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管理規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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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管理規定范文1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汽車等機動車輛日益成為與工農業生產和人們生活緊密相關的重要交通工具。盡管我國的汽車擁有總量占世界汽車總量的比例很低,汽車人均擁有量與發達國家相比也有相當大的差距,但是,受路況、車況差等客觀條件及人們交通守法意識淡薄等主觀因素影響,我國汽車交通事故的數量和損害后果卻并不低。2001年全國道路交通事故為76萬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6萬人死亡,54.9萬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0.9億元。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嚴重的損害后果,客觀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處理變得更加迫切。尤其在事后處理上,盡管現行法律對汽車交通違法行為人的行政處罰(如罰款、吊銷駕駛執照、拘留等)和追究刑事責任作了詳盡規定,但是,對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還很不完善,使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在解決汽車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方面難以操作,更讓受害人難以了解民事賠償的具體內容、程序、是否公平等,維護自身權益。

我國現行法律對汽車交通事故中民事責任承擔的規定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一是《民法通則》等基本法律;二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行政法規;三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如199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由四川省公安廳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實施中若干問題暫行規定》等。四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門規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有關部門單獨或聯合的通知(批復)等規范性法律文件。

但是,上述規范性文件對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規定很不完善,主要體現在:

第一,沒有考慮到汽車營運中的優勢地位和汽車以外的非機動車、行人的弱勢地位。汽車與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車相比,在其結構和操作上都比較復雜,在營運中表現出更大的危險性。法律應當賦予汽車所有人、使用人較非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和行人等更多的注意義務,承擔更大的風險責任。但是,現行法律卻將汽車交通事故與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作出共同性規定,沒有充分反映出汽車這種交通工具的危險性和處理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時對非機動車、行人的特殊保護。

第二、立法矛盾突出:全國性立法之間存在矛盾。按照民法學界的一般觀點,《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高速運輸工具”包括汽車等機動車輛,汽車交通事故應當屬于嚴格責任的范疇。但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明確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汽車交通事故)是“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特別法及事故處理機關將汽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視為過錯責任。

第三,對受害人的賠償標準不科學、不統一、不規范。一是由各省級公安、民政部門每年規定損害賠償標準,執行時間為當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導致同年同地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不一致,不利于對同類受害人的公平保護。二是受害人為城鎮人員的賠償標準遠遠高于農村人員,不符合部分地區農村人員年均收入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鎮人員年均收入的實際,缺乏對農業人員的公平保護。三是賠償中只規定了對物質損失的賠償,沒有規定精神損害賠償。

因此,研究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責任的承擔,對完善汽車交通事故處理的立法、指導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對事故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裁決、維護當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正確理解汽車交通事故的基本含義

本文所指汽車交通事故的外延較道路交通事故的外延狹窄。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稱《辦法》)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稱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以下稱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從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形態上,可分為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機動車與行人或乘車人以及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非機動車與行人或乘車人之間發生的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實質上限于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機動車與行人、乘車人之間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汽車交通事故有以下特征:一是在道路上發生。這里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車站、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場所。公路則是指根據公路法的規定,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使汽車的公共道路,包括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在地面上借助鐵軌運行的機動車輛如有軌電車、火車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屬于汽車交通事故。我國《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火車與車輛、行人在鐵路道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二是發生在機動車與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乘車人之間。三是在汽車營運過程中發生,即至少有一方車輛處于啟動、行駛、剎車、減速、加速、轉彎等運動過程中。機動車輛一方處于正確的停放狀態而非機動車輛一方或行人處于運動狀態所發生的事故,不屬于汽車交通事故。四是有損害后果,因汽車交通事故的發生造成了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筆者認為,不論道路交通事故還是汽車交通事故,都屬于“事故”。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事故”是指“意外的損失或災禍”;“意外”指“意料之外”。因此,凡是在汽車營運中發生的“意料之外”的損失或災禍都屬于汽車交通事故,它并不以行為人違章或有過錯為要件?!掇k法》將當事人主觀上有過失及違章行為、違章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顯然忽略了道路交通事故了就是事故的一種,曲解了“事故”的內涵,從而認為汽車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為過錯責任,不利于保護受害人利益和及時解決事故。這樣,就可以對汽車交通事故下定義,所謂汽車交通事故,就是機動車輛一方在地面營運過程中與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乘車人之間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這里著重闡明幾個相關概念,一是汽車機械事故。所謂汽車機械事故是指駕車人無法預見、突然發生機械故障所導致的損害后果的事故。根據上文理解,只要是汽車在地面營運過程中與其他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了損害后果,不論其原因如何,不論是否機械事故,均應視為汽車交通事故。只是在認定責任的主體、處理依據、處理程序和責任承擔等與一般的由公安交通機關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同而已。如果汽車所用人(管理人)、使用人能夠發現機械故障但沒有采取適當措施避免事故發生,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進行認定和處理;如果是汽車所用人、使用人不能預見、無法克服的汽車質量問題所造成的損害,受害人可根據損害賠償及產品質量法等規定向侵權行為人、發生質量問題的責任人要求賠償,可不必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解決而直接向人民法院。

二是汽車剎車(門傷)事故。汽車剎車(門傷)事故是汽車在起步、制動、轉彎過程中導致乘車人劇烈晃動,與其他物體發生碰撞,或開、關車門時發生擠壓造成旅客人身或財產損害的事故,它也屬于汽車交通事故。汽車剎車(門傷)事故造成受害人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這并非完全基于汽車駕駛員的違章行為而承擔的賠償責任(實踐中,未必有違章行為),主要是基于交通運輸合同對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要求。根據《合同法》第302條的規定,承運人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負的是無過錯責任而非過錯責任,除非承運人能夠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或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運人對旅客傷亡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對造成人身傷亡的汽車剎車(門傷)事故,適用嚴格責任;對僅造成財產損失的汽車剎車(門傷)事故,應適用過錯責任。受害人可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向承運人(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民事賠償或提訟。

三、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就是確定行為人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它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為確定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在我國民事立法和損害賠償理論中,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可以分為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構成要件,以此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實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發展,它是指若受害人(原告)能證明所受損害由施害人(被告)所致,而施害人(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推定被告有過錯并承擔民事責任。其與過錯責任的區別在于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承擔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后果為價值判斷標準,無過錯的行為人也要承擔民事責任。公平責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損害后果均無過錯,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分擔損失的原則。

汽車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在各國立法例上不盡相同,從我國現行全國性法規《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看,采用的是過錯責任。在德國,對汽車時速超過20公里以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按嚴格責任確定。反之,則按照一般侵權責任對待。德國法的做法已經被日本、法國、美國等國家和地區所廣泛接受。

筆者認為,我國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責任的承擔在歸責原則上應當借鑒德國法的做法,同時體現我國的立法特點。具體包括:對汽車與其他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適用過錯責任;對汽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對發生汽車剎車(門傷)事故,致乘客(旅客)傷亡的,適用無過錯原則,僅造成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理由分別是:

