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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的好處范文1
2000年以來,德國可再生能源發展一直保持較快增長速度。2000-2015年間,德國一次能源中可再生能源份額從2.9%增加到12.5%,電力總消費中可再生能源份額從6.2%增加到32.6%,分別增加了3.3倍和4.3倍。德國也因此成為全球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模范生”。同時,德國能源轉型的“經驗與啟示”成為國內學者關注的話題。
然而,當跟隨者在積極“借鑒”和“推進”時,作為“先行者”的德國已開始面臨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中暴露的種種問題。對跟隨者來說,總結經驗固然重要,但對可再生能源發展進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未來將面臨何種挑戰研究更為重要。遺憾的是,混淆“問題”與“挑戰”已經成為當前德國能源轉型研究中的一個普遍現象。
德國能源轉型的階段:從1.0到4.0
德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最終目標是2050年實現總發電中可再生能源占80%以上。因此,目前德國可再生能源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發展初期階段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大多是發展中的階段性問題,并不一定是影響可再生能源未來高比例發展目標的“挑戰”。因此,研究能源轉型“挑戰”的第一個“挑戰”就是如何區分“問題”與“挑戰”。也就是說,按照什么樣的邏輯來區分“問題”與“挑戰”。
通常情況下,我們討論某個研究主題時,不一定需要對“問題”和“挑戰”作細致的區分:發展中遇到的種種“問題”,多數也是繼續發展將面對的“挑戰”。這里之所以需要對“問題”和“挑戰”作細致分區,從中識別出德國未來可再生能源發展面對的真實挑戰,是由于向可再生能源轉型這一主題的特殊性使然。
可再生能源是與化石能源截然不同的能源品種,兩者之間差異遠遠大于它們同作為能源的共性。這種差異性,絕不僅僅體現在一個“可再生”,一個“不可再生”這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源自特性差異所導致的開發、利用和服務模式的不同。從根本上說,是可再生能源作為“新”的能源與現有能源系統的差異,以及由此產生的沖突和問題。
根德國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規劃,全國總發電中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比重2020年達到35%,2030年達到50%,2040年達到65%,2050年達到80%以上。根據這四個發展目標,筆者把德國能源轉型分為1.0、2.0、3.0和4.0四個階段(圖1)。2015年,德國可再生能源電力在電力總消費比重為32.6%。因此,目前德國處于能源轉型1.0階段。
在能源轉型的四個階段,會出現不同的問題需要解決。這些問題,有的只存在于1.0或2.0階段,并隨著應對措施的出臺而消失;有的則可能是隨著可再生能源發展規模提升而新出現的。比如,風電和光伏發電成本高在能源轉型1.0階段可能是影響其發展的最大問題之一,但到了能源轉型3.0階段隨著風電和光伏發電成本進一步下降可能就不成問題了。因此,識別德國能源轉型的“真實挑戰”,就是從能源轉型1.0階段出現的各種問題或者問題的背后,找出真正妨礙和影響未來轉型推進的真實因素。
當前德國能源轉型進程中的四大問題
在德國政府已經堅定繼續走可再生能源轉型之路的背景下,有些政府已經出臺相關措施有望解決的問題,不應歸為能源轉型的“問題”。比如德國電網與可再生能源發展不相匹配的問題,政府不僅已經意識到,而且從2011年以來一直采取正確的方式解決。
從這個角度看,當前德國能源轉型帶來的問題主要有四個:轉型成本高,煤電和碳排放量不降反增,可再生能源導致電力批發價格持續下降的負面影響,以及能源轉型所導致的財富不公平轉移和能源貧困問題。
1. 可再生能源轉型成本高且不斷增加
能源轉型的成本高且不斷增加可能是德國當前能源轉型面臨最主要的問題。能源轉型的成本如何度量并無統一標準,但其最直接的成本首先是對可再生能源的補貼成本。德國零售電價包含批發價格、電網并網費、增值稅、碳稅、可再生能源附加費等要素??稍偕茉锤郊淤M是用來補償可再生能源電力的FIT超過市場批發電價的差額,這一差額主要由德國居民用戶分攤。在2000年前后,德國開始征收附加費,由每千瓦時不足1歐分,到2015年增至6.3歐分/千瓦時。
隨著風電、太陽能發電和生物質等可再生能源規模發電量的增加,以及可再生能源附加費的不斷上漲,兩個因素共同作用導致德國電價持續上漲。據德國聯邦能源和水資源協會(BDEW)的統計數據,2000-2015年,德國平均居民電價從13.64歐分/千瓦時上升到29.46歐分/千瓦時,上漲幅度高達116%;同期企業用電價格從6.04 歐分/千瓦時上漲到13歐分/千瓦時,漲幅為194%。
隨著各類可再生能源電力規模的繼續擴張,未來向可再生能源轉型所累積的這一筆成本相當驚人!德國弗勞恩霍夫太陽能系統研究所(Fraunhofer ISE)2015年的一項研究顯示,為實現2050年德國相比1990年減碳80%的能源轉型目標的累計總成本,在零碳價和化石燃料價格穩定的假定下為5.34萬億歐元,考慮到未來實際碳價不可能為零,則實際成本將更高。
2. 煤電和碳排放隨著可再生能源轉型的推進而增加
