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稅收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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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稅收政策范文1

一、股權激勵政策發展背景

200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以下簡稱“35號文”),是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式之一――股票期權的規定。

隨后,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以下簡稱“902號文”),902號文主要是對35號文規定股權激勵執行上的問題進行補充規定。

隨著股權激勵適用范圍及方式的發展,35號文和902號文已經遠遠不能滿足需求。2009年兩部委再次聯合發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以下簡稱“5號文”)規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另兩種方式――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比照35號文計征個人所得稅。隨后,國家稅務總局亦再次發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以下簡稱“461號文”)對35號文、5號文的相關規定補充完善,使其更具有完整性、實操性。

二、股權激勵系列政策主要內容

股權激勵的涉稅規定以35號文為主干,902號文、5號文、461號文主要圍繞著35號文補充、完善。本文從上述政策規定中歸納整理了股權激勵的三種方式: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的適用范圍、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的計算、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征收管理等相關規定。

(一)適用范圍

35號文、902號、5號文、461號文明確了其股權激勵的三種方式計稅依據及應納稅額計算的適用范圍僅為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

而對于非上市公司,461號文第七條第二款補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權激勵所得,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優惠計稅方法,直接計入個人當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1.除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外的集團公司、非上市公司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

2.公司上市之前設立股權激勵計劃,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

3.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六條規定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備有關資料的。

2015年10月23日的《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以下簡稱“116號文”)規定: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有關規定計算確定應納稅額。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

綜上所述,非上市公司除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外,其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的涉稅處理不能適用35號文及其相關文件關于應納稅額優惠的計算方式。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個人在納稅年度內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應按照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公式計算扣繳其個人所得稅(461號第四條規定)。

(三)計稅依據

股票期權的計算依據: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35號文第二條規定)。

股票增值權計稅依據:

股票增值權某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461號文第二條規定)。

限制性股票計稅依據: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461號文第三條規定)。

應納稅額的計算:

個人在納稅年度內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應按照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公式計算扣繳其個人所得稅(461號文第四條規定)。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3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公式)。

上款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上款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后的商數,對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所附稅率表確定。

(四)征收管理

1.扣繳義務人。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稅法規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2.自行申報納稅。員工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該個人應在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自行申報繳納稅款。

3.報送有關資料。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應在股票期權計劃實施之前,將企業的股票期權計劃或實施方案、股票期權協議書、授權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員工行權之前,將股票期權行權通知書和行權調整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35號第五條規定)

三、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介紹

2014年1月1日,某公司B是一家北京中關村擬掛牌新三板的公司,為了進行員工股權激勵,對本公司凈資產進行評估,評估時點是2015年1月31日,根據評估報告,公司的凈值產額2 000萬元。其中B公司大股東某科貿有限公司C占股50%,,股東李某占股30%,其他方占20%。2014年4月1日,科貿公司C將持有B公司10%的股份價值200萬,以1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B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王某,王某工作時間至少3年以上,王某的股權變更登記完成日2014年5月1日。

2015年初:企業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做年報審計,審計人員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認為大股東科貿公司C將股份低價轉讓給核心技術人員王某的行為,實質是“被激勵員工通過大股東低價轉讓取得公司股權,其目的是企業為了獲取員工或其他方服務為目的的交易”,因此審計人員認為符合股份支付準則,將支付的價格與評估價格的差額確認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會計分錄的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職工薪酬(股份支付)

1 000 000

貸:資本公積――股份支付1 000 000

2015年,企業做2014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該筆股份支付對應的管理費用100萬元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文”):“(一)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薄叭?、在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且在企業會計處理上,也按我國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執行?!?/p>

王某的股權變更之日為2014年5月1日,即行權,所以在2014年度匯算清繳的時候,企業根據18號文的規定,對其產生的管理費用100萬元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所得稅前扣除,且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案例解析

上述案例中,大股東科貿公司C的用低價轉讓股權的行為做為股權激勵的方式,在新三板企業中較為普遍,但其產生的管理費用100萬元,是否可以按照18號文股權激勵計劃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作為工資、薪金支出進行稅前扣除,以及個人所得稅是否可以按照股權激勵的方式進行稅務處理,目前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但首先可以明確的是,企業如果按照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必須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的第一條(四)規定: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才可做稅前扣除。

但具體應該怎樣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呢?如果作為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稅務處理,461號文規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所得可直接計入個人當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雖未明確當期所得具體為何所得,我們暫理解是工資、薪金所得,也就是說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應和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稅,而不能單獨計稅。

在實操過程中,為降低涉稅風險,企業還需和主管稅務機關及時溝通,得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

四、結論

我國目前尚無一套系統完整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涉稅規定,35號文、902號文、5號文和461號文構成了現行稅法體系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三種方式(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的稅務處理規定,且相關稅收要素散落在各個文件規定中,4個文件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其實,我國最早出臺關于股權激勵的稅收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以下簡稱9號文),但該文件僅對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涉稅處理進行簡單的規定,且未明確適用范圍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

新三板企業為了吸收、穩定人才,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讓核心員工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是一種有效的方式。對于已經掛牌新三板的企業,是否可以視同上市公司適用35號文、461號文優惠的計稅方式,目前尚無明確稅收政策規定。但根據《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以下簡稱“49號文”)第六條規定: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

因此,已經掛牌新三板的企業如果有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且市值在股轉系統有著公開掛牌價格,計稅依據確認原則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稅規定,則可以根據49號文規定,咨詢主管稅務機關是否可以參照上市公司的規定進行個人所得稅涉稅處理。

股權激勵稅收政策范文2

關鍵詞:基金股權收益;稅收政策;高管激勵;風險管理;法律

中圖分類號:F81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4)05-0047-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5.10

為促進投資基金業發展,同時有效防范稅收風險,國外普遍結合投資基金特點,制定特別稅收規則。我國有關投資基金的所得稅政策仍停留于簡單比照個人投資者或者居民企業相關政策的層面,導致一方面有些投資基金面臨雙重征稅的沉重負擔,另一方面相當多的投資基金處于稅收征管盲區。其結果是既擾亂稅收秩序,又不利于投資基金業持續健康發展。因此,急需通過頂層設計,重構投資基金所得稅政策體系。下面,筆者就股權投資基金所得稅政策及收益風險控制,法律評判等問題提出系統探討。

一、股權投資基金的定義與分類

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包括企業各個階段的權益類投資,企業創業初期的股權投資例如天使基金(Angel Fund),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較為后期包括發展資本(development capital),私募投資(Private Equity)等。甚至還包括企業上市后的一系列股權投資。歐美等國在股權投資基金已有多年的發展經驗,產生出一批一流的大型公司。如貝恩資本、黑石集團、凱雷投資等,他們在中國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PE)主要指對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的,并產生收益率逐年上升,且現金流穩定,引入PE的資金多為企業上市做準備,在我國通常所說的PE多指為狹義的私募投資。

此外,需表明本文所闡述的私募股權投資(PE)與私募基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私募基金是指非公開發行的,向投資者募集資金進行管理的基金,其投資范圍主要是二級市場的證券。私募基金不在本文的探討范圍之內。

在私募股權投資(PE)中,搭建組織架構,籌劃稅收方案是投資人必須考慮的問題,并會對投資決策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對于投資者、投資管理者,投資收益最大化并及時兌現是終級目標,而尋求上市,做大投資基金規模;或在規模既定前提下,節省成本稅費、達到收益最大、模式最優是成功路徑的選擇;同時還要做好風險評估、合規合法性判別等。

二、IPO過程中股權投資基金的風險識別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2號),企業上市要進行三年的業績考核及合規性審核,其中稅務風險的可控是重中之重,同時上市主體應主營業務突出,這就會涉及業務重組、改制、資產注入、引入戰略投資者(合伙人)、吸引人才實施高管股權激勵、凈資產折股等一系列業務籌劃和稅收測算分析。

