累計金額和行權時企業所得稅允許扣除的金額不同。會計上計入費用的累計金額是所授予的權益工資數量和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這兩者的乘積,即包含時間價值和內在價值的期權價值;而企業所得稅則是按照實際行權數量乘以期權在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稅前扣除,即行權時股票的公允價值減去行權價。(3)會計計入費用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時間不同。會計上是在等待期內分期計入費用;而企業所得稅只有在行權時才能稅前扣除。

從以上分析可知,企業需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1—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即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在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認為成本費用時,其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應區別于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允許稅前扣除,在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認成本費用的期間內,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其中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超過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認的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超過部分的所得稅影響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同時《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1—所得稅》還規定:對于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的稅款抵減,雖不是因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但在本質上可稅款抵減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具有同樣的作用,均能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因此,在所得稅會計上,企業應按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行處理。

(三)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和計量

如何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和計量,是本文重點要探討的內容。遞延所得稅資產根據涉及的環節不同,處理的方式也不同,因此各環節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和計量也不相同,具體過程如下:

1.授予日,通常不進行會計處理。

2.等待期內,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對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行會計處理的核心就是企業如何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即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的當期股權激勵費用)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捎靡韵掠嬎愎奖硎荆?/p>

①估計可稅前扣除金額(當期確認的股權激勵費用)=(被授予權益股份的人數-本年末已經離開的人數-預計至行權日將離開的人數-已經行權的人數)×每人授予的權益股份數×該權益工具授權日的公允價值×第N個等待時間/整個等待期間-在等待期內已經確認的股權激勵累計費用

②當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估計可稅前扣除金額(當期確認的股權激勵費用)×企業所得稅稅率

3.可行權日,一般不做會計處理。

4.實際行權日,盡管在等待期已經確認了股權激勵費用,但是此時所有的行權人員均已經行權,產生了實質的股權激勵費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規定,實質產生的股權激勵費用允許稅前扣除,故應將按照實質產生的股權激勵費用作為計稅基礎計算出來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從已在等待期內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累計金額中沖回,沖回的該部分遞延所得稅資產用作抵減稅款,剩余的或超出已在等待期內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未分配利潤中,可用如下公式進行計算:

①實質發生的股權激勵費用=實際行權人數×每人授予的權益股份數×(該權益工具行權日公允價格-該權益工具行權日行權價格)

②用作抵減稅款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實質發生的股權激勵費用×企業所得稅稅率

二、案例解析存在等待期的權益結算股權激勵

20×5年12月,甲公司披露的股票期權計劃如下:根據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1)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為:①20×6年年末,公司當年可行權條件為銷售增長率達到6%。②20×7年年末,公司可行權條件為20×6~20×7年兩年平均銷售增長率達到5%。③20×8年年末,公司可行權條件為20×6~20×8年三年平均銷售增長率達到4%。(2)股票期權的授予日:20×6年1月1日。(3)授予對象:分公司銷售主管20人。(4)授予數量:共授予激勵對象每人10000份股票期權。(5)股票面值:每股1元。(6)行權價格:本次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為每股3元。

根據甲公司測算,其股票期權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為每份5.4元,在行權日的公允價格為每份6元。20×6年甲公司銷售增長率為5%,有2名激勵對象離開,但甲公司預計20×7年銷售增長率將保持快速增長,20×7年12月31日有望達到可行權條件;另外,甲公司預計20×7年沒有激勵對象離開公司。20×7年甲公司銷售增長率為4%,有2名激勵對象離開,但甲公司預計20×8年銷售增長率將保持快速增長,20×8年12月31日有望達到可行權條件;另外,甲公司預計20×8年沒有激勵對象離開公司。20×8年甲公司銷售增長率為3%,有2名激勵對象離開。20×9年12月31日,甲公司激勵對象全部行權。假定甲公司20×6年至20×9年除股權激勵事項外會計利潤、應納稅所得額均為100萬元,企業所得稅率為25%。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進行甲公司與權益結算股權激勵有關的賬務處理。

賬務處理如下:

1.20×6年1月1日,授予日不進行賬務處理。

2.等待期:

(1)20×6年12月31日,雖然沒能滿足銷售增長率增長6%的要求,但公司預計下年將以較快的速度增長,激勵對象有望能夠行權,所以公司將其預計等待期調整為兩年。

當期確認的股權激勵費用=(20-2-0-0)×10000×5.4×1/2-0=486000(元)

