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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條例范文1
摘 要 國有企業資產是我國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穩定的物質基礎,如何更加有效的管理國有企業資產,促進國有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是國有企業管理者和國有企業資產監管部門工作的重點。在新的社會形勢下,我國國有企業資產管理仍存在一些問題,如何妥善解決這些問題來加強國有企業資產管理,對于提高國有企業的整體管理水平和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關鍵詞 國有企業 資產管理 問題 對策
一、國有企業資產管理中尚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國有企業資產管理的法制建設有待提高
近幾年來,針對國有企業資產管理的問題我國相關部門相繼制定并出臺了部門法律法規,如《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法》、《國有企業監督管理條例》以及《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暫行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都在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保障性作用。但從整體上來看,我國在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方面的法規制度依然不夠完善。現有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法律法規,還存在一些盲區。需建設現代企業相適應的法制建設工作體系: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落實工作職責;建立起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為主,以事后補救為輔的企業資產管理法律風險防范制度;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管理國有資產的意識。只有在實踐中逐步完善法律體系和嚴格監督,才能在國有企業資產管理上更上一個臺階。
(二)國有企業資產流失嚴重
國有企業資產流失的表現形式是很復雜的,主要為隱性的和顯性的資產流失。歸納出以下幾種主要情形:一是對國有企業資產低估、漏評甚至都不評估所造成的資產流失。這些資產的流失不僅造成國有企業資產現實利益的損失,而且也影響國家在以后獲取收益的權利。二是國有企業資產占用單位濫用經營權,管理不嚴造成國有企業資產流失。三是因管理的漏洞使稅收大量流失造成的資產流失。社會中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自身的利益而違法國家稅收政策和稅收法律法規,偷稅、漏稅、騙稅。四是境外國有企業資產的流失。未經批準,在境外進行高風險投機經營造成巨額損失。五是隱性國有企業資產流失。作為國有企業資產重要組成部分的資源性國有企業資產以及常常被人們忽略的大量隱性資產(如商標、企業信譽、專利等)的流失狀況也是很嚴重的。六是國企改革和國有產權交易中的流失。具體表現在實行改制重組時,將國有企業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配給個人,嚴重造成國有企業資產流失。
(三)國有企業資產管理經營者缺乏激勵機制
在改革逐步深化、市場經濟體系逐步建立的過程中,國有企業的管理體制改革也隨之調整深入,經營機制不斷轉換,市場競爭能力穩步提高。在這樣的大環境下,也有相當一部分企業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特別是沒有建立起科學合理的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機制,導致經營者缺乏積極性和創造性,造成國有企業活力不夠。近年來,國有企業經營者的重要地位逐步為社會各界所認識,全國理論界、企業界和各級政府部門進行了不斷的研究探索,很多地區和部門著手進行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試行經營者年薪制和股權激勵制度,雖然這些改革試點在調動經營者積極性、增強企業活力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方面的原因,以及制度設計、配套措施、政策環境等方面的問題,使得一些改革試點的效果不盡人意。無論從市場經濟國家的成功經驗,還是從建立激勵機制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來看,建立有效的經營者激勵機制,是國有企業資產管理的必然選擇。
二、加強國有企業資產管理的對策
(一)用法律手段強化國有企業資產的管理
強化國有企業的法治建設,是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內在要求,也是融入經濟全球化、參與國際競爭的迫切需要。法制建設的基礎是加強立法建設、加大執法力度為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提供完整、有效的法律保障。一是立法建設要保障國有企業資產的不可侵犯性,在對其資產范圍進行準確界定的同時,還應當對國有企業資產轉化的條件和方式進行相應的規定。二是立法建設需要考慮國有企業資產管理的效益問題,對資產的考核及增值問題進行具體的規定。三是加強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建立科學、規范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確保企業法律顧問能順利地開展工作。四是要強化對國有企業資產管理的執法保護,通過對各種法律手段的應用來保障國有企業資產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切實利用法律規范對資產管理中的違法和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五是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培育企業法制文化。通過不斷增強法制觀念和管理防范意識,做到依法決策和依法經營管理國有資產。
(二)用制度防范國有企業資產的流失
