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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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范文1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金來源)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滯納金;

(四)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的地方財政補貼;

(五)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四條(失業保險登記)

凡屬本辦法規定范圍內的單位,均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單位和在職職工失業保險登記手續。

新建單位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批準建立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單位和在職職工失業保險登記手續。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破產或者被撤銷時,應當在30日內向原受理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

單位按其當月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在職職工按基當月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按照養老保險費基數確定。

第六條(繳費時間和方式)

單位應當每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

在職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按月代為扣繳。

第七條(失業保險費的列支渠道)

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從行政費或者事業費中列支。

第八條(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

單位與在職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后,應當告知其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在15日內到單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辦妥退工手續。

失業人員應當在接到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通知后的3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令手續時,應當遞交證明本人失業的有關材料。

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現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人員,可以在回到原戶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第九條(申領的審核)

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之日起15日內對其失業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

第十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二)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三)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四)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五)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但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可以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第十二條(剩余期限的合并計算)

失業人員未領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后又再次失業的,核定其期限時,應當將其剩余期限合并計算。合并計算后,失業人員連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十四條(失業保險金的領?。?/p>

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后,可以自審核確認其具備條件的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起始時間應當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就業服務機構按月發放。

第十五條(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以后重新失業的,可以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一)應征服兵役的;

(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的;

(三)從事有勞動報酬工作的;

(四)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第十六條(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適當的就業機會的。

第十七條(生育補助金)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以申請領取3個月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標準與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相同。

第十八條(醫療補助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在戶籍所在地的地段醫院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就診,并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但因計劃外生育,或者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致病的,不得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醫療補助金標準為失業人員因就診所發生醫療費用的70%。醫療費用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擔確有困難的,失業人員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增加醫療補助金。

第十九條(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但因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致死,不得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參照本市企業在職職工享受的標準確定。

第二十條(失業補助金)

失業人員雖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1至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但連續工作滿1年,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困患嚴重疾病短期內難以就業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

(三)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招用的本市農村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且返回農村后暫無勞動者收入、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

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比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領取3個月生育補助金或者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標準與其領取的失業補助金標準相同。

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長、年齡大的失業人員除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外,也可以同時申請領取失業補助金,失業補助金的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25%。

第二十一條(扶持生產資金的領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獲準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者自行組織就業的,憑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可以一次性領取其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第二十二條(接近退休年齡失業人員的特殊規定)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非因本人主觀原因確實不能重新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確需放寬的,可以申請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齡。繼續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標準的80%,但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退休)

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就業服務)

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失業人員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定期的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基金支出)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失業補助金;

(五)就業服務機構開展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費用。

第二十六條(基金的統籌和免稅)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失業保險基金免征稅、費。

第二十七條(就業服務機構經費)

就業服務機構所需經費,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市財政局核定。

第二十八條(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勞動者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失業保險條例》或者《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爭議處理)

個人因繳納失業保險費問題與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個人或者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條(對管理機關違法行為的處理)

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失業保險基金,不得擅自動用或者挪用。對違反規定者,應當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視作繳費年限的規定)

年10月1日之前在職職工的工作年限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第三十二條(其他)

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其他勞動組織和外省市駐滬辦事機構中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從業人員的失業保險,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應用解釋部門)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范文2

答:按照2011年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對您作系統答復如下: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二、領取失業保險的條件。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情形。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四、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標準與享受期間的其他待遇。

(一)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遺屬的補助。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五、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

(一)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失業人員的義務。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范文3

關鍵詞:失業保險金;申領率;對策

當社會分工達到一定的程度時,必然會出現失業現象。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勞動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暫時失去工作,致使工資收入中斷而失去生活來源,并在尋找新的就業機會時,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失業保險金作為失業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對再就業有著重要的影響。失業保險金的有效申領對于失業保險制度的存在意義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實際中,失業保險金發放比例低,周期長以及一些客觀的原因導致職工失業保險金申領率較低。筆者對我國現狀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率現狀進行調查研究,分析原因,提出提高職工失業保險金申領率的良策。

一、職工失業保險金申領現狀分析

通過對200家用人單位2016年繳費滿一年以上的3625位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具體情況和原因的走訪調查(見表1):根據上面的統計圖表,離職和公司辭退為現行職工失業的主要表現原因,根據失業保險政策,絕大數人員不符合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條件。

