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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稅稅務籌劃范文1
關鍵詞 納稅籌劃 大型集團 風險分析
大型集團公司在進行初始投資預測和決策時,首先要考慮投資收益率。在企業的諸多競爭中,尤以成本的競爭最為核心,而所納稅額是企業的一大成本,應繳稅款的多少直接影響到投資者的最終收益。所以,投資者為降低稅收成本,獲得預期的投資收益,就有必要對其納稅事宜進行籌劃。本文通過對某集團公司下屬不同企業納稅籌劃模式的案例分析以及集團公司納稅籌劃的風險,為納稅籌劃思想的推廣提供思路。
一、納稅籌劃的概念及存在的認識誤區
在我國,許多人不了解納稅籌劃,一提起納稅籌劃就聯想到偷稅,甚至一些人以納稅籌劃為名,行偷稅之實。而實際上,納稅籌劃與偷稅有著本質的區別,偷稅是違法行為,與納稅籌劃的合法前提相悖。還有一些人提到納稅籌劃想到的就是避稅,即納稅人運用各種手段,想方設法地少繳稅甚至不繳稅,以達到直接減輕自身稅收負擔的目的。其實,納稅籌劃既有別于稅務當局所嚴厲打擊的企業偷稅行為,又由于它所具有的合理性,也有別于我們日常廣泛接觸的企業避稅行為。在目前的理論探討和企業涉稅實踐中,存在著廣泛地混用納稅籌劃和避稅概念,從而使得企業的許多避稅策劃被堂而皇之地披上納稅籌劃的外衣。
二、大型集團公司納稅籌劃的方法分析
1.集團公司納稅籌劃典型模式
集團公司納稅籌劃的目標不僅是單個公司稅收利益及經濟利益最大化;而是整個集團公司稅收利益及經濟利益最大化。集團公司納稅籌劃的目標是通過集團公司納稅最小化實現集團公司稅后利益最大化。
(1)在比例稅率下:
設集團公司由公司A和公司B組成,其稅率分別為 和 ,且 < ;
集團公司利潤總額 為正的常量,其中A公司利潤為 ,B公司利潤 ;
A公司所得稅為 ,B公司所得稅為 ,集團公司所得稅合計為 ;
集團公司凈利潤合計為 。
建立如下聯立方程組:
< ; + = (正的常量); = (當 0); =0(當
= (當 0); =0(當
可得:當 = 或 =0時, = 為最小值, = (1- )為最大值。
如下圖1所示:
圖1 利潤與所得稅關系圖
因此,在比例稅率下,且集團公司的成員公司稅率不相等,集團公司應將利潤盡量安排給低稅率公司,將高稅率公司的利潤轉移到低稅率公司,從而減少集團公司所得稅,獲取最大的稅后利潤。
(2)在累進稅率下在成員公司均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的條件下:
由于成員公司均有多檔稅率,納稅籌劃較為復雜??偠灾?,應將利潤先安排給成員公司中的最低稅率,然后再將利潤安排給成員公司中的較高稅率,直到利潤安排完畢,這樣可以最大限度減少集團公司總稅收,實現集團公司稅后利潤最大化。
2.案例分析
這里主要討論集團公司內企業合并的納稅籌劃的案例分析。
案例:某集團公司下屬某股份有限公司A,2008年9月兼并某虧損國有企業B。B企業合并時賬面凈資產為500萬元,上年虧損為100萬元(以前年度無虧損),評估確認的價值為550萬元,經雙方協商,A公司可以用以下方式合并B企業。A公司合并后股票市價為3.1元/股。A公司共有已發行的股票2000萬股(面值為1元/股)。
方案一:A公司以180萬股和10萬元人民幣購買B企業(A公司股票市價為3元/股)。
方案二:A公司以150萬股和100萬元人民幣購買B企業。
假設合并后被合并企業的股東在合并企業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發生變化,合并企業每年未彌補虧損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900萬元,增值后的資產的平均折舊年限為5年,行業平均利潤率為10%。所得稅稅率為33%,從合并企業的角度來看:
選擇方案一,首先涉及合并時的以下稅收問題:因為非股權支付額(10萬元)小于股權按票面計的20%(36萬元),所以,B企業就不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B企業去年的虧損可以由A公司彌補,A公司可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彌補B企業的虧損額100萬元。A公司接受B企業資產時,可以以B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作為資產的計稅成本。其次,A公司將來應就B企業180萬股股票支付多少股利呢?