2014年,有關德國能源轉型存在問題的焦點話題之一是,隨著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壯大,煤炭發電和CO2排放本應減少,但德國近幾年出現了褐煤發電和CO2排放不降反升的情況,只是到了2014年才又比前幾年有所下降。對此,德國專家的解釋是:一是因為2011年德國關閉17座核電站,導致煤電上升以填補核電關閉所缺失的電力供應;二是因為過去幾年溫室氣體增長主要是由于天氣特別冷,供暖需求增大,所以造成了溫室氣體排放的增加,但2014年是歷史上最溫暖的一年,所以排放有所下降。
上述解釋有一定道理,但未必就是事實的全部??疾?990-2015年期間,可再生能源發電、褐煤發電、核能發電和CO2排放變化就可以發現,上述幾個因素在階段變化趨勢上存在一定的相關性,但變化拐點出現的時間結點并不一致(見圖2)。
首先,2011年關閉核電不是褐煤發電增加的重要原因。因為1990年以來,褐煤發電雖然總體呈現下降趨勢(從1990年的171TW?h到2015年的155TW?h),但期間出現過兩次反彈:第一次是1999~2007年,第二次是2009~2013年。而核電是2011年才開始大幅下降的。而且,伴隨著2011年核電的關閉,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也出現了加速增長,增速遠遠超過褐煤發電。
其次,褐煤發電量的增加,以及伴隨而來的碳排放反彈是現階段德國可再生能源加速發展的一個必然結果,其作用機制源于可再生能源發電,特別是光伏發電的波動性與當前全額上網制度相互作用。德國在夏季白天利用越多的太陽能,則在夜間和冬季需要越多的煤電。
最后,目前看,褐煤發電,從而碳排放不降反增的現象是德國能源轉型的一個階段性特征,還是可再生能源發展所導致的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還需要進一步觀察。
3. 可再生電力大幅降低電力批發價格對傳統電力公司負面影響日益明顯
大量邊際成本為零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德國電力市場競價,使德國電力批發價格一再下降。根據歐洲能源交易所(EEX)的數據,自2008年以來,德國和其他歐洲國家的基荷電力批發價格進入下降通道,從90歐元/兆瓦時左右下降到2014年年中不到40歐元/兆瓦時。然而,可再生能源電力導致的批發價格大幅下降并沒有傳遞到零售價格,因而不僅沒給電力消費者帶來好處,反而產生一些負面影。比如,批發價格下跌直接降低了電力公司的盈利,加大化石燃料電廠的經營壓力;再比如,風電、光伏發電的大規模上網減少煤炭、天然氣等發電廠的運行時間,直接減少其發電收入。
在風能、太陽能發電條件好而用電需求不高的節假日和周末的白天,電力公司不得不根據法律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商發出的電,即使已經超出了市場需求;同時可再生能源發電商也愿意發電,因為可以獲得更多的補貼。這種情況下,市場就會出現“負電價”――電力公司給用戶消費電力提供補貼,因為它為避免電網崩潰做出了貢獻。但這些增加的支出最終需要由全體消費者來承擔。2014年,德國的萬圣節當天的電力交易價格為“-20歐元/萬千瓦”。
4. 能源轉型所引發的財富轉移和公平問題
因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支持政策所引發的財富在不同主體或階層之間轉移,以及能源貧困也是當前德國能源轉型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德國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除了投資補貼外,主要采取以可再生能源附加費形式的電價補貼方式。這一機制安排來自德國《可再生能源法》。該法規定各類可再生能源上網的“固定價格”(FIT),并要求電網運營商必須優先收購全部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稍偕茉窗l電商通過競價方式產生的上網“市場價格”與“固定價格”之間的價差,由“可再生能源附加費”來彌補。
同時,為了確保德國工業競爭力,德國法律允許工業用戶不承擔分攤可再生能源附加費義務,高耗能大企業也獲得減少繳納可再生能源附加費的“豁免權”。此外,為加快光伏發電發展,自發自用的屋頂光伏也可以免交可再生能源附加費。因此,可再生能源附加費主要由居民用戶來分攤。由于德國能源轉型的大部分成本都是由居民用戶承擔,導致居民用電不斷飆升,由此產生了政策所引發的能源貧困和收入再分配問題。
一方面,可再生能源附加費不斷增加所導致的德國居民電價不斷上漲,使數百萬德國家庭面臨電貧困的威脅;另一方面,政府的養老金和社會福利卻沒有相應調整,這使可再生能源附加費的每次上漲都成為低收入消費者的威脅。
再生能源的好處范文2
以社區所有的方式實現可再生能源項目。
白日正中時,天下共明光。
――南朝宋文學家 鮑照
2014年12月10日,英國的Westmill太陽能合作社在牛津市開了年會。Westmill位于英格蘭南部的斯溫頓和牛津之間的一處廢棄機場,準確地說,這里更像是個農場。除了最初的5臺渦輪機之外,該發電廠內還有耕地、乳畜群、少量肉牛等。與一般的太陽能發電廠不同的還有這家合作社的股東成員高達1648名,每一個人都有表決權,并且他們當中半數以上的人住在距離發電廠很近的地方,約80%的人居住在40公里范圍之內或與其他社區能源合作經營社有業務聯系。
這就是英國第一個社區所有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它由當地農民亞當?特懷恩創立,最初的目的是緩解不斷上升的能源成本所帶來的風險。不過,創立之后,亞當熱衷于加強與當地社區的聯系。2011年,Westmill的亞當與 Low Carbon Solar(低碳太陽能)的Mark Shorrock合作,致力于在Westmill風力發電廠成功的基礎上打造另一個合作社,將關注的重點轉向開發太陽能發電技術。
