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意見和管理辦法的區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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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意見和管理辦法的區別范文1

關鍵詞:消費金融公司;小額信貸;融資消費

一、消費金融公司發展背景

(一)消費金融公司的概述

消費金融是指為滿足居民對最終商品和服務的消費需求而提供的金融服務。理性的消費者為了實現效用最大化,居民消費者可能在當期儲蓄選擇未來消費,也可能在當期借貸預支未來儲蓄。消費金融正是在這種需求下孕育而生。消費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消費金融服務方式具有單筆授信額度小、審批速度快、無需抵押擔保、服務方式靈活、貸款周期短等獨特優勢,能刺激居民消費,增加有效需求。

(二)消費金融公司發展現狀

國務院近日出臺《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兑庖姟诽岢鲞M一步發展消費金融促進消費升級,逐步擴大消費金融公司的試點范圍,培育和壯大新的消費增長點。消費性金融公司是一類較為新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2009年,銀監會公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并圈定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開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消費金融公司誕生近三年間,一方面是外界對這一年輕的金融創新公司寄予豐富金融機構類型,拉動不同層次消費需求的厚望,一批試點消費金融公司信心滿滿;另一方面,消費金融公司作為專業化融資機構,關注中低消費者,在缺乏可供復制的既有模式下,各家消費金融公司都在探索適合自身的經營模式,包括在產品設計,流程以及風險控制方面以及國內目標消費群體均區別于其他金融服務機構,如何發揮自身特色,設計更為靈活的產品,提高目標群體的認可度都是亟待思考實現的問題。

二、在中國發展現狀的SWOT 分析

(一)中國發展消費金融公司的優勢

1.促進內需拉動經濟

與商業銀行相比,消費金融公司的目標客戶是有穩定收入的中低端個人客戶,包括年輕人群、年輕家庭,或需要將家用電器等消費品更新換代的家庭。并且,消費金融公司具有單筆授信額度小、審批速度快、無需抵押擔保、服務方式靈活、貸款期限短等獨特優勢。因此,消費金融公司的出現可以滿足中低端客戶除了住房和汽車需求以外的小額消費需求,提高其生活水平。

2.拉動個人消費信貸

建立消費金融公司的確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振消費,但寄望于消費金融公司從根本上解決中國消費不足的問題卻是不現實的。首先,中國傳統消費理念和文化的影響較深,借錢消費的習慣還沒有形成;其次,消費者向消費金融公司貸款消費和使用信用卡消費的功能很大一部分存在著重疊;再次,由于消費金融公司本身還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和瓶頸,其對居民消費需求的拉動作用從短期來看應該是非常有限的。

(二)中國發展消費金融公司的劣勢

無需抵押和擔保是消費金融公司有別于銀行貸款的突破,可是單筆小,成本高,風險也更高。加上近年來銀行也推出了無擔保無抵押的信用貸款,和消費金融公司相比利率可能還更低。而在消費的便捷上,消費金融公司的貸款又比不上信用卡方便。

(三)中國發展消費金融公司的機遇

消費金融是面向各階層消費者提供消費貸款的現代金融服務方式,具有單筆授信額度小、審批速度快、無需抵押擔保、服務方式靈活、貸款期限短等獨特優勢,彌補了銀行等金融機構在信貸市場上的不完善和空缺。隨著中國經濟社會轉型、消費結構升級以及城鎮化進程加速,作為一種重要的金融創新模式,中國消費金融發展正面臨難得的歷史機遇。

消費金融的發展與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大戰略是契合的,新興的消費群體也正在成為主導消費的主流,未來的發展空間非常大。消費金融公司目前仍處于試點階段,還正在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消費金融業務模式,也正在解決遇到的各種問題。

(四)中國發展消費金融公司的威脅

1.單筆授信額度小

《消費金融管理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5 倍。擴大內需的核心是擴大消費,消費金融公司此舉必然限制了借款人的消費,也限制內需的擴大。

2.風險管理的難度大

《消費金融管理辦法》的規定過于概括籠統,操作性不強。由于消費金融公司發放的貸款是無擔保、無抵押貸款,風險相對較高。作為新生事物,消費金融公司的運行模式、管理費用、利息水平等管理機制仍然沒有理順。

三、消費金融公司前景分析

相關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中國人均GDP超過6100美元,已達到人均GDP4000美元的居民消費結構升級和消費金融加速發展階段的國際標準。伴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年輕消費群體日益壯大,超前消費理念越來越為大眾接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科技在金融領域的應用增強,使消費金融呈現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消費金融公司是為貫徹國家“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戰略方針而設立的新型金融服務機構?!督鹑跇I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提出要“發展消費信貸,支持擴大內需”。消費金融的發展,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同時,消費金融事業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需要從長遠和戰略的高度,不斷夯實可持續發展的堅實基礎。

參考文獻:

指導意見和管理辦法的區別范文2

【關鍵詞】小額貸款公司 發展 法律 監管

一、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國的發展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基本狀況

國際主流觀點認為,小額信貸(Microcredit)指專門向低收入群體和微型企業持續提供較小額度信貸服務的活動。該業務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孟加拉國著名經濟學家·尤努斯教授的小額信貸試驗。1994年,小額信貸被引入中國,開始主要是作為國際援助和中國政府的農村扶貧貼息貸款計劃,由于成效顯著而受到我國政府的重視。1996年,小額信貸在我國進入以扶貧為導向的發展階段。2005年5月,人民銀行決定在民間融資比較活躍的山西、陜西、四川、貴州、內蒙古五省區試點民間小額貸款,同年12月,“晉源泰”、“日升隆”兩家極具明清票號意味的小額貸款公司在山西成立,標志著小額貸款公司正式登上了中國微型金融的舞臺。

2008年4月,人民銀行、銀監會印發《關于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08〕137號,以下簡稱《政策通知》),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支付清算、會計、現金、統計等事項進行了規定。同年5月,銀監會和人民銀行聯合了《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準入和退出、資金來源、監督管理等事項做了規定,并要求省級主管部門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風險處置責任。隨后,各省級政府大都制定了試點管理辦法,如云南省分別于2008年11月、2011年6月制定了《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和《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對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做出了具體規定。《指導意見》及相關配套措施出臺后,小額貸款公司在全國各地如雨后春筍般大量出現,并為緩解“三農”和融資難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截至 2013年3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6555家,其中江蘇、遼寧和安徽三省的數量最多,約占全國總量的22%,從業人員75481人,實收資本5671.84億元,貸款余額達6357.27億元。

(二)小額貸款公司在改善農村金融服務方面的作用凸顯

目前我國正規金融體系在農村的服務能力嚴重不足,生活在農村的廣大低收入人口以及眾多的個體生產者和小微企業都希望得到相應的金融服務。在正規金融體系服務不足的情況下,近幾年我國民間融資業務發展迅速,其規模在3萬億-5萬億之間(銀監會2011年調查數據),規范和分流民間融資,對于維護金融穩定、推動農村金融發展意義重大。建立在此基礎上的小額貸款公司正好為這些民間資金找到了正規渠道,同時也壓縮了地下錢莊等違法違規組織的生存空間。截至2013年3月末,全國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余額6357億元,雖只相當于同期人民幣各項貸款余額的1%,在金融市場中微不足道,但是對于正規金融服務極端薄弱的農村來說,這6000多億的資金在發揮著重要作用的同時,也使人們看到農村金融服務的另一個重要發展方向。

從實踐來看,小額貸款公司放款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具有“方便、快捷、靈活”的特點,在滿足“三農”融資需求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雖然也有不少地區的小額貸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偏向工商企業,但大部分小額貸款公司服務“三農”的市場定位非常準確。例如:到2013年6月末,云南省普洱市22家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余額4.03億元,其中支農貸款達3.17億元,占比79%。在支農貸款中又以種植、養殖業貸款為主,占比達到57%。可見,發展小額貸款公司有利于實現農村金融機構的多元化,支持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促進農村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

根據筆者對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業務開展情況的調查,各家小額貸款公司總體業務發展態勢良好,但法律制度方面的問題也不容忽視,要實現小額貸款公司的持續良性發展,需要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消除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法律障礙。