A公司第一年、第二年因涉及虧損彌補,第一年的稅后利潤為900 (1-33%)+79.84% 33%=629.34(萬元),可供分配的股利為629.34 (1-25%)=472.01(萬元),(其中的10%為法定盈余公積,5%為公益金,1既為任意盈余公積),支付給B企業股東的股利折現值為180+2000 472.01 0.909=38.52(萬元),同理,A公司第二年支付給B企業股東的股利折現值為34萬元;A公司以后年度支付給B企業股東的股利按利潤率10%計算,折現直為180 2000 (900 67%) (1-25%) 10% 0.8264=336.37(萬元)。
所以,第一種方式下,A公司合并B企業所需的現金流出折現值共為418.98萬元(10+38.62+34+336.36),選擇方案二,因為非股權支付額(100萬元)大于股權按票面計的20%(30萬元),所以,被合并企業B應就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應繳納的所得稅為 (180 3+10-500) 33%=16.5(萬元)。又因為合并后,B企業已不再存在,這部分所得稅實際上由合并企業A承擔。B企業去年的虧損不能由A公司再彌補。因為A公司可按增值后的資產的價值作為計稅價,增值部分在折舊年限內每年可減少所得稅為(550- 500)+5 33%=3.3(萬元)。A公司第一年的稅后利潤為900 (1-33%)+3.3-16.5=589.8(萬元),按第一方案時的計算方法計算,A公司第一年支付B企業股東股利折現值為30.16萬元,第二年至第五年支付給B企業股東股利折現值為89.33萬元。A公司以后年度支付B企業股東股利折現值為210.60萬元。所以,第二種方式下,A公司合并B企業所需現金流出折現值為446.59萬元(16.5+100+30.16+89.33+210.60)。比較兩種方案,方案一現金流出較小,所以,A公司應當選用方案一。
因此,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采取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20%的合并方式都劃算、要考慮可彌補虧損數額的大小、行業利潤率的高低等因素,在上面所舉的例子中,如果這些因索發生變化,選擇第二種方案就有可能是劃算的。在實際操作中要具體測算,以上僅提供籌劃的思路和測算方法。
三、大型集團公司納稅籌劃的風險分析
1.納稅籌劃風險主要類別
大型集團公司納稅籌劃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稅法規定,是否會成功,能否給納稅人帶來稅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納稅籌劃方法的認定。一般來說,納稅籌劃的風險表現為三類:政策運用風險、經營風險和稅務執行風險。
2.納稅籌劃的風險預防
(1)健全納稅籌劃風險防范體系
建立納稅籌劃風險評估機制;大型集團公司要事先對納稅籌劃項目進行風險評估。如集團公司經營狀況,所處行業的景氣度,行業的總趨勢是否發生不良變化;以往集團公司納稅情況如何,是否對稅務事項過分敏感,以前年是否存在重大稅務、審計問題;稅務管理當局對集團公司依法納稅誠信度的評價如何;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對籌劃事項的熟練程度如何;等等。最后評估出一個較為客觀的風險值,然后再決定是否接受委托,或決定如何進行籌劃。
(2)關注稅收法律變動、提高籌劃人員水平
目前,我國稅制建設還不很完善,稅收政策變化較快,納稅人必須通曉稅法,在利用某項政策規定籌劃時,應對政策變化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預測和防范籌劃的風險,因為政策發生變化后往往有溯及力,原來是納稅籌劃,政策變化后可能被認定是偷稅。因此,要能夠準確評價稅法變動的發展趨勢。另外,集團公司納稅籌劃人員不僅要具備相當的專業素質,還要具備對經濟前景的預測能力、對項目統籌謀劃的能力、與各部門合作配合的協作能力等素質,否則就難以勝任該項工作。
(3)加強與稅務部門溝通降低政策執行風險
由于大型集團公司所處的經濟環境千差萬別,加之稅收政策和納稅人的主客觀條件經常處于變化之中,這就要求集團公司在納稅籌劃時,要根據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納稅籌劃方案,并保持相對的靈活性,以便隨著國家稅法、相關政策的改變及預期經濟活動的變化隨時調整,適時更新籌劃內容;采取措施控制和分散風險,趨利避害,保證納稅籌劃目標的實現。
四、結束語
大型集團公司開展納稅籌劃就是要不斷研究經濟發展的特點,及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在實際操作時,大型集團公司要時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務必使納稅籌劃方案不違法并符合稅收政策的導向性,使企業在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的同時,也順應了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意圖。
參考文獻:
[1]蘇春林.納稅籌劃.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
公司所得稅稅務籌劃范文2
【關鍵詞】稅收籌劃;必然性;籌資;投資
一、稅收籌劃的涵義
稅收籌劃又稱為納稅籌劃、稅務籌劃、納稅策劃等,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稅境(tax boundary)和現行稅法遵循稅收國際慣例,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根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和內容等,對企業涉稅事項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謀劃、對策與安排。從學科建設的角度分析,稅務籌劃既可以是稅務會計的一個組成部分,也可以單獨作為一個學科,因為不論稅務會計、還是稅務籌劃,都是涉及兩門以上學科知識而形成的現代邊緣學科。如果將稅務籌劃視為一門新興的邊緣學科,它應該屬于財務學的范疇(即財務專業的專業課)。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稅收籌劃必將成為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稅收籌劃的意義和可行性
(一)稅收籌劃的意義
1.進行稅務籌劃,有利于促進企業合理安排其經營理財活動,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效益是企業經營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點,企業效益的取得中非常重要的一環是進行科學的決策。為作好科學決策,企業必須關注稅收因素。通過進行稅務籌劃,有利于幫助企業投資者分析稅負輕重,作出正確、合理、科學的經營、投資決策,以提高投資效益,減少經營風險,獲得最佳效益。
2.進行稅務籌劃,有利于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目標。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稅收的強制性、固定性使企業不能忽視稅收活動對企業的影響:首先,稅收支出的多寡直接影響著企業流動資金的周轉;其次,稅收支出是否計入企業成本直接影響著企業的稅負;再次,當企業和稅務機關在稅法理解上發生偏差時,企業的態度常常會決定企業所處的地位。從廣義上講,企業在籌資、投資等決定企業未來發展方向的決策中引入稅務籌劃,會對企業的決策產生影響,進而影響著企業最終收益最大化目標的實現;從狹義上講,企業對生產經營中具體到某種產品的稅務籌劃,有利于企業實現整體稅負最低目標。
3.進行稅務籌劃,可以使企業避開“稅收陷阱”,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隨著經濟的發展,稅法將越來越完善,也越來越復雜。其中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條款,納稅人一旦粗心大意,就可能要付出更大的代價,這將影響納稅人的財務收益。如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諸如此類的稅收政策在稅法中很多,企業應該認真研究這些政策,積極創造條件使企業符合稅法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利用這些優惠政策降低稅負。如果企業不注重對稅法條款進行研究,不進行事前籌劃,就有可能掉進“稅收陷阱”、增加稅負。
4.進行稅務籌劃,有利于實現國家宏觀調控。稅收兼有經濟調節和法律約束兩項功能。國家為了實現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穩定和高速發展,必然要利用稅收這一經濟杠桿,通過制定不同的經濟政策來調整經濟結構,使之趨于合理。正是由于企業自身具有強烈的節稅欲望,才使國家能夠利用稅收杠桿來調整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從而實現稅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
(二)稅收籌劃的可行性
企業出于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對投資、經營和理財等方面進行稅收籌劃是完全必要的,但稅收籌劃的實施必須有一定的經濟環境和相應的配套措施作為前提?,F階段,企業實施稅收籌劃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這主要表現在:
1.稅收是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國家征什么稅、征多少稅、如何征稅,無不體現政府的政策意圖。稅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往往是針對不同部門,不同行業,不同企業和不同產品,實行區別對待的,對需要在稅收上鼓勵的,往往少征稅或不征稅,對需要限制的,往往多征稅。因而企業如何納稅,往往存在多個可選擇的方案。企業可以通過對自身行為的調整,避開稅收所要限制的方面,達到國家規定的、可以鼓勵的政策條件。這樣既有利于企業的微觀發展,又達到了降低稅負的目的。
2.現行的財務會計制度中,有些規定是有彈性的,有些財務處理可以自由選擇確定,如存貨計價方法可以有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固定資產折舊可以有直線法與加速折舊法。企業環境和自身的個性情況,充分地運用這種合法的可選擇的自由,選擇那些有利于自身的財務處理方法和會計核算方法。
