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經濟稅收優惠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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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稅收優惠政策范文1

一、循環經濟的內涵與意義

循環經濟理論是在20世紀60年代由美國經濟學家波爾丁提出的。循環經濟(eirculareeonomy)一詞是對物質閉環流動型(elosingmaterialseyele)經濟的簡稱,指的是在經濟發展中遵循生態學的規律,將清潔生產、資源的綜合利用、生態設計和可持續消費等融為一體實現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使經濟系統和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和諧循環,維護自然生態平衡。①循環經濟的實質體現在生產中是指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它強調以最小成本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從而實現經濟增長與社會進步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

二、我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現狀

近年來,我國相繼出臺了許多有利于發展循環經濟的稅收政策,如消費稅、增值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與土地相關的稅種、車船使用稅、車輛購置稅稅等,在一定程度上對資源保護、節能減排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我國現階段實行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相關稅收政策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

1、關于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對相關產品的增值稅作了規定。譬如:對再生水、污水處理等業務免征增值稅;對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花碳產品、以垃圾(比重不低于80%)及垃圾發酵的沼氣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熱力等廢物循環利用的經濟生產活動實行全部或一定比例的即征即退政策;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采油(比重不低于70%)的生產經營活動實行先征后退的稅收政策。

2、關于廢舊物資回收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2009年1月1日起,我國在全國范圍內開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稅法取消了對廢舊物資收購企業發票抵扣稅款的規定,從根本上防止了“利廢企業”虛開廢舊物資銷售發票的偷稅行為。財稅[2011]115號規定,銷售自產貨物,如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詞料級混合油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以廢舊電池、廢感光材料等為原材料生產的金銀等金屬,增值稅即征即退50%。②

3、關于節能減排、環境保護方面的稅收政策

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相關規定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③同時在2015年度對成品油消費稅以及卷煙消費稅的上調也是國家在發展循環經濟的稅收政策上的重要舉措。

4、有關循環經濟科技研發的稅收優惠政策

為鼓勵與循環經濟相關的科技創新,2013年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財稅[2013]13號)、《關于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財稅[2013]14號)、《關于相關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財稅[2013]15號)等文件,規定凡是獲得技術轉讓的科研單位均可享受免征其營業稅;對部分行業的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成果轉讓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我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從我國支持循環經濟的現行政策法律法規內容、稅種設計的合理性以及排污收費制度的設置來看,盡管我國政府在相關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出臺了多項相關法律和文件,但是相對于發達國家先進的稅收政策和實施的技術水平還存在著很大的差距。稅收作為一種經濟調控工具也未能充分發揮其調節作用。首先,在稅收體系方面,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一個由環境稅為核心,以其他稅種起輔助作用的循環經濟稅收體系。其次,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缺乏多樣性,主要集中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兩大稅種,而對環境保護只采取了減免的稅收優惠。同時稅收征免范圍狹窄,主要集中在綜合利用資源和回收廢舊物資上的優惠,而基本忽視了怎樣處理污染物排放的問題,缺乏針對性。

我國的循環經濟起步較晚,更多的是靠政府財政投資以及制定相關的環境政策來推動,而針對環境保護的稅收法律缺位,公眾意識淡薄,監督機制薄弱,稅收征管機關與其他相關單位缺乏有效溝通協調。

四、對于構建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稅收政策的政策建議

發展循環經濟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國際潮流,也體現了我國科學發展觀的戰略,是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尖銳矛盾的重要舉措,也是構筑未來經濟發展和競爭優勢的戰略措施。要堅持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制定相關稅收政策。一方面,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相關經驗,整合現有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性質的稅種,調整其稅制要素,進行稅制的優化改造;另一方面,要引入新的稅種,加快環境稅的立法進度,分批開征碳稅、大氣污染稅、水污染稅、生態補償稅等一系列專項新稅種。對有害于環境經濟生產活動增加征稅力度,使其喪失成本上的競爭優勢,從而促進更加環保的生產模式??傊愂照吲c循環經濟的發展有著不可割裂的關系,是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重要政策工具。但是,稅收政策作為政府保護生態環境、治理污染、實現循環發展的經濟調節手段之一,并不是萬能的,在其實施過程中還需其他相應的配套改革措施支持,如財政補貼、政府采購、環保收費等,以進一步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從而實現我國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作者單位:1.吉林財經大學;2.東北財經大學)

注解:

① 黃乘政.湖南發展循環經濟問題研究[D].湖南大學.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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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做法

一是加強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制作木炭窯行業稅收優惠政策專題宣傳冊,組織稅務干部深入木炭生產企業廣泛宣傳,通過大廳電子顯示屏、微信、微博、手機APP等納稅人喜聞樂見的形式,進行優惠政策的宣傳,提高木炭生產企業對木炭窯行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了解和響應。其中,尤其側重宣傳國家加大稅收優惠力度的深刻內涵,讓企業及時獲得各項稅收政策幫助,認清經濟發展形勢,明確行業發展方向,促進行業轉型升級。

