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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分包管理辦法范文1
[摘要]:建設工程分包活動是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管理運作中經常接觸的業務,當前建設工程市場混亂和無序的現狀催生了這一領域的立法發展,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企業分工更加明確,規范有序的分包活動同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的聯系必將更加緊密,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彰顯重要,本文從案例入手,通過對建設工程分包理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分析,透過表層,探尋立法及判例投射出的工程分包立法、司法的新動向。[關鍵詞]:建設工程分包發包資質連帶責任
一、分包案例
20__年,遼寧省A路橋建設公司在承建南(陽)鄧(州)高速公路NO.1合同段工程后與河南南陽B裝飾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由B公司承包其部分工程,B公司又與C某(包工頭)簽訂了《內部施工勞務協議書》,將承包的鉆孔灌注樁工程交由C某施工。C某又與D某(包工頭)簽訂了《承攬鉆孔合同》,D某雇傭民工孫某等為其工作。8月,孫某在打工時因他人操作失誤被從鉆井架上摔下致重傷。后孫某因人身傷害賠償問題同A、B、C、D四方協商不成訴至法院(見人民法院網20__年)。
本案涉及到建設工程分包資質及安全事故責任承擔問題,涉案的遼寧省A路橋公司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B公司承包,B公司繼而層層轉包給無資質的個人施工導致生產隱患存在直至發生安全事故,由于遼寧A路橋公司與B公司、C某、D某是內部勞務關系,后三者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承擔責任,故法院判決遼寧A路橋公司首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可向其他責任人或單位進行追償。
該案例的審判過程中,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__年5月1日施行,下文簡稱《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解釋》)這個最新的司法解釋,筆者注意到,近幾年,最高院及國務院相關部委對建設工程分包領域給予了極大關注,或直接或間接涉及工程分包的立法密度極大,筆者認為,隨著加入WTO后市場競爭的加劇,建設市場合法有序發展的目標與不規范現狀的矛盾日益突出,工程糾紛與日俱增,國家勢必通過加大立法力度來保證該領域的和諧有序發展,從這一點來看,近年建設工程立法、司法領域諸多大的動作當屬必然之舉。對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來說,司法領域的這幾個新動向是值得予以極大關注的,它將直接影響到施工企業的管理和運作。本文將對此問題進行分析,力求通過對分包等相關理論的探討,對相關法律條文的分析來理解立法內涵,探尋司法動向。
二、分包的法律地位及相關概念的區別
1、建設工程市場圖示
B(分)發包
(分)承包
建設A發包施工總(分)發包專業工程(分)發包勞務分
單位承包承包企業(分)承包承包企業(分)承包包企業
A發包
承包
如圖所示,施工企業(也稱承包商)與建設單位(也稱業主或開發商)在工程承、發包活動中形成的平等的財產關系構成建設工程一級市場,在這里,施工企業直接面對建設單位,構成圖中的A類合同關系。B類合同關系中,工程承包人面對的是一級市場上的承包人,是施工企業之間基于工程承、發包活動形成的平等的財產關系,因此通常稱建設工程二級市場,即建設工程分包市場。
建設工程二級市場是相對于一級市場而言的,它包括專業工程承、發包市場和勞務分包市場兩塊,它們共同構成統一的二級市場,二級市場和一級市場相互作用,共同構成統一的建設工程市場。
建設工程分包市場發展具有必然性,最深層次的原因是工程建設市場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和社會分工的發展,其進一步發展的動力則是人們對工程建設市場效率的追求和實現有序競爭的愿望,積極發展建設工程分包市場是加入WTO后工程施工企業與國際接軌的客觀需要。
2、分包
分包,是指建筑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這是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分包管理辦法》)對分包的定義。
3、分包同發包(承包)
發包(承包),指建設單位與勘查、設計、施工方依照法律或合同約定,由勘察、設計、施工方按照建設單位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建設單位,建設單位為此支付報酬的活動。建設工程的發包和承包是從不同主體的視角對同一法律行為的描述,在這一法律行為中,建設單位是發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方是承包人。
分包和發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主體不同。分包活動實質上是發包(承包)行為之特殊情況,區別于發包(承包)的是在這里分發包人和分承包人均是建筑業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發包并對承包的工程進行發包的建筑業企業是分發包人,相對一方則是分承包人。
交付標的或對象不同。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前者合同之交付標的是總承包企業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部分。后者合同交付標的是勞務作業。在發包活動中,合同交付標的只能是總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承包的工程,勞務作業不能成為其交付對象。
4、分包同轉包
轉包,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對分包和轉包的區分主要是看分包合同中是否對全部工程進行分包,如果總包企業承擔了部分主體工程的施工,即使只有一項,也應認定 為非法分包,而不是轉包行為。
《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此條對非法分包轉化為轉包行為的規定也是分包同轉包的重要區別。
轉包行為以贏利為目的,全部轉嫁工程承包人應承擔的質量、技術、法律等責任,辜負建設單位對其資質和能力的信任,完全背離了工程招投標活動之原意,因此是法律所嚴格禁止的行為。
三、分包資質管理的規定
總承包企業
專業承包企業
勞務分包企業
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
專業承包資質
勞務分包資質
類別
特級
一級
一級
一級
二級
二級
二級
三級
建筑業企業分為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工程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三類,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分包資質包括分發包資質和分承包資質兩方面。建設單位即業主只有通過招標發包工程的權利,不具有直接分包工程的資格,但對非主體的專業工程的分發包,具有決定權;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別具有總承包建設工程和對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進行分包的權利,但主體工程不得發包;專業承包企業既可以直接對建設單位的專業工程進行承包,也可以分承包總包企業的工程,但其分發包行為僅限于勞務作業部分,否則即構成層層分包行為;勞務分包企業的權利僅限于對工程勞務作業部分的分承包。