3.從短期上看,稅收籌劃在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同時,導致了國家的財政收入的減少。但這種減少其實是國家本身的意圖之一。因為國家正是通過犧牲稅收收入來換取經濟政策的的貫徹落實和國家產業結構的優化調整。從長期看,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意味著涵養了國家的稅源,有利于國家長期財政收入的增長。因此,國家對正當的稅收籌劃行為持肯定和支持的態度。這也是稅收籌劃行為得以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
4.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雖經不斷完善,但仍可能存在覆蓋面上的空白點,銜接上的間隙處和掌握尺度上的模糊界限等,也為企業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稅收籌劃是企業應有的權利,通過對企業稅收籌劃的肯定和支持,促進企業依法納稅、也是依法治稅的必然選擇。
三、企業稅收籌劃的方法
(一)企業籌資的稅收籌劃
1.債務資本與股權資本的選擇。根據稅法規定,負債的利息作為期間費用,可以稅前扣除,這樣負債資金成本就具有沖減所得稅稅基,抵稅的作用;而股息不能列為期間費用,股權資本不得稅前扣除,只能從稅后盈余中支付。當企業的息稅前利潤率高于債務的利息率時,負債籌資可以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并可獲得節稅效益;但是負債資金過度增加也會導致負效應出現,因為債務利息固定且定期支付,如果負債的利息率高于息稅前利潤率,股權資本收益率就會隨著債務的增加呈下降趨勢。所以,企業進行籌資決策時,考慮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合理搭配,進行納稅和整體效益比較,做出合理選擇,達到既能減輕稅負,又能實現權益資本收益率最大化的理財目標。
2.融資租賃的利用。稅法規定“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融資租賃設備可以計提折舊并在稅前扣除”。如果企業是通過銀行貸款來支付租金,其利息同樣可以在稅前列支。另外,根據我國《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人,均不征收增值稅。所以說融資租賃對租賃雙方在納稅上都有相對的優惠條件,是一種較好的籌資方式。
(二)企業投資的稅收籌劃
投資籌劃策略稅負的輕重,對投資決策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納稅人(投資者)在為進行新的投資進行稅收籌劃時,基于投資凈收益最大化的目的,應從投資行業、投資方式、企業的組織形式等方面進行優化選擇。
1.投資行業的選擇。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不應忽視投資國的有關行業性稅收優惠及不同行業的稅制差別。例如,我國不同行業之間的所得稅稅負差別較大。稅負較輕的,如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且從獲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減半征稅3年。而沒有稅收優惠的其他行業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般為25%,并且沒有減免稅期。目前世界各國都普遍實行行業性稅收傾斜政策,只是處于不同經濟發展階段的國家,其稅收優惠的行業有所差別。
2.投資方式的選擇。投資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直接投資一般指對經營資產的投資,即通過購買經營資本物,興辦企業,掌握被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從而獲取經營利潤。間接投資是指對股票或債券等金融資產的投資。一般來講,進行直接投資應考慮的稅制因素比間接投資要多。由于直接投資者通常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這就涉及企業所面臨的各種流轉稅、收益稅、財產稅和行為稅等。而間接投資一般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稅及股票、債券資本增益而產生的資本利得稅等。投資者在進行直接投資時,還面臨著收購現有虧損企業或興建新企業的選擇,這其中也存在一個稅收籌劃問題。如果稅法允許投資企業與被收購企業合并報表集中納稅,則盈虧互抵之后投資者所得稅稅負將有所減輕。當然,假定新建企業投產后將產生賬面虧損,由投資企業集中納稅,則其整體稅負同樣會有所減輕。這就要求投資者依照稅法的有關具體規定,結合自身狀況進行綜合決策。
3.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F代企業包括公司和合伙企業(包括個體經營企業)。公司又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些大型集團公司,尤其是跨國公司,其內部組織結構極其復雜,組織形式多種多樣,有的為金字塔型結構,一個母公司下設眾多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下又設子公司等;有的為雙母公司結構,即一個集團內設兩個并行的母公司。公司內部組織結構不同,其總體稅負水平也會產生差異。這主要是因為子公司與分公司的稅收待遇不一致。從稅法角度看,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而分公司作為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一些國家對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所實現的利潤,在征收公司所得稅以外,還要開征一種“分支機構稅”,即對分支機構扣除已征的公司所得稅后的全部利潤再征一道稅,而不管其稅后利潤是否全部匯回國外母公司。而對于子公司,在征收公司所得稅之后,僅就其匯回給國外母公司的股息部分征收預提所得稅。也有些國家只就分支機構未再投資于固定資產的利潤部分征稅。因此對跨國投資者而言,一般在國外建立子公司較分公司有利。而對于國內投資者來說,情況就不一樣了。因為分公司不是獨立納稅人,其利潤或虧損結轉給總公司,由總公司統一集中納稅,這樣總公司和各分公司之間的盈虧在計稅時可以互抵,而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則不享有這一納稅優待。如果總機構與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適用稅率不同,則上述情況又將發生變化。實際上,設立子公司與設立分公司的節稅利益孰高孰低并不是絕對的,它受到國家稅制、納稅人經營狀況及企業內部利潤分配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響,這是投資者在進行企業內部組織結構選擇時必須加以考慮的。
(三)企業經營活動的納稅籌劃
銷售方式的籌劃有銷售折扣、銷售折讓、以舊換新銷售、還本銷售以及現銷和賒銷等,企業應根據各種方式的稅收特點進行籌劃。如在稅法規定中,銷售折扣和還本銷售這兩種銷售方式中不得扣除銷售折扣額和還本支出而應以全部銷售額計稅。而折扣銷售的銷售方式則規定如果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折扣額和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銷售額。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善于選擇經濟的銷售方式。
銷售地點的籌劃主要包括對進銷、代銷與自產自銷、內銷和出口、直接出口與委托出口的選擇。我國稅法規定,對于出口商品的增值稅實行零稅率,而內銷產品則要負擔17%的價外稅,盡管出口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有可能低于其國內市場價,只要其差幅達不到17%,出口較內銷有利,反之企業則應選擇內銷方式。
(四)利潤分配決策中的納稅籌劃
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包括按時分配與推遲分配,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以及貨幣分配與實物分配等多種選擇。股份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僅影響到其股東的個人所得稅,而且也影響到該股份公司的現金流量。常見的企業股利的分派形式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對股份制公司的股東來講,如果企業發放現金股利,股東須按其股利數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將準備發放的現金股利轉變為本公司股票支付給股東,股東就可避免上交個人所得稅,獲得較多的資本收益。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后形成的資本積累,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它們是內部融資的重要來源。企業如果將其用于擴大再生產,開發新的投資項目,可以享受政府投資退稅的優惠政策。為鼓勵外資企業的再投資,我國稅法制定了若干優惠政策,如“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再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的40%稅款。對外商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將其從企業取得的利潤進行符合條件的再投資,不僅可以“節約”其應納稅款,而且擴大了再生產,增大了利潤規模的機會。這是利潤分配的方式也順應了我國稅法鼓勵的方向。
以上分析只是關于納稅籌劃淺顯的見解。目前不少企業已經開始認識到納稅籌劃對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性,國內關于納稅籌劃的理論研究已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由于我國的經濟環境和稅法及稅收政策還有待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納稅籌劃還處于起步階段。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稅收法制化過程的加快,人們將會對納稅籌劃有一個較全面的正確的認識,不斷提高納稅籌劃意識,中國企業將越來越多的利用納稅籌劃來當家理財以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納稅籌劃在中國必將有所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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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柳哲.企業稅務籌劃概論[J].財會通訊?理財版,2006(9).
