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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標準范文1
關鍵詞:環境衛生設施建設
中圖分類號: B82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要切實做好一個城市的環境衛生,并且做到持之以恒,需要具有一定的硬件設施,這就要考慮到這些硬件設施的具體規劃問題,首先規劃要合理、平面位置要布置得當;其次,要根據人口的流動量和城市的特色,在設計階段需要考慮相應的規模,并與城市特色相匹配的品味;第三,要考慮各種人群的使用方便,如:老人、小孩、殘疾人的使用;第四、要注意設施建設的使用功能,滿足一定的使用年限;最后,對設施建設完成后加強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下面就和大家探討這幾個問題: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3年9月10日的公告(第178號)頒布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2003,施行日期:2003年12月01日)執行。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必須與城市總體規劃相一致 ,與城鎮體系規劃相協調。必須從整體上滿足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和處置等功能,貫徹生活垃圾處理無害化、減量化和資源化原則,實現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 、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和分類處置。重大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的規劃設置宜做到區域共享、城鄉共享,實現環境衛生重大基礎設施的優化配置。規劃中應預測城市生活垃圾產量和成分,確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和處置方式,并給出主要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的規劃設置原則、類型、標準、數量、布局和用地范圍,提出工藝、技術、建設等要求, 對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要求,可根據其特點分別對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或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的要求執行。
比如:江山市烏里山垃圾填埋處理廠的位置就設置在城市邊緣10公里以外,離周邊居民住宅500m以上,并且在城市常年風向的下風口,同時也不得設置在水資源供應區域及其上源,交通方面滿足環境衛生車輛通行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點應滿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產生的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方式應與分類處理方式相適應。生活垃圾收集點位置應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響城市衛生和景觀環境,又要便于分類投放和分類清運,分片設立垃圾收集轉運站;市場、交通客運樞紐及其他產生生活垃圾量較大的設施附近應單獨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生活垃圾收集點的垃圾容器或垃圾容器間的容量按生活垃圾分類的種類、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運周期計算。廢物箱的設置應滿足行人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要求,行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方式應與分類處理方式相適應,在道路兩側以及 各類交通客運設施、公共設施 、廣場 、社會停車場等的出入口附近應設置廢物箱;醫療垃圾等固體危險廢棄物必須單獨收集、單獨運輸、單獨處理。
還有我們最常用的公共廁所,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設置在人員比較集中的商業、學校、車站、碼頭、集市等地方的周圍,并且有醒目指示標志和可靠的安全通道。
2.設置在人流較多的道路沿線、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動場所附近。
3.獨立式公共廁所與相鄰建筑物間宜設置不小于3m寬綠化隔離帶。
4.附屬式公共廁所應不影響主體建筑的功能,并設置安全通道,通至室外的單獨出入口。
5.公共廁所宜與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合建。
6.在滿足環境及景觀要求條件下,城市綠地內可以設置公共廁所。
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模與品味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規模、種類必須與城市的大小相匹配,滿足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內的使用要求。在確定前首先要充分調查城市的實際居住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調查工業、醫療等的數量、規模及其分布情況,預估各種行業產生的垃圾性質和數量,預估時應根據城市發展的速度和各行業的發展趨勢,結合設施的運行能力確定環境衛生設施的規模。
例如:公共場所的建設規模。在車站、碼頭、商業、旅游景區等區域,由于客流量較大,規模應當大些,宜設計固定的永久性建筑結構為主,不足時適當配備一些流動廁所;在學校、廠區周邊區域,由于其內部各自有配套的專用廁所或公共廁所,一般都能夠滿足各自的使用要求,所以,可以采用流動廁所即可,以避免因重復建設而造成浪費。
城市是有生命的,城市同所有其它的生物體一樣,在他們自生的整個運動中,貫穿了物質、能量和信息的變化、協調和統一,形成城市社會有組織有秩序的活動。公共設施是促進人與自然直接對話的道具,幫助人更直接方便的與自然對話,城市公共設施起著協調人與城市環境關系的作用。所以,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外觀設計應根據城市特征、旅游業的發展狀況、周邊環境、城市古老的文化素養來確定。由于環境衛生設施分布廣泛,在一定程度上對城市文化的宣傳與推廣具有強有力的推動作用。同時,垃圾處理廠的選址,無論是焚燒廠還是填埋場,都不能建在旅游景區及其附近,否則會降低一個城市的品味。
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的用戶
與私屬性產品不同,城市衛生公共設施更多的強調參與的均等與使用的公平。主要表現為城市衛生公共設施應不受性別、年齡、文化背景與教育程度等因素的限制,而被所有使用者公平的使用,這也正是公共設施區別于私屬性產品的根本不同之處。
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滿足不同人群的使用,除滿足正常人使用外,還應該考慮各種類型的殘疾人使用,即我們通常說的“無障礙設計”。就廁所而言,出入口除了設置臺階外,還應設置殘疾人通道,殘疾人通道應與市政人行道上的盲道相連接,并保持暢通,安全通道兩側應設置安全欄桿,欄桿高度應不少于1.05m。廁所內部的應配備殘疾人使用時所需要的安全拉手等設施,設置殘疾人專用位置。男廁所的小便斗設置高度應考慮小孩或矮個子人群的使用,高度在安裝時略低一些,一般離地高度不超過0.50m。
“無障礙設計”就是是對行為障礙者、老年人、兒童或女性人群所表現出的“特殊”關照。同時,設計者還應具體、深入、細致的體察不同性別、年齡、文化背景和生活習慣的使用者的行為差異與心理感受,設計出可以供所有人使用的產品。為市民打開“方便之門”的同時,不斷探索新的管理方式,一方面不斷教育職工愛崗敬業,做到三個“一樣”,即有人檢查和無人檢查一個樣,白天晚上一個樣,節假日和平時一個樣。另一方面加強宣傳,提高市民素質,呼吁人人都能夠熱愛這座美麗的城市,尊重環衛工人的勞動,愛護環衛設施。
四、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的使用功能
城市衛生公共設施是與我們生活密切相關的一種輔助設施,公共設施設計是伴隨城市發展而產生的融工業產品設計與環境設計為一體的新型環境產品設計,它與其他建筑一樣,應遵循城市的發展和城市構成的要求而發生變化。城市衛生公共設施體現了人類的文明程度與城市的發展程度,同時城市衛生公共設施的性質又與城市的環境性質相一致,具有文化性、多元性、特定性的設計特點。公共設施的存在猶如城市的家具,是城市空間不可或缺的元素,是城市的細節設計,用其豐富的造型、多變的體量及多重功能豐富城市空間。所以,城市公共設施的設計應滿足城市發展所需要的使用功能。
