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計劃和理財的區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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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計劃和理財的區別

信托計劃和理財的區別范文1

內容提要: 在現代社會,信托制度的利用已經從民事領域進入了商事領域。由于內部制度上的特性,信托在商事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信托法也在與公司法的良性互動中得以發展。在我國,應當建立一個更加完善的信托法體系來調整現實生活中的商事信托。

比較法學者認為,11世紀起源于英國的信托制度是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最具標志性的差異之一。[1]但現在這種差異卻因為許多大陸法系國家對這一制度的引進而逐漸消失。信托制度所具有的特性,如簡單易行的設立條件、靈活彈性的制度安排、獨特的稅收優惠、法律保障的財產分割與風險隔離,正是大陸法傳統的制度缺失。按英美法傳統,信托分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一般而言,私益信托是指為了私人利益而設立的信托,這是一種最主要的信托形式。公益信托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或者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而設定的信托。我國信托法將信托分為三大類,即:民事信托、營業信托和公益信托。[2]其中,民事信托與營業信托均為私益信托,與公益信托相對。這里所謂的營業信托即商事信托,我國信托法將營業性的商事信托專門規定,突破了傳統信托法的立法模式,可見我國信托法對商事信托之重視。但對于什么是商事信托,商事信托的功能如何實現,法律如何進行規整,人們的認識依然比較模糊,有鑒于此,本文將對這些問題予以專門討論。

一、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分野

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這兩個概念的對應使用僅存在于大陸法系。在英美法中,由于沒有和大陸法系相對應的嚴格概念體系,尚不存在“民事信托”(civil trust)這樣的術語。在英美信托法下與之相類似的有無償信托(gratuitous trust)、個人信托(personal trust)、私人信托(private trust)和家庭信托(family trust)等概念,但是這些概念均有其不同的側重,與民事信托并非完全一致。

至于商事信托,英美法中有兩個類似的概念:business trust和commercial trust,與本文所談的商事信托相對應的是commercial trust,而非business trust。[3]在美國,“business trust”的含義非常有限,它是一種組織形式,特指以信托形式組織起來的一種自愿的聯合體,基于當事人之間的信托契約而成立,以區別于依照法律規定而成立的企業組織。[4]Commercial trust是一個上位概念,是一個由多種具體信托形式構成的類名;而business trust是其下位的一種組織體,是屬名。美國business trust的典型代表是20世紀40年代的馬薩諸塞信托(M.B.T)。[5]而commercial trust的內涵則寬得多,包涵年金信托、共同基金、地產投資信托、油氣特許開采權信托、資產證券化等。[6]

英美法系信托法學界認為,商事信托與傳統的無償信托或個人信托的區別在于信托的基礎究竟是財產的無償轉讓(gratuitous transfer)還是有償轉讓(bargained transfer)。若委托人設立信托的目的是為了進行財產的無償贈與,該信托為個人信托;若設立該信托的目的是為了從事商事交易,則為商事信托。[7]但是,在英美法系,對于個人信托的論著可謂汗牛充棟,而關于商事信托的論著則寥寥無幾。其中原因,首先是因為英美法傳統上將信托視為一種贈與,由此造成了商事信托在法律上的定位曖昧,對于各種商事信托往往是通過專項立法和判例法進行規制,而不是直接使用傳統信托法上的規則,如對企業年金信托的專項立法英國有1993年的《養老金法》、美國則有1974年的《員工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其次是因為商事信托是近年才出現的,相關案例需要時間的積累,學者研究的步伐跟不上新的商事信托類型涌現的速度;英美學者往往也不采用大陸法系的概念體系,將各種商事信托綜合研究,而往往只研究某一類型的商事信托,如年金信托或者資產證券化等;同時,這些新型信托往往由金融律師或者券商推動產生,而傳統的信托法律師對之尚屬陌生;[8]最后,傳統信托法的很多原則與商法的規則是不相容的,尤其是衡平法的救濟會給商事行為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9]

從信托法的起源和發展來看,從11世紀起民事信托就是傳統的信托類型,而商事信托則在現代工商社會中大放異彩。對于移植其的國家而言,真正的興趣似乎在于商事信托。對于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分界線,目前主要有目的說、行為說和受托人身份說三種學說。

目的說認為,如果為了個人或家人的目的,而不是為了企業經營或公益目的,則為民事信托,以從事商行為為目的的信托是商事信托。[10]

行為說認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區別在于受托人接受信托之行為是否具有營業性或者說是否以營業為目的。依此學說,商事信托是受托人以營業為目的而接受的信托,相反,民事信托的受托人接受信托并非以營業為目的。[11]

受托人身份說認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分別在于受托人是否專門經營信托業務,與委托人、信托目的等因素均無直接關系。委托人為自己和他人的利益,委托普通的自然人(如自己的親朋好友)為受托人從事一般民事活動而設立的信托,是民事信托,也可以稱為非營業信托。委托人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利益,委托專門經營信托業務的商業機構(包括銀行和證券公司等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擔任受托人從事商業活動而設立的信托,即屬商事信托。[12]在英美信托實踐中,還有一些信托是以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為受托人的,依此理論,這些信托也屬于商事信托,因為律師、會計師等均屬于特殊領域的專門執業人員,在一定意義上具有商事行為的性質,需要規范和管理。[13]

