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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如何納稅范文1
一、會計和企業所得稅對權益結算股權激勵處理的差異
(一)存在等待期權益結算股權激勵的確認和計量原則
股份支付的確認和計量,應當以完整、有效地股份支付協議為基礎。股份支付在大多數情況下,一般表現為股份期權,要經過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權日、實際行權日等過程。會計和企業所得稅對存在等待期權益結算股權激勵的確認和計量原則,見表1。
(二)會計和企業所得稅對權益結算股權激勵處理的差異分析
通過會計和企業所得稅對權益結算股權激勵處理的比較,可知兩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異:(1)會計和企業所得稅對確認的費用依據原則不同。會計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對費用進行確認,而企業所得稅則是執行收付實現制原則進行確認。(2)會計計入費用的累計金額和行權時企業所得稅允許扣除的金額不同。會計上計入費用的累計金額是所授予的權益工資數量和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這兩者的乘積,即包含時間價值和內在價值的期權價值;而企業所得稅則是按照實際行權數量乘以期權在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稅前扣除,即行權時股票的公允價值減去行權價。(3)會計計入費用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時間不同。會計上是在等待期內分期計入費用;而企業所得稅只有在行權時才能稅前扣除。
從以上分析可知,企業需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1—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即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在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認為成本費用時,其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應區別于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允許稅前扣除,在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認成本費用的期間內,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其中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超過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認的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超過部分的所得稅影響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同時《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1—所得稅》還規定:對于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的稅款抵減,雖不是因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但在本質上可稅款抵減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具有同樣的作用,均能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因此,在所得稅會計上,企業應按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行處理。
(三)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和計量
如何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和計量,是本文重點要探討的內容。遞延所得稅資產根據涉及的環節不同,處理的方式也不同,因此各環節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和計量也不相同,具體過程如下:
1.授予日,通常不進行會計處理。
2.等待期內,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對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行會計處理的核心就是企業如何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即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的當期股權激勵費用)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捎靡韵掠嬎愎奖硎荆?/p>
①估計可稅前扣除金額(當期確認的股權激勵費用)=(被授予權益股份的人數-本年末已經離開的人數-預計至行權日將離開的人數-已經行權的人數)×每人授予的權益股份數×該權益工具授權日的公允價值×第N個等待時間/整個等待期間-在等待期內已經確認的股權激勵累計費用
②當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估計可稅前扣除金額(當期確認的股權激勵費用)×企業所得稅稅率
3.可行權日,一般不做會計處理。
4.實際行權日,盡管在等待期已經確認了股權激勵費用,但是此時所有的行權人員均已經行權,產生了實質的股權激勵費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規定,實質產生的股權激勵費用允許稅前扣除,故應將按照實質產生的股權激勵費用作為計稅基礎計算出來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從已在等待期內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累計金額中沖回,沖回的該部分遞延所得稅資產用作抵減稅款,剩余的或超出已在等待期內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未分配利潤中,可用如下公式進行計算:
①實質發生的股權激勵費用=實際行權人數×每人授予的權益股份數×(該權益工具行權日公允價格-該權益工具行權日行權價格)
②用作抵減稅款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實質發生的股權激勵費用×企業所得稅稅率
二、案例解析存在等待期的權益結算股權激勵
20×5年12月,甲公司披露的股票期權計劃如下:根據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1)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為:①20×6年年末,公司當年可行權條件為銷售增長率達到6%。②20×7年年末,公司可行權條件為20×6~20×7年兩年平均銷售增長率達到5%。③20×8年年末,公司可行權條件為20×6~20×8年三年平均銷售增長率達到4%。(2)股票期權的授予日:20×6年1月1日。(3)授予對象:分公司銷售主管20人。(4)授予數量:共授予激勵對象每人10000份股票期權。(5)股票面值:每股1元。(6)行權價格:本次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為每股3元。
根據甲公司測算,其股票期權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為每份5.4元,在行權日的公允價格為每份6元。20×6年甲公司銷售增長率為5%,有2名激勵對象離開,但甲公司預計20×7年銷售增長率將保持快速增長,20×7年12月31日有望達到可行權條件;另外,甲公司預計20×7年沒有激勵對象離開公司。20×7年甲公司銷售增長率為4%,有2名激勵對象離開,但甲公司預計20×8年銷售增長率將保持快速增長,20×8年12月31日有望達到可行權條件;另外,甲公司預計20×8年沒有激勵對象離開公司。20×8年甲公司銷售增長率為3%,有2名激勵對象離開。20×9年12月31日,甲公司激勵對象全部行權。假定甲公司20×6年至20×9年除股權激勵事項外會計利潤、應納稅所得額均為100萬元,企業所得稅率為25%。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進行甲公司與權益結算股權激勵有關的賬務處理。
賬務處理如下:
1.20×6年1月1日,授予日不進行賬務處理。
2.等待期:
(1)20×6年12月31日,雖然沒能滿足銷售增長率增長6%的要求,但公司預計下年將以較快的速度增長,激勵對象有望能夠行權,所以公司將其預計等待期調整為兩年。
