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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城規劃范文1
論文關鍵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遺產,規劃圖則編制
1982年廣州市被國務院首批公布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多年來,廣州市始終致力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工作,保護規劃的編制是其中關鍵的環節。廣州市政府在保持廣州歷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前提下,按照把廣州建設成為現代化中心城市的要求,遵循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貝0,梳理了主要歷史史跡,編制了相關的名城保護規劃,制定了保護性的管理和建設規范,加強了政策調控力度,形成了廣州的文化競爭優勢與富有文化底蘊的城市生活。廣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作為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之一,在多次歷史文化保護規劃探討的基礎上,從保護規劃的框架體系、歷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挖掘、規劃的思路與方法等諸多方面都需要進行大量有益的探索,使其可以為新時期的廣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提供綱領性指導文件。
1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框架體系
1.1市域范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研究
在整個市域范圍內開展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研究目前尚無先例,但是市域是一個整體的概念。城鄉都有大量的歷史遺跡,而且相輔相成,不可分割。因此,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研究確定在整個市域共7434km2范圍內統籌編制保護規劃。市域范圍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研究與單純的研究城區是有所區別的,它涵蓋的范圍更廣,涉及的保護因素也更加的分散,給現狀調研工作帶來了巨大的挑戰。
在地毯式現狀調查的基礎上,我們對市域范圍內的歷史文化遺產進行了整體保護,實現對山、城、田、海城市格局和山體水系自然環境的有效保護,實現對歷史村鎮、各級文物古跡的有效保護和利用,恢復歷史村鎮的傳統文化和活力,不斷挖掘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傳承獨具地方特色的文化藝術和風俗習慣,以突顯廣州作為田園風光山水城、嶺南中心文化城、革命策源英雄城、絲綢海路港口城、全國著名華僑城的城市特色,豐富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的內涵和外延,推動城市文化建設和社會綜合發展。
1.2歷史城區保護規劃
歷史城區保護規劃在這里主要是指歷史舊城區的范圍,對于廣州市而言,這是一個經歷了兩千多年發展歷程的地方,經過各個時期的建設,遺留了大批的歷史文化遺產。歷史城區是最值得保護,也是最難保護的區域,這也就必然成為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研究的核心內容。歷史城區保護規劃的研究內容主要包括歷史城區保護框架研究(保護與發展戰略研究),歷史城區分區研究,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劃定,舊城區傳統城市空間形態研究,山體、水系、風景名勝、古樹名木的特色研究,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歷史文化保護區、特色建筑群的風貌與價值研究,對城市已編制完成的各層次、各個時期保護規劃的分析和研究,城市傳統文化及民俗活動分析,保護與利用的對策與政策建議,完善、調整廣州歷史城區的職能建議,歷史城區保護規劃實施管理措施建議。
1.3歷史文化保護區控制性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雖然是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之一,屬于宏觀層次的規劃,但是如果僅僅停留在宏觀層面,很難具體指導保護規劃工作的開展。同時在宏觀層面也不可能對所有的歷史文化保護區編制控制性的保護規劃,因此,在研究中,我們就選擇一個歷史文化保護區作為范例編制控制性保護規劃,然后逐步推進其他歷史文化保護區的保護規劃。歷史文化保護區控制性保護規劃的重點是劃定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城市紫線、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環境協調區(在有必要的時候劃定),其中城市紫線對應保護區的保護范圍。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分別編制保護范圍圖則和建設控制地帶圖則,具體指導歷史文化保護區的保護與開發。對于保護范圍內的每一棟建筑和每一處環境要素,要具體編制建筑保護圖則和環境要素保護圖則,而對建設控制地帶內,僅對需要保護的建筑和環境要素編制保護圖則即可。
