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的公允價值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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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的公允價值

股權激勵的公允價值范文1

股權激勵――股份支付的基本概念

股份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其實質仍然是職工薪酬的組成部分,但與《職工薪酬》準則規范的職工薪酬又適用不同的計量原則。

原企業會計準則中,股權激勵不進利潤表,屬于報表附注的事項。新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實現了接軌,其實施將對有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形成重大影響,這種影響在一般普通投資者的意想之外,通過解析股權激勵計劃的會計處理,提示投資者關注股權激勵計劃對公司當期利潤和資產負債表的影響,采取正確的投資措施。

雖然股權激勵計劃對等待期的上市公司當期損益形成重大影響,但對公司估值的影響并不大。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在股權認購價格上給予管理層一定折讓,但激勵計劃有利于管理層穩定、有利于提升企業營運效率,有利于公司長遠平衡發展,是被證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提升公司價值的手段;另外,會計處理的過程,是增加當期費用減低了當期可分配利潤,但權益項下根據復式記賬原理,同時增加了公司“資本公積”,公司凈資產沒有重大變化。但在二級市場上,市場投資者歷來重視當期利潤,與當期和下一期每股凈利潤對應的PE是最直觀最常用的指標,投資者一般不深究企業之間會計信息的差異和準則變化對會計信息的影響,因而如果某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對當期利潤形成了重大不利影響,引發股價波動是必然的,投資者可適當關注其中的機會,賺取投資利潤。

股份支付分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兩種。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服務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作為對價進行結算的交易。權益結算的支付又細分為新增股份支付和存量股份支付。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要求以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不確認后續公允價值的變動。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服務承擔,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交付現金或其他資產義務的交易?,F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以計量日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后續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新準則所指的權益工具是企業自身權益工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3條還允許公司以回購股份來獎勵職工。

股權激勵――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

1.現行會計準則的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明確規定了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會計處理的要點為:

(1)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提供服務的,應當以授予職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

(2)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目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資本公積;

(3)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才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人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4)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續信息表明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進行調整,并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

(5)對于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服務期間的股份支付,等待期為授予日至可行權日的期間;對于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業績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根據最可能的業績結果預計等待期的長度;

(6)企業在可行權日之后不再對已確認的相關成本或費用和所有者權益總額進行調整;

(7)在行權日,企業根據實際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計算確定應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的金額,將其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

對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其他方服務的,應分兩種情況處理:其他方服務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其他方服務在取得日的公允價值,計人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其他方服務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但權益工具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服務取得日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和費用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對應于此,可區分為兩種情況:

①授予日可立即行權的

A.基于假設,職工之前的服務獲得了授予的權益工具;

B.授予日會計處理:費用=可行權數量×授予日的公允價值,

C.行權日之后,不再對已確認的相關成本或費用和所有者權益總額進行調整。

②存在可行權條件,不能立即行權的

A.基于假設,職工在等待期中的服務獲得了授予的權益工具;

B.授予日不做會計處理;

C.等待期會計處理:累計費用=預計可行權數量×授予日的公允價值;

D.行權日之后,不再對已確認的相關成本或費用和所有者權益總額進行調整。

上述會計規定中的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協議獲得批準的日期;等待期,是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的期間;可行權日,是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職工和其他方具有從企業取得權益工具或現金的權利的日期;行權日,是指職工和其他方行使權利、獲取現金或權益工具的日期,預計可行權數量,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

2.案例分析

A上市公司2006年1月1日,向公司300名管理人員每人授予500份認股期權,可行權條件為自授予日起連續工作滿3年,服務期滿后可以每股5元的價格購買500股A公司股票。公司估計該期權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為4元(公允價值是考慮行權價格、有效期、標的股份現行價格、股價預計波動率、股份預計股利、期權有效期內的無風險利率等,用期權定價模型計算得出)。

第一年內,有30名管理人員離開了A公司,因而A公司估計三年中離開的管理人員比例將達到20%,第2年又有20名管理人員離開,公司將管理人員服務未滿三年離開的比例修正為15%,第三年又有25名人員離開。針對以下情況的股權激勵,會計處理如下:

(1)授權日。因不是立即可行權的股份,授予日不做會計處理。

(2)等待期資產負債表日。

第一步:費用和資本公積的計算過程。

第二步:會計處理:

2006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

160 000

貸:資本公積

――其他資本公積160 000

2007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

i80 000

貸:資本公積

――其他資本公積180 000

2008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

110 000

貸:資本公積

――其他資本公積110 000

(3)行權日。為了方便處理,假設2010年12月31日(第5年末)225名管理人員全部行權,A公司股票面值為1元,管理層認購價格為5元。

2010年12月31日:

借:銀行存款

562 500

資本公積

――其他資本公積450 000

貸:股本

112 500

資本公積

――股本溢價 900 000

3.案例總結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股票期權授予時,不需要進行會計處理,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進行最佳估計,按照授權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人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三年后,期權可以被執行了,但企業在可行權日之后不再對已確認的相關成本或費用和所有者權益總額進行調整;行權日,企業根據實際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計算確定并轉入股本和股本溢價。

企業回購股票進行股權激勵的實務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3條允許公司以回購股份形式獎勵職工,收購資金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付。而對股份回購獎勵職工股份的應按以下進行會計處理:

(1)實施股份回購時按照回購股份的全部支出,借記“庫存股”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資產負債表日,借記成本費甩貸記“資本公積一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3)職工行權時,按照企業收到的股票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等待期內的資本公積中累計確認的金額,并結轉股本溢價。

