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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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合同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范文1

一、由于網絡經濟已經成為一種日益普及的市場經濟形式,作為主要履行市場監管職責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門,對網絡的監管主要包括規范網絡經營主體、監管網絡經營行為、保護網絡消費者權益三個方面。規范網絡經營主體主要指的是網絡經營主體的注冊登記,監管網絡經營行為主要包括網絡不正當競爭和網絡欺詐行為,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范圍較廣,主要表現為:網絡消費合同履行問題,主要表現為延遲履行、瑕疵履行、售后服務無法保證;網絡格式合同問題,主要存在著減輕、免除經營者責任的條款及其他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網絡支付安全問題和網絡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問題。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加強網絡市場監管,要求嚴把網絡市場主體準入關,按照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治理辦法》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治理條例》的規定,嚴格對經營性網站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依法注冊登記。并且,對網絡衍生的虛假廣告、商業欺詐、不正當競爭、商標侵權、傳銷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互聯網違法行為予以查處。實際上,監管對象和內容始終被界定在上述三個方面。

二、網絡違法行為相關主體的責任承擔,當前的網絡違法行為除比較明顯的市場準入行為之外,更多的是涉及到廣告、合同和不正當競爭方面。主要分為三大類:一是無照和超范圍的網絡經營行為。這里面有一個是否監管到位的問題;二是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包括虛假宣傳與虛假表示、低于成本價銷售、商標與域名沖突、網站名稱與企業名稱及域名沖突、違法提供有獎銷售(服務)、采用超級鏈接技術擅自使用他人服務內容、詆毀他人商業信譽等行為。三是網絡商業欺詐行為。最常見的方式是通過網絡虛假信息,欺詐外地的消費者及經營者。對網絡違法行為主體的責任承擔應該明確為“行為者承擔”原則,實踐中以互聯網內容提供商違法行為比較突出,以假公司網絡廣告為例,互聯網服務商往往對其提供的內容沒有適當、有效的審核程序,從而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由此可知,互聯網服務商在網絡違法行為發生時往往擔負較為被動的角色,但無論怎樣,都必須對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第三方承擔直接或連帶責任。

三、針對網絡違法行為,工商行政治理機關可以分別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公司法》、《廣告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來分別予以規范,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和規模,可以按實際情況做出罰款、取締、警告等行政處罰。

合同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范文2

【摘要】通過分析目前上海市電力公司在開展反竊電工作中的情況,對竊電處以違約金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并對竊電行為處以行政處罰的可行性進行了探討;在查處竊電中尋求證據談了自己的想法。將反竊電工作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是一條必由之路。

【關鍵詞】反竊電 違約金 行政處罰 證據

一、前言

盜竊電能一直是困擾電力正常供應和電力企業健康發展的一個突出問題。竊電行為不僅給國家和企業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供電秩序,更造成了電力設施的損壞,形成重大的安全事故隱患,直接威脅著電網的安全。竊電之風的難以剎住,主要是一些單位和個人法制觀念淡薄,錯誤地認為“竊電不算偷,竊電不犯法”;受經濟利益驅動和誘惑,一些個體戶、私營企業、承包或租賃經營的企業等,把竊電作為一種降低成本、牟取暴利的手段,因而千方百計、不擇手段地竊電,形成了由過去個人竊電發展到現在單位竊電的現象。同時由于電能具有發、供、用同時完成和無影無蹤的特點,竊電手段大多具有較強的隱蔽性,證據極易銷毀或轉移,尤其是對使用高技術竊電的取證難度較大,查處竊電案件不可能像查處其他盜竊案件那樣“人贓俱獲”,這給電力企業查處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難度。

各地的供電公司對竊電行為都采取了嚴懲的態度,并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自江西省人大1999年頒布《江西省反竊電辦法》,截至2003年,先后有6個省、市就反竊電制定了地方性的法規。上海電力公司對反竊電工作歷來重視,就松江供電分公司而言,2003年全年共檢查戶數為47985戶,查獲竊電戶212戶,補收電量70.1萬千瓦時,補收電費38.18萬元及違約金98.82萬元。然而,在反竊電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需完善和改進。以下是筆者對此的一些粗淺的認識。

二、對目前處理竊電行為“違約使用電費”的法律探討

目前上海市電力公司對竊電行為的處理依據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外,主要操作辦法是《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第八章第八十一條規定:

“本公司對查獲的竊電者,除立即制止其竊電行為外,并可當場中止供電。

竊電者應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并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

拒絕承擔竊電責任的,本公司可報請上海市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本公司可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根據細則,在實際的工作中,我們對竊電者補交電費同時收取了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實際上三倍違約使用電費有了懲罰的性質,而這種懲罰性質的違約金是否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值得商榷。

