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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內部安全管理條例范文1
關鍵詞 地鐵 工程施工 安全管理
深圳地鐵一期工程是深圳市第一個國家重點工程,工程分為一號線東段和四號線南段,正線全長21.22km,共有20個車站,1個輔助車輛段,2個主變電站和1個控制中心大樓。1998年12月28日工,2001年3月全線正式動工,經過近4年的工程建設和設備安裝調試,于2004年12月28日投入試運營。在整個工程建設和設備安裝調試過程中,沒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沒有施工之外的斷氣、斷電、斷水和交通堵塞等方面的事故;每年有23個工地(標段)獲市文明施工工地或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雙優工地。本文結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重點針對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中的安全責任,介紹深圳地鐵一期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概況。
1 推行安全目標管理
深圳地鐵工程建設一直推行安全目標管理,建立施工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包括考核指標體系和考核制度,使各方責任變得更加明確、具體。總的目標是:杜絕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努力降低事故次數、傷亡人數和經濟損失。對于每個承包商,則在合同條款中規定8個分目標,其中包括不發生因工死亡事故,年傷率不大于5×10-4,以及安全生產檢查綜合得分在75分及以上,文明施工得分在80分以上。對于建設單位,必須杜絕由于沒有履行或履行不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6項責任而導致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事實證明,推行安全目標管理,建立控制指標體系的作用與價值。深圳地鐵一期工程取得了“杜絕重大安全事故發生,事故次數、傷亡人數和經濟損失逐年降低,2004年實現了零死亡”的好成績。
2 健全機構、明確責任
《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項目發包的規定,以及《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是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應負起的法定職責。建設單位對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實行綜合監督管理,協調整個工程的施工安全、消防、防汛和防災、抗災等工作,在內部則明確了有關部門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中的分項職責。建設單位在2001年設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部,代表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實施統一協調、管理,其主要工作對象是監理單位,對監理履行監理合同的安全監理行為實行“監督、檢查、督促、建議、咨詢”等,通過監理單位直接對承包商實行“審核、督促、檢查”;同時對承包商施工現場的抽檢巡查,作為監督、評估監理行為及其效果的途徑、手段和方法。
3 明確合同條款,選好承包商
建設單位的重要責任是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從事地鐵工程建設活動,并在承包合同中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職責。這是《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建設單位的要求,也是保證地鐵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基礎。建設單位在招標階段應將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招標文件,對安全生產職責規定具體、全面。經過嚴格的招標,進入深圳地鐵建設的承包商都具有與工程規模相應的資質,絕大多數具有一級資質。在施工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規定施工承包商對所承包及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現場安全全面負責。同時在招標合同中要求投標單位提交項目主要管理、技術和安全人員到位履約保證金,對違反合同規定,人員配備不到位或隨意更換人員的,按比例扣罰保證金。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監理條例》,明確要求監理單位必須把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納入監理內容,與進度、投資和質量控制同步實施,通過監理合同委托監理單位對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實行具體的、直接的全面監督管理和控制,規定其“審核、督促、檢查”的安全監理職責。
4 保證建設工程安全費用的投入
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是實現施工安全的根本所在,也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賦予建設單位的責任。
深圳地鐵一期工程的安全費用包括4個部分:施工單位標書中列明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建設單位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費和根據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增支的臨時文明施工費。
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實施前,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一般不單列。在條例實施后,并根據市建設局有關通知,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按標段工程總價的12%在標書中單列。
同時,建設單位為工程投了“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要求施工單位為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保證了一期工程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能夠得到有效、及時的補償。
經市地鐵建設指揮部同意,單獨列支了569萬元,作為建設單位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費用,直接用于工程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如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施工獎勵。
此外,對承包單位在投標階段不可預見的情況,視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對承包單位的文明施工增加適當費用。
為確保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專項專用,建設單位規定由安全監督檢查部門對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措施費進行支付前審核。
5 重視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建(構)筑物安全
