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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納稅籌劃范文1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relevant tax laws of China's equity incentive are not perfect. If the enterprise pays little attention to the tax saving skills, employees will be "underpaid", which seriously dampens the enthusiasm of the staff, so it is necessary to carry out equity incentive tax planning. This paper mainly adopts case analysis method, through the comparison of different stock option payment, in order to find the optimal scheme.
關鍵詞: 股票期權;納稅籌劃;政策依據
Key words: stock option;tax planning;policy basis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6)01-0016-02
0 引言
企業員工股票期權(以下簡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上述“某一特定價格”被稱為“授予價”或“施權價”,即根據股票期權計劃可以購買股票的價格,一般為股票期權授予日的市場價格或該價格的折扣價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設定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價格;“授予日”,也稱“授權日”,是指公司授予員工上述權利的日期;“行權”,也稱“執行”,是指員工根據股票期權計劃選擇購買股票的過程;員工行使上述權利的當日為“行權日”,也稱“購買日”。
管理的核心是激勵。股票期權作為一種有效的激勵方式,已越來越受到我國企業的青睞,但目前很多公司對此激勵措施尚處于探索階段。國內學者對股票期權激勵的納稅籌劃研究得較少,納稅籌劃的方法較為單一,基本上是只針對股票期權這種單一的薪酬方法進行籌劃,研究成果較少。我國與之相配套的稅收法律尚不完善,國家關于股票期權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多,優惠力度很大,從而籌劃空間更為廣闊,所以進一步對股票期權進行納稅籌劃很有必要。本文發散思維,文中第三種籌劃方案把股票期權同年終獎和工資聯合進行納稅籌劃,探索股票期權納稅籌劃新思路,以尋求更為節稅的籌劃方案。
1 納稅籌劃政策依據
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授予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對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區別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按下列計算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款: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后的商數,對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確定。員工將行權后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的所得,根據現行稅法規定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行權后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所得,則按稅法規定繳納。
②《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規定,凡取得股票期權的員工在行權日不實際買賣股票,而按行權日股票期權所指定股票的市場價與施權價之間的差額,直接從授權企業取得價差收益的,該項價差收益應作為員工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按財稅[2005]35號文件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在一個公歷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為一次。員工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其在該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公式計算應納稅款;本年度內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款按以下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款。
2 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方法一:盡可能在股票市價較低時行權,市價較高時再賣出股票,以享受降低稅負的好處。
案例1:境內某公司于2014年實行企業員工股票期權計劃,王先生于2014年1月10日在該計劃中獲得20000股股票期權,授予日股票價格為每股5元,王先生可以一年后以每股5元的價格購買該公司20000股股票。2015年1月10日,該股票每股市價10元,2015年4月10日,該股票每股市價12元。王先生有以下幾種行權方案:
方案一:王先生于2015年4月10日行權,購買20000股股票。