1.4文物保護單位(含歷史建筑)保護規劃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重點在于劃定其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界線,并分別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保護范圍包括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及周邊一定范圍為保持文物保護單位完整性而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地區,其整體范圍較小,界線也相對比較明確。但對于建設控制地帶則不同,是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風貌協調的地區,范圍比較靈活。歷史建筑在歷史文化名城特色的保護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對歷史建筑采用與文物保護單位類似的保護方法,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2廣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在城市特色內涵上的拓展
2.1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規劃與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規劃類似,應重點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系,正確處理傳統文化和現代文化的關系。對于廣州這樣一個南方城市,既要保護具有嶺南特色的傳統文化,又要發揚嶺南文化兼容并包的特點,融入現代文化的因素,不斷傳承和發揚嶺南文化應保存的歷史記憶,保護其空間載體和社會基礎,加強整理其結構性關聯,不斷尋求其對于當代社會的積極意義。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制定一系列政策,加強管理和實施力度,切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和發展;多渠道籌集資金,完善和建設博物館、展覽館、演出場地、文化廣場等場地和設施,扶植民間文藝團體和文藝活動,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和發揚提供軟硬件條件;結合商業、飲食業、制藥業和旅游業等對老字號進行重新定位和包裝,重塑老字號風采,發揚老字號品牌;加強宣傳力度,提高人們特別是青少年對本土風俗文化的認知及興趣,進而開設專門課程,建立完善的教育制度,為傳承手工藝、民間技藝和表演藝術培養后備人才;繼續挖掘文化遺產的內涵,提升人們對嶺南文化的認同度,為繼承和發揚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社會基礎。
2.2地下埋藏文物的保護
考慮到地下埋藏文物勘探、挖掘的現實狀況及其與城市建設的矛盾,建議采取程序性控制保護的方法。即由有關部門盡快制定出臺有關法律、規定,保證在廣州歷史文化名城范圍內,將地下文物勘探報告作為建設項目立項、申報的必備程序之一。
3保護規劃與實施管理的銜接
傳統的歷史文化名城及保護區的保護規劃大都進行了詳細的現狀凋研、深入的規劃研究,提出了保護模式與改造措施,但其層次都較為宏觀,控制信息不夠深入、清晰。從管理部門的角度來看,這些規劃缺少明確的、具有實操性的、可以方便用于管理的技術文件。因此,我們在對規劃編制的范圍、城市特色的內涵進行拓展研究的同時,深入探討了保護規劃編制的層次與深度,在傳統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編制的基礎上,將保護區保護規劃的深度定位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加城市設計的深度,提出了與城市規劃管理密切結合成果表達形式——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圖則編制。
歷史文化名城規劃范文2
關鍵詞:城市規劃;文化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建筑遺產保護;整體保護原則;適宜性開發原則
Abstrac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e planning, a sub-system of urban planning,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architectural heritage, namely the principle of integrated protection under the basis of organic renewal and the principle of suitability development under the basis of strengthening the cultural identity of traditional architecture. The former, as the core principle, is not only the basic requir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architectural heritage, but also the basic path of cultural planning in the protection 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 the purpose is to promote the comprehensive and integrated function of architectural culture resources. The latter, as the expansion principle, aiming at promoting close cooperation between urban development agencies and the construction heritage protection department, makes full use of the existing architectural heritage resources so as to make its integration with the city’s cultural education, cultural tourism, entertainment and leisure and enhance the vitality of traditional urban space and public cultural identity.
