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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的問題范文1
關鍵詞:城市管理;暴力執法;危害;原因
近幾年,我國城市建設的迅速發展,但同時管理中的暴力執法事件呈上升趨勢;經濟快速發展,隨之而來的城市化進程中的社會問題也逐漸增多,城市管理責任愈加重大,在這個過程中,城管執法人員與攤販之間的沖突愈加嚴重,對暴力執法的研究并提出對策已刻不容緩。
一.暴力執法相關研究綜述
暴力執法狹義上是指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是對相對人實施的違法的強力襲擊或強制行為,廣義上是指公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的一切強制行為,包括合法和非法的強制行為。本文中所說的暴力執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在開展行政執法過程中,違背法律規定和程序規則執行法律,對管理相對人進行辱罵、毆打、圍攻、強行扣押沒收物品等傷害行為。案件主要發生在攤販治理以及拆除違章建筑與處罰違章停車行為兩個領域。
近幾年學術界對暴力執法進行了一定的關注,針對的研究,在國內主要集中在暴力執法的案例研究、原因、危害以及對策分析等方面。但因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還屬于新生事物,因此不管是從理論或實踐上都仍處于摸索階段,對于如何解決還缺少全面、權威的研究,還不夠全面和系統;而國外的城市治理模式與我國的不同,是由警察來當任行政執法的任務;在研究方面,主要體現在城市管理機制科學、高效、公開方面。因為體制和發展過程的差異,我們不能照搬國外的管理制度,要結合國情,根據實際探索我們自己的解決方式。
二、的危害
在城市管理的暴力執法中,不僅危及當事人的利益以及雙方的生命安全,同時對法律以及社會的發展帶來更多的不穩定因素。
(一)引發執法相對人的暴力抗法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與攤販之間的關系很難調和,被粗暴對待、執法人員待人不公、生計物資被沒收等因素,使得執法相對人與執法者之間的矛盾易被激化,雙方極易爆發沖突,引發暴力事件,近幾年中,攤販圍毆或傷害執法人員的案件屢見不鮮,執法人員的行為往往帶來的是相對人的暴力反抗,而處于弱勢群體的攤販易引起周圍群眾的同情而引發較大的群體暴力事件;暴力執法以及暴力抗法威脅著雙方人員的生命安全,威脅著城市的穩定發展。
(二)導致執法經濟成本的提高
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為了防止管理相對人額反抗、提高執法效率,逐漸在硬件設施上進行投入,針對一般的執法并不需要配備大量的武器裝備,但是在城管執法中,為了壓制管理相對人的反抗,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大量占用資源,使得經濟成本不斷提高。
(三)破壞執法者形象
執法者是代表國家行使職權,是法律的執行者和捍衛者,但是部分城管執法人員的粗暴的執法方式使得公眾對城管有了偏見,而城管執法人員對于這部分偏見由于其對自身地位的不正確認識而引發更嚴重的暴力執法,如此的惡性循環使得公眾對執法者的偏見愈加深刻。執法者代表的是法律的執行,而暴力執法本身就是對依法執法、對法律的踐踏,暴力執法就是對自身形象的貶損,更讓自己走到公眾的對立面。
三.的原因
(一)暴力執法是我國社會轉型和現有城市管理理念的必然結果
暴力執法大多表現在城市管理、市場秩序管理、社會治安管理等執法方面。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大量農村人口進入城市,失業人口攤販化、攤販群體弱勢化、攤販經營非法化等問題不斷出現,使街頭攤販管理、弱勢群體生存問題成為城市治理的難題。而一些政府部門盲目追求“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一些弱勢群體的生存和生活方式被看作影響城市的現代化,成為重點“整治”、“整頓”和“打擊”的對象,暴力執法的對象多數就是這類弱勢群體。
(二)部分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忽視了執法過程的正當性
現階段執法隊伍整體素質不高,法律意識淡薄,導致在執法過程中沒有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尤其是有些執法人員,沒有經過嚴格的考核和培訓;同時,大量的編外人員的存在,其素質普遍不高,甚至還不具有高中學歷,或是社會上的閑雜人員充當“臨時工”,很難保證執法的質量;其次,暴力執法是以暫時的效果換來執法的不公,而引發的糾紛恰恰會影響行政效率的提高,得不償失。
(三)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國現今還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雖然一些法律法規對執法權限、執法程序和違法行為的處罰有所規定,但是不夠具體和完善,導致執行困難,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執法缺乏合理的法律標準;同時,自主裁量權過大,在實際案件處理過程中,容易受到各種因素影響,導致管理相對人不滿處理結果而引發的雙發的沖突。健全相關法律制度,是規范行政執法的重中之重。
城市化進程中,城市人口急劇膨脹,在促進城市發展的同時帶來了住房、就業等壓力,無業人員、下崗人員等轉換為攤販謀生,帶來了更多的城市問題,為了改變城市面貌,在城市管理中雙方的利益角度原因不可避免地會發生沖突。在創建服務型政府的背景下,作為政府主要職能之一的城市管理,其行政執法在創建服務型政府中扮演著重要地位。我們應該加強服務型城管的建設,同時不斷加強對暴力執法的對策研究,加快城市建設的同時,促進攤販的規范建設,減少暴力執法的發生。
參考文獻:
[1]莫于川.城管執法工作法治化的基本路徑[J].北京聯合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6(1)
[2]孫為新,張德寶.淺析城管執法中公務化暴力的成因及對策[J].綏化學院學報,2007(4).