當期確認的股權激勵費用=(20-2-0-0)×10000×5.4×1/2-0=486000(元)
當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486000×25%=121500(元)
當期確認的應交企業所得稅
=1000000×25%=250000(元)
會計分錄:
借:銷售費用 486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860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21500
所得稅 128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50000
(2)20×7年12月31日,雖然兩年實現的平均銷售增長率5%的目標未能實現,但公司仍然估計能夠在第三年取得較理想的業績,從而實現三年平均增長4%的目標,所以公司將其預計等待期調整為三年。
當期確認的股權激勵費用=[20-(2+2)-0-0]×10000×5.4×2/3-486000=90000(元)
當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90000×25%=22500(元)
當期確認的應交企業所得稅=1000000×25%=250000(元)
會計分錄:
借:銷售費用9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900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2500
所得稅 227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50000
(3)20×8年12月31日,三年平均銷售增長率達到4%的目標實現,等待期結束。
當期確認的股權激勵費用
=[20-(2+2+2)-0-0]×10000×5.4×3/3-(486000+90000)=180000(元)
當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180000×25%=45000(元)
當期確認的應交企業所得稅
=1000000×25%=250000(元)
會計分錄:
借:銷售費用費用 18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800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45000
所得稅 20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50000
3.20×8年12月31日,行權日,一般不做會計處理。
4.20×9年12月31日,實際行權日
實質發生的股權激勵費用=[20-(2+2+2)]×10000×(6-3)=420000(元)
用作抵減稅款的遞延所得稅資產=420000×25%=105000(元)
結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121500+22500+45000)-105000=84000(元)
當期確認的應交企業所得稅
=(1000000-420000)×25%=145000(元)
行權后實際收到的銀行存款=[20-(2+2+2)]×10000×3=420000(元)
實際行權日確認的股本=[20-(2+2+2)]×10000×1=140000(元)
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25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05000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450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84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84000
借:銀行存款 42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756000
貸:股本 140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1036000
通過上述案例,會計對公司確認的股權激勵費用為756000元,企業所得稅對公司確認的股權激勵費用為420000元,可見會計和企業所得稅對權益結算股權激勵處理存在著明顯的差異。該差異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金額差異,會計按授予日每股期權公允價值5.4元計算,企業所得稅則以行權日的公允價格6元與實際支付價格3元的差額計每股3元計算,差異數額為(5.4-3)×[20-(2+2+2)]×10000=336000(元),另一種是時間差異,會計分別于20×6~20×8確認股權激勵費用,而企業所得稅是在20×9年確認實質發生的股權激勵費用。根據所得稅會計分類,實質產生的股權激勵費用420000元為暫時性差異,以此為基礎計算的遞延所得稅資產105000元用于抵減20×9年應交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金額差異336000元為永久性差異,以此為基礎計算的遞延所得稅資產84000元則直接轉入所有者權益的未分配利潤中。
股權激勵如何納稅范文2
關鍵詞: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
2016年5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作為地方稅的第一大稅種營業稅已經告別歷史舞臺。個人所得稅改革成為我國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財稅體制改革中的一個難點。個人所得稅作為一種直接稅,無論從穩定宏觀稅負的稅制安排,還是我國資本市場的飛速發展來看,都是稅務部門組織收入的重要抓手。近年來,股權轉讓行為日益增多,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增長潛力巨大,然而由于股權轉讓交易行為較為隱蔽,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信息不對稱,個人所得稅流失的情況較為嚴重。
一、現階段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必要性
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15年我國的基尼系數為0.462,一般發達國家的基尼系數在0.24~0.36之間,國際上通常把0.4作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線,這意味著我國收入差距懸殊,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難以發揮,應該引起高度警惕。隨著近年來股權轉讓行為的增多,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增長潛力巨大,同時,數據顯示美國等發達國家資本利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較高。由此可見,加強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能有效地實現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的職能。
二、余杭區個人股權轉讓征管工作現狀
(一)現行有效的政策依據
2013年12月浙江省辦公廳了《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13]145號),其中規定,在受理納稅人辦理股東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時,應核對納稅人提供的所得稅完稅憑證或不征稅證明,對不能提供的,暫緩辦理變更登記,并將情況通報給同級稅務部門。隨后,余杭區地稅局和工商局聯合了《關于加強企業自然人股東股權變更登記稅收征管的通知》,將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稅收前置機制納入常態化管理要求,并陸續出臺了《關于加強企業自然人股東股東變更登記稅收征管的通知》和《余杭區個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管指導意見》,對個人股權轉讓征管工作進行流程化設置,細化了從資料受理、審核流轉到臺賬登記的一系列征管要求,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同時,國家稅務總局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現有征管操作流程
