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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范文1
登記備案,規范醫保醫師醫保服務行為
“小病大治”“大處方”“濫檢查”曾讓很多患者在飽受疾病折磨的同時還要為自己的錢袋子擔驚受怕。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廣西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服務醫師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醫保醫師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和積分制管理,以此約束定點醫療機構和醫保醫師的醫保服務行為,為建立和諧的醫、保、患關系提供了制度保障。
該辦法適用于廣西區域內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從事醫療保險服務的醫師管理。該辦法所稱醫保醫師,是指具有執業醫師(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資格并經執業注冊、同時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在定點醫療機構依法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執業醫師(含持鄉村醫生證的村醫)。
《辦法》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時,定點醫療機構應將在本單位注冊執業醫師資格的醫務人員辦理醫保醫師的相關證明材料(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合當地實際另行規定),報送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續簽服務協議時,定點醫療機構只需申報醫保醫師的增減變動情況。
建立醫保醫師管理信息庫,對醫保醫師實行編碼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準予登記備案的醫保醫師按照統一的編碼規則編碼后,錄入醫保醫師管理信息庫和醫療保險信息系統。
醫保醫師在提供醫療服務時,應憑本人操作編碼連同處方一并錄入所在定點醫療機構HIS系統,由系統對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識別、審核及結算。
未經登記備案的醫師或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停、停止醫保醫師醫保服務的醫師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急診、急救除外)。
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做好醫保醫師新增、退休、離崗、崗位變更、注銷等登記備案手續。
《辦法》規定,本行政區域內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醫師醫保服務行為的考核、日常管理工作和綜合管理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縣(市)醫保醫師醫保服務行為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統籌地區所轄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這里的醫保醫師管理是指醫師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服務的資格管理,而醫師的執業資格管理仍是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
積分管理,拉起醫保服務過程違規“紅線”
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記3分;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記6分;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記12分……對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積分制規定成為廣大駕駛員們頭上的“緊箍咒”,提醒他們時刻遵守交通法規,保證安全行駛。而新出臺的《廣西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服務醫師管理暫行辦法》也明確對廣西醫保醫師實行12分制積分管理,為醫保服務過程中定點醫療機構和醫保醫師的行為拉起了“紅線”。
《辦法》規定醫保醫師醫療服務職責包括:熟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業務,熟練掌握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自覺履行定點服務協議。接診時應核對參保人員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證件基本信息,做到人、卡相符。診療時應清晰、準確、完整書寫門診病歷、處方、住院病歷等醫療文書。堅持因病施治的原則,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不開大處方,不濫做檢查,不過度治療,不誘導病人消費,不降低醫療服務質量。堅持首診負責制、逐級轉診和雙向轉診制。不得推諉拒收危、重病人,不得無故讓參保人T提前或延遲出院。按照國際疾病分類(ICD-10)規范的疾病名稱填寫疾病診斷,不提供虛假醫療文書,不人為“診斷升級”。遵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等政策規定,執行參保人員(或近親屬)知情同意制度和門診特殊慢性病病種、用藥及住院病人出院帶藥等規定。執行特殊檢查、特殊用藥、特殊材料、特殊治療的審核管理制度。遵守基本醫療保險的其他政策規定。
《辦法》涵蓋了幾乎所有可能出現的醫師違規行為,并且按輕重程度進行分類,計以相應的扣分分值。
醫保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分:診療時不核實患者身份,導致患者身份與社會保障卡不一致造成基金流失的;列開自費藥品、自費項目、高值醫用材料、高價乙類藥品、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不履行告知義務,被投訴證實的;不合理用藥、超適應癥用藥、單次開藥超過規定劑量的;串換醫囑及處方藥品、搭車開藥、病歷記載與收費不相符、分解收費、濫做檢查、重復檢查的;拒絕為參保人員開外配購藥處方的;門(急)診、出入院記錄不真實、不完整、不規范、就診配藥無病歷記錄或書寫不規范,無法辨認的;使用治療與診斷不相符的藥物;列開或提前列開門診特殊慢性病藥品超過規定劑量和天數的;出院帶藥超過規定的;不按照國際疾病分類(ICD-10)規范的疾病名稱填寫疾病診斷,人為“診斷升級”的;拒絕參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舉辦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學習培訓,故意曲解醫療保險政策,在參保人員中造成不良影響的;醫療服務態度惡劣造成社會不良影響被投訴的。
醫保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不同嚴重程度每次扣4分或6分:查實不符合住院條件標準的;查實掛床住院的;查實分解住院的;查實拒收、推諉參保病人住院的;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為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門診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將基本醫療保險乙、丙類醫藥費串換為甲類醫藥費結算的。
醫保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2分:編造醫療文書、出具虛假醫療證明、辦理虛假住院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串通參保人員,將列開藥品兌換成現金或物品的;辦理冒名住院治療的;將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串換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將讀卡機轉借給非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藥店使用的;故意曲解醫保政策和管理規定,挑唆參保人員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允許非醫保醫師用自己名義開處方、醫囑的;被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暫停執業醫師資格6個月及以上的。
扣分處罰,醫保服務規范管理“動真格”
《辦法》還根據醫保醫師的違規積分情況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這釋放出一個強烈的信號,社會保險經辦部門對醫保服務規范管理不是“走過場”,而是“動了真格”。自此,醫生行醫就好比機動車駕駛員持證上路一樣,如果違規就有可能被扣分甚至被吊銷“駕照”。這對定點醫療機構和醫保醫師規范醫保服務行為有很強的約束力。
《辦法》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醫保醫師以下違規積分情況,通過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年度服務協議進行相應處理:年度內扣2分的,給予警告,違規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年度內累扣4分的,暫停醫保醫師服務3個月,違規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年度內累計扣6分的,暫停醫保醫師服務6個月,違規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年度內累計扣6分的初級、中級醫師名單抄送所在醫療機構和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一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應將年度內累計扣6分的副高級醫師名單抄送所在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一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年度內累計扣12分的,停止醫保醫師服務2年,違規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年度內累計扣12分的初級、中級醫師名單抄送所在醫療機構和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兩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應將年度內累計扣12分的副高級醫師名單抄送所在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兩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評審。
暫停、停止醫保醫師服務期滿,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恢復醫保醫師服務申請,并報送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
醫保醫師發生的違規行為,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后,以書面形式告知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違規醫師本人。
醫保醫師違規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追回;對于違規情節嚴重的,予以公布,并依法追究責任。
定點醫療機構被取消醫保醫師資格人數達到該醫療機構(科室)醫師總數30%的(醫療機構或科室在5人以下的,比例為50%),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暫停該科室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資格或暫停該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