方案二:王先生于2015年1月10日行權,購買20000股股票,并于2015年4月10日將該股票轉讓。
籌劃分析:
方案一:王先生獲得股票期權時不需要納稅。當王先生于2015年4月10日行權時,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額為該股票的市場價與施權價的差額,即(12-5)×20000=140000(元),由于王先生持有期權的時間為15個月,則“規定月份數”為12個月,測算適用的稅率:140000÷12=11666.67(元),適用25%的稅率,則應納個人所得稅=(140000÷12×25%-1005)×12=22940(元)。
方案二:王先生于2015年1月10日行權時,應納稅所得額=(10-5)×20000=100000(元),規定月份數仍為12,100000÷12=8333.33(元),適用20%的稅率,則應納個人所得稅=(100000÷12×20%-555)×12=13340(元)。于4月10日轉讓股票,獲得財產轉讓所得:(12-10)×20000=40000(元)。而個人將行權后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通過以上兩種方案的比較,可以看出兩種方案稅負的大?。悍桨敢?方案二。即在股價較低時行權,較高時賣出更為節稅。
方法二:在不同年份分別行權,可以降低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以降低稅負。
案例2:境內某公司于2013年實行企業員工股票期權計劃,王先生于2013年1月10日在該計劃中獲得20000股股票期權,授予日股票價格為每股5元,王先生可以一年后以每股5元的價格購買該公司20000股股票。2014年1月10日,該股票每股市價10元。王先生有以下幾種行權方案:
方案一:王先生于2014年1月10日行權,購買20000股股票。
方案二:王先生于2014年1月10日和2015年1月10日分別行權,每次購買股票10000股,假設2015年1月10日每股市價也為10元。
方案三:王先生于2014年1月10日和2014年1月30日分別行權,每次購買股票10000股,假設2014年1月30日每股市價仍為10元。
籌劃分析:
方案一:王先生2014年1月10日行權時,應納稅所得額=(10-5)×20000=1000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100000÷12×20%-555)×12=13340(元)。
方案二:王先生于2014年1月10日行權時,應納稅所得額=(10-5)×10000=500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0÷12×10%-105)×12=3740(元)。王先生于2015年1月10日行權時,應納個人所得稅與2014年1月10日行權時所納個稅相同,為3740元,則此方案下一共交納個稅7480(元)。
方案三:此方案下,王先生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多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第一次行權時,應納稅所得額=(10-5)×10000=500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0÷12×10%-105)×12=3740(元)。第二次行權時,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0+50000)÷12×20%-555]×12-3740=9600(元)。兩次行權應納個人所得稅合計3740+9600=13340(元)。
以上三個方案中,稅負如下:方案一=方案三>方案二。即如果兩次行權發生在同一個納稅年度中,則應納稅額相同,且稅負較重,而在不同納稅年度內分別行權則可以降低稅負。
方法三:股票期權與工資、年終獎聯合納稅籌劃更節稅。
案例3:某境內上市公司總經理張某全年薪酬60萬元,請提出具體發放方案。
籌劃分析:
方案一:實行年薪制,月平均發放50000元。張某應納個人所得稅=[(600000÷12-3500)×30%-2755]×12=134340(元)。
方案二:發放60萬元年終獎。張某應納個人所得稅=600000×30%-2755=177245(元)。
方案三:工資、年終獎搭配發放。測算大體適用稅率:600000÷24=25000,工資適用稅率25%,月發放工資35000元,年終獎發放數額為600000-35000×12=180000(元)。則工資年應納稅額=[(35000-3500)×25%-1005]×12=82440(元),年終獎應納稅額=180000×25%-1005=43995(元),合計應納稅額=82440+43995=126435(元)。
方案四:工資、年終獎、股票期權搭配發放。測算大體適用稅率:600000÷36=16666.67,工資適用25%的稅率,月發放工資35000元,年終獎稅率20%,發放108000元,股票期權數額為600000-35000×12-108000=72000(元)。則工資年應納稅額=[(35000-3500)×25%-1005]×12=82440(元),年終獎應納稅額=108000×20%-555=21045(元),股票期權應納稅額=[72000÷12×20%-555]×12=7740(元)。合計應納稅額=82440+21045+7740=111225(元)。
以上四個方案中,稅負如下:方案二>方案一>方案三>方案四。即股票期權與工資、年終獎聯合納稅籌劃更加節稅。
納稅籌劃的方案并不單一,但尋求最為節稅的方案,避免員工陷入“多勞少得”的尷尬局面才是我們的目標。本文針對股票期權激勵得到了三種納稅籌劃方案:①盡可能在股票市價較低時行權,市價較高時再賣出股票,以享受降低稅負的好處;②在不同年份分別行權,可以降低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以降低稅負;③股票期權與工資、年終獎聯合納稅籌劃更節稅。從本文得出的結論可以看出,將多種薪酬發放方式聯合起來進行納稅籌劃是一種籌劃新思路,它為我們今后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方法借鑒。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5.