“違約使用電費”是“違約金”的一種形式。根據法理我們知道: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合同條款之一)。但目前現行的供用電合同中,對竊電的違約責任并沒有作出明確的約定;(2)是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額損害賠償金);(3)是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約定(不同于一般合同義務)。關于違約金的性質,一般認為,現行合同法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基本屬于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因為根據《合同法》,如違約金數額過高時,違約方可請求人民法院適當予以降低。但現行的三倍違約金使用電費,則明顯的帶有懲罰性質,這與《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有沖突。

竊電是一種違法行為。這在《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第八章第八十條規定:“ 盜竊電能是違法行為”有明確的闡述。對于這種嚴重的違法行為,而僅處以“違約使用電費”的恢復權利性措施的民事制裁是不足以有威懾力,況且這種恢復權利性可行性尚值得商榷。我認為:竊電行為在主觀上有明顯的故意,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供電秩序,其違法情節必須使違法者承擔受懲罰的責任,即需要追加其承受不利法律后果的新義務。對于竊電這種違法行為,處以懲罰性措施的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是恰如其分的法律制裁。

三、對竊電行為處以行政處罰的法律探討

我們知道,所謂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對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由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國家懲罰權的活動;行政處罰針對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行為的管理活動;行政處罰維護國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社會危害程序較犯罪低。根據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特征,我們發現若供電公司作為企業對竊電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則存在行政處罰主體不合法的現象。

我國《電力法》第七條?。骸半娏ㄔO企業、電力生產企業、電網經營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并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痹摋l款明確了供電公司是一企業組織,不具有國家行政職能。目前,上海的電力管理部門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電力處。即該處具有對上海的竊電行為有行政處罰權,但由該處進行對上海地區竊電行為的處罰,幾乎沒有可操作性。

行政處罰原則上應當由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因為行政處罰在性質上是一項重要的國家行政權和國家制裁權。但是考慮到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和行政組織編制管理的現狀,《行政處罰法》規定符合條件的非政府組織,經過行政機關的委托可以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目前,上海電力公司各供電分公司都具備行政機關委托的條件,每個供電分公司都成立了反竊電的班組;相關工作人員具有《用電檢查證》;在用電檢查工程中,有嚴格的程序規定。在技術鑒定方面,上海市電力公司也具有良好的條件,如在表計的鑒定,線路電能損耗鑒定方面都有一流的儀器儀表進行技術鑒定。因此,我認為,供電分公司完全符合《行政處罰法》被委托組織的條件,只要電力管理部門給予行政委托,供電公司就具備了行政處罰權,這也是目前比較具有可行性的方式。那么對打擊竊電行為,保護國家資產,維護電網正常運營都具有重要的意義,也會有效地遏制竊電行為。

四、對查處竊電行為中證據的法律探討

在查處竊電工作中,進行用電檢查就是尋求竊電證據的一個重要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的有關規定。如供電部門用非法的手段進行取證,那么在竊電的處理過程中勢必陷入一種不利的境地。我認為:對竊電行為進行取證,是一種自主性或隨意性很強的行為,往往表現為權利與權利的沖突,很容易出現違法亂紀和侵犯人權的情況。因此,在反竊電工作中依法取證是遵守法制的一種表現。在實際的用電檢查中供電企業應依法配備用電檢查人員。用電檢查人員應當熟悉與供用電業務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技術標準和供用電管理制度,并經相應的資格考試合格后,持《用電檢查證》上崗工作。用電檢查人員實施用電檢查前應當按規定填寫《用電檢查工作單》,方能赴用戶執行查電任務。用電檢查人員進入用戶的用電現場依法進行用電安全檢查時,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用電檢查證》。用戶對用電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配合。只有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用電檢查,是確保查處竊電行為合法的重要前提。

在查處竊電行為中堅持實事求是,就是要從客觀實際情況出發調查研究和分析問題,從而得出正確的認識和結論。用電檢查人員在進行用電檢查中,不能憑想當然,不能主觀臆斷。即使是經營特別豐富的用電檢查人員,也必須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根據現場的情況,從現場的細節中尋求竊電的證據。只有從客觀實際出發,才能在許多復雜的竊電行為中尋的證據。我認為在查處竊電行為中,必須要克服先入為主和偏聽偏信的心理。特別對于舉報的案件,一定要克服這種心里傾向和偏見,客觀全面的收集竊電證據,不能只收集或使用符合自己主觀需要的證據,更不能為了所謂的“工作需要”而弄需作假,甚至是制造或使用虛假證據。

目前,我國法定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陳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材料等七種。我認為在反竊電工作別要注重物證;鑒定結論;視聽材料四種證據。物證是以其內在屬性、外部形態、空間方位等存在的特征證明案件事實的物體和痕跡?,F在大多的竊電行為,大多都有物證可尋,如“U”字竊電,跨越表計竊電等,都有明顯的物體和痕跡。鑒定結論是有鑒定資格的專業人員和機構就案件中的專門問題向司法機關提供的結論性的意見。對于私自開啟表計封印的竊電行為,表計強制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是認定竊電行為的重要證據。視聽材料是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及其其他電磁方式記錄儲存的音像信息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對于該類證據就要求用電檢查人員,在查處竊電過程中,注重對視聽材料的收集,如對現場錄像、拍照的工作的開展。