當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486000×25%=121500(元)

當期確認的應交企業所得稅

=1000000×25%=250000(元)

會計分錄:

借:銷售費用 486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860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21500

所得稅 128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50000

(2)20×7年12月31日,雖然兩年實現的平均銷售增長率5%的目標未能實現,但公司仍然估計能夠在第三年取得較理想的業績,從而實現三年平均增長4%的目標,所以公司將其預計等待期調整為三年。

當期確認的股權激勵費用=[20-(2+2)-0-0]×10000×5.4×2/3-486000=90000(元)

當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90000×25%=22500(元)

當期確認的應交企業所得稅=1000000×25%=250000(元)

會計分錄:

借:銷售費用9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900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2500

所得稅 227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50000

(3)20×8年12月31日,三年平均銷售增長率達到4%的目標實現,等待期結束。

當期確認的股權激勵費用

=[20-(2+2+2)-0-0]×10000×5.4×3/3-(486000+90000)=180000(元)

當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180000×25%=45000(元)

當期確認的應交企業所得稅

=1000000×25%=250000(元)

會計分錄:

借:銷售費用費用 18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800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45000

所得稅 20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50000

3.20×8年12月31日,行權日,一般不做會計處理。

4.20×9年12月31日,實際行權日

實質發生的股權激勵費用=[20-(2+2+2)]×10000×(6-3)=420000(元)

用作抵減稅款的遞延所得稅資產=420000×25%=105000(元)

結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121500+22500+45000)-105000=84000(元)

當期確認的應交企業所得稅

=(1000000-420000)×25%=145000(元)

行權后實際收到的銀行存款=[20-(2+2+2)]×10000×3=420000(元)

實際行權日確認的股本=[20-(2+2+2)]×10000×1=140000(元)

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25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05000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450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84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84000

借:銀行存款 42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756000

貸:股本 140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1036000

通過上述案例,會計對公司確認的股權激勵費用為756000元,企業所得稅對公司確認的股權激勵費用為420000元,可見會計和企業所得稅對權益結算股權激勵處理存在著明顯的差異。該差異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金額差異,會計按授予日每股期權公允價值5.4元計算,企業所得稅則以行權日的公允價格6元與實際支付價格3元的差額計每股3元計算,差異數額為(5.4-3)×[20-(2+2+2)]×10000=336000(元),另一種是時間差異,會計分別于20×6~20×8確認股權激勵費用,而企業所得稅是在20×9年確認實質發生的股權激勵費用。根據所得稅會計分類,實質產生的股權激勵費用420000元為暫時性差異,以此為基礎計算的遞延所得稅資產105000元用于抵減20×9年應交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金額差異336000元為永久性差異,以此為基礎計算的遞延所得稅資產84000元則直接轉入所有者權益的未分配利潤中。

股權激勵的原則范文3

(江蘇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蘇 南京 211100)

摘 要:股權激勵能夠有效解決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相互分離帶來的委托-問題,而且隨著人才競爭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股權激勵在我國上市公司中也得到普遍應用。但是與股權激勵相關的會計處理比較復雜,而且該方案的實施也為企業經營活動帶來一定影響。本文主要詳細分析股權激勵會計處理相關問題,并從股權激勵費用化和相關會計處理方式的角度探討股權激勵給上市公司帶來的經濟后果。

關鍵詞 :股權激勵;會計處理;經濟后果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4)16-0065-02

一、引言

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將本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其他股權性權益授予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或其他經營人員,共同分配公司的剩余利潤,從而更大發揮其主動性和創造性,使他們能夠從股東利潤最大化的角度出發,積極地參與公司經營決策與經營活動執行,與股東一起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實現企業和股東價值最大化。2012年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數量118家,創造了歷史新高,占已公布總數的27%左右。股權激勵方案的實施,主要是因為股權激勵能過通過產權約束,調動管理層與經營層的積極性,縮小經營者與股東利益的分歧,并緩解上市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產生的委托問題,降低由于道德風險和信息不對稱導致的公司財務風險與經營風險。隨著股權激勵方案的在上市公司的普遍實施,對相應的會計處理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相關會計處理中需要遵循相關性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等會計進行股權激勵在會計確認、計量和披露。同時股權激勵作為一種創新型激勵機制,也為經濟活動帶來一定影響。

