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規定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交通管理規定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交通管理規定

交通管理規定范文1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

本規定所稱路政管理,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為維護公路管理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統稱"路產")的行政管理。

第三條路政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行政”的原則。

第四條交通部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主管全國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公路法》的規定或者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路政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的路政管理職責如下:

(一)宣傳、貫徹執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保護路產;

(三)實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

(五)維持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秩序;

(六)參與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驗收;

(七)依法查處各種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依照《公路法》的有關規定,受讓公路收費權或者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成的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負責。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路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路產的義務,有檢舉破壞、損壞路產和影響公路安全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許可

第八條除公路防護、養護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根據《公路法》和本規定,事先報經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同意。

第九條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復、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補償數額。

第十條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復、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補償數額。

第十一條因搶險、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范圍內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條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車輛或者機具的行駛證件。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駛路線及時間;

(三)行駛采取的防護措施;

(四)補償數額。

第十三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確需在公路上行駛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條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標志的內容;

(三)標志的顏色、外廓尺寸及結構;

(四)標志設置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五)標志設置時間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條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或者平面布置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條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三)樹木的種類和數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時間;

(六)補種措施。

第十八條除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公路法》第八條第二款就國道、省道管理、監督職責作出決定外,路政管理許可的權限如下:

(一)屬于國道、省道的,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二)屬于縣道的,由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三)屬于鄉道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路政管理許可事項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經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批準或者同意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其中,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應當作出決定。作出批準或者同意的決定的,應當簽發相應的許可證;作出不批準或者不同意的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轄

第二十條路政案件由案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管轄。

第二十一條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對屬于其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決定。

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直接處理屬于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報請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案件以及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決定直接處理的案件,案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首先制止違法行為,并做好保護現場等工作,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確定管轄權。

第四章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危及公路安全作業的;

(四)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駛的;

(五)違反《公路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六)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規定,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

(二)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可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在公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責令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條實施路政處罰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

第五章公路賠償和補償

第三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路產損壞的,應向公路管理機構繳納路產損壞賠(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根據《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經批準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三條路產損壞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賠償數額較小,且當事人無爭議的,可以當場處理。

當場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應當制作、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收取公路賠(補)償費,出具收費憑證。

第三十四條除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可以當場處理的公路賠(補)償案件外,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或聽證;

(四)制作并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

(五)收取公路賠(補)償費;

(六)出具收費憑證;

(七)結案。

調查取證應當詢問當事人及證人,制作調查筆錄;需要進行現場勘驗或者鑒定的,還應當制作現場勘驗報告或者鑒定報告。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對公路賠(補)償案件處理程序的具體事項未作規定的,參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

辦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涉及路政處罰的,可以一并進行調查取證,分別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公路賠(補)償通知書》認定的事實和賠(補)償費數額有疑義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復核。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公路賠(補)償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

本條規定不影響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定權利。

第三十七條公路賠(補)償費應當用于受損公路的修復,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當場不能處理完畢的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公路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簽發《責令車輛停駛通知書》,責令該車輛停駛并停放于指定場所。調查、處理完畢后,應當立即放行車輛,有關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依法責令限期拆除,而設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強行拆除。

第四十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依法責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構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強行拆除。

第四十一條依法實施強行拆除所發生的有關費用,由設置者、建筑者、構筑者負擔。

第四十二條依法實施路政強行措施,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達路政強制措施告誡書,告知當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三)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經督促告誡,當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制作并送達路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五)實施路政強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強制措施筆錄。

實施強行拆除涉及路政處罰的,可以一并進行調查取證,分別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當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處罰決定;

(二)依法強行拆除受到阻撓。

第四十四條《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規定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有關規定實施。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有關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巡查,認真查處各種侵占、損壞路產及其他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四十八條公路養護人員發現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路產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協助路政管理人員實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條公路經營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接受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十一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路政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依法處理。

第八章人員與裝備

第五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具體負責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路政管理人員的配備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則,根據本轄區公路的行政等級、技術等級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綜合確定。

第五十四條路政管理人員錄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齡在20周歲以上,但一線路政執法人員的年齡不得超過45歲;

(二)身體健康;

(三)大專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規定的崗位培訓考試合格證書。

第五十五條路政管理人員實行公開錄用、競爭上崗,由市(設區的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第五十六條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按規定統一著裝,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第五十七條路政管理人員必須愛崗敬業,恪盡職守,熟悉業務,清正廉潔,文明服務、秉公執法。