五、結束語

上述種種,不僅要求我們的用電檢查人員要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而且也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唯如此才能避免在對反竊電的處罰中處于被動。在反竊電工作的開展中,我們認識到該項工作的長期性、復雜性和艱巨性。其中,將反竊電工作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是其重中之重。我黨在十五大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針。我們在查處竊電的過程中必須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開展反竊電工作中貫徹法制化,是一種將依法治國的思想理念轉變成社會實踐的活動。我相信,只有依法打擊竊電的行為,才能真正打擊竊電的歪風邪氣,保護供電企業正常運營,最終在法律的框架下構建嶄新的供用電秩序。

參考文獻:

《合同法新論·總則》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合同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范文3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范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稱“著作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執法主體)國家版權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權行政執法權的有關部門(以下稱“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就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違法行為)本辦法所稱的違法行為是指:

(一)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列舉的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

(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列舉的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予行政處罰的著作權違法行為。

第四條(處罰種類)對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給予下列種類的行政處罰:

(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二)沒收違法所得;

(三)沒收侵權復制品;

(四)罰款;

(五)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章管轄和適用

第五條(地域管轄)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級別管轄)國家版權局可以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以及認為應當由其查處的其他違法行為。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本轄區發生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管轄爭議和指定管轄)兩個以上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違法行為均有管轄權時,由先立案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該違法行為。

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或者管轄不明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其共同的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轄。

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處理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其管轄的案件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八條(移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查處的違法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由該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第九條(時效)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的時效為兩年,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侵權復制品仍在發行的,視為違法行為仍在繼續。

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處罰程序

第十條(一般程序)除行政處罰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外,著作權行政處罰適用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一條(立案)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查處違法行為,應當立案。

對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決定立案查處,或者根據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決定立案查處,也可以根據被侵權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投訴或者舉報決定立案查處。

第十二條(投訴)投訴人就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申請立案查處的,應當提交申請書、權利證明、被侵權作品(或者制品)以及其他證據。

申請書應當說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申請查處所根據的主要事實、理由。

投訴人委托人代為申請的,應當由人出示委托書。

第十三條(受理)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所有投訴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四條(承辦)立案時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投訴或者舉報材料、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案件的材料、執法人員的檢查報告等有關材料,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立案并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辦案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沒有回避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其回避。辦案人員的回避,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負責人的回避,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緊急措施)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正在實施,情況緊急來不及立案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二)對侵權復制品和主要用于違法行為的材料、工具、設備等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三)收集、調取其他有關證據。

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和材料報所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辦理立案手續。

第十六條(取證)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并要求法定舉證責任人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期限內舉證。

辦案人員取證時可以采取下列手段收集、調取有關證據:

(一)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檔案、賬簿和其他書面材料;

(二)對涉嫌侵權復制品進行抽樣取證;

(三)對涉嫌侵權復制品先行登記保存。

第十七條(出示執法證件)辦案人員在執法中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由國家版權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八條(證據種類)辦案時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視聽資料;

(五)當事人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檢查、勘驗筆錄。

第十九條(當事人提供證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以及當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復制品而取得的實物、發票等,可以作為證據。

第二十條(制作清單)辦案人員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有當事人在場。對有關物品應當當場制作清單一式二份,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簽名、蓋章后,分別交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所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存。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由現場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注明情況。

第二十一條(先行登記保存程序)辦案人員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向當事人交付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在證據保存期間不得轉移、損毀有關證據。

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加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先行登記保存封條,由當事人就地保存。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確需移至他處的,可以移至適當的場所保存。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本條規定的手續時,辦案人員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事后及時補辦手續。

第二十二條(先行登記保存后續措施)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交付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后七日內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需要鑒定的,送交鑒定;

(二)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沒收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沒收;

(三)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將案件連同證據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四)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予以沒收的,解除登記保存措施;

(五)其他有關法定措施。

第二十三條(委托調查)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案件過程中,委托其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代為調查的,須出具委托書。受委托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予以協助。

第二十四條(專業鑒定)對查處案件中的專業性問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專門機構或者聘請專業人員進行鑒定。

第二十五條(調查報告)調查終結后,辦案人員應當提交案件調查報告,說明有關行為是否違法,提出處理意見及有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附上全部證據材料。

第二十六條(告知當事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由本部門負責人簽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其他權利。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應當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送達回執上簽名、蓋章。當事人拒絕簽收的,由送達人員注明情況,并報告本部門負責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采取郵寄送達方式告知當事人。無法找到當事人時,可以以公告形式告知。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陳述、申辯期限)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當在被告知后七日內,或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以及相應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在此期間未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的,視為放棄權利。

采取直接送達方式告知的,以當事人簽收之日為被告知日期;采取郵寄送達方式告知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被告知日期。