城市衛生公共設施是一個系統性的工程,一般都無法單獨使用。如:垃圾容器(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收集點、垃圾運輸及其運輸道路、垃圾處理廠(焚燒廠或填埋場)都是一個系統;再說,公共場所、給水、排水(廢水排放、污水排放)、市政管網也同樣是一個系統,所以它具有連貫性,其使用功能的體現具有整體性,缺少如何一個中間環節都無法完成其使用功能的發揮。因而,城市衛生公共設施的設計時就必須考慮與上下環節相匹配,需要多種專業設計者的相互配合,在設計上為確保滿足使用功能奠定基礎。然而,由于每個人的思維都存在其局限性,建議將設計方案公諸于眾,接受群眾監督,執行公示制度,集思廣益,精益求精。也可以聘請專家進行論證等有效措施杜絕建設完成后出現不可修復的遺憾。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實行監理制度,實行過程控制管理,避免因建設過程中出現偏差而無法達到原設計的效果。工程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組織各參建單位相關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驗收,必要時也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整改,避免或減少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五、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
城市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是國家和集體的公共財產,國家為保護公共設施制訂了一系列有關保護公共設施的法律、法規,如《中國人民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憲法》等對制裁破壞公共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做了具體的規定,對于故意破壞公共設施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嚴厲懲處。這些法律、法規有力地維護著社會公共設施的正常運行,從而保障了社會生活的安定。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團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我國處罰方法有警告、罰款、拘留、吊銷執照等依照犯罪情況而定。
但是,僅靠法律約束是完全不夠的。公共設施管理單位應制定出一系列的相應措施,建立管理制度,落實責任制。比如:城區果殼箱、垃圾屋的管理措施:根據城區和地段責任到人,確保外體干凈,垃圾及時收集、清運,保持容器周邊整潔,無滿溢和散落現象,確保完好率不低于93%;果殼箱的擺放,現在城區的主要街道密度要求:間距在50-100米,它們是根據人流量和商業網點密集情況進行擺放的,像江山市區的解放路、中山路、鹿溪路、南門路、江濱路等路段人流量和商鋪較為集中的地段,設置間距以50米至100米為主;果殼箱的管理力度體現在它的破損程度,果殼箱不加強管理,常常會損失原有的功能,“上崗”不久就遭開膛破肚,外殼不巽而飛;“淘寶大軍”亂掏亂拋,形成二次污染;在餐館附近還面臨被燒壞的危險;也有人喝醉了灑,把果殼箱作玩具用;有少數商家把自家店鋪前的果殼箱擅自拆除。以上種種現象管理部門需制訂出一系列設置措施與管理辦法,落實到人,管理到位,每天按排專職人員在大街小巷中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修復,并且建立臺帳,管理人員認真總結前幾年的工作經驗,針對以往維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本著實用、節約原則的基礎上采用連體分類形式,為杜絕以往拾茺人翻撿后垃圾亂七八糟現象,繼續倡導生活垃圾源頭分類理念,果殼箱外體張貼“不可回收”、“可回收”、“投煙頭處”等字樣,大大方便市民扔垃圾的需要。
結束語:城市環境衛生工作是一項復雜的、長期的任務。一個美麗的城市,不僅需要美麗的園丁來呵護,更需要一個系統完整的,功能齊全的公共設施來支持。無可厚非,一個城市衛生公共設施的配備程度及其完好率決定著一個城市衛生的保護效果,所以說,城市衛生公共設施的建設在城市的美化活動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標準范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居民身體健康,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市的城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城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規劃、市政、房地產、工商、衛生、廣播電視、園林、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必要的經費,加強綜合治理,促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推廣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先進技術,實行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推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社會化、市場化、產業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教育公民養成良好的文明衛生習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其依法履行職責。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的義務,對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與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條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條城市中的照明、供電、給排水、供氣、供熱、道路交通、通訊、園林綠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其管理者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持設施的整潔、完好。
第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標志性建筑物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科學設置景觀燈光設施。
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城市街道兩側的建筑物,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美觀。
鼓勵在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平臺上種花、種草或者進行裝飾美化。禁止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露臺、陽臺、外走廊等,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并保證行人安全。
第十三條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等,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空調室外機的冷卻水應當引入室內或者下水道,不得隨意排放。
第十四條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牌、標語牌、畫廊、櫥窗、招牌、指示牌等,應當內容文明健康、語言文字規范、外型整潔美觀、設置安全適度,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凡陳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及時整修、加固或拆除。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戶外廣告監督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
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等,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零星張貼宣傳品,應當張貼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張貼欄中。