第五十八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管理隊伍建設,提高路政管理執法水平。

第五十九條路政管理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專門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裝備。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訊及其他裝備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動。

第六十一條用于路政管理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條和交通部制定的《公

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九章內務管理

第六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路政內務管理制度,加強各項內務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條路政內務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二)路政管理人員行為規范;

(三)路政管理人員執法考核、評議制度;

(四)路政執法與辦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統計制度;

(七)路政檔案管理制度;

交通管理規定范文2

關鍵詞:通心絡膠囊;不穩定心絞痛;急癥;老年人;常規治療

Clinical Evaluation on the Effects of Tongxinluo capsule with routine therapy in 72 Cases Aged with UAP

Wang Zhenguo Feng Weijie Pang Jingjing

Abstract:Objective: To observe the effect of Tongxinluo capsule on unstable angina pectoris(UAP)in 72cases aged.Methods: 144cases were randomized into two groups, each one was 72cases.In control group with routine therapy, including treated with medicines ; in treatment group with routine therapy and added Tongxinluo capsule for a course of eight weeks. Results: The effective was obviously superior in treatment group to that in control group for improvement of ECG and decreased attacks of angina pectoris (P

Key words:Tongxinluo capsule UAP; acute disease ; aged;routine therapy

【中圖分類號】R2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2-3783(2012)06-0192-02

冠心病心絞痛是臨床常見病、多發病,近年來發病率、致死率有增高趨勢,嚴重危害人類健康的疾病,已成為人類三大死亡原因之一。冠心病中60%表現為老年不穩定心絞痛(UAP), 不穩定性心絞痛指介于穩定性心絞痛和急性心肌梗死之間的一組臨床心絞痛綜合征,是急性冠脈綜合征的一種類型,是嚴重的,具有潛在危險的病癥,隨時有發展為心肌梗死的可能因此能否得到及時診斷,有效合理治療是直接影響預后的重要因素。本研究應用隨機對照的方法,應用通心絡膠囊配合常規療法治療老年UAP,觀察通心絡膠囊治療不穩定性心絞痛的效果,現報告如下。

1 資料

1.1 病例選擇:診斷參照WHO推薦的《缺血性心臟病的命名及診斷標準》以及中華醫學會心血管病分會2000年頒布的《不穩定型心絞痛診斷和治療建議》中的診斷標準。納入標準:用藥前平均每周有2次以上心絞痛發作,并符合上述西醫診斷.所有病人排除標準: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合并重度心肺功能不全、嚴重心律失常、急性腦血管疾病及肝、腎、造血系統嚴重原發性疾病患者;存著明顯感染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惡性腫瘤者,正在服用免疫抑制劑者;其他心臟疾病患者及重度神經官能癥、更年期癥候群、頸椎病及胃、食道、膽囊疾病等所致胸痛者;入院時已在服用通心絡膠囊者,禁用通心絡者;依從性差,療程不足,無法判定療效或資料不全者。

1.2 一般資料:觀察病例均為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確診為UA的老年患者,共144例,隨機分為兩組。治療組72例,男39例,女33例,平均年齡(67.6±10歲)(61歲-79歲);心絞痛病程0.6年-12年,平均(6.12±1.78)年;合并糖尿病的6例,高血壓12例;心絞痛分級:Ⅰ級15例,Ⅱ級39例,Ⅲ級18例。通心絡組72例,男41例,女31例,平均年齡(68.6±8)歲(61歲-80歲),心絞痛病程0.5年-15年;心絞痛分級;Ⅰ級17例,Ⅱ級39例,Ⅲ級16例。兩組性別、年齡、心絞痛病程無統計學差異(P

2 治療方法

2.1 對照組:常規治療使用抗心絞痛藥物治療,包括硝酸酯類、調酯降脂藥、β-受體阻滯劑、腸溶阿司匹林、鈣通道阻滯劑、血管緊張素轉化酶抑制劑、血管緊張素受體抑制劑。

2. 2 治療組:在對照組治療的基礎上加服通心絡膠囊(石家莊以嶺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4粒/次,3次/日。

兩組總觀察時間均為8周,住院期間均給予吸氧、臥床休息、低分子肝素鈣抗凝等治療,兩組均治療2周出院,出院后繼續口服上藥6周,共治療8周。

3 觀察項目與統計學方法

3. 1 觀察項目:記錄8周內治療前后心絞痛發作次數、持續時間、緩解程度,心電圖改善情況及心血管事件發生情況,血尿常規、血脂、血糖、肝腎功能檢查,觀察用藥期間的不良反應。

