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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的標準范文1
關鍵詞:失業保險金;申領率;對策
當社會分工達到一定的程度時,必然會出現失業現象。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勞動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暫時失去工作,致使工資收入中斷而失去生活來源,并在尋找新的就業機會時,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失業保險金作為失業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對再就業有著重要的影響。失業保險金的有效申領對于失業保險制度的存在意義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實際中,失業保險金發放比例低,周期長以及一些客觀的原因導致職工失業保險金申領率較低。筆者對我國現狀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率現狀進行調查研究,分析原因,提出提高職工失業保險金申領率的良策。
一、職工失業保險金申領現狀分析
通過對200家用人單位2016年繳費滿一年以上的3625位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具體情況和原因的走訪調查(見表1):根據上面的統計圖表,離職和公司辭退為現行職工失業的主要表現原因,根據失業保險政策,絕大數人員不符合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條件。
二、對職工失業保險金申領率低的原因探討
(一)失業職工對失業保險金申領意識差
一般情況下,失業職工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也比較淡薄,對失業保險政策缺乏了解,有些失業職工甚至不知道失業時可以去社保部門領取失業保險金。有一部分失業職工遇到用工單位阻礙時,不能夠堅持依法維權,保護自身利益。再加上處于社會轉型期的社會現狀,職工就業的流動性較大,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后,往往急于進入下一份工作,基本上沒有多余的時間和經歷去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二)用人單位忽視職工的合法權益
一般情況下,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面對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往往不太主動或不愿意,解除勞動合同往往采取不主動提出的方式。在某種程度上,也印證了調查中屬于離職或辭職的比例占絕對優勢的主要現實。
(三)社保機構缺乏宣傳
一些社會保險機構對于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政策缺乏實質性的宣傳,也是導致失業職工對于失業保險金政策不夠了解的原因之一。對于失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沒有采取有效的監管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律義務。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手續繁復,也是導致職工和用人單位有畏難情況的原因之一。
(四)失業保險金領取政策嚴苛
目前我國的失業保險政策設置比較嚴苛,享受待遇的條件限制較多。如規定因本人原因中斷的就業職工不能合法享受失業保險金領取的待遇,從而導致了很大一部分失業職工被拒之于申領大門之外。另外,失業保險金的設置標準較低,法律規定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為當地職工最低標準工資的60%-70%。國際上一般是以失業保險金替代率來計算月失業保險金占失業前本人月平均工資的比例。因為國內目前各地采用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標準都是固定值,與個人的繳費工資無關,因而采用人均年失業保險金支出占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比重來衡量失業前后的收入高低。其中,人均失業保險金支出等于失業保險金支出總額和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的比值。因此,這樣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很難保障失業職工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也對失業職工申領失業保險金積極性是一種打擊。
三、提高失業保險金申領率的建議和對策
我國早在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中就明確規定,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失業保險制度的目的絕非只是對失業人員進行“生活救濟”,更重要的積極意義在于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它既應該能夠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維持勞動能力,又應該能夠避免福利惰性。然而現行的政策對于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政策剛性比較大,要合理提高失業保險金申領率,需要釋放增強制度政策的彈性。因而用工單位和社會保險機構應該本著以人為本的理念,強化社會福利意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提高失業職工對失業保險金申領的積極性。
(一)合理提高失業保險金的標準
國外較成熟的研究成果標明,過高的可能帶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造成惡劣的勞動力市場扭曲以及社會總產出的下降;過低的失業保險金則無法保證失業者的基本生存需求,即可能擾亂有效調節收入的分配差距、無法穩定失業者的日常消費水平,甚至有可能損害到經濟運行的效率。而今我國失業保險金結余龐大,表明失業保險金申領的門檻偏高,失業職工領取的標準偏低。結合現狀的調查,失業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原因中屬于本人意愿的比例占大部分,建議取消“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申領條件以提高失業保險金申領率是符合現實條件的。對國家現行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當地職工最低月工資的60%-70%”的規定宜進行適當的調整。國內目前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來確定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標準,如北京、廣東、四川、陜西、甘肅、遼寧、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南等。其中比例最低為甘肅省,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標準相當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7%,比例最高的北京市,最高時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武漢市失業保險金為該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因而根據現狀失業保險金結余情況,失業保險金標準可以調整為當地的職工最低月工資范圍為60%-100%,具體根據各地方基金收支的情況進行浮動。這樣有利于提高申領失業保險基金的積極性,失業職工基本生活也有了更好的保障。
(二)用人單位需依法維護好失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保護好失業職工的合法權力和利益,嚴格依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主動向失業職工告之失業保險享有的權力,履行失業經濟補償金以及為失業職工提供失業證明和相關材料的義務,真真切切的維護好失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社會保險機構加強服務及其策略
各地社保機構需要全力支持失業職工通過合法途徑和方式維護自身的權益,并加大對失業職工的政策宣傳,形成失業保險金的良好氛圍。與此同時,簡化辦事流程和辦理程序,并改善社會服務態度,最終達到失業職工積極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目的。針對我國失業人員的特征,應當采取不同的引導和鼓勵措施。比如,對接受職業培訓職工,可繼續發放一定金額的生活費和交通補貼費;對靈活就業的從業人員,可以維持發放失業保險金一段時間,使其有足夠的精力積累職業經驗,能夠尋找更穩定的工作;對于因個人不履行自身工作職責而造成失業的,則適當縮短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或降低待遇標準;而對于已就業且收入能夠達到一定標準的,則停發其失業保險金。