亞當出生在牛津附近,是一位租用土地的農民。亞當認為:“過去的50年,對于北部和西部的國家而言,我們度過了一段黃金時期。然而在未來,一切都會發生改變。在這樣的改變中,受到沖擊最大的將會是窮人以及那些沒有多少發言權的人。因此推動我們開發這些項目的原因之一就是對社會和環境公正的追求?!边@樣的動力很大一部分來源于他的孩子,他說自己需要考慮自己的子孫以及未來如何向他們解釋自己的行為。盡管對商業運作充滿陌生,但是作為一位致力于有機耕種方式的農民,盡可能充分地使用可再生能源,以及對土地天生的親近,使得這個項目得以開展。 社區項目
這是英國第一個社區可再生能源項目,也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社區所有的太陽能發電廠。目前,該項目價值600萬英鎊,生產的能源可供2500個家庭使用25年。
從項目立項開始,這家合作社就和社區緊緊依存在一起。2011年3月,該發電廠的規劃獲得了許可,同年5月項目建設工作正式開始,7月該廠接入英國電網。開發建設工作由Low Carbon Solar和Blue Energy(藍色能源)兩家公司完成,但根據協議,合作社可獲得該項目的所有權。因此2012年10月,合作社獲取項目的所有權。
在這個太陽能園區里,有占地30英畝的20260塊聚晶光伏板,通過其分銷網絡運營商Scottish and Southern Energy(蘇格蘭及南部能源公司)與Westmill風能發電廠共享并入電網的連接位置。
借助英國政府的太陽能并網發電補貼政策(FiT),該項目的收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且保證了各股東的平均預計收益率維持在10%左右。根據英國 《2008能源法案》,英國政府實施這一優惠政策的目的在于鼓勵英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值得關注的是該項目一旦投入運行,英國居民則有機會購買其股票,從250~20000英鎊不等。由于股票已超額訂購,居住地距離發電廠所在地較近的居民享有優先權。由于認購的股票金額充足,該合作社可利用股票獲得的資金購買最初的合作伙伴手中的股份。另外,太陽能合作社從蘭開夏郡政府養老基金(Lancashire County Council Pension Fund)籌措了1200萬英鎊的貸款。因此,投資者也可以收回其投入的原始資本。
跟正規的上市公司一樣,Westmill太陽能合作社的股份也為非流通股。但在獲得許可的前提下,可賣出或轉讓相應股份。作為一家合作社,它的民主運營之處在于,無論所持股份多少,Westmill太陽能合作社的所有成員均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由全體成員投票選出,且只有該公司持股人有權擔任董事會成員。 范式價值
實際運行的效果以及合作模式使得Westmill獲得了推廣價值。除了獲得可再生能源資金對抗氣候變化之外,Westmill還為當地人及其他投資者提供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并幫助所在地區實現向未來低碳經濟的過渡。太陽能發電廠的目標是一年減少2000噸二氧化碳排放。該項目希望展示可大規模生產社區能源的效應,以惠及更多的人群。同時,該項目還將資助一個合作項目,幫助在本地社區開發更多的可持續能源。
此外,該項目的另一大目標在于振興當地經濟,保證當地收益并吸引游客。志愿者團隊使游客們在各個季節都能參觀項目所在地。同時,社區能源項目還具有一定的教育作用,影響人們的行為。在項目的影響下,參與者們將更加關注能源的來源。亞當表示:“該項目反映了一個人們共同的愿望,就是希望看到新的變化。我的理想則是希望在英國其他的組織也能復制這個項目的模式?!?Westmill太陽能合作社主席菲利普?沃爾夫
(Philip Wolfe)于2013年12月組織了一次會議,探討如何提高社區可再生能源項目方面的協作與支持,并借機推動成立一個代表社區能源行業的新機構。
Westmill最具優勢的是這些項目可以使當地人參與到自己的能源供應中來,而不是由無良的外部企業強加給他們。同時,人們也能對規劃申請做出更加積極熱情的回應,這也是好處之一。
不過,不可否認存在著不利影響的另一方面。首當其沖的是融資問題,整個項目成本為1500萬英鎊。為了籌措資金,該項目獲得了1000萬~1250萬英鎊的貸款,余下的部分則通過社區內股票發行來籌集。而該項目的風險則包括時間以及政府太陽能并網發電補貼政策的變化。該項目完成幾周后,英國政府就下調了補貼數額。
其他的風險還包括高通脹,盡管由于補貼與物價指數相關聯,應付給股東的收益有所減少,但通脹還是會導致應付給股東的收益增加。另一個風險則是日照水平較低,但英國的太陽輻射水平較為穩定。此外,人為破壞也會帶來潛在的風險。為了降低這些風險,Westmill太陽能合作社簽署了維修合同,并購買了相關的保險。
再生能源的好處范文3
對此,遭到以特斯拉為代表的新能源車企強烈反對。特斯拉首席執行官埃隆?馬斯克,早先便在推特上寫道:“若特朗普決定退出《巴黎氣候協定》,我就向特朗普的總統顧問委員會遞交辭呈?!痹谔乩势瞻l表正式聲明前,馬斯克就試圖竭盡說服特朗普改變初衷,但以失敗告終,馬斯克隨即退出顧問委員會,強調“氣候變化是真實的,退出巴黎協定對美國或世界都是不利的?!碧厮估膽嵟彩怯性虻模捞厮估旧淼闹圃旌弯N售是賠錢的,賣車的主要收入來自于政府的環保補貼和碳積分的交易。傳統汽車制造商無法達到各州的“零排放”銷售指標,不得不與特斯拉交易積分,由此,特斯拉實現了盈利,并且市值曾一度超過福特、通用,前段時間并首次入圍《財富》美國500強。美國退出《巴黎氣候協定》無疑會讓特斯拉獲取補貼的基礎可能出現坍塌。且退出《巴黎氣候協定》后,政府發展電動汽車的緊迫感也就沒那么強烈了。這些對于特斯拉等新能源車企而言絕對不是好消息。
這邊可謂急壞了特斯拉,那么傳統車企反應又如何?從短期時間來看,美國退出《巴黎氣候協定》對傳統車企是有利的,通用、福特以及其它汽車行業的高管反應則是略顯平淡,不過,他們表示公司的可持續發展計劃不會改變。通用汽車公司在一份聲明中說道:“通用不會動搖我們對環境的承諾,我們對氣候變化的態度沒有改變。除了簽訂國際協議外,我們仍將致力于創造更美好的環境?!备L仄嚬緞t肯定了“氣候變化是真實存在的,公司仍將堅定地致力于減少車輛和設施的溫室氣體排放?!?/p>
