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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報告范文1
關于清算工作的報告
各位領導、各位債權人代表及參會人員:
按照國務院、人總行、省政府對整頓信托投資公司的要求和市委市府對撤銷***信托投資公司工作的安排布署,在市整頓信托投資公司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經市政府批準,清算組于2002年元月15日成都分行公告撤銷***信托投資公司之日成立并進駐信托公司展開清算工作?,F在,我代表清算組作清算工作報告。
一、 清算組組成情況
為保證信托撤銷工作的順利進行,圓滿完成省、市政府下達的整頓工作任務,確保社會穩定,市委、市府對此高度重視,從市財政、人行、勞動、審計、工商、監察、公安、法院等部門抽調精干人員組成了***人民政府整頓信托投資公司清算組。
清算組下設辦公室、資產負債清算組(含債務登記、資產清理、證券實業管理三個小組)、財務組、法律事務組、案件審理組共五個工作小組。
各工作小組按照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分工合作的原則,相互協作,緊密配合開展清算工作。
二、 清算工作開展情況
清算組進場后,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銀函[2001]239號)、省政府(川辦函[2001]228號)和省政府《撤銷信托投資公司操作程序》等文件精神,在市整頓信托投資公司領導小組的指導和監督下,與市府指定的勝達會計師事務所、國土局地價評估所等中介機構和留守組的全體同志密切配合,精心組織,穩步實施清算工作。本著對黨和政府、對廣大存款戶和債權人單位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貫徹國務院、省市政府整頓信托投資公司的方針、政策,規范操作,講求實效,使整個清算工作穩步而扎實的推進,圓滿地完成了清算工作階段性任務,維護了社會穩定。
(一)建立健全清算工作規章制度
1、工作紀律制度。清算組要求全體成員必須認真領會文件精神,準確把握政策界限,決不可違背政策和常規。對待存款戶和債權人要熱情,宣傳解釋要耐心,認真負責,要以社會穩定大局為重。遵守作息時間和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嚴格請假制度。
2、工作例會制度。建立了定期或不定期工作例會制度,匯報工作進度,總結階段性工作,找出存在的問題,研究對策措施,制定下階段工作計劃,落實目標任務。
3、財務開支管理制度。為加強清算費用管理,嚴格各項財務開支及費用報批制度,清算組制定了《清算費用支出管理辦法》,明確了費用開支簽字、臨時借款、綜合辦公費用開支和差旅費等財務開支管理。
清算組還針對清算期間原信托公司下屬實體照常運轉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下屬企業財務收支和費用實行下屬實體負責人和清算組負責人同時簽字有效的“雙簽”制度,從嚴控制下屬企業財務費用。
(二)全面接管公司,清理債權債務
清算組進駐信托投資公司后,立即進入工作程序,展開清算工作。
1、全面接管企業:封存信托投資公司所有印鑒,啟用清算組公章和財務專用章;接管公司人事檔案、財務資料、文件合同和法律文書;注銷公司銀行帳戶、開設了清算專戶。
2、清理債權債務:完成了對公存款結息,對個人存款進行統計登記;清理了信托公司所有債務,逐戶發送詢征函;對公司和下屬企業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長期投資進行全面清理,并逐一分類登記造冊,完成了對公司內部、外部債權債務的清理和登記造冊工作。
(三)精心組織完成個人債務兌付工作
個人債務兌付是清算工作的重要環節之一。由于此項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事關社會穩定大局,清算組遵照李志杰副市長“控制局面,平穩進行”的指示,一是認真研究兌付方案,對兌付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了仔細推敲,防止疏漏,在宣傳解釋上統一口徑。二是對個人存款進行認真核實,按金額大小進行分類,對特殊情況設專人另類處置。利率問題統一按央行利率政策執行。三是精心組織,平穩兌付。兌付《公告》之前,清算組將參與兌付的工作人員分為核實、確認、兌付、安全、宣傳、特處等若干小組,明確各自工作職責。兌付工作展開后,全體人員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在公安、工行的密切配合下,平穩地完成了個人債務兌付工作。
(四)做好信證分離工作
根據國務院、人總行、中國證監會和省政府信托與證券分離的要求,清算組本著既堅持信證分離原則又兼顧自身利益的原則,經數十次與和興證券的磋商和談判,最終達成了人員、資產劃分的一致方案,并相繼完成了信托、證券人員劃分,入股和興證券資產交接和股民保證金歸墊等項工作。
(五)客觀公正地進行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
清算組進場后,在對多家中介機構進行認真篩選的基礎上,報經市政府整頓信托投資公司領導小組同意確定聘請四川勝達會計師事務所、四川勝達資產評估事務所和***地政地籍地價評估事務中心為撤銷信托公司的中介機構。根據省政府撤銷信托文件精神,中介機構按照清算組的工作要求,在具體工作中,嚴格遵守審計、評估的各項制度、原則,從總體計劃到具體實施、從逐戶清查到實物盤點、從現場記錄到市場調查,每一環節緊緊相扣,再通過實例對比、結合市場、經濟及其實際的具體情況,選擇適當方法,選用的參照數據、資料可靠,因素考慮周全,真正體現和做到客觀、公正。
(六)妥善制定職工安置方案
清算組根據國務院([1999]12號)、人總行(銀發[2000]389號)、省政府(川辦函 [2001]228號、[2002]212號)等妥善安置職工的文件精神,參照本地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對撤并減員職工的安置辦法,結合信托撤銷職工安置的實際情況,清算組已制定出原信托公司職工安置方案,力爭妥善安置職工。
各位領導、債權人代表,清算組在市委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關心和支持下,在市整頓信托投資公司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我們將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國務院、人總行、省市政府的政策要求,認真做好信托債務清償等項工作,在各位債權人的支持配合下,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全面完成信托撤銷的清算工作任務。在此,我代表清算組向關心支持清算工作的所有同志表示衷心地感謝。
***人民政府整頓信托投資公司清算組
公司清算報告范文2
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1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根據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現申請企業登記,請予核準。同時承諾: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有關附件真實、合法、有效,復印文本與原件一致,并對因提交虛假文件、證件所引發的一切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分公司名稱: 深圳市甲方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南山經銷部
