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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的待遇范文1
[關鍵詞] 競爭情報 企業競爭力 競爭情報系統 運行機制
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加快,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融入國際經濟潮流之中,企業間的競爭空前激烈,這種競爭已不再僅是傳統意義上的資源、人才、技術的競爭,信息競爭將逐漸成為市場競爭的主導。強大的外部競爭壓力促使企業必須深入系統地開展競爭情報工作,加大競爭情報開發利用的力度。
一、競爭情報的內容和特點
競爭情報是指一個組織、機構或國家為了在市場上贏得競爭優勢所需要的經過綜合分析與加工處理的有關競爭環境、競爭對手和競爭策略的信息。
競爭情報所涉及的內容通常包括三部分:競爭環境情報,主要是指直接或間接影響企業發展的各種社會、政治、法律、文化等方面的情報;競爭對手情報,是競爭情報的核心,是參與市場競爭的所有競爭者的全面情報;競爭策略情報,是指競爭雙方為在共同的市場上爭取有利于自己的經濟利益而采用的種種手段和方法的情報。
競爭情報主要從事環境監視、市場預警、競爭分析、策略制定的信息研究,它除有對抗性、時效性、隱蔽性等特點外,還具有綜合性、動態性和合法性的特點,綜合性是指競爭情報的多元性,動態性是指其內容和形式的變化性,合法性是競爭情報的生命,是指企業的競爭情報活動應限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禁止利用競爭情報的形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二、競爭情報在企業競爭中的作用
競爭情報是21世紀企業最重要的競爭工具之一,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1.充當企業的預警系統。在激烈、復雜的市場競爭中,企業為了避開市場上的威脅,就必須借助于競爭情報,使企業及時發現競爭對手的新動向,了解競爭環境的變化,制定相應的策略,避免受到突然襲擊。
2.幫助企業實現科學決策。競爭情報是決策活動的前提和基礎,任何決策都少不了對信息的搜集和利用。通過對競爭對手、競爭環境等信息的搜集、分析,使企業決策者獲得對各種競爭因素的正確認識,并作出準確判斷,最終實現科學決策。
3.提高企業管理的效率。現代企業要實現高效管理,離不開競爭情報的支持。企業領導只有全面掌握企業內外的有關情報,才有可能實現對企業內部的人才、資金、原料、時間等資源的合理配置,使企業走上“投入少、產出多、質量好、消耗低、效益高”的良性循環之路,實現高效管理。
4.指引企業創新方向。創新是企業發展的生命力和原動力。但創新過程充滿著風險和競爭。只有獲取準確、及時和針對性強的競爭情報,才能洞悉新產品開發方向、競爭對手的主攻目標和經營策略,指引創新活動的正確方向。
5.支持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由于國際貿易的方式、方法日趨多樣化,產品需求的個性化、區域化不斷提高,貿易中的非價格競爭日益占據主導地位,所以企業必須借助競爭情報,追蹤市場變化、競爭對手的交易策略和戰術,及時制定應變策略,確立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優勢。
三、 基于競爭情報的企業競爭力的實現
由于競爭情報對增強企業競爭力的上述作用,我國的企業越來越重視競爭情報,但是在整體上,競爭情報工作還處于傳統階段,還停留在對公開信息的搜集,還沒形成完整的競爭情報機機制。因此,要加大對競爭情報的研究,以競爭情報為突破口,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1.建立有效的企業競爭情報系統。競爭情報系統(CIS),是全面了解競爭態勢,準確預測市場變化,制定適應市場競爭策略的重要手段。合格有效的CIS應該具有能夠監測競爭對手的活動、對來自內部和外部的初始信息進行篩選和分析處理并在適當的時機以適當的形式提供給企業決策層三個方面的作用,因此,CIS 應包括以下三個子系統:
(1)競爭情報搜集子系統。該子系統是CIS運作的首要環節,其主要任務是將大量企業自身的信息、市場信息、有關競爭對手的信息、環境信息等從系統外采集入CIS。競爭情報的搜集是否全面、準確、及時,既是CIS的基礎,又是決定CIS質量的最基本的因素,直接影響整個系統的有效運行。
(2)競爭情報分析處理子系統。該子系統是CIS的核心,其目的是對搜集子系統搜集的大量繁雜、無序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使之有序化、系統化、層次化。它主要包括信息篩選、分類、排序、存儲、綜合、分析、挖掘等幾個方面,是CIS中最具有智力因素的部分,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其競爭情報的質量。
(3)競爭情報提供子系統。該子系統是CIS通向企業決策層的橋梁。主要任務是進行競爭情報產品的制作和傳播,同時對決策者利用競爭情報后反饋回來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剔除過時的情報,改正錯誤,保證系統有效運行,并不斷進行完善和優化。
三個子系統密切配合,有序相連,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共同保證CIS總體功能的最終實現。CIS對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提供,增強了企業的信息優勢,并迅速轉化為競爭優勢,增強企業競爭力。
2.建立健全的競爭情報運行機制。在建立競爭情報系統的同時,也必須建立一套競爭情報運行機制,規范競爭情報系統的各種活動和行為,保障整個系統在運作方式上的靈活性、活動內容上的廣泛性、各子系統之間的互通與協作等。
(1)建立人才使用機制。競爭情報業務的核心要素是人,無論是信息的搜集、分析、整理、傳遞,還是競爭情報的利用,其主體都是人。所以,充分調動競爭情報活動中人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是競爭情報工作成功的關鍵。企業應建立“因才施用,各揚其長,人不誤職,職不屈人”的人才使用機制,確保人才的有效使用。
(2)建立溝通反饋機制。首先要加強決策層與競爭情報專業人員的溝通,一方面通過各種形式促使競爭情報人員正確理解企業競爭決策中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競爭情報人員提供的簡報、快報或研究報告等,要得到決策層的及時反饋,以積累競爭情報研究工作的經驗,不斷提高研究水平和能力。其次是競爭情報專業人員與企業員工的溝通,通過對員工搜集的信息源和信息渠道的分析,判斷其可靠性,并反饋給員工,提高員工的信息搜集能力。
(3)建立反競爭情報機制。在“怎樣搜集、管理和使用信息決定著企業的成敗”的時代,如何有效地抵御對手的競爭情報活動以保護自己,已成為企業關注的焦點。只有建立反競爭情報機制,運用競爭情報技術和資源來監測分析自身的商業活動,在對手的競爭情報活動中保護企業的核心信息,企業才能在與其他企業的競爭中生存乃至發展壯大。反競爭情報措施包括:制定保密制度,增強內部人員的保密意識和保密技能;建立健全嚴密的防范體系,防止競爭對手獲取商業秘密;與第三方簽訂保密協議,防止第三方泄密;防止產品宣傳過程失密;建立廢品處理制度,防止對手利用廢品獲取競爭情報;加強技術防范,防止計算機黑客;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散布一些虛假信息,迷惑競爭對手等。
3.開展競爭情報工作應注意的問題。企業更好地發揮競爭情報對增強企業競爭實力的作用,還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競爭情報工作不僅要針對國內市場、還要面向國際市場。隨著企業貿易的國際化,國內企業直接面對復雜多變的國際經營環境。在這種形勢下,國內企業的競爭情報工作要大膽地面向國際市場,快速、準確地獲取國際市場動態信息、各國貿易政策法規信息、各國有關競爭對手信息以及我國的經貿政策信息等,從中獲取有關機遇和挑戰的信息,努力搜索國際市場空間,確保企業的生存與發展。