第二十八條(復核)辦案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并提交復核報告。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加重處罰。

第二十九條(處理決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對案件調查報告及復核報告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確屬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時間長短、侵權范圍大小及損害后果等情節,予以行政處罰;

(二)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的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罰款)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罰款決定時,罰款數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

第三十一條(情節嚴重的處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前款所稱“情節嚴重”,是指:

(一)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即獲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經營侵權復制品兩千冊(張或盒)以上,單位經營侵權復制品五千冊(張或盒)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權曾經被追究法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條(一事不再罰)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其他行政機關已經予以罰款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予罰款,但仍可以視具體情況予以本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聽證標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決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聽證的其他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兩萬元以上、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的罰款。地方性法規、規章對聽證要求另有規定的,依照地方性法規、規章辦理。

第三十四條(聽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程序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法律文書)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的,應當制作不予行政處罰通知書,說明不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送達當事人;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應當制作調查結果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移送司法部門處理的案件,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并連同有關材料和證據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部門。

第三十六條(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七條(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國家版權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國家版權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對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執行程序

第三十八條(履行處罰決定)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處置沒收物)沒收的侵權復制品應當銷毀,或者經被侵權人同意后以其他適當方式處理。

銷毀侵權復制品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過程,核查銷毀結果,并制作銷毀記錄。

對沒收的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拍賣或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代執行)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委托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執行。代為執行的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執行結果報告該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行政處罰統計)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計法規建立著作權行政處罰統計制度,每年向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一次著作權行政處罰統計報告。

第四十二條(立卷歸檔)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復議決定執行完畢后,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立卷歸檔的材料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立案審批表、案件調查報告、復核報告、復議決定書、聽證筆錄、聽證報告、證據材料、財物處理單據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合同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范文4

一、網絡無照經營行為的定性及規制瓶頸

(一)網絡無照經營行為的定性

要準確界定網絡無照經營行為。首先必須界定什么是“經營行為”,什么是“無照經營”。一般認為:經營行為是指為牟取利潤而進行的活動:也可以通過相關法規對“經營者”概念的定義,來反證得出經營行為的概念:《反壟斷法》第12條:“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蔽覀冋J為經營行為是一種以牟取利潤即營利為基本目的而從事商品生產、經營(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行為?!盁o照經營行為”即以營利為目的,在未取得營業執照(未經工商注冊登記)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服務活動的行為。鑒于網絡經營行為中尚沒有傳統的生產行為。即使有些網絡經營者通過制作網站、網頁并用于銷售牟取利益。但此種行為更大程度上是一種提供服務以營利的行為,有別于傳統的產品生產。由此,可以把網絡無照經營行為定義為:以營利為目的,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通過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的行為。這里的商品既包括現實存在的有形物品,也包括一些虛擬物品,如網絡游戲裝備、點數、經驗值等虛擬物品:服務則包括通過網絡媒介提供的網站(網頁)制作,廣告宣傳,產品推薦,信息增值并從中營利的各類服務。

(二)當前網絡無照經營行為規制的瓶頸

1 違法管轄難確定。網絡無地界,任何上網瀏覽的人都可能成為違法行為的受害者。任何可上網的地方都能看到違法宣傳內容。是否所有可上網的地方均為違法行為發生地,均可對任何一個網上違法行為進行管轄?顯然不盡合理。且易發生管轄權地域沖突。

2 網上證據難認定。查處違法關鍵在于證據的認定。如何確定網上電子證據本身的證明力和采證程序的合法性,在現實中遇到了一些困難,例如,網上證據的真實性存在疑問,網上證據的證明力存在爭議,電子證據易丟失。具有不可再生性。

3 法律依據難尋找。目前我國尚無專門針對網絡經營行為監管的法律法規,鑒于網絡經營行為的特殊性,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網絡執法的客觀需要。2007年5月,北京市人大通過的《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第26條規定:在本市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應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利用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在網站主頁面上公開經營主體信息、已取得相應許可或者備案的證明、服務規則和服務流程等相應信息。第27條規定: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應當對利用其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主體的身份信息、合法經營憑證和反映交易信用狀況的材料進行核查,并對相關信息做好數據備份,便于當事人和有關部門查詢、核對。這些規定對今后相關部門針對網絡經營行為的專門立法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4 違法責任難追究。一是責任人難尋找。在網絡這個虛擬的空間里,違法者可能是虛擬主體,該如何確認違法責任人?網上往往未披露經營者地址,或提供的是虛假地址,該如何找到違法責任人?二是行政處罰難執行。對個人(自然人)的行政處罰與執行存在一定的難度,由于網絡經營的特殊性,往往不需要固定經營場所,完全可以采取“打一槍換個地方”的游擊戰方式。相關部門對其違法行為難以有效監管和制止。更不用說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5 執法保障難到位。一是人員素質不到位。一些工商執法人員很少上網,對互聯網沒有深入的了解,不了解網絡經營的特征與現狀,無法管理網上違法行為。二是查處機構不到位。一般工商局都無專門規范網上交易行為的機構。沒有對網絡違法行為查處的部門,沒有一套明確的措施、方法,使工商干部不知從何人手。三是硬件設施不到位。對網絡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必須要有可上網的電腦,但一些基層執法單位并不具備條件。