比較而言,筆者以為,以行為作為劃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界限更具有合理性。其理由在于:首先,目的說沒有分清信托目的和委托人目的,信托目的并不當然等于委托人目的。信托的基本原則是,信托總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設立,但是往往委托人與受益人之間還會存在利益沖突。[14]究竟以誰的目的為準來劃定民、商事信托的分界線?比如,在中國內地的證券投資基金中,信托的目的是為了從事商業經營,而委托人即投資者的目的卻往往是為了個人或家庭的利益,如果以信托目的來判定,則證券投資基金必然為商事信托,若采用委托人的目的作為判斷的標準,則可能產生認定其為民事信托的誤解。因此,這一學說無法清楚地說明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區別。其次,雖然商事信托的受托人往往是具有專業資格的金融信托業機構,但是,對于一些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明確定性的信托業務,采用受托人身份說可能會面臨現實的困難。比如,我國銀監會頒布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15]第2條規定,其所謂信托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該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其所謂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諾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而我國是采取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國家,我國的法律又沒有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可以經營信托業務,[16]根據這樣的規定,在我國若采取受托人身份說則只有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的信托才可以被認定為商事信托。

對于目前我國信托公司開展的一項主要業務——集合資金信托,銀監會還專門頒布了一部具有信托業法性質的規章即《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17]根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18]我國商業銀行可以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根據《關于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證券公司可以進行集合理財業務,[19]而所謂的“個人理財”與“集合理財”與信托公司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并無本質區別,產品設計原理和受托人責任幾乎完全相同,其制度架構全部為信托型,符合我國《信托法》對于信托的定義。[20]但是囿于我國分業經營的金融政策,除信托公司外,其他主體從事的信托業務都不約而同地對“信托”這個概念避而不談。如果根據受托人身份說,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的理財計劃就不能認定為商事信托,那么它們在法律上究竟如何認定?是?委托?還是其他法律關系?仔細辨析之,除了信托之外的其他任何法律制度均無法準確闡釋其制度內部架構,若僅因為其受托人身份并非我國法規認定的信托業務機構,從而否定這些理財計劃的信托屬性,就無法正確地認清其法律本質。

綜上分析,筆者認為只有行為說才能較為準確地揭示商事信托的本質。據此,若受托人接受信托是以營業為目的,則為商事信托,否則即為民事信托。以此標準,上述“個人理財”與“集合理財”中,產品設計的內部架構均為委托人(一般也是受益人)將一定的金錢財產轉移給銀行或者券商受托人,由該受托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獨立管理財產并將所得的收益交給受益人,這是典型的信托架構。銀行或者券商接受這種委托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持續性的商行為,完全符合商事行為的一般性特征。

信托計劃和理財的區別范文2

1、“FOF”投資忌諱:

對于一些新基金公司的產品或是新發行的基金,“FOF”投資經理都會非常謹慎對待。

2、“FOF”投資關注:

較重視基金的歷史業績,以及是否穩定,在同期市場低迷時的虧損程度。

2006年中國股票市場的火爆,使基民們大獲全勝,但是面對年后大盤的大漲大跌,投資者的心情也是起伏不定,天天利好和不利的消息,總是讓基民喜憂參半,現在老百姓對投資什么基金也越來越沒有把握。其實我們要分得資本市場的收益,除了借助基金經理的專家理財外,還有一個新的選擇――投資基金組合產品FOF。

在2006年四季度,光大陽光2號FOF收益達到了52%,超過了表現最好的股票型基金51%。當然FOF并非沒有風險。只是不同的FOF產品風險不同,如要選擇到適合自己的FOF,一定要看清相應投資條款――投資范圍和比例,管理人特別參與條款。

FOF,英文全稱為fund of funds,被稱為“基金中的基金”,它誕生于1990年的美國,一般投資者面對當時美國的8000余只共同基金,早已頭昏眼花,這時一種專門投資基金的特殊基金(FOF)應運而生。

目前國內基全市場歷經短短6年的發展,從開始的封閉式到開放式,從股票基金到債券基金、傘型基金、保本基金指數基金、LOF和ETF等,規模已經達到300多只基金。而2006年股票型基金最高收益率為182.22%,最低為55.14%,兩者相差3倍多,你怎么能保證不會選到收益率只有55.14%的基金呢?那么FOF幫您做出明智的選擇!

FOF收益超過跑得最快的基金

招商證券的“基金寶”是國內的第只基金組合產品,屬于創新試點券商的集合理財計劃。2004年2月至年底,招商證券使用封閉式基金選擇策略構建的模擬組合,獲取了超過12%的超額收益。股票市場很迷茫的2005年,招商證券“基金寶”實際收益率達到了10%,遠超過基金市場的平均收益率。可以說是封閉式基金助推了國內第一只FOF業績的穩定增長。

而在2006年第四季度,FOF再次為投資者帶來了輝煌,光太陽光2號第四季度的表現優異,收益達到了52%,超過了表現最好的股票型基金51%。其投資經理卓先生也明確表示,是封閉式基金做了很大的貢獻,由于沒有倉位比例的限制,可以靈活配置大量的優秀封閉式基金才取得非凡的業績。

天相投資顧問公司也認為,2007年封閉式基金價值回歸仍在繼續,春節后封閉式基全集中全面分紅、今年多只基金到期以及接下來可能推出的創新型封閉式基金,這些因素令封閉式基金占有較高份額的“FOF”還可能會異軍突起。

你該怎樣選擇FOF

目前市場規模比較大的“FOF”是券商的集合計劃產品,總共涉及的資金量達到幾百億,收益也是差別很大。

各種“FO”在投資范圍,投資門檻,費用等條款上有很大區別,你要選擇適合自己的“FOF”一定要看清楚集合計劃如下主要條款

第一關鍵條款――投資范圍及投資比率的區別

四大券商除了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和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外在投資類別和比率上還有很多不同。

投資范圍及投資比率決定了“FOF”的風險,一定要在購買前有所認識,首先是投資品種的區別,比如投資股票,風險還取決于行業分析 交易時機等因素,而申購新股中簽率雖只有1.5%,如能成功,收益至少30%以上,這都會得到偏好高風險的投資者青睞。光大證券的陽光2號約定“持基金倉位亦無明顯限制”,投資各種類型的基金比例可以從0~00%,為更靈活配置基金品種創造了條件,從這個角度說,是較“純”的FOF,是基民的好選擇。

