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失業保險的條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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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失業保險的條件

購買失業保險的條件范文1

【關鍵詞】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問題平衡

一、失業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管理

(一)失業保險基金的收入

從參考范圍來看,我國目前的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渠道有:一是依法納入到基金的資金,二是國家財政的補貼,三是失業保險基金產生的利息,四是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保費,這是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和重要來源。從基金的收支報表之外,還存在一些上級補助收入及下級上解收入等。但其本質上是一種互助來源,屬于統籌層次間的基金調劑,不能算作是來源范疇中。

參保人員的繳費標準依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是指存儲于銀行中或者是購買了國債的十二月保險基金,按照既定的銀行存款利率或是國債利息來計算,利息部分要并入到基金中。

財政補貼收入是在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出現“入不敷出”時,由地方財政給予的財政補貼。財政補貼的前提是“基金入不敷出”。

其他資金收入主要是參保單位及個人不按時繳納失業保險費產生的滯納金收入及其他按規定應納入的收入。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

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支出包括了四個部分:

第一是失業保險待遇支出,根據《社保法》規定,失業人員參保時間超過一年,不是由于本人原因失去工作的,并且已經進行了失業登記的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二,根據《社保法》規定2011年7月1日開始失業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這代替了以往的醫療補助金形式,這里面醫療保險費的代繳由失業保險基金來支出,但是由于地方政策的差異,醫療保險待遇也有一定的差別。

第三,失業人員如果在領取失業保險金階段發生死亡的,結合當地的標準和政策,由失業保險基金對其家屬一次性支付一筆撫恤和補助資金。

第四,對于農民合同制工人,只要工作時間超過一年后沒有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或是提前被解除了勞動關系的,失業保險基金一次性的支出生活補助,具體的支出標準由省級政府來決定。

(三)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

第一,收入的管理。失業保險基金的收入根據財務部門依照繳費申報表收取,不得發生隨意截留和減免等狀況,這里面財務部門、征繳業務部門之間要形成協調工作機制,資金到賬情況由財務部門負責反饋,根據實際到賬信息,征繳業務部門登記征繳業務臺賬,并要及時的開展對賬工作。

第二,支出的管理。資金支出要嚴格按照《社保法》規定的保險統籌范圍,任何地區或部門單位不能擅自的以任何借口隨意支出,或是提高開支標準、增加支出內容。

第三,結余的管理。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的現狀是收入大于支出,造成了大量的資金結余,結余資金的管理除了必要的費用支出外,應當全部用于定期存款或是集中購買國家債券,結余資金的情況由財政專戶掌握,因而財務部門要及時的掌握資金結余情況,提出購買債券和轉存定期存款的意見,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問題

2014年,全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1380億元,比上年增加91億元,增長7.1%;比2009年增加799億元,年平均增長18.9%。基金總支出615億元,比上年增加83億元,增長15.6%;比2009年末增加248億元,年平均增長10.9%。多年來收入增速絕對高于支出的結果,就是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存2929億元。

這里要注意的是我國的失業率計算并未將大量農民工群體、城鎮待業青年納入其中,失業保險享受的人群范圍就很有限。因此導致了一邊是基金的大量結余,一邊是失業保障范圍、水平的低下的局面。

三、解決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問題

(一)增加實施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擴大支出

失業保險基金在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時根據其招用相關人員數量給予一定補貼;對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含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按其實際安排人數,失業保險基金給予適當額度的崗位補貼。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是促進就業的一只強心針劑,會促進企業積極招用失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從而緩解就業壓力。

(二)放寬支付條件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自謀職業并開業已滿3個月的,可按照其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創業補助,原失業保險待遇期不再保留。待遇的出發點是通過給予一次性的創業補助,增加失業人員在創業期間的資料流量,鼓勵其通過自身能力實現就業。

(三)有效運營基金,增強基金的增值能力

失業保險基金的滾存結余相對較大,在未出現高失業率的情況下,確?;鸩槐慌灿玫那闆r下,可以給與基金相對寬松的投資環境,以實現失業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并且加強對基金投資運營的管理和監督。

四、結語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中的主要內容,也是維護和諧社會、促進社會不斷進步的重要手段,同時失業保險對于建立市場就業機制具有推動作用,因此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管理好失業保險基金,真正的貫徹“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制度與政策,發揮失業保險基金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呂學靜.探析中國失業保險基金面臨的問題與對策[J].北京市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1(01).

購買失業保險的條件范文2

第一條  為了完善國有企業勞動制度,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務院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職工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國有事業單位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規定》和本辦法享受失業保險:

(一)有《規定》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情形之一的職工;

(二)本人申請并經企業(單位)同意辭職的職工;

(三)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企業每年按職工總數2%以內轉到社會失業的職工;

(四)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享受失業保險的其他職工。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不享受失業保險:

(一)在企業(單位)連續工作不滿1年的;

(二)擅自離職的;

(三)所在企業(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四條  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標準為: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1%繳納。

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五條  失業保險費由企業(單位)的開戶銀行按月(季)代為扣繳,轉入該企業(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勞動部門)所屬的失業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專戶”,??顚S?,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后,按照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失業保險基金專戶”。

第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三級管理,兩級調劑,財政補貼”的辦法:

(一)失業保險基金由縣(市、區)勞動部門統一籌集。收取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70%留縣(市、區)統籌使用;20%上繳地、州、市勞動部門;10%由地、州、市勞動部門代收上繳省勞動部門。上繳的失業保險費分別用于地、州、市內各縣(市、區)之間和全省各地、州、市之間的調劑。

(二)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可以向地、州、市勞動部門申請調劑;地、州、市勞動部門調劑有困難或者不敷使用時,可以向省勞動部門申請調劑;省、地兩級調劑仍有缺口時,分別由同級財政補貼。