第十六條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選用透景、半透景的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對現有封閉式圍墻,應逐步予以改造,對不宜綠化的地面應鋪設行道磚。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者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開辦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出店經營、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確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或者臨時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必須征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再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環境衛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廣場等)、時間段,允許擺設攤點。
第十八條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批準的占地范圍內封閉作業;
(二)渣土及時清運,保持整潔;
(三)駛離工地的車輛保持清潔;
(四)施工用水按照規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臨街工地周圍設置安全護欄和圍蔽設施;
(六)停工場地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
(七)工程竣工后,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八)工地的廚房、廁所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九條在城市市區行駛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及垃圾,應當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泄漏、遺撒。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條城市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第二十一條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街道、廣場、橋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二)居住區,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原產權單位負責;
(三)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園、旅游景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和所屬公共綠地,由管理者或者經營者負責;
(四)集貿市場和各類專業市場,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五)各類攤點、售貨亭、電話亭等,由經營者負責;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
(七)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者責成作業者負責;
(八)穿越城市的鐵路、公路及其沿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產權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區域以及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由責任單位負責。
環境衛生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場所進行定期消毒,保證有關場所室內空氣衛生質量。
第二十二條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責任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管理內容和范圍,并監督實施。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規定,做好規定范圍內的環境衛生工作。
第二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專人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公共環境衛生,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等廢棄物,不得焚燒垃圾和冥紙;
(二)不得違反規定傾倒污水、垃圾、糞便;
(三)不得沿街道鳴放鞭炮、拋撒冥紙;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修理、清洗業務,影響環境衛生;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區從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類、水產品等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時間、保潔標準和城市生活廢棄物的傾倒地點、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等建筑垃圾,需要運輸、處理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線路和要求清運、處理。
第二十六條城市生活廢棄物實行袋裝,并放置在指定地點。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清運到指定的場所,做到日產日清,并逐步做到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科研單位、醫院、療養院、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生物制品廠等產生的帶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將其混入城市生活廢棄物或者任意堆放、傾倒、焚燒。
第二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應有計劃地發展煤氣、液化氣、天然氣和其他清潔能源,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扶持凈菜生產加工企業,組織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廢棄物。
第二十九條城市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家禽家畜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城市市區內限制飼養寵物。飼養寵物,不得散放,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其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第三十條鼓勵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企業: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條件的場所;
(二)有相應的從事城市生活廢棄物清掃、運輸和無害化處理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等工作的設備、設施;
(三)有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四)有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五)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依法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應當遵循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做到文明、清潔、衛生、及時。
第四章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三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和經營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二條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中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改變其使用性質。因特殊需要占用環境衛生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區建設以及建設大型公用建筑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對不符合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的,不得開工;已經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時間完成城市生活廢棄物處理場(廠)的建設。