第二關鍵條款――集合計劃設有管理人特別參與條款

存續期內,各券商有最低總收益率的承諾,也在業績分成等方面有不同的解釋。

例如:國信證券金理財,要求管理人到期返還管理費對投資者予以補償,分紅收益分配比例達95%(業內最高),且不參與業績分成。華泰紫金2號、招商基金寶和光大陽光2號分紅都由客戶優先受益,如沒有達到預定收益率,管理人用自有資金參與本計劃的投資收益補償投資者,參與本計劃的投資收益如未達到最低收益率由公司自有資金補償完畢為止。

但招商基金寶和光大陽光2號還有細節區別:招商“基金寶”管理人以持有份額享有同等參與收益分配的權利,會在年化收益率超過5%的部分提取30%作為業績報酬?!盎饘殹笔袌鲆幠R呀涍_到30多億,超額分紅對管理人也是一種激勵,因為只有做得更好才能保證公司有收益,而對投資者來說也是一種保底的保證,這可能也是券商中的“FOF”占有市場規模最大的原因所在。而光大陽光2號不參與業績分紅,為的是要給投資者更大的回報,當然如果運作不好,對投資者來說風險也要自己承擔。

另外,還有參與費、退出費,最低投資額、最低退出額等的區別,這些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簡介中都作了明確說明。

但是投資者如果是長期投資券商FOF,就要衡量FOF產品優劣,此優劣的重要指標就在于其管理人的基金評價能力,這種能力在各券商的投資策略上還有細微區別。招商“基金寶”投資經理認為,基金超額收益的原因、近期投資組合的流動性以及基金公司的穩定和規范是“基金寶”鎖定目標的重要因素。而光大陽光2號卓經理認為選擇基金,更需要關注好的基金團隊,比如股東實力、高管投研團隊的穩定性和公司內部的合作和諧程度等因素。

根據不同的基金組合產品以及表現形式不同,目前在中國的FOF市場上有券商的集合投資計劃,保險公司的投連產品,信托公司信托計劃和銀行的人民幣理財產品。

券商的集合投資計劃中的FOF,每只的規模基本都保持在20~30億,總體規模也達到近百億,是市場的寵兒。其他金融機構的FOF規模雖小,運作也各有特點。比如保險公司的“FOF”,除了有保險的保障功能外,還兼投資功能,如瑞泰的投連險,規模在5億元,2006年的成長型賬戶收益率超過了100%,但是最大的缺點是喪失了投資的流動性。一旦退保,除手續繁瑣之外,會扣除一定的手續費,如投保年內退保手續費高達投資賬戶的10%。另外,兩家信托公司的FOF規模也就千萬,但投資經理看中高折價率的封閉式基金,認為在兩到三年內,要到期的封閉式基金會有不錯的收益,存在很大的基金套利機會。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種引入中國,基金市場產品細分、品種差異會越來越大,投資者無論從專業知識上、還是時間精力上,將更難對不同的基金做出選擇,但居于FOF的分散風險、投資靈活等優勢,對“基金中的基金”需求會更加強烈,屆時類似產品將獲得更大發展機會。

信托計劃和理財的區別范文3

3月18日,摩根大通研究報告稱,建議客戶減持中國股票,同時購買看空中國四大銀行的衍生品。

報告既出,引來市場一片驚詫。

從大體情況看,摩根大通的這份做空報告有一定的正確性,這份報告可能是表達出對中國銀行業的擔憂,比如銀行的表外資產以及影子銀行、地方信貸的呆賬、壞賬等潛在風險。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安國俊博士對《中國經濟信息》表示,其實,銀行利潤增速回落已在市場預期之中。雖然估計今年銀行業會取得可觀發展,但相信盈利增長速度會較以往放緩。

據了解,目前監管層已經要求部分銀行限期對“資金池”業務進行自查,最終結果上報銀監會。對此,銀監會方面相關人士表示,對銀行理財產品的監管是今年銀監會工作的重點。

狂發理財產品

“尊敬的客戶,根據監管政策要求,您需要進行風險測評,確定您的風險承受能力是否能購買理財類產品?!?月11日,經常通過工商銀行網上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的老張被告知,欲購買該行的理財產品,需重新進行包括家庭收入、預期回報等十五項測試。

與以往的客戶風險能力測試相比,新測試明確指出“高回報附帶高風險”,且銀行非保本產品可能面臨本金虧損的風險,如設置了當投資理財產品價值出現負收益時,投資者的反應及可承受的價值波動幅度等問題。

事實上,上述銀行啟動新風險測試僅是近期銀行系統風險自查行動的一個縮影。

繼央行在2013年工作會議上突出強調“防風險”后,銀監會近日召開的全國銀行業監管工作會議也同樣將“切實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底線”列為今年重點工作首位。

而針對多家銀行代銷理財產品風波,銀監會也在近期下發《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代銷業務風險排查的通知》,要求各銀行加強內部管理,對本行銷售的第三方產品的業務流程進行全面排查。

“我們正在對全行理財風險進行層層清掃,不僅對業務人員的銷售行為進行檢查督促,還由相關部門對支行理財業務進行專項抽查,對支行漏報、誤報、隱瞞、不報的情況從嚴處理?!鄙虾R患夜煞葜沏y行相關負責人對此表示。

整治資金池

自從2010年信貸類理財模式淡出后,資金池理財模式逐漸成為銀行理財業務的主流模式。資金池模式通過滾動發行中、短期限的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并以動態管理模式選擇多項資產配置,使理財資金募集和投放達到平衡并從中取得收益。