視野延伸 2006年萬科的股權激勵計劃,便是用回購股份作為激勵來源的,公司委托深國投,已累計購入25 452 018股,對應2006年度預提激勵基金141 708 968.51元,這部分預提費用基本上可以確認為股權激勵成本,從而減少每股稅前利潤0.035元左右。從中期資產負債表看,這項預提沒有入賬,因而影響將發生在下半年。2007年和2008年,公司仍然預提這部分費用,預提的數額符合以下標準:

(1)當凈利潤增長率超過15%但不超過30%時,以凈利潤增長率為提取百分比,以凈利潤凈增加額為提取基數,計提當年度激勵基金;

(2)當凈利潤增長比例超過30%時,以30%為提取百分比,以凈利潤凈增加額為提取基數,計提當年度激勵基金。

計提的激勵基金不超過當年凈利潤的10%。投資者可以根據上一年度的實際凈利潤,計算得出下一年度的預提數額。

萬科的庫存股在歸屬時,不需要管理層支付現金。該部分費用已在上一年度預提,其他公司也可能利用市場回購的存量股份作為激勵來源,但歸屬時需要管理層以某個價格認購,這兩種方式對當期利潤的影響比較相同,但對權益科目的影響顯著不同,前者實質減少股東權益,后者對權益的影響不大,投資者在看股權激勵計劃時,應關注其中的詳細條款。

準則應用的經驗總結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會計處理的規定,從上述會計處理,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實施,將對有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形成重大影響。原準則中,股權激勵不進利潤表,屬于報表附注的事項。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與國際準則接軌,股權激勵計劃對等待期的當期損益形成重大影響,但對公司估值的影響并不重大。

股權激勵計劃雖然對公司估值的影響并不重大,但我國的A股市場投資者歷來重視當期利潤,因而如果股權激勵計劃對當期利潤形成了重大不利影響,引發股價波動是必然的,投資者在資本市場上可適當關注其中的機會。

股權激勵的公允價值范文2

關鍵詞:B-S模型 限制性股票 公允價值 股份支付

萬得資訊數據顯示,2012年度我國上市公司共推出了141份股權激勵計劃,其中64份采用股權激勵模式,55份采用限制性股票模式,19份采用二者結合的模式,由此可見,股權激勵和限制性股票是目前最被廣泛采用的激勵模式。在這141份股權激勵計劃中,對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計量全部采用B-S模型,對限制性股票公允價值的計量則存在較大分歧。導致分歧較大的原因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及其應用指南未詳細規定股份支付公允價值的計量模型。本文通過分析限制性股票激勵模式和B-S模型的特點,提出如何運用B-S模型來計量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提供參考建議。

一、限制性股票的定義和特點

限制性股票模式,是指上市公司激勵對象按授予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在授予之初這些股票被附加限售條件,限售期內不能自由買賣,在滿足股權激勵計劃解鎖條件后,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允許在二級市場上自有買賣,此時激勵對象可通過出售股票獲利。

股票期權模式,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選擇權,激勵對象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行權期)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行權價)購買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此過程稱為行權),也可以放棄購買股票的權利,但股票期權本身不能轉讓。在行權期內,如果股票市場價高于行權價,激勵對象可以通過行權獲得股票市場價與行權價的價差收益。

限制性股票模式和股票期權模式有兩個主要不同之處,一是授予價格和行權價格的形成機制不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 號》規定,限制性股票若來源于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的股票,則其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 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在實務中,上市公司一般以定價基準日前20 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作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不應低于下列價格的較高者: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 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因此,在數量相同的情況下,限制性股票為激勵對象提供了更大的獲利空間,降低了激勵對象的風險,提高股權激勵實施的成功率。二是資金支付時點不同,限制性股票模式下,激勵對象要在授予日支付資金購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模式下,激勵對象在行權時支付資金購入股票,因此,限制性股票模式下,激勵對象面臨更大的資金壓力,需要承擔更多的資金成本。

限制性股票模式和股票期權模式的相同之處體現在:二者的價值都包含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限制性股票內在價值等于授予日股票市價與授予價格的差額,股票期權的內在價值為授予日股票市價與行權價的差額,在所有條件可比的情形下二者的時間價值相同。因此二者的價值都可以通過期權定價模型來估計。

二、B-S模型公式和適用范圍

B-S模型是美國麻省理工學院的費雪?布萊克(Fischer Black)和邁倫?斯克爾斯(Myron Scholes)兩位教授在1973年推導出來的,其證明和推導過程涉及復雜的數學問題,是理財學中最復雜的模型之一。B-S模型是對標準歐式期權進行精確估價的工具,經過調整也可用來估計美式期權的價值。它被期權交易者廣泛使用,實際的期權價格與模型計算得到的價格非常接近。

B-S模型成立的假設條件包括:在期權壽命期內,買方期權標的股票不發放股利,也不做其他分配;股票或期權的買賣沒有交易成本;短期的無風險利率是已知的,并且在期權壽命期內保持不變;任何證券購買者都能以短期的無風險利率借得任何數量的資金;允許賣空,賣空者將立即得到所賣空股票當天價格的資金;看漲期權只能在到期日執行;所有證券交易都是連續發生的,股票價格隨機游走。

三、B-S模型在計算限制性股票公允價值中的運用

B-S模型要在實務中得以應用,首先是現實資本市場的條件要接近模型的假設條件,從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在計量股票期權公允價值都不約而同的采用B-S模型的情形來看,我們認為這個條件基本具備。其次模型參數應具有易得性和可比性,所謂易得性,是指該參數容易取得,并能夠被專業人士普遍接受,所謂可比性,是指不同的上市公司應采用相同途徑或計算公式來獲取參數數據,使得不同上市公司的數據具有比較的基礎。