(2)在搜集分析對手的競爭情報時,要關注它的合作伙伴?,F代市場競爭的加劇,促使企業日益重視和那些與自身有利益關系的組織建立戰略合作伙伴關系,以增強競爭實力。所以,競爭情報工作不僅要著眼于競爭對手和競爭環境信息的搜集、分析,還必須清楚競爭對手合作伙伴的有關信息,了解它們之間的合作基礎,并做進一步研究,以期瓦解它們的合作關系,甚至搶奪競爭對手的合作伙伴,保證本企業的競爭優勢。
(3)競爭情報系統應與原有管理信息系統相互協調。多年來,企業為提高工作效率,實現管理的科學化,投資建立了一些管理信息系統,但這些系統缺少信息深加工能力和決策支持能力。在建立競爭情報系統時將其完全撤消是不現實的,也是不經濟的。企業應把競爭情報系統與原有的管理信息系統有機地組織起來,綜合利用,協調工作,實現資源共享,并使原有的管理信息系統有效地處理競爭情報,為企業決策服務,提高企業的競爭實力。
(4)加強對臨界情報和零次情報的開發與利用。臨界情報是指沒有經過加工處理的有用信息;零情報是指經過加工處理,但尚未利用的有用信息。它們都有待于上升為競爭情報。目前企業中大量存在著尚未完全轉化為競爭情報的臨界情報和零情報,造成資源的嚴重浪費。企業應加強轉化力度,將其上升為可以支持企業決策的競爭情報。
競爭情報是構成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因素,企業要充分認識開展競爭情報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建立相關系統和良好機制,加大競爭情報開發利用的力度,加快企業創新的步伐,增強企業的競爭實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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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的待遇范文2
國務院《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業已?,F就貫徹實施《規定》有關問題提出意見通知如下:
一、抓緊制定實施細則和相應的地方法規?!兑幎ā返膶嵤┦羌涌炫嘤齽趧帐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對于深化勞動制度改革,促進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具有重要的意義。各地勞動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精心組織實施,全面貫徹落實。當前工作的重點是按照《規定》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實施細則和相應的法規,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已經出臺地方性待業保險法規的,要做好與國家《規定》的銜接工作。
二、強化待業保險工作與就業服務體系的聯系。待業保險的根本目的是促進待業職工再就業。各地勞動部門要按照《規定》的要求,充分發揮就業服務體系的整體功能,在保障待業職工基本生活的基礎上,為他們再就業提供全面服務。勞動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具體管理和實施待業保險工作,主要職責是:擬定本地區待業保險工作規劃與政策方案;組織管理待業職工并進行登記、建檔、建卡和統計;籌集、管理待業保險基金,發放待業救濟金;具體承辦當地待業保險基金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工作;組織待業職工開展轉業訓練,扶持指導生產自救;進行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提供信息咨詢服務。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就業服務機構內設置待業保險專管機構或專職人員,把對待業職工的管理、服務和待業救濟金的發放納入勞動工作“一條龍”的服務中,使待業保險與轉業訓練、職業介紹和生產自救等項工作相互銜接,緊密結合,共同發揮作用。
三、加強待業保險基金管理制度的建設。要按照《規定》的要求,抓緊修改、完善待業保險基金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健全財會管理辦法和基金預決算制度。要加強對待業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發放等各個環節的管理,確保待業保險基金??顚S茫栏癜凑铡兑幎ā诽崛〈龢I保險管理費。要配備專職財會管理人員,在提高其業務素質的同時,著重教育他們奉公守法,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協助做好待業基金委員會的建立工作。對待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的財務檢查要形成制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法亂紀者依法嚴肅處理。
四、管好用好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要抓緊擬定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的提取和使用辦法,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的提取比例,應該按照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確定。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的使用必須設立專賬并嚴格管理,投放前應進行可行性論證,并按規定的權限申報、審批。要經常檢查這兩項費用的使用情況,不斷總結交流經驗,保證較高的使用效益。
生產自救費一般實行有償使用,可用于扶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增加其吸納待業職工的能力;也可以與經濟效益較好的其它企業聯辦生產自救項目,但嚴禁搞風險性投資。轉業訓練費主要用于組織待業職工和企業下崗人員開展轉業訓練。對確需建立就業訓練中心且資金不足的,經核批可予以適當補助,用于改善訓練手段、提高訓練質量。待業職工參加轉業訓練,若負擔費用確有困難的,經批準也可以適當補助。
五、努力做好待業職工再就業工作。隨著待業保險范圍的擴大,待業職工再就業問題將日益突出。對此,要予以高度重視。要認真測算擴大實施范圍后可能出現的待業職工數量與結構變化情況,做好接收待業職工的各項準備工作。同時,要總結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采取積極措施為待業職工再就業創造良好的條件。對就業困難的待業職工,在企業招用他們時,可將其應享受的待業救濟金部分或全部撥給用工單位,作為支付工資的補貼;對已領取營業執照自愿組織起來就業或自謀職業的,也可將其應享受的待業救濟金部分或全部一次性支付給用工單位或個人,作為扶持生產經營的資金。
六、使用待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改革。在切實保障待業職工生活并幫助他們再就業的同時,可根據待業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將部分資金用于支持企業改革,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
可以用適量的待業保險基金扶持關停并轉企業調整產業結構,發展生產。對撤銷、解散和停產整頓的企業,職工基本生活確無保障的,適當發給救濟金,幫助其解決職工生活困難;對上述企業以及合并、兼并的企業確實需要組織職工進行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的,可適當給予扶持;對按照國家產業政策開辟新的生產經營項目,由于啟動生產資金不足確需扶持的企業,可適當借予部分資金。
