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社會責任的理解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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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責任的理解

對社會責任的理解范文1

責任品牌是對社會責任承諾的兌現

《WTO經濟導刊》:好的企業離不開好的品牌建設,從您的專業角度如何理解“責任品牌”?

徐俊:品牌是什么?品牌是一種關系承諾,通過就產品功能、服務品質或用戶體現所做的一系列承諾,并可以界定一個企業與其客戶或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從這一角度出發,責任品牌應該是指一個企業對其客戶或消費者以及其他相關者作出的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承諾,比如環境友好性、對用工關系、對善用資源的承諾。這樣的承諾有助于企業與客戶或消費者之間超越產品或服務實用層面,進而在價值觀和情感共鳴方面,建立和鞏固關系。這樣給予責任的關系注定對于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以及整個社會的進步是有益的。

《WTO經濟導刊》: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承諾有助于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和進步,您的依據是什么?

徐?。浩髽I是社會的一個主要部分。企業有責任為社會的發展做出貢獻。一個企業需要盈利來回報投資者,但用于盈利的產品和服務必須符合人類的需求或者能夠解決社會生活中的問題,并且盈利的方式不能只著眼于短期利益,應該是長期可持續的。杜邦公司對于社會責任的承諾是踐行和推動可持續發展,我們希望杜邦的品牌體現如此的承諾。

《WTO經濟導刊》:但如何讓這種承諾真正兌現,樹立起品牌來?

徐?。杭热黄放剖且环N承諾,那么其成功與持久就取決于承諾的兌現。杜邦把可持續發展貫徹在公司的整體經營戰略中,深入到業務策略、研發策略、人才策略、企業管理、安全生產、環境表現、市場開發與服務等各個環節;我們的業績考核和評估也必須圍繞可持續發展這一品牌承諾而展開。杜邦持續經營兩個多世紀,是世界最長壽的公司之一。秘訣之一就在于在世界各地積極承擔企業社會責任,遵循“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切實體現杜邦的品牌承諾。

責任品牌建設需要實踐和溝通

《WTO經濟導刊》:在杜邦把可持續發展貫徹到公司的整體經營戰略中后,企業公關勢必會反作用維持可持續發展,那么您認為責任品牌與責任公關有沒有區別?兩者與責任傳播的關系是怎樣的?

徐俊:品牌是一種承諾,而“責任品牌”是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承諾。按照這一邏輯,有關企業對于社會責任的承諾的溝通以及其他方面的傳播就是“責任傳播”。而“公共關系”是企業與其利益相關方進行互動、溝通、促成合作的手段和方式之一,屬于企業大傳播的范疇,那么責任公關也理應成為企業整合責任傳播的手段和方法之一。

《WTO經濟導刊》:責任公關是責任傳播的手段和方法之一?是否可以理解為責任傳播還需要其他方面來支撐?

對社會責任的理解范文2

關鍵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法學基礎責任主體弱勢群體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立法活動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隨著立法活動的推進,伴隨著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的不斷勃興,人們越來越認識到中國農民的組織建設問題,特別是農村市場主體的建設問題是解決我國“三農”問題的重要抓手。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村市場主體的新興力量,并將逐步成為農村市場主體的主體力量。它較好地解決了戶營經濟走向市場問題,成為改變單個農業生產者和大市場之間進行不對等交易狀況的重要組織體,成為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保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村穩定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主體力量,成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組織載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破解“三農”難題方面正發揮著一種獨特經濟組織形式的巨大作用。研究中,我們發現: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社會責任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相關制度安排中存在很多契合點,需要我們加以明辨、利用和規范,以更好地發揮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解決“三農”問題中的組織作用,從而使正在進行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相關制度安排更加具有科學性、前瞻性、指導性和適應性。

一、必要的明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企業社會責任的再認識

現實生活中,人們大都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了解不深,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存在明顯的差異性?;诖耍覀冇斜匾葘r民合作經濟組織和企業責任進行相應的詮釋,以便更好地認識和把握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社會責任,進而展開相關研究。

(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內涵的把握

目前,學術界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有不同的理解。狹義理解的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指各種類型的專業農業合作社,是同類產品的農業生產經營者自愿聯合起來,維護和發展成員利益,自主經營、自我服務、自負盈虧的合作經濟組織。最廣義的理解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各種類型的農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協會、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股份合作企業以及供銷合作社和信用社。廣義理解的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指除供銷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各類農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協會、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從上述三種不同的理解看,都存在明顯的不足:狹義理解的有過窄、不準確之嫌;最廣義理解的則界定過于寬泛,將鄉鎮村經濟組織等不屬于合作經濟組織的包括進來,顯然是錯誤的;廣義理解的亦有同最廣義理解的一樣的錯誤。筆者認為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界定是非常有意義的工作,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正在進行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立法中的最基礎性工作之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與立法中相關制度安排的契合問題研究,仍需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概念的明確開始。

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進行界定,首先,要明確其實質應是合作社,定義要明確合作組織的特點。實踐中可借鑒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InternationalCo-operativeAlliance,簡稱ICA)和2002年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簡稱ILO)對合作社的定義。其次,要考慮其經濟性。很顯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經濟合作組織,而非政治合作組織,更非文化合作組織。其經濟性特征決定其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容有其特殊性。再次,界定其定義時要把握其“約定共營合作經濟”、“對內不以盈利為目的”和“民有、民管、民享”的組織原則等特征。最后,要充分考慮中國國情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趨勢?;谏鲜隹紤],我們嘗試著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如下定義:“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民依法自愿聯合組成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實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則為其成員提供生產經營服務的經濟合作組織?!鞭r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基本特征有五:一是一個合作組織;二是一個經濟合作組織;三是依法自愿聯合,體現平等和退社自由;四是對內不以盈利為目的;五是實行民有、民管、民享的組織原則。