安國俊博士對《中國經濟信息》記者表示,近年來,銀行曲線混業經營趨勢越來越明顯,從投行到基金、保險等業務,銀行均在積極滲透。不久前,市場有傳言稱,建行等大行有意拓展A股承銷業務,而投行業務被認為是銀行中間業務的未來主要增長點之一。

業內人士表示,除信托公司之外,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機構也在發展理財產品業務,資金池模式是這類業務的主流運作模式。然而,這其中暗藏“龐式騙局”風險,部分理財產品的資金池可能演變成金融市場“堰塞湖”,監管部門應對資金池業務保持高度警惕,嚴防發生系統性風險。

資金池模式究竟是怎樣運作的?在眾多的媒體報道、專家觀點和研究討論中,都沒有確切的答案。因為資金池沒有統一標準,各方說法也并不一致。

直到不久前銀監會召開的理財產品監管會議上,“不規范的資金池理財業務是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多只理財產品同時對應多筆資產,無法做到每只理財產品的單獨核算和規范管理。銀行通過滾動發行、期限錯配、信息不透明的資金池運作方式做高產品收益,但當后續資金不足時,有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銀監會業務創新部主任王巖岫這樣解釋。

據悉,2012年發行的理財產品根據其投資對象可以分為債券與貨幣市場類、信貸類、票據資產類、股權投資類、新股申購類、證券投資類、結構性產品、組合投資類及其他類產品。其中,組合投資類產品的增幅令人側目。研究機構數據顯示,此類產品去年共發行1.12萬款,較2011年增加4838款,發行量是2011年的1.76倍。

業界認為,借理財產品表外渠道,繞開信貸限制,已然成為銀行業監管和貨幣調控部門的盲區。這已明顯影響到當前貨幣政策的有效性。

此前,銀行借道音信合作突破信貸限量,已經收到銀監會明文限制。目前,監管層已要求部分銀行限期對“資金池”業務進行自查,最終結果將上報銀監會。此外,對于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短板,監管層也在醞釀可行的透明化方式。

資金池破壞力有多大?

這些組合投資類的產品究竟以怎樣的組合方式運作,到期后如何實現承諾給投資者的收益,不僅是銷售人員、宣傳人員不了解,多家銀行的產品設計者、相關負責人也都保持緘默。

但證監會主席肖鋼在《中國日報》發表英文署名文章時指出,包括銀行發行的資金池理財產品,由于期限錯配,要用“發新償舊”來滿足到期兌付,本質上是“龐氏騙局”。肖鋼表示,在一定的條件下,投資者一旦失去信心并退出理財產品,這樣的擊鼓傳花便會停止。

某資深信托界人士分析,肖鋼的分析不無道理。因為不論是銀行的資金池理財產品還是信托的資金池理財產品,只是把資產的風險延后了,并沒有化解風險。而且,需要后續資金不斷流入來保證風險的延后。

信托計劃和理財的區別范文4

國內外的信托業務模式存在較大的區別。由于我國不論從立法層面還是監管實務中,對銀行都存在著極其嚴格的監管,這種監管往往都以指標作為依據。銀行為了盡可能地提高存款、理財產品和自有資本的投資效率,擴大利差收入,必須在符合監管要求的情況下(不能突破存貸比)擴大貸款業務規模。信托公司成立信托產品,購買銀行的信貸資產,實現信貸資產出表,降低了銀行的存貸比,擴大了銀行放貸的空間。但是,由于實務操作中多采用多SPV嵌套的交易結構,信托產品的投資者難以知曉信托計劃的具體投資標的、比例以及相關風險情況。因而信托產品對于投資者來說風險很大。

央行和銀監會不斷出臺監管措施對銀信合作業務進行規范,力圖鼓勵和引導銀信合作規范發展,但現實中銀信合作并未按照監管層的意圖,突出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主動管理能力,而更多地是由信托公司作為通道,將銀行的信貸資產從資產負債表內轉到表外,降低銀行的存貸比?;蛘咝磐泄景l行信托產品,為銀行的理財產品提供通道,投放到受國家貸款政策限制的行業。綜上所述,信托產品的性質異化為類貸款產品,但卻脫離了監管機構對于貸款的監督管理。由于現實中信托產品往往采取多SPV嵌套的模式,信息披露極不完善,甚至部分托管銀行也難以知曉具體的投資標的,尤其融資類的信托產品杠桿較高,投資者和融資方之間信息極不對稱,因而信托產品往往存在著較高的流動性風險和兌付風險。

與國內市場不同,在國外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背景下,國外市場的銀信合作產品主要發行機構既有傳統商業銀行也有辦理投資銀行業務的綜合性銀行,因此產品結構及性質與國內銀行理財產品存在差別。新的金融中介理論認為,除了傳統的融資功能以外,金融中介機構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風險管理—運用復雜金融工具和金融技術為客戶管理風險。Merton(1992)研究發現,將風險打包或者拆分,從而以最低的成本對風險加以分散風險,是金融中介的一個主要特征。Scholtens和Wensveen(2003)則認為,業務范圍的拓展,新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現,使商業銀行管理風險資產的職能得到加強。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大眾對理財產品的需求日益增大。金融監管加強、信貸規模緊縮、利率市場化使銀行面臨巨大的轉型壓力。張謙(2011)認為我國加強金融同業合作與大力發展金融創新,為銀信合作理財業務的發展帶來了良好的契機。銀行和信托各自的優勢具有良好的契合性,銀行掌握著豐富的資金和客戶資源,而作為四大金融支柱的信托具有特殊的跨領域投資的制度優勢。因此銀信合作在我國得以快速發展,銀行和信托實現雙贏。但在發展的過程中,銀信合作也出現了較多的問題,如信托在銀信合作中的通道化嚴重,銀信合作金融創新能力弱并且合作層次淺,銀信合作資產表外化風險大量積聚,信托自主管理能力不強以及銀信合作地位出于弱勢等等。