二、對職工失業保險金申領率低的原因探討

(一)失業職工對失業保險金申領意識差

一般情況下,失業職工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也比較淡薄,對失業保險政策缺乏了解,有些失業職工甚至不知道失業時可以去社保部門領取失業保險金。有一部分失業職工遇到用工單位阻礙時,不能夠堅持依法維權,保護自身利益。再加上處于社會轉型期的社會現狀,職工就業的流動性較大,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后,往往急于進入下一份工作,基本上沒有多余的時間和經歷去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二)用人單位忽視職工的合法權益

一般情況下,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面對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往往不太主動或不愿意,解除勞動合同往往采取不主動提出的方式。在某種程度上,也印證了調查中屬于離職或辭職的比例占絕對優勢的主要現實。

(三)社保機構缺乏宣傳

一些社會保險機構對于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政策缺乏實質性的宣傳,也是導致失業職工對于失業保險金政策不夠了解的原因之一。對于失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沒有采取有效的監管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律義務。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手續繁復,也是導致職工和用人單位有畏難情況的原因之一。

(四)失業保險金領取政策嚴苛

目前我國的失業保險政策設置比較嚴苛,享受待遇的條件限制較多。如規定因本人原因中斷的就業職工不能合法享受失業保險金領取的待遇,從而導致了很大一部分失業職工被拒之于申領大門之外。另外,失業保險金的設置標準較低,法律規定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為當地職工最低標準工資的60%-70%。國際上一般是以失業保險金替代率來計算月失業保險金占失業前本人月平均工資的比例。因為國內目前各地采用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標準都是固定值,與個人的繳費工資無關,因而采用人均年失業保險金支出占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比重來衡量失業前后的收入高低。其中,人均失業保險金支出等于失業保險金支出總額和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的比值。因此,這樣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很難保障失業職工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也對失業職工申領失業保險金積極性是一種打擊。

三、提高失業保險金申領率的建議和對策

我國早在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中就明確規定,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失業保險制度的目的絕非只是對失業人員進行“生活救濟”,更重要的積極意義在于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它既應該能夠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維持勞動能力,又應該能夠避免福利惰性。然而現行的政策對于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政策剛性比較大,要合理提高失業保險金申領率,需要釋放增強制度政策的彈性。因而用工單位和社會保險機構應該本著以人為本的理念,強化社會福利意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提高失業職工對失業保險金申領的積極性。

(一)合理提高失業保險金的標準

國外較成熟的研究成果標明,過高的可能帶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造成惡劣的勞動力市場扭曲以及社會總產出的下降;過低的失業保險金則無法保證失業者的基本生存需求,即可能擾亂有效調節收入的分配差距、無法穩定失業者的日常消費水平,甚至有可能損害到經濟運行的效率。而今我國失業保險金結余龐大,表明失業保險金申領的門檻偏高,失業職工領取的標準偏低。結合現狀的調查,失業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原因中屬于本人意愿的比例占大部分,建議取消“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申領條件以提高失業保險金申領率是符合現實條件的。對國家現行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當地職工最低月工資的60%-70%”的規定宜進行適當的調整。國內目前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來確定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標準,如北京、廣東、四川、陜西、甘肅、遼寧、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南等。其中比例最低為甘肅省,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標準相當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7%,比例最高的北京市,最高時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武漢市失業保險金為該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因而根據現狀失業保險金結余情況,失業保險金標準可以調整為當地的職工最低月工資范圍為60%-100%,具體根據各地方基金收支的情況進行浮動。這樣有利于提高申領失業保險基金的積極性,失業職工基本生活也有了更好的保障。

(二)用人單位需依法維護好失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保護好失業職工的合法權力和利益,嚴格依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主動向失業職工告之失業保險享有的權力,履行失業經濟補償金以及為失業職工提供失業證明和相關材料的義務,真真切切的維護好失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社會保險機構加強服務及其策略