二是鼓勵企業進木炭工業園區發展。優化納稅服務,對進園區發展的木炭生產企業實行稅務“代辦制”,企業辦理稅務登記、發票領購、發票認證等,實行園區企業“綠色通道”辦理。加快園區企業退稅辦理速度,實行“一站式”辦理,方便園區企業辦理退稅。今年以來,共辦理木炭生產企業各項退稅106.4萬元。

三是積極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為購進固定資產的6戶木炭生產企業,抵扣進項稅額323萬元;為3戶木炭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698.7萬元;為43名下崗失業人員創業從事個體經濟者,減免增值稅20.3萬元;為3戶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166.2萬元;為3戶轉型發展種養業納稅人減免企業所得稅27.2萬元。

幾點啟示

可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更替環保設備。落實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政策和企業所得稅稅額抵免等優惠政策,鼓勵企業購買新型環保設備,減少有害氣體排放,防治大氣污染,以此來帶動木炭企業積極主動購置環保設備,使木炭行業能夠健康穩步發展,而不再以犧牲環境來獲得暫時的經濟效益,使木炭行業實現可持續發展。

可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轉型升級。落實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生產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激勵和約束作用,落實資源綜合利用及所得稅優惠政策,促進循環經濟和環保型企業的發展。相關企業負責人感言:“在企業轉型升級的過程中,國稅部門的優惠政策幫了大忙,使我們能把更多的錢用于產品的升級換代和技術研發上?!?/p>

循環經濟稅收優惠政策范文3

關鍵詞:資源利用 稅收優惠

資源綜合利用是指對資源的充分地非單一的利用,盡可能開發資源的全部使用價值,以減少廢棄物的產生,保護環境,節約資源。資源綜合利用在我國相關政策中進一步縮小范疇為特指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對共生、伴生礦進行綜合開發與合理利用;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液)、廢氣、余熱余壓等進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對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物進行回收和再生利用。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即是運用稅收手段對符合政策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鼓勵,以達到引導其對資源進行充分利用的目的。

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對循環經濟稅收扶持政策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以法律的級次肯定了我國的對于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鼓勵。其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活動給予稅收優惠,并運用稅收等措施鼓勵進口先進的節能、節水、節材等技術、設備和產品,限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出口。該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使用或者生產列入國家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等鼓勵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根據《循環經濟促進法》,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近年來,我國意識到了循環經濟的重要,提出了節能減排、綠色GDP,但是生態環境污染仍在進一步惡化。面對如此環境壓力,政府采取各種方式減少排放,而資源綜合利用就是有效減少排放的途徑之一。因此政府運用稅收優惠鼓勵企業將本屬于廢物的材料當做原料進行生產,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降低由于經濟發展給環境帶來的壓力。

我國資源較為緊張,2015年全年水資源總量23763億立方米,比上年減少13.4%;人均水資源1784.9立方米,減少13.8%。全年總用水量5933億立方米,比上年增加0.4%。其中,生活用水增加2.9%,工業用水減少0.6%,農業用水增加0.6%,生態補水減少9.8%。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209.3立方米,比上年下降7.6%。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116.4立方米,下降8.2%。人均用水量445.7立方米,下降0.1%。在我國內部進行比較,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相差懸殊,說明我國減少資源耗用的潛力還比較大。根據水利部2015年的數據,新疆和2個自治區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較高,分別為1209立方米和948立方米;而小于100立方米的有北京、天津、山東、山西、上海、浙江6個?。ㄖ陛犑校渲斜本?、天津分別為30立方米和34立方米。

由此可見資源短缺和資源低效利用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瓶頸,對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既可以緩解資源匱乏和短缺問題,又可以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如利用固體廢棄物生產建材產品,把固體廢棄物作為替代原料,減少原材料的用量,變廢為寶。浙江省2014年全省利用粉煤灰1100萬噸(1571萬立方米),節約堆放土地約4720畝(5米高堆放);水泥企業利用廢渣替代石灰石,年節約石灰石原生資源約1200萬噸。而且資源綜合利用促進了工業企業轉型升級。水泥行業在全國率先全部淘汰機立窯,共淘汰落后生產能力6000萬噸,新型干法窯水泥達到100%。而要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就要從資源綜合利用方面入手:

在能源開發環節,一方面要加強對各類礦產資源的綜合開發與利用,大力推進礦產資源深加工技術研發,進一步完善礦產開采、遴選、冶煉工藝,提高礦產資源回采率和綜合回收率。大力推進尾礦、廢石的綜合利用。另一方面要加強對替代能源的開發,

在資源消耗環節,加強對鋼鐵、煤炭、電力、石化等行業能源、原材料、水等的消耗管理,實現能量梯級開發與利用、資源高效利用與循環利用。機械制造企業要從產品設計入手,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的技術和工藝。