四、總語
綜上所述,當前形勢下,我國失業人員中多數人受教育程度不高,企業的主動履行合同法的意識參差不齊,在失業保險制度的執行尚需完善和提高,面對這些現實現狀存在的特點,結合各地方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優化對策和措施。因地制宜的制定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強化企業的法律意識,加強社保機構的宣傳服務力度和服務策略,以合理提高職工失業保險金領取率。故本文旨在通過一系列合理的建議和策略來保障失業金制度的有效實行,從而能夠發揮出失業保險金制度的作用和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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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黃燕萍,鄧利娟.如何提高失業保險金的使用效率:以福建省為例[J].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01):153-158.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范文2
失業保險金
據了解,主動離職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只有員工被用人單位辭退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被用人單位辭退后,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并持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失業人員名單、檔案等材料。經辦機構審核批準后,一般可在下個月領取失業金。
勞動者只需要在經辦機構辦理銀行卡,自己領取銀行卡,失業金會直接打卡。除失業金外,經辦機構還將在失業期間為勞動者辦理醫療保險。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失業人員不能再就業,離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可以申請繼續領取法定正常退休年齡。
繼續領取的標準是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但不得低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女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可一次性領取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生育補貼。
失業金領取標準是什么
失業保險金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省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但不得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低于當地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滿兩年的,可領取失業保險金三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6、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金領取條件是什么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金領取幾個月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條例》規定,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不能理解為繳費時間符合上述要求的失業人員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范文3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2北京失業金申請指南,更多申請書點擊“失業金申請書”查看!
2022北京失業金申請書_市就業服務局:
__________(單位全稱)由于單位裁員自 年 月 日,與員工___(員工姓名)已解除勞動合同,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的期限自 年 月 至 年月。
申領失業金人員名單如下: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2北京失業金申請條件1、失業前所在單位及個人已參加失業保險;
2、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3、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4、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2022北京失業金申請方式1.市人力社保局官網平臺
點擊首頁左上角個人登錄統一身份認證登錄失業保險金申領
2.“北京人社”微信公眾號
關注微信公眾號“北京人社”微服務辦理服務失業保險金申領統一身份認證登錄申領
3.“北京人社”APP
點擊首頁左上角“我要辦”失業保險金申領統一身份認證登錄申領
2022北京失業金申請期限1、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2022北京失業金申請金額(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034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061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088元;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115元;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143元;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范文4
第一條 為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和個人: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三)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四)國家機關及其勞動合同制職工;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六)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七)境外企業駐廈門代表機構及其中方員工
(八)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失業保險遵循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
失業保險實行全市統一制度、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辦法。
失業保險應當與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失業保險費用由政府、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
失業保險應當與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和生產自救等再就業服務相結合。
第四條 欣投U閑姓棵胖鞴莧惺б當O展ぷ鰲@投U閑姓棵潘艫納緇岜O站旎梗ㄒ韻魯粕綾;梗湊氈咎趵娑ò燉硎б當O帳攣瘛5胤剿拔窕匾勒氈咎趵娑ǜ涸鶚б當O輾訓惱魘鍘?/P>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
第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失業保險費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申報手續。
用人單位的失業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依法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失業保險登記手續。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中的本市城鎮戶口職工的失業保險費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百分之二、個人按百分之一的比例繳納。
用人單位中的本市非城鎮戶口職工、外來員工的失業保險費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由用人單位按百分之二的比例繳納,個人不繳納。