上市前公司股權架構的搭建也是IPO稅務管理的重要方面,尤其是涉及實際控制人是自然人(合伙人)或者非居民企業的情況,如何使未來退出及分配利潤時的稅務成本和稅務風險最低是值得研究的(見圖1)。

可見在IPO進程中,業務操作風險因素很多,其中最復雜、最關鍵的操作環節是業務重組。下面筆者僅對公司上市過程中三大考量因素所涉稅務風險進行剖析。

三、引進戰略投資者溢價投資的收益籌劃及政策風險

(一)投資收益的概念

根據我國2007年1月1日實施的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十條、二十七條之規定,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其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一般由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構成。

即:所有者權益=資產-負債=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

投資者(股東)可以對企業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但對不同會計科目,法人和自然人(合伙人)的權益分配所執行的所得稅政策是不同的。

(二)投資收益的分類與性質

分類:資本公積由兩部分構成,一是資本(股本、股票)溢價的資本公積;二是除資本(股本、股票)溢價外的其他資本公積。

性質:資本(股本)溢價的資本公積,是有限責任公司以資本溢價形成的;股票(股權)溢價的資本公積,是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形成的。兩者有區別。

對象:對法人與自然人(合伙人)分配對象不同,所得稅政策也不同。法人所得稅政策是非常明確的,股權(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投資方的計稅基礎不得增加,尚存爭議的是個人(合伙人)所得稅問題[1]。

就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后,個人股東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發了三個規范性文件:《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其基本精神是: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現行政策計征個人所得稅[2]。這里需強調的是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有限責任公司以資本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原來的自然人(合伙人)股東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的稅收政策剖析

第一,《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規定,資本公積科目核算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超出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額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即這個科目主要核算的是投資者的投入以及一些尚未真正實現的收益,而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主要是投資者的投入。

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對象是個人取得的所得,而所得至少應該體現為經濟力量的增加。用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只是轉股行為,其凈資產并沒有增加,或者說只是會計核算科目的變化。從這個角度說,個人股東并沒有取得實質上的所得,因此,不應該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

第二,如果對于這種轉股行為征收個人所得稅,那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規定,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但是,作為股息紅利項目征稅,其前提是企業必須產生稅后利潤,只有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稅后利潤性質的所得才能夠稱其為股息紅利。而資本(股本)溢價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東(合伙人)注冊資本,企業并沒有取得經營性收益,故不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三,如果對轉股行為征收個人所得稅,從本質上是屬于對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征稅,資本金并不屬于所得稅的征收范圍,資本金是產生所得的基礎,對資本金征稅是嚴重違背基本的所得稅征收規則的,換個角度說是在抑制投資。這一點企業所得稅的政策法規已經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同屬于所得稅的范疇,其基本的征收機理應該是一致的,企業所得稅對于這種轉股行為是不征稅的,那么個人所得稅亦不應該征收。

第四,目前這種行為主要存在于成長型企業,以高新技術企業居多,主要是自然人利用一些高新技術進行創業的風險企業,未來上市大部分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中小板。這些企業由于自身的規模小、能夠掌握的資金等社會資源有限,為了上市謀求更好地發展,很多都是要引進風險投資或者私募投資的(即VC或者PE),有了專業投資機構的幫助,這些企業的上市之路才能夠走得稍微順暢[3]。從目前實際情況看,能夠上市成功的企業是少數,如果在企業轉股之時就要求這些企業創始人先拿出一部分現金去繳稅,這可能會讓這些創業者面臨很大的資金壓力,未來上市前途未卜,如果上市失敗,將股權轉讓、減資撤資及企業清算,對于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還能及時退還嗎?從這個角度來說,在轉股之時征收個人所得稅,是嚴重地抑制了創業熱情[4],與我國政府正在大力倡導的科技創新、調整經濟結構、改變經濟增長方式的宏觀政策是背道而馳的。

筆者認為,對于這種轉股行為,個人所得稅的處理應該比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處理,即轉股時不征稅,但計稅基礎不增加。但在未來轉讓股權(票)取得收益時一并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既促進了投資創業,又考慮了納稅人的實際負擔。

四、公司上市前對高管股權激勵的稅收風險與處置

企業上市成為公眾公司,穩中求進,人才是關鍵。上市前企業按照慣例,一般采用高管股權激勵優惠。即原有自然人股東將其持有擬上市公司的股票無償劃轉給公司現役的高管,激勵其為上市目標更加努力工作。這里會涉及原有自然人股東(以下稱“原股東”)捐贈股份與接受股權的高管(以下稱“高管”)無償接受股權捐贈的個人所得稅問題[5]。

(一)原股東辦理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依據

個人所得稅是對所得征稅,未取得所得不征稅?!秱€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對于所得做出了界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原股東沒有取得任何的經濟利益,不應該有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

在簽訂無償轉讓協議前,原股東(或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企業)應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并與主管稅務機關確認股權交易的初始成本,索取無償捐贈免稅證明,有效降低稅務風險并完成工商變更事項。

(二)高管辦理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依據

高管無償取得股權,按法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所得的“性質”如何判別:一是認為屬于其他所得范疇;二是認為屬于財產轉讓所得范疇;三是認為屬于工資薪金所得范疇。由于所得性質的判別直接決定稅率標準的確認,從而影響稅款的多少和征收方式。風險級別極高,務必防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的規定,其他所得應該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從慣例上說,如果一項所得作為其他所得繳納個稅,需要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政策給予明確規定。因此,在確認其他所得時,稅務機關要特別慎重,應遵循“不列舉不納稅”的原則。納稅人也應維護自身的權益。

1.高管取得股權所得時的稅務風險處置

高管從原股東無償取得股權,是屬什么性質的收入?如何申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曾對類似問題作出規定,雇員從其雇主以低于市場價取得的股票等有價證券,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可以分六個月計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6]。

現實征管中,如何核算稅基呢?!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規定,員工以特定價格取得公司的股票期權,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可比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計稅,按12月分攤,并找出對應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8號]文件明確了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激勵對象)進行的長期性激勵。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7]。股權激勵員工的收入可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這就從對應關系上明確了上市公司高管無償(或低價)取得的股權激勵收入是屬工資薪金所得。那么,未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屬于什么性質的收入,仍未解決!

從有償的角度分析,有人認為: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勞務所得,且是雇員在付出勞動后,在相對固定的時點上、以固定標準分期所得。而不是預先一次所得。

而未上市的公司,其高管無償取得的股權是一次性所得,且是憑借個人的知識技能取得的(相當于知識產權的技術入股),從股票(上市)屬于“金融產品”范疇看,它更多屬于“財產性質”;那么,未上市的股票(權)屬不屬于“金融產品”?屬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屬不屬于知識產權專利技術所得?此屬政策空白點,還有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下文明確。

2.高管取得股權后發生轉讓行為的稅務風險處置

在股份公司IPO之前,如果高管發生股權轉讓,因為此時公司股票還不能在公開市場上交易,確切地講還是公司股權,按現行稅收政策,股權轉讓是不征營業稅的,只征收所得稅。同時,如認定高管無償取得的股權激勵是屬工資薪金所得,而工資薪金所得不交營業稅,只交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國稅函[2000]96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均規定,轉讓股權不征收營業稅。但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屬于金融商品?各方認識不一,筆者認為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不是可以隨意流通的,不是在公開的交易平臺上公開銷售的,發生轉讓需要履行民法上的一系列要件,因此,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行為不屬于營業稅中所稱的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要注意政策實施的三個時間節點:(1)2009年1月1日之前,舊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只有金融企業轉讓金融產品才繳營業稅。(2)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以前,新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不僅是各類金融機構買賣金融商品要繳納營業稅,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金融商品也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8],且只能按金融產品大類核算分別繳納,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各大類收支不能相互抵扣;(3)2013年12月以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63號)《關于金融產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公告》明確規定: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未來公司上市成功,高管持有公司的股權在解禁前屬于限售股,目前稅收政策對于轉讓限售股是否征收營業稅的政策不是很明確。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9]。此規定并不包括轉讓限售股的情形。此政策風險點應特別注意。

