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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領取條件及標準范文1
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切實做好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工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77號)和渝人社發〔〕22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
年7月1日以后,我縣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
二、繳費標準。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以上年度我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照參保地用人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的繳費標準繳費。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均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費。
三、待遇享受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保繳費后,從領取失業保險金當月起按規定享受參保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的相關待遇,其享受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一致。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前已辦理參保統籌區社會保障卡或醫??ǖ?,參加職工醫保后,由縣醫保局接續其卡內信息和資金;失業前未辦理參保統籌區社會保障卡或醫保卡的,由參保單位或個人按規定向就業局提供資料后,統一到縣醫療保險局按規定制發。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與其失業前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后,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待遇。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女性人員計劃內生育的,仍按《市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和《市失業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渝府發〔〕29號)有關規定報銷醫療補助金。
四、轉移接續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的,其職工醫保關系隨同轉移,執行轉入地職工醫保政策。
失業保險關系從我市轉出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地職工醫保繳費標準及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剩余時限,核定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總額,一次性劃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關系轉入我市的,由轉入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本通知規定負責辦理職工醫保轉移接續手續,并做好失業保險關系轉出地按當地職工醫保繳費標準及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剩余時限劃轉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接收工作。劃轉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足部分,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予以補足,超出部分并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
五、注意事項
1、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執行。7月1日后接轉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按本文件規定一并納入參保范圍。
2、符合參加職工醫保條件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由縣就業局統一為其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參保繳費手續。
3、符合參保條件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未辦理職工醫保的,請于年10月18日前帶3張1寸近期藍底或紅底彩色照片,2張身份證復印件(其中一張按照社會保障卡制作格式要求遞交)提交我局統一辦理職工醫保卡,過期不再辦理,造成損失由自己負責。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及標準范文2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工勤人員的國家機關及其工勤人員、有城鎮職工的鄉鎮企業及其城鎮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以下統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第三條 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失業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本市失業保險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區、縣經辦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二章 失業保險費的征收
第四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照本單位應參保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征收辦法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自辦理錄用之日起,按月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繳費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六條 繳費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全部財政撥款和財政定額定項撥款為主要來源的事業單位從行政費或者事業費中列支。
第七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的,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失業保險基金。
第三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八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繳費單位、繳費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適當補貼;
(四)滯納金;
(五)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九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失業人員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促進就業工作的補貼。補貼辦法和標準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按規定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存入銀行和按照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市、縣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同級財政予以補貼。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經辦機構應當正確記錄繳費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情況。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四章 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與發放
第十六條 凡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并足額繳費的,其職工失業后,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是指下列情形: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旦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恢復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或者境外就讀的;
(四)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第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機構介紹就業的;
(四)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 職工失業后,繳費單位應當在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的名單、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參加社會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經濟性裁減人員審批意見書等有關材料,報市或縣經辦機構備案。