[3]劉卓芳.服務型政府視角下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J].社會科學家,2009(8).
城市管理的問題范文2
【關鍵詞】盲道;視殘者權利;管理;法治化
盲道(sidewalk for the bland),是指在人行道上鋪設一種固定形態的地面磚,使視殘者產生不同的腳感,誘導視殘者向前行走和辨別方向以及到達目的地的通道,宜為中黃色,也可采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的顏色。盲道作為城市無障礙設施之一,是國家政府關愛視殘者的體現,是國際化大都市、現代城市的標志之一。城市的無障礙化,體現了政府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有效的盲道設置能促進視殘者獲得更多的獨立,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由于失明所帶來的各種限制,對視殘者心理、生活和就業等許多方面都有積極的作用。
一、盲道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盲道建設和使用狀況存在問題,不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如《規范》規定盲道應連續,但不少盲道被障礙物占用,造成盲道的斷裂,不僅商用設施、普通市民隨意占用,而且公益設施如市政設施中地下井蓋的鋪設、綠化植物等也在占用盲道;還有不少盲道遭到磨損、破壞后,沒有得到及時的維修與完善。再如《規范》規定人行道中有臺階、坡道和障礙物等,盲道至少要設在相距0.25~0.5m處,但城市常有盲道緊挨這些障礙物的情況存在。更深一步講,客觀環境也會影響人的心情和健康,因而社會現實中的盲道問題會在家庭中衍生。出行不便,盲人經常被迫呆在家中,缺乏與社會的溝通與交流,長期處在相對封閉的環境中,身體素質易下降,易產生孤獨、自卑、狹隘以及失落之感,不利于身心的健康發展。
二、原因分析
首先,從社會普通市民的角度看,在于他們對盲道等無障礙設施的維護意識淡泊?,F代社會對保障盲人對盲道的使用權利還處于道德機制的約束階段,有一種隨波逐流的從眾心理,缺乏自己獨立的思考、判斷與自治意識。
其次,從政府管理部門的角度看,主要有四個方面:其一,政府對盲道等無障礙設施維護與使用知識的宣傳力度不夠;其二,規劃不合理,缺乏長遠、系統性考慮。比如先有道路和其他設施,后有盲道。其三,部門間職責不明、推諉管理,缺乏系統性、專門性的法律法規對盲道等無障礙設施維護管理作出規定;其四,對視殘者等弱勢群體的關注度不夠,沒有充分考慮他們的出行權等正當權利。
三、解決對策
城市管理法治化的內涵是人權在城市生活中的充分實現和對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使權力的控制,明確市民、社會、國家各自在城市管理法治化中的分工。其中人權不僅包括政治上的權利,人身權、社會權、尊嚴也在范疇之中。
因此,解決盲道問題,首先要堅持在城市盲道的規劃管理中以人為本,真正關注關心視殘者等弱勢群體的權益。國家政府需要加大宣傳力度,普及盲道等無障礙設施的基本常識,改變市民原先淡泊的主觀認識,讓他們有合理使用甚至主動維護盲道的社會管理的自治意識,進而影響行為方式,這樣才能更好的推動相關管理制度的推行。
其次,進行法治化、系統性管理。系統論告訴我們,系統包括要素和結構,并受外部環境的影響,產生功效。盲道好比整個社會系統的一個要素,是構成社會文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它要素與它要有合理的結構即合理的聯系和組成方式,才能讓這個系統發揮良好的功能。法律制度、管理制度好比結構,有完善的法制與優良的管理,才能建設和維護好盲道,為盲人出行創造便利,實現他們的出行權等權利。因此需及時制定系統性、針對性的法律法規。一方面授予政府權力,對盲道進行監管;另一方面也要有制約,明確政府部門職責,確定盲道等無障礙設施的管理權歸屬,避免相互推諉。同時外部環境對系統也有重要作用,因此要營造讓市民正確使用于主動維護盲道的社會氛圍,“內外”兼顧,才能達到功效,解決目前存在的盲道問題。
最后,國家要鼓勵和發展社會組織參與類似盲道等無障礙設施的使用與維護,發動社會團體的力量,多維角度關懷視殘者,保障出行權等合法權益的真正實現。
參考文獻
城市管理的問題范文3
【關鍵詞】中小城市 城市管理 可持續發展
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今天,大型城市的發展日益完善。伴隨著國家城鎮化發展規劃要求,中小城鎮的發展速度不斷加快,發展規模也不斷壯大,在提高國家城鎮化率,縮小城鄉差距,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目標下,中小城市發展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特別是在中小城市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更為突出。相對于大城市建設的清晰來講,中小城市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引起了國內政界及相關學者的廣泛關注,而這其中中小城市管理問題最為引人注目,因此中小城市管理中的問題成為了當前國內理論界討論的較為重要的課題之一。
一、我國中小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中小城市不合理基礎設施嚴重滯后