3. 2 統計學方法:組間療效比較采用Ridit分析,計數資料用卡方檢驗,計數用t檢驗。

4 療效判定標準與治療結果

4. 1 療效標準:參照《中藥新藥臨床研究指導原則》試行[1] 中有關心絞痛的療效標準及《最新國內外疾病診療標準》[2]擬定。顯效:同等勞累程度下引起心絞痛或心絞痛次數及硝酸甘油用量減少80%以上,靜息心電圖正常。有效:心絞痛發作次數及硝酸甘油用量減少50%-80%,靜息心電圖ST段回升≥0.5mm。無效:癥狀基本同治療前,靜息心電圖無改善。加重:心絞痛發作次數、程度及持續時間加重,硝酸甘油用量增加。治療后S-T段降低加重,T波加深或T波由平坦變倒置。 4. 2 兩組心絞痛療效比較:通心絡膠囊組顯效25例(34.72%),有效36例(54.16%),無效6例(8.33%),加重2例(2.79%),總有效率為88.88%;對照組72例,顯效19例(26.38%),有效34例(47.22%),無效15例(20.83%),加重4例(5.57%),總有效率為73.60%,兩組總有效率比較,通心絡膠囊組優于對照組,差異有顯著性意義(p<0.05)。

4.3 兩組治療前后心電圖的變化:治療組顯效21例(29.17%),有效36例(50%),無效15例(20.83%),總有效率為79.17%。對照組顯效18例(25%),有效32例 (44.44)%,無效19例(26.38%),加重3例 (4.18%),最有效率為69.44%. 表明通心絡膠囊組在改善心電圖方面優于對照組(P

4. 4 兩組心絞痛發作情況比較:治療后兩組心絞痛發作次數、心絞痛持續時間以及硝酸甘油用量均有改善,與治療前相比,差異有顯著性意義(P

與治療前相比較,①P

4. 5 不良反應:兩組治療前后血尿常規、血糖、血脂、肝腎功能無明顯變化,均無嚴重不良反應。

5 討論

不穩定型心絞痛是介于穩定型心絞痛與急性心肌梗死和猝死之間的臨床綜合征。不穩定性心絞痛(UAP)與有Q波及無Q波心梗合稱為急性冠脈綜合征,其病理基礎為冠狀動脈粥樣斑塊的不穩定與破裂,同時伴有血栓形成,凝血和血管收縮,造成冠狀動脈官腔不完全閉塞或瞬間閉塞,導致局部心肌供血減少[3]。其中氧化應激、炎癥、免疫反應等可促進這一病理進程的進展。由于其具有獨特的病理生理機制及臨床預后,如果不能恰當及時的治療,患者可能發展為急性心肌梗死。

通心絡膠囊是根據中醫絡病理論研制的現代中藥,組方中含有人參、全蝎、蜈蚣、赤芍、冰片、土鱉蟲、芍藥等組成的復方中成藥制劑。本品特點是合用重用蟲類藥,如水蛭、全蝎、蜈蚣等,均有破血逐瘀、熄風止痙功效;如水蛭經現代研究證實有強大抗凝作用,對血小板凝集有明顯抑制作用,能降低全血比黏度和血漿比黏度,減少纖維蛋白的含量;而方中人參可大補元氣,增加心輸出量和冠脈血流量,抗心肌缺氧、缺血,并有抑制血小板凝集、降血脂、抗動脈粥樣硬化作用。具有益氣活血、通絡止痛、保護內皮、調節血脂、抑制血小板、防止血栓形成等多種作用。它的藥理作用具有縮小心肌梗死范圍,改善急性心肌缺血程度,降低血清膽因醇和低密度脂蛋白含量,增加正常人的冠脈血流量,抑制血小板聚集,降低血液粘度,延長凝血時間等。 臨床研究發現,其具有改善患者運動耐量、減少心絞痛發作等作用;能夠抗炎、保護血管內皮功能、穩定斑塊及抗氧化;可促進內皮損傷后的修復和抑制血管內皮的增生,提高一氧化氮的水平而達到保護內皮的作用;降低部分血細胞黏附分子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血管內皮生長因子的水平[4]。可改善脂代謝紊亂[5],防止內膜增生,解除痙攣,維護血管正常功能??梢娡ㄐ慕j膠囊對預防心肌缺血和保護微血管功能是十分有益的, 通心絡膠囊具有對血液血管的雙重作用,既能抑制血小板聚集,又可改善血管內皮功能,還可使血清中可溶性細胞間黏附分子和血管細胞黏附分子降低,從而減輕炎癥反應,通過多種機制穩定斑塊,延緩動脈粥樣硬化的發展,達到治療冠心病的目的[6]。表明通心絡膠囊對UAP患者具有顯著的抗心肌缺血作用。