二、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法律障礙

(一)設立依據及經營活動存在先天法律缺陷

《指導意見》規定,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準后,到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從此處可以看出,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資格的審批,是一項行政許可,并由省級政府主管部門實施。但這一行政許可的設置缺乏法律法規依據,因為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省級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不得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目前來看,沒有法律或行政法規設定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資格審批這一行政許可,其作為企業設立登記的前性程序,《行政許可法》又不允許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設定。因此,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資格審批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何為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我國《貸款通則》明確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現為銀監會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渡虡I銀行法》第11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相關法律法規并未賦予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業務的權限,既然法律并未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從事貸款業務,自身也并非金融機構,其經營小額貸款業務也就不具合法性。

(二)法律地位定性模糊

根據《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是在《公司法》和《合同法》基礎上成立的企業法人,并未獲得《金融許可證》,卻得到了金融監管部門的金融業務準入,是以工商企業之形,行金融機構之實,這本身就是一個大矛盾。目前來看,小額貸款公司既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公司,又不同于普通的金融機構,這種“有發放貸款之實卻無金融機構之名”的特殊身份,形成了小額貸款公司進一步發展的桎梏:一是稅收負擔較重。作為企業的小額貸款公司要按服務業的標準納稅,即25%的所得稅、5%的營業稅、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等,綜合稅率高于銀行業金融機構。過重的納稅負擔,不利于小額貸款公司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同時也壓縮了其利潤空間。二是資金來源渠道單一。小額貸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其資金主要來源于股東繳納的資本金和捐贈資金,一些小額貸款公司剛成立一兩個月全部資金就被貸完,貸款投放不具可持續性。如,2013年3月末,云南省296家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余額占資本金的100.5%,基本上處于無款可貸的局面。從商業角度看,“只貸不存”的小額貸款公司實際上已經成為一個投資公司,在承擔巨大風險的同時付出很高的操作成本,但其回報則僅僅是利息,這種模式不可能持續贏利。三是融資成本較高。由于小額貸款公司不是金融機構,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從銀行融入資金時不能享受同業拆借待遇,只能辦理商業性貸款,而且一般需要固定資產做抵押,但大多數小額貸款公司缺少有效抵押物,與銀行的談判議價能力弱,從而導致其融資成本偏高。四是政策優惠落實難。由于小額貸款公司不是金融機構,不能像農村信用社和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一樣享受中央財政的支農定向費用補貼與獎勵資金,也無法獲得人民銀行的再貸款支持,享受的征信等公共服務也明顯不足。

(三)監管體系不夠完善

金融監管是國家通過法定的機構依法對金融交易的主體和行為進行規制,小額貸款公司因其貸款操作相對簡便,比傳統的商業銀行更有市場,社會影響力也日益提高,對其監管也應與時俱進,但現實中還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當前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法律法規,《指導意見》只是從審批主體、治理結構、信息披露、社會監督等方面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做出了原則性規定。二是監管主體不明確?!吨笇б庖姟窙]有明確規定監管主體,實踐中一般實行“誰組織試點,誰承擔監管責任”的原則,由于審批部門沒有金融業監管經驗,缺乏相應的專業監管人才和技術手段,尚無法做到規范監管。部分地方探索的由金融辦聯合當地發改委、公安局、工商局等機構開展監管的方式,又極易帶來“多頭監管,無人負責”的局面,直接導致了監管的無序和缺位。三是核心監管規則不科學。從進入機制看,《指導意見》只有注冊資金這一硬性要求,沒有對股東、高管等人員的從業經驗和技術背景的硬性要求,而后者對于剛剛走向規范化的民間金融機構來說至關重要;從退出機制看,小額貸款公司的退出參照《公司法》和《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轉制為村鎮銀行受“主發起行持股比例不超過15%”的規定,限制了民間資本以此為跳板尋求銀行身份的積極性;從融資杠桿來看,受“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從不超過兩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不超過資本金50%的資金”所限,一旦資金告罄,已發放貸款又未及時收回,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將陷入困境;從利率管制來看,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波動區間為央行基準利率的0.9倍至4倍,按目前一年期貸款6%的央行基準利率計算,小額貸款公司一年期貸款的利率上限是24%,與當下動輒30%以上的民間借貸利率相比,已不能激起小額貸款公司的授信動機;從風險撥備來看,目前小額貸款公司應提風險撥備的比例是參照銀行按貸款余額的1%計提一般貸款損失準備,但小額貸款公司所經營貸款產品的風險遠高于銀行的資產風險,較低的風險撥備難以覆蓋較高的貸款風險,企業經營的可持續性受到較大影響。此外,《政策通知》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支付清算、現金管理等事項大多是對商業銀行監管方式的復制,對小額貸款公司缺乏針對性。四是社會監督機制缺乏。社會監管是政府監管的有益補充,對彌補政府監管空白具有重要意義。由于我國小額貸款公司尚處于試點階段,當前還沒有專門的小額貸款公司社會監管機制,《指導意見》只是就社會監督進行了原則性規定。

(四)經營風險不容忽視

《指導意見》在提高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防止系統性風險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處于試點階段的小額貸款公司仍然面臨許多不確定的風險。一是操作風險。根據調查,大多數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均缺乏銀行業從業經驗,對信貸業務的了解十分有限,業務人員素質普遍較低,同時大多小額貸款公司的內部治理機制不健全,管理不規范,其相互作用可能引發操作風險。二是經營風險。目前,大多數小額貸款公司沒有接入央行征信系統,不能有效識別客戶的多頭申貸等不良現象,很容易帶來信貸業務風險;貸款對象主要是以種植業、養殖業為主的農戶等弱勢群體,對自然條件有很大的依賴性,如遇到自然災害很容易帶來自然風險;由于對農產品需求和農戶生產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容易帶來市場風險。三是流動性風險。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渠道狹窄,在資金需求旺盛而現有資金規模十分有限的情況下,貸款發放速度快于貸款回收速度的小額貸款公司將面臨資金頭寸不足問題。

三、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的法律思考

(一)提高立法層級

當前指導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政策通知》、《指導意見》等規范性文件法律位階過低,約束力不足,容易造成制度執行上的差異和模糊,而且《指導意見》規定的設立審批不符合《行政許可法》關于設置行政許可的規定。為了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規范、可持續發展,需要結合當前金融立法實際,建議在醞釀起草階段的《放貸人條例》中設專章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規制,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程序及經營活動等事項。在此基礎上,各地可結合自身發展實際,在法律法規授權范圍內制定配套規范性文件,通過互相借鑒,形成多層次小額貸款法律制度,以更好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的發展。

(二)明確身份定位

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的特點有利于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其監管程度也應當低于銀行業金融機構。鑒于以上區別,小額貸款公司應定位于非銀行金融機構,考慮其主要面向“三農”發放貸款的特殊身份和其自身擁有的社會服務優勢,國家可以適時適度對其放開,把它作為一個特例加以規定:其一,以金融企業的標準對小額貸款公司征稅,同時在其發展早期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并享受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財政補貼;其二,簡化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條件,明確非發起人可以投資入股,允許經營業績、信用記錄好的小額貸款公司通過同業拆借等方式擴大資金來源;其三,允許小額貸款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并適當涉足金融衍生品;其四,允許金融機構按適當的比例參股,充分利用其資金和管理優勢,既可拓寬融資渠道,又可改善小額貸款公司的治理。