二、股權激勵會計處理分析

(一)、股權激勵初始確認問題

會計確認包括初始確認、后續確認和最終確認。初始確認是指股權激勵符合會計法規的相關規定,首次進行相關記錄并計入會計報表。如果股權激勵的后續計量與初始計量不一致時,就需要后續確認,保證會計信息的一致性。當股權激勵的接收方已經行權或因為其他客觀因素需要將股權的原始確認從資產負債表中注銷,就產生股權激勵的最終確認。

我國股權激勵在初始確認時點的選擇方面并不是很符合會計權責發生制及費用配比原則。股票期權實施按時點劃分可以分為授予日、授權日、行權日、處置日,不同的時點股票期權的接受放與股票期權的經濟關系也不一樣。我國《股份支付》準則中并沒有明確上市公司應該在哪個時點進行股票期權的初始確認,但是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沒有在授予日進行確認,而是在等待期的首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當期股票期權的成本費用。雖然股票期權的接受方在授予日只是與上市公司雙方在授予條件、授予對象、授予價格和授予數量方面共同達成一致,股票期權接收方并沒有真正擁有任何權利。但是股價等外在因素在授予日開始就不影響交易確認的價格,而且股票期權接收方從授予日開始在實質上便于公司確定交易關系,開始為獲得股票期權向公司提供服務,企業也開始承擔了相應的責任義務。另外在授予日對股票期權進行初始確認,能夠更客觀反映該項交易對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影響,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因此在股票期權授予日進行初始確認,開始分攤股權激勵的成本費用,更能體現會計實質重于形式與費用配比原則。

(二)、股權激勵的會計計量問題

股權激勵是一種特殊的激勵機制,既具備報酬的性質,又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特點,因此其會計計量比較復雜。根據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會計計量方法一般包括最小價值法,內在價值法和公允價值法。最小價值法是以股票當前的價格與合同存續期間股利現值及行權價格現值之和的價差作為股票期權的價值。最小價值法充分考慮了股票期權的時間價值,但由于缺乏對期權價值波動性的思考,很少被采用。內在價值法則根據標的股票的當前價格與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的差額確定為股票期權的價格,當股票價格與行權價格差額越大,股票期權的價格就越大,反之越小。因此股票期權價格受股票價格影響很大,而且股票市場價格波動大、不穩定,導致股票期權價格具有較大波動性和不確定性。另外,內在價值法沒有考慮股票期權的時間價值,無法體現會計計量的公允性。股票期權公允價值計量方法具體分為兩種情況,若期權存在一個公開的市場價格,則股票期權的價格便在期權市場價格的基礎上,結合股權激勵合同履行條件確定股票期權價格;如果期權不存在公開的市場價格,就根據期權定價模型確定股票期權的價格。公允價值法的運用既考慮了股票期權的內在價值,又考慮其時間價值,能夠比較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股票期權價格。

由于公允價值計量方法對數據要求及價格計算比較嚴格,又是唯一與金融衍生產品相關的計量方法,能夠科學反映股票期權全部價值,也保證了會計處理的穩定性、相關性、可用性,因此得到廣泛應用。我國會計準則中也規定,金融衍生工具及鼓勵支付應該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計量。

三、股權激勵經濟后果分析

(一)、股權激勵費用化對公司業績和經營狀況的影響

我國會計準則規定應該視股權激勵為給經營管理者的報酬支付,必須將其費用化,計入“管理費用”科目,作為一項經常性損益項目處理。管理費用的增加必定導致公司當期利潤的減少,而且股票期權的費用通常比較大,股票期權的費用化大幅度地沖減當期利潤,給公司盈利性指標帶來負面影響。

在股票期權等待期,費用化的會計處理是借記管理費用,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管理費用和資本公積等額增加。管理費用的增加沖減當期利潤,而且管理費用是稅前列出,使得計入資產負債表的未分配利潤減少相應的金額。另外,資本公積的增加必定使得所有者權益發生等額增加。未分配利潤歸是屬于所有者權益的子科目,未分配利潤的減少沖減所有者權益,由于資本公積以同等金額增加,使得所有者權益并沒有發生變化,在股權等待期間,公司也沒有發生與股票期權相關的現金流出,因此整體來說股權激勵費用化降低了公司當期利潤,但不影響公司的經營狀況。