第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結余部分可以采取購買國家債券等多種形式保值增值。增值收入并入失業保險基金。

第八條  各級勞動部門應當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各項財經紀律。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及其增值部分收支的監督。

第三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

第九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

(一)《規定》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開支項目;

(二)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企業內待崗人員的工資性補助;

(三)企業(單位)接收失業職工的安置補助費;

(四)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為解決失業職工生活困難和幫助其再就業確需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  失業救濟金從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按月發給失業職工。其支付期限和標準,首次失業的,按照失業職工離開企業(單位)前的連續工作年限確定;再次失業的,按照各次重新就業的實際工作年限確定:

(一)工作1年以上不滿2年的,發給6個月,每月標準65元;

(二)工作2年以上不滿5年的,滿2年發給8個月,滿3年發給10個月,滿4年發給12個月,每月標準75元;

(三)工作滿5年的,發給13個月,從滿6年起,工作每滿1年增加1個月,最多發給24個月,每月標準85元。

發放失業救濟金時,不扣除企業(單位)已發給本人生活補助費的月份數。

省勞動部門可以根據城鎮居民生活費用增長情況按規定比例調整失業救濟金標準。

第十一條  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還應當享受以下待遇:

(一)醫療補助費每人每月8元,實行包干使用。因病到指定的縣以上醫院住院治療,個人確無能力承擔醫療費的,可以酌情給予一次性補助;

(二)死者喪葬補助費,因公死亡的發給500元;非因公死亡的發給400元;

(三)撫恤費按本人生前所享受的失業救濟金標準一次性發給。因公死亡的按20個月計發;非因公死亡的按10個月計發。

第十二條  雙職工同時失業或者家庭有嚴重困難,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失業職工,視當地生活水平和家庭撫養人口情況,經縣(市、區)勞動部門批準,可以一次性給予60元至120元的特殊困難補助。

第十三條  對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企業中占職工總數3%以內的待崗人員給予適當的工資性補助。補助按實際待崗人數待崗工資的20%計算,每一名待崗職工最多補助12個月。企業應當按月將待崗人員名冊報所在地的縣(市、區)勞動部門。

第十四條  有《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或者失業職工升學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

第十五條  失業職工轉業訓練費按上年度籌集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10%提取,主要用于幫助失業職工提高再就業能力。開支范圍為:轉業訓練設施和場地租賃或者建設修繕、教師酬金、教材資料編印及委托培訓等。

第十六條  對組織和接收失業職工參加轉業訓練的企業(單位),勞動部門可以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助。對本身不具備培訓能力和條件的關停并轉企業,需要組織富余職工進行轉業訓練,企業支付全部經費確有困難的,報經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從轉業訓練費中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七條  生產自救費按不超過上年度籌集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15%提取。生產自救費實行有償使用,主要用于:接收失業職工就業資金確有困難的企業;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自辦和聯辦的生產自救基地;安置企業富余職工就業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失業職工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開辦時資金確有困騅需要扶持的企業。

第四章  失業職工管理

第十八條  轉為失業的職工,由企業(單位)在10日內將《失業職工登記表》和檔安材料交所在地的縣(市、區)失業保險機構;失業職工應當在企業(單位)開具證明之日起10日內持證明到接收地的縣(市、區)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發給省勞動部門統一印制的《失業職工保險手冊》。失業職工憑此手冊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和其他補助費。

失業職工異地轉移,遷入地憑遷出地失業保險機構的證明換發《失業職工保險手冊》。辦理轉移手續的具體辦法由地、州、市勞動部門確定。

第十九條  縣(市、區)勞動部門應當對失業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勞動技能、家庭就業人口、身體狀況等情況進行登記,并及時提供用工信息,為幫助失業職工實現再就業創造條件和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失業職工由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作為失業職工移交:

(一)符合提前退休或者退養條件者;

(二)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三)正在進行勞動爭議仲裁尚未作出結論者。

第二十二條  失業職工重新就業,可以申請勞動部門介紹就業,也可以自愿組織起來就業或者自謀職業。

失業職工重新就業時,不受性別、年齡、婚否和原所有制身份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各級勞動部門應當鼓勵企業(單位)招收失業職工。凡接收失業職工的企業(單位),由失業保險機構將失業職工應當享受而尚未發放領取的失業救濟金,一次性付給接收企業(單位),作為工資性補償。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每招收1名失業職工,還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撥給200元至300元的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四條  戶口轉回農村的失業職工,在落戶后,失業保險機構可以將其應當享受而尚未發放領取的失業救濟金、醫療費一次性發給本人。

失業職工自謀職業或者自愿組織起來就業的,工商、公安、稅務部門應當在選擇場地、申辦營業執照、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方面給予幫助,失業保險機構可以將其應當享受而尚未發放領取的失業救濟金、醫療費一次性發給本人,還可以按本人所得失業救濟金總額的10%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接收失業職工的企業(單位)和安置失業職工的生產自救基地,可以享受安置城鎮失業人員的優惠政策。

第五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勞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失業保險的管理工作,履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職責。

第二十七條  失業保險機構設在各級勞動部門所屬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內,具體經辦失業保險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失業職工的登記、建檔、建卡和統計;

(二)籌集、管理失業保險基金,發放失業救濟金和其他補助費;

(三)組織失業職工開展轉業訓練,扶持、指導生產自救;

(四)進行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失業保險機構的人員編制,由省人民政府批準下達。