第八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個人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九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依法在稅前列支。
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生活補助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五)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經費
(六)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除預留一個月周轉金外,必須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編制,依法納入市財政預算、決算。失業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由市人民政府保證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保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失業保險登記、申報及繳費情況。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七日內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七日內報社保機構備案。
個人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其他證明材料,在二個月內到社保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向社保機構申請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可以幫助失業人員辦理申請失業保險金手續。
對
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社保機構應當在三日內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在《勞動就業手冊》上載明,并按時足額發放。
第十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本市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本市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本市非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外來員工失業人員可以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每滿六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一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業后又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十八條 本市城鎮戶口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為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五;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九年的,為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
(三)累計繳費時間九年以上的,為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五。
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低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戶)標準的,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戶)標準發給。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工資增長率、物價指數和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戶)標準的水平,對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本市非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外來員工失業人員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累計繳費總額的百分之六十計發;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五年的,按累計繳費總額的百分之七十五計發;
(三)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按累計繳費總額的百分之九十計發。
第二十條 本市城鎮戶口失業人員根據社保機構核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由本人憑《勞動就業手冊》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必須按照社保機構規定的時間、地點領取失業保險金,逾期未領,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處理。
本市非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外來員工失業人員根據社保機構核定的領取生活補助金標準,憑《社會保險登記卡》到社保機構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第二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期間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接受社保機構介紹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可以向社保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第二十三條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分娩,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經社保機構核準,可以發給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標準為其本人領取的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家屬可以向社保機構申請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標準參照我市在職職工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獲準開辦私營企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憑營業執照經社保機構核準,可以一次性領取其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作為扶持生產經營資金,但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或者經職業介紹機構介紹重新就業,可以向社保機構分別申請領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和重新就業補貼。
第二十七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和失業保險費隨之轉遷。
第四章 失業保險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 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 草擬失業保險的政策和辦法;
(三) 組織編制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草案;
(四) 指導、監督、檢查社保機構的工作;
(五) 對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六) 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社保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管理失業保險基金,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和統計工作;
(二)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審核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
(三)撥付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各項費用;
(四)免費提供有關失業保險咨詢、查詢服務;
