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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主要內容范文1
一、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特點
1、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政策性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既涉及國際間稅收管轄權判定與劃分問題,又涉及對應納稅收入和應納稅額計算中的具體政策和程序,屬于國際稅務事項管理的重要內容。因此,加強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使其正確履行納稅義務,不僅事關國家稅收收入的保障,而且事關國家稅收的維護。
2、涉及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法規復雜,不同于國內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依據。適用于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依據復雜,除了我國的稅收法律法規以外,還有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各項稅收協定。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還涉及到外籍人員收入境內外支付情況的不同和實際負擔情況的不同,以及外籍人員在國內居住天數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因此涉及到的相關征管規定非常繁雜難懂,加大了征管人員工作的難度,也容易造成征管環節的漏洞。
3、中外個人所得稅制不同是造成征管漏洞的最大根源。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及相應的征管制度很大程度上都區別于多數發達國家通行的做法,如國外個人所得稅制多采用綜合課征制、個人主動納稅申報制以及年終匯算清繳制度,而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課征制、個人納稅申報和單位代扣代繳相結合的申報制度等。中外稅法上的差異,一方面造成國際間稅制不銜接,不利于國際間的稅收協調;一方面也形成涉外征管方面的漏洞,為外籍納稅人避稅提供了空間。
二、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
隨著改革開放和我國涉外經濟的大力發展,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管理在整個稅收征管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然而,由于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具有以上特點,決定了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很多,集中體現在漏征漏管現象嚴重。在實際征管當中,外籍人員申報的應稅收入結構單一,以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稅為主,占到其全部個人所得稅的94%,其他類型的所得,如經營所得、股息、紅利很少有納入征管的;有部分企業往往只辦理工商登記,未辦理稅務登記,直接就游離于個人所得稅征管體系之外;納入征管體系的外籍人員往往也僅能就其境內所得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其境外收入的申報與征收近乎于零。多項調查表明,多數地方實際征收到的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款與理論上應征收到的稅款數額相距甚遠,很多稅款都流失了。究其原因,一方面要歸咎于我國涉外個人所得稅政策法規的不合理、不完善;一方面則是征收管理上存在問題和不足,而稅收法制的不完善往往又是征管不到位的原因并且成為加強征管的制約因素。當前我國外籍人員所得稅征管制度在法制化、科學化方面存在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缺乏完善的外籍人員納稅登記制度。外籍人員由于流動性大,在境內任職情況、收入來源情況都難以把握,因此針對外籍人員實行嚴格的納稅登記制度是很關鍵的。然而,我國直到1998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才出臺所有納稅人通用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至此稅務機關對外籍人員進行納稅登記雖有了法律依據,但稅務登記制度還不規范、法律約束性不強;各地的納稅登記要求不一,所填內容也不相同;納稅人姓名、國籍、來華日期、住址、單位及含稅與不含稅申報等選項不完善;一些其他所得,如勞務費、股息、紅利等項所得并未列明;對兼職、董事會成員等區分不明確,造成稅收登記資料信息不全,一方面給部分不遵紀守法的納稅人以可乘之機,避稅、逃稅現象層出不窮;另一方面也給遵紀守法的納稅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顯然這種主要針對國內納稅人的統一辦法不適合外籍人員,給外籍人員納稅帶來負面影響;也不利于稅務機關的管理,給隨后的“征、管、查”帶來很大弊端。
2、現行代扣代繳申報制難以適應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在實際征管中,因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沒有統一的管理要求而顯現了較大的隨意性。首先,在申報金額上,外籍人員的收入分為境內收入和境外收入兩部分,但由于其境外收入部分不由境內企業負擔,因而境外部分的代扣代繳就較難實現;此外,外籍人員在境內兼任多個管理職務的,因各地稅務機關之間缺少聯系而無法確定其真實收入,造成這部分稅款的流失。其次,在申報時間上,企業推遲申報或臨時離境期間不申報,有的還把數月獎金分解到各月申報等等,因而稅款的及時入庫較難實現。
3、納稅申報制度的不完善導致惡意避稅的情況普遍,稅款流失嚴重。由于現行代扣代繳申報制對于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存在不足,而我國稅法又缺乏個人主動申報納稅的強制機制,很容易誤導外籍人員鉆稅法的空子,惡意避稅。主要體現為:(1)通過混淆境內境外收入避稅。一些外商投資企業采取由境外關聯公司(母公司)支付本應由境內企業支付個人工資薪金的方式,達到逃避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目的。(2)鉆企業分支機構勞務地和納稅地不統一的空子避稅。目前,一些大型跨國公司往往在內地城市設立隸屬于北京、上海等的中國公司或亞太公司的分公司或辦事處,其財務核算相對簡單,發生的業務費用一般實行報賬制,員工的工資及補貼等全部由北京、上海等中國公司總部發放并在當地扣繳個人所得稅。這樣,出現外籍人員的納稅地與實際工作地(提供勞務地)不一致的情況,導致分支機構在總部之外發放給員工的各類補貼和津貼游離于兩地稅務機關的管轄范圍之外,增加了管理難度;同時,考慮到這些公司及其員工實際享受了工作地的公共服務設施而不在當地納稅的現實,也有違公平原則。
4、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目審批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區分不清,本來應按勞務報酬征稅的卻按工資薪金稅目納稅。如有的外籍人員在企業提供應稅勞務,應按勞務報酬征稅,而企業卻按工資薪金稅目報稅,導致稅目稅率混淆;另一方面對兼職獲得同一稅目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合并征稅,而企業卻很少合并申報。由于在實際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審批程序,導致了稅款的錯收和漏收,影響了稅款的準確、及時、足額入庫。
5、費用扣除標準審批制度不健全。現行稅法對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有特殊優惠,并采取正列舉的方式,如探親費、子女教育費、房租費等,除列舉項目外,其他項目一律不得扣除。但在具體操作上卻存在很多漏洞,如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境內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兩次的費用,有些企業卻把相關或不相關的費用全部扣除;又如子女教育費、房租費等實報實銷的項目,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個人,卻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自行扣除,違反了實報實銷的相關規定。另外,在外籍人員境外保險費用扣除上,也存在不少問題。
三、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建議
如上所述,稅收法制的不健全、不科學是造成征管混亂局面的重要原因。我國雖有了統一的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但是就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一項,尚未形成全國性的法規,而是以各個地方性的征收管理條例和暫行辦法的形式存在。為了彌補不斷出現的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上出現的漏洞,各地方都制定了較為細致的條例和規定,條目很多。如此之多的條目不僅是外籍納稅人,就是一些從事涉外稅收管理的專業人員也難以通透,并且如此細致的征管條例也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征管漏洞問題。對此,傳統的做法是漏洞越多,追加的條例越多,稅制越復雜,征管的效率反而低下,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因此,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應摒棄以往對原有的個人所得稅制進行查缺補漏的做法,轉而尋找新的思路,應更多地從稅制改革和稅收法制建設的角度來加以思考。從最近一段時間的經濟改革情況看,稅制改革是潮流,個人所得稅的系統改革也已經被納入新一輪稅制改革的議程之中,如能通過改革,使得中外個人所得稅從稅制安排和征管機制上逐步接近和融合,逐漸縮小差異,同時輔之以征收管理、社會化協作等方面的改革,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將會得到逐步提高。