失業保險機構的經費在失業保險管理費中列支。失業保險管理費按當年收繳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至8%提取使用,具體提取比例分別由縣級以上勞動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失業保險管理費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開支。有結余時,結轉下一年度使用;確不夠開支時,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省勞動部門批準,可以從結余基金中補助。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八條  各級勞動部門應當建立職工失業保險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制度,對失業保險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和本辦法,擅自擴大基金開支項目或者提高標準的,比照《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失業保險管理人員徇私枉法、貪污、受賄的,由其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合同制職工,比照國有企業職工實行失業保險。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從行政經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從自有資金或者事業費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  借銷社企業、股份制企業職工和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的失業保險,按照本辦法執行。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及其他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和鄉鎮企業職工的失業保險,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不適用企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購買失業保險的條件范文3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失業人員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三)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四)國家機關中的工勤人員;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失業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具有勞動能力,與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并已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

    第四條 省、省轄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失業保險工作的領導,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各級財政、審計、工商、稅務、統計、民政等行政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當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失業保險工作。

    第二章 失業保險費征繳

    第六條 失業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繳納失業保險費。

    跨統籌地區用人單位的失業保險登記地,由相關地區協商確定,意見不一致時,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確定。

    失業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繳費義務依法終止的,應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失業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在辦理注銷失業保險登記前,應按規定結清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第七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應參保職工上年度月均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繳費工資基數無法核定的,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職工繳費工資低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第八條 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管理費用或成本中列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納入本單位支出預算,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從本人工資中扣除,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包括職工個人應繳部分),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按下列方式之一繳納:

    (一)銀行根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特約委托收款憑證,從用人單位基本賬戶中劃繳失業保險費。特約委托收款憑證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人民銀行統一印制;

    (二)支票或者現金繳納;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第十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用人單位由于停產、開工不足等原因,暫時無力繳納的,應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緩繳審批手續,核定緩繳期限。緩繳期限自核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緩繳期限內免收滯納金。

    緩繳期滿,用人單位應當足額補繳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緩繳期滿無正當理由仍不繳納的,自緩繳期滿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連續記載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情況,并負責其安全完整的保存。

    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三章 失業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失業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省轄市統籌管理,所屬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失業保險基金的報賬單位。

    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設立失業保險周轉金基本賬戶,并留足一定數額的周轉金。失業保險周轉金按照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和標準使用。

    第十五條 建立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省級調劑金按照統籌地區征繳的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百分之五計算,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季度上繳。

    省級調劑金應當按照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和標準,在全省范圍內調劑使用。

    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可動用歷年滾存結余;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仍不敷使用的,可申請省級調劑金調劑,但累計調劑數額不超過統籌地區上繳數額的百分之二百;調劑后仍有缺口的,由同級財政予以補貼。

    第十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征收的失業保險基金依照國家規定存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專戶,并定期轉入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國家規定開設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專戶,并留存一定數額的周轉金。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用于購買國家債券或者轉存定期存款。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各級審計機關應依法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稅、費,當年結余可轉入下年使用。

    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會計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按照本條例規定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本條例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時間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應當參加失業保險之前的時間,視同單位繳費時間,與參保后的實際繳費時間合并計算;按照規定實行失業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之前的職工個人連續工齡(扣除已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工齡),視同個人繳費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時與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后的實際繳費時間合并計算;合并計算的職工個人累計繳費時間與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的累計繳費時間不一致時,以職工個人累計繳費時間為準。

    第二十三條 失業保險金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確定,并自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的次月起按月發放。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按其享受失業保險金百分之十的標準發放醫療補助金?;加袊乐丶膊〈_需住院治療的,經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以報銷醫療費的百分之七十,但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本人十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獲得省級以上榮譽稱號或者因社會公益事業致傷、病的,可以享受不超過本人十八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醫療補助金。

    第二十六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憑失業人員死亡證明等有關材料,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失業人員死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

    喪葬補助金按照失業人員本人生前七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發放。有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按每供養一人發給五個月,最多發給不超過失業人員本人生前十五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撫恤金。因社會公益事業死亡的,其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可按此款標準提高百分之八十執行。

    第二十七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免費享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服務,其補貼費用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占失業保險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收入總額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所在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向其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補助金按其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發。

    第五章  失業人員管理與再就業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于終止或者解除職工的勞動關系之日起七日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的證明等有關手續報送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撤銷、解散的,由其清算組織或者主管部門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提交有關材料,并幫助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

    第三十條 失業人員應當自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送達之日(發生勞動爭議的,可延長到仲裁或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申領失業證。失業證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三十一條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后,應憑居民身份證和失業證及時到當地職業介紹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第三十二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人員失業登記手續之日起十日內對其失業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并開具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整建制或者職工跨統籌地區遷移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并到遷入地重新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繼續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轉遷前后的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遷移的,失業保險關系及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按規定一并劃轉,并自轉遷的次月起,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再就業。用人單位安置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減免稅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 鼓勵失業人員組織起來就業或者自謀職業。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者社區居民服務業的,憑營業執照及其他有效證明,可以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憑失業證可以享受國家、省有關再就業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進行管理。

    第三十七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退休條件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移交有關手續,按照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仍未實現再就業,需要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有關證明,并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人員名單提前一個月抄送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對符合條件者及時給予救濟。

    第六章  組織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制定失業保險工作的發展規劃;

    (三)制定促進就業措施;

    (四)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五)對失業保險費的征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落實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失業保險登記和失業保險費征收;

    (二)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和就業服務;

    (三)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

    (四)按照規定核定、發放失業保險金,落實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五)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

    (六)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職工提供免費咨詢服務;

    (七)國家和省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四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與繳費有關的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第四十二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主要負責人實行離任審計制度。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公開失業保險辦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告失業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處罰種類、處罰幅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或者不按規定及時為失業人員轉移檔案關系,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者影響其重新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失業保險登記證或繳費證明的;

購買失業保險的條件范文4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雇工,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國家機關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合同制職工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失業保險工作的領導,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把失業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和工會等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失業保險工作。

    第五條 失業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依法征繳。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

    第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職工、雇工(以統稱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財政補貼;

    (四)失業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社會捐贈;