還可以用部分待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尤其是國有大中型企業深化勞動制度改革。對實行勞動制度綜合配套改革和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合理勞動組合、擇優上崗等改革形式的企業,其下崗人員基本生活確無保障的,可適當發給救濟金;對需要發展第三產業安置富余人員的,可適當借予生產自救費或使用適量資金作為企業向銀行貸款的貼息;對組織下崗人員開展轉業訓練的,可適當撥付部分轉業訓練費。
實施上述措施,各地應建立相應的審批制度,制定具體的保險范圍、救濟標準及審批程序。對企業內享受待業保險待遇的人員應列為待業職工統計。
失業保險的待遇范文3
關鍵詞:農村銀?;?實踐;發展對策
當前金融支農中存在農業生產和信貸風險較大、農戶和農村企業可抵押擔保資產不足等問題,亟待建立農村信貸風險分散機制和抵押擔保機制。2009年中央1號文件中首次提出“探索建立農村信貸與農業保險相結合的銀?;訖C制”。農業保險和農村信貸互動可以達到相互促進發展的作用,通過共享信息和資源,可降低保險、信貸機構的交易成本,提高金融體系的運作效率。本文對張家界地區農村信貸+保險業務情況進行了調查和分析,提出了發展農村銀?;訖C制的建議。
一、農業保險與農村信貸互動情況分析
(一)農業政策性保險發展快速,無直接結合的信貸產品但總體上為農業借貸增加信用保障
從有無財政支持上分,農村保險業務可分為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兩類。從2007年試點以來,農村地區的政策性保險業務發展較快,2008年張家界農業政策性保險業務保費收入達到1508.2萬元,理賠支出為623.0萬元,水稻、棉花、油菜等承保面積達到60%-70%。
在農業政策性保險中,2008年財政方面投入1084.21萬元;農民投入424.0萬元,得到理賠收入623.0萬元,農民總體上受益199.0萬元;保險公司保費收入1508.2萬元,理賠支出623.0萬元,賠付率為41.4%,另提取保費收入25%的巨災風險準備金,此后還有收益508.15萬元??梢?農業政策保險分擔了農業生產風險,降低了農民收入的不確定性,總體上為農業生產借貸提供了履約保障。
政府保費補貼及補貼金額對農戶購買農業保險有重要影響,被調查的200位農戶中,認為開展農業保險有必要的占85%,但如果沒有政府補貼或補貼很少,不會主動購買的占77%,而在政府進行適當補貼后愿意購買的占到76%。
(二)農業企業抵押財產物保險是分但信貸風險和促進信貸增長的有用載體
農業商業性保險無財政補貼,張家界地區主要有兩類,一是以農發行為主的金融機構為農業產業化企業開辦的以企業抵押財產物保險+信貸業務,二是農信社為小額貸款農戶開辦的人身意外險+信貸業務。
農發行在對商業性農業信貸項目中,一般要求企業對固定資產抵押物進行保險。2007-2009年9月農發行農業信貸+商業保險業務中,農發行相應貸款為6.07億元,占同期累放貸款10.5億元的57.8%;保險公司賠付率為34.0%。
通過保險,降低了借貸資金風險,提高了企業的履約能力,增加了銀行對企業放貸的幾率,而保險公司相應拓展了業務,企業支付較少的保險成本之后增加了資金的可獲得性,銀行、保險機構及企業的福利都有所改善。但農業企業可資抵押的固定資產不多,如通過創新對企業部分流動資產進行保險和抵押發放信貸,可有利于進一步解決企業資金問題。
(三)農戶人身意外險和信貸業務推動了保險業務和信用社中間業務收入增長
張家界的主要涉農金融機構是農信社,開辦的主要是農戶貸款和人身意外險業務,2007-2009年9月保險公司該項業務保費收入513.87萬元,賠付率為3.1%;農信社發放相應貸款4.19億元,占同期累放貸款33.8億元的12.4%,代銷保險業務費82.2萬元,占保費收入的16.0%。據對慈利縣聯社的調查,目前參與保險業務的借款農戶占借款農戶總數的15%左右。
由于農戶幾乎沒有可資抵押的財產,通過人身安全保險,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信貸資金風險,這是一種金融創新行為。但對農戶而言從總體上看實際作用不明顯,因為發生意外風險的概率較低,該項保險的賠付率較低,因此可降低有關保險費率,以盡量降低農戶融資成本。
二、農業保險與農村信貸互動中的主要問題
(一)保險與銀行機構之間協作創新金融產品的力度不足
在農村金融市場中,信貸與保險雙方很大程度上還是按照自身發展的內在邏輯和實際需要各自“為政”,而不是從整個農村金融市場發展形態的內在要求出發來建立配套制度上的合作機制,實現彼此互助和協調發展。同時,基層機構金融創新缺乏自,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由上級行掌握,難以有效和充分參與信貸保險產品的開發。
(二)“農業保險+信貸”的險種少、相應貸款覆蓋面窄
當前農村銀保合作還處在初級階段,表現在農業政策性保險業務受到信貸機構的支持力度太少,缺乏相應的信貸產品;農業保險中,政策性保險所占比重大,商業性保險絕對量較小、比重不高;與保險相結合的農業貸款占整體農業貸款的比例還較低;農業保險品種少、范圍小,農戶對柑橘、玉米、農村房屋等保險業務的需求意愿較強,但缺乏相應產品;一些具有可資擔保的農村資產沒有相應保險支持,張家界某木業公司在向信用社借款300萬時要求對其所抵押的林場8000畝進行保險,幾家保險公司認為風險難以控制而不受理,經過反復申請某保險公司對其承保,但客戶和保險公司私下約定承保后如發生意外不進行賠償。
(三)部分產品中各參與主體的風險、收益匹配不對稱
在部分信貸和商業性保險業務中,農民需承擔貸款利率和保險費,融資成本進一步增加;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給銀行機構,并承擔保險風險;銀行機構通過保險業務可降低信貸風險,又可得到一定的中間業務收入,三者風險與收益匹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對稱。相當部分農戶對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產品等有抵觸情緒,據對200位農戶的調查,只有不到10%樂意接受該項產品,慈利縣農信社業務人員反映,辦理該項業務的農戶中,90%左右是在被說服后和為了得到貸款而接受該項產品。農信社代辦此類保險,除規避信貸風險,占保費16%左右的手續費有利于增加中間業務收入。
三、對策建議
(一)加強引導,積極開發相應農業信貸和保險產品。當前農業政策性保險發展快、覆蓋面較高,可引導金融機構因地制宜開發各種農業政策性保險+信貸產品。保險、銀行機構加強合作,開發符合農村實際的商業保險和信貸產品,并可共享有關信息和資源,以降低拓展業務的成本,長遠來看也可為進一步降低農業融資費用提供空間。
(二)在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銀?;訕I務的同時,加強對相關保險的保費、賠付情況等要素的測算和對保險產品、費率、條款的管理和審批。如目前有的農業商業性保險費率應適當降低,參與保險的貸款項目的風險得到分散和轉移后,銀行貸款利率可適度下調。
失業保險的待遇范文4
關鍵詞:失業保險資格條件基金來源待遇給付
一、失業保險的涵義
失業是與就業相對應而存在的概念。就業是指在某一特定年齡上的,有勞動能力的社會成員與生產資料相結合進行有報酬的勞動。相應地,具有勞動能力并有勞動愿望的人未能在勞動力市場上找到工作,這一現象即為失業。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勞動年齡人口中有勞動能力并有就業意愿的成員,因非自身原因暫時失去勞動機會、無法獲得維持生活所必需的工資收入時,由國家或社會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促進其重新就業的制度。失業保險制度是由國家法律確定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目的是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方法,使勞動者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重新就業創造條件。由于就業的目標是多方面的,故失業保險制度追求的目標也是多方面的??傮w上講,失業保險制度的目標包括社會和經濟目標兩類。社會目標就是縮小勞動者之間的收入差距,維持失業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從而維持社會安定;經濟目標是保護勞動力資源,保證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促進經濟發展。從經濟學的意義上看,失業是由社會發展的矛盾所決定的,勞動者的就業或失業狀況,是由社會對勞動力的需求及勞動力的供給狀況的平衡關系所決定的。由于多種原因所致,勞動力供求會暫時地發生矛盾,失去平衡,從而導致一部分勞動者被排除在勞動隊伍之外,使勞動者及其家庭面臨經濟困難。失業保險的根本任務就是解決這一困難。失業保險能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對失業人員開展培訓,提高他們的再就業能力;通過職業介紹推薦失業人員重新就業。
