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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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范文1

一、驗收依據

縣委、縣政府有關文件政策規定和縣政府批復企業的改制方案是驗收工作的主要依據。

二、驗收標準

(一)企業性質變更

1、改制企業是否按縣政府批準改制方案中批復的改制形式實施改制。

2、破產解散企業的印章、財務檔案等是否移交企業主管部門保存,原企業是否在工商部門注消。

3、實行民營股份制改造的企業,民營公司是否按《公司法》規范組建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改制企業,主管部門是否明確企業年度考核主要經濟指標。

(二)職工安置

1、改制方案是否按程序經過職代會或職工同意,同意率是否達到規定比例。

2、是否按企業有效資產合理設置職工置換身份補償標準,職工補償金是否發放到位,以資產置換職工身份企業是否履行資產變更手續;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是否按規定領取經濟補償金。

3、職工置換身份補償標準是否超過縣上規定的上限。

4、職工的養老統籌費是否足額補繳,傷殘、遺屬及離退休等人員是否按政策規定進行補償。

5、職工與原企業是否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合同(協議書),合同上是否使用縣上統一的規范文本。

(三)資產處置

1、改制企業產權清晰,屬于企業的資產是否全部登記鑒定;資產評估是否合理,國有資產是否有流失現象。

2、企業資產是否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置。

3、資產處置后,資金支出情況是否合理;涉及的相關稅費是否交納或履行免交手續;縣政府明確的優惠政策是否落實到位。

4、剩余的國有資產是否已由企業主管部門代管;資產處置的有關手續是否辦理完畢。

(四)債權債務解除

1、債權是否收繳,未收繳部分是否移交企業主管部門收繳;符合核銷條件的是否報財政部門核銷。

2、銀行債務是否簽訂償還合同或協議,并按議定數額清理;財政借款是否清算;有關債權債務清理手續是否辦理完畢。

3、職工欠企業款項是否了結;企業按規定是否補發在崗人員工資和規定標準的生活費。

(五)檔案管理

1、企業原有的各種檔案是否整理并全部移交主管部門管理。

2、企業改制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資料、記錄是否齊全并交主管部門管理。

3、解除勞動關系后,原職工人事檔案是否移交托管或由主管部門代管。

(六)遺留問題

1、留守費用是否提留,留守人員是否按規定人數確定,有關報酬是否明確,留守時限是否確定。

2、改制遺留問題是否理清,有關遺留問題處理意見或方案是否明確。

三、驗收程序、方法和要求

1、改制方案批復后,改制企業原則上在一個月內(資產進入市場處置的企業放寬到兩個月)開始驗收,部門駐企業工作組及企業要按改制有關驗收標準對改制企業進行自驗,寫出總結報告,經主管部門初驗后,申報縣企改領導小組進行驗收。

2、接到申請驗收報告后,由縣企改領導小組組織縣企改辦、財政、勞動、審計、監察、國土及相關銀行等部門人員專門進行驗收。

3、驗收工作組采取看資料、開座談會、走訪等形式對企業的改制情況,特別是資產處置、職工安置等進行全面驗收,對改制工作進行總體評價。

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范文2

通過對縣內各類國有資產進行全面清查,摸清全縣黨政機關及各類國有企事業等單位國有資產現狀,分析解決國有資產在運行管理中的問題,進一步提升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水平,切實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完善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清理整治范圍和內容

清理整治范圍:各單位所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可以依法處置的國有資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和依法可以處置的其他國有資產。

清查主要內容:資產名稱、資產管理使用主體、資產所在位置、資產面積或體(容)積、資產出租或轉讓協議(合同)、租金或費用情況、抵押或擔保情況、房地產權證及持有人、是否存在法律糾紛或私人侵占等問題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組織領導

(一)為確保本次資產集中清理整治工作順利進行,成立全縣國有資產集中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對全縣國有資產清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進行研究,作出決策。各鄉鎮、各部門也要成立相應組織,負責做好本地、本系統國有資產清理工作,積極落實領導小組各項部署和決策。

(二)從縣公安、紀檢(監察)、審計、住建(房管)、財政(國資)、國土等部門抽調專人集中辦公,組建國有資產集中清理整治工作辦公室,負責執行縣領導小組各項部署。領導小組辦公地點設在縣國資局。

(三)領導小組實行工作例會制,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例會,及時協調處理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

