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事故的調查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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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事故的調查報告范文1

關鍵詞:火災調查;程序;問題

在當今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人們物質生活條件越來越好,科技創新能力得到快速推進,人們裝修裝飾使用過多的化學材料,新能源、新材料的創新與運用,使高樓大廈越來越美觀舒適,但是在五彩繽紛休閑生活的場所中,帶來了較多的不安定因素,火災隱患隨之提升,社會上火災發生概率越來越大,給人們帶來的損失不斷增加,火災問題成為人們議論的焦點?;馂陌l生后,通過科技做現場調查、事故發生地點咨詢查看,進一步明確了各類火災發生的主要原因,對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有著重要的指導性意義。

1 火災事故調查程序

根據多年的經驗,對火災需要進行調查,只有充分的調查,才能了解火災成因,對今后的預防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在進行火災事故調查時,需要通過如下幾個方面重點開展。

1.1 充分建立火災調查組織

火災調查是專業機構進行的工作,需要成立專門的機構負責火災現場調查與取證,一般情況下,火災發生主要是由所在地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相關問題,通過程序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對一些疑難火災案件和重特大火災事故,就需要相關上級單位聯合成立火災調查專項小組。專項小組可以是消防機構和發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人員構成,也可以同時邀請勞動、監察、檢察、法院、工會、科研單位以及有關技術專家共同參與,形成權威的調查結論。調查組負責人需要掌握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通常由消防機構領導或火災調查業務部門負責人進行擔任,這樣就能夠快速形成一級專業組織,通過統一領導、科學分工,有條不紊地開展火災調查相關工作取證。

1.2 做好火場記錄并保護現場

如果火災發生后,相關部門人員需要快速進入現場,特別是火災調查人員一定要通過對現場的第一手材料把握,形成觀察、記錄,一般需要對燃燒部位、物質、火焰的顏色、氣味,火勢變化情況、風向、風力、氣溫等氣候狀況、滅火戰斗進展及現場人員表現進行記錄,便于事后進行分析與研討,明確火災成因與破壞力。當救援人員組織滅火以后,要由專業人員對現場做好良好的保護,對相關可疑地點、物品進行保護,不允許任何人隨意進入保護區,保留火災痕跡和物證。

1.3 實施現場勘查和訪問

當進入火災現場后,就需要對起火點明顯、原因較清楚的一般火災,進行記錄,可以不需要過于復雜的功課進行正確快速處理,保證勘查步驟簡化明了,對相關人員可以放寬條件,可直接與有關人員進入火災現場,筆錄、拍照、繪圖、簡捷地達到驗證現場情況和提取物證。對那些復雜,破壞性強,重點不突出的火場,需要嚴格進行環境勘查、初步勘查、細項勘查、專項勘查等,通過程序勘驗,確保調查取證的真實性與可靠性。對已經認定屬于放火嫌疑的相應案件,需要立即移交公安刑事偵查部門,同時消防機構要進行調查的配合。

1.4 核定火災損失

火災中,會有一些損失,那么就需要按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頒布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進行認定,火災損失的內容較為廣泛,可以概括為人員傷亡、受災戶數和財產損失等幾大塊,按公安部規定進行核算。對單位或個人隱瞞、虛報的情況,需要提交司法程序處理。

1.5 科學進行技術鑒定

對火災現場發現收集到的各種物證材料,一定要通過科學的方式,做好技術鑒別和判斷,必要時,也可以運用模擬試驗進行復制,對現場情況進行綜合模擬與分析。綜合現場勘查、調查訪問、取證材料、物證鑒定等各方面資料,形成全面分析研究報告,找到火災原因并分清火災責任。

1.6 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的檔案保存

通過綜合分析后,一定要通過書面報告的形式,向上級主管機關進行匯報,同時整理存檔,作為火災檔案長期保管。制作火災檔案需要有如下內容,這樣才能保證檔案的真實有效性,為今后預防類似事故,提供借鑒與參考?;馂臋n案的內容由火災報告表、火災撲救表、現場勘查筆錄、調查報告、證明佐證、技術鑒定、責任認定、成因認定、火災現場圖、火災現場照片、火災撲救總結和火災處理報告等內容構成。

