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的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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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的特征

法律制度的特征范文1

    環境法律制度特征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環境法律制度在適用對象上具有特定性。環境法律制度不像環境法基本原則那樣具有適用的廣泛性,而是只適用于環境保護管理的某一個別方面,只調整在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過程中發生的某一特定部分或方面的社會關系。因此其適用的對象、范圍、程度以及所采取的措施、法律后果都是特定的、具體的,其靈活性較小,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適用法律的隨意性。

    第二,環境法律制度在規范的組成上具有系統性和相對完整性。環境法律制度通常不是由某一個法律條文或某一個法律規范所組成,而是由一系列的法律規范所組成。這些規范之間相互關聯、相互補充、相互配合,共同構成一個相對完整的系統。如果把整個環境法體系作為一個大系統的話,那么每一個環境法律制度都可以構成一個小的子系統。這一點是區別環境法律制度與環境法律原則和措施的主要標志。正因為環境法律制度有系統性的特征,所以環境法律制度的健全與完善對于促進環境法律規范的系統化、條理化以及環境法體系的完善都有著重要的意義。同時,環境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也可以為規范化的環境管理提供法律保證。

    第三,環境法律制度在實施中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由于環境法律制度具有特定的適用對象和具體而完整的規則系統,因而便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所以,環境法律制度越健全完善的國家,其環境法也就越容易貫徹實施,立法的效果也就越好。

 

法律制度的特征范文2

第二作者:孟顯芳,西南科技大學2011級刑法學研究生,

第三作者:張娟,西南科技大學2011級經濟法研究生。

摘要:我國古代法律文化作為幾千年歷史長河中各種經驗和傳統的綜合,其內容以及特征表現對于我國法制研究有著重要的作用,而隨著政治、經濟以及社會形態的發展、變更,我國法律文化亦進行了相應的發展與進步。

關鍵詞:中國 法律文化 特征 發展

一、 法律文化的界定

法律文化是指一個民族或國家在長期的共同生活過程中所認同的、相對穩定的、與法和法律現象有關的制度、意識和傳統學說的總體,其主要包括法律意識、法律制度、法律實踐,是法的制度、法的實施、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等活動中所積累起來的經驗、智慧和知識,是人民 從事各種法律活動的行為模式、傳統和習慣。①隨著政治、經濟的不斷發展,政治、經濟的不斷全球化,在未來世界競爭中,文化的競爭將是最為終局性和關鍵性的。法律文化通俗來講就是法律觀念或者法律意識,其所涉及的只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階層的人們對法律及司法機構、法律職業家等的態度,對于解決沖突方式的選擇、政府標準以及法律價值尺度等。其具有著比較明顯的特征:第一,法律文化是人類文化的組成部分;第二,法律文化是社會觀念形態、群體生活方式、社會規范和制度中有關法律制度的那一部分以及文化總體功能作用于法制活動而產生的內容;第三,法律文化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法律意識形態本適應的法律制度、組織、機構的總和;第四,法律文化是一定社會對法或法律制度的觀點和態度的形態,包括法律意識及法律制度運行機制等方面。②通過以上的這些特征分析,法律文化其主要是社會實踐以及法律實踐所積累經驗的綜合,是所有人類精神成果的總和。

二、 中國法律文化的內容

我國法律文化,其屬于世界法律文化范疇,其亦是法律意識、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實踐等幾千年經驗、知識、習慣、行為模式以及傳統的總和。但是其作為中華法系的精髓,從上古開始一直到清末,必然會存在著其獨自所有的特征。我國的法律文化大致內容可以概括為:德主刑輔的理論學說、傳統法律文化集體本位精神,無訟息爭的心理傾向,視法律為工具的價值判斷。③我國法律文化在其幾千年的積累過程中,逐漸形成了獨特的法律價值、法律理念以及司法傳統。

三、 中國法律文化的特征

我國法律文化作為與西方資本主義法律文化相對比的東方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杰出代表,其顯示出較強的穩定性與持續性,這與其自身所具有的獨特法律文化特征不無關系。

首先,“禮法合一”,“德主刑輔”。這種法律文化理念是我國古代法律文化所秉承的,“禮”在中國作為一種行為規則,在古代被作為治國的根本,“禮”包含了中國古代的所有意識范疇。同時,古代的法律中,對于法律的預防作用利用較小,其注重法律的懲罰與威懾作用。