對不同序列,不同級別的企業,相關法律法規均設定了比較嚴格的資格準入制度,規定了不同的申請、審核和批準程序。
如《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__年7月1日施行,以下簡稱《資質管理規定》)要求: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新設立的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諸如資質申請表、法人營業執照、企業章程、項目經理資格證書、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財務、經營負責人的職稱證書等證明文件?!顿Y質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勞務分包序列企業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這些規定出于對建設工程市場特殊性的考慮,有利于保證工程質量,確保分包市場的有序、規范發展。然而,另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工程分包市場的發展,尤其對于勞務分包企業來說,本來就屬微利行業,申請資質往往成為空談,至少目前在勞務分包市場上,此條規定尚停留在紙面。
四、分包合同法律性質分析
1、分包――并存的債務轉移
債務轉移,又稱債務承擔,指基于當事人協議或者法律規定,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部分債務給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轉的債務而成為新債務人的現象,廣義的債務承擔包括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所謂并存的債務承擔,指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由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并與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的情形。
一級市場的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合同,是建立在對承包人的資質、能力等條件信任的基礎上,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只有承包人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完成工作才能符合發包人的要求,承包方如將其主要義務交由其他人完成,即屬于債務不履行,應負違約責任,當然,承包方獨立完成工作并不是指承包人不能得到別人的協助,而是指承包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等來完成承包任務,對于合同的輔助部分或次要部分可以由第三人來完成,對于這種輔助工作的轉讓,承包人應當就轉讓的工作成果對發包人負責,因為這種轉讓并未改變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關系。
上文已述,《分包管理辦法》將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行為視同轉包行為,由此推斷,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應當屬于“債務人與第三人,或者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共同約定,由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的情況,顯然在這里,債權人即建設單位,債務人即分發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2、分包合同--特殊的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指承攬人與定作人約定,由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為此支付報酬給承攬人的合同。分包合同同承攬合同均是基于雙方約定,一方按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交付并負對待給付的合同,二者的重要區別在于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完成工作具有獨立性,而分包合同中分承包人的工作必須要在分發包人的嚴格監督管理下進行,不具有獨立性。
3、分包合同中的責任承擔問題
責任是債務履行和滿足債權人利益的擔保,是一種法的強制,它以義務的存在為前提,以義務的違反為條件,無義務即無責任。因此基于合同義務的規定,建設工程中的合同責任主要有質量責任、安全責任、經濟責任、廉政責任等,由于分包行為之特殊性,分包責任也區別于一般的承包責任,《分包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第十三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這是分包同一般承發包關系的重要區別,在這里,《分包管理辦法》對分發包方發包工程后的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由此推斷,分包合同雙方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當屬必然。
五、分包違法及法律后果分析
1、合法分包的要件主要包括主體要件、客體要件、內容要件、意思表示要件等。
(1)主體要件。工程分發包人要具有分發包工程或勞務的資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項目的能力。
(2)客體要件。合同之債的客體為債務人的特定交付行為,對分包合同來說,即按時交付合格工程的行為,建設工程本身及為此付出的財物、智力成果、勞務等并非是債的客體而是給付的對象或給付標的。
(3)內容要件。債的內容是債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 義務,即債權和債務,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必須確定且具有實現可能。
(4)意思表示要件。分包合同的確立必須建立在分包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內容真實,不得有脅迫和欺詐的情況,對非主體的專業工程的分包還需要取得建設單位的認可。
另外,分包合同還必須具有形式要件,分包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之一種,屬典型合同、要式合同,這是由工程建設的特殊性決定的,也是建設工程外部管理的需要,必要時還需要經過公證或簽證程序。
2、合法分包的反面是分包違法,具體來講包括違法分包、轉包、掛靠、指定分包等,實踐中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大類。
(1)違法分包A、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承包人(專業或勞務分包)B、總包合同未約定或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專業分包)。
