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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范文1
(一)城市為市行政區(不含建制鎮)的區域范圍;
(二)縣城為縣城鎮行政區的區域范圍;
(三)建制鎮為鎮行政區的區域范圍;
(四)工礦區為工商業比較發達,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工礦園區區域范圍。
第三條凡在第二條所列地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按《條例》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四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適用稅額計算征收。
第五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
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6元至12元。
第六條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財政局和地方稅務局根據土地坐落的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以及經濟發展變化情況,將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或適時調整各等級的適用稅額標準,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后,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七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最低稅額的百分之三十。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需要提高到超出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最高稅額的,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后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八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學校、圖書館(室)、文化宮(室)、體育場(館)、醫院、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自用的土地;
(七)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第九條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由納稅人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經市、縣地方稅務局審核,報省地方稅務局(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按程序自行審批)批準后,可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至10年。
第十條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
第十一條除本實施細則第八、九、十條規定外,納稅人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按規定權限審批后,可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的繳納期限,由市、縣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十三條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村莊、集鎮規劃而統一征地的,在沒有確定建設用地單位前,暫不征收土地使用稅。確定建設用地單位后,由用地單位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占用面積等有關資料,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對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
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范文2
山東省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最新全文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和節約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一)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區和建制郊區;
(二)小城市、縣城、建制鎮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工礦區為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開征土地使用稅的工礦區,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區和建制郊區所轄經濟落后的農村是否列入征稅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小城市、
縣城、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征稅的具體區域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的范圍和稅額計算征收。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應以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納稅人持有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依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納稅;尚未核發土地使用
證書的,暫按納稅人據實申報、市縣稅務機關核定的土地面積納稅。
第五條 濟南市、青島市、淄博市按大城市的標準征稅;棗莊市、濰坊市、煙臺市、濟寧市、泰安市、東營市按中等城市的標準征稅;威海市及縣級市按小城市的標準征稅。