其次,“皇權至上”,“家族權力本位”。中國古代強調國家權力本文,家族權力本文,君主的權力之大可以達到制約法律的地步。君主作為國家法律的最高來源,對于法律的支配與限制有著決定性的權力,在家庭中,家族的族長或者家庭的父親以及兄長視為家庭法律的制定者。同時,地方行政長官的權力集行政權力與司法權力于一身。

第三,我國古代的法律是公法與私法合一,實體法與訴訟法合一,這就形成了以刑法為核心的中華法系這一具有獨特特征的法系。

第四,“息事寧人,平爭止訟”。我國古代的法律心理是簡單解決事情,簡單解決人際關系,盡量避免不必要的、過大的矛盾產生以及激發。這種法律心理的生成,與“天人合一”的精神刺激以及“家族本位”的利益模式相關。人們認為其行為的好壞以及行為的對錯自然有上天對其作出判斷,同時家族利益凌駕于個人利益之上,均會形成簡單解決所有事情的行事心理。

最后,“國法、天理、人情、相結合 ”。在我國古代的審判中,在適用國家法律的同時,還要注重人情以及案件的正義性這些情節,而且在某些時候將這些情節放大。如“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人情是避免懲罰的合理理由,當然“皇恩”在司法審判中也會產生一定的作用,這種“天之之理”也是審判的參照依據。對于人情作為裁量依據,筆者認為其是存在著一定理由的,就是東漢董仲舒提出的“儒術”,要求人人對其自身行為進行各自約束,這無形中就增加了人與人之間的禮教與倫理約束。④

四、 中國法律文化的發展

我國古代法律文化有著多種傳統,顯示出來多種特征,但隨著時間的不斷發展,政治、經濟以及文化的不斷變遷,我國法律文化也進行了不斷的發展與進步。

首先,以民為中心替代以刑為中心。隨著經濟以及人文的發展,僅僅以懲罰作為統治的手段出現較大的爭議,慢慢的,社會形態出現變更,加之經濟的不斷發展,權利的不斷深入,“民刑并重”逐漸取代了“重刑輕民”,法律不再是作為懲罰的工具,法律亦是保護權利的工具。

其次,司法開始逐步獨立。在我國古代司法權與行政權集于地方官員一體,司法權力的行使往往會受到行政權的干涉。但是,在政治、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從制度、物質保證、職業資格等方面作出了司法獨立特別是法官獨立的相應規定。

最后,法律體系的開放性。我國古代的法律是比較封閉的,在早期,法律是只有統治階級才有權知道的,這是由于我國的自然經濟以及宗法制度決定的。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漸形成以及人民民主國家的建立,法律體系不斷開放,不僅人民民主化不斷加強,對于與世界其他國家的法律交流也不斷增加。(作者單位:西南科技大學)

參考文獻:

[1]閻輝:“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現代法律意識的消極影響”,《法制與社會》,2013年第1期。

[2]于向陽:“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價值”,《南昌教育學院學報》,2013年第2期。

[3]楊顯濱:“論當代中國法律文化價值的應然歸屬”,《河北法學》,2013年2月第2期。

注解

①百度百科:http:///view/231943.htm 。

②百度百科:http:///view/231943.htm 。

法律制度的特征范文3

從現實情況看,部門分割和地方保護的形成有許多因素,有部門設置不合理的因素,有部門、地方各自利益驅動的原因,有官本位、權力本位的思想根源等。但是,各部門和地方實現保護自身利益的手段,卻幾乎都是運用了其擁有的制定法律規范性文件的權力。如部門運用其制定規章的權力保護部門利益;地方則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的權力來實現地方利益。對此,筆者認為,解決這一問題應當從規范各部門和地方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權力著手,在市場流通領域制定一個具有較高法律位階,能夠跨越不同部門、不同地方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并堅決貫徹執行,以解決部門分割和地方分割問題,滿足市場統一性要求。