[3]曲明榮.納稅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應用[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06(4).
公司所得稅稅務籌劃范文3
關鍵詞:資產減值準備;盈余管理;所得稅稅負
一、引言
盈余管理是企業管理層或個人為了企業與個人利益,通過使用會計的與非會計的手段,使企業的賬面盈余達到所期望的水平的操作。從近幾年的上市公司年報來看,資產減值的計提與轉回已經成為上市公司選擇會計政策、操縱盈余的重要工具。然而,管理層的盈余管理行為并非毫無成本,除了要面臨未來可能的法律風險之外,一項直接的成本便是所得稅成本:當管理層通過盈余管理增加利潤時,往往需要為此多支付所得稅。
現有的研究側重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盈余管理以及盈余管理的動機、目的、方式等,而對盈余管理所帶來的經濟后果,如盈余管理引起的應計利潤變化對所得稅的影響等問題還較欠缺。本文從資產減值這一方面來考察企業的盈余管理行為,利用實證方法剖析和梳理盈余管理與所得稅成本間的相互關系,明確兩者之間的內在聯系。
二、文獻回顧與理論假設
(一)文獻回顧
盈余管理問題一直是國內外研究的熱點,國外對盈余管理和稅務成本的研究,主要從會計政策選擇這一視角切入,研究稅務成本和財務報告成本對公司管理層會計政策選擇的影響。直接探討盈余管理和稅務成本關系的文獻并不多見,對相關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
Kevin Holland與Richard H.G.Jackson(2004)分析了公司遞延所得稅儲備的情況,認為在考察期的公司可能有很強的激勵進行盈余管理,并發現不足或過度操控遞延稅儲備的規模在經濟上的顯著性。
Erickson,Hanlon和Maydew(2005)以美國證監會在1996至2002年期間認定財務欺詐和虛增利潤的27家公司為分析樣本,考察了這些公司為其盈余管理行為所支付的所得稅成本。研究表明,公司每虛增1美元利潤,平均要為此支付12美分的所得稅成本,這表明上市公司愿意為盈余管理行為支付高額所得稅成本。
Mills和Newberry(2001)采用私下采集的稅收申報數據,考察了稅務成本和非稅務成本如何影響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他們發現,具有盈余管理動機的公司其非應稅項目損益也較高。
Phillips,Pincus和Rego(2003)從另一個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與非應稅項目損益之間的關系。由于盈余管理行為將導致當期非應稅項目損益上升,而非應稅項目損益中的時間性差異將導致遞延稅款增加,因此,可以根據遞延稅款費用的高低來識別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他們的研究結果表明,遞延稅款指標可以有效識別公司出于盈余平滑和避免虧損目的進行的盈余管理行為。
在國內,王躍堂、周雪和張莉(2005)研究認為:長期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體現了公司資產價值的毀損因素,夯實了公司的長期資產,并未演化成公司管理層盈余管理的工具;李增泉((2001),戴德明等(2005) 直接考察了會計收益-應稅收益差異與操控性應計利潤的關系,研究發現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規模與會計收益-應稅收益差異成正相關,即盈余管理規模越大,會計收益-應稅收益也越大。
葉康濤(2006)對盈余管理與所得稅支付的關系進行了研究,發現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間的差異也越高。其進一步的研究還發現,上市公司主要通過操控長期應計利潤項目來規避所得稅稅負成本。
總的來看,國內外學者對盈余管理與所得稅成本問題的研究還較薄弱,探討盈余管理稅務成本的研究并不多見,對資產減值與稅務成本關系的研究還有待加強。本文將結合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以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盈余管理方式-計提(轉回)資產減值準備為研究對象,分析其與所得稅成本之間的關系。
(二)理論假設
一般來說,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和轉回不會影響公司的應稅收益。但是,由于資產減值實際上是利潤總額的抵減項目,與正常的業務收入相比,由資產減值而產生的收入往往占用較少的成本費用,增加的那部分收入會負擔較高的所得稅成本,同時,低估成本也會導致應稅收益的增加,使不便的業務收入需要較高的成本費用,承擔較高的所得稅成本。因此,在減值的計提或轉回不影響應稅收益的情況下,其規模的變化仍會對所得稅稅負產生影響。
故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設是: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公司稅前利潤總額中計提(轉回)的減值準備所占的比重與上市公司所得稅稅負成正相關關系。
三、研究設計
(一)變量定義
1.被解釋變量
有效稅率(ETR)是公司當期的所得稅費用與當期利潤總額的比值,可用于衡量上市公司的總體所得稅稅負。這一比率是在無法獲得公司應稅收益的情況下,相關研究者所普遍采用的衡量公司稅負的一個替代指標。ETR通常用公司當期的所得稅費用與當期利潤總額的比值來表示,可用于衡量公司總體的所得稅稅負。
2.解釋變量
盈余管理指標在本文具體體現為三個減值準備指標IMPR,IMPR1,IMPR2。其中,IMPR以公司在t年度計提(轉回)的八項準備的合計值為分子,IMPR1和IMPR2按照盈余管理的效果,分別以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合計值和其他資產減值準備項目在t年度計提(轉回)的減值準備合計值為分子。除以當期利潤總額(PR)是為了衡量提取(轉回)減值準備對上市公司當期利潤的影響情況。
3.控制變量
為了控制公司稅務籌劃行為對其所得稅成本的影響,有必要在模型中加入相關的控制變量。
TaxRate,公司所適用的稅率。本文以母公司的適用稅率為標準確定上市公司的適用稅率。
CAP,資本密集度,固定資產原值與總資產之比。為了防止公司間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使用年限之間的差異而造成的指標測度的差異,本文以固定資產原值,而未采用固定資產凈值作為分子。
SIZE,總資產的自然對數。Millsetal(1998)發現,公司規模與所得稅稅負之間存在負相關關系,即規模較大的公司,往往具有相對雄厚的經濟實力,另外其跨地域跨行業經營的經營特點也為公司管理層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因此,規模越大的公司,所得稅稅負越低。
