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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知識產權保護范文1
【關鍵詞】城市規劃;知識產權;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7-176-01
一、概述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日益體現。自70年代末以來,我國先后頒布了《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并對此進行過全面修訂,并在加入世貿組織的同時加入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根據TRIPS協定的規定,知識產權包含:1.版權與鄰接權;2.商標權;3.地理標志權;4.工業品外觀設計權;5.專利權;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7.未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該規定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已得到世界各國的認可。
城市規劃的知識產權保護在于:著作權保護、專利權保護、商業秘密保護、商標權保護以及依照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由企業享有的其他知識產權保護。
二、城市規劃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立法不完善
我國的《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是相互獨立的,沒有形成系統的知識產權立法體系,各單行法均對商標、專利、著作權進行界定,缺乏統一標準,一些內容重復規定,造成法律適用上的困難。
(二)企業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目前,城市規劃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仍不夠重視。通過勘察協會了解到:20 世紀90 年代以后,設計行業由乙方市場轉為甲方市場,只要甲方支付設計費,即可獲得設計作品。有時為了爭取項目的設計權,城市規劃企業甚至主動公開設計作品。另外,城市規劃企業很少設有知識產權部門,其法律部門只是處理一般性事務,很少涉及知識產權問題。以環同濟產業園為例,該產業園主要以建筑、城市規劃、園林等設計企業為主,2012年產值達到198個億,但是從整體發展來看,卻出現逐年縮減的趨勢。導致這種狀況的原因就是企業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知識產權的擁有量太低。
(三)中介服務體系不健全
知識產權的轉讓、質押融資等需要在價值評估的基礎上通過交易平臺來完成。但目前,我國的評估等中介機構發展滯后,只有少數省份建立了知識產權交易平臺,阻礙了知識產權的交易流轉,也限制了城市規劃產業知識產權的發展。
(四)維權成本高
即使城市規劃企業有維權的想法,也因維權成本過高而妥協。訴訟維權除了費時費力、取證困難以外,訴訟環節的各項費用都讓權利人難以承受。
(五)競標失敗造成作品浪費和侵權
由于城市規劃項目采用競標制,參與競標的企業需要拿出設計方案。但最終只有一家企業中標,其余的設計方案卻得不到利用和保護,往往會造成作品的浪費和侵權,不利于城市規劃企業的知識產權的保護。
(六)從業人員專業素質低,流動性大
全國開設城市規劃專業的高校較多,每年有大量的畢業生進入城市規劃行業,其專業素質值得懷疑。并且高校開設的課程多以理論為主,實踐課程較少,缺乏與企業的互動交流,理論教育與職業教育呈現脫鉤的狀態。另外,城市規劃行業的知識產權多以商業秘密來保護,但該行業的人員流動性大,跳槽頻繁,極易造成商業秘密的泄露。
三、建議與對策
(一)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促進知識產權法典化,并且增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出臺針對城市規劃產業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為該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法律保障。
(二)提高城市規劃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及保護能力
要想促進城市規劃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最重要的是使該類企業及從業人員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建立知識產權部門,培養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積極應對知識產權糾紛。
(三)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和中介服務體系
城市規劃產業需要通過綜合性的信息服務平臺來傳播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并通過商務平臺來傳播市場價值,由價值評估機構和交易平臺來促進知識產權流通,來降低企業成本,激活知識產權交易市場,促進城市規劃企業的技術創新。
其次,應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政府應適當放寬行業協會的權限,當發生侵權糾紛時,行業協會應參與調解,從而形成多元的糾紛解決機制,減少知識產權訴訟,降低企業的維權成本。
