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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1
[關鍵詞] 會稅差異 會稅協調 稅前扣除 利息收入 利息費用 實際利率法 新會計準則 財稅〔2007〕80號 企業所得稅法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簽發的財稅〔2007〕80號是執行新會計準則后的會稅協調文件,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事項處理與其基本一致,會稅實務中值得深究細研,以利于稅收征納和諧化。
一、財稅〔2007〕80號實際利率法利息會稅差異分析
針對執行新會計準則后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會計核算的利息稅務處理問題,財稅〔2007〕80號明確規定:“企業對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等按照新會計準則規定采用實際利率法確認的利息收入,可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對于采用實際利率法確認的與金融負債相關的利息費用,應按照現行稅收有關規定的條件,未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扣除。”其實質含義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實際利率法核算的利息收入,“可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意味著“可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因為不是“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特殊利息稅前扣除
實際利率法核算的利息,與《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基本一致?!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亦明確即使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其利息費用只要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額也可稅前扣除。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較財稅〔2007〕80號細化,規范了特殊利息事項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意味著未經批準發行的企業債券利息不得稅前扣除;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非銀行企業內部利息不得稅前扣除,體現法人所得稅制的實質;第一百零三條明確規定非居民企業源泉扣繳之收入包括價外費用,銀行費等視同貸款利息收入。
如果涉及關聯方,為防范資本弱化,《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大于規定標準的超標關聯方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會稅常識告訴我們,股息在稅后分配,而利息一般可稅前扣除,關聯方如果有資本弱化行為,將有被特別納稅調險。所以,會計人應格外關注即將出臺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規定。
三、新會計準則體系利息會計科目實質內容剖析
為幫助會計同仁識別異常的科目對應關系、規避職業風險,現綜合新會計準則體系有關規定,聚焦利息會計科目(非名義)的實質內容,統計分析并圖示如下。
需要強調的是,會計科目(非名義)對應關系不可小覷。異常的會計科目(非名義)對應關系,可能直接導致國家稅款流失、國有資產流失等嚴重后果。例如:借記“本年利潤”,貸記“應收利息”,這么簡單的一筆會計分錄,居然一方面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基數,一方面資產一下子蒸發了。
會稅理念更新促使會計合法做賬、專業判斷、風險規避等素質不斷提高。會計人早識別、早避險,于自己、于單位、于國家均有益。研討利息會稅實務可行方法,深諳相關會稅法規乃其基礎。
四、分析結論與運用
本文采用逐條逐點圖示表結非專利技術(國內首創、至今公開出版文獻無人摹仿),將實際利率法利息相關法規圖表化, 讓已成文的相關法規明晰化,通過多視角對比分析透視其精髓所在:會計不能簡單化處理實際利率法利息。既要領會利息收入的合法空間、合法節稅;又要――知曉特殊利息費用的稅前扣除限制,主動順應稅收征納和諧化趨勢。
堅持不懈進行業內普法研究、盡可能幫助加快征納和諧化進程,為和諧經濟、和諧中國大政目標實現立功建業乃作者之夙愿。解決業內人士樂學樂用、好學好用瓶頸問題,從而弱化征納矛盾,必須理論與實踐一體化、實用之策易操作。應用為先,純理論怪圈已被實踐證明是一個死胡同。謹以此文與同仁共勉。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2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條例對舊企業所得稅條例的沿用
企業所得稅法條例在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原意的前提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項目方面納入了部分現行有效的企業所得稅政策的相關內容,充分體現了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按照新企業所得法條例的結構順序,對舊企業所得稅法的沿用主要表現如下。
(一)企業發生的損失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損失,依然是發生損失的全額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并且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依然計入收回當期的收入。
(二)保險費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以及企業參加財產保險繳納的保險費,仍然準予扣除。而為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不允許扣除。
(三)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的計提比例仍舊采用了舊企業所得稅條例中的14%和2%。
(四)借款利息支出借款利息支出區分資本性支出與收益性支出。資本性支出依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如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而收益性支出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且沿用了舊企業所得稅條例中以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標準的方法,如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扣除。
(五)固定資產租賃費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還是采取首先區分經營性租賃和融資形租賃,采取不同扣除方式的方法。主要是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人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六)虧損彌補虧損彌補的方法,依然采用舊企業所得稅條例中從虧損年度下一年開始向后連續結轉5年用稅前所得彌補的方法。
(七)其他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條例在合理的期間費用、稅金、匯兌損失、勞保支出等方面保持舊企業所得稅條例的范圍和方法不變。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條例的變化
結合國家的經濟環境和稅收實踐的多變而制定的新企業所得稅法條例扣除項目上的變化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在工資薪金、福利費、教育經費方面擴大扣除基數,在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公益性捐贈方面擴大扣除比例,并新增殘疾人員工資加計扣除、環境保護等專項資金扣除、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額扣除項目。
(一)職工工資、薪金舊企業所得稅條例中工資劃分全額、計稅工資、以及與經濟效益結合工資的扣除方式,而新企業所得稅法條例不但將工資、薪金的內容擴大到包括所有的現金形式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而且允許企業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時對合理的工資據實扣除。當然由于工資薪金扣除的變化,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也變成了計提基數為合理的工資總額,使得福利費和工會經費的數額加大。