2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2.1 調查、訪問工作應做到迅速、及時

通過作者的工作經驗發現,有一些火調人員沒有按照程序進行工作,調查意識不強,總認為火災事故調查只是階段工作,火災被徹底撲滅前沒有必要出警,還有一些認為火還沒撲滅無法進入現場不能進行勘查、現場人員忙于滅火沒有人回答問題等借口,耽誤調查訪問,形成不了現場一手材料。但恰恰相反,當火災發生后,參與滅火或搶救物資的群眾處在興奮階段,滅火、救人、搶救物資過程所見所聞記憶猶新,保持了一個最初的思維與認知,思維意識沒有受到外面的干擾與影響,而火災肇事者或違法行為人還未來得及建立掩飾違法行為的攻守同盟,火災現場的破壞相對也較輕,這時如果開展調查,能夠最多的獲取真實口供,行動遲緩則會失去有利時機,好找條件稍縱即逝,證據往往就會破壞導致不足,火災原因就會難以界定。

2.2 火災現場保護不容輕視

對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一個最主要的環節是對火災現場進行良好保護,因為沒有受到破壞的現場,能夠展示真實情況,現場保護關系到能否迅速及時地查清火災原因。但是在實際操作時,有一些調查人員對火災現場保護重要性認識不足,對現場不能按程序進行操作,火場警戒線設置不到位,沒有專門人員看守保護現場,同時也不帶任何火災錄像、照相和現場繪圖設備,無法記錄現場第一手材料,反映不出現場真實景象,在進行勘查時也隨意挖掘、翻動,破壞了現場的與物品位置,非火調人員也隨意出入火災現場,導致調重。

2.3 調查訪問與現場勘查應做到有機結合

火災調查時,火調人員不能有效進行工作,把調查訪問和現場勘查分開進行,這樣就導致了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效率降低。一些火調人員沒有責任心,工作中怕麻煩、圖省事,只是走走程序,簡單地調查詢問沒有進行現場痕跡、物證等的收集與鑒定,僅靠證人證言就形成邏輯推測,證據在法律面前站不住腳跟,如果證人證言是假的,就無法真實的反映出現場情況,會導致火調工作陷入僵局。舉例說明,一百貨商店倉庫深夜大火,損失幾十萬元,現場只有一名倉庫值班員。火調人員排除外來縱火情況,同時也一一排除掉了電氣、自燃、雷擊、吸煙等原因,那么就通過對倉庫值班員訪問入手,但倉庫值班員拒不交代原因,調查進入僵局狀態,最后,火調人員又重回現場進行了深入取證,找到了起火點是倉庫值班員休息床的附近,這個位置沒有電器線路和自燃物品,在大量的事實面前,值班員只好交代照明蠟燭忘熄引起在大火。

2.4 火災調查技術鑒定需要重視

火災調查技術鑒定、審查、分析、檢驗,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鑒定部門實施火災原因認定的重要依據,火災現場提取檢材較多,最多的可達十多份?;鹫{人員憑經驗、憑主觀進行的調查比比皆是,對火災原因妄下結論,容易引發行政訴訟的不真實性。

3 結束語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要從實際出發,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提高火災事故案件辦案質量,有力打擊火災事故違法犯罪行為,確保公民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法規嚴肅性。

參考文獻

火災事故的調查報告范文2

【關鍵詞】高層建筑;火災事故;原因調查;解決方法

1 高層建筑火災特點與消防要素

同普通建筑相比較,高層建筑無論是在火災防備方面,還是在火災發生之后的疏散環節都存在自己的特點,分析這些特點能夠為之后火災事故調查提供方向,而筆者通過研究調查發現,目前我國高層建筑火災特點主要有三點:第一高層建筑由于建筑高度較高,且樓道等附屬通道較多,一旦發生火災,蔓延速度要比一般建筑快上許多;第二,高層住宅建筑疏散的整體距離較長,因此一旦發生災情,疏散的速度慢、效率低;第三,由于高層建筑一般都有商業裙房結構,這些商業裙房內部人口密集,火災風向較高,且一旦發生火災,人口疏散數量巨大,給滅火工作帶來很大難度。

根據高層建筑火災特點,在進行建筑建設以及日常消防管理方面,應該做好針對性的工作。例如在建設過程中應該重視每層的安全出口疏散距離,因為疏散距離的控制與撤離時間有著緊密聯系,而后者則是關系到人員逃生的幾率,故要進行嚴格把控,具體的疏散距離設置可見下表1:

再例如在日常消防管理方面,相關監督部門應該對消防設施,建筑內部裝修工程等進行重點對待,對于違規指揮、違規作業的施工單位進行嚴厲查處,使其停工整改,對于違反規定趕進度、趕工期的企業,要加強懲罰力度,加強相關人員的消防管理意識,落實應有的責任。