我國中小城市在其發展過程當中更多地關注于城市形象的塑造,而對城市規劃的發展及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顯得較為“冷淡”。在國家推出加快城鎮化水平的要求下,我國的城市化進程和城市現代化速度逐步加速,特別是中小城市的日益興起和中小城市規模的擴大,城市發展中的城市規劃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速度同城市的整體發展出現了不協調的問題。城市規劃及城市發展過程中更多地是關注城市的經濟發展速度,特別是中小城市在發展過程當中更多地追求經濟發展目標,很難與城市建設的合理規劃、中小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配套。中小城市發展中的不合理之處,例如城市道路建設、城市綠化建設、市政基礎配套設施建設嚴重滯后,相關問題的出現不僅影響中小城市的管理,同時也影響中小城市建設的質量。
(二)中小城市人口密集經濟運行質量不高
城市化發展的必然結果是城市人口的大量增加。特別是近年中國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大量的人員流動,出現人口大量流向東南沿海的局面。人口大量向城市的擁擠給城市管理工作帶來沉重的負擔,特別是在資源配置問題、就業問題、社會保險問題及社會治安等方面的問題帶來很大的壓力。同時由于大量外來人口的涌入,在中小城市發展過程人口質量和人口素質方面的差異導致大量外來農村人口文化素質與中小城市的發展及對人員的需求之間存在巨大差距:環保意識、衛生意識和社會公德意識較弱,因為大部分外來人口均以經濟利益為追求目標,中小城市管理同個人利益之間出現的矛盾會較大城市激烈。同樣是追求經濟利益,為此城市發展過程中受到體制、經費等因素的共同影響,不良習慣和舊觀念會自然的帶入到城市發展過程當中,中小城市的整體規劃、管理和建設同個人的利益出現博弈。管理與被管理的就一定存在矛盾,就必須處理好這對矛盾,行使有效的管理。
(三)環境狀況與可持續發展相悖
隨著中小城市規模的壯大,城市人口的增加、城市工業的發展,生活垃圾及城市工業“三廢”排放量迅速增加,另外在中小城市發展中對于垃圾的綜合處理及無公害處理率極低,這就會造成工業固體廢棄物污染及噪聲污染日益嚴重,這些都同中小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和人的健康發展目標相悖。中小城市的環境發展狀況同中小城市的可持續發展之間出現相悖的主要原因是:目前中小城市發展過程當中主管上更偏向于經濟的增長,重建輕管的觀念還沒有真正的扭轉過來,管理意識滯后,在城市管理體制上,政出多門,存在統籌協調不夠,職責不清的問題,這就會造成城市發展過程中資源的浪費和城市生態環境的破壞,再加上城市管理上的整治不力,中小城市環境就會迅速惡化。
(四)中小城市末端治理障礙重重
中小城市末端治理障礙重重主要是指在中小城市的管理過程中主要面臨的管理對象同大城市差別較大。主要的管理對象和管理難點是城市的低收入者和進城務工人員,二者作為城管日常執法中主要對象,從主客觀因素來講要較城市市民的管理難度大,因為在我國社會保障體制的不健全、公共配套設施不完善的條件下,并非是城市管理機構所能夠解決的問題。中小城市管理過程中處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末端”,經常會出現城管人員在一線執法時與執法對象發生沖突。從另外一個角度講中小城市管理的職能寬泛,就更增加了城市治理末端的障礙。中小城市管理過程中從最初的市容環衛到城建監察一直到目前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城市管理職能日益擴大。當前,中小城市管理中一些不屬于其管理職能的,其他管理部門不想管、管不好的事都集中到行政執法局,中小城市管理的日常工作經??客粨粽?、疲于應付來處理,容易使本屬人民內部矛盾激化產生沖突。
二、我國中小城市管理問題成因分析
(一)城鎮化在近年的扭曲發展
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進程務農的農民和城市發展過程中已有的無業人員對城市管理特別是中小城市管理帶來很大的壓力,他們當中大部分人從事的是城市生活當中較低檔次的行業,靠體力活的收入或是小本經營,在城市生活當中很難擁有一個好的就業機會,收入較少,大部分處于無照經營甚至是違規經營的狀態下,這對于中小城市的管理來說是其存在問題的重要根源之一。城鎮化扭曲發展的現狀還表現在對其發展投入的不足,隨著中小城市發展過程當中規模的擴大,就需要更多的發展經費的投入和補充,但是目前從大多數中小城市發展的投入現狀來看,對其發展投入嚴重不足,例如:中小城市發展過程中對于公共產品的投入不足,造成中小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環境衛生標準不達標,嚴重影響城市功能的發揮。
(二)中小城市管理對象具有特殊性
對于中小城市的管理來講,其管理的群體和管理的對象具有特殊性。在中小城市管理過程中大部分出現問題的群體是弱勢群體,例如進城務工但是沒有找到何時工作的外來務工人員,或是城市生活當中沒有固定收入和沒有工作崗位的城市低收入者,對于他們來講生存的基礎主要是依靠小生意的經營來維持,而他們大多數處于無照經營和違法經營的狀況當中,一但執法部門將其商品和工具沒收,他們的收入來源隨即沒有了保障,生活就會陷入到窘迫的狀態當中。由于生活所迫、生活壓力和周圍人的冷漠態度,他們就可能走向歧途,他們中的一些人會鋌而走險、暴力抗法,這樣矛盾就極端激化了,這是因為人在極端貧困的情況下,行為出現失常的概率大大上升,一旦控制不住,就容易爆發。中小城市管理對象具有特殊性,同樣是中小城市管理中出現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中小城市管理者隊伍建設滯后
中小城市管理者隊伍建設的滯后問題是我國目前中小城市管理過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由于中小城市的基礎設施和人才引進條件同大城市相比之間的差距較大,一些具有高水品和高學歷的城市管理人員大多數會選擇進入大城市獲得更多的發展機