以杭州市余杭區個人股權轉讓涉稅流程為例,稅務受理流程如下:(1)一次性告知所需資料。以杭州市納稅服務局《稅務文書附送資料清單》為例,共計股權轉讓協議等11項必需資料。(2)專人審核。根據所提供資料對企業房產、土地、賬面凈資產、財務報表、轉讓雙方資格具備等多項事宜進行審核。(3)出具征收意見。轉讓受讓方繳納稅款,同時取得完稅證明,用于工商辦理變更。
(三)現行稅款征收情況
從2014年開始,全國各地個人股權轉讓繳納稅款數屢創新高,例如2014年12月,湖北省荊州市地稅局征收單筆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2.8億元(中國稅務報),創全省個稅單筆繳納之最;2014年,江蘇省南京地方稅務局就某境外上市公司管理層股東通過BVI持股公司減持分配境外所得收益補交個人所得稅2.48億元。同時,以杭州市余杭區個人所得稅數據為例(見下頁表)。通過以上數據分析,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主要呈現出三個特點:一是從個人所得稅的收入情況來看,2011—2015年余杭區個人所得稅保持著較大幅度的增長,而相較于工資薪金所得,股權轉讓個稅收入年均增長不穩定,收入起伏較大;二是資本性所得、特別是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潛力巨大;三是加強股權轉讓所得稅征管已迫在眉睫。
三、個人股權轉讓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2014年1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在適用范圍、收入確認、成本和費用扣除、納稅申報、征收管理等方面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進行了明確和細化,為基層稅務機關個人股權轉讓稅收征管提供了政策支持。結合余杭區對個人股權轉讓稅收征管工作的探索,本文認為,在實際操作中,從政策層面而言,目前還存在不少政策的空白;從征收管理層面而言,仍存在不少的問題和漏洞。
(一)政策層面的空白及爭議
1.對“可扣除的合理費用”的規定不夠細化。67號公告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關于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界定了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即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但是,公告沒有對于“合理費用”給予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從而造成了稅企爭議。目前比較有爭議的點就是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是否可以扣除律師費、中介費、評估費、咨詢費以及首次公開募股的發行承銷費等費用。2.股權激勵性質的低價或無償轉讓征稅未明確。資本市場中,低價或無償轉讓股份的情況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IPO之前的股權激勵。上市之前的股權激勵中既有大股東給管理層無償讓渡股權的,也有以非常低的價格轉讓給管理層,這個價格比PE的價格要低得多。一般企業股權激勵中的低價轉讓則是低于原始出資金額或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按照67號公告的規定,這種行為顯然屬于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情形,是否可認定有正當理由,應該如何征稅,目前政策仍未明確。3.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下的股權轉讓個稅征收未明確。從2014年3月1日開始,工商登記由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轉變為認繳登記制度。在認繳登記制度下,企業章程約定的股東股權比例與股東實際投資比例往往不能統一,一筆股權轉讓既有實繳股權轉讓,又有認繳股權轉讓,這為股權轉讓個稅的征收帶來了新的挑戰。以2015年4月我區某公司發生的一筆股權轉讓為例,杭州某建設有限公司,由自然人股東莫某、方某二人分別出資成立(注冊資本500萬元)。莫某認繳比例為70%(分二期到位,目前已到位100萬元,2018年12月31日前到位250萬元),方某認繳比例為30%(分二期到位,目前已到位100萬元,2018年12月31日前到位50萬元)?,F方某將其股權150萬元轉讓給王某,合同約定轉讓價格為100萬元,其中未到位的認繳出資額50萬元由王某于2018年12月31日前繳足。該公司3月31日凈資產為300萬元,方某、王某非直系親屬。此案例明顯屬于低價轉讓而無正當理由,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問題是如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凈資產份額按章程約定的注冊資本核定還是按實際出資額核定,目前并未有明確的征稅政策。
(二)征管上存在的問題
1.納稅申報配套不夠完善。雖然股權轉讓個稅征管已被國家稅務總局提及多年,各地也都在廣試廣探,但截至目前,仍未設計針對股權轉讓所得專門的自行納稅申報表。在余杭區的實際操作中,納稅人均采用綜合申報表進行納稅申報,針對所得申報而言,綜合申報表過于單一,不能細致反映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的全過程。2.資產評估報告的兩難抉擇。67號公告對于“必經評估”的規定較之前更加嚴格,即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就需要中介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顯然,被投資企業資產金額較大時,資產評估費用是一筆不小的數目。而現實情況是,小股東轉讓持有的大企業股權,小股東的轉讓收入甚至沒有資產評估費高,從而出現轉讓方無法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的情況。
四、完善個人股權轉讓稅收征管的建議
(一)細化政策,消除爭議
1.細化“可扣除的合理費用”的規定。一般而言,只要是納稅人能舉證是與股權轉讓有關的、由轉讓方承擔的并且符合常規的費用就應該允許扣除。部分省市在這方面的文件及規定的細致程度就已走在了全國的前列。如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9號)第8條規定,與股權轉讓相關的稅費是指納稅人在轉讓股權過程中按規定所支付的稅金及費用,包括營業稅、城建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宿遷市地方稅務局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暫行辦法》(宿地稅發[2009]104號)第13條規定,與股權轉讓相關的稅費是指與個人股東轉讓股權直接相關的、并按規定已支付的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金和費用。已作為被投資企業成本費用核算的稅費支出,不得在計算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時扣除。2.明確股權激勵性質的低價和無償轉讓征稅政策。股權激勵性質的股權轉讓,不應單純地以轉讓收入偏低來進行調整,而應按其業務實質確定征稅辦法。根據《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規定,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因其受雇期間的表現或業績,從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指雇員實際支付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認購價格低于當期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的數額),屬于該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樣的,股權激勵性質的低價和無償轉讓也可以參照此條規定,認定轉讓方低價轉讓具有正當理由,受讓方實際支付的價格低于原始成本或股權對應凈資產份額的數額部分,在股權轉讓發生當期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并征收個人所得稅。3.確定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下的股權轉讓個稅征收政策。67號公告中關于“凈資產核定法”的具體處理辦法為: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雖然公司的留存收益是由公司股東的實際出資金額創造的,但是從法律角度而言,章程約定的注冊資本比例才是法律上認可的股東對公司權益的占有比例。因此,對于既有實繳股權轉讓,又有認繳股權轉讓的股權轉讓行為,一般情況在按凈資產核定法核定時,應按公司章程比例即認繳比例確認相應的份額計算個人所得稅.
