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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指導意見范文1
一、具體做法
(一)調查分析近十年我院八類刑事案件的處刑情況,1999年至2008年我院審結的八類刑事案件共277年,涉案人數392人。其中交通肇事案44件44人,故意傷害案78件78人,搶劫案21件44人,盜竊案87件155人,案11件11人,尋釁滋事案25件29人,詐騙案8件14人,敲詐勒索案3件6人。對上述犯罪人員的處刑情況如下表:
(二)制定量刑基準。通過分析這八類案件的處刑情況,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并根據最高院的兩個試行文件,制定我院《量刑指導意見》?!吨笇б庖姟饭矁煞矫娴膬热?,第一章為總則,第
靈臺縣人民法院近十年刑事案件處刑情況一覽表
罪名案件數量刑格處刑
人數量種(幅度)處刑
人數所占
比例緩刑所占
比例
交通肇事44件44人<3年34人拘役11人32%5人45.5%
6個月<2年23人67.6%14人60.9%
3年<7年10人3年<5年10人100.0%7人70.0%
故意傷害78件89人宣告無罪11人12.4%
<3年52人管制10人19.2%
拘役22人42.3%12人54.5%
6個月<3年20人38.5%14人70.00%
3年<10年31人3年<5年21人67.7%
5年<10年10人32.30%
>10年6人10年<12年4人66.70%
12年<15年2人33.30%
搶劫21件44人<3年17人管制5人29.4%
拘役3人17.6%8人66.70%
6個月<2年9人52.9%
3年<10年21人3年<5年19人90.5%
5年<10年2人9.50%
>10年6人10年<12年5人83.30%
12年<15年1人16.70%
盜竊87件155人<3年106人罰金9人8.50%
管制8人7.5%
拘役12人11.3%8人66.70%
6個月<3年77人72.6%53人68.80%
3年<10年35人3年<5年27人77.1%
5年<10年8人22.90%
>10年14人10年<13年14人100%
11件11人<5年10人6個月<5年10人100.0%
>5年1人5年<7年1人100.0%
尋釁滋事25件29人<5年29人管制4人13.8%
拘役9人31.0%5人55.60%
6個月<5年16人55.2%8人50%
詐騙8件14人<3年11人6個月<3年11人100.0%
>3年2人3年<5年2人100.0%
敲詐勒索3件6人<3年6人拘役1人16.7%
6個月<3年5人83.3%
二章為分則。1、總則部分主要以刑法總則為依托,對指導分則適用的原則規定作了量的相對細化。在最高院的試行文本中,規定的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幅度過大,大量存在著減少基準刑百分之幾十以上或以下的彈性規定,這些規定依然使得法官在量刑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我院在制定《量刑指導意見》過程中,對這些情況都作了細化。如將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確定為減少基準刑的80%;對有犯罪前科的,確定為增加基準刑的20%;被害人有一般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一定責任的,確定為減少基準刑的10%—20%。2、在分則部分,我院《指導意見》所細化的內容是法律、司法解釋中的一些量刑細化的點,是法定的,即為量刑起點或量刑基準。比如我院《指導意見》分則中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盜竊價值1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300元,增加基準刑的20%,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盜竊價值為2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500元,增加基準刑的10%。這些規定在遵循兩個試點文件的前提下,大膽創新,通過對量刑調節幅度的進一步細化,確定了適用實際情況的基準刑,這不僅強化了最高院指導意見的可操作性,也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得到了有效的規范。
(三)將量刑引入庭審程序。在試點階段,我院首先將最高院開展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的基本精神向全體刑事法官作了傳達,并組織全體刑事法官對兩個試行本進行了討論,在統一思想,明確任務后,讓全體刑事法官高度認識到量刑試點工作的意義,并積極將規范化量刑引入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公訴案件中。
1、規范了庭前準備程序,庭前向公訴機關送達量刑情節提示書,并交換意見,由公訴機關提交量刑情節建議書,明確被告所犯罪刑的法定刑幅度,并確定對被告人有影響的量刑情節。在向被告人,辯護人送達書副本時同時送達量刑提示書,并告知被告人訴訟權利,釋明法律法規及本院規范量刑指導意見對相應罪名的基準刑規定。
2、規范了庭審控辯程序,改變了過去傳統的庭審調查程序,把庭審調查程序分為定罪事實調查和量刑事實調查兩個階段,在庭審中的定罪事實調查結束后,由審判長宣布進入量刑事實調查階段,根據量刑情節提示書的規定,由控辯雙方提供證據,分別歸納陳述被告人有無量刑情節,量刑情節的輕重、法定還是酌定,并且控辯雙方均可對對方歸納的情節表示異議。在法庭調查結束后,庭審進入法庭辯論階段,法庭辯論也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對案件事實和性質進行法庭辯論,第二階段對案件中有無量刑情節或有異議的量刑情節進行辯論,由公訴人先發表量刑建議書,然后公訴人、辯護人可就如何量刑、量刑的具體幅度,是否適用緩刑等展開相互辯論。在辯論過程中出現新的情況,可能對被告人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或者控辯一方提出中止量刑辯論的,法院可以決定是否中止量刑辯論或休庭,待查明情況后再恢復量刑辯論。
3、重視被告人最后陳述程序,被告人陳述作為庭審中的一個必經階段,在實踐中,法官卻很少告知被告人可以就哪能些內容進行陳述。為了保證立法目的的實現,無論是被告人認罪還是不認罪的案件,都應當告知被告人最后陳述的內容,即被告人可以就案件事實、證據、罪名和量刑等問題進行陳述,其對量刑有最后請求權。
(四)將量刑過程寫入法律文書。為確保規范化量刑合理、公正地開展,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對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均應當充分聽取控辯雙方和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議和辯護意見,并做詳細地記錄。合議庭在合議時,對控辯雙方的量刑建議和請求的評議情況,采納結果,也應記入合議庭評議記錄,在裁判文書中充分闡述采納與否的理由及依據,以增強量刑的公開性,避免法官判糊涂案、關系案。對不能在判決書中細化的量刑規范,應在宣判后進行釋疑(答復),并附量刑理由書,量刑評議表,做到一案一書一表。
二、初步成效
(一)揭開了量刑工作的面紗,深受社會好評。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的開展,使“神秘”的量刑工作得到了有效規范,進一步增強了量刑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的現象,同時避免了人為因素的干擾,社會各界的正面評價逐漸顯現。大量案例和數據表明,量刑規范化的改革所追求的量刑均衡效果已初步實現。而量刑程序作為一個獨立程序適用于庭審程序中,通過審判人員對量刑事實的查明、量刑辯論的引導、量刑問題的評議分析,及判決中的量刑說理,更加增強了量刑過程的公開和透明,有效地消除了訴訟參與人和社會公眾對法院“暗箱操作”的誤解和疑慮,也得到了當地黨委、政府、公訴機關、律師和社會各界的認可。