四、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召開全縣國有資產清理整治工作動員會。各單位根據會議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系統工作方案、成立相應領導小組;根據本方案要求如實填報有關資料,并于3月31日前上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單位自查階段(2012年4月1日到4月30日)。各單位要全面、準確地清理排查本系統在用或閑置資產,確保不少報、不漏報,于4月30日前將自查書面報告及《縣國有房屋建筑物、場地清查統計表》(見附件1)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國有企業須加報《縣國有企業基本情況統計表》(見附件2),同時報送電子版。書面報告實行零報告制度。

(三)全面督查和重點檢查階段(2012年5月1日至7月31日)??h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各鄉鎮、各部門上報數據進行實地核查。主要核查位于舊城區的原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的辦公場所及位于各鄉(鎮)村的糧食、供銷、商務、衛生、教育、財政系統以及已經撤并的鄉(鎮)政府等長期閑置的辦公場所和經營場所等資產;對《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政辦〔〕78號)、《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政辦〔〕79號)和《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招租管理辦法》(財〔〕127)等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四)規范管理階段(2012年8月1日—8月31日)。

1、各鄉鎮、各部門辦公用房屋、土地、設備及交通工具等非經營性資產仍歸各鄉鎮、各部門占有和使用。各單位應加強辦公用房、辦公設備、交通工具等資產的日常管理,建立臺帳,完善制度,及時更新國有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定期向縣國資管理部門報告國有資產變動、使用、結存情況,縣國資管理部門要及時監督檢查。

2、各鄉鎮、各部門出租房屋、商業門面、經濟實體等經營性資產符合移交規定的,必須移交縣國資管理部門管理,其余由各單位經營管理,但必須嚴格按照《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招租管理辦法》(監察局、財政局財〔〕127號)規定程序操作,各單位不得擅自進行出租、出借、興辦經濟實體及對外投資。各單位負責申報、簽訂經營合同、上繳收入、維護資產安全、物業管理等工作??h國資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招租程序及底價,會同縣招投標管理局組織公開招租和投標競價,制定統一的合同文本、審核和鑒證經營合同,管理國有資產收益專戶資金,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繳入財政專戶或者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3、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各鄉鎮、各部門上報的資產自查報告進行會審,并結合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實地核查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縣政府研究。

(五)移交處置階段(2012年9月1日—12月31日)。各鄉鎮、各部門土地和建筑物實行產權證集中管理。各單位要對“兩證”進行清理,已辦“兩證”的,要對“兩證”及相關原始資料進行清理核對,保證實物與“兩證”相符;未辦理“兩證”的,在全縣動員會后30日內,單位區別不同情況會同住建(房管)、國土等部門辦理變更產權登記并盡快移交。原則上,今后各單位不再持有國有資產不動產權證書。

各單位要確保所移交的國有資產無任何遺留問題,保證產權清晰,如存在產權糾紛等問題的,由原單位處理結束后移交。租賃期限未到期的,連同租賃協議等與縣國資管理部門辦理交接和資產劃轉手續。對可以依法處置的國有固定資產,由縣國資管理部門會同縣招投標管理部門嚴格按照國有資產處置程序及時進行處置。

五、工作職責及要求

(一)各鄉鎮、各部門要認真全面清理本地、本部門資產,做到不少報、不漏報;如實提供相關資料、證件和有關情況,并負責處理應移交資產存在的遺留問題。

(二)縣國資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清理登記工作,收集有關資料并整理歸檔,進一步充實完善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會同招投標管理部門負責資產處置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公開拍賣及資產處置價款的及時入庫工作。

(三)縣住建、國土等部門負責提供相關建筑物、土地等資料,協助處理資產移交、產權界定、房地產權證明等工作。

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法律規制 

銀行不良資產是指處于非正常良好狀態下的,不能給銀行帶來收入甚至難以收回本金的各類資產,其主要是指不良貸款,包括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前幾年,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余額及不良資產率均在下降,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國已成功處理銀行不良資產,因為這種減少是建立在對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兩次大規模剝離的基礎上的,我國處置不良資產仍存在很多問題。從2011年第四季度開始,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開始出現反彈,截止2013年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從4279億元升至5921億元,不良貸款率重新上升至1.00%。不良貸款規模和不良率已現雙升趨勢,并且在今年一季度這種上升仍在持續。2013年年報及2014年一季報顯示,今年一季度,16家上市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已從4810億元上升至5179億元,不良率由0.98%上升至1.01%。由此可見,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問題依然嚴峻,如何高效處置不良資產仍然是銀行面臨的最大問題。 