現有市場流通法律制度“謀點不謀面”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流通領域制定和出臺了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其中法律8部,行政法規4部,部門規章(規定、辦法)47項,其他規范性文件1000多個。這些規范性文件對解決市場流通領域中的現實問題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這些文件卻有一個共同特征———“謀點不謀面”,即一個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頒布往往只是針對當時存在的問題,而沒有或者很少結合縱向(時間維度)和橫向(相關部門規定)考慮,更沒有從系統的、全局的角度出發。“謀點不謀面”導致頒布的文件缺乏前后連貫性和橫向統一性,直接表現為同一部門前后文件之間、不同部門的文件之間出現重復、沖突和矛盾。筆者認為,產生“謀點不謀面”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所處的階段,也就是說,是社會經濟的發展進程決定了這一現象產生的必然性。改革開放三十多年,我國走過了發達國家需要上百年才能完成的發展歷程,新問題層出不窮,對于新問題,出現一個規范一個,針對具體問題制定具體規范是我國近三十年來的實際狀況。盡管從表面上看,造成不同部門、不同地方規范性文件重復、沖突和矛盾的原因在于不同部門、不同地方在制定文件過程中摻雜了部門或者地方利益,但從根本上看,都是在針對具體問題進行規范的過程中發生的。從這一意義上來說,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產生并體現于各種規范性文件是我國社會發展進程中的一種結果,而不是原因。因此,從根本上解決“謀點不謀面”的關鍵,并不在于解決部門利益本身,而在于全面、系統解決問題的思路。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到了一定階段,實踐經驗和理論研究都有了一定積累,初步具備了運用整體的、全面的、系統的眼光來分析當前存在問題的基本條件,完全可以在制度的系統化方面進行嘗試和努力。

市場流通整體法律制度設計缺乏科學理論指導

市場流通領域是一個涉及廣泛的社會經濟活動領域。如果缺乏對市場流通整體制度科學、合理的規劃與設計,那么市場流通法律制度就很難適應市場流通經濟活動的需要。市場流通經濟活動的發展也將受到不良制度的阻礙和限制。同時,在進行整體制度規劃和設計時,還應當以科學理論為基礎,結合流通市場的社會實踐。我國當前的市場流通整體制度尤其是市場流通法律制度缺乏科學理論的指導,這就使得我們經常在制定什么樣的市場流通法律制度、怎么制定、制定的目的等方面陷入困境。就現有市場流通整體法律制度而言,筆者認為,最基本的問題在于沒有正確認識市場流通法律制度的法律性質,以及由此屬性帶來的一系列市場流通法律制度的應有特征。作為政府干預經濟之法,筆者認為,市場流通法律制度的法律性質無疑應當屬于經濟法的范疇。在正確認識其經濟法屬性的基礎之上,我們除了需要知道其干預之性質以外,更應當認識和解決具體干預什么、怎樣干預的問題。以下是筆者對市場流通整體法律制度進行設計時所需理論的基本認識。經濟法作為國家或政府干預之法,其核心特征有二:第一,國家或政府的干預是行使權力的結果;第二,干預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干預,是“市場失靈”這一經濟現象對法律的需求。因此,國家或政府干預的對象領域是市場,或者是市場所體現出來的結果。顯然,從經濟法是國家或政府干預經濟之法可知,干預的對象是市場經濟,是對市場失靈的干預。由此不難推出,政府是否進行干預、怎樣進行干預的決定性因素在于多變的市場,而不是政府本身,即政府必須以市場為導向來進行干預決策。而市場的特點,一是多變,變化的市場需要變化的干預;二是經過了細化,不同的行業市場對干預的需求并不相同。第一個特點實際上對經濟法規則的多變性提出了要求,第二個特點則對經濟法的區別干預提出了要求。經濟法規則的多變性,意味著經濟法經常需要變動以適應不同干預的需要,即行政部門必須不斷修改相應法律規定,以應對市場的不斷變化。在多數行政部門都需要擁有能夠應對形勢不斷變化的手段的情況下,不同行政部門之間的沖突、重復、雜亂無章的現象也就自然隨之產生。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在行政部門所制定的法律規定之上,設置一部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使這些行政部門所作的修改能夠統一于該法律之下。當然,這需要該部法律具有體系性、完整性、科學性和邏輯性。只有在這樣一部法律的指引下,各行政部門應對多變的市場所采取的措施、所作的修改才有可能是統一的、符合邏輯的、合理的。[2]經濟法的區別干預是指經濟法的干預應當根據不同經濟領域的特點,針對不同領域進行不同的干預。對市場流通經濟領域的干預就應當根據該領域的特殊性進行特別干預。比如,對于生活服務業是否納入市場流通法律調整的問題,筆者認為:第一,市場流通的核心是商品,不是服務。因為大多數生活服務并不存在“流通”的問題,與市場流通法強調之“流通”不符。只有物流服務等與商品流通緊密相關的服務行為才納入市場流通法律中進行調整。第二,生活服務業涉及的商品問題仍可通過適用市場流通法律加以解決。第三,生活服務業種類繁多,每項服務內容均有其自身的技術和特點,不宜進行統一規定,其服務標準可以通過行業標準設定。綜上,為了實現經濟法的多變性并使這種多變性統一于共同的價值觀念,為了適應經濟法本身所需要的區別干預的屬性,我們有必要在市場流通經濟領域制定一部具有較高法律效力的市場流通基本法律,可稱之為《市場流通法》。