一是建立健全出資人制度。國資委是政府直屬的特設機構,不承擔一般政府行政部門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在職責界定上,要明確各級國資委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履行出資人職責,以股東的方式行使權力,它不應該也沒有權力用行政手段和方式管理企業,即只做純粹的出資人。當國資委履行國有股東權力時,也要按照同股同權的原理。并從內部管理制度上促使國資委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并落在實處。二是建立國有經營責任制,理順國有企業資產經營管理體系。表現為建立科學的、可量化的國有企業資產經營責任指標體系。這個體系的建立要體現企業的效益、發展和個性,主要由收入、利潤、目標成本、總資產報酬率、凈資產收益率等內容組成。三是建立和健全監督約束機制。建立監事會制度:向國有企業派出監事會,是國家從體制、機制上加強國有企業資產監管做出的一項重要決策。加強國有企業監事會的工作,既是深化國有企業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也是國資委履行好職責的需要。實踐證明,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出資人和企業之間的橋梁作用,并且通過對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企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有效地維護了出資人利益。政府部門監督:財政部門、國有企業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國有企業進行財務檢查、年度決算審核,對中介機構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單位要重點審核;稅務部門要對企業納稅情況進行評估,核實企業是否存在偷稅、漏稅;工商部門要對企業的出資情況進行檢查,核實是否存在抽逃資金、虛假出資、出資不實等行為。對造成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較大,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建立健全國有企業資產管理者長效激勵機制
國有企業的經營者事實上就是國有企業資產管理的經營者,所以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尤為重要。在人員選聘方面,要公平、公開、公正,全面實施企業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逢進必考制,企業一般人員雙向選擇制和競爭上崗制,實行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人員選聘制度。一是完善資產管理者的激勵機制,建立科學的業績考核指標。引入相對業績比較,研究資產管理者報酬設計問題。二是建立動態的激勵機制。既要為資產管理者提供長期聘任的機會,又要強化定期考核、解聘、續聘制度,從而建立起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相結合、聲譽激勵與物質激勵相結合的動態激勵模型。三是建立企業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協調、激勵、約束機制。企業經營者要激勵原材料供應部門努力降低采購成本,獲取高質量的原材料;激勵生產部門努力降低生產成本,生產出高質量的產品;激勵銷售部門努力降低銷售成本,開拓產品市場,實現最大的銷售收入。四是進一步完善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激勵機制。
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條例范文2
至1995年底,我國國有資產已達到51920億元(減去負債后的凈資產)其中經營性資產41320億元,占79.58%,非經營性資產10600億元,占20.42%.這個數字大約占全社會資產總量的65%左右。
經營性資產是指國家投入各種形式企業(包括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其他聯營企業)中的資金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包括國有企業占用的土地權益。
非經營性資產是指國家撥入行政事業單位包括軍隊的經費所形成的資產,不包括土地權益。
此外,還有大量未進入企業的國有自然資源,其中土地資源約15.72萬億元,礦產資源約96.03萬億元,海洋資源約2.44萬億元,草地資源約0.13萬億元,森林資源約13.74萬億元。
這些國有資產是我國全體人民的共同財富,是公有制的物質基礎,是社會主義的命根子,在我國國民經濟各中具有舉足輕重的重要地位。
二、國家財產所有權的一些特征
國有資產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在法律上表現為國家財產所有權。
國家財產所有權有以下特征:
第一、國家統一所有 由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職能?!敖y一所有”表現在:國務院可以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制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行政法規,統一管理法度;國務院有權對國有資產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單位之間依法進行劃轉;國務院對國有資產的處置保留最終決定權;國務院對國有資產收益保留最終調度權;國務院可以對任何地區、任何部門、任何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狀況進行監督。
第二、政府分級管理 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并不意味國務院直接管理全部的國有資產。我們國家這么大,國有資產這么多,只能實行政府分級管理的原則。
目前我國五萬多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大約一半少一點由中央直接管理,一半多一點由地方各級政府管理。地方實際上又分為?。ò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市(僅指地級市)和縣三級。
地方各級政府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權,實際上是國家財產所有權派生的一種財產權。這種管理權表現為各級地方政府對其管轄范圍內的國有資產可以行使有一定限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即這種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應受上一級政府一定程度的制約。
分級管理不是地域管理,某一企業或某一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由哪級政府管理,并不決定它所在的地域,而是決定它的財務隸屬關系。