會,為此中小城市管理者成為了一個受冷落的崗位。目前工作在中小城市當中的管理人員大部分是理論水平和實踐能力一般的人員。因為中小城市的管理管理的對象是基層的普通百姓,執法的內容和執法的方式等等,與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為此對于中小城市管理者的要求是要經過專業培訓的高素質執法人員,但是中小城市管理實踐中的人員情況卻相差較大,在基層的管理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城市管理人員運用野蠻手段、粗暴方式進行執法的現象,不按規定執法、徇私枉法現象層出不窮。
三、提升我國中小城市管理水平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中小城市管理體制
在中小城市管理過程當中應該將完善中小城市管理體制放在首位。主要可通過建立施工現場規范管理聯動機制,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開發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要在工程開工前中小城市管理的相關單位簽訂協議,由政府統籌在城市發展的宏觀層面做出合理發展規劃,禁止私自開工和不合理開工建設;完善中小城市管理體制,要建立城市基礎設施養護市場化運作機制。積極探索“政府主導、市場運作”、“養事不養人”的管理模式,加速中小城市當中公共配套設施的專業化、市場化、社會化的進程;完善中小城市管理體制,需建立中小城市管理投入長效機制,將中小城市投入納入到財政城市管理維護費經費當中,滿足專業化管理要求。
(二)健全中小城市管理部門聯動機制
健全城市管理部門聯動機制首先需要加快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機制建設,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完善城市功能。建立拓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融資機制,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在爭取政府政策大力扶持下不斷吸納社會資金的投入,在實踐過程中積極探索以商業設施帶動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模式,拓寬中小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融資機制;其次建立中小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聯動機制,城管、公安交警、水務等部門共同參與的中小城市基礎設施的初步設計會審,建設單位應在完成施工設計后將工程設計方案送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工程竣工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參加公用基礎設施驗收。健全中小城市管理部門聯動機制,提升我國中小城市管理水平。
(三)以人為本尊重不同群體的利益
在中小城市管理過程中要以人為本尊重不同群體的利益?!耙匀藶楸尽本鸵笳P注民生,努力實現“讓人民群眾共享經濟發展的成果”的目標。在中小城市管理過程中是各種利益的一個重組過程,中小城市的管理是對公共政策的一個實施過程,在管理過程中要照顧到不同群體的有效利益。但是在中小城市生活中存在著不同的群體,以人為要保障不同群體利益的實現,要充分尊重群眾自食其力的選擇。在中小城市管理過程中,各個不同的群體均會有自己的立場,為此作為管理者就要盡自己的只能對發展中的不平衡問題進行協調和配置,不能以犧牲民生需求來規避管理上的難題,對百姓生活進行粗放管理。
(四)加強中小城市管理隊伍建設
中小城市管理過程中要不斷加強其管理隊伍建設水平,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這就要求中小城市管理中領導干部要率先垂范,樹立法大于權、法高于行政的觀念,提升中小城鎮的管理水平。同時在人才引進、錄用過程中,采取相應的措施,不斷引進高素質人才,通過擇優錄用方式及人才儲備方式,將懂法律和專業技術的人員進入執法隊伍中,逐步淘汰不合格人員,在中小城市管理隊伍當中要形成競爭機制,使其內部人員不斷學習提升自身素質。加強中小城市管理隊伍建設作為不斷提升我國中小城市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措施勢在必行。
城市管理的問題范文4
【關鍵詞】城市社區;城市管理體制;問題;思考
城市管理體制,是由城市管理機構、管理權限、管理方式、管理隊伍及管理約束機制諸多要素組合構成的相對穩定的體系,是整個國家管理體制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需要通過城市政府行為進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分級管理、整體聯動,建立起集指揮、協調、管理于一體的超越部門利益的綜合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
本文將以社區居委會為切入點來分析時下我國城市管理體制的現狀、問題,進而提出自己的改革建議。
一、我市現階段城市社區管理現狀
近年來,我市(唐山市)在城市社區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方面進行了不懈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從社區管理的現狀和客觀需要來看,還存在著諸多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角色錯位,社區居委會負擔過重。社區居委會本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在實際工作中社區居委會卻成了政府的下屬機構,承擔了大量行政職能工作,來自各個層面、各個部門,經常性的、臨時性的工作難以計算,可以說是“下面一根針,上面千條線”。目前,居委會的情況就是責任大、權利小、事情多、經費少、待遇低、力量弱,造成社區居委會的超負荷勞動。