第一,汽車等機動車輛對非機動車和行人而言,是一種危險性比較高的機器,它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汽車及其使用人(或所有人)往往處于優勢地位,受到傷害的可能性和損害程度都比非機動車使用人(所有人)、行人低,因此,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應當對自己的擁有的危險物所產生的損害后果負責,承擔教高程度的責任。此外,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是汽車運動的受益者,利益的享有者應當對所獲得的利益付出更多代價,才能體現法律對強者—汽車與弱者—非機動車、行人的公平保護。因此,對汽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規定由受害人證明損害后果系行為人所致,若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就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并據此確定其責任。

第二,機動車之間優勢差異較非機動車、行人小,根據交通法規容易認定駕車人的違章行為,便于確定行為人過錯程度。因此。對汽車與其他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便于事故處理機關迅速認定責任,提高解決事故的效率。

第三、汽車所有人、使用人與乘客(旅客)之間一旦建立客運合同關系包括旅客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經承運人許可無票搭乘,承運人(汽車所有人、使用人)就負有在運輸過程中確保乘客人身安全的義務,除非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即使承運人客觀上無過失或證明自己無過失,也應承擔賠償責任。應當說,這是新《合同法》第302條對發生的剎車(門傷)致人身傷亡事故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根據新《合同法》第303條的規定,對剎車(門傷)造成旅客(乘車人)自帶物品損失的,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如果旅客自己也有過錯,則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減輕承運人的責任。因此,對發生的門傷、剎車交通事故區分是人身損害還是財產損失,分別適用無過錯責任或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

四、汽車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的確定

汽車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后,“找誰索賠”、“索賠范圍多大”、“損失如何分擔”等問題是受害人最關心的問題,也是處理事故,解決民事賠償的難點問題。

(一)民事賠償的主體

從理論上講,汽車交通事故的當事各方都可以成為民事賠償的主體。但是,在實踐中,非機動車、行人、乘車人一方多為受害主體,為賠償請求權人,機動車方常常是施害主體,為賠償義務人。因此,確定民事賠償的主體實質就是明確機動車方具體的賠償義務人。通常存在以下情況:

1、事故發生時,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為同一人,賠償義務人為機動車所有人(這里所指使用人是駕駛車輛的人)。當車輛由其所有人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時,受害人有權直接要求機動車所有人賠償損失。

2、事故發生時,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同,則應看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駕駛人員)之間存在何種法律關系,確定賠償主體。

其一,機動車使用人(駕駛人員)是受機動車所有人雇傭或是該單位職工,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駕駛人員)之間有雇傭(勞務)合同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機動車使用人(駕駛人員)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應由該機動車所有人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該機動車所有人履行賠償義務后,可依據單位內部管理規定或雇傭(勞務)合同向機動車使用人(駕駛人員)追償。

其二,機動車使用人(駕駛人員)租用或借用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實踐中,常常僅以機動車所有人為賠償義務人,機動車所有人履行賠償義務后,再向租用人或借用人進行追償。筆者認為,機動車租用人或借用人同機動車所有人一樣,是汽車交通運輸的受益者,是機動車租用人或借用人的行為與機動車所有人的車輛的結合造成對受害人的損害,因此,機動車租用人或借用人應與機動車所有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為了更有利于對受害人權利的保護,立法上可規定雙方負連帶責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雙方提出賠償請求。

其三,盜開他人機動車輛(包括秘密使用他人車輛和取得他人車輛的所有權)造成交通事故時,機動車所有人不僅主觀上無過錯,且自己也是受害人,根據公平原則,不應對其他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該類汽車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僅限于盜開他人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許多地方,營運客車由個人出資購買但車籍掛靠到運輸公司(運輸公司收取管理費)造成交通事故,處理時,通常將運輸公司視為車輛所有人,由運輸公司先承擔賠償責任后再向出資購買車輛的人追償。筆者認為,出資購買車輛的人是車輛實際所有人,在交通運輸中獲得利益。運輸公司只是車輛管理人而非所有人,與當前某些主管部門收取下屬企業管理費一樣,運輸公司只是收取了車輛實際所有人的管理費,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數額不應超過其收取的管理費。因此,此類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主要是車輛實際所有人和運輸公司。

(二)民事賠償的范圍

汽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根據《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6條的規定,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受害人財產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不包括在內。筆者認為,根據當前司法實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某些案例已經考慮并確認了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在處理個別交通事故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考慮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充分保護交通事故中處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權益。

(三)民事賠償的程序與責任分擔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5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這說明立法上認為:交通事故責任=損害賠償責任。筆者認為,上述規定與該《辦法》第44條機動車方無過錯也應承擔10%的經濟損失的規定矛盾。這一矛盾規定的認識根源在于,沒有對交通事故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進行邏輯區分,導致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結果直接成為損害賠償責任分擔的依據。實際上,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環節與確定損害賠償的分擔的環節之間,還有一個應當考慮的重要因素——“優者負擔危險”原則。

如前所述,汽車具有較高的危險性,車輛所有人、使用人應承擔更多的危險,用以調整與受害人的關系,實現社會公平。這即是國外立法創設的“優者負擔危險”原則。根據該原則,行為人與受害人具有同等過失的條件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法規注意的輕重,按機動車輛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回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優者負擔危險”主要體現在:事故發生時,汽車(機動車)之間,以增減速、控制力等性能上較好或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對他人汽車危險性較多的為優者;汽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以汽車(機動車)為優者;汽車(機動車)與行人、乘車人之間,也是以汽車(機動車)為優者。

在確定損害賠償時,酌情考慮“優者負擔危險”的因素,可以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發生時的因弱者(劣勢)地位承擔的風險或損害在賠償時得到補償,符合公平原則,更利于對受害人的權利保護。因此,交通事故處理的公式(或程序)應當是:

交通事故責任+“優者負擔危險”=損害賠償責任

具體落實到汽車交通事故的處理上是:

(1)汽車與汽車之間的交通事故:首先,根據違章行為確定過錯,認定事故責任,初步確定賠償的承擔比例;然后,分析汽車之間的優勢,對優者酌情增加承擔比例;最后,根據增加承擔比例后的結果,確定損害賠償的分擔比例。例如,一輛東風大貨車與一輛長安面包車發生碰撞,發生修車費10000元(東風大貨車3000元,長安面包車7000元),交通管理機關認定兩車負同等責任,初步確定賠償比例各為總損失的50%,即雙方各承擔5000元,但是考慮到東風大貨車大小、重量、硬度等比長安面包車的危險性多,在事故發生時占有優勢,故酌情增加10%的承擔比例,最后,東風大貨車與長安面包車對10000元損失的分擔比例為60%和40%,即東風大貨車方承擔修車費6000元,長安面包車方承擔修車費4000元。

(2)汽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確定賠償責任的程序和思路同上。但是,應當指出的是,當汽車(機動車)無責任時,若非受害人故意自己傷害或進入高速公路,汽車(機動車)方應承擔10%的經濟損失?!督煌ㄊ鹿侍幚磙k法》第44條的規定,正是“優者負擔危險”原則的立法體現。只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沒有將這一原則貫徹到底,需要在立法和學理研究中進行完善。