    (六)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設區的市本級、縣(市)分別統籌。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實行全市一級統籌。

    第八條 建立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制度。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按照統籌地區依法應當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籌集,由各級國庫劃解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財政專戶。

    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收不抵支的差額部分由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和統籌地區財政按照規定比例予以調劑和補貼。

    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由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促進再就業的補貼;

    (五)國家規定可以開支的其他費用。

    用于前款第(四)項促進再就業補貼的經費不超過當年籌集的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具體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存入銀行和按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不低于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利息并入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免征稅、費。

    第三章 失業保險費征繳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向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向地方稅務部門辦理失業保險繳費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的失業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到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經辦機構應當將登記、變更、注銷登記的情況及時告知地方稅務部門。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按照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國家機關按照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

    職工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中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社會基本生活費用水平等因素,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當調整失業保險費的費率。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必須按月向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部門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經經辦機構會同地方稅務部門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地方稅務部門繳納失業保險費。

    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列入管理費用。

    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無法確定的,地方稅務部門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根據該單位的相應行業、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按照規定確定應繳數額。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費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不得減免,不得以實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繳。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單位繼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清算組織或者主管機關應當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部門。用人單位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及其利息、滯納金,按照第一順序清償。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職工公布本單位及職工個人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并向職工本人出具繳費證明,接受職工查詢和監督。

    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同時向職工出具單位及本人繳費證明。

    職工有權到經辦機構查詢用人單位及本人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第四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按照本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

    (三)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四)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設區的市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確定。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以下稱享受待遇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以下稱繳費時間)確定:

    (一)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大病醫療保險的,可以向經辦機構提出補助申請,經核實,按照其每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百分之十享受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補助金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

    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大病醫療保險的,按照本人每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百分之五享受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補助金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失業人員因患病住院,負擔醫療費確有困難的,本人或者其親屬可以向經辦機構提出補助申請,經核實,給予一次性的醫療費補助,補助的最高限額不超過其醫療費的百分之五十,具體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內或者享受待遇期滿后的失業期間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領取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補助,在醫療補助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死亡的,參照當地在職職工喪葬補助撫恤標準,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其當月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由其家屬領取。

    第二十六條 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免費享受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提供的求職登記、職業咨詢、職業介紹、檔案保管等服務,并可以按規定參加減免費的職業培訓。

    職業介紹或者培訓機構、人才市場中介組織為失業人員免費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七條 農民合同制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其用人單位已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經辦機構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一次性生活補助按照不低于相同繳費時間的城鎮職工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百分之四十確定。補助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計入失業人員的家庭收入。失業人員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章 申領和發放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七日內報送當地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檔案由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代管的,代管機構應當自收到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之日起七日內,將失業人員的有關證明材料報送當地經辦機構。

    第三十條 失業人員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六十日內,持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經辦機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審核,并從核準的次月起開始發放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后,應當參加職業培訓,開展求職活動,并按月到經辦機構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

    第三十一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須憑經辦機構開具的單證,到指定銀行按月領取,但其享受待遇期限不超過二個月的,可以一次性領取。

    第三十二條 失業人員原用人單位與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可以選擇在原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戶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由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發放。

    第三十三條 失業人員再次就業后,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前次失業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應當與重新就業、繳費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計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經辦機構辦理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手續。

    第三十四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三年內,在同一統籌地區有二次以上短期就業,每次就業繳費時間不滿一年,但累計后滿一年的,應當予以累計,并根據累計后的繳費時間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其享受待遇期限。

    第三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重新就業的;

    (三)應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規定的有關情形消除后,本人處于失業狀態,且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經辦機構或者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工作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剩余的享受待遇期限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與重新就業、繳費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計算。

    第六章 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失業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擬定失業保險事業發展規劃;

    (三)擬定失業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

    (四)指導經辦機構開展失業保險業務;

    (五)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進行風險預測;

    (七)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 經辦機構具體辦理失業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辦理失業保險登記;

    (二)會同地方稅務部門核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三)負責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檔案的建立、管理和繳費記錄工作;

    (四)審核參保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審定并支付失業保險待遇;

    (五)開展對失業人員的求職指導、職業技能培訓、職業介紹等促進再就業工作;

    (六)開展失業保險調查、宣傳和咨詢服務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九條 地方稅務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工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各級工會組織有權監督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二條 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經辦機構委托,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失業保險事務。

    第四十三條 經辦機構開展失業保險和促進就業工作所需經費及地方稅務部門征收失業保險費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向職工出具單位及本人繳費證明的;

    (二)未按照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的;

    (三)拒絕職工查詢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用人單位因前款規定情形,造成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辦理失業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部門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遲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部門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按日加收欠繳費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拒不繳納的,地方稅務部門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征收措施,對用人單位處不繳或者欠繳費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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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醫療保險:醫療保險是我們生活中最常用的保險,不管什么原因,只要住院就可以用醫保進行報銷。然而,醫保的報銷比例并不固定,大部分在20%到80%之間。

3、生育保險:生育保險主要是用來補償員工在生育過程中的經濟損失。生育保險對于女性來說有很多的好處,比如說在懷孕以及分娩期間產生的醫療費用是可以報銷的,而且生育完了之后還能領取到一筆生育津貼。

4、失業保險:失業保險主要是為暫時失業沒有經濟來源的人群提供物質幫助,來保證基本的生活。領取失業保險要滿足一些條件才可以,單位要給員工繳滿1年期的失業保險金,而且不能是自己主動提出來辭職。

5、工傷保險: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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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失業;離職;搜尋模型;失業保險;失業波動