鑒于以上思路,本文就如何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提出如下建議:
(一)稅收法制建設方面。應抓住當前我國稅收增收形勢良好的機遇,順應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潮流,適時改革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建立一個和國際社會接軌的新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有:改以往的分類征收為綜合征收或分類綜合征收;合理確定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強化納稅申報制度等等。改革后的個人所得稅將和多數國家所得稅制接近,易于外籍人員理解和接受,有利于國際間的稅收協調和稅收協定的形成。誠然,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是一項全面系統的工程,需要長時間的探討和測算。在法制建設過程中我們也要注重不斷探索和完善涉外稅收立法。當前應做的是,要修訂完善《個人所得稅法》或單獨制定《涉外個人所得稅法》,使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系統化;修訂完善《稅收征管法》,充實涉外稅收征管法規,加大稅務機關對納稅管理的主動性和可操作性,增強稅法的剛性和執法的嚴謹性、嚴肅性。
(二)征管方面的改革
1、強化外籍人員納稅登記制度。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外籍人員入境取得勞動就業許可證后30日內,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登記,建議規范各地形式不一的外籍人員納稅登記表,制定科學規范的全國統一的外籍人員納稅登記表。
個人所得稅法主要內容范文2
一、有限合伙企業的特點
有限合伙企業,是指一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簡稱GP)和一名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簡稱LP)組成的合伙。GP負責投資的具體管理承擔無限連帶責任,LP不管理合伙事務,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如國內某有限合伙基金企業(以下簡稱甲基金),基金投資總額為10億,由A基金管理公司作為GP,投入總投資額的1%。B\C\D作為LP分別投入總投資的39%、30%、30%。基金所有事務交給A基金管理公司運營,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投資總額的千分之一收取管理費。
股權投資企業不同于一般生產經營類企業,主業是對外進行股權投資?,F時的大部分私募股權投資方向主要是的PRE-IPO項目,收益主要來源于上市后股權溢價。少部分投向特定非上市企業,收益主要來源于被投資企業的分紅。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企業運營具以如下特征:(1)GP承擔無限責任,LP承擔有限責任。(2)以項目為投資單位,投入期一般為1-3年。(3)承諾出資制,GP確認投資項目后向股東募集資金投入,項目退出后將全部本金和收益返還股東。(4)以項目為單位、以實際收到為標準確認投資收益并在收到后返還給股東。
二、私募股權投資的會計核算
股權投資的種類很多,而目前《企業會計準則》對如何核算股權投資的規定主要基于管理方持有意圖和股權的性質進行判斷,既可是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又可以指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期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資產,按其歸類的不同影響當期損益也不同,客觀上提供了操縱利潤的可能。
對于主要投資PRE-IPO項目的私募股權投資,管理者的意圖是為了在相對短的時期(通常為1-2年)內通過公開市場變現,在上市前有一個非公開的市場,其公允價值能夠以合理的估值方法確定,但是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確認條件,因此,將這種類型的股權投資以“指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確認和計量是合理的。
但對于投資特定項目,主要以獲取公司分紅為目的的私募股權投資,一方面,沒有公開市場進行交易公價值難以計量,另一方面,往往有著一定的固定收益條款和回購條款,如何進行核算則有以下兩種主要分歧:
(一)計入“長期股權投資”或是 “指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資產”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第十條,“在活躍市場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因此,對公開市場沒有報價的股權投資,符合長期股權投資的定義,應納入長期股權投資核算。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有固定收益條款,即形成一種金融工具其公允價值可以采用適當的估值方法確認,企業管理層可分類為指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筆者認為,對于附有固定收益條款的股權投資的計量應按以下方面界定:首先從管理層的投資意圖進行分析,一般持有該類股權的目的是為了獲得企業的分紅,而非轉讓股權的增值。其次,該類股權沒有形成轉讓市場,即使附有回購條款也只針對特定對象。再次,投入期往往在一年以上。最后,其公允價值難以可靠獲取,主要依賴于未來企業的經營狀況。因此,不應該將其歸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而應納入長期股權投資核算。對股權投資的固定收益部分應合理估算持有期限并按資金成本折現,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將股權投資原始成本減去固定收益折現部分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更為合理。
(二)采用“成本法”或是“權益法” 在確定對非IPO項目采用“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核算后,還需進一步確認是采用“成本法”還是“權益法”。有限合伙私募股權企業的主業就是投資,往往占有被投資企業較大的股份,但對投資項目的選擇和管理均由普通合伙人負責,甚至某些項目普通合伙人能對被投資企業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普通合伙人占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企業的份額是較少的,這種情況下能否認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呢。如上例的甲基金,若投資于乙企業占其40%的股份,并由A基金管理公司派出董事會成員對乙企業具有重大影響,能否認為甲基金對乙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呢?筆者認為,采用成本法核算更適應有限合伙制企業以項目為主體的運作和利潤分配方式,并且基金和普通合伙人是兩個獨立主體,普通合伙人有控制權或共同控制重大影響不改變基金財務投資的本質。因此,有限合伙的股權投資企業,不論對被投資企業的比例是多少,均不能認定對被投資企業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只能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收益分配按“企業”或是按“項目” 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協議,一般規定收到單個投資項目的分紅或退出收益后馬上進行分配,而不是等每年核算完整個企業的稅后利潤后再進行分配,即使有些項目出現虧損也不能影響獲利項目的分配,基金的管理費、托管費也不得從項目收益中退回。目前《合伙企業法》對利潤分配沒有嚴格規定,由合伙人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從一般企業的角度而言,無利潤不分配這是基本原則,但有限合伙的股權投資企業比較特殊,一般投資若干個項目,在項目退出后本金和收益都要退還給投資者,有新的投資項目再由投資者投入,基金的各項費用也由投資者投入。因此,筆者認為,應按項目進行收益分配而非整個有限合伙的股權投資企業。
三、所得稅稅務處理
有限合伙制企業流轉稅與財產稅的規定與公司制企業相同,最大的區別在于企業所得稅。目前規范有限合伙制企業所得稅的文件包括:《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文,下簡稱91號文),主要內容為合伙制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文,下簡稱65號文),主要內容是對91號文按新企業所得稅對合伙制企業的稅前扣除標準作了調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稅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文,下簡稱159號文)。