城市生活廢棄物處理場(廠)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對城市生活廢棄物進行處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組織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關單位新建、改建公共廁所。
城市應當發展水沖式公共廁所。城市集貿市場、旅游景點、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套建設全天對外開放使用的水沖式公共廁所。
第三十六條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以及城市商店(場)、集貿市場、飯店、旅游景點、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廢物箱等設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潔、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照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負責重建,或者按照環境衛生設施造價給予補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安排重建。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或者修改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及各項規定,應當及時公布。
第三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整齊,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
第四十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批準、同意事項,應當公開程序,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予批準、同意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先予批準、同意的事項而未經批準、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批準手續。
第四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監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與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以及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執法的行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事項應及時進行調查,并于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給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平臺上長期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在主要臨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懸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出店經營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批準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城市施工現場不符合規定,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第十九條規定,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未按照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破壞公共環境衛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給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的,處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罰款;隨地便溺、亂扔其他廢棄物、焚燒垃圾和冥紙的,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的地點、方式傾倒污水、垃圾、糞便的,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修理、清洗業務,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市容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線路和要求清運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給予警告,并可處以每車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在市區內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公共場所遺留寵物糞便,不即時清除,影響環境衛生的,對其飼養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恢復原狀外,可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行為人拒不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不依法進行調查處理的;
(二)違法批準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事項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糾正違法行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侵占、私分財物的;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標準范文3
一、規劃建設
1、城市公廁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衛生適用、方便群眾、環境協調的原則進行規劃和建設。城市公廁規劃由環衛局會同規劃分局依據《城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2003)、《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2005)等規章、技術標準,編制和完善環衛專業規劃。
2、城市公廁應當按下列標準規劃設置:
道路兩側城市公廁設置的間距,主要繁華街道為300-500米,一般街道間距不大于800米。成片開發的新建住宅區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
3、城市公廁的設計:執行《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14-2005),做到識別性強、內部設施完善、功能實用、充分考慮男女比例和不同人群的需求。
4、城市公廁的建設責任分工:道路兩側的公廁由管委投資建設,新建住宅區和其他成片開發區域的公廁由開發單位負責。新建公共廁所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5、新建城市公廁,應當建成水沖式或者生態式。鼓勵使用“生態、環保、省地、節能、節水”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
二、保潔管理
1、城市公廁的保潔和管理,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應對廁所設施及時維護維修,保證設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2、管委投資建設的城市公廁由環衛局以協議的形式委托專業服務公司代管,納入城市維護管理核定費用。城市公廁免費對社會開放,專人保潔。公廁的開放時間為春、夏、秋季每日5:00—23:00時,冬季每日6:00—22:00時。
3、鼓勵沿街單位、商業服務窗口單位、加油站、賓館飯店等內部廁所對社會免費開放。
三、管理標準
1、城市公廁標志牌和指向牌設置醒目,標識規范,符合CJ/T13——1999的要求。
2、城市公廁設施完好無損,公廁內采光、照明和通風良好。
3、地面清潔、無積水。
4、蹲位、小便器整潔,無水銹、尿垢、糞跡、垃圾、溝眼、管道暢通。
5、墻面、天花板、門窗、隔離板整潔,無亂寫亂畫,無污跡、無積灰、蛛網。
6、公廁內照明燈具、洗手器皿、鏡子、掛衣鉤、沖水設備完好,保持潔凈。