【 縱橫點評 】
再生能源的好處范文4
關鍵詞:資源型城市;新能源;城市經濟
中圖分類號:F416.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9-0052-02
一、資源型城市發展新能源的優勢
(一)資源優勢
出于產業發展的需要,資源型城市一般建設在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傳統化石類資源勘探開發所在區域內。我國這些資源開采地大部分都處在人煙較少、遠離大都市的地區,這些地區往往具有豐富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等新能源。
我國北方的一些油田、煤礦正好處于風能資源集中的地區。從2009年至2011年底我國風電行業成為全球領頭羊,由圖1可見,其裝機容量增速超過100%,累計裝機容量全球排名第二,新增裝機容量全球排名第一。中國的新增裝機容量和風機產量均占到全球總數的大約1/3。
我國年太陽輻射總量超過每平方米5 000兆焦,具有良好的開發應用價值。。這些資源就在煤炭、石油城市附近,這是許多資源型城市發展太陽能源產業得天獨厚的條件。太陽能熱水器在我國高度普及,截至 2009 年底,全國保有總量達到 16 206 萬平方米,世界排名第一,連續10 年增長速度超 20%。由表1所示,我國太陽能電池年產量逐年增加,但由于政府對該領域的政策扶持力度不足,目前我國 90%的光伏產品出口海外。2011 年我國光伏電池產量占全球的47.8%,但國內裝機量僅有 2 200 兆瓦,國內市場開發不足,制約了光伏發電行業的進一步發展。
數據來源:中國能源網http:///
(二)技術優勢
以能源開采、加工為主業的資源型城市,雖然目前生產的對象是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傳統能源而非新能源,但不少生產設備在加工生物油料時并不是沒有用處的。從加工的工藝而言,生物油料與石油之間也是具有一致性的。這些條件就使資源型城市在開發利用新能源時占得先機,在技術與設備方面領先一步。
吉林資源型城市遼源把清潔能源作為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接續替代產業。遼源市鋰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與東北師范大學課題組共同研發,用磷酸亞鐵鋰替代鈷酸鋰,既解決了污染和穩定性的難題,又提高了產品的科技含量。2009年,遼源市彤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首批純電動公交車代替燃油公交車上線試運行,成為吉林省首批上線運行的電動公交汽車。由于遼源地處玉米生產黃金帶,在生物質能源領域,取得突破性進展。我國第一批環保清潔和可再生能源生物發電示范項目——國能遼源生物發電項目已在遼源達產?;萦钅茉瓷镔|燃氣獲得國家專利,被納入吉林省“百鎮建設工程”熱源試點項目。
煤炭資源豐富的日照市依據《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發展規劃》建設波浪能發電。2006年,日照市與駐青島各海洋科研機構、高校簽訂了科技合作協議,與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以及清華大學、中國海洋大學等國內著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了密切合作關系。國家海洋新能源研究院針對我國海洋能開發中的共性關鍵技術進行科研攻關,重點圍繞已初步開發的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發電裝備和新技術開展研發,主要包括低水頭、大流量、變工況水輪機組設計研發等。這些科研攻關為我國海洋新能源開發利用提供科研探索和技術儲備。
二、我國資源型城市發展新能源存在的問題
(一) 缺乏獨立調控新能源發展政策的綜合管理機構
原能源部自1993 年被撤銷后,能源管理工作一直處于分散狀態。這種分散的能源管理模式使能源管理出現越位或錯位,大大削弱了中國對于能源的宏觀管理能力,不利于構建統一的能源發展戰略和政策,不利于能源結構優化,勢必影響新能源的開發和利用,難以實現產業化發展。
(二)法律法規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尚待完善
2006年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是當前最具權威的、專門指導我國新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但該法只是構建了一個大體的框架,內容較為籠統,缺乏具體執行的有效指導。并且缺少對資源型城市發展新能源的具體指導。如《可再生能源法》把生物柴油列入生物質能發展的范疇,卻沒有制定生物采油標準,使其難以進入正常的銷售渠道。
(三)新能源投融資補貼與稅收優惠存在缺陷
首先,現行新能源專項資金制度缺乏穩定性。由于目前的專項資金的來源、額度、適用范圍存在不固定、不連續性,因此,缺乏長期穩定支持新能源產業發展的動力。
其次,發展新能源產業的融資渠道和方式比較單一。目前新能源產業的發展主要還是依靠銀行貸款、股權融資等方式獲取資金支持。
另外,在稅收政策中,所得稅方面,只有一些地方對部分新能源企業實行優惠政策,全國統一的新能源所得稅優惠辦法尚待制定,;增值稅方面,同樣沒有稅收優惠的統一規定,只對部分新能源產品給予優惠;關稅方面,優惠政策沒有涉及那些利用自有資金進口國外先進的新能源設備的企業。另外,專門的能源稅種也相對缺乏。有限的稅收優惠政策持續性差,其隨意性損害了稅法執行的嚴肅性。
(四)研究開發能力弱,技術水平較低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成本相對較高,與其他能源相比缺乏競爭力,其環保和社會效益在目前的市場條件下難以體現出來。新能源設備及產品的技術論證、檢查監督,也缺乏有資質認證的專業公司,增加了運行風險。