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91號文規定的對合伙企業合伙人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不能適用合伙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情況,因此159號文確立了合伙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先分后稅”的原則,將合伙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按合伙協議比例分配到各合伙人,按合伙人類別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從而使合伙企業所得稅具有穿透性。2008年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導致稅前扣除標準的大幅變動,因此65號文對合伙企業所得稅扣除標準也相應作了修改。
從稅法的級次來看,《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不適用于合伙企業,但法人作為合伙人也不適用《個人所得稅法》,目前還是由三個效力較低的部門規章在規范,條文非常簡單,存在以下問題:(1)收入計算口徑不一致。企業所得稅法對所有收入作了詳細的規定,而91號文僅規定“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那是否可以理解,合伙企業獲得的政府補貼、捐贈、營業外收入等項目可以不計入收入總額。(2)《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免稅收入和可減征、免征所得稅收入是否適用于合伙制企業。(3)合伙人是企業的,能否以從合伙企業分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合伙人的虧損文件未作明確。(4)有限合伙企業從境外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所得稅款是否可以限額扣減。(5)合伙企業能否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6)“先分后稅”的具體操作方式尚未明確??梢姡鲜鰡栴}是由于法人合伙制企業所得稅繳納具有穿透性,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又具有獨立性之間的矛盾而引發。筆者認為,對由法人作為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明確規定其應納稅所得額計算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
私募股權投資企業是一新興事物,與傳統的公司制企業和合伙制企業在組織形式、運作方式上都有區別,帶來對會計核算、稅務處理的新的挑戰。研究其特點并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改進和完善對實務工作有著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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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當前的稅收法制完善限制了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個人所得稅法作為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中三個已成文的法律,可以看出我國對個人所得稅還是相當重視的。但是,成文以后,沒有針對當前的許多經濟行為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解釋(如納稅人收入證據的取得應該有規范性的規程;采取個人申報的納稅人的稅收管理的權限是否只能由收入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管理,而原籍稅務機關對非本地的未稅收入的稅收管理應該怎樣)或解釋始終是滯后,這就凸現機構分設的倉促。我們要體現的稅收思想到底是突出依法治稅的思想還是突出稅收的收入職能,是我們所必須面臨的問題。應該突出依法治稅的思想,實現稅收的收入職能。這樣,我們的法律、法規才能及時應對各種新的經濟現象。
2.建設統一的征繳機構,加強與其他部門的消息交換?,F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主要由各地地方稅務局管理,而地稅猶如游擊隊一樣,各地各自為戰,沒有象增值稅那樣有個全國一盤棋的管理模式,這樣就有很多在外地經營和打工未在經營地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未稅收入,從而給我們現行的稅收管理模式帶來了管理的權限和信息交換的難題。而在現在的個人所得稅的“利息收入”中的銀行儲蓄的利息所得又歸各地國稅局管理,基本以銀行代扣代繳的方式運行,各地的國地稅又失去了一次掌握納稅人收入資料的機會;對納稅人與被提供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的現金交易,稅務機關的取證更難了?,F在,國地稅的稅收資料交換就很難,與金融、工商、土地、房產等相關部門的信息交換更加困難,這就需要各級政府或立法機關建立信息交換制度,而不能是臨時的對稅收工作的支持與協調。
3.實行適宜的稅率?,F行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采用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相結合的制度。存在的問題表現為:第一,稅率適用的項目劃分不夠科學。按國際慣例,個人所得可按生產方式劃分為勞務所得和財產所得。財產所得又可再分為財產本身帶來的定期所得和財產處置的資本利得。一般言之,勞務所得和財產定期所得同普通所得,宜采用統一的累進稅率,資本利得則采用比例稅率。按此思路,現行的個人所得稅至少應將勞酬所得、稿酬所得,乃至股息、利息、紅利所得以及財產租賃所得納入累進稅率的調節范圍。第二,勤勞所得高收入者與非勤勞所得高收入者之間出現實際稅率倒掛,是對勤勞所得的不公平。譬如,當工薪所得大于27000元時,其實際稅負高于勞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稿酬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當工薪所得大于117000元時,其實際稅收負擔率為31.55%,幾乎是稿酬所得的3倍,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所得的2倍。這顯然對工薪高收入者是不公平的,也容易引起納稅人對稅法的抵觸情緒;第三、工薪所得適用的累進稅率級數過多,邊際稅率過高。近些年來,世界各國在個人所得稅稅率改革上的共同趨勢是:在保留累進稅率的同時,不同程度地降低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并減少了稅率檔次。我國的工薪所得采用九級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為45%,不但效率損失過大,也與國際潮流不符。
4.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制度上的合理性也越來越為人們所質疑?,F行的費用扣除客觀上導致收入來源多的個人,扣除數額較大,違背了量能納稅原則;扣除標準過低,缺少選擇性。例如工薪所得項目扣除標準雖然在2006年1月1日開始,全國統一為每月1600元,但這種“一刀切”標準明顯與實際脫節。近年來,隨著改革深化而在納稅人支出結構中比重日益增加的像自費教育、自費醫療、房屋購置等支出在扣除制度里并未得到充分考慮。再例如,現行扣除制度并未賦予納稅人根據家庭贍養人口、子女教育等因素來選擇不同的納稅單位和費用扣除
標準的權利,不能不說也是一個較大的缺憾。此外,不同地域有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其生活消費水平也不一致??傊?,如何結合我國個人收入分配領域出現的新情況,重新審視、梳理并修改現行的扣除制度,使之合理化、層次化和靈活化,已關系到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成敗。
5.個人收入隱形化是困擾個人所得稅征管的一大難題,能否實現隱形收入顯形化是個人所得稅能否有效發揮作用的關鍵。
一是協調不同的部門,廣泛使用個人信用制度,大力推廣銀行卡、支票,通過資金賬戶,減少賬戶外現鈔流動,實行銀行、稅務部門聯網的“銀稅工程”。該工程將對使用別人身份證的虛假儲蓄實名制進行查處,力爭實現個人信用卡賬號、儲蓄賬號、稅務賬號的統一。這之中個人申報還將采用預扣預繳、年終申報的征收辦法。完善儲蓄實名制、收入透明化、信用卡支付制度、官員財產申報與審計等措施十分重要,它起著糾正個稅“逆向調節”的作用,達到國富民強,社會公正的作用。
二是對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收入、福利、饋贈應明確規定征稅。現代的中國依靠“以灰而富”的人不在少數。要把各企事業單位給個人發放的實物、有價證券等福利一并計征課稅,對實物應比照市場價格計算征稅。
三是對資本所得和超勞務報酬所得應列入征稅范圍。據統計,全國存款利息所收入在4000億元以上,且儲蓄余額多數集中在少數高收入者手中,加大了收入分配差距。因此,對銀行存款利息(已征收)、國庫券利息、金融債券利息、股票轉讓所得應適時開征個人所得稅。
四是盡快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特別是干部財產的申報制度),以界定個人財產來源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將納稅人的財產收入顯性化,還可使稅務機關加強對財產稅、遺產稅等稅源控制,從而有效監督個人財產的異常變動。建立稅收的申報制度,而不是現在的代扣代繳制度,從而加大個人納稅的透明度和監督力度。
6.加大個人所得稅稅源監控力度。戶籍管理、檔案管理是稅源控管的基礎性手段。要通過加強稅務登記管理,即納稅人的戶籍管理,建立與工商、銀行、國稅等部門的工作聯系制度和網絡信息交流制度,有效地減少漏征漏管戶。通過改進稅務登記驗證辦法,增加驗證內容,建立稅源動態控管檔案,為分析預測和挖掘稅源提供依據。通過及時辦理變更和注銷稅務登記,使基層地稅機關能夠準確把握稅源動態變化情況,搞好稅源動態管理。通過改進納稅人檔案管理辦法,充分利用計算機手段,把納稅人經營、財務和納稅資料完整地收集起來,加以科學的分類歸檔,為分析預測和挖掘稅源創造條件,做到對收入工作心中有數。
