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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合同范文1
第二,即使合同為無效合同,但是在經過法院確認之前他是有效的,只是說被確認以前任何人得主張其無效,被確認無效后的效力追溯至最初,即自始無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違法合同范文2
單位名稱: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領導小組辦公室
勞動者姓名:
簽 約 須 知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履行勞動合同有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2、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除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5、本合同的附件可以包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等。
甲方(用人單位)名 稱:柳州市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住 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聯系 電話:
乙方(勞動者) 姓 名:
戶籍所在地:
現居住地址: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期限類型為 (一) :
(一) 固定期限:自2010年5月 10日起至2011年5月9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 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第二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試用期為 (二) :
(一)無試用期。
(二)試用期自2010年5月 10日起至2010年8月10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 甲方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 工作,崗位職責是 主要負責柳州市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項工作,及配合團市委各項工作。
乙方工作地點為 團市委學校部 。
第四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三) 工時工作制。
(一)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
(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 (周、月、季、年)為周期,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三)不定時工作制: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者不定時工作制的,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實行。甲方應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乙方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六條 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第七條 甲方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參考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工資指導線,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
乙方的工資水平,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結合乙方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勞動貢獻等確定,實行同工同酬。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 甲方按下列第 2 種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一)計時工資:
1、乙方的工資構成為
2、乙方的工資標準為 1000 元/月(周)。
3、
4、
(二)計件工資。乙方的勞動定額為 ,計件單價為 。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800元/月 。
第十條 甲方于每月 10 日前以貨幣或轉賬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簽字等情況,并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
第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安排乙方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第十三條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休息休假、患病或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生育、死亡等待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和安全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并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范和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七條 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八條 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乙方有權拒絕。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條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甲方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第二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五條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解除、終止本合同時,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八條 乙方負有保密義務的,雙方可以訂立專項保密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以下協議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1、
2、
3、
4 、
第三十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三十一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柳州市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違法合同范文3