(二)量刑活動日益規范,審判質量顯著提高。1、隨著試點工作的深入開展,我院量刑活動得到了日益規范,審判人員量刑意識日益增強,量刑能力日益提高。通過對試行文本的學習,刑事法官對基準刑的概念和其確定方法有了清晰的認識,掌握了正確的量刑步驟,并能根據不同量刑情節,合理調節基準刑,規范的量刑意識逐步取代了以往的經驗估堆,植入了審判的各個環節,量刑能力得到進一步提高。2、量刑規范化試點后,在庭審中允許控辯雙方對量刑發表意見,有助于人民法院作出客觀公正的量刑決定,強化了人民法院量刑權的重要性,更有助于提高控辯雙方對量刑結果的認同度,以量刑不公為理由的上訴、抗訴案件整體減少,刑事審判質量得到顯著提高。
(三)樹立了司法權威,實現了社會公正。不論是最高院出臺的兩個試行本,還是我院制定的《量刑指導意見》,都使得量刑規范化工作有據可查,公正均衡的量刑,公開透明的程序,進一步維護了司法的權威性,打消了人們對刑事審判量刑的顧慮,嚴密細致的量刑規范進一步確保了量刑的公正性,充分地保障了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對刑事量刑的知情權、辯論權,確保了社會公正,體現了罰當其罪,罰當其刑的理念,也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三、存在的問題
(一)規范化量刑還需進一步轉變觀念,加大宣傳,逐步推行。有的刑事法官對于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沒有深刻地認識,而試行本的有關內容并不一定與本院的實際完全切合,協調好這些需要一個過程。由于宣傳力度不夠,導致當事人甚至律師人不了解,解釋比較困難,尤其是當事人素質較低,一時難以適應、難以操作,或辯護人對量刑建議的幅度過大,這些都于規范化量刑試點工作不利。
(二)在量刑實體上,現有文件仍存在不完善之處。個別案件基準刑確定方式,幅度變化有不合理之處(例如,貪污案件中,數額不好認定);量刑調節幅度,多種量刑情節并存時,難以掌握,還需進一步規范、明確;財產刑中對罰金數額如何量化等成為規范化量刑試點工作的“瓶頸”,影響了試點工作的開展。
四、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
(一)轉變觀念,加強輿論宣傳,促使規范化量刑精神深入人心。首先,從試點工作的情況來看,規范化量刑的確對規范法官裁量權,解決罪刑均衡問題具有積極作用,因此,對于此次改革,審判人員必須轉變觀念,改變傳統思維模式,勇于接受新生事物,對于量刑工作的一些具體做法,應該在試點工作中不斷探索完善,要認真吃透兩個試行文件的精神,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給予保障,確保規范化量刑工作的順利開展。其次,繼續加大于規范化量刑工作的宣傳力度,優化量刑公開的外部環境,規范化量刑試點工作涉及面廣,不能由法院一家唱獨角戲,特別是量刑程序的規范與完善需要多個部分的配合。我們建議通過聯席會、座談會等方式,加強與公安、檢察、司法部門及律師之間的協調溝通,征求對量刑規范化改革的建議,在各行其職的過程中加強對當事人的解釋、說理工作,充分調動訴訟各方參與人的積極性,為量刑程序的改革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刑事辯護指導意見范文2
[關鍵詞]量刑規范;估堆式量刑;量刑均衡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4)03 — 0078 — 02
量刑規范化在司法實踐中開始實施,是司法將量刑引入審判中的一大進步,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同時也使民眾對司法充滿信心并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使案件更加透明更加公正,使審判結果更加讓人信服,案件上訴率和抗訴率也就逐漸降低,從而維護司法公正與司法平等。柳林縣法院自量刑規范開展以來,不斷摸索與積累經驗,取得顯著效果,從而達到司法的和諧。
一、柳林縣人民法院對量刑規范化的探索
量刑規范化是指將抽象的量刑規則與具體的案件事實相結合尋找一個切合案件的規范點從而對案件進行量行。柳林縣人民法院從量刑規范化工作開展以來,注重抓好以下環節方面的工作:一是積極與偵查機關溝通協調。法院在案件過程中對被告人定罪是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①,因而在實踐工作中如果遇到有關量刑中出現的有利情節,還是積極加強同公安機關溝通,使量刑規范化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解決。二是在實務中法院也注重聽取被害人對量刑的意見,從而保證當事人對量刑效果的滿意度評估。三是注重把握寬嚴相濟的形勢政策。對于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較好或有悔罪表現的被告人或者得到被害人諒解的情節的案件,法院在對其量刑進行評價時,可以充分發揮量刑情節對于基準刑調節幅度的作用,可以盡量將《山西省量刑規范指導意見》中規定的調節幅度對被告人適用較大幅度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當然,對于犯罪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特別大對社會危害性極大的犯罪分子所犯的嚴重的刑事犯罪,既使其具備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也不能盲目用《山西省量刑規范指導意見》中規定的調節幅度去量刑處罰判案。這樣用來保證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的刑事目的,達到案件效果的有機穩定,使得寬嚴相濟的形勢政策有節有度。
二、柳林縣人民法院案件審理的基本數據情況及變化
山西省高院從2009年開始在試點法院開始試行量刑規范,柳林縣人民法院在試行量刑規范是從2010年開始,自2010年10月份試行量刑規范化工作開始到2013年12月份,法院刑事審判庭共審理按照量刑規范化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300件,其中2010年共有70件案件110位被告人按量刑規范化法律規定量刑,占全部刑事案件被告人的63.6%;2011年共有90件案件122位被告人按量刑規范化規定量刑,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3.8%。2012年共有80件案件111位被告人按量刑規范化規定量刑,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2.1%。2013年共有60件案件89位被告人按量刑規范化規定量刑,占全部刑事案件的67.4%。被害人滿意率達86%,被告人服判率達到90%。以上數據顯示,自從法院開始適用量刑規范化程序審理刑事案件以后,服判息訴率明顯提高,并且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判決的滿意度也在明顯提升,可見,司法的威信力也在逐漸提升。