2 高層建筑火災事故原因調查分析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則真實案例,2011年11月15日,海市靜安區膠州路728號公寓大樓發生一起因企業違規造成的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建筑物過火面積12000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1.58億元。調查認定,這起事故是一起因企業違規造成的責任事故。在這起火災事故原因調查報告中,筆者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在其他一些高層建筑中也是存在的,所以討論這些事故原因,能夠為之后具體的解決措施研究提供明確的方向。

2.1 高層建筑施工人員違規操作

在上述案例中,導致火災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就是焊接人員無證上崗,且違規操作,同時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導致焊接熔化物濺到樓下不遠處的聚氨酯硬泡保溫材料上,聚氨酯硬泡迅速燃燒,引燃樓體表面可燃物,大火迅速蔓延至整棟大樓。

從這項原因調查我們可以看出,在高層建筑中,施工人員以及相關技術人員的職業水平是火災事故的主要致因之一,那么在之后的火災預防方面,相關機構應該針對性的對這些人員進行培訓與審查。

2.2 政府監督主管部門工作不到位

通過上述火災案例,筆者查找相關事故調查報告得知,引起此次火災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三個:第一,施工現場管理混亂,且為了搶工期,該工程沒有做好日常消防檢查工作,為火災事故埋下了隱患;第二,施工過程中,材料使用存在違規情況,尼龍網、毛竹片等易燃材料被大量使用,在火災發生之后,致使蔓延速度加快。第三當地的消防部門以及建筑監督部門并沒有對之進行管理,對于上述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及時發現,一再放縱與容忍各承包商、開發商的惡行,最終間接促使了這次特大安全事故。

上述提到的火災事故原因,表明了高層建筑消防管理過程中,政府部門應該有所作為,特別是對于那些復工、整改過后的建筑工地,要嚴格貫徹現場審核制度,保證整改項目全部完成之后才頒發相關的開工許可證。

3 高層建筑火災問題解決措施

通過上述分析討論,對高層建筑中火災事故原因有了一個比較清晰的了解,并且通過實際案例的分析,了解到高層建筑火災的原因與巨大危害,那么高層建筑在日?;馂念A防工作上面應該如何進行解決呢,那么接下來就這一問題展開討論。

3.1 健全消防管理模式

如同上文提到的,隨著建筑形式多樣化,高層建筑在消防管理工作方面也逐漸體現出多樣化、復雜化的特點,那么就需要相關部門改變管理模式,根據實際情況查漏補缺。

首先,高層建筑建設單位應該與業主多多進行溝通,鼓勵業主發現消防問題及時反映,如消防設施、消防標語以及安全通道順暢等方面的問題。

其次,高層建筑當地派出所進入管理隊伍。具體來說,派出所可以將對高層建筑日常的消防管理作為工作考核依據之一,設立專門的管理小組進行監督,對于管理薄弱環節還需要進行專業的培訓,從根本上提高派出所執法能力。

最后,根據高層建筑實際情況,對消防隊伍進行階梯式管理與建立,如在工作人員的招聘方面可以細分為合同制消防員、文職工作人員、消防志愿者等。除此之外,保證相關經費的落實,對于“中飽私囊”的現象絕不姑息,要進行嚴厲處置。

3.2 完善高層建筑消防設施建設

除了在管理模式方面進行完善之外,對于高層建筑內部消防設施的建設則是保障消防安全的底線,絕對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挪用消防設備建設資金。

另外,在日常消防管理過程中,對于消防設施的使用情況要做定期檢查,例如滅火器是否可用,消防通道標志是否顯示等等,并通過消防聯網系統,對不合格高層建筑進行通報批評,督促其進行整改。

3.3 嚴格執行{層建筑消防審酥貧

首先來說,對高層建筑要進行消防資格認證體系的建立。由于高層建筑內部專業比較復雜,包括電氣施工、電暖施工等,因此筆者建議在高層建筑體系中,按專業類型進行消防Y格認證,并且按照不同專業等級劃分出不同的消防資格標準,如此下來,在之后的高層建筑消防審查過程中,相關部門與檢察人員就能夠有具體的參考依據,使檢查或者處罰行為更加有力度。與此同時,高層建筑建設單位可以和當地的消防部門進行配合,形成聯合檢查機制,打造現代化、高品質的建筑群落,為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負起責任來。