(四)完善知識產權申請登記制度
由于手續繁雜,周期長,城市規劃企業基于成本考慮不去申請專利,這對其知識產權的保護非常不利。政府應該縮減行政審批程序,鼓勵企業申請專利。此外,還應完善登記備案制度,從而降低侵權的風險。
(五)完善教育與從業人員培訓制度
淺談知識產權保護范文2
Internet服務包括很多類型,包括:E-mail,Gopher,WAIS,FTP,UseNet以及WWW等,其中,最成功和最流行的就是WWW.人們常說的Internet網頁,就是指WWW網頁(Web Page);人們常說的網站(Web Site),就是在特定的人或組織的控制下的頁面的集合。因此,我們可以說,網頁是和傳播網絡信息的主要載體,也是網站提供服務和吸引網民的主要手段。
網絡產業的迅猛發展已經形成了一個高達8千億美元的龐大市場,其中網頁的作用顯然“功不可沒”。換句話說,網頁可以為網站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和精神利益。因此,人們有理由相信,在網絡環境中,因網頁而產生的糾紛一定會大量出現。
這里必須指出,網頁中有一種特殊類型的主頁(Home Page)。主頁又稱首頁,是指網站內容的第一頁,也是該網站設置的默認頁?!爸黜撌且粋€網站的精華所在,是其內容和形式的縮影,代表著該網站最鮮明的特點?!笨梢韵胂?,因網頁而產生的糾紛中最典型、最集中的必然是因主頁而產生的糾紛。
1999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處理了中國第一起網頁侵權案――“瑞得在線”主頁案。
原告瑞得公司訴稱:被告東方信息公司的主頁在整體版式、色彩、圖案、欄目設置、欄目標題、文案、下拉菜單的運用等方面都幾乎是照搬我公司的“瑞得在線”網站主頁,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權和商業信譽。
被告東方信息公司辯稱:原告主頁所采用的設計版式并非原告所獨創,該主頁的“色彩、欄目設置、欄目標題、下拉菜單”等均屬公有領域的“思想表達形式”,在原告設計制作其主頁前已被人們廣泛采用,不具備著作權保護作品所應具有的獨創性,原告對此并無專有使用權,無權禁止他人使用與其相同的表達方式。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一、瑞得公司的主頁雖然所用的顏色、文字、圖標以數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組合,仍然給人以美感,應是一種獨特構思的體現,具備獨創性,故該主頁應視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二、東方信息公司的主頁雖然在內容上與瑞得公司的主頁并不完全一致,但在部分圖標、文字、顏色的組合搭配上已構成實質上的相同。在庭審過程中,東方信息公司并未舉證證明這部分內容由其獨立創作完成或已處于公有領域,故應視為取自瑞得公司的主頁。三、東方信息公司使用瑞得公司主頁上的部分內容設計出的新主頁并將該主頁上載到因特網上,未經瑞得公司的許可或向其付酬,而且出于商業目的,故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保護作品完整權、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判決東方信息公司向瑞得公司公開致歉;賠償瑞得公司經濟損失20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
在考慮網頁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時,人們首先想到的著作權保護。這是因為,網頁往往包括文字、圖像、音樂、動畫等內容,而這些內容都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形式。但問題在于,由這些內容綜合形成的網頁,屬于哪種作品形式呢?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了八種形式的作品,即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計算機軟件。《伯爾尼公約》第二條也列舉了多種作品形式。
顯然,網頁幾乎可以包括上述各種作品形式,但一般來說,卻又不能簡單地歸屬于其中的任何一種形式。這是否意味著,網頁不屬于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呢?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從網絡業界的角度考察。目前,網絡服務公司認為網絡上侵犯知識產權最突出的現象是網頁抄襲十分普遍。網頁的著作權保護已經成為網絡服務公司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一個重要問題。網頁是上網瀏覽時的屏幕顯示,美觀大方、有創意、界面友好的網頁才會吸引人,從而提高網站的訪問量。目前,很多網絡服務公司都有專門的部門,配備美工人員專門進行網頁的設計、制作。業界人士介紹說一個網頁包括四個部分:版式,指網頁內容的布局安排;信息,指網頁上的具體內容;設計,指具體的美術設計,如欄目名稱前的小圖標,分割各部分內容的幾何圖案等;更新,指網頁更新的方法和更新速度。由于網頁的設計、制作要花費公司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各家網絡服務公司都認為網頁是作品,應當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其次,這一點可以在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概括性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和《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的概括性條款――“‘文學藝術作品’一詞包括科學和文學藝術領域內的一切作品,不論其表現方式或形式如何”中得到立法上的支持。