因此,筆者認為對UAP患者在常規治療基礎上,加用通心絡膠囊治療可增強其療效。本臨床觀察結果表明,通心絡膠囊配合常規治療對老年不穩定心絞痛患者治療后心絞痛發作次數,持續時間,緩解程度,心電圖改善方面優于單純用西醫治療的常規組,作用明確,明顯提高了治療效果,臨床觀察期間未發現明顯不良反應及毒副作用,遠期療效也較好,提示通心絡膠囊配合常規療法治療冠心病心絞痛安全有效,可顯著提高不穩定心絞痛的療效,是治療不穩定型心絞痛的有效方法,值得在臨床上推廣應用。

參考文獻

[1] .中藥新藥臨床研究指導原則(試行).北京: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2002,68-73

[2] 陳貴廷,薛賽琴.最新國內外疾病治療標準[M].北京:學苑出版社,1991:214-215

[3] 中華醫學會心血管病學分會,中華心血管雜志編輯委員會.全國心絞痛及心肌缺血學術會議紀要.中華心血管病雜志,2000,28(6):405-408

[4] 朱曉多,劉文娟,許超蕊,等.通心絡對不穩定型心絞痛患者血脂和血清C-反應蛋白的影響[J].黑龍江醫學,2007,31(6):414-415

交通管理規定范文3

關鍵詞:工學結合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 人才培養方案

中圖分類號:G4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2)12(b)-0-01

近些年隨著中國城市軌道交通的快速發展,人才的需求已經全面擴大,這對高職院校的人才培養就提出了更高的標準。為了解決長春軌道交通集團的用人需求和培養高素質、高技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方面的專門人才,長春職業技術學院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專業于2011年被批準開設,2012年開始面向全省正式招生。為了更好地建設和發展該專業,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們按照“工學結合”的特點和要求,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制定進行了精心探索和實踐,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1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制定的思路

我院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專業在人才培養方案制定中,通過進行廣泛深入的企業調研,依據企業的人才需求要求,崗位的能力要求,按照“工學結合”的思路就如何進行專業定位、構建課程體系、設置課程和教學模式創新等問題,與企業專家進行了共同研討,以制定出“工學結合”特色鮮明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人才培養方案的“工學結合”特色應在教學模式上充分體現理論知識的學習與頂崗實習的深度融合,在教學過程上,重視教學的內容和工作任務在學校和企業之間有機地結合,通過理論與實踐交替進行的形式,來完成教學計劃,這是對人才培養模式上的創新,能夠培養企業所需求的具有綜合素質的高技能型人才。

2 “工學結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制定

2.1 以軌道交通行業的人才需求為導向,科學地結合長春市軌道交通的發展來進行專業定位

長春職業技術學院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專業建設的根本目的是為長春經濟的發展、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的發展培養所需求的人才,其體現方式是科學地對專業進行合理定位。與此同時,合理地實施“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是科學的專業定位的前提條件,必須要進行企業的人才需求分析和行業市場調研。長春軌道交通3號線是吉林省長春市第一條輕軌線路,自2002年10月30日開通以來,長春市的城市軌道交通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截止到目前,仍然急需城市軌道交通方面的人才,需求量非常之大。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的快速發展直接地對高職院校的人才培養計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過對企業的調查,并對本次調查的結果進行深入研究分析,我院完全針對長春市現階段的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的情況,成立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專業。本專業以長春市軌道交通發展的需要為依據,從培養具有本地區特點的人才入手,主動的尋求與長春軌道交通集團的合作途徑,共同商討專業的科學定位。同時,實時關注長春市軌道交通的發展動態,合理地調整專業的發展方向,形成了具有長春市特色的專業特點。