(2)非法轉包A、全部發包B、肢解后以分包名義發包C、視同轉包(《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3)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A、轉讓資質B、出借資質C、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分包后未在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不是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實踐中,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無效主要從以下三方面認定:
(1)涉及資質A、分承包人未取得資質B、分承包人借用其他企業資質C、分承包人超越資質
(2)涉及招投標A、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B、中標無效的
(3)涉及轉包。轉包行為,一律認定為無效。
4、違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違法分包的直接法律后果便是分包合同的無效,由于無效合同多存在欺詐、脅迫締約,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等行為,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因此,法律規定了懲罰性的法律責任,其直接后果有三:返還財產、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和行政處罰,對因無效合同造成的建設單位或第三人經濟或人身財產損失,合同雙方負有責任的也應分別或共同承擔。
(1)嚴格講,分包方的施工行為無效,應當恢復原狀,退回工程款,雙方因履行無效合同產生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一般情況下,分包的發包方應承擔主要責任。但我國目前在司法上沒有達到如此嚴格的程度,在施工質量符合要求的情況下,一般不要求恢復原狀,但結算不按雙方合同進行,而是按照市場價格結算,由發包方對承包方進行賠償。
(2)對分包方因履行無效的分包合同所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之債,由分發包方和分承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辦法》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該條規定排除了雇員和雇主有合法正式的勞動合同的情況,切合目前建設工程市場事實勞動關系大量存在的現狀,具有重要的意義。
在之前的立法中,對建設工程分、發包活動多數只有禁止性的規定,而對法律責任的設立則比較模糊,就筆者掌握的資料來看,將分包及其資質問題同人身損害賠償聯系在一起,這是第一次,在崇尚人權,提倡法律人文關懷的當代,該司法解釋對保護勞動者特別是民工基本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是及時和必要的。
(3)對分包方因履行無效的分包合同所產生的合同之債,是否由分發包方和發承包方承擔連帶責任。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存在爭議,但筆者認為,從法律懲治違法行為,保護弱勢群體的角度出發,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將是趨勢。
對分包工程發生的違約責任,建設單位既可以向分發包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分承包人請求賠償,分發包人或分承包人進行賠償后,有權根據分包合同對不屬于自己的責任賠償向另一方追償。很顯然,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增大分發包人的賠償責任,才能促進其履約意識并加強管理。另外這種連帶責任關系應屬強制性規定,不因當事人的約定而排除,如分包合同中有相反約定,則屬無效條款。
(4)行政處罰。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行政機關可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除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資質管理規定》第37條)
任何立法活動都是建立在一定客觀經濟基礎上的人們的主觀意志活動,是從實際出發而又帶有前瞻性和預見性的活動,其目的在于指導人們未來的日?;顒樱瑢崿F對社會的控制和調整,維持社會的動態平衡。加入WTO五年來,隨著市場準入的進一步放開,競爭的加劇,必將推動企業的深層次改革,國際競爭的準則便是分工明確、專業細化,這也必將是我國企業發展的方向和趨勢。因此,加強對分包市場的規制和管理,使其走向規范化,法制化是當前及今后一段時間國家著力引導的方向。
六、分包管理實務及分析
盡管建設工程分包活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已經引起人們的關注,但是探索對建設工程分包市場的科學管理卻是近年的事,市場失靈的情形,在建設工程市場發展的過程中也毫不例外的存在著。目前,在建設工程二級市場上,具有專業分承包資質的企業數量較少,且相當一部分企業存在借用資質、借用技術人員等混亂現象,而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更屈指可數。眾多的勞務作業甚至一部分極其重要的專業工程也在人情關系和經濟利益的作用下被“分包”給了個人。
究其根源,有如下幾方面的原因。首先,當前活躍在建設工程施工工地上的“包工頭”、“老板”素質普遍較低,他們大多無能力成立、運作、管理一個符合資質的分承包企業,況且出于利益的驅動,他們也不愿成立企業。那些愿意成立企業的個人往往又被嚴格的資質申請程序,較高的市場準入門檻擋在了市場之外,他們無實力成立企業。然而,那些有實力、有能力的潛在創業者又多數不屑于工程分包的較低利潤,他們更愿意將資金投向購置大型機械設備、提供設備租賃和材料運輸等暴利領域,因此,在二級市場上,符合資質的分承包企業,特別是勞務分包企業極其缺乏,在這里,法律的前瞻性和指導性與現實脫節了。
對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來說,眾多施工隊、建筑隊等原始的勞動力組合方式充斥著建設工程的二級市場,滿足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資源嚴重不足,在這樣的現狀下,建設施工企業往往被迫與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或者自然人簽訂合同,以求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責任,然而,由于分承包人資質的缺失造成分包合同的無效。目前這仍然是建設工程分包市場之常態,這種狀況也將在一段時間內存在著。
當前,對分包雙方來講,通過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就業和安全培訓力度,排除隱患,減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是當務之急,通過購買商業保險轉移風險也是方法之一。當然,這些只是權宜之計,根本上講是有悖立法之原意的,對分發包方來說,嚴格對分承包人的審核和管理,剔除無資質的分包企業進入才是符合市場競爭和法律要求的終極選擇。
七、分包立法的完善建議
1、《合同法》第272條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法》第29條也作了同樣的禁止,此處并未對分包進行定義和分類。前文已述,工程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兩種,如果按其規定,專業工程分包企業在分包了總承包企業的工程項 目后則不能進行勞務分包,必須自行完成所有工作,否則便構成二次分包,如果這樣,顯然違背了分包行為設立之目的。