Key words: urban planning ; culture planning ;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ies ; architec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 the principle of integrated protection ; the principle of suitability development
中圖分類號: C9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5)-11-10(6)
總體上看,當前國內學術界對歷史文化名城建筑遺產保護與再利用的研究成果不少,但已有的相關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個重要的方面是注重文物建筑或某一類型建筑遺產的保護,卻未能有效地將建筑遺產保護與維護城市整體風貌和營造城市文化空間有機聯系起來,缺乏從文化規劃的整體視角探索建筑遺產保護與再利用問題。本文以歷史文化名城為主要考察對象,嘗試提出基于文化規劃的建筑遺產保護的基本原則。
1 文化規劃的內涵
文化規劃是一個含義寬泛的概念。在我國,它常常與政府的文化政策、文化事業發展規劃糾纏不清。本文所指的文化規劃,有特定的涵義,它作為城市規劃的子系統,雖然與城市的文化政策、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有密切聯系,但兩者并非相互涵蓋的關系。
國內研究文化規劃問題的學者一般認為,“文化規劃”(culture planning)的正式提法最早出現于20世紀70年代的西方城市規劃界。1971 年,美國規劃學者哈維?佩爾洛夫(Harvey S. Perloff)從社區層面將文化規劃描述為“社區了解并運用其文化資源進行發展的途徑”[1]1979年他在《用藝術提升城市生活》(Using the Arts to Improve Life in the City)一文中又將其作為一種方法推薦給社區建設,以達到社會文化認同和社區文化資源運用的雙重目標。[2]
從20世紀70年代末之后,隨著與大批量生產與工業都市擴張相聯系的福特主義(Fordism),向以滿足個性化需求為目的、與彈性生產方式相對應的后福特主義(post-Fordism)的轉型,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與消費社會的興起,西方社會從工業社會向后工業社會的轉變。澳大利亞學者德波拉?史蒂文森(Deborah Stevenson)認為,這種社會轉變,其結果是導致了城市中物與符號之間的關系發生了變化,符號的吸引力日益成為消費焦點,而城市文化的本質與潛力更多體現在其多樣性與創造力方面。同時,伴隨生活方式的體驗與旅游觀光業逐漸成為服務經濟新的軸心,城市的特色與城市的文化體驗日益重要。20世紀80年代以來,人們一直在嘗試創造獨特的城市元素,增強城市特色,而這些嘗試是構成一個城市在世界眾多城市中占有一席之地的策略基礎。[3]正是在這種背景之下,創意城市(creative city)與文化經濟在歐美興起,許多城市開始將文化規劃作為一種包括城市、街區、社區和中心商業區復興在內的城市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要策略,重視城市和社區軟環境的建設,重視城市歷史文化資源的價值,將文化作為城市復興的催化劑和引擎。文化規劃的基本途徑主要有:基于城市形象的提升而發展文化旗艦項目,興建音樂廳、美術館、博物館等地標性建筑;規劃專門的“文化區”;發展文化旅游活動;舉辦慶典活動或大型文化活動;將都市空間改造成為具有可參觀性的文化展示空間等等。蘇格蘭的格拉斯哥市、西班牙的畢爾巴鄂市便是運用文化規劃重塑城市形象較為成功的范例。尤其要強調的是,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以一些歐美國家的城市為代表,特別注重社區層面的文化規劃,探索將文化元素有效導入城市社區的發展機制,即運用文化資源來解決社區層面的文化發展問題,鼓勵從社區參與的角度保護地方特色,促進社區空間布局優化與文化品質提升。
與此同時,相關專業人士針對城市美學品質,以及城市文化資源和文化需求的規劃方法與理論的探索也開始涌現,例如,倫敦城市大學城市研究院院長格雷姆?埃文(Craeme Evan)所著的《文化規劃:一種城市復興?》(Cultural Planning: An Urban Renaissance?2001)便是其中的代表??傮w上看,雖然世界范圍內文化規劃的概念并沒有被普遍使用,但文化規劃已逐漸成為現代城市規劃、城市設計領域一個受到關注的專業分支。
如果不限定使用過濫、幾乎無所不包的“文化”的范圍,便試圖從“文化”與“規劃”兩個概念整合的角度,或者以城市規劃的文化導向、文化途徑的角度來界定文化規劃的含義,將會因為“文化”內涵的復雜性與模糊性而導致文化規劃概念的混亂。黃鶴在總結了國外一些機構和學者對文化規劃的定義之后,提出文化規劃中的“文化”,針對的目標是城市的文化資源,即指那些能夠用以促進城市發展的可共享的物質和非物質資源。[4]在此基礎上,黃鶴認為:“文化規劃一方面是作為針對文化資源和文化需求的規劃方法,是在城市和地區發展中對文化資源整體性及策略性的運用,用以提升城市和地區的競爭力,以及城市和地區的適宜性,它是城市規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文化規劃作為一種規劃思想和理念,是城市規劃設計的藝術,代表了以文化的觀念來解決城市問題的發展理念?!盵5]黃鶴從城市文化資源運用的角度詮釋文化規劃,有助于為文化規劃提供一種既具有分析性又具有操作性的定義。
