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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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管理制度

社會管理制度范文1

1國內外研究現狀概述

1.1國外對社會公共服務管理的研究

在國外。關于城鄉社會公共服務管理體系的研究并不多。l9世紀后半葉,德國社會政策學派的代納(Wagner)初步提出了公共服務的概念l_。美國教授湯瑪斯伯尼斯頓研究了農村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財政問題.指出在農村和城市實施不同的教育、醫療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產生城鄉差距和城鄉公共服務不均等的原因[21。Knight等認為戶籍制度賦予了城市居民在住房、醫療、養老及教育等方面的利益,勞動力的流動依然難以緩解城鄉收人差距。Carter研究認為,城市傾向政策由于部門傾斜的收入轉移以及在健康、住房和教育方面的支出不均等,都將對未來的經濟增長不利網。

1.2國內對社會公共服務管理的研究

關于新公共管理理論。朱米均等[41提出以采用私人部門管理的理論、方法及技術,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及公共服務質量為特征。關于新公共服務理論。馬英l5}認為新公共服務理論是在對公共管理學理論進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礎上提出和建立的。關于治理理論。李軍鵬[61認為,應著重研究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方式與體制,主張建立政府與社會合作的公共管理模式.主張各種公共的和私人的機構與政府一道提供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馬國芳等【提出了關于社會公共服務新趨勢理論,認為政府理念應企業化,引進績效目標管理。覃俊波等(2008)提出了關于社會公共服務管理“第i條道路”理論。田自學1、陸明遠19]等學者也分別提出社會公共服務管理職能問題、體制機制創新趨勢理論。關于城鄉公共服務統籌供給問題。國家行政學院課題組㈣在考察了西方公共服務制度的安排后,對我國農村公共服務的現狀進行了分析并提出改革意見。姜巖等…]指出從城市偏向政策向城鄉關系平等和兩個部門均衡發展轉變關鍵點在于農民人數的大幅度減少以及城市居民占人口比重的提高。

1.3國內外研究存在不足的地方

總體來看,目前對城鄉公共服務體系構建方面所做的研究還有很多沒有涉及到或研究不夠深入的問題最關鍵的如用實證方法或調研方法來論證社會公共服務演進路徑及評價機制這一塊的研究。但還處于空白或只能說是起步階段。此外,對城鄉公共服務的演進路徑發掘不夠.缺乏對城鄉公共服務體系的系統理論及演進路徑分析.并且對于如何建立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尚需進一步理順并形成詳細而清晰的政策思路。

2構建城鄉社會公共服務管理體系的重要性

本選題立足于對城鄉社會公共服務均等化理論的完善,立足于對我國經濟和社會現實問題的關注,為構建城鄉社會公共服務體系提出切實可行的理論依據,以解決我國“十二五”規劃綱要所提出的“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為目標。本選題旨在學習借鑒圍內外城市管理模式借鑒先進的城市管理理念、演進路徑及成功經驗,提升我國及廣東省城鄉建設和管理機制水平,構建具有廣東特色的城鄉管理服務體系,對促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諧社會及幸福廣東有深遠的戰略意義和重大的現實意義。

2.1對于解決我國城鄉統籌發展關鍵問題有重要的理論價值

本研究以新公共服務理論、系統論及比較優勢理論為研究理論基礎,對國外發達國家大城市成熟完善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管理體系進行全面深入的剖析,在政策體制、制度管理、運作實施等方面汲取、借鑒其成功的做法及經驗。同時系統深人梳理我國有代表性的城鄉地區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管理體系的發展現狀、政策環境、制度建設等方面的優勢與不足,從而構建基于我國國情特色的城鄉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理論體系以及評價指標體系,對于指導我國未來城鄉發展、城鄉一體化社會管理及全面構建小康社會有著深遠的戰略意義和重要的理論價值。

2.2為相關政府部門提供城鄉發展體制管理的政策決策參考

本研究切合“十二五”時期繼續推進城鄉管理公共服務建設的內在要求,對于未來在城鄉一體化進程中社會公共服務、公共管理方面,包括區域政策、發展戰略、運行機制、制度保障、管理體制等政府政策及重大決策的制訂及出臺,均有著戰略性的理論指導意義及深遠的政策指導意義。

2.3對于城鄉社會公共服務管理制度有重要的應用價值

本研究將對我國城鄉社會公共服務管理進一步規范化、標準化、均等化、法制化提供重要的政策決策參考,對于建設小康社會的理論發展、戰略指導、政策制定等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以及廣闊的應用前景。

3研究思路

本研究通過文獻分析、實證分析、指標體系構建法等多種先進研究方法相結合.一方面,選取華盛頓、倫敦、東京等l0多個國外發達城市.全面、系統地對國外發達國家大城市在社會公共服務體系方面的成功經驗及成熟做法,逐一進行剖析,探明其政策涵義、運作機制、制度管理及不同公共服務領域的差異化管理模式,以期對我國未來實施城鄉一體化進程中探索社會公共服務體制、機制及政策、制度制訂提供參考。另一方面,從現實的層面,選取我國有代表性的多個城鄉地區社會公共服務體系,進行抽絲剝繭式的摸底,包括科教文衛、公共交通、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方面的公共服務體系運作及構建,系統解析當前我國存在服務不均等、發展不平衡、制度不完善等方面的根本原因,并應用新公共服務理論、比較優勢理論、系統論等科學手段,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特色的城鄉社會公共服務評價指標體系:同時,有針對性地提出對策建議,構建集區域政策、發展戰略、運行機制、制度保障、管理體制等于一體的城鄉社會公共服務體系(圖1)。

4對策建議

隨著經濟能量在一定區域的相對集中,我國城市群的形成與發展速度加快,沿海沿江經濟發達地區的城市群迅速崛起,珠江三角洲、長江三角洲和環渤海三大城市群逐漸走向成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城鄉社會的管理是否科學對我國城鄉的發展有重要的影響.不同社會經濟發展區域,因發展規模、地理位置、自然環境、人口規模等的差異,而需制定符合當地的社會管理對策。根據本課題調研情況,將部分重要研究對策成果報道如下。

4.1以人為本.實現人性化管理

國外城鄉社會管理的經驗之一是堅持以人為本,彰顯民眾意愿、充滿人情味,城鄉社會和諧發展。如華盛頓的市政管理建立在“小政府、大社會”的基礎上,以為民服務為核心,政府的管理職能主要集中于關注市場規則的完善和環境維護,市政管理的人性化凸顯服務意識。城市的主體是人.營造城市的目的在于有利于人的工作、方便人的生活。從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人手,把以人為本的積極理念貫穿于社會管理的全過程。因此,城鄉社會的人性化管理可在社會沖突、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居民的日常生活中體現。如天津在治理“五亂”時,以溝通為主,對違規商販進行勸說與教導,改變暴力解決的手段.也是人性化管理的體現之一。