(二)職工教育經費 舊企業所得稅條例的計提基數為計稅工資、比例為1.5%,而新企業所得稅法條例不但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基數提高為工資薪金總額,而且扣除比例提高到2.5%,并規定可以將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充分表明國家對企業加大職工再教育投入和促進科技發展的支持。
(三)業務招待費 舊企業所得稅條例中以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為基數,將收入分為1500萬元上下兩個檔次、分5%o和3%o比例計提扣除,而新企業所得法條例參照國際做法并與舊企業所得稅條例相結合的做法,規定業務招待費采用按實際發生額60%,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o的扣除方式,以期達到控制企業花費的實際效果。
(四)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舊企業所得稅條例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別處理,廣告費扣除比例依據企業特點分8%、2%、全額幾種檔次,業務宣傳費比例為5%o且不允許往后結轉等,而新企業所得稅法條例規定,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合并,將扣除標準統一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并可以向以后年度無限期結轉扣除。這不但考慮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對企業經營的影響的一致性,而且簡化了操作手續。
(五)公益捐贈部分舊企業所得稅條例中公益性捐贈項目劃分農村義務教育、紅十字事業、老年福利機構及其他,行業劃分金融機構及其他,計提基數為“調整前所得額”,比例劃分全額、10%、3%、1.5%等,而新企業所得稅法條例規定公益性捐贈不再劃分項目和行業,并將扣除標準計提基數統一為年度會計利潤總額、扣除比例統一為12%。這既增加了新企業所得稅法條例的可操作性和政策的公平性,也說明國家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政策力度加大了。
(六)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舊企業所得稅條例中規定企業當年與去年投入相比增長比例為10%1:2上且為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比例為50%,而企業所得稅法條例中扣除比例雖無變化,但取消了舊企業所得稅條例中增長比例以及企業盈虧的限制,并將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的攤銷扣除也擴大到了實際攤銷金額的150%,充分體現了國家鼓勵自主創新的政策。
(七)殘疾人員工資加計扣除在新企業所得稅法條例中新增加了殘疾人員工資的加計扣除,規定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這不但有利于安置殘疾人員的企業得到稅收方面的優惠,也照顧了當前社會弱勢群體。
(八)創業投資企業的股權投資與舊企業所得稅條例比較,創業投資企業的股權投資扣除是新企業所得稅法條例新增加的內容。新企業所得稅法條例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這樣可以引導社會資金集中用于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解決中小科技企業的投資不足問題,發揮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導向作用。
(九)環境保護等專項資金的扣除環境保護等專項資金的扣除是新企業所得稅法條例新增加的內容。新條例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但是對于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十)專用投資設備投資額的抵免與舊企業所得稅條例中國產設備投資投資額的抵免比例是40%,抵免數額是投資當年與投資前一年的新增數額比較,新企業所得稅法條例將設備類別限制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雖然在比例。10%方面有所降低,抵免年限依然為5年,但是抵免數額擴大到了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實際抵免額大大地增加了。該條款與上面環境保護專用資金項目一樣,充分表明了國家堅持鼓勵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決心。
總體而吉,企業所得法條例在扣除方面變化較大,但卻較好地體現了我國當前以人為本、注重可持續發展和自主創新、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政策導向和企業所得稅立法精神,在操作化、統一化、規范化、國際化等方面取得了重要進展。
參考文獻: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3
【關鍵詞】 長期股權投資: 所得稅會計處理: 解析
2006年新會計準則頒布后,對于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準則及指南講解中并沒有明確的界定與規范,2008年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于投資收益的確認與應稅、免稅規定與會計準則存在較大的差異,2010年的注冊會計師考試教材中又對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所得稅會計處理作出了一些新的規范與解釋,但如何準確把握和厘清這一會計事項的所得稅會計處理仍然是會計工作者實務操作中的一大難點。因此,筆者結合稅法與會計準則規定從以下六個方面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所得稅會計處理進行了梳理與解析,以期為會計工作者提供參考。
一、長期股權投資初始取得時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四條:企業在取得資產負債時,應當確定其計稅基礎。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存在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簡稱2號準則)第九條: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由此可見,長期股權投資在初始確認時當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要調整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其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產生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在差異產生的當期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與所得稅費用。待投資資產處置或出售時差異轉回,差異轉回時作相反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二、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時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2號準則第十條規定:投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后,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因此,當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時,投資方應按照其享有的份額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確認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镀髽I所得稅法》第二十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镀髽I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企業的投資資產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歷史成本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由此可見,會計上在確認投資收益時會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而稅法中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保持歷史成本不變,因此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從而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對于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產生的有關暫時性差異是否應確認相關所得稅影響,應當考慮該項投資的持有意圖。