隸屬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深圳市甲方電子技術有限公司 (蓋章) 劉某某(簽字)
申 請 日 期: 20xx 年 3 月 10 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 六 年制
分公司注銷登記提交文件目錄
序號
文 件、證 件 名 稱
提交情況
(有提交的打)
1
隸屬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本表)
2
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由企業登記機構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3
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在本表中填寫)
4
分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5
公司關于撤銷分公司的決定;或者法院破產裁定或依法予以解散的文件;或者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文件;或者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6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說明: 凡表中有處,打選擇;表格不夠填時,可復印續填,粘貼于后。
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 (由企業填寫)
被委托經辦人 ( 或機構 ) 姓名(名稱) : 汪某生
被 委托經辦人 工作單位和職務: 深圳市甲方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南山經銷部員工
委托事項 :申請分公司注銷登記
被委托經辦人的權限:
1 、提交申請材料;
2 、領取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決定文件;
3 、領取分公司營業執照;
4 、修改申請文件 : ( 以下兩項只能任選一項,如同時選擇兩項則視為該兩項授權無效)
(1)不得修改申請材料中的任何內容;
(2)可以修改申請材料中文字性錯誤。
委托期限 至 20xx 年 5 月 9 日。
委托人(隸屬 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 :
深圳市甲方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蓋章)
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2我分公司因經營決策問題和自已管理能力方面等原因,決定停止企業經營,故申請注銷營業登記?,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申請分公司注銷登記,請予核準。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如有遺留問題,一切均有總公司承擔。同時承諾:所提交的文件和有關附件真實、合法、有效,復印文本與原件一致,并對因提交虛假文件所引發的一切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分公司名稱
分公司注冊號
隸屬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_注銷企業書面申請書 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3XXX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申請注銷登記,請予核準。同時承諾,所提交的文件和有關附件真實、合法、有效,復印文本與原件一致,并對因提交虛假文件所引發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公司名稱:
注冊號:
清算組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
--------------
注冊號: 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公司名稱:
申 請 人 須 知 1. 簽署文件和填寫本申請書前,應當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公司登記須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規,并確知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2. 無需保證即應對提交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3. 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使用A4紙。 4. 應當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字。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名 稱 公司類型 注冊號 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文書編號 申請注銷登 記 的 原 因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______款申請注 登記。
債權債務清理情況是否完結 分公司是否全部辦理完畢注銷登記手續 債權債務 清理情況 對外投資是否清理完結 公告報紙名稱 公告情況 公告日期 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申請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真實有效。謹此對真實性承擔責任。 