(二)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的分析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有人稱作“公司社會責任”)理論最早產生于上世紀的德國和美國。早在1920年,企業社會責任開始被德國公司法學者提出。企業社會責任是對以盈利為目的、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使命的傳統企業理論的修正與提升。企業社會責任承擔的理論支撐主要是基于企業公民(corporatecitizenship)說、相關利益人(stakeholder)理論等主要理論觀點,其概念是根據企業和社會關系的發展而發展的,在政府權威日益衰弱、社會自主治理程度越來越高的現代社會,必然要求社會各個部分都相應地承擔各自在社會治理和社會和諧運行中的責任。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學術界主要有如下幾種學說:其一是“二元最大利益說”。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且還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其二是“特定社會義務說”。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在謀取自身及其股東最大經濟利益的同時,從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出發,為其他利害關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會義務。其三是“法律責任說”。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及其機關的成員在做出經營決策以及在經營活動中所負有的不威脅、不侵犯社會利益的義務以及違反此種義務而向社會公眾承擔的第二性義務,并以不利后果為表現。其四是“維護并增進社會利益義務說”。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等等學說在從某些層面勾畫出企業社會責任內涵的同時,也存在明顯的不足。如“二元最大利益說”在對傳統股東至上主義觀念進行修正的同時,過于強化了企業對社會的責任,這必將會導致企業發展動力的匱乏和發展目標的盲失,從而反過來實現不了對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的增進,更不用說是可持續增進了?!疤囟ㄉ鐣x務說”看似有道理,但定義中“社會義務”涵義的寬泛和“某方面”界定的模糊使得定義空泛而無用?!胺韶熑握f”則抹殺了法律責任與社會責任的差異性,使社會責任法律化的步伐超越了歷史發展的階段性,從而走入“真理向前邁進一步就會成為謬誤”的泥潭?!吧鐣媪x務說”盡管看到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但其“維護并增進社會利益義務”的界定仍屬空泛。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要準確地對企業社會責任下一個定義是相當困難的。企業社會責任應是一個既具有相對固定內涵,又處在不斷發展變化過程中的,不能隨便下定義,也許下不了確切定義的發展性概念,是一個富有張力的概念,其內涵和邊界必將隨著社會向前發展而發展。學術同仁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每一次界定,都是在為接近其概念內涵的真理而努力。

(三)企業社會責任性質的理解

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無疑是重要的,但把握其性質更具有理論和實踐價值。就企業社會責任性質而言,從形式角度看,概括起來大致有三種觀點:一是獨立責任說,把社會責任理解為經濟和法律責任以外的一種責任。獨立責任說承認企業在履行經濟責任之外還存在對立的一面責任——社會責任。獨立責任說較好地展現了針對傳統企業責任觀點的不足而提出用新責任彌補其不足的現實構想,較好地體現了企業責任在不斷發展的歷史發展觀。正如喬治•斯蒂納(GeorgeA•StEiner)和約翰•斯蒂納(JohnF•StEIner)在《企業、政府與社會》一書中所說:“企業社會責任的觀念是在與傳統經濟觀念相對抗的過程中緩慢發展起來的。這兩種觀念之間的緊張狀態并沒有停止,它還會繼續下去?!盵9]在社會責任理論研究初期,獨立責任說對喚起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視無疑是重要的、有作用的。隨著社會責任理論的發展,獨立責任說喚起人們注意的必要性開始下降,社會責任中如何促進企業切實履行對利益相關者的責任,促進企業與社會的和諧發展正逐步上升為更重要的主題。獨立責任說的最大缺陷是不能系統完整地理解社會對企業的期望,割裂開來看問題。表現為從內容上將經濟責任與其他責任對立起來,從對象上把股東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相分離并可能走向對立(獨立責任認為:經濟責任的對象是企業股東,社會責任的對象是企業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二是混合責任說,把社會責任理解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等各種責任的混合體。混合責任說認為社會責任只是相對責任主體發生了變化,其責任本質仍分別屬于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等。如一個企業對另一個企業的經濟責任,相對于企業而言是經濟責任,相對與企業組織組成的社會而言就成了社會責任?;旌县熑握f的嚴重不足是明顯的,將社會責任看作是對象置換與內容相加,其本身就否定了人們對社會責任理論的智慧創造,使人感到社會責任理論的提出是連“新瓶裝老酒”還不如的“舊盆裝老酒”。三是獨立責任說,把社會責任視為企業對社會承擔的全面的綜合責任。該學說最有代表性的觀點由阿基?B?卡羅(ArchieBCarroll)提出。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社會在一定時期對企業提出的經濟、法律、道德和慈善的期望。美國經濟發展委員會用三個同心責任圈來說明社會對企業的期望,即對企業的社會責任,從某種意義上也是對綜合責任說的形象說明。它認為:在三個同心責任圈中,最里圈是企業明確的有效履行經濟職能的基本責任;中間一圈是企業在執行這種經濟職能時對社會價值和優先權的變化能夠承擔的一個持積極態度的責任;最外圈是新出現的還不明確的企業責任。綜合責任說為人們提供了一種新的認知社會責任的思路。事實上,其與獨立責任說的差別只是在形式上,它仍然沒有回答“社會責任是什么”的本質問題。

就企業社會責任性質而言,從內容本質角度看,概括起來亦有三種主要觀點:一新是法律責任說;二是新道德責任說;三是公益責任說。從現階段來看,將社會責任本質定義于法律責任顯然是有失偏頗的。不管是舊法律責任也好,還是新法律責任也好,法理學的社會責任應有其本質的內核,與法律責任應有本質的區別,其與法律責任內核的融合尚欠社會歷史發展的基礎條件。新道德責任說似乎滿足企業社會責任存在的客觀現實,但其沒有看到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趨勢,世界各國紛紛有加快對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的趨勢。如果我們對企業社會責任本質把握時,沒有看到這一點,也終將決定其所得結論是短命的,乃至是錯誤的。企業社會責任是在建立全面和諧可持續發展社會時,用道德、法律、市場機制規范企業行為的必然結果,是“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法學理念平衡發展的結果,是法律對利益機制進行平衡協調與平衡公平與效率價值實現的結果。企業單純在守法條件下追求利潤最大化已無法實現全面和諧可持續發展的美好社會,已被無數事實所證明。市場機制的缺陷、道德自律性的不足、法律本身的局限,使得全面和諧社會的建立需要社會給出超越傳統責任的新責任安排。公益責任是否是一種新的責任安排呢?我們尚需進一步的研究。筆者認為,就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現實性來看,企業作為“企業公民”、作為社會有機體的一分子,在謀求自身有機體生存發展的同時,履行為建立全面和諧可持續發展的美好社會而協助政府、社會解決社會問題或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等改善社會的責任,確應是一種企業責任發展的正確選擇。