(一)投資方擬準備長期持有長期股權投資時
當企業擬準備長期持有長期股權投資時,由于投資方根據被投資方實現凈利潤而增加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而計稅基礎不變,產生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條規定,稅法確認投資收益實現的日期為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但由于該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該差異對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時不會產生所得稅的影響。因此,在準備長期持有的情況下,由于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一般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二)投資方擬準備近期對外出售時
當企業擬準備近期對外出售長期股權投資時,由于投資方根據被投資方實現凈利潤而增加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而計稅基礎不變,產生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由于企業擬準備近期對外出售,在企業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計稅成本準予扣除,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可以轉回。因此,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應在差異產生的當期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待差異轉回時作相反會計分錄。
例1:2008年1月,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權,初始投資成本為10 000 000元,因能夠參與乙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對該項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2008年末,乙公司實現凈利潤6 000 000元,甲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1.2008年末,當甲公司擬準備長期持有投資時,
甲公司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1 800 000
貸:投資收益 1 800 000
2.2008年末,當甲公司擬準備近期出售投資時,
甲公司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1 800 000
貸:投資收益 1 800 000
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11 800 000元
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10 000 000元
借:所得稅費用450 000(1 800 000×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450 000
三、被投資單位實現凈虧損時投資方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根據2號準則第十條規定,當被投資方實現凈虧損時,投資方應根據享有的份額減少投資的賬面價值,并確認一項投資損失。根據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投資資產的計稅基礎仍然保持歷史成本不變。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產生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該差異等到投資出售或處置時可以轉回。因此,在差異產生的當期,應確認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并沖減所得稅費用,待差異轉回時作相反會計分錄。
四、被投資單位實現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時投資方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2號準則第十三條規定:投資企業對于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計入所有者權益。但從稅法的角度,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仍然保持不變,因此,會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對于該暫時性差異應該確認對未來期間所得稅的影響,當未來投資資產處置或出售時,該差異會轉回,待差異轉回時作相反會計分錄。
承前例,2008年乙企業因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上升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為1 000 000元,則甲企業2008年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300 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300 000
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則: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75 000(300 000×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75 000
五、長期股權投資發生減值時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根據2號準則第十五條規定,對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投資應該按照8號資產減值準則的有關規定計提減值準備。當企業計提減值后,投資資產的賬面價值會下降。
根據《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文件)第六條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二)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三)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四)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及(財稅[2009]57號文件)規定可知,企業計提減值準備,不能減少資產的計稅基礎。因此投資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產生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并沖減所得稅費用,該差異符合財稅[2009]57號文件規定情形,經批準確認損失時該差異轉回,或者該投資處置時該差異轉回,差異轉回時作相反會計分錄。
六、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時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根據2號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其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由此可見,投資資產處置時,會計與稅法確認的投資收益存在差異,稅法角度的投資收益是取得價款與稅法確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當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時,所涉及到的所得稅會計處理主要是暫時性差異轉回時的會計處理。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會計司.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M].人民出版社,2008.