參考書目

1、王利民主編:《民法.侵權行為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2、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1991年版。

3、馬原主編:《中國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

4、李佩佑主編:《法律法規分類適用全書——民法卷Ⅲ(侵權行為法)》,河海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5、江平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6、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出版社,1997年版。

7、四川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料匯編》。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管理規定范文2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本辦法所稱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本辦法所稱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而發生的醫療費用。

本辦法所稱喪葬費用,是指喪葬所必需的遺體運送、停放、冷藏和火化的服務費用。

上述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具體費用應當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

第三條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分管交通安全的副市長任組長,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農業機械化管理局、市人民法院、市審計局、市地稅局、市公安交警大隊等部門單位負責人任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財政局,負責日常工作。

市財政局為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市救助基金具體管理辦法;

(二)依法監督檢查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情況,并定期予以公告;

(三)依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并予以公告;

(四)組織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負責人在更換之前的財務審計工作;

(五)依法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第四條設立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辦公地點設在市公安交警大隊,由市公安交警大隊分管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的副大隊長兼任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籌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審核墊付申請,并依法墊付;

(三)依法追償墊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職責。

第五條市財政局負責對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監督。

市公安局及市公安交警大隊負責機動車肇事后逃逸案件的偵破和有關墊付費用的追償。

市民政局負責監督殯葬服務機構對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

市衛生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

市農業機械化管理局負責協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涉及農業機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市人民法院負責依法受理基金管理中心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訴訟案件。

市審計局負責對救助基金的財務審計工作。

市地稅局負責提供保險公司交納交強險營業稅數額。

第六條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定開立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救助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賬核算,??顚S茫杲K結余全額轉入下一年度使用。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繳納和捐贈來源的救助資金,應及時出具省財政廳監制的財政票據?;鸸芾碇行膽斢诿考径冉K了后1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基金管理中心每年向市財政局報告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并向社會公布救助基金收支情況。

第七條救助基金的來源: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資金;

(三)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機動車車輛特殊號牌拍賣所得款項;

(七)財政補助資金;

(八)社會捐款;

(九)其他資金。

第八條市公安交警大隊應當將對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收入單獨繳庫。市財政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罰款全額劃轉至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九條道路交通事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人身傷亡喪葬費、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由救助基金在救助標準數額內先行墊付。

(一)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搶救費用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第十條救助基金墊付費用

(一)醫療搶救費用限額為10000元/人;

(二)死亡喪葬費用限額為12000元/人;

(三)救助基金一般墊付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承擔救助任務的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墊付額度由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商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領導小組研究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人·次。

(四)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十一條申請救助基金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道路交通事故傷者、傷亡者親屬或法定人、委托人、醫療服務機構、殯葬服務機構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墊付申請,并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對申請人的申請條件、費用開支及證明材料等內容進行審核;

(三)對符合墊付要求的,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予以轉賬墊付。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并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與醫療機構就墊付搶救費用問題存在爭議時,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衛生局協調解決。

第十三條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或喪葬費用后,應當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發生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情形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偵破后,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墊付的費用,基金管理中心有權對肇事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追償。

有關單位、受害人或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進行追償。

第十四條對無法確認身份的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經市公安交警大隊出具相應證明后,由醫療服務機構或者殯葬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墊付。

第十五條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接到救助基金墊付申請后,應及時向醫療服務機構、殯葬服務機構和有關部門核實情況,及時墊付搶救費用,有關部門和醫療服務機構、殯葬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權拒絕墊付申請人提出的不合理費用。

第十六條受害人或其繼承人、親屬不得將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請求墊付的權利進行轉讓或作為擔保。

第十七條受害人或其繼承人、親屬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書面申請救助基金的時限為自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逾期不申請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十八條救助基金原則上使用轉賬方式進行墊付。

第十九條救助基金撤銷時,依法進行審計、清算,剩余資產按照規定上繳財政。

第二十條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向社會公布辦公地址、電話和相關業務聯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妥善保管救助基金的會計檔案和收支業務的有關資料;定期對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清理審核,對已追償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沖銷。對確實無法追償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每年由基金管理中心提出處理意見,報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研究予以核銷。

第二十二條每年1月31日前向財政部門報告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審計報告及人員變動情況等。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提供虛假搶救費用的,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對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可以根據情形決定是否撤換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相關責任人: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審核救助基金墊付申請并進行墊付的;

(二)提供虛假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絕或者妨礙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五條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交通事故或非機動車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比照適用本辦法。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管理規定范文3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職業活動或有關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意外突發性事件的總稱,通常會使正?;顒又袛?,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對職工、公眾或環境以及生產設備造成即刻或延遲性嚴重危害的事故。由于各行業性質、特點不同,具體事故嚴重程度的劃分標準也不同,職工傷亡事故的傷害程度的分類劃分如下:

一、 職工傷亡事故的傷害程度分類

1、 按傷害程度分:根據國家標準(GB/T15236-94),職工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為:

(1) 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輕傷的事故。

(2) 重傷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傷無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 按經濟損失程度分:根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程度,事故通常分為:

(1) 一般損失事故:一次損失1萬元以下的事故。

(2) 較大損失事故:一次損失1萬元或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

(3) 重大損失事故:一次損失10萬元或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4) 特大損失事故:一次損失100萬元或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 火災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頒布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將火災事故分為特大火災、重大火災和一般火災三類。

1、 特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為特大火災: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2、 重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為重大火災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 一般火災事故:不具有前列兩項情形的燃燒事故,為一般火災。

凡在火災和火災撲救過程中因燒、摔、砸、炸、窒息、中毒、觸電、高溫輻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員傷亡,列入火災人員傷亡統計范圍。其中死亡以火災發生后7天內死亡為限,傷殘統計標準按原勞動部的有關規定認定。火災損失分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兩項統計,具體計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凡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都為火災,所有火災不論損害大小,都應列入火災統計范圍。所有統計火災應包括下列火災:(1)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燃燒爆炸引起的火災;(2)破壞性試驗中引起非實驗體的燃燒;(3)機電設備因內部故障導致外部明火燃燒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燒;(4)車輛、船舶、飛機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發生的燃燒(飛機因飛行事故而導致本身燃燒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燒。

三、 船舶交通事故分級標準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的第16號令《船舶交通事故統計規則》,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觸損、浪損、風災、火災及其他造成財產和營業員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根據事故船舶的等級、死亡人數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將船舶交通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四、 道路交通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國務院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據公安部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各類的標準如下:

1、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五、 鐵路行車事故分類

1987年12月10日鐵道部頒布的《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按照事故的性質、損失及對行車造成的影響,將行車事故分為重大事故、大事故、險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 重大事故

1、 客運列車發生沖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構成重大事故:

(1) 人員死亡3人或死亡、重傷5人及其以上者;

