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記分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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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記分管理辦法范文1

關鍵詞:船員違法記分 行政許可后續監管 救濟

1.引言

2016年1月1日,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違法記分辦法》(以下簡稱《違法記分辦法》)正式施行。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隨后了《關于實施工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關于實施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船員違法記分的類別、記分管轄、分值記載等問題,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圍繞2002年試行的《船員違法記分管理辦法》產生的爭議,然而,與船員違法記分相應的救濟卻仍有待完善,而要解決記分的救濟問題首先要明確船員違法記分行為的性質。因此,本文將就船員違法記分的性質及其救濟展開探討。

2.船員違法記分簡述

船員違法記分是指海事管理機構對注冊取得服務簿的船員和引航員、以及游艇操作人員違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規行為實施累計記分。

依據《關于實施的通知》,涉及違法記分的船員違法行為分為兩類:第一類:依照規定應當給予海事行政處罰同時又應當實施違法記分的船員違法行為。對于此類船員違法行為,在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同時,實施違法記分,并將本次記分的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記載。第二類:依照規定僅實施違法記分的船員違法行為,對于此類船員違法行為,海事執法人員應制作《船員違法記分通知書》,交當事船員簽名確認。

3.船員違法記分的性質

3.1船員違法記分不屬于行政處罰

關于違法記分的定性,不少學者持“行政處罰說”。筆者對此持不同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四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對有違法行為的船員,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計記分制度??梢?,記分是明確在行政處罰外的一種制度,再者,就單個扣分行為來看,只是記錄了單次違法行為, 而沒有追究行政法律責任,因此,違法記分非行政處罰。

3.2船員違法記分是一種行政許可后續監管制度

綜合分析我國現有違法行為記分制度的立法與實踐,筆者認為,船員違法記分制度屬于一種數字化表現狀態下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制度。

行政許可權作為一種執法權,主要由兩大部分構成,即行政許可適用權和行政許可監管權。一般認為,行政許可適用權是指行政許可準入監管權,而行政許可監管權則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對行政許可持有人進行的后續監管權,即對行政許可持有人實施行政許可的活動所進行的督促和檢查,以使行政許可能夠得到規范實施。

船員違法記分即是對經海事行政許可持有船員服務簿和船員適任證書的船員日常任職行為的后續監管。首先,《關于實施的通知》對行為名稱、對象、分值和法律依據有明確、統一的量化規定,行政機關沒有自由裁量空間,故違法記分純粹是違法行為狀態的數字化表現形式。其次,盡管針對船員的單次違法記分并不直接對船員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法律效力,但《違法記分辦法》對船員違法行為實施累計記分,在規定的違法行為記分周期內,違法行為記分累積達到規定分值,即船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15分,最后實施船員違法記分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扣留其船員適任證書,責令其參加法規培訓和考試。此時,對船員的每一次違法行為記分才會發生法律效力并通過累積記分懲戒規則對船員的任職資格產生了直接的法律效力。

綜上,船員違法記分制度是海事管理機構依據統一標準對船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記分量化評價,這種記分量化過程本質上就是對特定記分周期內船員違法頻率與違法程度的篩選鑒別過程,故船員違法行為記分制度為船員履職的分類監管提供了監管對象類型化的有效手段。

4.船員違法記分的救濟

4.1針對船員違法記分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針對某個船員的違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海事管理機構在該船員的記分卡上記扣分數,屬于針對特定對象的具體行政行為。此外,《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并未明示行政許可后續監督行為不可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因此,筆者贊同,針對船員違法記分是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

4.2現行船員立法的規定有待完善

關于違法記分的救濟,《違法記分辦法》僅規定了當事船員的陳述申辯,《關于實施的通知》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當事船員對于違法記分有異議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規定申請救濟。相對于道路交通立法在此問題上的爭論,其首次明確,單獨針對船員違法記分本身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體現了海事行政法治的一大進步。但筆者認為,仍有待明晰之處:

首先,違法記分有兩種情形,一是實施海事行政處罰同時又實施違法記分。二是僅實施違法記分。目前《關于實施的通知》僅規定了后一種的救濟方式,對于前一種,筆者建議參照《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 第 十六條作出相應規定:“當事船員對海事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后,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p>

其次,依據該《關于實施的通知》,無論是記載前一種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還是針對后一種記分行為使用的《違法記分通知書》,都缺乏告知當事船員可以就記分行為本身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期限的,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國務院法制辦《關于認定被征地農民知道”征收土地決定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亦明確規定,沒有告知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或者申請期限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參照此條辦理。因此,如海事管理機構未依法告知申請權及期限,將延長船員的復議、訴訟時限,海事管理機關的記分行為會在相當長的時間內處于隨時可能被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狀態中。故,正確履行行政復議、訴訟告知程序,顯得尤為重要,建議海事管理機構針對上述兩類記分行為均應單獨出具《違法記分通知書》,并在其中明確告知當事船員可以單獨就記分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僅使違法記分通知書具有完整性,同時也體現了海事行政執法的規范性和權威性。