清算組負責人簽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簽字: 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因公司合并、分立而申請注銷登記的,清算組負責人簽字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1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人 : 委 托 事 項 :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更正有關材料的權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業自備文件的文字錯誤;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關表格的填寫錯誤; 4、其他有權更正的事項: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固定電話: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聯系電話 移動電話: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 身份證明復印件粘貼處)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蓋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更正有關材料的權限:1、2、3項選擇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項按授權內容自行填寫。 2 股東會決議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地點)召開了公司第 次(臨時)股東會。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由公司 召集,召開的時間和地點,已于 日前以 (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了全體股東。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參加了會議。 會議由 主持。經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同意(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反對、 的股東棄權),會議審議并通過了以下事項: 鑒于 (原因),決定公司予以解散。 股東蓋章、簽字:
注:1、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不適用此決議。 2、一人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不適用此決議,按封二第3條的要求提交材料。 3 清 算 報 告 根據公司 年第 次(臨時)股東會決議,本清算組于 年 月 日成立,開始對公司進行清算,現已清算完畢。具體清算情況報告如下,請審議:
一、公告情況。按照《公司法》規定,本清算組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了通知債權人向本清算組申報債權的工作,并于 年 月 日(清算組成立六十日內),在 報紙上了公司決定解散和進行清算的公告。 二、債權人債權登記情況。在清算過程中,清算組共收到和登記公司債權人申報的債權 萬元。 三、清償情況。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依次分別支付清算費用 萬元,支付職工工資 萬元,支付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萬元,繳納所欠稅款 萬元,清算公司債務 萬元,剩余財產 萬元。 四、剩余財產分配情況。 。
清算組成員簽字: 清算組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注:本清算報告為范例,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的,可以填寫提交;不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的,請另行起草提交。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申請注銷登記時不適用此清算報告。 4 確認清算報告的股東會決議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地點)召開了公司第 次(臨時) 股東會。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召開的時間和地點,已于 日前以 (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了全體股東。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參加了會議。
會議由 主持。經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同意(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反對、 的股東棄權),會議審議并通過了《公司清算報告》。 股東蓋章、簽字:
注:1、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申請注銷登記時,不適用此決議。
2、一人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不適用此決議,按封二第5條的要求提交材料。
5 公司營業執照收繳及歸檔記錄表
公司名稱
注冊號
簽 字
簽 字 日 期
日 期 交 執 照 人
電 話 收 執 照 人
備 注
出照日期
出 照 人
歸檔日期
歸 檔 人
歸 檔 情 況
備 注
6 提 交 材 料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3、公司予以解散的文件。提交股東會決議(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或出資人授權的部門的文件)。
其中,法院裁定解散的,還應當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還應當提交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決定;因違反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吊銷或者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公司登記機關吊銷或者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4、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通知書》。
5、清算報告.
6、確認清算報告的文件。提交股東會關于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決議(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東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或出資人授權的部門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文件)。 清算組在進行清算過程中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然后提交股東會關于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決議和人民法院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文件。
7、刊登注銷公告的報紙報樣。