在廢棄物產生環節,提高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率,努力降低企業成本。積極發展生物能源、推廣農村沼氣工程,大力發展生態農業。推動不同行業通過產業鏈的延伸和耦合,實現廢棄物循環利用。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再生利用設施建設和垃圾資源化利用,變廢為寶。

在再生資源利用環節,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積極推進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紙、廢塑料等的回收利用。大力扶持廢舊機電產品再制造。建立和完善垃圾分類和分選系統,提高垃圾回收利用率。

在社會消費環節,鼓勵使用綠色產品,如能效標識產品、節能節水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等,并提高其市場占有率。積極倡導文明、低碳、生態、適度的消費行為。

參考文獻:

循環經濟稅收優惠政策范文4

在國外,物業稅(也稱財產稅)是一個很普遍的稅種。目前我國社會財富總量中的不動產、特別是房產比重在不斷上升,所以,通過開征物業稅調節收入差距是必然趨勢。但在開征之前必須對其進行深入論證,明晰產權,整頓評估中介市場,清理房地產稅費,為物業稅的開征做好準備。

在對高收入者進行稅收調節的同時,也應注重對低收入者的扶持,開征社會保障稅就是出于這樣的目的??梢韵葘B老、失業和醫療保險納入征稅范圍,將城鎮企業和個人作為征稅對象,再過渡到其他保險項目和全體公民。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預算體系,??顚S?,允許社保資金投資,保證社保收入穩定增長,切實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

對消費稅進行改革。消費稅也是社會財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它可以調節貧富差距,引導合理消費。我國現行的消費稅制在征稅范圍、稅目、稅率的規定方面還不盡合理,可以進行以下調整:第一,調整征稅范圍,將高檔家電、電子產品、裝飾材料、裘皮制品、工藝美術品等高檔品、非必需品納入其中,將與群眾生活關系密切的某些消費品從消費稅應稅稅目中取消。第二,對煙、酒等市場需求量大,國家限制生產,又不提倡消費的消費品以及對各種高檔娛樂消費行為開征的消費稅,或適當提高稅率,或在多重環節征稅。這都有利于擴大稅基,增加稅收收入。

(三)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稅收政策

經濟增長的過程是產業結構不斷調整與升級的過程,當一個產業的市場需求達到飽和時,增長速度就會下降。我國傳統產業產能巨大,但生產手段落后,產品質量較低,已基本處于市場飽和階段,經濟效益不高,只有加快發展新興產業,才能提高經濟效益,不斷滿足市場需求。

第三產業就業容量大,安置成本低,比較適合中國的實際情況。我國第三產業約占整個國民經濟比重的39.5%,在全世界排名倒數第三,而發達國家第三產業比重約為60%~75%,發展中國家平均在5l%。這表明,伴隨我國第三產業的增長,其吸納勞動力的能力還有相當大的增長空間。因此,通過稅收減免等辦法對那些有勞動力需求、就業容量較大而利潤率較低的行業給予支持十分必要,同時應對于某些壟斷行業課以較高稅率,以利于公平競爭;可以通過稅收鼓勵勞動密集型產業在某些地區的發展;對服務業如零售業、餐飲業、社區服務業等給予傾斜政策,鼓勵和促進服務業的發展,創造具有靈活多樣、制約因素少、準入門檻較低的就業機會,幫助下崗失業者再就業;政府可以放寬從事社區服務的政策限制,放手讓從事社區服務的民間資本進入,鼓勵人們根據市場需求進行創業,給予一定時期免繳營業稅、所得稅等優惠條件;另外,對與科技進步相關的新興行業,如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等,實行定期免征所得稅的特別優惠措施,吸引高素質勞動力向這方面轉移。

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是產業結構調整的核心內容,也是實現我國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迫切要求。稅收優惠政策對科技創新應發揮一種基礎性的激勵作用,但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只起到了“錦上添花”的作用:一是稅收優惠政策重點是對科技創新成果、產業規?;M行激勵,無法鼓勵企業引進、消化吸收和進行自主創新,今后應加大對科技研究和開發方面的稅收優惠,如增加R&D費用扣除、加速折舊、提取科技開發基金、稅收抵免等都是可采用的方法,同時應對風險基金的經營者和投資者實行優惠,以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二是稅收優惠政策偏重于新建高科技企業,而忽略了傳統企業的技術改造與更新,使高科技產業的發展成為空中樓閣,今后應增加技術改造方面的優惠政策,以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節約投資成本。

我國作為能源消費大國,日益面臨能源短缺、生態環境惡化等方面的嚴峻問題,要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必須走循環經濟之路。我們可以通過改革現行稅制、開征生態新稅、完善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全社會合理利用資源,促進環保產業、低耗能產業的發展。

三、小結

稅收政策作為調節經濟的重要杠桿,對經濟和諧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稅收政策的作用在于通過中性的稅收政策促進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為經濟主體的.市場選擇創造公平的制度環境,并且引導經濟主體實施合理的經濟行為,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兩個方面,在制定稅收政策時,一方面要考慮稅收對經濟的積極作用,另一方面,這些政策運行所需要的成本和對經濟或社會所造成的一些負面影響也是我們必須要考慮的一個問題。同時,運用稅收政策進行宏觀調控時需要相關的配套政策、措施。我們要正確認識稅收調控宏觀經濟運行的能力,注意其他宏觀調控措施的配套作用,更好地促進經濟發展。

參考文獻:

[1]李大明,廖強.進一步擴大內需的稅收政策研究[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4,(1):72—78.