7. 繼續加強和完善對高收入個人所得稅的控管。國家稅務總局連續幾年下發通知,一再要求各地突出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有的還明確列出當年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征管的重點。經過幾方面的努力,這幾年,對高收入的稅收調節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收效不大。一是對高收入個人的管理流于形式,只簡單記錄其收入和納稅情況,并沒有對其形成有效有力的控管;二是對從事農、林、牧、副、漁的高收入個人在扣除標準費用后的所得也應列為征稅對象,這樣,既可防止農村兩極分化,又可增加財政收入;三是很多私營企業的老板都沒有給自己開工資,個人的開支都作為公司的經營成本。如果當年不分紅,很多人甚至都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四是隨著我國目前對外開放程度加大,涉外稅收越來越頻繁,但稅務機關對于外籍人士的稅收宣傳并沒有跟上。
8.建立以強化定額管理和委托稅務為主要內容,既方便實用又節省成本的個體私營經濟稅收管理辦法。
一是對規模較小、無建賬能力、年納稅額比較?。ㄒ话阍谇г韵拢┑募{稅戶,在實行定額納稅的基礎上,采取簡便的稅務登記和申報納稅辦法。改稅務登記證為登記卡,取消發票領購簿,持登記卡領售發票;適當延長納稅期限,視稅額大小,改按月(季)繳納為半年繳納,變持表申報為持卡申報,并簡化管理檔案。改進管理辦法后,稅務機關要切實強化稅源調查、稅額測定和稅務檢查工作,確保實現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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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以各項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為依據,以規范房屋租賃雙方涉稅行為為重點,大力整治房屋租賃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規范房屋租賃的稅收征管,逐步實現房屋租賃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
二、清理整頓對象和時限
本次清理整頓的對象是全縣范圍內所有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清理整頓的時限是自年1月1日起,對個別出租收入金額較大、有偷稅逃稅性質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清理整頓主要內容
清理整頓的主要內容為年1月1日以來單位和個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租賃收入應納稅收的征繳情況。
四、計稅依據、應納稅種和征收標準
(一)計稅依據
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以真實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記載的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租金明顯不實或偏低的,由稅務機關依據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二)應納稅種
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房屋租賃應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行政機關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個人房屋租賃應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
(三)征收標準
1、營業稅:按租金收入的5%征收;個人出租住房的,按租金收入的1.5%征收。
2、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按營業稅稅額的5%征收;納稅人所在地不在縣城、鎮的,按營業稅稅額的1%征收。
3、教育費附加:按營業稅稅額的3%征收。
4、地方教育附加:按營業稅稅額的2%征收。
5、房產稅: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個人出租住房的,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6、城鎮土地使用稅:出租房占地面積×適用稅額=每年應繳稅款;個人出租住房的,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7、印花稅:按租賃合同協議所載金額的1%0征收;個人出租住房的,免征印花稅。
8、企業所得稅:按企業利潤的25%征收;未建賬的或無法核算企業利潤的,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9、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稅費并減除800元后的余額的20%征收;月租金收入4000元以上(含本數)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稅費并減除20%后的余額的20%征收。個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稅費并減除800元后的余額的10%征收;月租金收入4000元以上(含本數)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稅費并減除20%后的余額的10%征收。
五、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動(10月15日至10月20日)
地稅部門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電視、通告、短信等方式,進行政策宣傳,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提高稅法遵從度。
(二)自查補報(10月21日至11月10日)
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自身實際納稅情況進行自查,并做好納稅申報工作。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要及時組織本單位干部職工填寫《縣房屋租賃稅收自查表》(見附件),并年11月1日前報縣地稅局辦稅服務廳。納稅人自查補報的稅款不予行政處罰。
(三)重點檢查(11月11日至12月31日)
組成多個清理整頓工作組,對自查補報工作進行檢查。在自查補報階段未按規定進行申報的,向出租人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補繳相關稅款,并按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逾期未整改的納稅人,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并視情況依法進行調查;對未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函告所在單位,并視情況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做出處理;對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常態化管理(年1月1日以后)
通過三個月的清理整頓,督促納稅人取得房屋租金收入后,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并取得省地方稅務局統一。整頓工作結束后,進行常態化管理,由地稅部門牽頭,會同房管部門抓好日常監管。
六、工作職責
(一)地稅部門
1、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出租房屋稅收清理整頓活動的目的、意義和工作要求。
2、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認真做好稅收征收管理,做到應收盡收。對欠繳的稅款認真組織清理。對應申報繳納而未申報繳納出租房屋稅收的,按規定予以處罰;對涉嫌犯罪的,應依法移關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對所有出租房屋進行登記建檔,做好信息管理。
(二)房管、瀲江鎮、開發區
協助稅務部門做好出租房屋的信息管理工作。
(三)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
1、組織干部職工加強出租房屋稅收知識的學習,督促有房屋租賃的干部職工進行納稅申報。
2、有公房出租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要及時、準確申報繳納稅款。
3、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租用他人房屋須憑省地方稅務局統一入賬,不得白條抵庫。
4、根據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函告的情況,督促相關責任人整改,并視情況進行教育和處理。
(四)紀檢監察部門
對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通報的情況,依法做出相應處理。
(五)司法機關
組織警力及時對地稅部門移送的案件進行調查、偵破;對地稅部門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依規追究刑事責任。
七、工作要求
個人所得稅法主要內容范文5