筆者認為,網頁可以作為“多媒體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所謂“多媒體”,是指在“計算機程序的驅動下結合了數字形式的文字、圖形、聲音、動畫并能被用戶以交互方式訪問的制品”。
當然,多媒體本身的知識產權保護也存在著許多不同的模式。表面上看,筆者的這一觀點似乎并未使網頁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得以前進。但這一觀點至少可以使我們擺脫作品形式的“束縛”,免除硬要將網頁納入某種既定的作品形式的困難,從而為網頁的可版權性排除了一個障礙。
再次,從著作權的基本理論出發。著作權保護創作的形式而不保護思想,獨創性和可復制性是作品的必要條件。網頁存儲于計算機硬盤中,可以上載、下載,也可以打印在紙介上,顯然具備可復制性。因此,網頁的可版權性問題就可以轉化為網頁是否具有獨創性的問題。
要想弄清這個問題,首先必須弄清網頁的構成。人們通常所說的網頁,實際上應當包括三部分內容,一是網頁上的文字、圖像、音樂、動畫等內容,二是網頁的整體版式,三是與網頁相對應的源程序。
對于第一部分內容,一般來說沒有什么分歧,大家都認為網頁上原創的文字、圖像、音樂、動畫等是應當受到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但對于第二部分,則有分歧。而且分歧意見主要集中在主頁的版式部分,主頁的版式是指主頁的整體設計效果,主要是內容的布局安排,體現為LOGO(標志廣告)和BANNER(旗幟廣告)在網頁上的位置、搜索引擎和鏈接的位置、欄目標題的布局、顏色的搭配等。由于子頁的內容各不相同,其獨創性主要體現在具體內容而非版式上,因此其著作權保護重點在于具體內容而非版式。而主頁的內容主要是子頁的標題,這些標題很多都是業界的通用名稱,如果版式雷同則主頁也會在很大程度上雷同。各網站都主張對主頁的版式進行著作權保護,但有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主頁的整體版式是網站最能夠給瀏覽者留下深刻印象的部分,它體現了一個網站的 “風格”。瑞得公司在對東方信息公司的起訴書中稱:“因特網上的主頁如同雜志的封面和報紙的頭版一樣,是信息站點整體結構的反映……具有多方面的示范功能和極大的經濟價值?!币虼税媸绞侵黜撝凶钪匾牟糠?,只要是自己制作的,無需創作高度的要求就應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目前主頁設計是模塊化設計,大家都使用Frontpage,Hotdog,VBScript,Java及JavaScript等軟件制作主頁,這些軟件已經預置了主頁的版式供使用者選擇。這就造成了目前主頁設計中存在著共趨性的特征,即各個網站的主頁如果去掉LOGO和BANNER,則其版式效果基本上一樣。至于顏色搭配,雖然可供選擇的很多,但適合中國人欣賞習慣的選擇并不多。而主頁上真正有創造性的是由美工人員制作的精美的網上美術作品,它們既包括各個公司的LOGO,如搜狐的狐貍頭、網易的印章標志,還包括各個欄目名稱前的小圖標。它們體現了美工人員的獨特創意,可以單獨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網站的LOGO可以注冊為商標,從而受到著作權和商標權的雙重保護,而主頁上其余的圖標只能享受著作權保護。這種意見認為保護主頁重點在于保護主頁上的美術作品,而所謂的版式的著作權保護倒在其次,因為這種版式要想得到著作權保護必須有很高的獨創性,而我國網站的主頁版式設計基本上是學自國外網站,特別是學自雅虎,以致于有的業界人士稱我國多數網站的主頁如果把字體、顏色換成一樣的則給人們視覺上的效果也會一樣。
盡管存在著上述分歧意見,筆者還是堅持主張網頁的整體版式具有可版權性。人們不妨將一個網頁內容從計算機中打印到紙上,再來考察這張紙上所承載的內容是否具有可版權性。筆者認為,這就與有人直接在這張紙上寫/畫上該內容一樣。眾所周知,獨創性是可版權性的必要條件,哪怕這種創造性和個性的分量十分微小。13“作品本身也可以具有新穎性,但是,著作權并不把新穎作為受到保護的必要條件。只要作品具有某種獨創性或個性、作品表達作者特有的思想、作品具有作者的人格就足夠了?!?/p>
因此,筆者認為,這一問題的答案是不言而喻的。網頁的整體版式至少可以被認為是報紙的整體版式,作為匯編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解決了前兩個部分的問題,第三部分的問題是否就可以迎刃而解了呢?
筆者認為,并不盡然。這是由于網頁與源程序之間既存在著一定的對應關系,又存在著一定的不對應關系。對應關系比較簡單,具體表現為:用同樣的網頁編輯軟件設計的同樣的源程序一定會產生同樣的網頁。不對應關系則比較復雜,具體表現為:(1)用不同的網頁編輯軟件設計的不同的源程序可以產生相同的網頁;(2)用相同的網頁編輯軟件設計的不同的源程序也可以產生相同的網頁。
上述不對應關系產生的原因在于,網頁編輯軟件的功能強大,選擇不同的功能組合可以得到相同的效果?;\統地說,源程序屬于計算機程序,當然應該受到著作權保護。但由于上述不對應關系的存在,就會出現了下列問題。
1、當網頁具有著作權時:(1)如果源程序也具有著作權,就可能出現不同的源程序設計者分別就各自的源程序享有著作權,而這些源程序產生的網頁的著作權則會發生權利沖突。(2)如果源程序不具有著作權,那么,由它產生的網頁卻為什么享有著作權呢?(3)如果某些源程序具有著作權,而其他源程序則不具有著作權,這同樣會產生網頁著作權的權利沖突,而且,這種區別又如何判斷呢?