(五)為失業人員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六)辦理失業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手續;
(七)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
第三十條 地方稅務機關履行下列職責:(一)受理失業保險的登記、申報;(二)征收失業保險費;(三)參與組織編制失業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草案;(四)對用人單位參加失業保險的登記、申報及繳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地方稅務機關有權稽核用人單位的職工人數和工資基數,確認用人單位是否依法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社保機構的經費列入市預算,由財政部門撥付。
第三十三條 社保機構應當健全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四條 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況實行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由政府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參保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組成,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四分之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由章程規定,其章程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審計部門每年應當對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半年向個人公布一次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情況。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個人辦理失業保險,個人有權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者勞動關系解除、終止后的六十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投訴。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社保機構查詢失業保險費的繳納和失業保險金及失業保險待遇給付情況,并有權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核,確有錯誤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給予糾正。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舉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的;
(三)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
(四)未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而遲延繳費的。
第三十九條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保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社保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或者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社保機構、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非法所得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逾期拒不繳納失業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征繳。
第六章 附 則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范文5
【關 鍵 詞】失業保險;道德風險;自愿失業;隱性就業;延緩就業。
【作者簡介】魏瑞清,內蒙古財經學院勞動與社會保障系講師,管理學碩士,主要從事失
業保險理論與實務方向的研究。
一、道德風險的內涵
道德風險最早是保險學中的一個概念,指投保人投保后,對其保險標的的注意程度會降低,從而增大了保險標的的風險程度。經濟學家對這個概念一般化后,主要指委托人和人之間信息不對稱導致人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損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不必為其承擔責任的行為。這種情況下,道德風險常常被稱為“道德敗壞”。它包括事前道德風險(即逆向選擇)和事后道德風險,前者被稱為隱藏信息的道德風險,后者被稱為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廣義的道德風險不僅包括狹義的道德風險,還包括由于人責任的有限性等原因導致人心理上的疏忽大意對委托人造成損失的風險行為,即心理風險。在這種道德風險事故中人并不具有不道德或者違法傾向,只是由于心理上的疏忽大意導致了道德風險的發生。在這些情況下,是由于委托人不能對人的心理、行為準確了解和控制造成,所以也屬于道德風險。
本文研究的道德風險主要指狹義的道德風險中事后道德風險。這種道德風險常常被稱為“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對于這種道德風險,學界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認為它是一種敗德行為,是由于人的不誠實和不正直導致的風險事故的發生或擴大;另一種認為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人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使委托人利益受損的情況,并不必然地反映人的道德敗壞,它是經紀人最大化自身利益時所產生的一種負面效應?,F實生活中,往往是以上兩種情況混雜在一起。
二、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及
表現形式
1.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的定義。失業保險產生道德風險問題,最初是由20世紀70年代的勞動經濟學家們提出的。他們從微觀經濟學的視角來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勞動力供給行為產生的影響,特別是工作搜尋理論的出現,為經濟學研究失業者的理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工具。具體來說,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主要是指在失業保險制度下,保險方(失業保險機構)和被保險方(參保人、失業者)兩方當事人存在著信息強弱不對等關系,保險雙方的其中一方失業保險機構不能觀測到另外一方參保人的失業的真正原因、失業期間有無求職要求、是否積極努力地尋找工作等情況,因此處于信息的相對劣勢方,而參保人在失業后成為受益方,他(或她)對自身失業原因、生活狀況、工作環境以及工作搜尋努力程度等都有全面的把握,因此被保險人處于信息的優勢方。這樣,典型的道德風險問題便在失業保險領域產生了。
2.失業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在失業保險領域,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個方面:(1)自愿失業問題。失業保險道德風險中的自愿失業是指參保人因主觀原因而導致失業,其目的在于獲得一定數額失業保險金的行為。在失業保險制度中,失業保險機構在認定參保人失業事實時,很難準確把握失業人員是否因主觀原因而導致失業的發生。部分參保人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主動自愿失業,冒充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雖然失業保險金的數額有限,不可能完全滿足失業人員的現實需要,但失業保險金是在參保人不參加任何工作的情況下發放的,因此失業保險金對于自愿失業者來說還是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的。(2)隱形就業問題。隱性就業是指已在下崗再就業服務中心或失業保險主管部門登記為下崗或失業人員,并按期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金,但在實現再就業后未向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申報就業狀況及勞動收入的情況。隱性就業的大量存在不僅會造成巨額失業保險基金的流失,同時也會造成失業保險制度的低效運行。(3)延緩就業問題。延緩就業是指失業人員在失業后由于可以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很可能會為了享受閑暇,而降低自己搜尋工作的努力程度,使自己處于失業狀態,直到失業保險金領取到期為止。延緩就業問題在西方高福利國家表現得尤為突出,因為在這些國家,政府所支付給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數額是較高的,一般是按照失業人員在失業前的工資的40%-75%來支付,有的國家甚至是按照工資標準等額支付。按照這個標準,失業人員所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完全可以維持其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因此,這使得西方高福利國家的失業人員寧愿為了享受閑暇領取失業保險金而不去尋找工作,由此造成了延緩就業問題。即使在低失業保險金的發展中國家,盡管失業保險金維持在一個較低水平,但失業保險金的獲得并不需要失業人員付出勞動,失業人員仍然可以依靠失業保險金維持基本生活,因而較低的失業保險金也會促使失業人員故意延緩就業。