股權激勵納稅籌劃范文2
[關鍵字]上市公司,薪酬激勵,稅收,籌劃
目前,我國很多上市公司在設計員工薪酬激勵體系時,往往忽視納稅問題,致使公司雖投入了大筆資金,卻往往達不到設想的激勵效果。對納稅人而言,納稅是義務、少納稅是錯誤,不納稅是違法、多納稅是失誤。而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體系龐雜,內容繁多,稅收籌劃的空間逐漸增加,有必要在現行稅收政策體系框架內,對各種各種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對薪酬激勵進行納稅籌劃。實施整體薪酬策劃有助于幫助公司規避納稅風險,策劃的前提是公司薪酬方案必須使公司按照稅法的規定納稅,拋棄個別公司慣用的偷稅手法;有助于使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更加規范、完善;有助于使公司、職工的稅負降低,稅后收益增加。
下面對當前我國上市公司,主用的薪酬激勵體系的稅收問題和籌劃思路,逐一進行分析。
一、業績股票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業績股票是股權激勵的一種典型模式,指在年初確定一個較為合理的業績目標,如果激勵對象到年末時達到預定的目標,則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獎勵基金購買公司股票。業績股票的流通變現通常有時間和數量限制。激勵對象在以后的若干年內經業績考核通過后可以獲準兌現規定比例的業績股票,如果未能通過業績考核或出現有損公司的行為、非正常離任等情況,則其未兌現部分的業績股票將被取消。
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在業績股票激勵模式下,第一,如果公司核心員工得到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票,如為干股,即僅根據所授予的股份參與分紅的權利,在干股的授予當期,核心員工不用確認工資薪金所得的實現;待到公司分紅時,確認紅利所得的實現,按20%的稅率由公司代扣代繳。自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第二,如果公司核心員工得到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票,如為擁有表決權的,暫時封存的股票,在股票授予的當期,被授予人應按照不低于每股凈資產的股票當前市價,確認工資薪金所得的實現。由于業績股票具有年薪或年終獎金的雙重性質,實務中可以根據現行稅收政策進行稅收籌劃安排;待到公司分紅時,確認紅利所得的實現,按20%的稅率由公司代扣代繳。第三,如果授予人將所持有的股票流通變現,則在變現的當天確認財產轉讓所得,我國目前對個人買賣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
二、股票增值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股票增值權是指公司給予激勵對象一種權利:經營者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股價上升所帶來的收益,但不擁有這些股票的所有權,自然也不擁有表決權、配股權。按照合同的具體規定,股票增值權的實現可以是全額兌現,也可以是部分兌現。另外,股票增值權的實施可以是用現金實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來加以實施,還可以是現金和股票形式的組合。
第一,公司員工獲取股票增值權時,因其沒有收益的實現,不用確認所得的實現。第二,當公司員工獲取的股票增值權實現時,根據實現方式,確認“工資薪金”所得的實現,由于股票增值權的實現具有年薪或年終獎金的雙重性質,實務中可以根據現行稅收政策進行稅收籌劃安排。由于可以設計兌現的比例,進而可以根據不同員工的收入特性,進行稅收籌劃的安排;另外,股票增值權的實施可以是用現金實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來加以實施,還可以是現金和股票形式的組合。
1.如以現金實施,則應在實施的當天確認“工資薪金”所得的實現,按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計繳個人所得稅。即便如此此方案的稅負仍然比較高,員工的稅后所得較低。
2.如折合成股票來加以實施。則應在實施的當天按股票的市場價格,按“工資薪金”所得確認收入的實現,計繳個人所得稅,稅負較高,員工的稅后所得較低;但該員工買賣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可以彌補一部分稅金支出,提高員工的稅后所得。
3.如以現金和股票的組合形式實施,則可以大大提高稅收籌劃的適應性。