第三、部門分工監管或授權投資機構持股運營 部門分工監管是在現行體制下國有資產管理的一種過渡形式,確立這種管理形式的是《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具體做法是各級政府授權一些部門分工對本級政府管理的國有資產實行監督,即監督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并可向國有企業派出監事會,此外,這些授權部門還可行使選擇管理者即任免企業廠長、經理的權利。這種部門的監督權是地方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權的一部分,也是在舊體制向新體制過渡中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
授權投資機構持股運營是國有資產管理新體制的一種規范的管理形式,目前還處于試點階段。具體做法是由各級政府將一定范圍企業中的國有股權授予一些國有控股公司、國有投資公司、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或具備條件的企業集團的集團公司持有,由這些授權投資機構代表政府具體行使出資者的職能。經過正式授權以后,這些機構將直接向同級政府負責,其領導成員將由政府直接任命,并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監督上述部門分工監管的體制不再適用這些機構。
第四、單位實際占有 國有資產實際占有單位是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授權投資機構,除本身作為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一些資產外,并不實際占有、使用或經營這些資產。這些資產或授予企業經營,或撥給行政事業單位使用,企業或行政事業單位對這些國有資產享有經營權或使用權。
三、與物權法有關的幾個問題
1.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主要不表現為物權,而表現為股權。 物權的核心是對物的直接管領,而國家(主要是政府,包括政府授權的部門和授權的投資機構,并不直接管領物質形態的國有資產。作為國有資產主要部份的經營性資產,在以投資的形式投入到各種形式的企業以后,已不能再占有、使用和處分這一部份資產,而只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者的權利。這種出資者權利在法律上就是股權。這種股權是國有資產資本化的表現,而不是債權化的表現。作為國有資產一部分的行政事業單位的非經營性資產,在以經費形式撥入這些單位以后,除用于吃飯外所形成的存量資產,仍由這些單位占有和使用,國家只進行監督和管理,防止這些國有資產非法流失。
此外,作為未開發的自然資源,雖無實際占有單位,而由國家所有。但一旦開發利用,還是要落實到一些已成立或新成立的企事業單位去占有、使用和處分。國家對這部分國有資產也主要不表現為物權,而表現為股權或監督管理權。
2、國有資產的物權主要表現為經營權、使用權和其他所有權派生的財產權。 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和《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把企業的經營權進一步表述為法人財產權。這種法人財產權實際是一種他物權。所謂“法人財產”,是指企業的總資產,即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規定的“資產負債表”中左方所列項目,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一個國有企業的法人財產,并不全部都屬于國家所有,因為企業的總資產是由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兩部分組成的,其公式是“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這就是說一個企業的總資產是屬于債權人和所有者共同所有 ,是由債權和股權共同形成的。但債權人和股東都不能直接去支配企業的這些資產,只能主張債權和行使股權。而這些資產卻實際處于企業法人的直接管領之下,企業有獨立支配、獨立經營的權利。
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條例范文3
論文摘要:政府過度干預企業、產權不明是造成政企不分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國政企分離的關鍵是經濟行政權與國家資產所有權的分離,行政權與國有資產所有權分離的關鍵是行政權主體與國有資產所有權主體的分離,因為在行政權與國有資產所有權主體集于一體的情況下是無法真正將兩權分離開的。因此,今后國有企業改革的趨向應當是:保留合理的部分,將不合理的特別是本屬于或應當由國有企業去行使的民事權利從政府中分離出去交給國有企業行使;對于政府保留的部分經濟權力,也應當從行政權中分離出來交由獨立的部門去行使,這正是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
在我國,政府享有廣泛的經濟權利。在我國現行的政府經濟權利體系中,政府的經濟權利有些是合理的,是為政府干預經濟所必要的,有些是不合理的,是計劃經濟體制下政企不分、政府干預企業的結果。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行政權具有一定的介入領域和范圍,因此我們有必要進一步討論如何加強對經濟行政權的規范和約束。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將政府的經濟權利從經濟行政權中分離出來交由企業或獨立的部門行使,要使國有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只要是企業,賦予它法人資格,并讓其作為市場主體參與交易活動,都是沒有問題的。
一、我國對國有企業的界定
雖然“國有企業”是我國政策文件中被高頻率使用的稱謂,但是,對于國有企業這個概念的實質內涵,無論是已有的立法,還是理論界都還沒有形成明確的結論。
(一)法律、法規對國有企業的界定
《民法通則》雖然明確“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全民所有制企業對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依法享有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但并未對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內涵做出規定?!稇椃ā芬膊豢赡軐衅髽I的概念給予界定。只有《企業法》作為調整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基本法在一定程度上表現出了從法律上界定全民所有制企業概念的意圖。該規定只說明了國有企業的經濟地位,而沒有說明企業與國家之間的財產權關系,沒有體現出國有企業最重要的特征。此外,1992年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2條規定描述了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后的經濟地位和法律地位,相對于《企業法》它說明了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經濟地位,是一個進步,但同樣為對國家與企業的關系做出規定,而且該規定反映的是立法者對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目標的定位,并不是對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現實界定。