(二)完善配套,加強管理
1.逐步完善納稅申報配套。參照并借鑒《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設計專門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將納稅人基本情況、轉讓企業、轉讓股數、轉讓收入、核定收入、扣除項目、轉讓所得及稅款繳納情況悉數反映在申報表中,全面細致反映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算全過程。同時,運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實現對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多樣化電子申報,完善配套,滿足納稅人的申報需求。2.引導中介機構誠信評估。解決資產評估報告兩難抉擇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參照67公告的指導性意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采用資信評級、綜合評定及公開招標相結合的方式,直接委托資信較好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減輕納稅人的負擔。當然,這必然會大大增加地稅部門的經費開支,涉及到財政預算支出的調整,需要財政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二是以區縣、市或省為區域和平臺,每年通過資信評級、綜合評定、評估反饋等方式確定幾家可靠的第三方中介機構,由納稅人自由選擇其一進行資產評估,為稅務部門依法征稅提供可信依據。但這必然要求地稅部門建立起公開、公正、透明、廉潔的評價機制,引導評估機構進行誠信評估。3.強化股權轉讓專項管理。加強個人股權轉讓相關專業知識的學習,準確把握相關稅收政策,并定期開展對從業人員的崗位和業務培訓。針對股權轉讓價格真實性難以核實的實際情況,應以業務骨干團隊為人員基礎,成立專門的機構或部門負責股權轉讓案件的評估檢查。同時,完善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充分利用納稅評估,加大對股權轉讓的評估力度,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強化股權轉讓的專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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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如何納稅范文3
1、非上市公司高管激勵現狀分析
薪酬激勵分為薪資激勵和股權激勵兩種。高管的薪資包括固定工資、風險收入、獎金和福利等四項內容。非薪酬激勵主要表現為精神上的激勵,包括制度激勵和文化激勵兩個方面。制度激勵包括組織設計與授權機制、公司決策機制以及企業高管的業績考核策略等;文化激勵主要是通過構造符合企業發展的企業文化,用企業文化來塑造高管,來潛移默化地影響高管,同時,企業應當使高管的尊重感、成就感、歸屬感、支配感等得到滿足。作為高管年薪中最重要的一部分,風險收入是高管工作績效的顯著表現,應該與公司業績掛鉤,但大多數事實表明我國非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增長與營業收入增長并未實現同步,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通過對非上市公司高管年薪進行研究分析,發現只有百分之六十多的非上市公司中高管薪酬變動方向與利潤變動方向一致,而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變動方向并不一致,甚至出現大量業績下降或虧損的公司高管薪酬反而上漲的現象。目前,我國大部分非上市公司仍以工資、獎金和福利等短期激勵方式為主要手段,對股權激勵這種長期激勵方式運用較少。大部分公司在設計股權激勵計劃時,都沒有考慮到本行業和本公司的經營特點、周期,忽視了股東利益和自身戰略目標的有機結合。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西方文化的潛移默化,我國越來越多地注重物質上的激勵。這在我國非上市公司管理層的激勵中尤為突出。過多注重薪酬形式的激勵而忽略了文化、聲譽、控制權等非薪酬形式的激勵,其結果必然增加了激勵的物質成本,造成企業文化的缺失和企業凝聚力的下降,導致企業業績與高管薪酬的反向變動。
2、非上市高管激勵存在問題的原因
目前我國對非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評價過分依賴利潤指標,這會因為會計利潤固有的局限性,以及人為操縱現象的存在,而導致很難全面客觀地對非上市公司管理層的業績做出科學地考核。如果沒有客觀有效的評價機制就無法對高管的業績,乃至公司價值做出合理評價,而以此為基礎實施的各種激勵方式也就很難產生相應的效果。我國資本市場雖然發展迅速,但仍處于初期發展的弱有效性階段,存在種種不成熟特征,這一切都阻礙著我國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同時也無法起到應有的激勵效果。如果企業長期持續經營不善或在市場競爭中失敗,出現資不抵債等情況,這就意味著經營者管理能力低下,正常情況下,股東與董事就會動員力量更換經營者。但是在我國真正意義上的退出機制還沒有建立,大多經營管理者能上不能下,或者換一家公司照樣當高管。目前我國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之所以存在紛亂局面,有一部分原因來自于相關法律規章制度的不健全,導致實施的主體部門、評價的依據等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例如,當前稅法上規定對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但是關于股票期權計劃各環節應該如何納稅的問題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亟需完善改進。
3、完善非上市高管激勵的對策與建議
3.1優化高管激勵計劃
引入EVA業績評價體系,EVA為經濟增加值。EVA體系是一種將經營業績評價指標與管理者薪酬制度相結合的激勵報酬制度。EVA獎勵計劃的思維是:按照EVA增加值的一個周定比例來計算管理者的貨幣獎金,即把EVA增加值的一部分回報給管理者,而且獎金不封頂。這樣,經濟增加值就成了以業績為基礎的激勵機制的最佳衡量標準。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必須主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授予對象。不能將有污點記錄的人員確定為授予對象;同時既要根據高管過去的表現,又要根據公司的長遠發展目標來選擇授予對象。二是激勵工具。非上市公司應依照各工具的特點和公司的實際需求來確定股權激勵工具。企業在制定高管激勵計劃中,不能孤立地只采用薪酬激勵方式,而應該考慮采用或增加非薪酬激勵方式。高管的聲譽并不是企業或公眾給予的,而是由高管過去的經營業績所帶來的。高管必須對自己的行為完全負責,必須積極工作,因為只有這樣做,才可以改進其在經理市場上的“聲譽”,從而提高未來的收入。要創建學習型組織的企業文化。企業應創造條件幫助高管提升領導力和專業技能,幫助其樹立行業“專家”的社會形象。
3.2完善公司內部監管體系
獨立董事的設立是為了更好地監督管理者的工作,保障股東的權益,因此必須通過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其作用。要逐步建立獨立董事隊伍,培養一批富有責任心和專業知識的獨立董事儲備干部。要完善獨立董事報酬機制,給予獨立董事一定股票獎勵,使其真正關注公司的經營狀況。要完善內部監管體系,建立非上市公司與獨立董事的定期溝通制度,保證其知情權。薪酬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決議設立的專門機構,負責制定董事及經理人員的考核標準并進行考核;制定、審查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近年來,我國不少非上市公司也開始設立薪酬委員會,但大部分委員仍然是董事會成員,并未起到很好的監管作用。因此,必須強調薪酬委員會制度的規范化,將委員的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等內容形成明確的書面制度規范,增強薪酬委員會的獨立性和透明化。
股權激勵如何納稅范文4
關鍵詞:股票期權;公司治理;激勵;作用
一、公司治理概述
1、公司治理的概念
公司治理是一個多角度多層次的概念,很難用簡單的術語來表達。但從公司治理這一問題的產生與發展來看,可以從狹義和廣義兩方面去理解。狹義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東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與制衡機制。即通過一種制度安排,來合理地配置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利與責任關系。公司治理的目標是保證股東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經營者對所有者利益的背離。其主要特點是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層所構成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內部治理。廣義的公司治理則不局限于股東對經營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到廣泛的利害相關者,包括股東、債權人、供應商、雇員、政府和社區等與公司有利害關系的集團。公司治理是通過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內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機制來協調公司與所有利害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以保證公司決策的科學化,從而最終維護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因為在廣義上,公司已不僅僅是股東的公司,而是一個利益共同體,公司的治理機制也不僅限于以治理結構為基礎的內部治理,而是利益相關者通過一系列的內部、外部機制來實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標不僅是股東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要保證公司決策的科學性,從而對保證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