二、有益的探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和責任主體分析

(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

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分析,學者們均投入了一定的精力。企業不僅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而且是具有法人人格的重要的法主體,是承載倫理義務的倫理主體。就企業責任的經濟學基礎、社會學基礎、法學基礎和倫理學基礎等不同方面,學者們展開了頗有見底的分析。在此基礎上,筆者結合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特點對其社會責任的主要理論基礎作必要的探討。

1.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經濟學基礎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經濟學基礎集中地反映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經濟學特征和表現上。與企業不同的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因而,可以說它不是典型的經濟實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體現的是農民成員之間基于相互信任和合作關系的“社員的集合”,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要為農民成員謀取利益,但又不直接作為經濟利益的承擔者,更多地是以一個體現成員利益的媒介存在,對于農民成員而言,其利益的實現體現一定的財產權益的獲得,但更多地表現為成員從組織中獲得服務。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體現出合作經濟的特征,一定程度上表現為一個“窮人的聯合體?!睆哪承┮饬x上來說,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存在,就是在為社會弱勢者提供聯合的組織體,通過這樣的組織體運行,為成員提供與社會強勢者進行平等對話的可能。1844年10月,世界上第一個比較規范的消費合作社——羅奇代爾“平等先鋒社”(RochdallSocietyofEquitallePioneers)的誕生就是“窮人聯合”的經典體現。由此看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經濟特征與其社會責任存在很多的契合點。

2.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法學基礎

平衡協調利益。法是調整利益的,利益問題一直是人類社會生活中的根本問題。利益問題,特別是利益矛盾和沖突問題是文明社會的制度焦點,是人類設立制度的原點問題。有了利益矛盾和沖突,人類社會就有了協調這種矛盾沖突的客觀需要,社會隨之建立起新的利益分配機制或新的社會制度規范。正如馬克思所說:“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每一個社會經濟關系首先作為利益表現出來”,在歷史的早期,個人利益被作為一種絕對利益而被法律自始至終地推崇和保護。亞當?斯密提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一致性”為人們追求個人利益提供了理論基礎。亞當?斯密認為:個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能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利益”。邊沁也認為“社會是一個個人的總和,社會利益是個人利益的總和——只有每個人真正在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終也就達到了社會最大利益。”到了19世紀末期,隨著人們對社會利益的關注,加上以龐德、耶林等為重要代表提出的社會利益理論的推動,人們逐漸認識到“社會利益包括并高于個人利益”,法律的目的就是社會利益,社會利益是法律的創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為了社會利益的目的而產生。社會利益理論的崛起為法律或國家限制個人自由、干預個體行為創造了理論基礎,個人利益的極度膨脹及過分追求導致的社會問題被人們越來越重視,制止純粹利益取向的市場短期行為和機會主義已成為法律不能推卸的責任。社會利益觀念的勃興與企業責任的提出是一脈相承,其平衡協調個人與社會利益,將個體對利益的追求置于社會整體利益的發展上進行評價,最后實現對個體利益可持續最大化追求,已成為社會責任發展和相關立法活動展開的基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所強化的組織成員的合作自由與平等是平衡協調利益的現實寫照和最好地運用。

平衡公平與效率。公平和效率都是法的基本價值。法律往往通過保證機會公平來實現公平,通過縮小貧富差距來實現公平;通過確立和保障市場經濟制度來保證經濟效率,通過解決市場失靈來提高效率;通過法律的可確定性,確立和保障市場經濟制度、降低成本,運用確定的科學方法來提高效率。從世界上第一個合作社產生起,公平原則就是架構合作組織一切制度的首要原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以公平為生存基礎,以追求公平為已任,不得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其對公平的追求體現對形式意義上和實際意義上的公平、組織內公平與組織外公平的合理追求。在強化公平價值的同時,作為一類合作經濟組織仍希望通過對效率的提高為增加組織整體利益和可持續發展的長遠利益作貢獻,使合作經濟組織在更廣的空間、更長的時間里用更多的財富實現可持續均衡分配,從而真正實現公平。在我國,公平與效率本質是統一的,相互聯系的,是一對相互矛盾,又相互適應的社會價值。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出現為實現公平程度的提高伴隨效率的增加、效率的增加伴隨著公平程度的提高提供了較好地組織體。公平與效率兼顧,促公平發展,促效率提高成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制度安排的必然選擇。

平衡協調“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理念。法理念的變化對社會組織的勃興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從“個人本位”思想到“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兼顧的思想,是人類個體、組織、社會等關系進行科學思考和實踐發展的結果。人們逐步認識到對個體自由的保護與實現的方法之一,就是對個人自由適當限制。個體讓渡部分自由和權利給組織和社會,可以使個體在更好的環境、更廣的空間里有更大、更好、更高的自由。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很好地體現了這一理念的要求,農民成員通過對個人部分權利轉移給合作經濟組織,通過合作經濟組織與社會的協調與妥協,實現自身的利益。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一些制度安排很好地體現了“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的平衡兼顧問題,很好地解決了追求農民社員個人利益和公眾福祉的平衡。

除此之外,國家職能觀念的轉變、正義與義務觀念的拓展、社會倫理和社會學的發展等等都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承擔提出了要求、提供了條件。

(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責任主體

在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中,我們往往只注重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相對人問題中企業對誰承擔責任的問題。由于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不可能象債權債務關系那樣有相對應的特定責任權利人,人們只能將企業社會的相對人先虛化為“社會”后,漠然地指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社會整體”。責任相對人問題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中會經常遇到。筆者認為:與企業社會責任一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相對人應是與社會利益的享受主體一致,一般是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侵權行為人,應向相對的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承擔責任。有人可能會認為,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仍是表現對社會責任相對人的虛化。筆者認為:人們之所以有如此看法,是源于社會責任本質的未確定性,源于還沒有讓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法制化,沒有建立使其承擔起社會責任的法律機制。如果我們用法律規定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內容,用法律賦予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監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承擔社會責任的權利,明確誰來代表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行使相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確定了其事前、事中、事后進行監督的程序和救濟的途徑,那么我們就不會再感到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的虛化。