(三)完善監管體系

小額貸款公司目前還處于探索階段,如不加強對其監管則會使其發展處于無序狀態,因此必須建立健全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體系。一是完善法律法規體系。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方面的立法,制定或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配套措施,明確監管的目標和原則以及違反職責的法律責任,為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提供法律上的保證和制度上的支持。在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趨于成熟時,由法律規定其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變為正規的金融機構,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二是明確監管主體。隨著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逐漸走向成熟,政府應衡量各種監管主體的利與弊,以法律的形式將其確定下來,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筆者認為,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性質,對其監管不宜參照銀行業監管標準,否則會限制其作為營利性組織的靈活性與持續發展的動力,建議各地可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授權金融辦進行監管,同時要強化與人行、銀監的溝通協調,密切與其他部門間的配合,不斷提高監管效率與水平。三是科學制定核心監管規則。在進入機制上,適當提高成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金門檻,并重點審查其股東、高管人員是否有在相關行業的從業經驗和技術背景;在退出機制上,應細化破產、清算的有關規定,并適當放寬轉制為村鎮銀行的條件;在融資杠桿上,建議允許經營規范、穩健的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不超過資本金200%的資金,緩解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困境;對于利率的監管,應結合人民銀行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的改革方向,取消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管制,提高其經營的積極性;在風險撥備方面,應改變小額貸款公司參照銀行計提一般貸款損失準備的做法,根據貸款風險合理計提風險損失準備。此外,有關支付清算、現金管理、經營范圍及區域的監管可以參照銀行監管規定并適當降低標準,充分體現小額貸款公司的特殊性。四是建立并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行業協會自律與政府監管相比具有一定的成本優勢,其自律自發性在小額貸款公司的內部更能增強其自控力和激發起自我監管的動力。目前,由數百家小額信貸機構組建的中國小額信貸聯盟在加強行業間交流互動等方面已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下一步還應賦予其相應的法律地位,以便在法律的保護下更好地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四)加強風險控制能力

要實現小額貸款公司的壯大并可持續發展,必須解決其經營風險的問題。一是提高內控水平。小額貸款公司應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內審機制,規范業務流程,實現崗位之間互相制約,鞏固與銀行業的業務合作,聘請具有金融知識和技能的人才,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經常對內控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并對薄弱環節進行糾正和完善,確保依法合規經營。二是防范經營風險。應創造條件將小額貸款公司客戶的信用記錄納入到央行征信系統,同時允許其通過征信系統查詢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制定統一的農戶資信度標準,在貸前重點審查借款人的申貸資料,貸后還要隨時關注借款人的經營狀況,保證所發放款項的安全運行;充分發揮保險公司的中介保障功能,降低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帶來的貸款風險;政府和相關部門還應逐步建立信用評級和激勵機制,提高借款人的按時足額還款意識。三是關注流動性狀況。建議監管部門適時適度地放寬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渠道,逐步允許少量經營業績好、信用記錄優的小額貸款公司通過增資擴股、同業拆借等方式擴大資金來源;小額貸款公司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資本補充、約束機制,審慎發放貸款,準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壞賬準備,及時沖銷壞賬,保持合理的流動性狀況。

總之,試點中的小額貸款公司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創造了機會,有利于金融法律制度的創新和民間融資風險的分散。由于小額貸款公司在我國尚屬新生事物,在其發展過程中暴露出了諸多法律問題,但筆者相信,通過對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制度進行深入的研究,逐步克服其在發展過程遇到的法律障礙,相信小額貸款公司在中國將有著更為廣闊的業務空間和發展前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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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意見和管理辦法的區別范文3

關鍵詞: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制度完善。

小額貸款公司是介于正規金融機構與民間信貸資本之間的一種新型融資公司。2005年12月27日,我國第一個票號“日升昌”的發源地———山西平遙縣率先組建了日升隆、晉源泰兩家小額貸款公司,這標志著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正式誕生。至2006年底,全國5個試點省共成立了7家商業性小額貸款公司。2008年5月,銀監會和人民銀行聯合出臺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又推動了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迅速發展。截至2009年12月,我國小額貸款公司達到1334家,從業人數14 500人,資金來源940多億元,貸款余額700多億元,占銀行貸款總額的0.19%。但與此同時,性質定位不明、監管體系不成熟等一系列問題一直困擾著小額貸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一、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的制度缺陷。

市場經濟中的任何參與主體,都有著與之相適應的制度環境。制度環境的良好與否,制度執行的正確與否,直接影響著主體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績效。本文認為,小額貸款公司的運作存在制度供給缺陷和制度執行偏頗,是造成其小額貸款運行出現困難的主要因素。

(一)性質定位不明晰。

《指導意見》規定:“小額信貸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笨梢?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范圍是金融,但定位卻是企業。由于其不由銀監部門批準成立,所以享受不到應有的財政補貼,融資只能隨基準利率浮動,也不能辦理小額貸款的土地房產抵押,這些都制約了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發展,加大了其融資成本。

(二)制度約束軟化。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小額貸款公司指導手冊》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投向“三農”貸款的比例不得低于70%。但是目前,雖然小額貸款公司的各項制度已初步建立,但經營方向、方式缺少硬性約束,在實際操作中容易發生偏離。比如,平遙的小額貸款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明確規定服務對象要以“三農”為主,“三農”的貸款比例不得低于75%,自然人單戶貸款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5萬元以下農戶貸款比例不得低于資本金總額的75%。但在金融危機爆發以后,公司以支持企業度過難關為由,大量發放企業貸款,至2009年6月末,平遙縣小額貸款公司發放企業貸款余額為2 987萬元,占比39.14%,同比上升了18個百分點,已經逐步偏離了初始的市場定位。

(三)監管體系不完善,監管主體模糊。

完善的監管體系是法律法規體系、進入退出機制、運營監測機制、社會監督體系的有機結合,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也要堅持這“四位一體”,才能提升監管效果。但是目前我國對小額信貸公司的監管還存在很多問題:一是監管體系不完善。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法律法規,只有《指導意見》等規范性文件,而這些文件也僅僅是做出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二是進入、退出機制不完善?!吨笇б庖姟分幸幎ㄓ烧块T負責小額信貸公司的設立和審批,但是由于政府部門缺少專業人才,從而造成審批不嚴的現象。三是監管主體模糊?!吨笇б庖姟芬幎ㄐ☆~貸款公司的準入和監管制度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并由地方政府執行,而地方政府往往指定金融辦和相關機構具體負責,這就造成由于沒有明確統一的監管機構和責任分解而導致的監管內容、監管配合、風險控制上的不吻合,由此還很可能引發金融失控。

二、小額貸款公司制度創新的對策建議。

試點中的小額貸款公司,有著較為廣闊的發展空間和樂觀的發展前景,但在其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一些困難與障礙,克服這些困難、障礙的過程同時也是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過程。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創新:

(一)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問題是影響其發展的一個不容忽視的深層次問題。沒有獨立的小額信貸法律,就沒有小額貸款業務的標準,小額信貸業務的監督管理也就缺乏相應的尺度。目前,在國家層面上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立法只有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的指導意見》這一部委規章。國家應針對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快速發展的現狀,認真研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立法問題,提高立法層次,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使其在金融維權、稅收優惠等方面與正規金融機構享受同等待遇,以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的合法權益,同時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義務并使其接受法律授權部門的監督。此外,鑒于小額貸款公司與普通的商業銀行有著本質區別,應通過小額信貸法區別對待小額信貸與普通商業貸款,將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的目的和形式、利率實施辦法、貸款與還款的條款等確定下來,推動其健康發展。

(二)建立正向激勵機制,矯正小額貸款公司的服務方向。

各地政府應盡快出臺激勵政策,從服務“三農”的角度出發,統一制定工商、稅務等優惠政策,按照各公司投向“三農”的貸款比例給予其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和補貼。比如:上年投向“三農”的貸款占比低于60%的,按工商企業全額征稅;占比60%~70%,由同級財政部門減半返還營業稅;占比70%~80%的,全額返還營業稅;占比80%以上的,全額返還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并予以適當獎勵。通過這種區別政策,用市場的方式引導小額貸款公司確立市場定位,堅持服務“三農”的方向,堅定不移地在農業、農民和農村這個大市場中找準自己的位置,在服務農業和農村經濟中求得自身的發展和壯大。