本文將從較為狹義的角度界定文化規劃,即將文化規劃視為城市規劃中對城市文化資源的整體性運用,或者說基于城市規劃的文化途徑,綜合性、整體性地發揮文化資源的價值和作用,使城市文化資源有機融入城市公共文化空間和城市形態之中。
對于歷史文化名城而言,能夠充分展示其城市魅力和文化軟實力的文化資源,主要是歷史文化資源,具體表現為物質形態的建筑遺產、歷史文化街區以及非物質形態的傳統民俗、表演、民間技藝等地方特色文化。本文重點探討的是如何在文化規劃中整體性地利用城市歷史文化資源中的建筑遺產資源,有效地將建筑遺產保護與維護歷史文化名城的整體風貌、營造城市文化空間有機聯系起來,激活歷史文化名城豐富的建筑遺產資源,塑造富有魅力、有鮮明地方特色的城市公共空間和城市形態。
需要強調的是,我國很多歷史文化名城出臺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是針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問題的專項規劃設計,作為一種相對單一的文化規劃,它屬于歷史文化名城文化規劃的一個層次,但并不能以此替代歷史文化名城文化規劃。因為,歷史文化名城文化規劃是城市規劃中一種整體性運用文化資源的方法和途徑,旨在建構有明確文化導向的城市規劃和城市設計體系,并協調處理城市文化發展的所有要素。
2 有機更新基礎上的整體保護原則
在我國,長期以來城市規劃過程偏重物質空間規劃而缺乏對文化層面問題的關注。進入21世紀,城市規劃作為一項公共政策的觀點,在我國規劃界和政府層面得到廣泛認同。作為公共政策的城市規劃,顯然也包含著作為公共文化政策的城市規劃。換句話說,當城市規劃從偏重于物質空間規劃向偏重于公共政策設計轉變時,就意味著將文化規劃也納入到城市規劃的體系之中,文化規劃實際上是公共政策與文化資源之間的聯接。
總體上看,我國的城市規劃編制體系之中,雖然早就將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之中,但主要任務是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鮮有將城市主題文化、城市總體文化風格、城市形象的文化表達明確納入城市規劃體系之中,并將文化規劃視為各個層次規劃中一個不可分割的部分,與其他領域的規劃密切合作以更為有效地發揮文化資源的作用,同時制定將文化和土地利用以及文化和城市經濟發展關聯的整體規劃政策。正如單霽翔所說,在我國“從城市規劃的任務到城市規劃管理的方法,從城市規劃的編制到城市規劃的實施,內容可謂詳盡,但是卻缺少城市文化的基本內容,無論是城市文化規劃還是城市文化建設均少有涉及?!盵6]
因此,針對中國城市,尤其是對“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具有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7]――歷史文化名城而言,應借鑒歐美一些城市文化規劃的成功經驗,通過涵蓋區域、城市、社區等不同層面的文化規劃途徑,使城市的傳統特色文化有機融入城市規劃、城市設計的所有物質空間對象,并能夠得以強化和表達出來。具體針對建筑遺產保護而言,核心原則就是堅持有機更新基礎上的整體保護原則。
有機更新基礎上的整體保護原則主要用于調整建筑遺產與城市風貌、城市更新的關系。作為具有一定價值要素的有形的、不可移動的文化遺產,建筑遺產是一個城市歷史文化最直觀和具象的表現,是展現城市風貌獨特性的核心元素?,F代城市在走向現代化、全球化的進程中,隨著城市更新速度加快,建筑遺產與城市風貌的關系日益呈現兩種形態:第一種形態是建筑遺產日益呈現出“孤島化”或“盆景化”現象,大量的普通老建筑和傳統街區被拆除,僅靠少數文物建筑或標志性老建筑作為孤立的“島”或“盆景”支撐,它們雖使城市體現出歷史的痕跡,但所謂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建筑元素卻萎縮為形象單薄的幾個“點”,城市的傳統格局幾乎不存在,傳統風貌整體性喪失。第二種形態是通過城市規劃途徑較好地處理老城與新城、保護與更新的關系,營造建筑群的圖底關系,保留老城、歷史地段、傳統街區原有的空間場所特征,城市在保持基本文脈的基礎上有機更新,歷史文化名城整體風貌得以有效保護和延續(圖1)。
無論是從文化規劃的視角,還是從城市建筑遺產保護理論的基本原則來看,上述第二種形態是歷史文化名城建筑遺產保護應該努力的方向。有機更新基礎上的整體保護原則的第一層含義便是通過城市規劃途徑實現城市建筑遺產資源的整體性保護。早在20世紀初葉的意大利,既是一位建筑師,又是一位城市規劃師的古斯塔夫?喬萬諾尼(Gustavo Giovannoni),在其所創立的城市遺產保護和修復學說中,有一個極其重要的原則就是“古代城市‘片斷’應被整合到一個地方的區域的和國土的規劃中,這一規劃象征了古代肌理與現在的生活關系?!盵8]可見,喬萬諾尼主張,應通過城市規劃整合建筑遺產與當代城市形態的關系,使古代的肌理能融入現代城市生活。
實際上,從相關國際組織和機構通過的一系列保護文化遺產的來看,20世紀60年代以來,西方建筑保護理論對建筑遺產本身內涵的擴展性認識,即建筑遺產的范圍既包括歷史建筑及其建筑群,也包括歷史建筑賴以存在的歷史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等能夠集中體現特定文化或歷史事件的城市或鄉村環境,已足以說明對建筑遺產資源整體性保護的重視。1964年第二屆歷史古跡建筑師和技師協會通過的《國際古跡保護與修復》(威尼斯)第六條指出:“古跡的保護意味著對一定范圍環境的保護?!?975年歐洲委員會通過的《關于建筑遺產的歐洲》中指出:“多年來,只有一些主要的紀念性建筑得以保護和修繕,而紀念物的周邊環境則被忽視了”,因此,“歐洲建筑遺產不僅包含最重要的紀念性建筑,還包括那些位于古鎮和特色村落中的次要建筑群及其自然環境和人工環境?!盵9]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關于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內羅比建議),提出了一個影響至今的重要理念,即“保護歷史地區并使其與現代社會生活相結合是城市規劃和土地開發的基本因素”,同時,該建議還強調:“除非極個別情況下并出于不可避免的原因,一般不應批準破壞古跡周圍環境而使其處于孤立狀態,也不應將其遷移它處?!盵10]