1998年11月4日,商某等5人以所在單位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為由,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補發拖欠工資,將檔案轉移到人才交流中心。
經查,1996年3月,商某等5人被招聘到某運輸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6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規定:商某等5人月工資不低于800元,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要向對方支付違約金,標準為每提前一年支付違約金2000元。
1998年7月以后,運輸公司以經濟效益不好為由,每月只付給商某等人500元工資。商某等人多次找公司協商無效,遂于1998年11月提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公司認為,提前4年解除勞動合同,按合同規定,要向單位支付8000元違約金,否則不予辦理檔案轉移手續。商某等人不服,便申訴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鄙棠车热伺c運輸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雙方必須認真履行。但情況發生變化,致使一方利益受到損害時,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秳趧臃ā返谌l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某運輸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商某等人工資,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屬明顯的違約行為,勞動者不但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補發所扣工資,而且由于單位違約在先,商某等人可以不支付8000元的違約金。
違法合同范文4
為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努力營造規范、和諧的市場消費環境,今年來,XX市場監管所開展了以嚴厲打擊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違法行為,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消費環境為重點的專項整治活動。截止目前,全所共出動執法人員XX人次,檢查相關企業X家。現將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我所結合XX區域內的特點,將工作重點集中在旅游、房地產等行業,查看是否存在不規范、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條款”,嚴厲查處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案件。通過摸底排查,加強行政指導,強化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等多種手段,依法糾正問題條款,規范合同行為,確保專項整治落到實處。
二、開展宣傳培訓,加強上門指導,今年來,我所對掐區內的旅行社采取上門檢查指導的方式,現場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其次是利用微信公眾平臺加強宣傳,增強企業的自律意識。通過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合同格式條款專項整治宣傳活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引導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積極參與。
XX市場監管所共檢查各類企業X戶,未發現違規格式條款,發放各類宣傳資料XXX余份。
違法合同范文5
法律事務委托合同范文1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及《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等律師為甲方因 就貸款糾紛案在下列第1、2、3 項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務,擔任人:
1.一審;
2.二審;
3.執行;
第二條 委托權限為一般授權。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真實、完整、客觀地向乙方律師介紹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的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虛構。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案。
3.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4.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6.乙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了解案情,根據案情的需要調查取證。
2.分析案情,確定思路及辦案策略。
3.出庭參與訴訟,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證據或意見。
4.在委托過程中,對涉及與本案有關的活動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見;若為特別授權,應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則謹慎行事。
5.乙方律師應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非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予退還,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的,乙方有權繼續追討。
8.乙方同意并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時,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核實后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甲方按起訴時借款人 欠款本息 元(大寫:)之%的標準即元(大寫: )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
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律師服務費支付到乙方銀行帳戶:
戶 名:
開戶行:
帳 號:
乙方律師在×區辦理甲方委托事務,乙方律師自行承擔差旅費。
乙方律師如需到以上區域外進行與甲方相關的工作,乙方律師差旅費由甲方承擔,但需按甲方標準進行據實報銷。