[2]丁淑芬.我國稅制結構的優化與完善[J].宏觀經濟研究,2004,(1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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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馬金華.和諧社會視角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研究[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7,(2):18—22.

循環經濟稅收優惠政策范文5

(一)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不明顯

近年來,國務院以改革試點的方式相繼審批成立了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廣東海洋經濟綜合試驗區和福建海峽藍色經濟示范區,各試點地區都有相應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海南作為經濟特區,獲得的區域稅收優惠政策還有待加強,主要有如下三個方面:一是在進行南海開發的特殊條件下,缺少相應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二是離島免稅政策實行3年多來,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可以進一步提高免稅額度,減少限制條件,擴大政策效果;三是尚未充分發揮海南海洋石油稅務分局的效用,仍然存在南海石油稅收與南海脫離的局面。

(二)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形式較為單一

當前針對海洋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多采用直接的稅收優惠形式,間接的稅收優惠較少,針對性不夠強。直接的形式主要包括增加應納稅額扣除、適用優惠稅率,企業所得稅的直接減免。雖然直接的稅收優惠對經營期限不長、投資規模較小的企業支持效果明顯,但是對經營周期長、投資規模大的企業支持助推作用就大為下降。因為直接的稅收優惠重點在于企業經營后的事后優惠,而事先對企業的鼓勵支持不明顯。例如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一投產就盈利的企業能夠立刻享受到所得稅政策優惠,但是非盈利企業就陷入了享受不到稅收優惠的尷尬境地。特別是發展海洋經濟,港口建設、大型造船業、海洋油氣業都是重大的設施項目,普遍具有科技含量高、投資規模大、經營周期長的特點,直接的稅收優惠形式難以發揮政策效果。相對直接的稅收優惠形式,間接的稅收優惠政策在具體的會計處理中更好操作,政策也更具穩定性。

(三)尚未構建出稅收優惠政策體系來服務海洋產業發展

海洋產業是指對海洋的一系列研究、開發、利用活動的總和,目前海南重點發展的海洋產業主要是海洋漁業、海洋運輸業、海洋油氣業和濱海旅游業。但海南當前并未構建形成有利于海洋經濟的稅收優惠體系,企業都是在各自不同的稅種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在海南亟需進一步發展的海洋油氣開發、跨海大橋修建、濱海港口擴圍、海水淡化等高端海洋產業項目,需要一個全面、整體、系統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來作支撐。(四)資源稅的征收范圍較窄、稅率不高海南省擁有廣袤的藍色國土,又具有低緯度的獨特海域優勢,海洋生物資源、礦產資源、油氣資源都很豐富,這些資源在我國未來的資源消費中將占據越發重要的地位。但目前的資源稅稅率不高,而且征收范圍較窄,在征收過程中也存在著以費代稅的現象。這樣一方面沒有讓海南的海洋資源優勢轉化為政府財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放任了部分企業對現有資源的浪費,不利于產業的轉型升級。(五)稅收政策難以吸引海洋方面的高層次人才在科技進步日新月異的今天,要實現海洋經濟的后來居上,海南需要更為豐富的人力資源,特別是海洋方面的高層次人才。在稅收政策上海南對于高層次人才的吸引力還不夠:一是沒有針對海洋經濟研究人員費用扣除的特殊加成;二是在鼓勵海洋科技的創新、專利轉讓方面缺少強有力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三是服務海洋經濟,特別是創新型科技人才在個人所得稅稅率優惠方面沒有政策紅利。

二、國外可供借鑒的海洋經濟稅收政策

美國、英國、挪威、韓國、日本等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海洋經濟較為繁榮,他們經過多年的發展都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稅收政策,在海洋基礎設施建設、海洋科技創新、海洋島嶼發展等方面有力支撐了海洋經濟的發展。在國外海洋經濟發達國家的稅收政策實踐中,有以下四個方面值得我們參考借鑒:

(一)根據本國海洋經濟的特點采取差別化的稅收政策

各國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地理位置、市場結構等方面的諸多不同,政府對于發展本國的海洋經濟采取側重點不同的稅收政策。美國、英國等歐美國家希望盡快占領海洋經濟的科技制高點,發展海洋經濟的重點是海洋高新科技創新和高附加值的海洋制造業,如海洋生物制造業。韓國、日本等國的重點在于海洋基礎設施建設,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于港口建設和造船業這些方面。