(2) 機車中破1臺;

(3) 動車、客車中破1輛;

(4) 貨車大破1輛;

(5) 單線或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或影響本列車滿2小時。

2、 其他列車發生沖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構成重大事故:

(1) 人員死亡3人或死亡、重傷5人及其以上者;

(2) 機車大破1臺或中破2臺;

(3) 動車、客車大破1輛或中破2輛;

(4) 貨車報廢1輛或大破4輛(大破2輛折合報廢1輛);

(5) 單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并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2小時。

3、 調車作業(包括機車車輛整備作業)發生沖突或脫軌,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時,構成重大事故:

(1) 人員死亡3人或死亡、重傷5人及其以上者;

(2) 機車大破1臺;

(3) 動車、客車報廢1輛;

(4) 貨車報廢3輛;

(5) 單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并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2小時。

4、 由于鐵路技術設備、其他臨時設備破損或貨物裝載不良,致使鐵路技術設備破損,造成2款各項后果之一時,構成重大事故。

(二) 大事故

1、 客運列車發生沖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構成大事故:

(1) 人員死亡1人或重傷2人及其以上者;

(2) 中途摘車或貨車中破1輛;

(3) 重型軌道車報廢;

(4) 單線或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1小時,或影響本列車滿1小時;

(5) 報廢鋼軌200米及其以上或鋼筋混凝土軌枕500根及其以上。

2、 其他列車發生沖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構成大事故:

(1) 人員死亡1人或重傷2人及其以上者;

(2) 機車中破1臺;

(3) 動車、客車中破1輛;

(4) 貨車大破1輛或中破2輛;

(5) 重型軌道車報廢;

(6) 單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瓶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1小時;

(7) 報廢鋼軌200米及其以上或鋼筋混凝土軌枕500根及其以上。

3、 調車作業(包括機車車輛整備作業)發生沖突或脫軌,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時,構成大事故:

(1) 人員死亡1人或重傷2人及其以上者;

(2) 機車中破1臺;

(3) 動車、客車大破1輛或中破2輛;

(4) 貨車報廢1 輛或大破2輛;

(5) 重型軌道車報廢;

(6) 單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并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1小時;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管理規定范文4

    關鍵詞:鐵路監護道口 交通事故 安全保障義務

    所謂鐵路監護道口是指在無人看守道口處,設專人對通過道口的車輛和行人實施監督和防護,以保障道口暢通。在這種道口管理模式下的道口監護安全保障義務偏低,明顯缺乏實質合理性,法院在解決此類道通事故糾紛中,應如何確保民事責任的合理承擔呢?對此,筆者借鑒他人的觀點和已判案例,作以粗淺分析,就教于同行。

    一、何為鐵路監護道口

    根據經交[1986]161號《鐵路道口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一)項規定:“道口:系指鐵路上鋪面寬度在二點五米以上,直接與道路貫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況分為有人看守道口和無看守道口?!睋?,鐵路道口在很長時期內,按是否有人看守進行分類,并沒有所謂無人看守的鐵路監護道口的情況存在。這里的鐵路有人看守道口即經鐵路與地方有關單位協商設立建有道口半遮斷欄桿、道口房、兩側護樁、警告標志、報警器并配有專職鐵路職工24小時看守,過往車輛、行人應聽從看守人員指揮通行;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即經鐵路與地方有關單位協商設立建有兩側護樁、警告標志,不硬性要求設置其他安全設備,要求車輛、行人通過沒有道口信號機的無人看守道口時,必須停車或止步了望,確認兩端均無列車開來時,方準通行。兩類道口對比而言,無人看守道口無人監控,過多依賴車輛、行人安全意識,危險系數偏高,事實上在多年來道口事故中占80%以上的事故發生在無人看守道口處。

    無人看守鐵路道口形成“虎口”,高發的事故引起社會和政府各方高度重視。1993年遼寧、吉林兩省率先在全國開始了道口有償專人監護工作,把主要繁忙和危險的無人看守道口全部實施有償派人監護,監護經費在貨運運費中按比例抽取。兩省在各地還成立了道口辦進行統一管理,收到極好的效果。1994年,國務院在全國推廣遼吉兩省經驗,并出臺[1994]65號文件《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管理規定》,至此,鐵路監護道口作為一種新型道口管理模式正式確立 。各地由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原經貿委牽頭,會同鐵路和地方有關部門聯合組成道口管理機構,負責選聘道口監護人員,制定有關辦法等各項工作。根據《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管理規定》,對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實行全面監護,是現階段解決無人看守道口安全問題的有效途徑??梢?,這類監護管理模式是緩解無人看守道口安全嚴重問題而實施的對策性制度。

    《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管理規定》明確,通過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的車輛、行人必須聽從監護人員的指揮,嚴格執行鐵路道口通行規定,嚴禁在道口處搶行或停留。從外觀形式上看,鐵路監護道口和鐵路有人看守道口是沒有差別的。如果聯系上文仔細分析,卻至少有三點內在區別。其一是主管單位不同。監護道口的主管部門是各地建立的道口辦,而鐵路有人看守道口的主管部門是各所在鐵路局(原系歸鐵路分局,分局于2005年已統一撤銷)。其二是人員情況和經費來源不同。監護道口的監護人員是由道口辦招聘,有很多是兼職人員,其經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鐵路等有關部門結合當地情況解決,形成??顚S茫腥丝词氐揽诘目词厝藛T是鐵路企業所屬工務段的道口員擔任,專職配備,各種道口管理及維修費計入鐵路運輸成本。其三是根據《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實行監護后,其性質仍為無人看守道口?!?,監護道口仍屬無人看守道口類型,不能與有人看守道口相混淆。

    二、鐵路監護道口安全保障義務偏低之矛盾

    既然監護道口性質仍被定位為無人看守道口,那么“發生道口事故,鐵路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辦理?!卑凑铡痘疖嚺c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暫行規定》第三條、《鐵路道口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一)項規定,無人看守道口不要求必須安裝道口信號機及警報器,因此,對其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求則是按照規定護樁、警告標志齊備,清晰醒目,機車乘務員做到認真了望、鳴笛示警。這就意味著人員監護是否到位,在定性為無人看守道口后不是安全保障的法定義務。將“有人監護”直接規定為“無人看守”,必然導出上述邏輯結論。

    然而,這種對監護道口安全保障義務的低標準要求缺乏實質合理性。

    第一、《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管理規定》中把監護道口規定為“無人看守道口”,導致有人監護道口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求降低,使監護道口的監護方與通過監護道口車輛、行人間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則。

    第二、由于道口已實行監護由無人變為事實上有人,特別易使道口周邊的行人與車輛產生事實依賴,筆者稱之為存在監護人員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外觀。這樣會不自覺地以監護人員是否監護為標準來穿越道口,行人或車輛的注意重點將有所偏移,事故風險增加。