4.2科學規劃.確保規劃的順利執行

國外城鄉規劃從科學的角度出發,規劃程序嚴格,執行也非常嚴格,以確保規劃的順利開展。如美國大多數城市有50年以上的總體規劃,規劃一旦確定后,難隨意更改,執行效率非常高。柏林政府從事規劃編制的人員專業性強,配備充足,為規劃提供科學的保障,規劃出臺后具有權威性和嚴肅性,必須嚴格執行。新加坡以高標準、高起點開展城市規劃的編制與研究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科學、嚴謹、規范的規劃編制、規劃執行、規劃管理體系,為新加坡經濟社會快速健康發展,提供了科學的規劃支撐。

4.3完善公共設施建設。提供優質、高效的社會公共服務

隨著城市的快速發展,為保障城市有效運轉,需要不斷配置各類公共設施,提供各種社會化服務。對普通居民而言,公共設施是其享受便利、多樣化城市生活的保障。因而政府應加大城鄉公共設施的投入.如完善路燈建設、安全通道、停車場、公交停站點、公共游樂場等。如廣州人口密集,公共設施建設仍存在許多不足的地方,例如需要加強公廁的建設.改善以往“百里不見公廁的現象”,提高垃圾分類回收的成效,增設BRT站點,在偏遠的地方建設公交停站點,開發地鐵其他線路等。隨著城鄉公共基礎設施的改善,必將進一步改善城鄉的市容環境,為我國城鄉民眾提供溫馨的社會公共服務,為城鄉的多元化發展提供巨大動力。

4.4完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一體化

一是投入機制。要深化財政體制改革,擴大公共財政覆蓋面,增加對農村基礎設施、教育、衛生等公共產品的供給,不斷加大對農業和農村的投入和補貼力度,從體制、機制上確保新農村建設的穩定的資金來源。二是保護機制。要徹底消除農民進城務工的歧視性政策和障礙.把農村勞動力轉移和充分就業納入政府的服務和管理軌道.努力構建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就業市場,為農民工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要給予農民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轉讓和處置的完整權益,使農民有財產權力的基礎:徹底改革戶籍制度.給農民自由遷移的權利,讓農民有發展和增加收入的機會。三是保障機制。要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確保貧閑人口脫貧和低收入農業人口的基本生活來源;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建立新型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逐步改善農民“看不起病”的境況。四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立有利于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工作機制。要加快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組織體系,改變過去城鎮政府職能部門只管城鎮不管農民的城鄉分割、基層管理薄弱的管理體制,從行政管理的體制和工作機制上確保城鄉經濟社會的統籌與協調發展。

4.5加強環保立法.促進城鄉環境的優化

環境保護法是國外城鄉環境管理的法律保障國外環保立法的措施頗有成效。如德國通過頒布了多項法律法規并采取多種措施鼓勵民眾節能,調動了個人和企業環保節能的積極性。美國環保法律對執行部門的要求和授權都很明確,可操作性強,紐約市通過立法,將垃圾再循環定為法律強制性項目。我國可在有條件的地方先行先試。

4.6明確定位。塑造良好的城鄉品牌

城鄉功能定位既是城市品牌營銷的前提,也是建立城鄉品牌的基礎城鄉功能管理的作用之一是對城鄉的發展進行準確的定位,促進城鄉的發展。如美國城市的功能定位十分明確,城市建設管理圍繞其功能定位展開,將華盛頓特區定位為美國的政治文化行政中心.將紐約定位為美國金融中心、世界金融中心之一,在發展中明顯地表現圍際化、區域化和專業化特征,產生世界性影響巴塞羅那通過對自身的合理定位,在鞏固原有在國內外具競爭力的傳統行業的同時.通過組織行業協會,采取公共與私人投資參股的方式扶持發展新興行業,使得旅游、電子、通訊等獲得巨大發展.成為巴塞羅那的支柱產業。明確定位城市的功能,才能抓住中心,推動發展。

社會管理制度范文2

關鍵詞社會福利制度改革發展方向

1社會福利的涵義及本質特征

社會福利的內涵及外延隨著時代的發展而演變。從發達國家的歷史來看,社會福利的重心經歷了從社會救助到社會保險再到普遍性的社會服務的過程。時至今日,在發達國家,各種名目繁多的社會補貼和社會服務項目成為最受關注的社會福利項目。在我國,一方面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福利已逐漸脫離了社會救濟的范疇;另一方面,由于受到發達國家社會福利觀念的影響,對于社會福利的看法也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并且同時出現了多種多樣的觀點和主張。筆者把它界定為,社會福利是國家和社會為滿足社會成員基本的生存需求之上的需求,運用社會互助的機制來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的活動。在現實中,社會福利通常包括滿足人們在生活照顧、護理保健、文化娛樂、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的活動,此外在廣義上亦包括住房、教育、醫療等內容。社會福利有三個本質特征:

(1)脆弱群體優先。在任何時代、任何社會中都存在著老人、兒童、殘疾人等社會脆弱群體,他們存在一些特殊的需求,由于自身能力的不足,需要來自社會的保護和滿足,其中主要是生活照顧服務,也包括身體康復、教育、就業、權益保護等方面的需求。國家和社會應該首先滿足這個群體的需求,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不斷地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

(2)福利性。對受益者個人來說,社會福利具有福利性。面向脆弱群體提供的社會福利服務,因為他們的經濟收入和支付能力有限,常常是免費或者是象征性的收費,這無疑具有福利性。即使收取的費用比較高,但只要未達到該項服務的市場價格,則仍然存在著福利性,屬于社會福利的范疇。“市場價格是判斷是否存在社會福利的標尺?!比绻凑帐袌鰞r格收費,就超出了社會福利領域而屬于經濟領域。

(3)服務性。“社會福利側重于滿足社會成員較高水平或較高層次的社會保障需求”,這些需求大多是以服務的形式提供的,因此社會化的服務是社會福利主要的實現方式和表現形式。社會福利的特點是為個人提供服務,以滿足他們各方面的需求。因此,福利服務的主體和資源是社會化的,但服務的對象和方式卻是個體化的,必須針對每個服務對象具體的特點和情況,靈活多樣、因地制宜地開展福利服務。