企業責任研究必須解決責任的歸屬問題。韓國商法學教授李哲松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責任主體是董事;國內學者則認為,董事不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唯一主體,企業、控股股東等都應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主體。筆者認為:國內學者的研究較為合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與企業有重大差異性的經濟組織,其社會責任主體是誰呢?我們可以分三個層次來探討:第一,具備法人條件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責任主體。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模式和稱謂多種多樣,如各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企業、各種類型合作社、“公司+農戶”、“經紀人+農戶”等。事實上,這些稱謂中有的屬于農民興辦的企業,有的屬于經營形式而非組織形式,有的屬于供銷社、信用合作社等特殊組織形式,他們均不是處于競爭弱勢地位的法人型農民聯合體。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立法看,該法重點規范的應是符合合作社特點的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對具有獨立人格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理應由其自身作為社會責任的承擔主體,如其以自己的財產利益、人格利益承擔相應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第二,不具備法人條件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責任主體。由于立法滯后,我國尚存在大量的非法人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其社會責任應由其開辦者、管理者和農民組織成員承擔相應責任。有必要說明的是:農民組織成員承擔的責任應是有限責任,不能象合伙組織那樣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經理人員及控股股東作為責任主體。這些人員未盡其職責,使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違義務,應先由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依前述內容承擔責任;與此同時,由這些成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周邊環境造成損害,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理事、監事等未盡職責的成員應承擔取消其職務等人身責任,特定條件下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合理的歸結: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具體表現

由于各個國家發展所處的歷史階段不同,受經濟、政治、文化、道德等多因素的影響,企業社會責任在不同國家及同一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的內容是不盡相同的,且隨著歷史的不斷向前演繹企業社會責任處于不斷的創新發展之中。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社會責任更體現出這樣的特點。盡管如此,我們追尋世界上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腳步,結合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和社會責任理論發展的實際,仍可以歸結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

(一)最緊密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職工的社會責任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價值。其社會價值的體現就在于對職工提供了就業機會,并承擔部分對職工的福利、教育、安全、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社會義務??梢哉f,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盡社會責任時,最緊密的社會責任就是對合作經濟組織職工的責任。職工與合作經濟組織有著直接利益關系,職工利益理應得到優先保護。就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現狀而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職工應盡的社會責任主要有:(1)建立健全職工參與合作經濟組織管理活動的各項制度,使職工在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中有一定的話語權。不能因為是合作經濟組織而忽視職工作為生產經營管理主體作用的發揮,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要為最活躍的生產要素——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發揮創造條件。(2)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和獎金,并隨社會發展不斷提高職工工資和福利水平。(3)積極改善勞動條件,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發生,不斷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和培訓,積極預防職業病,不斷提高勞動者綜合素質和能力。(4)豐富職工業余文化生活,培育良好組織文化,尊重職工,努力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最普遍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

人人都是消費者。消費者作為產品和服務的最終享有者,其權益的維護應是社會永恒的主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向社會提供的農產品或服務,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其影響遠遠大于工業產品。如假種子會使農民顆粒無收,假化肥會使農作物生長困難、土地肥力下降,進而影響環境。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消費者履行社會責任,最優先的考量就是為其提供優質的農產品或滿意的社會服務,通過提供這樣的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保護消費者。與此同時,還不得欺詐消費者,不得謀取暴利,不得強迫消費者購買自己的產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務等。

(三)最直接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投資者和債權人的社會責任

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而言,投資者和債權人是與其有著最直接聯系的利益相關者群體。就投資者而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以勞動結合為主的經濟組織,體現很好的人合性,其投資者的數量和份額受到很大是限制。不過,我們應該看到各種農業股份合作制組織的產生,使合作經濟組織從經典走向現代。資金的介入使缺資金的農村有了新的資金支持,極大地促進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對投資者的重視,必將成為農民合作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合作組織對投資者的社會責任主要表現在:一方面讓投資者享有應有的參與合作經濟組織管理的權利,實現“合作民主”,為其行使權利創造必要的條件;一方面盡其忠實和努力的職責,為投資者盡可能提供較高的投資回報率,保證合作經濟組織資產保值與增值,確保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利益。當然,我們應看到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以勞動結合為主的特點決定了投資者的投資回報率應受到限制。

對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債權人而言,合作經濟組織應盡可能做一個“信用人”。其對債權人應盡的社會責任有:及時準確地向債權人通報組織信息,做到不編造、不隱瞞;誠實守信,不濫用組織人格,按期主動償還債務,使債權人及時實現債權,為債權人提供借貸安全保證。保證債權人的利息實現,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債權人承擔社會責任的最高表現,是穩定社會市場經濟秩序、構建和諧信用農村社會的需要,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盡的社會義務。

(四)最重要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社會的社會責任

合理承擔社會運行成本是所有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盡的責任,是承擔社會責任最重要的內容。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農村社會中基本組織形式和基礎層次,理應將其作為最重要的社會責任內容。對社會的社會責任主要是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環境及社區可持續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社會慈善事業,乃至對作為社會組織管理者的政府所應盡的責任。

環境問題是關系到所有人利益的問題,是關系到全人類發展的大事,需要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付諸行動。為了防止環境惡化,使人類平等地享有優良環境帶來的好處,人類就應摒棄人類中心主義,強化生態良知,恪盡對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現實生活中,強勢群體有能力避免環境惡化的后果,但卻有可能轉嫁環境惡化的責任。弱勢群體要么根本沒有相應的責任意識,要么有相應的責任意識卻無避免環境惡化后果的能力。對此,我們決不能任憑其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弱勢者的聯合,理應主動承擔法律以外的一系列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如合理利用資源,防止對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破壞所進行的掠奪性利用;走循環經濟發展的模式;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和服務工作,切實提高職工和組織成員的環保意識等等。wWw.gWyoO

對社會責任的理解范文3

引言

經濟高速增長為航空運輸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難得的機遇。但與此同時,由內外貿易所帶來的環境、消費者權益、能源可持續利用等問題逐漸凸顯,這引起了學術界對航空運輸業企業社會責任的關注。我國航空運輸業的企業社會責任研究才剛起步,還沒有全面、深入地開展企業社會責任研究,因此研究航空運輸業中航空公司的企業社會責任不僅充實了航空運輸業企業社會責任理論,而且對航空運輸業的企業社會責任工作的開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企業社會責任效率是企業社會責任的核心問題。國內航空公司是否應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不再是爭論的重點,能否高效率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已成為航空公司的首要任務。企業社會責任效率的提升能夠帶動航空公司的運營效率、技術效率等多方面的協同增加,進而提高航空公司的經濟效率。因此,對航空公司企業社會責任效率問題的研究至關重要。