    第三、雖然道口監護具有一定的社會公益性,用《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管理規定》的話講,是一項利在社會,為民造福的重要措施,但是,這種公益色彩在許多經營性行為中也廣泛存在,況且監護工作是鐵路運輸企業按期按比例在運費中抽取,支付給監護部門專款專用的,監護人員有償工作,承擔必要職責。在道口監護人員失職造成交通事故時,監護單位承擔責任符合一般民事法理。

    這種缺乏實質合理性的安全保障義務標準,必然使通過道口的行人或車輛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在責任認定上處于不利地位。

    三、已有案例的幾點啟示

    處理監護道通事故人身傷亡案件,在審判過程中,法官針對上文提到的矛盾,做出依法公正裁決,積累了不少符合法理的實踐做法,可資研究。

      原哈爾濱分局管內003號道口案。原告王某某駕駛農用三輪車,載其妻徐某某行至哈爾濱鐵路分局所轄003號道口處,與通過該道口的旅客列車相撞,造成兩人一死一傷。事發時003號道口的兩名監護人員均不在崗,兩側欄桿未按規定放下,報警器沒有鳴響。王某某在訴訟中要求哈爾濱鐵路分局賠償各種損失16萬元。哈鐵分局以“監護”道口性質為“無人看守道口”為由,認為全部責任應由王自行承擔。

    在該案中,法院認為該道口是設有防護欄桿的道口,如果監護人員沒有履行職責適時放桿,造成交通事故人身傷亡的,應認定是監護方的責任。當欄桿處于開啟狀態且報警器也未報警,一般人均認為可以安全通過道口。受害人只要不是故意或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傷害的,就不應當承擔責任。

    同時,考慮到七部委聯合的466號文件即《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管理規定》中的監護道口的監護方與通過監護道口的車輛、行人間的權利義務不對等,違背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原則,在審判實踐中不應遵循,而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參照國務院轉發的鐵道部、交通部、公安部關于《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暫行規定》和國務院《道路交通處理辦法》及《黑龍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標準》的規定,由哈爾濱鐵路分局承擔賠償責任。

    從上述案例法官意見,筆者受到啟發,并認為以下三個問題有必要分析討論。

    一是基于《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管理規定》中某些條款不符合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而在案件審理判決中不予以遵循,是否有審查行政規章之嫌呢?這方面作為我國現有司法權范圍,法官是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裁決,其職能限于法律之下的適用地位。同時,根據我國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一方面行政規章是屬于法律之下階等級的法源,其法律效力遠遠低于且不能違背法律的效力;另一方面行政規章只在法院適用的參考之列,因為是參照執行,自然法官可以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選擇是否執行。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性條款在適用上當然可以排除對監護管理規定的參照,如果說這種適用法律上的判斷帶有某種審查色彩,那么這種“審查”無疑是審判權發揮作用的必要條件,也是法官運用法理維護司法公正的手段。

    二是在具體案件中,按照《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暫行規定》組建的事故處理委員會作出的事故處理決定,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我們如何理解這份決定的效力?筆者認為,這就涉及到這類事故處理決定的性質問題。根據《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暫行規定》,一般路外傷亡事故,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由鐵路車站(段)主持,鐵路公安和有關鐵路業務單位以及傷亡者所屬單位的代表參加組成;多人傷亡重大事故,由鐵路分局主持,鐵路公安和有關鐵路業務單位以及傷亡者所屬單位的代表參加組成。遇有火車與汽車、拖拉機相撞時,當地交通監理部門必須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的任務是: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確定事故責任,吸取教訓,研究防止事故措施,按本規定做出處理決定,交有關方面監督執行。據此,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是由國家行政法規授權的臨時性的行政主體,而在其運行過程中所作的處理決定系行政處理決定。但是,這個出臺20余年從未修改并仍在執行的《暫行規定》,卻并未規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時如何處理,即使規定處理決定交有關方面監督執行,而對在何時,交何部門,如何監督執行沒有明確規定。 同時,受害方和肇事方都是委員會成員,其形成的處理決定頗有些調解協議的成分,所以當處理決定無法兌現或者一方拒不履行的情況下,則這類處理決定在效力上講,既無確定性,又無強制執行力。只能作為訴訟的一般參考資料對待。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管理規定范文5

(一)加強高危行業安全監管。各縣(市)區、開發區要抓緊制定高危行業安全發展規劃。巢湖市、廬江縣要加大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整治力度,穩步推進礦山關閉工作,加快地下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步伐,加強尾礦庫安全管理,集中治理危庫、險庫和病庫隱患,打牢安全基礎。巢湖市要認真按照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加快推進18家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序退出工作,建立包保責任制,深入企業做過細工作,確保按期、有序、穩妥完成退出任務;要以散兵鎮為重點,由安監、公安、質監、工商、交通運輸等部門組成聯執法常設機構,駐守開展聯檢查,進一步落實“打非”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從嚴從快查處非法生產、儲存、運輸和經營行為,斬斷利益鏈。瑤海、廬陽、蜀山、包河四個城區要認真落實《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嚴格控制零售網點數量,嚴厲打擊非法經營行為。

(二)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監管。深入開展道路客運隱患整治專項行動,全力遏制和減少營運車輛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道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道路運輸企業和車輛的安全監管,強力推進衛星定位動態監控和聯網聯控,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道路運輸專用車輛、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要按期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加大對道路客運企業的安全檢查頻次,嚴格落實長途客車“雙班駕駛員”、凌晨2-5時停車休息等制度。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大道路巡查頻次,加強重點路段、重點時段路面管控,嚴查嚴處“三超”和客運車輛高速公路上下乘客等違法行為;盡快牽頭制定惡劣天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聯動辦法,有效預防因天氣原因導致的交通事故發生;加強對客貨運重點車輛及駕駛人的違法行駛和記分記錄查詢,對未接受處理或達到(超過)12分的,一律責令接受處理。各縣(市)、區要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領導干部包保責任制,督促相關部門全面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切實提高境內國道、省道和縣鄉道路的安全監管水平。

(三)加強建設施工安全監管。全面落實項目建設、設計與施工、監理單位安全生產職責。各級城鄉建設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認真履行項目質量安全報監、工程設計文件審查、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等審批和備案程序;嚴查項目建設中不履行工程建設基本程序和違法分包、轉包行為,追究相關單位責任。工程建設中涉及到深基坑、高大模板、腳手架、起重機械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實行施工、監理企業領導帶班制度,對發現違反安全方案和相關標準規范的,一律暫停施工整改。市招投標管理部門要抓緊制定建設施工企業“優質優先、優質優價”實施細策,對獲得市級及以上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的企業,在工程招投標環節中予以政策加分。各縣(市)區、開發區要按照層級監管職責,建立健全負責本區域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機構,充實有專業、有經驗、有事業心的監督人員到相關崗位,真正建立“全覆蓋、網格化”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加強農民自建房屬地安全監管,落實鄉鎮對農民建房的安全責任,形成建設部門指導、有關部門審批、鄉鎮政府負責、各村建立網絡、房主承擔責任的農民建房管理責任體系;禁止沒有相關資質的施工隊伍或未取得工匠資格的人員從事建筑活動。