B-S模型公式中,標的股票的現行價格、期權的行權價格、期權到期日前的時間段長度等參數都可以在股權激勵計劃方案中直接取得,而連續復利的年化無風險利率、連續復利的按年計算的股票收益率方差這兩個參數則需要經過比較或計算才能獲得。對于限制性股票而言,要采用B-S模型來估計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還需要將限制性股票模式下的授予價格轉換為等價的股票期權模式下的行權價格。

(一)連續復利的年化無風險利率的選擇

無風險利率是指將資金投資于某一項沒有任何風險的投資對象而能得到的利息率。在美國這種債券市場發達的國家,國債利率通常被公認為市場上的無風險利率,這是因為美國政府的公信力被市場認可,不會出現違約的行為。對于我國上市公司來說,可以選用的無風險利率有定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率。從近幾年的情況來看,定期存款利率和同期國債利率之間利差很小,定期存款利率可以直接從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站獲取,且相對穩定,而國債利率則經常變動,因此我們建議采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作為連續復利的年化無風險利率。

(二)連續復利的按年計算的股票收益率方差的計算方法

股票收益率方差等于未來股價波動率的平方。股價波動率是股票價格在一定期間內股票價格的標準差,用于度量股票所提供收益的不確定性,股票通常有介于15至50%之間的波動率。股價波動率總是與企業的投資與財務決策、行業特性、經濟周期等因素密切相關,未來股價波動率誰都無法預知,一種比較好的估計方法是采用相同期間的歷史波動率來替代未來的預計波動率,如波動率是用于計算等待期為1年的股票期權公允價值,則我們可以采用過去1年的歷史波動率。

歷史波動率的計算方法如下:首先,從市場上獲得標的股票在指定時間段里每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如果在該時段內股票發生派股派息的,應將派股派息后的收盤價換算為派股派息前的收盤價;其次,求出該時間段內所有的本日收盤價格與上日收盤價格的商數;第三,對得出的所有商數取自然對數;第四,求出這些對數值的標準差,最后,將得出的標準差乘以1年所包含的交易天數的平方根,得到年化歷史波動率。在實務中,我們通常利用EXCEL表格來計算年化歷史波動率。

(三)將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轉換為行權價格的折現率的選擇

從貨幣具有時間價值的角度看,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本質上是股權期權行權價格的現值。因此通過授予價格和恰當的折現率,我們可以得到等價的行權價格,進而用B-S模型來估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

(一)三五互聯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相關情況

三五互聯于2012年6月份推出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其中限制性股票激勵的主要內容如下:(1)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公司股票;(2)向激勵對象授予267.75萬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242.75萬股,授予價格為5.63元/股,現行價格為11.29元/股;(3)激勵計劃有效期為3年,限制性分三期解鎖。

(二)相關參數的確定

連續復利的年化無風險利率為3.25%,即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經過EXCEL計算的連續復利的按年計算的股票收益率方差分別為27.2716%、21.5632%和23.4766%。折現率為6.31%,即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等價的行權價格分別為5.99元/股、6.36元/股和6.76元/股。

(三)每股限制性股票公允價值的計算過程

通過下述表格計算,我們得到了三期限制性股票公允價值分別為5.69元/股、5.78元/股和6.06元/股。

(四)限制性股票公允價值差異分析

三五互聯的公告顯示,三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均為2.73元/股,而作者計算得出的三期限制性股票公允價值分別為5.69元/股、5.78元/股和6.06元/股,二者存在較大差異,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三五互聯在計算限制性股票公允價值時,沒有考慮等待期長短對限制性股票公允價值的影響;二是選擇的計量模型不同,遺憾的是,三五互聯并未在公告中披露限制性股票公允價值的計量模型和計算過程,因此無法進行詳細的對比分析,這也是現行會計準則未對計量模型進行詳細規定的不足之處,作者也希望通過本文可以為準則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一些建議。

參考文獻:

股權激勵的公允價值范文3

所謂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股份支付分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其中,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服務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作為對價進行結算的交易;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提供服務的,應當以授予職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股份支付,說白了就是公司用股權去支付工資,從管理費用扣除,由于沒有現金流出因此同時增加了資本公積,對公司的凈資產沒有影響。

很多擬上市公司未采用該準則的根本原因是,一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絕大多數擬IPO公司立即面臨著巨額的虧損,直接導致其不符合上市條件。例如2010年7月某擬IPO公司大股東將其持有公司的15.1%計151萬股的股權轉讓給22名自然人,而此前該公司曾以每股95.50元引入兩家PE機構,如執行股份支付準則,按照每股95.50元價格計算,該公司至少應該確認151萬×(95.50-1)=14269.5萬元的管理費用,2010年該公司凈利潤只有6142萬元,扣除管理費用14269.5萬元后將導致2010年實際虧損8127.5萬元。因此,確認大額股權激勵費用對擬上市公司來說是一個兩難的問題——不確認的話,容易在過會時成為被否的原因;確認的話,往往導致報表很難看,甚至于不符合上市標準。

實際上,上述行為按照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及財政部會計司2010年7月14日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應視為股權激勵,以股份支付進行會計處理,一般以轉讓給PE的價格作為公允價值,如果企業股份未公開交易,則應按估計的市場價格(公允價值)計量,并考慮授予股份所依據的條款和條件進行調整。