市場流通法律制度細化缺乏

依據和指引制定法律的直接目的在于規范和調整相關社會經濟生活領域,可操作性是必須重點考慮的問題之一。而作為調整某一領域的一般法、基本法,事實上又不可能面面俱到,規定得過于細致。因此,對法律進行細化,使其更具操作性和適用性,就成為所有法律必需的過程,只是不同性質、不同領域的法律,其細化標準、細化模式等不同而已。例如民法的細化更多是在民法典內分篇分章,或者通過司法解釋的途徑解決;經濟法的細化過程則必須是隨著權力機構的設置而逐級下移。具體到具有經濟法性質的市場流通法律制度,其細化的過程實際上應該就是制定相應規章、地方性法規的過程。但是,現實卻恰恰相反,在市場流通領域,除了涉及個別問題有法律如《反壟斷法》、《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等可作為制定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的依據以外,我國很少有法律可以直接作為部委和地方制定相應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的依據。由此,我國市場流通法律制度缺陷的存在也就不足為怪了。事實上,按照一般的立法理論,在制定法律效力較低的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時,應當有具有較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或者至少是行政法規作為依據。但是,我國現有立法中,除了極個別問題有法律作為制定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的依據以外,并不存在一個能夠適用于整個市場流通經濟領域的基礎性立法。因此,在實際制定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的過程中,部門和地方往往僅以其自身需要、自己所在部門或地方所處的立場作為依據。如何解決部門、地方在制定與市場流通有關的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時的法律依據問題,就成為必須認真研究的一項課題。而《市場流通法》作為市場流通領域的基本法恰好能夠滿足這種需求?!妒袌隽魍ǚā窇鞘袌隽魍ń洕I域的基礎性立法,在市場流通領域相關法律規范中具有統帥作用。《市場流通法》應包含市場流通經濟領域的基本價值判斷、基本原則,同時應當具有內在邏輯性和科學性。制定《市場流通法》,能夠為市場流通經濟領域的相關立法提供指引和依據。各行政部門、地方在制定新的或者修改原有的市場流通相關規定時,可以《市場流通法》為依據。市場流通法作為指引和依據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原有的市場流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修改時,可以把市場流通法作為修改的依據;二是原來沒有的法律規定,可以根據市場流通法的指引作出相應的規定。比如,我國目前還沒有關于商品批發市場管理的相關法規、規章,也沒有城鄉商業網點相關的法規、規章等,這些相關規定都可以依據市場流通法進行相應的補充制定。

法律制度的特征范文4

關鍵詞:物流法律體系建立完善

Abstract:logisticslegalsystemisanimportantpartinChina''''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system.TheestablishmentandimprovementofChina''''slegalsystemistheimportantsafeguardsonthelogisticsindustrysustainedandhealthydevelopmentinChina.