建設部《分包管理辦法》第5條和《資質管理規定》第5條對此進行了細化和突破,允許專業承包企業在分承包總包企業的專業工程后將其分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部分進行分包,實踐中有利于推動企業管理型和勞務作業型的分離,適應專業化施工,勞務分工細化和建設施工企業結構優化的發展需要,與國際慣例接軌。
《合同法》和《建筑法》在此的立法原意是禁止以贏利為目的,層層分包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但規定不明確,造成法條競合。因此,立法上應加以完善,將這一特殊情況排除在外。
2、建議立法中增加對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行為的處理內容。惡意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已成為當前建設工程市場管理之痼疾,依靠行政首長及行政機關的命令來追討工程款或民工工資是法律缺失的表現,建議通過出臺相關規定或解釋,使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有法可依,步入系統化、連續化、法制化的軌道。
[參考資料]:
1、崔建遠主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__年4月版
2、何伯洲主編:《建設工程合同實務指南》,知識產權出版社20__年1月版
3、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4、法規、規章、司法解釋
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__年7月1日施行
違法分包管理辦法范文2
1.概念。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對建筑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企業完成的活動。分包管理就是針對工程分包進行有效監督的行為。
2.類型??煞譃槿?一是勞務型分包;二是技術型分包;三是特殊型分包。
3.具體法律定位。根據 2004年2月3日建設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實施。
二、建筑工程分包發展態勢分析
1.現狀分析
(1)國內工程建設市場采用分包方式的項目逐年增多。特別是那些規模大、投資大、施工難、技術要求高的建設工程,大多都采用了分包方式。
(2)分包管理水平跟不上發展形勢。目前在國內建筑分包市場存在著違法分包、非法掛靠、主管部分或行政部門強行指令分包行為,犧牲了工程質量,破壞了施工安全,侵害了社會利益。
2.趨勢分析
(1)專業化程度更高??偘蚬芾矸较蚍只?分包商則向專業施工分化,總包對分包的依賴度進一步增加,更多的具體施工任務要尋找分包商來完成,分包商將專注于其專業核心競爭力。
(2)組織更靈活。總包項目團隊也將出現分化,項目組織將會更趨靈活地組建,分包商會更多地參與總包的項目團隊工作,合同的聯系使各方更趨于平等合作的關系。
(3)管理更規范化。合同管理的地位將更重要,項目正式信息溝通會更規范,工作程序會更加規范和嚴格。
(4)分包商授權度更高。分包商權力會增大??偘虒⒏呄蛴谙驑I主提供更周到的服務;分包商將趨于更多的自我管理,善于自我管理的分包商更受歡迎
三、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存在的不足
1.現有涉及工程分包的相關法律文件,因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或法律效力太低而難以施行
如《建筑法》、《招標法》中禁止再分包的規定否定了多元化發包模式,并嚴重制約了工程分包的發展,而且與我國加入WTO以后的市場需求相悖。此外,多年來懲治轉包、掛靠和違法分包往往以罰代管,收效甚微。
2.二級市場尚未形成,分包主體培育不足
首先,二級市場定位的分包有形市場發展極不平衡;其次,政府工程和公有制投資項目中的工程分包招標,缺乏有效監管,造成許多漏洞;再次,由于分包主體的社會地位低下,導致某些總包商憑借其“上游”有利地位,對分包商任意宰割;最后,分包主體良莠不齊、素質偏低、人才匱乏和專業不精等問題普遍存在。在建筑市場上:一方面名為分包實則轉包、掛靠的現象盛行;另一方面規范的專業分包極不普遍,而違法分包、肢解工程又隨處可見。
3.總承包未成主流,分包難成“氣候”
(1)長期以來,工程總承包這一國際通行做法在國內沒有得到很好地發展,導致依附于工程總承包而興起的工程分包,呈現“大河沒水、小河干”的狀態。
(2)部門封鎖、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以及專業化協作水平等原因共同掣肘了工程總承包及其專業分包的發展。由于分包主體不進入有形建筑市場交易,分包活動大多游離于市場監管之外,客觀導致建設單位指定分包層出不窮,使總包對分包的管理形同虛設。
4.政策不明朗,限制積極性
現行的某些政策忽略了工程分包客觀存在的價值,給掛靠以可乘之機。由于缺乏財務帳目等方面的鑒別標準,致使千變萬化的分包、掛靠真偽難辯;設立分包企業的注冊資本明顯偏高,令人望而卻步;重復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加重了分包企業稅賦負擔。
5.權力失控,導致腐敗
由于我國處于向市場經濟轉型期,舊體制的積弊尚未完全根除,新體制處在磨合成熟中,監督制約機制和權力運行還缺乏嚴密、有效的制衡,為腐敗的滋生和蔓延留下了空隙;官商一體的體制性缺陷,使“運動員”與“裁判員”集于一身,客觀上給權力尋租提供了可乘之機。
四、加強工程分包管理的對策及建議
1.完善立法,規范執法。(1)制定我國集系統性、完備性可操作性于一體的分包法律制度;(2)將各地探索、制定并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措施提升到法律層面,以彌補制度上存在產生腐敗的缺陷;(3)對違法分包者加大處罰力度,對執法單位的越權或“不作為”行為,應加強責任追究制。
2.強化市場機制,規范分包行為。嚴格市場準入并促其進入二級市場“陽光交易”。有效監管分包招標并分類指導。研究分包招標的報價方法并啟動分包招標簡易程序,以降低交易成本,發揮協會作用,推動專業分包,借助“菲迪克條款”制定工程總承包條件下的分包合同范本。
3.有效地控制分包工程的質量。要選擇有資質、信譽好的分包隊伍,分包工程開工后,總包單位應督促其進行技術交底,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分包工程完工后,只有分包工程的實物質量和工程技術資料均通過了驗收、工程保修書內容符合要求,總包單位才能與分包單位辦理移交手續并進行工程結算。
4.加強分包管理的隱性風險控制。主要對以包代管的風險進行控制。在分包管理中,往往總包單位特別是其下屬二級單位的少數領導,誤以為分包合同訂立后分包工程出的任何事均應由分包方自行處理和承擔,故有的派一兩個人去且由其發工資;有的干脆不派人,放任自流,在發生重大問題后,才匆忙組織力量前往“救火”。在此情況下,總包單位難以擺脫由此發生的重大法律責任及風險后果,不僅要依法向業主承擔分包工程中所發生的質量、工期、安全等缺陷問題及違約、賠償的連帶責任,還要承擔行政處罰。
5.嚴禁肢解工程的現象
(1)分項肢解,內容包括土石方、樁基、內外墻面裝飾、 房屋內部裝飾裝潢、各種材料的門窗工程、給排水、電氣安裝、幕墻、消防、暖通安裝、項目的附屬配套工程等。
(2)在一個項目里,有某一個分項工程被肢解的,有同時某幾個分項工程一同被肢解的,甚至有除主體工程外幾乎全被肢解。
(3)工程肢解往往是因為對專業承包資質過于細分,招標文件事先圈定,設計與施工階段性進程混淆等而被合法化。
其危害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工程肢解分包破壞了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系統性,直接影響到項目目標的全面實現。
(2)工程肢解分包直接踐踏了法律的權威性,是市場秩序建設的一種障礙。
(3)工程肢解分包開墾了社會腐敗的新土壤。工程肢解分包最直接的原因是個體利益的驅動,無論是個人,還是的行為,都是在法律背后的“靈活”操作。