8、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注: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蓋公章。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申請注銷登記時,不適用以上規定。
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4甲方:xxx有限公司 (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調整) 乙方:(若是法人,需與營業執照名稱一致,若是自然人,則同于身份證) 身份證號碼:(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項)
甲方 與乙方 于 年 月 日簽訂了《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原合同/協議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現因
【此處填寫解除合同/協議的原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原《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自 年 月 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協議中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終止;
2、甲方應將乙方已交納未發生的___________【如:已交納的場地服務費等】費 元于本解除合同協議書生效時退還乙方;
3、甲方應將乙方已交納的_____元保證金于本解除合同協議書生效時退還乙方;【如果有保證金此條款留存,沒有保證金此條款刪除】
4、【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 》【此處填寫甲乙雙
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協議的約定于本協議生效時向___方支付____元違約金。
【其他未盡事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添加】
5、本協議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清算報告范文3
申請人:東莞市xx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請目的: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以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申請人的職工、債務人以及申請人和其他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
事實和理由:
東莞市xx電子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登記設立,系由xxx和xxx投資設立的企業。注冊資本港幣 萬元。投資總額港幣 萬元,經營期限 年?,F有職工 人。生產經營范圍為: 。
最近一、兩年來,由于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申請人的技術和管理等競爭綜合實力明顯不能適應市場競爭形勢,持續嚴重虧損,無法籌集資金予以彌補。根據申請人財務資料反映:截至 年月 日申請人應付貨款 元人民幣;應付短期借款 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借款 萬元人民幣,大部分已設立擔保);其他應付款 元人民幣;帳面總負債 元人民幣。申請人現有資產帳面總額共計 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存款 元人民幣(已因訴訟被法院凍結),固定資產帳面合計 元人民幣,土地使用權帳面計 元人民幣(詳見資產狀況說明 )。債務大于資產 元,嚴重資不抵債。自 年 月底以來正常生產經營無法維持,現在全部供應商停止供貨,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
綜上所述,因申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現特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清理債務。
此致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_________破產清算組
參與分配債權申請書
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已于____年__月__日被______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還債,并指定成立了破產清算組全面接管了該破產企業。清算組在清理破產企業對外債權時,發現債務人_______尚欠該破產企業______款(寫明款項性質)________元,且該債權已由______人民法院以(
)____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或調解書或______仲裁委的仲裁裁決書)認定。破產清算組經調查,并與債務人________聯系,證實到你院申請執行該債務人的債權人還有____家,債權總額達_______元,而該債務人現有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人的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7條、第298條、第299條之規定,特申請參與被申請執行人__________的財產分配,以維護該破產企業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企業破產清算報告】關于XXX的破產清算報告
XXX破產清算組
關于XXX的破產清算報告
(XXXX)XXXX字第XX號
債權人會議主席、各位債權人:
XXX(破產企業名稱)由于不能清償(或無力清償)到期債務,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或債權人XXX因債務人XXX不能或無力償還到期債務,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申請破產),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以(XXXX)XXXX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依法宣告XXX破產,并于XXXX年XX月XX日在刊登了破產公告,XXXX年XX月XX日又以公函指定(寫明清算組具體工作單位及成員,有幾名寫幾名)成立了XXX破產清算組,其中XXX任組長,XXX任副組長。
清算組成立后,于XXXX年XX月XX日進駐XXX開展工作,歷時XX月,清算工作已經結束,現將清算情況報告如下:
一、破產企業基本情況
(本段寫明破產企業設立、性質、職工、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
二、企業破產原因