經過三年多的司法實踐探索,規范化量刑給也給柳林縣法院刑事辦案帶來了很多變化,同時也極大地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贏得了社會民眾的肯定。其一,庭審中量刑程序更加規范,讓案件做到“同案基本上可以同判”②的局面。經過三年多的量刑規范化試行的實踐工作,柳林縣刑事審判庭的全體法官已經較為熟練的掌握了量刑規范化的相關程序,并且在案件的審判中也能將量刑規范化得到較好的運用,有效駕馭庭審過程,從而高效便捷地引導控辯雙方在法庭調查量刑事實和量刑辯論中有序進行。在庭審過程中,我們可以見到這樣的成果:檢察機關、律師已基本掌握了量刑指導意見和量刑程序指導意見的內容,在法庭中能夠根據這些規定,有針對性的進行公訴和辯護。這樣的庭審過程我們可以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也最大限度地實現量刑公正和量刑均衡,使經常出現的“同案不同判”現象逐步減少。在開展量刑規范化之前,對于同類案件,不同法官的量刑結果不甚相同,甚至同一法官的量刑結果也迥然不同;但是自從法院實施量刑規范化后,量刑更加公正均衡,相同罪行相同情節的量刑結果基本相同。其二,在刑事審判中,會更加關注受害人的意見,同時被告對附帶民事賠償更積極,使受害人滿意度極大提高。在實踐中很多被告人經?;谧飸B度較差對受害人的賠償也不積極,總是抱著一種“反正人都坐牢了,再賠償也是白賠”的心態①,對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心存抵觸、抗拒的態度,致使許多判決附帶民事部分會出現“空判”以及被害人得不到賠償的現象。在實行量刑規范化后,賠償情節對量刑有明確尺度和標準,讓被告人能預期到量刑結果,促使有賠償能力的被告人更加愿意、更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無疑有助于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益,撫慰他們精神上遭受的創傷,取得他們對被告人的諒解,并且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也會將此作為有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節考慮。
三、柳林縣人民法院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通過開展量刑規范化實踐工作,我們可以清楚地認識到量刑規范化工作只是剛剛起步,在實踐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需要在推進過程中不斷完善和發展,下面就在實踐中常遇到的問題簡單闡述一下。
1.因為法律知識的匱乏,當事人尤其是被告人對自己的罪行或者是由于受到自身文化素質不高,對法律的有關規定和量刑規范化試行意見不熟悉等方面的局限,一般都無法自己提出具體的量刑意見,而對于被害人一般都是希望對被告人予以重判,這就容易犧牲司法實踐中工作人員的時間與精力,有的即便審判人員向其交待了法定量刑范圍,被告人也還是說不出具體的意見,只是希望自己能夠少賠錢少判刑,同時也受經濟條件所限,部分被告人在庭審中沒有委托辯護人,很難做到形成控辯的對抗局面,并且將自己的量刑建議得到很好的運用。
2.使用量刑規范化前后對案件的判決要保持刑期相同或相近。在量刑規范化中,量刑基準刑有一個幅度,有的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有的被告認罪態度相比較差,在審判中會根據表現情況在幅度內判處,因為幅度比較大,所以判的刑期也就產生很大的差異,比如有一個基準刑幅度是在10%—30%② 之間,之前認罪好的就減30%,而較差的就不減或者是只減10%,這樣就容易造成被告人在庭審中認罪態度好得到提前釋放,但釋放以后被告人對他人的人生危險或是社會的危險性評估還很難確保,所以要確保量刑的幅度要結合實際情況作出很難把握。
3.對被告人積極退賠的情況以及被害人的諒解情節中財產刑的執行情況沒有納入量刑規范實踐工作的范圍內考量③。我們知道在《量刑規范指導意見》中對于退賠及積極賠償損失的情況制定了減少基準刑的從輕幅度,但對于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家屬積極繳納罰金的情況卻沒有很好的規定。因而作為被告人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及根據被害人的諒解后執行情節,財產刑的執行情況也應納入量刑規范的考慮之中。
4.對于法院判決文書有待具體明確。一般在案件判決文書中沒有有關量刑規范化的寫法,只是在判決中寫明是否采納公訴人的意見或者寫上是否采納辯護人的意見,這樣使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或者公訴人沒有提出量刑建議的情況下就沒有這一情節,那么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時就很難得到保障。盡管我們一般知道在審判過程中法官會使用量刑規范化進行量刑,然而在判決書中卻未明顯的顯示量刑規范的有關內容,致使訴訟參與人也不清楚是否使用量行規范進行裁量或者如何使用量刑規范進行裁量。
四、提出的改善建議
量刑規范化的實施,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同樣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達到公平公正的處理結果,從而做到案件均衡合理。因而為了可以更加穩妥地做好量刑規范化試行后的工作,就要全面針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不斷完善,將《山西省量刑規范指導文件》切實聯系各法院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并貫徹落實好這一意見,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做到人民滿意的量刑工作,從而達到社會司法的公正和諧。
1.在社區要積極開展法制工作的宣傳活動,例如新出現的法律法規要定期制作宣傳欄對相關文件進行宣傳。法律知識的淡薄是現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在司法工作中雖然有法制宣傳日,但那只是單純的一天做宣傳,應該大量宣傳法制活動。量刑規范化的試行也是如此,要使司法工作做到規范量刑,能夠實現司法的透明、公正、均衡,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就要采用多種方式、通過各種渠道進行廣泛宣傳,宣傳有關規范量刑化的內容等工作的目的和意義及有關法律法規,大范圍的促使社會各界人士充分了解法律法規,了解規范量刑之后帶來的司法公正,從而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2.量刑規范化中涉及到基準刑等不同的量刑幅度,在實踐中就要根據案件的危害程度,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作出合理的判斷,法官的量刑幅度也要充分參照案件在量刑規范施行前的量刑情況作出判斷,使量刑達到前后幅度不能過大,量刑適中的有效裁量,確保當事人對量刑結果的接受與滿意。
3.對于被害人的諒解或者是當事人之間對附帶民事部分達成和解的財產執行情況,要確保被告人及時對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否則將影響被告人的刑法量刑裁量,作為考慮的量刑情節之一就要積極起到快速解決達到被害人及時諒解的精神安慰,有效提高審判質量與審判公平公正。
4.量刑裁判文書中雖然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寫入量刑規范化裁量意見文書,但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逐漸形成對文書的規范,將量刑規范化的采用意見與適用情況寫明,以便當事人都能夠明確量刑的具體情節,達到心中服判,減少案件上訴率等情況,從而使司法更加具有明確性和說服力。
〔參 考 文 獻〕
〔1〕湯建國,吳曉蓉.中國規范量刑指導〔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1.