深圳地鐵一期工程線路全都處于市區內,地下管線、周邊建(構)筑物復雜。因此,必須重視施工與地下管線、周邊建(構)筑物的相互影響。一是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原始資料,包括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這是施工單位所需的基礎資料;二是施工單位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控制沉降,避免對地下管線、毗鄰建(構)筑物等造成損害。三是加強監控量測。除施工單位的基坑、隧道監控量測外,建設單位委托了兩個具有國家資質的單位進行全線工程施工過程環境的第3方監測。
6 開展風險辨識,確定“五防”重點
地鐵建設工程具有工期緊、參建單位多、施工工法多、作業環境艱苦、地質和周邊建(構)筑物復雜、技術要求高和危險大等特點,施工涉及安全問題很多,各種安全隱患也是層出不窮。為此必須抓住重點難點,這是安全防范的關鍵,也是現代安全管理抓住事故預防工作關鍵性矛盾和問題的要求。深圳地鐵重視安全系統工程的應用,開展安全風險預評估,始終將工程安全風險預防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全過程。針對建設工程的共性和地鐵工程的特殊性,確定防坍塌、防觸電、防墜落、防軌行區事故、防火災等“五防”作為安全工作的重點。
由于地鐵建設涉及隧道施工和大量(深)基坑施工,坍塌事故是地鐵建設施工最主要的危險源,容易造成施工人員的重大傷亡,導致周邊環境出現重大隱患,地面或建筑物、構筑物沉降,對各類市政基礎設施安全運行構成重大隱患。
施工臨時用電安全是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的重點工作之一,地鐵建設施工也不例外。除了具有一般建筑施工臨時用電安全的共性外,整個線路內35kV和接觸網供電后,涉及的單位多,安全管理難度更大,必須保證作業人員安全進入帶電區域及在帶電區域內作業的安全。
在地鐵軌道鋪軌過程中或完成后,工程車和列車上線熱滑、聯調,都經過多個車站、區間,在這些車站、區間也有其他單位的工程施工、設備安裝等作業,因此如果統一協調、綜合管理不到位,則容易發生行車事故。
7 審大技術方案
對于重大技術方案和特殊部位、關鍵節點施工方案,由建設單位技術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審查。在一期工程中,建設單位與有關單位一道攻克了一系列技術難題和施工難關,采取新工藝、新技術、新方法,取得了許多重大的技術成果,創造了9項中國企業新記錄。如完成了國貿—老街區間的百貨廣場大廈樁基托換,最大單軸承載力達1890t,為世界之最;在不中斷運營條件下,完成了繁忙鐵路干線下的樁基托換施工,國內在繁忙高架橋下的樁基托換,均為國內首創;在國貿—老街—大劇院站區段采用重疊隧道技術,建成了國內規模最大、全長1055m的地鐵重疊隧道。
在每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代表參與監理組織的施工組織設計審查會,嚴格審查施工承包商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安全設計、安全事故預防、監控措施及方案,以及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8 開展施工安全監督檢查與考核評比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在工程承包合同的安全生產條款中明確了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負責,要求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加強現場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鐵路內部安全管理條例范文2
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第二章 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瘜W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B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
第四章 經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 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三)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 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并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范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并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筑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 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 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鐵路、航空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登記
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第七十三條 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有關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記錄生產、儲存、使用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的;
(二)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或者保存銷售記錄和相關材料的時間少于1年的;
(五)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四)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違反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的限制性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五)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或者未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四)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三)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九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水路運輸企業未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二)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
(三)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并經其同意的;
(四)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七條 監控化學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危險化學品容器屬于特種設備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有關對外貿易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九十九條 公眾發現、撿拾的無主危險化學品,由公安機關接收。公安機關接收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沒收的危險化學品,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交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其認定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理,或者交由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國家財政負擔。