二、失業保險的資格條件
失業者要能夠取得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和條件。各個國家的失業保險制度對此都有具體而嚴格的規定,其目的在于避免逆選擇行為,并促進失業者重新就業。
(一)年齡條件
失業保險的享受對象必須是處于法定勞動年齡段的人口。換言之,只有在規定年齡范圍內,即處于法定最低勞動年齡與退休年齡之間的勞動者,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因此,各國的失業保險保障對象均不包括未成年人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均不負有法定的社會勞動義務,不屬于國家安置就業的責任范圍,自然也就不是失業保險的對象。至于勞動年齡的界限,各國的規定略有差異,而世界銀行將這個界限統一規定為15~60歲。我國為18~60周歲。
(二)身份條件
失業保險的享受對象必須具有曾經就業及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身份條件等的相關性、二者收入水準的差異大小等。
三、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與分擔方式
失業保險資金的來源主要有三個渠道:企業、個人和政府。對企業來說,它們要能夠正常地使用員工,本來就應該使工資等于維持勞動者本人及其家屬所需生活費用即勞動力價值或價格,這種生活費用中自然應當包括勞動者生、老、病、死以及失業時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因此,企業負擔的那一部分社會保險(包括失業保險)費用其實是勞動力價值的一部分,是為了保證勞動力再生產所必需負擔的費用,有了這種保險企業主才能源源不斷地得到勞動力的正常供給。勞動者本人是失業保險的直接受益人,因此其在職期間亦應定期繳納失業保險費。對政府來說,負擔部分失業保險費用或在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給予補貼,可以保證失業保險政策的實施,有助于維持社會安定和經濟的正常發展。失業保險基金的分擔方式:失業保險基金的征集由于不同來源或來源的組合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分擔方式。世界各國由于社會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制度的不同,在失業保險基金的分擔方式上有很大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全部由企業和被保險人雙方負擔。雙方分擔的比例根據本國的具體政策而定。希臘、法國、日本等國實行這種分擔方式。第二,由企業和被保險人雙方負擔,政府進行適當的“資助”,實行這種辦法的有德國、瑞典、荷蘭、丹麥等許多國家,至于雙方分擔和資助的比例,也是根據本國的具體政策而定。第三,全部由企業承擔。如美國的大多數州均采取征收失業保險稅的辦法,失業保險基金全部由企業承擔。第四,全部由政府一方負擔,實行這種制度的國家有匈牙利、智利、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少數幾個國家。各方負擔失業保險費用的具體辦法一般為:政府彌補資金收繳額與支出額之間的差額,或負擔一部分失業保險金的開支;企業按其工資總額、勞動者按其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繳納失業保險費。許多國家對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有些國家的這一最高限額還隨物價等因素的變動而進行調整。
四、失業保險的待遇給付
(一)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項目
世界各國失業保險待遇給付項目的規定比較一致,主要包括:失業保險金,即按期發給失業者的基本生活保障費用;供養家屬補助;附加補助金,例如向失業者提供培訓費用以創造重新就業條件。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項目,是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維持基本生活的主要經濟來源。供養家屬補助是為了保證失業者所贍養的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而給予的補助費用。奧地利、希臘、愛爾蘭、意大利、瑞士、美國等國對失業者供養家屬的補助有明確規定。實際上,其他國家盡管沒有規定“供養家屬補助”項目,但在確定失業保險待遇項目標準時,也大都考慮了失業者供養家屬所需最低生活費用的因素。失業保險補償家庭負擔僅僅是失業者的社會權益的一個方面,此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還有權享受醫療補助,以對失業期間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給予補償;或者對為重新就業所開支的費用進行補償。澳大利亞即對失業者實行醫療證制度,對失業者醫療費開支給予一定補助。
(二)失業保險待遇給付的確定
失業保險待遇給付的高低取決于保障失業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需要,有利于促進失業者重新就業,權利與義務基本對等這三種主要因素。因此,在確定失業保險待遇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失業保險待遇應能保證基本生活需要。
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數額應能確保失業者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按平均贍養系數計算)的基本生活需要,使其能夠維持正常生存。這樣才能起到保護勞動力的作用,使之維持再就業的基本身體條件。
2.失業保險待遇必須低于失業者在職時的收入。
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者雖然是由于各種客觀原因所造成的非自愿性失業,但是,由于失業,不能參加勞動,不能為社會創造財富,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屬于救濟性質。因此,待遇給付必須低于在職勞動時的收入,以體現不勞動和勞動的差別。此外,從有利于促進失業者盡快重新就業和避免出現失業保險中的逆選擇行為目的出發,失業保險待遇的水平除了必須低于在職時的收入(包括個人收入和平均收入)水平外,還必須只在一定期限內維持,超出一定期限者,則進一步降低到按社會救濟的水平給付待遇。
3.失業保險待遇給付要與工齡、原工資掛鉤。
失業保險基金一般是由企業按在職勞動者工資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的,或者直接由被保險人繳納。這也就是說,失業保險基金是在職勞動者創造的價值的一部分。勞動者的工齡長、工資高,向社會繳納的失業保險基金也就多,領取的失業保險待遇相應地高一些,領取時間也應長一些;反之,工齡短、工資低,繳納的失業保險基金就少,因而失業保險待遇應低一些,領取時間也應短一些。因此,從體現社會權利與義務基本對等的原則出發,失業保險待遇應與被保險人的工齡、繳費年限和原工資收入相聯系,在確保待遇水平時,應該使工齡長、繳費年限長、原工資收入較高的人獲得相對較高水平的待遇給付。