(二)、股權激勵會計處理對企業經營決策的影響

股權激勵費用化處理降低企業當期會計利潤,加上股票激勵費用金額大,因此費用化處理的股權激勵對企業利潤沖擊很大。公司業績是企業經營管理者主要考核指標之一,直接與經營管理者的經濟利益掛鉤。為了應對股權激勵費用化造成的利潤下降,經營管理者會想盡辦法提高企業利潤。股權激勵方案的實施使得經營管理者與膳食公司所有者利益進一步趨同,同時又增加了經營管理者通過會計造假等一系列不合規手段提高企業業績的經濟成本和名譽成本,經營管理者則充分利用其豐富的從業經營,扎實的專業知識以及專業準確地職業判斷提升企業的經營決策質量,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從而促進上市公司的經濟效益,實現企業和股東價值最大化。

(三)、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有利于企業和經營管理者規避稅收

股權激勵費用屬于稅前可列支項目,企業管理者可以通過調整股權激勵費用攤銷比例,影響當期利潤,從而達到規避企業稅收的目的。

企業為了更好將員工和企業的經濟利益聯系一起,以最大程度激勵員工對企業的貢獻度,通常會選擇適當的時機,降低激勵對象應納稅額,提高員工的稅后收入。激勵對象股票期權形式的收入部分中,其應納稅額受行權股票市場價格的影響,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文所示:

股票期權形式的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價格)*股票數量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從上文公式中看出,股票市價與激勵對象為股票期權支付的對價之間的差額越大,激勵對象的稅負越高。因此公司進行稅收籌劃時,會選擇有利于降低稅負的授予日、授權日和行權日,降低股票期權收入帶來的應納稅額,進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方案,使其發揮最理想的激勵效果。

參考文獻:

股權激勵的原則范文4

相對于以“工資+獎金+福利”為基本特征的傳統薪酬激勵體系而言,股權激勵使企業與員工之間建立起了一種更加牢固、更加緊密的戰略發展關系。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邱清榮認為,中小企業面臨的競爭壓力比大公司要大得多,由于中小企業以民企和科技企業居多,因此其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如何留住人才的問題。

一家成立9年的教育軟件企業(家族企業)經過多年發展不斷壯大,員工由最初的不到十人發展到數百名,公司也自行開發了一套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小學生家庭教育軟件,并開始發展經銷商。2008年,公司銷售額過億,利潤也有數千萬。隨著公司規模的不斷擴大,越來越多的骨干企業辭職單干,并成為公司的競爭對手。老板開始考慮如何加強公司的凝聚力,以防止核心員工的流失。

采訪中記者發現該企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1、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較低,沒有主人公意識,主要原因就是對企業未來發展戰略不明晰;2、員工薪酬和福利雖在同行處中游,但仍低于大中型企業;3、公司治理有家族企業特征,員工沒有安全感。

針對上述問題,邱清榮提出:企業要大發展,必須要有穩定的人才隊伍,引入股權激勵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手段。股權激勵主要作用有:一是統一股東和經營者的價值取向,使兩者利益趨于一致;二是使經營者更關注于企業的長期利益,避免短視行為;三是穩定管理隊伍,降低管理成本,激發骨干的工作激情,創造優秀成績,鼓勵管理團隊向共同的目標前進。

股權激勵實施要點

多年來,中小企業中實施股權激勵的比重非常低,就連高科技企業云集的中關村,近2萬家企業也不過5%的比例。這固然與中小企業股份不能流通,自身發展不穩定、股權價格不能得到資本市場檢驗,缺乏衡量標準有關,但邱清榮認為更重要的在于:中小企業主大多采用缺乏持續性、變動性的靜態股權激勵,導致股權激勵不能成功。他表示:要想成功實施股權激勵,須注意以下幾點:

股權激勵模式的選擇。股權激勵可選擇的模式有很多,最常見的如股票期權、虛擬股票、業績單位、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等等,中小企業應該根據自身情況來選擇適合自己企業的激勵模式。

以上述公司來說:對于軟件公司,人才就是公司最寶貴的財富和持續發展的生命力,因此,公司老板最大的愿望就是留住核心人才。在這種情況下,老板應該選擇讓核心人才成為股東,核心員工有歸屬感,把公司當作自己的,和公司一起長期發展,從治理層面上改善公司的管理模式和決策方式。這時選擇限制性股票(指企業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是比較恰當的。