2.2 注重崗位的專業能力的培養,構建“工學結合”的課程體系

我院始終堅持著以就業為導向,能力培養為基準的辦學理念,課程體系的建設始終以學生的職業崗位技能培養為中心來進行,這樣可以達到使學生的職業崗位能力與職業崗位的定位相結合的目的。具體的實施計劃如下。首先,邀請長春軌道交通集團的運營部門的領導,專家及其一線的技術人員與在校教師,領導共同組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課程體系開發小組。其次,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專業的課程體系開發的流程進行合理化的規范。在開發的流程上,大概可以分為4個流程。(1)專業的定位及分析。小組人員要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專業有關的崗位進行定位,所謂定位,就是在學生畢業后具體要從事的工作崗位的確認。一般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專業基本包括行車崗位和客運崗位兩大崗位體系。行車崗位包括行車調度員,行車值班員等??瓦\崗位主要包括車站值班員,售票員等。(2)職業能力分析。由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專業畢業生所就業的崗位都是軌道交通系統在運營當中起著關鍵作用的崗位,所以要求學生要具備比較豐富的人文社會及自然科學知識;掌握比較系統的工程領域基本知識與技能;掌握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基礎理論知識;掌握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專業特色知識;具備安全有效運營管理能力;具備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實踐綜合分析能。(3)具體課程的設定。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業的需求增加,所以課程的設置并非是固定的,一定要切合實際地按照企業的用人需求來設置.一方面,要以市場的調研作為基礎,加強本專業的核心課程的建設.要實時觀察企業的動態,并聘請企業核心員工作為外聘教師,參加專業的建設和組織工作,另一方面,要突出學生綜合能力的培養。通過以上綜合分析,依據該專業職業能力體系,按照工作過程系統化課程開發方法和開發步驟構建課程體系,按照就業崗位的工作任務及工作內容,將為完成工作任務所需要的知識、技能歸屬到相應的課程,形成以學生工作能力為核心的專業課程體系。

2.3 校與企深度合作,推動“工學結合”才培養模式的實施

交通管理規定范文4

為進一步規范專利收費的財務管理,現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辦處收繳專利費用工作規程》的補充規定。該補充規定從發文日起實行,請認真執行。

特此通知。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辦處收繳專利費用工作規程的補充規定

為加強和規范專利代辦處專利收費的財務管理,現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辦處收繳專利費用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代辦處財務人員的配備和職責

各專利代辦處應配備一名至少具有初級會計電算資格證書的財會人員,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備案。財務人員的職責:帳目稽核、對賬、科目的更正調整、記帳憑證的裝訂和保管、總帳及明細帳的保管。

二、代辦處帳簿的設立和管理

依據國家財政部門的規定,專利代辦處專利收費應設立獨立的賬號,建立獨立的帳簿。各代辦處的負責人和財務人員要加強對專利收費財務帳目的管理,并保證所建財務帳目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各代辦處應接受國家有關管理部門、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收費帳目的檢查,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的帳簿。

專利收費帳簿應依據時間順序按月分類裝訂,由代辦處專職財務人員保管。

代辦處應設立的帳簿有:

1.科目余額表(一、二、三級科目表)

2 .銀行存款明細帳3.現金明細帳4.支票明細帳5.應收款(郵局)明細帳6.應交知識產權局專利費用明細表7.資產負債表8.日結單9.過帳憑證匯總清單(匯總表1)

10.過帳憑證匯總清單(匯總表2)

三、帳目的稽核與更正調整

代辦處財會人員,應認真執行財務制度中月末對賬的規定。月末對賬時,發現帳目內容有誤,應做好財務記錄,于下一個月對錯誤帳目進行更正調整。更正調整應按有關財務規定辦理。更正調整后的結果,以書面形式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收費處。

四、專利繳費日的確定

專利繳費日的確定是十分重要的法律程序,各專利代辦處應依據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審查指南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五、專利收費的現金管理規定代辦處收取的專利費用的現金部分,應嚴格遵守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當日收取的現金應在下班前存入銀行;遇有特殊情況或當日收取現金未超過銀行核定的庫存量,經代辦處長批準后應妥善保存,次日內必須存入銀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現金,經核查確有坐支情況的,將遵照補充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的處理辦法執行。

六、實行年度檢查反饋制度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代辦處收繳專利費用工作實行年檢反饋制度。檢查專利代辦處工作時,以紙件形式記錄檢查的過程及存在的問題。專利代辦處對檢查記錄的內容有異議時,可以書面的形式闡述自己的理由。檢查記錄由專利代辦處處長確認簽字。