有人說,創業板公司盈利能力較弱,應暫緩執行《股份支付》準則。實際情況是,雖然創業板發行部對此類情況并未明確發文強制要求按股份支付進行會計處理。但對于可能導致嚴重歪曲經營業績的事項,任何公司都應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股份支付》準則處理,重大事項的會計處理不具備可選擇性。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創業板多數股份轉讓,為股份結構的調整,并不屬于支付薪水,不符合股份支付性質。

按照上述處理方法,目前存在幾個問題:一是按照公允價值計算出來的這一塊費用,可能會立即導致擬上市公司虧損,導致部分企業不得不推遲IPO計劃,實施起來有一定的不合理之處;二是,對這種管理費用的確認,會計處理上應在當年一次性計算費用,還是平攤到日后一定年份,抑或是采取其他處理方式,目前也在爭議當中,監管部門未來可能會對此詳細規定;三是,擬IPO企業有辦法通過PE入股價格實際很高但是入賬價格很低的方式來規避這一塊費用。筆者認為,股份支付一次性計入企業當期損益值得商榷,建議允許先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再按照服務的一定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股權激勵的公允價值范文4

關鍵詞:股權 會計與企業 所得稅 探討

一、股權激勵會計與稅務處理的本質

(一)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本質

股權激勵是以企業股份為交易對價來支付職工提供服務或達成特定業績條件的額外激勵或補償,其計量應以該股權的公允價值為基礎來確認該交易費用價格。由于實施激勵的條件是職工提供一定期限或滿足特定的業績條件,以權益工具支付的激勵費用本質上仍屬于職工薪酬的范疇。因此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對實際以企業股份為支付對價的薪酬適用第11號準則(股份支付)的規定。

為獲取激勵對象提供的服務,企業付出的代價是實施股權激勵,因此而實施股權激勵發生的支出是企業資源的耗用,屬企業的成本費用支出,應列入期間費用。企業以權益結算的方式支付來換取激勵對象的服務的,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授予的權益工具;在交易確認方面,要求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所獲得的標的價值以及相關權益的增加。從本質上來看,股權激勵是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企業的所有者為獲取激勵對象(經營者及關鍵員工)為企業的持續發展努力工作而額外支付的薪酬,由于該項支出有服務期限限制,因此該項支出需要按配比原則在該服務期間內按期平均攤銷。

(二)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本質

對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上,財政部已頒布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對此做出了規范,即實施股權激勵時,以企業股權為對價支付的相關費用應確認為企業的職工薪酬,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計入企業的損益表。但在稅收政策上,國稅總局對股權激勵的所提稅處理問題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會計處理與稅收政策對于股權激勵處理上的差異,會導致所得稅會計的處理問題,甚至影響到企業信息披露的準確性。

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的規定,企業納入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必須是實際發生且支付的。而企業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是設定了一定的服務期限或業績條件,是否能達到該條件存在不確定性,在實施過程中股權的波動也可能影響行權。因此,在職工實際行權前,會計上需要按準則的規定確認相應的成本費用,計入損益表,但因未實際發生支付行為,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條件,不能在稅前扣除,只能在職工實際行權的年度按實際支付的金額作稅前扣除。

對該會計處理與稅收政策上的差異,在職工實際行權前的各個納稅年度,會計上對按該股權激勵期限分攤的金額確認為成本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需將該部分金額做納稅調增,增加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在職工實際行權的年度,由于該股權支付已實際發生,應當根據實際行權的公允價值來計算應確認工資薪金支出,并按該金額做納稅調減,減少實際行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該金額計算公式為:企業所得稅稅前金額=(職工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值-職工實際支付價格)×行權數量。

二、會計與企業所得稅處理差異

(一)會計與企業所得稅處理的主要差異是是否對當期股權激勵費用進行確認

由于企業會計準則對在實施股權激勵的期間需要分期計處確認相應的成本費用,在公司報告期內需要計算確認實施股權激勵對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的影響,并將該成本費用列入當年相應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科目。

但因該股權激勵費用在實際行權前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的在稅前列支條件,不能在會計上確認成本費用的相應年度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需要做納稅調增。在職工實際行權后,才能根據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職工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及相應行權數量,計算出股權激勵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作為當年的工資薪金支出,按照稅收政策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所得稅會計處理原則

對于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實際行權前按年確認為相應的成本費用時,需要考慮其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需要與稅收政策的規定做出相應的區分,如稅收政策規定相應的股份支付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不能扣除,則該差異形成為永久性差異;如該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只是可扣除的時間需要延后,則企業應根據該會計期末相應數據得出的信息對可稅前扣除的金額做出合理估計,在會計準則要求確認相應的成本與費用期間內,計算確認其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礎及由此形成的暫時性差異,如果符合遞延所得稅的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在實際行權時再結轉回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案例說明

案例:甲公司根據未來發展需要,為留住企業關鍵人才,制定了一項旨在對關鍵人才的股權激勵計劃,并通過了董事會的批準,該股權激勵計劃授予100名關鍵管理人員每人1000股的股票期權,該部分管理人員自2011年1月1日起如在該甲公司連續服務滿3年,,則每人可以按5元/股的價格購買1000股甲公司股票。在期權授予日,該期權的公允價值為18元/股。2011年離開甲公司的職員有10名,甲公司根據掌握的情況,預計股權激勵期間有可能離開的管理人員會達到20%;2012年離開公司的管理人員又有4名,甲公司將管理人員離職比例估計數修正為18%;2013年離開的管理人員又有2名。剩余未離職的獲股票期權激勵的管理人員都在2013年12月31日行權,甲公司的股票面值為1元,行權日的公允價值為15元/股,每年的會計利潤為1,000,000元,則甲公司每年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如下(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該股權激勵計劃期間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