2. 乙方律師在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公告費、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3. 除非乙方書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約定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時止。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繼續提供法律服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事務委托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甲方因 一案,請求乙方委派律師為人。經雙方充分協商,訂立本合約,以期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師擔任甲方人。
二,乙方律師應恪守中國司法部門制定的律師執業紀律和道德規范,盡職盡責,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全力為甲方辦理本委托合同事項。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陳述案情,全面提供本案有關證據資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行為,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乙方應協助甲方收集和整理各方證據,并根據證據具體情況盡可能合理安排訴訟時機或程序。
四,甲方可以解除與乙方的委托關系,但甲方所交律師費及其他已開支費用不予退還。除已付費用外,還約定有其他報酬的或有未付費用的,甲方應全額支付雙方約定的報酬及乙方代墊的其他費用。 五,乙方非因本合同約定或法定理由,不得單方解除與甲方的委托關系。如無故終止本合同,律師費應全額退還甲方,并承擔因此造成的所有法律責任。
1,律師費 元。
2,辦案差旅交通費 元。
3,辦案調查手續費 元。
4,打印、復制材料工本費 元。
5,其他費用 元。
七,由于一方的原因給另一方造成損失,過錯方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但各方的賠償額最高限額不超過實際已收取的律師費。
八,本合同簽訂后,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與第三者簽訂與本合同相同委托事項的合同,否則,乙方可以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收取的費用不予返還。乙方指派的律師如因中途不能執行職務,可另行委派律師接替。
九,甲方委托乙方的權限(選擇后在括弧內打“√”):
1、代為起訴、應訴、申請仲裁或裁決;( ) 2,代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或提起反訴、上訴;(
3,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 )
4,代為申請強制執行,承認、放棄或變更執行請求、標的,進行執行和解和收取執行標的物。( )
5,其他: )
十,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應另行協議。
十一,本合同如有甲方委托乙方申請執行的約定,且所涉案件須查封、扣押、凍結對方財產并須延長期限的,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申請或由甲方自行申請。
十二,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至一審結束后失效。
十三,雙方確認,本合同具明的聯系地址和電話除非書面更正,均為委托事項必須的各項通知包括相關法律文書送達的有效地址電話,任何一方如因此無法通知或送達而導致的后果對另一方均不承擔責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事務委托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甲方因公司改制及股票發行、上市事宜,特聘請乙方作為甲方的股份制及證券法律顧問和法律意見書出具人。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條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由×××、××及其助手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務。受托律師可與其他執業律師及其助理人員共同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的事務如下:
1.協助甲方策劃、制定公司改制重組方案并進行法律論證;
2.協助甲方策劃、制定股份公司設立方案并進行法律論證;起草、審查、修改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協議、章程、規章制度及相關文件,并依法出具設立股份公司的法律意見書;
3.審查驗證甲方的歷史沿革、股東情況、業務、關聯交易、同業競爭、主要資產、債權債務、知識產權、環境保護、稅務、公司的治理結構、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三會的規范運作、募集資金投向等問題,提供相關法律服務;
4.審查承銷協議、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承銷方案等文件;
5.在對全部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審核無誤時,依法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6.協助對參與公司股票發行工作中有關中介機關的資格進行審查核驗;
7.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的為完成股份公司設立和股票發行有關的法律服務。
三、雙方之責任
1.甲方應向乙方全面、真實、準確地提供有關情況和有關資料;
2.甲方為乙方的工作提供良好的合作,配合乙方使全部準備工作達到法律要求;為乙方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并按司法部的規定和律師工作慣例承擔乙方工作人員的交通、食宿、查檔、文印、通訊等費用,該等費用由甲方承擔,不包括在律師服務費之內;
3.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對甲方公司和社會負責的原則,依法對有關事項予以界定、審核、評價;
4.因乙方工作失誤造成后果的由乙方承擔責任;如因甲方隱瞞事實、重大遺漏和誤導行為而導致乙方法律意見書錯誤的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5.乙方對甲方或公司提供的申請文件和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6.對甲方在股票發行、上市工作中需與中國證監會浙江證監局等有關部門進行協調的工作,乙方應予協助。
四、根據有關規定和并經雙方協商,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 萬元。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支付 萬元,在甲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支付 萬元,余款在甲方股票發行之日起七日內付清。乙方可為甲方提供的常年法律服務,收費 萬元/年,顧問合同期限自從_____年___月____日開始。常年法律顧問的具體工作范圍如下:
1.開展法律顧問調研工作;組織顧問小組到甲方進行實地調研,了解甲方業務運作模式,審查甲方有關法律文書,關注甲方在合資過程中是否遺留尚待解決的法律問題,并在調研工作的基礎上,協助甲方妥善解決遺留法律問題。
2.接受甲方咨詢,就甲方關于企業經營管理所涉及的各種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及提出處理方法;
3.應甲方要求,對甲方的有關法律文書、各類合同進行審查,提出修改、補充意見,并提供各種完備且操作性強的合同文本樣式,供甲方參考;