(三)完善小額信貸監管體系,保證小額貸款公司的健康有序發展。

小額信貸具有與傳統金融不同的風險形成機制和風險特征,加上小額信貸正處于成長時期,因此,應區別對待對小額信貸機構的監管和對普通商業銀行的監管。對小額信貸機構的監管,一方面要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另一方面要起到引導小額信貸積極穩定健康發展的 作用。首先,要明確監管主體。人民銀行、銀監會、工商管理局等部門應盡快聯合出臺《小額信貸公司管理辦法》,明確小額信貸公司的監管主體,將小額信貸公司的資金來源、資金運用以及業務運營都納入監管之中。具體地,可以考慮在省、市、縣三級建立小額信貸公司領導小組,該小組由政府牽頭,中國人民銀行、監管會、工商等部門共同參加。其次,要明確監管方式。目前,由于小額貸款公司不吸收存款,無結算業務,不涉及社會公眾利益,單個公司的風險不會傳導擴散而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因此對于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實施不同于金融機構的非審慎監管。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監管機構報送資產負債表、貸款收支表、損益表等資料進行備案,并按照要求向社會公開披露信息。最后,要建立嚴格的市場進入、退出監管法律制度,按小額信貸的類型設定市場準入制度。金融性小額貸款公司易受突發事件的影響,風險較大,這就需要小額貸款設計存款保險制度,并要求其強制性參加保險。同時,小額貸款公司要設計一套安全可靠的信息備份方案,保證小額貸款機構在退出市場時客戶的利益不因信息的缺失而造成損失。

(四)強化風險防范意識,建立適合小額貸款公司運營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

小額貸款公司作為具有貸款功能的準金融機構,應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等風險控制制度。但在具體實施過程時,小額貸款公司出于占領市場份額和擴張貸款規模的考慮,往往忽視風險的防范和控制。因此,銀監會、人民銀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對其加強引導,使風險防范的規定真正落到實處。小額貸款公司應借鑒商業銀行關于貸款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的成熟做法,建立一套適合自身運作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樹立“成本可算、利潤可獲、風險可控”的經營理念。如,針對小額貸款公司平均貸款額度比較大的現象,要防范發展中的風險;針對微型企業自身防范風險的能力比較弱、抵御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實力不足的現象,應介入保險、擔保等機制;鑒于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對象是被商業銀行邊緣化的中小企業、個體商戶和農戶,他們的信用水平無法準確界定,因此應適當提高風險撥備(至少應高于商業銀行1%),以防范經營過程中的風險。

此外,針對小額信貸風險控制難的問題,政府應當出面,設立相應的風險補償基金。對于小額貸款公司在放貸過程中產生的不良貸款,經過財政審核認定屬小額貸款公司負責的,可通過風險機制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償。另外,對于小額貸款公司來講,除了要充分利用其他商業銀行共有的客戶信用外,還要積極參加當地人民銀行牽頭開展的農戶信用體系建設,盡可能實現信用信息資源共享,切實防范信貸風險。

(五)開辟后續資金來源渠道,實施科學的財務核算體系。

目前,許多小額貸款公司提出開辦存款業務的要求。2006年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孟加拉格萊珉銀行及其創始人孟加拉吉大港大學經濟系主任·尤努斯教授在我國的一次演講中指出:小額貸款公司必須既存又貸,否則等于砍斷了它的一條腿。但是筆者認為,目前在我國,小額貸款公司還不宜開辦存款業務,主要原因是我國存款市場發展得已很充分,競爭也很激烈。如果小額貸款公司吸收存款,受影響的群體將比較大,造成的社會影響也比較大,一旦發生經營困難,容易釀成社會系統性風險。因此,不能讓小額貸款公司吸收存款,但在其經營情況良好的前提下,可以循序漸進地開辟后續融資渠道。一是可以借鑒國際上一些小額貸款機構“只貸不存”的成功做法,由國家財政、政策性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共同出資建立小額信貸基金,由小額信貸基金將資金“批發”給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則充當零售商,按照“小額、分散”的原則,重點解決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需求問題。二是擴大小額貸款的融資比例,放寬一些經營情況良好、內控水平高的公司從銀行等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比例,并可視其具體經營情況,允許其融入資金在其自有資本的1.5~3倍之間,增強其放貸能力和“造血”功能。三是建立貸款擔保機制,由地方政府為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相對應的擔保公司或擔保基金。政府每年成立擔?;?通過擔?;鸬母軛U效應擴大小額貸款。

同時,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科學的財務核算體系,這對于公司進行經營狀況分析是非常重要的,同時還可以利用它及時發現問題并加以糾正,而且有助于外界增強對機構的了解,擴大機構的服務受眾。另外,科學的核算體系還能對機構形成一定的壓力,督促機構不斷地改善自身的制度建設。

三、結語。

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也是一個貧困人口大國。扶貧不僅要有資金的投入,還需要有高效地使用資金的方法和有效的組織形式,而我國的小額貸款公司作為新生事物,擁有很大的發展前景,在服務中小企業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迅猛,已經成為服務“三農”和中小企業的重要力量,但其發展過程中普遍面臨融資難、盈利難等問題,可持續發展前景堪憂,相關部門應當從擴展資金來源、完善監管機制等方面入手進行制度創新,促進其可持續發展。同時,小額貸款公司自身也要抓住機遇,努力創新,盡快在社會各方面力量的促進下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小額貸款公司制度,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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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森華。分析構建小額貸款公司的必要性———從博弈論角度看[J].理論與實踐,2009,(5)。

[3]吳國寶,等。小額信貸對中國扶貧與發展的貢獻[J].金融與經濟,2003,(11)。

[4]鄭菊明。對我國小額信貸發展的思考[J].金融與經濟, 2007,(4)。

[5]李蘭蘭,等。社會資本視角下我國農信社小額信貸運作情況研究[J].財貿經濟,2008,(9)。

指導意見和管理辦法的區別范文4

[關鍵詞] 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

一、農村信用社開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現狀

農戶信用貸款自農村信用合作社成立就誕生這項業務,并作為主要貸款形式存在,直到改革開放后,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貸款投向主要集中在鄉、村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貸款的主要形式主要以擔保、抵押為主,從此,農戶信用貸款這項主營業務逐步萎縮。

目前推行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與以往農戶信用貸款的貸款方式相同,但還是有很大的區別。以往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主要解決農民的生活、生產問題,貸款額度比較小;而現行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額度較大,發放用途比較廣泛,既有農民生活、生產貸款,又有經商、個私企業貸款,但發放的對象必須是信用戶,憑貸款證(信用證)辦理貸款。信用戶是通過農戶信用評定,也就是根據信用狀況、家庭現有資產,以及收入狀況所做的評定,等級分為優秀、較好、一般三個檔次,并核定不同的信用貸款金額,采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

二、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農戶信用問題

農戶信用問題主要來自于農戶個人本質,表現在個人道德水準,信用觀念和對事物的作為等方面。(1)少數客戶信用觀念淡薄,只借不還,導致小額農貸風險。由于目前社會整體信用欠佳,在農村,少數農戶把農村信用社支農的善意行為當作騙取貸款的大好機會,一哄而上,也不管自身是否實際需要,把貸款當作國家的錢,稀里糊涂用盡了明天的錢,這些人取得貸款后是躲的躲、藏的藏,盡可能地逃廢債務。屬區某村某組共有農戶26家,19戶借有小額信用貸款,每戶5000元,到目前尚有12戶到期未還,形成較大風險;(2)假冒用途,騙取貸款。社會上一些游手好閑,不務正業人員,利用貸款證(信用證)假冒用途,騙取貸款,進行揮霍,賭博,造成風險。某支行有三筆小額信用貸款到期未歸還,產生了不良貸款,經過調查、催討發現,借款戶為整天吃喝玩樂,沉迷于賭博的閑雜人員,是通過假冒用途取得的貸款;(3)持證客戶互相頂貸,造成“三角債”使農村信用社收回貸款遙遙無期。少數人把農村信用社對建檔評級作為取得小額信用貸款的綠色通道,盡管農村信用社一再宣傳誰借誰用,誰借誰還,不準出租、出借貸款證等小額農貸政策。實際上農戶與農戶相互頂名貸款泛濫成災,等別是親戚朋友,不守信用者貸到所需貸款,小額貸款壘大戶,“三角債”等使農村信用社目瞪口呆,苦不堪言。如某支行發現有三筆小額信用貸款都是同一個人使用,而使用者是被評為不守信用戶,是借用一個親戚、二個朋友的信用證出面借款,三筆90000元貸款已全部逾期。