第一百條 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對該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毒理特性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需要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應當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鐵路內部安全管理條例范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
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許可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失職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依法拍賣其財產,用于賠償。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監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進口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審批、許可并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并公布審批、許可的期限和程序。
鐵路內部安全管理條例范文4
關鍵詞:防城港;集中區域;定性;風險評估
一、引言
防城港地處北部灣北岸,是中國大陸沿海最西南的深水港,其東部為企沙半島,西部為白龍尾半島,灣口向南敞開,中間被漁澫半島分為東西兩個海灣。其地理坐標約為東經108°20′36″,北緯21°34′21″,東西兩灣水域寬闊,納潮量大,地形隱蔽,港池、航道淤積少。防城港漁澫港區位于防城灣內的漁澫半島西南端,防城港現有的公用泊位、深水泊位及大型專業化泊位絕大部分集中在此,由防城港務集團有限公司經營。漁澫港區現已發展成為裝卸各種散貨、件雜貨、集裝箱、石油化工產品及其倉儲、中轉、聯運的綜合性港區,2020年,漁澫港區危險貨物作業總量為4,696,782t,作業箱量為4,738個。為提高防城港漁澫港區危險貨物集中區域安全運營水平,使防城港漁澫港區危險貨物集中區域在生產運行期內的安全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程度內,并得到持續、穩定、良性的發展,依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港口危險貨物儲罐安全管理的意見》(交辦水〔2017〕34號)要求,“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每五年要組織專業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港口儲罐區等危險貨物作業集中區域開展一次安全風險和應急能力評估,通過區域定量風險計算,確定安全容量,實施總量控制,并在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時嚴格把關。區域風險評估結果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抄送安送安監、消防、規劃等相關管理部門”的要求,對防城港漁澫港區危險貨物集中區域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二、危險貨物集中區域
1.地理位置廣西壯族自治區是華南經濟圈與西南經濟圈、港澳臺經濟圈與內陸經濟圈以及東南亞經濟圈的結合部,是西南出海的大通道,是溝通中國與東盟的重要橋梁,是廣東省等沿海發達地區通往云南、貴州和四川等大西南省區的必經之地,也是大西南地區唯一具有水運出??诘氖^。防城港市東與欽州市相鄰,南瀕北部灣,西與越南交界,北與上思、寧明縣相鄰。防城港是我國20個主要樞紐港之一,全市陸地邊界103km,大陸海岸線210.54km。漁澫港區由第一作業區至第六作業區、以及馬鞍嶺作業區組成。港區規劃岸線26,992.6m,其中深水岸線21,651.6m;布置84個100~200,000t級生產性泊位,其中深水泊位73個;陸域面積2,691.2hm2;年貨物通過能力23,768萬t、年旅客通過能力260萬人次。2.自然條件防城港屬于亞熱帶氣候,季風氣候明顯,冬無嚴寒、夏無酷暑,高溫多雨干濕分明。防城港氣溫具有明顯的年度變化周期,每年1~7月氣溫逐月上升,以7月溫度最高,8月至翌年1月各地氣溫逐月下降,以1月溫度最低,該地區降水主要集中在5~9月份。該港區屬季節性地區,冬季多偏北風,夏季多偏南風,春秋季節是南北風向轉換季節。霧在一年四季均有出現,多發生在冬春兩季,夏季霧出現機率最小。該地區災害性天氣主要為臺風,暴風,強冷空氣。該港潮流類型以全日潮流為主,僅在小潮期間出現不正規半日潮流,潮流在海流中占主導地位,攔門沙以外開闊海域潮流具回轉流性質,主流線與潮波傳播方向一致,流速小。防城灣位于欽州背斜東南翼,為一單斜構造,構造線呈NNE-SSW走向,皺褶和斷裂不發育。暗埠江以東為滯留系黃褐色砂巖,灰綠色千枚狀頁巖,微變質頁巖夾砂巖薄層。暗埠江以西為侏羅系底層,下部為礫巖,上部為紫紅色砂巖、頁巖。在低洼地、海灘為第四系淤泥、粘土、砂和卵石覆蓋。3.集疏運條件(1)交通運輸條件欽防高速公路貫穿全境,直達港口,與西南出海大通道相連,是西南地區最便捷的出海大通道。欽州至崇左高速公路也經過防城港市上思境內。境內有南防鐵路,鐵路經南防線、欽北線、黎欽線、南昆鐵路、湘桂鐵路等與全國鐵路相聯。港口現有碼頭泊位36個,其中萬噸級以上深水泊位22個,擁有20萬t級礦石碼頭和西部地區唯一的專業集裝箱碼頭等一批現代化大型港口設施設備,可建萬噸級以上泊位200多個,設計年吞吐能力達10億t。(2)防城港航道與錨地概況防城港是一個天然的避風港灣,整個海灣由南北走向的小島漁漫島分割成沿防城江主流深槽的西灣和沿暗埠江深槽的東灣。防城港域規劃以下8個港外錨地和1個港內錨地,面積509.9km2。
三、危險貨物集中區域辨識與分析
1.危險貨物品種及數量分析危險貨物集中區域涉及危險貨物主要為柴油、汽油、燃料油、甲醇、乙醇、濃硫酸、液堿、磷酸、瀝青等。防城港危險貨物集中區域內柴油保守儲量為70,000t,汽油保守儲量為80,000t,燃料油保守儲量為10,000t,硫酸保守儲量為95,000t,液堿保守儲量為75,000t,甲醇保守儲量為12,000t,乙醇保守儲量為6,000t,磷酸保守儲量為20,000t,瀝青保守儲量為15,000t。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及《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對危險貨物集中區域各企業的易制毒化學品進行辨識,結果表明,集中區域涉及易制毒化學品為硫酸。2.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辨識分析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是指參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標準辨識確定,港口區域內儲存危險貨物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陡劭谖kU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交水發〔2013〕274號)明確規定,“港口經營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港口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港口重大危險源按照其危險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北緢蟾娓鶕摲旨壏椒ǎM行危險貨物集中區域重大危險源分級。防城港漁萬港區危險貨物集中區域分3個部分,在第1集中區域內,存在2個重大危險源,分別為匯通物流的12罐區和13罐區,經評估計算,12罐區和13罐區均為一級重大危險源。第2集中區域內儲存貨物主要為磷酸、硫酸、液堿和瀝青,均不屬于重大危險源辨識范圍的危險化學品,因此該區域不存在重大危險源。