三、股票期權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股票期權作為公司給予經理人員購買本公司股票的選擇權,是公司長期激勵制度的一種。持有這種權利的人員可以按約定的價格和數量在受權以后的約定時間內購買股票,并有權在一定時間后將所購的股票在股市上出售,但股票期權本身不可轉讓。
在股票期權激勵模式下,按財稅[2005]35號文的規定計繳個人所得稅。由于在股票期權激勵模式下,收入的實現時間,實現水平取決于“行權日”、“行權日股票市價”和“授予價”的設計,稅收籌劃的空間較大。公司可以選擇有利的“行權日”、“行權日股票市價”和“授予價”進行籌劃。
四、虛擬股票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虛擬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種“虛擬”的股票,激勵對象可以據此享受一定數量的分紅權和股價升值收益,此時的收入即未來股價與當前股價的差價,但沒有所有權,沒有表決權,不能轉讓和出售,在離開企業時自動失效。
由于虛擬股票實質上是一種獎金的延期支付,虛擬股票兌現人應于兌現當天按其實際取得的收益全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業績單位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業績單位模式與業績股票模式完全相同,只是價值支付方式有差異,受讓人得到的是現金,而不是股票
在現有施行業績股票激勵模式的上市公司中,有部分企業由于對國內二級市場走勢并不看好,將激勵模式從業績股票改為業績單位的也有一些。相比而言,業績單位減少了股價的影響。
在業績單位激勵模式下,由于高層管理人員的收入是現金,應在收入現金的當期按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計繳納個人所得稅。可見業績單位激勵模式的稅收籌劃的空間比較小。
六、經營者持股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經營者持股,即管理層持有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并進行一定期限的鎖定。這些股票的來源由公司無償贈送給受益人;由公司補貼、受益人購買;公司強行要求受益人自行出資購買。激勵對象在擁有公司股票后,成為自身經營企業的股東,與企業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國內公司實行經營者持股,通常是公司以低價方式補貼受益人購買本公司的股票,或者直接規定經營層自行出資購買。
在經營者持股激勵模式下,第一,如果采用公司無償贈送給受益人方式,按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凡個人取得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一律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因此,受贈人應于股票登記日,按股票面值或股票市價孰高原則,確認工資、薪金所得的實現,按國稅發[2005]9號規定,計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二,如果采用先由公司補貼,受益人再行購買的方式,按照國稅發[1998]9號文的規定,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受益人從其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認購股票再行轉讓所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過在折扣或補貼較多時,可自其實際認購股票的當月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憋@然該方式的稅收負擔較輕。第三,如果采用受益人自行出資購買方式,只有公司分紅時,按“利息,紅利、股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可見經營者持股激勵模式的稅收籌劃的空間比較大。
七、延期支付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延期支付,是指公司將管理層的部分薪酬,特別是年度獎金、股權激勵收入等按當日公司股票市場價格折算成股票數量,存入公司為管理層人員單獨設立的延期支付賬戶。在既定的期限后或在該高級管理人員退休以后,再以公司的股票形式或根據期滿時的股票市場價格以現金方式支付給激勵對象。
在延期支付模式下,只有在激勵對象收到延期支付的薪酬時,確認所得的實現,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國稅發[2005]9號文規定的計稅辦法在一年中只能采用一次,所以在延期支付的當期,最好創造條件適用國稅發[2005]9號文規定的計稅辦法,否則激勵對象的稅負會比較高,將大大降低激勵對象的稅后所得??梢娧悠谥Ц都钅J降亩愗撘话爿^高,稅收籌劃的空間較小。新晨