(五)公眾意識薄弱,新能源能源宣傳與教育力度不夠,有待繼續深入推廣
在中國的能源消費中,煤炭一直占據絕對大的比重。對煤炭的過分依賴導致對可再生能源的不重視。公眾對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義認知程度較低,沒有形成全社會積極參與和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良好氛圍。
三、資源型城市發展新能源的對策
(一)健全和完善新能源法律體系,確保充分發揮法律的作用
在新能源法律體系中加大強制性規定和規范標準。強制推行配額制,有效保證可再生能源發電規劃目標的實現;實行綠色證書交易機制,以符合市場規律的方式,促進綠色電力以較低的成本實現份額目標。通過強制配額制,拉動新能源的市場需求,不斷提高新能源在資源型城市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進而優化能源結構。同時,加強執法體系和強有力的監管機制建設,保證新能源法的執法力度和效果。
(二)新能源投融資和稅收制度方面
1.對于目前的新能源專項資金制度存在的問題,我國應當借鑒國外通過設立發展基金的先進經驗,將發展基金作為支持我國新能源產業發展的有效途徑。具體操作方法可以是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與財政專項資金有機結合、相互補充,成立國家新能源發展基金,為資源型城市新能源經濟的騰飛提供資金保障。
2.對我國當前的新能源產業投融資制度進行改革。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新能源投融資制度,積極拓寬新能源發展的融資渠道,提升新能源投融資市場的融資能力。
3.建立稅收政策體系。增值稅方面,實行減免優惠政策,降低新能源增值稅稅率,或實行即片即退政策,按照一定比例退還,從而增加新生能源設備的推廣使用和產品的市場占有,幫助新能源企業起步發展。所得稅方面,明確規定新能源產品所得稅優惠稅率;實行投資抵稅制度,企業所購置的新能源先進設備可在一定額度內抵免當年新增所得稅;對單位或個人從事與新能源產品有關的技術轉讓、培訓、咨詢等所得收入,可以減征或免征所得稅。關稅方面,為鼓勵國內資金投向新能源產業,免征對新能源生產設備進口的關稅以及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另外,對傳統能源、環境危害大的能源稅率從高,可以考慮擇機開征碳稅和能源補償稅。
4.開發多元化融資渠道。制定信貸優惠和財政貼息政策。以低于市場的利率提供相當于設備投資成本一定比例的優惠貸款,并根據市場變化不斷調整。從事新能源開發利用的企業向商業銀行貸款,可以申請中央財政貼息。政府加大投入,支持新能源技術和產品研發、規模化生產。同時,開發多元的融資渠道,適時引入私人融資方式,提升融資能力。
(三)加大科研投入,促進技術創新
開展系統的新能源資源調查和評估,加強統籌協調規劃。加大對新能源技術科學研究的投入,建立研究開發與示范、推廣體系。加強自主創新,建立新能源技術創新的基本框架和激勵機制。根據資源型城市新能源資源特點,突出開發重點,引進技術和自主開發相結合,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新能源利用道路
(四)提高全社會開發利用新能源的意識,形成全民支持新能源發展的社會環境
加強全社會的科普教育,提高公眾利用新能源的積極性,樹立新能源是我國資源型城市未來主體能源的觀念。各級政府應該率先支持新能源的發展,在政府采購計劃中積極購買和安裝新能源產品,帶動全社會使用新能源。建設新能源利用示范工程,鼓勵國家級大型企業利用新能源,并引導其積極投入到新能源的技術開發和設備制造中去。對企業和個人自愿認購高價格新能源產品的行為予以鼓勵。
參考文獻:
再生能源的好處范文5
一、生態建筑設計的概述
1.生態建筑設計的基本涵義
生態建筑設計,顧名思義,就是一門具有多工種、多學科的綜合性工程,得到了整個社會的關注與參與。從根本上來說,這就是一門采用生態的理念來進行建筑設計的指導,促進建筑與自身周圍的自然生態環境系統保持相對平衡,從而實現建筑與自然環境的和諧發展,促進人類與自然環境之間和諧發展的系統工程。生態建筑設計是需要大家一起共同參與的,由于生態建筑是連接人與自然、建筑三方面的疏通紐帶,因此不是一朝一夕或是單憑幾位設計師就能夠完成的,這就要求人類要更好的尋求人類社會與自然生態環境之間的和諧發展。
2.生態建筑設計的幾種建筑類型
在目前的生態建筑設計中,常見的建筑類型有以下幾個方面:采用環保材料的生態建筑、采用綠色植物覆蓋的生態屋頂生態建筑、采用建筑節能的生物氣候生態建筑和回歸大自然式的生態建筑。這些生態建筑類型,顧名思義,就是能夠充分使用和利用自然環境的自身資源,在不破壞生態環境的條件下進行建筑的建設施工。采用天然的原材料,使建筑達到環保、美觀,從而大大降低了能源的浪費和消耗,為人類居住環境提供更好的舒適度。
3.生態建筑設計的主要設計要點
在進行生態建設的過程中,其實就是將生態的理念深入到生態建筑住宅的實際運用中去,將建筑住宅打造成為一個生態系統的濃縮體,使人工環境學、建筑技術科學、當代建筑美學等綜合運用起來,為居住者建造和提供一個環保、美觀、舒適健康的居住環境。建筑設計師們在進行生態建筑設計的時候,要由始至終的將生態觀念貫徹其中。從設計、選材、施工等每一個環節,都要體現環境綠化與能源消耗兩方面的和諧。要緊緊地圍繞生態這個理念,保障人類生活與自然環境保護的和諧發展。
二、生態建筑設計所需要遵循的主要原則
1.地方色彩
要在生態建筑設計中體現以自然環境為根本,以當地的實際情況為基礎。無論是在任何的一個地方,建設過程都要遵循這一原則。要將當地的民族風情、文化特色、地理、氣候等在生態建筑設計中充分的體現出來,彰顯其地方獨特的色彩。
2.強而有效的利用