2、當網頁不具有著作權時:(1)如果源程序具有著作權,由它產生的網頁為什么不具有著作權呢?(2)如果源程序不具有著作權,這似乎是合理的答案。(3)如果某些源程序具有著作權,而其他源程序則不具有著作權,權利沖突雖然可以避免,但這種區別同樣難以判斷。
由于源程序與網頁的密切聯系,人們自然會想到程序的外觀和感受(Look and Feel)的可版權性問題。隨著審判實踐的發展和人們認識的深化,最早提出該問題的美國已經有所改變。
筆者認為,由于網頁與源程序之間的既對應又不對應的關系,網頁與源程序在可版權性的問題上存在著不一致性。之所以提出上述問題,是因為我們沒有考慮到實踐中的情況。在實踐中,(1)某人設計了一個具有著作權的源程序,產生了一個具有著作權的網頁,此后,如果另外一個人也獨立地設計了一個源程序,產生了相同的網頁,這種可能性是很小的。而且,隨著網頁編輯軟件的功能日益強大,網頁表達能力的日益提高,這種可能性會越來越小。在這種情況下,其他人既不能抄襲前者的源程序,也不能抄襲前者的網頁。(2)某人設計了一個具有著作權的源程序,產生了一個不具有著作權的網頁,其他人同樣不能抄襲前者的源程序,卻可以另外設計源程序,產生相同的網頁。(3)某人設計的源程序及其產生的網頁均不具有著作權,這就是公有領域的知識,其他人可以自由使用。(4)從邏輯上講,還存在另外一種可能,即某人設計的源程序不具有著作權,產生的網頁卻具有著作權,這顯然在實踐中是不會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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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企業 知識產權 保護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企業也逐漸地參與并融入了世界經濟交往之中。企業開始意識到國際化、全球化的戰略發展已成為其生存的必然選擇。中小企業由于本身的靈活性和發展的巨大潛力,逐漸成為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之一。但在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創造經濟利益的同時,由于缺乏對企業精神產品即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與必要手段,中小企業往往要付出巨大的經濟代價,無形中也提高了企業運營成本,制約了其自身的發展。
一、知識產權的含義
知識產權是人們的智力活動所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經驗、知識的結晶而依法對其享有的民事權利。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復制、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其特點有三點:專有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地域性,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時效性,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
二、我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
在國外,企業早已對知識產權進行千方百計的保護了。然而,我國不少中小企業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的影響,變得只重視有形資產的積累與保護,忽視了對企業發展最重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大數企業在科研成果研究出來后,不是去申請專利尋求法律保護,而是進行成果鑒定,,公開成果,造成申請專利權利的喪失。
2.知識產權流失嚴重
這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方面企業科技人員的流動造成知識產權的流失;另一方面企業忽視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導致知識產權流失。此外,以往因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而被批評的中國內地企業,現在卻不得不因為自己的知識產權頻頻被海外企業和個人惡意侵犯感到頭疼。據報道,近幾年中國內地著名商標在海外被侵犯或惡意搶注的至少在300件以上。
3.知識產權管理弱化
發達國家的企業普遍設有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而我國中小企業老板一般都是和一線工程師通過在市場上的摸爬滾打才闖出來一片天地,在他們看來,技術才是最重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對他們來說是比較遙遠的事,更談不上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靈活地運用知識產權戰略來促進企業發展了。
4.不善于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中小企業自身的經濟限制決定了很多中小企業對于自身的知識產權被侵犯后,不能及時采取維權成本較高的法律手段來保護自身的知識產權。
5.企業沒有制定知識產權戰略。輕視了知識產權戰略在企業的發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制不健全;是知識產權的運用主體,但因為其實力弱、發展規模小,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很不夠,80.2%的中小企業沒有知識產權部門,88.5%的企業沒有專利許可貿易。知識產權問題使得中小企業在競爭中處于被動位置。
三、加強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1.加深中小企業對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的認識
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財富越來越顯示其威力,諸如搶注商標、搶注互聯網域名等侵權事件也大量出現,無論搶注者的真實動機如何,從某個角度來看,足以證明國人已逐漸對知識產權認識和重視。我們要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作為規劃自主創新工作的重要內容和主要指標,貫穿于創新發展的各個環節和方面,明確技術創新成果及知識產權的歸屬政策,依法規范科技人員在從事知識、技術創新活動中應當享有的權利,扭轉重論文、重鑒定,輕專利、輕轉化的傾向,在進行成果鑒定或驗收之前,應當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交知識產權分析報告,對創新成果申請知識產權保護。
2.提高中小企業自我保護知識產權的能力