中圖分類號:F840.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1)01-0082-06

在經濟學的領域,失業是有工作意愿而且有工作能力的人沒有找到工作,就可以認為是失業。從廣義的角度來講,是勞動力與生產資料分離的一種狀態,因此失業問題不僅涉及通常所講的失業波動的影響等,還涉及到在職工人的自動離職。在失業的過程中,為了保障失業者的生活,不同國家都出臺了失業保險或者失業補償政策。本文則就這些問題對國外的相關文獻進行梳理,以期待對解決我國的相關問題起到借鑒意義。

一、工人離職:理論解釋與實證分析

從勞動力流動的影響因素角度分析的文獻眾多,Baily(1974)、Aazriadis(1975)等從工人臨時性離職的角度建立模型進行分析,而Jovanovic(1979)則將雇主關于勞動力當前工作匹配的信息引入模型,進而建立永久性離職模型,并將工作稱之為“經歷商品”(experience good)(Nelson,1970),即匹配質量的高低唯一地取決于匹配的形成并且經歷此工作;在模型中假設:(1)工人的勞動生產力的非退化分布存在于不同工作中,而且工人對雇主提供的不同工作表現出不同的生產力水平;(2)雇主能以個人身份與工人建立合同,每個合同都產生了一個支付結構以提供最優匹配是否實現的信號;(3)供求雙方存在關于最優工人匹配信息的不對稱性,只有隨著更多信息的積累才能導致重新的匹配,進而出現最優的結果。通過嚴密的數學推導得到工作任期與離職具有負向相關關系,而且不同行業間的任期與離職率具有較高的結構性依賴。Becker(1962,1975)、Mincer(1962)、Oi(1962)從不同職業會影響工作經驗角度進行了分析,都認為工作培訓與工作的任職期限是一個雙向流動過程,工人擁有相關工作經驗和技能越多,相應的離職損失越大,進而離職的可能性就越小。Borjas & Rosen(1979)、Bartel & Borjas(1981)、Mincrer & Jovanovic(1981)則指出任職期限的長短與工人停留在同一工作上的概率正相關。而Miller(1984)擴展了工資匹配模型,將人們從事不同職業納入分析范圍,從先驗信念與更換工作頻率的角度進行了理論與實證的分析,工人對不同工作的先驗信念不同,因此不同的工作只能通過工人特有的經驗來區別;結合統計理論對工作的最優選擇順序和每個工作的最優持續時間進行分析,指出年輕的工人會選擇風險較大的職業,而年長的工人則會選擇風險較低的工作;并且認為當少量經驗能決定匹配的質量時,勞動流動率會較高;通過面板數據計量實證分析得出:工人社會背景的不同會影響其對工作的先驗信念,進而決定他們換工作的頻率,而且缺乏證據支持每個人一生中只會從事同一種職業的假設。

工人離職是現實經濟中的一種常態,但是理論分析中的就業均衡為研究離職問題提供了一種參考。Moen(1997)通過建立存在摩擦的競爭搜尋模型,對就業均衡問題進行了分析。在完全競爭的勞動力市場中,存在被分割的次級市場,每個次級市場均存在搜尋工人的企業和搜尋空缺職位的工人;此外,一個重要前提是,在進行搜尋之前或者至少在搜尋過程的早期階段,工人就對工資狀況有所了解;同時假設所有具有空缺職位的企業都公開地給出可信的工資水平,并且市場足夠大以至于工人沒有能力申請多于一定比例的空缺職位,因此只能選擇所有空缺當中的一個子集來申請。結論表明,如果企業可以公開其為空缺職位提供的工資水平,可以實現均衡,并且均衡條件下的資源配置是社會最優的。在完全競爭市場下,只有供求雙方的互動,并不存在政策性沖擊對就業匹配的影響,而現實世界中政策法規對于企業行為的制約進而對就業率產生影響。Hopenhayn & Rogerson(1993)建立了一個職位重新分配過程的一般均衡模型,并使用公司層面的動態(firm-level dynamics)研究成果展開定量分析,評估那些有關公司雇傭決策的政策法規對勞動力調整的影響。模型選取對公司取消工作職位(job destruction)行為的征稅政策為研究對象,發現對公司取消工作職位行為的征稅會顯著地降低穩定狀態下的就業率――相當于1年工資的稅額會使就業率大約減少2.5%,更重要的是,平均勞動生產率將因此降低超過2%,這就意味著這些稅收政策會導致較大的福利損失。由此可見,此種征稅方式會制約公司提供職位的數量,以免因削減職位而承擔稅收懲罰。

二、失業的波動:搜尋匹配模型角度的分析

在現實勞動力市場中存在眾多因素會阻礙工人尋找工作,而且失業的過程也會引起諸如產出等的波動,很多學者從不同角度進行分析,但是最主要的研究方法還是搜尋匹配模型,在勞動經濟學領域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傳統意義上的完全競爭市場并不存在搜尋摩擦,資源配置的過程會隨著經濟沖擊的變化而瞬時完成,并不會考慮摩擦性失業的存在所帶來的配置無效率。對于此種非現實性假設,理論界存在兩種解決方式。一種是引入存在空間位置上不同的多個市場,工人在市場間的流動形成了摩擦性失業,其中Lucas & Prescott(1974)假設不在市場間流動的勞動者不處于失業狀態。另一種是以固定價格均衡理論為背景,假設短期內價格固定不變,各個市場不能達到出清狀態。而Diamond(1982)分析的起點則是完全拋開市場這一概念,放棄工人和工作實現匹配所依托的市場機制,而假設存在一個工人與空缺職位之間匹配的搜尋過程。較長時間的搜尋產生的摩擦會影響到有效的勞動產出。但是工人和工作匹配過程的工資水平協商在瞬時完成,進而在工資浮動的情況下,摩擦僅來源于搜尋過程本身。在這些假設條件下,利用穩定狀態均衡框架對勞動力進入勞動市場的激勵有效性進行研究,其中勞動供求雙方協商的工資是均衡失業和職位空缺率的一個函數,通過對工人終生收入的期望折現值與工人的社會邊際產出進行比較可知:只有當兩者相等時才說明激勵是有效率的,但由于搜尋過程存在負外部性,而使得模型結論并不令人滿意。而工資的形成則是供求雙方議價能力的較量。只有在很特殊的情況下,討價還價能力的平衡才可達到一個既能體現搜尋外部性平衡,又能反映產出價值的工資水平。