在現實經濟活動過程中,困擾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最大問題是:營業稅是按買賣差價計征、所得稅是按應納稅所得額計征,那么限售股的原值如何去確定是關鍵。是無成本還是以取得限售股時的市場價格,或是按溢價投資實際取得價格作為限售股的原值,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

特殊處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券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中作出規定,個人持有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形成的擬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個人應委托擬上市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供有關限售股成本原值詳細資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對該資料出具的鑒證報告。逾期未提供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10]。此政策風險是納稅義務人特別要注意的。

五、上市前改制凈資產折股的個人所得稅問題處置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2令)第八、第九條規定:“發行人應當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并規定在主板上市折股股數不應少于3000萬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61號)規定,在創業板上市折股股數不應少于2000萬股。

企業上市前的整體改制,雖然企業的組織形式由有限責任公司變成了股份有限公司,但原來的會計主體和稅收主體的資格還是繼續延續的。

凈資產是屬企業所得,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資產,即所有者權益。凈資產折股業務的稅收處理,現實征管上可以分兩步處理,第一步視同股東對原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進行清算,分回其按照持股比例計算出所享有的所有者權益,即收回初始投資成本以及有限責任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形成的留存收益;第二步是再投資業務,即股東將分回的凈資產再投資到股份公司中去。個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分回收益,當然就要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了,視同取得了股息紅利分配,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分兩步走的操作方式,是有國家稅務總局規范性文件和中國證券會有關規定作為支撐的,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議決議通過后,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繳。

對于凈資產折股業務,除原有限責任公司由于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外,以原有限責任公司的未分配利益和盈余公積等轉股的,個人股東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沒有爭議的。即凈資產折股實質就是將原來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作為出資額發起成立了股份公司(視同分配)。股份公司出資額=∑各股東(原有限公司資本金+留存利潤)。因此,無論在折股時具體折了多少股,均應該按照原來有限責任公司全部的留存收益作為計征個人所得稅的依據(原有限公司資本金不能征稅)。

雖然凈資產折股個人股東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沒有爭議的,但是由于這些個人股東尚未取得可供納稅的現金流,按照國家的政策規定去納稅,無疑會給這些個人股東造成很大的資金流壓力,且這種凈資產折股業務一般涉及的金額又比較大,這些個人股東如要及時完稅必須另外籌措資金。一旦上市成功,股東們即使另外籌措的資金繳納稅金也能夠通過限售股解禁后的拋售取得充裕的現金流得以彌補,但是,如果未來上市失敗,被投資的股份公司貶值,或者未來以低價轉讓股權的,那么個人股東很可能會出現多繳稅的情形,在當前的政策和稅收實踐環境下,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很難辦理退稅的[11]。由于這兩種情況的出現,一些個人股東對凈資產折股業務繳納個人所得稅產生了很大的畏難情緒,紛紛想辦法緩繳個人所得稅,各地政府為了支持上市工作,也出臺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處理辦法,總的來說就是凈資產折股改制時暫不納稅。

各地政府與職能機構,為了加強金融服務,扶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對列入證監局擬上市輔導期中小企業名單的企業,將非貨幣性資產經評估增值轉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為股本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在取得股權分紅派息時,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這種地方性規定,由于缺乏國家層面的政策依據,在財政部專員辦的審計、國家稅務總局的督查內審及稽查中,存在被查補稅款的案例,企業收益風險仍不可忽視[12]。

在凈資產折股業務中,如涉及紅籌股在香港上市,根據香港證券業相關法律規定,需要把自然人(合伙人)股東變更為一人有限公司。這時個人股權發生轉讓(由自然人個人有限公司),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需繳稅股東也缺乏現金流,這是現行稅法盲點?,F實征管中,各地執行各異。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收益風險、政策風險都很大。

參考文獻:

[1]魏志標.合伙制PE基金所得稅相關問題研究[J].中國律師,2013(12).

[2][4][5][12]張學勇.私募股權投資稅收政策探討[J].稅務研究,2010(6).

[3][6][8]張學勇.私募股權基金[J].2010(6).

[4][7][9][11]匯衡律師事務所.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稅收政策淺析[J].私募基金法律述評,2011(3).

股權激勵稅收政策范文3

關鍵詞:全流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經營者

股權激勵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的美國,在80~90年代得到了迅速發展。其產生的背景主要是著眼于解決股東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矛盾,建立對經營者的長期激勵機制。股權激勵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公司經營者實施的中長期激勵。這種激勵使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持有股權,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享受股權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股權激勵已被廣泛應用于國外股份制企業的管理實踐中并成為對經營者長期激勵的主要方式,在高科技企業中更是大量使用,其中使用范圍最廣和激勵效用最強的是股票期權制度。

缺乏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是長期困擾我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展的一個難題。股權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為我國資本市場和上市公司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機遇,也為解決難題提供了有利時機。

一、全流通時代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意義

(一)解決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經營者長期激勵不足的問題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多是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由于體制原因及歷史遺留問題,經營者激勵一直是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薄弱環節。目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對經營者的激勵主要有兩種方法:一是沿襲計劃經濟時代的手段,采用國家控制的薪酬制度;二是采用年薪制、工效掛鉤等制度。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控制的薪酬制度早已不適應時代的發展,雖然年薪制等薪酬制度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激勵了經營者,但是這一制度仍是注重經營者的短期行為和短期效益,無法將經營者的努力與公司的長期發展聯系起來,從而導致經營者的長期激勵不足。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多數上市公司把經營者的利益與上市公司發展和股東的利益結合起來,可以對經營者起到很好的激勵作用。

(二)降低了成本,極大地提高了經營者努力工作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委托―理論認為,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兩權分離,即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股東和經營者之間是委托―關系。作為委托人的股東追求財富最大化,而作為經營者的經理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兩者目標不一致,經營者在過程中容易產生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容易利用手中的控制權不惜損害股東甚至公司的利益為自己謀利。作為公司所有者的股東,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降低“成本”,就必然會通過設計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來控制經營者的行動。股權激勵的實施,使經營者在持股期間角色由被雇用者轉變為所有者與被雇用者的雙重角色,而公司所有者的身份又使經營者的利益與股東的利益趨向一致,經營者不再是只為股東和公司的利益服務,更是為自己的利益服務,這一轉變無疑會極大地提高經營者努力工作的主動性與積極性。

(三)有利于低成本吸引優秀人才

經營者作為社會的稀缺資源,公司委托人要使用這一資源就必須支付高額的成本。在傳統的工資與獎金的激勵制度下,公司要耗費大量的現金加重了公司的現金負擔。股權激勵避免了現金報酬激勵的弊端。在股權激勵機制下公司則可以使用多種激勵方式對經營者給予獎勵,股東的激勵成本為經營者從股價上漲中與所有者一起分享部分資本利得的權利,減少了現金的流出。這樣,現有股東可免于承受昂貴的直接激勵成本,從而可以將節約下來的寶貴資金投入到生產過程中,提高公司的核心競爭能力。

二、目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障礙

(一)股票市場不成熟

股權激勵作用的實現最終是通過公司價值的提高、股價的上漲反映出來的。經營者通過自己的有效努力,實現了公司的價值目標,提高了公司的經營業績,其表現就是股價的不斷攀升,經營者也相應地獲得自己的股權激勵收入。而股價的有效性是以成熟和規范的股票市場為前提條件的,我國股市目前至多算是弱勢有效市場,總體功能薄弱,股價背離真實價值現象比較嚴重,還不能完全反映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獲取自己的預期收益,經營者很有可能放棄經營努力,利用不對稱的信息參與股市投機哄抬股價,從而使股權激勵機制失去其應有的作用。