其次對于高層建筑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的上崗制度要進行嚴格制定,雖然伴隨著我國城市化速度的不斷進步,很多地區對于高層建筑的開發項目加以重視,但是僅僅局限于項目開發方面,對于內部消防工作體系制度的設立卻沒有做好。對于這個問題,筆者建議在施工過程中要對施工人員、監理人員進行嚴格檢查,保證其持證上崗,對于工作中違規操作人員要及時叫停,對于無證施工人員所在企業進行嚴厲打擊,確保高層建筑消防安全萬無一失。

4 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城市化規模的不斷擴大,建筑消防安全問題受到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針對目前我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一方面我們應該學習發達國家先進的技術以及管理模式;另一方面也應該從自身查找問題,做好日常的消防檢查工作。希望通過本文對于高層建筑火災事故原因的調查與分析,能夠為相關消防單位提供可以參考的理論依據。

【參考文獻】

[1]會元.怎樣預防火災事故[J].職業衛生與應急救援.2010(06).

火災事故的調查報告范文3

關鍵詞:火災等級;火災案例;人員傷亡;原因分析;安全對策

中圖分類號:G63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2-7661(2015)13-040-02

一、火災案例及原因分析:

1、浙江溫嶺大東鞋廠重大火災事故案例:

(1)火災詳情:1.14浙江溫嶺大東鞋廠重大火災事故,死亡人數:17人,2014年1月14日下午14時52分,浙江省臺州市溫嶺市城北街道楊家渭村臺州大東鞋廠發生火災。過火面積達到800多平方米。溫嶺市市公安局消防大隊接到報警后立即趕赴現場撲救。經全力撲救,17時40分火已撲滅,現場救出20多名職工,所有被救人員正在醫院中救治,初步確認,有16人死亡。

(2)原因分析:事故的間接原因包括:大東鞋廠主體廠房未經消防審批,廠房內消火栓形同虛設;鞋廠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溫嶺市、城北街道及轄區派出所、楊家渭村委會等均存在監管不力,甚至放縱違章等。經調查,大東鞋廠建立以來,當地消防、派出所、安監等相關職能部門均未對該企業進行過消防和安全生產檢查,城市管理部門也未對其搭建的違章鐵棚采取過任何處罰和責令拆除的措施。

2、廣東揭陽市重大火災事故案例

(1)事故詳情:3.26廣東揭陽市重大火災事故,死亡人數:12人,2014年3月26日13時20分,位于揭陽普寧市軍埠鎮蓮壇村沙堆自然村水浮溝下第二街泉發樓鄭曉生等人經營的內衣作坊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12人死亡,5人受傷,過火面積208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390.93萬元。

(2)原因分析:該內衣作坊主要經營者鄭曉生的女兒鄭某某用其父親抽煙留下的打火機玩火,引燃一樓樓梯口南側堆放的海綿內衣罩杯半成品堆垛所致。間接原因是:該內衣作坊存在嚴重的消防安全隱患;當地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消防部門及派出所、安全監管、供電等部門和單位履職不到位。

3、江蘇昆山中榮粉塵爆炸特大火災事故案例:

(1)火災詳情。8.2昆山中榮粉塵爆炸特大火災事故死亡人數:75人,事故地址:江蘇昆山市昆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昆山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2014年8月2日7時34分,位于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昆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昆山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拋光二車間發生特別重大鋁粉塵爆炸事故,當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傷。

(2)原因分析:2014年12月30日,國務院對江蘇昆山市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別重大鋁粉塵爆炸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復,認定這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同意對事故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涉嫌犯罪的18名責任人已移送司法機關采取措施,對其他35名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4、湖南9.22重大爆炸事故案例

(1)火災詳情。9.22重大爆炸事故案例傷亡人數:12人,33人受傷。2014年9月22日15時20分,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南陽出口鞭炮煙花廠發生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人失蹤、33人受傷(其中4人重傷),4棟包裝材料庫(每棟160平方米)、1棟筒子庫(200平方米)和1棟成品庫(300平方米)被炸毀。

(2)原因分析。據初步調查分析,該廠超生產許可范圍、擅自改變工房用途,在包裝材料庫和筒子庫內違規組織生產直徑40毫米的小禮花。由于現場管理混亂、嚴重超員超量,導致人員傷亡擴大。

5、山東壽光食品廠重大火災事故案例

(1)火災詳情。2014年11月16日,山東省壽光市化龍鎮裴嶺村龍源食品有限公司發生火災,造成18人死亡、13人受傷,過火面積5000平方米。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27日通報山東壽光“11?16”重大火災事故。