可再生能源資源在現今的城市建設當中,城市建設的發展速度逐漸加快,這也讓城市里的土地資源在能用于建筑建設的方面逐漸減少。要盡可能的開發利用,讓城市里的土地資源能夠最大限度的被開發,就要對建筑施工過程中的設備與技術要求大大提高,這也使生態建筑設計的發展逐步擴大。為了要盡可能的減少能源資源的消耗與浪費,在進行城市建設過程中,要恰到好處的利用可再生能源,盡量避免不可再生能源的浪費,從而促使生態建筑的發展。
3.和諧統一發展自然與建筑建設
在建筑建設的過程中,建筑設計師們要明確清楚知道建筑是屬于自然環境中的其中一部分。在進行設計和建設的過程中,要時時刻刻關注和留意大自然的保護。每一個建筑工程師都要有生態的觀念,要充分意識到自然環境與建筑是整體為一的。所以,要和諧統一的發展自然與建筑建設,堅持自然與建筑的相結合。
三、生態建筑設計與建筑設計生態化的發展趨勢
1.節約能源,采用可再生能源,促進建筑設計的生態化
隨著建筑行業的不斷發展,其逐漸從生物進化開始邁向知識技術進化的過程中。因此,在這個過59程中,就要求建筑設計師們在進行生態建筑設計的時候,要充分的采用生態技術,盡量減少能源的消耗和使用,增加建筑的使用空間與立體空間,充分利用和大大提高能源的使用率。盡可能采用例如風能、太陽能、核能等恒久性、不枯竭的可再生能源,盡量避免由于電風扇或空調所帶來的有害氣體對自然環境的影響,以便給人類的生活提供最大的便利。節約能源,采用可再生能源,不僅減少了能源的消耗與浪費,還降低了建筑的建設成本,充分提高了建筑原材料的利用率。
2.尋找合理生態原型,發展新型生態建筑
建筑從一開始的設計到施工,其實就包含了人類活動與自然環境之間的相互聯系,這也就是所謂的生態原型,即原生生態。在原生生態建筑的作用下,其自身周圍的天氣氣候、自然環境、采光模式等,使人們在設計施工過程中自然而然的就會采用其當地所具有的技術和原材料。從原生態建筑中,就能直接將天氣、溫差變化等體現出來,其都是直接與自然環境進行聯系的。但是對于目前的生活和生產來說,人與自然之間的聯系開始變得間接起來。人們通常都是在日益復雜的人為系統與自然環境之間取得能源和物質交換的,從而使人們對自然環境的了解和體驗逐漸減少。因此,建筑設計師們要尋找出合理的生態原型,從而發展出新型的生態建筑。
四、結語
再生能源的好處范文6
【關鍵詞】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財政政策;稅收;激勵機制
能源與環境問題是制約世界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兩個突出問題。工業革命以來,石油、天然氣和煤炭等化石能源消費劇增,生態環境保護壓力日趨加大。迫使世界各國不得不認真考慮并采取有力的應對措施,節能減排、綠色發展、開發利用新能源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的經濟發展戰略。新能源是指傳統能源之外的各種能源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來自于太陽或地球內部深處所產生的熱能(潮汐能例外),包括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1]。
《中國的能源政策(2012)》白皮書指出中國人均能源資源擁有量在世界上處于較低水平,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的人均占有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67%、5.4%和7.5%。雖然近年來中國能源消費增長較快,但目前人均能源消費水平還比較低,僅為發達國家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來能源消費還將大幅增長,資源約束不斷加劇。近年來能源對外依存度上升較快,特別是石油對外依存度從本世紀初的32%上升至目前的57%。石油海上運輸安全風險加大,跨境油氣管道安全運行問題不容忽視。國際能源市場價格波動增加了保障國內能源供應難度,能源儲備規模較小,應急能力相對較弱,能源安全形勢嚴峻。
黨的“十”明確指出,我國仍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沒有變,發展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等問題依然突出,發展的質量和效益亟待提高,轉方式、調結構、惠民生的要求十分迫切。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既是我國當前調整能源結構、節能減排、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國未來能源可持續利用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必然選擇。
一、江蘇省新能源發電項目現狀
江蘇省自2006年起逐步展開沿海風電建設,國內最大的風電開發商國電龍源電力先后在江蘇南通、鹽城、淮安地區投資約70億元建成7個風電場,共488臺風機總裝機752.5兆瓦,年發電量13億千瓦時。截至2012年9月底,江蘇全省新能源發電企業共102家,裝機容量達到503萬千瓦,其中風電187萬千瓦,核電200萬千瓦,太陽能光伏發電40萬千瓦,生物質發電76萬千瓦;2012年1-9月江蘇新能源發電量為176億千瓦時,占全省5.7%。從2006年至2012年9月,江蘇新能源發電量累計達967億千瓦時,相當于節約了3200萬噸標準煤,少排二氧化硫60萬噸、二氧化碳8900萬噸、氮氧化物30萬噸(數據來源:人民網2012-10-17)。
按照江蘇“十二五”規劃,2015年全省新能源發電裝機容量將達到1100萬千瓦,占全省總裝機容量達到11%,發展任務艱巨,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
二、新能源發電項目目前所面臨的資金困境
1.新能源的使用成本高