在我國失業保險領域,主要的道德風險是由自愿失業和隱性就業導致的,而延緩就業是高福利國家失業保險領域道德風險的主要表現。
三、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產生道德
風險的原因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其經濟發展水平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再加上我國政府把經濟建設放在首要的戰略地位,因此在促進經濟增長與保障勞動者福利之間更傾向于前者。因此,在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實施過程中,制度本身暴露出諸多問題,嚴重地影響了失業保險領域的道德風險的規避。
1.失業保險替代率過低,平滑消費功能不足,隱性就業問題嚴重。失業保險替代率的高低關系到失業保險政策再分配功能和平滑消費功能的大小,失業保險金水平越高,越能平滑勞動者失業后的消費,以至于他們不會因失去工作而陷入極度貧困。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規定,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的失業者可以獲得低于失業人員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且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失業保險金,具體數額由當地確定。失業保險金水平通常為最低工資的60%-80%,失業保險替代率僅為20%左右。而國際上通行的失業保險替代率為40%-75%。在我國低工資的現實情況下,現有的失業保險金水平不能較好地保障失業者本人和家庭成員的生活需求,平滑消費的功能也極小。過低的失業保險替代率,導致大量的隱性就業人員存在。據勞動保障部門統計,在全部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大約有50%-90%的下崗失業人員實現了隱性就業。另外中國社科院最新調查顯示,至少80%的登記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同時還有其他收入來源。
由此可見,我國失業保險金過低,導致失業保險制度所提供的保障功能極為有限,失業保險所發揮的激勵再就業功能發生扭曲,隱性就業問題十分嚴重。
2.失業保險給付期不合理。《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的累計繳費時間確定,具體劃分為三個檔次: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時間為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參加失業保險時間越長,失業保險金的替代率越高。這一規定對于工齡較長、技能水平低的失業者和接近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更傾向于接受失業保險金而暫時離開勞動力市場。尤其是隱性就業人員,會更傾向于領取失業保險金直到期滿為止。因此,我國失業保險支付期限的不合理會導致失業者的道德風險行為。
3.失業保險基金再就業服務功能薄弱。我國失業保險基金不僅為失業者提供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還為他們提供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促進其盡快實現再就業的服務。然而在有限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中,用于再就業的資金微乎其微,如2007年失業保險基金中用于再就業服務的資金僅占失業保險支出總額的10.8%,分攤到當年每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身上只有45元/月,這對提高失業人員的技能是遠遠不夠的,長期以來致使失業人員認為就業服務項目對其找工作沒有明顯幫助,不愿意參加此類活動,造成失業者采取不正當行為躲避就業服務項目的行為發生,進一步滋生道德風險行為。
4.失業保險的監督機制不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實行的是以政府為主導的管理體制,由于監督和懲罰不嚴,道德風險行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在失業保險制度設計中,申請失業保險的資格條件和取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況都有明確的規定,但享受資格條件對“非自愿失業”和“正在積極尋找工作”缺乏足夠的、有效的監督手段和可操作的措施,致使失業保險機構無法甄別出失業者失業的真正原因,對導致道德風險的隱性就業無法及時發現。由于監督機制的缺位,停領失業保險金的限制條件“無正當理由拒絕合適工作”這一條款,很難真正實施。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審核、監督和懲罰,損害了失業保險的公平性,降低了人們對失業保險的信任度。
四、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防范措施
正是由于失業保險制度設計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導致了失業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難以規避,失業保險制度不能真正發揮其保生活、促就業、防失業的三大基本功能。為此,針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規避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的防范措施。
1.增加決定失業保險金水平的參數,適當提高失業保險金替代率。目前我國失業保險金的替代率過低,不僅不能保證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而且還產生了隱性就業等道德風險問題。因此,在制定失業保險金水平時,一方面要適當提高失業保險替代率,切實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和再就業的積極性;另一方面還要考慮失業人員在失業前的工資水平、家庭負擔、年齡等。在計算個人失業保險金時,應當與失業前的工資水平相聯系,規定工資水平上限,超過上限的部分不繳納失業保險費,領取失業保險金時按同一基數計算;有撫養子女和贍養無經濟來源的老人的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要高于沒有家庭負擔的失業者。這樣才能保證失業保險的公平性和持續性,減少失業保險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
2.縮短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與失業保險金的替代率相配合,可以達到減少失業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目的。國際上失業保險待遇的平均期限是六個月到十二個月,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則是每年的待遇領取期限不得超過十三周。這些標準值得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在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下加以借鑒。只有適當縮短我國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配合失業保險替代率的提高,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我國失業保險領域內普遍存在的隱性就業問題,從而使失業保險制度健康良性地發展。