(2)原因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龍源食品有限公司保鮮恒溫庫內沿墻敷設的制冷風機供電線路接頭過熱短路,引燃墻面聚氨酯泡沫保溫材料,引發火災。

二、火災事故總結及整改措施

1、火災事故總結

重大火災事故不僅給國家帶來了巨大經濟和生命財產的損失,還給遇難者家屬帶來難以抹掉的心理陰影。幾乎每一起火災事故都有原本可以避免的人為因素,重大火災事故敲響了消防安全的警鐘,所有人都應該能從中吸取教訓,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防范,做到警鐘長鳴。我們要繼續加強消防宣傳工作,把消防宣傳活動融入到具體的工作與生活當中,樹立防范觀念,創造人人關心防火,人人重視防火的輿論環境,全面提高全國人民的消防安全素質,全面防控火災。

2、整改措施

公安部強調,全國消防部隊要始終堅持以防控重大火災為目標,認真分析研究本地消防安全形勢,查找薄弱環節,確保火災形勢穩定。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推動社會單位落實責任,鼓勵公民積極參與,形成齊抓共管局面。要認真履行消防監管職責,加強火災源頭管控,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抽查,深入開展消防安全“五大”活動,堅決查處各類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要加強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指導和業務培訓,推動派出所落實小場所、小單位消防監督檢查職責。要開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為主題的消防宣傳教育,廣泛宣傳火災預防、初起火災撲救以及逃生自救知識。

2014年造成如此重大的火災事故絕對不是偶然的,各個消防重點保衛單位為了節約成本,減少投資,在消防器材的配備上往往存在蒙混過關,缺乏社會責任心的現象,如果事故單位安裝了有效的自動滅火系統,也許就會避免悲劇的發生。另外,2014年的火災事故也給消防監管部門敲響了警鐘,應該吸取教訓的做法不僅僅是開展消防大檢查,還應該落實“領導問責制”,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安全警鐘長鳴”。

參考文獻:

火災事故的調查報告范文4

然而,在1993年8月5日,深圳市清水河化學危險品倉庫也發生過一起特大爆炸火災事故。?;穫}庫爆炸每次都傷亡巨大,卻不斷發生,值得深刻反思。

本文刊登原勞動部向國務院請示報告以及選登《深圳市清水河化學危險品倉庫“8?5”特大爆炸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以期還原事故過程,反思?;穫}庫安全管理及監督工作。

關于“8?5”特大爆炸火災事故調查結論的請示

國務院:

1993年8月5日,深圳市清水河地區化學危險品倉庫發生特大爆炸火災事故,截止到8月12日,這次事故已死亡15人,仍有101人住院治療,其中重傷員25人。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2億元。這是一起特別重大事故。勞動部根據國務院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組織專家組從8月8日起對事故進行了調查,現將調查結論報告如下:

一、事故原因

干雜倉庫被違章改作化學危險品倉庫及倉內化學危險品存放嚴重違章,是造成“8?5”特大爆炸火災事故的主要原因,干雜倉庫4號倉內混存氧化劑與還原劑,發生接觸發熱燃燒,是“8?5”特大爆炸火災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質

“8?5”特大爆炸火災事故是一起嚴重的責任事故。

三、事故責任

(一)深圳市政府應負的責任

1.深圳市政府作為地方綜合管理機構,對清水河倉庫區的總體布局未按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進行審查,使易燃、易爆、劇毒、牲畜和食物倉庫以及液化石油氣儲罐等設施,集中設置在與居民點和交通道路不符合安全距離規定的區域,埋下了嚴重威脅深圳市安全的重大隱患。

2.未按國家頒布的有關安全法規、條例規定嚴格審查,就批準成立“深圳市安貿危險品儲運公司”。

3.對公安部門如何防止火災火險工作方面督促檢查很不得力。

4.深圳市缺水長期未得到解決。這次“8?5”特大爆炸火災事故,由于消防無水,失去火災初期滅火機會。

(二)深圳市公安局應負的責任

1.深圳市公安局作為民用爆炸物品發放許可證的政府主管部門,未按國家法規、條例規定嚴格審查,就給“安貿危險品儲運公司”發放《廣東省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劇毒物品儲存許可證》《深圳市爆炸品、危險品接卸中轉許可證》,使該公司在不具備國家規定的安全條件下,經營民用爆炸物品合法化。