二、網絡無照經營行為的查處

(一)網絡無照經營的管轄權認定

網絡經營行為的日益頻繁,尤其是電子商務模式的逐步發展,為網絡無照經營管轄權的認定提供了操作上的便利。在淘寶網上購買物品時,可以按照區域搜索任一類別商品賣方(即經營者)的所在地。消費者在淘寶上要購買食品??梢灾苯狱c食品類。并在“賣方所在地”欄目的下拉列表框中選擇某個地方,刷新后,會發現一批位于該地的賣家。通過這種方式。就有可能確定無照經營者的所在地;同時,由于違法行為的發生是一種多個行為連續發生的過程,就一筆網上交易而言。一般涉及到發出要約,議價,收到承諾,合同成立,通過“支付寶”付款,發貨,收款,信用評價等過程。在這一系列過程中,只有發貨這一環節必須在網下操作,其他環節根據目前的網絡技術條件,均可以通過網絡實現。因此,違法行為現實發生地只能認定為發貨所在地。同時,網絡無照經營一般均存在通過網絡媒體廣告的情況。對這類行為的管轄,可以參照對“違法廣告”管轄權的認定。

(二)網絡無照經營的法律適用

明顯的經營性網站無照經營行為,《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都有明確規定。該辦法第7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第18條第三款規定: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這些規定首先明確了經營性網站辦理登記手續的義務。并賦予工商部門在其職責范圍的管轄權。對此類網站中未辦理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或者超出許可范圍經營的,該辦法明確規定由電信部門負責監管和處罰。對已辦理許可證而未辦理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該辦法未作相應規定。工商部門可以直接適用《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4條第一款第(三)項的有關規定進行定性:屬于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在查處電子商務類網絡無照經營行為時,有兩個問題值得探討。首先是能不能適用《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有一種觀點認為:《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2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卑凑铡胺ú唤辜醋杂伞钡脑瓌t,目前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在網上開店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因此,工商部門無權對電子商務類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我們認為:該辦法所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中的“法律、法規”本身就包括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從該辦法第4條具體規定的四種“無照經營”類型來看。已經窮盡了無照經營行為的種種可能情況。并且明確了所有這些類型的無照經營,工商部門都有權進行查處。同時,該辦法也規定了唯一一種例外情況:即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也就是說除此之外的無照經營行為均可適用本辦法進行調整。從法律邏輯來講,我們在案件查處中認定“無照經營”主要需要確認以下兩個方面的事實:第一,這是不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經營行為。第二,經營者有沒有辦理營業執照。如果這兩個方面能夠明確。即經營者沒有辦理營業執照而確實從事了經營行為,則屬于無照經營行為;網絡不過是一種載體,網上經營行為的本質也是經營行為,理應在現有法律調整的范圍之內。對利用購物網站銷售各類有形、無形商品并從中營利的無照經營行為,可以直接適用《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進行查處。另外一個值得討論的是:怎樣才能認定為“經營”。網上拍賣個人物品、二手貨算不算。網上只賣了一兩次物品算不算,網上賣虛擬商品算不算?筆者認為,經營應該是一個有營利性、持續性和系統性的完整過程。營利性。是指應該以牟利為目的。持續性是指長期地開展網絡電子商務活動,并且把這種活動作為一種較為穩定的收入來源。按照這一標準,如果只是間歇的,偶爾的賣一點東西,或者拍賣二手貨,則不能認定為經營。系統性是指有進貨、發出要約邀請(廣告信息)、議價、出貨、再進貨這一完整的過程。只有同時具備了這三個特點。才能認定為經營。

(三)網絡無照經營的證據采集

證據采集是查處網絡無照經營行為的關鍵環節。網絡無照經營的證據采集主要是圍繞下面幾點:一是證明當事人的真實主體身份。二是證明該當事人從事了經營活動。三是證明該當事人沒有辦理營業執照。四是證明該當事人通過無照經營活動所獲取的非法所得。以淘寶網為例。在目前的電子商務網站中,可以通過查閱賣方信譽度的方式間接了解其經營規模、經營商品、成交數量等情況,目前淘寶網店的經營規模一般與經營者的信用度成正比,信用按等級可分為皇冠、鉆石、紅心三個類別,每個類別又分為五個等次,信用度越高的,一般經營規模也越大:同時我們發現,由于網站的設置,此類信息一般無法改動。工商部門可以通過對網站信息的日常巡查,發現一些規模較大的無照經營行為作重點查處。有些賣方會公布其“實體店”的地址。有利于我們到現場核實了解情況,看這些“實體店”有沒有辦理營業執照,并視情況進一步調查取證:有些沒有實體店就在家庭住所內經營的,可以依法要求淘寶網主辦方提供當事人相關信息,證明其真實主體身份并查實詳細經營信息。對在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的電子信息,可以直接打印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同時要求網站主辦方簽字蓋章確認以固定證據。對相關重要證據,可以通過制作詢問筆錄的方式再次固定證據。對從網絡上下載的證據信息,能找到當事人的,應當要求當事人確認證明。當事人不在場的,可以通過公證部門進行公證,借此鞏固證據的證明力。