〔2〕周光權.刑法總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1.
〔3〕陳瑞華.量刑程序中的理論問題〔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4〕 陳衛東.量刑程序改革理論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1.
〔5〕 熊選國.量刑規范化辦案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刑事辯護指導意見范文3
[論文摘要]根據有關規定,從2010年10月1日開始,全國各地檢察院全面推進公訴案件量刑建議工作,針對量刑建議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筆者結合實際,就開展量刑建議應注意的問題及對策進行一些探討。
[論文關鍵詞]檢察機關 量刑建議 研究
一、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含義及依據
量刑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適用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執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議。量刑建議是檢察機關公訴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檢察機關推行量刑建議,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開展的。根據以上兩個《意見》,從2010年10月1日起,全國各地檢察院全面推進公訴案件量刑建議工作,由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庭審中控辯雙方充分論辯——法官作出裁判,形成一個完整的控、辯、審三方互動的審判新格局,量刑過程更加透明和規范,判決的公信力得到進一步的提升。
二、檢察機關開展量刑建議的意義
(一)量刑建議有助于促進量刑公開,保障司法公正,有利于刑事司法政策的貫徹落實
司法公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審判程序公開是司法公開的重要組成部分,審判環節的司法公正又是整個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量刑建議使量刑在法庭上放在公開的平臺上,控辯雙方公開論辯,這樣才能保證審判環節的司法公正。對于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重大案件,檢察機關及時提出從重處罰的具體量刑建議,可以確保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的貫徹落實;對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初犯、偶犯,檢察機關通過量刑建議的方式,提出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適用緩刑,做到寓教于審,注重庭審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的落實。
(二)量刑建議有助于制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加強審判監督
過去量刑基本上是法官來操作,公訴人和辯護人都是對定性問題進行爭議,量刑問題由法官自已來操作?,F在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被告人及辯護人在法庭上必然會回應,控辯雙方就會對量刑展開公開公正的交鋒,這樣就有助于制約法官對量刑的自由裁量。雖然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不會必然地對法官的自由裁量產生制約的作用,但是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在法庭上提出的量刑建議將來就是其審判監督的標準,將來要不要抗訴,這就是一個尺度。所以客觀上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有制約作用的。
(三)量刑建議有助于完善刑事訴訟程序和刑事訴訟結構
進行量刑建議就使我們訴訟程序在注意定性調查和定性辯論時,同時也注意量刑事實調查和量刑的辯論,這使得訴訟結構更加合理。
(四)量刑建議有助于提高訴訟效率
在我國目前治安狀況并不樂觀、犯罪率居高不下、司法資源嚴重不足的情況下,迫切需要提高訴訟效率,縮短刑事案件的審判周期,使有限的司法資源發揮更大的作用。對于量刑,如果控辯爭議清楚,合議庭意見也一致,那么當庭宣判的比率肯定會提高,同時檢察機關與辯護人、被告人對于量刑問題進行交鋒之后,如果趨于一致的話,客觀上也會減少上訴。如果法院最后的裁判在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范圍之內,檢察機關也不會抗訴,這樣就會減少一些不必要的上訴和抗訴。
(五)量刑建議有助于提高公訴人的素質
量刑建議必然要求公訴人在審查起訴中,要客觀全面審查案件證據,既要注重審查定罪證據,也要注重審查量刑證據;既要注重審查法定量刑情節,也要注重審查酌定量刑情節;既要注重審查從重量刑情節,也要注重審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量刑情節。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要合理安排證據出示順序和辯論重點。檢察機關對于提出量刑建議的案件,收到法院的判決、裁定后,又要及時對判決、裁定是否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及量刑理由、依據進行審查,認為判決、裁定量刑確有錯誤,符合抗訴條件的,要依法及時向法院提出抗訴。這樣對公訴人的公訴能力、水平和訴訟監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原則
(一)依法建議原則
依法建議是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應當遵循的首要原則,也是檢察機關依法辦案的具體體現。檢察機關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法定刑幅度、種類及其刑罰裁量原則、裁量方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提出量刑建議。
(二)客觀公正原則
客觀公正是檢察官應當承擔的義務,是世界不同法系國家和地區普遍接受、國際準則確認的檢察官的重要行為準則。檢察機關應當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客觀、全面地審查證據,嚴格以事實為根據,提出適當、公正的量刑建議。
(三)寬嚴相濟原則
寬嚴相濟是我們黨和國家的重要刑事政策,檢察機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就是要根據社會治安形勢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況,在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中實行區別對待,注重寬與嚴的有機統一,對嚴重犯罪中的從寬情節和輕微犯罪中的從嚴情節也要依法分別予以寬嚴體現。檢察機關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綜臺考慮案件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各種情節的基礎上,提出量刑建議。
(四)注重效果原則