4.3有必要設立海事管理機構內部復核救濟程序

鑒于船員隨船流動、靠港時間短、休假時間有限等工作特點,且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相對耗時,大部分違法記分船員即使有異議也可能會選擇放棄啟動程序。因此,為充分保障船員的救濟權利以及對海事行政許可執法的有效監督,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之外,設立更便捷的行政內部復核救濟程序就顯得尤為必要。目前,針對行政許可持有人違法行為記分規定了行政內部復核救濟程序的立法并不鮮見。例如《深圳市電梯生產單位違章扣分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被扣分單位對扣分有異議的,可自被扣分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扣分的市場監督管理分局提出書面申訴?!薄渡虾J薪ㄔO工程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項目經理對記分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告知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記分單位提出復核申請。記分單位應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記分事項的復核,并向被記分人出具《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違法違規行為記分復核告知單》。經復核,原記分分值、內容需要調整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項目經理對記分單位復核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記分單位的上級單位提出異議復核申請”。因此,建議海事管理機構為船員違法記分設立本級海事管理機構內部且所需時限較短的復核救濟程序,為船員提供更易操作的救濟權利保障,更好地保證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的規范性。

5.結束語

《船員違法記分辦法》及配套規定的出臺建立了較為規范的船員違法記分制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救濟手段,將有助于實現公權力制約監督和私權利救濟之間的平衡,使船員違法記分制度在船員管理過程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1]吳振宇,金丹俊.淺析交警扣分行為的性質及其救濟[J].浙江萬里學院學報,2006年第6期第19卷.

[2]萬紅.道路交通違法記分的法律屬性與立法完善[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4期.

交通安全記分管理辦法范文2

關鍵詞: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

中圖分類號:F407.474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海上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直接涉及到船員、船舶、港口、海洋等人身、財產、環境安全,甚至對整個施工單位的經濟效益或企業存亡都具有重大影響,因此,保障海上施工船舶的本質安全對經濟、社會、環境具有重大的意義。

一、海上施工船舶的種類、數量

通常在海上施工項目中,因生產需要,各類形式的船舶都將投入到施工生產中去,最為普遍的船舶主要包括砂石船、挖泥船、運泥船、定位船、起重船、拋石船、交通船、多功能方駁、錨艇、救生快艇等,船舶需求的數量則根據各工程的實際情況從數十艘到上百艘不等。

二、海上施工船舶管理的特點、難點

海上施工的船舶種類繁多、數量也較大,因此各船舶的船舶狀況參差不齊,新舊情況也不一樣,有些船舶配置規范、管理到位;有些船舶證件不齊,船員配備不足或船員素質較差,另因海上施工的海域情況復雜各異,施工的點線面長度不一,在施工過程中甚至有些施工單位還對船舶私自進行功能改造,綜上各實際情況,目前的船舶特點加大了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的難度。

三、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的辦法和措施

海上施工船舶主要存在的安全隱患有船舶交通安全、船舶擱淺、船舶撞擊、船舶翻沉、船舶火災、船舶污染等六大方面,為了加強對海上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海上船舶事故的發生,有效保障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下面就海上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辦法措施作詳細描述。

1、船舶水上交通的安全管理

為了保證乘坐人員的人身安全,施工單位不得租用證件不齊的船舶作交通船使用,駕駛員必須有合格證書,交通船上必須配備足夠的救生設備,如救生圈、救生衣、滅火器、通訊對講機等,交通船的駕駛員必須全天候對海風、暴雨等做充分了解,并在船上公示交通船的乘坐規定,嚴禁超載。

2、船舶避免擱淺的安全管理

為了有效防止船舶擱淺現象的發生,施工單位船舶負責人必須對施工的海域情況作細致勘察,并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對每艘船舶航行的路線作認真監測,對每艘船舶在施工中的載重作準確計算,從原則上避免因航道太淺、貨船載重造成船舶擱淺。施工船舶的擱淺不但會對船體的結構造成重大傷害,還會影響施工工期,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因此,每艘船舶的駕駛員必須充分掌握航道的海床情況,必要時要求挖泥船定期對航道進行維護,在其他限制水域或港口航道航行時,務必要求各船員認真查閱航海資料,確保施工船舶不發生擱淺現象。

3、船舶避免撞擊的安全管理

船舶撞擊主要指船舶之間的相互撞擊或船舶撞擊碼頭、撞擊海上已建好的構筑物,如鋼平臺、承臺等。因此要求船舶必須持有相應的合格證書,船員的數量要符合安全配置要求。為了防止船員違章操作,船長要定期對駕駛員進行避撞知識的安全培訓,施工單位的船舶主管也必須定期召開船員的安全教育和統一知會的溝通信號,如各船舶在移船或航行前通過鳴笛、電話、對講機等方式通知另一艘船,任何時間的船舶作業或航行都必須是經過船舶主管的統一調度,從而提高駕駛人員的安全意識及執行規則的自覺性,避免船舶之間的相互撞擊;對于碼頭及海上已施工好的構筑物,施工單位必須按海事局的規定在施工區域規定的范圍內安裝施工浮標警示燈,并在碼頭或海上構筑物安裝夜間警示燈,避免施工船舶撞擊碼頭或構筑物。