第六條 我省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適用幅度為: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四元。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市政建設和經濟繁榮程度等狀況,將所轄地區的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額幅度和年平均稅額,制定相應的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劃分土地等級應本著既區別對待又盡量從簡的原則,大城市分為四至六個等級;中等城
市分為三至五個等級;小城市分為二至四個等級;縣城分為一至三個等級;建制鎮、工礦區不劃分等級。
年平均稅額,由省財政廳制定和調整。
第八條 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區、建制郊區所轄的農村及個別城市的區政府所在地,經濟比較落后,執行城市稅額標準有困難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標準。 貧困地區和其他經濟落后地區需要按《條例》規定降低最低稅額的,必須報省人民政府批
準。
第九條 除《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免稅土地以外,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三)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四)民政部門興辦的福利工廠用地;
(五)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第十條 納稅人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給予減免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縣(市、區)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和管理。
土地管理機關應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山東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土地使用稅征稅對象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
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范文3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新華社北京訊,1月1日《人民日報》)
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范文4
一、七稅一費完成情況及分析
1、 房產稅:全年征收4558萬元,完成年度計劃的100.18%,比上年同期增長5.56%。增長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各局利用四月份房產稅征收期及稅收宣傳月大力進行稅收政策宣傳,二是加強了對企業的催報催繳工作,強化了個人房屋出租的征收力度,三是新辦企業的增加,這些因素均促進了該稅種的增長。
2、 車船稅:全年征收1603萬元,完成年度計劃的210.92%,比上年同期增長89.48%。增長的主要原因,一是車船稅交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后,使車船稅從源泉上得以控管,二是車船稅稅額標準得到提高,征稅范圍加以擴大,三是將摩托車的車船稅全部交由交警部門代征,最大限度的堵塞了車船稅的跑、冒、滴、漏現象。
3、土地使用稅:全年征收2310萬元,完成年度計劃的133.53%,比上年同期增長138.88%。增長的主要原因,一是政策因素的影響,稅額標準大幅提高,二是稅基得到擴大。
4、土地增值稅:全年征收924萬元,完成年度計劃的72.76%,比上年同期增長2.21%。增長幅度不大,甚至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出現退稅的情況。
5、 城建稅:全年征收13942萬元,完成年度計劃的121.76%,比上年同期增長73.49%。增長的主要原因是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帶動,其中,伊寧市和奎屯市的城建稅較上年同期有較大幅度增長,僅新疆卷煙廠一家就清理往年欠稅3496萬元。
6、 印花稅:全年征收1510萬元,完成年度計劃的123.77%,比上年同期增長38.15%。增長的主要原因一是加強了印花稅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是查補入庫了一些企業漏繳的印花稅,僅新疆卷煙廠就自查補繳稅款105萬元。
7、 資源稅:全年征收2262萬元,完成年度計劃的101.43%,比上年同期增長30.68%。增長的主要原因,一是加強了資源稅的征收管理力度,二是**鋼鐵廠及一些礦產企業的資源稅較上年有較大增長,今年,僅**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就入庫資源稅941萬元,較上年有了大幅度的增長。
8、教育費附加:全年征收6891萬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5.31%。增長的原因同城建稅。
二、七稅一費征管工作采取的措施
1、加強稅源分析工作。州局對做好稅源分析提出了明確要求,就做好稅源分析工作從八個方面再次進行了明確和要求。各縣(市)局按月召開稅收分析會,根據稅收完成情況、重點稅源的發展變化、稅收收入特點、經濟稅收政策等情況,結合稅收增長規律、相關經濟指標及經濟增長趨勢,準確預測稅收情況,掌握稅源變化情況和經濟發展對稅收的影響,為完成稅收收入計劃奠定基礎。
2、以開展“建制履責年”活動為主題,大興稅收調研之風。今年,我局在車船稅、土地使用稅、資源稅等地方稅種上開展了積極有效的稅收調研工作,先后多次深入基層局及企業積極開展調研、督導,了解掌握基層局稅收征管情況和企業經營情況,解決基層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為州局掌握基層情況,制定征管措施提供了第一手資料,對稅收征管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3、健全征管制度,完善崗責體系。州直各縣(市)地稅局在認真落實稅收管理員工作規程的基礎上,不斷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征管各環節的制度建設,完善稅收管理員崗責體系和考核辦法,進一步深入推行稅收管理員與稅收法制員制度,明確崗位職責,規范工作流程,將執法過程中各系列、各環節、各崗位的工作以及每個人的目標進度、工作質量等納入目標考核之中,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考核體系,把考核的觸角延伸到執法的每個環節和部位。同時,嚴格責任追究,把制度落實到位,為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奠定基礎。有力地促進了各項稅收政策的落實和稅收任務的圓滿完成。