一、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形成原因 

(一)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影響 

我國經濟體制轉型時期,銀行和企業在利益的驅使下,繞開國家對信貸的限制,一味擴大信貸規模,導致市場貨幣供應量增加引發通貨膨脹,使得國家采取宏觀調控措施整頓金融市場,對信貸規模進行嚴格控制,致使許多依靠銀行貸款運營的投資項目因資金鏈斷裂而停擺,而項目的虧損又直接導致銀行前期投入的貸款無法收回,形成不良資產。同時,這又促使銀行在發放貸款時青睞于熱門領域和大型企業,一方面致使中小企業貸款困難,難以維系和擴大經營,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一旦貸款集中的領域或企業發生經營困難,會出現大量貸款轉變為不良資產的風險。 

(二)政府干預和國有企業的影響 

由于我國政府對國有商業銀行擁有絕對控股地位,政府對其自主經營和信貸決策的不當干預,是形成不良資產的另一原因。并且大量地方融資平臺貸款,增加了銀行產生大量不良資產的風險,而地方政府基于地方保護對不良資產處置的干涉,也加大了處置難度。另外,國有商業銀行作為國家控股銀行在國有企業改制時充當重要角色,國有企業成為國有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的主要流向地,但國有企業轉型之后由于其經營運作一時難以適應市場經濟,導致其效益下降、虧損嚴重,無力償還銀行貸款,造成國有商業銀行產生大量不良貸款。 

(三)國有商業銀行內部管理機制不健全的影響 

過去我國商業銀行“重貸輕管”,且沒有形成有效的內部制約機制,為了搶占市場份額或基于人情,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對借款方缺少深入調查、審查不嚴格,在貸款之后也沒有進行跟蹤監測,缺乏有效的風險預警處理系統,不能及時發現問題,難以應對貸款變成不良資產的風險。雖然商業銀行實行審貸分離制度,但或缺乏相應責任機制或執行不徹底,并沒有達到預期理想效果。 

(四)社會信用體制缺失的影響 

長期以來,我國沒有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導致銀行和借款方信息不對稱,加大了銀行的審貸難度,且金融市場信用嚴重缺失,導致惡意逃債現象嚴重,銀行不良資產大量生成。雖然我國于2005年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但《征信業管理條例》于2013年3月才開始正式實施,導致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發展不規范,加上失信懲罰機制的缺乏,使信用體制并沒有完全發揮作用。 

(五)金融市場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影響 

首先,我國金融法律法規出臺較晚,直到1993年《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才開始頒布實施,而面對金融業的迅速發展,相關法律法規的更新也不及時,一些應時出臺的規章政策因效力不足急待上升為法律,實務中也存在著大量的法律沖突和法律空白,并且對相關法律的執行方面也存在問題。其次,我國處置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專門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定位不明確,其獨立法人資格存在瑕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的許多規定也與現行法律,如《公司法》的某些規定存在沖突。這些都不利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資產的有效處置,難以發揮其作為專門機構的優勢,也不利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轉型發展和競爭力的提升。最后,行政管理人員金融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薄弱,在國有銀行轉型之后仍存在以行政手段干預其自主經營的情況,影響銀行發放貸款和處理不良資產。 

二、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對策 

(一)健全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 

要從根本上解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問題,必須依靠法律手段,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下,依照法律的明確規定高效地處置不良資產并最大限度的防止不良資產的產生。 

首先,針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要制定單獨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我國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自1999年成立以來,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的主要依據是一些規章或司法解釋,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這些規范的效力層級較低,在實踐中常常出現與其他法律規定相抵觸的情形。而且,我國在成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時規定其存續期為10年,而在存續期滿后,根據國際形勢及我國現狀,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選擇進行商業化轉型,不斷提高自身競爭力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向大型國有金融控股集團發展。因此,必須制定單獨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以法律形式明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完善其處置不良資產各種方式的相關法律規定,如加強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以債轉股方式處置不良資產時取得的股權的保護,并明確約定回購時間到期時的合理退出機制,使其既不損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權益也不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只有以完善的法律規定為基礎,才能實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穩健發展,才能更好地處置銀行的不良資產。