[2]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2010年度注冊會計師考試會計輔導教材[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0.
[3] 葉敏.基于資產負債表觀的長期股權投資所得稅會計處理[J].財務與會計,2007(2).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4
【關鍵詞】 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工資薪金;稅前扣除
發票管理日漸嚴格,折舊等費用列支因而大受限制,一些企業轉而將不合法經濟行為費用以高薪方式列支,會計風險日益增加。這一預警結論決非危言聳聽,通過仔細研讀國稅函(2009〕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會計人自當領悟也。
一、合理性――判斷標準全角化
企業所得稅新法體系實施以來,會計人一直非常關注工資薪金稅前扣除方面:首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是否會過渡性地暫時劃一個“準計稅工資”金額?更傾向于公平性還是更傾向于方便性?
國稅函〔2009〕3號給出了答案:“《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是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是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是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是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是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逼鋵嵸|含義圖示如下:
按企業內部制度規定股東大會or董事會薪酬委員會相關管理機構原則制度規范實發數――非計提數符合――行業水平+地區水平相對固定+有序調整個稅――已依法代扣代繳不以減稅or避稅為目的
顯然,公平性占了上風。工資薪金稅前扣除沒有單一化的過渡金額之說。工資薪金列支是否合理,方方面面均有約束性規定。
會計人必須先得全角度審視自己:
企業有無拿得出手的、像模像樣的財務規章制度?如果沒有,為避免爭議、合法節稅起見,確需趕緊結合自己企業的實際情況,至少制訂出細化的工資制度,可展示于人、可說服于人。實務里,勿忘履行必要程序:內部權力機構的批準文件。
可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應為實際發放數,不是計提數;乃愈來愈少的收付實現制特例,依然不是大行其道的權責發生制;資產負債表上“應付職工薪酬”項目乃重點關注對象,不論是正數、負數還是零均會引起注意,因其涵蓋內容太多;“應付職工薪酬”賬戶之“工資薪金”明細賬如果是正數余額,將直接被納稅調增,因其明明白白地顯示著“提而未付”,列支了費用卻未實際發放也;“應付職工薪酬”賬戶之“工資薪金”明細賬如果是負數余額,企業所得稅匯算時還得和內部工資制度相對照,超額發放的不能在稅前扣除。
僅有內部工資制度并非意味著可稅前扣除,關鍵在于內部工資制度自身合理與否?符合行業特點否?符合地區特點否?企業不合理高薪稅前列支行為有損于國家財力;預防官員腐敗源頭控制措施之一,乃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承攬人員的高薪稅前列支嚴監管。
內部工資制度是否因稅前列支需要隨意調整格外引人注目。相對固定、有序調整、調整有理才令人信服。
企業所得稅新法體系,與個人所得稅新法體系相輔相成。盡管企業為掩蓋非法經濟行為不惜犧牲個稅利益,但嚴格管理個人所得稅畢竟能使國家財力少受損失。如果企業未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其工資薪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納稅人及其會計在工資薪金方面的風險還在于是否能被認定,其工資薪金確實不以減稅or避稅為目的。有這樣一個兜底的“萬能條款”式規定,無端地增加納稅風險實屬得不償失之舉。
二、嚴肅性――工資薪金總額基數化
工資薪金總額歷來是可稅前扣除的“三項經費”的計算基數,近年來又成為可稅前扣除的“五險一金”等社會保障的計算基數,國稅函〔2009〕3號系統強調了工資薪金總額基數化的嚴肅性:“《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逼鋵嵸|含義圖示如下: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國有企業不僅應滿足工資薪金總額基數的要求,而且應顧及出資人――國家的利益,再不能“經營者大肆掠奪投資者”了。
三、調控性――工資薪金總額杠桿化
實務里,納稅人及其會計應注意將含金財稅政策及其基礎法律法規相結合。唯其如此,方能悟出稅收政策杠桿的調控性。
不妨尋覓一下工資薪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含金法律法規,細細體味其稅收優惠的大力度大導向:
(一)《企業所得稅法》里的工資薪金條款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2.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逼鋵嵸|含義圖示如下:
其玄機在于,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工資薪金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貸:應付職工薪酬等
其懸念在于,除了高額讓利于聘用殘疾人的納稅人,國家今后還會出臺政策讓利于誰?聘用下崗職工的納稅人?聘用軍嫂或者退伍軍人的納稅人?……值得期待。
那么,從2008年1月1日起,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和殘疾人員工資,加計扣除的比例是多少呢?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里的工資薪金條款
1.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逼鋵嵸|含義見圖1:
透視其政策變化,納稅人管理層及其會計應深知:雖然依舊是50%加計扣除,但不能當年全部稅前消化了;形成無形資產的,稅前得利還得耗N年。
2.工資的加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逼鋵嵸|含義見圖2:
透視其政策變化,納稅人管理層及其會計應深知:不用再挖空心思爭取“福利企業”的虛名了,工資加計扣除面前企業平等,論人數而不論企業,論實發數而不論限額;論實實在在的工資金額而不論聘用人員比例了。
四、啟示
本文結合國稅函〔2009〕3號及其基礎《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探討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尺度把握問題,以期盡可能減少納稅磨擦。
含金財稅政策及其基礎法律法規明晰化研究現僅見于立信會計出版社之陳淑亭《會稅評審一點通系列叢書》,因其點而即通且省時節力,實務一線之高端會計人士力呼之,吾則結合自身實務經驗借鑒之,源于實踐、深刻感悟、系統提煉而成此文,茲與會稅同仁分享之。