2011年1月1日授予日授予日不做處理授予日不做處理。

201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日確認成本費用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所得稅費用。

借:管理費用48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480,000[18×(100×1000)×(1-20%)=1,440,000][1,440,000÷3= 480,000 ] 。

借:所得稅費用303,333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66,667。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70,000[(1,000,000+480,000)×25% =370,000][100×1000×(1-20%)×(15-5)÷3≈266,667][ 266,667 × 25%≈ 66,667 ]。

201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日確認成本費用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所得稅費用。

借:管理費用504,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4,000[18×(100×1000) ×(1-18%)=1,476,000][1,476,000÷3×2-480,000= 504,000 ]

借:所得稅費用306,000借:遞延所得稅資產7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76,000[(1,000,000+504,000)×25% =376,000][100×1000×(1-18%)×(15-5)÷3×2-266,667≈280,000][ 280,000× 25%=70,000 ]

201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日確認成本費用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所得稅費用。

借:管理費用528,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28,000[18×1000×(100-10-4-2)=1,512,000][1,512,000- 480,000-504,000= 528,000 ]

借:所得稅費用308,667借:遞延所得稅資產73,333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82,000[(1,000,000+528,000)×25% =382,000][84×1000×(15-5)-266,667-280,000=293,333][ 293,333× 25%≈ 73,333 ]

2014年1月1日行權日行權日,收到職員購買股權繳款,確認股本,結轉資本公積 2014年行權時轉回前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銀行存款420,000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512,000

貸:股本84,000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1,848,000[5×1000×(100-10-4-2)=420,000][1×1000×(100-10-4-2)= 84,000][1,512,000 + 420,000-84,000=1,848,000]

借:所得稅費用21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210,000

股權激勵的公允價值范文5

股權激勵起源于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其目的在于建立對公司管理當局的長效激勵機制,減少成本,是目前解決公司問題的有效手段。隨著我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完成、《公司法》的修訂,以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2號、3號》、《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系列法規的頒布,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運作的制度環境逐步完善。股權激勵對于緩解我國上市公司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問題、推動上市公司的規范運作與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及其應用指南(以下統稱“股份支付準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則規范了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本文選取2010年滬深兩市實施股份支付計劃的73家上市公司作為研究樣本,從股份支付方式及工具類型、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股份支付計劃的修改情況、可行權條件和非可行權條件的運用、股份支付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等視角來分析股份支付準則在我國上市公司應用的總體情況,繼而探討我國上市公司執行股份支付準則過程中在會計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若干問題,最后是完善股份支付準則的對策建議。

二、股份支付準則在我國上市公司應用的總體情況

2010年我國滬深兩市上市公司中實施股份支付計劃的上市公司共有73家,占如期對外披露2010年年報報告的上市公司的比重為3.43%。而2009年披露股份支付計劃相關情況的上市公司占如期披露2009年年度報告的上市公司的比重為2.82%??梢?,與2009年相比,2010年實施股份支付計劃的上市公司的比重有所提升。

(一)股份支付方式與工具類型

按照股份支付的方式和工具類型,股份支付分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服務而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作為對價進行結算的交易,最常用的工具有兩類: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服務而承擔的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的交付現金或其他資產的義務的交易,最常用的工具也有兩類:模擬股票和現金股票增值權。

在實施股份支付計劃的73家上市公司中,以權益結算的上市公司共有68家,以現金結算的上市公司為8家,有3家上市公司同時具有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以權益結算的上市公司中,以限制性股票作為支付工具的上市公司共有17家,以股票期權作為支付工具的上市公司為52家,永新股份同時具備兩種支付工具。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所占比重依次為25%、76.47%,與2009年兩種支付工具所占比重(依次為19.51%、82.93)相比,限制性股票的比重略有增加。以現金結算的上市公司共有8家,支付工具均為現金股票增值權??梢钥闯觯壳拔覈鲜泄緝A向于選擇股票期權作為支付工具,而較少采用限制性股票和現金股票增值權。從股份支付工具類型的變動趨勢來看,限制性股票所占比重有所增加。

(二)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確定方法、模型選擇與參數假設

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中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應當以市場價格為基礎。如果某些股份和股票期權不存在活躍的交易市場,上市公司應考慮通過估值技術來確定這些股份和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對于授予職工的股份,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其股份的市場價格計量;如果其股份尚沒有公開交易,上市公司則應考慮其條款和條件估計其市場價格。對于授予職工的股票期權,因其通常受到一些不同于交易期權的條款和條件的限制,因而在許多情況下難以獲得其市場價格;如果不存在條款和條件相似的交易期權,上市公司就應通過期權定價模型來估計其所授予的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

在以限制性股票作為支付工具的17家上市公司中,限制性股票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主要有授予日或授予日前一日股票的收盤價(4家)、授予日股票收盤價扣除授予價格(4家)、基于授予日股票收盤價根據B-S模型計算所得(3家),其他6家上市公司沒有明確披露限制性股票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披露的內容多為股份支付準則中的原則性條款,如“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本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等。在以股票期權作為支付工具的52家上市公司中,披露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確定方法的上市公司共計44家,其中43家上市公司采用估值技術,所選擇的估值模型為B-S模型(41家)和二項式模型(2家),其他8家上市公司未明確披露其所授予的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而是采用了股份支付準則中的原則性條款。在43家采用估值模型確定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上市公司中,僅有23家上市公司詳細披露了其所采用的估值模型的參數假設,比例為53.49%。絕大多數上市公司采用估值模型來確定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是因為我國還沒有建立起有效的資本市場,并且如上文所述,股票期權由于特殊條款和條件的限制而不同于資本市場中的交易期權。