從管理學角度講,效率是指在特定時間內組織的各種投入與產出之間的比率關系。效率與投入成反比,與產出成正比,是達到結果與使用資源之間的關系。張英奎等提出企業社會責任效率隸屬于經濟學的投入產出范疇,即企業社會責任投入的有效性[1];亦可理解為在資源配置的過程中,必須考慮投入與產出的關系,即產出要大于投入,或以同樣的投入獲得更多的產出,或以較少的投入獲得同樣產出[2]。這里,企業社會責任效率可理解為企業使用有限資源履行社會責任所達到的程度,即投入或產出的有效性。

5.1結論

運用產出導向的SBM-DEA對國內外15家航空公司的企業社會責任效率進行測算,結果顯示:

(1)國內的航空公司企業社會責任效率整體不及國外發達國家的航空公司企業社會責任效率。整體上,近一半的航空公司企業社會責任效率值達到1,說明這些航空公司的企業社會責任相對非有效單元不存在投入的冗余和產出的不足,可以繼續維持現有水平。

(2)國內航空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參差不齊,其中企業規模大的中國國航、南方航空和東方航空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情況不及企業規模相對較小的廈門航空和海南航空。

(3)所有的無效決策單元都出現了員工總人數投入指標冗余現象,大部分的航空公司在二氧化碳減排量和正點率兩個產出指標存在產出不足現象,需要改進最大的是中國航空公司。

5.2建議

為進一步提高國內航空公司的企業社會責任效率,提出以下建議:

(1)政府的積極參與。國內航空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參差不齊,西方國家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新趨勢為越來越強調政府干預,通過將利益相關者中政府角色重要化,提高政府對航空公司企業社會責任的控制。

(2)建立完善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機制。建立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機制,對航空公司的經營財務信息、環境保護信息、社會活動信息等內容通過標準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進行披露,這樣能夠將承擔社會責任情況通告給航空公司的各方利益相關者。

對社會責任的理解范文4

摘 要:社會責任論是在40年代中期問世,10年后不僅在美國新聞界得到普遍認同,而且開始風行于西方各國。社會責任論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西方社會的變遷,而且適合西方國家的現實需要。社會責任論的新聞自由觀在強調新聞自由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新聞媒介對社會要承擔的責任,所以它的到來是新聞界進步的一個標志。中國雖然沒有明確的社會責任論新聞自由觀的說法,但是中國有著對新聞媒介同樣的要求。比較中西方對于社會責任論的新聞自由觀,從而認識兩者的相同與不同點,使我國的新聞工作者能夠更加深刻地認識學習到中西方的新聞社會責任理論,更好的發展我國的新聞事業。

關鍵詞:社會責任論;新聞自由觀;責任;自由

一、西方社會責任論新聞自由觀概況

“在當代西方新聞理論中,有兩個核心概念值得高度重視。這兩個核心概念就是權力和義務。它既表明了傳媒自身的價值追求,又包含了社會公眾對傳媒的責任寄托①”。在西方人眼中新聞自由是至高無上的信念,為了追求新聞自由,人們把新聞的地位甚至提升到“第四種權力”。

現代西方新聞理論已明確地提出實現新聞自由的三個基本要求:知曉權、傳播權、傳媒接近權。隨著西方新聞自由理論的發展,西方新聞界同時也發生了一些問題,迫使一些學者開始研究以新聞自由理論為基礎而發展的另一種理論即社會責任論,學者們認為不能使新聞無條件的自由下去,新聞要對社會承擔責任。社會責任理論是對西方新聞過度自由化的一種約束與控制。

新聞自由是危險的,這個危險危及了資產階級的統治,危機了資本主義制度。所以社會責任論的倡導者驚呼“新聞自由是危險的”。社會責任論的發展對西方其他國家產生了很多積極作用,“它為公眾評價西方的新聞媒介建立了一個價值體系,成為人們對大眾傳播媒介進行批評的武器,從而對傳媒造成巨大的社會輿論壓力;西方各國的新聞媒介先后都依據社會責任論建構道德自律,以及同新聞協會進行自我監督和相互監督;使新聞媒介的煽情新聞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機構的判案標準;社會責任論成為新聞從業人員培訓和新聞教育的重要內容,教育了幾代西方新聞從業人員②”。但是社會責任論的提出并沒有徹底解決新聞媒體和公眾與政府的矛盾,反而這種理論在西方新聞界實踐上暴露出了更多的弊端。

二、中國社會責任論新聞自由觀理解

在我國雖然并沒有像西方那樣明確的提出社會責任理論,但是我國在新聞觀中,也有著新聞對社會負責的要求。我國的一些學者對社會責任理論有著中國化的理解:媒體、新聞從業人員對社會、國家、民眾所應負的責任和應承擔的義務。有些學者認為,“自由是權力和義務的結合,社會責任理論是舊的新聞自由觀念擺脫了天賦權力的魔影,把新聞自由帶回到對道德權利認識的起點上,重新加以審視?”。

我國的社會責任新聞自由觀,即強調新聞要有自由,又要承擔社會責任,如果過分強調自由,無限擴大新聞的權力,就會向西方一樣產生種種自由過度化的問題;如果新聞只強調責任化而忽視自由觀,那么新聞將會是枯燥無味的,所以我國對社會責任新聞自由觀的理解是既強調自由又強調責任的結合。

三、中西社會責任論新聞自由觀的共同點

雖然中西方對新聞社會責任論有不同的理解和概念,但是總體來說,其核心都是強調新聞對社會負責,兩者還是具有一定的相同之處。

首先,兩者都強調自由和權力的統一。

不論是西方的社會責任新聞自由觀還是中國的社會責任新聞自由觀,兩者均認同權力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享有權力的新聞要對社會承擔責任。

其次,中西方都以道德標準為基礎進行判斷,以自律為形式。

社會責任很大程度上來說是道德層面上的概念,難以用具體的法律條款來約束,所以東西方都只有很少的法律涉及到新聞的社會責任問題,大多以依靠道德標準來制約新聞媒體的社會責任,而且多是以建立一些新聞組織和道德自律信條來實現對新聞界的約束。

四、中西社會責任論新聞自由觀的差異

雖然中西方對于社會責任論新聞自由觀在權利和義務上是統一的,實行以及在判斷標準上均以道德為基礎,為自律為形式,但是由于中西方的社會制度,意識形態和文化背景等多方面的不同,造成中西方對社會責任論新聞自由觀的理解上有著很大的差異。