(二)完善稅收政策來助推國家的海洋戰略

海洋方面的基礎設施具有融資數額大、投資周期長的特點,再加上港口建設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戰略性,因此海洋經濟的發展需要各國將其上升為國家戰略,政府要充分發揮引導、促進作用。從國外的政策實踐我們可以發現,稅收政策支持是主要的手段,主要是因為:一是在市場經濟較為成熟的國家,政府較少的直接參與市場活動。我國十八屆三中全會也強調,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通過稅收政策來調控,既避免引起納稅人的反感,也有利于在競爭中培養出更強的企業。二是市場對稅收政策的調整較為靈敏。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有一套較為完善的運行制度,市場主體對國家稅收政策的出臺有很強的敏銳性,企業會依據稅收政策的有利導向進入港口、海洋交通、海島發展等行業,促進海洋經濟的不斷發展。

(三)稅收政策需要配合其他政策協調發揮作用

為了充分支持海洋經濟的發展,要充分考慮多種政策手段的協調配合,特別是要將稅收政策與產業規劃政策、土地規劃使用政策、銀行信貸政策和海洋保險政策相結合,共同推動地區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在國外的政策實踐中,稅收政策作為財政政策的一部分,與其他的政策配合密切、相得益彰。例如英國在港口建設中,發揮更大效用的財政政策,稅收政策更多的是對相關海洋企業進行支持。(四)實行稅收政策要兼具靈活性和穩定性國外稅收政策對于海洋經濟的支持范圍廣泛,包括了海洋循環經濟發展、海洋國民經濟教育等方面。在支持的方式和手段上非常靈活,具體方式上既有所得稅、財產稅等直接稅的減免,也有增值稅、消費稅等間接稅的減免。穩定性強的稅收政策能讓投資者有更強的投資意愿。例如,北歐國家挪威的造船業十分發達,在2008年之前,其關于海洋經濟的稅收政策差不多兩年就出現一次較大的變動,企業對未來的稅收政策難以把握。2008年以后,挪威一方面通過降低稅率的方式來扶持海洋企業,一方面強調稅收政策10年內將基本穩定,企業的投資大幅度增長。

三、促進海南海洋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積極爭取發展海南海洋經濟的稅制綜合改革試點

1.積極爭取適當的稅收管理權限,形成支持海洋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在稅收政策優惠大的企業所得稅、海洋特產稅、關稅等領域,由中央出臺統一的規定,各級政府按規定執行。在不違背中央統一優惠政策的前提下,海南省應該根據海南經濟和產業的發展實際,制定符合海南海洋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針對瓊海萬寧等地的遠洋捕撈業;三沙的海水淡化等高新技術產業;三亞發展的高端濱海旅游業,都需要適合海南省情的稅收優惠政策。

2.進一步發揮離島免稅的政策效果。在2011年4月正式實行離島免稅政策以來,海南機場免稅店的累計銷售金額已達89億元,取得了很好的政策效果。免稅購物已經和自然景觀、氣候環境成為了吸引島外游客來國際旅游島體驗的三大重要旅游要素。下一步應在海棠灣免稅中心建設完成的基礎上,不斷創新離島免稅業務流程,提升免稅額度,增加免稅中心內部的競爭,更好的發揮離島免稅政策的效應。

3.爭取資源稅改革的試點,擴大征收范圍,改革稅率。為了在發展海南海洋經濟的過程中做到“綠色崛起”,應爭取在海南試點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培育海洋資源的新稅源,既增加稅收收入,又強化海南省政府對海洋資源配置的能力。將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由銷售使用數量轉變為開采數量,避免企業對海洋資源的掠奪性開發,確保南海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4.將南海的油氣資源轉化為優質稅源。海南省2013年成立海洋石油稅務局后,要盡快開展好稅收征管工作,特別是落實南海海域企業的稅款屬地征收。在資源稅具體分配方面,可以參照新疆模式,將南海石油資源產生的資源稅部分留存海南,一方面促進南海油氣資源的進一步開采,一方面建立環保及突發事故處理基金,為處理可能發展的原油泄露事件提供資金保障。

(二)進一步完善促進海洋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1.制定發展海洋經濟的優先產業目錄,對優先產業給予稅收支持。結合海南海洋經濟發展的實際和未來規劃,對涉及南海油氣資源開發、海洋生物制藥、海水綜合利用、海洋災害防治、高端濱海旅游項目等列入優先產業項目,減按15%征收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盡快出臺涉及三沙市發展的海水淡化等戰略性高新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風險投資公司在上述領域的投資收入免征營業稅并減免企業所得稅。對企業進行海洋風險投資盈利后,將盈利用于海洋經濟擴大再投資的,可退還其先前投資利潤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2.降低海洋高新技術企業的宏觀稅負。海南要努力做到在“十二五”期間,逐步將投入到海洋科技創新的經費比重提至海洋經濟總產值的1.5%以上。將海洋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10%以下作為稅收政策的目標,允許海洋高新科技企業生產盈利的前三年,按規定提取的風險補償金(按當年利潤的3%至5%)能夠進行稅前扣除。企業為了轉型升級購置設備,應參照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專業設備優惠政策,按照投資額度的10%從當年的應納稅額中進行抵免,當年抵免不完的,允許企業將稅款流轉至以后的5個納稅年度進行抵免。