7、公廁外環境整潔,工具擺放有序,公廁四周3—5米無垃圾、糞便、污水等污物。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標準范文4
在規劃期內,基本控制垃圾、糞便對環境的污染。建設和改造公共廁所,使其從數量上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質量上達到二類以上標準。推廣封閉壓縮式垃圾站,淘汰垃圾臺等露天垃圾收集方式。建設生活垃圾綜合處理廠,對垃圾分類收集、分類處理,實現垃圾處理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建設城市糞便預處理廠,預處理中產生的過濾垃圾經垃圾中轉站送到江村溝衛生填埋場填埋,所余糞液排入城市污水管道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與污水一并進行處理,從而實現了對城市糞便的無害化處理,提高了市的糞便無害化處理率。
加快公共廁所的建設和改造,消滅三類及其以下公廁,使公廁數量超過800座。加快封閉壓縮式垃圾站和封閉式垃圾收集間的建設,基本消除露天收集垃圾?;九まD環境衛生設施滯后于城市總體建設的局面,改變環境衛生設施布局不合理的現象。進一步完善和提高生活垃圾填埋技術水平,穩步發展垃圾焚燒處理,為建立完善的固體廢棄物處理系統奠定堅實的基礎。
建設市環境衛生監測中心,完善環衛設施運行中的環境監測。保障環衛設施在運行中不對環境造成污染。使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9%,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利用率達到30%。城市糞便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城市道路機掃率達到40%。
二、“十一五”規劃建設目標和建設項目
(一)建設目標
加大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公共廁所的建設力度,規范垃圾和糞便處理運行工藝,提高生活垃圾與糞便處理的技術水平和無害化處理率。促進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提高生活垃圾的資源化利用率。提高環境衛生設施的整體水平和布局的合理性,完善城市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配套,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功能。
城市糞便排放管道化率達到90%,無害化處理率100%。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40%以上。廢物箱的設置達到國家標準:商業大街設置間隔25—50米,主干道設置間隔50—80米,一般道路設置間隔80—100米。
(二)建設項目
1、新建公共廁所200座,消除旱廁,80%以上的公共廁所達到二類以上標準,居民區每平方公里至少有2座公共廁所,繁華商業街道每500—800米設一座公共廁所,一般街道每800—1000米設一座公共廁所。
2、新建密閉式垃圾收集站150座,密閉式垃圾收集間42間。
3、繼續完成江村溝大型垃圾衛生填埋場二期工程后期工作和配套工程并投入使用。
4、建設市環境衛生監測中心,購置必需的環境監測儀器和設備,加強和完善環衛設施運行中的環境監測。
5、在西北郊建一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規模為日處理1000噸,實現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服務范圍為市西北部地區和咸陽共建的區域。
6、建設一座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廠,實現全市餐廚垃圾統一處理,規模為日處理500噸。廠址待選定。
7、建設一座城市糞便預處理廠,實現環衛專業清運糞便的無害化處理,規模為日處理200噸。廠址選在鄧家村污水處理廠附近。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標準范文5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長春市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配套建設,綜合管理,保證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資金投入,促進城市環境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堅持統一領導與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依法對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罰。
第七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教育、衛生和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支持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領域的科技創新,積極引進、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九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以政府投資為基礎,建立多元化的投資、融資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鼓勵境外投資,并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勸阻和舉報的權利,并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制。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應當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三條 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屬設施,其管理養護和清掃保潔作業單位為責任人;
(二)居民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其物業管理單位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其所在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三)集貿市場、停車場和餐飲服務、批發零售、展覽展銷等場所,其經營管理者為責任人;
(四)公路、鐵路、輕軌、地鐵及其管理區域,其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五)水庫、河流、湖泊、塘壩及其界定的周邊范圍,其經營或者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六)各類建筑工地,其施工單位為責任人;停建、緩建的工地,其建設單位為責任人;
(七)土地收儲、房屋征收范圍,其土地收儲、房屋征收單位為責任人;
(八)廣場、綠地、公園、公益性的文化體育場所,其管理養護單位為責任人;
(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等單位的管理區域,其單位為責任人。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場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責任方為責任人;沒有約定管理責任的,使用人為責任人。
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第十四條 責任區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擅自搭建、加工、經營、堆放、張貼、涂寫、刻畫、懸掛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垃圾、無糞便、無污水、無污跡,并按照規定清除冰雪;
(三)保持市政、公用、園林、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責任人對在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查處。
第十五條 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考評制度,并組織檢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條 建筑物、構筑物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臨街的建筑物、構筑物上不得插掛、張貼、安裝、晾曬有礙市容觀瞻的任何物品;
(二)建筑物頂部、外走廊、平臺、陽臺、窗外等應當保持整潔,無堆放物料,無亂搭建;
(三)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粉刷、清洗、修飾和修復。