6.加強對分包單位的監理。在總包管理不到位的情況下,監理應本著對項目負責、對人民負責的精神、敢抓敢管,督促總包單位履行其管理職責;對于專業性強的特殊工程項目,應根據工程進度選派專業監理人員進場,若本單位確實缺少某一類專業人才的,可在行業中開展技術合作;對合同規定的不允許分包的部分,堅決不允許分包;對允許分包的部分,必須嚴格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杜絕不合格的分包隊伍進場;必須牢牢抓住總包,杜絕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行為;要規范業主行為,業主可以指定分包單位,應按指定分包的規定辦理相應手續,除此以外不應隨意指定分包單位 。
7.解決好工程施工中的指定分包問題。可參照《FIDIC合同條件》中指定分包的內容進行管理。但需注意:
(1)選擇分包商的權利。對于一般分包商的選定,業主只要同意工程進行分包,則完全由總承包商自行選定,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違法分包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工程建設;分包管理;存在問題;對策分析
引言
在大型建筑工程建設的過程中,總承包單位將專業性施工工程分包于專業施工隊伍,對于提升整個建筑工程的質量是較為重要的。不僅有利于自身將有限的精力投入主體工程的建設,同時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建筑工程的整體效率。
1、工程分包的原因及重要性
1.1工程分包的原因
產生工程分包的原因主要有一下幾個方面。首先,隨著建筑工程的不斷發展,建筑工程建設的復雜程度越來越高,對施工的專業性要求越來越高,這在很大程度上導致建筑工程的工程分包成為一種必然產生的結果。其次,在建筑工程建設過程中,采用工程分包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能夠獲取更多的建筑資源,能夠在合理的范圍之內降低建設單位、建筑總承包單位的壓力,轉移建設風險。第三,市場內工程分包隊伍的實力逐漸增強,能夠滿足大型建筑工程建設的施工的需求。
1.2工程分包的重要性
隨著建筑市場的不斷發展,建筑企業面對的競爭越來越嚴峻,很多大型的建筑施工企業長期與工程分包單位保持有較好的合作關系,在很多方面實現了互利共贏,提升了大型建筑施工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這對于大型施工企業進一步占據建筑市場份額是較為重要的。工程分包出現是經濟市場持續發展的需求。建筑總承包單位和建筑分包單位構建出長期穩定的施工合作的關系,在施工過程中能夠獲得成本及施工專業性的優勢,能夠實現各自特長的充分發揮,降低了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提升了建筑工程建設的勞動生產效率。
2、工程分包管理中存在的相關問題
2.1分包工程量不合理
分包工程量不合理是現階段我國建筑工程建設分包過程中存在的普遍問題之一,部分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在進行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的過程中,沒有嚴格的按照建筑工程建設管理的規定進行,工程分包量超過了規程規定的百分之二十,甚至存在截肢分包的情況,嚴重的擾亂了建筑工程市場,提升了建筑工程建筑的風險,給建筑工程的總體質量帶來較為直接的威脅。
2.2工程分包承包隊伍選擇不夠規范
現階段我國工程分包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進步,但是在其具體的實行過程中,仍舊存在較大的人為因素,導致大量的分包工程,非法的承包于一些資質較低的施工隊伍,給建筑工程埋下了較大的隱患。此外,在對工程分包隊伍管理的過程中,存在較為嚴重的以包代管的情況,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并沒有充分認識到自身在責任所在,沒意識到自身與分包工程的連帶責任,導致建筑工程建設過程中頻發的發生安全事故,導致建筑企業形象下降,損失了建筑市場。
2.3工程分包合同管理不夠完善
工程分包合同是整個工程分包工程的關鍵,但是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工程分包的管理工作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管理人員在具體的管理工作中缺乏基本風險管理意識,較為容易的導致分包合同的破損,甚至丟失。從事工程分包合同管理的人員往往素質較低,對于合同管理所需的審查也不夠嚴格。合同管理工作所需的與其他部門的溝通也不夠充分,給整個分包工程的順利實施帶來較大的隱患。
2.4工程分包結算程序不夠嚴格
現階段我國建筑分包工程在進行結算的時較長采用由項目部包辦,而不是分包方上報后由項目部組織有關業務人員審核,這就導致在進行分包工程款項結算時,對于結算資料的完整性敏感度較差,在進行工程量的簽證時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容易產生的情況,增大了建筑工程整體的成本。
3、提升工程分包管理工作質量的策略分析
3.1增強對工程分包的規范性管理
在進行建筑工程分包時,建設單位或者建筑總承包單位應當全面的堅持合理有效、以為為主、考核業績及為我使用的工程分包原則,其次,在進行工程分包單位資質審查的過程中,應嚴格的遵照評審分包的程序,對于分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包好分包單位的技術審查、設備審查、資金審查及業績審查等。第三,必須與工程分包單位簽訂規范的經濟合同,嚴格的杜絕在工程分包過程中出現層層轉包的情況。第四,增強對分包工程的動態化管理,全面的堅持使用、教育及管理并舉的方針。第五,抓好現場代表、技術監督人員選派工作,實行分包工程施工全過程“旁站”制度,確保分包工程安全、質量和工期監管有效。
3.2增強對工程分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加強對工程分包合同的監督
控制工程造價的關鍵手段是增強合同管理,因此,在工程分包過程中,應簽訂出縝密的合同條款,任何的合同每一款工程分包合同條款,防止出現理解方面的誤差,防止索賠事件的發生,杜絕在進行工程分包合同結算時出現扯皮的情況,更好的降低工程分包的成本。在進行工程分包合同的管理時,首先應注意對合同完整性的管理工作,其次對增強對合同條款嚴密性的審查。第三,對甲供材料的領用是否實行限額領料制度。第四,全面的明確出工程分包中工期、質量及造價等方面的具體條款,保證工程分包合同結算方式的透明。
3.3嚴格執行建筑工程分包招標管理機制
嚴格的執行建筑工程分包招標管理機制,是提升工程分包管理的關鍵性措施之一。在具體實行過程中,應當首先增強對分包單位投標人的資質的審查,同時將競爭機制引入到分包項目的招標工作中,通過競爭的方式選擇出管理能力強,資質較高及報價最為合理的工程分包單位,這不僅能夠提升建筑工程建設的質量,同時也能夠使建筑工程建設投資更加合理化,更好的實現建筑工程建設的經濟效益。
4、結束語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國家對于建設工程的投資將會更大,建設工程建設的規模將會更大,周期將會更長,建設過程中需要分包的工程將會更多。這就要求,建設工程分包的管理人員,從建設工程的實際出發,嚴格的按照我國相關工程分包的相關規定,制定出較為完善的工程分包管理制度,更好的提升我國建筑工程的總體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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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分包管理辦法范文4
法定代表人:
乙方:*名城花園項目部(班子成員)
法定代表人:
為了全面履行施工合同,加強對工程項目的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增加項目經理及項目相關人員的收入,經*建工集團上海分公司黨政聯席會研究決定,對該工程項目的管理實行責任承包制。通過對乙方的執業資質、施工業績、管理能力、風險抵押等方面的綜合考評,確定乙方即*名城花園項目部(班子成員)為工程項目的承包人。