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巴谕愘J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解讀:
非金融企業間借款利息支出,對企業來說,并非新業務。所得稅法實施后,由于“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政策出自國務院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不具有實際操作性,稅務總局又未有相關的操作規定,各個地方稅務機構在處理稅前扣除時,基本上都根據自己的理解,針對“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制定出了各具特色的地方政策。
比如,遼寧省大連市國家稅務局2010年1月15日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規定》中,明確,“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計算應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執行,如出現上浮的應報市局審核確認”,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2006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解答》規定,“企業在多個銀行開戶的,其向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稅前扣除金額,可按基本戶開戶行的利率水平計算確定”。上述文件有一個共同特點,即都以央行“基準利率”為準,超過基準利率的,要經過市局審核確認。
我們知道,央行在銀發[2004]251號文中,明確“金融機構(城鄉信用社除外)貸款利率不再設定上限。商業銀行貸款和政策性銀行按商業化管理的貸款,其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所以地方稅務機構以“基準利率”為依據確定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不符合實際情況。
由于實際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操作深受詬病,國家稅務總局在34號公告中對同期同類金融機構利率給出了統一的、更具合理性的操作規定。
34號公告規定,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34號公告進一步對“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作出了解釋性規定:“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巴谕愘J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從上述規定看出,首先,承認了貸款利率的市場化情況,既然是市場化的利率,就不可能只有一個利率。所以,上述文件明確,可以采用“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具體的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的“實際貸款利率”。這樣的規定也意味著,只要企業支付的利息不離譜,基本上就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利息”扣除了。
其次,納稅人自行提供證明其利率符合金融機構的利率實際就可以了。
這個文件,實際上改變了過去企業借款利息中“利率”沒有可操作性只能由稅務機構說了算的狀況。
作為企業,假如有來自非金融機構的貸款,則要充分領會34號公告的精神,在雙方協議確定借款利率時,一定要充分溝通,確定一個能夠提供“金融機構同期同類的利率”作參照,爭取既能取得借款,又不至于利率無所參照,而導致無法稅前扣除的結果。
注意: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并不適用34號公告。
關于企業員工服飾費用支出扣除問題
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解讀:
34號公告回避了“福利費”還是“勞保費”之爭,而是根據實施條例第27條將工作服定性為“合理的支出”允許扣除,消除了爭議。員工服飾費用作為一項單獨的合理支出并規定扣除,必須符合:企業統一制作且員工工作時必須要穿這兩個要求。那么,有的企業在市場上直接購買的,或者以員工自購服裝憑票報銷形式入賬,則屬于職工福利的內容,應按職工福利相關規定扣除。
三關于航空企業空勤訓練費扣除問題
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可以作為航空企業運輸成本在稅前扣除。
解讀:
根據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第二條規定,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有:政治理論、職業道德教育;崗位專業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以及適應性培訓;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企業富余職工轉崗轉業培訓;根據需要對職工進行的各類文化教育和技術技能培訓。
航空企業由于其行業特殊性,其對員工進行技術類專業教育培訓是其經營的必要條件,直接與其經營相關聯。航空企業空勤訓練費屬于崗前的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四條規定,職工教育經費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和34號公告規定相一致。
關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改擴建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于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并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并計提折舊;如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并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后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解讀:
34號公告下發前,對于推倒重置固定資產有兩種理解:一是將凈值計入固定資產原值,二是視同處置資產將凈值轉營業外支出處理,而34號公告支持了前者。
如果企業對房屋建筑物提升功能,增加面積,34號公告要求原則上重新計算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年限,而如果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照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例如,某房屋賬面原值1000萬元,折舊年限20年,已經計提了12年折舊,計提折舊600萬元。該公司對該房屋花費300萬元,增加了部分面積。此時要求重新按照20年計提折舊,顯然對企業不利。
34號公告指出“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應增加固定資產原值,此處對“提升功能、增加面積”未明確具體標準,是否包括“裝修”不明確。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的規定,修繕,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裝飾,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飾,使之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因此,房屋裝修,如果是營業稅中稅目中的修繕業務,應作為改擴建支出。并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折舊扣除;如果是營業稅稅目中的裝飾業務,一般可不作為改擴建支出,攤銷扣除。
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解讀:
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有三種形式:股權轉讓、清算處置、減資收回,都應確認相應的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股權轉讓,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與國稅函[2009]698號文規定,轉讓價款不得減去其對應的被投資企業累積未分配利潤和累積盈余公積份額。清算處置,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1條及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被投資企業清算時,允許在剩余資產中扣減其對應的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減資收回,34號公告前稅法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可以扣減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而34號公告明確比照企業清算。
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解讀:
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和會計利潤相同,不用調整。匯算清繳時可以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匯算清繳年度發生的成本費用,次年1月1日到企業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日取得有效憑證均可以扣除。