監管機構在對信托進行監管的過程中,缺少相關的法律指引,央行和銀監會出臺了大量的規范性文件對信托行業進行規制,但仍存在一些問題:監管手段較為單一,行政化干預程度比較高,監管程序繁瑣復雜,強度過大,窗口指導過多等等。在立法和實踐中,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往往借鑒銀行類金融機構的經驗,傳統的微觀審慎監管以資本監管為主線,2008年金融危機后,巴塞爾委員會強調了以系統性風險為主線的宏觀審慎監管的重要性。

信托計劃和理財的區別范文5

銀信合作新規為“陽光私募”理財產品提供了發展契機

2010年8月10日,銀監會出臺了2010年第72號文件《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文簡稱《新規》),表明監管層對不同類型銀行理財產品的態度發生了轉變。

融資類業務受阻

《新規》明確要求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實行余額管理,即信托公司融資類業務余額占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余額的比例不得高于30%。單從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端分析,截至2010年6月底,商業銀行共發行1.7萬元人民幣理財產品,其中資金投向含信貸類資產的理財產品,占比達到57.4%,這一比例意味著信托行業整體的融資類業務量早已嚴重超標,短時期內無法繼續推行。融資類業務受阻令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不得不將視野投向其他非融資類業務領域,其中資金投向為證券市場的“陽光私募”理財產品無疑最為搶眼。

投資類業務獲得發展空間

《新規》并未對投資類業務做出過多限制。商業銀行、信托公司大力發展投資類業務,在賺取中間收入的同時,也可為融資類業務騰挪額度,在合理控制風險的同時,更可為客戶爭取較高的收益,可謂一舉多得。

首先,從盈利空間來看,傳統的信貸類業務已經模式化,各家機構的盈利水平趨同,盈利空間逐步縮小。而證券市場類理財產品的發行不僅可以為商業銀行帶來可觀的中間業務收入,還有機會參與業績提成。

其次,根據《新規》中有關余額管理的規定,對于融資類業務超標的信托公司,每發行1億元人民幣的投資類產品,就可以消化3000余萬元的“非合規”融資類業務,即向重新開展融資類業務邁進了一步。對于融資類業務未超標的信托公司,每發行1億元的投資類產品,則意味著新創造了3000余元萬的融資類額度。

再次,雖然銀行系證券市場類理財產品同一般公募基金產品一樣有虧損的可能,但銀行系理財產品也有其特有的優勢:商業銀行可以運用專業技能先幫投資者把好第一道關,即選擇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基金經理及私募公司擔任投資顧問,為投資者爭取高收益,同時設計完備的風險控制措施盡可能規避大幅虧損。

最后,從更深層次來看,即便不出臺《新規》,商業銀行也應主動改善理財業務發展不均衡、“向融資類業務一邊倒”的狀況。畢竟,大規模的理財資金以表外資產形式投入到信貸領域和實體經濟,無論是對宏觀經濟調控、經濟結構調整,還是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健康發展、商業銀行經營安全、信托行業健康發展,都會產生不利影響。

商業銀行“陽光私募”理財產品的基本操作模式

截至2009年末,依托于商業銀行平臺(不含銷售模式)發行的“陽光私募”理財產品數量較少,中國光大銀行發行的“陽光私募基金寶”,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發行的“金種子優選投顧”,交通銀行發行的“得利寶•至尊5號”等均屬此類。商業銀行“陽光私募”理財產品的基本運作模式包括管理型和結構化兩類。

管理型模式

在管理型模式下,商業銀行發售理財產品,所募集理財資金投資于信托公司發起設立的資金信托,該資金信托聘請商業銀行認可的私募公司擔任投資顧問提供操作建議,主要投向為二級證券市場。私募公司會以自有資金認購部分理財份額,并會在存續期內以業績提成追加認購。該模式操作下的理財產品與一般基金產品并沒有本質區別。

近來在這一模式基礎上衍生出一些新模式,包括TOT模式和傘型模式。所謂TOT模式,一般是將信托資金平均分成3至5份,成立子信托,各配置一家私募公司擔任投資顧問,業績處于末位的私募公司可能被解聘。如果期初允許投資者自主選擇投資哪支子信托,且在存續期內可自由變換子信托,那么就演變成了傘型模式。

結構化模式

結構化模式與管理型模式最主要的區別在于,在理財產品端,將客戶按照風險承受度分成優先級和次級兩類。所謂優先級,是指在進行資金清算時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所謂次級,是指在向優先級客戶分配完畢之后才能參與分配的權利。次級份額可由私募公司認購,也可由商業銀行客戶認購。理財產品端未對客戶進行分類,但在產品出現虧損時,私募公司承諾以認購份額為限對其他客戶進行補償,這種模式可視為“類結構化”。有些產品,在理財端不分類,而是在信托端分為優先級和次級,理財資金全部認購優先級部分,這本質上也屬于結構化模式產品。

“陽光私募”理財產品的優勢: 相對穩健

總體業績跑贏大盤,且收益的波動性小于大盤

在多頭市場中,由私募公司擔任投資顧問的“陽光私募”產品業績稍遜于大盤。在2007年股市瘋狂上漲階段以及2008年10月至2009年7月的第一輪復蘇行情中,由私募公司擔任投資顧問的“陽光私募”產品業績整體落后于大盤。2006年1月至2007年10月,滬深300指數漲幅超過5倍,其間存續的“陽光私募”理財產品凈值平均漲幅不到4倍;2008年10月至2009年7月,滬深300指數漲幅約為1.1倍,其間存續的“陽光私募”理財產品凈值平均漲幅不足60%。