(二)缺乏科學完善的業績評價體系

國外上市公司一般用股票價格作為評價經營者業績的指標。我國的上市公司包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仍多采用財務會計指標作為業績評價指標,而盈余管理為經營者獲取個人利益提供了一條有效的途徑。另一方面,由于股票市場的不完善,股票價格并不能完全反映公司真實的經營狀況和經營者的經營業績。在經營者付出艱辛努力,股價不升反降的情況下,如果單純以股價來評價經營者的經營業績勢必會有失公允,并且還會嚴重挫傷經營者的積極性,甚至還會加重在職消費等腐敗行為的惡化。只有建立科學完善的業績評價體系,對經營者的經營業績做出公正的評價,才能充分發揮股權的長期激勵作用。

(三)稅收政策和會計制度不健全

在稅收問題上,對于應用較多的股票期權國際上流行的做法是根據不同種類的股票期權采用不同的稅收規定。在美國,股票期權根據是否享有稅收優惠政策分為激勵性股票期權和非限定性股票期權。公司一般會根據稅法的優惠,傾向于按公司的稅收規定來確定實行哪種股票期權和數量,以最大限度地照顧期權擁有者的利益。按現行的稅法,對股票交易除了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外,還對個人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由于所得稅率較高,因此,既加大了公司成本,也減少了股權激勵對象的實際利益,使股權激勵的作用有所削弱。

(四)缺乏成熟的職業經理人市場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經營者往往不是通過市場來進行配置的,而是通過行政方式來任命,經營者的去留與其業績不具有直接相關性。正如經濟學家張維迎教授所言,成熟的職業經理人市場的建立,能夠加大在職經營者的外部競爭壓力,激勵經營者努力提升公司的價值。如果經營者不能提升公司的價值,就會被更為優秀的經營者所替代,并且其在經理人市場的價值也會大幅貶值。因此,改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經營者行政任命的方式,建立成熟的職業經理人市場是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主要保證。

(五)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經營者約束機制不健全

從理論上講,占支配地位的股東擁有對公司的控制權,由于他們所占份額較大,較之其他股東他們更有動力來監督和激勵經營者,使經營者的行為滿足股東利潤最大化目標的要求。然而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由于國有資本投資主體的不確定性,所有者往往被支解,造成了“所有者缺位”。在此之下,作為國有資產代表的各級政府主管并不能直接分享企業成長所帶來的好處,因而缺乏激勵經營者的積極性。除此之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有近半數公司的董事長是由總經理兼任的,并且公司中存在大量的內部董事,從而使得股權激勵方案變成了董事會自己激勵自己的方案。

三、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對策

(一)規范股票市場運作

股權的激勵作用需要通過市場對經營者努力程度信息的有效傳遞才能實現。現在我國的股票市場是一個弱勢有效市場,股票的價格還不能客觀反映公司經營者的經營業績。因此,應從觀念、政策、制度等多方面著手來規范股市,努力形成一個理性的股票市場,以保障信息傳遞的有效性。同時,應加強股權激勵信息披露的監管,包括信息披露的內容和信息披露的時機。公司應充分披露股權激勵的實施對象、實施的定價、實施的范圍等信息,并對信息披露的時機進行嚴格控制,做到有章可循,避免經營者通過操縱股價和信息披露時機來間接增加個人的收益。

(二)建立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

股權激勵是根據經營者的努力程度和經營業績而確定給其報酬多少的一種激勵機制??茖W的業績評價標準將為股權激勵實施提供一個度量的尺度。首先,考核評價標準應具有客觀、公正、易于操作的特點;其次,確定評價指標體系應包括的內容,如公司的利潤增長率、凈資產收益率、資產保值增值等等;再次,綜合評價公司經營者的業績除了要考慮財務指標,還要考慮非財務指標。像經營者的敬業程度、員工對經營者的滿意程度、經營者經營期間為公司創造的社會價值等;最后,從長期來看,隨著股權激勵實踐的不斷深入,可以邀請獨立、公正的中介公司參與進來,構建一套更為科學完善的經營績效評價體系,客觀地評價公司的經營業績。

(三)加強稅法和會計制度的建設

對于股權激勵引起的公司稅務和個人所得稅問題,國家稅法應做出相應規定,適當給予優惠政策以引導股權激勵的實施;作為完整的股權激勵的一部分,相關的會計準則也應盡早制定,并要為股權激勵制定一套匹配的稅法和會計制度。

(四)加快建立競爭的職業經理人市場

為了促進股權激勵的有效實施,應深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改革,改變經營者的聘任機制,由行政命令機制轉向由市場引入機制,加快職業經理人市場的培養。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建立以公平、公開、競爭的經理人選拔和聘用機制,使優秀人才能夠脫穎而出,從而促進高素質經理隊伍的快速形成和發展,為推進股權激勵創造良好的條件。

(五)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經營者激勵機制建設的必要基礎,其重要內容是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三會”相互制約的法人治理結構。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首先應針對“所有者缺位”,明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實體,以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其次,應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董事會領導下的薪酬委員會,以專門研究董事與經營者考核的標準,研究和審查董事、經營者的薪酬(包括股權激勵)政策與方案;再次,保持監事會的獨立性。

參考文獻:

1、陳文.股權激勵與公司治理法律實務[M].法律出版社,2005.

2、劉媛媛,袁旭,齊鵬.股票期權何以激勵高管[J].觀察家,2006(9).

3、張煜.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問題研究[J].現代管理科學,2005(10).

4、張維迎.企業制度必須解決兩個問題[J].經濟學消息報,1994(1).

股權激勵稅收政策范文4

[關鍵詞]股權激勵 信托 員工持股

一、研究背景及文獻回顧

股權激勵是指職業經理人通過一定形式獲取公司一部分股權的長期性激勵制度,起源于公司制中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產生的委托問題,目的是使經理人能夠以站在股東的視角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

股權激勵制度于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在美國開始流行,20世紀90年代初引入我國并得到推廣。作為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股權激勵在我國發展迅速,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健全。2006年1月1日,中國證監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2月中捷股份成為首家真正意義上的股權激勵公司。從此,我國拉開了股權激勵的序幕。2008年證監會頒布的《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文件規定,高管在行權期內上市公司業績不得虧損,監事不能參與股權激勵,其次,對于股權的預留也有新規定:如無特殊原因,原則上不得預留股份;確有需要預留股份的,預留比例不得超過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數量的10%。目前我國企業股權激勵的實踐情況,從行業分布來看,我國的股權激勵制度大多存在于急需高級人才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激勵模式上看,股票期權是主流,而且相似度很高。

由于我國股權激勵機制起步較晚,資本市場的發展也不成熟,我國股權激勵機制還存在激勵指標選取不當、行權價格設置不合理、效率低下、上市公司高管操縱股權激勵、利用股權激勵“快速造富”以及股東贈予的股權激勵費用在會計處理上尚無規定等諸多問題,而這些問題也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學者進行研究。國內的研究發現,高管年齡和公司接受股權激勵的可能性存在很強的正相關。然而另一部分學者認為,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比例越高,與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相關性越差。李增泉(2000)的研究發現,經理人員持股比例與企業凈資產收益率之間無顯著相關關系,因而認為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經理人員的持股比例都比較低,難以發揮應有的激勵作用。向朝進和謝明(2003)分析發現,經營者股權對企業價值不存在顯著影響。劉英華、陳守東和那銘洋(2003)研究發現,經營者股權與企業績效既不存在相關關系,也不存在區間效應。顧斌和周立燁(2007)研究發現,實行股權激勵后,大部分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在排除了行業因素后,業績都沒有得到顯著的提升,這說明實行股權激勵是基本無效的。