首先,中小企業要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的研發機構。其次,要提高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自我保護意識,企業應考慮多種方式或途徑保護自己的智力成果,根據保護客體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再次,我國中小企業應健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專利文獻檔案,配備專職的專利管理人員,將知識產權指標納入企業績效考核體系。
3.要避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企業在注意保護自身知識產權的同時,也應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有些企業在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前,通常關心的是它們的市場前景,或者果斷放棄,或者與對方協議有償取得該技術的使用許可,由于公開的申請還沒有取得授權,只是處于一種臨時保護的法律狀態,其許可費通常要比授權后的許可費低,或者向專利局提供有關資料,盡量使其不能通過實審。
4.熟悉國際知識產權法律規則
隨著世界市場的逐步形成,我國企業將會越來越多地走出國門,參與國際競爭,如果不熟悉國際規則,就將舉步維艱。中小企業要生存,要發展,必須熟悉國際規則,在國際市場上尋求自身發展的合理空間。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的擴大化、保護標準的國際化、保護水平的高程化對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小企業應認清形勢,盡快轉換角色,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潮流。
5.完善保護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法律和法規
目前,我國已先后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其實施細則,修訂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一系列的法律,修改了刑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規定,基本上建立了符合國際規范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因此,我國現階段需要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尤其是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完善職務發明制度,進一步提高商標審查效率、縮短審查周期,健全傳統醫藥知識產權管理、保護和利用協調機制,制定專門保護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規章制度等,從而加強對我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使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有利的地位。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2] 韓學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思考[J].電子知識產權,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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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少數民族 文化藝術 知識產權
一、“民族文化藝術”概念的界定及特征
(一)少數民族文化藝概念
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作為傳統知識的一部分,有著多種不同的表達方式,各國或地區根據本國文化傳統對其有著不同的定義。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對其定義:在本國境內由被認定為該國國民的作者或種族集體創作,經世代流傳而構成傳統文化遺產基本成份之一的一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國際組織將其定義為具有反應某一群體文化特征,且與該地區地理條件密切聯系,由相關權利或義務群體傳承發展的創造性智力型成果。而我國對此并沒有明確清晰的定義。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可以給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下一個定義:具有反應某一群體文化特征,且與該地區地理條件密切聯系,由相關權利或義務群體傳承發展的創造性智力型成果,其包括一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二)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的特征
少數民族文化藝術是各民族經過長期歷史積淀而形成的智慧結晶,同其他知識產權客體一樣,除了都有非物質性的特點外,少數民族文化有其特點:
1.群體創作性和個人傳承性
從整個民族來看,民族文化藝術是通過整個民族世代保持,傳承發展而保留下來的具有強烈民族特色的文化,為整個民族的標識,具有明顯的集體屬性。從個體來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也是通過無數個體智慧創造的文化結晶,任何民族文化藝術都離不開集體內部個人通過口頭,表演等各種形式傳承,沒有優秀個體的傳承,民間文學藝術就可能喪失其應有的文學藝術價值。因此,個人在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的傳承和創造作用則被集體吸收,其個體的個性和群體的共性相融合,其結果是個體的個性被消融,而表現為群體共同創作的結果?!叭后w智慧創作的積淀與個體的傳承發展是以二位一體的形式表現,這正是民族文化藝術創作不同于其他一般文化藝術創作的重要特點?!?/p>
2.民族傳統性和時代特征性
在人類的漫長歷史中,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總是與特定的地理和人文相互作用,通過集體智慧活動不斷傳承發展產生的一種獨具特色的文化現象,具有鮮明的民族特點。
雖然民族文化藝術總體上呈現出保持民族特性的特點,但隨著時代的變遷和新文化的涌入,民族傳統文化也隨之體現出鮮明的時代特征,表現形式也隨之多樣化。
3.鮮明的地域性和開放性
文化具有民族性、區域性,深深植根于本地歷史文化當中,只有民族文化藝術植根于某個特定區域時,才能體現民族文化藝術所具有的文化價值,假如“山東梆子、河北梆子、東北二人轉“等這些文化藝術不以當地方言表演,那么其韻味就會蕩然無存,毫無地方特色。
民族文化藝術也是一種重要的文化形式,作為一種文化形式,應具有文化所具有的共性,開放性是任何文化藝術發展創新都不可缺少的元素,少數民族文化藝術更加如此,在保持本民族特色的前提下,尋求在多元互滲的文化生態中尋求新的文化增長點。
二、知識產權的具體制度對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的保護