新能源發電的設備制造本土化和商業化進程較慢,許多關鍵的設備制造能力低,依賴進口,相應投資成本比較高。太陽、風力這些受自然條件左右的新能源輸出功率不穩定,使用能源的機會和地點有限,控制蓄電池等電力儲存設備的輸出功率變化,調整電源和使用公司間的聯網線路等導致輸出功率變化而需要增加電力系統的調整能力,都將發生追加性的成本[2]。根據電力聯合會有關資料,當前中國主要電源發電成本與設備造價見表1所示。
2.新能源投資風險高,融資渠道少
我國新能源的發展還處于行業發展的初級階段,新能源面臨著高投入、高成本、回收期長的產業風險,以及新能源生產原料、工藝、規模、技術改進等方面的技術風險,決定了新能源投資風險高、盈利能力弱的特點。
商業銀行的投資注重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因而商業銀行目前不是新能源行業資金的主要來源;新能源行業因規模和盈利能力的限制,上市募集巨額資金也較為困難。風電企業基本是近幾年實現境內上市融資的,中國第一,世界第二的“華銳風電”上市時間是2010年初。光伏產品生產企業在創業的早期,完全依靠國際資本市場進行融資。自2005年11月“無錫尚德”在美國上市開始,先后共11家中國光伏企業在美上市,于2008年以前基本完成。風險投資機構對新能源技術研發以及研發成果的市場化難以把握,無法作出投資評價,制約了風險基金進入新能源領域[3]。
3.政策缺乏市場導向,社會公眾對新能源的財政補貼認知不足
各級政府對新能源產業非常重視,國家頒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規,以法律的形式支持和鼓勵各種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但相關配套政策諸如稅收、低息貸款和信貸擔保、價格形成機制等幫助開拓市場的一系列優惠政策尚不明確,所制定的政策缺乏市場導向的運行機制,政策激勵措施不夠。由于缺乏目標機制,企業難以制定長期穩定的發展規劃及戰略,制約了投資者信心,阻礙了企業長期發展。同時由于政府宣傳力度不夠,社會公眾對新能源優勢認識不足,加之配套設施不完善、成本高,離散型屋頂光伏發電目前公眾較難接受,光伏發電設備購買量相當少。
三、江蘇省新能源發電項目財政稅收激勵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目前執行的財稅政策
新能源相對傳統化石能源發電的最大區別在于其分散性和不穩定性,造成的結果就是產出效率低、制造成本高,沒有補貼就沒有新能源事業。國家相繼出臺了關于風力發電上網管理規定、可再生能源價格全國分攤政策、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資金補助辦法、實施金太陽工程計劃、可再生能源接入系統補償政策、上網電量全額保障性收購政策、節能發電調度辦法等政策,為新能源發電發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實行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能等的帶補貼的標桿上網電價政策,為新能源的規模化發展注入了強大動力,促進了新能源資源的優先開發[1]。
在稅收方面,新能源發電的稅收激勵機制主要是針對風力發電,具體有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 50%的政策;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而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新建風電企業享受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優惠(自項目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的第一個納稅年度起,前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存在的問題
目前執行的財政稅收政策提高了新能源發電企業的經營效益,隨著新能源發電規模的不斷增加,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具體表現如下:
1.財政補貼政策不穩定
目前國家對于包括風電在內的新能源補貼的依據是各地的標桿電價,在標桿電價以下的部分,由國家進行補貼,彌補企業虧損。但虧損部分的補貼金額則需要每年申請,這一申請的周期長,涉及環節多,補貼金額也根據銷量價格等時常有變化。政策的不確定性因素多,企業的投資穩定性受到影響較大,不符合企業的投資要求,企業做大做強的積極性不高。
2.財政補貼的經濟效果不佳
自2009年開始實施的“金太陽示范工程”是我國為了啟動國內光伏市場發展的戰略性舉措。中央政府決定每年從財政出資100億元左右,為我國的太陽能屋頂和光伏建筑建設提供補貼,以推動國內太陽能發電市場的形成。但是當前金太陽工程主要采取“事前補貼”方式,企業做假標騙補貼,使用劣質產品以次充好的事件不斷。2011年4月中國經營報就曾以“金太陽工程大部分項目或淪為‘爛尾樓’項目”為題對金太陽工程存在的問題作了報導,報導中指出雖然政府對金太陽工程的項目補貼高達50%,但企業仍然要付剩下的錢,而獲得金太陽工程的多為地方中小型發電公司和民營企業,實力本來就不強,但當初為了拿到項目,拼命壓價,不惜一切代價,拿到項目以后卻發現根本沒有實力去做;地方政府為了政績不愿項目落入央企之手,極力督促地方性公司參與,并千方百計為這些公司贏得項目,也造成了一些投資商當初申請的過程沒有經過認真思考,對整個工程了解的不夠透徹,出現投資決策上的錯誤。對此,國家能源局等部門已有所覺察。在2010年年底,政府取消了已列入2009年金太陽示范工程目錄但無法實施的項目39個,總規模在54兆瓦左右,涉及補貼資金10億元左右。2013年 5月6日,財政部向各省市自治區財政廳下發《財政部關于清算金太陽示范工程財政補助金的通知》,要求對2009-2011年金太陽項目中已完工且并網的項目按補貼標準清算,而對未及時完工或發電的項目則取消示范,收回預撥資金。