根據《*建工集團工程項目承包管理辦法》第條的規定,雙方本著公開、公平、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承包的方式:風險抵押、個人承包
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納風險抵押金壹拾萬元,(徐蘭生4萬元,杜東順3萬元,曹志剛1.5萬元葉才嶺1.5萬元)對工程項目的管理負責,以風險抵押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的期限:自2003年12月1日至該工程竣工交驗(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及分包結算價款清算完畢)。
三、承包工程項目概況:
工程名稱:*新港名城花園二期工程
建筑面積:18817.14平方米
承包范圍:土建、安裝
施工工期:2003年11月12日~2004年7月12日
總日歷工期:240天
其中:2003年12月15日前完成基礎
2004年3月15日前完成主體結構封頂
2004年6月15日前完成裝修
2004年7月12日前交付使用
如因建設方和甲方原因影響工期,則在承包工期基礎上順延。
四、承包的指標
1、成本指標:本工程承包價款確定為1172.31萬元。承包范圍內總價一次性包死。
2、質量指標:一次驗收合格率100%。
3、安全指標:無重傷、死亡事故發生。
4、進度指標:滿足總承包合同的要求,
5、由于本項目涉及到一期工程的收尾,乙方應負責完善一期工程交工前的所有工作。一期與二期工程的成本應明確劃分:根據施工現狀,12月1日以前發生的間接費用列入一期工程,12月1日到12月30日發生的間接費一期二期按6:4的比例分攤,2004年1月1日后發生的間接費全部計入二期工程;一期使用過的木方按中期審計值(233520元)計入二期成本;一期二期各自使用的材料分別列入各期的成本;一期使用的臨時設施(板房)殘值按50%計入二期成本;電線電纜及其他工具按使用情況計取殘值。
五、甲方的職責和權限
1、甲方的職責
(1)負責組織施工合同“交底”和施工組織方案的審定以及建設單位、地方社會環境資源的聯系銜接;
(2)負責項目運轉所需資金的籌措及其他風險控制;
(3)協助乙方組織竣工驗收、竣工決算和評優申報;
(4)負責組織項目管理期間和終結時的考核審計;兌現項目承包人經濟收益(包括薪金)或實施經濟賠償處罰;
(5)協助乙方選聘項目管理人員,組建項目經理部,配置其他生產要素;
(6)根據項目需求及乙方請求對外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材料設備購置合同、機械材料租賃合同等。
2、甲方的權限
(1)有權對乙方的施工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協調;
(2)除建設單位指定外,有權將項目的安裝和裝飾裝修工程分包給集團公司所屬專業公司;
(3)乙方違法、不執行國家標準不按規范進行管理施工、違反集團承包管理辦法的情況下,甲方有權進行糾正,責令停工整改、予以經濟處罰、終止承包合同、調整承包人。
六、乙方的職責和權限
1、乙方的職責
(1)代表企業實施項目管理,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強制性標準,執行企業相關管理制度,積極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對所施工的項目自開工準備至竣工驗收,實施全過程、全面管理;
(2)根據國家規范組織編制項目管理實施計劃;
(3)組織實施施工現場的生產要素的配置和管理;
(4)組織制定和實施項目經理部各項管理制度;
(5)在企業授權范圍內負責與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地方政府相關部門、企業管理層的工作聯系和協調,負責勞務分包、協作單位的管理;
(6)解決施工現場和項目經理部出現的問題,發現和處理突發事件;
(7)負責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提供和準備相關技術經濟資料;
(8)協助企業進行項目的檢查、鑒定和評優、評獎申報;
(9)負責員工的管理教育、企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
(10)接受上級和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認真落實整改意見,提高管理水平;接受本企業的檢查監督和考核審計;
(11)處理項目經理部善后工作和工程質量保修服務,完成清收工程款等債權債務的清理和移交;
(12)按照甲方的要求報送完成各種指標的情況;
(13)按分公司規定及時足額交納職工的各種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費用。
2、乙方的權限
(1)代表甲方實施項目管理,全面履約施工合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強制性標準、規范和甲方相關管理制度;
(2)根據甲方的授權,組建項目經理部,主持項目經理部全面工作;
(3)確定項目經理部組織架構,選擇聘用管理人員和生產工人,少數關鍵崗位的管理人員按規定程序可外聘;確定管理人員職責、權限,并組織考核獎懲;
(4)有權在甲方確定的合格分承包方名單中選擇勞務隊伍,但必須報發包方備案;
(5)甲方授權的范圍內自行組織物資采購;
(6)按照集團公司資金管理辦法,決定其項目資金的使用;
(7)按照以收定支、效率優先的原則決定項目經理部人員薪酬分配(參照局對項目薪酬分配管理辦法)
(8)根據企業授權,協調處理與項目有關的內外部事項,重點跟蹤后續工程項目和參與其他項目的經營活動。
七、甲方對乙方承包經營管理效果的考核、評價
1、甲方分期(分段)、分類對乙方承包情況進行考核;
2、考核以甲乙雙方共同簽認的“考核計劃表”進行;
3、當甲方得知乙方惡意不完成承包指標時,可隨時對乙方進行考核、處罰。
八、甲方對乙方的獎勵(或甲乙雙方的利益分配)
1、確定項目上繳指標為27萬元(含水電工程),乙方完成上繳指標后形成的利潤按項目經理:項目班子:項目其他管理人員:企業=2:3:3:2比例分配,同時返還風險抵押金。
2、出現虧損,經考評,甲方對乙方的風險抵押金不予返還。
九、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1、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解除承包合同,沒收風險抵押金:
(1)履行合同時,出現了乙方未能實現主要承包指標的情況;
(2)乙方沒有全面履行第六條中約定的職責,管理混亂,經甲方考核,認為難以完成承包指標;
(3)有虛盤冒驗等弄虛作假行為;
(4)嚴重違反企業管理制度,經批評教育,未能改正;
(5)違法、違規經營,造成惡劣影響的;
(6)在業主和甲方都認為乙方不稱職的;
(7)經甲方核實等其他違約情況。
2、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乙方可解除合同,甲方應返還風險抵押金: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致使工程項目無法進行。
3、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同終止:
(1)雙方約定的承包目標實現或部分實現,甲方向乙方兌現了全部獎勵后;
(2)當一方將解除合同的通知送達另一方時。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1、雙方在履行承包合同產生糾紛時,首先應協商解決;
2、雙方協商解決不成時,依據集團公司工程項目責任承包管理辦法,進行調解;
十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成立;
2、本合同自乙方交納風險抵押金之日起生效;
十二、其他
1、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所訂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以下空白
發包方:承包方:
違法分包管理辦法范文5
1項目全過程管理主要做法