其次,要完善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定。世界各國在處理銀行不良資產時基本上都采用了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并且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我國從2005年開始實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但是其中存在許多法律問題,我國應在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基礎上,根據本國實際完善相關規定和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以法律的明確規定保證證券化資產的獨立性,即要求證券化資產的真實出售,要將其與發起人的其他資產隔離,當發起人破產時證券化的資產不會被當作破產資產進行處理,保障證券投資者的利益??梢钥闯?,要做到真實出售和資產隔離不僅要求交易的真實性,還要求購買不良資產將其證券化的發行人SPV具有獨立性,這些都需要法律的明確規定。此外,還有許多關于SPV的規定以及評估證券化資產的標準機制等需要進一步完善,只有通過完善的法律加以保證,才能發揮證券化的優勢,大量高效地處置不良資產。 

最后,完善對金融信貸市場的法律規范、健全信貸立法,既要保證商業銀行的自主經營、自主放貸,又要加強對信貸的監督。在完善不良資產處置相關法律規定和制度的同時,還要注重法律法規的落實執行情況,加大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并防止地方政府對銀行的經營和處置不良資產進行干涉,創建不良資產處置的良好法律環境,積極防范不良資產的產生。此外,在以法律形式規范現有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外,還要鼓勵借鑒國外成功處置不良資產經驗,積極嘗試和創新新的處置方式,完善我國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機制。 

(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增強市場主體信用 

總體而言,我國征信行業的發展還處在初級階段,在立法、監督、利益平衡等許多方面存在不足,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失信懲戒機制,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罰力度,尤其是對惡意逃廢貸款的借款人,在給予經濟制裁的同時對情節嚴重者施以刑事處罰,通過加大失信成本,促使市場主體自主選擇守信。另外,要在擴大征信信息統計范圍的同時,加大對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支持行業自律組織的建立,以防出現違規作出不實記錄和侵犯個人隱私等問題。最后通過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形成良好的市場信用環境,以降低銀行不良資產的產生。 

(三)完善商業銀行內部管理機制 

首先,要積極推進商業銀行股份多元化,完善銀行法人治理結構,真實落實銀行自主經營權,充分發揮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作用。其次,加強貸款管理,進一步落實“三查”制度,真正做到貸前仔細調查、貸時嚴格審查、貸后及時檢查,對貸款進行動態跟蹤監測,建立風險監控和預警系統,注重對風險的研究和管理,以便及時發現問題、處理風險。最后,注重銀行業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培養,建立有效的激勵獎懲機制和風險責任制度,將貸款管理的每個環節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個人,一旦出現問題,即追究相關負責人員的責任,以實現對貸款的嚴格審查和監測,保證貸款質量,最大限度防止不良貸款的產生。 

參考文獻: 

[1]胡群.不良“雙升”商業銀行資產質量隱憂[EB/OL].經濟觀察網http://eeo.com.cn/2014/0513/260415.shtml,2014-5-13. 

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范文4

近年來,縣人民政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積極采取措施,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工作,促進了我縣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截止今年7月底,我縣318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總額約27億元;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11戶,其中實體化生產經營企業3戶,融資平臺公司8戶??h自來水公司、馬電公司、天然氣公司3戶企業資產總額5.9億元,2013年實現收入2.2億元,實現利潤3300萬元,上繳稅金3500萬元。

(一)注重了國有資產的規范管理。一是成立了管理機構。2012年,我縣成立了國資管理中心,專門負責全縣國有資產的綜合管理工作。二是出臺了管理辦法。為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配置、使用和處置,縣政府先后出臺了《____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____縣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辦法和規定,明確和規范了國有資產的管理要求和方法,使全縣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二)加強了對國有資產的管理。一是認真組織開展清產核資工作。2012年5月,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縣屬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清理核查,核查出全縣共有國有土地589宗,非經營性房產1189宗,經營性房產225宗,車輛341輛。今年4月,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了辦公用房清理核實統計工作,清查出全縣辦公用房建筑總面積23.6萬平方米,使用總面積22.24萬平方米,房間總數3952間,辦公用房間數1950間,其他用房1683間,閑置辦公用房319 間。通過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基本摸清了家底,做到了國有資產統一管理。二是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管??h國資管理中心自2012年9月成立至今,共出具國有資產處置、調劑等文件158份,對縣屬國有企業的國資監管文件24份,盤活國有資產存量550萬元。