LEV,財務杠桿,長期負債與公司總資產之比。與權益融資相比,債務融資具有減輕公司稅負的絕對優勢,因此,本文也引入這一變量,并預計與公司所得稅稅負存在負相關的關系。
ROA,總資產收益率,利潤總額與公司總資產之比。Phillips(2003)認為公司的盈利能力與公司的稅負存在相關關系,并發現,公司的總資產收益率與公司稅負正相關。
GROWTH,成長性,以公司總資產增長率表示,即公司t年度與t-1年度總資產之差除以公司t-1年度的總資產。Bankman(1994)研究發現,高成長的公司較少進行稅務籌劃,因此,可以預期,高成長公司的所得稅稅負較重。
IND,行業變量。上市公司的行業類型來自于中國證監會2001年頒布的《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該指引以上市公司經審計后的營業收入為分類標準,具有較好的科學性和權威性。筆者將所有上市公司按中國證監會公布的分類結果分為21類,其中制造業由于公司數量特別多,取兩位代碼分類,其他行業取一位代碼分類。
(二)模型設計
本文在Millsetal(1998)和Atoodetal(1998)多元回歸模型的基礎之上,加入盈余管理的具體方式-資產減值變量,對提出的研究問題進行考察。待檢驗模型如下所示:
四、樣本選擇與描述性統計
(一)數據來源
本文選擇2007-2009年間在深圳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非金融保險類)作為研究對象,剔除研究數據缺失、當年虧損及所得稅項目為負的樣本,共計得到3207個研究樣本。本文研究數據來自于銳思數據庫。
(二)描述性統計
與盈余管理有關資產減值指標的均值低于中位數。具有較高可操縱性的資產減值在利潤總額中所占比重不高(均值為0.0023),這可能是因為資產減值的計提和轉回存在正負相反的方向,造成均值計算中的相互抵消。
五、實證檢驗與結果分析
本文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進行回歸檢驗,同時識別模型是否存在異方差問題,如果存在,則采用懷特異方差修正法對模型進行修正。經修正后,得到如下統計結果:
資產減值指標中,IMPR和IMPRl均與公司所得稅稅負正相關,這一檢驗結果與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設相符,即隨著IMPR和IMPRl的提高,公司的所得稅稅負也將提高。當資產減值為正時,它實際是公司利潤的抵減項目,因此,上述檢驗結果表明當上市公司通過減值準備的轉回提高收益時,所承擔的所得稅成本較低;反之,當公司利用資產減值的計提降低收益時,其所承擔的潛在所得稅成本較高(損失不得抵扣)。代表公司線下項目減值準備計提情況的IMPR2并未通過顯著性檢驗,說明IMPR2對上市公司稅負并未產生顯著影響。
在控制變量中,公司稅率(TaxRate)在l%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公司母公司的稅率對整個公司的所得稅稅負有正的影響。財務杠桿(LEV)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負,表明在我國長期負債的稅盾作用同樣非常明顯,隨著公司財務杠桿的提高,公司所得稅稅負會有所降低。
公司規模(SIZE)、盈利能力(ROA)和成長性(GROWTH)三個變量均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與ETR相關,但是,均與預測符號相反,表明在我國,公司規模越大、盈利能力越弱、成長性越低的公司所得稅稅負越高??赡艿脑蚴?,一方面,大公司,尤其是那些壟斷公司實力雄厚,并不介意所得稅成本的大小,另一方面,上繳利稅的多寡又往往是大公司經理人謀求政府職位、獲得政治特權的重要評價指標之一,因此,公司規模與ETR成正相關的關系。
資本密集度變量(CAPINT)與公司所得稅稅負間的相關關系較弱,并呈現出不穩定的特征,顯著性變化較大。
在回歸檢驗中,筆者按照證監會的行業分類指引將研究樣本分為20個行業,并設置了行業變量,由于篇幅所限,筆者并未報告相關的檢驗結果。但通過考察行業變量的回歸情況,筆者發現,上市公司的所得稅稅負基本體現了我國的產業政策,農林牧漁業、電子制造業、交通運輸業、倉儲業和信息技術業的所得稅稅負顯著低于其他行業,而房地產業的所得稅稅負顯著高于其他行業。
六、結論與建議
本文從資產減值的角度出發,以其作為衡量盈余管理的指標,考察了2007年至2009年我國上市公司為取得配股、增發資格的盈余管理行為,明確了通過計提(轉回)減值準備進行盈余管理的行為與所得稅成本間的相互關系。
研究結果發現:資產減值指標與所得稅稅負正相關,表明當上市公司利用資產減值,尤其是線上項目減值準備的計提和轉回進行盈余管理時,不會影響公司的應稅收益。因此,當管理層利用減值準備的轉回以增加公司收益時,無需承擔所得稅成本;但是,當管理層計提減值準備時,卻需要承擔減值準備不得從應稅收益中抵扣的潛在成本。
本文的研究結論為監管者提高監管效率、改善監管效果提供了新的對策和思路。本文認為,我國可以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監管方與我國稅務部門在稅收立法、稅收執法等方面的協作,在制定相關制度法規的基礎之上,提高公司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降低公司盈余管理的凈收益,從而使監管方達到遏制公司進行盈余管理的目的。這一方法,不僅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公司盈余管理行為的發生可能和發生規模,同時也能夠分攤監管方的監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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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稅稅務籌劃范文4
關鍵詞:股權轉讓;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Abstract:Alongwithcapitalmarket''''sdevelopment,the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behaviorisdaybydayfrequent,transfersintheprocessthetaxpaymentpreparationtocausewidelytakesseriously.ThearticlehascompiledthecountryExciseofficetothe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relatedstipulation,throughthecaseanalysis,carriesonthecomparisontothe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sdifferentplan,andproposedthetaxpaymentpreparationshouldpayattentionrelatedquestion.