2.對清六平倉嚴重火災隱患,深圳市公安局消防部門已于1991年2月13日發出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其內容為:“儲存爆炸危險物品的倉庫應立即停止使用,儲存的爆炸性危險物品應在2月20日前搬出,否則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但此后再未進行任何督促整改和安全檢查,致使重大隱患未能消除而發生事故。

(三)安貿危險品儲運公司應負的責任

1.成立危險品公司的可行性報告,違反了國家有關的法規、條例,不真實反映情況,把不符合安全規定的干雜貨平倉,說成是符合安全規定的危險物品倉庫。

2.接到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后,不按照通知的要求整改,既不請示,也不報告,未將重大隱患消除,以致釀成爆炸事故。

3.倉庫管理混亂,不按審批存放的危險品種類規定,嚴重混存各類化學危險品,導致直接發生火災,引起爆炸。

四、建議

(一)為進一步查清這次事故有關人員的責任,建議立即由監察部牽頭,廣東省有關部門參加,高檢院提前派人介入立案審查,對有關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二)鑒于對專家組的調查結論已取得一致認識,為了正確引導新聞媒介,建議由深圳市政府向市有關部門傳達“8?5”事故調查結論。

(三)為吸取“8?5”事故的經驗教訓,建議由國務院召開一次全國電話會議,提出要求,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當否,請批示。

勞動部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清水河化學危險品倉庫

“8?5”特大爆炸火災事故

事故發生發展過程

據調查,出事單位是中國對外貿易開發集團公司下屬的儲運公司與深圳市危險品服務中心聯營的安貿危險品儲運聯合公司。爆炸地點是清水河倉庫區清六平倉,其中6個倉(2―7號倉)被徹底摧毀,現場留下兩個深7 m的大爆坑,其余的1號倉和8號倉遭到嚴重破壞。

1993年8月5日13時10分左右,清六平倉4號倉內冒煙、起火,引燃倉內堆放的可燃物并于13時26分發生第一次爆炸,徹底摧毀了2、3、4號連體倉,強大的沖擊波破壞了附近貨倉,使多種危險化學品暴露于火焰之前。

危險品處于持續被加熱狀態1小時左右,在14時27分,5、6、7號連體倉發生第二次爆炸。

爆炸沖擊波造成更大范圍的破壞,爆炸后的帶火飛散物(如黃磷、燃燒的三合板和其他可燃物)使火災迅速蔓延擴大,引燃了距爆炸中心250 m處木材堆場的3 000 m3木質地板塊、300 m處6個四層樓干貨倉、400~500 m處3個山頭上的樹木。

大火燃燒約16個小時。8月6日凌晨5時左右被基本撲滅。

經證實,此次爆炸由4號倉內東北角處的“過硫酸銨”首先冒煙起火。4號倉內存放的可爆物品有:多孔硝酸銨49.6 t、硝酸銨 15.75 t、過硫酸銨20 t、高錳酸鉀10 t、硫化堿10 t。其中過硫酸銨、高錳酸鉀等爆炸威力較弱,而多孔硝酸銨在高溫或足夠的起爆能量的作用下爆炸威力較強,常被用來制造工業炸藥。

4號倉內爆炸的主要物質是多孔硝酸銨,其他可爆物品也有可能參與了爆炸。

起火原因 強氧化劑和強還原劑混存

現場勘察發現4號倉電線為穿管導線,調查組認為4號倉內貨物自燃、電火花引燃、明火引燃和叉車摩擦撞擊引燃的可能性很小,而忌混物品混存接觸、反應放熱引起危險物品燃燒的可能性很大,理由如下:

一、經反復查證,列出了4號倉物品種類及數量圖。大量氧化劑高錳酸鉀、過硫酸銨、硝酸銨、硝酸鉀等與強還原劑硫化堿、可燃物樟腦精等混存在4號倉內,此外倉內還有數千箱火柴,為火災爆炸提供了物質條件。

二、倉中貨物堆放密集,周轉頻繁。事故前,4號倉內已無空位,把無法入倉的1 000多袋硝酸銨堆在該倉外東北角站臺上?,F場勘察發現了這堆殘留物。

8月5日上午,從4號倉搬運出800袋共20 t過硫酸銨(余 800袋仍堆在倉內東北角)經倉中間通道運出,裝入香港來的貨柜汽車運走。

8月5日中午12時又加班裝運硝酸鉀,尚未裝完就發生了事故,裝運4號倉硝酸鉀的汽車被爆炸沖擊波推出10余米并燒毀。

在以上裝卸過程中,多人爬上貨堆搬運清點,也曾發生墜袋、翻袋現象,難免灑漏過硫酸銨、硝酸鉀。

三、4號倉內多處存放袋裝硫化堿,有的碼在氧化劑旁邊。

四、工業硫化堿(硫化堿是硫化鈉的俗稱)是九水硫化鈉,熔點50℃,易潮解,易吸收空氣中二氧化碳變成深紅褐色并放出易燃有臭雞蛋味的硫化氫氣體。過硫酸銨遇硫化堿立即激烈反應,放熱,產生硫化氫,同時生成深褐色黏稠液體;差熱實驗出現陡峭放熱峰。