4.根據甲方日常業務運作模式及組織架構的特點,發現法律風險隱患所在,并在此基礎上協助甲方建立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5.根據甲方要求,發出律師函或法律意見書、或通過公開媒體發表律師聲明,伸張甲方的合法權益;
6.以調解、協商等非訴訟方式幫助甲方追討欠款;
7.根據甲方的要求,協助甲方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8.應甲方要求,對甲方人員進行法律培訓,在甲方內部開辦法律講座;
9.為甲方辦理律師見證、工商登記、協辦公證等法律事務;
10.參與甲方重大投資、合作項目的談判和決策,協助草擬談判方案,提供法律可行性分析報告,代為草擬文件;
11.接受甲方的委托,擔任甲方的人,各種仲裁、訴訟案件;
12.辦理其他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
五、如果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如數退還所收費用;如果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或單方面終止本合同的履行,乙方不承擔未完成約定義務的責任,所收費用不予返還,甲方并應當根據乙方工作量和工作成果支付相應律師服務費。
六、本合同于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合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違法合同范文6
無權處分問題是一個相當復雜的法律問題,它涉及無權處分人與相對人、無權處分人與財產權利人、財產權利人與相對人三層民事關系的法律調整。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民法,為調整好這三層民事關系,解決好由無權處分所引發的民事問題,就至少使用了以下七項民事法律制度(若涉及對債權之無權處分時,則更加復雜):
(1)民法總則的法律行為制度
民法總則的法律行為制度首先對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作了規定,其精神為:無權處分行為是一種物權行為或準物權行為,經權利人追認的,或者無權處分人處分財產后,對處分標的物取得權利的,其處分行為自始有效(德國民法第185條,臺灣民法第118條)。這一規則對調整無權處分人與權利人、無權處分人與相對人的關系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2)債法的買賣契約制度
債法的買賣契約制度對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作了規定。按德國的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相分離的理論,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而根據買賣契約實施的,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財產處分行為,則為物權行為。如果出賣人為履行買賣契約而實施的財產處分行為,因屬于無權處分行為而無效,則并不影響買賣契約的債權效力。在買賣標的物,具有權利瑕疵時,則出賣人即為未依正當方法,履行其契約上之義務,買受人得依關于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即得以訴訟請求滌除權利之瑕疵,貨主張契約不履行之抗辨,在具備解除權發生要件時,得請求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德國民法第437條、 440條、320—327條)。買賣契約制度有關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對調整無權處分人與相對人的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3)物權法的動產善意取得制度
物權法的動產轉讓制度對動產善意取得的條件作了規定。依此規定,自無權處分人受讓動產物權者,只要具備了善意取得的條件,即使權利人對處分人的無權處分行為不予追認,受讓人仍然可以自其取得動產占有之時起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權(德國民法第932條以下)。 此種取得為原始取得,原所有人的所有權隨之而消滅。物權法動產轉讓制度有關善意取得的規定,是調整權利人與自無權處分人處受讓動產的相對人之間的民事關系的重要法律規定,對維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
(4)物權法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物權法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對不動產物權登記的公信力作了規定。根據不動產物權登記的公信力,自登記名義人善意受讓不動產物權者,即使登記名義人非真正權利人,也不管權利人是否追認,善意受讓人仍然自過戶登記完成之時起,確定地取得其過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其詳請參見德國民法第892條,瑞士民法第973—974條,臺灣土地法第43 條)。有關不動產物權登記公信力的規定,是調整權利人與自無權處分人受讓不動產物權的相對人之間的民事關系的重要法律規定,其性質和意義與動產善意取得相同。
(5)侵權行為法的損害賠償制度
根據侵權行為法有關損害賠償的規定,當權利人的財產因無權處分人的無權處分行為而于法律上滅失時,權利人有權請求無權處分人賠償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德國民法第823條1款)。如前所述,按物權法有關動產善意取得和不動產登記公信力的規定,即使權利人不追認無權處分人的無權處分行為,受讓財產的相對人仍然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取得無權處分人處分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原權利人不能請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無權處分人賠償損失。因此,侵權行為法有關損害賠償的規定,便成為解決權利人與無權處分人之間利益沖突的重要法律規定。(注:李開國:“對《合同法征求意見稿》若干問題的看法和修改建議”,《現代法學》1998年6期。)
(6)不當得利制度
在無權處分人所為之處分行為系有償的情況下,無權處分人因主觀上無故意過失而不構成不法行為,或者雖能構成不法行為而權利人之損害小于無權處分人之利得時,權利人可以要求無權處分人返還不當利得。無權處分系無償的情況下,因處分而直接取得法律利益的人也應對權利人返還不當得利。另外,向無權利人所為之給付對于權利人有效力者,無權利人對于其受領的利益負返還于權利人之義務(德民816條)
(7)(不法)無因管理制度
依德國民法第687條2款之規定,管理人惡意(明知)地,以他人事務作為自己事務而為管理時,如甲將乙托代保管之寶石,出賣于人,于此情形,本人得就下述二種辦法,擇一行之,一、本人得行使關于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請求權,二、本人亦得依無因管理之原則,請求管理人返還其應享有因其管理所得之利益。本人為此項請求時,無庸償還因管理所支出之費用。唯就其自己因此所獲之不當得利,負返還義務耳。(注:梅仲協:《民法要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年版, 第200段)
從以上介紹我們可以看出,無權處分問題在民法理論上涉及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相分離的重大理論問題,在調整對象上涉及無權處分人與相對人、無權處分人與權利人、權利人與相對人三層民事關系,而解決由無權處分行為引發的民事問題的法律對策方案則跨越民法總則、物權法、債法三大法域,牽動法律行為制度、動產占有制度、不動產登記制度、買賣契約制度、損害賠償制度、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制度七個民事法律制度,是一個十分復雜的法律問題。