貴州省作為多少數民族省份,其中為數不少獨具民族特色的文化藝術已為全國甚至全世界人民所熟知,創造出非凡的藝術和文化價值。從一定意義上來說,知識產權制度的本質是調整人們之間就某一特定無形信息的復制、利用而產生的利益關系的制度,知識產權制度顯然有利于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的保護。同時,通過對該地區傳統文化知識授予法律上的權利將會提高這種知識的形象并有助于形成對這種知識的尊重。
(一)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的著作權及鄰接權保護
通過從各國實踐來看,一般都通過本國的著作權法對本國民族文化藝術實行著作權法保護。我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著作權法保護民間文化藝術,但必須通過作品的形式表現才能成為著作權保護客體。一般情況下,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有:(1)以傳統工藝技術為表現形式的作品,例如苗族服飾蠟染技術。(2)以對古代神話傳說、歌謠舞蹈、民俗祭祀活動為表現形式的作品整理、注釋、翻譯而形成的作品,,其整理人、注釋人、翻譯人就其演繹作品享有著作權。(3)對根據各種民族文化藝術所整理出的具有獨創性的匯編作品,也能得到著作權法保護。(4)戲劇、舞蹈、曲藝等表演形式的表演者可受鄰接權的表演者權保護。
(二)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的專利保護
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對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的專利保護受限于專利法對藝術文化成果“新穎性”要求,由于少數民族文化往往通過上千年的流傳已進入公有領域而被廣泛熟知,往往喪失其“新穎性”而得不到專利保護。但專利制度中的外觀設計權對民族文化藝術的保護值得考慮。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中的手工藝品,皮革制品如可批量生產則可以考慮此種保護。
(三)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商標法和地理標志保護
1.商標法保護
通過商標法保護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的優點是非常明顯的,首先,注冊商標的保護期限可以通過權利人的申請而長期存在,這與民族文化長期流傳的特點極度吻合。權利人還可以申請注冊集體商標,那么集體就是商標權的主體,這與民族文化藝術的群體性一致。少數民族聚居區居民還可以將其民族文化藝術中的民間藝術表達、傳統技藝工藝加工、生產的商品或服務,申請注冊為證明商標,使其民族文化藝術得到商標法的保護。
2.地理標志保護
地理標志,又稱原產地,是指某項產品或服務來自某地,具有當地顯著特征,其特征、質量與當地人文或者自然因素有著密切聯系的標志。地理標志具有真實性、地理范圍的特定性、群體性和證明性等特征。如果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中的傳統手工藝產品,舞蹈,歌謠等形式的民族藝術表達特征完全取決于該地區少數民族文化,又與該地理因素密切相關,那么可以通過地理標志保護該產品,提高該產品的商業價值,譬如貴州省知名的“黔五?!?。但通過商標和地理標志保護也有其缺陷,商標和地理標志只能夠防止其標志或標記的被濫用,卻不能保護民族文化藝術中的知識或藝術成果。
(四)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商業秘密保護
商業秘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薄禩RIPS協定》第39條第2款規定,如果信息具有秘密性、經濟性和權利人對此信息采取了必要保密措施等三個條件,那么該商業秘密的合法控制人就自動獲得擁有商業秘密的權利。在貴州省這樣少數民族眾多的省份,各民族文化藝術都有自己獨特的工藝流程,這些工藝流程往往都嚴格保密,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完全可以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有關商業秘密保護條款進行保護。同時利用商業秘密進行保護還有有著期限長、成本低的優點。
三、我國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下保護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的障礙
在當前運用現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保護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存在著無法突破的一些現實障礙,其中有些問題亟待立法解決的,否則保護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將成為一紙空談。
(一)著作權保護期限的限制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限為其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保護期限制。眾所周知,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具有傳承性、持續性特點,很難確定其起始點和終點。更為重要的是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作為不可再生資源有著巨大的文化和商業價值,如果固守著作權保護期限的規定,一旦期限屆滿,民族文化藝術進入“公共領域”,其文化和商業價值將被肆意掠奪。從保護民族瑰寶的角度應規定給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的保護應是無期限。
淺談知識產權保護范文5
前言
當前,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市場競爭已越來越激烈,在這種形勢下,技術創新已成為科研單位迎接挑戰、奪取市場主動權的關鍵所在。作為知識產權重要組成部分的專利,是科研單位開拓與占領市場,并賴以生存的重要手段。而作為維護市場有序競爭的專利制度,更是國家為保護知識與技術創新,促進技術進步,繁榮經濟的一項重大法律制度。在市場經濟環境中,科研單位應學會善于利用這個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技術訣竅和法人權益。
1 科研單位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由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立不久,還不健全,以及囿于科研單位技術人員的現有工作模式,使不少科研單位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面臨一定困難,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現狀不容樂觀??蒲袉挝恢R產權流失現象時有發生,以北京一項調查為例:在北京市近年來申辦的專利中,有70%是由個人提出申請的非職務發明專利,然而根據專家分析,這么多的非職務發明不可能都完全是由純個人研究完成的。上述現象已引起了知識產權工作者和單位有關領導的高度重視,開始制定有關制度和法規保護本單位的知識產權。航空綜合技術研究所是以技術基礎研究為主業的科研單位,其研究成果很多是科研報告,并且有很多內容涉及型號等保密范圍,科研成果申請專利的可能性較小,對這種成果,單位如何保護,防止人員的流動而發生轉移,是一個需要研究的重要課題。