建立動態股權激勵。如果企業實施的是動態股權激勵,企業根據員工當年的業績貢獻為其安排相應數量的激勵性資本回報。業績好的就多獲得激勵性資本回報,而業績差的就少獲得或者不獲得激勵性資本回報。這樣員工每年除工資獎金等勞動回報外,還能獲得屬于員工人力資本的資本性回報。

至新公司在2007年頒布并實施《至新公司股權激勵管理制度》,該制度規定:公司每年度凈利潤的30%獎勵給公司當年綜合評分前十名的員工,并以1元/股的價格轉為至新公司的股權。員工李想2007年度綜合評分75分,位列第三名,占總評分的20%;至新公司2007年度凈利潤500萬元,激勵額為150萬元,李想應得30萬元,轉為30萬股股份。李想2008年度綜合評分88分,位列第二名,占總評分的15%,至新公司2008年度凈利潤800萬元,激勵額為240萬元,李想應得36萬元,該36萬元轉為36萬股股份。在這樣的激勵下,李想的干勁兒更足了。

股權定價要合理通常情況下,企業員工股權轉讓都是以凈資產來作價的,但本文所提及公司為典型的“輕公司”,人才和智力密集,固定資產雖少但盈利能力強,凈資產回報率超過40%。因此,對這類以高科技為主的公司應以盈利能力來衡量股票的價格。比如以每股凈資產為基礎,參考同類上市公司的市盈率,以此來確定公司的股價。

規范激勵方案。邱清榮告訴記者,多數企業搞股權激勵都是為了未來上市,如果股權激勵方案不規范,勢必會影響后續的上市。他們在中關村接觸的大量高科技企業中,隱名持股(投資人向公司投入資本但以其他人名義登記為股東)和虛擬持股(投資人向公司投入資金,公司向投資人簽發股權證明但不進行工商登記)是常見的兩種不規范情況。

“企業存在隱名股東、虛擬持股情況,常常會造成投資人數眾多,投資數額巨大的情形,這樣就有可能導向非法集資,企業主將會承擔相應的責任?!鼻袂鍢s認為企業如果避免發生法律糾紛和承擔法律責任,股權激勵方案一定要合法規范。

股權激勵方案設置合理。仍以上文提及的教育軟件公司為例,公司進入成熟期后,公司總經理分別向技術總監、銷售總監和財務總監贈與或作價轉讓股權若干。三人貢獻卓著,公司發展愈發順利,后公司順利獲得風險投資。

邱清榮認為,根據一些中小企業的成功經驗,在股權激勵方案的設置上,首先要精選激勵對象,可在戰略高度上給與人才足夠重視;其次要分期授予,每期分別向激勵對象授予一定比例的股權;第三,作為附加條件,激勵對象每年必須完成公司下達的任務,并要約完不成任務、嚴重失職情況下的股權處理意見;第四,公司須制定詳細、明確的書面考核辦法。最后,大股東也必須保障激勵對象能夠了解公司財務狀況、獲得年度分紅等股東權利。

如何建立動態股權激勵系統

企業必須有一項市場前景廣闊的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研發、生產能力,對知識、技術和人才依賴性很大;企業管理者有做強做大企業的愿望,充分尊重知識和人才,團隊意識濃厚;激勵對象應具有較高的人力資本,對企業發展戰略高度認同,并自愿與企業主共擔風險。

建立強有力的工作機構。中小企業如果想成功實施動態股權激勵,一項重要的任務就是建立強有力的股權激勵工作機構。通常情況下,應成立董事會領導下的股權激勵工作小組,其組成人員由董事會從下列人員中任命: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人員、人力資源人員、外部專家顧問,董事長指定其中一人為組長。股權激勵工作小組職責包括:起草《公司股權激勵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會審核;根據《管理制度》考核激勵對象績效指標完成情況,擬訂、修改《年度股權激勵方案》,并報董事會批準;實施《年度股權激勵方案》;負責實施《股權激勵管理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執行股權激勵制度的工作情況。

制定科學嚴謹合法的股權激勵管理制度。為了成功建立動態股權激勵系統,中小企業應當制定科學嚴謹的股權激勵管理制度體系。在這個制度體系中,《公司股權激勵管理制度》是全面規定公司股權激勵各項重要規則的“根本大法”,起著統帥全局的作用。它的主要內容包括:制定股權激勵管制度的機構及其職責,制定股權激勵管理制度的程序,設計股權激勵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股權激勵管理制度的內容必然涉及公司法、證券法等廣泛的法律法規,稍有不慎即可“觸雷”。比如為規避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上限50人這一公司法強制性規定,很多公司采用“代持”的方式,這可能造成股權糾紛,且具有該情況的公司是不能上市的。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的企業股權激勵管理制度是不科學、不可行并帶有重大隱患的股權激勵制度,這樣的股權激勵制度往往給企業幫倒忙。在制定企業股權激勵管理制度體系的過程中要高度注意合法性問題。