從實踐來看,我國的股權激勵發展也并不太理想。從2006 年至2010 年底滬深兩市有186 家上市公司,曾經先后提出過股權激勵草案,但是付諸實施的并不多,分別只占到滬深兩市全部上市公司的9.62%、4.5%,可見我國上市公司對于股權激勵制度的使用程度并不高,而且在實施股權激勵的88 家上市公司中,股權激勵的總股數占當時總股本的比例在5%以上的只有34 家,不到樣本公司的一半,而激勵水平在1%以下的就有14 家,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現在的股權激勵水平并不高。

由于我國在股權激勵上正處于起步階段,現行的股權激勵制度存在的種種問題,使其無法達到股權激勵員工為公司多做貢獻的目的,上市公司的監事也無法享受股權激勵的好處,降低了監事維護公司利益的動力。這些問題嚴重制約著股權激勵對于員工的激勵作用。因而,運用信托來彌補現行制度缺陷是一個選擇。但是,我國信托業在股權激勵方面的經驗并不豐富,因此本文進行相關股權激勵信托的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當前股權激勵機制的不完善帶來諸多問題

股權激勵有激勵員工的作用,有效利用股權激勵,能調動員工積極性,實現企業的良性發展。但在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時,卻存在著諸多問題和障礙,影響著股權激勵積極作用的發揮。目前市場采用股權激勵的方式有很多,如公司回購股份、員工代持股、工會持股、設立持股公司等。公司回購股份顯然無法滿足股權激勵計劃的長期性要求;工會持股最大的問題在于工會是一個非營利性組織,由其代為持股與工會的非營利性目標相沖突;我國目前尚不允許設立類似于美國投資公司那樣操作簡便的殼公司,采用股份公司代持股的形式在實踐中也沒有多大可操作性。本文通過對股權激勵的深入研究發現如下問題:

1.稅收無優惠。我國目前對于股權激勵并無特殊的稅收優惠措施,加上對激勵對象持有的股票有禁售期等限制,從稅收成本看,股權激勵并不比工資收入更具有吸引力,股權激勵稅收政策的不合理降低了股權激勵的吸引力。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激勵對象在出資購買股票時已經付出了巨大的資金成本,在行權時又繳納高額的個人所得稅,必然給其帶來雙重資金的成本壓力;(2)由于在行權環節激勵對象并未獲得實現的現金收益,如果公司股票一路下跌,不僅要承擔股票價格下跌所造成的損失,還必須承擔由于股票下跌帶來的多繳個人所得稅的損失;(3)激勵對象如屬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還同時要遵守每年轉讓不得超過25%的規定,這樣導致激勵對象很長時間難以收回成本,在實踐中很多激勵對象行權資金往往是都過借貸籌集的,這樣進一步增加了激勵對象的資金成本。

2.備忘錄出臺引發監事辭職。備忘錄出臺以后引發了不少公司的監事辭職。“備忘錄2”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此備忘錄出臺后,部分擬推行或已推出股權激勵草案的公司出現公司監事辭職現象。金智科技(002090)一監事于2008 年3 月27 提出辭職。上市公司監事主要是對公司財務、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等行使監督職能,“備忘錄2”的出臺使上市公司監事出現變動,使監事的監督職能無法正常行使。

3.預留部分的授予對象對于廣泛。在備忘錄出臺之前,一般公司都有部分預留股份,以備新進公司的高級管理人才及技術人才之用,備忘錄出臺之后,公司為響應備忘錄號召,一般將預留股份取消,將這部分股份明確到個人。備忘錄 2號規定:公司如無特殊原因,原則上不得預留股份。從部分公司修改后股權激勵預案來看,不少非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人技術(業務)人員成為了激勵對象。如公司僅因為符合備忘錄要求而使非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成為了激勵對象,無法體現股權激勵的激勵作用。

4.股權激勵與重大事件間隔期較長?,F有的股權激勵機制中重大事件的間隔期較長。備忘錄 2 號規定:上市公司發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期及履行信息義務完畢后30 日內,不得推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而所謂的“重大事件”一般為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事項,此等事項從開始籌劃到辦理完畢,一般歷時較長,有不少公司因與股權激勵預案推出時間沖突,不得不取消股權激勵預案,使公司缺乏應有的激勵機制,無法吸引高級管理人才及技術人才。

三、股權激勵信托對當前股權激勵機制的改進

員工持股股權激勵信托(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Encourage Trust,ESOET)是指將員工買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給信托機構管理和運用,退休后享受信托收益的信托安排,交給信托機構的信托資金一部分來自于員工的工資,另一部分由企業以獎金形式資助員工購買本公司股票。 企業員工持股信托的觀念與定期小額信托類似,其不同之處在于企業員工持股信托的投資標的為所服務公司股票,且員工可額外享受公司所相對提撥的獎勵金,但是員工一旦加入持股會,除退休、離職或經持股會同意,不得將所購入的股票領回。

股權激勵信托的一般運作模式為(如圖1):

①第一步:目標公司員工以不同的方式,將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②第二步:信托投資公司以股東的身份,將信托資金注入目標公司;③第三步:信托公司依據與委托人事先約定的條款,代表受益人(或委托人)行使股東權利,并依法獲取公司紅利;④第四步:員工從信托公司領取信托收益。(若存在借貸合同,信托公司會用股權收益先用于清償信托借貸。)

當然,根據不同的企業各自不同的特點和目的,又可以設計出不同的利用信托工具來解決員工持股的方案。托法

ESOET流程圖

圖片來源:根據資料自己整理繪圖。

股權激勵信托方式能夠解決當前股權激勵

1.合理避稅或減稅。針對當前股權激勵中存在的稅收問題,可以采用信托方式來解決:企業可聘請信托公司操作股權激勵方案,規定激勵對象授權公司委托信托機構所管理的信托財產將獨立開戶和獨立核算,每一年度股票激勵計劃作為一個獨立的信托計劃,依該年度計劃提取的激勵基金所購入的股票將分設獨立的股票賬戶,信托機構在規定期限內將本計劃項下的信托財產過戶至激勵對象個人名下,其中股票以非交易過戶方式歸入激勵對象個人賬戶。

信托具有風險隔離的作用,其信托受益轉到個人賬戶,可以達到合法避稅的效果,同時,股票也不增收資本利得稅,所以股票增值部分本身是可免稅的。我們可以將激勵基金設計為一種信托產品,通過信托產品購買股票,獲得收益,只要不變成直接收入,都可以根據要求設計避稅方法。這樣,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方案只需要交納信托管理費用,而達到合法避稅的效果。

2.避免或減少監事辭職。因為在“備忘錄2”中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因此對公司監事直接進行股權激勵是行不通的。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借助信托公司,以該信托公司的名義而非該公司的名義,將股權激勵所得過戶到該公司監事的個人賬戶中,這樣在對公司監事進行有效股權激勵的同時,避免了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3.縮小預留部分的授予對象范圍。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通過運用信托,將預留股份轉移到信托受托人手上,就可以不受此規定限制,將股份預留以備激勵新進公司的高級管理人才及技術人才之用,從根本上避免了預留部分的授予對象對于廣泛的問題。

4.縮短股權激勵與重大事件間隔期。針對股權激勵與重大事件間隔期較長的問題,可以通過信托來解決,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這樣就可以避免限制,由受托人來很好的幫助委托人處理股權激勵預案。信托財產的股票在歸屬后計入激勵對象個人賬戶的股份屬個人持股,享有股東應享有的一切法定權益。

四、信托持股的優勢

我國的《信托法》從2001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信托法》界定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具有兩個重要的法律特征,一是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二是信托財產相對獨立,既區別于委托人的其它財產,亦區別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信托獨具的法律特征,才使信托工具在解決員工持股遇到的主要障礙與問題上有獨到的價值。