繳費單位辦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備案后,攜失業人員檔案等有關材料,于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檔案轉移和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并及時向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面告知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繳費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檔案轉移、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影響其再就業的,繳費單位應當依法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持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本人身份證明、戶口簿、本人照片等材料,及時到其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現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人員,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其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現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人員,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在回本市辦理落戶手續后60日內,按照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當由本人按月到其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申領,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主動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當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社會保障卡;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認定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的,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經審核符合條件、但超過規定期限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從其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次月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后,并經審核符合領取條件的,由經辦機構委托銀行從次月起按月發放。
第二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本市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和公布。但不得高于最低工資標準和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二十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扣除已經核定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費時間)確定,繳費每滿1年享受2個月,但最長領取期限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但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按滿1年計算。
第二十九條 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失業保險條例》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二)應參加而未參加或欠繳失業保險費的單位,按欠費年度本市上年社會平均工資補足應繳全部失業保險費、利息和滯納金后,其參保職工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可視同繳費時間。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三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門診醫療費按其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0%,按月發給個人。
失業人員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的,按其在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內所發生的醫療費用50%核報,但最高不得超過其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的4倍。
因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而致傷致病或者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交通事故、自殘、自殺、酗酒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享受醫療補助。第三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由經辦機構參照本市企業、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有關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或者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交通事故、自殘、自殺、酗酒等致死的,不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三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應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享受失業保險住院醫療補助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參加自由職業者基本養老保險,如死亡的,應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待遇,不再享受失業保險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三十三條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符合本辦法規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其標準依照同期本市城鎮失業人員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單位為其足額繳費的年限,每滿1年享受1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一次性發給其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1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后,達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照規定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申請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五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移。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移的,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按照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失業人員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按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七條 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經辦機構、財政部門以及地方稅務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有關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失業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及標準范文3
1、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2、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3、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4、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社會保險法》第47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要注意失業金領取需要滿足三個必要條件:
1、失業人員個人及單位依法連續繳納失業保險滿1年以上;
2、失業人員并非本人意愿導致中斷就業;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及標準范文4
關鍵詞:失業保險金;申領率;對策
當社會分工達到一定的程度時,必然會出現失業現象。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勞動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暫時失去工作,致使工資收入中斷而失去生活來源,并在尋找新的就業機會時,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失業保險金作為失業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對再就業有著重要的影響。失業保險金的有效申領對于失業保險制度的存在意義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實際中,失業保險金發放比例低,周期長以及一些客觀的原因導致職工失業保險金申領率較低。筆者對我國現狀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率現狀進行調查研究,分析原因,提出提高職工失業保險金申領率的良策。
一、職工失業保險金申領現狀分析
通過對200家用人單位2016年繳費滿一年以上的3625位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具體情況和原因的走訪調查(見表1):根據上面的統計圖表,離職和公司辭退為現行職工失業的主要表現原因,根據失業保險政策,絕大數人員不符合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條件。