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單位庭院、臨街建筑設置的雕塑等建筑景觀,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出現破舊、污損的,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粉刷。
第十九條 道路兩側臨街的建筑物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綠化。
第二十條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建筑物上設置的交通、通訊、郵政、燃氣、給排水、熱力、地名、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標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設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的,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生產加工、擺設攤點、開辦集市、維修清洗車輛、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臨街的經營者不得擅自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或者擺放物品。
以機動車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違反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生產加工、擺設攤點、維修清洗車輛、堆放物料,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對開辦集市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交納占道費。
第二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在本轄區內劃定臨時設攤經營的區域。臨時設攤區域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在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候車亭、書報亭、工作亭,應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大型活動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顒咏Y束后,及時恢復原貌。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懸掛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拆除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臨時占用道路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到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辦理施工占道手續。
拆除、建設工程的施工工地應當按照規定圍擋,并保護好樹木及市政、公用、環境衛生設施。
在施工中不得泥漿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揚塵的物料應當采取覆蓋措施,防止粉塵污染。建筑施工工地材料、設備和工具應當在規定范圍內堆放整齊,出入口處應當硬面化鋪裝,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禁止車輛帶泥行駛。
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將場地清理干凈,拆除施工設施和各種臨時建筑物。
違反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及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
違反前款規定,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一款規定,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置標語、宣傳品的,責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設置牌匾、標識等,應當符合市容規劃要求;尚未制定規劃的,應當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位置、體量、數量等要求。
違反前款規定,設置牌匾、標識等不符合規劃或者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的,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潔完好,內容健康,書寫規范,無空置,無破損,無污跡和無褪色;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體形式的戶外廣告顯示完整,不得殘損;斷亮、殘損的,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范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置;
(二)保持整潔美觀、內容健康、文字規范、字跡清晰,無破損、無殘缺。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設置公益性廣告和公共信息欄,并負責管理。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張貼宣傳品、廣告;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構筑物、電線桿、樓道內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施上刻畫、涂寫、噴涂、張貼標語及宣傳品、廣告。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清除,對行為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違法刻畫、噴涂、張貼的宣傳品、廣告中標明其通信工具號碼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實后,通知違法行為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并通知電信部門暫停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有關電信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暫停使用。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電信部門予以恢復使用。暫停及重新開通號碼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設置景觀照明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廣場、綠地,其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安裝景觀照明設施。
第三十四條 景觀照明責任人應當加強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潔美觀,并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景觀照明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景觀照明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閉景觀照明設施。
第三十五條 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整潔和外觀良好,車輛容貌不整潔或者破損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六條 城市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第三十七條 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作業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定時清掃,及時保潔。
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作業,應當逐步提高機械化清掃率。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公園、綠地、花壇、道路綠化隔離帶的責任人,應當保持責任區清潔。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日清除產生的枝葉、泥土,及時清運枯樹和殘枝等雜物;
(二)花壇、綠地、樹穴周邊的土面應當低于邊沿側石;
(三)施肥、移種花草、松土、除草、澆水時不得污染道路。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清除冰雪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社會動員機制,落實全民義務清除冰雪責任制,并逐步提高清除冰雪機械化程度。