上述總體上強調的是通過保護建筑遺產的周圍環境,或者說通過對建筑遺產環境的控制來實現對遺產的整體保護,這是實現建筑遺產資源整體性保護的底線要求。從城市發展和文化規劃的視角看,對于有著豐富建筑遺產資源的歷史文化名城而言,建筑遺產資源的整體性保護原則還要求充分發揮建筑遺產的綜合價值與整體文化效能,避免城市空間中傳統建筑元素的“面”被打散,“線”被切斷,通過“整體保護”與“重點保護”相結合的規劃策略,將建筑遺產有機整合到城市的空間形態和結構形態之中。
以北京為例,近些年來已初步構建了片狀保護與線狀、帶狀保護與開發相結合的整體保護模式。若不算舊城外的10片歷史文化保護區,在北京舊城區域內共有33片歷史文化保護區,面積共1967公頃,占舊城面積的31%,此外還有風貌協調區183公頃,占舊城面積的3%,正是它們所承載的豐富的歷史肌理、建筑景觀資源與濃郁的歷史文化氛圍,構成北京城市魅力的重要部分。除了片狀保護,2011年12月公布的《北京市“十二五”時期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設規劃》提出“一軸”、“一線”和“一帶”的保護概念,堅持舊城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文化北京建設中的核心地位。這其中,“一軸”(傳統的中軸線)和“一線”(從朝陽門到阜成門的朝阜路沿線)和“一帶”(長安街-前三門大街帶狀區域)是舊城的核心景觀帶(圖2),必須進行更為完整和系統的保護。歷史文化區空間要素的整體保護與線狀、帶狀開發,有利于突顯北京傳統城市格局和歷史文化建筑的獨特魅力,使之成為北京文化記憶和文化旅游的高度聚集地。
有機更新基礎上的整體保護原則不僅強調文化規劃必須從空間維度上將建筑遺產單體和周邊環境、空間格局的整體保護作為首要考慮的因素,還應處理好建筑遺產保護與城市更新之間的關系,從時間維度上動態保護城市發展各個時期形成的建筑遺產,處理好新老建筑之間的關系。
物的衰敗與消亡,一如其更新與發展。在歷史文化名城發展過程中,即便在舊城風貌區,也不可能完全不允許新的開發,不建造新建筑。老建筑固然是舊城風貌的基本載體,但不同時期、不同時代的新舊建筑并列而形成一種和諧的層疊關系,恰是一些歷史文化名城的魅力與活力之源。簡?雅各布斯(Jane Jacobs)認為,好的城市形態是充滿活力的,而城市活力主要源于城市的多樣性。維系城市多樣性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處理好老建筑與新建筑的關系,使不同年代和狀況的建筑能夠并存。雅各布斯特別強調,她所謂的老建筑主要不是指博物館之類的標志性建筑,而是很多普通的老房子。假若不同年代的普通建筑能聚在一起,復雜多元的用途和功能才有可能真的混合。[11]因此,在歷史文化風貌區,可以在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要求的基礎上,循序漸進更新或建造一些體現時代精神的新建筑,只要這些新建筑能夠尊重周圍的環境氛圍和空間尺度,不以自我為中心,破壞空間環境的整體審美品質和文化特征,如《內羅比建議》所說:“應特別注意對新建筑制訂規章并加以控制,以確保該建筑能與歷史建筑群的空間結構和環境協調一致?!盵12]目前在我國,不少歷史文化名城所制訂的保護條例和保護規劃中,對保護規劃范圍內的新建筑風格和體量有一些強制性要求,如現行《北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20條規定不能突破建筑高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違反建筑體量、色彩等要求;不能破壞歷史文化街區內保護規劃確定的院落布局和胡同肌理等。這些規定僅適用于保護規劃范圍內的新建筑,從城市整體風貌保護的視角看是不夠的,應在城市總體規劃層面對新建筑的整體風貌提出基本要求,制訂具體的新建筑設計導則,從城市規劃層面對歷史風貌區及建控地帶的城市開發形成有力的控制。
3 強化傳統建筑文化認同基礎上的適宜性開發原則
雖然在建筑遺產保護問題上“開發”這個詞如同“文化產業”一詞一樣,由于與市場化、商業化緊密相關,而常常遭致批評。但實際上,在現代城市的建筑遺產保護工作中,不可能僅僅只對建筑遺產實施保存、修繕和環境整治工作,如同建筑遺產的內涵在不斷擴展一樣,對于何謂“保護”,也有新的拓展性認識。1979年,澳大利亞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在巴拉會議上通過的《保護具有文化意義地方的》(《巴拉》),不僅突出強調遺產的文化價值,還提出“保護”的概念包含保護性利用(conservative use)、展示或闡釋(interpretation)等更為廣義的內涵。西班牙學者薩爾瓦多?穆尼奧斯?比尼亞斯(Salvador Munoz Vinas)認為,今天的保護是一項綜合性的活動,狹義的保護是相對于修復而言的保持性活動,而廣義的保護還包括再生、復興、更新、改造、利用、活化等其他相關活動在內的行為的總稱。[13]同時,現代建筑遺產保護運動的發展,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價值拓展,便是對建筑遺產的價值認識從內在價值走向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相結合的綜合價值觀,即將建筑遺產不僅僅視為一種珍貴的文物,同時還視為一種文化資源和文化資本(cultural capital)。在此意義上,可以說通過對建筑遺產的適宜性再開發(包括重建、改造、擴建、再利用等活動),更好地保護其綜合價值,尤其是挖掘和發揮其蘊含的獨特公共文化價值功能,也是一種保護。那么,何謂建筑遺產的適宜性開發原則?