34號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業發生的相關事項已經按照本公告規定處理的,不再調整;已經處理,但與本公告規定處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規定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當在本公告施行后相應調減2011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解讀:
對實施之日以前的事項處理,與34號公告相同處理自然不作調增;不一致的采取不用作追溯調整的從寬處理,只需對調減事項在2011年度作一次性處理。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動漫企業進口動漫開發生產用品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等部門關于推動我國動漫產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2006]32號)中對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指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應符合以下標準:(一)符合《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中動漫企業的基本認定標準;(二)具備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的資質和能力;(三)企業注冊資本金達到8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三、本規定所稱動漫直接產品包括:
(一)漫畫:單幅和多格漫畫、插畫、漫畫圖書、動畫抓幀圖書、漫畫報刊、漫畫原畫等;
(二)動畫:動畫電影、動畫電視劇、動畫短片、動畫音像制品,影視特效中的動畫片段,科技、軍事、氣象、醫療等影視節目中的動畫片段等;
(三)網絡動漫(含手機動漫):以計算機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為主要傳播平臺,以電腦、手機及各種手持電子設備為接收終端的動畫、漫畫作品,包括FLASH動畫、網絡表情、手機動漫等。
四、符合本規定第二款條件的企業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由文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對動漫企業的免稅資格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公布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動漫企業名單,并在已取得的“動漫企業證書”中對該企業是否享受本規定的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予以標注。
對經認定獲得進口免稅資格的動漫企業實行年審制度。進口免稅資格的年審由文化部直接負責,對年度認定合格的企業在證書上加蓋年審專用章。不提出年審申請或年度審核不合格的企業,其動漫企業進口免稅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五、經認定獲得進口免稅資格的動漫企業,憑本年度有效的“動漫企業證書”及證書上標注的享受本規定的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相關規定,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手續。動漫企業在本年度有效期內進口《動漫企業免稅進口動漫開發生產用品清單》(附件)范圍內的商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該清單由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內配套產業發展能力的提高及動漫企業的需求變化適時調整。海關審核該類進口商品免稅時,以《動漫企業免稅進口動漫開發生產用品清單》所列的產品名稱和技術指標為準。
六、經認定的動漫企業應在每年的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實際免稅進口的商品、數量、免稅金額及所用于的項目報文化部文化產業司,并由文化部文化產業司匯總后報財政部關稅司,抄送海關總署關稅征管司和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七、對用于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免稅進口的商品,未經海關核準,不得抵押、質押、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處置。如經查實,獲得免稅資格的動漫企業存在以虛報情況獲得免稅資格、非法轉讓免稅物資、偷稅、騙稅等違法經營行為,將被撤銷進口免稅資格,并予以公布。
八、本規定執行時間暫定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財關稅[2011]27號;2011年5月19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農產品初加工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以下簡稱《范圍》)涉及的有關事項細化如下(以下序數對應《范圍》中的序數):
一、種植業類
(一)糧食初加工。
1.小麥初加工。
《范圍》規定的小麥初加工產品還包括麩皮、麥糠、麥仁。
2.稻米初加工。
《范圍》規定的稻米初加工產品還包括稻糠(礱糠、米糠和統糠)。
4.薯類初加工。
《范圍》規定的薯類初加工產品還包括變性淀粉以外的薯類淀粉。
*薯類淀粉生產企業需達到國家環保標準,且年產量在一萬噸以上。
6.其他類糧食初加工。
《范圍》規定的雜糧還包括大麥、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應的初加工產品還包括大麥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三)園藝植物初加工。
2.水果初加工。
《范圍》規定的新鮮水果包括番茄。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范圍》規定的糧食副產品還包括玉米胚芽、小麥胚芽。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范圍》規定的甜菊又名甜葉菊。
(八)纖維植物初加工。
2.麻類初加工。
《范圍》規定的麻類作物還包括蘆葦。
3.蠶繭初加工。
《范圍》規定的蠶包括蠶繭,生絲包括廠絲。
二、畜牧業類
(一)畜禽類初加工。
1.肉類初加工。
《范圍》規定的肉類初加工產品還包括火腿等風干肉、豬牛羊雜骨。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財稅[2011]26號;2011年5月11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跨境設備租賃合同繼續實行過渡性營業稅免稅政策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2008年12月31日前簽訂的并在此前尚未執行完畢的境外向境內出租設備合同(以下簡稱跨境設備租賃老合同)有關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對境外單位或個人執行跨境設備租賃老合同(包括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繼續實行免征營業稅的過渡政策。
二、跨境設備租賃老合同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合同: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含)以書面形式訂立,且租賃期限超過365天;
(二)合同標的物為飛機、船舶、飛機發動機、大型發電設備、機械設備、大型環保設備、大型建筑施工機械、大型石油化工成套設備、集裝箱及其他設備,且合同約定的年均租賃費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三)合同標的物、租賃期限、租金條款不發生變更;
合同標的物、租賃期限、租金條款未變更而出租人發生變更的,仍屬于本通知所稱跨境設備租賃老合同。
(四)2009年12月31日前(含)境內承租人(或通過其境外所屬公司)按合同約定的金額已通過金融機構向境外出租人以外匯形式支付了租金(包括保證金或押金,下同)。
三、境內承租方應于2011年9月30日前持跨境設備租賃老合同、已付租金的付款憑證及出租方相應的發票(或賬單)的原件和復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四、自2010年1月1日至發文之日,納稅人已繳、多繳或扣繳義務人已扣繳、多扣繳的上述應予免征的營業稅稅款,允許其從以后應繳或應扣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2011年年底前抵減不完的予以退稅。
(財稅[2011]48號;2011年6月10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對企業和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以下簡稱企業)在營銷活動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以下簡稱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二、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主要內容范文6
一、俄羅斯稅制的變遷
俄羅斯轉軌以來的稅制改革大體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1991~1998年的稅制改革,以及1999年《俄羅斯聯邦稅法典》生效至今的階段.