3.對于海南水產品加工業實行“免征”和“核定扣除”相結合的稅收政策。建議對于以初級水產品為原材料,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實行核定扣除率的方式來體現進項稅額抵扣,增加對水產品加工企業的政策優惠。同時加大對水產品的支持力度,初級加工、零售和批發環節免征增值稅。4.爭取更多海洋運輸業和濱海旅游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建議將海南的海洋航運公司納入臺灣海峽兩岸直航的免稅范圍。對大型郵輪等新興旅游業取得的收入減征或免征營業稅,鼓勵發展濱海游樂園、產權式度假酒店,對于符合一定條件的相關企業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進一步完善發展海洋經濟要素保障的稅收政策

1.用稅收政策鼓勵涉海基礎設施的投資和建設。完備的基礎設施是發展好海洋經濟的基礎。建議對跨海大橋、港口碼頭等基建項目和潮汐發電、海島通訊、海水淡化等涉及海洋經濟的項目,自其投資運營的第一年起,前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用稅收政策鼓勵海洋的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適當擴大海洋科技研發經費的列支范圍,科研人員的日常費用可以統籌計入研發費用,進行加計扣除。針對海洋科研機構的專利租賃收入免征營業稅,技術專利所有人按合同提供自有專利所獲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3.用稅收政策積極支持建立港口金融服務體系。建議對有金融業務服務海南的港口航運的企業免征營業稅。對于海南開展離岸金融業務的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于海南符合上市條件的港航企業,要主動幫助做好相關的納稅服務工作,使企業早日上市做大做強。

4.用稅收政策吸引海洋經濟的高端人才。建議針對海洋科學技術人才給予個人所得稅政策優惠,可以將3500元的免征額度適當提高,對海洋方面的研發成果免征所得稅。用專項補貼的形式鼓勵企業引進在海洋領域有杰出影響力的高層次人才。在培養人才方面,應當鼓勵個人提升自身素質的投資,對個人教育的費用準予抵扣。

四、在實施稅收政策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稅收政策的頂層設計有利于海南海洋經濟的發展,但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做好稅收優惠政策產生效率與公平問題的分析工作

在海南推行每一項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時,必然會對政府的財政收入造成影響。因此,要在政策推行前做好充分的成本分析,盡量減少政策推廣可能產生的負面效應。

(二)避免各地區在稅收優惠政策推行中的攀比和濫用

各地要結合自身的發展實際運用稅收政策,不能為了招商引資推出過度優惠的政策。如果濫用稅收優惠政策會擾亂稅收的秩序,長遠來看對海南海洋經濟的發展帶來負面影響。

(三)推行稅收優惠政策要注意與其他政策的協調配合

循環經濟稅收優惠政策范文6

關鍵詞:循環經濟;稅收政策;稅制改革;循環型企業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1-0122-03

循環經濟自產生以來,就因其獨特的魅力備受青睞并迅猛發展。德、日、美等發達國家實踐已充分證明,發展循環經濟必須注重同時運用市場機制和政府調控兩種手段。而作為一個市場機制還不健全的發展中國家,我國循環經濟又處在非常初級的階段,因此,政府必然要在發展循環經濟中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充分發揮其調控和推動作用。稅收政策是各國政府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無法替代的政策工具。因此,筆者建議,在我國循環經濟理論滯后于實踐、稅收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效果極不理想及財政收入總量較為樂觀的背景下,應以當前的財稅體制改革為契機,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研究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循環經濟視閾下的現行稅收政策及問題

稅收是國家實施經濟調控的重要政策工具,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上無疑有著特殊而無法替代的功能。“循環經濟”一詞在我國出現是近幾年的事,所以一直沒有名義上的循環經濟稅收政策。但這并不是說稅收政策一直沒有介入循環經濟發展,相反,我國稅收政策長期以來一直在事實上支持和激勵著循環經濟的發展。這主要表現在對資源綜合利用、廢舊物資回收利用、環境保護、技術進步和成果轉讓等方面給予了稅收優惠和激勵;對不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行為進行稅收限制等。

首先,從總體看,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在客觀上支持著循環經濟的發展,而且是有一定成效的。尤其是在鼓勵資源綜合利用,在減輕或消除污染,促使廢舊物資的有效利用,加強環境保護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更應該看到我國目前發展循環經濟的稅收政策是零星的、極不系統的,甚至是不自覺的,難以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對資源節約利用和環境保護的政策引導作用是從屬的、派生的,仍存在很大不足。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生態稅收和循環經濟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發展循環經濟的專門稅種。同時,現行稅制中為貫徹循環經濟理念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比較單一,主要是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稅收抵免、延期納稅等國際上通用的稅收優惠方式在我國稅制中基本沒有。