2、社區群眾參與意識不強。居委會的生命力在于社區居民的積極參與,居委會與社區居民關系的最核心體現也是社區居民參與??梢娚鐓^居民參與非常重要,因為人是社區建設中的決定性因素,沒有居民的廣泛參與,再豐富的物質資源也不可能得到利用。更重要的是居民比居委會更了解自身需要,有他們的參與,社區問題解決會更有效率。
3、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三者之間的關系不順暢。在居委會到底是“居民自治組織”還是政府“腿”這樣一個雙重身份還搞不清楚的時候,隨著住房私有化,特別是新興商品小區的迅速發展,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這兩大社區管理主體在社區自治工作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二、社區管理體制中產生問題的原因分析
1、對社區居委會認識模糊。由于實際工作中,政府職能部門各級干部對社區居委會的性質、職能、作用認識模糊,認為社區居委會是政府的派出機構,沒有把社區居委會作為一個居民自治組織來對待,漠視了社區居委會的法律地位,把給居委會發號施令、派放任務當作是理所當然的事,于是不管三七二十一,一級一級往下“批發”工作任務,一些本不該由居委會辦的事情也壓到了社區,使社區居委會大部分時間花在應付上級交辦的任務上,大量擠占了用于社區管理和服務的時間。
2、社區居委會和政府部門關系理論與現實的錯位?!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同時還規定“不設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機構對居委會工作予以指導、支持和幫助。居委會協助其開展工作?!彼羞@些法律條文都表明,居委會是一個群眾性的自治組織,不是國家的行政機關。
3、相關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國現行的有關社區管理和居委會組織的法律法規還有許多立法上的空白,如社區居委會的法人資格問題,由于社區居委會的法人資格模糊不清,當遇到某些企業或團體侵害自己利益時,就不能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利益,進而導致某些工作缺乏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持,致使居委會的工作經常處于兩難的困窘境地。
三、加強社區管理體制改革的幾點建議
新形勢下,各地對社區管理體制模式進行了大量研究和探索,如上海、北京、沈陽、大連等地自1996年以來,就著手進行了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的探索和實踐,取得了許多好的經驗。實踐表明,加強社區管理體制改革已經成為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加快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同時,我們也認識到,城市社區管理體制要發展,需要改革和創新,同時要堅持立足實際,結合自身特點進行改革和實踐,現結合唐山實際,從以下五個方面提出筆者的看法和建議:
1、實行社區工作準入制度
按照“政府依法行政,社區依法自治”的原則,落實“權隨事轉,人隨事轉,費隨事轉”的要求,規范各部門各單位對社區工作的指導。建議由市政府出臺相關政策,對政府職能部門和有關單位,凡擬將其組織機構、工作任務、評比考核(檢查)、社區掛牌及設點服務等項目進駐區的,均實行社區工作申報準入審批。對準入的項目及匹配工作經費等內容以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確。對需要社區協管的事項,按照“費隨事轉”的原則,相關部門下派其自身職能工作時,要向社區撥付工作經費,實行“有償服務”。同時,嚴格規范準入程序,引入動態管理機制,每年年底對進駐情況進行檢查,對情況變化需要撤出的,履行撤銷手續。
2、加強社區組織建設
引導社會力量依靠社區成員共同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形成政府與社會合作治理社區的良性格局。拓寬社區居委會參與社區自治的渠道,規范和引導社區居委會組織建設。完善社區工作者考核、獎懲制度工,加強社區居委會隊伍建設。優化社區居委會成員的年齡、文化、素質結構。
3、增強對居委會工作多方面的投入和幫助
多渠道解決居委會工作經費問題,把政府資助居委會的措施制度化,同時居委會的經費來源也應該多樣化,培育居委會的“造血”功能,興辦一些經營項目,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增強自身的經濟實力。應該進一步加強社區用房和服務設施建設,適當提高社區工作人員的生活補貼和保險待遇。還應該進一步強化社區干部隊伍建設,提高工作人員能力素質。
4、改進居委會的工作方式
要進一步完善居委會的服務功能,擴大居委會工作對象的覆蓋范圍,科學制定居委會的工作的方法,充分發揮居委會境內企事單位的資源優勢,進一步提高居委會的工作質量和效率。居委會的工作紛繁復雜,任務繁重,單純運用傳統的工作方式難以完成上級的要求和居民的需要,通過工作方式的改進和創新,一定會大大提高工作的效率,提高滿意度。
5、突出居委會“居民自治組織”的性質
居委會的發展動力來自于居民,應充分調動居民的參與熱情,發揮居民自身的潛力,并動員其他社會力量關注居委會的建設,調整自治與完成政府交辦工作的關系,才能把居委會建設成名副其實的居民自治組織。
【參考文獻】
[1]趙勤.社區管理[M].中國勞動保障社會出版社,2007.