文化規劃視角下的適宜性開發原則秉承文化價值的保存與提升不僅是建筑遺產保護的首要目的,也是保護的重要手段的理念,強調任何對建筑遺產的開發性保護,若有助于提升而非損害遺產的文化價值的話,則是適宜的。其中,建筑遺產的文化價值具有豐富的涵義,它至少包括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文化教育價值。
法國文化部建筑和遺產司總監阿蘭?馬里諾斯(Alain Marrinos)認為,“在全球化加速發展的21世紀,保護歷史遺產不再是孤立地保護古建筑,更多的是保護一種文化認同,是一個與人息息相關的議題。人們需要文化根基來平衡現代化與全球化的沖擊繼續前行,這就是如今我們保護歷史遺產最重要的意義?!盵14]馬里諾斯的觀點實際強調,不能僅僅為了保護而保護一些孤立的古建筑,建筑遺產保護的實質是保護一種文化認同,考慮如何讓這種建筑文化傳統在現代社會存續下去。馬里諾斯的觀點也折射出當今遺產保護理論中的一種價值轉向,即真實并不是保護所追求的終極目標,應從保護“真實”走向保護“意義”。[15]建筑遺產與其他文化遺產相比,具有很強的社會性和公共性文化意義,因此如何通過保護性再開發途徑提升其公共文化效能,提升公眾對建筑遺產的興趣以及對其價值的認知和鑒賞水平,使之成為一個城市地方認同和文化認同的象征和源泉,一定程度上說是對建筑遺產最好的保護。1975年歐洲建筑遺產大會通過的《阿姆斯特丹宣言》指出:“建筑遺產只有得到公眾賞識尤其是年輕一代的賞識才能得以存續?!盵16]在此意義上可以說,只要有利于增強公眾對建筑遺產的了解、賞識和文化認同感的開發性保護,同樣也是適宜的,更準確地說,這是一種作為文化發展和教育策略的遺產保護途徑。
英國社會學者貝拉?迪克斯(Bella Dicks)曾經從“可參觀性”(visitability)的生產這一視角,探討了當代城市公共空間被展示出的文化價值。她認為,“1980年代以來,可參觀性已經成為規劃公共空間的一項關鍵原則”[17],而可參觀性取決于對文化的展示程度,即如何將場所變成展覽,使場所具有“可讀性”(legibility),讓文化被銘刻在物質層面上,使某些文化價值被視為某一場所的身份,以此方式吸引市民的注意力,這是促進城市文化消費的重要路徑?!翱勺x性”、“可參觀性”同樣也可作為建筑遺產資源規劃與開發的一項原則。基于文化規劃的城市有機更新與建筑遺產保護,可以通過對一些建筑遺產和傳統都市空間進行改造、再開發,并介入一些闡釋性的公共藝術,使之成為具有可體驗性、可參觀性的文化設施或文化展示空間,讓建筑遺產更好地傳遞意義,令使用者(居民、游客)不僅能“觀看”建筑遺產,而且還可以通過各種方式“閱讀”建筑遺產、體驗建筑遺產,以此激活建筑遺產的公共文化價值,培育公眾的傳統文化認同感,發揮建筑遺產有助于展示與體驗城市獨特性的重要功能。
例如,在當代,側重于與社會文化與藝術需求相結合的普通歷史街區、產業建筑遺產再開發模式,業已成為保護并活化建筑遺產的重要途徑,中外許多城市都有不少成功的范例。一些再開發較為成功的歷史文化街區,往往在保護真實的歷史信息基礎上,以地域文化脈絡為主線,根據建筑遺產的不同特點,將其修復或改建成不同功能的文化空間,探索傳統建筑遺產與城市文化生活融合的有效途徑,有效發揮其公共文化功能。還有一些產業遺產豐富的歷史文化名城則結合自身情況對產業遺產進行改造再利用,將其改造或擴建成主題博物館或展覽館、社區文化中心、藝術區、景觀公園、工業遺產展示游覽區等各個層次的文化空間(圖3)?;诔鞘形幕巹澋臍v史街區和產業建筑遺產再開發利用模式,不僅可以通過其營造的文化空間展示和傳承城市文化,而且還可以給予衰敗的街區和廢棄的建筑以新的生命。
需要說明的是,通過建筑遺產的再開發途徑提升其“可參觀性”,多數情形下只適用于具有一般保護價值的非重要文物建筑。建筑遺產中具有突出的文化價值的重要紀念建筑和文物建筑,例如北京的故宮、天壇,其建筑遺產本身便具有獨一無二的“可讀性”與“可參觀性”,這類建筑不適合開發性保護。對這類建筑遺產的保護,除了堅持原真性和歷史完整性原則之外,面對人潮洶涌的參觀者,還有必要采取法國學者弗朗索瓦絲?蕭伊(Francoise Choay)所提出的調節游客人流、設置步行通道等限制方式的策略性保護原則。[18]由此可見,適宜性開發原則并非適合所有建筑遺產的保護,它主要針對的是歷史文化名城建筑遺產中具有一般保護價值的普通建筑遺產。
總之,本文從文化規劃視角,探討并提出了歷史文化名城建筑遺產保護的基本原則,即有機更新基礎上的整體保護原則與強化傳統建筑文化認同基礎上的適宜性開發原則。前者作為核心原則,既是歷史文化名城建筑遺產保護的基本要求,也是文化規劃作用于建筑遺產保護的基本路徑,旨在推動綜合性、整體性地發揮建筑文化資源的作用;后者作為擴展性原則,旨在促進城市開發機構與建筑遺產保護部門緊密合作,充分利用現有的建筑遺產資源,使其與城市的文化教育、文化旅游、娛樂休閑等功能有機結合,成為富有活力的公共文化空間,強化城市空間的文化特色與公眾的文化認同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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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城規劃范文3
>> 歷史文化名城的內涵和保護 區域視角下的巍山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研究 “以舊納新”思路下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建設 基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下的旅游產業發展探析 論歷史文化名城的“積極保護\整體創造”(下) “低碳”視角下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解析 歷史文化名城古城風貌保護探討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簡論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實踐探索 淺析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濟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興化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探析 低碳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咸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初探 歷史文化名城全面整體保護初探 文化規劃視角下歷史文化名城建筑遺產保護的基本原則 歷史文化名城:樂山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歷史文化名城烏鎮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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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城規劃范文4
1980年5月,國務院批轉國家文物局、國家建委《關于加強古建筑和文物古跡保護管理工作的請求報告》中指出了當時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比如,重要古建筑被機關、部隊、工廠、企業所占用;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古跡周圍修建很不協調的新建筑;對古建筑“改舊創新”等等。
這份報告突出了對歷史文化遺產的關注。與此同時,一些熟悉國外歷史城市保護情況的專家學者提出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設想。
在北京大學侯仁之、建設部鄭孝燮、故宮博物院單士元三位先生的提議下,1981年12月,國家建委、國家文物局、國家城建總局向國務院提交了《關于保護我國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報告》。三個月后,1982年2月,國務院公布了北京等24座城市為第一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標志著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制度的開端。
1986年12月,國務院又公布了上海等38座城市為第二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1994年1月,再次公布了哈爾濱等37座城市為第三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為了控制數量與質量,此后的名城認定采取個別增補的形式。
據長期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的同濟大學張松教授介紹,就已經公布的名城數量、規模、分布和類型而言,我國歷史文化名城堪稱世界之最。
保護與發展并無對立
據張松介紹,雖然較一些歷史文化遺產保存較好的歐美、日本等國而言,我國起步稍晚,但由于當時許多古城風貌猶存,從1982年開始公布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并不算晚。