2 科研單位知識產權流失的原因
2.1 科研人員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由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起步較晚,廣大科技人員尚缺乏這方面的知識。有的科研管理人員囿于成果管理工作的影響,對待專利技術也采取先推廣,經過多次試驗,廣泛驗證,待成果完全成熟后才去申請專利。另一方面,我國目前的職稱評定制度對科研人員發表多少文章、取得了多少成果有一定的要求。因此有的科研人員在取得了一項發明創造后,不是立即去申請專利,而是熱衷于發表文章,從而喪失了搶先專利注冊,保護發明的機會。
實際上,專利的形成,從時間上看,要比成果出現的早,許多發明尚處于試驗室階段就可以申請專利,并不需要完成所有的試驗后才能申請??萍既藛T的研究成果應在申請專利之后,再在出版物上發表。
2.2 科研工作的特殊性
科研事業單位與企業比較起來有一定的特殊性,單位本身就是為完成國家某些技術研究、裝備研制而設立的,科研人員從事的是創造性較強的勞動。如果科研人員利用其在國家研究項目中積累的知識和經驗,在完成其本職工作后,利用研究單位的設備和條件另行研制出新產品,并申請了非職務發明專利,那么按專利法的規定,這種發明創造是利用了單位的設備和占用了部分工作時間構思設計的,應屬于職務發明。但是由于有上述條件和知識的無形性,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就較難區分它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結果出現了許多“地下發明”、“灰色發明”等,這是造成科研單位知識產權流失的另一種原因。
2.3 管理者專利意識不強
隨著我國人才市場的開放,科技人員的流動日益頻繁,其目的是使人才資源通過市場調節達到合理配置。然而由于一些領導和管理者專利意識薄弱,疏于管理,結果使不少人鉆了退休、退職和調動的空子。他們將在職時參與某項科研工作所獲得的技術資料、構思、階段性成果等轉移或做些改變成為一種新技術、新產品申請非職務發明專利后投入市場,從而使原科研單位的科技成果流失。如北京某大學研究的一項通信方面的高科技成果通過部級鑒定后,未申請專利。該課題組的一名成員卻將此成果申請了非職務發明專利,轉讓后獲利50萬元。這些花費國家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取得的科技成果,本應由科研單位的法人申請職務發明專利,竟搖身一變成了某些人的非職務發明專利,應該引起管理者的高度重視。
3 對保護好科研單位知識產權的幾點看法
3.1 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
自進入90年代以來,國外許多大的跨國公司均在利用專利制度,制約競爭對手維護自身利益。美國AT&T公司截至1994年底,取得了2.5萬件專利,IBM公司每年獲得的專利超過800件,摩托羅拉公司1996年獲得的專利也達到了1064件;日本各公司也不甘落后,佳能、NEC公司1996年獲得的專利數分別高居世界排行榜的二、四位。而在這些國家中,非職務發明專利只占申請總量的10%左右,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糾紛也比較少。其原因是西方對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已有一整套完善的體系,還有專門的《雇員法》,明確規定了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范圍和界限。我國應借鑒國外的經驗,逐步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和法規,以較為完善的法律制度保護科研單位的知識產權。
3.2 科研單位自身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管理
各科研單位應結合自身的實際,充分利用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預防性的本單位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3.2.1 大力宣傳、普及知識產權保護知識,增強保護意識
廣泛宣傳普及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特別是專利知識,使領導和廣大科技工作人員知道如何應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單位領導尤其應提高專利意識,充分了解市場經濟規律,對產品的市場價值有充分的了解,才能避免自己的成果到頭來“竹籃子打水一場空”。另外,應加強對科技資料的管理,注意保密,防止資料的丟失。國家科工委批準的,在三一所成立的航空行業生產力促進中心,應將提交上來的成果和發明界定其屬于職務發明或非職務發明,并且對這些成果和產品進行專利檢索,在確定其為創新性發明之后,敦促有關單位申請專利。下一步才是尋找有意向和有能力的單位、公司進行推銷、實施。這樣做才能使某種發明創造成為市場成熟產品時,保證產權明晰,自己的勞動成果得到法律的保護,不會被其他人剽竊和仿制。
3.2.2 加強聘任力度
逐步實行聘任上崗制度,在用工合同中明確知識產權歸屬條款。為保證合同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合同中還應規定對違約者和不執行仲裁結果者的處罰條款,并堅決執行。不允許一些人鉆退休和調動工作的空子,將單位的專利趁機據為已有,造成國有無形資產的流失。尤其在創辦合資公司時,應按我國新頒布的公司法對公司知識產權進行界定,與聘用人員簽訂包括知識產權內容的用工合同,保證國有資產投資項目產生的市場效益歸國有,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3.2.3 建立專門機構,培養專職人員
科技成果保護、轉化中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貿易和技術問題,不可能要求所有科技人員去全部掌握,因此科研單位應設立專職機構或人員完成此項工作。這些專職人員一方面要具有相關的專業技術知識,另一方面還應接受系統的經濟法,如專利法、技術合同法、經濟合同法等的培訓。
淺談知識產權保護范文6
關鍵詞:網絡環境; 知識產權; 產權保護; 策略
引言
通過幾十年的推廣普及,互聯網區別于其它媒體,具有全球性的特征,并且將計算機技術以及通信技術這兩者完美的結合為一體。如果在網絡環境背景下,實現互聯網技術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對文化產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最近我國出現了很多網絡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件,比如,域名保護以及版權歸屬等問題,這說明當前網絡環境下,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面臨著較大的挑戰。為了使互聯網產業順利安全的發展,應了解當前網絡保護的新的形勢,并加強相關法律制度的執行力度。在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美國與歐盟取得了較大的成功,我們應該向他們學習。