城市管理的問題范文5
關鍵詞:城市建設;管理;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 TU98 文獻標識碼: A
1城市建設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1.1城市建設觀念陳舊
城市建設觀念與當今城市發展階段不相適應,突出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規劃意識淡薄。出現諸如“規劃是紙上工程,建設是形象工程,管理是虛無工程”這類規劃跟著建設走的怪象。二是沒有正確處理好城市建設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導致在行為上把城市建設與經濟建設對立起來,忽略了城市輻射功能的發揮,忽視了城市建設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領導干部對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缺乏經營城市的理念,短視城市管理的作用和價值。
1.2城市管理體制不順
部分領導受部門利益的驅動,本位主義思想較為嚴重,加上部分職能交叉,使部門間有利益時爭著管,造成大量寶貴資源浪費在低水平的重復建設上。主要表現在:一是職能交叉,責任不明。城市管理是一項綜合性的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門眾多,建設、國土、城管、工商、公安、衛生、環保等部門及各指揮機構、開發區和街道(鄉鎮)都不同程度地承擔著管理城市的職能,存在著職能交叉重復現象;二是“頭重腳輕”,權力過于集中,出現了一些違章行為有權的看不見,看見的無權管的現象。三是執法主體散亂,各自為政,分頭執法,形不成合力。1.3城市功能不健全
城市功能可以從兩個層次來理解:基礎功能和價值功能?;A功能主要體現為城市基礎設施的完善程度,這是城市價值功能發揮作用的必然條件由于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滯后,我國有些內部交通不暢,城市供水能力不足,園林綠化水平低,城市環境質量不如人意,城市形象不佳,城市參與國際競爭。價值功能是指城市在經濟系統中的經濟地位和價值體現價值功能直接影響城市資源的配置效率,影響資源在城市的聚集。如果城市的價值創造能力不強,一方面會使資源的有效配置,產生浪費,同時也就缺乏對資源進一步聚集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使居民生活質量的提高成為空中樓閣,缺乏必要的物質支撐。2中小城市建設發展的新思路2.1更新觀念,提高各級領導對城市建設和管理的認識首先,領導干部要進一步強化機遇意識。各級領導特別是黨政主要領導要充分利用好國家的相關政策,切實加大對城市基礎設施投入的政策導向,不失時機地加快城市建設步伐。其次要進一步強化規劃意識,在具體行動中努力增強“規劃三性”:一是科學性。嚴格按照“規劃一支筆、建設一張圖、管理一盤棋”和“高起點規劃,高質量建設,高效能管理”的原則,結合實際,統籌安排,分步實施。二是嚴肅性。規劃一旦確定,就要嚴格按規劃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更改。即便是由于形勢發展確需變動,也只能允許按法定程序作局部的變動和修改。三是延續性。規劃的實施必須一以貫之,“一張藍圖畫到底”。2.2理順機制,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管理職能。
一是加強城市綜合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變多頭執法為城市綜合執法;二是加強分級分層管理,充分發揮部門、街道和社區管理城市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三是加強屬地管理,將城市管理的重心下移,下放事權;四是加強社會監管,鼓勵和組織各界群眾參與城市管理。2.3加大投入,不斷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要抓緊進行城市道路交通網絡、供水排水、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地下管線等專項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分區規劃的編制工作。根據規劃及時建立城市公益性基礎設施項目庫,以規劃建設的時序來安排指導基礎項目建設的先后順序,切實改變項目建設的隨意性。
2.4集中精力,切實落實城市規劃
落實規劃的關鍵是嚴格按照規劃,統一設計、統一配套、統一建設,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以分布進行,拆一片、成一片。對城市關鍵中心地段,政府要嚴加控制,把它建成較高檔次的城市綜合體,以增添片區的功能特色。在居民區建設上,政府必須切實加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力度,盡快使水、電、燈、話、路形成網絡化,充分利用居民區現存的有限空間,及時有效地做好縣城建設紅線控制工作。
落實規劃,最大的難題是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我們可以綜合運用經營城市的觀念和市場經濟的辦法籌集城市建設和管理資金。首先,要以經營的眼光規劃城市,強化城市的特色,塑造城市品牌,形成土地資本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其次,以經營的手段建設城市,善于利用市場機制,利用過去、現在和將來的資金發展城市。再次,要以經營的方式去管理城市,對構成城市空間和城市功能載體的自然生成資本,人力作用資本及相關衍生資本進行集聚和重組經營,并把營運收益重新投入到城市建設和管理,實現城市的自我滾動、自我積累、自我發展、自我增值。2.5突出重點,切實抓好城市環境衛生的綜合整治俗話說:“三分建,七分管”,管理跟不上,最好的建設也是枉然。首先要加強市政、園林等基礎設施的管理。抓好綠化、凈化、亮化工程,持久有效地開展城區綠化活動,做到設施完備,綠化完好,街頭整潔有序,夜色多姿多彩。其次是加大綜合治理力度,努力促進全民環保意識的提高。要在加快特色經濟開發區建設步伐的同時,高度重視對工業“三廢”的治理工作,切實加強對老污染源的整治,進一步強化對新污染源的控制,決不允許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發展經濟,認真對待城區的大氣、水質、噪音污染問題。
3總結
城市化建設的發展讓我們意識到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城市建設管理系統應以政府管理體制改革為立足點,加快建設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更新觀念、轉變職能,推進依法行政,完善政務公開制度,促進服務型政府建設。
參考文獻:
[1] 毛博. 城市建設發展模式探究[J]. 中國建筑,2012.