2.管理難度與成本問題

由于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一些非傳統產業生產周期大多在6個月以上,有的超過一年甚至更長,小額信用貸款期限短,筆數多,金額小,加之農村人口流動量和流動性大,造成貸后管理工作復雜,難度大,增加了小額信用貸款的風險指數。小額信用貸款從規劃到發放,工作量大、金額小、筆數多。一筆小額信用貸款的發放管理成本,大于其他任何一個貸款品種。小額信用貸款利潤和風險的不對稱,成本過高,不利于進一步調動拓展小額信用貸款的積極性。

3.貸款約束機制與激勵機制問題

基層信貸人員對發放小額信用貸款存有偏向。目前多數農村信用社為增加信貸人員責任意識,提高新增貸款質量,實行貸款責任終身追究制度,誰發放貸款誰負責收回,到期收不回的輕者扣工資,重則下崗清收。在貸款中屬擔保、抵押貸款的,如出現風險,可以依法保全;而發放信用貸款如果出現風險,就難于保全債權,為此,基層信貸人員對發放小額信用貸款顧慮重重,寧可少發放或不發放,也不去冒“風險”。另一方面,農村信用社在強化信貸風險約束的同時沒有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導致貸款管理中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不配套,信貸人員所承擔的風險和收益不對稱,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信貸人員的積極性。

4.農戶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真實性問題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指導意見》的精神,所屬各鄉鎮從2002年4月份起,進行大規模的農戶信用等級評定工作。按照上級要求在1個月內完成全面的評定工作,在某種程度上已成為一項政治任務,帶有一定的強制執行的意識。中國人民銀行也對農村信用社開展小額信用貸款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考核農戶貸款證和農戶小額貸款發放面,把發放小額信用貸款現實地轉化為一種行政命令。鄉鎮把評定任務壓給各村,在一個月內必須完成農戶總數的80%評定面,并與村干部政績聯系在一起考核。加之農村信用社由于信貸人員少,只能完全依靠村級組織來完成這項工作,在這樣較短的時間內突擊性地完成全區105611戶信用等級評定工作,這個過程中,難免出現工作不仔細、草率了事、等級評定不合理等情況,甚至出現了形式化。有一個村,由村會計一個人在辦公室里閉門造車,可以想象這樣的評定工作能否信得過。農戶信用等級是農村信用社發放貸款的基礎,俗話說:“基礎不牢,地動山搖”,按照這樣評定的信用等級放貸款,風險顯然存在。

三、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發展思考

1.建立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風險防范機制

好的管理辦法和管理機制是相互統一和相互促進的,高效的管理機制必須建立和完善與之完全相適應的內部執行機制,有好的管理辦法和制度,不貫徹和落實也等于沒有;沒有一個完善的辦法和內控機制,其操作風險將成倍加大小額信貸管理難度,導致小額信貸風險加劇和損失增大。目前,因操作不當使小額信貸步入了宣傳不到位貸款營銷難、農戶信息搜集失真、評級不準、頒證混亂、貸后管理跟不上、舊欠貸款本息合計以貸轉息等誤區,要走出這些誤區,必須制定清晰、有效的小額貸款實施辦法和小額信貸操作規程,做到:有線不離、照章操作;強化監督、杜絕風險。一方面要優化管理,健全事中、事后監督管理體系,稽核部門要加大對小額信貸的稽核檢查力度,重點解決操作風險環節;另一方面要強化員工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職工意識教育、業務技能、管理水平等,全面提高單位職工整體素質,從根本上達到解決操作風險和職工道德風險。

2.實現貸款責任追究制度與信貸激勵機制的有機結合

農村信用社在發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過程中,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對信用等級差的堅決不予貸款支持,同時,在規范信貸行為、加強信貸管理和信貸約束的基礎上,完善信貸激勵機制,結合實際,科學地制定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發放、管理和收回責任目標及考核獎懲措施。對發放小額信用貸款資產質量高、社會效益好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并與工資獎金掛鉤,以充分調動基層信貸人員發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積極性,確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既有足夠的信貸質量和覆蓋面,又有較高的質量和回收率。

3.開展信用工程建設

改善農村信用環境,為推廣小額信用貸款工作創造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要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努力培育“講信用光榮、無信用可恥”的信用意識,使農民恪守“有借有還、再貸不難”的公民信用道德準則;進一步加大打擊逃廢債力度,對逃廢債者進行曝光并列入全國信用系統黑名單;公檢法等部門要支持信用社對信貸戶的依法保全,幫助信用社最大限度地挽回資金損失;要把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與創建信用村、信用鎮緊密結合起來?!靶☆~信用貸款”推廣得好,地方黨政支持,信用社資產質量較高的村(鎮),可優先評為信用村(鎮),并加大支農資金投放力度,反之,則要限制貸款規模,真正做到褒揚守信,貶抑失信。

全面開展信用工程活動是培育農村信用環境和弱化農村信用社經營風險的重大舉措。目前社會環境還沒有得到完全改善。整體信用環境欠佳,給農村信用社資金投放帶來了一系列的不安定因素,在農村套取小額農貸、騙取資金和廢債權的債務的現象較為突出。各地通過實施信用工程,深入開展創造信用鎮、信用村活動有較大成效。要弱化經營風險、客戶風險,必須充分發展農村經濟構建信用平臺,培育農村信用環境。農村信用社應按照《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指導意見》的要求,切實改變工作作風,深入村組、農戶,廣泛地開展調查研究,建立健全農戶經濟檔案,全面記錄本服務區農戶從事經營活動的情況、收入狀況、家庭實有資產狀況、還款的歷史記錄、所在的村委會組織意見等等,并要緊緊依靠農村各級黨政組織,建立對農戶的信用評定制度,完善農戶貸款信用體系,最大限度地做好風險防范工作。實踐證明,創建信用鎮、信用村,能盡快改善農村信用環境和加大對地方的金融信貸服務,使農村經濟得到快速發展。實施信用工程,是一個利民興社之舉,使地方經濟增長,信用客戶和優良客戶增多,不講信用和逃債廢債的人逐漸減少,農村信用社業務也顯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因此開展信用工程建設活動,能夠使農村信用環境轉化和農村信用社貸款風險可控。

4.建議相關補償政策配套到位

國際小額信用貸款制度設計的重要特征就是以高利率來補償發放主體的一部分成本。我國實行的是有浮動的主體管理制度,農村信用社的存貸款利率可以在一定的區間內上浮,但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還是采取不浮動或少浮動,農村信用社發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成本高于國外的同類機構和國內其它類型的貸款,因此,對這項業務的虧損要給予行政補貼,對經營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要免交營業稅和所得稅,從利益上對信用社的資金運用進行鼓勵、引導和調節,以刺激農村信用社加大對農戶的投放力度。另一方面由地方政府牽頭建立風險補償基金或建立農業政策性保險基金,用于彌補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形成的貸款損失。對新增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可借鑒扶貧貸款方式,國家給予貼息,而不能把他們目前的“弱勢”推向市場和完全由農村信用社來承擔。

參考文獻:

指導意見和管理辦法的區別范文5

關鍵詞:鐵路鋪架工程 概算清理 施工圖 檢算 變更 政策性調差

鐵路大中型基本建設工程投資規模大,項目初步設計批復意見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一定的變化,在建設過程中將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國家政策、自然環境、市場環境等方面的影響,普遍存在涉及面廣、建設周期長等特點。為合理確定和控制工程造價,進行概算清理是一項重要環節。在此,筆者就在概算清理工作中的幾點體會與大家共同探討。

1 概算清理程序和原則

1.1 概算清理程序 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概算清理程序一般為:首先由建設單位向項目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提出投資清理的申請,審批部門予以批準后,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單位編制投資清理文件,投資清理文件經建設單位初審后連同初審意見一并上報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1.2 概算清理原則 概算清理以批復的初步設計概算為框架,按照不同內容分類別進行編制,以設計文件為基礎,以國家和鐵道部的相關規定及承包合同等為依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實事求是、嚴格控制的基本原則。