(三)促進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一是規范經營性資產管理。將縣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委托國資公司統一管理。2012年以來,舉行了6次國有經營性資產公開競租會,競租成交年租金534.57萬元,比原年租金177.7萬元增長200%。其中,2013年第三批競租中的最高單宗標的物成交年租金86.5萬元,比原年租金11萬元增長幅度達到786%。二是優化資源配置。 在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資管理工作中,調劑解決了縣旅游局、殘聯、文化館、司馬相如研究會等單位及多個社區的辦公場地和辦公用房問題,處理了海田鄉、金溪鎮等鄉鎮的國資管理遺留問題,實現了國有資產收益的最大化。三是認真做好服務工作。加強與各金融機構的溝通和協作,2012年幫助馬電公司實現技改融資3億元,有力地支持了縣域經濟的發展。四是引導企業推進機制創新和管理創新,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2013年____馬電公司、縣自來水公司、天然氣公司三戶國有企業共實現收入2.2億元,實現利潤3300萬元,上繳稅金3500萬元。

雖然我縣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在調研中發現,全縣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國有資產規范管理的意識不強。從調研的情況看,部分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存在重資金管理、輕資產管理,重資產數量、輕資產效益的思想,對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未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及縣政府有關規定,對國資管理部門的工作配合支持不夠。在行政事業單位中,存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職責不明確,有的由其他崗位人員兼管、代管,管理職責落實不到位;有的因工作人員變動,沒有及時安排工作人員接管,國有資產管理缺乏連續性。

(二)國有資產管理的基礎工作薄弱。近年來,縣國資管理部門通過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掌握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基本信息,但仍然存在部分單位上報數據不夠全面,瞞報、漏報、少報的情況,特別是一些沒有產權證的房屋和使用、借用資產,存在登記不全、記錄不清、資產底數不明等問題。一些單位的內部臺賬對拍賣、處置的國有資產沒有及時清理核銷、調整賬務,對財政投入新形成的國有資產沒有及時入賬,存在國有資產賬賬不符、賬實不符、賬卡不符的情況,以致國有資產基數不準,家底不清。

(三)制度不健全,監管不到位。調研中發現,有的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單位根本沒有管理制度。即便建立了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也有部分單位沒有嚴格執行,使制度形同虛設??h國資管理中心作為縣政府授權監管國有資產的部門,由于成立的時間不長,專業人員少,監管力量薄弱,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資產的監管不到位,以致出現縣天然氣公司原班子違法挪用國有資產的情況。

(四)考核激勵不到位,經營者積極性不高。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是,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依照法定程序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對其考核結果進行獎懲”。而縣國資管理部門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勵考核和約束機制,對企業負責人或經營集團沒有進行有效的目標考核,存在著干多干少、干好干壞一個樣,不利于調動企業經營者和職工積極性,不利于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五)國有資產閑置浪費現象嚴重。今年以來,經縣有關部門清查核實,全縣有閑置辦公用房319 間,超編制標準建筑面積24889平方米。閑置辦公用房以及清理騰退的辦公用房,未能得到有效使用,從而造成國有資產的浪費。目前縣糧食系統有15個糧管所資產閑置,有的無人看管,損毀也比

較嚴重。為進一步加強對我縣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工作,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調研組提出以下工作建議:

(一)加強領導,落實工作責任??h政府要成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強化對全縣國有資產運營的決策和監督管理。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全縣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進一步明確監管部門、主管部門、國有資產占有使用單位在國資管理工作的職責,明確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國有資產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單位的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負總責,切實承擔起本部門、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責任。各部門、各單位要落實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人員,明確職責和任務,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我縣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對國有資產進行有效管理。

(二)加強學習,提高思想認識。國有資產是國家政權建設的物質基礎和政府經濟調控的重要資源,也是政府高效運轉的重要保障。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對于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率、實現保值增值、降低運行成本、優化公共服務和加快經濟體制改革等具有重大意義。縣政府及國資管理部門要通過召開會議等形式,組織各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相關人員,加強對國有資產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縣政府即將出臺的新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學習和培訓,使各部門、各單位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大力支持,積極配合,形成合力,整體推進我縣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范文5