八、員工持股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員工持股的方式通常有兩種:一是通過信托基金組織,用計劃實施免稅的那部分利潤回購現有股東手中的股票,然后再把信托基金組織買回的股票重新分配給員工;二是一次性購買原股東的股票,企業建立工人信托基金組織并回購原股東手中的股票?;刭徍笤徠弊鲝U,企業逐漸按制定的員工持股計劃向員工出售股票。
股權激勵納稅籌劃范文3
一、框架結構:多稅種、多環節、多層次貧富差距調節體系
根據運用稅收政策調節貧富差距的制度安排,通過對收入的實現、使用、積累、轉讓和轉移五個環節的特定稅種設置,形成多稅種、多環節、多層次協調配合的稅收調節體系(下稱調節體系),最終達到個人財富多角度、多層次、全方位調節的目的。實現環節,對取得的各類收入開征個人所得稅,對其中的工薪收入部分開征社會保障稅;使用環節,對使用中的特定的消費行為和特定的消費品開征消費稅;積累環節,對收入積累形成的存量資產根據其不同的屬性和分布形態開征特定的財產稅(如針對不動產現值開征的物業稅或房產稅等);轉讓環節,對生前特定的財產轉讓行為開征贈予稅(向法定慈善機構無償捐贈的款物可予免稅);轉移環節,對死后代際間轉移的財產開征遺產稅。在上述五個環節中,我國目前僅僅在其中的實現環節和使用環節開征了不完善的個人所得稅(未開征社會保障稅)和消費稅(不對特定的消費行為課稅),而在積累、轉讓和轉移環節未開征任何稅種。顯然,這種狀況的存在,對于我國未來經濟社會的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是極為不利的。可以這么說,當前我國貧富差距現象之所以如此的突出和嚴重,也無論其成因及其治理機制多么復雜和無效率,但殘缺不全的調節體系難咎其責。反過來,現存的調節體系又在客觀上起到了轉移學界和廣大社會公眾視線的作用――不恰當地賦予個人所得稅調節貧富差距重任,進一步誤解、扭曲了個人所得稅的功能作用,激化了人們對個人所得稅的不滿情緒。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已不堪承受之重。
二、路徑選擇:減少財富流量稅收總量、增加財富存量稅收總量
稅收效應與資源配置、經濟效率和經濟行為的關系問題,是稅收經濟學分析研究的重點和核心內容。從這一視角考察,調節體系中的實現環節(簡稱財富流量)與其他四個環節(簡稱財富存量)存在著實質性的區別。在稅收制度安排上,應盡量減少財富流量的稅收總量,而相對增加財富存量的稅收總量?;蛘哒f,在稅收總量既定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個人所得稅額,適當增加消費稅、物業稅等財富存量稅種的稅額,并作為其多稅種、多環節、多層次貧富差距調節體系的優化原則(下稱優化原則)。靜態地看,在稅收總量既定的前提條件下,這一原則似乎對于運用調節體系發揮稅收政策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并不會產生任何的影響。因為,稅收總量沒有發生任何變化,只是結構發生了變化,按照人們通常的認識,調節貧富差距作用的大小與稅收總量的大小呈正相關關系,與結構無關。由此得出結論:稅收總量沒有變化,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也就不會有任何變化。不可否認,這是我國官方和學界幾乎無人關注的在稅收理論和實踐中對財富流量與財富存量熟視無睹和不加區分的根本原因。而事實上,優化原則并非脫離現實的主觀臆造,它既有其豐富的實踐基礎,又有其深刻的理論涵義。以下將對這一原則的理論依據,即輕財富流量稅負、重財富存量稅負的稅收制度安排,作出簡要的理論解釋。
三、理論涵義:優化原則的理論依據
1、提高社會經濟效率,增進社會福利
信息經濟學認為,由于作為個人所得稅制理論基礎的邊際效用遞減規律的作用,減少財富流量的稅收總量就意味著減少了高收入者閑暇的機會,增加了他們工作的積極性,從而有利于社會經濟效率的提高和社會總福利水平的增進。而財富存量則幾乎不存在此效應。拉弗曲線就是這一效應的理論描述。對富人減稅計劃作為前布什政府的施政綱領則是對這一效應的現實印證。布什政府執政期間,將原約40%的個人所得稅綜合稅率降低至35%左右,取得了較好的社會經濟效應。如今奧巴馬政府把個人所得稅作為“大選制勝武器”之一,將35%左右的綜合稅率逐步提高至39%左右,負面效應日益凸顯。從克萊夫?克魯克的《奧巴馬向富人增稅是危險之舉》一文的標題,便可略知一二。
2、傳遞性
財富流量納稅后的余額(包括各種非稅收入、現行稅收征管技術和手段無法征繳到的收入、無法監控的非法收入等)必然被全部傳遞至財富存量,并因個人偏好的不同而以不同的資產形態分布于財富存量的各個階段。認識這一特征的意義在于,財富流量減少了的稅額(如偷漏稅款),完全可以在不產生任何負面效應的情況下,通過巧妙的稅收設計而在財富存量階段得以矯正和補償。
3、珍惜勞動成果的偏好
財富流量屬于人們的直接勞動成果。對直接勞動成果的珍視程度,遠遠勝過對諸如分布于財富存量各個環節的財富形態的珍視程度,即使在明知稅收總量既定的情況下也是如此??赡艿脑蚴牵罢咧苯觿趧映晒膬魷p少與后者作為財富形態的使用租金成本的增加,兩者對納稅行為的影響是不同的。這一現象已被國外有人做過的心理實驗結果所證實。用經濟學術語來講就是,減少財富流量的稅收總量并相應增加財富存量的稅收總量,就會提高人們的幸福指數,增加他們對社會的滿意度。