2、公司治理的主客體
(1)公司治理的主體
在探討公司治理主體之前,必要先回答一個問題,即公司是誰的?從傳統公司法律的角度來說,股東是理所當然的所有者,股東的所有者的地位受到各國的法律保護。從這個意義說,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傳統的公司法是建立在以下假定基礎之上:市場沒有缺陷、具有完全競爭性,可以充分地發揮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這樣,公司在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過程中,就會實現整個社會的帕累托最優。然而在現實中市場機制并不是萬能的,股東的利害作為一種個體利害在很多場合和社會公眾的整體利害是不相容的。另外,支撐現代公司資產概念的不再是唯一的貨幣資本,人力資本成為不可忽視的因素,而且它同貨幣資本和實物資本在公司的運行中具有同樣的重要性。公司就是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締結而成的和約。成功的公司既需要對外增強對用戶和消費者的凝聚力,也需要對內調動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因此我認為,公司治理的主體不僅局限于股東,而是包括股東、債權人、雇員、顧客、供應商、政府、社區等在內的廣大公司利害相關者。
(3)公司治理的客體
公司治理客體就是指公司治理的對象及其范圍。追述公司的產生,其主要根源在于因委托—而形成的一組契約關系,問題的關鍵在于這種契約關系具有不完備性與信息的不對稱性,因而才產生了公司治理。所以公司治理實質在于股東等治理主體對公司經營者的監督與制衡,以解決因信息的不對稱而產生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
在現實中所要具體解決的問題就是決定公司是否被恰當的決策與經營管理。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司治理的對象有兩重含義:第一、經營者,對其治理來自董事會,目標在于公司經營管理是否恰當,判斷標準是公司的經營業績;第二、董事會,對其治理來自股東及其他利害相關者,目標在于公司的重大戰略決策是否被恰當,判斷標準是股東及其他利害相關者投資的回報率。
二、股權激勵機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在介紹股票期權激勵機制和公司治理的基礎理論時都提到委托關系,委托關系是建立股權激勵與公司治理之間關系的結合點。一方面,由于委托關系產生的信息不對稱,從而產生了公司治理。另一方面,公司治理過程通過股權激勵這個工具對公司經營者進行監督與制衡,以解決因信息的不對稱而產生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股票期權激勵機制能有效地使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實現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
1、股票期權激勵機制對公司業績有積極作用
為了分析股票期權激勵機制與公司治理的相關性,我選擇了2001年以前開始股權激勵的企業中的30家的近三年業績指標,包括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主營業務收入、股東權益。其中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為當期的盈利指標,而由于股權激勵的最大特點在于它的長期性與可持續性,因此我同時選擇股東權益增長率和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兩項指標對企業的長期發展情況進行分析。
從表1中我們可以看出,使用股權激勵的企業在進行股權激勵三年后,盈利指標和成長力指標的平均值都要高于全體上市公司的指標平均值。說明了在公司治理過程中通過運用股權激勵,在總體上發揮了對企業經營人員的激勵作用,在管理人員的努力經營之下,企業的業績有所提高。在所選擇的30家上市企業中:使用管理層收購6家,股票期權4家,業績股票6家,經營者/員工持股7家,股票增值權5家,虛擬股票2家。我們將不同激勵方式的企業的業績平均值進行比較。
從表2中我們可以看出:使用管理層收購、經營者/員工持股、業績股票和虛擬股票的企業各項指標之相對較高,這說明了目前這幾種激勵方式對于企業業績有較好的幫助作用,其他使用激勵方式的企業中除延期支付外基本都高于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所以可以說目前股權激勵在我國企業中發揮了激勵作用,進行股權激勵的企業總體上有著良好的發展。
2、激勵機制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公司治理過程中,股票期權激勵的實施產生了良好的業績指標,并解決了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利益與股東利益及上市公司價值之間的一致問題。企業經營的成敗有市場和競爭等多種因素,但股權激勵制度安排影響企業管理行為是否符合股東價值最大化,是支撐企業管理層理性配置企業驅動資產的關鍵。
因此,公司治理問題包括高級管理階層、股東、董事會和公司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相互作用中產生的具體問題。公司治理結構主要包括三個層面,一是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權;二是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三是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
目前,前兩者是大家談論公司治理的重點,而激勵機制特別是股權激勵往往得不到真正的實踐。實際上,股權激勵既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重要手段。在典型的股份公司運作中,股東通過董事會將管理權授予經理層,由于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管理者對由于自己努力而產生收益的剩余索取權低于100%,從“經濟人效用最大化”的立場出發,管理者就有可能偏離大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因此,如何設計有效的薪酬激勵制度,促使管理者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利益工作和最大限度地減少機會主義行為,便成為公司治理的一個重要環節。
3、激勵機制是解決“委托-”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現實世界中,公司大股東追求股東價值最大化(用公司股票的市價和紅利來衡量),管理者則追求自身報酬的最大化和人力資本的增值,因此薪酬激勵制度的核心是將管理層的個人收益和廣大股東的利益統一起來,而股權激勵正是將二者結合起來的最好工具。如果說公司治理問題的核心是解決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委托—”問題的話,那么以股權激勵就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所在。
20世紀80年代后期,英美出現了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的公司治理運動,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授予公司高管更多的股票和股票期權,使其薪酬和績效(股價)直接掛鉤。由于股權激勵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企業人激勵約束相容問題,被普遍認為是一種優化激勵機制效應的制度安排,由此得到了長足的發展。目前,在美國前500強企業中,80%的企業采取了以股票期權為主的股權激勵計劃,股權激勵制度已經成為現代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用以解決問題和道德風險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安排。
而在中國,監管層也已經將股權激勵納入到公司治理的范疇。2005年10月,中國證監會《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中提到:“上市公司要探索并規范激勵機制,通過股權激勵等多種方式,充分調動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的積極性。”2006年1月,中國證監會正式《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這標志著股權激勵在中國有了專門的法規和指引,國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新時代帷幕也就此拉開。在這兩個文件中都提到,實施股權激勵的目的是為了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經營管理和規范運作水平。