2我國傳統的社會福利制度及其改革

我國傳統的社會福利制度是指改革開放之前計劃經濟時代的社會福利制度。它呈現出一種制度性供給與補缺型福利并存的二元格局。這種福利模式是與我國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在城市,社會福利屬于制度化再分配型福利,是保障程度和福利水平很高的國家福利模式。這種模式與充分就業的就業制度緊密相聯。絕大多數城市居民通過自己就業的單位得到全面而優厚的社會福利待遇。從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人們生活中幾乎一切方面都得到了單位的關懷與保障。這種制度的福利水平即使比起西方的福利國家來,也有過之而無不及。因為傳統體制下的國有單位并不自負盈虧,和國家財政實際上是“一本賬”,所以國家和單位具有同一性。單位只是國家向城市居民提供各種福利的工具和途徑。此外,城市里也存在一些非就業人口如孤老殘幼等“三無”對象,接受著國家民政部門的收養和救濟,屬于補缺型的福利模式,但因為覆蓋的人數極少,在我國城市的社會福利體系只是處于附屬和補充的地位。在農村,我國的社會福利是典型的補缺型的集體福利模式。國家基本上不對農村的社會福利承擔責任,而是由農村的集體組織(如、生產隊等)承擔有限的責任,即對農村的孤老殘幼等“三無”人員實行“五?!惫B。由于當時農村的經濟發展十分落后,又很少得到來自國家的財政支持,因此農村集體所辦的福利只能覆蓋少數“三無”人員,而且福利待遇處于社會救濟層次。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包攬、高水平的城市福利與項目殘缺、救濟型的農村福利相互分割,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進入了改革開放的新的歷史時期。為適應社會經濟結構的日益改變,社會福利制度也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走上了改革之路。到今天,在社會福利領域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改革思路和方針政策?!吧鐣@鐣泵妊坑?0世紀80年代初期,明確提出是在1990年,在2000年的全國社會福利社會化工作會議上得到系統闡述。在實踐中表現為原有的以社會救濟為特征、政府包辦、只面向“三無”對象和“五保戶”的模式向政府負責社會福利費用、全社會興辦社會福利、面向社會上有需求的所有公民、福利機構市場化經營的新型社會福利模式轉變。這個過程由國有社會福利機構的改革發端,然后開展面向社會全體公民的社區服務,之后逐步形成一套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思路。然而從總體上看,社會福利領域的改革與發展是漸進而緩慢的,新型的社會福利制度至今并未出現。

3對我國社會福利制度改革目標模式的構想

根據本文對社會福利涵義的界定,充分借鑒和學習以上幾種制度的優點,筆者初步形成了對于我國社會福利改革目標模式的構想。它包含下面五個方面的內容:

3.1政府辦福利機構民營化

在現有體制下,政府辦的社會福利機構成為政府部門的附屬機構,缺乏人、財、物等方面的經營自,諸如機構臃腫、人浮于事、態度惡劣、效率低下等成為官辦福利機構的通病。要根本改變這種狀況,必須采取釜底抽薪的辦法,即將大多數的官辦福利機構民營化。當然民營化不等于私有化。作為非營利機構,最關鍵的問題是經營權而不是所有權。所有權的模糊性是所有非營利機構的共同特征。民營化的方法有很多,比如可以實行委托經營的辦法,這方面的探索也是上海首先進行的。但要注意的是,既然委托經營的是非營利的福利事業,政府就不應該再收什么經營承包費用,否則這種費用最終會轉嫁到福利服務的對象頭上,這與政府介入社會福利的目的是根本相悖的。當然,根據香港的經驗,有一小部分政府辦的福利機構是不能民營化的,因為這些機構提供的是需要借助行政權威的具有強制性或者政策性較強的服務。這些服務是民間機構做不好或不愿做的,因此必須由政府直接提供。

3.2發展民辦非營利性的福利機構,使之成為社會福利機構的主體形式

按照官方的分類,我國的社會福利機構分為民政部門辦和社會辦兩大類,然而社會辦卻不等于“民辦”和“非政府辦”,社會辦的福利機構中,有一部分如鄉鎮政府用財政資金舉辦的機構其實亦屬于政府辦的范疇。此外,在我國,很多社會福利機構雖然主要是運用社會資金興辦的,但整個興辦過程,如倡導發起、組織建設和經營運作要么由政府機構主持,要么受到政府機構很深的影響。而真正社會辦的福利機構生存發展的空間受到很大的限制,仍然不能得到與國辦福利機構平等的發展機會。因此,首先要對現有的社會辦福利機構實行“去政府化”,將政府從這些機構僭取的權力歸還給它們,使這些社會辦的福利機構真正“社會辦”,成為民辦的、非營利性的福利機構。其次,政府要給予民辦福利機構和國有福利機構平等的發展空間。政府目前應該出臺更大力度的優惠政策,鼓勵、支持和資助民辦福利機構的興辦和發展。從世界各國社會福利事業發展的經驗來看,民辦非營利性的福利機構應該成為我國社會福利機構的主體形式。

3.3遵循的是普遍主義原則

為了體現出福利性,應建立面向所有非營利利機構的政府資助制度。這種資助制度對各種所有制、各種主體和形式的福利機構是一視同仁、平等對待的。具體資助數額應根據各個福利機構服務項目的多少和規模大小而定。同時,為了與政府補貼制度相銜接,政府資助的總體水平較低,只占各種福利機構建設和運作經費很小的一部分。當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財力的增強,政府應逐漸加大對福利機構資助的力度和份額。

3.4按照社會福利服務的特點將福利服務項目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是諸如對老人、兒童生活照顧等項目,這類項目需求量較大,雖包含著個人、家庭、社會和政府的責任,但對受益人來說,個人責任和家庭責任占主要地位,個人有購買意愿,從而可以使收費達到成本價格,對這類項目實行政府補貼制度。具體做法為,福利機構實行收費制,并依據福利服務的市場供求關系確定收費水平。政府將對國有福利機構的撥款除小部分保留并改造成政府資助制外,絕大部分改為對福利對象的補貼,其中對“三無”和收入低于社會最低生活保障線的人員,改由社會救助系統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救助金;而對于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線卻低于社會平均水平的弱勢群體,則根據個人財產和收入的多少相應給予補貼,對個人收入達到社會平均水平的則不再給予補貼。然后包括受到補貼和沒有受到補貼的所有公民都可以自由選擇福利機構,購買自己需要的福利服務。從而在福利服務機構與服務對象之間引進市場機制,在福利機構之間引入競爭,促使福利機構提供廉價、優質、高效的服務。

3.5可建立政府購買制度

比如由政府辦福利機構提供的服務項目就屬于此類。此外,實行政府補貼制的目的是通過服務對象選擇服務機構而引進競爭機制。但如果服務對象本身缺乏選擇能力,同時又沒有撫養人或監護人為他選擇,例如孤兒和精神病人等,也應實行政府購買制度。政府購買,就是在某項福利服務一定質量的前提下,按照所提供服務的總量由政府一次性的支付服務費用。政府購買要有效果,關鍵是對福利機構業績的考核,其中對服務質量的考核最為重要。因為服務對象沒有選擇服務機構的權利,在與服務機構的關系中處于被動和弱勢地位。在沒有來自外部的強有力約束和監督情況下,福利服務機構很容易降低服務標準,忽略服務質量,損害服務對象應享有的權益。因此,政府要加強對服務機構的業績表現的監察,加大對服務質量考核的力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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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社會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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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3王子今.中國社會福利史[M].北京:中國社會

出版社,2002

社會管理制度范文3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運用專門的知識和技能,按照一定的業務規則或程序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務,并收取相應費用的組織。包括:獨立審計機構;資產、土地、工程、安全生產等評估機構;工程監理機構;法律、檔案等服務機構;信息、技術、工程、出國留學等咨詢機構;檢測、檢驗、公證、認證機構;職業、人才、婚姻等介紹機構;工商登記、商標、專利、稅務、會計、政府采購、房地產、招投標、因私出入境等機構。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和服務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中介服務業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服務業發展等相關專項規劃。各級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財政、稅務、人事、物價、勞動保障、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監、水利、質量技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中介服務業的實際和特點,優化發展環境,促進中介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細則的規定,分別負責有關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負責獨立審計機構的業務監督。