檢查組在檢查工作結束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專利代辦處反饋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公正、客觀地對專利代辦處工作進行評價,指出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的意見或建議。

七、違反《規程》和補充規定的處理辦法

在嚴格執行《規程》“九。附則”的基礎上,增加違反補充規定的處理辦法。補充規定中所述的“按違反規定處理”,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以外,將視情節輕重,對專利代辦處進行通報批評或扣發1000元以下的補貼款。

(一)專利代辦處應認真執行“補充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專利代辦處當日收取專利收費的現金未按規定存入銀行的,按違反規定處理;坐支現金情節嚴重的,按挪用專利費用處理;坐支后產生惡劣影響并造成損失的,專利代辦處負責人和代辦處財務人員,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專利代辦處應認真執行“補充規定”中第四條的規定。對于違反法律規定的繳費日,視為無效。其行為,按違反規定處理。有關的責任人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三)專利代辦處應認真執行《規程》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在自查過程中,若發現收據第四聯與記帳憑證(銀行匯單原件、郵局匯單復印件、面交的繳費清單)未按規定排列順序合訂一處的,應及時進行整理、裝訂(日結單應裝訂在每卷卷首)。如果記帳憑證已轉送專利局收費處的,將通知專利代辦處取回相關憑證進行重新整理、裝訂,待符合要求后再轉送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收費處。該補充規定生效后,仍未按要求處理的按違反規定處理。

交通管理規定范文5

一、遵紀守法

駕駛人員應遵守交通法規,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本著對車輛負責,對行人安全負責,對公司財產負責,對道路安全及暢通負責,對集體榮譽負責的態度,時刻保持強烈的安全意識,時時處處注意安全。

二、認真學習

認真學習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知識,努力提高駕駛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切實增強安全意識。平時做到認真學習,閱讀交通安全報刊,學習有關交通法規,注意在交通事故事例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確保自身安全行車。

三、車輛管理

加強車輛的維護、保養,堅持例保及定期綜合檢測制度。主動配合公司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檔案,定期檢測,強制維護。嚴格執行維修卡記錄制度,按規定間隔里程進行保養維修作業。車輛收車后,負責做好檢查移交工作,用車前對維修過的部分作特別檢查。按期進行季檢、年檢和節前車輛檢查。

強化車輛安全保險和各種證件有效的管理,及時辦理交通管理方面的各種審驗手續。

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愛護車輛,經常保養,保證車體內外清潔。汽車修理,必須經公司同意到指定修理廠進行修理。

四、行車安全

駕駛人員按規定對所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認真做好出車前,行車途中、收車后的自檢自查,特別是制動、轉向、傳動系統及燈光信號裝置檢查。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酒后開車、嚴禁疲勞開車、嚴禁私自出車、嚴禁開帶病車、嚴禁開賭氣車、嚴禁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嚴禁將車交非駕駛人員駕駛、嚴禁開與證不符的車輛。隨時注意車輛附屬設施和行車物品的穩固,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在駕駛過程中要禮讓三先,謹慎駕駛,長途行車,晚間行車,山路行車注意安全。

五、交通事故

如出了交通事故,絕不逃離現場,迅速向當地交警報集,保護現場,積極配合處理。并向公司及保險公司報案。

六、事故責任處理

因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和交通安全法規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反政府交通管理部門或單位車輛管理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1、未經公司有關領導同意因私出私車發生的安全事故(包括違章),造成的經濟損失或車輛損失以及交通違法責任由借車人全部承擔。

2,因駕駛人員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發生的交通事故,經保險公司認定系駕駛人員責任不予賠付的損失由駕駛人員自行承擔。

3、因公司正常出車發生的交通事故(非駕駛員負全責),除交通IC卡扣點由駕駛人員負責外,造成經濟損失的,除保險公司賠償外,其余損失賠償部分由公司承擔,但公司有權根據責任認定情況追究駕駛人員的責任。

4、因駕駛人員違反規定發生的交通違章,交通IC卡扣點和繳納罰款等責任均由駕駛人員承擔。

5、違章處罰必須在接到通知10日內處理,否則因此而造成的一切責任由違章駕駛人員負責。

七、罰則

1、駕駛人員未經公司批準擅自將車輛借予他人使用,予以處罰500元,累計2次以上公司有權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2、駕駛人員未經公司批準公車私用累計達2次以上,公司有權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3、駕駛人員酒后駕車被公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公司有權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4,駕駛人員違反本安全責任書,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傷殘或事故損失金額達5000)元以上的),公司有權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臺同。