凡是提起公訴的案件,只要對量刑把握得準,檢察機關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議,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具有一定的幅度。提出量刑建議時,既要依法行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權,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爭取量刑建議的最佳效果。
四、檢察機關開展量刑建議應思考的問題
1.開展量刑建議工作要堅持積極、慎重、穩妥原則,由易到難,邊實踐邊總結,逐步擴大案件的適用范圍,推動量刑建議積極、有效地開展。
2.各地可結合實際及《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等規定,研究制定量刑建議實施細則。要加強對量刑基本方法、量刑情節的適用以及常見犯罪的量刑等問題的研究,不斷提高量刑建議的準確率。
3.要加強內部監督,避免量刑建議權的濫用。一是實行量刑建議的審批程序和備案制度。根據有關實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工作方案的規定、精神來考慮,對于主訴檢察官決定提起公訴的一般案件,可以由主訴檢察官決定提出量刑建議,報公訴部門負責人備案;但如果公訴部門負責人對于主訴檢察官提出的量刑意見有異議,則應報請分管副檢察長決定。對于重大、復雜案件或者建議適用緩刑、減輕處罰、免除處罰的案件,以及非主訴檢察官承辦的案件,應設置一個相對嚴格的審批程序,承辦人提出量刑的意見后,應當經檢察官會議或公訴部門會議討論,報分管副檢察長決定。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社會關注的敏感案件以及建議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應該設置一個更加嚴格的審批程序,承辦人提出量刑的意見后,應當逐級審批并最終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二是實行量刑建議說理制度。量刑建議必須合法合理。在提出量刑建議的同時,應當列明相應的量刑事實、證據,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量刑情節、法律依據,充分闡述所提出的適用刑罰種類、幅度及執行方式等建議的理由;三是實行量刑建議法院采納情況說明制度。在收到法院判決后,承辦檢察官還應對檢察建議的采納情況進行審查說明,將量刑建議與法院判決進行比對,對兩者之間的差別作出說明。該說明作為評估量刑建議正確率的依據,也作為提出抗訴依據。
4.提出量刑建議幅度要適當。如果提出量刑建議幅度過寬,甚至將法定量刑幅度直接以量刑建議提出的話,那么量刑建議就失去了實際意義。如果提出的量刑建議幅度過窄,甚至直接提出具體刑期,那么就沒有給法院留出適當的裁量空間。
刑事辯護指導意見范文4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新刑事訴訟法
2012年9月13日上午北京市一中法院開庭審理郭宗奎、劉增起、袁野、楊彥利販毒一案。審理中,被告稱自己遭受逼供,不得已作出有罪供述,而公訴機關則申請兩名緝毒警和一名污點證人出庭作證。最終法院認定被告的有罪供述是非法證據,不許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這是2010年最高院出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新刑事訴訟法頒布之后,北京市法院首次在案件中排除非法證據,這也為明年元旦實施的新刑訴法做了預熱。
9月13日上午8點30分,北京市檢察院和法院首次嘗試適用新刑訴法開庭審理郭宗奎、劉增起、袁野、楊彥利販毒案,北京市一中法院的西中法庭里座無虛席。庭審一開始,女檢察官剛宣讀完書,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為郭宗奎指派的辯護人、北京中勉律師事務所王建林律師就提出2011年8月21日,郭宗奎在四川被抓獲后,北京的兩名偵查人員用拍桌子、摔板凳和用其妻女的安全相威脅的方式,逼迫郭宗奎認罪。據此辯護人申請法庭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對偵查人員采用逼供和誘供手段收集的非法證據進行排除。主審法官詢問被告郭宗奎是否有被逼供的情況,得到肯定的回答后合議庭休庭五分鐘,最終決定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為了證實偵查人員沒有對郭宗奎進行逼供和誘供,公訴機關在非法證據排除階段申請由兩名當時抓獲郭宗奎的緝毒警出庭作證,得到合議庭允許。經過控辯雙方激辯,法庭采信了被告人和其辯護人的意見,宣布警方對郭宗奎的第一堂有罪供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最終經過一天的審理,市一中院以販賣罪等判處郭宗奎等4名被告無期徒刑到有期徒刑7年。
合議庭之所以沒有采信兩名警察否認對被告郭宗奎有過言語威脅最重要的就是因為檢察官和警員證人在法庭上說的沒有對郭宗奎進行語言威脅不具體。他們只說沒有對郭宗奎進行語言威脅并沒有說具體當時是如何審訊的具體情況。被告人和辯護人說的如何受到威脅是非常具體的,所以我們肯定懷疑警察有過威脅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只要有合理懷疑就要排除掉,所以法院就把郭宗奎的有罪供述排除掉了,其他的口供因為沒有證據證實是受到了刑訊逼供和威脅,所以其他的口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排除了郭宗奎的有罪供述,對郭宗奎的定罪和量刑是有影響的,郭宗奎販毒超過500克,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判處有期徒刑15年到死刑,最終被法院以販毒罪從輕判處他無期徒刑。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Unlawfully ObtainEvidence),是指對使用非法方式獲得的證據不被采用,應排除在證據之外?!堵摵蠂箍嵝坦s》中指出的“非法取證”,是指以酷刑、殘忍及其他不人道的方式取得的被告人或第三人的口供或情報。美國包括以為凡被取證人的憲法性權利而獲得的言辭證據和實物證據。根據以上概念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范圍是很廣的。然而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非法取證”是指,采用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口供。從這一概念的范圍我們可以看出,我國非法取證的范圍很窄,僅對非法取得的言辭證據加以排除,而不包括實物證據。
刑事辯護指導意見范文5
一、工作概況
從邯鄲市的總體情況來看,全市檢察機關均積極開展量刑建議工作,基本上都堅持了慎重穩妥、穩步推進的原則,嚴格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開展試行工作。建議的效果非常明顯,促進了量刑的公開、公正,受到了多數法院的歡迎,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以我院為例,自2010年10月試行量刑建議以來至今,共提起公訴各類案件115件,其中提出量刑建議共計45件。已判決案件中,法院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42件,寫入判決書36件,采納率達到93%。且凡是采納量刑建議的判決,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我院均結合高檢院下發的《指導意見》,對量刑意見改革制定了規范性文件;我院會同當地法院協商,將公訴機關量刑意見寫入判決書,加強了判決書在量刑環節上的說理性;我院將自偵案件中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三類案件納入量刑建議案件范圍,并制定了《廣平縣院自偵案件量刑標準》。