首先,新聞體制的不同。

這是兩者最根本的不同,在這種不同下衍生出了兩者更多的差異。我國的新聞事業實行社會主義新聞體制,而西方是資本主義社會,實行的是資本主義新聞體制,最大限度追求新聞自由,但是這種新聞自由實際上是資產階級的新聞自由,使權利集中化,易產生壟斷和大集團化,忽略了大眾對新聞的使用權利,容易導致各種社會問題。在西方的新聞體制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從根本上來說是與社會責任相互矛盾的,新聞界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常常嘩眾取寵,報道一些黃色新聞,虛假新聞和低俗新聞,致使新聞界無法承擔社會責任,而社會責任論新聞自由理論更是無法得到真正的實現。

其次,理論基礎不同。

西方的新聞理論基礎即社會責任論的新聞自由觀,它強調新聞自由應該承擔道德責任,應該追求積極自由,擴大和發展新聞自由的權利。社會責任論的提出,是西方新聞理論的一個進步,但是它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新聞媒介不負責任的狀況,卻使新聞媒介壟斷情況日益嚴重。

而我國新聞媒體的社會責任理論是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核心的新聞倫理道德觀。新聞媒體必須遵循這種道德觀,進行新聞報道,這就保證了我國新聞事業的健康狀態。

最后,記者的社會角色不同。

在西方對新聞記者的評價是“無冕之王”,具有凌駕在社會之上的特殊社會地位,進一步解釋就是新聞記者是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種等級”。但是這種“第四等級”的本質是受到社會政治集團所左右的,為某一集團服務的。就像美國傳播批判學者阿特休爾認為的一樣,西方媒介所以宣揚客觀,宣揚記者是無冕之王,只是因為這樣做有利可圖,其實還是受政治和經濟利益控制的。所以這種形式下,新聞記者想要真正的對社會負責,還是很難實現的。

我國的新聞記者則是黨和政府的喉舌,是人民的公仆,記者起到上傳下達,聯系政府和群眾的橋梁作用。記者的權利以維護黨和國家以及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基礎,受黨、國家、群眾的制約。在當代中國,每一家新聞機構,每一個新聞從業人員,所從事的都不僅僅是單純的傳播新聞,他們肩負著“以科學的理論武裝人,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③”的重大使命。

綜上所述,中西方對于社會責任論的新聞自由觀,有著相同和不同的理解與運用,雖然西方新聞理論發源早于中國,理論發展也優先于中國,但是在理論實施上中國亦有先進之處,中國在對待西方的新聞理論上,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不斷的完善和發展自己的理論基礎,進而運用到自己的新聞實踐中,使我國的新聞工作者能夠更好的發展我國的新聞事業,使我國的新聞能夠在自由和責任中得到更好的發展。(作者單位:渤海大學)

注解

① 劉行芳《西方傳媒與西方新聞理論》2004年,新華出版社,第283頁

② 李良榮;《西方新聞事業概論》,1997年,復旦大學出版社,第38頁

對社會責任的理解范文5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調查;分析

為了了解和反映寧波市企業在社會責任方面的認識狀況和履行狀況,本課題組進行了寧波市企業社會責任問卷調查。

該調查以發放問卷當面填寫以及通過電子郵件和傳真問卷的方式進行,調查的主要對象是各類企業的中高級經營管理者,回收有效問卷80份。

該調查的企業中,服務業企業占35%,工業企業占65%;50人以下的企業和50-100人的企業分別都占18.75%,100-200人的企業占17.50%,200-500人的企業占21.25%,500人以上的企業占企業總數的23.75%;企業的資金規模方面(資金規模以被調查者填寫資產總額為考察指標,標準參照國家統計局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資產總額達4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為大型企業,在4000萬元到40000萬元之間的為中型企業,40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大型企業占14.29%,中型企業占41.43%,小型企業占44.29%;企業的成立時間方面,成立1-5年的企業占企業總數的31.65%,6-10年的企業占30.38%,成立10年以上的企業占37.97%;被調查企業的經營狀況都比較良好,43%的企業有產品出口。這些企業,有27.5%的企業經常會接受客戶的檢查,32.5%的企業偶爾會接受客戶的檢查,從沒接受過客戶檢查的占22.78%。對于調查結果,本文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

一、企業經營者對于企業社會責任含義的認識

對于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概念的調查,有89.87%的企業聽說過“企業社會責任”,有30.38%的企業聽說過“SA8000”,有22.78%的企業知道“跨國公司‘生產守則’”,另外有8.86%的人表示對以上這些說法都不了解。

在對于社會責任具體內容的理解上,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包括環境保護責任的最多,占88.75%;其次是道德責任,占85.00%;再次是慈善責任,占77.50%;經濟責任,占75.00%;認為包括法律責任的所占比例最少,為67.50%。其中,51.25%的企業經營者認為企業應履行的責任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慈善責任和環境保護責任5個方面,12.5%的企業經營者選擇了其中的4項,2.00%的企業經營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只有經濟責任,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就是道德責任的占3.75%。其中大型企業和中小型企業,以及服務行業企業和工業企業在社會責任具體內容的理解上并無多大差異,成立時間長的企業相對成立時間短的企業對于社會責任的理解略顯全面。

在企業社會責任和可持續發展的關系上,72.15%的經營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可持續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關系,另外有27.85%的經營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和可持續發展有關系,但不是很重要。

對于“企業社會責任會給企業帶來什么”的問題,87.50%和71.25%的經營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能給企業帶來良好形象和長期利益,35.00%的經營者認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能給企業帶來效益,25.00%的經營者認為其會給企業帶來財務負擔,與此相反,另有11.25%的經營者認為其能降低成本。41.25%的經營者表示在選擇供應商時會將對方履行社會責任狀況作為重點考慮,38.75%的經營者表示會作為不太重要的條件考慮。

對于以后的打算,38.75%的經營者認為需要更深入了解企業社會責任,65.00%的經營者會將其列入企業長遠發展策略。

由此可知,雖然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引入我國不久,但寧波市的企業對企業社會責任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認識也有一定的深度,大部分企業經營者能初步認識到企業社會責任所包含的內容;另一方面,大部分企業對于跨國公司“生產守則”及“SA8000”準則還沒有了解,部分企業對社會責任內容的理解還不夠全面,還有部分企業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與企業發展的關系還沒有深入的認識。