八,本責任書一式貳份,雙方各保留一份,一經雙方簽字或蓋章互即生效。

公司(蓋章): 駕駛人員(簽字):

交通管理規定范文6

關鍵詞:停車管理;物聯網;智能交通;信息化

中圖分類號:TP3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1302(2014)12-00-03

0 引 言

停車環境的好壞直接影響城市的交通秩序,如何充分利用有限的停車資源來最大程度滿足停車需求,解決我國城市停車問題已成為我們的當務之急。因此,充分了解停車管理與服務的管理體制和業務,挖掘停車業務信息化需求對于解決城市停車問題、改善城市交通環境有著十分現實的意義。

1 停車業務管理現狀

1.1 行業管理職責

停車行業的管理職責主要設置在市級及市級以下層面,主要職責包括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停車行業的監督管理和服務等。涉及的單位包括交通運輸、發改、公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國土、質監、工商、稅務、園林綠化、民防和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

目前,全國各城市的停車業務主管部門并未統一,主要包括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市容市政管理部門等。如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的停車業務管理職責設在交通管理部門,天津、西安、武漢等城市的停車業務管理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對管理職責而言,全國大部分城市將停車業務的管理職責定位在服務和監督管理上,因此,本課題的研究將以相應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和管理停車業務的內容為基礎,提出停車管理與服務的物聯網應用需求及基于物聯網的停車管理與服務信息化體系架構。

1.2 法律法規現狀

(1)國家層面法律法規現狀

1988年,公安部和建設部共同起草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文件為規范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作出了相應規定。

(2)省級層面法律法規現狀

目前,為規范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明確相關的法律責任,適應社會車輛的停車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部分省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規定或管理條例。

如河北省、湖南省、遼寧省分別出臺了《河北省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和《遼寧省城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車輛停放管理規定》等適用本省的停車場管理條例或管理辦法。

(3)市級層面法律法規現狀

國內主要的大中型城市都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出臺了相應的停車業務相關管理規定或條例,主要對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價格、安全和信息化等方面作了相應的規定。

已出臺的相關管理規定有《北京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廣州市物業停車場管理辦法》、《福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天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合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石家莊市道路停車場管理辦法》、《咸陽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試行辦法》、《武漢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試行辦法》、《成都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鄭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廈門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西安市機動車停車場(庫)管理辦法青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等。

2 停車業務架構分析

依據各地城市停車相關規章制度,各城市對停車業務的管理機構和管理職能各有不同,雖然各地城市停車相關管理規定略有差異,但總體上城市停車管理與服務可分為行業監管、公眾服務和企業管理三個方面的業務。

2.1 行業管理

目前,管理部門對城市停車行業運營服務監管主要體現在對企業的行政管理、運營動態監管、輔助決策、價格監管和運營服務質量監管四個方面。

(1)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一般分為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根據各城市停車相關管理規定,管理部門對從事城市停車運營的企業準入、開業評審、年審、變更、注銷等行為實行行政許可或備案,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實行行政處罰。雖然不同方式、不同內容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執行時提交的材料、條件等要求有所不同,但是總體都依據了國家的行政許可法與行政處罰法,因此,行政管理的程序、效力等相同。

(2)運營動態監管

管理部門不參與日常運營,但從提升城市停車服務水平、優化城市交通狀況、安全等角度對企業提供的運營服務進行監管。主管部門通過對各停車場停車情況的監管,并結合周邊交通情況,進行合理的交通誘導信息,保障城市交通暢通,并為停車場規劃建設提供參考。

(3)輔助決策

通過系統的數據處理、數據分析和數據挖掘能力,可提供智能決策功能,對停車場行業的分布情況、停車情況、經營狀況,以及停車場管理措施執行效果進行評估,在有力提高行業管理能力的同時,有效地改善行業的服務能力,使停車場資源得到更為充分和高效的利用;系統的建設,將減輕管理人員的工作強度,提高工作效率,從煩瑣的事務性工作中解放出來,致力于監管工作。

(4)服務質量監管

管理部門對城市停車服務監管職責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現場檢查、技術監控、監督檢查記錄的方式實施企業服務質量考核;二是建立服務反饋與投訴受理制度,公布投訴電話等聯系方式,解決或協助解決城市停車服務過程中存在的各類問題。