(三)股份支付計劃條款和條件的修改

股份支付協議生效以后,上市公司不得隨意對股份支付計劃的條款和條件進行修改。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股份支付計劃條款和條件的修訂做出了嚴格的限定:上市公司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權計劃規定的原則和方式進行調整;上市公司依據前款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應當由董事會做出決議并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或者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律師應當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本辦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權計劃的規定向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

在實施股份支付計劃的73家上市公司中,35家上市公司在2010年對股份支付計劃的條款和條件進行了修訂,其中34家上市公司因2009年利潤分配、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激勵對象離職等而調整了股份支付協議中股票期權的數量和行權價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數量,僅有1家上市公司延遲了股份期權的最后可行使日期,該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披露“延期的原因是由于根據股份期權計劃及特殊目的股份期權計劃中相關條款所規定的強制性禁售,該等期權未能行使”。

(四)可行權條件和非可行權條件的運用情況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指出,可行權條件是指能夠確定企業是否得到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且該服務使職工或其他方具有獲取股份支付協議規定的權益工具或現金等權利的條件;反之,即為非可行權條件??尚袡鄺l件包括服務期限條件或業績條件。服務期限條件是指職工或其他方完成規定服務期限才可行權的條件。業績條件是指職工或其他方完成規定服務期限且企業已經達到特定業績目標才可行權的條件,具體包括市場條件和非市場條件。

在我們所研究的73家實施股份支付計劃的上市公司中,4家上市公司選取期限條件作為可行權條件,17家上市公司選取業績條件作為可行權條件,其他52家上市公司在2010年年度報告中沒有明確披露可行權條件。從17家上市公司披露的業績條件來看,16家上市公司選取了凈資產收益率和(或)凈利潤增長率作為行權指標,僅有1家上市公司選擇股價增長作為行權指標??梢?,我國上市公司在設計行權指標時傾向于選取財務指標。鑒于財務指標的缺陷,上市公司在設定行權指標時應該力求指標的多樣性,正如《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鼓勵我國上市公司同時采用市值指標和行業比較指標。

(五)股份支付對上市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任何會計準則的實施都會產生一定的經濟后果,股份支付準則也不例外。從我們的統計數據來看,2010年上市公司股份支付業務對凈資產的影響為15.64億元,占實施股份支付計劃的上市公司凈資產總額的0.12%;對利潤總額的影響為11.08億元,占實施股份支付計劃的上市公司利潤總額的0.44%,說明我國上市公司2010年股份支付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較小,也在某種程度上表明股份支付準則實施的經濟效果良好。

三、股份支付準則在我國上市公司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股份支付準則,結束了我國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長期缺乏統一規范的局面,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實質趨同。從股份支付準則的實施現狀來看,股份支付準則有效地規范了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但由于股份支付準則本身的不完善、上市公司對股份支付準則的理解不夠透徹等原因,上市公司執行股份支付準則過程中在股份支付確認、計量和信息披露方面仍存在若干問題。

(一)股份支付確認中的問題

股份支付準則規定,如果企業在等待期內取消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或結算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因未滿足可行權條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業應當:(1)將取消或結算作為加速可行權處理,立即確認原本應在剩余等待期內確認的金額;(2)在取消或結算時支付給職工的所有款項均應作為權益的回購處理,回購支付的金額高于該權益工具在回購日公允價值的部分,計入當期費用;(3)如果向職工授予新的權益工具,并在新權益工具授予日認定所授予的新權益工具是用于替代被取消的權益工具的,上市公司應以處理原權益工具條款和條件修改相同的方式,對所授予的替代權益工具進行處理。可以看出,股份支付準則并沒有對股份支付計劃因未滿足可行權條件而被取消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作出任何原則性規定,或者可以理解為股份支付準則默許上市公司不需要對股份支付計劃因未滿足可行權條件而被取消進行會計處理。

從我國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報告中可以發現,上市公司對股份支付計劃因未滿足可行權條件而被取消所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是轉回在以前年度已經確認的成本費用和資本公積。興發集團在2010年年度報告中明確披露“董事會通過《終止首期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實施的議案》,沖回已計提的股份支付金額2 693 978.98元”;名流置業亦在2010年年度報告中披露“本公司2009年度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由于業績考核指標不能達成,該激勵計劃確認終止實施,沖回2009年確認的費用150 000.00元”。學術界對股份支付計劃因未滿足可行權條件而被強行取消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持有不同的觀點。支持不轉回前期已確認的成本費用的學者認為雖然股份支付計劃被上市公司強行取消,激勵對象沒能行權,但這不能改變上市公司接受并消耗了激勵對象所提供的服務的客觀事實。在會計處理上,需要將股票期權從“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以反映并不存在發行在外的股票期權。而有的學者認為上市公司應該轉回在以前年度已經確認的成本費用和資本公積,因為激勵對象所提供的服務并不能增加上市公司的價值??梢姡煞葜Ц稖蕜t在股份支付計劃因未滿足可行權條件而被取消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問題上需要進一步完善。