二、問題和不足
(一)工作發展不平衡,重視程度不夠
量刑建議是當下各基層檢察機關推進司法改革、爭取自身主體地位的一大舉措,雖然各地爭先恐后地推行量刑建議,但在實踐中各基層院重視程度不一,部分基層檢察機關并沒有苦練內功,而往往只是“花架子”的擺設,這就影響了量刑建議的制度績效的發揮,既大量浪費了司法資源,又造成了司法效率的低下。如部分檢察干警認為量刑建議僅是一項公訴工作機制創新,一些公訴干警也認為量刑建議只是一項建議權,能否被采納,主要取決于法官的態度,對法官最后確定刑罰沒有約束力,沒有必要花費太多的時間和精力,以至于至今尚未正式的全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甚至還只是停留在庭審過程中口頭建議的形式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量刑建議工作在檢察機關推行的進度。
(二)建議的范圍不明確
從目前情況來看,各檢察機關行使量刑建議權的案件范圍混亂。有的地方僅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量刑建議,而對檢察機關的自偵案件不進行量刑建議;有的地方僅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進行量刑建議,而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進行量刑建議;有的地方僅對量刑輕的案件進行量刑建議,而對量刑重的案件不進行量刑建議;有的地方僅對被告人認罪的案件進行量刑建議,而對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不進行量刑建議,如此等等。毋庸諱言,要想全面推行量刑建議制度,必須從制度上結束這種混亂,明確檢察機關行使量刑建議權的案件類型。
(三)建議的提出形式不統一
從目前提出量刑建議的形式來看,可謂是五花八門。有的還僅僅停留在庭審時口頭提出的形式,非常的隨意;有的在書中明確表明,這樹立了書的權威性和保護被告人訴訟權利的行使,但顯然忽視了庭上認定量刑情節的變化可能性;有的在發表公訴詞時提出或者以量刑建議書的方式單獨提出,這有利于提高量刑建議的準確性,但降低了量刑建議的采信度。各種作法各有千秋,也導致了各地檢察機關量刑建議采納程度的極大差異,缺乏統一的規范要求。
(四)建議的提出時間不一致
量刑建議的時機和形式之間存在密切的聯系,但又是兩個不同的問題。目前,檢察機關主要有四種做法:一是庭前提出。檢察機關應在審查階段結束、向審判機關提起公訴時提出量刑建議。[1]二是當庭提出。檢察機關應在法庭調查階段提出量刑建議;有觀點認為,檢察機關應在法庭調查結束后法庭辯論開始時提出量刑建議;還有觀點認為,檢察機關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后,被告人作最后陳述之前時提出量刑建議。[2]三是庭后提出。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應當在庭后進行,這樣在量刑建議得不到采納時,可以減少被告人的不服判因素。但這剝奪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質證權與抗辯權,不符合控辯雙方平等對抗原理的要求。提出時間的不統一,導致在公訴人在實踐中很難把握,法院也陷入過于被動的局面。[3]四是綜合提出。在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簡易審的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訴時提出量刑建議;使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則當庭通過公訴意見提出量刑建議。[4]
(五)建議的幅度缺乏標準
從目前各地開展情況看,建議的幅度也差異較大,主要有三種做法:一是概括性量刑建議。即不提明確的量刑意見,不提具體的刑種和幅度,僅在書中指明量刑時應予適用的法律條款,或者只提出原則性意見,如建議法庭依法懲處或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二是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即在法定刑幅度內提出有一定幅度但又小于法定刑幅度的量刑意見。三是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即提出的量刑意見沒有幅度,而明確提出應判處的刑種及確定的刑罰,如明確提出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意見,對于應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也提出明確、具體的刑期意見??傮w而言,多數地方是提出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有的地方是以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為主,以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為輔,也有的地方對于某些案件也提出概括性的量刑建議。
(六)變更和審批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指導意見》規定:提出量刑建議要制作量刑建議書,也可以在公訴意見書中提出,在庭審中公訴人發現擬定的建議不當需要調整的,根據授權進行調整。但在實踐中發現,此處規定的授權的主體、程序和范圍并不明確。且公訴人當庭調整只能以口頭提出,此時口頭的建議與書等法律文書不一致,法院很難認定。若認定口頭的建議,無疑降低了書的嚴肅性,同時公訴人也有可能以此濫用權力。如果在庭審后送達法院,被告人和辯護人的權力又很難得到充分保障?!吨笇б庖姟愤€規定,在需要報檢察長決定調整的,應當依法建議法庭休庭后報檢察長調整。還可建議法庭延期審理,這樣做可能降低訴訟效率,不利節約司法成本。設置量刑建議的變更程序,如何做到既要嚴格遵守規定的量刑建議的決定權限,又充分考慮操作的靈活性和便利,這非常值得探討。
(七)缺乏監督機制
一是對法院的監督。在目前試行案件中,多數判決都在檢察機關的建議幅度內量刑,但也存在法院量刑重于或者輕于檢察機關的建議的情況。因量刑建議制度尚處于改革探索階段,各項保障措施尚未建立,沒有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效果將難以保障,最終可能成為一紙空文。如量刑情節刑罰量化的比例過大、對量刑情節適用沒有具體標準,檢、法認識不一,導致量刑情節過度評價或機械疊加。報紙上近日刊登的邢臺某縣檢察院的一起未成年人盜竊案中,該院在量刑建議時認為王某多次盜竊,盜竊數額巨大,犯罪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大,其雖有自首、立功情節,但立功情節一般,其小學畢業后就輟學在家,無正當職業,結合其參與盜竊團伙多次作案的犯罪事實,認為可對其減輕處罰,但程度不能過大。但法院未采納量刑建議,對王某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該院量刑建議未被法院采納的案件中,絕大多數屬于此類案件。而此種情形多屬于對刑罰適用的認識問題,檢察機關往往也難于抗訴,即使抗訴,成功的把握也不大。二是檢察系統內部的監督。量刑建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如前所述,是權力就必須被制約,但是,當前針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行使還沒有建立一套完善的內外監督制約機制,從而影響了量刑建議程序的規范、健康運行。如果缺乏一種對量刑建議權的制約機制,就難以避免這種權力產生異化,從而動搖這種權力行使的根基。
三、工作改進路徑
(一)認真調查研究,制定切合實際的操作規程