4.2014—2015年蒼南縣失業保險待遇給付完成情況。
(1)2014年工作情況。
A、失業保險參保工作順利開展。2014年以來,失業保險參保人數穩步提升,截至2015年12月份,全縣失業保險參保人員總數達83875人,新增參保人數共計5556人,完成目標任務的136%。收繳失業保險費5390.28萬元,比去年同期增長552.8萬元,失業保險基金總支出1759.20萬元,比去年同期增長570.19萬元。B、失業保險各項待遇按時足額發放。2014年以來我科室按時足額發放失業救濟金,截至12月底,新接收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1394人,為1959名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1035.98萬元,為失業人員繳納醫療保險費383.21萬元。C、失業保險基金擴大支出范圍試點工作逐步開展。自2014年3月份《關于擴大蒼南縣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文件實施后,我科室先后開展了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補助和失業職工職業培訓補助工作。不定期對全縣25家民政福利企業進行走訪,認真核實企業安置殘疾人數、社會繳費情況和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確保擴大基金發揮最大效益,充分發揮了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和穩定就業的功能。同時從當年9月份開始針對下崗職工文化程度、年齡層次等分批次組織再就業培訓,共為222名下崗職工進行再就業培訓,支付培訓補助49000元。使這部分弱勢群體了解當前是就業形勢,學習求職技能和相關的勞動法規,提高了就業與維權意識。
(2)2015年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A、失業保險參保:2015年全縣失業保險參??側藬颠_85377人,較之2014年新增參保人數共計1502人,完成目標任務數100%。收繳失業保險基金4947.54萬元,失業保險基金總支出2115.86萬元,社會化發放率達100%。B、失業保險各項待遇的發放:2015年新接收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1148人,為1429名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1309.23萬元,為失業人員繳納醫療保險費439.58萬元;為全縣195家企業提供失業保險補貼,補助金額達367.03萬元,惠及企業職工15217人。C、失業職工人事檔案的接收:截至2015年底共接收并整理失業職工檔案10942例,其中2015年度新增1148例。D、失業保險各項待遇標準和年度繳費基數調整工作。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有關規定,我們及時將全縣失業保險費率從原來的3%調整到2%,月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由原來的945元調整到1071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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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孫祁詳.保險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
失業保險的待遇范文5
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適用本條例。
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網站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統稱職工)應當按照本條例參加失業保險。
國家公務員和參照、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職工的失業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
失業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不計征稅、費。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失業保險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工會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失業保險工作。
第五條失業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全市(地級以上,下同)統籌。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實行全省統籌。
單位、單位分支機構應當在注冊登記地參加失業保險。
第二章失業保險基金
第六條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失業保險費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依法應當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當參加失業保險職工(含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中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八條失業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任何單位不得拒付。失業保險費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不得減免。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職工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征收個人所得稅前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九條單位確實沒有能力按時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可以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期繳納,并提供財產抵押。經核實、批準后,緩繳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緩繳期滿后,單位及其職工應當補繳緩繳的失業保險費本金及其利息,免交滯納金。補交的利息按城鄉居民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全部由單位負擔,不得轉嫁給職工個人。緩繳期滿后仍不能按規定繳費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繳,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單位因破產、解散和其他原因終止而清產核資或者拍賣、變賣財產的,清算人、單位應當通知單位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按工資同一順序清償失業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