(二)股份支付計量中的問題

在我國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報告披露的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確定方法中,如上文所述,限制性股票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主要有三種:授予日或授予日前一日股票的收盤價、授予日股票收盤價扣除授予價格以及基于授予日股票收盤價根據B-S模型計算所得,而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確定則主要是采用B-S期權定價模型。但在B-S模型中各家上市公司對模型參數的選取卻不盡相同。對于無風險利率,上市公司選取的替代指標有“對應剩余期限的國債利率”、“1年期定期存款稅后復利率”、“銀行間市場4年期國債到期收益率”、“交易所1年期固定利率國債收益率”等。對于預計波動率,上市公司選取的測算依據有“上市首日至授予日股票波動率”、“公司股票2003年10月27日至2006年10月25日歷史區間的日收益率并扣除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實施日的異常波動后計算所得的公司股票波動率”、“根據授權日前三年的年度歷史波動率”、“根據公司上市以來截至2010年10月25日的年度波動率”等。同一估值模型,但選取不同的輸入參數,所得到的股票期權公允價值有所不同;不同估值模型,即使選取相同的輸入參數,所得到的股票期權公允價值也有所不同。這樣,上市公司就可以通過對估值模型和輸入參數的選擇來操縱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和股權激勵費用,從而有機會操縱公司業績和進行盈余管理。因此,股份支付準則應盡快明確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詳細確定方法,如采用估值技術確定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應明確估值模型輸入參數(如無風險利率、預計波動率等)的確定方法。

股份支付準則要求“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根據最新取得的可行權職工人數變動等后續信息作出最佳估計,修正預計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我們在對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報告的研究過程中發現:我國已實施股份支付計劃的上市公司均沒有詳細披露確定可行權權益工具最佳估計的依據,所披露的內容多為股份支付準則中的原則性條款??尚袡鄼嘁婀ぞ叩淖罴压烙嬌婕皶嫻烙?,需要上市公司財務人員的專業判斷,影響到某一會計期間確認的股權激勵費用的數額,因此,股份支付準則應該為上市公司確定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最佳估計提供指引。

(三)股份支付披露中的問題

管理辦法和股份支付準則均規定了上市公司應披露的股份支付信息。管理辦法要求上市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包括:報告期內激勵對象的范圍;報告期內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權益總額;至報告期末累計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權益總額;報告期內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歷次調整的情況以及經調整后的最新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自的姓名、職務以及在報告期內歷次獲授和行使權益的情況;因激勵對象行權所引起的股本變動情況;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方法。股份支付準則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股份支付有關的下列信息:當期授予、行權和失效的各項權益工具總額;期末發行在外的股份期權或其他權益工具行權價格的范圍和合同剩余期限;當期行權的股份期權或其他權益工具以其行權日價格計算的加權平均價格;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股份支付準則還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對當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至少包括下列信息:當期因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而確認的費用總額;當期因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而確認的費用總額;當期以股份支付換取的職工服務總額及其他方服務總額??梢?,管理辦法和股份支付準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股份支付信息既有重合又相互補充,但兩者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股份支付信息均不夠詳細,在股權激勵呈現多樣化的趨勢下,這些信息越來越難以滿足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需求。

我國上市公司基本上按照管理辦法和股份支付準則的要求披露了股份支付信息,但很多上市公司對這些信息的披露多是采用股份支付準則中的原則性條款,而沒有結合本公司實際狀況詳細披露上述信息。從上文的統計數據可以看出,46.51%的以股票期權作為支付工具的上市公司沒有披露在確定股票期權公允價值時所采用的估值模型的參數假設,沒有明確披露可行權條件的上市公司的比例高達71.23%。這可能與上市公司認為其已在股權激勵草案(預案)中披露了上述信息相關,但是從信息使用者角度考慮,上市公司理應在年度報告中完整地披露股份支付信息。

四、建議及結語

為解決股份支付準則在上市公司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升股份支付準則在上市公司的實施效果,首先我們需要修訂股份支付準則和公允價值計量相關準則(如《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廣義而言,會計確認包括初始確認、后續確認和終止確認,可以說會計確認是一個動態持續的過程。股份支付準則規范了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的初始確認和后續確認,但沒有詳細規定終止確認的相關問題,只考慮了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內取消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或結算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因未滿足可行權條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情況,但沒有考慮如何對股份支付計劃因未滿足可行權條件而被取消進行會計處理。為提高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和防止上市公司的利潤操縱行為,股份支付準則應盡快明確股份支付計劃因未滿足可行權條件而被取消的會計處理方法。此外,對于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股份支付準則可以適當列示可供上市公司選擇的方法,以及這些方法的適用前提。由于我國資本市場體系的不完善,絕大多數上市公司在確定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時選用估值模型,股份支付準則或公允價值計量相關準則(如《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應當明確說明各種估值模型的應用前提以及模型輸入參數的選取依據,以防上市公司利用估值模型來操縱股權激勵費用及其在各會計期間的分攤。因此,股份支付準則和公允價值計量相關準則(如《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應在現有基礎上盡量細化相關規定,為上市公司股份支付業務的會計處理提供指引。

其次,我們可以從加強外部監管角度來規范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信息的披露。在外部監管缺失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基于信息披露成本的考慮會盡量減少任何信息的披露,而從報表信息的信號傳遞功能來看,上市公司會盡量增加好消息的披露,而理性地疏忽壞消息。從我國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來看,股份支付信息的披露不能僅僅依靠上市公司的“自覺”,而更應該強調外部監管的作用,實現自愿披露與強制披露的契合。外部監管包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審核、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和年度報告的鑒證、財政部門對上市公司實施股份支付準則的監管以及資本市場投資者的監督等。

股權激勵的公允價值范文6

一、股權激勵所涉及的會計問題

1.股權激勵的含義及模式

股權激勵,顧名思義就是公司對員工以企業的股權為激勵手段,讓企業的員工分享企業未來發展帶來的潛在收益,從而讓企業的發展和員工的個人利益結合起來,鼓勵員工為企業的發展而努力工作。股權激勵的方式已經非常豐富,當前常見的形式為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員工持股計劃等。