已故全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委員王景慧曾表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制度的初衷,就是設立一項保護措施――從城市角度保護文化遺產。
1983年2月,當時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城市規劃局和文化部文物局的《關于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工作的幾點意見》中明確強調,“歷史文化名城這一基本概念反映了城市的特定性質,作為一種總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應當在城市規劃中體現出來,并對整個城市形態、布局、土地利用、環境規劃設計等方面產生重要的影響”。
這一由城市的“歷史文化特質”引領城市方向的思想,后來被融入對名城審定的“三條原則”中,分別是:
第一,不但要看城市的歷史,還要著重當前是否保存較為豐富。完好的文物古跡和具有重大歷史.科學、藝術價值。
第二,歷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護單位是有區別的。作為歷史文化名城的現狀格局和面貌應保存著歷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傳統風貌的街區。
第三,文物古跡主要分布在城市市區或郊區,保護和合理使用這些歷史文化遺產對該城市的性質、布局、建設方針有重要影響。
上述三條審定原則顯示,在中央層面的政策初衷上,保護與發展并無對立。
批準是為了“加鎖”
相對于第一、二批全國歷史文化名城,許多專家指出,第三批的情況較差,“許多城市在當時評選中就不完全符合‘三條原則’。”
據王景慧回顧,1982年公布首批歷史文化名城的文件中并沒有給“歷史文化名城”下定義,也未說明條件。而首批24個城市確實是有整體的歷史文化價值,保存也較為完好,在學術界和社會上沒有什么爭議。到1986年的第二批,部分標準才制定出來,但由于一些概念模糊,選拔認定還是采用定性的“比較級”。
而據張松教授介紹,第三批名城公布時,一些問題已經暴露出來,許多名城片面追求經濟效益,違反城市規劃法規,古城風貌和歷史遺存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
古城保護專家、同濟大學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儀三教授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的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選拔和審批,一方面是為了肯定,另一方面則是希望能夠為遺產“加鎖”――借助名城的“帽子”促進保護,約束地方的破壞行為。
因此,1994年的第三批國家級名城審批的請示通知上,特別增加了“加強保護管理”的表述,明確要求除了重點的文物保護單位,“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還應當有兩個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才有資格參加評選,并強調要從嚴審批,對不按規劃法規保護、失去名城條件的城市,“要撤銷歷史文化名城的稱號”。
而名城保護的立法和制度建設一直在艱難中前行。雖然在2000年以后陸續也有十來個城市獲批“國家級”,但具體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直到2008年才正式出臺,為申報區域內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街區的數量、等級、保存狀態以及配套的管理措施給出了相對明確的評分依據。
名城保護如同虎口奪食
住建部原副部長仇保興認為,名城保護目前仍舊存在如片面追求土地價值導致遍地拆賣、文物保護代替名城保護損失整體風貌、旅游開發代替名城保護致目光短淺、拆真名城建“假古董”行“開發式破壞”之實等四大嚴重問題。
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可歸結為保護意識薄弱、維修經費缺乏、名城保護與土地開發的利益沖突、基礎研究薄弱、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體系尚未健全等“傳統弊病”。
2013年1月,住建部和國家文物局聯合下發通知,除了通報河北邯鄲等八個城市,還透露,現有歷史文化名城中約90%保護不力,相當一部分已名存實亡。
2008年《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已經明確所在地各級政府為監管和責任主體,而且從90年代開始,中央、地方大大小小的遺產保護相關“市長班”開辦迄今,上述延續多年的“老原因”、“新問題”不由得讓人困惑。表面上看起來是所謂“發展”和“保存”、“現代”和“傳統”、“經濟”和“文化”的對立,掀開蓋子,是否正如也曾管理過遺產保護的臺灣學者龍應臺所說,“不僅僅是文化問題”。
歷史文化名城規劃范文5
第一條 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批準、規劃、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四條 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申報與批準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鎮、村莊,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還應當有2個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
第八條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提交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保護范圍;
(四)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
(五)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第九條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條 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提出確定該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議。
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鎮、村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鎮、村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確定該鎮、村莊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建議。
第十一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在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評價標準,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經專家論證,確定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第十二條 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準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并責成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并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十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批準公布后,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批準公布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
保護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批準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
第十四條 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條 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保護規劃報送審批文件中應當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經聽證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七條 保護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