[2] 孫勇. 國內外城市管理工作對比[J]. 現代建筑,2011.
城市管理的問題范文6
在城市化飛速發展的今天,物業管理作為一種專業化、企業化的不動產管理模式,已經成為城市管理、社區建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然而我國尚未形成成熟的物管市場和物管模式,在物業管理立法方面更是有所欠缺。文章基于我國目前城市物業管理發展現狀,全面分析城市物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對完善城市物業管理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
物業管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一、我國物業管理的發展現狀
伴隨著城市化的進一步推進,我國房地產市場飛速發展。住宅管理專業化進一步普及的今天,我國物業管理也迎來空前規模。截止到2014年底,我國物業服務企業10.5萬家、管理規模164.5億平方米、從業人員711萬、年營業收入3500億元,百強企業雖僅占行業企業總量的0.2%,但年營業總收入850億元,占全國物業服務企業年總營收的24.3%;管理面積32.18億平方米,占全國物業管理總面積的19.5%。①然而,不容忽視的是,我國物業管理中也存在著大量的問題。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業主大會法律地位不明確,物業管理范圍界限模糊,物業管理行為不規范,導致物業管理服務糾紛層出不窮,嚴重影響社區穩定。
二、我國物業管理的立法現狀
我國目前并沒有一部調整城市物業管理法律規范的專門性法律,有關物業管理的規則多散見于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以及地方政府規章,物權法中也有所提及。2003年6月8號國務院頒布了《物業管理條例》,該《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的物業管理正式進入了法制化和規范化發展的新階段。[1]為了提高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水平,規范物業服務市場秩序,2004年3月17日建設部頒布《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并于2007年11月26日更名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2007年3月16日上午通過的《物權法》,也對物業管理的相關內容做了明確規定。經國務院重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已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新《條例》對規范城市物業管理和維護業主合法權益做了進一步的完善。
三、我國物業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物業管理立法方面的不足《物權法》是一部基本法,對調整物業管理法律關系具有較高效力。但其對物業管理法律關系大多是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的規范,這使得對物業管理的規范更多的依賴于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為了配合國家相關法律的實施,各地方也積極制定地方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物業管理水平發展不一,再加上各地學者對物業管理的理解不同,導致我國地方物業管理規范千差萬別,參差不齊。對物業管理模式的界定上,《物業管理條例》與《物權法》就出現了不一致?!段餀喾ā返诎耸粭l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該條對物業管理模式做了明確規定。即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梢?,物權法至少規定了三種物業管理方式:業主自我管理方式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方式和業主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的方式。[2]而《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在對物業管理定義時,直接認定了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是物業管理的唯一模式。該條說明,《物業管理條例》只適用于調整業主委托物管企業這一單一管理模式,而無法調整《物權法》規定的另外兩種管理模式。雖然,企業主導下的物業管理模式更具專業性和效率,但在城鄉結合地區,業主自主管理和委托第三方管理的模式已十分普遍?!段飿I管理條例》的這一立法缺陷導致其他模式物業管理中的糾紛難以解決。
(二)物業服務與政府公共服務邊界不清《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物業服務用房和公用設施,屬于業主共有。該條對小區物業服務和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產權進行了界定。物權法的這些規定,也都是原則性的規定,遇到實際操作時根本無法實施。從物業管理的實際狀況看,對公共場所、公用設施邊界的界定十分模糊。例如小區的水電供給設備是否為業主共有?水電設備的維修與維護到底由誰承擔?現實是在現有物業管理模式下,城市物業服務中包含了大量的本應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內容,有關政府部門以建筑區劃“紅線”為借口,規避了應當承擔的公共服務責任。物業管理的核心價值是保證保證建筑物及其設施的使用安全,延長建筑物及其設施的其使用壽命,確保物業增值保值。因此,物業服務企業的重心應放在物業公用設施的維修和維護上,而不是過多的承擔本應由政府承擔的水電供給,消防等政府壟斷的公共服務內容?,F實是物業企業成了萬金油式的管家,掩蓋了政府公共服務的缺失。
(三)業主自治制度不完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作為權力機構,對關系業主利益的事項進行決議。然而,對于業主大會的行為能力問題,條例未做相應規定。業主大會不能以大會的名義對外實施法律行為,不能成為訴訟參與主體,其民事法律地位得不到認可,成為一個有名無實的權利機關?!段飿I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負責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該條實際上界定了業主委員會是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有權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依據《合同法》業主委員會成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目前司法操作實踐看,對于業主委員會是否存在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仍有較大爭議。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以及地方高院司法解釋基本上明確了業委會作為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但是,由于業委會難以單獨承擔責任,對于業委會能否作為被告的問題,各地規定不一[3]。由于業委會沒有獨立的財產,所以它不能成為民事責任的主體,最終的責任有業主承擔。這就導致業委會享有民事權利卻不需要承擔民事義務,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使權利被濫用,損害業主的利益。