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中介機構的工商登記和監督。

第六條中介機構應當加入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制定本行業自律規范和懲戒規則,做好自律管理和監督,指導本行業中介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

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督。

第七條中介機構設立實行登記制度。設立中介機構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法律、法規對中介機構設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未辦理工商登記的,不得從事營利中介活動。

法律、法規規定中介機構在辦理工商登記前應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從其規定。

法律、法規規定對中介機構實行專業資質認定制度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中介機構應當采用合伙制或有限責任公司制。鼓勵和支持中介機構實行規?;洜I。

第九條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行業外,允許各種經濟成分進入中介服務領域。

第十條支持吸引境外資金、技術、人才,利用外資舉辦中介機構。

第十一條中介機構經營范圍按本細則第九條規定,由中介機構按照章程或協議規定申請。

第十二條中介機構的住所,應當是已取得合法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商辦用房,或經規劃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臨時商辦用房。

第十三條中介機構不得隸屬于行政機關,應當獨立建制并承擔法律責任。

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在中介機構兼職。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規定對中介執業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中介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執業資格。未取得執業資格的、不得執業。

第十五條中介機構開展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守職業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六條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除遵守業務規則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的信息、資料及出具的書面文件應當真實、完整、合法;

(二)及時、如實地告知委托人應當知道的信息,并對執業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秘密事項予以保密;

(三)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樣品、定金、預付款、有關憑證等財務及資料;

(四)按照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五)依法繳納稅費;

(六)管理本機構的中介服務人員;

(七)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當事人有權自主選擇中介機構為其服務。中介機構依法從事中介活動,其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行政機關不得憑借職權限定當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法律、法規規定某項中介服務必須由特定中介機構提供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中介機構必須亮證、亮照經營,并在其經營場所明顯位置公布服務內客、服務規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聘用的執業人員,以及監督機關名稱、地址和投訴電話等內容。

第十九條中介機構應以機構名義受理并承辦中介業務,不得以執業人員個人名義承接中介業務。

第二十條中介活動中,當事人應當簽訂中介服務書面合同。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委托服務項目名稱、內容、要求和標準;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費用及支付方式、時間;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一條中介機構開展業務應建立業務記錄,建立業務臺帳,載明業務活動中的服務項目、委托人、標的額及收入、支出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中介機構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刊播廣告或信息,其內容應真實、合法,并須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一)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

(二)相關行業中介機構資質等級證書;

(三)中介機構所的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中介活動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索取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業便利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執業人員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同行業中介機構執業;

(三)采取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四)或提供虛假廣告、信息、資料,出具虛假報告、證明及其他文件;

(五)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

(六)聘用無執業資格人員執業,或者聘用依法不得執業的人員執業;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行業協會應當對本行業中介機構的執業行為和信用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及時掌握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執業情況和違法違規情況并在協會內通報,加強行業自律。

行業協會應將中介機構的執業環境、執業行為和信用狀況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建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五條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予以監督糾正;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社會管理制度范文4

一、規定了社會治安行政管理專門機構和官吏的職責

簡牘所見秦漢中央行政最高長官丞相、御史大夫,地方行政長官郡守、縣令長、鄉嗇夫都有責任維護地方治安。從中央到地方都設置了管理治安的專門機構,中央太尉主管全國軍政,也負責全國的治安穩定;郡都尉主管軍隊,兼管一郡治安,指導各縣警察機構“亭”的工作,還設有賊捕掾,主管抓捕盜賊;縣尉雖是武職,但主要任務是捕盜賊,設有游徼負責巡邏,維護地方治安;鄉也有游徼,負責一鄉社會治安;亭,設有亭嗇夫、亭長、亭校長、求盜、害盜等,維護社會治安。主管治安的各級官吏,負責社會的穩定,并對其違法失職行為進行嚴懲。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規定:“捕貲罪,即端以劍及兵刃刺殺之,可(何)論?殺之,完為城旦;傷之,耐為隸臣?!保?]122嚴禁治安官吏殺傷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捕律》規定:“求盜勿令送逆為它,令送逆為它事者,貲二甲?!本褪巧霞墮C關不得調用“求盜”從事非本職的工作?!恫堵伞芬幎俗ゲ兜捷p、重罪人的各等獎金,以及追捕罪人的組織方式、獎懲辦法。例如,地方郡縣發生“群盜殺傷人、賊殺傷人、強盜”,縣令、縣尉要及時組織警力追捕,如果不能捕得,要判戍邊兩年的處罰。

二、完善了參與、維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激勵機制

簡牘所見秦漢以依法規定的治安獎懲制度,主要表現在購賞制度和失職處罰制度。一是購賞制度,凡是告發、舉報、捕獲違反治安規定的犯罪分子,就給予獎賞,以調動人們維護治安的積極性。例如:云夢秦簡《法律答問》載:甲告乙賊傷人,問乙賊殺人,非傷殹(也),甲當購,購幾可(何)?當購二兩。捕亡完城旦,購幾可(何)?當購二兩。夫、妻、子五人共盜,皆當刑城旦,今中〈甲〉盡捕告之,問甲當購幾可(何)?人購二兩。夫、妻、子十人共盜,當刑城旦,亡,今甲捕得其八人,問甲當購幾可(何)?當購人二兩。[1]124“購”就是購賞,即懸賞獎勵的意思。這條法律是規定對告發殺人犯,告發、捕獲犯有相當于城旦以上刑罰的罪犯,不僅可以領取黃金二兩的獎金,還可以獲得罪犯隨身攜帶的所有財產。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捕律》規定:亡人、略妻、略賣人、、偽寫印者棄市罪一人,購金十兩。刑城旦舂罪,購金四兩。完城二兩。诇告罪人,吏捕得之,半購诇者。[2]27能產捕群盜一人若斬二人,(拜)爵一級。其斬一人若爵過大夫及不當(拜)爵者,皆購之如律。所捕、斬雖后會論,行其購賞。斬群盜,必有以信之,乃行其賞。捕從諸侯來為間者一人,(拜)爵一級,有(又)購二萬錢。不當(拜)爵者,級賜萬錢,有(又)行其購。[2]29這條律文不僅規定了捕獲到各類逃犯和斬殺各種類型的盜賊所得的獎金,即購賞的條件,還規定了捕獲到各類逃犯和斬殺各種類型的盜賊不能夠獲得購賞的條件。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盜律》規定:劫人、謀劫人求錢財,雖未得若未劫,皆磔之;罪其妻子,以為城旦舂。其妻子當坐者偏(徧)捕,若告吏,吏捕得之,皆除坐者罪。諸當坐劫人以論者,其前有罪隸臣妾以上,及奴婢,毋坐為民;為民者亦勿坐。相與謀劫人、劫人,而能頗捕其與,若告吏,吏捕頗得之,除告者罪,有(又)購錢人五萬。所捕告得者多,以人數購之。[2]18這條律令是對告發搶劫錢財盜賊的獎賞規定。對違反治安規定的犯罪分子不告發、不舉報、不捕獲或捕獲不力的人,要依法嚴懲,并追究官吏對所轄區內有盜賊的責任,鼓勵人們制止治安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抖曷闪畈堵伞芬幎?縣道官在所轄之內發生盜賊,各級官吏不及時上報縣廷,因此而沒有抓獲盜賊,“皆以鞫獄故縱論之”;若士吏、求盜部者及令、丞、尉“弗覺智”(知)要節級論罪,“士吏、求盜皆以卒戍邊二歲,令、丞、尉罰金各四兩”;若能“先覺智”及“自劾”可免除刑罰。一年當中在所轄之內發生盜賊三次以上,而令、丞、尉并不知情,就是“不勝任”,要免除職務?!抖曷闪畈堵伞芬幎?發及斗殺人而不得,官嗇夫、士吏、吏部主者,罰金各二兩,尉、尉史各一兩;而斬、捕、得、不得、所殺傷及臧(贓)物數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2]29這條律令規定,在所轄部內發生盜賊和出現斗殺傷人而沒有被抓捕歸案,官嗇夫、士吏、吏部主者、尉、尉史等官吏都要受到處罰。《二年律令捕律》規定:與盜賊遇而去北,及力足以追逮捕之[而][官][逗]留畏耎弗敢就將爵一絡,<級>,免之,毋爵者戍邊二歲;[而][罰][其][所][將][吏][徙][以][卒][戍][邊][各][一][歲]。興吏徒追盜賊,已受令而逋,以畏耎論之。[2]28這條律文規定與盜賊相遇而逃跑的官吏,以及應有足夠的能力追捕到盜賊,而因逗留、害怕而不敢與之搏斗,要剝奪官吏的爵位并免除職務,對士兵要處罰戍守邊塞一年。官吏已接到追捕盜賊的命令而逃跑的,按臨陣畏懼罪論處。