Keywords:logisticslegalsystemestablishmentimprovement

一、我國現有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缺少作為“基石”的流通基本法

我國的物流法律尚未形成獨立的法律部門,沒有一個處于“基石”地位的法律法規,有關物流的法律規定分布于各類法律淵源中。無流通基本法抽象出流通領域的原則性、一般性的規定,作為其他專門法律規范的依據。

2.缺乏對有關物流的技術規范和市場準入的統一立法。

物流標準化是流通現代化的基礎。發達物流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現代物流業的發展離不開物流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國家物流規范標準的缺失,已成為物流現代化和國民經濟發展的一大阻礙,以立法的高度建立物流標準化體系是目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物流企業市場準入問題、資質問題也是物流業發展的基礎性問題?,F行物流法律法規卻對此問題無任何規范和調整,因此,加快物流企業市場準入問題、資質問題的立法更是當務之急。

3.物流法律法規的部門特征明顯、地域性太強、層次較低,效力不強,系統性缺乏

我國現有的物流法律法規主要地表現為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規章。部門特征突出、地域性太強、層次較低、效力不強、甚至相互沖突矛盾。因此“各立其法、各護其權、各行其是”的問題十分突出。立法者的部門利益性、地方利益性使得物流法律的缺乏全局價值,更無系統效應可言。從而嚴重阻礙我國物流業的發展。

4.缺乏開放性和適應性、前瞻性

隨著中國加入WTO,國內物流企業因此面臨十分嚴峻的國際競爭形勢。而且,由于歷史的原因,目前我國的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有相當數量還帶有計劃經濟的烙印,國家對物流業的管理手段和方法與國際、國內市場的要求還有較大的距離。例如,雖然我國已參加一些航空運輸方面的國際公約和制定并實施數量眾多的國內法律、法規,但現有的許多涉及航空運輸的法律、法規與WTO基本原則、GATS規定不相符合,應考慮作出修改。如稅收方面給予外商投資的航空運輸業的基礎設施特殊優惠,就有悖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物流法律體系

1.開展系統的清理和調整工作

鑒于我國現有物流法律制度的上述弊端,開展系統的清理和調整工作,廢除已有的無規范價值的法律法規,調整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規是建立和完善我國物流法律體系的重要任務之一。商務部自組建以來,在流通領域法律建設上做了大量工作。兩年多的時間里,共清理法律文件1100多件,并重點審查了1993年以來的內貿法律文件495件,分兩批廢止了法律文件110件。今后,對于現有物流法律制度的清理和調整工作應制度化、科學化、常態化。

2.在“破”的基礎上,科學地、系統地加強立法工作

(1)立法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

商務部了《關于加強流通法律工作的若干意見》,強調今后一個時期市場流通法律工作的總體思路是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從建立和完善我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流通市場體系出發,適應依法行政和實現對全社會流通統一管理的要求,大力推進市場流通立法工作。“鑒于我國諸多物流問題都已在市場經濟基本法律體系中做出了必要規范,重復立法很可能造成立法資源浪費和法規重復交叉,所以構建我國物流法律法規體系并不是要從基本法律體系中圈出獨立的“物流法”部門分支,而是要為持續性的立法和司法解釋提供一個框架體系,理順不同單行法間的層次結構與邏輯脈絡,確立現代市場經濟下物流運行應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則,從而避免跨部門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內部出現重復和矛盾,避免物流產業內部自律以及地方、中央物流管理過程中產生分歧和沖突。”

(2)物流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為改變我國市場流通領域立法滯后,不成體系和較多領域立法空白、立法混亂、無法可依的狀況,商務部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流通法律體系的框架方案,初步確立了以市場流通基本法為基礎的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市場行為法律制度、市場秩序法律制度、市場監測調控與管理法律制度以及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五大支柱。