(四)查處網絡無照經營的切入點

當前,監管、查處網絡無照經營存在重重阻力。從一些地方的行政實踐來看,對網絡無照經營的行政執法已經引起網絡經營者的反彈和抵制,“法不責眾”的思維定式已經嚴重影響到工商部門的依法履職,也影響到國家構建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規則的種種努力。通過對一些重點網站網店的瀏覽,不難發現這些網站里存在著大量無照經營、商標侵權、假冒偽劣、走私販私、低價傾銷、虛假宣傳、消費欺詐、銷售違禁物品等違法行為,過低的違法成本,過多的負面示范,已經在整個經濟領域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不良趨勢。網絡無照經營已經并將愈加成為各類經濟違法行為滋生蔓延的溫床,對消費者合法權益帶來嚴重威脅,對守法經營的實體經營戶構成重大沖擊,對傳統商業模式中形成的公序良俗帶來更大的現實挑戰。在當前“法不責眾”的治理氛圍中,工商部門必須轉變思路,依法監管,重塑執法權威。筆者認為,工商部門的日常監管包括主體監管和行為監管兩個方面,在當前主體監管即對單純證照合法化的監管難以廣泛實施的情況下,以行為監管為切入點,通過打擊商標侵權、假冒偽劣、虛假宣傳、消費欺詐、銷售違禁物品等嚴重侵害企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進而對經營者的主體合法性進行規范,就會更為名正言順,且便于操作。

三、創新網絡經營主體準入體系

作為對市場經濟主體、行為進行監管的法定職能部門。面對當前網絡市場的種種亂象,也有必要進行反思:是不是我們當前的準入模式,對網絡經營主體的準入并不適用,有沒有更好的準入辦法,以便于我們兼顧公平效率,切實強化管理呢?實踐工作所引發的困惑啟示我們,在網絡經營主體準入體系建設方面亟待制度創新。

網絡經營主體準入的類型應該包括經營性網站的準入,網上經營者的準入,網上經營特殊商品和服務的準人。對于這三類經營主體,應該采取不同的準入模式,建立“寬嚴相濟”的網絡經營主體準入體系。

(一)經營性網站的準入。這里所指的經營性網站是通過互聯網為載體向上網用戶提供網上廣告宣傳、網上交易和交易洽談、網上訂購產品及貨幣支付、電子賬戶管理、網上商品送貨及查詢、征求用戶意見、交易管理等服務的網站。如果說每個網站就是一個市場,那經營性網站就是市場主辦方,應該參照實體集貿市場、專業市場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依照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營性網站需要先獲得信息產業部門核發的經營許可證。筆者認為,對此類網站必須采取核準許可模式,在取得經營許可證后依法申領營業執照。對經營性網站直接參與商品貿易經營服務的,還要根據商品性質辦理其他許可手續:如直接經營食品的,就必須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并督促網站依法建立、完善相關企業自律制度。對于經營性網站違法經營的行為,一定要從嚴監管懲處,不容姑息。

(二)網上經營者的準入。網上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的單位或個人。由于無照經營已經長期、大量存在,對這些經營戶的管理也變得異常困難。從實際操作層面來看,在網絡商務平臺開辦商店非常簡單,每天都有大量的網絡經營主體誕生。即使這些經營者都愿意辦理登記手續,工商登記注冊部門也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來及時予以登記。對此,應該采取分類管理的模式:一是要參照西方商事登記模式,引進“小商人”概念,對短時間、小

規模從事網絡經營的主體視同“攤販”管理,免予登記。二是對達到一定規模的經營者,以及在網上公布實體店的經營者嚴格登記管理。通過立法形式。確定經營性網站在統計經營信息、督促經營額累計達到一定標準的經營戶辦照,對拒不辦照的經營戶采取封號、降低信用評級措施,并將達到一定經營額的經營戶通報工商部門。由工商部門啟動無照經營疏導取締程序。三是鼓勵引導有實體店的合法經營戶在網上開店,拓展銷售渠道,實現同平臺公平競爭。

合同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范文5

實行差別化監督管理。對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參與投標、資格審查、履約擔保、質量保證和出省施工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支持;對信用等級低和不良行為性質嚴重的從業單位要加強監管,市場準入、資質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加以限制。