三、制定了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的處罰制度

(一)嚴懲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

1.殺人罪: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抖曷闪钯\律》中的“賊”指謀反、謀叛和殺人,包括傷人,主要有故殺、謀殺、斗殺、戲殺等類型,根據不同的殺人性質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顿\律》規定:賊殺人、斗而殺人,棄市。其過失及戲而殺人,贖死;傷人,除。謀賊殺、傷人,未殺,黥為城旦舂。賊殺人,及與謀者,皆棄市。未殺,黥為城旦舂。斗傷人,而以傷辜二旬中死,為殺人。賊傷人,及自賊傷以避事者,皆黥為城旦舂。謀賊殺、傷人,與賊同法。斗而以釰及金鐵銳、錘、椎傷人,皆完為城旦舂。其非用此物而人,折枳、齒、指,胅體,斷(決)鼻耳者,耐。其毋傷也,下爵毆上爵,罰金四兩。毆同死<列>以下,罰金二兩;其有疻痏及,罰金四兩。[2]11-12就是故意殺人、斗而殺人都要處以棄市,過失和戲而殺人可以免除死罪;謀殺者及與謀者一律處以棄市,謀殺人未遂,也要處以黥為城旦舂;斗而用兇器傷害人,完為城旦舂,損毀器官者處以耐刑。下級毆打上級的,罰金四兩。對“歐<毆>詈”,就是毆打謾罵,根據不同性質給予處罰,丈夫毆打妻子、父親毆打兒子、上級毆打下級、主人毆打仆人,下級毆打上級、妻子毆打丈夫、兒子毆打父親等要給予不同的處罰形式,顯現出維護封建禮制的意圖。2.誣告罪:指捏造犯罪事實,向官府弄虛作假告發,蓄意陷害他人的行為。誣告罪強調主觀故意的因素,對此要實行反坐。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告律》規定:“誣告人以死罪,黥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就是對告發罪犯若不以實,造成死罪的要處以“黥為城旦舂”的刑罰,其他的各以其罪反坐?!案娌粚徏坝凶锵茸愿妗?,就是所控告內容不正確、但非故意和自己主動報告犯罪者,“各減其罪一等”。但對“殺傷大父母、父母,及奴婢殺傷主、主父母妻子,自告者皆不得減”,以下告上者,“勿聽,而棄告者市”。