(本段寫明破產企業資產負債、債權債務、原因及責任分析).
三、債權人申報債權及審查確認情況
(本段寫明債權人申報債權本金、利息、()有無抵押等情況,清算組審查并經債權人會議確認,以及未申報、過時效、駁回異議等情況)。
四、催收債權情況
(此段寫明破產企業享有對外債權共XX筆XX元,催收的人員、時間、采取的方式、收回XX筆XX元或物品,未收回的債權及原因等)。
五、破產財產的評估、變現及分配方案
(此段寫明破產財產的評估單位、時間、評估方法及評估結果,資產處置原則、機構、方法、變現等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在優先支付職工工資、勞動保險、所欠稅款(或扣除抵押XX元)后,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為XX元人民幣,確認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破產債權金額為XX人民幣,受償率為XX%。
六、破產清算中財務收支情況
(此段寫明清算組全面接管破產企業處理破產財產后的總收入及各項費用支出:職工工資XX元、勞動保險XX元、評估費XX元、訴訟費XX元、鑒定費XX元、稅款XX元、辦公費XX元等)。
上述支出之和等于收入數額、收支平衡。
綜上,XXX的破產清算工作已經結束,提請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
公司清算報告范文4
論文關鍵詞 非破產清算 債權人保護 公司清算
我國《民法通則》當中有明確規定:“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之外的活動。”公司清算有破產清算及非破產清算兩種情況,其中破產清算是指公司在債務到期時不能及時進行清償而宣告破產,由法院組織清算組清理公司資產并將所清算資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使得公司法人資格最終被消除的過程;而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之后為將公司法律關系進行解除而實施的清理公司財產最終將公司潛資格消除的行為。西方發達國家對于公司從設立到退出市場等過程都有著相對較為完善的法律制度,但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比較晚,法律對于企業入市有著嚴格的規定,但是對于企業退市的規定因各種原因而顯得過于簡單,對于債權人的利益保護也存在很多缺陷,因此必須完善我國公司清算制度。
一、有關公司非破產清算中對于債權人保護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中對于公司退市的程序有著明確的規定:首先公司無論是自愿或是被強制都要宣告解散;然后由股東或是投東大會組織清算組,若股東或是股東大會不積極進行清算的話,可由法律依照債權人的申請指定清算組的成員;清算組成立以后開始進行清算,若公司的財產不能清償其債務則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公司破產,否則則先清償債務再將剩余財產進行平均分配;最后編制清算報告,提出注銷公司的申請以終止公司法的人資格。
公司非破產清算的過程當中對于債權人保護的有關規定主要有:清算組的成立要在法定期限范圍內;清算期間,公司經營管理人員的職權將由清算組來行使;對于債權的申報要及時告知債權人;在公司債務未進行清償之前,公司財產不得分配給任何股東;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申請宣告破產;清算組成員的違法行為需要進行賠償等。
二、公司非破產清算中加強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必要性
通常來說,投資者設立公司是為了追求更多的財富,但是具體的經營公司的過各種當中存在著很多風險,因此并不是每個公司的發展都能達到投資者的理想,而這就會導致公司自愿或是被迫退出市場,在公司退出市場的過程當中,對于公司財產的清算是必然的過程,而進行非破產清算中最主要的利益主體便是股東及債權人,但是在公司財產未進行清算之前,公司財務可能處于比較混亂的狀態,甚至有些股東還會借這個機會逃廢債務或是侵占公司財產,這對于債權人來說嚴重損害了其利益,因此在公司財產清算的過程當中對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是非常重要的。另外,對于債權人來說,公司的財產是其唯一的擔保,在公司解之后,公司清算是債權人獲得救濟及保護的最主要途徑。通過對公司財產的清算,在公司清償其債務之后債權人的債權才能得以實現,所以在公司清算的過程當中債權人是最應當受到保護的群體。在此過程當中加強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有限責任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要求必然加強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有限責任制度是以實現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而設計的。公司的股東會直接或間接參與經營或管理公司,尤其是對于小公司來說,公司的股東是決定公司運營及發展策略的直接人。但是債權人卻不參與公司的經營與管理,其對公司經營狀況不是很了解使其自身風險加大。而在公司清算的過程當中,因清算組是由股東或股東大會成立,因此債權人也很難參與。股東對于公司債務的清償是根據其所占股份來計算的,而超出的部分都是由債權人來承擔,使得債權人成為公司債務清償中的最大受害人,因此必須加強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第二,一般來說,公司財產是債權人獲得救濟的唯一財產來源。公司擁有獨立財產才能實現公司的獨立責任,因此必須保證公司獨立財產的穩定性。但是公司宣布解散之后,若沒有規范的清算制度,那么公司就可能會被人有意或無意地陷入混亂狀態,公司的財產的穩定性自然也會遭到破壞,甚至有些股東還會借此機會惡意侵占公司財產,或使財產流失或因財產未及時得到處理而貶值,而公司財產是債權人獲得救濟的唯一財產來源,此必然會使債權人利益遭到損失。
第三,保護債權人利益是保護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體現。所有權價值不斷演化,現支配社會利益的最主要體現是現代債權。在市場經濟當中,商事的主體是公司,而現代債權是公司債權的最主要部分,對于債權的保護是保護公司的具體體現,因此保護債權也可以說是保護公司。若公司的債權得不到保護,那么必然會對公司的交易產生影響,制約公司的發展,這就使得投資者的積極性降低,,從而對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影響。
第四,對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是公司清算過程當中進行公司補償的需要。公司若要退出市場,其所牽涉到的不僅僅是股東及債權人,公司的財產也不止分配給股東及債權人,其還包括公司員工的工資以及所需要繳納的國家稅收等,因此對于公司財產的處理一定要有順序。此外,公司宣告解散之后所需要解決的問題也不只有對公司財產進行處理這一件事情。在實際的處理過程當中,公平是相對的,要保證結果的公司需要程序的公平來做支撐。對于清算程序的制定也要體現這點才能保證債權人的補償及對待具公平性。
三、對于公司非破產清算中債權人保護現狀