一、規范企業經營性資產招租工作的監督管理

(一)授權管理。由區政府授權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國資局)對區屬國有企業(含工業、商務、農糧、供銷、城建、交通、文廣等系統)改制后的經營性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在尚未移交區國資局管理之前,由區國資局委托各主管部門或企業對授權范圍內經營性資產進行經營管理。區國資局將會同主管部門對企業所有出租資產進行重新核查,并建立管理臺賬。

(二)經營性資產招租。由區經營性資產招租小組和各企業主管部門,按《區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管理工作實施意見》和《區經營性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對國有企業經營性資產招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并按區國有資產經營中心招租程序運行。對需要招租的資產,由各主管部門或企業向區國資局提出招租計劃,各主管部門會同區國資局共同制作招標文書、確定標底,交招租小組會議審定。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對該資產的招租信息、審核競標資質、組織競標和發出中標通知書。各主管部門或企業與中標者簽訂承租合同。

為明確簽訂合同主體,確定區國有工業資產經營公司為該公司所有合同的簽署主體,其它系統如留守企業機構健全可由企業作為合同簽署主體,機構不健全的留守企業由各主管局為合同簽署主體。同時,招投標的資料、與中標者簽訂的承租合同報區國資局備案。區招租小組對招投標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各主管部門或企業對授權范圍內的經營性資產,可根據合同到期情況采取分批招租的辦法。按整棟資產招租的,租賃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6年,不是整棟資產招租的,租賃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租賃期間租金根據地段不同,按一定比例遞增,具體增長幅度由招租小組確定。

(三)收益管理。國有企業改制后資產經營收益統一由各主管部門或企業組織收取,并及時繳入財政專戶,由區財政局根據年初審定的各主管部門編制的預算,按進度撥付使用。

(四)經營性資產日常管理。由各主管部門或企業負責對租

賃資產及水、電等設施的日常管理維修工作。維護資金從當年預算中列支。

(五)各主管部門或企業出租資產未到期還在履行的合同交區國資局備案。

二、加強企業資產的監督管理

(一)資產處置。對國有企業資產變現處置的,先由各主管部門提出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經區國資局審核提出意見報區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資產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區國資局備案后,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企業資產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掛牌、招標、拍賣。對國有資產無償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的,必須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中的有關程序和規定辦理。

(二)新增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和新增的國有經營性資產,由各主管部門及時提出招租申請,并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程序對外公開招租。

(三)監督管理。區監察局負責對企業經營性資產招租、轉讓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對各主管部門經營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區國資局負責對各主管部門的經營性資產運營情況及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進行監管,并規范經營性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區審計局負責對各主管部門的經營性資產收益及資金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三、加強資產權證和投融資的管理

(一)權證管理。實行國有企業改制后資產的土地證、房屋所有權證統一交區國資局保管,各主管部門要協助區國資局辦理權證移交工作,區國資局要在權證移交前,對每家企業資產重新進行全面普查,對有權證資產、權證抵押資產和無權證資產分類建立資料檔案,并制定專門的管理制度,確保證照和檔案資料安全。

(二)經營性資產投融資。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相關部門提出投融資計劃并報區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由投融資單位根據投融資計劃向區國資局辦理所需有關資產所有權證件領用手續。投融資活動終止后,投融資單位應該及時將有關資產所有權證件交回區國資局保管。

四、明確資產管理責任

(一)對經營性國有資產隱瞞不報,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單位,一經發現,由區紀檢監察部門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流失的,除沒收該單位不正當及不法所得外,按財經紀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擅自或私自將新增經營性國有資產租賃、發包的;

(2)突擊將新增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出售、抵押、質押、對外投資的;

(3)為擅自處置新增經營性國有資產提供方便、辦理權屬證件及手續的;

(4)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新增經營性國有資產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5)因管理疏漏,嚴重失職,造成新增經營性國有資產重大流失的;

(6)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二)各主管部門在運營經營性國有資產中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監察局、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負責人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機關依法處理。

(1)經營性國有資產收入不上繳財政專戶的;

(2)未簽訂租房合同,無償讓業主經營,不收取國有資產收益的;

(3)簽訂了租賃合同,但不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收益或以收抵支的;

(4)未按約定履行其職責,使國有資產造成嚴重流失或損失浪費的;

(5)在產權管理工作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辦事,造成嚴重后果的;