(四)加強消防安全監管。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深入開展“清剿火患”戰役,全面排查整治單位、社區、鄉鎮火災隱患。對單位、“三一”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密集場所和高層、地下建筑及易燃易爆場所,依法采取臨時查封措施;對未通過消防行政許可的建設工程、公眾聚集場所,依法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產停業;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強制清除;對違反規定進行電焊等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和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實施行政拘留;對建筑消防設施損壞、不能正常運行、擅自關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員無證上崗、不會操作設施設備的,依法從重處罰;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書面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掛牌督辦。

二、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各縣(市)區、開發區要切實做好組織、保障工作;有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配,開展聯執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行為。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堅決關閉取締;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對存在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單位,責令停產整頓;對本行政區域的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單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而致使發生事故的,追究所在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大力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監管規范化建設

(一)加快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重點圍繞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業(領域),在全市范圍內開展“萬家創建、百家示范”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活動。市政府成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分管市長任組長,下設工礦商貿、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工作組,分別由安監、交通運輸、城鄉建設、經信等部門負責人擔任組長,加強對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指導、督查和協調。各縣(市)區、開發區要制定激勵和保障措施,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全面推進轄區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凡企業未按期達到安全標準化最低標準的,一律停產停業整頓。

(二)大力推進安全監管規范化建設。各縣(市)區、開發區要按照統一部署,深入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規范化創建活動,確保所有鄉鎮(街道)達到安全生產監管規范化建設基本要求、20%左右的鄉鎮(街道)達到市級安全生產監管示范鄉鎮(街道)要求。要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確保鄉鎮(街道)安全監管人員、經費和裝備等按期達到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定的標準要求。

四、堅決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一)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定期研究、檢查本區域、本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政府和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抓好各項工作的具體部署和落實;政府和部門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抓好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將安全生產與分管工作同時部署安排、同時組織實施和檢查總結。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工作原則,明確落實政府各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管理規定范文6

工作安全指的是個人保住工作的可能性。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學期安全工作計劃學校模板。

學期安全工作計劃學校模板1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區關于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的各項要求,保障學校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切實做好學校安全工作,努力構建安全、穩定、和諧、文明的校園環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現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年度安全工作計劃。

一、指導思想

以“開展安全活動”為載體,以“警示教育”為主線,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強化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大力拓寬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渠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長效機制,堅決杜絕大小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為全體師生創造一個安全、文明、和諧的環境,促進學校又好又快發展。

二、工作目標

全面排查治理學校安全隱患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環節,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機制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立較為完善的學校安全工作體系,健全安全工作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推進學校安全教育與管理工作規范化、科學化。不斷提高安全教育管理水平和學生自我保護能力,使學校安全隱患明顯減少,周邊環境狀況明顯改善,杜絕學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確保學校教育教學質量和聲譽的提高。

三、主要工作及措施

(一)加強制度建設,確保安全工作規范化。

1.完善工作責任制度,層層簽訂安全工作責任書。

進一步明確和強化安全工作職責,動員和組織師生、家長積極參與,群防群治,共同做好學校的安全工作。

2.落實教師安全培訓制度。

深入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增強學法知法用法的意識。上半年重點學習內容:《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下半年重點學習內容:《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觀看學生傷害事故等案例分析錄像資料,提高分析、處理各種安全事故的能力。

3.強化安全預案制度。

根據教育局印發的安全工作各種預案,制定或修訂適應本學校的安全工作預案,完善保障措施,健全處置機制,確保一旦發生突發性事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使應急工作能有條不紊的展開,要使損失能控制到最低的限度。

4.強化值周值班制度。

落實每日必查與不定期檢查制度。學校值班領導、值班教師與專職保安堅持每天巡查制度,使安全工作呈現常態化。做好安全隱患的排查工作,特別做好開學初以及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等的排查和預防工作,并及時向教育局做好安全匯報工作。

5.落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要嚴格按照“及時排查、各負其責、工作在前、預防為主”的十六字方針,把排查作為做好安全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在學校每月和重大節假日前必查的基礎上,點、重點查、查反復、反復查,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疏不漏,不留死角。

6.嚴格執行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每月召開一次學校安全工作例會,主要是傳達上級部門安全工作會議精神,部署學校安全工作。

7.進一步完善安全考核制度。

安全工作人人有責,關鍵在于職責明確,責任到人。要進一步完善安全責任追究制,定期報告制(含零事故報告制度),學校安全工作嚴格按照教育局的考核要求進行考評,對學校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將給予表彰獎勵;因工作不力或管理不到位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制,取消年度評優資格。

8.健全規范檔案資料制度。

要按照教育局的要求將各種安全工作資料建檔,規范管理,為學校工作提供預見性和針對性的資料。

四、工作安排

九月份:(交通安全教育月)

1.開學安全教育。

組織上好開學第一課。

2.開展秋冬季交通安全教育宣傳活動。

各班召開一次主題班會,出一期專題板報,舉辦一次專題小報競賽。

3.學習《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4.國慶節前安全教育。

5.進行逃生演練活動。

十月份:

1.十一黃金周安全工作自查。

2.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宣傳活動。

3.學習《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4.案例分析。

5.進行逃生演練活動。

十一月份:(消防安全教育月)

1.結合“11·

9”消防宣傳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動。學校組織一次消防演練活動,各班召開一次主題班會,出一期專題板報,舉辦一次專題小報競賽。

2.學習《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十二月份:(法制教育月)

1.結合“12.4”法制教育日,開展法制教育活動。

2.學習《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3.案例分析。

4.迎接上級各項檢查驗收工作,總結2018年學校安全工作。

5.整理學校安全工作檔案。

6.進行逃生演練活動。

學期安全工作計劃學校模板2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項要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以師生的和諧發展和校園的平安穩定為目標,著力學校安全工作的網絡化、規范化、精細化管理,加強領導、突出重點、完善機制、精心組織、穩步推進,扎實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確保我校師生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為建和諧校園、創品質教育保駕護航。

二、工作目標:

1.建立組織,加強領導。

2.健全制度,落實安全責任。

3.強化教育,提高師生安全防范意識。

4.全方位排查,消除學校各類安全隱患。

5.定期檢查,及時逐級匯總上報。

6.完善各種可能出現安全問題的應急處理預案,最大限度保障師生人身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

三、工作原則:

教育先行、預防為主;屬地管理、責任到人;多方聯動、相互協同;預案充足、督查到位。

四、工作內容:

(一)教育教學安全。

⑴教師要與學生建立良好的師生關系,用科學的方法育人,注重研究學生的心理、生理變化,加強對學生的心理輔導,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謹防學生產生厭學情緒的產生。

⑵由學校或班級組織的各項活動時,首要考慮的必要因素是安全,并在此基礎上周密考慮、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嚴格管理,確保師生活動安全。