我國的公司清算制度在很在程度上都體現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但這只是立法者的理想狀態,我國制度的建立尚不完善,總體來說,我國公司清算制度總共有十多條,但是規定比較粗糙且操作性不強。在《公司法》當中,對于非破產清算中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也未達到令人滿意的效果,其具體的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對于公司解散制度方面的規定,缺乏遏制惡意解散公司的相關制度。惡意解散公司是指股東想要利用解散來逃避債務而故意制造解散或是在解散前轉移、隱匿或是私分公司財產的行為。從某個角度來說,公司其實是股東為了實現其經濟目的的工具,而股東想要在經濟目的未達到或是公司準備解散之前獲得最大的利益,因此其利用一些手段掏空公司的財產之后再宣布公司解散,這對于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債權人來說是一筆巨大的經濟損失。目前我國《公司法》還未對這種情況進行專門的規定以遏制公司在解散前對公司財產的非法處理行為,從而導致惡意解散公司的現象不斷發生,使債權人的利益遭到破壞。
第二,對于公司解散登記缺乏有關制度導致債權人不能及時了解公司解散的情況,也未使債權人的主張權利得到實現。解散登記是在公司解散事實發生之后進行的,對于公司解散的登記可讓有關登記機關監督并督促公司進行清算,不但使得公司清算能夠順利進行,而且也能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第三,清算人在清算過程中的責任不明確。我國《公司法》中對于清算人的義務有著明確的規定:清算組成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便利接受賄賂或是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在清算的過程當中,若因清算組成員故意或是有重大過失而使債權人遭受巨大損失的應該進行賠償。但是對于清算組當中每個成員的具體責任及應履行的義務都未做明確的規定。
第四,對于清算組所能實施的監督非常有限。在《公司法》中能對于清算組所能實施的監督只有在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對資產負債表及資產清單進行編制之后,其會將清算方案報告給股東或是人民法院進行再次確認。但是在整個過程當中,債權人幾乎都未參與。清算方案是決定債權人利益多少的最終決策書,而在《公司法》中對于是否要將清算方案告知債權人、是否需要債權人的確認,在債權人不接受清算方案時債權人是否有提出異議的權利等問題都未做出明確規定,這讓債權人如何實施其監督職能?雖然在《公司法》中有規定:“清算組不依照本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道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此條件當中雖然有規定登記機關可監督清算過程,但登記機關并未參與公司的清算,其只是對清算報告進行審查,對于是有隱瞞事實不得而知。
四、有關完善公司非破產清算中對債權人保護的措施
針對于我國公司清算制度中所存在的缺陷,我們必須加大完善公司非破產清算中對于債權人保護的制度,具體我們可從以下方面著手:
第一,實施“深石原則”。為遏制惡意解散公司現象的發生,可將欺詐性優惠行為確定為無效,將公司在解散前的法定時間范圍內的隱匿、轉移或是私分公司財產的等欺詐性優惠行為都視為無效。另外實施“深石原則”,對于了解欺詐交易情況的人士要負責公司債務的清償。
第二,對于公司解散登記制度要確立。公司在宣布解散之后,有關利害關系的主體如股東或是股東大會等要及時向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解散登記,登記機關要將公司解散信息傳達給債權人以便債權人能夠以最快的速度將其債權進行登記,為公司清算中得到賠償奠定法律基礎。
第三,確保債權人能夠行使其監督權利。在公司清算時,要保證債權人能夠參與其中并對其進行監督,股東可依照有關有限責任制度享受優惠面使其損失保持在一定范圍內,但是對于債權人的債權要保證公司財產已清償員工工資、勞動保險、國家稅收之后才能進行清償。在公司解散時股東首先想到的都是實現股東的利益最大化,尤其是在現在這個社會誠信度越來越低的背景下,在公司注銷之前,股東是不可能將錢掏給債權人的,因此一定要保證債權人能夠參與公司清算并對其進行監督,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護。
公司清算報告范文5
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印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等文件,要求各地認真搞好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
對納稅人提交的《土地增值稅清算報告》(以下簡稱《清算報告》)或納稅人委托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報告》(以下簡稱《鑒證報告》),主管地稅機關應當采取科學的方法進行審核。筆者通過清算審核實踐,總結出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常用的“六步”審核方法,即一核、二看、三訪、四審、五調、六算。
一核,即對納稅人銷售的房開產品,無論是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門面房、車庫、儲藏室、其他房開產品,還是物業管理用房等都要分面積、分樓層、分年度銷售明細、分購買人逐戶、逐項、逐筆進行登記造冊核對。核對買房者與納稅人簽訂的購房合同中注明的購房面積、購房金額與購房發票上注明的購房面積與金額是否相同;核對購房者持有的納稅人開具的售房發票上注明的面積、金額與納稅人保管的售房發票存根上注明的面積、金額是否一致;核對納稅人房開產品的銷售、庫存與憑證、賬本、報表之間,與《土地增值稅納稅清算申報表》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相符。在賬本、申報表中有無少記、漏記銷售收入,有無將應稅收入長期掛在往來賬戶上不結轉、隱瞞銷售收入,有無將非普通住宅、其他房開產品銷售收入記入普通住宅銷售收入,非法降低土地增值稅稅負等行為。
二看,即看納稅人的房開產品在財務核算上是否按房開產品項目分別核算,看其土地成本是否按可售建筑面積平均分攤;看不同房開產品的建筑成本是否分別按房開產品對象進行分攤;看庫存的房開產品是否按規定保留房開產品成本。不正確核算不同房開產品成本,不按規定保留庫存房開產品成本(少保留或不保留庫存房開產品的成本)的,都會造成增值額和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的減少。
三訪,即走訪當地建委、建工局、其他納稅人,對住宅樓、門面房及其他房開產品同期、同地段的單位成本進行內查外調,并與當地當期定額成本進行比較,看納稅人不同房開產品的單位成本是否正常,有無多列成本又無正當理由的。