關于失業波動的影響因素,傳統觀點認為失業波動源于價格和工資調整的滯后性或對于工資和價格水平的錯誤判斷。而Diamond(1984)以價格和工資可以靈活調整、對工資和價格水平判斷正確為出發點,進一步研究搜尋均衡中貨幣供給對于失業波動的影響。他指出,當放棄瓦爾拉斯拍賣人假設而引入交易摩擦時,在沒有價格和工資滯后性,對價格和工資沒有錯誤判斷的前提下,經濟中也會產生失業問題。而Hall(2005)仍然使用帶有粘性工資的搜尋匹配模型進行解釋,但此處的粘性工資并不是簡單的固定不變,而是假設存在勞動力供求雙方由于議價而產生的一個工資范圍集合,只要在這個集合當中的工資都可以實現有效的勞動匹配。當產生經濟沖擊時,工資固定不變并始終保持在議價工資集合內,但是議價工資集合邊界會因為勞動供求雙方所要求的工資界限的變化而發生調整,進而得出結論:工資粘性既不會影響工作匹配的有效形成,也不會導致無效率的工作喪失。工資粘性會影響搜尋過程本身,當產出減少或投入成本上升時,議價工資集合上邊界下移,雇主支付工資而帶來的剩余減少,搜尋勞動工人的激勵會降低,提供的空缺職位隨即減少,失業率上升,但這一變化并不影響勞動供求雙方的匹配效率,即雇主與工人的議價工資結果是一個集合,并非定值,而工資粘性是供求雙方有效互選的一個均衡解。經濟沖擊所帶來的議價工資集合邊界的變化導致了就業波動。在Hall(2005)的理論中,雇主提供的空缺職位數量和失業人數決定了失業率的高低,而Burdett等人(2001)通過建立n個買方和m個賣方的有摩擦的市場匹配模型,描述價格形成過程,研究發現匹配方程不僅依賴于購買者數量和商品出售數量,還決定于這些商品在賣方群體內部的分布情況。進而得到結論:工作的產生并不僅僅決定于失業工人數量和職位空缺數,還取決于這些空缺職位在雇主群體中的分布情況,即空缺職位是集中于少數大型雇主手中,還是分散于多個小型雇主當中??杖甭毼坏募卸仍礁?,失業工人與空缺職位的匹配成功率越高,因為離散度高的職位空缺增加了市場摩擦和搜尋難度。

與單一的搜尋模型不同,Wright(1986)將工作搜尋模型和信號提取模型(signal extraction)結合在一起,進而得到的均衡與不存在信號提取的搜尋模型的均衡不同,表現為實業部門的失業波動是隨機的;同時均衡與標準的信號提取模型的均衡也不同,并表現為搜尋的時間序列相關性。模型指出,失業率服從一個帶系數的二階差分方程,這些系數是隨機沖擊當前期和滯后期的函數。此模型能夠很好地模擬真實商業周期數據的周期性特征,從而展示了由于商業周期的存在而引起的周期性失業。最后,結論認為用以模擬實際商業周期的兩個變量――總價格水平和失業率――短期替代關系并不明顯。

失業率被用來衡量一個國家和社會失業水平的高低,自然失業率是理想的失業率水平,但是自從Friedman(1968)和Phelps(1971)引入自然失業率這一概念以來,經濟學家對自然失業率的相關問題就展開了廣泛的討論。被廣泛認同的觀點是由于搜尋的外部性并未體現在工資率中,市場并不產生有效就業率水平(Mortensen 1982;Hosios 1990; Pissarides 1990)。其中Hosios(1990)利用一個簡單的框架對存在交易摩擦以及勞動匹配的有效性問題進行分析,這個框架包括關于交易協調和價格制定(Diamond-Mortensen-Pissarides)雙邊匹配議價模型,以及應用于傳統自然失業率模型的受限帕累托有效資源分配的一般性條件等。將經典拍賣市場、不完全信息市場和完全信息市場引入到兩個過程進行分析:(1)匹配技術和剩余分享法則來研究傳統市場的均衡分配和價格分布;(2)將受限帕累托有效的條件應用到匹配技術和分享法則中進而來評估市場的均衡。最后他指出,各種支持和反對自然失業率有效的例證并沒有共同的微觀結構,但是總體的均衡特征可以用匹配議價問題的結論來表示。

三、失業保險政策分析

為了保障失業工人的生活,各國都實行了失業保險與失業補償等政策,但是對于這些政策的諸多問題在學術界還存在爭議,西方學者從不同角度闡述了不同觀點。

對于失業保險問題,國外有許多相關文獻進行了研究,Baily(1977)、Shavell &Weiss(1979)分別建立失業保險模型和搜尋模型對最優保險數量以及最優的保險支付時間等問題進行了探討;Hamermesh(1982)、Easley,Kiefer& Possen(1985)等從失業保險政策、失業保險水平角度對勞動力流動性、社會福利的角度進行了分析。后來的一些學者也對這些問題進行了分析,但是在分析方法的采用上都更為先進。