4、加強綜合治稅工作。州直各縣(市)地稅局在繼續鞏固已有的委托代征工作成果的基礎上,積極同有關部門協調,不斷擴大委托代征面。各縣(市)協稅護稅組織在當地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得到了完善和加強,目前,州直各縣(市)都建立了由政府牽頭的協稅護稅組織,建立了“縣、鄉、場”三級協稅護稅網絡。有效的減少了漏征漏管現象的發生。通過各級政府的協稅護稅,拓寬了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面,減輕了稅收管理負擔,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稅收收入。共2頁,當前第1頁1
三、明年的工作打算
1、繼續積極開展地方稅的稅收調研工作,保證地方稅稅收政策的正確貫徹執行,規范稅收依法行政和稅收執法行為,優化納稅服務,不斷提高征管水平。
2、繼續做好“七稅一費”的匯總分析、總結上報工作,了解收入的增減因素,為領導決策提供可靠的政策依據,加強征管、堵塞漏洞,促進全年收入任務的完成。
3、進一步加強地方各稅征管。
(1)、對各保險公司代收代繳車船稅的工作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進一步規范代收代繳工作程序,使其代收代繳工作質量得到進一步提高。
(2)、繼續做好資源稅的稅收征管工作,目前,**的礦產開發企業增長迅猛,我們要在做好為企業服務的前提下,使其依法經營、依法納稅,保證資源稅的足額征收入庫。
(3)、新的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和稅額調整標準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明年,我們將結合土地使用稅清查工作,對城鎮土地使用稅進行一次全面清查,保證土地使用稅的順利入庫。
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范文5
一、組織收入工作
今年以來,稅政工作繼續以組織收入工作為中心,在依法治稅的前提下,深入挖掘政策潛力,大力加強稅政管理,保證了各稅種收入任務的圓滿完成。
一是加強各稅種的管理,保證各稅種收入的穩定增長。年初,我們就提出了各稅種收入每月必須較同期有所增長的目標,每月對各稅種的收入情況進行監督和分析,采取多種措施,狠抓薄弱稅種、薄弱環節的征收管理,保證了各稅種收入的大幅增長,截止11月,有五個稅種增幅居全省第五,其中多個稅種增幅居全省第一。
二是加強稅源管理,抓住組織收入工作的重點。今年,我們進一步轉變觀念,切實重視對重點稅源的監控。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年納企業所得稅100萬元以上的10家企業進行重點監控,掌握重點稅源企業的納稅情況,分析稅收增減變化原因,有針對性的開展管理工作,著力解決納稅大戶的稅收問題,共到濟鋼、豫光、沁北電廠、奔月集團、xx煤業等企業,就有關稅收政策進行輔導幾十次,得到普遍好評。10家重點稅源企業共入庫企業所得稅萬元,占全市企業所得稅總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方面,繼續加大和完善了對全市50家重點扣繳義務人和100家重點納稅個人的管理和監控,保證了個人所得稅的大幅增長。
三是加強新稅收增長點的管理。結合我市情況,對發展形勢好,稅收增長潛力大的行業,采取措施加強稅收管理。如針對我市重點工程、重點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加大,加強建筑營業稅的管理;針對煤炭行業、電解鉛等行業經營形勢的好轉,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針對企業改制股金分紅的增多,加大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等,切實將稅收增長點轉化為地稅稅源。
二、稅收政策貫徹落實工作
200x年,我們堅持依法治稅原則,認真落實國家稅收政策,加強對各基層地稅部門的業務指導,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職能效用,保證了國家各項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
一是落實再就業稅收政策。貫徹落實再就業稅收政策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我們牢固樹立大局意識,積極與勞動保障部門協調,通過電視、政府網站、全市大會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舉辦再就業政策培訓班,使每一位下崗人員了解有關政策,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全市沒有發生一起因再就業政策落實不到位引起的下崗人員上訪案件,保證了社會穩定。
二是落實企業改組改制有關政策。今年,我們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決定》、《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和《xx市地方稅務局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落實了關于企業改組改制和股權投資、合并分立、債務重組等稅收政策,有力地支持了企業經營機制的轉變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得到了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三是落實經濟結構調整和優化有關政策。認真落實國家有關第三產業、高新技術企業、科研單位、農口企業、金融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校辦企業等稅收優惠政策;認真辦理企業稅前扣除財產損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等涉稅審批事項,促進了經濟結構的優化、環境的保護,消化了企業的部分包袱。
四是落實科技投資和創新有關政策。認真執行國家關于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對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實行加計扣除等等。這些政策的正確執行,有力地推動了我市企業的技術投入、技術升級,拉動了市場需求,服務了科研體制改革的深化。
五是落實城鎮化建設有關政策。狠抓了重點城鎮的組織收入工作,為重點鎮建設提供了充足的財力保障,積極兌現重點鎮納稅人的優惠政策,支持鄉鎮企業的經濟發展,加強了重點城鎮稅收的執法監督,促進文明執法。