4、納稅行為影響
納稅行為在財富流量和財富存量的表現形式上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前者屬于純粹的非自愿行為,而后者則屬于個人理性選擇的結果(資產分布狀態及其納稅籌劃)。對于常人無法想象的諸如價值數百萬元的天價消費行為,都是消費者“理性”做出的,也都是能在消費中獲得消費者剩余的,即使對其額外征收數十萬元的稅收,也絲毫不會對該消費行為產生任何影響。拉姆塞法則對彈性相對小的商品課以相對高的稅率指的就是這一特性。我國在建立完善基于調節體系的稅收制度(如消費稅)時應考慮這一特性。
5、減少避稅行為
對直接勞動成果的珍視程度超過對財富存量環節財富形態的珍視程度,該偏好還說明了,減少財富流量的稅收總量對于減少避稅行為(既包括合法的通過稅收籌劃手段進行的避稅行為,也包括非法避稅行為)和逆向調節現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在財富存量階段則無此效應。道理很簡單,因為在財富存量階段,從主觀上講,其財富形態的配置狀況(已考慮稅收預期因素)是理性決策的結果;從客觀上講,財富形態無法通過稅收籌劃進行合法避稅,而非法避稅行為又幾乎不可能,至少其難度和可操作性要比財富流量階段大得多。
四、我國個人所得稅制考察:基于“調節體系”的視角
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在財富流量階段發揮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其調節領域僅限于貧富差距形成結果中的"合法、有據、自覺、自愿"的收入流量部分??梢姡瑐€人所得稅在調節貧富差距中的作用是極其有限的。
1、我國個人所得稅目前尚不具備調節功能
其一,經濟成長階段與個人所得稅調節功能不匹配。任何一國的經濟成長都具有一定的階段性。按照羅斯托的經濟成長五階段論,我國目前的經濟成長階段尚處于起飛準備階段到起飛階段的過渡期。與此相適應,重視民間投融資能力培育,采取有利于民間資本形成的政策,是該階段的主要經濟政策。這時的個人所得稅功能定位應以收入功能為主,調節功能為輔。
其二,我國稅收規模和征管水平不利于個人所得稅調節功能的發揮。調節功能是在收入功能的基礎上派生出來的,收入規模的大小決定了調節能力的強弱。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占全部稅額的比重大約在20%~40%之間,其中美國高達49%。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占全部稅額的比重僅為6.9%左右。如此之小的稅收規模,調節能力可想而知。另外,在我國現有的征管水平下,也不宜過早地定位于調節功能。有資料表明,美國年收入在10萬美元以上的高收入者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占全部稅額的60%以上,而我國占總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僅占20%,65%以上的稅款則來自工薪階層。結果就出現了人們不愿意看到的與設計者的初衷相背離和脫節的逆向調節現象。
2、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未來改革的方向
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實行的是分類稅制。根據我國國情并結合國際慣例,未來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方向是,先實行分類向綜合過渡的個人所得稅制,待將來條件成熟時再實行以家庭為納稅單位、按年度收入自主申報標準免稅額(免稅項目包括贍養費、兒童撫養費、學費、慈善捐款、住房按揭貸款利息等)、單一固定比例稅率(家庭收入達不到起征點和免稅額部分實行退稅制度,也即采用負所得稅率),以及起征點和免稅額指數化調整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俄羅斯于2001年將個人所得稅多級累進稅率改為單一固定比例稅率,將30%的平均累進稅率調整為13%的固定比例稅率,實施結果超出了人們的預料,稅收收入不減反增。烏克蘭、牙買加、新加坡、挪威等國家也先后仿效俄羅斯的做法,將本國的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改為固定比例稅率,均取得了良好效果。從實證的角度分析,出現稅收收入不減反增的主要原因是:減少了尋租和逃稅行為,擴大了稅基,激勵了人們投資和工作的熱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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