以上分析說明:4號倉內強氧化劑和強還原劑混存、接觸,發生激烈氧化還原反應,形成熱積累,導致起火燃燒。這是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火災爆炸的蔓延和擴大

4號倉硝酸銨爆炸后,引燃了庫區多種可燃物質,庫區空氣溫度升高,使多種化學危險品處于被持續加熱狀態。

6號倉內存放的約30 t有機易燃液體(乙酸乙烯9 t,閃點44℃,沸點77℃,爆炸下限3.3%;甲酸甲烯4 t,閃點18.9℃,沸點31.8℃,爆炸下限5.9%;甲苯4 t,閃點4.4℃,沸點110.7℃,爆炸下限 1.27%;工業乙醇12 t,閃點12.7℃,沸點78℃,爆炸下限 3.3%)被加熱到沸點以上,快速揮發,沖破包裝與空氣、煙氣形成爆炸混合物,并于14時27分34秒發生燃爆。

燃爆釋放出巨大能量,造成瞬間局部高溫高熱,出現閃光和火球,引發該倉內存放的硝酸銨第二次劇烈爆炸(實際是兩次間隔時間極短的大爆炸)。5、6、7號連體倉被徹底摧毀,8號單體倉嚴重破壞?,F場留下一個長36 m、寬21 m、口為橢圓形、底為2個6 m深的鍋底形炸坑(估算有37 t和25 t硝酸銨爆炸)。爆炸核心高溫氣流急速上升,周圍氣體向這里補充,形成蘑菇狀云團。

第二次巨大爆炸產生的大量飛散物,如黃磷(在空氣中會自燃)和其他引燃物飛落在約0.6 km2范圍內,成為火種,又引燃了多處火災,其中火勢較大的有6座四層樓的干貨倉庫;8棟二層樓的食品和牲畜倉庫;清六平倉東側隔鐵路毗鄰的露天堆貨場等7處。

大火的蔓延,使爆炸的清水河倉庫區形成一片火海。當時是偏南風,處于下風向的東北部區域受害較重,受災面積也較大;地處上風向的液化石油氣站雖然距爆炸中心僅200 m,但由于風向有利,在消防干警、武警官兵及時奮力保護下幸免受災。

火災區大火持續近 16個小時,于8月6日凌晨5時左右被基本撲滅。

火災事故的調查報告范文5

關鍵詞:消防;監督執法;問題;對策

前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政治、經濟等各個層面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與此同時,與社會生產、人民生活緊密相關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為此筆者結合自身工作實踐,主要就當前消防監督管理工作面臨的困難及應對措施進行了探究。

1消防監督執法檢查中常見的問題

1.1消防監督隊伍整體素質不高當前的消防監督隊伍中,一些執法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思想渙散,缺乏執法為民的觀念,消防監督人員的專業水平不適應新時期消防監督工作的需求。大部分從事消防監督的工作者自身知識結構水平偏低。很多消防監督員來自部隊基層,他們大多只在消防部隊或經過各大中專院校的簡單培訓后就上崗工作了,對一些消防專業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還不是很了解。同時由于社會市場經濟的影響,動搖了部分執法人員的奉獻精神,讓他們滋生了金錢欲望和享樂主義,淡化了自身的責任意識。一部分執法人員內部出現腐敗現象,甚至有個別人員在監督執法檢查過程中進行權錢交易。

1.2監督執法機制不健全,工作效率低一些消防單位的消防監督執法機制不健全,部分消防設施和消防技術手段還很落后,導致消防監督工作效率很低。有些部門在實現滅火救援裝備現代化的過程中,沒有形成運用現代化的信息技術系統,對于火災的危險性分析和數據統計還不是很到位,無法有效解決消防效率低的問題。在一些消防工作中缺乏必要的消防儀器和消防技術,導致消防工作起不到應有的效果。由于沒有規范健全的監督執法程序,部分執法人員對相關執法程序把握不清,不了解具體的行政處罰流程,在處罰呈批、下發處罰決定書等程序上經常出錯,也存在執法文書抄寫送達不規范的現象。部分執法者在發現火災隱患后沒有及時查處和立案,對該處罰的沒有進行處罰,或存在執法處罰不到位的情況。