(1)股票期權。股票期權是應用最為廣泛的股權激勵模式,在該模式下,企業授予員工或者職業經理人一種權利,他們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看漲)企業的股票,股權期權的收益和未來企股票的市場價緊密相關。

(2)員工持股計劃。該模式下,公司將公司的股份部分劃給職工持有,由職工出資認購,這些認購的資金由公司集中管理。同時常常會成立員工持股會,并派代表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及利潤分紅,讓員工真正樹立主人公意識。

(3)限制性股票。該方式下,職工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現金獲得公司的股票,雖然存在一定的資金支付壓力,但是因為員工只需要支付股票均價的一半左右,員工一般都是會行權的,這樣的股價對他們而言是相當有吸引力的。

(4)股票增值權。所謂股票增值權就是賦予員工一種權利,即當企業未來股價上升時,員工可以獲得股票增值(未來股票市價-約定價格)收益,但是與股票期權不同的是,股票增值權并不會授予職工股票及相應的股東權益。對于職工而言,不需要為行權而支付現金,沒有支付壓力。

2.股權激勵所涉及的會計準則

依據“會計準側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股權激勵是職工薪酬新的形式,是企業為獲得員工的勞動支付而付出的代價,這部分支出應在員工的勞動期限內進行分攤。一般股權激勵設計權益性支付和現金性支付,在核算時要以授予日或者資產負債表日的股權價值為基礎進行計算,在服務年限內進行均攤。

3.股權激勵所涉及的會計處理

股權激勵涉及的環節有授予日、行權日等,按照結算方式可以分為權益性結算和現金結算,由于行權條件都存在,一般不能立刻行權,兩種結算方式下都不做會計處理。但是需要明確授予日股權的公允價值,這是確定企業管理費用金額大小和后續攤銷的基礎。

就可行權條件而言,一般分為市場條件和非市場條件:市場條件主要與股價相關;非市場條件主要和企業的業績指標緊密相關。在權益性結算方式下,企業僅僅需要以授予日股權公允價值為基礎,計算計入“資本公積”科目;現金結算下要考慮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股權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并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在等待期內,企業需要定期估計未來員工的行權人數,定期對確認的管理費用金額進行更新。

行權時,企業應該按照實際行權人數計算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同時計算企業回購股票的支出,計入“庫存股”,按照收到的款項計算計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的大小。

二、股權激勵所涉及的稅務問題

1.股權激勵所涉及的主要?務規定

企業股權支付涉及的稅項有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財稅[2005]第 035 號文件規定個人股票期權所得收入征收個稅,同時,財稅[2009]第5號與財稅[2009]第40號也對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進行了規定。

根據2016年9月執行的《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對于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股權激勵,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需滿足的條件包括股權激勵計劃屬于境內居民企業、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應為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且人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平均人數的30%等等;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也適當延長納稅期限,即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隨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62號就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征管問題進一步做了解釋。

關于企業所得稅,《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分別對上市、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進行了規定?!秶叶悇湛偩株P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就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境內居民企業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的問題進行了解釋。

2.股權激勵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的處理依據股權激勵模式分類處理,具體如下:

(1)股票期權。就股票期權個稅征收時點而言,除授權日之外的其他時點都有涉及:在行權日,應納稅所得額=(股票市場價-每股行權價)*股數,計入員工的收入項目,據此,個稅繳納額=(股票市場價-每股行權價)*股數*個稅稅率-速算扣除系數*規定月份。其中,規定月份為授予日到行權日的月份數,一般因為實際中長于12個月而按照12計算。在員工將股票進行出售時,要按照出售價格與行權價格之差與股票數量之積乘以20%繳納“財產轉讓所得”,不出售時,員工行使股東權益,參與利潤分配所得減半征收稅款,即應納稅款=利潤分配所得*10%。

(2)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個稅繳納與股票期權差不多,不同之處在于前者在行權時首次繳納個稅,后者在每批股票解鎖時才按照(每股市場價-每股授予價)*股數確認應納稅所得額,因為解鎖之前職工并沒有股票的配置權。個稅繳納的計算和股票期權是一樣的,這里不再贅述。

(3)股票增值權。按照定義,股票增值權下員工不獲取股票,直接按照股票的增值部分獲得收益,其個稅繳納較為簡單,即在收益兌現時按照員工收入的增加,按照(行權日市場價格-授予日股票價格)*行權數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進而按照(行權市場價-授予日股票價格)*行權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系數*規定月份確定繳納額,規定月份同樣取12。

(4)員工持股計劃。在員工持股計劃中,個稅的處理因股份來源而異,對于員工從流通市場購入的股份,購買時不涉及個稅繳納,對于企業贈與員工的股份激勵計劃,員工個稅處理按照收入所得繳納所得稅。但是,員工持股計劃的稅收尚未制定明確的實施細則,目前主要參考限制性股票的個稅處理進行。

3.股權激勵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依據財稅〔2016〕101號,股權激勵就是通過減少資本公積來支付職工的薪酬,讓職工在一定的期限內為企業付出勞動,這和支付給職工工資并無本質差異,所以對企業而言該部分支出應在稅前扣除,但是注意區分處理:一般股權激勵都設置行權條件,但是如果激勵方案可立即行權,則企業按照股票市場價格與行授予價格之差計算成本支出,并可以在稅前扣除。對于需要滿足市場和非市場條件的股權激勵,需要在等待期內分期確認管理費用,需要注意的是,這些管理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只有在激勵對象真正行權的時候才允許企業稅前扣除。?@里的原理在于,在員工行權前,管理費用的確認只是在等待期內的預計值,而非實際支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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