俄羅斯稅制改革始于1991年末,當時,俄聯邦頒布了《俄羅斯稅法綱要》、《俄羅斯增值稅法》、《俄羅斯企業和組織利潤稅法》、《俄羅斯個人所得稅法》等稅收法令,奠定了俄羅斯稅制改革的基礎。改革初期,俄稅制共設置46個稅種,實行聯邦、共和國(州)、地方三級稅收管理體制.
《俄聯邦稅收制度原則法》規定了稅制結構及其實施的一般機制,還有稅種及其計算和征收的辦法,確定了稅務機關及納稅人的義務和責任,從而成為俄羅斯稅制的主要法律基礎.
俄羅斯這次稅制改革有三個特點:一是強調了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如規定對稅務機關在扣押納稅人財產時須經法院判決,而且須請納稅人在場聽證;而以往稅務機關查封納稅人財產一般可自行決定,不必受到其他部門的制約。二是對地方政府征稅做出明確的規范,取消名目繁多的征收項目。三是為增加政府預算收入,盡可能地減少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如取消企業以所得利潤對生產和住宅進行再投資時獲得的稅收優惠;部分取消教育部門將其利潤用于教學需求時所實行的利潤稅優惠政策;取消新聞媒體和消防部門在繳納增值稅和利潤稅方面的優惠政策;減少對殘疾人就業企業的稅收優惠,取消增值稅優惠政策;減少對小企業的稅收優惠等。據估計,通過取消部分稅收優惠,每年可為國家多增加近60萬億盧布的稅收收入。(國家杜馬認為不止這個數,應達到120萬億)。[1]1999年《俄羅斯聯邦稅法典》生效,標志著俄羅斯稅制變遷進入第二階段。這一階段的改革主要是逐步減少稅種,簡化稅制結構,同時降低主要稅種的稅率,比較成功地改變了原有稅制的混亂狀況。2000年7月,《稅法典》第二部分獲得通過,2001年1月1日開始生效。該部分是對各主要稅種的具體規定和細化,主要涉及新的增值稅、消費稅、自然人收入稅和統一社會稅等四大稅種.
二、俄羅斯稅制改革評析
經過多年的努力,俄羅斯對原有稅收制度的改造已取得重大進展,目前的稅制已基本與世界接軌。特別是俄《稅法典》和《預算法典》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俄羅斯稅收制度逐步走向完善,使俄羅斯真正\"成為一個建立了良好稅收制度的國家。\"經過多年的稅制改革和稅收政策調整,稅收收入已成為俄羅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占財政總收入的80%以上,且稅收仍呈不斷增長趨勢。2001年,聯邦稅收收入增長50%,地方稅收增長30%。還要特別強調,俄羅斯以簡化稅制、減少稅種、下調稅率、降低稅負、取消優惠為主要內容的稅制改革,不僅沒有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反而使稅收狀況有所改觀。
這主要得益于在稅制改革的同時實行\"降低稅率(稅負),擴大稅基,加強征管\"的稅收政策。[2]俄羅斯稅法典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為俄稅法改革和稅制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礎,是有重要意義的規范性的法規。稅法典第一部分規定了構建俄羅斯稅收體制的基本原則;確定了稅收的種類,以及設立聯邦主體稅和地方稅的基本原則;規定了履行納稅義務的方式,以及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權利與義務;確定了稅收監督的形式和方法,明確了違反稅法的責任。稅法典第二部分則是對各主要稅種的具體規定和細化。這場稅制改革的總體思路已經比較清晰,稅制改革的主要任務在俄總統向聯邦會議提出的咨文和俄政府的咨文中都做了明確規定.
可以對俄羅斯稅制改革做如下分析和評述:
第一,俄羅斯自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向市場經濟轉軌以來,其稅收制度也經歷了由激進轉軌而帶來震蕩、再到基本穩定并逐步走向完善的過程。在俄羅斯早期的稅收制度建設上,由于照搬西方國家的稅收經驗,而很少考慮本國國情,尤其是沒有考慮其在激進轉軌條件下的經濟特點,使稅法在實施的過程中不得不經常進行修訂和補充。在從1991~2001年的10年間,增值稅法修改了25次,消費稅法修改了9次,所得稅法修改了21次,利潤稅法修改了27次。稅法的不確定性不僅使納稅人無所適從,也對稅法的穩定性和嚴肅性帶來不利影響.