4、船舶防火的安全管理

船舶起火是船舶事故中最為常見的,引起船舶火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經過對船舶火災事故的統計分析,起火的主要原因有亂丟煙頭,對廚房爐灶、電氣裝置、電熱設備等使用不當,未按操作規程進行電(氣)焊、切割等作業,電纜和電氣設備短路、過載或故障、破布、棉紗頭引起自燃,裝卸易燃液體、氣體滲漏遇到火花或熱源等。為了避免船舶火災,施工單位對船員要加強消防法規的宣傳工作,加強消防知識和消防法規的學習,提高消防安全意識,嚴格執行船舶消防安全制度,加大消防檢查監督力度,配置足夠的消防設施,并定期組織船員進行上崗培訓和考核,定期組織船員進行消防應急演練,一旦發生火情,各船員要按消防部署中所確定的職責迅速奔赴自己的崗位,在滅火時要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保持沉著、冷靜,尋找火源,判斷火災種類,確定正確有效的滅火方法和措施撲滅火災,最大限度地保證人員和財產安全。

5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安全管理

任何有害物質污染海洋都將對自然環境產生重大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污染者承擔治理和賠償責任的原則,因此要求施工單位在海上施工過程中確因工程需要進行油類運輸、散裝有毒液體運輸、生活污水或者船舶垃圾處理時,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操作,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操作情況,船舶的壓艙水、洗艙水、艙底水和生活污水必須委托污染物接收處理單位來接收處理,施工船舶不得任意排放,從源頭上控制船舶污染物排到海洋。

四、施工船舶的營運資質及船員培訓管理

完善施工作業船舶準入制度, 加快對長江口深水航道施工區域船舶的評估工作, 要求參建船舶必須申請船檢機構的附加檢驗并取得相應的簽注; 規范施工船舶的租用市場, 確保施工船舶在持證、 配員等方面能夠滿足相應的要求; 建立船員檔案,培訓和規范工程船船員持證。 現場執法部門可結合在施工船舶管理中積累的經驗, 與船員處合作編寫教材, 并聘請具有遠洋航海經驗的船長、船員培訓學校的優秀教師以及在海事調查、事故處理方面經驗豐富的海事調查官進行培訓, 將普及相關安全法律法規、 救生知識與海事近期監管要求相結合, 向船員傳授水上應急應變知識及相關法律、 法規, 經考試合格后發放適合在長江口深水航道這一特定水域施工的培訓證明。

五、落實維護保養工作

1、組織措施

為推動各項制度的落實, 提高認識, 組織召集了各船舶的船長、 輪機長, 各海事處主管處長、 專兼職機務人員等, 通過召開各種船舶維護保養學習會、 座談會、 經驗交流會,學習上級及本單位有關船舶管理文件, 明確工作任務、 目標和要求, 統一和提高大家的認識。各項工作的具體指標, 在每年初的工作責任書中列明, 作為下屬單位的考核內容。

2、檢查措施

為保證船舶維護保養工作順利進行, 有針對性地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 真正達到“ 容貌整、 技術好、 適航高”的目的。 在幾年的探索中, 形成了三級檢查制度。 每次檢查都對照管理辦法、 考核細則和檢查標準, 對各船的設備技術狀況、 維護保養的落實、 臺賬資料記錄、 船容船貌等內容進行檢查, 每次檢查都做好記錄并提出整改辦法, 檢查中同時對船員崗位操作技能進行考核。每次檢查完畢, 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類匯總, 有針對性地對檢查細則進行修改完善, 使細則更具有針對性、 可操作性, 進一步明確整改方向, 以及下一步工作的重點。檢查的方式主要有:

2.1季度檢查

技術裝備處每季度組織一次船舶維護保養執行情況的檢查和考核。對不按照規定的日常保養項目和經批準的季度船舶停泊、 停航保養計劃執行的, 或執行情況較差的, 給予該船舶考核不合格處理, 由人事部門對不合格船舶的船員通報船員管理中心。對船舶保養工作不重視, 檢查、 督促不落實, 且所屬船舶屢有檢查考核不合格的, 則對海事處相關責任人作全局通報批評。

2.2半年檢查

每半年對海巡船組織一次安全檢查和船員實操檢查, 同時結合進行船舶維護保養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對于實操檢查不合格的船員, 按照船員違法記分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記分; 對于船舶保養方面的缺陷, 將按照上述有關規定對海事處及船舶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 處理。

結束語

船舶安全管理的對象是人、機、環境,施工單位必須為海上施工船舶提供安全的作業環境、認真辨識海上施工船舶的危險源并制定切實可行的船舶管理辦法,對船員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系統的知識講座培訓,從安全經濟學等方面對海上施工船舶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安全管理,確保海上施工不發生船舶事故,促進海上工程的順利開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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