嚴格執行股權激勵管理制度。企業已經建立了完善的動態股權激勵制度,還需要嚴格貫徹執行。在執行中尤其要注重以下幾方面:

第一,精確考核員工的業績貢獻。這是執行股權激勵管理制度的難點所在,但只有精確、公正、持續考核每名員工的業績貢獻,才能夠為成功實施動態股權激勵提供科學依據。

股權激勵的原則范文5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公司采取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公司員工的工作表現。企業會計準則已對職工職權激勵計劃會計核算問題進行了規范,對于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問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則先后出臺了多個文件進行了明確,包括財稅[2005]35號、財稅[2009]5號、國稅函[2009]46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7號。但是,對于企業所得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一直未有明確規定,而在實際操作中各地稅務機關經常采用不同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對許多已有股權激勵安排的企業造成了較大的稅務不確定性。

國家稅務總局于2012年5月23日出臺了《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就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進行了明確。18號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8號公告的適用范圍

18號公告基本延用了據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相關概念做了定義:

股權激勵,是指《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以下簡稱“激勵對象”)進行的長期性激勵。股權激勵實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權,是指《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

為了體現稅收的公平性,18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在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且在企業會計處理上,也按我國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可以按照上市公司的稅務處理辦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換言之,18號公告的適用范圍包括在我國境內上市的居民企業或者符合條件的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

股權激勵計劃企業所得稅處理原則

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并按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上述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三)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認為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實質上是通過減少企業的資本公積,以換取企業激勵對象的服務,因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此類費用應屬于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并且考慮到股權激勵計劃的對象是企業員工,相關費用應列為屬于工資薪金范疇。

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的個人所得稅處理辦法,員工實際行權時,該股票在行權日的公允價格與實際行權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于股權激勵計劃,18號公告中關于企業所得稅費用扣除的金額和時點的規定實質上與現行的個人所得稅處理思路保持一致。

但對于限制性股票,國稅函[2009]461號文對于個人所得稅有明確的規定,基本原則是按登記日和解禁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作為依據來計算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的應納稅所得額。由于限制性股票并不需要行權且涉及解禁問題,18號公告只對股票期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進行了規定,對于限制性股票的企業所得稅處理,18號公告并未明確說明。

企業所得稅會計的影響

《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中,對上市公司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的會計處理作出了規定:

1.上市公司授予股權激勵時,不做會計處理,但必須確定授予股票的公允價格(該價格是采取會計上規定的期權定價模型計算)。

2.等待期間,根據上述股票的公允價格及股票數量,計算出總額,作為上市公司換取激勵對象服務的代價,并在等待期內平均分攤,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其對應科目為待結轉的“其他資本公積”。如果授予時即可行權,可以當期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

3.職工實際行權時,不再調整已確認的成本費用,只根據實際行權情況,確認股本和股本溢價,同時結轉等待期內確認的其他資本公積。

4.如果股權激勵計劃到期,職工沒有按照規定行權,以前作為上市公司成本費用的,要進行調整,沖回成本和資本公積。

股權激勵的原則范文6

關鍵詞:股權 激勵 會計

一、股權激勵的概念

股權激勵制度是將公司的股票作為標準的,給予被激勵的對象一定的權利,能夠使得自身的利益和企業的利益在最大的程度上保持一致,進而能夠為公司的長遠發展提供一種長期的激勵機制。股權激勵對于改善公司的治理的結構以及提升管理效率有著非常大的作用。這個激勵機制和已經存在的約束有很大的聯系,并且和已經存在的人才有很大的保留優勢,進而發展成了一種有效的治理方式。有的人將他稱之為企業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相關性,但是股權激勵也可能是造成各個部門的經理進行自我保護和自我激勵的行為,對股東利益有很大的損傷,一旦股權激勵被濫用的話,就會使得公司的負擔加重,造成很多不公平的待遇,不利于整個社會的穩定。所以,企業股權的融資及有利也有弊。