一、深化重點環節治理

一)著力治理違反建設程序等問題。落實建設單位責任,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決策管理。明確建設單位工程項目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嚴肅查處不按法定建設程序辦理有關建設審批手續、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而擅自開工建設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執行施工許可法定條件,凡是未辦理立項審批(核準)土地及規劃手續,未經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或審查不合格,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高能耗、高污染的項目,不滿足建筑節能規范和要求,以及不具備工程質量安全保證措施的項目,一律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嚴格項目的資金審查,凡是建設資金不落實的一律不得批準開工建設。對一些建設單位歷史欠帳不還又上新項目的行為,要堅決予以制止。

二)著力治理圍標串標等問題.規范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人必須嚴格按照相關規定,1提高招標信息透明度。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依法在指定媒介招標公告,保證潛在投標人公平、及時、便捷地獲取招標信息。

招標文件應采用國家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范本。要嚴格招標文件備案審查,2嚴格招標文件備案審查。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依法糾正招標文件編制中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行為,特別是招標公告中違規提高企業資質等級或附加專業資質條件,制定不公平、不合理條款或要求提供與履行合同無關的資料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行為要堅決予以制止。

嚴厲查處招標機構和從業人員與建設單位和招標人合謀招標的行為。嚴厲打擊招標機構之間掛靠、借牌行為。加強對招標機構資格動態監管,3加強招標行為監管。按照《省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招標機構管理規范招標行為的意見》進一步加強對招標機構和從業人員市場行為的監管。凡有違法違規行為和不符合法定資格條件的機構按規定進行處理。

嚴厲查處招標投標中圍標、串標行為。認真落實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4依法查處圍標串標行為。開展掛靠、借用資質投標、收費管理費出借資質等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對在招投標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要及時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向社會公布,并對其在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進行限制。

三)著力治理轉包和違法分包等問題.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管理。

建設單位應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1加強建設單位發包行為管理。要加大對建設單位發包行為的監管。建設單位發包工程時應當以單位工程為最小單位,將其發包給一個施工總承包單位。嚴厲查處建設單位將單位工程發包給多個施工單位的肢解發包行為。對單位工程中部分專業性較強的專業工程,建設單位可以與總承包單位在合同明確約定,由總承包單位依法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單位。

并對工地現場管理負總責。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范圍內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及農民工工資支付負全責;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負責,2強化施工總承包企業的責任。要督促總承包企業認真落實施工現場的管理責任。施工現場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偝邪鼏挝粚Ψ职こ坛袚B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要嚴肅查處總承包單位以包代管行為。

切實加強對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以及勘察、設計、監理合同的管理,3嚴格合同備案管理。要建立健全合同備案和履約監管機制。動態掌握合同履約情況,強化對合同備案特別是重大變更備案的管理,防范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組織開展對工程承包合同履行的專項檢查,重點檢查施工現場管理班子、勞動用工方式以及資金流向等內容,及時發現和查處轉包、以包代管、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

四)著力治理質量低劣等問題。規范工程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管理。

以推行監督檢查和差別化監管,1提高工程質量監管效能。認真貫徹落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第5號令)以提高工程質量監管效能為目標。強化市場與現場監管聯動為重點,有針對性地改進和完善監管方式方法,促進監管效能不斷提高。組織開展全省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執法檢查,重點檢查在建擴大內需項目、災后重建項目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建設項目,突出檢查工程參建各方和注冊執業人員的質量行為、工程實體結構質量及住房質量分戶驗收制度落實情況。

加強施工過程質量控制,2加強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要全面落實各方主體質量責任。對隊伍選擇、材料選用、工程施工、建設監理等環節嚴格把關。督促建設單位認真履行質量責任,嚴禁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壓縮合理安全生產費用,或授意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督促施工企業建立嚴格有效的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全過程質量管理,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杜絕偷工減料、弄虛作假、粗制濫造。督促監理單位依法履行監理職責,落實項目總監負責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合同以及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實施監理,并保證監理人員專業配套、人員到位,確保監理工作質量。

工程各參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項目負責人、工程技術負責人、注冊執業人員,3強化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要認真落實工程項目在設計使用年限內。按各自職責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如果發現質量問題,無論其在什么崗位、擔任什么職務,都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要建立完善質量評價體系,充分發揮市場和社會對工程質量行為的約束作用,不斷提高企業加強質量管理的意識和自覺性。

二、抓好排查問題整改

一)貫穿專項治理工作始終。對新開工項目要進行滾動排查,繼續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的滾動排查和整改。要把排查整改貫穿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對在建項目要進行動態監管、實時監管。要按照邊查、邊改、邊建的要求,對排查出來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及時有效糾正各類問題,確保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和效益。

二)督促各整改單位明確整改時間進度、整改措施和工作責任,切實落實整改責任。要建立整改臺帳。按照規定時限完成整改工作。要把握政策界限,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整改,采用補辦手續、依法糾正和依法進行處罰等方式進行整改,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要加強檢查指導,對排查問題整改質量和效率不高的地方和責任單位,加強整改工作監督檢查,對組織領導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整改進度推進遲緩的地區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并將整改工作質量納入年度目標考核,保證排查問題整改工作取得實效。