⑶體育課及其它室外游戲,教師應全程指導并監督學生的活動。根據活動內容,針對不同學生的身體狀況,進行適量活動。

⑷課堂及活動中,學生必要使用的器材或自備的工具,教師要作出明確的要求和細致操作指導,確保學生使用和保管的安全。

⑸建立完善的學校、年級組及班級學生日常行為規范評比機制,做到要求明確、督查到崗、評比客觀、公布及時、指導到位,形成學生規范有序的學生一日學習生活氛圍。

(二)食品衛生安全:

⑴加強對學校食堂的安全管理工作,規范食堂操作程序。逐條對照并落實教育部頒發的《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辦好食堂。重點做好對食堂從業人員的培訓與檢查力度,堅持持證上崗、堅持落實進貨品質驗收和飯菜留樣定期送檢制度,嚴防食物中毒發生。

⑵切實做好學校各室場及食堂、宿舍的衛生保潔工作。

⑶重視傳染性疾病的防治與管理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避免流行性疾病在校內流行和傳播。做好傳染性疾病的監測、控制、上報工作。

⑷定期檢查師生飲用供水,使用飲水機時要防止學生燙傷。

(三)交通、消防等生活中各類安全:

⑴充分利用各種教育陣地,對學生進行遵守交通法規及乘車安全教育。嚴禁12周歲以下兒童騎車上學。

⑵加強家長自行組織包車接送的車輛管理。要求車輛和駕駛員證照齊全,并按指定路線行近學校和泊車,不得超載。

⑶各班要堅持排隊放學制度,切實執行學校按時清校的規定。

⑷重視消防安全教育,學會使用應急消防設施。

⑸加強防溺水、防漏電、防煤氣等安全知識教育,增強師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⑹倡導健康、文明、安全學生的校外交往活動,保障學生人身安全。

(四)校產校舍安全:

⑴每學期開學前組織全方位、地毯式校舍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上報,并整改排除。

⑵每個教師都應確立主人翁的思想,保持高度警惕,關心校產校舍及其它設施安全,發現問題及時匯報總務處。

⑶加強保衛工作,按時巡查校園,檢查學校各種防盜防火設施是否正常。

⑷加強對各班各室的用電管理,不準私拉電線,亂接開關,宿舍不得使用明火,師生宿舍均不得使用電爐等大功率電器。充電完畢及時切斷電源。

⑸加強對實驗室、電腦房等特殊場所的管理,按規定操作。

⑹定期檢查消防設施,加強操作培訓,設置警示標志。

⑺遵守學校財務存管制度,確保學校財產不受任何損失。

⑻加強門衛的工作責任,校門口不得亂停車輛,禁止閑雜人員進入校園,外來人員進校嚴格履行登記手續。

(五)網絡安全:

⑴網絡管理人員加強對全校師生的安全培訓與教育。

⑵加大網絡安全設備與軟件的投入,確保校園網絡暢通,學校網站正常。

⑶加強對學生進行網絡安全教育與管理,禁止學生進入社會網吧行為,致力提高學生對網絡有害信息的防堵能力,積極營造學生健康成長的良好環境。

(六)預防自然災害安全:

⑴注重對學生進行預防自然災害的教育,使他們了解自然災害,增加對自然災害的認識。

⑵學校定期舉行疏散演練等,增強自我防備應對能力。

五、工作措施:

1.充分利用學校櫥窗、板報、國旗下講話、班隊會、晨會等各種教育陣地,創造安全教育氛圍,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

2.出臺各項安全檢查、記錄制度,分工到人,明確責職。

學年初各部門分別簽定安全管理責任書,落實責任,規范操作。

3.安全工作做到時時有人查,日日有記載,周周有匯總,月月有小結。

4.抓住“全國校園安全日”和“學校安全管理月”等契機,組織開展一系列豐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動,把學校安全教育工作開展得有聲有色。

5.按照“規劃實施—

—檢查總結——調整提高”的步驟,積淀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經驗,提升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學期安全工作計劃學校模板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上級文件精神和要求,進一步加強學校衛生和食品安全工作,切實保障全體學生的身體健康和食品衛生安全,醫務室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和學校的工作布置,現將工作計劃具體如下:

一、加強校園傳染病防控的監測工作,定期向學校匯報校園的衛生工作。

牢固樹立“健康安全第一,責任重于泰山”的觀念,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指導方針,建立和完善學校預防傳染病的監測制度,對全校學生認真做好健康狀況的晨檢工作和因病缺課統計。做好常見季節性傳染病的預防和預報工作,如:春秋兩季預防呼吸道傳染病,夏季預防腸道傳染病,夏秋兩季預防蟲媒傳染病等。協助學生科對班主任進行動員和培訓,堅持學生晨檢工作制度化,強化傳染病防控工作責任追究制。

二、進一步開展學生衛生防病知識、提高自我保健能力的健康教育工作。

針對傳染病流行特點,學校將大力開展愛國衛生活動,保持校園和班級環境衛生整潔。醫務室將認真進行衛生防病知識宣傳,通過健康教育專欄、廣播、專題講座、班級黑板報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疾病預防知識,提高師生自我保健的能力。四月份擬定協同學生科和教務處,由醫務室牽頭開展“預防艾滋病”專題知識講座,主要面對中專一年級學生,地點擬定在學校階梯教室。

五月份開展一次心理健康輔導,主要針對我校高考學生,擬定由張麗老師主講。下學期還將安排開展“預防肺結核”專題健康講座,并對新生發放預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處方。爭取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知識的宣傳,增強學生預防疾病意識,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三、認真進行學生門診登記工作。

做好醫務室衛生消毒工作,確保師生用藥安全和醫療用品安全,努力提高工作服務質量,日常工作中發現異常情況時積極配合班主任與家長聯系,妥善處理好各種情況。

四、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的管理工作。

通過對食堂從業人員進行健康知識、衛生知識的培訓,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能夠深入大家的心田,讓食堂從業人員在工作中能認真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醫務室和總務處將定期對食堂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去年已經開展了兩次有關培訓,效果很明顯,擬定下學期開始還將開展一次食品衛生安全知識培訓。

在平時的工作中我們還將進一步施行食品衛生監督和管理,從源頭抓起,建立經營者采購食品時索取產品合格證制度,嚴把進貨渠道關。協同總務處把好食品采購、儲存、餐飲具消毒、食品留樣等主要工作環節,強調從業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才可以上崗,不得供應涼拌菜,禁止向學生出售變質的食品和“三無”產品,依法強化學校食品衛生后勤管理,讓學生吃上放心的飯菜,堅決控制學生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確保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工作。

繼續加強和完善食堂的軟件建設,建立健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衛生管理規章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配合總務處做好進貨臺帳的查驗工作,將材料及時整理歸檔。