2 施工圖投資檢算

正式施工圖與招標用初步設計圖中間由于設計深度引起的有關投資變化作為施工圖量差(不含有關規范標準的變化所引發正式施工圖的)。初步設計核備概算與施工圖預算總額的差就是施工圖量差的費用。根據鐵建管[1998]115號《鐵路基本建設工程設計概預算編制辦法》(以下簡稱“115號文”)的規定,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的造價總額應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

在實際進行施工圖量差費用清理時存在以下問題:①兩個設計階段在計算工程造價時,采用的定額不同,因此在定額的采用上有較大的區別,從而影響了工程的造價,初步設計概算站前工程采用預算定額、站后工程采用概算定額,而施工圖預算站前、站后工程均采用預算定額。②由于施工圖與初步設計兩階段的設計深度不同,分部分項工程設計文件組成內容的細度有很大的區別,所以簡單采用工程數量差額來計算施工圖量差有一定的問題。

廣珠城際軌道交通工程概算中正線鋪軌是25m標準軌鋪設無縫線路,正線道岔是普速道岔。在施工圖設計中,正線設計為500米長軌鋪設無碴軌道,正線鋪岔為埋入式無碴道岔。鑒于設計標準提高和概算中采用定額水平低的情況,由此產生的施工圖量差整理后進入施工圖投資檢算。

3 變更設計的清理

變更設計是指施工圖經審核修改批準后至工程正式驗收前,變更施工圖的活動。變更設計的費用應按初步設計概算批復和招標文件明確的主要原則(包括概算編制、土石方調配、材料供應計劃方案等)計算。按照《鐵路建設項目變更設計管理辦法》(鐵建設[2005]146號)及《關于加強鐵路勘察設計工作的意見》(鐵鑒[2008]2號)中的規定,變更設計要堅持“先批準,后變更;先設計,后施工”的原則。

3.1 Ⅰ類變更設計 按照鐵道部概算清理的要求,在上報概算清理文件前首先要完成Ⅰ類變更設計的上報工作。由于Ⅰ類變更設計涉及的金額較大,清理工作應作為概算清理的重點來處理。

3.1.1 Ⅰ類變更設計申報應具備的條件?!惰F路建設項目變更設計管理辦法》(鐵建設[2005]146號)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I類變更設計:①變更建設規模、主要技術標準、重大方案的。②變更初步設計主要批復意見的。③變更涉及運輸能力、運輸質量、運輸安全的。④變更重點工點的設計原則。⑤變更設計一次增減投資300萬元(含)以上的。

3.1.2 Ⅰ類變更設計劃分原則。鐵建設[2005]146號“第十條”明確的變更設計項目劃分原則:①同一工點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變更,為一項變更設計。②同一工點中的不同變更內容、同一病害類型的不同工點、同一變更內容的不同段落應分別劃分為不同的變更設計項目(初步設計批準單位批準者除外)?!暗谑粭l”明確變更設計必須按上述原則劃分,嚴禁將變更設計項目合并或拆分。

3.1.3 Ⅰ類變更設計需準備的資料。①手續齊全并經建設單位審核合格下發的施工圖和變更設計圖紙;技術標準變化引起的文件、圖紙、變更設計通知等等。②經監理、建設指揮部簽字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要求內容翔實,工程數量、計算過程、示意圖清晰明了,重難點工程、高風險項目要求有設計人員審核簽字。

3.1.4 Ⅰ類變更設計辦理流程。①流程一:變更設計意向提議-組織現場查看,召開會議并下發相關四方(涉及地方的為五方)會議紀要-滿足Ⅰ類變更設計條件,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發出要求編制Ⅰ類變更設計的正式函件-設計院繪制變更設計圖紙,編制相關費用預算,形成變更設計文件-上報鐵道部或管理試點單位審查-建設單位依據審查批復結果與施工單位簽訂補充協議,調整合同價款。②流程二:技術標準變化等(不需要四方會議紀要)-變更設計意向提議-滿足Ⅰ類變更設計條件,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發出要求編制Ⅰ類變更設計的正式函件-設計院繪制變更設計圖紙,編制相關費用預算,形成變更設計文件-上報鐵道部或管理試點單位審查-建設單位依據審查批復結果與施工單位簽訂補充協議,調整合同價款。

3.1.5 Ⅰ類變更設計費用。Ⅰ類變更設計引起的費用按初步設計批準概算編制原則,扣除不應發生的費用后確定,并按費用按批準意見執行。

3.2 Ⅱ類變更設計 根據施工總承包合同的約定,Ⅱ類變更設計屬于風險包干費內容。按照風險包干費的計價原則,對于不構成Ⅰ類變更設計的項目,要力爭辦理Ⅱ類變更設計。

3.2.1 Ⅱ類變更設計的分類。①包干內Ⅱ類變更設計:指符合合同約定、屬于風險包干范圍內Ⅱ類變更設計。②包干外Ⅱ類變更設計:通常由業主界定,主要包括地方要求或地方安全評估要求新增加的橋涵、三改等工程;由于建設方案、建設標準、建設工期的重大調整引起,但達不到Ⅰ類變更設計標準的Ⅱ類變更設計:地方要求增加、建設單位要求新增、接收單位要求增加。

3.2.2 Ⅱ類變更設計辦理需準備的資料。①施工、設計、監理、業主四方簽認的會議紀要;涉及地方原因的Ⅱ類變更,還需提供地方政府行政批復或文件,會議紀要為施工、設計、監理、業主、地方政府或部門五方簽認的會議紀要。②經施工、監理、設計、業主單位簽字蓋章手續齊全的工程數量計算單和工程數量增減匯總表、單項項目預算表。

4 政策性費用的清理

政策性調整是概算清理的重點內容,一般是設計單位在業主的委托下對建設過程中因材料漲價等因素進行的概算調整。該項調整總的原則是以批復概算為基準,在此基礎上嚴格按照鐵道部文件規定進行調整。實際調整中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4.1 甲供料價差 甲供料是指建設單位統一招標采購的材料或設備。在建設采購過程中,由于施工圖設計與初步設計存在軌道標準的差異及定額滯后的原因,概算中PD3 25米標準軌變為U71Mn(k)100米長軌,普速道岔改為高速道岔,實際采用的材料種類和規格與概算均有所不同,同時概算中的材料數量和實際采購數量也有較大差異。

4.2 自購料價差 根據鐵建設[2009]46號《關于鐵路建設項目實施階段材料價差調整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依

據“115號文”及配套辦法編制概算的建設項目,2007年10月1日后,按鐵道部的季度材料價差系數計算材料價差。

5 結語

概算清理是鐵道部對鐵路建設項目工程投資確定的重要階段,清理概算工作的成功與否,關系著鐵路建設各方面的經濟利益,同時也直接影響工程建設能否最終順利完成。對鐵路施工企業來說是通過合理、合法途徑進行索賠的重要階段,認真做好概算清理工作,可將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解決,有效降低成本風險,實現施工企業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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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意見和管理辦法的區別范文6

[關鍵詞]: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 歸責原則 舉證責任 醫療事故鑒定

近年來,醫患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醫患糾紛如何界定、如何歸責、如何認定醫療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審判中遇到的其他問題很值得探討。本文就上述問題進行探討,以期達成共識。

一、如何界定醫患糾紛案件

(一)醫患糾紛的范圍

醫務界、司法界存有“事故論”和“過錯論”兩種觀點?!笆鹿收摗闭邎猿轴t療事故鑒定是啟動訴訟程序的前置條件,強調患者須先獲醫療事故鑒定,才能醫方請求賠償,否則法院不應受理?!斑^錯論”者認為,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衡量標準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而不是事故,只要醫方不能舉證證明醫療行為是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和過錯,就應承擔敗訴責任。

國務院2002年4月14日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似采用“事故論”觀點,第49條第2款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睘榇?醫務界多認為,只有構成醫療事故,人民法院才能作為醫患糾紛案件受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則支持“過錯論”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在2003年3月26日召開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因醫療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案件時,要正確理解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的關系,要正確理解《條例》第49條第2款關于‘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對于鑒定機構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確實存在民事過錯、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等法律關于過錯責任的規定,確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以保護患方的合法權益?!闭腔诖?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年11月制定的《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第38條規定,醫患糾紛分為醫療事故糾紛和醫療過失損害賠償糾紛。