但在空頭占主導地位的市場中,“陽光私募”產品表現穩健。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滬深300指數下跌超過60%,而其間存續的“陽光私募”理財產品凈值平均跌幅僅約為30%;2009年8月,滬深300指數跌幅約為24%,其間存續的“陽光私募”理財產品凈值平均跌幅不足9%。“陽光私募”產品較小的下跌幅度很好地彌補了上漲時相對于大盤落后的幅度,因此,在2006年初至2009年末的四年間,“陽光私募”產品業績總體跑贏大盤,且收益的波動性小于大盤。

私募基金經理經驗豐富,投資風格穩健

公募基金經理的年輕化問題已經成為“委托人”和媒體關注的焦點。國內公募基金經理平均從業時間為8.61年,平均年齡約為35歲,且“80后”基金經理越來越多。而在資本市場較為發達的美國,若想成為基金經理通常需要積累12年以上的證券投資從業經驗,基金經理平均年齡超過40歲。優秀的基金經理不僅應具有良好的信息收集與信息分析處理能力,還應具備優秀的心理素質,避免自身在實際投資過程中因出現心理偏差(后悔、憂郁、急躁等情緒)而導致行為偏差和決策失誤。這些職業素質需要豐富的從業經驗作為積淀。我國的私募基金經理們普遍在20世紀90年代便開始從事與證券投資相關的工作,平均從業時間超過10年,投資經驗豐富。據筆者調查的79位私募基金經理中,有19位具有公募基金經理工作經歷,占比為24%;有21位具有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工作經歷,占比為27%;有14位具有證券公司從業經歷,占比為18%。有20位具有非金融機構、但與證券業相關的從業經歷,占比為25%。所有基金經理都從事過至少兩種以上不同類型的工作,閱歷豐富。

從投資風格來看,與公募基金經理相比,私募基金經理整體表現穩健。2006年初至2009年末,“陽光私募”理財產品業績表現總體落后于公募基金,但其業績波動性小于公募基金。2007年末至2008年末,“陽光私募”理財產品總體跌幅顯著小于公募基金跌幅;2009年初至2009年末,“陽光私募”理財產品總體業績表現優于公募基金,且業績波動性小于公募基金?!瓣柟馑侥肌崩碡敭a品所受到的倉位限制較少,操作較公募基金靈活,當私募基金經理看淡后市時,可通過大幅減倉來規避股市下跌的風險。因此,總體來看,“陽光私募”產品業績波動較為溫和。若從業績波動性角度度量風險,則可認為“陽光私募”理財產品的風險小于公募基金。

私募基金經理隊伍穩定

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更換基金經理對產品投資風格、投資業績的持續性都將產生不利影響。跳槽是基金經理出現更換的最主要原因。私募基金經理隊伍則相對穩定,因為大部分基金經理都是私募公司的創始人、合伙人,一般情況下,會與公司共同成長。

業績提成令投資者與基金經理利益趨于一致

與公募基金僅收取固定管理費不同,私募公司一般會收取盈利部分的20%作為業績提成;更有結構化產品,私募公司投入自有資金,與投資者共盈虧。私募公司同時也會向非合伙人/非股東基金經理提供各種激勵機制,令其更好地為公司服務。這都使得投資者與私募公司、基金經理的利益更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極大降低了基金經理的信用風險,減少了委托―成本。

對商業銀行發行“陽光私募”理財產品的相關建議

建立投資顧問評估體系,優選投資顧問

投資顧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產品的成敗。雖然與公募基金公司及基金經理相比,私募公司及基金經理整體具備經驗豐富、人員穩定及委托問題弱化等優勢,且在業績表現、業績穩定性及投資風格的持續性等方面表現良好,但其間的個體差異也較為顯著。通過對2008年6月至2008年12月、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兩個時間區間內存續的收益最好與收益最差10只產品的收益率進行比較后發現,收益最好與收益最差的兩組產品的收益率水平相差近2倍。私募公司及基金經理的投資能力、投資風格是導致產品個體化差異的主要原因。鑒于私募公司及基金經理間存在較大的個體化差異,因此無論是代銷信托計劃,還是發行理財產品,商業銀行出于保護投資者、維護企業聲譽的目的,都需要對投資顧問進行認真評估。

對投資顧問的評估應基于兩個層面,其一是對私募公司的評估,包括企業資質、組織架構、業內聲譽、投資理念及人才激勵機制等;其二是對基金經理的評估,包括投資業績、投資風格及職業操守等。

對投資顧問的評估還有另外一個作用。通過對不同投資風格的投資顧問進行組合,商業銀行可以構造出不同的風險收益比,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需求。商業銀行亦可建議投資者通過配置不同風格的產品,構造滿足自身風險收益需求的投資組合。

迎合理財客戶偏好,積極引入結構化設計

結構化設計意味著一款產品可以滿足不同風險偏好投資者的需求。穩健保守型的投資者可以購買優先級部分,享受固定收益,承擔較低的風險;激進型的投資者可以購買次級部分,享受“杠桿”投資帶來的浮動收益,承受較高的風險。商業銀行的理財客戶多為其自身的儲蓄客戶,收益不高但穩定的結構化產品更容易獲得他們的青睞。但在引入結構化設計時,商業銀行應控制好資金分層的比例,并應根據分層比例、總的資金規模和優先級客戶預期收益進行止損和警戒設計。

重視風控團隊建設,完善產品后督機制

產品設計、產品銷售及產品監控是理財業務運行過程中密不可分的三個環節。不少商業銀行會更看重產品設計和銷售環節,而對產品的風險監控和后督管理重視不足。在證券市場類理財產品存續過程中,簽署法律文本的完備性、理財份額凈值的計算和確認、警戒線和止損線的監控、追加資金的落實、投資顧問業內聲譽的變化、投資策略和投資風格是否與最初設計方案背離等都需要風險控制團隊進行實時監控。