其次,從具體稅種看,我國現行稅制中涉及循環經濟方面的稅種很少,僅在增值稅、消費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中予以體現。而在這僅有的幾個稅種中,也只是以零散的條文予以規定,優惠范圍十分有限,而且實際上還存在諸多問題。

二、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選擇

我國“十一五”規劃指出,發展循環經濟,要堅持開發節約并重、節約優先,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在資源開采、生產消耗、廢棄物產生、消費等環節逐步建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這無疑也是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稅收政策的目標取向。那么,在我國發展循環經濟中究竟稅收政策取向應該如何呢?顯然,僅僅依靠單個稅種是不可能實現稅收對循環經濟的有效調節。只有按照循環經濟的“3R”原則和“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新一輪稅制改革原則,構建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體系,使之作用于資源開采、生產消耗、廢棄物產生、消費等各個環節,才能對循環經濟實施全面、有效地調節。這一稅收體系要從獎限兩方面促進清潔生產、資源節約、綠色消費、廢棄物再生利用和環境保護等,從而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一)建立和完善循環經濟法律法規體系,為循環經濟稅收政策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據

日本是目前世界上循環經濟立法最為完善的國家。為了建立循環社會,日本于2000年前后頒布了八項新的重要法規。日本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體系可以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層是基本法,即《促進循環型社會建設基本法》(2000年6月公布);第二層是綜合性法律,即《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1991年公布,2000年第三次修訂)和《廢棄物處理法》(1970年公布,2000年第十二次修訂);第三層是專項法規,即《容器包裝物循環法》(2000年第五次修訂)、《家電循環法》(1998年公布,2000年第二次修訂)、《食品循環法》(2000年公布)、《建筑材料循環法》及《綠色采購法》等。這些法律構成了日本循環社會的法律體系。這一完善的循環經濟法律法規體系,覆蓋面廣且可操作性強,為稅收支持循環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

(二)完善和強化資源稅的環保功能,提高資源的開采和利用效率

1.擴大征收范圍。一方面在現行資源稅的基礎上,將那些必須加以保護開發和利用的資源列入征收范圍,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灘涂、淡水和地熱等自然資源列入納稅范圍;另一方面可將現行資源性收費,如礦產資源管理費、林業補償費、育林基金、林政保護費、電力基金、水資源費、漁業資源費等改費為稅。

2.調整計稅依據。由現行的以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調整為以產量為計稅依據,并適當提高單位稅額,特別是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以限制掠奪性開采與開發,把資源開采和使用同微觀經濟主體(企業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結合起來,以提高資源的開發利用率。

3.調整稅率。首先,對鐵、煤、石油等非再生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實行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辦法,即先在開采或生產環節實行定額稅率從量計征,之后在銷售環節根據銷售價格再實行比例稅率從價計征。力爭使資源稅在節約非再生資源、稀缺資源方面發揮作用。其次,隨著資源稀缺日益嚴峻,應對所有應稅資源普遍調高單位稅額或稅率,①并出口貨物退稅率。通過降低乃至取消部分資源性產品的退稅率來控制資源性產品的出口。建立“綠色關稅”體系的目的在于有效地保護國內稀缺性資源;改善我國的出口結構,鼓勵高附加值的技術密集型產品出口;提高進口產品質量,減少污染產品的進口。

(三)開征發展循環經濟的新稅種

1.適時開征燃油稅

以燃油稅取代長期以來征收的公路養路費、公路客貨運輸附加費、公路運輸管理費、航道養護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路客貨運輸附加費、以及地方用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維護和建設方面的部分收費,意義重大。改革現行對原油征收資源稅的計稅辦法,改從量征收為從價征收,使國家從原油價格上漲中分享部分收益。實施燃油稅,將會有力促進燃油或燃氣的節約使用,提高使用效率,加強環境保護的力度,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2.適時開征環境保護稅

環境保護稅的征收應具有普遍性,即凡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能夠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均應納入征收范圍。考慮到可操作性及征收成本等因素,近期我國環境保護稅的具體稅目應包括以下幾個:(1)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是對排放到空氣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收的一種稅。它是依據石油、燃炭的含硫量來確定稅額,主要目的是促使生產者安裝污染控制設備并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2)水污染稅。這是政府對向地表水直接或間接排放廢棄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質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3)垃圾稅。垃圾稅以我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排放的各種固體垃圾為課稅對象,以排放固體垃圾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為納稅人。對不同種類、不同處理方式的垃圾應采用不同的征稅辦法。(4)噪音稅。它是對超過一定分貝的特殊聲源所征收的一種稅,即主要是對航空公司、建筑公司等在特定區域(主要是機場周圍、建筑工地周圍)產生噪聲的行為征收的一種稅,其稅基為噪聲的產生量。