四審,即審核納稅人與計算土地增值稅有關的原始票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稅收法規規定,不合法的成本、費用票據不得在稅前扣除;不合理的成本、費用支出,應按稅收法規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審核納稅人出具的《清算報告》或《鑒證報告》及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在“一核”、“二看”的基礎上對《清算報告》或《鑒證報告》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可以采信。審核未通過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輔導納稅人正確提供《清算報告》或《鑒證報告》。
五調,即對納稅人生產、銷售房開產品,在財務核算、賬務處理與稅法要求不一致的,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六算,即在清算土地增值稅的同時,對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和銷售房地產有關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契稅、教育費附加、滯納金等一并進行清算,做到應收盡收。
李先成 張華清 陳進軍
土地增值稅清算 利息扣除需考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第二款規定,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針對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規定,稅前扣除的金融機構利息費用不能超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那么,何為“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是否是基準利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國稅函(2003]1114號)指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因此,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需要注意的是,國稅函[2003]1114號文件當時是針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作出的規定。從2004年10月29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決定進一步放寬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金融機構(不含城鄉信用社)的貸款利率原則上不再設定上限,所以,“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并非基準利率。在當前對房地產業宏觀調控的大背景下,不排除開發企業從金融機構融通資金的利率顯著偏高的情況,而國家對浮動利率又未設定統一標準和上限,故在實務操作中,如何把握“同類同期貸款利率”,需要關注主管稅務機關執行政策的口徑。
第二,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規定的扣除比例都是5%“以內”或者10%“以內”,后文中又要求“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因此,開發企業應注意所在省份規定的具體扣除比例。
第三,在目前對開發企業限制放貸的情況下,如果開發企業的資金全部來源于非金融機構借款的,通常利率較高,利息支出較大,而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只能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扣除,可能導致實際發生的利息費用超限額的問題。這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籌劃融資結構時應考慮的問題。
第四,開發項目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這一規定對于開發企業而言是相對有利的。例如合作建房項目,如果開發企業提供土地使用權,合作方(投資方)提供合作資金,《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規定,開發企業不得在稅前列支支付給合作方(投資方)的利息。事實上,既然是合作建房,合作雙方對合作項目是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它不同于到期固定還本付息的借貸資金行為,開發企業也不應向合作方(投資方)支付固定利息。在此情況下,合作方(投資方)注入的資金如果是通過其他渠道融入的,相應的資金成本將無法反映到開發企業的賬面。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規定的扣除比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客觀反映土地增值額,合理減輕開發企業的稅收負擔。假定某省規定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統一為10%。在開發企業大量使用自有資金或合作建房資金的情況下,即
使賬面較少出現利息費用,也可以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扣除開發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習慣于從母公司或其他關聯企業借入資金掛作“其他應付款”等而不實際結算利息,對于母公司或關聯企業而言,主管稅務機關事后往往要求該關聯資金融通交易必須結算利息并補繳稅款,從而產生稅收風險。所以,開發企業應注意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關聯方及時結算利息費用。
此外,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兩種辦法。據此規定,如果開發企業存在多種渠道、來源的借款,不可將從金融機構取得的借款費用據實扣除,同時又將其他渠道的借款費用與其他開發費用一并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而只能在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兩種辦法中選擇一種確定扣除金額。
例如:某開發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成本為20000萬元,開發成本10000萬元,其中,“開發成本――開發間接費用”中列支利息支出200萬元。項目開發期間的“財務費用――利息支出”為100萬元,其中向關聯企業借入資金的利息支出為60萬元,借款利率不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假定該開發項目所在省規定的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比例分別兩種情況為5%或10%。由于利息支出不能作為開發成本直接扣除,也不允許加計扣除,故可以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的開發成本為10000-200=9800(萬元)。