第四十條 承擔清除冰雪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標準完成清除冰雪任務。
違反前款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維修、清疏、更換各類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當日清除,不得亂堆亂放。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本市逐步實行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相關部門應當逐步建設適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環衛基礎設施。
已經實行生活垃圾分類區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本市按照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產業化的原則對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進行處置,提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循環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減少垃圾總量。
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可循環利用的生活用品。
逐步推行凈菜上市。
第四十四條 食品加工單位、餐飲經營單位、單位食堂等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并按照規定處置,不得隨意傾倒,不得與其他垃圾混倒。
餐廚垃圾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從事車輛清洗、修理和廢品收購、廢棄物接納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及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煙頭、紙屑、香口膠、食品飲料包裝物等廢棄物;
(二)亂倒污水、污物及從車內、樓上拋撒廢棄物;
(三)焚燒樹枝樹葉和其他廢棄物;
(四)其他損害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清除,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沒收飼養的畜禽,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居民飼養寵物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物主應當即時清除。
對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寵物尸體,物主不得隨意丟棄,應當按照《長春市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應當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并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業影響垃圾清運的,施工單位或者作業單位應當在事前報告所在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并按照主管部門要求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業。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城市污水管網,不得排入雨水管網。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網的,由責任人負責及時清掏,并運送到糞便無害化處理廠。沒有清掏、運送能力的,應當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清掏、運送。
醫療單位廁所的糞便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共廁所內傾倒垃圾、污水、冰雪、殘土和其他雜物。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因裝飾、裝修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及時運送到指定垃圾消納場所。沒有運送能力的,可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運送。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應當提供運輸路線和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并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取得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違反前款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運輸垃圾、砂石、灰漿、煤炭、白灰、粉煤灰以及其他散體、流體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不得泄漏、遺撒。
違反前款規定,運輸車輛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予以警告,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納場所。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城市垃圾管理實行收費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違反前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一千元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市、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環境衛生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五十九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與建設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責任人對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及時修飾、洗刷、消毒,保持整潔完好。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建設,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密閉式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處理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有條件的應當建設中水處理站,并按照規劃進行建設和驗收。
第六十一條 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市、縣(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參與設計方案的審查。
第六十二條 施工單位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時,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保證工程質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妨礙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的施工。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竣工后,市、縣(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其配套環境衛生設施的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三條 禁止占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不得移動、停用、改變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
環境衛生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經所在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拆除的,應當由申請人在原地或者異地按標準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予以補償。