3.建立失業保險個人賬戶,并與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相關聯。目前,我國失業保險與養老保險相似,都涵蓋了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但是失業保險沒有建立起個人賬戶制度。對于那些終身未失業過的勞動者而言,他們將沒有機會享受到失業保險待遇。另外,從失業保險制度的運行看,大多數失業人員急于連續領取全部的失業保險費而不是延遲到再次失業時領取。據遼寧省的統計數據顯示,只有6%的失業人員由于實現再就業或待遇期滿而終止失業保險待遇支付,其余94%的失業人員在條例規定的最長有效期內領取全部的失業保險待遇。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社會公眾對失業保險制度的持續性不信任。失業者想方設法在最長有限期內領取全部失業保險金,從而進一步加深道德風險行為。所以,應盡快引入失業保險個人賬戶,并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相銜接。在失業保險個人賬戶的模式下,每個參保人按照工資的一定比例在特定的銀行存款賬戶里存儲失業保險金,待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將失業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轉移到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使失業人員充分認識到“今天較少的待遇提取意味著明天更多的養老金”,這對促進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將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4.加強失業保險制度的監督與懲罰措施。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與失業保險制度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是有很大關系的。因此,為了使失業保險制度更好地運行和發展,政府就應該對失業人員的相關資格條件實行更嚴格的監督和懲罰。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必須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定期上報他們的工作搜尋情況,同時提供證據證明其正在積極地尋找工作,如搜尋工作的次數等。如果失業人員無法提供相關證明,他將有可能受到少領或停領失業保險金的處罰。這樣,失業人員為了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就會積極主動地與管理部門配合,同時也可以增加自己再就業的機會,道德風險問題就會因為“監督與懲罰”的存在而部分得以克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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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的標準范文6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失業保險是勞動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暫時失去工作,致使工資收入中斷而失去維持生計來源,并在重新尋找新的就業機會時,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2.失業保險制度及其主要內容
失業保險制度,是指依法籌集失業社會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勞動、失去勞動報酬的勞動者給予幫助的社會保險制度。其目的是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辦法,使員工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他們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它以物資、培訓等形式幫助因失業而暫時中斷勞動、失去勞動報酬的勞動者的失業保險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建立專項基金、建立專門管理機構、健全對失業員工的管理和服務和建立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實體。
3.失業保險的對象
1.本人無工作,沒有從事有報酬的職業或自營職業;
2.本人當前具有勞動能力,可以工作;
3.本人正在采取各種方式尋找工作。
處在法定勞動年齡,但在學校讀書,或服軍役或沒有就業意愿的無業者不歸屬失業范疇。
4.失業保險基金的構成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5.哪些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的待遇。
6.哪些人員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人員?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7.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項待遇。
失業保險待遇中,醫療補助金是失業人員患病就醫時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的補助,標準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隨失業保險金一同發放的門診費和按規定比例報銷的醫療費兩部分;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參照當地在職職工的規定;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是為了鼓勵和幫助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再就業而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的費用,一般說來職業介紹的補貼支付給職業介紹機構,由他們為失業人員免費介紹職業,而職業培訓的補貼的支付辦法則不同,有些是直接發給失業人員、有些則是失業人員培訓后報銷,還有的是對培訓失業人員的培訓機構進行補貼。
8.如何繳納失業保險費?其比例是多少?
單位按照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職工的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含農民合同制工人),職工按照其月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愿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單位從其月工資總額的1%代扣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本人自愿繳納的除外。
9.繳費情況享受待遇如何查詢?
單位應當每季度公布一次本單位及其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
職工有權向本單位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情況,單位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其提供。職工發現單位未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10.如何辦理、領取失業保險手續?
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應當即時向職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職工的名單、單位繳費手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職工可以在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是否有時間限制),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職工繳費憑證和身份證明,到受理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生活補助費單證的手續。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手續的,應當事先進行失業和求職登記。
11.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如何?
失業保險金自失業人員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計發,月發放標準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10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70%標準發放;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75%標準發放;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80%標準發放。
12.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如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