(二)懲罰侵擾公共秩序的犯罪行為

簡牘所見秦漢法律規定在日常生活和社交中必須遵守行為規范,否則要追究刑事責任。1.“不仁鄉里”,就是社會中的不穩定分子。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規定,對“不仁邑里者”即社會中的不穩定分子,要將他們管束起來,強制勞作,如果私自釋放的,要罰作勞役。2.失火罪。一是官府失火,造成財物損失。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內史雜》規定:“有實官高其垣墻。它垣屬焉者,獨高其置芻廥及倉茅蓋者。令人勿(近)舍。非其官人殹(也),毋敢舍焉。善宿衛,閉門輒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有不從令而亡、有敗、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嗇夫、丞任之?!保?]64就是官府修建糧倉要遠離居民,并在四周建立圍墻,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關倉門時要滅掉火種,夜間還要守衛和警戒。防衛不嚴,造成“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嗇夫、丞任之”。其他庫府亦應注意防火?!肚芈墒朔N內史雜》規定:“毋敢以火入臧(藏)府、書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嗇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閉門戶。令令史循其廷府。節(即)新為吏舍,毋依臧(藏)府、書府?!保?]64“藏府”是財物庫房,“書府”是文書檔案庫,都是防火的重要部門,主管官吏夜間要巡視檢查,滅火關門,即使新建官吏的住處也不能在府庫的旁邊。二是百姓失火,燒到公共設施,要追究責任。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規定:“「舍公官(館),旞火燔其舍,雖有公器,勿責。今舍公官(館),旞火燔其叚(假)乘車馬,當負不當出?當出之?!保?]130住宿官辦招待所,如果失火、館內公物燒毀不追究責任,若燒毀假借政府的車馬要依法賠償?!皵鹧屿芾镩T,當貲一盾;其邑邦門,貲一甲?!保?]130桿上的旗子著火,燒及里門和城門都要依法處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對故意放火罪規定:“賊燔城、官府及縣官積(聚),棄市。燔寺舍、民室屋廬舍、積(聚),黥為城旦舂。其失火延燔之,罰金四兩,責(債)所燔。鄉部、官嗇夫、吏主者弗得,罰金各二兩?!保?]8就是盜賊放火燒城邑、官府、政府的倉庫和糧倉都要處以棄市的極刑。故意焚燒民舍、百姓房屋、田間房屋及倉廩之屬,要處以黥為城旦舂。如果失火燒毀房屋,處罰金四兩并賠償房屋。鄉部、官嗇夫、吏主者等主管官吏沒有抓到罪犯,要追究責任,分別處罰金二兩。3.盜竊罪。盜竊罪是以公開或秘密的方式非法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秦漢律中分為強盜、竊盜、恐猲盜、監臨部主自盜、受賄盜等種類,根據盜竊的數量給以懲治,特別強調官吏對其轄區內出現盜賊應承擔的責任。一是嚴厲處罰盜賊。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對盜竊罪的規定:“「害盜別徼而盜,駕(加)罪之。?可(何)謂「駕(加)罪?五人盜臧(贓)一錢以上,斬左止,有(又)黥以為城旦;不盈五人,盜超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黥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遷)之。求盜比此?!保?]93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盜律》規定:“盜臧(贓)直過六百六十錢,黥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完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錢,耐為隸臣妾;不盈百一十到廿二錢,罰金四兩;不盈廿二錢到一錢,罰金一兩。”[2]16就是根據盜賊偷盜的東西折成錢的數量多少分別處以不同的刑罰,最高的處以“黥為城旦舂”,最低也是“罰金一兩”。二是規定了盜賊的種類。《盜律》所見主要有五種。謀盜:“謀遣人盜,若教人可盜所,人即以其言及知人盜與分,皆與盜同法?!保?]16“主守盜”:簡文中稱為“盜所主”“盜所主守”“吏盜”,就是利用主管領導的職權盜取國家財物的犯罪行為,用現在的話說是“貪污”?!叭罕I”:“盜五人以上相與功盜為群盜”[2]17;“智人為群盜而通(飲)食饋遺之,與同罪;弗智,黥為城旦舂。其能自捕若斬之,除其罪,有賞如捕斬”[2]17?!翱知n人”盜:以告發犯罪為手段的脅迫,就是通過恐嚇罪犯而取其財物,“恐猲人以求錢財,盜殺傷人”的犯罪行為也按照盜律論處。如果冒充官吏盜竊,“橋(矯)相以為吏、自以為吏以盜”,要加重處罰,處以“磔”刑。對于搶劫罪施以重罰?!皳尳佟北I:“劫人、謀劫人求錢財,雖未得若未劫,皆磔之?!保?]17即使搶劫未能成功,也要處以“磔”刑。4.逃亡罪。主要有官吏、人民、刑徒、罪人、役人逃亡。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亡律》規定:“吏民亡,盈卒歲,耐;不盈卒歲,(系)城旦舂?!本褪且幎ü倮?、百姓逃亡滿一年的處以耐刑,公士以上有爵位的人逃亡處以在官府服役的刑罰,如果是“給逋事”,就是為官府服役事的人逃亡,逃亡的天數加上應該服徭役的天數滿一年,也處以耐刑?!俺堑┩?,黥。復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皆笞百。隸臣妾、收人亡,盈卒歲,(系)城旦舂六歲;不盈卒歲,(系)三歲。自出殹,笞百。其去(系)三歲亡,(系)六歲;去(系)六歲亡,完為城旦舂?!薄澳渥锶?,死罪,黥為城旦舂,它各與同罪?!保?]30-31這就是規定,如果是刑徒城旦舂逃亡,捕獲后處以黥刑,再次服城旦舂;鬼薪白[粲]逃亡捕獲后處以笞打一百;隸臣妾、收人逃亡根據判刑的年數處刑。藏匿死刑罪犯的判“黥為城旦舂”,藏匿其他的罪犯者按罪犯本人罪行大小懲處。

(三)懲治妨礙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

簡牘所見秦漢法律規定對詐偽、非法渡關津、賭博、夜無故入人家、奸非等故意妨礙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破壞正常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詐偽罪就是欺騙偽造、謀取錢財及非法獲益的行為,主要有偽寫官文書印、詐傳及篡改皇帝詔書、詐假得官、詐襲官爵、證不言情、譯人詐偽等。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規定:偽寫皇帝信璽、皇帝行璽、要(腰)斬以勻(徇)。偽寫徹侯印,棄市;小官印,完為城旦舂。撟(矯)制,害者,棄市;不害,罰金四兩。諸上書及有言也而謾,完為城旦舂。其誤不審,罰金四兩。為偽書者,黥為城旦舂。諸(詐)增減券書,及為書故(詐)弗副,其以避負償,若受賞賜財物,皆坐臧(贓)為盜。其以避論,及所不當【得為】,以所避罪罪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兩,及毋避也,皆罰金四兩。毀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為隸臣妾。而誤多少其實,及誤脫字,罰金一兩。誤,其事可行者,勿論。[2]9-10這些律文規定,私刻皇帝、徹侯和官用印章要判處刑罰;詐傳皇帝詔書、制作假文書、給皇帝上書有誤,從中謀取利益,嚴重危害行政管理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也要依法懲處?!抖曷闪钯\律》規定:“證不言請”就是證詞虛偽的假證,“譯訊人為詐偽”就是翻譯審訊記錄造假,由此造成“出入罪人者”,即審判結果有誤的,判處“死罪,黥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抖曷闪罹袈伞芬幎?“諸(詐)偽自爵、爵免、免人者,皆黥為城旦舂。吏智而行者,與同罪。”[2]62就是詐襲官爵罪要處以黥為城旦舂刑?!抖曷闪铍s律》規定:“博戲相奪錢財,若為平者,奪爵各一級,戍二歲?!保?]33賭博搶奪錢財的要奪一級爵位,處以戍邊兩年的徒刑?!抖曷闪铍s律》規定:“同產相與奸,若取以為妻,及所取皆棄市。其強與奸,除所強。諸與人妻和奸,及其所與皆完為城旦舂。其吏也,以論之。強與人奸者,府以為宮隸臣。強略人以為妻及助者,斬左止以為城旦?!保?]34這就是說,他人處以宮刑,成為受過宮刑的官奴;與他人妻子通奸,男女雙方都處以“完為城旦舂”,如果是官吏與他人妻子通奸,以罪論處。

[參考文獻]

社會管理制度范文5

關鍵詞:公共管理制度和諧理念和諧行為和諧績效

和諧社會是一個理想社會,而我國正處于人均GDP1000-3000美元這樣一個社會潛在危機風險較大的時期,社會轉型所帶來的種種矛盾相互交織激蕩,特別是利益格局的重構使社會處于一個較長時期的動態均衡之中,社會和諧顯然面臨著挑戰。如何使社會的各種不和諧因素不致演變為社會沖突?最關鍵的是建設一套和諧的公共管理制度來避免社會潛在風險的外在化。如何建設和諧的公共管理制度?