Hansen & Imrohoroglu(1992)運用動態一般均衡模型,在經濟中存在外生勞動沖擊并且勞動者自己不能通過私人借貸或個人投保獲得保險的情況下,得到以下結論:如果不存在道德風險,勞動力市場可達到最優的替代率水平(replacement ratio),且社會福利實現最大化;而存在道德風險的情況下,替代率則不能達到最優值,不存在失業保險所帶來的社會福利大于存在失業保險時的社會福利水平。原因在于:首先,失業保險可以幫助勞動者克服流動性限制帶來的收入損失,從而勞動者能實現更有效的平滑消費;其次,失業保險為閑暇提供資金支持,當道德風險存在時,勞動者接受雇傭勞動的激勵就會減少;最后,資助失業保險的稅收收入將會扭曲社會分配,從而減少社會福利。通過理論的推導與現實的對比可以使用美國經濟實際替代率的情況下,失業保險政策在模型中是最優的,這意味著美國的失業保險政策是有效的。在1979年和1989年的歐洲失業中,長期失業在所有失業中所占的比例分別約為50%和33%,這說明歐洲國家中長期失業率不斷增長,而同時期的美國一直保持著較低的失業率水平。對于歐洲失業率普遍增長現象,很多學者從不同角度進行了研究。其中Blanchard & Summers(1986)以及Lindbeck & Snower(1988)從“局內人―局外人”角度進行分析。Bentolila & Bertola(1990)指出就業和失業的較高成本是高失業率的原因,而Malinvaud(1994)則認為歐洲較高的失業率原因在于市場資本的短缺,分析主要側重勞動力需求角度,而Ljungqvist & Sargent(1998)則從失業保險對勞動力供給的影響角度進行闡述。他們通過建立一般均衡模型,將失業的原因歸咎于良好的失業保險制度以及較弱的應對失業沖擊的能力。如果沒有較大的經濟沖擊,失業工人會得到較高的失業補償,而且能夠順利回到與先前無差別的工作中。但遇到較大沖擊時,工作的平均質量下降,較高的失業保險將阻礙失業工人迅速接受新的工作,即社會福利的存在而導致長期失業。工人失業后,擁有的技術水平逐步降低,即使失業前工資相同,但不同失業工人技術水平衰退的概率具有很大異質性,即使領取相同的失業補償,技術喪失較大的工人會選擇相對較高的單位剩余技術的保留工資以及較低的尋找工作的積極性,這就解釋了技術喪失程度高的工人會有較高的長期失業發生率。Stephen Nickell & Richard Layard(1999)對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OECD)國家的研究中發現,延長的失業保險受益期降低了人們尋找工作的動力,從而導致失業期的延長。而Rafael Lalive(2007)對奧地利的實證研究也表明,失業保險受益期的延長并不能對尋找工作有強烈的影響;雖然受益期的延長不影響失業后新工作的質量,但確實能減少工人尋找到固定工作的數量。

失業保險受益期的長短能夠影響到勞動力市場的失業水平,同樣失業補償數量的變化對失業率以及社會福利水平也會產生影響,現實生活中失業補償大多表現出增長趨勢,而很少降低。按照傳統的搜尋理論模型角度出發,將工資分布外生給定,得到失業補償的增加會降低失業工人的搜尋成本,進而導致工人保留工資的提高以及搜尋周期延長的結論。但James & Axell(1984)假設工資分布內生非退化,通過建立一個序貫搜尋模型對失業補償水平提高影響失業率以及社會福利水平進行比較靜態分析,認為失業保險增長的影響要取決于生產力指數,即給予那些認為休閑具有較低價值的工人較高的失業補償,能夠降低均衡失業率水平;通過將工人分配給那些具有較高產出水平的企業,失業補償金的提高能夠增加工人的福利水平。

失業保險受益期長短對失業工人的再次就業會產生影響,剛開始享受失業保險和享受失業保險即將結束這兩個不同時間點,對他們就業的影響是不同的。Feldstein(2005)指出,當失業工人享受失業保險即將結束時,這會對失業工人的再就業產生一種激勵,但失業保險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失業工人的再就業。Card等人(2007)以奧地利勞動力市場為樣本,研究發現不同的衡量失業期長度的方法對于失業人口退出率的增長程度是有很大影響的?,F存文獻中對于失業期的衡量有三種方式:失業保險償付時間、在失業系統停留的時間和再就業開始的時間。如果用重新找到工作的時間而不是用退出失業系統的時間作為衡量失業期的終點,那么失業人口退出率在失業保險到期日的猛增現象將得到緩解。他們進一步指出,隨著失業保險到期日的臨近,再就業風險的增加要遠小于退出失業系統風險的增加,因為很多失業工人在選擇退出失業系統之后,并未以積極的態度選擇再就業,而僅僅是為了摘去失業者的帽子。

失業保險通過影響勞動力的就業進而能夠間接地影響社會產出,那么理論上必然會存在一個最優的失業保險水平,使得社會總產出達到最大。Acemoglu & Shimer(1999)通過風險厭惡條件下的搜尋均衡模型,對產出最大化的有效失業保險水平進行了分析。他們首先分析了風險厭惡會導致工人尋求低工資低風險的工作。而失業保險卻鼓勵工人追求高工資高失業風險的工作。因此失業保險會增加工資報酬,降低就業率。若工人是風險中性的,即使沒有失業保險,產出也能達到最大化;而風險厭惡的工人需要一定水平的失業保險才能讓經濟達到產出最大化。現存文獻都將失業保險解釋為搜尋過程中的一種補貼,而Acemoglu & Shimer(1999)則認為,失業保險并不是補貼搜尋成本而是消除了由于未被保險的風險帶來的扭曲。失業保險促使企業進行更多的資本性投資,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產出的增加。這進一步證明存在一個合適的失業保險水平,使得經濟的產出能達到其最大水平。