3.增值稅退稅作用不明顯
風力發電站在建設初期因為需要購買大量設備,可抵扣的進項稅較多,因尚未形成生產能力,沒有電力銷售,進項稅無法抵扣,實現的增值稅是負的,無法享受實現的增值稅即征即退 50%的政策,企業反而要暫時承擔購買設備形成的進項稅,占用企業的資金。在運營期間,原材料的采購很少,主要是設備維護所需的零部件,可抵扣的進項稅較少,實現的增值稅較多,增值稅即征即退 50%,實際稅率為8.5%,發電企業確實享受到了政策帶來的好處,相當于銷售電力后取得了財政補貼。但上網電價中仍然包含17%的增值稅,上網電價偏高。目前,光伏發電增值稅率仍為17%,不能享受退稅政策。
4.大多數新能源發電企業沒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不能享受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是衡量是否屬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一個重要的條件。
四、支持江蘇省新能源發電項目發展的財政稅收激勵機制設計
(一)財政激勵機制設計
1.保持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
穩定、良好的宏觀環境,有利于企業制定長期發展戰略,減少企業的決策風險;通過政策的引導,鼓勵企業增加對新能源發電核心技術的研究開發投入,掌握核心技術,參與市場競爭。
2.逐步減少財政補貼,增加財政直接投入
財政直接投入是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一種財政融資形式,即政府通過直接財政投入發展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產業。具體可以采用股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方式,由財政出資成立投資公司,以入股形式或給企業貸款方式加入新能源發電的建設,按市場要求運作資金,保證資金的使用效果,增強新能源發電的競爭力。
3.改變政府科研資金投入的模式,由輸血變為造血
新能源發展戰略的重心應該向促進技術提升傾斜,將擁有的核心技術快速地產品化,商業化,必然會發展壯大我們的新能源產業。國家可以提供資金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研發核心技術,建立將核心技術轉化成生產力的平臺。國家通過制定科研經費的撥付機制,只下撥啟動資金,后續資金由企業根據技術的轉化情況給付。這樣既可以保證財政資金的使用效果,也可以保證產業的需求,使科技技術真正為生產力服務。
(二)稅收激勵機制設計
1.調整增值稅的退稅政策
風力發電站、光伏發電站建設初期購買的大量設備,經相關部門認證確認投資后,直接退進項稅。并網發電后,參照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的方式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日常運行中設備維護所需購買的零部件,進項稅不再抵扣。設備大修理、擴大裝機容量新購置設備的進項稅,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直接退稅。這樣在運營成本不變的情況下,上網的電價可以降低26.4%{設C為成本,增值稅率為17%時,上網電價是C×(1+17%),增值稅率為6%時,上網電價是C×(1+6%),降低了[C×(1+17%)-C×(1+6%)]/C×(1+17%)=26.4%}。
2.充分利用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新建風電企業享受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可以推廣到光伏發電等其他新能源發電企業,使投資者真正獲利。同時為鼓勵新能源發電企業擁有自己的核心技術,可以借鑒高新技術企業的管理辦法,規定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最低比例,達到要求的企業在6年優惠期滿后,所得稅稅率按15%征收。
3.加大向能源終端用戶征稅的額度,鼓勵消費者使用清潔能源
目前,我國尚沒有開征能源稅,只是對于成品油征收消費稅,其中燃料油征稅標準為0.8元/升;對原油、天然氣、煤炭征收資源稅,原油、天然氣按銷售額的5%~10%征收,煤炭中的焦煤按每噸8~20元征收,其他煤炭按每噸0.3~5元征收。 但其力度和系統性遠遠不夠,不足以形成對環境污染破壞的保護體系,有必要向別國借鑒成功經驗,用“綠色稅收”制度促進生態保護。
五、結束語
我國現有的財政稅收激勵政策尚不完善,尤其對于提高新能源發電企業的經營效益,促進新能源發電企業持續發展方面的政策還是空白。應結合當前我國的經濟實力和社會總體發展水平,通過制定完善的政策體系,建立持續穩定的市場需求,充分發揮市場優化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支持新能源發電項目的發展。
參考文獻:
[1]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中國新能源發電發展研究報告[N].中國電力報,2012-03-13.
[2]史際春,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市場培育的經濟法考量[J].甘肅社會科學,2010(02):1-6.
[3]陳芳平,李靜.新能源產業發展的金融支持策略[J].甘肅金融,2010(02):43-45.
作者簡介:
馮冰(1967—),女,江蘇南京人,理學學士,講師,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研究方向:激勵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