第一,以和諧的理念設計和諧的公共管理制度。公共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是法律法規。所以,一個社會和諧與否,其最主要的體現是社會的法律法規是否符合絕大多數人的意志,即法律法規本身的和諧性。怎樣做到法律法規的和諧?最根本的是要突破法律法規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樣一種傳統思維定勢,真正站在公共的立場上,以和諧的理念公正地設計作為公共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規。然而,我國現行的公共管理制度制定過程存在著明顯的部門、行業、領域、階層或利益集團壟斷的現象,這導致了一些公共制度不能真正代表公共利益,造成了制度本身的不和諧。譬如,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的制定程序是由政府相關部門起草,然后由立法機構或政府批準,故許多法律法規在設定之初就深深地打上了某些部門或利益主體的印記。國土地法中關于土地征用的條款就是典型的社會群體利益失衡的體現。在這一制度中,農民利益受到了嚴重傷害,近年來已造成了4000多萬的失地而窮困的農民,而以極低的價格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商人或地方政府卻將數倍于原有土地價格的土地增值利潤攫為已有。面對失衡的制度,近年來已有越來越多的失地農民為維護土地權益而采取拼斗自殺等過激的抗爭表達方式。由此可見,制度設計理念的不和諧埋下了社會不同群體產生矛盾沖突的隱患。

如何以和諧的理念設計和諧的公共管理制度呢?一是公共管理制度設計者要具有社會角色的超脫性。公共管理制度的設計人一定要能夠代表公共利益,即制度的制定者要超脫于部門、行業、領域、階層和社會利益群體之外,站在公正的立場上設計制度。二是公共管理制度的設計原點要具有充分的理性。公共管理制度的設計出發點應當是社會的全體人民而不是某一階層、群體、利益集團或一部分人(哪怕這一部分人代表了社會的相當多數)。當然,全體人民也不是指國家中的每一個人,而是指國家中的公民整體,這個整體代表了社會公正、正義的公民意志或公民理性,這種公民理性就是公共管理制度設計原點的充分理性。三是公共管理制度設計程序的公正性。即制度的制定應當有一套公正科學的過程和次序。這就是西方國家所說的程序法。我國也應當有程序法。制度設計的理念和原點正義需要制度論證程序的公正加以保證,否則,制度設計的結果可能與設計的初衷大相徑庭。公共選擇理論中的投票悖論已經證明了程序在制度制定過程中的重要性。我國許多公共管理制度的設計出發點用心良苦,但由于未能遵循公正的程序,結果損害了社會相當部分人群的利益,造成了制度路徑依賴的強大后遺癥。譬如,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和區域封閉的多元戶籍制度剝奪了公民的自由遷徙權,結果造成了社會人力資源的巨大的浪費和區域之間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不平衡,且如今仍然難以廢除這個制度。這不能不說是制度設計程序不公的一個沉痛教訓。因為如此一個事關人民基本權利的重大制度,竟然是在沒有經過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以政府命令形式頒布的。可以說,這個制度的出發點也是良好的,它是為了控制過度膨脹的人口,維護國家政治、經濟秩序的穩定。就目前的公共管理制度而言,類似于戶籍管理制度的各種國家、地方性的不和諧制度仍然大量存在。

第二,以和諧的行為實施和諧的公共管理制度。社會公共管理制度的實施主體是公共管理機構,即國家和政府。這表明,國家和政府不是暴力統治的工具,而應當是社會公民意志的體現,是國民授權的結果。因此,基于公民意志的公共管理制度的執行也該當是一個和諧的過程。但是,我國公共管理制度的實施行為在許多方面卻很難體現這種和諧,官本民末的思想仍然主導著公共管理者的施政行為,從而致使許多制度的執行過程充滿著官民對立。這種對立不僅僅表現在各種個案上,如湖南嘉禾折遷事件、廣東的孫志剛事件等等。而且表現在普通百姓對政府行為的各種逆反心理。如近幾年國企改革中所發生的多起就是例證。各種跡象表明,我國這公共管理制度的執行行為還不是和諧的,這些不和諧不僅影響了制度的效率,而且從根本上制約了制度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如何以和諧的行為實施公共管理制度呢?一是以和諧的行為動機實施公共管理制度。人的社會行為是由動機支配的,作為公共管理主體的國家和政府的行為同樣也是受動機的驅使。傳統的專制國家和政府的行為動機是維護自身的政權地位和對人民的統治,所以,它必須基于強權來達到這一目的。因為專制社會是少數人對多數人的,其制度也服務于少數統治階級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和諧地施行制度顯然是不可能的?,F代社會應當是一個民主社會,國家和政府的行為動機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自身利益,所以,它必須基于和諧來達到這一目的。因為,民主社會是公民選出公務人員進行社會的自我管理,其制度也是服務于公民自身。正是如此,公共管理制度的實施者就應本著為人民服務的動機來確立和諧的行為方式,而不是依據人民授予的權力去壓榨百姓。目前我國各級政府官員有一個普遍感受,即隨著公民法律制度意識的增強,政府的行政行為難度越來越大,政府的權威性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挑戰。譬如,湖南嘉禾的拆遷事件最終就是以地方官員的過錯而終結的。對此,我們的學術界和上級黨委政府將這種情況歸結為公務人員的執政能力不強問題。其實,問題的原因不是執政能力不強,而是執政動機不正確。如果我們的官員抱著為民服務的行為動機,就不會將公民拋向對立面。二是以和諧的行為需要實施公共管理制度。從心理學角度看,人的行為受動機的支配,動機的背后,則是人的需要;同樣,受行為動機驅使的公共管理制度實施行為也是人的行為需要在起著最終的決定作用。公共管理制度的實施行為之所以要基于公務人員的為人民服務的動機,其原因就是社會對公共服務的需要,即人們對社會公共品的需要。如果我們把社會公共管理制度的制定看著是社會公共品的生產過程的話,那么,公共管理制度的執行者即政府則是公共品的經銷商或送達者,公民就是公共品的消費者。一種高質量的產品生產出來了,如果不能通過優質的服務送到消費者手中,其滿足人們欲求的功能同樣難以實施。好的公共管理制度如果不能保質保量地滿足公民的需要,它是難以達到預期效果的。在我國,公共管理制度實施行為的走樣已是一個常態,所謂政策執行效果的邊際遞減效應就是如此。究其原因,就是公共管理制度實施者缺乏制度執行的需要行為意識,他們總是站在上級或領導者的位置去實施制度行為,而不是站在一個制度供貨商或制度產品送達者的位置去滿足公民的需求;他們不懂得公民對公共制度的需求就是自己的行為使命。所以,公共管理制度實施者應當以和諧的行為需要作為施政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第三,以和諧的績效檢驗和諧的公共管理制度。公共管理制度是否和諧,最終得以制度實施后的績效加以衡量和檢驗,和諧的制度必然產生和諧的績效。當然,績效的衡量指標有多個方面,可以從各個不同的角度去設計。我國是一個物質財富缺乏的社會,人們在衡量人類活動績效的過程中總是將社會物質財富的增加放在首要位置。近年來GTP的大小已經成了各級政府追求的最重要的政績目標,結果GDP增加了,而帶來的是經濟活動對自然和社會因子的過度消費。在這一過程中,相應的公共管理制度也是隨之配合的。譬如,越來越多的“礦難”看起來是一個安全生產和礦業的管理制度問題,但安全和管理的背后卻是國家公共管理制度的失衡使然。因為現在從事礦業一線生產的工人基本上是農民工,而農民工的生命價值在我國礦業礦難中的賠償標準只有國有礦業中正式職工的二十分之一甚至更低。極低的生命賠償價值使礦業企業只要支付極低的成本就可以渡過礦難,企業主當然就沒有積極性和責任心去花費大量的錢財去維護礦井的安全,這是經濟人計算成本收益結果的必然選擇。類似的情況在許多公共管理制度中都有體現。譬如,我國的公務員違規的懲誡制度,金融領域、公有單位的信貸優先制度,壟斷領域的特殊人占有制度等等,它們都無不打上了物質與精神之間,城市與農村之間,公有單位與民有單位之間,壟斷行業與競爭行業之間,公務人員與人民群眾之間,城市居民與鄉村農民之間等等不和諧的烙印。表面看起來,這些不和諧制度似乎沒有影響經濟發展和物質財富增加的績效,但從深層次觀察,特別是站在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立場上看,它們已經透支了未來社會的生存與發展的潛力,若不對其改革,勢必造成重大的社會潛在危機。所以,以和諧的績效檢驗公共管理制度已是建立和諧社會的當務之急。