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范文6

第二條  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組建企業集團、股份合作制改組、租賃經營和出售、兼并、合并、破產等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國有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對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企業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可分別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用地方式予以處置。

本規定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土地租賃合同經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轉讓,改變原合同規定的使用條件,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和轉讓土地租賃合同應當辦理土地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本規定所稱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后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托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第四條  國家根據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后授權給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經營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審批,并發給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被授權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憑授權書,可以向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作價出資(入股)或租賃等方式配置土地,企業應持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和有關文件,按規定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被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的國家控股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集團公司必須接受授權部門的監督管理。被授權的企業必須對土地資產保值、增值情況提供年度報告;對企業土地股權的年度變化情況以及對土地資產處置的文件及時報授權部門備案;授權部門每年要對企業經營土地資產的情況和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企業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超越授權經營的權限和范圍使用土地或處置土地資產的,授權部門有權依法予以查處,并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作價授權經營給省屬企業的,經國家土地管理局批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并按本條規定執行。

第五條  企業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取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

(一)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團的;

(二)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的;

(三)國有企業租賃經營的;

(四)非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的。

第六條  國有企業破產或出售的,企業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以出讓方式處置。

破產企業屬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范圍內的國有工業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首先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破產企業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所得也應首先用于安置破產企業職工。

第七條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須由國家控股的關系國計民生、國民經濟命脈的關鍵領域和基礎性行業企業或大型骨干企業,改造或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團的,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

第八條  企業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采取保留劃撥方式處置:

(一)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發生改變的,但改造或改組為公司制企業的除外;

(二)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以及國有企業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業是國有工業生產企業的;

(三)在國有企業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合并中的一方屬于瀕臨破產的企業;

(四)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項保留劃撥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過五年。

第九條  處置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土地使用權必須權屬合法、無爭議,并已辦理土地登記,企業持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尚未登記的,企業應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審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

土地使用權除保留劃撥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處置的,必須進行地價評估。企業應委托經國家土地管理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認證的、具有相應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進行地價評估。

第十條  處置土地使用權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擬訂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由企業或企業隸屬單位擬訂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主要內容應包括企業改革的形式和內容、企業現使用土地的狀況和擬處置土地的狀況、擬處置方式和處置價格及理由等。

(二)地價評估結果確認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審批。地價評估結果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和審批,報批時還應同時提交企業改革的批準文件、資產重組方案、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權屬證明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造、改組或組建企業集團,屬于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公司和企業集團以及境外上市公司的,土地估價結果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由企業隸屬單位報國家土地管理局確認、審批;屬于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公司和企業集團,土地估價結果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由企業隸屬單位報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審批。

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改組、租賃經營和出售、兼并、合并、破產的,土地估價結果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由企業隸屬單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審批;屬于中央企業的,報國家土地管理局確認、審批。

(三)簽訂合同與變更土地登記。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經批準后,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處置的,企業應持土地使用權處置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與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采取國有土地租賃方式處置的,企業應持土地使用權處置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與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并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采取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的,企業應持國家土地管理局或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署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批準文件以及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采取保留劃撥用地方式處置的,企業應持土地使用權處置批準文件及其他有關文件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的樣式、內容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另行統一規定。

第十一條  處置土地使用權涉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租金、作價出資(股本)額的確定,均應以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土地估價結果為依據。

第十二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地價評估結果確認和土地使用權處置以及授權經營審批的會審制度,經本部門有關機構會審后,方可簽署批準意見。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改革中處置土地使用權,其土地用途必須符合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還應符合城市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補交出讓金或有關土地有償使用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屬于特殊行業的國有企業,其土地收益可全額留給企業,用于安置企業職工以及償還企業債務。

第十四條  對土地權屬不合法或有爭議、未辦理土地登記或未能提供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規定進行地價評估的,地價評估結果不予確認,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不予批準。

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未經批準擅自處置并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或改變土地用途的,按非法轉讓土地或非法占地處罰。

土地管理部門違反本規定批準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無效,對其單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其他形式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凡不屬于本規定中關于保留劃撥用地方式處置的情形,均應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土地使用權。

第十六條  非國有企業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按照土地審批權限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后,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在本規定實施之前國家土地管理局作出的有關規定以及各地制定的有關企業改革中土地使用權處置管理辦法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各地制定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式應按本規定規范,在土地有償使用費用方面,可采取適當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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