按照第一種方法計算可扣除開發費用為(200+100-60)+(20000+10000-200)×5%=1730(萬元);按照第二種方法計算可扣除開發費用為(20000+10000-200)×10%=2980(萬元)。
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規定開發企業不得同時使用上述兩種方法,即不得將可扣除的開發費用計算為(200+100-60)+(20000+10000-200)×10%=3220(萬元)。不過,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及之前的稅收法規中均未限定開發企業在前述兩種方法中選擇哪一種,也沒有規定孰低原則,故開發企業在納稅籌劃時,可以用不能全部提供金融機構利息證明為事實依據,與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采取上述第二種方法進行土地增值稅開發費用的計算扣除,從而實現較好的籌劃結果。
公司清算報告范文6
[關鍵詞]基建 信托融資 模式
一、貸款信托融資的運作模式
貸款信托是指信托機構(受托人)通過發行債權型收益權證等方式向投資者(委托人)募集定量資金,委托人與信托公司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在合同中指定信托資金的用途并確定貸款利率和期限,然后信托機構(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并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按照合同將信托資金以貸款形式投資于項目主體,收益主要來源于信托貸款利息(高于存款利息)收入。貸款到期后,信托公司按時向借款人收回貸款本息,扣除受托人手續費及代繳有關稅收后,向委托人返還信托資金以及收益。信托收益權經受托人審核登記后,可辦理轉讓手續,也可繼承。如圖1所示:
二、貸款信托融資的特征
首先,信托資金貸款是最基本的操作模式,是一種傳統業務操作流程與商業銀行貸款類似,這種方式設計簡單、操作方便,風險控制方法比較成熟,也是目前出現頻率最多的融資方式,信托貸款的償還方式比銀行貸款靈活性大,借款方與信托公司協商償還方式,可以采取等本息、利隨本清、到期一次性支付本息等。
其次,在信托資金貸款中,通過信托機制的安排,各法律主體分工明確,權責利關系清晰。投資人是最終的資金供給方,信托機構作為貸款主體,起到了將儲蓄向投資轉化的功能載體,項目公司作為向信托公司申請貸款的法律主體和信托資金使用者,承擔相應的償債義務。
第三,對于投資者來說,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通常由政府發起并發揮協調監督職能,信用好,貸款利息比銀行存款利息高;對于項目主辦人來說,原本由項目主辦人承擔的還債義務,部分地在貸款銀行、政府和項目主辦人之間分散了。相互的約束和制衡提高了項目的融資效率。
三、案例應用
1、項目概況
青紅公路冀魯界至邯鄲段高速公路作為青蘭高速公路邯鄲段的一期工程,是國家高速公路網規劃和河北省重點規劃“五縱六橫七條線”高速公路主骨架中 “魯冀界一邯鄲一涉縣一冀晉界”的重要組成部分。青紅高速公路是內陸與沿海聯系的大動脈,是邯鄲市交通運輸的橫向主軸線,也是連接邯鄲西部各旅游景點及其豐富礦產資源外運的主干道。該項目的實施對于建設國家和河北省高速公路網絡,改善邯鄲市路網布局,打通晉煤東運的快速出海通道有著重要的意義。
2、融資方案的選擇原因
本項目雖然有政府5.49億元的資金注入和國開行的銀行貸款,但是仍需要項目方自行籌措4億元資金,而項目方只能解決2億元資金,還有2億元的資金缺口需要補足。青紅公路冀魯界至邯鄲段高速公路定位是政府還貸公路,利用對投資回報有較高要求的外資不實際;發行公路建設債券手續復雜、難度較大、無法流通,人們購買意愿不高。比較起來,貸款信托具有操作簡單、籌資速度快捷的優勢。經過融資決策分析,青紅公路冀魯界至邯鄲段高速公路項目方最終依托平安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搭建信托融資平臺,吸收社會投資補充本項目的資金。
3、信托融資的方案
委托人―青紅高速公路項目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面向中國境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托人保證委托給平安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的資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財產。受托人―此項目的信托機構(受托人)為平安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貸款人―邯鄲市青紅高速公路管理處是青紅高速公路項目法人,全面負責青蘭高速公路的青紅公路冀魯界至邯鄲段項目一期、二期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青紅管理處是于2003年12月經河北省交通廳正式批準成立的、直屬邯鄲市交通局的事業單位。國家開發銀行AA一級信用客戶,在開行取得的風險限額為52億元。
本信托計劃名稱為青紅高速公路項目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募集資金2億元整,信托期限從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成立2005年11月23日開始,于2007年11月23日終止。投資者最低認購額50萬元,并按10萬元的整數倍增加,信托計劃發售金額達到2億元或發售合同份數達到200份即宣告成立。
4、信托收益
本信托產品為二年期,年收益率為4.6%,高于同等低風險的投資產品。所產生信托收益為信托貸款利息收入及信托資金存放銀行、購買國債等其他收入扣減信托財產承擔的各項費用后的凈收益,信托收益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計算,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的分配以現金方式進行,第一次分配為信托計劃成立滿一年的10個工作日內;第二次分配為信托計劃到期后10個工作日內,采取一次性現金分配信托賬戶中的全部未分配之信托財產。并且平安信托于信托終止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通過招商銀行深圳各網點所公布的形式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益人自收到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平安就信托計劃清算報告所列的有關事項解除責任。
5、經驗分析和總結
青紅高速公路項目依托平安信托進行信托融資彌補了項目建設初期的資金缺口,對投資人來說也是低風險高回報,實現了投資者和項目建設方的雙贏。平安信托此次的信托計劃雖然仍然與國家開發銀行合作,但由過去國開行提供的擔保,變成后續貸款支持。從這一風險控制手段的變化中可以看出,隨著不斷向類似項目融資,信托公司開始逐步熟悉了基礎設施建設業務,不再一味依賴銀行的擔保,可以獨立判斷、評估項目風險。
參考文獻:
[1]、徐娜,《利用信托解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融資問題》[M],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