因此,提倡實施股權激勵,逐步建立起以津貼、年薪、股權等多種方式長短期結合的薪酬激勵體系有利于更好地、更長期地提高公司績效,實現公司長期價值的最大化。與此同時,由于董事會成員是主要的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機制的實施,將極大地影響董事會的運作驅動機制,有利于董事會成員利益和股東利益的統一,激勵董事會成員更多地關注股東價值最大化,而不僅僅是瞄準公司業績,也有利于促進董事會更多地關心公司長期利益。同時,股權激勵機制的建立將強化董事會的作用,特別是加強獨立董事和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作用,強化對管理層的約束,使得公司治理結構更為合理,有利于公司更加規范的運作。
4、激勵機制能提高公司其他治理主體的福利
廣義的公司治理的主體不僅局限于股東,而是包括股東、債權人、雇員、顧客、供應商、政府等在內的廣大公司利害相關者,這在公司治理的主客體中已經論述。由于實施了股權激勵機制,公司經營者的行為與公司要求的長遠發展相一致。公司要求的長遠發展不僅包括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主營業務收入、股東權益這些指標,還包括公司的誠信、人性化、守法性、社會責任感等。受到股權激勵的經營者要實現公司的長遠發展,以上所有的指標都是他在經營過程要考慮的也必須積極解決問題。這樣,對股東而言,由于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主營業務收入、股東權益等指標的提高,股東能夠實現其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對債權人而言,盡管不一定是公司的資產所有者,但它向公司發放貸款后,能夠得到及時的回收;對雇員而言,不僅能夠得到較好的收益,還能實現自身的價值;對顧客和供應商而言,顧客得到的是物美價廉的產品,供應商得到的是順暢的供應渠道;對政府而言,他管理的實納稅良民,也是能夠愛護環境,與社會和諧發展的富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從廣義的公司治理來說,股權激勵機制提高了公司其他治理主體的福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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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如何納稅范文5
一、做好資本交易稅收管理和檢查的前期工作
(一)熟悉資本交易事項涉及的稅種及相關稅收政策
不同的資本交易事項涉及的稅種不盡相同。概括起來說,資本交易事項涉及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這些稅種除基本規定外,還有若干與資本交易事項相關的專門稅收政策,稅務人員和納稅人最好都能熟悉、理解、正確適用這些政策。以股權轉讓和股權收購的現行稅收政策為例,股權轉讓不征收增值稅,但單位將股權作為金融商品轉讓的,應征收增值稅。企業轉讓股權,在企業所得稅中可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符合條件的,也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或適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股權劃轉、劃入資產的稅務處理。個人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股除外)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屬于個人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可自發生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但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同理,也應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發現資本交易事項
有企業就有與資本有關的稅收問題。企業在新辦設立、存續期間、兼并重組和注銷解散時都會發生相應的資本交易事項。企業在新辦設立或存續期間接受股東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事業單位改制,企業存續期間的股利分配,企業債務重組,企業股權、資產的轉讓或劃轉,企業合并、分立,企業注銷或破產清算,均是比較重要的資本交易事項。
資本交易事項比較多地發生在新辦企業、擬上市和已上市公司、企業集團、熱點行業、快速發展的行業企業和行業龍頭企業中,我們可以通過工商登記信息、上市公司公告、企業公開信息、新聞媒體報道、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納稅申報資料等多種途徑發現。
(三)正確確定資本交易事項的類型
從與資本交易事項有關的現行稅收政策梳理看,資本交易事項的類型主要有:企業法律形式改變、企事業單位改制、債務重組、股權轉讓與股權收購、資產轉讓與資產收購、企業合并、企業分立、撤資減資、非貨幣險資產投資、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權分置改革、股權激勵、股權劃轉、資產劃轉、劃入資產、股利分配、企業清算等。還有一些在實際工作中出現的新型資本交易事項,如股權稀釋、股份回購、對賭協議等,目前沒有專門的稅收政策規定,需要我們根據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進行甄別處理,甚至需要根據稅法原理去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 有的資本交易事項只能歸屬于一種類型,如債權轉股權只屬于債務重組;有的資本交易事項可以歸屬于幾種不同類型,如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到現存企業,就還有可能屬于資產轉讓與資產收購、資產劃轉、劃入資產、增資擴股等類型。不同的資本交易類型可能有相同或類似的稅務處理,如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企業所得稅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前提、條件和具體做法基本相同;不同的資本交易類型也可能有不同的稅務處理,如資產收購和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企業所得稅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前提、條件和具體做法均不相同。因此,資本交易事項類型的劃分直接影響到其具體的稅務處理,尤顯重要。納稅人具體的資本交易事項應該劃歸何種類型,需要我們根據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和納稅人對該資本交易事項稅務處理的取向,對資本交易事項的具體交易過程和要件進行仔細分析后確定。
二、做好資本交易稅收管理和檢查的基礎分析
(一)準確辮別資本交易各方在資本交易事項中的角色
從不同稅種角度考察,資本交易各方在資本交易事項中的角色各異,稅務處理的內容也不相同。以資產轉讓和資產收購為例。涉及貨物、股權、無形資產(含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的轉讓,一方為銷售方或轉讓方,另一方為收購方或受讓方。在增值稅的處理上,銷售方或轉讓方主要關注是否要繳納增值稅、如何計算增值稅的問題,收購方或受讓方主要關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問題,或將來再銷售或轉讓時能否差額征稅問題。在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上,如果作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 59號)文件規定的資產收購類型處理,轉讓方主要關注是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還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問題,收購方主要關注所收購資產的計稅基礎應如何確定問題。資產的轉讓方為個人的,應關注是否應按“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能否適用分期繳稅政策問題。在印花稅中,資產轉讓和資產收購的當事各方為立合同人或立據人,應關注是否要繳納印花稅、如何計算印花稅、能否享受稅收優惠的問題。從契稅角度考察,涉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承受方應關注是否要繳納契稅、如何計算契稅、能否享受稅收優惠的問題。從土地增值稅角度分析,涉及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的,轉讓方應關注是否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能否享受稅收優惠的問題,購買方或受讓方應關注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的確定問題,以備將來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確定扣除項目金額。