市場流通基本法:物流法的立法指導思想是:以加快發展為主題,以結構調整為主線,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信息技術為支撐,以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綜合服務質量為中心,大力提高全社會對現代物流理念的認識,切實增強我國企業及其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能力,依法維護物流行為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市場流通基本法的目的是促進市場流通各單行法的系統性,形成科學、合理的法律體系。市場流通基本法是各單行法律、法規的母法,在制定時,應注意與已經出臺的流通法律法規是否能夠很好的銜接。對于市場流通母法與子法,重點應考察子法與母法是否抵觸。在法理上,母法是子法的依據,當子法與母法發生條文上的抵觸時,應遵守母法,而母法與子法相比更加一般化,子法多是對具體事項的規定?!白鳛槟阜?,《市場流通基本法》應是國家對流通領域的根本性問題、共同性問題、原則性問題、重大問題和綜合性問題而進行的規定,以統帥、約束、指導、協調各單行流通法律法規?!妒袌隽魍ɑ痉ā返闹贫?,應凸顯其在整體流通法律體系中的統領地位,而不應成為原有單行流通立法的匯集和歸納,也不應是對不健全的流通立法的拾遺補缺地加工和整理。”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市場主體包括批發商、零售商、經紀人、交易市場、商會與行業協會等。物流企業要有一定的規模,才會是最經濟的、有效益的。因此,市場準入的目的就是要限制一些不具備條件也打著物流旗號企業進入物流業,搞不正當競爭,破壞物流市場的健康發展。對市場準入的條件,一般要從三個方面考慮:一是有無開展物流的必要的物質條件;二是有無必要的人才;三是注冊資本有關市場主體的法律制度涵蓋了各種業態的經營主體和行業自律性組織,并對各類市場主體的資格取得、變更、消滅等程序作出規定。

市場行為法律制度:市場行為包括連鎖、特許經營、無店鋪銷售、電子商務、物流、商時、傭金、商事促銷、分期付款銷售等;雖然大多數的物流行為是可以分拆為若干個單行法律來調整和管理的,但涉及綜合性的就缺少法律依據。這些問題,都需要有相應的法律指導和規范。

市場秩序法律制度:市場秩序包括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商事交易管理、知識產權保護、價格等。健康的市場秩序離不開市場秩序法律制度的有力保障。

市場監測調控與管理法律制度:市場監測調控與管理包括商業網點規劃、生活必需品應急管理、特殊商品、特殊行業、市場流通促進等。目前中國已初步形成以指標體系、四個直接監測系統、三個間接監測系統、一個商品數據庫、六大分析品牌、七種調控方式為主要內容的市場運行監控調控體系框架,充分體現了準確監測、深刻分析、科學決策、快速反應、及時調控的指導思想。今后需要進一步花大力氣,完善市場監控體系。關于商業網點的規劃、生活必需品的應急管理、酒類和成品油等特殊產品的管理、屠宰與餐飲等特殊行業的管理以及市場流通促進等和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則由市場調控與管理法律制度規范。

信用管理法律制度:我國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包括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法律制度。中國商業信用體系,應兼收并蓄美國模式和歐洲模式,形成一套更準確更高效的中國模式。那么如何建立我國的的信用法律制度呢?一是立法保證信息公開。要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信用制度,作為我國來說,當務之急是如何用法律來保障信息公開。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有一套完善的信息公開法律制度,我國在保證與信用信息有關的信息披露公開、透明的同時,重點在法律上界定好三個關系:即劃清信息公開和保護國家秘密的關系,劃清信息公開和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關系,劃清信息公開和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權的關系。二是用立法保障國家信用制度的市場化。我國目前還屬于非征信國家,最主要的原因是還沒有培育出市場化程度比較高的信用服務企業主體。所以我們應當用法律來保障建立一批市場化非常高的信用服務企業。三是建立用法律對失信者的懲戒制度。我國對失信者的懲戒機制還沒有完全形成,失信者付出的代價不足以抵付所得到的實際利益和好處,很多失信者還相當自在地生活在社會上。對失信者懲處不力,實際上對守法者是一種侵犯,改變信用淪喪的辦法,所以必須以立法的形式從根本上形成對失信者的懲戒機制。

參考文獻:

[1]李松慶.構建我國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思路.中國交通技術論壇.

法律制度的特征范文5

農村水環境是整個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僅防治農村水污染,保護良好的農村水環境,而且維護農村社會秩序的穩定,這決定了其調整對象的復雜性。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調整手段具有明顯的綜合性。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由民事法律規范、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等各種法律規范組成,這決定了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調整手段的綜合性。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以可持續發展觀為核心價值,這體現了其調整時空的可持續性。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以可持續發展觀為指導思想,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作為其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應將可持續發展觀作為重要的價值取向。

二、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其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存在起步晚、不受重視等原因,我國現行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缺乏切合農村特點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現代環境問題起因于現代工業的發展,現代工業的發展加快了城市化進程,也帶來嚴重的城市污染,最先受到污染的城市自然成為我國環保立法的背景。在該立法背景的影響下,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長期存在著“重城市,輕農村”的立法思想。我國對城市和大中型企業污染的治理制定了很多優惠政策,而農村水污染的治理卻鮮人問津。例如大中型企業的排污費返還使用制度、可低價或無償征地來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這些在農村水污染的防治上并不適用。