分立、合并(兼并)后的單位享有和承擔原單位的失業保險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失業保險基金??顚S茫坏门沧魉?,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地方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十三條實行全省統籌前,各市應當按照當年失業保險基金征收總額百分之三的比例向省上繳調劑金。上繳調劑金的比例需要調整時,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各市上繳調劑金后,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省調劑金調劑、地方財政補貼。
第三章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或者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按規定已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十五條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職工按規定標準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以下簡稱繳費年限)。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前未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手續的,重新就業前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重新就業前已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手續的,重新就業后繳費年限重新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當地實施失業保險制度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六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以下簡稱領取期限),根據其繳費年限核定:繳費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領取期限為一個月;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每次失業核定的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后,其未領取期限自行結轉至下次失業時合并計算,合并計算后的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但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實施前已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尚未領取期限不再結轉。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但不得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十八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按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十的比例,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領取期間患嚴重疾病,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負擔醫療費確有困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給予不超過本次醫療費百分之五十的一次性補貼。
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失業后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繼續參加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原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改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原由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其失業保險金中代扣代繳,前款規定的醫療補助金和住院醫療費補貼相應取消。失業保險金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后低于當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改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
第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撫恤金參照當地企業在職職工的有關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發給其家屬。
失業人員死亡后失業保險金停發,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由其家屬領取。
失業人員死亡后其家屬應當在失業人員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本人身份證、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和失業人員的死亡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參與犯罪活動死亡的,其失業保險金停發,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撫恤金不予發放。
第二十條失業人員具備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之前患嚴重疾病住院治療或者死亡的,參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二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并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職業培訓機構參加一期減免費的職業培訓。
職業介紹費、職業培訓費減免標準和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的補貼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二條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并且所在單位已按規定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原單位所在地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繳費年限長短,為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或者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介紹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達不到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照規定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失業保險管理