(二)理論界對國有企業的界定
隨著股份制改革的深化和“國有企業”稱謂的正式確立,目前,法學界一般認為國家全額出資和國家控股的企業都屬于國有企業,但對國有企業是否僅限于國家絕對控股、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的具體界限如何確定,仍存在較大分歧。概況起來,大致有三種不同的主張:
第一種主張認為國有企業的全部資產都應歸國家所有。該主張實質上堅持國有企業就是全民所有制企業。第二種主張雖然不要求國有企業的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但要求國有資本比例必須超過50%。該主張實質上認可了國家絕對控股企業的國有企業的地位。第三種主張認為國有企業中國家所占資本可以低于50%,前提是不影響國家對國有企業的控制性地位。該主張實質上承認了國家相對控股企業的國有企業的地位,它所認為的國有企業的范圍是最廣泛的。目前,大部分學者認同第三種觀點。
二、國有企業改制中涉及的行政法律問題
自現代企業制度改革以來,國有企業法律調整區域成熟,已初步形成了國有企業法律調整的體系。這一時期出臺的法律法規以《公司法》為典型。1993年12月頒布的《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確立了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和投資者的股權,從而為國有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1994年國務院頒布了《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明確了國家轉變政府職能,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形式對企業的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國有資產實行分級行政管理。企業對于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依法自主經營,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然而,國有企業是國家控股甚至是國家獨資的企業,天生就與國家行政機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我國政企難以分離的真正原因是行政權對經營權的干擾,而這種干預又常被視作所有權人對經營權人的監督,因此,只有抽掉國家干預企業的所有權基礎,將行政權與國家所有權分開,才有可能實現政府與企業的真正分離。
三、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路徑選擇
產權不明是造成政企不分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國政企分離的關鍵是經濟行政權與國家資產所有權的分離,行政權與國有資產所有權分離的關鍵是行政權主體與國有資產所有權主體的分離,因為在行政權與國有資產所有權主體集于一體的情況下是無法真正將兩權分離開的。國家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立,標志著我國政府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經濟職能將從管企業轉變為管資產。它體現了兩個基本原則:一是政資分開。把原來分散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央企業工委等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職能整合集中起來,統一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初步實現了“資”與“政”的分開。國有資產的經營使用由國資委委托已經設立或即將設立的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獨立運作,它們與政府部門不再有直接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二是政企分開。由于原有的政府職能部門不再履行對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能,因而,它們的職能將主要轉向綜合性的經濟管理如制定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等而不再履行對企業的直接管理職能。這種體制就將分散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和產權管理權集中起來而言,有其進步意義。但由于它仍未能將監管權與國有資產所有權徹底分開,因而,這種改革仍然是不徹底的。從理論上說,這種體制仍無法避免行政權對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干預,包括直接任免企業的負責人、指揮企業的生產、干預企業的決策、強制決定企業的合并與解體等。
因此,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最終目標應當是將國有資產所有權的主體與國有資產監管權的主體徹底分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只履行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行政職能,將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職能依法賦予僅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不承擔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國有投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等國有投資經營公司去行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國有資產投資經營公司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基于國有資產產權管理而發生的行政關系。