(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嚴格執行

鄉鎮企業的建立和發展對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著重要作用,一般是該農村的經濟支柱。鄉鎮企業的重要作用使得當地的環境執法機關很難在農村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使得鄉鎮企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善,甚至沒有水污染防治設施,嚴重污染農村水資源。

(三)地方政府環境法律責任不明確

近年來,中央出臺很多法律、法規和政策來治理水污染,但是依然收效甚微,因為相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對于污染防治有更重大的影響。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了地方政府監管本行政區域水環境的權力,但是并沒有規定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現如今,我國農村水環境污染越發嚴重,從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環保機構不健全、執行力不足,但歸根到底是因為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沒有明確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

三、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目前,我國農村水污染形勢嚴峻,農村水污染防治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任務,僅依靠以往的行政手段難以取得較大成果,需要我們運用法律手段來防治農村水污染。

(一)轉變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指導思想

農村水污染防治首先應該轉變立法指導思想,改變現行立法中重點防治城市和大中型企業水污染的狀況,建立起城市和農村統籌協調發展的水污染防治機制。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應確立為:以保護農村水源和居民飲用水安全為目的,協調農村水資源開發和水環境保護間的關系,結合農村水污染的特點,積極推廣高效低耗的水污染防治技術,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控制農村水污染,實現農村經濟、社會和水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二)明確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該原則適用于防治農業面源污染,可以有效防治農村水污染。然而我國農村水污染具有污染面廣且污染源分散的特點,因此,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還需要明確環境公平原則、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原則、激勵與約束并重原則、分類治理原則。

(三)構建并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的具體法律制度

1.建立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度

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度是以管理農村水環境為目標,遵循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調整農村水污染防治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綜合考慮與農村水環境有關的地理、社會、經濟、技術因素,合理安排排污時間和排污空間,從而達到預防農村水污染的目的,實現農村經濟、社會、資源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2.建立我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制度

國家應該加大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重視程度,頒布專門的政策法規,投入專門資金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基礎設施。政府環保部門要形成一個標準體系來監督管理農村生活污水的處理,實現各部門分工明確,協調管理,有效利用環保資金。

3.明確政府的環境法律責任,強化責任制度

法律制度的特征范文6

民主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并為和諧社會其他特征的實現提供制度基礎和保障。具體而言,和諧社會中的法治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保障公民權利的法律制度。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以人為本的社會。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把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滿足人們的多方面需求,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尊重和保障人權,提高人們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創造人們平等發展、充分發揮聰明才智的社會環境。構建和諧社會,要求法律制度為公民提供充分表達意愿的渠道、提供參與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機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保障公民權利。健全和完善保障公民權利的法律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前提。

規范政府權力運行的法律制度。一是建立有限政府。政府的權力運行應有明確的界限,并受法律的限制。二是建立誠信政府。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三是建立陽光政府。政府將掌握的公共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四是建立服務政府。政府的基本職能以服務市場、服務民眾為核心。五是建立責任政府。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政府權力的行使必須嚴格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并有完善的防范權力濫用的法律制度。政府依法行政,形成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社會環境,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條件。

保障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法律制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主體為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而進行競爭,這就需要一系列法律來界定各經濟主體的產權,明確各自的活動規范,使經濟活動在法律規則框架下展開,引導經濟主體以合理合法的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目標,解決所遇到的利益矛盾。和諧社會倡導有序的競爭與合作關系。完善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法律制度,形成公平、誠信的競爭環境,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要條件。

在全社會樹立法治觀念。依法治國是我國憲法確立的基本治國方略。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應大力弘揚法治精神,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維護法律的權威。為此,應深入開展以憲法教育為核心的全民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努力營造全社會學法、用法、守法、護法的濃厚氛圍,不斷增強全體社會成員的民主意識和法治觀念。應使法治觀念在社會實踐中逐步融入社會成員的意識里、體現在民族精神中,使之成為不可或缺的民族性格的一部分,建立起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關系,為和諧社會建設創造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穩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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