第二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管理單位和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的信息,建立繳費記錄并保證其完整、安全,辦理失業保險關系及待遇接轉手續;
(二)管理失業保險基金,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制度、會計統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三)審核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資格,核定領取期限和待遇標準,支付失業保險待遇;
(四)受理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的申請;
(五)為單位、職工免費提供失業保險咨詢、查詢服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和發放失業證工作,并負責為失業人員提供再就業服務和出具相關證明。
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公開失業保險有關規定和辦事制度,嚴格審核有關情況。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之日起十日內,對申請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申請者本人。
第二十八條單位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失業保險。單位職工人數增減和其他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單位終止(撤銷)時,應當在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終結失業保險關系手續。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按規定每年向職工定期如實公布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
單位應當及時為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告知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七日內將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名單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失業人員可以選擇在原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失業保險待遇按轉入地的標準執行,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發放。
失業人員原單位與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和戶籍跨統籌地區遷移需要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一并轉移。
第三十一條失業人員應當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持身份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和失業證或者流動人員就業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或者轉移失業保險關系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辦理申請領取或者轉移手續的,每超過一個月減少一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第三十二條農民合同制工人應當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持身份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和流動人員就業證,辦理一次性生活補助的申領手續。
第三十三條失業保險金自辦妥申請領取手續的下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足額發放。
失業人員應當憑身份證、失業證或者流動人員就業證按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資格驗證,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出現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情形的,應當如實報告。經驗證具備領取資格的,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單證到指定的發放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按規定辦理領取資格驗證手續的,視同已重新就業。
第三十四條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和職工跨統籌地區變換工作單位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移,所涉及基金不轉移??缡∞D移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和職工遵守失業保險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失業保險法律、法規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依法處罰。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調查違反失業保險法律、法規行為時,有關部門、單位、人員應當給予支持、協助,不得干預、阻撓。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財政、審計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各級工會組織有權監督單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單位拒不參加失業保險或者瞞報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參?;蛘哐a報補繳,逾期不參?;蛘卟谎a報補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單位逾期拒不繳納或者擅自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從欠繳之日起,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并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滯納金由單位負擔,不得轉嫁給職工。
第四十一條單位拒不參加失業保險或者擅自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失業人員不能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農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規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的,由單位按失業人員、農民合同制工人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補助總額的二倍給予一次性賠償。