(二)醫療事故糾紛和醫療過失損害賠償糾紛的甄別

醫療事故指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如下:

①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②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必須有過失。從審判實踐看,醫療機構的過失主要有:醫院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醫療設備陳舊、缺乏維護;缺乏基本醫療護理條件;對疑難病癥未認真組織會診,草率結論等。醫務人員的過失主要有:誤診;不負責任,違反規程;對病史采集、病員檢查處理漫不經心,草率馬虎;擅離職守,延誤診治或搶救;遇到不能勝任的技術操作,既無請示,也不請人幫助,一味蠻干;擅自做無指征有禁忌的手術和檢查等。③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必須有違規行為。④必須有人身損害的后果發生。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必須有因果關系。

2、醫療過失損害賠償糾紛的概念及類型

醫療過失損害賠償指在醫療活動中對患者造成損害,但構不成醫療事故。從審判實踐看,這種非事故性醫療損害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

(1)醫療過程中的故意行為。根據《條例》規定,醫療事故是過失行為,故意致人損害不構成醫療事故。故意致人損害,醫務人員的行為無疑是違法的,構成犯罪,還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同時,醫務人員的行為還是一種職務行為,故其在行使職務過程中給患者造成的損害,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方仍應承擔責任。

(2)醫療機構中非法行醫行為。根據《條例》第61條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

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睂嵺`中,一些醫療機構為了經濟利益,招收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從事執業醫師工作,或者把一些科室承包給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經營,或聘用一些不具備執業資格的所謂“名醫”到醫院坐診,其在醫療活動中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對此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3)醫療機構無過錯,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責任。醫療活動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如醫療過程中因醫療器械質量問題造成的人身損害、醫療機構與醫療器械生產廠家共同進行的手術過程中非因醫務人員的原因給患者造成的損害等。在這種情況下,能否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條例》中并未明確,實踐中也難以認定。但是,患者確實受到損害,根據《民法通則》及其他法律規定,醫療機構應向患者承擔責任。醫療機構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4)其他醫療損害行為。根據《條例》規定,醫療事故是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沒有違反的,不是醫療事故。但有時,醫療機構雖沒違反規定,但醫務人員明顯存在過錯,比如,醫務人員已經認識到采取常規措施難以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現,并且有能力采取更進一步的措施,但其未采取,由此導致患者人身受到損害,該種情況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療機構仍應承擔責任。

二、醫患糾紛案件中的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

(一)醫患糾紛案件的歸責原則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庇纱丝梢?醫患糾紛案件的歸責原則屬于過錯推定原則,即醫療機構應當就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否則,法律就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或推定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由此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患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首先,患者作為原告,必須證明自己確實在被告處接受診療以及受到侵害的事故;其次,如患者隱瞞對已不利的證據,比如隱瞞或拒絕提供門診病歷,將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最后,醫療機構在訴訟中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時,依“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患者也有必須聘請專業人員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被告是否存在過錯與被告對質,以便通過庭審舉證、質證和認證,查清事實,維護自身權益,并不是舉證責任倒置就意味著原告沒有舉證責任。如:法院對劉某醫患糾紛案件的判決,即科學的分配了各自的舉證責任。該判決認為,醫方在提供了鑒定結論之后,已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挤饺哉J為醫方有過錯的,應當就此進一步提供證據,但其在申請鑒定后,在法院指定的時間內,拒不配合到法院指定的鑒定機關進行鑒定,為此駁回其訴訟請求。

《指導意見》第41條也規定:“對已經有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或其他相關證據證明醫療機構沒有醫療過失或沒有因果關系,患方仍然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患方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的,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p>

(三)審判實踐中,醫方提供的證據大致可以歸納有以下十一項內容:

1、門診病歷、住院記錄;2、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3、病理資料、醫學影像檢查資料;4、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5、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6、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7、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8、對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的檢驗報告;9、對尸檢的病理解剖報告;10、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11、其他需要的有關醫療過程中相關證據材料。

患者提供的證據大致可以歸納有以下六項內容;1、在醫療單位治療的病歷及相關票據;2、在治療過程中的體溫單、化驗單、醫學影像、拍片、檢查資料;3、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現場實物;4、身體受到損害后所造成的后果;5如果患者構成傷殘的,還須提供權威部門的傷殘等級鑒定書;6、其他證明在醫療過程中接受治療所造成的損害以及侵害結果的存在所造成的損失等有關證據材料。

三、案件處理中應如何把握醫方的過錯和醫療行為與受害人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一)醫療行為與受害人損害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是醫患糾紛中原、被告爭論的焦點。案件審理中,因果關系和過錯常常是相伴而生的,即通過醫方的醫療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膳袛喑鲠t方主觀上的過錯,反之,醫方主觀上的過錯又常是通過其醫療行為反映出來的。但審判人員在對法律的理解上,不能把兩者混為一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過錯和因果關系,醫方只要舉證證明其中一個推定不成立,就應當認定侵權構成要件不成立,就不能判決醫方承擔侵權責任。審判實踐中發現有些案件在處理上有意無意的擴大醫方的舉證責任,即要求醫方承擔同時排除兩個推定的舉證責任,或將兩者混同為一個問題,我們認為這是因對法律理解不透徹所致。如:某民事判決是在否定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鑒定結論,認定醫療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的基礎上所出的,判決醫方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但閱讀該判決書,根本沒有關于醫方是否存在過錯的認定內容,判決對其認定存在的因果關系中醫方是否存在過錯,既未分析也未認定,就判令醫方承擔賠償責任,這實質上是沒有嚴格按照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要件進行判決,為此,醫方提出了上訴。針對此案,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從分析醫方的醫療行為入手,認定損害結果是由于患者自身病情發展的結果,與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而且認定了患者拒絕作頭部CT,拒絕與醫方配合,醫方在診斷和治療上不存在過錯,最終得出了醫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結論。

(二)審判中如何判斷過錯和因果關系。

本人認為:1、要注意過錯和醫療容許性危險的區別。醫學的進步是經過千千萬萬次的反復實驗和多次的失敗才得到的,醫學的進步,使以往被認為屬于絕癥的疾病有了治愈的可能,給患者及其親人帶來歡樂和希望,因此,醫療活動中,為謀求科學進步,應允許風險的存在,新技術、新藥的使用,副作用都可能發生,案件辦理中不能將該種情況的發生當然視為醫方的過錯。有這樣一則案例:一審法院認為醫方對患者施行的頸椎顱腦移植手術屬于新手術,手術效果不理想,但該手術并未加重患者的病情,也沒有給患者造成新的損害,而且醫方術前已將該手術可能存在的后果告知了患者,故醫方采用新手術的行為并不意味著其主觀上就當然有過錯,其不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該案件的審判人員在衡量醫方過錯時即認真把握了過錯和醫療容許風險的區別。判決結論被二審法院維持。

2、醫方注意義務的標準應因人、因地有所區別。不同專業、不同水平的醫師,對損害應負的注意義務應有所區別;不同地區、不同條件的醫療,醫生應負的注意義務也應當有所區別。醫院管理人員與醫務工作者,醫生與 護士、檢驗師、麻醉師、藥劑師,專科醫師與一般醫師,農村衛生院醫生與城市一、二級醫院醫生等相比,知識、水平、待遇、條件、收費水平等各方面均是有區別的,因此,在確定其醫生應負的注意義務標準時,也應當有所區別。如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源民初字第221號民事判決,其理由之一就是,被告作為一名鄉村醫生,為患者進行的接生、醫治行為中符合醫生的操作規程,在患者發生病情變化的情況下,被告自身無能力醫治,通過120急救的方式,將患者送往醫療,被告采取的行為表明其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不應因為其后發生的患者死亡的結果就當然推斷被告有過錯。

3、治療結果不理解與過錯、因果關系之間關系的甄別。醫方在對患者施行診療時,若其已盡到符合其專業要求的注意及技術標準,即便治療結果不理解,甚至有不幸發生,醫方也無過錯,不應對該后果承擔責任。審判實踐中應注意,不能因損害后果的存在,尤其在醫方工作中存有不足時,就當然認為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醫方存有過錯。如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郾民初字第48號判決書認定,患者雖然術后為帕金森綜合癥,效果不理想,但醫方診斷正確,治療方案正確,手術沒有差錯,醫方的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醫方主觀上沒有過錯,故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