1 網絡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主要挑戰
1.1網絡版權的侵權現狀
目前,一部分高等院校考慮自身的利益,非法復制其他人的研究成果,這種現象較為普遍。比如,校園網的應用相對較早,并且用戶較多,但是大部分高等院校沒有維護版權的意識,為了降低成本,提高網速,較多的復制其他高校的信息,這反映了網絡版權的侵權問題比較嚴重。
1.2數據庫的保護現狀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傳統的數據庫開始通過數字化方式進行表達的電子數據庫,這種轉化對當前的經濟等產生了直接的影響。但是當電子數據庫開始成為一個快速發展的產業的時候,加強對數據庫的保護問題就成為了一個主要的工作。
1.3 網絡環境下域名的搶注
在網絡環境下,要想實現電子政務的建設目標,必要的前提就是建設一個自己獨有的網站,但是,眾所周知,建立網站需要配有域名,而當前國內已注冊“.cn”這類域名的總數超過了40萬,而“.com”這類境外域名已超過了70萬,這就意味著我國每年向國外需上繳的域名注冊費接近千萬美元。根據以上的分析,可以知道為了節省開支,部分單位或個人搶注其他人已注冊的域名,這嚴重影響了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
1.4 網絡環境下專利的保護現狀
目前,世界各國電子商務都取得了較快的發展,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它的中流砥柱—商業方法軟件。對于電子商務大國,對各種商業方法專利權的保護是十分必要的,因為這種專業保護不僅反映了一個國家的法律問題,同時它也涉及到每個國家的經濟擴張能力,影響到國家的經濟利益。
2 網絡環境背景下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策略
2.1 強化著作權保護的合法化
著作權的保護包括很多方面,比如,著作權立法行政,司法保護,社會保障等,在這些內容中,著作權立法是前提基礎。美國國會一九九八在十月十二日通過簽署了“數字時代版權法案”。該法案是落實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1996年制定的條約,考慮到當時網絡環境以及數字技術呈現的新特征,對原來1996年制定的條約進行合理的修改,該法案對于美國所有的學校、圖書館等單位提出以下要求:不可以非法拷貝與生產任何網絡信息資料。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美國主要是通過相關法律規定來實現著作權的保護工作。在我國,為了有效的保護著作權不被侵害,也制定了很多相關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等。其中,為了適應網絡環境的發展,《著作權法》在制定以后做了幾次相應的修改,修改的原則主要參考了《世界知識產權版權公約》。修改后的著作權法能夠更有力的防止著作權的侵害現象,并且它明確的規定了著作權人所享有網絡傳播權利。以上法律措施雖然可以較好的保護著作人的著作權,但是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各方面的規定。
2.2 數據庫的保護策略
數據庫作為作品、數據以及其它資料的統一體,它的保護工作應屬于知識產權類。在一九九六年時,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提出了數據庫保護方面的相關法律規定,指出只要是作者通過自己的思考在內容以及布局方面,所創造的數據庫,可以獲得著作權的保護,這條法律規定概括了數據庫能否得到著作權保護的條件與標準。但是,以上規定只能較好地保護歐盟內部企業自己制作的數據庫,而對于其他國家數據庫的保護有所保留,只有在其他國家保護歐盟數據庫的前提下才給予保護。
此外,美國也在保護數據庫方面制定了相應的法律。但是,我國數據發展中國家,數據庫的制作仍在起步階段,所以我國的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的指出“數據庫”這個詞匯,也就沒有明確的保護規定。目前,數據庫保護方面的工作只能依靠《著作權法》的第十四條規定,在此基礎上建立自己的數據庫保護規定。等到我國數據庫的建設工作相對比較成熟時,可以借鑒歐盟等國外的相關法律,創造一個適合我國的全新的法律制度。
2.3 強化域名注冊的合法化
盡管當前人們對域名的法律性質仍存在著一定的分歧,但是從一定程度上來講,它屬于商標法,因此可以作為新的知識產權,通過法律給予相應的保護,從而實現市場中競爭的正當性。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美國國會頒布了《域名反搶注法》,法律規定,沒有經過允許,任何域名不能包括商標以及某些名人的名字。如果有人違反以上法律規定,首先取消違法域名,其次還要繳納較大數額的罰金。
我國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規定,強化了域名注冊的合法化。比如,《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中明確指出了域名的構成規則,并規定任何域名不能有償轉讓,防止出現域名買賣的現象發生,以上規定有效地降低了域名惡意注冊的幾率;倘若域名的歸屬存在著分歧,域名實施細則規定注冊機構沒有責任處理此類問題,也就是說,不可能通過行政手段,只有通過法律,才能解決域名糾紛問題。此外,規定還考慮了域名與企業名稱兩者之間的對應性,為不同的商業設計了不同的識別符號,但是這種規定沒有什么現實意義,容易導致域名的混亂。目前,我國商標局已經開始實施接受域名的商標申請工作,但是還沒有制定出最后的方案。
2.4專利保護策略
歐洲對于和計算機軟件以及商業方法這兩方面有關的專業申請問題,一直以來要求比較嚴格,其中,《歐洲專利公約》以及 《歐洲專利審查指南》是申請專利的重要條件與依據,此后,有根據實際情況,做出了一定的修改。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目前還沒有商業方法專利。此外,相關法律規定,與計算機程序相關的軟件不能申請專利,事實上,一個國家對于專利保護的內容是與本國的經濟發展相對應的。當前,我國的電子商務雖然取得了較快的發展,但是,仍然存在著很大的不足,我國應對商業方法采取什么樣的具體保護措施,還需進一步的研究。
結語
總上所述,我們發現,與知識產權有密切聯系的網絡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知識產權的進一步發展,這種影響可以通過技術處理來解決,也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希望本研究能夠更好的提升我國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的保護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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