當然,國家所有權與監管權的分離僅是為政企分離創造了前提條件,政企分離并不等于完全理順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產權關系。如果因為是國有資產,國有投資經營公司對投入企業的資產就仍然享有所有權,那么,企業的財產權仍未落實,現代企業制度仍然無法真正建立起來。因此,要真正理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產權關系,還必須實行國有資產所有權與企業財產權的分離,賦予企業以財產所有權,在出資之前,國家對國有資產享有的是所有權,在出資成立新的企業后,國家對該出資不再享有所有權而僅應是股權,國家通過收益的分配實現國有資產的增值,在這方面,國家作為出資人與非國家的資質和個人作為出資人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不應有區別和不同,出資人與企業法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由公司法等法律及企業法人章程予以規定。此外,現在正在全國范圍內展開的國有企業大規模的轉制、改制,一方面是基于理順產權關系、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對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經濟職能的重新定位,實現國家在競爭性經營領域和行業的退出,即退出私人產品的生產經營領域,以集中力量進行公共產品的供給。
參考文獻
[1]王克穩.經濟行政法基本論[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條例范文4
關鍵詞:國有企業改革;盈利與公益邊界;頂層設計;制度創新
中圖分類號:F276.1
國有資本運營、國有企業管理是一個在世界范圍內普遍存在的熱門問題。在我國,國有資本在所有制結構中占據支配性地位,國有資本經營、國有企業改革問題更是一個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這一問題若干年以來一直受到理論界的廣泛關注與討論。圍繞近幾年來我國國有資本經營中出現的一些階段性體制與熱點問題,筆者在此也談一點認識與思考。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企業存在的理由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然壟斷和外部性、收入分配公平等“市場失靈”的存在,為國有資產的產生和存在提供了最合理的解釋;同時,出于國家安全等戰略性考慮以及承擔高風險的新興領域的開發,往往也是需要國有經濟存在并“有所作為”的基本理由。
就物質形態而言,廣義的國有資產主要包括以下四種類型:一是國家以各種形式形成的對企業投資及其收益性經營性資產;二是國家向行政行業單位撥款形成的非經營性資產;三是國家依法擁有的土地、森林、河流、礦藏等資源性資產;四是政府接受捐贈、無主財產等的依法認定。①
狹義的國有資產特指經營性國有資產,盡管具體定義有所不同,但西方國家大多將國有企業界定為:政府當局可以憑借它對企業的所有權、控股權或管理條例, 對其施加直接或間接支配性影響的所有企業。可以概括出的一些共有的基本特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國家所有的資本(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直接或間接的投資和參股)占企業資本總額的51%以上,在控股公司中,國家掌握控股額;2.政府在企業的經營決策方面能夠施加直接或間接的支配性影響;3.在企業組織制度方面,國有企業一般也實行公司制形式,具有法人地位;4.國有企業收益主要通過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獲得,而非靠政府補貼獲得;5.國有企業經營目標一般具有雙重性質,既有盈利目標,同時肩負著一定的社會目標。②
根據200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產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定義,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由于我國的國有資產屬于國家也即是全民所有,因此在理論上而言,國有資產管理與分配影響不僅涉及國有資產經營實體部門中的勞動、資本等要素報酬,也涉及每一個國家公民;同時,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我國的經濟制度以公有制為基礎,決定了國有經濟主體必須保持相對的控制地位,這是我國國有企業與其他市場國家國有企業的重要區別。
二、國有資產管理首先需要厘清“公益”與“盈利”的問題
國有企業存在于市場競爭不能涵蓋的“市場失靈”的區域,或者因國家戰略安全需要而限定競爭的領域,這就“先天性地”決定了國有企業具有在宏觀調控、紓困民生中謀取“國家租金”,最大化也即是全民福祉最大化的職能,而不能是一般企業追求盈利最大化的功能,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的一個最主要的區別。
但在我國,因制度性質要求的國有經濟必須保持控制與領導地位,決定了需要一些類型的以盈利為導向的國有企業。由此,如何劃定國有企業的公益性與盈利性邊界,是一個需要認真權衡與明確的問題。這也是決定我國國有企業宏觀功能定位的最基本問題。
國有企業是否擔當“公益”功能?基于市場經濟中國有企業存在的理由已經隱含著肯定的答案。國內理論界的分歧集中在國企是否應該追求完全的盈利性方面,這是一個仍需要繼續深入地研究探討的問題,但目前來看至少有一點可以明確的是:對于盈利型企業所在行業不應當形成國有資本完全的壟斷,而應該對這些行業放松準入管制,以創造各類企業進行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才能夠體現出公平與效率目標。
而關于國有企業“公益性”議題,需要厘清的兩個認識上的誤區是:一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為糾正市場失靈與維護國家安全而存在的國有企業的公益性,與計劃經濟國有企業高度控制之下普遍、完全的公益性相比是有其清晰邊界的,本質上也是完全不同的;二是國企盈利與公益的關系問題,國企擔當公益功能并不完全排除其為了維持正常的資本周轉而允許追求一定程度上資產保值與增值,如同自然壟斷行業中的國有企業“公益”與“保值增值”目標之間的統一。這種建立在公益基礎之上的資產保值增值也體現出了國有企業一定程度的盈利性,但毫無疑問,這種盈利應當受到管制,不能產生沒有節制的暴利。
三、現階段我國國有資本經營中存在的熱點
現階段來看,我國國有資本經營中面臨著三個方面的問題,這三個方面問題也是近年來理論界以及公共輿論所廣泛關注的經濟、社會熱點問題。
一是國有企業因市場準入限制而導致的過度壟斷問題。我國國有資本目前在下述五大領域占絕對控制地位,分別是:1.石油、石化、煤炭、電信、電網、發電、鋼鐵、造船、航天、軍工等;2.鐵路、公路、水利等基礎設施;3.城市公用事業如供水、供氣、供熱、園林綠化、垃圾焚燒、污水處理、公交、地鐵等;4.銀行、保險、證券及報紙雜志出版、電影、電視廣播等;5.文教及衛生醫療等。國有資本在這些領域占絕對控制地位,占比90%以上③。上述國有資本絕對控制的領域中,有一些行業因為資源過分向少量企業集中而出現過度壟斷,而經濟學理論已經反復證明,壟斷阻礙市場競爭而導致社會整體福利損失。而追根溯源,我國國企壟斷的根本原因是由于“行政準入”而非依靠市場充分競爭造成的,如何打破這種壟斷局面以及對壟斷型國企進行有效監管,是一個需要關注與解決的突出問題。