建立及時、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

信托計劃和理財的區別范文6

資產管理,顧名思義是委托人將自己的資產交給受托人、由受托人為委托人提供理財服務的行為。具體到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即指金融體系內從事資產管理服務的期貨公司接受客戶的委托,通過證券、期貨等資本市場,借助多種資產組合手段,對所委托的資產進行授權范圍內的經營管理活動。根據客戶定位的不同,可將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劃分為定向理財和集合理財兩大類,其中定向理財一般通過客戶的賬戶管理客戶委托資產,主要面向高端期貨客戶群體,而集合理財主要面向廣大中小期貨投資者,通過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由專家進行管理,與期貨投資基金的運作方式頗為相似。

在國外發達資本市場中,包括期貨公司資產管理在內的資產管理業務早已成為增長最快、吸引力最強的金融業務之一。反觀國內,資產管理業務的開展相對滯后,與發達國家的成熟市場相比,存在規模小、投資品種單一、避險工具缺乏、沒有做空機制等諸多問題,嚴重制約了國內資產管理業務的長遠發展。

然而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創新步伐的加快,個人和機構投資群體在日趨成熟與擴大,期貨等先進投資工具也逐步進入資產管理的領域。2010年8月30日,首只真正意義上的對沖基金在易方達基金麾下成立。隨著對沖基金的設立,與之密切相關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也必將隨之放開并獲得發展。

國外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經驗借鑒

在國際期貨市場,尤其是歐美發達國家,期貨資產管理業務已經相當成熟,既有定向理財性質的個人管理賬戶,又有集合理財性質的期貨投資基金。在日本和中國臺灣地區,期貨投資基金也已經從無到有、逐漸建立和放開,并獲得了一定發展。學習和借鑒海外成熟經驗,穩步推進我國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開展,對于進一步促進我國期貨公司和期貨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主要從運作模式、產品設計、風險控制、監管體系四個方面進行分析。

歐美期貨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情況

美國和英國的期貨基金在運作模式、產品設計、風險控制方面有大致相同模式,而在監管體系方面存在較大差異。

運作模式對于運作模式我們可以從參與主體和組織結構兩個方面來看。從參與者來看,通常包括基金經理(CP0)、交易經理(TM)、商品交易顧問(CTA)、期貨傭金商(FCM)、托管者(Custodian)、基金投資者等,其中CPO是基金的主要管理人,CTA對期貨投資基金進行具體的交易操作;從組織來看,歐美期貨投資基金分為公募期貨基金、私募期貨基金和個人管理期貨賬戶三種類型。

產品設計期貨基金產品設計在期貨基金發展中處于核心地位,一般來說包括投資目標、投資風格、投資策略、投資組合設計、業績評估等方面。

風險管理一般而言,風險控制計劃通常和投資計劃合并在一起。不同的投資計劃都會有相應的投資風險,投資風險控制計劃大致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對投資現金的管理;二是風險的管理,即對不同規模的投資賬戶匹配相應的投資風險。

監管設置英美在監管模式上有較大的差異:美國是基于法律約束下的基金自律監管模式,英國是基于基金行業自律監管的模式。美國法律中涉及期貨投資基金監管的有很多,包括《1934年證券交易法》、《商品交易法》、《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等。其監管機構主要有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以及行業自律組織美國期貨業協會(NFA)和全球券商協會(NASD)。英國實行基于基金行業自律監管的模式,由金融服務監管局(FSA)統一監管,其運行框架是“以風險為基礎”的運行框架,而不是“以規則為基礎”的監管。監管側重點是可能對消費者和市場形成最大風險的機構和業務。

日本期貨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情況

期貨投資基金在1987年美國股市大跌時表現優異,而日本期貨基金則從這一年開始逐步發展。目前,從組織形式來看,日本期貨基金主要由有限合伙制、匿名合作制和信托型。在產品設計方面,可以分為保本型、部分保本型和積極運用型。

在監管設置方面,日本期貨法規因標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依據,主管機構因期貨商品的性質不同而分屬不同的主管機構監管,商品期貨的主管機關是經濟產業省和農林水產省;金融期貨的主管機關是金融廳。1991年4月,日本國會通過了《有關期貨投資事業監管的法律》(俗稱《期貨投資基金法》),并于1992年4月實施,為日本期貨投資基金的規范化發展打下了基礎。

臺灣地區期貨資產管理業務發展情況

隨著期貨市場的發展,臺灣期貨市場監管當局分階段逐步開放專業的期貨服務事業,包括推出期貨顧問事業、期貨經理事業以及期貨信托事業。期貨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中的個人理財部分被稱之為期貨經理事業,集合理財部分被稱之為期貨信托事業。

期貨經理事業主要針對個人投資者賬戶進行管理,操作方面具有較強靈活性,并且需要有專門的保管機構(銀行)進行結算。期貨信托事業主要通過期貨信托基金的形式管理客戶資產,在風險控制方面較為嚴格。

國外期貨資產管理業務的經驗和啟示

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是一個漸進過程。對于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各國、各地區政府都采取了審慎的態度,根據對市場影響大小,采取逐步放開的措施。比如,臺灣地區在期貨基金發行之時,期貨交易顧問事業和經理事業已經開展了較長時間,得到了市場的認可。在日本,最初期貨基金的最低募集單位比較大,多為1億日元以上。到1998年6月,日本才完全取消了對基金最低銷售單位的限制。因此,我國期貨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也應該循序漸進、逐步展開,可以結合分類監管規定,選擇實力較強的公司進行先試點,然后再推廣。