二、對職工失業保險金申領率低的原因探討
(一)失業職工對失業保險金申領意識差
一般情況下,失業職工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也比較淡薄,對失業保險政策缺乏了解,有些失業職工甚至不知道失業時可以去社保部門領取失業保險金。有一部分失業職工遇到用工單位阻礙時,不能夠堅持依法維權,保護自身利益。再加上處于社會轉型期的社會現狀,職工就業的流動性較大,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后,往往急于進入下一份工作,基本上沒有多余的時間和經歷去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二)用人單位忽視職工的合法權益
一般情況下,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面對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往往不太主動或不愿意,解除勞動合同往往采取不主動提出的方式。在某種程度上,也印證了調查中屬于離職或辭職的比例占絕對優勢的主要現實。
(三)社保機構缺乏宣傳
一些社會保險機構對于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政策缺乏實質性的宣傳,也是導致失業職工對于失業保險金政策不夠了解的原因之一。對于失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沒有采取有效的監管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律義務。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手續繁復,也是導致職工和用人單位有畏難情況的原因之一。
(四)失業保險金領取政策嚴苛
目前我國的失業保險政策設置比較嚴苛,享受待遇的條件限制較多。如規定因本人原因中斷的就業職工不能合法享受失業保險金領取的待遇,從而導致了很大一部分失業職工被拒之于申領大門之外。另外,失業保險金的設置標準較低,法律規定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為當地職工最低標準工資的60%-70%。國際上一般是以失業保險金替代率來計算月失業保險金占失業前本人月平均工資的比例。因為國內目前各地采用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標準都是固定值,與個人的繳費工資無關,因而采用人均年失業保險金支出占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比重來衡量失業前后的收入高低。其中,人均失業保險金支出等于失業保險金支出總額和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的比值。因此,這樣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很難保障失業職工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也對失業職工申領失業保險金積極性是一種打擊。
三、提高失業保險金申領率的建議和對策
我國早在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中就明確規定,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失業保險制度的目的絕非只是對失業人員進行“生活救濟”,更重要的積極意義在于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它既應該能夠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維持勞動能力,又應該能夠避免福利惰性。然而現行的政策對于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政策剛性比較大,要合理提高失業保險金申領率,需要釋放增強制度政策的彈性。因而用工單位和社會保險機構應該本著以人為本的理念,強化社會福利意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提高失業職工對失業保險金申領的積極性。
(一)合理提高失業保險金的標準
國外較成熟的研究成果標明,過高的可能帶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造成惡劣的勞動力市場扭曲以及社會總產出的下降;過低的失業保險金則無法保證失業者的基本生存需求,即可能擾亂有效調節收入的分配差距、無法穩定失業者的日常消費水平,甚至有可能損害到經濟運行的效率。而今我國失業保險金結余龐大,表明失業保險金申領的門檻偏高,失業職工領取的標準偏低。結合現狀的調查,失業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原因中屬于本人意愿的比例占大部分,建議取消“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申領條件以提高失業保險金申領率是符合現實條件的。對國家現行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當地職工最低月工資的60%-70%”的規定宜進行適當的調整。國內目前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來確定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標準,如北京、廣東、四川、陜西、甘肅、遼寧、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南等。其中比例最低為甘肅省,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標準相當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7%,比例最高的北京市,最高時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武漢市失業保險金為該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因而根據現狀失業保險金結余情況,失業保險金標準可以調整為當地的職工最低月工資范圍為60%-100%,具體根據各地方基金收支的情況進行浮動。這樣有利于提高申領失業保險基金的積極性,失業職工基本生活也有了更好的保障。
(二)用人單位需依法維護好失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保護好失業職工的合法權力和利益,嚴格依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主動向失業職工告之失業保險享有的權力,履行失業經濟補償金以及為失業職工提供失業證明和相關材料的義務,真真切切的維護好失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社會保險機構加強服務及其策略
各地社保機構需要全力支持失業職工通過合法途徑和方式維護自身的權益,并加大對失業職工的政策宣傳,形成失業保險金的良好氛圍。與此同時,簡化辦事流程和辦理程序,并改善社會服務態度,最終達到失業職工積極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目的。針對我國失業人員的特征,應當采取不同的引導和鼓勵措施。比如,對接受職業培訓職工,可繼續發放一定金額的生活費和交通補貼費;對靈活就業的從業人員,可以維持發放失業保險金一段時間,使其有足夠的精力積累職業經驗,能夠尋找更穩定的工作;對于因個人不履行自身工作職責而造成失業的,則適當縮短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或降低待遇標準;而對于已就業且收入能夠達到一定標準的,則停發其失業保險金。
四、總語
綜上所述,當前形勢下,我國失業人員中多數人受教育程度不高,企業的主動履行合同法的意識參差不齊,在失業保險制度的執行尚需完善和提高,面對這些現實現狀存在的特點,結合各地方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優化對策和措施。因地制宜的制定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強化企業的法律意識,加強社保機構的宣傳服務力度和服務策略,以合理提高職工失業保險金領取率。故本文旨在通過一系列合理的建議和策略來保障失業金制度的有效實行,從而能夠發揮出失業保險金制度的作用和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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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領取條件及標準范文5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依照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人,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其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業務。
第四條 失業保險費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征繳。具體征繳工作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承擔。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審計、財政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財務監督。
第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 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標準: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國家機關、依照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的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用人單位,以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由單位按照農民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
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所得稅前列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從行政費或事業費中列支。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八條 用人單位按月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按月提供核定的繳費數額情況。稅務機關應按月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情況。