因單位不及時為失業人員或者農民合同制工人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導致失業人員、農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者一次性生活補助的,由單位負責賠償。
第四十二條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的款項;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增加或者減免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的;
(二)不按規定將失業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全部存入失業保險基金專戶的;
(三)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
(四)不按規定核定各項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或者領取期限的;
(五)違反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按規定上繳失業保險調劑金的。
第七章爭議處理
第四十四條單位與職工或者失業人員因失業保險事項發生爭議的,按勞動爭議處理。
失業保險的待遇范文6
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缺陷;對策
一、當前我國就業及失業的基本情況
(一)當前就業的基本情況
從《2015中國統計年鑒》可以看出,2014年,全國就業人員77253萬人,比上年增加276萬人。從城鄉就業結構看,城鎮就業人員39310萬人,占51%;鄉村就業人員37943萬人,占49%。城鄉就業率基本平衡。
(二)當前失業的基本情況
從《2015中國統計年鑒》可以看出,近五年來(2010―2014),城鎮登記失業人口總體呈上升趨勢,但失業率保持在4.1%。但對比近20年來的數據,從1995年的2.9%到2014年的4.1%,總體上還是呈上升趨勢的。
二、失業保險的功能和作用
(一)它是經濟自動穩定器。在經濟發展循環上升期間,增加保險收入而減少失業給付支出,以抑制經濟過分擴充;在經濟發展循環衰落期間,失業給付增加,保費收入減少,以維持一定消費支出,避免經濟過分萎縮。
(二)強制儲蓄作用。失業保險費平時由工人和雇主分別負擔,于工人發生事故時再行領取給付,這對工人和雇主而言都具有強制儲蓄的作用。一方面可用失業保險金作為經濟發展的基金,另一方面可以節制工人平時浪費,減緩通貨膨脹。
(三)作為所得分配的工具。失業保險無論是由雇主單獨負擔,或與勞工共同負擔,或是國家勞資三方共同負擔,均具有所得再分配的作用,可以縮短所得差距。
(四)履行共同的社會責任。失業保險在雇主、勞工、政府的共同支持下,可以協助失業的個人,也可以協助解雇勞工的雇主,共同通過社會保險的“風險分攤”原則,免由資方或者勞方獨自負擔風險,促進社會穩定。
三、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失業保險制度不夠完善,難以確保失業保險的有效實施
與西方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比,雖然我國已經出臺《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基金管理逐漸走向規范,但涉及失業保險的具體細則不夠完善,失業保險目前還面臨著“隱性就業”識別難、開轎車領取失業保險金、大學生畢業就是失業等難題。
(二)失業保險覆蓋面較窄,未能發揮出最大的社會效果
失業保險保障的對象應盡可能包括所有未獲得勞動機會、需要提供保障的人員。但根據我國失業保險相關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由此可見,我國失業保險的范圍并沒有覆蓋城鎮所有的失業者,如城鎮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和原靈活就業的失業人員等。
(三)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低,享受時間長,未達到應有的保障效果
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失業保險待遇在全國范圍存在很大差別。中國失業保險享受時間最長的可達24個月,這個時間是非常長的,世界上許多國家領取失業保險的時間通常在26到52周。我國的待遇水平偏低,國際上失業保險金占失業前工資的比例是50%-80%,中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不足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30%,最低的時候達到15%,這個比例從保障生活來講是不夠的。
(四)統籌水平太低,基金結余嚴重
我國失業保險大部分在縣級、市級的水平上進行統籌。由于各個地方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經濟發達程度不一樣、失業情況也不一樣。1998年我國失業最嚴重的時候有些地方失業保險基金是不夠的,而現在基本上都出現了結余的現象。從1999年累計結余160億到2013年結余3685.9億,15年間增長了23倍,年均增長率超過20%。這說明我們的失業保險運行效率是不高的,失業保險基金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
四、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簡化流程,提高效率
完善業務經辦,簡化經辦流程,使參加失業保險并符合條件的人員在失業后盡快辦理失業登記;預防失業,使依法參保繳費的人員及其工作單位擁有高漲的繳費熱情,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失業保險基金籌集工作;促進就業,使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便利有效地參與就業培訓,在較短時間內實現再就業。
(二)認真做好失業保險基金監管和失業動態監測
一方面,要完善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失業保險基金的日常監管;另一方面,失業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必須如實做好基金使用賬單,接受全社會的監督。為了準確判斷就業形勢,國家應積極進行失業動態檢測指導,各地應積極配合做好失業動態監測工作,促進就業,維護經濟平穩推行。
(三)調整失業保險待遇結構
我國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低,領取時間長,低水平的失業保險待遇不能滿足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水平,而過長的待遇領取期限又為就業部門真實掌握失業人員就業情況帶來困難,同時又不利于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因此,應考慮調整失業保險待遇結構,失業的前半年可提高失業保險金水平,將其與物價和工資增長掛鉤;失業期限超過半年的,在加大就業培訓力度的同時逐漸降低失業保險待遇水平,激勵失業人員盡早實現再就業。
(四)加大覆蓋面,適時提高統籌層次
應該與時俱進,失業保險制度和就業服務的覆蓋面有待進一步擴大。將城鄉所有勞動者納入就業服務制度中。有必要建立失業保險中央調劑金,其資金來源可以從各省市失業保險基金中籌集一部分,但主要的應當通過變現國有資產和增加中央財政預算補貼等措施來籌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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