keyword: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Taxpaymentpreparation;Caseanalysis
前言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成熟,越來越多的企業采取參、控股方式進行對外投資,股權投資已成為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此對應,股權轉讓行為也日益頻繁,在轉讓過程中如何進行稅收籌劃已成為眾多企業所關注的問題。
一、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文件規定,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賬面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于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
《關于企業股權投資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文件規定,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只有在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照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二、股權轉讓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A公司持有B公司80%股權,同時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C公司持有B公司20%股權。B公司的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A、C公司的出資額分別為4000萬元和1000萬元。A、C公司因調整投資結構,擬將B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D公司。截至股權轉讓日,B公司的賬面凈資產為6000萬元,其中盈余公積400萬元,未分配利潤600萬元,商定轉讓價格與B公司賬面凈資產相同。(假定A、B、C公司企業所得稅率皆為25%)
轉讓方案一:按照賬面價值轉讓。根據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A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為800萬元(6000×80%-4000),應交所得稅200萬元;C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為200萬元(6000×20%-1000),應交所得稅50萬元。A、C公司實際股權轉讓收益合計為750萬元。
轉讓方案二:分配股利后再行轉讓。B公司先將未分配利潤800萬元全額分配,A公司可獲得股利480萬元(600×80%);C公司可獲得股利120萬元(600×20%),因A、B、C公司所得稅率相同,根據稅法規定,分得股利無需補稅。分配后B公司所有者權益賬面值降為5400萬元,A、C公司分別將股權轉讓給D公司,根據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A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為320萬元(5400×80%-4000),應交所得稅80萬元;A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為80萬元(5400×20%-1000),應交所得稅20萬元。A、C公司實際股權轉讓收益合計為900萬元。
轉讓方案三:股權整合后再行轉讓。A公司先按C公司投資成本受讓B公司20%股權,持股比例增至100%,投資成本增至5000萬元(4000+1000),再將股權轉讓給D公司。根據國稅函[2004]390號文件規定,A公司的股權轉讓應按國稅發[1998]97號文件執行,A公司股權轉讓所得1000萬元(6000-5000)應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不需交納所得稅。C公司因為股權轉讓所得為0,無需交納所得稅。A、C公司實際股權轉讓收益合計為1000萬元。
分析上述轉讓方案,方案三最優,應交所得稅0;方案二次之,應交所得稅100萬元;方案一最差,應交所得稅250萬元。
三、股權轉讓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公司所得稅稅務籌劃范文5
本文詳細分析了稅收征管變量的經濟效應,并指出審計率、逃稅懲罰率、稅率等的提升會顯著的降低企業主與管理人員的預計收益數值,相反企業會在該背景下為了降低經濟支出而選擇逃避稅收,提高收益的波動風險。
關鍵詞:
不對稱信息;所得稅逃避;籌劃
企業所得稅是企業在運行之后所應當繳納的稅收,而企業所得稅逃避則是企業通過各個種類的方式,逃避已經確立的納稅義務,進而降低甚至免除所得稅納稅的行為總稱。企業所得稅逃避在降低企業的經濟支出同時,導致稅款流失,降低國庫收入,影響一系列社會經濟流轉。由此而看見,稅收籌劃的分析非常有意義。
一、不對稱信息對企業所得稅逃避及籌劃的影響
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不對稱信息極有可能導致實際國家政策與企業所了解政策有沖突,在信息更新速度上不匹配。稅務管理部門作為稅收規定設計者、解釋者與執行者,在客觀角度上應當比納稅人更加理解稅收規定當中的細節,而對于企業而言,其掌握的稅收規則并不充分或并不全面。同時,兩者之間存在的不對稱信息時,如果還沒有良好的溝通,則必然會導致企業按照規定納稅也會引發偷稅納稅現象。由此可見,不對稱信息極有可能導致企業無法規避所得稅逃避的可能。第二,對稅收政策更新內容了解的不及時。因為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相對于國外而言,并不完整,國家對于稅收政策極有可能在短時間內進行修改、調整,同時又礙于不對稱信息的干擾,最終必然會導致相關政策的信息傳播途徑呈現阻礙,促使企業無法真正、及時有效的熟悉國家政策更新,導致稅收籌劃與政策之間存在沖突。信息不對稱的原因主要是由企業內部、外部兩個部分形成。一部分是企業內部的信息流通受阻。對于企業而言,信息的不對稱不僅會導致企業的發展速度緩慢,還會導致企業任務目標無法按照預先的計劃而完成,更嚴重時會導致企業整個戰略規劃、最終目標無法實現。針對這一現象,企業必須建立有效的信息傳播、管理平臺,實現內部信息的邊界共享與快速傳遞。另一部分是企業外部的信息收取效率低。這一問題主要來源于稅務部門與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效率低。這就需要稅務管理部門作出相應的調整,建立與企業之間的有效溝通,將自身所熟悉的政策內容以及稅務規則給企業進行充分的講解。