【參考文獻】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5
關鍵詞:會計收入;所得稅收;差異分析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所反映的企業實際經營成果不一定是企業所得稅所要求的計算口徑,納稅調整事項增多又需要更多的稅法專業知識,完全按照稅法口徑確認企業的經營成果,又不符合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以及上市公司。因此,盡可能弱化會計與稅法處理差異也就成為企業財務人員非常關注的一個夢想,本文對收入準則和企業所得稅關于收入的確認差異方面進行分析。
1 在收入確認條件方面的差異
(1)是會計收入更注重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實質性的實現。財務分析體系中,基本上財務分析的主體、方法,客體以及財務分析的內容與結構等展開論述,從中得知對這些方面要有個充分的認識和了解。經對這方面做進一步的探討,發現有很多對財務分析學體系的完善的一些建議。與傳統的財務分析體系相比,使用的數據更合理,得出的結論更準確:完善了財務分析體系,決不意味傳統的財務分析體系毫無用處,要想更好的了解和研究一個企業的財務狀況。應該將兩者有機的結合起來,揚長避短,發揮各自優勢。
(2)是所得稅法則從國家的角度出發,更注重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對所得稅收入確認條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從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收入的形式、內容以及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標準等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所得稅收入與會計收入的確認條件有差異?,F以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作為參照來進行分析。
2 在收入確認范圍上,會計收入小于所得稅法收入
(1)是會計收入的范圍只涉及企業日?;顒又行纬傻慕洕娴牧魅??!镀髽I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2條指出,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根據這一定義,會計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梢钥闯觯瑫嬍杖氲姆秶簧婕捌髽I日?;顒又行纬傻慕洕娴牧魅耄鴮⒃诜侨粘;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作為利得加以確認,如企業接受的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等。因此,會計準則中“收入”是“狹義”上的收入。只是在計算會計利潤時,應從廣義的角度考慮收入,則要將“直接計人當期利潤的利得”納入計算的范圍。在基本會計準則第37條也規定,會計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后的凈額、直接計人當期利潤的利得或損失等。
(2)是所得稅收入的范圍涉及所有經營活動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雖然未對所得稅收入做出明確的定義,但規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收入的形式、內容等?!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中指出,所得稅收入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中收入的范圍大于會計收入,除包括會計收入外,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利得。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則形成會計收入與所得稅法收入之間的永久性差異項目。
(3)是國家出于鼓勵納稅人的某種經營行為或者避免因征稅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等目的,在所得稅法中規定了免稅的會計收入。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等。上述免稅收入是納稅人應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是國家為了實現某些經濟和社會目標,在特定時期或對特定項目取得的經濟利益給予的稅收優惠照顧,而在一定時期又有可能恢復征稅的收入范圍。上述收入屬于會計收入中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所以上述免稅收入項目形成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在收入確認范圍上的暫時性差異項目。
3 在收入確認時間上的差異
會計準則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來確定收入的入賬時間。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確認時間上,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一致。所以,在多數情況下二者對收入確認時間的規定相同,但也有例外。其差異主要表現在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時間上。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中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取得股權投資后,在被投資單位實現損益及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均要按照投資單位應享受或分擔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7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一般情況下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上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已偏離了權責發生制原則,更接近于收付實現制,但又不是純粹的收付實現制。即稅法上不確認會計上按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
4 在收入確認金額上的差異
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服務于不同的目的,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必然導致會計收入與所得稅收入之間的差異。按照會計準則計算的會計收入與按稅法計算的所得稅應稅收入結果不一定相同。針對會計收入與所得稅收入的差異,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按照會計準則確認收入,在計算交納所得稅時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會計收入為基礎進行納稅調整。