1.信托參與解決持股主體法律障礙問題。通過資金信托的形式,委托人將所有權讓渡于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集中投資,突破了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不得超過50人的限制,從而解決了持股主體人數限制的問題。運用信托財產的相對獨立性,信托公司是以自身的名義對外進行投資,從而解決了一般性公司持股模式受凈資產規模限制問題。同時,也規避了一般性公司持股模式面臨的持續經營問題。

2.信托杠桿解決融資渠道與風險問題。ESOET模式,實質上是在信托公司與目標公司員工之間設立了兩層關系,一層是由信托公司將資金借貸給目標公司員工,訂立資金借貸合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目的在于解決目標公司員工資金不足的問題;一層是目標公司員工將借貸資金連同自有資金一并委托信托公司管理,訂立資金信托合同形成信托關系,解決了融資風險與收益不對應問題,降低了資金借貸的風險。

3.信托屏蔽作用降低操作風險。信托關系是私法領域民事關系,信托關系是保密的,信托公司成為ESOET中的法律主體,實際受益主體的員工可以不被披露出來,這樣使目標公司在實施ESOET過程中回避了不少來自政策、道德、經濟上的風險。如果信托公司與目標公司員工之間設立了資金借貸與信托兩個合同,員工就把股權收益權保留在信托公司用于清償借款,這樣又比較簡單地解決了雙重納稅的問題。

4.優化目標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信托公司介入優化目標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信托持股有助于解決員工雙重角色所造成管理上的困惑,企業與員工股東不直接發生關系,改由信托公司專業人員代行表決權,有利于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有助于優化目標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

5.信托合約化解受益人變更手續復雜問題。由于受托人是統一的權益代表,因此受益人的轉讓完全可以依據信托合同規定的內部協議,內部完成受益人的變更,從而減少了股東必須進行工商登記變更的繁雜手續,以及與《公司法》和現行有關法規的沖突。委托人與收益人分離,還可以很好解決股權轉贈、繼承問題。

五、股權激勵信托前景展望

自2006年中國證監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以來,據目前有限的資料來看,我國市場僅有萊茵置業與阿里巴巴兩家公司實施了股權激勵信托計劃。股權激勵信托方案的提出可以很好地解決稅收問題、備忘錄出臺引發監事辭職、股權激勵與重大事件間隔期較長、預留部分的授予對象對于廣泛等其他方案中常出現的重大問題,并且具有利用信托杠桿解決融資渠道與風險問題、解決持股主體法律障礙問題、隔離降低操作風險、優化目標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簡化信托合約化解受益人變更手續等各方面的優勢,因此,信托是解決我國股權激勵問題最優的可行辦法。

參考文獻:

[1]王淑敏,齊佩金. 金融信托與租賃(第二版)[M]. 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01;

[2]李增泉. 激勵機制與企業績效:一項基于上市公司的實證研究[J].會計研究.2000;

[3]中國信托法律網、中國信托金融網.http:///

[4]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 股權激勵有關備忘錄1號,2號,3號.2008;

[5]向朝進,謝明.我國上市公司績效與公司治理結構關系的實證分析[J].管理世界.2003;

[6]楊亮.中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的現狀及改進建議[J].遼寧大學學報.2007年第4期;

[7]劉英華,陳守東,那銘洋.經營績效與高級管理層報酬和所持股份的靈敏度分析[J].工業技術分析.2003;

股權激勵稅收政策范文5

下面對當前我國上市公司,主用的薪酬激勵體系的稅收問題和籌劃思路,逐一進行分析。

一、業績股票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業績股票是股權激勵的一種典型模式,指在年初確定一個較為合理的業績目標,如果激勵對象到年末時達到預定的目標,則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獎勵基金購買公司股票。業績股票的流通變現通常有時間和數量限制。激勵對象在以后的若干年內經業績考核通過后可以獲準兌現規定比例的業績股票,如果未能通過業績考核或出現有損公司的行為、非正常離任等情況,則其未兌現部分的業績股票將被取消。

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在業績股票激勵模式下,第一,如果公司核心員工得到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票,如為干股,即僅根據所授予的股份參與分紅的權利,在干股的授予當期,核心員工不用確認工資薪金所得的實現;待到公司分紅時,確認紅利所得的實現,按20%的稅率由公司代扣代繳。自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第二,如果公司核心員工得到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票,如為擁有表決權的,暫時封存的股票,在股票授予的當期,被授予人應按照不低于每股凈資產的股票當前市價,確認工資薪金所得的實現。由于業績股票具有年薪或年終獎金的雙重性質,實務中可以根據現行稅收政策進行稅收籌劃安排;待到公司分紅時,確認紅利所得的實現,按20%的稅率由公司代扣代繳。第三,如果授予人將所持有的股票流通變現,則在變現的當天確認財產轉讓所得,我國目前對個人買賣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

二、股票增值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股票增值權是指公司給予激勵對象一種權利:經營者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股價上升所帶來的收益,但不擁有這些股票的所有權,自然也不擁有表決權、配股權。按照合同的具體規定,股票增值權的實現可以是全額兌現,也可以是部分兌現。另外,股票增值權的實施可以是用現金實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來加以實施,還可以是現金和股票形式的組合。

第一,公司員工獲取股票增值權時,因其沒有收益的實現,不用確認所得的實現。第二,當公司員工獲取的股票增值權實現時,根據實現方式,確認“工資薪金”所得的實現,由于股票增值權的實現具有年薪或年終獎金的雙重性質,實務中可以根據現行稅收政策進行稅收籌劃安排。由于可以設計兌現的比例,進而可以根據不同員工的收入特性,進行稅收籌劃的安排;另外,股票增值權的實施可以是用現金實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來加以實施,還可以是現金和股票形式的組合。

1.如以現金實施,則應在實施的當天確認“工資薪金”所得的實現,按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計繳個人所得稅。即便如此此方案的稅負仍然比較高,員工的稅后所得較低。

2.如折合成股票來加以實施。則應在實施的當天按股票的市場價格,按“工資薪金”所得確認收入的實現,計繳個人所得稅,稅負較高,員工的稅后所得較低;但該員工買賣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可以彌補一部分稅金支出,提高員工的稅后所得。

3.如以現金和股票的組合形式實施,則可以大大提高稅收籌劃的適應性。

三、股票期權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股票期權作為公司給予經理人員購買本公司股票的選擇權,是公司長期激勵制度的一種。持有這種權利的人員可以按約定的價格和數量在受權以后的約定時間內購買股票,并有權在一定時間后將所購的股票在股市上出售,但股票期權本身不可轉讓。

在股票期權激勵模式下,按財稅[2005]35號文的規定計繳個人所得稅。由于在股票期權激勵模式下,收入的實現時間,實現水平取決于“行權日”、“行權日股票市價”和“授予價”的設計,稅收籌劃的空間較大。公司可以選擇有利的“行權日”、“行權日股票市價”和“授予價”進行籌劃。

四、虛擬股票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虛擬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種“虛擬”的股票,激勵對象可以據此享受一定數量的分紅權和股價升值收益,此時的收入即未來股價與當前股價的差價,但沒有所有權,沒有表決權,不能轉讓和出售,在離開企業時自動失效。

由于虛擬股票實質上是一種獎金的延期支付,虛擬股票兌現人應于兌現當天按其實際取得的收益全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業績單位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業績單位模式與業績股票模式完全相同,只是價值支付方式有差異,受讓人得到的是現金,而不是股票。在現有施行業績股票激勵模式的上市公司中,有部分企業由于對國內二級市場走勢并不看好,將激勵模式從業績股票改為業績單位的也有一些。相比而言,業績單位減少了股價的影響。

在業績單位激勵模式下,由于高層管理人員的收入是現金,應在收入現金的當期按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計繳納個人所得稅。可見業績單位激勵模式的稅收籌劃的空間比較小。