二、企業經營者對履行社會責任的對象的認識

根據對“企業應履行社會責任的對象”的調查,認為“對消費者有責任”的企業經營者占93.75%,為幾個責任對象中最高的;其次認同最多的是對企業員工的責任,占86.25%;再次認同的是對環境的責任,占85.00%,對公眾的責任占75.00%,對股東的責任占65.00%;認為對政府有責任的企業經營者最少,占58.75%。其中,45.00%的企業經營者認為企業的責任對象應包括上述的全部6項,從不同的企業類型上來看,大中型企業對社會責任對象的認識較小企業全面。

由此反映出來,從總體上講,企業經營對直接利益相關者(如消費者、企業員工和股東)的企業社會責任感要高于間接利益相關者(如公眾、政府和環境),而對環境保護責任的認同程度高可能要歸功于近年來政府對環境保護的大力度和社會輿論對環境保護的宣傳等。

三、企業經營者對履行社會責任表現的認識

根據調查,95.00%企業經營者認同誠實納稅是社會責任的表現之一,此項是企業經營者認同度最高的社會責任表現;82.50%的經營者認為公益活動是企業社會責任的表現,80.00%的經營者認為考慮員工利益屬于社會責任的表現;考慮股東利益的經營者,占60.00%;排在最后兩位的分別是考慮企業倫理和自主創新,其認同度分別占50.00%和48.75%。31.25%的經營者選擇了上述全部6項,也有少數的經營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表現僅限于對員工的責任或是對股東的責任。根據分析,無法看出對企業社會責任表現的認識與企業所屬行業、企業成立時間長短、企業類型等企業屬性之間有相互影響關系。

四、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現狀

被調查企業中8.75%的企業經常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23.75%的企業偶爾會,而67.50%的企業則沒有過社會責任報告。在報告的企業中,報告的內容主要依次涉及的是有關消費者、財務資料、社區公益、勞工等。對于“有無從企業社會責任中受益”,18.75%的企業經常受益,40.00%的企業偶爾會受益,41.25%的企業表示沒有從履行社會責任中使企業受益。關于企業是否設立有與履行社會責任相關的部門,僅有4家企業設有社會責任部,有10家企業設有可持續發展部,有10家企業設有環境保護部,46.25%的企業沒有設置上述的任何部門。關于“企業是否有過公益捐款”的問題,31.65%的企業表示經常會,50.63%的企業表示有過,沒有的企業占17.72%,在捐過款的這些企業中,捐款主要用于扶貧、救災和社區公益。

企業內部責任方面,具有完善的員工培訓制度的企業占總數的29.11%,不太完善的占69.62%,沒有并打算建立的占1.27%。在企業的員工培訓投入方面,企業每年給每位員工投入的金額在100-500元之間的占29.87%,500-1000元之間的占36.36%,1000-2000元之間的占16.88%,2000-3000元之間的占6.49%,3000元以上的占10.39%。員工培訓制度方面,大企業要比中小企業完善,并且在員工培訓方面的投入也要比中小企業多。在企業內工會的設立方面,58.75%的企業設有工會,其中10.64的企業雖設立了工會,但工會作用不大,41.25%的企業未設立工會,但其中30.30%的企業正準備設立。在被調查企業中,所有的大企業都設有工會,而中型企業中設立工會的企業約占一半,小企業中設立工會的不到一半。在企業勞動安全責任制度建立方面,定期檢查企業內部設施和衛生,以及定期檢查企業內空氣質量方面的執行情況如表1所示,在這幾方面的制度建立與執行情況,大企業的情況要好于中小企業。

相對于企業經營者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深度而言,被調查企業在具體責任實施方面的力度是不夠的,這與被調查企業所處的發展階段、對社會責任概念的認識,政府在促進企業履行社會方面的措施以及社會公眾對企業監督作用的發揮等是有密切關系的。因此,履行好企業的社會責任,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一方面要在提高企業經營者個人素質的基礎上,提高整個企業對社會責任的認識和履行社會責任的自覺性;另一方面要強化社會各界的責任意識,尤其是政府相關部門的責任意識;政府通過建立健全相關法規制度來規范和督促企業履行好社會責任也是必要的措施。

總之,寧波市企業在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方面已經有所認識和行動。然而相對于中外先進企業對社會責任的認識,相對于經濟全球化對我國企業的挑戰,相對于我國建設和諧社會對企業的要求,寧波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型民營企業在提高對社會責任的認識和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義務方面還需要做出很大的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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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勞動科學研究所課題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應對策略研究[J].中國勞動,2004(9).

對社會責任的理解范文6

“我們并非身處壟斷性行業,市場的壓力實實在在擺在那里。作為央企,只要國家和社會需要,我們就義不容辭?!报D―這就是東風對于“企業社會責任”這個“時髦熱詞”的根本理解。

是的,對于東風的很多人來說,“企業的社會責任”是一個顯得很時髦的詞匯,雖然他們一直都在付諸于行動。

其實,在汽車這個市場競爭充分的行業里,央企的光環,對于東風而言,更多地意味著責任。然而,其日常語匯樸實而簡單,更崇尚的是“少說話多做事”。從2008年開始,東風公司開始社會責任年度報告,在央企汽車業中是第一家。同時,東風公司成立了“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部門,對與履責相關的業務進行管理和推進等。歷史學家塔里克?阿里和蘇珊?沃特金斯曾經說過:“一般來說,我們靠行動證明自己,我們知道自己正在創造歷史,我們便很幸福?!币花D從這個角度來看,東風公司無疑也是幸福著的。

對于習慣用行動承擔起責任的東風公司來說,在當下的轉型社會中,在市場經濟的環境里,面對競爭壓力以及角色轉變,對于如何堅守自己的責任,如何去選擇和擔當等問題,有著自己的思考。

《汽車縱橫》:東風公司如何理解“企業的社會責任”?

:責任創造價值,責任成就未來。我們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目前已經呈現全球化趨勢,并且已成為重要的時代潮流和商業規范,東風要成為國際化的東風,必須順應這一時代潮流。

歷經40多年的發展,東風汽車公司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始終沒有忘記作為中央重要骨干企業的使命和責任,東風汽車公司的經營、改革和發展,始終服從服務于國家政治穩定、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大局。在追求企業可持續發展過程中,東風汽車公司不斷強化“企業公民”的意識和定位,秉承“關懷每一個人,關愛每一輛車”的經營理念,通過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東風汽車公司的社會價值和社會形象在不斷提升。

2012年,東風汽車公司積極響應國資委“管理提升”專項活動的號召,將企業社會責任視為提升企業品質和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全面提升社會責任管理,將企業社會責任(CSR)融入公司戰略和日常運營中。以“創新載體、強化協同”為工作理念,全面開展社會責任管理提升工作,努力將履行社會責任融入提升企業品質和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促進企業放飛可持續發展夢想。

《汽車縱橫》:在落實“社會責任”的過程中,東風公司有哪些舉措?