總之,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對于收入確認金額的規定大致相同。為了防止偷稅、漏稅,企業所得稅法針對關聯方交易提出了特別納稅調整的方法。按照規定,如果關聯方交易中違背了獨立交易原則,使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計稅依據,而不以會計收入為依據,這也會產生會計收入和所得稅計稅收入的差異。
參考文獻
[1]財政部稅政司。2007.新企業所得稅法導讀。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的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及《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企業擁有并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于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二、企業擁有并使用的固定資產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可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企業過去沒有使用過與該項固定資產功能相同或類似的固定資產,但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短于《實施條例》規定的計算折舊最低年限的,企業可根據該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規定,對該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企業在原有的固定資產未達到《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類似的新固定資產替代舊固定資產的,企業可根據舊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規定,對新替代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四、企業擁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一)雙倍余額遞減法,是指在不考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期期初固定資產原值減去累計折舊后的金額和雙倍的直線法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應用這種方法計算折舊額時,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資產凈值沒有減去預計凈殘值,所以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額時,應在其折舊年限到期前的兩年期間,將固定資產凈值減去預計凈殘值后的余額平均攤銷。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壽命(年)×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月初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月折舊率
(二)年數總和法,又稱年限合計法,是指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預計凈殘值后的余額,乘以一個以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為分子、以預計使用壽命逐年數字之和為分母的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壽命的年數總和×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月折舊率
五、企業確需對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后一個月內,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報送以下資料:
(一)固定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短于《實施條例》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說明;
(二)被替代的舊固定資產的功能、使用及處置等情況的說明;
(三)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采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說明;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評估時,對企業采取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的使用環境及狀況進行實地核查。對不符合加速折舊規定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要求企業停止該項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六、對于采取縮短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足額計提折舊后繼續使用而未進行處置(包括報廢等情形)超過12個月的,今后對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固定資產,不得再采取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
七、對于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設立相應的稅收管理臺賬,并加強監督,實施跟蹤管理。對發現不符合《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及本通知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及時責令企業進行納稅調整。
八、適用總、分機構匯總納稅的企業,對其所屬分支機構使用的符合《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及本通知規定情形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其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負責配合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實施跟蹤管理。
九、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