各地社保機構需要全力支持失業職工通過合法途徑和方式維護自身的權益,并加大對失業職工的政策宣傳,形成失業保險金的良好氛圍。與此同時,簡化辦事流程和辦理程序,并改善社會服務態度,最終達到失業職工積極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目的。針對我國失業人員的特征,應當采取不同的引導和鼓勵措施。比如,對接受職業培訓職工,可繼續發放一定金額的生活費和交通補貼費;對靈活就業的從業人員,可以維持發放失業保險金一段時間,使其有足夠的精力積累職業經驗,能夠尋找更穩定的工作;對于因個人不履行自身工作職責而造成失業的,則適當縮短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或降低待遇標準;而對于已就業且收入能夠達到一定標準的,則停發其失業保險金。

四、總語

綜上所述,當前形勢下,我國失業人員中多數人受教育程度不高,企業的主動履行合同法的意識參差不齊,在失業保險制度的執行尚需完善和提高,面對這些現實現狀存在的特點,結合各地方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優化對策和措施。因地制宜的制定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強化企業的法律意識,加強社保機構的宣傳服務力度和服務策略,以合理提高職工失業保險金領取率。故本文旨在通過一系列合理的建議和策略來保障失業金制度的有效實行,從而能夠發揮出失業保險金制度的作用和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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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范文4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失業保險是勞動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暫時失去工作,致使工資收入中斷而失去維持生計來源,并在重新尋找新的就業機會時,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2.失業保險制度及其主要內容

失業保險制度,是指依法籌集失業社會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勞動、失去勞動報酬的勞動者給予幫助的社會保險制度。其目的是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辦法,使員工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他們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它以物資、培訓等形式幫助因失業而暫時中斷勞動、失去勞動報酬的勞動者的失業保險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建立專項基金、建立專門管理機構、健全對失業員工的管理和服務和建立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實體。

3.失業保險的對象

1.本人無工作,沒有從事有報酬的職業或自營職業;

2.本人當前具有勞動能力,可以工作;

3.本人正在采取各種方式尋找工作。

處在法定勞動年齡,但在學校讀書,或服軍役或沒有就業意愿的無業者不歸屬失業范疇。

4.失業保險基金的構成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5.哪些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的待遇。

6.哪些人員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人員?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7.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項待遇。

失業保險待遇中,醫療補助金是失業人員患病就醫時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的補助,標準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隨失業保險金一同發放的門診費和按規定比例報銷的醫療費兩部分;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參照當地在職職工的規定;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是為了鼓勵和幫助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再就業而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的費用,一般說來職業介紹的補貼支付給職業介紹機構,由他們為失業人員免費介紹職業,而職業培訓的補貼的支付辦法則不同,有些是直接發給失業人員、有些則是失業人員培訓后報銷,還有的是對培訓失業人員的培訓機構進行補貼。

8.如何繳納失業保險費?其比例是多少?

單位按照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職工的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含農民合同制工人),職工按照其月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愿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單位從其月工資總額的1%代扣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本人自愿繳納的除外。

9.繳費情況享受待遇如何查詢?

單位應當每季度公布一次本單位及其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

職工有權向本單位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情況,單位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其提供。職工發現單位未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10.如何辦理、領取失業保險手續?

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應當即時向職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職工的名單、單位繳費手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職工可以在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是否有時間限制),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職工繳費憑證和身份證明,到受理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生活補助費單證的手續。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手續的,應當事先進行失業和求職登記。

11.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如何?

失業保險金自失業人員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計發,月發放標準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10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70%標準發放;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75%標準發放;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80%標準發放。

12.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如何規定?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范文5

合肥市失業保險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12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非在編人員,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

第三條 失業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統一制度和政策,統一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的失業保險工作??h(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市經信委、工商、地稅、財政、審計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做好失業保險工作。

第五條 單位和職工應當依法承擔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義務。職工失業后,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 單位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一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

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于本單位全部參保職工當期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計算,超過百分之三百的,超出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第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失業保險費繳納數額,按月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稅前列支;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全年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每年實際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五上解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

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申請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調劑后仍不足的,地方財政予以補貼。

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應當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監督。

失業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醫療救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遺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住院分娩的失業人員的生育補助費;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費;

(六)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七)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所需資金按照不超過當年實際征收失業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十二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市、縣(市)失業保險機構在編制年度失業保險基金預算時,同時編制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助年度收支預算和季度使用計劃,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失業人員應當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依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計算:

(一)滿一年不足五年的,每滿一年,享受三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滿五年不足十年的,在享受十二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五年開始計算,每滿一年,增加二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三)滿十年以上的,在享受十八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十年開始計算,每滿一年,增加一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又失業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其重新就業后的繳費時間核定其本次應當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其前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計算。合并計算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十八條 1999年1月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頒布前,職工的連續工齡視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按規定職工所在單位應當繳納而未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應予補繳。

第十九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本市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六十五,但應當高于本市市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二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按規定的標準發給喪葬補助金;向其遺屬發給八個月的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一次性撫恤金。

第二十二條 單位招用的農村戶籍職工,比照城鎮戶籍人員政策繳納失業保險費用,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按照城鎮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認定后,從次月起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第四章 失業人員管理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管理,納入全市就業和社會保障管理服務工作體系。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職工失業后,單位應當及時為其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編制失業人員花名冊連同檔案材料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職工個人應當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自終止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視為放棄領取本失業期的失業保險金。

第二十六條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自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失業保險金申領辦法,由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職工、失業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其失業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關系的轉遷辦法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失業人員跨省流動的,其失業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關系的轉遷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的,由本人申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失業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并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時追回,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并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1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的、1998年9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69號令修正的《合肥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失業保險辦理流程1、接收檔案

首先單位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應當書面告知職工有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為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在解除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繳費記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失業人員檔案材料報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其次將接收檔案信息(如:姓名、性別、參加工作時間、失業時間、原單位名稱等)錄入微機。

2、發放《失業保險登記表》

失業人員應在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內本人攜帶解除合同的文件及身份證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登記表》。超期的,如果是單位原因造成的應由單位出具證明,無故不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填寫《失業保險登記表》

《失業保險登記表》一式兩份,填寫完整后回原單位加蓋公章,并攜帶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三張(農民合同制的需要四張、農民合同制轉城鎮合同制的需要五張)交回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4、待遇審核

根據《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對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進行審核,在失業人員登記表中注明。失業人員登記表一份存入失業人員檔案,一份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定期整理存檔。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范文6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依照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人,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其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業務。

    第四條  失業保險費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征繳。具體征繳工作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承擔。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審計、財政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財務監督。

    第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  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標準: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國家機關、依照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的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用人單位,以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由單位按照農民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

    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所得稅前列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從行政費或事業費中列支。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八條  用人單位按月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按月提供核定的繳費數額情況。稅務機關應按月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情況。

    第九條  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交。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暫時無法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可以向地稅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稅務機關審核,并經同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可緩交失業保險費。逾期不繳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數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州(地、市)統籌。各縣(區、市、鎮)稅務機關將所征繳的失業保險費直接繳入州(地、市)財政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不得挪作他用。稅務機關應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登記《繳費臺帳》的依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據此登記參保單位的《繳費臺帳》。

    第十一條  各州(地、市)財政部門,須將每季度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10%,在季后的20日內上解省財政失業保險專戶,作為全省失業保險調劑金。

    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上年度征繳率達到90%以上,動用歷年結余仍不敷使用時,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共同向上一級申請,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核準,由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動用調劑金和統籌地區予以財政補貼共同解決。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和需要,適時調整調劑金上解比例。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范圍: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在當年實際收繳失業保險基金總額中提取5%,用于失業人員再就業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

    (五)國務院規定或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它費用。

    第十四條  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失業保險基金利息并入失業保險基金。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和檔案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0日內移送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失業人員憑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的6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領取省勞動保障部門統一印制的《失業證》。

    第十六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的失業登記申請的10日內,對其失業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在核發的《失業證》上審定、記載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限期和有關補助標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并代管其檔案。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失業人員從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定期公布。

    第十九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職工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發4個月失業保險金;連續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不足1年按1年計),加發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以重新就業后的繳費時間為計算依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但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二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月領取醫療補助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需住院治療的,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住院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金、住院醫療補助費的標準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按死者生前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計發。對符合供養條件的配偶、直系親屬一次性發給撫恤金,供養一人按失業人員生前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計發,供養2人按9個月計發,供養3人以上按12個月計發。參與違法活動致死的,不予發給。

    第二十二條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每滿1年計發相當于1個月失業保險金的一次性生活補助,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或不按規定及時為失業人員轉移檔案,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職工個人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和稅務部門分別依照《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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