二是國有企業內部治理中存在的“管理黑箱”以及行業之外與國企內部不同成員之間收入分配不公問題。理論上來看,我國國有企業的“全民所有制”性質使得國有企業經營尤其是經營成果分配與“全體公民”之間存在直接的關聯關系;全民所有制預示著全體公民都是股東,每一個股東應該具有企業重大經營與管理上的知情權。但現實是,作為國有資本所有者人的政府與國有企業經營者之間“委托-”關系中更易于存在的所有者缺位、內外部監督不力,以及政府權力行使中的不規范行為等各種原因,容易造成企業內部經營者存在“道德風險”與事實上的“管理黑箱”等問題,也使得、浪費與可能存在的腐敗行為――這些在政府機關中易于滋生的弊端,在國有企業中存在著。同時,壟斷暴利的存在使得國有企業從業者與其他一般性行業從業者之間存在收入分配上的巨大差距;在國企內部,決策地位的不對等等原因造成的管理者強勢與勞動者弱勢,也使得管理者階層與普通勞動者階層之間同時存在收入分配上的巨大差距。上述兩個方面的問題中,“管理黑箱”與內部規范問題是各國國有企業共同面臨的問題,但我國因國企群體過于龐大以及政府權力邊界過寬等原因,顯然更加嚴重;因為市場體制方面的問題,行業間收入分配與國企內部收入分配差距問題,則屬于我國轉軌時期特有的問題。
三是國有企業存在上繳紅利比例過低的問題。我國國有資本運營預算制度經過多年的討論醞釀,到2003年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之后終于正式推出。2007年7月,國務院《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正式向國有企業收取國有資本收益,并將國有資產管理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使國有資本收益成為政府公共預算的一部分。2007年12月,財政部和國資委聯合下發《關于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分別對煙草電力、石化、電力、電信、煤炭鋼鐵、運輸、貿易、施工等不同行業的中央企業分別按5%~10%的比例收繳資本經營收益。2010年10月,財政部《關于完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將資源類企業上交比例提升至15%,一般競爭企業提升至10%,軍工和科研企業維持5%的比例。2012年2月,財政部進一步通知,從2012年起,繼續擴大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范圍在原有基礎上,新增工信部、體育總局所屬企業等301家,新納入實施范圍的國有獨資企業按照中央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政策第三類企業歸類,上繳利潤比例為稅后凈利潤的5%。但即便是經歷幾次調整之后,上述企業上繳利潤的最高比例仍只有15%,這預示著國有企業中85%的紅利依舊留存在企業用于自我發展,基于上述如煙草、石化、電力、電信、銀行等行業因壟斷而獲取暴利的事實,國企紅利上繳比例嚴重過低的問題日益凸顯,迫切需要進一步的調整。
四、改進國有資本經營的幾點建議
我國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上述問題有市場經濟體制下各國都需要共同面對的共性問題,也有我國獨有的制度、政策設計與政府宏觀管理有欠規范所帶來的問題,需要多方面的認真思考與“頂層設計”進行改進。
首先是一系列基本的理論認識問題需要探討和加以厘清。比如,國有企業是否需要弱化“盈利”功能而更多地擔當“公益”功能以及二者的邊界如何確定的問題;比如,如何對國有企業引進內、外部監督并使之常態化以對“管理黑箱”保持必要威懾的問題;比如,如何發揮工會的作用以真正代表勞動者與管理者對等談判而保障勞動者利益并對企業進行有效監管的問題,以及國有資產保值與增值的實現方式、是否需要放松管制允許其他所有制企業進入而擴大競爭問題,等等。
在實踐層面,現行的有效的監管措施需要強化,比如需要“硬化”既有的財政紀律如國有資產例行監督檢查機制、大型國有企業巡視員與財務委派、審計制度,以能夠有效發揮國資監管部門以及國有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的作用,對管理層形成有效制約;新措施需要祭出,比如需要采取包括放松準入管制、引入競爭機制以對壟斷企業實行有效制衡,通過競爭打破壟斷暴利以縮小與其他行業的收入分配差距,實行覆蓋企業全體員工而不只是高級管理人員的全員激勵機制等以規范國有企業內部的收入分配行為,采取措施消除、至少是大幅減少管理者受托進行國有資產管理中的“道德風險”等危害公平與效率的事實與現象發生,等等。
而當前最易于實施的是繼續擴大國企上繳紅利的范圍與比例。同時,可以與央企擴大紅利上繳范圍與比例同步進行的,是央企上繳紅利的具體使用方向的設定。目前市場呼聲較高的是運用一定的國企紅利充實社會保障基金,比如設立一些用于特定支出指向的專項基金(如特別疾病患者的救助基金,收入者的教育、醫療保障基金等),這些支出原本就應該是政府保障的職責范圍,應由財政進行保障而不能僅僅依靠社會互助與捐贈滿足資金來源;而對弱勢群體的救助,正是讓全民共享經濟發展成果的一個具體體現。從長遠來看,也可以在特定時期向全體社會成員派發紅利,真正讓國有企業“回歸”至“全民所有制”本位屬性。
注釋:
①陳少暉,廖添土等,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變遷與改革模式,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版,P36。
②參見曹均偉,洪登永,國外國有資產監督模式的比較和借鑒,《世界經濟研究》2007 年第6 期。
③截至2008年底的數據,參見文宗瑜:中國國有企業60年的發展及其巨大影響,《國有資產管理》 2009年10期。
參考文獻:
[1]曹均偉,洪登永.國外國有資產監督模式的比較和借鑒[J].世界經濟研究,2007,(6).
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條例范文5
關鍵詞:債轉股;不良資產;資產管理公司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7(1)-0025-03
一、中國第一次實施債轉股的效果
1999年7月30日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了《關于實施債權轉股權若干問題的意見》,是我國第一次實施債轉股政策。此次政策顯著降低了債轉股企業的利息負擔,使之實現了財務上的扭虧為盈,為重點企業贏得了發展的時間和空間,促進了國有經濟的戰略性改革,增強了債轉股企業的再融資能力。但至今看來,依然存在以下問題:
(一)短期效果較好,后期企業又重新返困
2000年全國80%的債轉股企業實現了扭虧為盈,但到2002年,該比例下降到了70%以下,部分企業又重新返困,扭虧成果并不穩定,且資產管理公司在推進國有企業重組方面,意愿和能力均顯不足。
(二)退出機制有限,資產管理公司仍大量持股
對于債轉股的退出機制,根據股權的出售對象,可分為封閉式債轉股和開放式債轉股。在封閉式債轉股中,參與方僅涉及企業、商業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退出的實現一般依賴企業后期的股權回購,或企業盈利分紅。而在開放式債轉股中,資產管理公司的退出可通過將股權在當下轉售,或經過重組后上市、打包出售或二級市場轉讓。目前我國仍較欠缺較為發達的資本市場,對企業股權轉讓、股票上市具有一定限制,加之轉股對象的國有屬性,資產管理公司退出受到了較大的障礙,目前仍大量持有當年債轉股的企業股權。以華融資產為例,1999年債轉股企業達281家,賬面價值為172.56億元,截至2015年6月末,華融仍持有其中的196家,占比高達近70%。