檢察機關實施量刑建議,除了“兩高三部”《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等幾部的司法解釋外,到目前為此,尚未形成比較成熟的、可操作性強的實施辦法。高檢院、省院可根據全國、地方實際,對實施量刑建議的案件進行分門別類,如過失犯罪、未成年等犯罪,若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可制定具體的、幅度不大的量刑建議制度;直接故意且惡性大的犯罪、定性疑難復雜案件可制定單獨的建議操作規范。此外,檢察機關年終考核評比也應將量刑建議實施成效納入其中。在具體的操作程序上,可采取“逐級審查”制度,先由承辦人提出,經科室討論決定,負責人審批后,交分管檢察長審核。疑難復雜或重罪案件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指控犯罪與建議量刑相統一
受傳統司法觀念和慣性思維的影響,受指控不力影響,害怕法院判決無罪而承擔相應責任。因此,公訴人在出庭支持公訴中往往注重對犯罪的指控,忽視對量刑情節尤其是對被告人有利的情節的重視。在實施量刑建議制度中,公訴人應把握好指控犯罪與建議量刑整體聯動關系,做到兩者兼顧,各取其要。要深刻認識到維護司法公正,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公訴人不可推卸的責任,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出庭指控成功的表現。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應在案件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上,綜合以往判例的量刑情況而擬定。檢察機關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判例,同時也可以參照轄區范圍內法院的生效判決,對類案判決進行統計分析,這可以引導公訴人提出合理、適度的量刑建議,避免出現量刑不公、枉法裁判等情況。[5]
(三)量刑建議事實證據要全面考量
要全面考慮案件事實、證據和各種量刑情節,提出量刑建議時,多花心思在影響刑期的各種法定和酌定情節上,特別是對于初犯、偶犯、過失犯被教唆犯等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要重點考量其悔過自新,重新做人的可能。對未成年人犯、老年人犯要考慮其未來成長、生活自理能力。刑法規定的量刑情節很多,實難一一闡述??傊?,在個案辦理中,凡具有的量刑情節,公訴人都應盡力考慮全面、細致、深入,尤其注意量刑情節的相互影響,以達到量刑適當、公正。
(四)尊重自由裁量權與獨立建議權相結合
公訴人要綜合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依法獨立提出量刑建議,杜絕受法官量刑傾向、當事人不合理的要求和辯護人不恰當的觀點的影響。法官是刑罰的最終決定者,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提出量刑建議不可侵犯法官裁量權行使。在辦案實踐中,要根據個案事實、證據、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提出量刑建議,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被告人認罪的,可提出裁量幅度不超過1年刑期的的建議。對單處財產刑的犯罪,可提出裁量幅度不超過3000元的建議。對既處實刑又處財產刑的,視情節不同而各有側重。另外,對定性有爭議,甚至是否構成犯罪意見不一致、被告人不認罪的,以提出概括的量刑建議或者具有稍寬幅度的量刑建議為宜。
(五)將量刑建議納入工作考核
為確保量刑建議工作的規范化,各基層院應將量刑建議的質量確立為工作考核的指標之一。應制定量刑建議案件質量評定標準和考核辦法,通過全面系統的考核,促使公訴人更加重視量刑建議工作。以規范化、具體化的量刑建議促進公訴人管理,提高辦案質量。
(六)完善監督機制,保障量刑建議權的正確行使
由于量刑建議是以檢察機關的名義提出,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訴訟活動,這就決定了量刑建議的形成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量刑建議制度中應有對公訴人量刑建議工作的監督內容,保證量刑建議工作的質量。同時應有監督法院判決情況的內容,如果認為自己的量刑建議被法院無充分理由地拒絕采納,檢察機關應行使自己的法律監督職責,提起抗訴。在案件判決后,檢察機關將所提出的量刑建議與法院判決結果進行對照,如果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檢察機關則不能再進行抗訴;如果法院不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對被告人判決的刑期在量刑建議允許的刑期幅度之外,案件承辦人應當在判決審查登記表中闡明理由,報“公訴”部門負責人審查。如果屬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或定性不準、量刑畸輕畸重需要抗訴的,由“公訴部門”負責人報告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決定。
綜上所述,檢察機關推行量刑建議制度的意義絕不僅限于強化控訴職能、維護量刑公正,它還將為我國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刑事訴訟法以及司法改革提供契機。量刑建議制度是一項符合我國司法改革方向、具有重大意義的制度創新。
注釋:
[1]冀祥德:《設置量刑建議權要體現控辯協商的價值》,載《檢察日報》2006 年3月1日第3版。
[2]王順安:《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及其操作》,載《法學雜志》2000年第6期。
[3]秦奕明:《量刑建議存在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載《法治快報》2008年5月6日第5版。
刑事辯護指導意見范文6
“規范自由裁量權,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簡稱“量刑規范化改革”),是中央確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項目。今年10月1日,隨著“兩高三部”《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正式試行,此前還在局部進行試點的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工作,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程序,將在全國各級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全面展開。
量刑建議是人民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適用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執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議。檢察機關推行量刑建議制度,是量刑規范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這一全新的司法活動,檢察機關近年來進行了怎樣的探索,積累了哪些新鮮有益的經驗,在新形勢下又該如何主動適應和應對,記者最近在安徽對此進行了調查。
量刑規范化改革“第一槌”
10月8日,是國慶長假后全國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規范化改革的首個工作日,在安徽省臨泉縣法院,敲響了被媒體稱之為全國法院推行量刑規范化改革后的“第一槌”,當天開庭審理的案件是由臨泉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牛華山涉嫌敲詐勒索、故意傷害一案。