二、不對稱信息下優化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策略
1.加強宣傳教育,倡導納稅籌劃納稅籌劃是納稅人應當實行的權利,能夠有效地提升企業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在納稅過程中必須按照相關的納稅法律進行納稅。對于管理部門而言,首先要做的便是提高對企業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的教育與宣傳,消除企業納稅人對納稅的負面情緒,幫助納稅人實行合理的納稅籌劃,從而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降低企業的納稅負擔。通過這樣的方式,也有利于納稅人進行誠信納稅,提高納稅籌劃的籌劃技巧與水平。
2.加快稅收信息化建設,實現稅收信息高效共享稅收信息化主要是指稅務系統重新設計業務辦理流程,并在一定的條件下利用網絡技術、數據庫技術以及計算機技術等創造稅務信息資源平臺,從而實現稅務系統的外部、內部信息有效利用與共享,提升稅務系統的征收效率,保障稅收的征收情況,實現依法納稅。從當前的稅收政策傳播范圍以及傳播速度狀況而言,還無法真正實現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需求。對此,首先需要從現代化設備著手,通過現代化設備提升企業的信息獲取能力,按照高效的信息化手段,保障企業能夠第一時間掌握國家所頒布的政策以及扶持、優惠對象,從而使企業能夠按照自身的財務情況以及國家的要求對稅收籌劃進行適當的調整。其次,在企業內部建立高效的資源共享平臺。企業的稅收籌劃并不是單一由財務部門就能夠完成,還需要市場部門、決策部門以及財務部門進行共同交流后實行。例如,對于某些財務事項的納稅籌劃雖然能夠在短期實現節稅目標,但是長遠看,戰略規劃極有可能對企業的經濟利益造成一定的損壞、影響。但是,假設企業的財務部門的稅收籌劃方式是按照企業的整體規劃與戰略發展方向,便能夠有效地規避企業內部所呈現的信息交流受阻等形成的稅收籌劃風險。
3.提高稅收征管部門的交流通暢性企業與稅收管理部門應當保持通暢的交流與聯系,保障企業能夠在第一時間掌握最新的政策動態,保證企業的各個稅收籌劃方案均符合國家的政策要求,是在法律的允許范圍之內實行的。與此同時,企業與稅收征管部門的交流應當是由企業主動進行,企業應當安排專人與企業外部的稅收管理等部門進行主動的溝通、交流,進而規避因為納稅籌劃與當前實行的政策相違背而形成的偷稅、漏稅現象。通過這樣的方式,不僅能夠規避企業支付不必要的滯納金和罰款,還能夠提高企業的信譽度。如果企業未違反稅法、規定,則在行業內的口碑、信譽必然會比有違反企業要高出許多,這也是提升企業競爭力的一項內容之一。
4.完善企業納稅籌劃方案與審批流程對于許多企業而言,納稅籌劃方案普遍都是以財務部門進行獨立的制定,但是實際工作中,這一方式會一定程度的局限財務部門的稅收信息與企業實際的信息獲取方式,想要單一的依靠財務部門設計籌劃方案普遍不能夠真正的適應當前的稅收市場政策環境,在特殊情況下甚至有可能會形成違法行為。由此可見,企業必須按照一定的流程完善稅收籌劃工作,從稅收籌劃的籌備途徑出發,考慮政策要求,設計籌劃目標,在特殊情況下還可以聘請一些企業外部的稅務籌劃專家或行業專家給予企業當前的籌劃方案進行修改,從而降低納稅籌劃的風險性。
三、結論
綜上所述,企業所得稅逃避雖然會明顯降低納稅人經濟負擔,但是會嚴重影響整個市場的競爭和理性,會導致稅款異常,降低國庫收入,影響國民經濟的扶持效果。對此,針對企業所得稅逃避現象,必須持續、不斷的采取更加合理、有效的策略進行整頓。在降低企業的稅收逃避行為,鼓勵稅務籌劃行為的同時,還需要提高企業與管理人員對納稅的認識。如此,便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的降低企業所得稅逃避的發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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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稅稅務籌劃范文6
【關鍵詞】“走出去”;企業;稅務管理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邁出“走出去”的步伐。在海外承包工程項目以及投資項目領域取得了驕人的成績。但是隨著海外業務的發展,也面臨越來越多的困難,稅務問題逐漸成為突出的問題。有的企業管理混亂、法律意識薄弱,甚至在境外偷稅漏稅,最終受到項目所在國嚴厲的懲罰,不光損失了經濟利益,也損壞了中國企業的聲譽。部分企業忽視了稅務管理,在境外及境內重復繳稅,沒有實現企業經濟價值最大化。企業“走出去”進程已逐漸由分包、總承包過渡到投資、并購等更復雜階段,隨之相伴,“走出去”過程中的稅務管理也更值得所有企業重視并深入研究。
一、企業“走出去”主要稅務風險
(一)項目所在地的稅務風險
1.不了解當地稅收制度和征管方式。不少企業對當地的稅收制度和國際稅收體系缺乏了解,對項目所在地稅務機構的征管嚴格程度估計不足。例如在非洲某國的一中資企業子公司在日常工作中沒有及時整理稅務資料,稅務機關突擊審計時發現上一年度的納稅申報無法提供準確明晰的文件和數據支持,結果財務經理被捕受罰。
2.缺乏海外財務稅務人才,總部監管不到位。有的企業缺乏海外財務稅收管理人才,境外項目也沒有專人負責稅務工作。有的企業海外財稅人員培訓體系不完整,總部沒有及時向海外機構進行指導,或者當地財稅人員無視公司內部的稅務管理制度,未按照總部的規定去執行稅務處理。也有當地財稅人員對于新的、不明確的涉稅事項,沒有咨詢總部或稅務機構的意見,而是自作主張,導致操作嚴重失誤、給企業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時才與總部溝通。
3.項目所在地的稅務風險。項目所在地的稅務風險中,大部分原因是項目管理人員在經營決策、簽訂合同等方面沒有考慮到稅務問題及影響。其次,部分國家當地主管稅務官員不執行該國稅法或稅收協定。例如,中國公司在投資東道國的子公司賬上列支的成本費用擁有完整的合同與合法的票據,按照當地稅法規定允許扣除,但當地稅務機關不予認可,要求進行納稅調整,補繳公司所得稅。
(二)中國稅務風險
“走出去”企業面臨的中國稅務風險主要因為不符合我國相關的稅務制度和規定。
1.居民企業的規定。中國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子公司,如果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會被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其全球收入均需繳納25%中國企業所得稅。