1.1細化明確職責分工。1.1.1堅持“誰主管、誰歸口、誰負責”。強化責任落實建設部、運檢部、營銷部、安監部、調控中心、信通分公司、綜合服務中心、建元集團等職能部門,是電網建設、技改大修、營銷、小型基建等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對項目管理履行全過程責任制,并按照“流程規范、合同約定、管理有序”的原則開展外包管理工作嚴禁以包代管、以罰代管。1.1.2堅持“齊抓共管、協同保障”規范項目管理。發展部、財務部負責項目全面計劃、全面預算管理,未列入公司全面計劃、全面預算的項目不得實施。物資供應中心負責統籌管理項目承包單位的確定,做好項目實施物資供應工作。安監部負責項目管理的安全監督工作。監察部、審計部負責項目管理的監察與審計工作。運營監測(控)中心負責項目全過程流程監測工作。辦公室負責向項目管理活動提供全過程法律支持和保障,并做好資料歸檔工作。1.1.3堅持“一體化、無差別”規范項目分包管理。建元集團統籌公司所轄集體企業承包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業務承載能力參與市場競爭,依法合規按合同實施承包項目,不得將工程主體、關鍵性工作專業分包給第三方,堅決杜絕違法違規轉包、分包?;鶎痈鞑块T及縣公司等項目執行單位,要依法合規按程序做好項目實施推進工作。1.2認真落實主要任務。紹興公司按照項目全壽命周期管理的要求,以剛性執行綜合計劃為目標,抓好項目規劃計劃、組織實施、驗收評價等三個階段,以及規劃可研、計劃管理、招投標、項目施工、竣工驗收、竣工結算、竣工決算和后評價等八個環節[4-5],保障項目規范有序實施。1.2.1強化項目精益管理。結合國網公司項目管理相關要求,細化出臺《國網紹興供電公司工程項目管理規范》,進一步明確基建、營銷、技改大修等項目管理中的共性要求,實現從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結算的全過程管控,有效提升項目管理的規范性和精益度。1.2.2強化規劃計劃管理。加強項目需求建議征集,做深做細項目可研,強化項目計劃管理,精細化項目前期工作,嚴格執行項目儲備要求,未進行項目儲備的,原則上不列入項目年度計劃。1.2.3強化組織實施管理。嚴格執行招投標、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強化勞務外包管理和項目實施管控,杜絕應招未招、未招先實施、以包代管等現象,確保項目精心有序實施推進。1.2.4強化驗收評價管理。強化項目驗收三級管理,嚴格審核項目結算和竣工決算,深化項目后評價工作,堅決杜絕先結算后完工現象,確保項目優質高效完成。1.3健全完善保障措施。1.3.1強化項目監督管控。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加強項目計劃執行的管控,充分發揮運營監測(控)中心的“第三方”預警監測作用,依托ERP系統動態管控項目進度完成情況及項目執行規范性,落實項目銷號管理制,確保項目務期必成。安監和監理單位加強對項目的安全和質量管控,通過定期檢查和動態核查等方式,確保項目高質量安全實施。1.3.2加大責任追究力度。紹興公司財務、監察、審計等部門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形成縱橫聯動監管體系,通過財務稽核、審計檢查、效能監察、合同檢查、安全檢查、物資檢項目計劃預算編制細化分解績效考核信息共享預算控制分析調整圖1項目預算閉環管理流程及工作網絡查等方式對加強對于項目的協同監督、管理考核,對違反項目全過程管理要求的,將按規定嚴厲考核并追究責任。1.3.3加強項目管理人才培養紹興公司充分利用網絡大學、培訓調考等多種方式,分專業組織項目管理學習、掌握管理理論、制度標準,通過管理實踐、經驗交流等方式鍛煉專業管理團隊,提升業務能力。建立定期培訓與常態化實踐鍛煉相結合的項目管理專家隊伍培養機制,分層建立和完善管理專家庫,為項目管理水平的持續提升提供人才支撐。
2項目全過程管理特色實踐
2.1以精益化推行項目預算一體化管理。紹興公司圍繞“集約、精益、全面、統籌”核心要求,構建實施“目標有預控、項目有儲備、支出有標準、過程強控制、結果嚴考核”的全面預算閉環管理體系。特別是項目預算管理方面,充分發揮預算的計劃、控制、反映、監督和考核職能,以項目經濟性、合規性審查為基礎,以項目關鍵節點管控,持續深化項目、資金一體化,按月分析通報項目預算執行情況,促進預算安排與預算執行有序銜接,動態跟蹤和分析評價,進一步提高預算管理效率和效益。2.2依法高效推進主網建設項目。紹興公司緊緊圍繞依法建設、規范管理要求,創建政企合力共建電網機制,按月編制下達電網建設全過程節點計劃,發揮基建信息化管理系統作用,動態掌控里程碑計劃節點實際完成情況,采用項目前期與工程前期相互配合、穿插的工程建設模式,提前成立業主項目部,抓住項目儲備、項目核準、初設評審、開工暨投資計劃等規范開工管理的重要環節,重點把握初步設計評審關鍵環節,推動建立跨專業、跨部門的規范開工管理體系,形成依法開工、有序推進、均衡投產的長效工作機制,公司電網建設項目開工、投產計劃完成率始終保持100%。2.3深化“兩全管理”實現配網全過程管控。紹興公司以新昌公司為試點,將配網項目納入“兩全管理”平臺,按照主網項目管理模塊模式,信息化管控配網項目10個關鍵環節,實現“規劃庫-儲備庫-EVA分析(出庫)-綜合計劃執行與跟蹤”全程管控配網項目實施,規范并提升縣公司配網管理水平。同時,結合工作實際,編制形成《配網項目全過程管理操作手冊》,細化明確規劃、可研、綜合計劃、初步設計、施工結算、竣工決算、后評估等7個階段、59個環節的配電網項目全過程管理流程(見圖1),構建配網項目全過程管理指標體系及評價辦法,強化了運檢、發展、物資、審計、財務、設計等專業協同和監督考核,實現了配網項目市、縣一體化管理、全過程管控。2.4以進度看板推進技改大修項目精益化。紹興公司堅持“統一管理、分級實施、統籌安排、講求實效”的原則,強化技改大修項目標準化流程管理,按照“年度統籌、季度管控、月度細化”原則按時輸變電生產計劃,項目前期、項目實施、審計等各階段計劃實施時間、完工時間通過上板上墻的方式,落實各項目專人負責制,實時更新工程進度,實時監督工程進展情況,確保項目實施可控、在控,公司年度生產技改大修項目完成率100%。2.5以“經理制”推進營銷項目實施。紹興公司為強化營銷項目管理,根據《國家電網公司營銷項目管理辦法》,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原則,推行營銷“項目經理制”,對營銷項目實行專業、專人管理,建立營銷項目“順控化”管理流程,從安全、質量、進度、投資等方面對項目經理進行績效考核,實現了營銷項目的儲備、立項、計劃、實施、驗收、評價和考核等全過程實施規范管理,使“點多面廣”的營銷項目實現“可視化”的形象進度展示和規范控制,切實提高營銷項目的精益化和專業化管理水平。
3工作成效及總結展望
3.1主要成效。紹興公司通過強化工程項目全過程管理,規范了項目管理流程和職責,提升了項目實施質量和效益,項目年度預算完成率100%,公司經營業績位居省公司前列。3.1.1進一步規范了項目管理通過實施工程項目全過程管理,明確了項目歸口管理部門、項目執行部門、協同監督部門的工作職責,細化形成了配網全過程管理等操作手冊,固化了項目管理流程和關鍵環節管控措施,強化了工程項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各環節的全要素管理,確保項目安全、質量進度的可控、能控、再控,見圖2。3.1.2進一步防范了經營風險通過項目全過程管理,實現了項目創建、下達、執行、竣工、評價的整個壽命周期管控,依托運營監測(控)中心對項目實施動態跟蹤,有效預警督導進度滯后項目,并通過效能監察、審計全過程等協同監督機制,有效整改項目管理中存在的歷史遺留問題,提升公司經營風險防范能力。3.1.3進一步提升了運營效益通過實施項目全過程管理,公司配網項目、小型基建等項目工期、質量、安全履約能力明顯提高,通過效能監察和審計全過程管控,實現節約成本增加效益。同時通過市場競爭和規范化管理,公司集體企業實力進一步增強,未發生違法違紀案件,以及物資采購、項目分包的投訴件。3.1.4培養了一大批優秀人才通過實施項目全過程管理,開展項目專業培訓、交流競賽,培養了一批高素質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技術熟練的施工人員。僅2016年,新增省公司及以上優秀專家人才36人,98名員工參加高級職稱評定,多名員工獲得教授級高工職稱。