據統計,200x年度,我局共計審批各類政策性減免稅萬元,其中: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1767萬元;為213戶下崗失業人員辦理再就業減免稅55.8萬元;辦理稅前彌補虧損592萬元,審批稅前扣除資產損失金額1310萬元。
三、稅種規范化管理工作
我們牢固樹立稅收管理精細化、科學化的理念,加大分行業分稅種管理力度,進一步提高了規范化管理水平。
(一)以年度納稅申報工作為重點,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成效顯著
1-4月份,全市上下將200x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做為工作重點,認真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采取有力措施,市局除成立匯算清繳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專門會議安排布置匯算清繳工作外,制定了《200x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方案》和《xx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業務政策和工作安排的多個文件,并對匯算清繳全過程進行監控,注重匯繳前的宣傳發動、匯繳中的政策輔導、匯繳后的審核統計,使匯算清繳工作做到有組織、有制度、有落實,保證了匯算清繳工作的成效,企業共自核審增應納稅所得額2576萬元,審增所得稅848萬元;審減虧損2121萬元。重點檢查企業15戶,共查增應納稅所得額46.4萬元,查補企業所得稅15.3萬元,罰款10.5萬元,合計25.8萬元。
(二)牽頭做好了貨運業稅收管理
今年以來,根據總局和省局制定的貨運業管理規程,和征管、發票、信息中心緊密配合,明確職責,搞好協調,貨運稅收管理進一步規范。一是加強對貨運業納稅人的日常稅收管理。繼續加強代開票納稅人的認定和審核工作,嚴格落實總局的“三個辦法,一個方案”,規范管理,逐步完善貨運業營業稅的稅收管理工作。二是加強和國稅部門的協調聯系。落實聯席會議制度,做好信息數據的匯總、上報工作。三是針對納稅人借證開票的現象,制定了單車月開票最高限額,保證了貨運業的稅收秩序和稅款的足額征收。全年共入庫道路貨運稅收1713萬元。較同期增收增長1.2倍。
(三)切實加強煤炭行業的稅收管理
根據省局關于加強煤炭行業稅收管理工作的會議精神,針對我市煤炭行業稅收管理的現狀,市局高度重視,一是成立煤炭行業稅收專項整頓領導小組,和稅政、征管、稽查等部門人員組成的督導組,明確工作任務,督查工作進展。二是緊緊依*政府,加強部門配合。先后多次與克井鎮、邵原鎮、下冶鄉黨委、政府結合,取得公安、煤管、工商等有關職能部門的支持與配合,形成了當地政府牽頭抓、有關部門橫向聯系、單位內部縱向配合、齊抓共管的控管網絡。三是全面調查,合理調整稅負。成立了兩個稅源調查小組,先后兩次對全市34家小煤炭生產企業開展調查,逐戶調查核實各小煤炭企業的產量、銷量、價格、成本等情況,并根據小煤礦的設計年生產能力、地質結構、開采條件、用電量、市場行情等情況,對各小煤礦稅收定額進行重新調整。四是強化基礎管理,完善征管措施。對所有煤炭生產企業逐戶建立了征管檔案,專人管理,定期上報稅收征管情況和稅款入庫情況。并實行“陽光辦稅”,對核定征收的小煤礦公開核定產量和稅額,增加辦稅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通過對煤炭行業的專項整治,進一步規范了稅收秩序,保證了稅款的足額征收,全年煤炭企業共入庫地方各稅3237萬元,同比增長117。9%。
(四)規范房地產企業稅收管理,
針對我市房地產投資熱潮,我們采取措施加強了該行業的稅收管理。一是加強開發項目的戶籍管理。對全市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普查登記,建立管理檔案,詳細收集和登記每一開發項目的立項報告、開工日期、開發面積、有關證照、合同及納稅情況,并定期由管理人員深入現場進行核實,全面掌握企業的經營情況,杜絕虛假申報。二是加大稅收政策宣傳力度。4月份,市局召開了全市房地產企業管理工作會議,會議重點講解了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等相關政策,并將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和轉讓房地產營業稅等管理辦法進行系統講解,將政策宣傳到每一個納稅人,爭取他們的支持和配合。三是嚴格執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和預征制度。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稅征收方式進行鑒定,企業在申報銷售不動產營業稅時,必須同時按核定征收率或預征率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保證了土地增值稅的足額征收,截止11月共入庫土地增值稅36萬元,較上年增長1700%。四是從嚴界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對全市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進行全面鑒定,對核算達不到要求的,一律實行核定征收,預征所得稅。通過整頓工作,規范了房地產稅收管理秩序。
(五)強化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管理
今年,我們在繼續抓好行政、事業單位、私人出租房屋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管理的基礎上,著重對兩稅的征收范圍和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進行了調整。一是針對我市市區范圍的擴大和各建制鎮發展的日新月異,與政府聯系,對市區范圍和各建制鎮政府所在地鎮區范圍進行重新明確,確保將所屬范圍內企業全部納入兩稅征收范圍。二是根據我市經濟發展及城市規模的擴大,在調查測算的基礎上,擬訂了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的方案,提請市政府按程序報省局批準后,通告全市執行,為確保今年土地使用稅大幅增長打下了基礎。三是從稅源基礎工作入手加強管理。根據重新調整的征收范圍和稅額標準,建立多級稅源數據庫。對應稅房產原值、應稅土地面積、應納稅額等情況登記造冊,并通過微機建立稅源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四是在申報期內,對納稅人申報資料,對照新標準進行逐戶審核,嚴格把關,保證企業正確申報繳納稅款。通過以上措施,今年房產稅共完成萬元,增長%,土地使用稅共完成萬元,增長%。
(六)抓好涉外稅收管理。一是加強重點稅源管理不放松。對移動公司形式多樣的收入項目,以及永堅房地產公司預收房款及其他收入加強監管,盡量保證收入的整體上升。二是加強對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一些小稅種的日管,確保各稅應收盡收。三是對聯通公司新增涉外業務及時納入稅收管理,確保涉外收入任務的圓滿完成。今年共入庫涉外稅收萬元,較上年增長%。