第3集中區域內,存在石油化工的1-6#罐組構成的罐區1個重大危險源,經計算,石油化工罐區屬于三級重大危險源。3.自然環境危險有害因素分析風是影響船舶靠離泊作業安全的主要因素,船舶靠離泊受風的影響較大。由于強烈大氣擾動,如熱帶氣旋(臺風、颶風)、溫帶氣旋(寒潮)形成的風暴潮可引起的海面異常升降,會給海港帶來災難性影響。地震除了對港區碼頭建筑物、地面造成破壞,對相關設施如交通、通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造成破壞外,對港區碼頭生產裝置、設備、輸送管道有極大的破壞作用。地基沉降對碼頭、儲罐區的建(構)筑物、儲罐、介質輸送設備和管線破壞性極大,可以使裝卸設備、儲存設備傾斜、介質輸送管道斷裂,造成可燃液體泄漏起火,以致釀成重大事故。濃霧將對船舶航行、靠離碼頭產生不利影響,特別是小型船舶,遇霧或雨等視線不良的天氣時,極易誤入碼頭作業區而與其它船舶發生事故。4.作業過程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1)靠離泊作業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分析船舶靠離泊安全是碼頭安全運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船舶在靠、離泊和系泊過程中,會對碼頭產生撞擊、擠靠、摩擦等作用。因船舶靠離泊不當或操作不當,或配合失誤,或因水文氣象條件不良等原因,造成船舶與船舶、船舶與碼頭相撞,對碼頭、船體以及碼頭面、裝卸設備與設施產生影響,使船舶和碼頭遭受損壞。(2)危險貨物裝卸、儲運過程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區域內以裝卸、儲運液化烴、油品和液體化工品為主,它們大多具有易燃、易爆、易揮發、易擴散、流淌、易產生靜電、易受熱膨脹等特性。當滿足引發火災爆炸事故三要素等必要條件時,會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液化氣體管線、氮氣儲罐和管線等屬于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超壓使用、強度降低、外力破壞是發生物理爆炸的主要原因。液化氣體管線的金屬材質受到內部介質和外部鹽霧、水汽腐蝕的影響,在內外表面形成不均勻的凹坑,嚴重時腐蝕穿孔,引起危險貨物泄漏;此外,電化學腐蝕會影響儲罐和容器的結構強度,不但縮短其使用壽命,還會因強度降低引起物理爆炸。還可能會導致中毒窒息、化學灼傷(灼燙)、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觸電、高處墜落等事故。
四、定性風險評估
1.集中區域地理位置及周邊環境安全評估集中區域內的碼頭、儲罐區與相鄰居民區保持了符合國家標準規范要求的安全距離,但若碼頭、儲罐區發生火災爆炸或危險貨物泄漏,可能會影響到居民區。反之,若居民區發生火災,或燃放鞭炮,也可能引發碼頭、儲罐區的火災、爆炸事故。集中區域內的碼頭、儲罐區與相鄰道路保持了符合國家標準規范要求的安全距離,但當碼頭、儲罐區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可能影響到相鄰道路上行駛的車輛或過往行人。反之,道路上行駛的車輛或過往行人不安全行為,如抽煙、燃放爆竹或車輛發生撞擊事故,可能會威脅到相鄰碼頭、儲罐區的安全。集中區域內的碼頭??康拇?、儲罐區在裝卸、儲存、輸運危險貨物過程中,一旦發生運送危險貨物的船舶或儲存在儲罐區中的液體化工品等危險貨物泄漏事故,可能會流入港口海域,輕則對港口海域造成污染,重則可引發火災爆炸事故或人畜中毒事故。若運輸危險貨物的船舶在靠、離泊過程中發生船舶起火,則可能引發碼頭的火災、爆炸事故。2.集中區域總體布局安全評估集中區域內的碼頭、儲罐區之間,雖保持了一定的防火距離,但若碼頭或儲罐區發生火災爆炸,則可引發多米諾效應,使相鄰的碼頭或儲罐區相繼起火爆炸,從而使火災爆炸事故進一步擴大。危險貨物集中區域總體布局合理,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危險貨物集中區域中匯通公司的庫區、牛頭油庫、0#泊位102#堆場和103#堆場等危貨庫區在地理位置、布局、罐區設置、防火距離等方面符合《海港總體設計規范》(JTS165-2013)、《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14)等國家標準規范要求,布局合理。牛頭油碼頭、漁澫港區0#泊位和漁澫港區東灣液體化工碼頭等碼頭區域總平面布置基本符合《海港總體設計規范》(JTS165-2013)、《油氣化工碼頭設計防火規范》(JTS158-2019)、《石油化工金屬管道布置設計規范》(SH3012-2011)及《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等標準規范的有關要求。3.集中區域集疏運條件安全評估評估認為防城港漁澫港區危險貨物集中區域的水路、公路、管道以及鐵路設置能夠滿足危險貨物作業企業的進出港及港區道路集疏運的生產作業需要。但是,隨著港區內貨物的集疏運量的增長,港區道路上的車輛也會相應增長,加之社會車輛的增多,導致車輛行進緩慢甚至堵塞,此時,一旦港內危險貨物作業企業發生事故,救援車輛無法進入現場施救,會造成事故波及范圍擴大,增加救援難度。如果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道路擁堵的時候發生泄漏、火災、爆炸事故,會對周邊的社會車輛造成嚴重破壞,導致傷亡人員增加。
五、總結
鐵路內部安全管理條例范文5
這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總結2011年國資監管和國企改革發展工作,表彰“服務提升年”活動中涌現出來的先進集體、先進班組和先進個人,部署2012年工作任務。市委、市政府對國資監管和國企改革發展工作高度重視,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同志一到任就對部分國有企業進行了實地調研,充分肯定了國資監管和國企改革發展所取得的成績,對下步工作提出了殷切希望。市委常委徐東升同志一接手分管工作就立即聽取了情況匯報,詳細了解了國資監管機構和國有企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并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今天還要作重要講話,我們一定要認真學習領會,切實抓好貫徹落實。下面,我講兩個方面問題。
一、2011年全市國資監管和國企改革發展工作回顧
2011年,全市國資監管和國企改革發展工作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目標,以轉方式、調結構為主線,加大了國企改革重組力度,著力推進了體制機制創新,國有企業經濟運行質量顯著提升,為我市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截止12月底,全市共有國有企業81戶(其中:市屬41戶,縣級40戶),資產總額398.3億元,實現營業收入127億元,同比分別增長0.6%和15.6%。13戶市管企業資產總額194.6億元,實現營業收入38.8億元,同比分別增長6.3%和29.3%;盈利企業實現利潤2.48億元。
(一)深入開展“服務提升年”活動,引領了國有企業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顒幼?010年4月啟動以來,歷時2年,主要分為兩個階段:即2010年的制定實施方案、組織宣傳培訓、營造活動氛圍、開展典型示范的打基礎階段;以及2011年的現場會調度、人大檢查、“國企服務進社區”、總結驗收的提級升檔階段。整個活動組織嚴密、措施到位、內容豐富、效果明顯,以實實在在的行動和真情付出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好評?;顒訕s獲了市級優秀工作成果。剛才,對5個明星單位、8個先進單位、23個先進班組和60名先進個人代表進行了表彰頒獎,在此,我代表市國資委向獲得表彰的單位、班組和個人表示衷心感謝和熱烈祝賀!
一是在服務民生中進一步叫響了國有企業的服務品牌。兩個熱電集團積極實施的既有居住熱計量改造工程,自2010年以來累計投資3.15億元,改造舊樓面積260多萬平方米,受益用戶達到了2.6萬戶。水務集團投資近5億元實施了米威引水三期工程,在苘山建設了一座日供水10萬方的現代化水廠,有效地保障了城市供水。國資集團實施的文峰二街拆遷改造工程,幫助274戶回遷居民實現了安居夢想。港華燃氣有限公司投資6300多萬元建成了文登開發區12公里和榮成北外環至港西52公里次高壓線工程,滿足了文登、榮成民用及工商業的用氣需求。電力辦籌資1.28億元參與華能電廠三期工程建設,為我市工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等等。特別是在2011年“國企服務進社區”活動中,市管公益性企業先后深入市區12個街道辦事處、150多個居委會,與百姓進行了面對面的座談,共發放“市管國有企業便民服務110”卡19.6萬份,征集群眾反映問題17類255件,現已解決130件,還有125件正在解決之中,以實實在在的行動和付出,贏得了百姓的贊譽,進一步創樹了國有企業良好的服務形象。