2.受控外國公司的規定。中國居民企業設立和控制的外國公司,實際稅負低于12.5%,留存大量利潤又沒有合理商業理由的,就可能被認定為“受控外國公司”,其歸屬于中國居民企業的利潤需要計入該中國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F在企業在開曼、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地設立的公司非??赡鼙徽J定為“受控外國公司”。
3.境外所得稅抵免的規定。中國企業從境外項目取得的收入均需繳納25%中國企業所得稅,但可以在一定限額內抵免已經繳納的境外所得稅。很多中國企業在境外沒有取得合格的完稅憑證,或者計算不清境外所得稅的金額,結果無法抵扣境外所得稅,需要全額補繳中國所得稅。
4.一般反避稅條款的規定。我國稅務機關會對企業可能存在的避稅安排啟動一般反避稅調查。主要包括:濫用稅收優惠,濫用稅收協定,濫用公司組織形式,利用避稅港避稅,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稅務機關會按照經濟實質對企業的避稅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業從避稅安排中獲得的稅收利益。
二、企業“走出去”常見稅種
(一)境外項目常見稅種
所得稅:如果不在當地設立子公司,多數國家規定工程承包超過一定時間才需要在當地繳納所得稅,中國和大多數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都以6個月為限。但某些國家規定,只要外國企業在當地承包工程,就需要繳納所得稅。征稅方法一般有核定法或實際利潤法,如果在當地設立子公司,通常按實際利潤征稅。要特別注意成本費用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尤其是關聯企業的費用。流轉稅:常見營業稅、增值稅等。財產稅:有固定資產稅、房產稅、地產稅等。海關稅:包括進出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等。合同稅:有些國家規定對承包合同一定比例征收合同稅。印花稅:合同、證照等通常都需要繳納印花稅。
(二)常見的中國相關稅種
所得稅:中國企業的海外項目,取得收入需要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但可以在一定限額內抵免境外已經繳納的所得稅。如果海外項目在當地免稅,但中國與當地沒有簽訂稅收協定,或簽了稅收協定但沒有“饒讓”條款,就很可能要在中國補交25%所得稅。營業稅:境外建筑業勞務可免征營業稅,但設計、監督管理等勞務仍需繳納營業稅。如果境外建筑業勞務(施工)和設計、監督管理包含在單一合同中,存在免稅勞務和應稅勞務金額劃分不清的問題。增值稅:出口貨物和自用舊設備可申請出口退稅,外購舊設備出口免稅但不退稅。印花稅:總分包合同、貸款合同、購銷合同等,即使在境外簽訂,如果帶入境內使用,也需要繳納印花稅。
三、稅務風險防范及措施
(一)商務談判階段提前做好防范工作
各國的稅收政策差異較大,在商務談判階段應重視合同中有關納稅的條款,認真了解相關稅法規定,匡算稅金影響,以提高海外項目的經濟效益,避免遭受經濟損失和法律風險。
1.對于固定價合同,因其涉及的稅種較多,稅率也不相同,最好的辦法是在合同中規定由業主負責繳納所在國的應納稅金,而承包商僅負責其本國的應納稅部分。如合同規定均由承包商納稅,則應了解清楚稅種和稅率,并將稅金計入合同內。
2.對于合同額較大而且復雜的跨境工程項目,應當尋求專業機構的幫助,從中國企業角度考慮項目所在地的稅負等國際稅務問題,降低項目的整體稅負。
(二)建立稅務風險管理防范措施
海外項目需要特別關注項目所在地的稅務風險,在充分了解當地法律和稅務規定的基礎上,通過對經營活動的事先籌劃、事中控制和事后審閱,準確合理的申報納稅,建立稅務防范措施,盡可能控制相關的稅務風險。
1.建立稅務風險管理管理制度,設置稅務風險管理部門或專職崗位,培養專業的財務稅務管理人才。
2.設立稅務風險管理工作流程,確保稅務規劃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作經營決策時要考慮稅收因素的影響,
3.稅務事項的會計處理符合相關會計準則和稅務規定,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稅務檔案管理以及稅務資料的準備等涉稅事項符合相關規定。
4.建立稅務風險評估機制,對稅務風險管理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改進。
四、稅務籌劃的原則及方法
企業可以利用各個國家不同的稅法、稅收征管制度的差異,提前謀劃,以避免或者延緩納稅行為,實現企業商業決策的稅后價值最大化。需要注意的是稅務籌劃并不是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而是合法行為。
(一)稅務籌劃的原則
1.戰略原則。綜合考慮海外項目執行的各個環節,統籌安排,同時要符合稅務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最終著眼于降低企業的整體稅負,而非僅僅減少某一環節、某一稅種的納稅。
2.預見原則。稅務籌劃的重點在事先安排,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所在的國別的法律規定,事先作出合理安排。
(二)稅務籌劃的常用方法
在項目商務談判中,爭取達成免稅項目,由對方政府或者業主承擔稅負。爭取稅收優惠政策,我國海外項目大多在亞非等欠發達地區,各國為吸引投資,多有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該積極爭取這些優惠政策。還可以根據海外項目情況,設計有效且可操作的控股構架,使用國家間稅收協定,或考慮將利潤停留在海外控股公司層面,以遞延納稅時間,從而降低海外經營的整體稅務成本。
(三)設立海外公司控股構架的注意事項
1.應考慮向稅務局證明海外控股公司對利潤不做分配或減少分配是出于合理的商業原因,比如海外再投資等,以降低觸及中國受控外國企業條款的風險。
2.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國企業從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等投資收益,在滿足中國企業的直接或間接控股比例達到20%、該子公司為中國企業的三層以內海外子公司等兩個條件時,收到投資收益已實際繳納的境外稅款可以在計算中國企業所得稅時進行抵免。
3.為了確保企業能夠享受控股架構涉及的稅收協定的稅務優惠,有必要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對海外控股公司的商業實質進行適當的管理和維持。
五、結論
“走出去”企業面臨的稅務管理問題越來越復雜,企業應該注意建立稅務管理的專業機構、培養專業的稅務管理人才,建立稅收風險防護措施,積極開展稅務籌劃,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整體稅負成本,實現公司稅后價值最大化的目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