(二)正確確定資本交易事項涉及稅種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
資本交易事項相關當事各方如果需要納稅,就要正確確定涉及的各稅種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避免發生未按規定期限和地點納稅的問題。就增值稅來說,銷售方或轉讓方銷售貨物等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應符合增值稅的相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中,對有可能產生所得的當事一方來說,無論是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還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都要正確確定不同資本交易事項的重組日所屬的納稅年度及其納稅地點。資本交易當事方為個人且可能產生所得的,也要正確確認“每次”資本交易事項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時間和納稅地點;尤其要關注轉讓股權、不動產和其他非貨幣資產的納稅地點。印花稅、契稅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也應符合相關稅種的規定。
(三) 準確計算資本交易事項涉及稅種的計稅依據或應納稅額
資本交易事項相關當事各方如果需要納稅,就應準確計算涉及的各稅種的計稅依據或應納稅額,避免多或少納稅問題的發生。要正確計算繳納增值稅,關鍵是要準確確認資本交易事項涉及的貨物、不動產或無形資產的銷售額,計算相應的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要正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關鍵是要準確確認資本交易事項的收入額和扣除項目金額。要正確計算繳納印花稅和契稅,關鍵是要準確確認資本交易事項的印花稅計稅金額和契稅計稅依據、計算相應的應納稅額。要正確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關鍵是要準確確認資本交易事項中涉及轉讓房地產的銷售收入和扣除項目金額、計算相應的應納稅額。
對于采用資產負債表下的債務法核算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來說,在資本交易事項適用“暫不確認”或“分期計入”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情況下,還要正確計算由此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并進行相應的會計核算。
(四) 準確確定資本交易事項涉及的資產、股權的計稅基礎
資本交易事項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分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在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下,一方面,資本交易事項涉及的資產、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直接關系到資產、股權轉讓所得的正確計算,而資產、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又受資本交易事項發生之前其稅務處理的影響,不一定與其賬面價值相等,需要全面準確確定;另一方面,通過資本交易取得的資產、股權的計稅基礎應按其公允價值確定,因此,資本交易各方應確保資本交易作價的公允性、合理性、正當性。在適用特殊J性稅務處理下,如果適用“暫不確認”的稅務處理方法(主要有債權轉股權、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企業合并、企業分立、資產劃轉、股權劃轉),除科技成果投資入股外,資產交易各方取得資產、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在資本交易事項中轉移的資產、股權或放棄債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如果適用“分期計入”的稅務處理方法(主要是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資產、股權的轉讓方(投資方)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被轉讓資產、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并隨資產、股權轉讓所得分期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而逐步調整,資產、股權的受讓方(被投資企業)取得被轉讓資產、股權的計稅基礎應按其公允價值確定。
三、做好資本交易稅收管理和檢查的特殊處理和后續管理工作
(一)依規審核資本交易事項適用不征稅、免稅或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前提、條件和手續
在現行稅收政策中,資本交易事項涉及的主要稅種有的不征稅,有的免稅或者減稅,有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但其適用前提、條件和手續各不相同。如,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包括多次轉讓),不征收增值稅的條件是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即“人隨資產走”。在企業所得稅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企業合并和企業分立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前提是必須有股權支付,且要符合目的條件、比例條件、經營連續性條件、權益連續性條件,還要按規定確定重組主導方,重組各方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以下簡稱《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和相關資料;而股權劃轉、資產劃轉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則沒有股權支付的前提,也不需要確定重組主導方,但也要符合股權控制條件、目的條件、經營連續性條件、會計處理條件,交易雙方也要按規定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和相關資料。個人以非貨幣資產投資,應納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的前提僅是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但要制定繳稅計劃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以下簡稱《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及相關資料。印花稅、契稅和土地增值稅對企事業單位重組改制、合并、分立等事項也有免稅、減稅或暫不征稅的規定,但其適用前提和條件也不完全一致。
(二) 搞清不同資本交易事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要點
在企業所得稅中,不同資本交易事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則并不完全相同。如,股權收購、資產收購、企業合并、企業分立、資產劃轉、股權劃轉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其規則是“暫不確認VS原有計稅基礎”,即資產、股權轉出方暫不確認所得,資產、股權轉入方按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所取得資產、股權的計稅基礎。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改制上市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其規則是“稅轉股VS評估價為計稅基礎”,即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獲得股權對價的,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不征收入庫,作為國家投資直接轉增國有資本金(含資本公積),經確認的評估增值資產,可按評估價值入賬并按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在稅前扣除。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其規則是“分期繳稅vs評估價為計稅基礎”,即投資方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按其公允價值確定。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其規則是“遞延納稅vs評估價為計稅基礎”,即投資方的技術成果轉讓所得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所得計算納稅,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并在稅前攤銷扣除。
股權激勵如何納稅范文6
[關鍵詞]上海自貿區;離岸金融;稅收優惠政策;政策研究
[中圖分類號]F75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4)18-0119-02