三、推進工程建設領域長效機制建設

一)要加強調研,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繼續抓好關鍵環節相關制度和配套文件的制定和完善。著重針對問題易發多發環節認真分析原因,研究治本之策。項目決策、規劃管理、工程招投標、市場監管和項目實施等重點環節建立、出臺一批制度和規范性文件。修訂完善《省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制定出臺《省建筑業企業動態核查辦法》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定暫行辦法》等規范性文件。

二)加大工程建設領域行政執法力度,強化法規制度的執行力。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強化對工程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和工程建設各個環節的監管,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堅決糾正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法規制度的嚴肅性。組織開展全省建筑市場大檢查,嚴肅查處不履行工程建設法定程序、轉包、違法分包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和責任人,以及出租出借資質資格、不履行執業責任等行為的企業和執業人員,及時依法撤銷、吊銷或降低其資質資格,清出建筑市場。

四、積極推進有形市場建設

積極拓展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市場服務功能、服務內容和領域,充分發揮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為建筑市場監督管理提供全面、規范高效的服務。擴大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內容的覆蓋面,使之涵蓋包括勘察設計、項目管理、咨詢服務、施工、監理、專業和勞務分包等工程交易的全部領域。要在有形建筑市場現有信息網絡平臺基礎上,健全和充實相關數據庫,為建筑市場參與各方提供真實、準確、便捷的信息服務。

五、深入開展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

合同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范文6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專利產品的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專利產品是指在產品、產品包裝、產品說明書或者產品宣傳材料上標明專利產品字樣、專利號、專利申請號等專利標記的產品。

第三條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全市專利產品的經營管理工作,依法開展對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的查處和業務指導。

各縣區專利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專利產品的經營管理工作。

科技、經貿、質監、工商、*、廣播電視、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專利主管部門做好專利產品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凡經營專利產品的商業企業及個體經營戶(以下統稱經銷者),應當建立審核、登記和管理制度。對生產廠家生產專利產品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驗證《專利證書》原件及其繳納當年年費的收據原件及其他證明文件,并留存復印件備查。上柜銷售專利產品時,應當明示專利產品有效證明文件。

第五條經銷者對購銷的專利產品難以辨認的,應當請求專利主管部門予以查證,并出具該專利法律狀態的證明。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銷售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或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產品,不得制作或涉嫌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或侵犯他人專利權等違法行為的廣告。

合法經營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商業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專利產品管理制度,設立負責專利保護工作的管理機構,選配專職或兼職從事專利產品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八條負責商業企業專利保護工作的相關人員,應熟悉專利產品相關的法律、法規,掌握其基本知識和技能。其具體職責是:(一)根據《專利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擬定經銷專利產品審查、登記、管理制度;(二)建立本單位涉及有關專利產品經營管理檔案,將所銷售的專利產品登記造冊,并按季上報當地專利主管部門備案;(三)在各經銷部、營業柜臺建立專利產品銷售監督員管理制度,逐步形成監督管理網絡;(四)對本單位經營專利產品的行為進行審核,對涉及與專利相關的事務及違反專利產品管理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理糾正;(五)協助配合專利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專利產品工作;(六)負責對本單位員工有關專利方面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培訓。

第九條商業企業經營銷售專利產品的,在產品進貨、上柜或公開銷售前,應當由本單位專利產品管理人員審查核準;

在經營場所擱置、懸掛或張貼其經營銷售專利產品廣告、宣傳單,應當由本單位專利產品管理人員審查核準;

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傳媒或在公共場所張貼專利產品廣告,須有專利主管部門依法出具的《專利廣告證明》。否則,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服務或者該廣告。

第十條商業企業專利產品管理工作人員在審核時,有權要求供貨人(產品生產廠家或產品批發商)提供下列有關文件、資料,并留存復印件備查:(一)產品所涉及專利的《專利證書》原件以及專利權人繳納當年度專利年費收據原件,或者產品所涉及專利申請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原件及繳納專利申請維持費收據原件;(二)專利權人身份證明(專利證書)或者專利實施被許可人身份證明以及專利權轉讓承讓人身份證明(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登記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

第十一條經審核發現所進貨的專利產品、擬上柜或公開銷售的專利產品涉嫌有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或侵犯他人專利權等違法行為的情形時,經銷者應停止進貨、停止銷售,并應及時告知當地專利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對專利產品保護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專利主管部門舉報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的違法行為,專利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予以查處。對舉報有功人員,由專利主管部門給予一定獎勵。

第十四條市知識產權局對在專利產品經營銷售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效的商業企業予以表彰,可授予《經銷專利產品信得過單位》稱號。

第十五條專利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的違法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或者干擾。

第十六條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產品或者為其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由專利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省專利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已經被認定為《經銷專利產品信得過單位》稱號的,取消其資格。

第十七條阻礙專利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專利行政執法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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