(三)退出方式單一,風險由政府部門分擔
對于至今仍未退出的股權,資產管理公司無法收回資金,進而無法償還貸款和兌付債券,不良資產的最終持有者可變相地看作是央行和中央政府。具體來看,貸款到期后,央行在財政部的擔保下對資產管理公司的6000億的再貸款停息掛賬,延遲10年;債券到期后,四大國有銀行對資產管理公司的8200億定向債券再續期,亦延期10年。以東北特鋼為例,其重組前身大連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曾是1999年債轉股的國企對象。2001年東方資產和華融資產通過債轉股方式成為股東、信達資產因受建行委托管理其債轉股股權而成為股東。在退出方式上,信達資產于05年終止與建設銀行的債轉股委托關系,建設銀行、華融資產進而分別于08年、09年和14年將持股轉讓給遼寧省國資委。由此可見,遼寧省國資委成為該企業股份的最終持有者,風險仍集聚在政府部門。
二、國際上商業銀行主導債轉股的主要做法
(一)波蘭商業銀行直接參與債轉股
一是商業銀行內部和政府部分同時設立專門部門處理不良資產。政府通過財政撥款和發行債券向商業銀行提供資本金,在每個商業銀行成立專門處理不良資產的“沉淀資產管理部門”;同時,政府也設立“清算部門”接受專門企業的債務,保證商業銀行不會產生系統性危機。
二是靈活出臺新法規,突破銀行不可持股企業限制。在此之前,波蘭法律上對商業銀行持有非金融企業股權同樣是限制的,政府靈活地出臺新法律法規,解決了制度上的障礙。其中關鍵的法律制度有兩個:其一,銀行調節協議(BCAs),賦予債權銀行準司法權力,即可在二級市場公開銷售銀行債權、或將銀行呆壞賬置換為國有企業股權等的權力;其二,為了防止債權轉換為股權后,商業銀行有動機維持壞賬企業經營,重組法中明確不允許商業銀行對企業借款實施借新還舊。
三是明確債轉股臨時屬性,有效防止出現經濟隱患。此次商業銀行持股企業并未對日后經濟運行埋下隱患,較大一個原因在于新的法律法規中明確突出了“臨時性”。按照重組法要求,除非企業已破產或與銀行訂立庭外調節協議,各債權銀行必須在1994年3月前在二級市場出售不良資產。而對于實施銀行庭外調節協議的企業而言,由于銀行庭外調節協議是臨時性措施,其有效期僅為三年,自1993年3月至1996年3月,因而銀行持股企業期限一般最長不超過3年。
四是進行資產重組,防范企業還款風險。波蘭商業銀行對企業進行債務重組和經營重組,要求壞賬企業限期做出經營重組計劃,并列出具體的還款時間表及還款來源,一旦不能按期執行,隨即企業將被強制破產清算。
(二)日本商業銀行設立子公司間接參與債轉股
一是允許金融機構持有非金融企業不超過5%的股份。與波蘭商業銀行內設部門的區別在于,日本商業銀行采用“母公司――子公司”形式,不直接參與不良資產的處置,商業銀行僅控制對子公司的股權,子公司再通過其對非金融企業的持股進行管理,使得日本商業銀行在債轉股上不具有法律法規上的限制。以日本瑞穗實業銀行為例,設立三家子公司助力轉債股。瑞穗金融集團合并重組了第一勸業銀行、富士銀行和日本興業銀行等三家銀行,2002年末總資產高達149萬億日元,為日本四大金融集團之一。由于吸收了較多的不良資產,2002年集團虧損高達近萬億日元,面臨不良資產處置的迫切壓力。2003年成立三家專業子公司,其中兩家作為不良資產的管理部門,集中剝離母銀行大約35萬億日元的問題貸款,另外一家向不良資產處置的具體方案和形式提供建議。
二是分類處置不良資產,采用優先股鎖定部分收益。直接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的銀行子公司,較為嚴格地實施了分類處置:對于重組后經濟效益有限的企業債權,及時出售以規避債權的進一步下跌;而對于上市企業或者可能上市企業的債權,將債權資產轉化為銀行對客戶公司的股權,通過積極主動參與企業重建,實現債權回收。以日本瑞穗實業銀行為例,其中對于持股方式的選擇,瑞穗金融集團的子公司傾向于采用先股,當企業出現盈利后,可優先于普通股分配利潤,同時還可按股息收益率鎖定部分收益。2003年4月末,瑞穗實業銀行不良資產比率為6.2%,而到了2006年4月末,該行的不良資產比率下降至1.41%,為日本國內各大銀行最低水平,同時償還了用于處置不良資產的政府借款。
三、啟示
(一)建議采取不良貸款轉“優先股”的形式,而不是轉為普通股
可借鑒日本瑞穗實業銀行的方式將不良貸款轉為“優先股”。不良貸款若轉為普通股,完全免去了企業的利息支付,但企業未來能否起死回生、銀行能否從股權增值中獲益,具有非常大的不確定性;若不良貸款轉為優先股,對銀行和企業雙方均有利可圖,銀行可以獲取與貸款相當甚至高于貸款的固定股息,企業則免去了償還本金的責任而不必再去借新還舊。
(二)完善我國優先股的流通轉讓機制
若采取不良貸款轉“優先股”的形式,首先應完善我國優先股的流通轉讓機制。此次債轉股將以市場化取向為主,銀行將在債轉股企業篩選、資產確定、條款細節等方面獲得較大的自,在后期銀行股權退出變現方面,也需要與之相匹配的市場化的定價機制和參與者。而截至目前,我國只有9家上市銀行和5家上市公司有優先股發行,但均沒有上市交易,所發優先股的持有人限于匯金公司、保險、大型央企、銀行等長線投資者,優先股的轉讓退出尚無先例,法律層面也缺乏可供參照的具體操作機制。
(三)建立完備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退出機制
應汲取我國第一次債轉股的經驗,完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退出機制。一是可以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定位于民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吸收外部資金如專業投資公司等機構資金、保險資金、社?;穑黝惼髽I資金和長期穩定的外資等的參與,則可緩解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金相對不足的問題;二是通過明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該享有的股東權,保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獨立評審權,而使得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選擇債轉股目標企業方面有最后的決定權。
(四)完善或制定債轉股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是明確商業銀行權利。同波蘭商業銀行一樣,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不能直接持有非金融企業的股權,只是規定“國家另有法規的除外”。應借鑒波蘭商業銀行的經驗,靈活出臺或完善與債轉股相關的法律法規,賦予債權銀行準司法權力,明確是否可在二級市場公開銷售銀行債權等權力。二是明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質?,F行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歸屬于行政法規范疇,債轉股在具體操作的主要依據則國務院于2000年頒布的《金融資產管理條例》,已不能適應當前經濟社會背景下的債轉股問題。建議出臺新法規對債轉股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質的予以明確規定,規范債轉股公司債權轉化為股權的具體運作規則,嚴格規定債轉股市場主體的準入資格以及以債權出資落空之股東的法律責任,并完善公司股東的股權退出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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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條例范文6