四、完善我國物業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相關立法1.依據《物權法》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物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該條款說明業主可以選擇自主管理,可以選擇專門的物業企業管理,也可以選擇其他公司管理。對我國物業管理模式應是多樣化的,而不是《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由物管公司管理的單一管理模式。由于我國各地區物業發展水平不一,在城市化比較高的城鎮中心區,物管企業管理更具專業性,也更有效率。而在那些物業發展水平相對緩慢的城鄉結合地區,自主管理更具優勢。這類地區大多數居民是農村轉城鎮戶口,部分業主還沒有適應“購買服務”的消費模式,致使不交、拖交物業管理費的現象十分普遍。明確自主管理的合法性,對那些專業性不強的環衛、綠化允許居民自主管理,可以很好解決物管企業與業主的糾紛。因此,重構我國物業管理模式,修改《物業管理條例》顯得尤為重要。2.盡快出臺《物業管理法》目前,我國調整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規范立法層次都相對較低,相關規范散見于部門規章和行政法規。在物業管理發展迅速的背景下,出臺專門的物業管理法尤為必要。應以現有的立法為基礎,吸收今年來從法律層面上對物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具體規定,使其具有操作性[4]。以立法的形式,固定業主的權利與義務,明確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法律地位,物管公司的責任和義務的等內容。明確界定物業管理的范圍,應當將是否由政府行政權壟斷作為判斷是否屬于物業管理范圍的主要依據。這樣一部專門調整物業管理的法律,不僅提高了物業管理的立法層次,而且使物管活動有法可依,解決之前立法的相關沖突。
(二)明確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法律地位由于業主組織缺乏合法的民事主體地位,業主無法充分行使權利,承擔責任,自身的利益無法維護,物業管理服務水平也無法得到提升。有關業委會能否成為訴訟參與主體各地方爭論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8月20日給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是否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請求一案的復函》中明確解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之規定,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符合“其他組織”條件,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訟[5]。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形式規定業主委員會屬于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其他組織”,即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訟。缺乏明確民事法律主體資格的業主委員會無法獨立、有效的行使法律賦予其的權利,行使權利受阻時,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濟。另外,因缺乏主體資格而不能成為被告,業主對業委會違法的決議,也難以通過訴訟方式撤銷。另一方面,應設立業主共有資金。依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在明確了業委會的法律地位后,可以將業主共有的財產登記在業委會的名下,公用部分的維護費用由業委會財產支付,公用部分的收益也歸屬于業委會,由全體業主共有。設立業主共有資金,可以進一步理清在物業管理服務中各方的法律地位,保障業主對物業共用部分的收益權,實現業主大會對物業服務費用等業主共有資金的所有權、管理權,也便于業委會過錯而需承擔法律責任進行支付。
(三)建立物業管理糾紛解決的調解機制近年來,隨著我區城市化建設的不斷推進,物業糾紛數量逐年遞增。物業糾紛呈現出發生頻率高、發生量較大、案件標的小、問題瑣碎糾纏、持續時間長、容易引發群體性對抗等特征。物業糾紛如果全部依靠司法途徑解決,法院負擔大,程序復雜,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倡導下,以調解為主的人性化糾紛解決方式顯得很有必要。我國部分地區也在積極探索人民調解物業糾紛工作機制,力爭將矛盾化解在初發之時。新疆自治區司法廳已起草了《自治區關于加強物業管理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討論稿)》,在烏魯木齊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瑪依市三個地州市開展物業糾紛調解試點工作。物業糾紛調解機制成為解決民事糾紛、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線’。引入第三方調解物業糾紛,將極大地減輕了當事人的負擔,解放了審判資源,促進了問題解決,維護了社會和諧,一舉多得,效果明顯。
(四)建立物業管理“黑名單”制度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矛盾由來已久,從物業投訴的情況看,業主與物業公司矛盾的焦點在服務質量上。我國目前已在政府采購,食品安全等多領域建立了企業失信“黑名單”制度,物業服務行業也亟待建立“黑名單”制度。將物業管理系統納入誠信評價體系,針對投訴多、投訴之后整改效果不明顯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處將其拉入物業管理系統“黑名單”,取消其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資質。物業管理“黑名單”制度有效震懾不合規的物業服務企業,讓失信者寸步難行,對提高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有很大幫助。
[參考文獻]
[1]文宇.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現狀、問題及其解決對策[J].城市問題,2013(9):78-81.
[2]張農科.關于我國物業管理模式的反思與再造[J].城市問題,2012(5):2-14.
[3]宋安成,段本和.完善新<物業管理條例>的思考[J].上海房地,2008(2):54-56.
[4]董磊.論我國物業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D].東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