二是服務社會的能力得到了進一步增強。水務集團城區供水面積、供水量、日污水處理量比05年同比分別增長了57%、44%和98.5%。公交集團擁有營運線路53條,年運送乘客1.1億人次,比05年同比分別增長了39.5%和55%。兩個熱電集團2011年共實現發電量11.3億度,供汽282萬噸,民用供暖收費面積達到1010萬平方米,比05年增長了59%。港集團艱苦創業、穩步推進,僅用兩年時間就實現了港口吞吐量從2000萬噸到3000萬噸的邁進,進一步強化了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北洋集團自主研發的油氣長距離輸送管道及設施安全感知系統產業化,以及高端專用打印掃描和相關技術集成產品產業化項目,同時入選省第二批戰略新興產業項目,不斷增強了企業的發展后勁。鐵路局日發送旅客能力達到了5200人,客運量由05年的133萬人次增加到了300萬人次,成為全國辦理鐵路業務最齊全、客運量最大的地方鐵路。民航局不斷加大航班營銷推介力度,開通國內外航線13條,實現旅客吞吐量93萬人次,貨物吞吐量4500噸,同比分別增長13%和19%,服務規模和服務質量均得到了全面提升。
三是服務社會的效能得到了廣泛認可。通過“國企服務進社區”活動的開展,廣大國企干部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廣泛開展調查研究,認真傾聽群眾呼聲,及時解決群眾困難,黨的宗旨意識得到了進一步增強,工作作風得到了進一步改進,受到了廣大市民的廣泛好評。尤其值得肯定的是,服務理念在實踐中得到了不斷創新,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服務品牌。比如熱電集團的“誠信熱電、溫暖萬家”;水務集團的“誠信水務、情潤萬家”;煤氣總公司的“責任港華、心系萬家”;民航局的“親情空港、傾情”;鐵路局的“紅旗列車”;港集團的“六心服務”;城建集團的“三化管理”,公交集團的“綠色公交”;東山賓館的“以客為尊”等等。通過服務標準品牌化,進一步提高了員工的服務技能和職業素養,提升了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在2011年度市社情民意調查活動中,水務等5戶公益性企業的社會滿意度為94.7%,比活動開展前高出3.01個百分點,受到了百姓的廣泛好評。通過“服務提升年”活動的開展,市管企業的社會信譽度和市民滿意度顯著提升,實現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雙贏的局面。
(二)積極推進改革重組,進一步優化了國有經濟布局。一是完成了船廠與中航北京公司的戰略重組,共引進資金3億元。2011年,中航船廠在面臨造船行業進入“寒冬”期的嚴峻形勢下,充分依靠和發揮戰略重組后的市場、資金等優勢,新簽造船合同16艘、造船完工28萬載重噸、實現銷售收入28億元,各項指標均有較大增幅,企業煥發出了新的生機活力。二是加大了港集團內部股權的調整力度。通過收購、受讓、劃轉等方式,進一步優化了股權結構和資源配置。集團領導層瞄準目標、自我加壓,在2011年完成港口吞吐量3002萬噸、實現營業收入7.96億元、實現利潤2092萬元的基礎上,今年又確立了港口吞吐量達到3500萬噸,業務總收入實現13億元的目標,不斷加快了企業的發展節奏。三是調整優化了北洋集團的股權結構,以1.1億元資金收購了華融、信達兩個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北洋集團60.02%的股份,國資委對北洋集團的持股比例由38.54%上升到了98.56%,股權增值4.9億元。在公司股權結構調整落實后,我們聘任中科院等兩名業內權威專家擔任公司外部董事,進一步提升了董事會工作水平。2011年,實現銷售收入8.17億元,利潤1.66億元,同比分別增長25.3%和8.2%。四是加大了對市管企業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推進力度。出臺了《關于市管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指導意見》,指導企業制訂了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工作規范,使“兩會一層”治理工作實現了制度化、規范化。在對熱電、公交等三戶新改建企業的集團組織架構建設、管控制度建設督導落實的基礎上,推進了城建開發的公司制改革,組建了城建集團有限公司。
(三)不斷完善業績考核體系,進一步增強了國有企業的激勵約束機制。一是加大了對市屬企業年終財務決算審計力度。會同審計部門聘請中介機構完成了市屬49戶企業2010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并對會計差錯進行了調整與糾正,共調整資產27244萬元,調整負債5282萬元,調整凈資產39372萬元;調整營業收入995萬元,調整利潤2390萬元,調整稅金360萬元,調整成本費用1937萬元,保證了市屬企業資產質量和經營成果的真實性。二是完善了市管企業業績考核指標體系。加大了企業對標考核力度,增加了二級企業考核指標,對鐵路局等4戶資產管理考核企業增設了國有資產保值率考核指標;借助秦皇島煤炭網和中華航運網信息平臺,建立了熱電企業煤炭采購成本評價機制,并納入了業績考核指標體系。三是加強了市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采取了政府指導線與工效掛鉤相結合的方式對市屬企業的工資總額進行了調控,確定了企業工資的具體增長線,對效益下滑企業根據企業性質確定了基本增長線,既兼顧了出資人關注的效率原則和社會職能管理部門關注的物價指數原則,同時也兼顧了困難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
(四)切實強化預算管理,進一步完善了企業的財務監督管理體系。一是企業預算管理工作扎實推進。對2010年度10戶重點企業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匯總分析,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整改建議。各企業根據分析建議,認真查找不足,進一步健全了投融資、經營、財務、成本費用等全方位的預算管理,同時嚴格預算審批程序,達到了加強管理、開源節流和降本增效的目的。二是企業財務運營監管進一步加強。制訂下發了《會計基礎工作考核標準細則》,督促企業建立了規范的會計工作秩序;健全完善了12戶市管企業的財務快報制度,及時掌握了市管企業的財務運行情況。各企業將財務運營監管逐級規范到各子公司,形成了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監管體系,進一步加大了企業的財務運營監管力度。三是優化了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按照2011年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強化了收益收繳,全年共實現產權收入1888.82萬元,其中國有控股參股公司股利紅利收入1735萬元。
四是強化企業投融資管控。將企業投融資計劃列入了企業年度預算,督促企業及時報告投融資計劃和重大投融資事項。對企業申報的對外投資項目進行了嚴格審核,共審核批復投資7項,投資金額共計約9900萬元。審核批復企業對外擔保、抵押貸款項目45個,融資總額25.5億元,有效緩解了企業經營發展的資金瓶頸問題。