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范文6
在最近稅收征管過程中,反映出許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的政策和征管問題。為保證三稅政策的貫徹執行和稅源普查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將有關政策和征管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關于企業無原值房產計稅依據的確定問題
對于企業無房產原值或房產原值明顯偏低,且屬95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仍按(87)市稅三字第334號文件規定房屋估價標準執行;95年(含95年)以后建造的房屋,企業自建房暫按下列房屋估價標準執行:鋼結構、鋼混結構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計算;磚混結構按每平米1100元計算;磚木結構、其他結構按每平米500元計算。對于企業外購無房產原值或房產原值明顯偏低的房屋,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
以上房價是按余值計算的,均不再減除30%。城市房地產稅比照此規定辦理。
二、關于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確定問題
納稅人出租房屋,作為房產稅計稅依據的租金收入,是指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所有收入,不包括能夠單獨計算,并上交有關部門的水、電費用等。
三、關于房屋附屬設備的確定問題
根據(87)市稅三字第334號文件“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的規定精神,對于制冷供暖系統、消防系統、監視系統、電子防盜系統、閉路電視和有線電視系統等設施,應一并計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
四、關于季節性取暖鍋爐房征免稅問題
對于專門用于季節性取暖的鍋爐房,在停用期間,可比照房屋大修停用期間免征房產稅的政策,并依照京地稅二(1999)123號文件規定的程序辦理免征審批手續。
五、關于未竣工已使用的房產征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87)財稅地字第008號“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的規定精神,對于納稅人未竣工先使用的房產,應自其使用之次月起,就其實際使用部分計算征收房產稅。
六、關于村委會出租房屋的納稅問題
對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內的村委會出租房屋,原則上由房屋產權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擁有人按房屋余值、土地面積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為便于征管,在實際操作中可由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代繳稅款。
七、關于下放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性減免稅審批權限問題
對于政策性減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凡是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下(包括10萬元)的,可由各區縣地稅局審批,并報市地稅局備案;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仍按京地稅二(1999)123號文件規定的辦法執行。
八、關于對住宅小區內道路、綠地等公共用地征免城鎮地土使用稅問題
對于住宅小區內道路、綠地等公共用地,可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的規定,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九、關于納稅人擁有部分房屋的產權,其城鎮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繳問題
對于納稅人擁有部分房屋的產權,應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核定納稅人應稅面積和應納稅額。核定方法為:
應稅面積=納稅人房屋建筑面積÷房屋總建筑面積×總占地總面積
應納稅額=應稅面積×單位稅額標準
十、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納稅人和納稅時間的確認問題
在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在承受方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之前,轉讓方為納稅人。為了便于征管,應由土地實際使用人自其使用土地之次月起代繳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一、關于按評估價值計稅問題的解釋
京地稅二(1994)204號和京地稅(1998)795號文件中“對房產進行重估”,“將房產進行重估”應按調整后的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是指,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認證后將房產進行評估,按會計制度規定調整固定資產帳面房產原值后據此征稅。
十二、關于城市房地產稅代繳義務人的確定問題
外籍個人、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出租房屋,且不在房產所在地,并委托他人代管的,可由代管人或承租人協商,推薦一方為城市房地產稅代繳義務人。
十三、關于普查中如何補稅和加收滯納金的問題
在稅源普查中,對查補入庫稅款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對于納稅人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規定期限主動申報并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可暫不加收滯納金。對已加收的滯納金,不辦理退還手續。
對普查中發現的應繳未繳稅款和滯納金,應在10月征期內組織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