第十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二十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狀況進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二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第二十三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二十四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
第二十五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筑;制訂保護方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條 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區分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筑,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 審批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日。
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審批機關應當在公示期滿后及時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三十一條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確因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筑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歷史建筑檔案。
歷史建筑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筑藝術特征、歷史特征、建設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關技術資料;
(三)建筑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四)建筑的修繕、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五)建筑的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保護資金中對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
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歷史建筑;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對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筑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本條規定的歷史建筑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五條 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應當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三)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四)未將批準的保護規劃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審批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因保護不力,導致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被列入瀕危名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
(二)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三)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四)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五)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批準進行上述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歷史建筑,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訊,4月30日《光明日報》)
歷史文化名城規劃范文6
關鍵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層次分析指標體系
中圖分類號:TU9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城市化建設的大浪潮,人類對于城市的歷史和文化的保護越來越受到重視。城市作為人類文明的重要載體和大尺度的文化景觀,而城市歷史留下來的物質與非物質遺存,則是人類的寶貴財富??v觀荊州市兩千多年形成發展的演繹歷史,不難看出對于荊州城市歷史文化的保護具有明顯的意義,所以建立一套完整的荊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體系顯得尤為重要。本文擬通過AHP法建立較為完善的指標體系。
一、層次分析法的簡介
層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簡稱 AHP)是美國運籌學家 T. L. Saaty 教授于20世紀 70 年代初期提出的一種簡便、靈活而又實用的多準則決策方法。
運用層次分析法解決問題,大體可以分為四個步驟:(1)建立問題的遞階層次結構;(2)構造兩兩比較判斷矩陣;(3)由判斷矩陣計算被比較元素相對權重; (4)計算各層次元素的組合權重。
為了便于操作,Satty建議用1-9及其倒數共17個數來構建比較矩陣,如表1所示。
求解特征向量時采用方根法進行求解,過程如下:
判斷矩陣一致性檢驗的步驟如下: ,其中 n 為判斷矩陣的階數
二、層次分析法在荊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的應用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指標體系中,評價指標的構建是顯得尤為重要的,它關系到保護是否可持續性的問題。受可持續發展與生態觀的影響,現代城市保護強調保護內容的多樣性;名城與歷史街區保護,是城市保護的部分,以與其它保護相交融。在具體內容上,依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2005)一文中,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指標可以由5大總類構成,分別是城市環境保護、城市生態保護、城市景觀保護、城市特色保護、城市歷史保護。其中城市環境保護指標包括自然環境、人中環境、人文環境三大方面;城市生態保護指標包括自然生態、經濟生態、文化生態三大方面;城市景觀保護指標包括自然景觀、歷史景觀、人文活動三大方面;城市特色保護指標包括場所精神、地方特征、街區風貌三大方面;城市歷史保護指標包括文物古跡、歷史建筑、歷史街區、歷史城鎮四大方面
圖1
通過專家打分法,建立荊州歷史名城保護指標間的判斷矩陣。
以城市歷史保護指標為例,建立城市歷史保護指標下四因素間的判斷矩陣:,根據方根法求出CI=0
城市生態保護指標體系下的判斷矩陣如下:,根據方根法求出CI=O
城市環境保護指標體系下的判斷矩陣如下:,根據方根法求出CI=O
城市景觀保護指標體系下的判斷矩陣如下:根據方根法求出CI=O
城市特色保護指標體系下的判斷矩陣如下:根據方根法求出CI=O
城市歷史保護指標、城市生態保護指標、城市環境保護指標、城市景觀保護指標和城市特色保護指標間相對重要矩陣如下:,根據方根法求出CI=O
三、總結
表2
根據以上的層次分析圖(見圖1),可以有效的針對指標因素對荊州歷史文化名城的影響程度進行輕重緩急的排序,其分析的結果對荊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開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參考價值。盡管對荊州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已經做了大量的研究以及實踐,并且已取得了一定的保護成效,但是總體而言,荊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仍舊困難重重,還有很多地方有待完善,另外,本文只是選擇了一部分典型的因素加以分析。在實際工作中,對荊州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當結合當地的實際加以分析,以給城市的發展創造一個最優的前景。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