(五)市區國資監管工作有了進一步加強。近年來,各市區國資監管機構以《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為指導,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目標,進一步健全了國有資產監管組織機構,明確了國資監管責任主體,認真履行出資人職責,取得了明顯成效。環翠區國資局不斷加強了國有資產的日常、租賃和處置監管,審批固定資產配置計劃80個計3980萬元;公開招租152處房產計793萬元;掛牌處置資產571.4萬元,增值60萬元。與賓館等4戶企業簽訂了2011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實現了經營性資產監管的全覆蓋。榮成市國資局突出抓好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統計工作,組織了260多名財會人員參加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培訓,圓滿完成了253戶共計64.21億元的資產統計任務,被評為2011年全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先進單位。文登市國資局以轉方式、調結構為主線,以活化資源存量為途徑,實現了國有資產增值10.5億元。乳山市國資局對國有資產的報廢、處置、轉讓等事項嚴格把關,切實防止了國有資產流失。經區、高區、工業新區以完善制度為重點,以資產清查為抓手,不斷夯實了基礎性管理,國資監管工作也都取得了明顯成效。
2011年的國資監管和國企改革發展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制約國資監管和國企改革發展水平進一步提高的因素還有很多。主要表現在:國資監管的機構設置和監管職能還不到位,我市董事會、監事會的辦事機構還沒有建立起來,國有經營性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還沒有完全落實;國有經濟布局結構還不夠合理,國有企業規模小、實力弱的形勢一時還難以扭轉,轉方式、調結構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企業體制機制創新步伐整體滯后,構建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還非常緊迫;公益性企業虧損嚴重,國有企業經營發展仍面臨諸多困難等等。對于這些問題,我們將以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在2012年工作中,通過落實“作風建設年”活動、貫徹《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開展“管理創新年”活動等有效舉措,進一步加以完善和提高,促進國資監管和國企改革發展再上新臺階。
二、以宣傳貫徹落實《條例》為契機,推進國資監管工作再上新水平
今年,國資監管工作總的思路是: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深入貫徹落實《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和省政府《關于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精神,積極推進“機關作風建設年”活動,以國有企業社會價值最大化為目標,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以開展“管理創新年”活動為抓手,以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為著力點,不斷加大國有企業的改革重組力度,全面增強企業的綜合競爭力,努力實現市管企業平穩健康發展。重點抓好以下六個方面的工作。
(一)認真組織學習宣傳《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今年3月1日《條例》就要正式施行,我們將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介平臺,積極做好宣傳工作。同時,還要通過專家講座、專題研討等形式,組織好《條例》的學習調研,力求使全市國資系統的干部、職工真正理解領會《條例》精神,并在實際工作中加以運用。
(二)深入開展“管理創新年”活動,在管理創新中實現挖潛增效。從今年開始,用兩年時間在13戶市管企業中深入開展“管理創新年”活動。通過活動的開展,使國有企業創造更多的效益,實現企業的和諧發展。對競爭性企業來說主要是管理增效,對公益性企業來說主要是挖潛減虧。力爭到2013年年底,6戶以上企業的管理達到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2戶企業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先進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得到廣泛應用,逐步實現企業管理的現代化;創造一批企業管理創新優秀成果,建設一批高水平管理創新示范企業,培養一批優秀經營管理人才。各企業要緊扣活動主題,立足各自實際,力爭在集團管控、戰略管理、人力資源、風險管理等方面實現更大的創新和突破。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國資委成立“管理創新年”活動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推動主題活動的開展。各企業也要成立由主要負責人和相關部門人員參與的領導小組,明確職責、抓好落實。二是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各企業要依據《關于在市管企業中開展“管理創新年”主題活動的意見》,結合企業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找出與同行業先進水平的差距,提出管理創新的總體思路、目標任務、重點工作和推進管理創新的主要措施。三是加大宣傳,營造氛圍。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媒體,通過舉辦座談會、開辟專欄等形式,大力宣傳開展“管理創新年”活動的意義,廣泛宣傳活動中涌現出的好經驗、好做法、好典型,為“管理創新年”活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讓更多的單位、更多的市民理解國企、支持國企。四是強化督查,確保落實。國資委成立“管理創新年活動督導協調組”,通過定期召開工作調度會和現場觀摩會的形式,加強對各企業開展活動情況的督導,及時發現并解決活動中遇到的問題。同時,挖掘和推廣優秀創新成果,發揮好典型的示范帶頭作用。
(三)加大結構調整力度,不斷提高國有企業的資源配置效率。按照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原則,積極指導北洋集團、國資集團等競爭性企業調整產業、產品結構,推動國有資本向高新技術產業、低碳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投入,力爭在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穩步提高盈利水平。北洋集團要在做大做強現有兩個產業化項目的同時,充分抓住剛剛與中科院上海高等研究院簽訂合作協議,設立傳感應用技術中心(中心)的有利時機,進一步開展產學研合作,力爭再培育1-2個高新產業項目。國資集團要集中精力,抓好去年實施的無輻射電磁爐和紫甘薯天然色素提煉項目,在做好規劃、做足市場、做大規模上下工夫,力爭培育新的上市載體。努力探索鐵路、港等基礎性企業戰略重組的路子,在拓展市場份額中實現做大做強的目標。鐵路局要加強與國鐵的溝通協調,做好增線創收工作。港要加快新港區建設步伐,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各項在建工程,確保今年十、一前新港區客貨運工程投入運營,完成搬遷任務。
(四)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深化企業改革,進一步激發企業發展活力。加強國有獨資公司的規范董事會建設工作,做好以北洋集團聘請外部董事試點的探索總結工作,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企業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制度,積極探索建立企業財務總監制度。熱電、公交等8戶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要進一步完善好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的權利義務、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監督方式。要加大內部資源的整合力度,進一步壓縮管理層級,優化管理流程,縮短管理鏈條,切實增強集團控制力和資源配置效率。各企業要抓緊做好70戶二、三級企業的整合掃尾工作,通過清理整合輔業,不斷做大做強主業,減少和消滅虧損源,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要以提高企業競爭力為導向,依法規范勞動用工管理,不斷深化勞動用工制度改革,逐步實現用工制度市場化。北洋集團、國資集團等企業要繼續圍繞上市目標深化改革,著力培育上市資源,有效推進國有資產資本化進程。要加快推進一般競爭性中小企業改革,在去年立項的基礎上完成匯通出租汽車公司等3戶企業的改制工作。