3.2主要啟示。3.2.1職責明確是項目全過程管理的核心關鍵項目全過程管理是集管理、監督于一體的一種工作機制,需要項目歸口管理部門、項目執行單位、協同保障部門等部門的分工合作,細化明確相關職責及流程規范就顯得至關重要。各級領導率先垂范,積極參與項目的過程管理與監督,及時發現督促解決問題,為工程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環境。3.2.2人員素質是項目全過程管理的有效支撐項目全過程管理,流程化作業,縱橫關聯,要求每一個關鍵環節和節點上的工作,都要按專業的規范、精細地做到位,只有工作質量、工作時限都要得到保證,才能使項目規范化管理落到實處。因此,參與管理崗位員工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責任心,都要有充分保障,才能按照全過程管理要求優質高效推進項目實施。3.2.3監督考核是項目全過程管理的有力保障監督考核是調動項目管理人員積極性和主動性的有效舉措,也是確保項目按期優質完成的有力保障。項目全過程管理,需要強化監察、審計、財務、法律等部門協同監督,全過程監督項目實施推進,促進項目依法合規、安全優質推進,實現閉環管理。同時充分應用合同約定、契約管理,強化運監、監理等部門對項目過程監督,為項目安全優質推進提供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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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分包管理辦法范文6
1、現階段我國發展非國有建筑經濟的存在問題
1.1招投標方式不合理使用
招投標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協商議標等多種方式,但一些人錯誤的認為,只有公開招標才是最科學合理的,議標就有問題。公開招標雖好,卻周期長,成本高,如果不論項目性質、項目大小,一律強調公開招標,就會明顯加大無謂的開支,使招標投標的社會成本增大。因此,應區分項目性質和規模大小,采取靈活的招標方式,決不能盲目的強求一致。
1.2缺乏合理“門檻”價
招投標門檻價是指必須達到有形建筑市場交易的最低造價限額,門檻價太高和太低,都不經濟。太高不利于充分競爭,太低則可能延長交易周期,增大交易費用。門檻價多少才比較合適,要根據具體情況而確定,但標準制定的不應太粗、太簡單。
1.3盲目選擇最低價中標
招標方通過競爭性招標,有時選擇報價最低者中標,以達到降低投資的目的。但標價不是越低越好,如果價格低于成本,破壞了市場均衡,就可能影響工程質量,不但損害承包商利益,最終還會損害業主利益。招標的根本目的是擇優,而不是壓價。如果通過招標節省的投資大于業主招標的費用開支,就可以認為是有效的、合理的。片面壓價,違背了價值規律,偏離了社會福利最優的均衡價格,是不科學的、不可取的。
1.4部分投標存在競爭過度現象
在一些地區,一個小小的工程就有幾十家公司去投標。每個投標人都要支付投標費用,這包括正常投標費用和隱形開支,但中標的卻只有一家。如果幾十家承包商的開支之和大于投資節省效益,則提高了社會總成本,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此種制度設計就不夠合理;有的企業甚至每年要參與上百個項目投標,卻中不了幾個標,這樣的企業就沒有什么效益可言。
1.5暗箱操作
借用公開招標名義,多方串通,實施暗箱操作。甚至有些項目沒有開標,中標單位就內定了。還有的地方,公共工程的承接單位在幾個關系好的企業中輪流排,商量好后再考慮怎么招標。
1.6企業資金運作和融資能力較低
在我國建筑企業拿到項目以后往往需要首先墊付巨大的流動資金,這種情況下,非國有建筑企業資金實力和融資能力的不足己經成為制約其發展壯大的一個重要瓶頸??梢灾v,如果沒有很強的資金實力和融資能力,企業將很難拿到一些競爭相對不是很激烈但對資金和融資能力要求很高、收益比較大的“技術型、融資型”項目,這樣非國有建筑企業只能為了那些低盈利項目與大量的競爭對手拼個你死我活,如果僅僅如此,非國有建筑企業就很難談得上發展壯大。
2、發展非國有建筑經濟的理性思考
2.1規范建筑市場秩序
加強市場監管體系建設,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
1)所有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招標的企業,都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的工程建設活動。此外,國家建設部要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對工程建設領域的企業資質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進行嚴格管理,對無相應資質的企業和無執業資格的人員禁止進入工程建設市場,同時要加大力度對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行為進行查處。
2)其次,國家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許可制度、批準開工和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制度,切實把好工程的開工和交付使用兩道關。對于不符合法定開工條件的,不頒發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對己完工項目有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工程款的,對其新建工程項目不頒發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對于未取得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而擅自的,要依法做出處罰。同時,要認真執行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制度,凡發現有違法行為的,建筑工程必須經整改、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2.2完善招投標制度體系
為促進非國有建筑經濟的發展,國家有關部門應逐步完善招投標體制及其相應約束機制的建設,為非國有建筑企業在招投標過程中提供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此外,在當前合同履行過程中,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現象也較為嚴重,直接擾亂了建筑市場秩序,威脅到工程質量和安全。為遏制此類情況,國家已經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程分包管理辦法》都對轉包、掛靠和違法分包做出了界定,并明確了總包和分包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各地相關管理部門要在現有規定基礎上,進一步制定操作細則,嚴格監督建筑市場的各方主體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的履行情況,下大力度解決工程轉包、掛靠和違法分包現象。
2.3轉變職能,改善和加強對非國有建筑經濟的宏觀管理
非國有建筑經濟要得到順利健康的發展,政府除對其進行鼓勵扶持之外,還應在宏觀上加強管理與監督。政府應加強非國有建筑經濟發展的理論研究,改革其管理體制、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要認清宏觀管理與微觀干預的區別,處理好扶植、監督與保護非國有建筑企業合法權益與維護正常秩序的關系,在扶植的同時加強引導,鼓勵的同時加強監督,逐步探索出一條利用經濟杠桿、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對非國有建筑企業進行宏觀管理,引導其健康發展的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