“我也是跟著這‘第一槌’沾了光?!币⊙嗍桥HA山案件的公訴人,11月19日,她在向記者回憶此案庭審情況時說。
牛華山涉嫌敲詐勒索、故意傷害一案的案情并不復雜。據指控,2000年1月19日,被告人牛華山伙同劉玉濤、張中華(均已判刑)、李亮(另案處理)等人強行向孫某等人索要2800元。2001年11月8日,因敲詐勒索批捕在逃的牛華山與李偉(已判)、楊洋(另案處理)分別持刀、磚塊等,對宋某實施傷害,致其重傷。今年6月13日,牛華山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檢察機關認為,應以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0月8日上午,牛華山涉嫌敲詐勒索、故意傷害一案如期開庭。尹小燕宣讀書后,鑒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書指控的犯罪基本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她當庭建議法庭適用被告人認罪普通程序簡化審的方式審理本案,獲得法庭同意。
在法庭調查的舉證階段,尹小燕根據此案所涉兩罪的實際情況,分別采取定罪證據和量刑證據綜合舉證及單獨突出量刑證據的方式加以舉證?;诒桓嫒思捌滢q護人對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尹小燕進行了綜合舉證,且只說明了證據來源、卷宗的頁碼、證明的主要內容,這樣就合理地節約了庭審時間。而在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異議的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事實部分,尹小燕先概括舉出犯罪證據,后將既是犯罪事實又是量刑事實的證人證言、書證等列為一組,放在量刑證據中重點進行了宣讀。這就使得量刑證據重點突出,增加了庭審效果。
庭審很快進入以往庭審所沒有的“量刑辯論時間”,尹小燕作為公訴人首先發表量刑建議。公訴人認為,牛華山伙同他人敲詐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鑒于具有自首情節,對其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對其以敲詐勒索罪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牛華山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鑒于其具有自首情節,并且案發后牛華山及其親屬積極與被害人宋某進行和解,賠償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對其減輕處罰,建議判處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公訴人最后建議數罪并罰后判處牛華山二至四年有期徒刑。
辯護人隨后也發表了量刑意見。他建議對牛華山犯敲詐勒索罪免予刑事處罰,犯故意傷害罪量刑為二年以下,數罪并罰后判處二年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針對控辯雙方在量刑上的分歧,公訴人尹小燕進行了有的放矢的二輪答辯。她結合案件事實,闡述了敲詐勒索的社會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認為對牛華山犯敲詐勒索罪不能免予刑事處罰,同時其所犯為兩罪,也不能適用緩刑。
此時,庭審僅耗時1小時10分鐘。
經合議庭休庭合議后,法庭對此案當庭作出宣判,以被告人牛華山犯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數罪并罰,牛華山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宣判時,審判長對量刑出處和量刑依據專門向被告人進行了解釋和說明,牛華山當庭表示服判,他說:“今天在法庭上,明白了法院這樣判我的依據,我心服口服?!?/p>
合肥經驗:機制+質量+效果
我國的量刑建議可以追溯到20世紀末,安徽是全國檢察機關開展量刑建議最早的省份之一,其中合肥市檢察院于2002年就被安徽省檢察院確定為試點單位。據安徽省檢察院公訴一處副處長丁銀舟介紹,2005年,合肥市檢察院在多年實踐的基礎上,專門就量刑建議形成了規范性文件,高檢院公訴廳將其經驗轉發后,對全國其他地方檢察機關開展此項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導、引導作用。合肥市檢察院同時也是高檢院公訴廳確立的試點單位之一,他們為此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積累了一些寶貴的經驗。
據安徽省合肥市檢察院公訴處處長陶霞介紹,他們在試點期間,首先注意規范量刑建議工作的運行機制。這體現在:一是明確量刑建議的適用范圍。在實踐中,他們把量刑建議的案件限定為“五提”、“五不提”。所謂“五提”就是對于法定刑幅度較大的案件、未成年犯罪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的被告人認罪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具有法定量刑情節和重要酌定情節的案件等五類案件一般都提出量刑建議;而對于法律適用有分歧的案件、對事實和證據有較大爭議的案件、對可能造成工作被動的案件、涉外案件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等五類案件則一般不提量刑建議?!拔覀兊脑瓌t是慎重不隨意,力求客觀準確,以保證量刑建議的嚴肅性?!?/p>
二是規范量刑建議的途徑。他們首先明確量刑建議的主體為承辦案件的公訴人。其次在量刑建議提出的方式上,則普遍采取事先預測的書面方式,并根據不同案件選擇提出的時間,可在案件移送的同時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議書,也可在庭審中發表公訴意見時提出量刑建議。
三是建立嚴格的審批程序。為確保量刑建議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進行,首先由案件承辦人根據所辦理的具體案件提出初步的量刑建議,辦案組長或主訴檢察官進行把關,處(科)長全面審核,經分管檢察長審批后向法院提出,必要時還可以提交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
為確保量刑建議的質量和效果,合肥市檢察院的做法是:合理確定量刑建議的幅度,建立量刑建議論法說理程序,加強對量刑建議案件判決結果的監督。
“在開展量刑建議中,我們始終堅持把制約法官在量刑上的隨意性作為重點,把法院判決的采納率作為衡量量刑建議質量的重要標準?!碧障颊f。實踐中,他們采取相對確定的量刑幅度,對于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提出較為確定的幅度;對于可能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空間較大的案件,他們規定了三個量刑區間,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三個區間選擇適當的量刑幅度,這樣既縮小了量刑幅度,又讓渡于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在法庭辯論中充分地論證說理,是追求量刑建議法律效果的重要一環。合肥市檢察院在與法院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庭審中明確引入量刑建議答辯說理程序,即將法庭辯論分為定罪和量刑兩個階段進行,控辯雙方對被告人應適用的量刑幅度、基準刑、量刑情節以及宣告刑進行充分答辯,以確定合理的量刑界限。這樣能確保量刑問題上的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