六、經營者持股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經營者持股,即管理層持有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并進行一定期限的鎖定。這些股票的來源由公司無償贈送給受益人;由公司補貼、受益人購買;公司強行要求受益人自行出資購買。激勵對象在擁有公司股票后,成為自身經營企業的股東,與企業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國內公司實行經營者持股,通常是公司以低價方式補貼受益人購買本公司的股票,或者直接規定經營層自行出資購買。

在經營者持股激勵模式下,第一,如果采用公司無償贈送給受益人方式,按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凡個人取得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一律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因此,受贈人應于股票登記日,按股票面值或股票市價孰高原則,確認工資、薪金所得的實現,按國稅發[2005]9號規定,計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二,如果采用先由公司補貼,受益人再行購買的方式,按照國稅發[1998]9號文的規定,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受益人從其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認購股票再行轉讓所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過在折扣或補貼較多時,可自其實際認購股票的當月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憋@然該方式的稅收負擔較輕。第三,如果采用受益人自行出資購買方式,只有公司分紅時,按“利息,紅利、股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可見經營者持股激勵模式的稅收籌劃的空間比較大。

七、延期支付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延期支付,是指公司將管理層的部分薪酬,特別是年度獎金、股權激勵收入等按當日公司股票市場價格折算成股票數量,存入公司為管理層人員單獨設立的延期支付賬戶。在既定的期限后或在該高級管理人員退休以后,再以公司的股票形式或根據期滿時的股票市場價格以現金方式支付給激勵對象。

在延期支付模式下,只有在激勵對象收到延期支付的薪酬時,確認所得的實現,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國稅發[2005]9號文規定的計稅辦法在一年中只能采用一次,所以在延期支付的當期,最好創造條件適用國稅發[2005]9號文規定的計稅辦法,否則激勵對象的稅負會比較高,將大大降低激勵對象的稅后所得??梢娧悠谥Ц都钅J降亩愗撘话爿^高,稅收籌劃的空間較小。

八、員工持股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員工持股的方式通常有兩種:一是通過信托基金組織,用計劃實施免稅的那部分利潤回購現有股東手中的股票,然后再把信托基金組織買回的股票重新分配給員工;二是一次性購買原股東的股票,企業建立工人信托基金組織并回購原股東手中的股票?;刭徍笤徠弊鲝U,企業逐漸按制定的員工持股計劃向員工出售股票。

股權激勵稅收政策范文6

?應在不斷完善相關體制和法規、改善和加強監管的同時,逐步擴大員工持股范圍,建立規范的員工持股制度,避免過去員工持股中的強制化、過度福利化、行為短期化傾向,讓員工持股真正發揮改善收入分配、提高企業績效的作用

許多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都經歷過收入差距拉大的情況。一些國家除了調節收入再分配、加大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還在初次分配領域開展創新。較多發達國家和轉軌國家不同程度地實施了員工持股。

西方國家的員工持股制度,主要包括針對員工的股權激勵計劃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員工退休福利計劃。員工持股是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員工有條件地分享企業利潤,使員工既擁有勞動收入,又獲得資本收入,將內部激勵、收入分配、養老保險等多個目標集于一體,產生了“一石多鳥”的效果。

如何提高我國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政策選擇多種多樣,實施員工持股就是其中之一。學習、借鑒現代西方國家的員工持股制度,總結、規范我國的員工持股,對于改善我國的收入分配、支持社會保障改革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起步偏差與立法缺失

中國現行員工持股與海外規范的員工持股有著很大差別,主要表現為:

強制化。有的企業以平均攤派的手段強制企業所有員工出資入股,出現職工持股上崗,勞動報酬被降低,其他合法權益被取消等現象,這顯然違背自愿入股的原則。職工的股東地位未得到應有的尊重,對于效益不好的企業,內部股更成為職工的一個包袱。

過度福利化。一些員工持股是伴隨國有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開始的。由于缺乏規范,許多國有企業的資產通過股份的形式被無償分配給經營者、職工,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行為短期化。多數員工股沒有限售條件,職工關心的不是本公司的成長,而是短期內是否可以變現盈利,公司上市后的職工股拋售行為較為普遍,很多省市出現了炒買炒賣內部職工股權證的黑市交易,員工持股沒有將員工與公司的長遠利益聯系起來。

形式化。有的國有企業為了應付上級單位或政府有關部門的檢查搞持股會。有的企業為了趕潮流,不管條件成熟與否,盲目推行職工持股制度。

非制度化。很長一段時間全國沒有統一的員工持股法規,有時候政出多門,有時候又無門出政。

2006年,國資委、財政部、中國證監會等出臺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等文件,對上市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前提條件、持股比例、審批程序、信息披露等都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2006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允許中國上市公司通過回購股份方式取得實施股權計劃所需股票。

目前,員工持股的立法仍然有待完善,員工持股的稅收、會計制度需要加以明確,非上市公司員工持股的相關規定仍然是空白,其他與員工持股相關的配套制度,例如信托制度有待健全。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的形式可以是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關于員工持股是否能從金融機構借款,《貸款通則》規定借款人不允許利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也明確了上市公司禁止從銀行融資用于股權激勵。

目前國內員工持股通常采用 “限制性股票”,主要操作方式分兩種:一是在公司達成預定財務目標的前提下,從每年的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轉入激勵基金,再用激勵基金到二級市場購買股份分配給職工;二是職工、公司共同出資到二級市場購買公司股份。

推行員工持股已有條件

從國外的經驗看,員工持股具有“一石多鳥”的積極效果。當前中國實施員工持股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表現為:

――員工持股有利于提高居民收入,優化收入結構。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增加居民的財產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包括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金融資產,以及房屋、車輛等不動產和動產。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居民的財產性收入要低得多。美國財產性收入占40%,90%以上的公民擁有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我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資性收入占70%。發展員工持股能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優化居民的收入結構。

――員工持股與社會保障相結合,有助于減輕社會保障的壓力,改善收入分配。社會保障具有調節分配功能。著名經濟學家克魯格曼的“養老金社會主義”理論就體現了養老金改善分配的思想。傳統的基本養老保險是不同被保險人(包括代際)之間的再分配,而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自愿為員工建立的養老保險,調節了企業和員工(被保險人)之間的收入分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正處于現收現付制向基金制轉軌的過程中,社會保障面臨較大壓力。西方將員工持股與補充養老保險體系有機結合的做法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全新的思路。借鑒美國的經驗,使員工持股成為一種有效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改變養老保險過分依賴國家的定式,同時也有利于調節企業和居民之間的收入分配,增加職工退休收入,提高社會保障的質量。

――員工持股有利于改善企業薪酬結構,穩定人才,提高企業競爭力。在一些人力資源作為主要貢獻力量的行業,如高科技、金融,這種需要顯得更加迫切。以金融業為例,隨著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內地業務范圍的擴大,中外資機構人才爭奪更加激烈。目前中資銀行的薪酬結構仍然是以現金為主,長期激勵不足,員工和企業缺乏聯系的紐帶。而進入國內的一些大型外資金融機構都實施了面向員工的股權激勵制度,成為他們爭奪人才的有力法寶。

中國已經具備了大力開展員工持股的條件。

相對于居民個人收入,我國政府和企業部門的收入增加較快。西方國家員工持股表明,員工持股本質上就是政府和企業讓渡一部分利益給個人,最終協調政府、企業、個人的收入平衡,但前提是政府和企業收入積累到一定程度。1997年至2006年,我國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占比從68.6%下降至56.4%;企業收入占比從13.1%上升到20.4%;政府收入占比從18.3%上升到23.1%。

法規框架初步形成。2006年出臺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等三個文件,以及《公司法》相關條款的修改,為上市企業規范實施股權激勵奠定了基礎。

資本市場逐步規范成熟。雖然員工持股并不像管理層持股那樣直接與股價掛鉤,但員工獲得股權和出售股權都是依據市場基礎定價,只有股票市場價格真正反映公司的業績變化,員工股權才能有效發揮激勵作用。隨著國內證券市場的成熟,上市公司與外界聯手坐莊、拉抬股價的市場操縱行為大大減少,員工持股價格更能反映公司真實業績水平。