四、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認識中存在的幾個問題

(一)法官是否有權審查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問題

有人認為,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具有專斷性,法官無權審查,其依據是法官無此專業能力。筆者認為,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屬于專家證言,是民事訴訟證據之一,證據必須經過審查才能作定案的依據,所以,法官有權審查其真實性和準確性。但法官確實不具備鑒別醫療事故鑒定的專業知識,實踐中,可以通過聘請權威專業人員發表分析意見、聽取雙方當事人發表意見、建議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原告聘請專家證人出庭等方式歸納案件的本質和焦點問題,依據審判經驗的審查醫療事故鑒定人員、組織、程序及結論的合法性,作出自己的判斷,對不合法的鑒定結論不予采信,另行組織專家鑒定組重新鑒定。

《指導意見》第42條也規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專門的鑒定機構,對醫療單位所致損害事實進行技術鑒定所做的認定意見,其性質是專家證言,屬于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應經法庭程序質證客觀有效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p>

(二)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究竟屬于誰的舉證范圍的問題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理中的普遍做法為,只要患者醫方,法院就要求醫方在舉證期限內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否則,就屬于舉證不力,推定其有過錯,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因申請鑒定需要先行支付鑒定費用,醫方為此承受了不小的經濟負擔。

筆者認為,實踐中的這一做法并未嚴格遵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醫療事故賠償案件中,受害人承擔的舉證責任是醫療行為違法和損害事故客觀存在。在受害人已完成該舉證責任的情況下,才發生舉證責任倒置給醫方的問題。受害人要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根本無法排除借助醫療事故鑒定的方式。醫療機構要證明醫療行為與受害人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自己沒有過錯,借助醫療事故鑒定的方式也是較為可行的渠道。兩者比較,不同的是,前者鑒定的重點在于證實排除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醫方對醫療行為的實施沒有過錯。

由此可見,法院根本沒有必要確定任何一方承擔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的義務,更不能確定這是醫方應承擔的法定義務,最高院司法解釋中并沒有專門對醫方設定此項義務。我們在案件辦理中應當把握的是舉證責任的分擔問題,至于當事人用何種方式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當事人采用的舉證方式是否完成法定的舉證責任則應當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此點應當注意區分和把握。

五、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常見的幾個問題的認識

(一)術前手術協議書與患者的知情權

醫療機構為醫療服務的提供者,應當向支付了服務費用的患者提供醫療服務的具體內容,如實告知患者或其家屬?;颊呋蚱浼覍僖蚕碛蟹ǘǖ闹闄?該知情權的內容包括病情診斷結論,治療方法特別是在采取手術治療方法時,對所實施的手術中和手術后存在的風險。醫療機構通常以手術協議書的方式履行告知義務,那么,手術協議應當載明什么內容才能表明醫療機構如實履行了告知義務?

我們認為,患者享有同意和放棄手術的選擇權,其在行使選擇權時,主要的判斷標準是手術對自身生命和健康的影響,因此,手術協議書應當載明的內容的基本判斷標準應確定為,凡是影響患者充分行使選擇權的因素,醫方在手術協議書上均應當告知患者。但鑒于現有的科學技術尚不能保證其將所有的風險和并發癥均記載在手術協議書上,加之病歷書寫的基本要求就是:使用醫學術語、描述要簡練,因此,手術協議書中記載的內容往往較為抽象,高度概括。所以,對手術協議書上患者不明白的內容,醫方有義務向患者解釋。同時,患者如在手術協議書上簽字認可,該行為則表明患者對手術協議書中載明的內容已知情,應當認定醫方已履行了告知義務。

(二)輸血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

筆者在調研中發現,因輸血導致患者感染傳染病而引發賠償案件在醫療事故賠償案件中所占比例約為2%。因傳染病惡性程度較高,索賠數額較高,社會影響較大,故有必要對此類案件在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作一歸納。

首先,輸血時間在案件中的重要性。1993年頒發的《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規定,各地衛生行政主管機關應當規定采供血時對供血者進行檢驗的項目和指標,但漯河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出臺該項政策的時間是在1996年8月23日,此前無規定。因此,在辦理此類案件中,如血液制品來源于醫院自行采集,對依何種指標進行檢驗應當根據當時的規定確定醫方是否有過錯。

其次,采血資格在案件中的作用和影響。根據《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自行采血需進行登記注冊,領取《采供血許可證》和《采供血機構執業許可證》,這是衡量案件中的采血機構行為是否合法的法定標準。除此之外,供血人的體檢檔案和HHV測定等資料也是合法采血單位應當保存的資料。案件中如果采血單位無采血的合法資格,即可認定其自行采血行為是違法行為,如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所采血液是合格的即可推定其所采血液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其三,血液來源是案件中常見的焦點問題。因為受害人所受傷害的感染源是血液,所在,血液究竟是醫方提供的還是受害人提供的,常成為案件的爭執焦點。對此,我們認為醫療費用項目中載有輸血費用的,即認定血液來源于醫方,醫方或只收取處置費,或者根本不收取費用的,則應排除。此外,還可以結合醫院是否有自制血漿的能力和當時醫院血庫中的血液制品的存量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同時,如血液來源于患者,醫方對患者所供血液沒有二次檢驗的義務,所以,不能因為患者所供血液中的質量問題讓醫方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如何識別血站確定的獻血人的方法。根據《血站管理辦法》的規定,獻血人姓名與條形碼是識別獻血人的方法,采血單位應當在兩種方法中任選其一。目前,漯河市血站采取的獻血人身份識別辦法是獻血人姓名和條形碼兩者并用的方式。此種辦法更能準確的識別獻血人的身份和檔案,是值得肯定的。在案件中發現,血站在管理中出現獻血人的真實姓名和檢驗記錄、檔案中的姓名有出入的情況,對此,血液條形碼便是進一步核實的有利旁證。

(三)對醫方與患者就醫患糾紛達 成協議后,患者又訴請增加賠償的案件處理

實踐中,醫方為了醫院的信譽或為了避免麻煩,在患者對醫療行為不滿要求索賠時,息事寧人,主動與患者協商處理,患者出于種種目的同意協商。在此基礎上,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醫方免除患者的醫療費用,有時還會給予少量的經濟賠償,患者同意今后就此事不再追究。但協議訂立后不久,患者就以獲得賠償太少為由此協議,向法院提訟,對此類案件應當如何認識呢?

筆者認為,雙方達成的協議應當視為在雙方當事人中形成了一種新的合同關系,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該合同關系應當依法受到保護。如果患者認為該合同無效,應當依法提訟,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如果認為該合同不公平,也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訟,請求法院撤銷該合同。

(四)案件審判中如何處理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中的沖突

首先,《條例》是專門就醫療事故的認定、處理、鑒定和賠償制定的行政法規,當然適用于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但是,該條例僅是法院審理的依據之一,而不是全部,且其內容不得與法律規定相抵觸。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是典型的侵權糾紛,《民法通則》應為上位法,《條例》是法規,應屬下位法,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兩者沖突,應優先適用前者。

其次,賠償標準問題。因《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比其他人身損害標準低,司法實踐中對按《條例》還是按最高院有關司法解釋確定賠償標準出現了爭執。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楊立新教授認為:“2001年最高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0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殘廢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睋?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應執行《條例》。這樣的原則不應僅適用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而是應適用于醫療事故的全部賠償。筆者認為,因醫療行為有一定的特殊性,《條例》是基于此對醫療機構民事責任確定的,因此在賠償標準上作了一些限定。因此,審判實踐中醫療事故應當適用《條例》的較低賠償標準。

注釋:

①醫療損害:是指醫療機構從事目的性(即實施診斷)治療、護理等行為時因過錯造成的對就診人的損害

? ②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診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參考文獻:

①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

②王利明:《論侵權行為的概念》,《法學家》2003年第3期

③曾世雄:《損害賠償法原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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