第九條 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交。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暫時無法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可以向地稅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稅務機關審核,并經同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可緩交失業保險費。逾期不繳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數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州(地、市)統籌。各縣(區、市、鎮)稅務機關將所征繳的失業保險費直接繳入州(地、市)財政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不得挪作他用。稅務機關應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登記《繳費臺帳》的依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據此登記參保單位的《繳費臺帳》。
第十一條 各州(地、市)財政部門,須將每季度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10%,在季后的20日內上解省財政失業保險專戶,作為全省失業保險調劑金。
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上年度征繳率達到90%以上,動用歷年結余仍不敷使用時,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共同向上一級申請,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核準,由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動用調劑金和統籌地區予以財政補貼共同解決。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和需要,適時調整調劑金上解比例。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范圍: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在當年實際收繳失業保險基金總額中提取5%,用于失業人員再就業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
(五)國務院規定或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它費用。
第十四條 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失業保險基金利息并入失業保險基金。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和檔案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0日內移送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失業人員憑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的6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領取省勞動保障部門統一印制的《失業證》。
第十六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的失業登記申請的10日內,對其失業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在核發的《失業證》上審定、記載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限期和有關補助標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并代管其檔案。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失業人員從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定期公布。
第十九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職工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發4個月失業保險金;連續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不足1年按1年計),加發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以重新就業后的繳費時間為計算依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但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二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月領取醫療補助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需住院治療的,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住院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金、住院醫療補助費的標準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按死者生前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計發。對符合供養條件的配偶、直系親屬一次性發給撫恤金,供養一人按失業人員生前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計發,供養2人按9個月計發,供養3人以上按12個月計發。參與違法活動致死的,不予發給。
第二十二條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每滿1年計發相當于1個月失業保險金的一次性生活補助,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或不按規定及時為失業人員轉移檔案,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職工個人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和稅務部門分別依照《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及標準范文6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農民工繳納失業保險費,致使農民工失業以后不能享受到失業保險待遇,農民工可以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包括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舉報,經辦機構和監察機構都有義務督促用人單位替農民工繳納失業保險。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了失業保險費,他也符合申領的條件的話,他應該到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或者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雖然有如此利好的政策,但是為什么農民工的參保率如此低?是什么影響農民工參加失業保險?根據調查得知,當前影響農民工參加失業保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對農民工參加失業保險認識差異較大
實踐證明:企業體制不同,規模不同,效益不同,對農民工失業保險看法也不相同。國有控股大企業對農民工參加失業保險態度鮮明,支持農民工依法參保。華東天荒坪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人事部童部長明確表示:“天荒坪公司對農民工參加失業保險十分重視,專門召開職工大會傳達貫徹。參加失業保險是每個公民都應該享有的權利,農民工也不應例外,該保的要保。農民合同工對此都很高興,很感激?!蓖块L說:“雖是打工的,還是農民工,但國家心里裝著他們。今后即使不在這里做工,但這段時間仍享有相應的生活保障。今后不論國家開設何種社會保險,天荒坪公司都將全力以赴參加?!?/p>
規模較大、效益較好的企業勉為其難?!皡⒓邮I保險是國家政策,我們依照執行,也算是為社會做點貢獻。”安吉縣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總經理首先表明自己態度。但也透露了自己內心難處:“現在企業(各種稅費)負擔太多,最好保險費能低點?!薄皬恼w上講,國家需要全面考慮。職工(農民工)卻不是這樣,多是短期行為,只考慮眼前利益?!眴柤稗r民參加失業保險對企業是否有好處,一位總經理直率地說:“對企業沒有什么好處,只有加重企業負擔”。他提出:“社會保險應由政府承擔,不應由企業負全責,或者由企業承擔一部分?!?/p>
規模較小、效益一般的企業則明確表示不贊成農民工參加失業保險。安吉某絲綢服飾企業總經理說:“說實話,站在公司立場上,農民工失業保險最好不參加。一是目前各種稅費支付太多,企業實在難以承擔。尤其到了生產經營淡季,企業虧本經營,但還要如期支付工人工資,而且不能減少,否則農民工逃了,哪還有錢繳納失業保險費?二是農民工流動性大。本公司職工六百多人,80%是外地民工,人員不穩定,繳費個體不好確定?!?/p>
二、農民失業一次性生活費偏低
按《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凡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失業人員,繳費滿1年的,可領取兩個月失業保險金。按2010年規定每月可領取357元失業金。而同樣符合條件的參保農民工失業只能領取城鎮失業人員的40%,每月142元,比城鎮居民每月的最低生活保障費230元低88元,比農民最低生活保障費僅高出30元。雖然這幾年,失業金待遇標準有一定的提高,但如此低的“一次性生活費”在高消費的今天,豈能維持最基本的生活?
三、農民流動性大
與城鎮勞動者相比較,農民工流動性更大,跳槽現象更頻繁,特別是外來民工。因此,造成參保個體很難確定,不好確定的參保人員不久又跳槽。人員經常性的變更造成辦理失業保險關系接轉手續繁復。
四、農民工重眼前利益,輕長遠利益
當月工資有多少?獎金可得多少?年底工資、獎金能否及時結清全部帶回家?這是廣大農民工最為關注的事情。社會保險尤其是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需要經過一定時間才能獲益,農民工多數不甚關心。這種觀念在農民工頭腦中一時較難扭轉,需要一定的時間,用事實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