學期安全工作計劃學校模板4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大宣傳工作,增強廣大師生的道路交通法制和交通安全知識,減少校道路交通事故,配合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大宣傳大排查整頓開作順利開展,確保學生上下學秩序集中整中整治取得成效。根據_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_市道路交通安全大宣傳大排查大整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全市教體系統開展的以“十個一”為主題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特制定學校道路交通安全大宣傳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創建平安校園,交通整治先行”為主題,積極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深入學校、班級、家庭開展各種形式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全面增強師生的道路交通法制意識和交通安全意識,為“平安校園”創建一個良好的交通安全環境。

二、工作目標

使學校師生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抽查合格率逐步提高,農村中小學合格率達100%。

主題:以人為本、關愛生命、安全出行

1、全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宣傳活動”覆蓋率達到100%;

2、各班學生參與“交通安全教育宣傳活動”受教育率達到100%;

3、各班學生交通安全法制常識知曉率達到100%;

4、各班學生交通安全法制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明顯提高,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遵守率達到100%;

5、學校校園內車輛停放有序;

6、涉及小學生交通事故特別是死亡事故和明顯減少,不發生小學生群死群傷惡性事故。

三、活動內容

學校要圍繞教體局道路交通安全大宣傳大排查大整頓工作方案總結,廣泛深入開展以“十個一”為主要內容的交通安全大宣傳教育活動。具體內容是:

1、配備一名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員。

召開交通安全教育宣傳動員會。利用早晨國旗下講話時間,對全校師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宣傳動員,要求全體教師和學生必須高度重視交通安全,認真學習有關交通安全知識與法規,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努力避免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時刻注意交通安全。

2、教授一堂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課。

開展2次交通安全教育知識講座。請交警隊的民警同志來校對學生進行2次交通安全知識講座,使學生進一步懂得更多的交通安全知識,在思想上觀念上引起高度重視,曉之以理,付之實踐。

3、建立一個交通安全陣地。

開展一次安全教育圖片宣傳展覽活動。

4、發放一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資料。

各班結合《小學生交通安全常識》宣傳卡片,充分利用課間活動課、班隊活動等時間對學生認真進行宣傳教育,有些知識要背熟,學以致用。

5、開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

開展一次學生自行車安全檢查。要求自行車做到“三有”:有剎車、有車鎖、有車鈴;學生騎車必須填寫申請表并讓家長簽字同意。

6、懸掛,張貼一組道路交通安全標語。

各班出好一期交通安全知識黑板報和進行1—2次交通安全教育宣傳主題班會。

7、召開一場道路交通安全講會。

分期、分批組織全校學生觀看安全教育VCD。

8、開辟一個道路交通安全媒體宣傳欄目。

在校園內設立交通安全欄(櫥窗),展示交通安全法制常識及相關信息。

9、簽訂一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

學校與教師,教師與學生層層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

10、學校積極參與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志愿者活動。

開展交通手勢指揮操訓練活動。學校利用兩操、課余等時間,組織學生進行交通手勢指揮操訓練,通過練習交通手勢指揮操,加深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的理解和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認識。開展交通文明示范隊活動。學校建立校門口安全門崗制,由值班老師協助維護交通秩序。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加強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事關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和千家萬戶的幸福安寧,各小學要高度重視,把開展宣傳月活動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結合本校實際,認真研究制定和落實具體的工作措施,在人力、物力和財力上予以保障。建立小學生安全教育的聯系協作制度,成立相應的工作班子,加強對活動的組織領導。

2、健全長效機制,鞏固成效。

一是建立學校交通安全宣傳隊伍。加強宣傳,嚴格檢查。要充分利用黑板報、紅領巾廣播和宣傳櫥窗等陣地,加強對宣傳月活動的宣傳報道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方面的宣傳。

二是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制度。

三是建立違章違規幫教工作制度。密切聯系,相互配合。各部門既要按照分工抓好工作落實,又要協調好與其它部門之間的關系,做到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公安、學校要積極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宣傳月活動的指導,認真組織開展各項活動。

四是提高和鞏固“十個一”宣傳活動成果。加強對小學生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是一項長期的任務,要以此次活動為契機,建立起小學生宣傳教育長效機制,學校要定期開展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各種形式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不斷提高中小學生交通法制意識和交通安全意識。

學期安全工作計劃學校模板5一、指導思想

以_的重要思想為指針,以學校工作計劃為指導,認真學習全面貫徹上級有關教育工作的文件精神,進一步明確學校工作“落實精細管理,追求精致教育,彰顯辦學特色,打造精品學?!钡霓k學目標。緊緊圍繞學校工作中心,圍繞后勤工作“為教育教學服務,為師生生活服務”的宗旨,不斷研究新形勢,謀求新發展,進一步強化后勤內部管理,全面提高后勤人員的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努力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力求使后勤服務“勤快、務實、優質、高效”的工作作風落到實處,使后勤工作在規范化、制度化、社會化方面再有新突破,再上新臺階。

二、工作目標

通過全體后勤人員的共同努力,進一步鞏固和發展近年來后勤服務規范化、后勤工作科學化、校產管理制度化取得的管理成果,進一步借助發揮競爭、激勵的用人制度的驅動作用,不斷健全和完善后勤工作方面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落實精細化管理,強化各項服務的過程管理,同時加大檢查力度,細化考核標準。積極探索后勤服務后勤管理工作的新路子,在試行中不斷總結,逐漸完善和提高,努力做好,做優。繼續強化后勤員工素質教育常規管理,不斷提高服務意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努力學習現代教育技術,逐步實現后勤服務工作電子管理。圍繞學校工作中心,不斷改善和美化環境,積極努力開源節流,為學校拓寬發展空間添磚加瓦。

三、工作措施

(一)強化后勤隊伍建設和制度建設

組織后勤人員認真學習講話精神,深刻領會,全面貫徹_重要思想,借鑒先進的后勤管理工作經驗,統一思想認識,強化職業道德教育,增強干好本職工作的責任感,真正以主人翁的姿態投入自己的工作,凝心聚力,愛崗敬業,樂于奉獻,進一步提高員工的業務素質和服務意識,加強理論和業務學習,努力提高專業水平和現代信息技術管理水平,以勝任形勢的發展和工作的需要。進一步明確后勤為教學服務、為師生生活服務的宗旨,堅持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方向,繼續發揚“勤快、務實、高效、優質”的工作作風,勤奮踏實工作,關心愛護學生,努力爭作奉獻。

進一步完善后勤工作各項制度,認真制定落實崗位責任制。在上學年對后勤各項制度修定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崗位職責、工作量考核。細化各環節的考核標準,完善考核評比條例。做到分工具體職責明確,考核對照有標準,以便相互監督,確保后勤服務工作,事事有人做,人人有事做,同時定期不定期廣泛征集師生對后勤工作人員服務的態度、服務質量的意見和要求,設立意見箱,接受師生監督。

(二)切實抓好后勤常規管理

1、加強學校的財物管理。

進一步完善購物、保管、使用等財產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健全,職責明確,帳物相符,帳帳相符,完備購物申請。繼續按慣例對各班級、各部門、各專用教室公物實行登記承包管理,兌現損壞賠償制度。

2、抓好校園環境衛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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