根據國家最新的會計準則,可以將股權激勵分為股票期權、股份早呢工藝以及限制性的股票等等。股票期權指的是將公司授予的一些權力以及激勵對象能夠在規定的時間之內確定好購買的價格以及流通的股票,這種權力也可以放棄。其次,股份增值權指的是公司在規定的實踐內獲得一定的數量股票升值,通過升值的幅度來進行確定。第三,限制性的股票指的是授予的激勵對象是公司內部的一些股票,但是對于股票來說,有很多特殊的限制,只有當特定的對象完成目標以后,激勵的對象才能夠限制在股票內部進行獲利。第四,員工持股計劃指的是所激勵的對象有著本公司的一些股票,這些股票是公司免費贈給所激勵的對象的,又或者是公司給的補貼,也可以是激勵的對象自己出資進行購買的,在進行升值的時候能夠獲得很大的利益,在股票貶值的時候也會受到很大的損失。

二、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式

(一)股權激勵的確認

理論界對于股權激勵會計問題處理有很多不同的觀點,對于不同的處理方法有著不同的作用效果。確認是會計的基本原則之一,也就是確認每一個項目要符合會計的相關的因素,更加認定的說就是能夠反映事物之間存在的經濟上的聯系,鼓勵激勵的會計確認也包括在內。很多發達的國家將股票激勵作為高層管理的一個主要的部分,對于股權激勵的會計確認的問題也應該遵循實際的經濟狀況。他作為一種潛在的資源,還不能夠滿足真實有用的要求,大部分的原則都是不符合實際的準則的,也不容易增加企業內部的資產,也會夸大企業的一些利益。利潤分配是經理人所持股票的一種實質上的表現,這個觀點認為經理人是一種人力資源的經理人,才能夠在會計上真正的反應股票期權的經濟上的利益,股票期權是一種主要的報酬形式,問題的關鍵是所持有股票的期權和企業所發放的工資再本質上有很大的程度上的不同。

(二)股權激勵的計量

股權激勵的計量方式有著內在的價值以及最小的價值或者有事項的方法等等的計量方法,國際上被認可的是內在和公允的價值法。內在的價值法就是指的是股票期權存在期間對于任何一期的期權價格和股票的市場價格之間存在很大的差距。因為股票價格也在不斷的變化,股票期權的內在的價值也在不斷的發生變化,逐漸的采用內在價值的方法,對于每一期都需要將股票的市場價格作為主要的前期期權費用,并且進行重新調整,同時會計的處理也缺乏一定的內在邏輯性,很難去適應復雜的股票。內在的價值法也非常簡單學習,很容易去理解。公允價值法的核心指的是采用很多的計量模型去估量股權的激勵價值,使用上述的方法也存在著很多的問題,主要的原因在于授予的經理人的股票期權和普通人的期權存在著很大的差距,經理人的股票期權很有可能因為沒有達到一定的權利不進行實行,對于普通的期權方式能夠進行相應的調整和限制。

(三)股權激勵的信息披露

對于會計信息的披露主要分為表內以及表外的披露,表內的披露的內容和主要的形式和會計的核算有著直接的聯系,本文主要關注的是表外的信息出現披露的情況。目前我們國家的股票期權出現披露還在起步的階段。在各個會計報表中,除了能夠披露以上的信息以外,對于贈與的期權來說,還應該對他的價格進行披露,還有加權平均剩余的期限也應該進行披露,如果行權的范圍進行披露的話,應該對權行進行分裂[6],這種分類能夠有助于增加期權的價值。對于繼續使用內在價值進行計量的方法,也應該采用形式披露的方式對價值進行披露,不要求進行賬務上的調整,形式調整的內容包括報酬成本之間存在的差異和稅收的影響。

三、結束語

目前國內對股權激勵方面的會計準則和國際上的標準也逐漸的相同,主要支持股權激勵會計確認的費用,在計量中支持公允的方法,但是公允價值的確認以及激勵費用等問題還是存在的,希望其他的學者能夠深入研究。

參考文獻:

[1]史蓉,初昌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問題研究[J].當代經濟;2009年19期

[2]陳林華.以權益工具結算的股權激勵會計解析[J].會計師.2010年11期

[3]易佩富.股權激勵的方式及會計處理[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01年04期

[4]徐恩景.股份支付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對企業的影響[J].商業會計,2009年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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