1.3政府投入資金少,消防經費緊張由于政府對消防監督的財政投入資金比較少,導致消防部門的經費緊張,對消防監督執法的開展也有一定影響。很多消防辦案預算都沒有被列入消防執法單位的財政預算中,有些部門雖然列入了消防辦案預算,但財政投入金額很少,不足以支持消防監督執法的正常開展。由于正常的消防監督執法需要一定的資金保障,資金不足很容易誘使個別執法人員在消防監督中隨意罰款或用罰款代替處罰,以賺取更多利益。

1.4火災調查和立案工作有待加強當前的消防監督執法檢查工作中,對于火災事故的調查和消防責任事故立案工作還有待加強。一些消防人員對已經達到消防責任事故立案標準的火災沒有及時立案,在對火災事故現場的調查記錄不規范。存在表述不清或表述過于簡單的問題,調查結論缺乏科學性。對于部分火災照片的描述的文字說明也有表述不規范,有照片模糊、順序混亂的現象,部分消防工作者對火災事故的平面圖繪制也不夠準確。對部分火災事故的調查取證存在沒有按照要求完成調查報告和火災損失核算報告。此外,調查取證的程序也不規范,詢問、傳喚嫌疑人時沒有按照相關程序嚴格執法,審訊和做筆錄時缺乏統一規范,消防集體議案只是走形式主義,嚴重影響了消防執法取證立案的客觀科學性。

1.5消防法在部分環節上還不夠完善從客觀上來看《消防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其實是處于一個較為尷尬的地位。首先它是部門特別行政法,但是又覆蓋到了國家機關行為的管理,這也就讓消防法不能夠發揮其應有的效用,使得相關執法活動不能得到有效地落實。而這種執法漏洞勢必會給國家帶來極大的消防安全隱患。

2改善消防監督執法檢查工作的對策

2.1加強培訓,提高消防監督執法人員整體素質加強對消防監督執法隊伍的培訓,提高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加強對黨的政策方針、消防監督執法知識、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在消防部門樹立廉政為民的服務意識,提高消防監督人員的思想意識、專業知識水平和消防監督職業意識。改進落后的消防教育管理體制,以適應新形勢下消防監督工作的需求,定期對消防監督人員進行專項業務培訓,實現消防監督人員業務輪訓輪崗。同時普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幫助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學習法律知識、掌握消防技能。根據消防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要求,研制和開發便于消防監督工作的新工具和新圖表等。

2.2健全消防監督執法機制,規范監督執法流程消防部門要建立健全消防監督執法機制,規范監督執法流程。推行消防監督執法責任制,以此規范和提高消防監督執法的水平。各級消防監督執法機構需要嚴格界定每個消防監督崗位的職責,確保分工明確、權責分明,保證每一個消防監督工作者都明確自己的工作職責,在此基礎上對消防監督人員的工作進行考核,以此提高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工作效率和積極性。同時制訂錯案追查制度,對執法過程任何一個環節的失誤都要進行嚴格追查,并根據相關法規依法追究,不可縱容姑息,提高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責任感。將行政執法的責任細化,加強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中的外部監督,設置消防監督執法公開窗口。公開消防執法流程,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實現消防監督執法檢查的透明、公開,以此改善消防監督執法檢查工作中不規范的現象。

2.3加大政府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執法實施政府部門應加大對消防監督執法檢查工作的經費投入,為保障消防執法實施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改善保障消防執法工作者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幫助消防部門實現消防器材和消防監督技術的現代化,提高他們執法工作的積極性,進而杜絕在消防監督執法中的各種違規違法行為。

2.4建立健全的消防體系,促進執法工作順利開展

相關部門要建立完善的消防法規體系,賦予消防部門相應的權利,以促進消防執法工作順利開展。對現有的消防法律體系進行深化以相關文件作為參考基礎如《消防法》、《立法法》等對現有的消防法律體系進行修復、完善。對相關文件進行全面細致的分析來把握立法的尺度,同時對《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進行更加細致化的修訂,體現出細節化。通過對現有的消防法律體系進行深化讓消防執法工作得以促進,保證執法人員能夠行使相關的職權,讓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財產安全、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火災事故的調查報告范文6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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