資產管理業務的開展是一個多層次體系。不同形式的理財產品對市場有不同的影響。定向理財產品針對單一客戶的投資理財活動,接受單一客戶委托,與客戶簽訂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通過客戶的賬戶管理客戶委托資產。它的影響范圍比較小,給市場帶來的風險也較小。而集合理財產品是面向社會公開募集的,影響范圍要大得多。正是資產管理業務的這種多層次性,無論是日本還是臺灣,在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開發之初,都采用了先定向理財后集合理財的策略,然后再逐步放開。

資產管理業務必須與期貨經紀業務相互隔離。資產管理業務具有一定的風險,必須與期貨經紀等其他業務嚴格隔離,才能避免風險傳遞。在這一點上,可以積極借鑒國外期貨業以及國內證券業的經驗,采取人員隔離、業務隔離、賬戶隔離等一系列內部控制措施,杜絕風險向其他業務傳染。例如,在客戶的委托資產上,期貨公司必須在財務上將委托資產和自有資產以及不同委托人的資產區別開來,以保證客戶資產與其自有資產、不同客戶的資產相互獨立,并對不同客戶的資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發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思考與建議

未來期貨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主要可以通過定向資產管理與集合資產管理展開。其中,定向資產管理又可具體細分為單一客戶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即“一對一”定向理財,以及多個客戶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即“一對多”定向理財。根據當前中國期貨市場發展情況,應從“一對一”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入手,以此作為一個突破口和試點,待條件成熟之后,再逐步推出“一對多”定向資產管理以及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運作模式

在組織架構方面,目前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是設立內部資產管理部門。組織架構的設計有兩種思路:一是在公司內部設立資產管理部門,二是設立單獨的資產管理公司。從長遠來看,國內期貨公司必將走向集團化,因而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資產管理公司是必然趨勢。這種組織結構為期貨公司實現自營賬戶與客戶受托資產賬戶的嚴格分離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從可操作性上來看,現階段在期貨公司內部設立專門的資產管理部門更易實現。實際上,只要能夠有效隔斷資產管理業務與期貨公司經紀業務以及自營業務之間的風險傳染,第一種思路也是富有成效的。因此,建議在推出資產管理業務的初始階段,可在公司內部成立專門的資產管理部門來負責此項業務的運行,待該業務的發展達到一定程度,條件成熟之后,可再過渡至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期貨資產管理公司。

產品設計

就“一對一”定向理財產品而言,首先,產品的設計定位必須突出多樣化、個性化和科學化的特點,滿足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需要;其次,在產品分類方面,根據交易策略的不同,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類產品可以分為套利類產品、套期保值類產品和投機類產品三種類型;再次,對于產品設計的投資計劃應包含投資理念、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決策流程、業績衡量等內容;最后,加強與其他金融機構在產品設計與開發方面的合作,深化與銀行合作,發揮其在網點渠道方面的巨大優勢;加強與券商、基金合作,借鑒其在資產管理方面的成熟經驗;加強與信托公司合作,嘗試推出“期貨投資信托計劃”,提高資產管理業務的深度和廣度。

風險控制

風險管理是現代金融的一項核心內容,也是現代金融機構常規工作中的一項重要構成。構建完善的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控制體系對穩步推進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開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偟膩碇v,資產管理業務中面臨的主要風險可以歸為操作風險與市場風險兩大類。

操作風險的識別與管理操作風險主要來自于對客戶信息了解不充分引發的風險,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利益沖突引發的風險以及資產管理業務中的收益承諾引發的風險等三個方面,其識別與管理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建立完善的客戶信用風險識別和評價體系,通過制定科學合理的調查方法和清晰有效的操作流程,充分了解客戶的財產與收入狀況、期貨投資經驗、風險認知、承受能力以及投資偏好等信息和資料,而后對客戶的信用狀況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分析與評估;

二是保證委托資產的獨立性,客戶資產與其自有資產、不同客戶的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資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三是合理控制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的規模,協調自有資產和委托資產之間的平衡設置;

四是實行定期的信息披露,“一對一”專戶理財業務由于是接受單一客戶的委托,所以信息披露也應該是針對單一客戶的定期報告。

五是限定資產管理業務中管理者的投資行為,如設立交易保證金占資產管理委托賬戶資產凈值比例的警戒線、限制單個期貨品種的持倉量、設置資金用于套保的比例等。

市場風險的識別與管理市場風險即期貨價格風險,是指期貨價格朝著不利于投資者所持有頭寸的方向變動,從而導致資產價值損失的風險。識別和管理市場風險是期貨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控制的關鍵所在,具體來講,需做好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實行有效的投資組合,分散投資風險,分散化是期貨投資風險管理最為基本的風險管理手段。

二是運用VaR技術進行風險管理控制。目前,在金融領域運用最廣泛的綜合性風險衡量指標體系是基于VaR(Value at Risk)理念的指標體系,我們可以借鑒和運用VaR技術來控制資產管理業務的市場風險。

三是建立一套完善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控制體系,總體框架從結構上應包括風險評估體系、風險管理體系和風險管理組織架構三個組成部分。

關于資產管理業務監管的思考

為了保證資產管理業務順利開展和運行,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監管體系,而這個體系應當是多層次、多角度、多方面的。根據我國現行監管體系,可以建立起一套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保證金監控中心、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組成的多級監管體系。

中國證監會在整個監管體系中處于核心位置,統一監督管理資產管理業務,保障資產管理業務的合法開展和運行,其主要工作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對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設立的監管,建議試點公司先從A類公司中篩選。證監會的派出機構主要依據證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期貨公司的專戶理財業務實施監管。

保證金監控中心和資產托管機構加強協作,強化監控手段,加強對期貨公司資產管理賬戶的保證金及托管資產的監管。

期貨業協會作為行業自律組織,對于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起到一個自律監管的作用,其中具體負責對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從業人員進行培訓、資格認證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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