3.《合同法》第51條規定: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憋@然它只應也只能解決權利人與相對人的關系。這在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并存時,兩者之間是相互影響的呢?還是采取抽象原則,使處分行為相對于負擔行為而獨立化、無因化呢?我認為應采用后一種觀點為妥。如果采用前一種觀點,則會與《合同法》第150條買賣合同中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相抵觸。 如果買賣合同無效,那就無出賣人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可言。(注:李開國:“對《合同法征求意見稿》若干問題的看法和修改建議”,《現代法學》1998年6期。)其次, 這樣理解還會對將來物權立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的規定產生影響。因為善意取得者,可以是物權,包括所有權和質權等,那么善意受讓人究竟可以取得什么樣的權利,應以其負擔行為之有效為前提。即受讓人之善意取得占有,只能補正權原之瑕疵,即惟可補正讓與人權利之欠缺。作為權利取得原因之法律事實,如買賣、互易、贈與、出資、特定物之遺贈,或其他以物權之設定移轉為目的之法律行為,或為消費借貸契約成立要件之金錢物品之授受,或為債權清償之給付行為等,必須客觀的存在,若無權原之瑕疵,其占有人本應即可取得其財產上之權利。(注:參見史尚寬:《物權法論》,臺灣1979年版,第506頁。)
4.《合同法》51條之規定尚有漏洞
德國民法第185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追認處分時,或處分人取得標的物時,或權利人為處分人的繼承人并就遺產債務負無限責任時,其處分為有效。但在后兩種情況,就同一標的物有數個不能相容的處分時,僅限于最先的處分為有效?!迸_灣民法118條2項也有漏洞,惟藉“類推適用”而為填補。民國二十九年上字第1405號謂:“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后,因繼承或其他原因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為有效,民法第118條第2項定有明文,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后,權利人繼承無權利人者,其處分是否有效,雖無明文規定,然在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負無限責任時,實具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由此類推解釋,認為其處分為有效。 ”(注:轉引自王澤鑒:《民法總則》, 臺灣1999年版,第22頁。)此所謂“類推解釋”實應為“類推適用”。至于數處分權抵觸者,最初之處分為有效,例如,甲以屬于乙所有之債權,始則讓與于丙,繼復讓之于丁,嗣甲因贈與關系,取得乙之債權,此時唯讓與于丙之處分行為為有效。(注:梅仲協:《民法要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69段。)我國《合同法》第51 條與臺灣民法第118條2項存在相同之漏洞,應通過類推適用來處理。
五、脫法合同和違法合同
《合同法》第52條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睹穹ㄍ▌t》第58條1 款5項、7項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以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
1.強行法、任意法
法律規范得分為強行法與任意法(又稱強制法ius cogens;zwingendes recht與柔性法ius dispositivum; nachgiebiges recht)。前者謂不容當事人以自己之意思,任意變更之法規;后者謂唯于當事人間無特約時適用之法規,從而當事人之特約得排除或改變柔性法之適用?!睹穹ㄍ▌t》58條1款5項只提“違反法律”,而其所謂“法律”,在我國對法源論缺乏研究之情況下,將很多非為法律性質的東西塞于“法律”之名稱下,加之,對“法律”又未區分其特性而為解釋,致使實踐中大量的合同被宣告為無效,對經濟流轉,殊為不利。現行《合同法》在這方面作了雙重限制,一方面把“行政法規”與“法律”并列,從而使“法律”一詞從廣義的“法”之同義語,一降而為按特定程序而具備法律之形式的“法”,范圍上自較前為小。另一方面專門提出“強制性規定”,從而把任意性規范對合同效力之影響予以排除。這樣做,無疑使法律生活更趨穩定,法律后果可得預期,確是進步之表現。
2.對此處之“強制性規定”一語應從強行法之同義語角度予以把握
在學理上,有學者區分法律規范為強行法與任意法,而在強行法之下又區分為禁止規定和強制規定。強制規定者,法律命令為一定行為之規定也,禁止規定者法律命令不為一定行為之規定也。(注:史尚寬:《民法總論》,臺灣1980年版,第295頁。 )一般所謂脫法行為(避法行為),則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與禁止性規定有關。它們的特征在于:一、并非直接違反禁止性規定,而是間接違反禁止性規定;二、形式上合法,否則便成了一般違法行為。至于通常所謂利用“法律漏洞”,則系利用法律規定的不周全、不完善等立法技術的欠缺或不能預見的事項,使其行為免于抵觸強行規定。只要其不違背公序良俗,并不當然違法。依法律確定性及安定性之原則,只能經由修正法律的方式,加以彌補杜塞,不能一律視為脫法行為,使之歸于無效。從《合同法》52條及《民法通則》58條之規定來看,既然間接違反禁止性規定之脫法行為, 尚且為法律所不容, 那么, 依當然解釋(argumentum a fortiori),直接違反禁止性規定之違法行為或合同,當更在禁止之列。如果將合同法52條中“強制性規定”僅狹隘地依照學理理解為命令為一定行為之規定,那么非通過解釋,不能將直接違反禁止性規定之情形包括進去。但如果把“強制性規定”從強行法的同義語角度來把握,既合乎立法之目的,自然就無需再多此一舉了。
3.違反強行法行為之效力
在我國學理上,違反強行法之行為或合同,向來以之為無效。這種認識既不能全面地反映我國民事立法的實踐,也不盡科學。實則,違反強行法之規定時,可能引起四種結果:(注:梅仲協:《民法要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段,第132段注;另參見史尚寬:《民法總論》,臺灣1980年版,第296頁以下。)
(1)無效并處罰。如重婚行為,非但民法上結婚無效, 而且在刑法上并應受一定之制裁。(2)無效。例如《民法通則》第56 條規定:“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否則因欠缺形式要件而無效。(3)并非無效亦不處罰。例如,德國民法, 禁止養親與養子女結婚,但其婚姻,并非無效,唯其收養關系,因此消滅耳。(4 )并非無效但需處罰。如《民法通則》第42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從事經營。第49條規定,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經營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再如《公司法》第20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 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責令改正,并予以相應處罰。唯情節嚴重的,才撤銷公司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