社會管理制度范文6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范社會急救醫療秩序,提高應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時有效地搶救急、危、重傷病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規范本市行政區域內對急、危、重傷病員在事發現場和轉運途中的院前緊急醫療救治行為和轉至院內搶救至病人病情穩定或病人死亡的救治行為。

第三條市、區(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社會急救醫療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社會急救醫療工作。

第四條社會急救醫療是非營利性公益事業,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社會急救醫療遵循統一調度指揮,劃區就近、就地、就快救治,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急救醫療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社會急救醫療事業與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二章社會急救醫療網絡與職責

第六條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包括:

(一)市急救中心、二級急救調度指揮機構;

(二)急救分中心、醫療機構急診科;

(三)急救點。

第七條各縣級市和黃島區衛生行政部門可在其轄區設立二級急救調度指揮機構,承擔其轄區日常社會急救調度指揮任務,并接受市急救中心統一調度指揮。

第八條急救分中心、急救點應當按照全市社會急救資源規劃設置,并設立明顯標志。醫療機構急診科的設置按照醫療機構設置有關標準執行。

急救分中心可以采取市急救中心獨立設立、醫療機構獨立設立、市急救中心與醫療機構共同設立等形式設立。

急救點的設立可以根據急救需要采取多種形式設立。

第九條市急救中心職責:

(一)負責全市社會急救統一調度指揮,收集、處理、儲存和分析社會急救信息,指導各相關單位的急救工作;

(二)承擔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日常院前急救任務;

(三)承擔重大節慶、大型集會社會急救保障和全市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緊急救援等任務;

(四)指導開展全市社會急救醫學知識普及培訓工作。

第十條急救分中心職責:

(一)接受市急救中心或二級急救調度指揮機構統一調度指揮,承擔轄區內社會急救醫療救護任務;

(二)做好社會急救動態信息資料的登記、統計、匯總、保管及報告工作;

(三)完成衛生行政部門和市急救中心或二級急救調度指揮機構交付的其他社會急救任務。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急診科職責:

(一)接收急診病人和市急救中心或二級急救調度指揮機構轉運的傷病員,提供急診醫療救治,并向相應專科病房或其他醫院轉送;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接受市急救中心或二級調度指揮機構調度指揮,承擔傷病員的現場急救和轉運。

第十二條急救點職責:

(一)在調度指揮機構指導下對所屬區域內的急、危、重傷病員進行搶救;

(二)及時反饋社會急救現場信息;

(三)開展急救醫學知識的宣傳。

第三章社會急救醫療服務管理

第十三條市設立“120”社會急救醫療呼叫專用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制,電話記錄保存不少于三個月。“120”號碼是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號碼,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定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電話呼叫號碼。

禁止干擾社會急救醫療呼救專用電話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條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規定配置急救醫療藥品、器械、設備,并及時做好器械、設備的維修、保養及更新;

(二)按規定和需要配置救護車輛,救護車輛應當印有國際通用的急救標志和急救專用標志,按規定安裝警報器和標志燈具;

(三)從事社會急救工作的急診醫師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并具備3年以上臨床實踐經驗,急診護士應當具備護士資格并具備2年以上臨床實踐經驗。

第十五條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單位應當保證值班救護車正常運行,并在接到呼救指令后3分鐘內出車。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值班救護車執行非急救醫療任務。

第十六條事發現場的單位和個人對急、危、重傷病員應當及時給予援助,機動車輛的駕駛員和乘務人員應當優先運送急、危、重傷病員。

第十七條社會急救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當執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應診制,不得推諉或拒絕搶救急、危、重傷病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和擾亂對救治急、危、重傷病員的運送工作。

第十八條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根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并報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把社會急救事業經費列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逐年增長。

第二十條鼓勵捐助社會急救醫療事業,捐助的車輛、設備可依法標注捐助單位或個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接受急救醫療的傷病員應當按規定繳納社會急救醫療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社會急救醫療費用的報銷或支付,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或新型農村合作定點醫療的限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急救病人,按有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

第二十二條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突發急、危、重病時,社會急救醫療機構應當立即救治,同時通知救助管理部門進行甄別。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甄別,對屬于救助對象的人員,在病情穩定后轉至定點醫院治療,治療費用和醫療機構先行墊付的急救費用由民政部門承擔。

第二十三條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為社會急救醫療工作提供以下保障:

(一)通信單位應當保障社會急救醫療通信網絡暢通,提供相關技術服務;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執行社會急救任務的救護車輛,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優先放行;

(三)公安部門應按規定加強對警報器和標志燈具的管理;協助調查無法證明其身份急、危、重傷病員有關情況;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火災及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時,應當維護事發現場秩序;

(四)重大緊急情況下,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體系管理相關規定,協助調用非醫療單位和個人的運輸工具,執行臨時性急救運送任務。

第二十四條交通場站、游泳場館、旅游景點和其他容易發生災害事故的公共場所,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專業性或群眾性的救護組織,組織相關人員接受急救醫療技能培訓,配置必要的急救藥械。

第二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社會急救基本知識的培訓或宣傳。

第二十六條鼓勵支持紅十字會等單位開展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群眾參加現場救護,提高全民自救互救意識,開展初級衛生救護志愿服務。

第二十七條鼓勵醫護人員從事社會急救、急診工作。

同等條件晉升職稱時,應當優先考慮專職從事社會急救醫療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布投訴監督電話,接受社會對急救醫療問題的投訴和監督。衛生行政部門接到投訴后,應及時將處理意見反饋投訴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1000元罰款:

(一)不在規定時間派出救護車的;

(二)不執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應診制的。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罰款,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單位未按規定配置、維修、保養、更新社會急救醫療器械和設備的;

(二)急救分中心未按規定做好社會急救動態信息資料的登記、統計、匯總、保管及報告工作的。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可處警告或5000元罰款,對責任人可處警告或1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服從市急救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的;

(二)重特大事故不及時上報的;

(三)不按規定設置急救電話、電話記錄未按要求保存或干擾社會急救醫療呼救專用電話的;

(四)擅自動用社會急救醫療值班救護車、藥械和設備執行非急救任務的;

(五)急救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推諉或拒絕搶救急、危、重傷病員的。

第三十二條侮辱毆打社會急救醫療工作人員、擾亂社會急救醫療工作秩序、損壞急救醫療設備或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接受社會急救醫療的急、危、重傷病員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社會急救醫療費用的,社會急救醫療機構可依法向人民法院。

急救醫療機構違反規定收費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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