(五)完善業績考核體系,不斷強化業績考核對國有企業的激勵引領作用。在完善年度考核的基礎上,積極推進任期考核,增加出資人對企業收益增長預期和社會民眾對企業服務質量提高預期的考核維度。重點做好對市管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抵御風險能力、償債能力、獲利增值能力、資產管理能力、社會服務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考核工作,通過考核,引領和激勵國有企業實現經濟效益最佳化、股東效益最大化和經營效率最優化,并最終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各企業要不斷完善激勵約束機制,真正建立起“人人身上有指標,個個肩上擔責任”的內部考核激勵約束機制,形成責任和績效的有效傳遞;不斷完善落實職工獎勵工資和工作成果的聯動機制,以有效的激勵政策培養留住一線人員、高技術工人和專家型人才,充分調動企業職工的工作積極性。
鐵路內部安全管理條例范文6
[關鍵詞]系統化方法;項目管理;固定資產投資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識碼]B
齊齊哈爾軌道交通裝備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齊軌道裝備公司)是中國鐵路貨車研發、制造的骨干企業,“十二五”期間,為適應國民經濟發展,鞏固提升既有技術優勢,改變基礎設施和裝備保障能力落后難以支撐重載快捷技術發展、難以提升研發中試需求的現狀,公司突出戰略引領,抓住中國北車上市機遇,實施了新一輪大規模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
一、項目實施的背景及項目基本情況
(一)項目實施的背景
項目是公司適應鐵路貨運技術發展和國民經濟社會對鐵路運輸更高要求的現實需要。當前,世界鐵路貨運已經進入重載、快捷時代,對中國鐵路貨運而言,比肩美國的重載運輸和歐洲的快捷運輸,我國在產品研發制造上還存在較大差距。技術發展趨勢要求貨車制造企業需要進一步提升研發手段及制造保證能力,為中國鐵路貨車的技術發展提供支撐和保障。就現狀而言,當前公司固定資產設施廠房陳舊老化,本部90%以上的廠房為50、60年代的建筑,很多廠房的結構強度、跨度已不適應現代化生產需要,有些屬于超期服役,已不能滿足大型工裝設備安裝,難以支撐企業生產制造、品質提升、流程理順、降低運營成本的需要,需要盤活存量,用好增量,系統提升資源保障能力,建設可持續發展的資源節約型企業。
公司按照“瞄準國際先進水平、全面提升制造技術、提高企業規模效應、鞏固行業領先地位、實現領跑貨車目標”的戰略定位,目標是建成國際先進、國內一流的鐵路貨車研發試驗、整車組裝制造及關鍵部件制造基地,適應鐵路體制改革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對鐵路運輸的更高要求,同時也為企業核心業務拓展創造更為有利條件。
(二)項目基本情況
該項目是中國北車上市融資的重點募投項目。項目獲得中國北車立項批復,獲得環保、安全等專項批復和省、市發改委備案,是黑龍江省重點推進的產業項目、黑龍江省“雙百工程”。項目是齊軌道裝備公司“十二五”固定資產投資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整體打包項目,下含起重機新廠房、倉儲物流中心庫等21個子工程項目,規劃投資20億元,其中工程投資5億元,建筑面積16萬平方米。項目起始日期為2010年3月,按照總體規劃,分步實施,結合生產實際原則,每年完成若干子項目,總體建設周期5年。
項目的投資額度、建設規模、時間跨度在整個鐵路貨車制造行業內前所未有,廠房結構形式、大型設備基礎施工以及大批量設備安裝調試的復雜難度在區域內尚無經驗可借鑒,項目具有較強的行業特性和屬性,不同于一般的地產項目管理。項目建設內容復雜、子項目較多且分散、新建與舊有改造同步進行,涉及的專業技術面廣,對技術、質量及項目管理水平要求較高,實現每個子項目的設計綱領及建設目標,管理幅度大,管理難度高,需要系統謀劃,穩步推進。
二、公司項目管理現狀分析
(一)管理過于職能化
公司既有組織架構屬于典型的直線職能制,涉及的部門和人員過多,帶來的業務流程過長,計劃、協調、指揮、控制難度較大,各部門各管一段、各管一塊,不能形成制度合力、流程合力,同時管理職能存在著重疊或缺位的矛盾,經營層次低,管理粗放,特別是在激勵機制、約束機制、運行機制以及人、財、物的調配上束縛較多,缺乏自主性,這種組織結構不利于形成最佳協同氛圍和工作機制,不利于項目實施。
(二)項目資源要素管理過于分散
公司工藝、規劃、設計、工程組織等專業及人員配置較為齊全,歸屬不同的職能部門,各方相對獨立,工作方式各不相同。雖然各參與方都為同一個項目服務,但各方都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的,存在行政化的管理割裂,使各類生產要素不能充分流動起來,同時也增加了內部信息溝成本。以致工程管理中的質量、進度、成本目標責任主體完全分離,加之部門分立,價值工程觀念意識淡薄,其結果是標準難以落實,建設工期、建設成本難以控制。
(三)項目管理方式落后
公司工程管理還沒有與先進的項目管理理念接軌,未建立起項目管理的整體化流程,一些項目實施上雖然也成立領導機構或推進組,但往往分工不明確,任務不具體,時間不細化,監督控制過程不連續,問題處理方式方法不系統,尚未形成體系式或支撐性的管理流程。工程的管理上還未引入第三方監管,完全依賴于自身管理。在工期管理上,仍側重于合同工期約束,未制定嚴格的工期控制標準。成本管理機制還不完善,成本估算、核算、結算還未綜合運用彈性或強制糾偏手段進行精細管理。既有條塊式的質量管理運營體系對項目的支撐作用十分有限,也很難實施有效的管控,部分質量管理人員缺乏制度約束,不適應規模項目管理。
三、基于系統化方法應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主要對策措施
項目管理是一項系統的工程,必須將項目管理理論、項目的行業特性、項目資源及項目管理目標和管理范圍相結合,才能實現項目管理的價值創造。
(一)進行管理資源整合,建立項目流程、機制,形成項目工作合力
1.建立項目法人領導下的項目管理實施團隊
按照D BB模式進行矩陣制組織設計,變職能式管理為項目法人領導下的項目團隊負責制。成立跨職能部門的項目組織團隊,強化各部門矩陣式管理和協同,減少管理層次,在企業法人與項目團隊之間建立項目主導、矩陣管理、目標導向、團隊配合、過程管控的工作聯系。用系統思維,在工期、成本、質量、風險、合同、對外報建等方面對項目進行全方位的管理。為實現既定規劃目標,使各項管理要素環環相接、實時受控,有效發揮項目管理職能,項目管理圍繞對內、對外“兩條工作主線”同步推進落實開展21個工程項目建設組織工作。一條主線是對外做好工程報批、報建、招投標、政策爭取、檔案歸檔及產權辦理等工作,為項目早開工、及早投入使用爭取時間上的主動。另一條主線是對內做好項目的組織推進,投資、進度、質量、安全的管控,以及成本造價管理、項目驗收等工作。
2.明確職責及任務分工
在統一項目目標的指導下,組織項目團隊成員參與工作分解(WBS)過程,可以使項目團隊成員能夠從更宏觀的角度了解整個項目內容,實施任務矩陣管理。項目部按照目標管理、過程控制原則對21個子工程項目的工程質量、進度、安全、成本管理、資金控制、設備安裝調試、政策爭取等進行管控,負責項目總計劃、專項計劃、資金計劃編制以及項目變更審批,制定工程招標、施工計劃和設備采購、安裝、調試計劃等并組織實施,定期向領導小組匯報工程信息,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做好項目報建、工程量清單編制、裝備采購、工程招標、施工圖設計組織、施工方案審查、施工預算、施工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圖像資料檔案等管理,保證項目的技術、經濟、環保指標的先進性。
3.確立項目管理工作流程及標準
以目標管理和過程控制為核心,制定了《工程管理辦法》、《公司技改項目招標管理辦法》,取消了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流轉的技術聯系單,統一為技術通知單,并圍繞投資、進度、質量控制、工藝變更、施工方案審批、圖紙會審、現場經濟簽證等工作內容,進行了重新明確和流程固化。以流程圖的形式,進一步明確了工程管理中的計劃任務書流轉、合同、變更簽證、付款管理等工作事項。建立項目責任矩陣,明晰任務流程。項目管理流程按照“項目一任務一事件”的方式,自上而下地進行工作部署和資源分配。項目實施中所有涉及的信息按照“事件一任務一項目”的方式,自下而上地進行匯總和數據化傳遞。嚴格履行招標程序標準。所有21個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選用嚴格執行《招投標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為保證工程既定管理目標,嚴格實施總包負責制。