(5)價格監管

各城市的停車服務費收取規定各有不同,但大部分城市停車服務收費都根據不同性質、不同類型,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等不同的定價方式。停車服務收費標準一般由市物價部門會市財政部門制定。

2.2 企業管理

目前,停車場運營主體主要是企業。部分大城市的停車場運營企業已經建立起較為先進的企業信息化管理體系,實現企業各項管理智能化和信息化,同時兼顧與相關管理部門的信息交換。停車場運營企業的管理業務主要包括運營服務、安全應急兩個方面內容。

運營服務主要包括制定企業相關管理制度、維護和管理停車場及設備設施、對從業人員的服務規范以及停車相關信息的資訊服務。

安全應急主要指制定保障運營安全的管理制度,與相應的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2.3 公眾服務

管理部門對公眾服務職責主要體現在:主導或引導相關部門或企業拓寬服務方式、擴大服務內容,提高整個城市停車行業的服務水平。主要提供行政管理服務和公眾停車信息服務。

(1)行政管理服務

為企業提供行政許可辦理業務,提供行政許可辦理流程、辦理結果等政務公開范圍內的信息查詢。

(2)停車信息服務

停車信息服務主要面向公眾出行,服務方式主要有電話熱線咨詢、網站查詢、信息等,信息服務的內容主要為停車場信息、車位信息和停車場周邊路況信息等。

3 停車管理和服務的物聯網需求分析

停車管理與服務的物聯網需求主要包括:通過物聯網相關技術的應用,感知并獲取車輛、車位等信息;通過對采集信息的綜合處理和應用,實現決策支持、運營管理和公眾服務等應用。具體需求如下。

3.1 管理部門需求

掌握各個停車場的基礎信息和日常運營信息,實現行業數據統計和決策輔助分析等功能,為制定合理的交通規劃、政策和制度,創造良好交通環境等宏觀決策或規劃提供數據支撐。

借助物聯網感知、傳輸和等技術,實現對停車場運營監管,實現對各個停車場的統籌監管,整合應用各停車場的實時運營數據,將各停車場實時車位信息及時向公眾,實時合理誘導,緩解行車停車壓力。

實現對停車場企業的安全監管,提升對正常損害和自然災害引起的基礎設施破壞的監測能力,提高對突發事故和災害的反應能力,加強對緊急事件的預警、處置和應急資源調度能力。

需要推進交通信息資源整合和共享利用,實現停車行業信息資源與其他相關部門的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

3.2 運營企業需求

掌握停車設備設施的使用維護狀況,實時獲取場內的視頻監控信息,提高管理水平;實時獲取車場內車位的使用情況,并對車位使用情況和預定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用于運營策略的調整,提高運營效率和管理效率。

實現對進入停車場車輛的信息和行為識別,實現自動計時收費,減少人工干預,降低管理成本。

與管理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可通過各種終端對社會公眾實時車位信息和誘導信息,并自動進行數據更新,提高停車場的使用效率。

3.3 社會公眾需求

社會公眾對停車服務的信息化建設需求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信息服務需求

①出行前:借助網站、移動終端、呼叫服務等方式實施獲取各停車場的車位信息、路線信息,能夠實現車位查詢、價格查詢和車位預訂,等方面的停車服務信息。

②出行中:借助車載終端或手持終端和通訊技術獲取車輛附近或目的地停車場的車位情信息。

③停車時:可通過車載終端或手持終端實現車位定位和停車導航功能。

④停車后:實現找車導航或自主尋車;如可通過移動終端和通訊技術實現換乘誘導。

(2)便捷支付需求

實現出入停車場的自動控制,并借助便捷的停車電子支付服務,實現停車自動計費扣費,提高通行效率。

(3)服務反饋需求

通過多種渠道及時了解停車行業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業信息,并可通過網站、電話和移動應用等方式進行停車服務質量投訴和建議等。

4 結 語

智能交通是我國物聯網產業的重要發展方向,停車問題已經成為制約城市交通管理智能化的巨大障礙。本文通過對停車業務架構的梳理,提出了停車管理和服務行業的信息化需求,為通過物聯網技術解決停車難問題,打通智能交通要害關節進行了有益的嘗試。

參考文獻

[1]劉小明.北京交通現狀與智能交通系統的發展[J].交通運輸工程與信息學報 2003,1(1):48-56

[2]陳宇恒.廣州市城市道路停車管理問題及對策研究[D].廣州:中山大學, 2008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