Diamond(1981)在考慮勞動力流動性成本的前提下,印證了社會失業保險對社會福利水平的提升作用,并同時指出工人也因此對工作質量的選擇更加挑剔。模型中假設工人尋找工作存在流動性成本,而只有當工人對工作的預期收益大于此流動性成本時,工人才愿意選擇工作。同時,工人得到不同流動性成本工作的比率取決于其他工人拒絕相關工作的情況,因此,這一外部性的存在就意味著搜尋均衡是無效率的。當引入失業補償,福利水平將得到提高,并存在最優失業補償水平,實現產出最大化。

總之,失業保險的存在就如同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失業保險的存在是社會福利水平提高的表現;另一方面,失業保險又扭曲了失業人口再就業的激勵,為再就業的實現帶來了成本。而如何在兩者間進行權衡,并給出有效的失業保險水平,實現產出水平和社會福利的最大化,則是進一步研究的方向。

四、結論與啟示

我們從工人的離職、工人尋求工作以及失業保險等幾個角度對失業的相關文獻進行了分析,不同學者之間對同一問題應用不同的方法可能會產生相反的結論,以下部分對以上三個問題的主要結論進行簡單總結,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有選擇性的借鑒。

工人離職是失業的一種形式。Jovanovic(1979)建立永久性離職模型得到:工作任期與離職具有負向相關關系,而且不同行業間的任期與離職率具有較高的結構性依賴。Becker(1962,1975)、Mincer(1962)、Oi(1962)、Miller(1984)指出,工人擁有相關工作經驗和技能越多,相應的離職損失越大,進而離職的可能性就越小。Miller(1984)在工資匹配模型的基礎上進行擴展,認為不同工人的社會背景的不同會影響他們對工作的先驗信念進而影響到他們換工作的頻率。Moen(1997)通過帶有摩擦的競爭搜尋模型發現:如果企業公開工資水平,可以實現勞動力市場的均衡。最后,Hopenhayn & Rogerson(1993)通過建立職位重新分配的一般均衡模型,認為發現對公司取消工作職位行為的征稅會顯著地降低穩定狀態下的就業率。通過這些文獻的理論與實證分析,可以為企業在制定相關政策時提供借鑒。

失業工人或者新進入到市場的勞動力會通過各種方式尋找工作,在勞動經濟學領域的經濟學家通常會使用搜尋匹配模型對這一過程的諸多問題進行分析。在勞動力與工作之間相互匹配的過程中會產生搜尋摩擦,這一過程必然會產生效率的損失。Diamond(1982)利用搜尋模型進行分析得到:工人終生收入的期望折現值與工人的社會邊際產出相等時,勞動力進入勞動市場的的激勵才會有效,但由于搜尋過程中的負外部性,使得模型的結論與現實有所偏離。Hall(2005)利用帶有粘性工資的搜尋匹配模型解釋得到:經濟沖擊所帶來的議價工資集合邊界的變化導致了就業波動。Burdett等人(2001)認為,工作的產生并不僅僅決定于失業工人數量和職位空缺數,還取決于這些空缺職位在雇主群體中的分布情況。Wright(1986)通過將工作搜尋模型和信號提取模型相結合而指出:商業周期的存在引起了周期性失業。Mortensen(1982)、Hosios(1990)、Pissarides (1990)等對失業率的有效性問題進行了分析,一致認為:由于搜尋的外部性并未體現在工資率中,市場并不產生有效就業率水平。這些學者的分析結論,為我們提供了以下啟示:為了減少工人和工作搜尋過程中摩擦所產生的負外部性,最主要的一個方式就是降低搜尋過程中獲得信息的成本,具體可以利用發達的網絡進行信息的傳播,進而減少工人搜尋工作以及企業雇傭工人之間的成本。

國家會為失業的工人提供失業保險以及失業補償,進而保證失業工人的正常生活,但是對于失業保險政策的實施會產生怎樣的影響,在理論界還存在諸多的爭議。Hansen & Imrohoroglu(1992)指出,如果不存在道德風險,勞動力市場可達到最優的替代率水平,且社會福利實現最大化;而存在道德風險的情況下,替代率則不能達到最優值,不存在失業保險所帶來的社會福利大于存在失業保險時的社會福利水平。Ljungqvist & Sargent(1998)從失業保險對勞動力供給分析,認為良好的失業保險制度以及較弱的應對失業沖擊的能力是引起失業的主要原因。Stephen Nickell & Richard Layard(1999)對OECD國家研究后,認為延長的失業保險受益期限能夠導致失業期的延長,而Rafael Lalive(2007)對奧地利的研究反駁了這一觀點。James & Axell(1984)通過研究認為,給予那些認為休閑具有較低價值的工人較高的失業補償,不僅能夠降低均衡失業率水平,而且如果將工人分配給那些具有較高產出水平的企業,失業補償金的提高能夠增加工人的福利水平。Card等人(2007)以奧地利勞動力市場為樣本進行研究,發現不同的衡量失業期長度的方法對于失業人口退出率的增長程度是有很大影響的;失業保險政策的實施也會影響社會產出水平。Acemoglu & Shimer(1999)認為失業保險促使企業進行更多的資本性投資,可在一定程度上刺激產出的增加;Diamond(1981)認為,引入失業補償后,福利水平將得到提高并存在最優失業補償水平,能夠實現產出最大化。同樣通過這些分析并結合我國實際得到幾點啟示:(1)在不存道德風險時,社會福利可以達到最大化,而道德風險存在的根本原因還是在于信息的不對稱,因此關鍵的問題還是要降低信息成本,建立各種信息服務平臺為工人和企業提供更多的機會,促進供求雙方的交流;(2)通過建立一個有效的甄別機制,進而對工人是否認為閑暇是具有較高的價值,從而針對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保險政策,進而提高工人的福利水平以及企業的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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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Review on Labor Separation, Unemployment Fluctuation and Unemployment Insurance

Zhang Guanghui, Yu Bo, Liu Yaming

(Economics Research Academy,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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