:2012年,東風公司對已成立的涉及社會責任方面的相關工作領導小組進行了梳理、調整合并,成立東風公司社會責任工作委員會,進一步明確歸口管理部門,并由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任委員會主任。把履行社會責任工作提升到公司戰略層面,使社會責任管理體系更加健全,管理更加明確。

同時,東風公司的下屬各單位積極完善相應的組織機構,設置相應部門和人員負責日常工作的對接和推進。目前,東風公司共設立社會責任工作機構27個,65名專兼職工作人員,形成了極具協同力的社會責任工作體系。

“制度”是工作規范化的必要保障。東風公司不但理順了“社會責任”的管理體制,還進一步促進了公司社會責任管理工作規范化的建設。2012年,東風公司制定出臺了《東風汽車公司社會責任管理辦法》,明確了企業社會責任規劃管理、執行管理和運營評價管理等方面的內容,進一步規范了對外捐贈流程和信息報送制度等,東風公司社會責任工作逐步實現規范化、制度化、體系化。

《汽車縱橫》:是否可以這樣理解,2012年,東風公司履行社會責任達到了新的高度。那么在這一年,東風公司開展了哪些工作呢?

:可以這樣理解,以前我們所做的工作大多是零散的、各分公司自發而成的?,F在通過更加健全的體系,公司的“社會責任”踐行上升到新高度。

2012年,公司通過標桿,并在充分結合公司實際的前提下'制定并了東風汽車公司社會責任中期行動計劃(2012年-2016年)――“潤”計劃,對公司未來五年的社會責任工作進行全面規劃和指導,這在央企里是第一家?!皾櫋庇媱澘偨Y提煉出了公司“東風化雨、潤澤四方”的履責理念;明確了公司未來五年社會責任工作的總體目標及主要任務;具體介紹了公司將在經濟責任、利益相關方責任、環境責任、社會公益責任以及文化責任方面將作出的努力?!皾櫋庇媱澋?,標志著東風公司“社會責任管理”工作邁上了新的臺階意味著東風公司在探索具有“東風”特色的履責方式,搭建統一履責平臺的進程中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同時,為了更好地履行公司“潤”計劃,對主要公益項目的實施提供執行平臺和資金支持,東風公司牽頭集團下屬主要事業板塊,發起籌建了“東風公益基金會”,并于2012年正式獲得國家民政部批準。東風公益基金會的原始基金額為5000萬人民幣,為非公募基金會,主要用于支持“潤”計劃中公益項目的實施。

2012年,公司還在人民大會堂面向全社會進行了了2011年度社會責任報告,這是公司連續的第四份社會責任報告召開了東風公司2012年社會責任大會,在公司內部營造出共擔責任,共創價值的良好履責氛圍;積極投身公益事業,反哺社會、奉獻社會。2012年,東風汽車公司(含下屬各單位)開展公益、捐助活動共計67項,資金總額達4830.89萬元,內容涵蓋支援遭受自然災害地區’開展湖北省內扶貧,,支持教育、醫療、文化事業,參與環境保護、公益救濟和公共福利工作等。

《汽車縱橫》:能否為我們簡要介紹一下東風的“潤”計劃?

中國詩圣杜甫有句著名的詩:“隨風潛入夜,潤物紳無聲”。“潤”計劃中的“東風化雨”從“春風化雨”而來,“春風化雨”系由“春風”及“化雨”兩詞語組合而成?!按猴L”是出自漢?劉向《說苑?卷五?貴德》“春風風人”,“化雨”則是出自《孟子?盡心上》“時雨化之”,后來這兩個典源被合用成“春風化雨”,又稱“東風化雨”,寓意君子會像春風廣樣和煦、像及時雨一樣及時,潤育別人、幫劣別人。而“潤”,出自《易經?系辭上傳》第一章,“潤之以風雨”。我們也可以這樣解讀:“風”是東風,雨是“東風化雨”之“雨”,也就是“潤之以風雨”的意思。

同時,我們還賦予“潤”字以新解:左邊的三點水,代表著企業社會責任經典理論中的三重底線,提醒我們必項履行最基本的經濟責任、環境責任和社會責任;而右邊的“門”字里面的“王”字,代表著中國傳統的儒家思想中的“王道”在現代企業社會責任中的意義,提醒我們重“德”、重“仁”、重“和諧”。

“潤”計劃的目標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公司“三個東風”愿景和“十二五”戰略規劃,全面提升社會責任管理,將社會責任理念融入公司戰略和全價值鏈經營中,追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綜合價值最大化,為“做強做優,建設國內最強、國際一流的汽車制造商”的目標貢獻價值,塑造一流的社會形象和社會影響力。

“潤”計劃的主要內容是:潤色國計民生,與國家共繁榮;潤澤利益相關者,與之共成長;潤麗自然,與環境共和諧;潤美公益事業,與社會共進步;潤侵文化,與文明共發展。“潤”計劃實施的支撐和措施包括:完善組織制度體系;建立社會責任評價體系;規范社會公益資金渠道;加強社會責任溝通;加強公司所屬各事業單元的分工協同等。

東風汽車公司用“東風化雨,潤澤四方”來表達承擔社會責任的初衷、意愿和態度;愿意帶動相關方獲取自我價值并積極致力于社會和諧、環境保護,實現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永續發展。

《汽車縱橫》:作為汽車制造企業,東風公司也同樣面臨著市場競爭的壓力,在對社會責任的堅守和擔當的同時,東風如何平衡經濟效益與社會責任兩者的關系?

:事實上,這也是我們“潤”計劃中所涉及的一個方面。我們認為公司的價值是員工創造的,而公司的價值是靠客戶來實現的。在員工層面,我們將加大對人才的培養,加強對員工的關愛力度和幅度。到2015年,東風公司將建設4個經營管理人才培養基地,形成一支1.8萬人的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形成15個公司級示范性的高技能人才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總量達到1,7萬人。同時提高困難員工補助標準和“愛心工程”的援助標準,為員工提供幫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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