(四)改革相關稅種,完善稅收優惠政策

1.消費稅應體現循環經濟的理念

這次消費稅的調整充分體現了國家利用稅收手段促進循環經濟發展,鼓勵發展環境保護型、資源節約型、高附加值的產業,同時也存在“抓大放小”等方面的問題。從長期來看,今后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1)改價內稅為價外稅,凸顯消費稅引導綠色消費的作用。參照國外銷售稅的經驗,可考慮采用價外稅。即在應稅商品價格之外,另外收取消費稅金。(2)擴大征稅范圍。在更大的范圍內重點要將非循環經濟范疇的重要消費品納入消費稅范圍,以此拉開其與循環經濟產品的稅負差距,從而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尤其是應把資源消耗量大、環境污染嚴重的消費品,列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3)增設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優惠政策。為了促進節能,對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實行低稅或免稅。對于資源消耗量小、能循環利用資源的產品和不會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綠色產品、清潔產品不征收消費稅。另外,應適當提高成品油尤其是汽油和柴油的稅率,提高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實木地板的稅率,以體現循環經濟的理念。

2.調整車輛購置稅、車船使用稅政策

一是對以清潔能源為動力,符合節能技術標準的車輛,可按適當比例給予減征車輛購置稅的優惠。二是改革車船使用稅的計稅標準,對不同能耗水平的車船規定不同的征稅額度,實行差別征收。

3.改革增值稅,促進循環型企業發展②

(1)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以保持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促進增值稅的規范化管理。增值稅的國際實踐表明,其實施范圍宜寬不宜窄。因此,我國增值稅應進一步擴大征稅范圍,盡量向勞務領域延伸。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應循序漸進,從簡化稅制、加強管理和增加收入出發,近期應首先考慮將與商品生產、經營關聯度較大的服務業,如征收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安裝業,以及征收營業稅重復征稅矛盾比較突出的銷售不動產的房地產業等行業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再逐步向其他服務行業延伸。同時,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延長了增值稅的“鏈條”,增強了增值稅的內部制約作用,減少部分稅收流失,增加一部分財政收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增值稅轉型對財政收入的壓力。(2)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①目前,我國僅在東北老工業基地的行業進行“消費型”增值稅試點,其余地區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即絕大部分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這沉重打擊了循環型企業投資于環保設備、節能設備和用于資源循環利用設備的積極性。基于對增值稅“中性”特征的考慮,應在總結東北增值稅轉型試點經驗及財政收入總量比較樂觀基礎上,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②實施增值稅的全面轉型,資本、技術密集型行業是最大受益者,而循環型企業因其資本有機構成較高,自然從中受益匪淺。(3)適當降低增值稅稅率,將現行的17%基本稅率和13%低稅率適當調低,合理調整稅率結構。對一般納稅人,走“輕稅嚴管”的路子。對小規模納稅人可進一步降低征收率,如降為2%或3%,以促進小規模納稅人經濟的發展。(4)進一步規范增值稅的減免優惠政策,以保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增值稅的內在機制是排斥免稅的,所以要求增值稅減免稅應盡可能的少,對確實要減免的產品和項目,應盡量避免最終環節以外的稅收優惠。可見,利用增值稅促進循環型企業發展,政策示范的意義將大于實際上的經濟意義。另外,對一些過渡性的優惠措施,要進行清理,該取消的要堅決取消。1)凡列入國家《節能產品目錄》和《關于政府節能采購的意見》生產和使用目錄范圍內的產品給予減免稅的優惠政策。對部分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產品如“三廢”的增值稅實行,同時提高購入廢舊物資的進項抵扣率,并對廢舊物資加工企業予以減免增值稅,提高廢舊物資的利用效率。2)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并盡量保持其完整性。首先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從外部購入(或無償取得)的廢渣等原材料、循環利用的內部廢棄物等納入增值稅抵扣鏈條中,在核實購入量、使用量等資料基礎上準予抵扣,從而降低企業稅負,促進資源循環利用。其次,以合理拉開利用再生資源和資源綜合利用與原生資源之間的稅負差距為目標,通過提高進項稅抵扣的辦法,實現循環經濟的稅收優勢。如允許廢舊輪胎綜合利用企業在取得廢舊輪胎時按10%(或更高)抵扣進項稅,翻新輪胎實行13%(或更低)的低稅率。3)取消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稅收減免,如對生產金、銀產品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的規定應予以取消。取消對農膜、農藥特別是劇毒農藥免征增值稅規定,以免對土壤和水資源的保護產生不良影響。

4.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可選擇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包括:一是對符合一定標準的循環型企業,在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方面可適當給予一定的減稅或免稅優惠。二是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直接用于生產循環經濟范疇產品(節能產品、環保產品)的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三是對從事節能、資源循環利用等相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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