(二)以目標為導向,堅守項目管理原則,形成項目目標支撐體系
1.建立項目目標管理體系
為優質高效地完成投資、進度、質量控制以及合同、安全、信息管理和組織協調等“三控三管一協調”任務,形成項目目標管理體系。
工期進度:強化里程碑計劃目標管理,實施與計劃關鍵節點偏差15天為優秀,偏差25天為良好。
工程質量:設計交付質量合格率100%,設計錯誤導致的變更低于5%瘓施精品工程戰略,確保項目分項工程合格率100%,單位工程優良品率達95%以上,杜絕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工程造價按照“預算保概算,結算保預算”的原則,項目造價與設計概算偏差率-10%為優秀,-5%為良好。
HSE(Health、Safety、Environm ent)管理體系及組織機構健全,杜絕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杜絕重大火災、設備、環境污染、交通事故,杜絕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生產安全事件,“三違”行為處理率100%;
2.堅持的管理原則
標準體系覆蓋原則:嚴格執行《黑龍江省建筑施工質量驗收標準》,同時將公司的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一體化管理體系覆蓋到工程過程管控之中。
持續改進原則對于每個子工程項目的里程碑節點,都要進行階段性總結、評價,為后續項目提供經驗和教訓借鑒。
目標管理、過程控制原則:目標管理按照目標設定、分解、落實、執行、評價和修正的思路進行邏輯推演,同時對目標過程控制執行PDCA循環。
集權加分權原則:集權式與分權式組織在本質上是不同的,在分權模式中,行動、解決問題的速度較快。公司層面對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資金籌用、項目后評價組織等進行集權決策,而對項目的招投標、工期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等分權給項目團隊負責。
全過程成本管理原則:綜合考慮與分析影響項目成本的各種因索,在項目生命周期內發生的費用通過一系列的決策、計劃、核算、控制等達到降成本、提高項目管理效益的目的。
(三)強化計劃牽動,突出系統化工具方法應用,確保項目工期目標
1.總分目標結合的工期控制
實施工期目標導向,分級目標管理的五級網絡工期控制計劃。一級網絡計劃為公司級的里程碑進度計劃,是公司項目的總體安排。二級網絡計劃為項目團隊控制性計劃,是里程碑計劃的分解和保證性計劃。三級網絡計劃為施工總承包單位編制的工程詳細施工總進度計劃,須經項目團隊與監理單位批準。四級網絡計劃為施工單位的執行性月滾動作業計劃,是對三級計劃的進一步分解,并作為施工單位內部施工和監理工程師評價進度的依據。五級網絡計劃為土建、鋼構、公用工程等專業分包的專項實施計劃,執行周滾動作業,由監理工程師監督落實。
2.做好計劃跟蹤控制
實施周例會制度,總結上周進度、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計劃落實情況,安排下周計劃,對其實施周檢查、月考核、總目標控制的辦法,保證合同工期的實現。項目實施中,如果實際進度與目標計劃有差異時,由項目部決定是否糾偏,并提出未來項目總體控制要求。同時,利用經濟手段,順延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并進行經濟處罰。
3.系統化工具方法在項目工期管理的優化應用
通過項目工作分解結構(WBS)、網絡圖和關鍵路徑(PDM)等一系列項目管理工具和方法平衡優化資源,合理安排各項任務的先后順序,突出資源利用的最大化,保證工期目標。按照關鍵路徑法、關鍵鏈計劃和緩沖區管理,平衡相關任務邏輯關系和資源約束關系,最后根據其實際工程量對比施工單位資源調度計劃,對關鍵工序的起止時間及持續時間進行合理壓縮,縮短關鍵線路,減少總工期安排。在總進度計劃的審核上,還要看工序的平行、搭接、立體交叉作業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誤工、怠工現象。此外,部分工序可從新技術、新工藝應用縮短工期安排。
(四)強化標準落實,嚴格過程控制,確保項目質量目標
1.健全項目質量保證體系
為明確工程質量責任,保證21個子工程的工程質量,依據《質量管理體系》、《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嘗試建立了符合制造企業工程要求的質量標準文件和控制程序,使參建各方明確質量責任與目標,并貫穿于施工的全過程。監督參建各方對質量形成的全過程進行分析,制定有針對性的對策和改進措施,同時要求施工單位、監理公司按照體系進行工程質量管理,明確施工各部門、人員職責,減少施工過程中由于職責不明確造成的推諉現象,提高施工質量管理工作效率。強化施工質量規劃審批。工程開工前,要求施工總承包企業要針對項目的特定條件編寫項目施工質量規劃,提交監理工程師及公司項目部審批,確定質量管理和監控重點。
2.嚴格貫徹質量控制標準
認真貫徹落實《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建筑施工質量驗收標準》DB23系列以及雙方合同、協議和有關文件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要求,強化勘察、設計、建設項目負責人以及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工程質量終身責任貫徹落實。建立評審標準,嚴格執行設計質量內審制、專業之間會審會簽制,改變設計審核、圖紙會審走過場,專業間相互撞車以及設計深度不夠等問題。強化設計現場服務制度,實行設計質量事故經濟賠償責任制,并在合同中進行明確。開工前各施工單位必須有經項目部審查批準的分段或完整的施工組織設計,否則施工方不能開工執行下步工序。落實監督檢查標準,堅持樣板引路,采取封樣、樣板墻、樣板構件等方式控制施工過程質量關,通過施工自檢、互檢、交接檢、監理平行檢、建設抽檢、省市質量監督站強檢,確保工程質量受控。
3.強化實施過程管控
分析施工質量影響因素,從施工角度出發,事前強化人、材料、方法、設備、環境五大因素的管控,降低或避免施工質量風險。過程中的基坑施工、砌體、裝飾工程等關鍵工序管理嚴格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所有隱蔽工程未經監理工程師、項目部現場代表檢查簽字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抓好工序和物料檢查,做好質量通病的預防控制,控制方法主要是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廠房鋼結構的制作過程中,項目部、監理單位要赴廠家進行監造封樣把關,鋼結構入場時執行入場二次檢驗,監督施工單位履行工序驗收手續,對出現的質量隱患或事故者將予以停工整改并進行經濟考核。
(五)對立項目管理以成本管控為核心的管理理念,強化項目成本費用控制
1.強化費用計劃與費用支出平衡
工程項目建設的全過程中都貫穿著投資控制和管理。公司21個子工程項目資金來源為中國北車上市融資及公司部分配套資金,公司設立財務專用賬戶,對項目建設資金實施??顚S谩m椖坎繉φw項目的費用計劃、資金籌措、工程款支付、降本增效等進行總體控制。每季度項目部要進行項目財務分析,提出資金投入數量,分析投向、投入時間的合理性。在項目資金的支付上,每一筆資金的使用都需項目參與方嚴格按合同相關條款,提出付款計劃,并由監理單位和項目部結合項目實際進度進行審核。
2.嚴格控制工程量變更
在建設項目整個周期內,將工程變更控制在計劃范圍內,是工程項目管理成本控制的關鍵。盡量避免頻繁的工程變更帶來的投資失控,杜絕低價中標后可能存在的高額工程變更、索賠現象發生。一是控制設計深度不夠引起的工程變更,這就要求設計必須達到一定的深度。二是有效控制項目范圍。通過工藝設計、規劃設計、設計院、項目部、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共同系統評審、綜合決策把關進行工程變更控制,避免因設計更改導致的工程費用增加。三是提高施工的符圖性,施工單位不得隨意更改工程施工圖,降低項目部在工程費用控制方面的風險。
3.強化降本增效方法手段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