1引言
上海自由貿易區,是2013年8月22日經國務院正式批準并設立在上海的區域性自由貿易園區。于9月29日上午10時正式掛牌開張。根據自貿區改革方案,離岸業務將成為重要發展方向,而如何構建和完善離岸金融市場的稅收政策也成了輿論的焦點。
2離岸金融市場的歷史及發展
離岸金融是指設在某國境內但與該國金融制度無聯系,且不受該國金融法律法規管制所進行的資金融通活動。離岸金融業務始于20世紀60年代,當時,一些跨國銀行為了避免國內對資金融通及銀行發展的限制,開始在特定的國際金融中心經營所在國貨幣以外其他貨幣的存放款業務。20世紀70年代,以美元計價的離岸存款業務迅速增長。到了80年代,隨著國際銀行業設施和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的建立,離岸金融業務將所在國貨幣也包括進來。而離岸金融享受稅收上的優惠也是離岸金融業務迅速發展的重要原因。
目前全球六十多個離岸金融中心主要分為三類:以倫敦和中國香港為代表的內外混合型離岸金融中心,以紐約、東京、新加坡為代表的內外分離型離岸金融中心,以及以巴哈馬、開曼群島為代表的避稅天堂型離岸金融中心,具體特點分析如下:
全球離岸金融市場運作和監管模式分類(見下表):
監管模式1典型市場1特點內外混合型
離岸金融中心1倫敦、中國香港1不設單獨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并賬運行,資金出入無限制,居民和非居民平等內外分離型1紐約、東京、
新加坡1離岸賬戶只能在專門賬戶(IBF,JOM)中進行,離岸交易和在岸交易嚴格分開避稅港型1巴哈馬、開曼群島1稅負低,基本無管制資料來源:農業戰略規劃部。
從市場結構和經濟體制等方面來看,上海自貿區發展離岸金融應比較適合采用類似于東京和新加坡的內外分離型,這兩個國家的共同特點是:離岸金融市場并不以資本項目的開放為前提,卻能促進本貨幣資本項目的開放。
3上海自貿區的稅收政策
按照國際上的慣例,自由貿易園區一般都采用具有競爭力的特殊稅收優惠政策,通行的做法一般有兩種,第一種是實施比區域外更低的稅率;第二種是在重點領域上實行更加優惠的稅率。上海自由貿易區的稅收優惠仍在探索階段,目前上海自貿區關于稅收的政策主要為“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表示,將探索與試驗區相配套的稅收政策。
首先,要實施促進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注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或個人股東,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的增值部分,可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繳納所得稅。對試驗區內企業以出資比例或股份等股權形式給予企業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的獎勵,實行已在中關村等地區試點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分期納稅政策。(根據《加快建設中關村人才特區行動計劃(2011―2015年)》(京發〔2011〕8號)提出的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政策:“對于科技創新創業企業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獎勵,技術人員一次性繳納稅款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在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次,要實施促進貿易的稅收政策。將試驗區內注冊的金融租賃公司或者融資租賃企業在試驗區內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納入融資租賃出口退稅試點范圍。對試驗區內注冊的國內租賃公司或租賃公司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享受相關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對設在試驗區內的企業生產、加工并經“二線”銷往內地的貨物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企業申請,試行對該內銷貨物按其對應進口料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征收關稅的政策。在現行政策框架下,對試驗區內生產企業和生產業企業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等貨物予以免稅,但生活業等企業進口的貨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的貨物除外。
再次,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的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在很多國家,這些稅收優惠政策都是發展全球離岸業務,促進金融創新的重要舉措。但是,這樣的稅收立法在我國基本上屬于空白,如何借鑒新加坡、中國香港或日本等國家和地區離岸稅收管理的實踐,探索出我國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稅源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模式,將會是一個長期的探索過程。
4上海自貿區稅收優惠政策的推測分析
我國改革開放至今已形成了多種類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包括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綜合保稅區以及各種保稅物流中心和保稅倉庫等。這些海關特殊監管區名目不同但功能類似重復,審批復雜,而且稅收優惠政策種類繁雜。而上海自貿區的試點范圍是上海綜合保稅區,作為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的區域性規劃方案,上海自貿區建設的方向應該是更開放的綜合保稅區,其核心的政策是采取特殊的稅收優惠和監管模式。在自貿區試點還是要爭取更多優惠。關于自貿區稅收優惠政策亮點的分析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4.1企業所得稅15%稅率優惠未得到實施
此前,上海曾提出在自貿區內給予符合條件的企業一定的低稅率優惠,媒體參照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所得稅按15%征收,認為上海自貿區最大可能是給予對符合自貿區鼓勵類產業投資目錄的企業15%的稅率優惠。但是由于上海自貿區不同于深圳前海合作區,因為上海自貿區建設是為了在改革、發展和創新方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更多的是制度創新,而所得稅優惠本身是比較特殊的優惠政策,并不具有可復制、可推廣的意義。最終國務院正式公布的自貿區總體方案沒有15%稅率優惠和個人免稅店政策,這是因為自貿區建設的目標并不是傳統的由優惠和特殊政策構成的“政策洼地”,而是一種可推廣、可復制的模式。
4.2最大政策亮點是分期繳納所得稅
分期繳納所得稅政策,包括股權激勵分期繳納所得稅和資產評估增值分期繳納所得稅,是上海自貿區稅收政策體系的最大亮點。國務院公布的方案明確指出:“對注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或個人股東,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繳納所得稅?!边@個政策對企業來說,之前一年內要繳清的稅款現在可以分5年交,現金流壓力驟減,同時貨幣是具有時間價值的,這相當于獲得政府的一筆無息貸款。這一政策必將吸引內外資企業入駐自貿區,同時也將減輕已在自貿區開展業務的企業的現金流壓力,此項政策對民營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誘惑力更大。而股權激勵分期繳納所得稅的主要受惠方是個人,這將是自貿區吸引創業者的重大措施。
4.3促進貿易的稅收政策將更加開放
借鑒國際上對自由貿易區實行免予常規海關監管的理念,上海自貿區會爭取形成更為開放的稅收政策體系。包括:在與貿易自由化相關的關稅及非關稅壁壘(資金、外匯管制等)方面給予企業各類優惠政策;對自貿區內融資租賃企業或其項目子公司滿足條件的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納入融資租賃出口退稅試點范圍;對試驗區內生產企業和生產業企業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等貨物予以免稅;完善并擴大啟運港退稅政策范圍等。同時,國務院批準的方案中也提出:“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的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這些政策將促進上海自貿區成為上海發展總部經濟、港口經濟,推進國際金融中心、航運中心建設的最好平臺。
5結論
綜上所述,相關的企業和個人將得益于目前上海自貿區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隨著稅收優惠政策在自貿區的逐步制定和落實,港口、航運、機場、商貿等行業的配套發展都將直接使企業受益。同時離岸金融的創新或將推動大量企業進入試驗區開展相關業務并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參考文獻:
[1]巴曙松.量化寬松環境下的金融政策及市場新走向[Z].華創證券,201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