第二,注重稅收法制建設。俄羅斯在剛剛宣告獨立幾天后就頒布了有關稅收體制的一系列法令,包括《俄羅斯聯邦稅收制度的基本原則法》、《俄羅斯聯邦增值稅法》、《俄羅斯聯邦企業和組織利潤稅法》、《俄羅斯聯邦個人所得稅法》,后來又制定了《俄羅斯聯邦稅法典》第一部分。在對稅法典第一部分(即基本部分)進行多次修改的基礎上,俄著重修改和補充稅法典第二部分,其目的是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和效率。此外,還通過稅法典的其他若干條款,不僅規定國家規費、財產稅、運輸稅、自然資源使用稅、海關關稅等稅種的支付方式,而且還對小企業課稅問題做出專門的規定。這些稅收法規構成了俄羅斯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和稅收體制的基本框架。俄法律體系的逐步完善為促進經濟發展創造了良好環境,2003年俄羅斯的稅負水平被認為是歐洲最低的.
第三,俄羅斯通過稅制改革,實現了國家財政收入穩定增長和全國經濟的平衡和穩定。由于經濟保持持續增長;實行能夠擴大稅基并改進稅收管理的政策;將增值稅列邦預算;統一進口關稅稅率;實行提高稅收征繳率的措施,促進了聯邦財政收入的快速增加。聯邦財政收入的增加又有助于實施財政轉移支付政策,以平衡各地經濟,拉平預算條件,達到全國政治經濟的穩定.
第四,俄羅斯新一輪稅制改革意在從根本上改變國家與納稅人的相互關系。其主要內容,一是糾正過分注重稅收的\"國庫收入\"作用,而忽視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偏向;二是摒棄一味增加稅負和提高稅率,加重納稅人負擔的做法;三是對納稅人相對均等地分配稅負,實行公平課稅原則。俄試圖通過以上措施,不但為增加國家預算收入創造條件,而且一方面不至于使誠實和遵紀守法的納稅人不得不尋找避稅的途徑,另一方面又能堵塞不誠實的納稅人可利用的漏洞和一切可乘之機。為此,俄此次稅制改革首先就是大大降低稅負,納稅人總的稅收負擔大約降低了1/3,這主要是通過降低稅率來實現的。與此同時,保證每個納稅人依法足額納稅.
第五,縮減或取消稅收優惠和特惠制是俄羅斯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重要方向。近幾年來,減少稅收優惠的種類和數量,一直是俄羅斯稅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和稅收政策調整的重點。早在1997年,葉利欽在向聯邦會議提出的總統咨文中就提出要通過大量減少稅收優惠的數量來拉平課稅條件。普京在2000年的總統咨文中又強調要取消一切無根據的稅收優惠和特惠,取消對企業的各種直接和間接補貼。俄社會上下也都認識到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公正和不合理性,要求對其進行改革。但俄縮減或取消稅收優惠和特惠制的改革時常步履維艱,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取消稅收優惠和特惠與其直接受益者的利益相沖突,因而遭到這些人的極力反對。此外,取消一種形式的稅收優惠和特惠,往往又會有其他形式稅收優惠和特惠的出現,例如,禁止提供個人稅收優惠后,又可以向納稅人提供\"預算貸款\"等諸如此類的優惠。稅收優惠制是正常的稅收體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也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普遍采用.
事實上,發達國家對稅收優惠和特惠的使用就十分廣泛。對納稅人規定優惠稅率,有時甚至在一定期限內免稅,歷來是發達國家加強稅收刺激職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不能因噎廢食,不加區別地取消一切稅收優惠;也不能認為任何合理的稅收優惠都會加重其他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必須對具體情況做具體分析??傊砹_斯來說,問題并不在于要取消稅收優惠制,而在于不斷改進和完善稅收優惠制,使之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這應是俄羅斯新一輪稅制改革的主要任務之一.
第六,普京在《2002年預算政策》的總統預算咨文中指出:\"對自然人收入稅實行13%的統一稅率,其初步結果給人以希望。俄羅斯今后幾年原則上不改變這個稅率。\"俄之所以實行13%的自然人收入稅統一稅率,主要目的:一是利用統一稅率來與\"黑色\"收入做斗爭;二是通過實行統一稅率促使高收入公民誠實申報自己的實際收入并主動納稅。這當然只是一種主觀愿望或者是一種理論推測。事實上,稅收是一種強制性的分配,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依率計征。從這個意義上說,無論稅率高低,納稅人都是基于稅法的約束并按照規定的稅率納稅,并不會因為降低了稅率或者是實行統一的稅率,納稅人(尤其是高收入者)就能主動誠實納稅。更主要的問題還在于,其一,對自然人收入稅實行13%的統一稅率,一方面,意味著對占俄羅斯納稅人總數90%的低收入者將稅率由原來的12%提高到13%,從而加重了他們的稅收負擔;另一方面,卻又對高收入者大大降低稅率,由原來最高可達35%的累進稅率一律降至13%.
這既有悖于世界通行的按負擔能力課稅即稅收的征收與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相符的原則,也違反了稅收的公平公正原則。其二,實行13%的自然人收入稅統一稅率會大大降低地區和地方財政的稅收收入,因為該稅在地區和地方財政的收入部分占有很大的比重。由此看來,俄羅斯打算\"今后幾年原則上不改變這個稅率\",其可行性是令人質疑的。[3]第七,合并稅種、簡化稅制是總的發展趨勢。無論是對三種自然資源的使用或開采稅實行三稅合一,還是對小企業繳納的五種稅實行五稅合一的改革,都不僅會減少稅種并簡化稅收的征收,而且會大大減輕企業的稅負。特別是將利潤稅、銷售稅、財的稅負明顯減輕。這對于鼓勵小企業發展,尤其是刺激建立更多的小企業,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而小企業建立得越多,國家仍會得到更多的稅收。產稅、統一社會稅和增值稅等五稅合并成小企業統一稅,會使小企業的稅負明顯減輕。這對于鼓勵小企業發展,尤其是刺激建立更多的小企業,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