走規范發展之路

中國應在不斷完善相關體制和法規、改善和加強監管的同時,逐步擴大員工持股范圍,建立規范的員工持股制度,避免過去員工持股中的強制化、過度福利化、行為短期化傾向,讓員工持股真正發揮改善收入分配、提高企業績效的作用。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選擇公司治理比較健全、經營規范的競爭性企業開展員工持股。員工持股是公司所有者用以激勵員工努力工作,提升股東價值的重要手段,因此,它首先必須掌握在所有者及其信任托管者――董事會手中,只有規范的治理結構才能保證所有者的利益不會被侵害。這就是為什么一些公司在介紹其激勵制度時都強調“不能自己給自己定薪酬”的道理所在。我國實行員工持股的企業應具備如下條件:產權清晰,股權結構比較合理;公司治理比較健全,人員、財務獨立,資產完整;信息披露真實,近期內無重大違規行為;已經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體系、建立與市場化的薪酬體系相適應的人事制度。對于一些受國家保護的行業、壟斷行業,推行員工持股要更為慎重,防止因員工持股形成新的分配不公。

員工持股主要發揮賦予持股員工收益權的功能。國外經驗表明,多數員工不喜歡伴隨著風險而來的收入波動,他們通常更多地顯示出雇員的心理,而不是企業家的心理,大部分員工并不具備決策所需的專業能力,過度參與決策會給公司治理帶來負效應。因此,應考慮參照美國ESOP股權在歸屬給員工之前不擁有投票權的做法,使員工持股主要發揮收益權的功能。

明確完善有關的稅收、會計制度。政府為相關各方提供稅收激勵是國外成功推動員工持股的主要經驗之一。在美國,政府從持股的員工、售股的股東、實行計劃的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的貸款銀行四個方面給予稅收優惠。我國的情況是,如果將上市公司作為購股主體,按照公司法規定,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股權歸屬時還要面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國家應對現行公司法、稅法有關條款以增補或解釋的形式進行調整,采用所得稅稅前抵扣、降低稅率等辦法來調動員工持股參與各方的積極性,制定合乎減稅條件的員工持股標準。會計處理辦法要穩定,在財務報表中設計、記錄及公開相關科目。

盡快出臺非上市公司員工持股的法規。我國現有法規僅針對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員工持股的立法仍是空白。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份缺乏流動性,也不像上市公司那樣有強制性信息披露要求,更需要監管部門的關注。在美國,對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ESOP信托基金在將股票歸屬給員工之前,必須請獨立的評估者按美國勞工部的規定進行評估;如果員工希望變現,公司有義務用當前公平的市場價格回購這些股票。這些措施有利于維護非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允價值,增強員工持股的積極性。

促進員工持股與養老保險體系的有機結合。當前我國的養老保險仍是“低水平、窄覆蓋”,并以現金交納的單一形式為主??梢钥紤]借鑒美國ESOP的經驗,通過稅收政策鼓勵員工將股份留在賬戶中直至退休,也可以借鑒美國401(K)賬戶的經驗,使員工股份成為員工養老金賬戶的資產,這樣就大大規避了員工持股的短期化傾向,使員工的股份財產和未來養老聯系起來,保障退休后的生活質量。

理順員工持股的監督管理體系。美國員工持股的監管涉及三個政府部門:國內稅務總署、勞工部(監管ESOP)、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股票期權)。在我國,國有企業實施員工持股,除了稅務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證券監管部門,還涉及財政部、國資監管部門。要協調這些部門的分工,明確監管職責,盡快理順企業開展員工持股的程序。

支持金融機構(券商、信托)及管理咨詢、專業調查、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開展有關員工持股的服務,明確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現有條件下,推行員工持股的效果還很難預測,只能采用試點的方式逐步推進。

因此,還應加強員工持股的研究和摸索,改善市場環境和制度環境,進一步發揮員工持股預期的積極效果?!?/p>

本文系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課題,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汪小亞對本文亦有貢獻

輔文:國外員工持股形式

  現代西方國家的員工持股,主要包括針對員工的股權激勵計劃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員工退休福利計劃。其作用體現在提高員工福利、緩和勞資關系、提高生產效率、支持社會保障改革、防止企業被收購,以及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等。

  歐盟委員會將歐洲的員工持股分為Profit-sharing和Employee Share Ownership兩大類,前者由公司出資,可以是現金分紅,也可以是股票、債券分紅;后者實際就是ESOP和員工股票期權,可以使用貸款,沒有持股比例限制,但是有“保留股權的權限”等限制條件。

  前社會主義國家的員工持股,主要是前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制度以及東歐、俄羅斯國有經濟私有化背景下的員工收購(Employee Buyout)。

  以當代美國為例,員工持股包括諸多面向員工的股權激勵計劃。2007年,這些計劃共計近2萬個,參與人次3000多萬。

  員工持股計劃(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ESOP)是美國主流的員工持股形式

  根據美國立法,ESOP和其他員工持股的最大區別就是可以借款購買公司股票。因此,ESOP分為借貸型 (Leveraged ESOP)和非借貸型 (Non-leveraged ESOP)。美國大部分公司都采用借貸型ESOP。公司先設立一個員工持股計劃信托(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Trustee, ESOT),ESOT由公司擔保向外部借款,按市場價格購買公司股票。購入的股票放于懸置賬戶(suspense account)內,該賬戶受到貸款機構的嚴格監管。ESOT利用持股獲得的利潤和公司ESOP的減稅部分歸還貸款。直至貸款全部還清,股票才能轉入員工賬戶。非借貸型ESOP不經過外部借款,而是公司面向ESOT增發股票,或者向ESOT捐入現金,ESOT用現金到二級市場購買股票。

  作為一種股權激勵方式,ESOP既有一定的優惠(貸款擔保、贈予、稅收支持等),又有一定限制條件。ESOP通常會設定“保留股權的權限”(vesting), 目的是將員工利益和服務年限掛鉤。

  員工股票期權(Employee Stock Option)

  1974年這一計劃得到美國聯邦和州政府的認可,從此開始了迅速發展。1981年美國國會引入了激勵性股票期權(ISO),并將激勵性股票期權與非法定股票期權(NSO)進行嚴格區分,實行不同的稅收待遇,這種股票期權體系一直沿用至今。

  此外,還有兩種衍生的股票期權激勵形式,即:可轉讓的股票期權(Transferable Stock Option,TSO)和股票增值權(SAR)。股票期權自出現以后就一直是美國大公司最常用的對高級經理人的長期激勵形式,但也有部分公司采用這一方式激勵廣大員工。

  員工股票購買計劃(Employee Stock Purchase Plans,ESPP)

  典型的ESPP賦予參加者在一定“授予期”末購買股票的權利(授予期一般為3到27個月并通常為半年的倍數),并普遍可以享受15%左右的折扣。ESPP要求員工使用自有資金購買股票,直接承擔相應的財務風險。施行ESPP的公司可以采用比較有利的會計處理。

  股票獎勵計劃(Stock Bonus Plan)

  這是公司將股票贈與員工,與非借貸ESOP的操作比較相似,主要區別在于法律規定它持有股權不能超過公司全部股權的一定比例,這點對ESPP也適用。而ESOP則沒有這個限制。

  利潤分享計劃(Profit-sharing Plan)

  這是雇主從公司所賺取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在每個財務年度結束時以現金或以股份形式向雇員直接支付,實際上是一種立即兌現的方式。

  401(K)計劃

  這是美國于1981年創立的主要針對企業、機構雇員的一種退休金計劃。員工和企業每月往賬戶存入一定資金,企業提供幾種不同的組合投資計劃供員工選擇,其中包括投資本公司的股票。

  西方國家實施員工持股也面臨諸多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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