隨著國有經濟的發展,國有企業在經濟中有著重要的作用,在現代企業制度下,管理層收購問題關系著國有企業的發展,所以國有企業的改革受到許多人的關注。
一、國有企業管理層收購的意義
國有企業是國家所有,也是全民所有的,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我國往往沒有獨立的所有人,所以國有企業的主體往往是缺少的。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的發展以及生存受很多因素的影響。國有企業管理層收購的引進,使原來的國有企業分離的職權又得到了統一,從而有效的解決了國有企業缺少主體的問題,對國有企業的改革起到促進作用。另一個方面,國有企業的發展,需要長期的激勵,管理層的目標和公司投資的目標往往存在不一致,這是公司存在的主要問題,許多國有企業的資源被管理層浪費,導致公司的經營業績逐年的下降,國家投資者的利益也受到嚴重的損失。面對這個問題,管理層可以先理清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實現管理層對決策權、剩余權和索取權的接管,調動管理層的對工作的積極性,提高管理層的管理效率,也可以有效的降低成本。一些經驗證明,管理層收購在內部對員工有激勵作用,對企業結構和產業機構的調整有積極的作用,也可以有效的降低管理成本,改善企業的經營情況,增強企業有效的經營。
二、國有企業管理層收購中存在的問題
(一)損害職工、股東等人的利益
對于我國國有企業的員工來說,在實施收購的過程中,企業職工不能為自己的利益訴訟,管理層在收購完成之后有可能損害員工的利益,例如裁員,企業內部的經濟關系也會發生轉變,使原來國有企業中的職工的主人身份失去之外,還失去職工的權利和保障,使職工成為收購過程中的弱勢群體。另外對于一些上市的國有企業來說,管理層在收購中,收購的股份通常是國有股和法人股,轉讓的價格較低,低于每股凈資產的價值,這樣對于社會公眾股東來說,損害了股東的利益。另外管理層收購完成后,管理層可能會形成新的股東形式,管理層可以通過信息優勢或者企業方式套取小股東的財富。
(二)由于人為因素造成我國的國有資產流失
在收購中由于價格的不合理,信息公開的不及時和信息資料不全面,造成我國管理層在收購中國有資產的流失。首先,我國管理層收購時一般情況下采用的是協議定價,往往在定價的時候考慮管理層的貢獻和獎勵,所以導致管理層貢獻無法通過量化解決,使得收購過程中出現暗箱操作的情況,使國有資源流失。其次,由于給出的信息不對稱,使管理層有可能通過不正當的形式,實現低價格收購,使我國國有資產流失。最后,目前上市公司的公開的信息缺乏及時性和有效性,尤其是對資金的使用,往往信息沒有給予及時和有效的披露。這些原因都是造成我國國有資產流通的原因。
(三)法律法規不健全,造成法制環境部完善
我國關于國有企業管理層收購的法律法規過于簡單,并且限制條件較多,使我國管理層收購在很多方面都無法可依,法律法規部健全的主要表現:我國法律、政策相對滯后于現代經濟的發展,造成了管理層收購無法實施,目前我國關于收購行為的法律法規很少,在這些法律中涉及收購的只是簡單政策。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導致管理層收購無法可依,缺乏法律的支持,沒有操作性,同時也限制了管理層收購的發展,造成不規范的收購發生。
三、完善我國管理層收購問題的對策與建議
(一)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權利劃分的相關法律
我國憲法雖然已經規定了國有資產國家所有,但是沒有規定國家所有是中央所有還是地方所有,也沒有規定哪些規地方哪些規中央。所以,中央和地方關于國有資產管理的部門成立首要面臨的問題是權利的劃分,這個問題關系到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分配,也關系到國家對國有企業的監管的問題。目前我國是經濟轉型的時期,對國有資產的處理,關系到每個人的利益,因此,中央在設立監管機構的時候,要從多方面考慮,如何實現過國有資產產權分配的問題,并且出臺一些關于產權劃分的相關法律,使地方與中央的產權明晰。
(二)增強勞動者的權益保護,促進勞動者對待工作的積極性
國有企業產權改革受阻礙的主要原因是政治改革的滯后,但是在我國僅僅是由物權的明晰是不夠的,必須要有民權的清晰,如果兩者不平衡,則會導致資本過于強大,勞動的力量薄弱。因此,我國必須有配套的改革。在憲法和措施中有很多關于財產權的保護,基本沒有關于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保護,特別是普通的勞動者,更是被忽視。中國市場的發展,必須要有民主的配合,如果沒有民主的配合,社會的問題也會越來越嚴重,對于勞動者的權利,應該從提高勞動者參與的程度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有權選派代表參與董事會的決策中去,董事會在做決策時要考慮員工的觀點,提高勞動者的參與性。另外還可以給員工企業利潤的分配,激勵員工為公司的發展做貢獻。
(三)完善相關的法律和法規,為管理層的收購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國外的管理層收購來看,稅法的變動可以促進管理層收購,我國稅法關于管理層收購的規定根本不存在,只是對于股票交易征收的稅收較多,這在無形中增加了上市公司管理層收購的成本,所以國家要在稅法上給予管理層收購的支持。管理層收購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涉及方方面面的活動,所以除了管理成收購管理條例、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外,還需要許多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才能完善對管理層收購的有效管理。關于評估方面也要制定可行的規定,另外對于違規和弄虛作假的現象也要健全相關的法律和法規,加大對這種情況的出發力度。
(四)加強對管理層收購實施過程的管理和監督
加強對管理層收購過程中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列清楚披露收購的主要原因、價格和收購資金的來源,引進董事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實行獨立的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監督。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國家的利益,防止我國國有資產的流失,禁止在收購的過程中暗箱操作,使管理層收購真正為國有企業改革做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