違反第一款規定,移動、停用、改變用途或者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占用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拆除一般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拆除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集貿市場、商場、餐館、影劇院、公園、體育場(館)、客運站、火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設置公共廁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并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違反前款規定,未設置公共廁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未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市、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組織建設垃圾轉運站、生活垃圾處理場(廠)、建筑垃圾消納場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生活垃圾處理場(廠)、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擅自收納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即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場所的遺漏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十七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實施處罰行為時,應當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依據、理由、標準,不得隨意提高或者降低處罰標準,不得擅自減、免罰款或者處理罰沒物品。
第六十八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對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對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強制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標準范文6
關鍵詞生活垃圾;處理;現狀;存在問題;對策;青海互助
互助縣位于青海省東北部,地理坐標為北緯36°30′~37°9′,東經101°46′~102°45′,北依達板山與門源回族自治縣相接,東北與甘肅省天祝藏族自治縣和永登縣毗鄰,東南與樂都縣接壤,南以湟水與平安縣為界,西鄰大通縣,西南與西寧市相連。全縣總面積3 424 km2,占海東地區總面積的18.85%,占青海省總面積的0.47%,轄19個鄉(鎮)294個行政村,2008年底全縣總人口38.12萬人?;ブh城工業、商業相對較發達,工業以建材、造紙、食品等為主。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是城市環境衛生工作的重要保證。城市環境衛生是保障市民健康、美化城市市容、優化生態環境和建設文明城市的重要內容之一。隨著城鎮人口的增長,經濟的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縣城生活垃圾產生量逐年快速增長。但目前互助縣生活垃圾的處理率不高,真正達到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的比例更低,與日俱增的生活垃圾已成為困擾經濟發展和環境治理的重大問題。生活垃圾的處理成了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內容,日益增長的生活垃圾對簡單狹小的垃圾處理場和簡單陳舊的處理設施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提高國民環境意識和加大投入、提高垃圾處理科技水平是讓生活垃圾無害化的根本的唯一途徑[1-4]。
1生活垃圾處理現狀
近幾年,隨著城鎮化步伐的加快,縣城規模日益擴大,城鎮人口不斷增加,進入2010年來,產生的城鎮生活垃圾總量增長很快,比2009年同期增長了10%以上?;ブh垃圾處理場位于互助縣東溝鄉姚馬村,始運行于2005年11月,垃圾處理方式為簡易填埋,總投資為1 440萬元,設計總容量90萬m3,服務區域范圍7.4 km2,使用年限為17年,設計日處理能力150 t,截至2010年2月底,該垃圾處理場已填容量約為26萬m3。
2存在的問題
一是垃圾處理方式落后,只是簡單填埋,嚴重影響了環境質量,直接導致垃圾場周邊小區域內環境遭到了二次破壞。二是在建場時,垃圾場基礎路面設施不夠完善,在雨雪天很難正常開展垃圾處理工作。三是垃圾場經常發生的盜竊事件,使防滲漏土工膜大量丟失,不同程度地影響了地下水源。四是垃圾清運與垃圾處理工作不銜接。本來垃圾清運與處理是同一單位的工作,而互助縣垃圾處理工作由環衛公司負責,垃圾的清運工作一部分由環衛工作部負責,還有一部分是各單位自運的。五是在垃圾清運過程中,收集設備簡陋落后,損壞嚴重,無法滿足無害化處理工作的要求,同時也加大了清潔工的工作量。六是由于垃圾清運過程中管理跟不上,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規劃區內的生活垃圾亂拉、亂倒、亂堆現象發生,無法杜絕。七是垃圾場運行成本逐年提高。僅2010年2月運行成本約為7萬元,按此推算,全年運行成本約為90萬元,經費嚴重不足,垃圾場無法進行正常的運行。八是垃圾收費工作難度大。規劃區內的行政事業單位98%能執行縣政府的垃圾處理費收費文件,但瞞報人數的現象普遍存在,企業實際征收率低。九是城鎮規劃區內的住戶及個體商戶交納垃圾處理費的整體情況不容樂觀,收費難度大,存在的問題也多。因點多面廣,收費對象復雜,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實征率不高,不能足額征收。2009年度全年收取的垃圾處理費總額僅為42萬元。
3對策
為促進城市環衛事業的發展,為城市居民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需要,按照環衛設施要“合理布局,方便群眾,因地制宜,清潔環境”和有利于環境衛生作業的原則及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結合縣城環衛設施現狀,科學規劃,分步實施。
3.1做好環衛工作硬件設施的建設
公廁總體布局按住宅小區生活區1 km2不少于3座,主次干道一般不大于800 m,流動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業鬧市區不大于500 m的間隔標準設置?,F狀有水廁3座,規劃近期新增公廁17座,遠期30座。規劃按小型垃圾轉運站每0.7~1.0 km2設置1座標準計算,縣城共建15座,規劃在縣城西側那多羅溝內設垃圾場大中型轉運站1座,容量約為253萬m3??h城現有環衛專用車輛3臺,按部頒標準,環衛專用車輛按城市人口2臺/萬人配備,近期需12輛,遠期需要30輛?,F有環衛職工46人,按城市人口0.3%配備環衛職工,近期應有環衛職工180人,遠期為450人。
3.2做好環衛工作軟件設施的建設
要大力做好宣傳工作,讓人們認識到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做到不亂扔亂倒垃圾。城環部門加強自身的管理機制,指定專一的下屬單位進行垃圾的統一清運及處理,及時做好垃圾清運工作,讓交費者能享受到相應的后續服務,既能增強交費的自覺性,又能杜絕垃圾亂倒亂堆現象的發生。適當提高現有的垃圾收費標準,以確保垃圾的正常清運及處理。實行垃圾分類袋裝化,這樣不僅能減少環衛工人的工作量,還能更好地起到廢物利用的作用,減少污染,節約資源。政府應督促垃圾場管理人員加強日常管理,規范堆放及時填埋垃圾,按時發放滅蠅藥,減少對周邊村民的影響。加大投資力度,盡快進行垃圾場的二期建設。改造垃圾場的基礎路面及排水系統,將地表水集中收集,再通過明渠排放,應將沿線排水溝渠進行1次整體維修;修建配套調節水池,污水處理設施,做好防滲層的處理。將滲出廢水通過專門管道引入沉沙池,再經過污水設施處理排入河道。這樣就有效地防止了廢水污染附近水田、水井、魚塘現象;安裝垃圾分選裝置。垃圾到達垃圾場后,通過儀器分選,無機垃圾如金屬、塑料等可用作工業原料,有機垃圾可直接發電。這樣不僅垃圾得到有效利用,而且也延長了垃圾場的壽命。今后在整個垃圾場的設計上,還要在垃圾場周邊種植植物,建造公園。
4參考文獻
[1] 林金明.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廣東科技,2008(16):3-4.
[2] 姜華,吳波.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現狀、趨勢及對策建議[J].電力環境保護,2008,24(1):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