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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稅法范文1
【關鍵詞】 所得稅核算;所得稅案例;暫時性差異
所得稅會計是財務會計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自從2007年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后,一直是中、高級會計資格考試的重難點之一。同時,2008年開始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要求企業在年終起5個月內匯算清繳。如此緊鑼密鼓的所得稅核算變化要求會計人員把尚在消化中的所得稅會計理論及其核算方法直接用于新的職業判斷。這對會計工作者是一個不小的挑戰。因此不管是出于應試需要還是實務運用,所得稅核算都是會計必須掌握的內容。所以,如何在較短時間內建立起所得稅核算的整體思路并掌握其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現實指導意義。
一、財務會計與稅法的關系
學習所得稅會計,應先理解財務會計與稅法的關系,這樣才能準確把握財務會計里所得稅的核算內容。
企業按會計制度和會計法規進行所得稅核算,而稅務局按稅法收稅,執行標準的不同會導致執行結果產生差異,這差異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其中,永久性差異是從收入和費用的發生額中計算出來的,在當年的納稅調整中解決,不涉及或者不存在會計處理問題。需要進行會計處理的是暫時性差異(即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一致)。我國對暫時性差異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所得稅會計解決的是會計的問題而不是稅收的問題。會計之所以要區分它們,特別是區分暫時性差異,其目的在于提供準確的財務信息,并且避免重復納稅。從會計計量角度看,初始計量時會計與稅法一致;在后續計量中,會計與稅法往往不一致,如:預計事項、公允價值計量、資產期末計價與減值等,從而形成暫時性差異。
可以看出,對于需要所得稅會計解決的暫時性差異問題,不可能通過調整應交所得稅完成(稅法規定應交給國家的,一分都不能調),只能通過調整企業所得稅費用完成。這個調整過程就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運用過程。
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原理
資產負債表法下,要求企業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按《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按稅法確認的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得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進而確定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最后確定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其具體關系如下:
資產:賬面價值>計稅基礎,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反之,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負債:賬面價值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適用所得稅率
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適用所得稅率
計入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其中,當期所得稅即為當期應交所得稅,根據稅法規定計算得到。應編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1)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等于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期末余額減期初余額。
當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大于期初時,調增遞延所得稅資產 (記借方),此調增數即為當期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費用(實為收益)。應編分錄為(假定均符合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條件):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
反之,編制相反的會計分錄。
當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大于期初時,按差額調增遞延所得稅負債 (記貸方)。應編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3)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反之,編制相反的會計分錄。
(假定會計分錄(2),(3)均不包括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變化應計入資本公積的情形,也不包括因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而形成的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下同)
分錄(1)、(2)、(3)結合在一起就可以得到計入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總額。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計稅基礎”,也只是所得稅會計為方便比較會計與稅法在資產和負債確認上的不同而引入的一個概念,并不是稅法里規定的 “計稅基礎”。其中,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稅法規定未來計稅時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稅法規定未來計稅時不能稅前扣除的金額。
三、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實例解析
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確定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及其計稅基礎是正確核算所得稅的關鍵,也是前提。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可以直接通過會計記錄找到,但計稅基礎卻必須具備較全面的稅法知識才能準確判定。本文就稅法新規定的且又比較常見的事項對所得稅核算進行闡釋。
例1,我國某建材環保企業為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利用“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目錄”里的材料為主要材料,生產和銷售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本企業已過“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期。適用所得稅率15%。
資料(一)
2008年初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22.5萬元,分別為存貨跌價準備30萬元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影響額4.5萬元、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及其影響的累計折舊100萬元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影響額15萬元、壞賬準備20萬元(超過計稅標準部分)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影響額3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1.5萬元,為自行研發無形資產資本化部分10萬元按原所得稅法所形成的遞延所得稅影響額。該部分無形資產于本年全部攤銷。(以上均為2007年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時所確認)。
預計未來有足夠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
資料(二)
2008年會計確認收入總額為1 965萬元,其中包括:
1. 國家財政撥款收入60萬元,本年確認為營業外收入的有10萬。稅法規定,國家財政撥款屬不征稅收入。
2. 國債利息收入5萬元。稅法規定,購買國債所得利息收入屬免稅收入。
3. 銷售產品收入1 500萬元(無其他銷售收入和勞務收入)。稅法規定,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的產品收入可減按收入的90%計征所得稅。
資料(三)
2008年總支出 1 146萬元,其中與稅法規定有差異的項目有:
1. 本年新技術研發支出700萬元,其中費用化支出300萬元,資本化支出400萬元。資本化部分按10年攤銷,本年已攤銷40萬元。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而發生的研發費,費用化部分在據實扣除基礎上加計50%扣除;資本化部分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不少于10年內攤銷。
2. 本年提取并實際發放的合理工資總額150萬元(不涉及非流動資產項目)。按工資總額的20%計提職工福利30萬元(實際發放27萬元)。按工資總額的3%計提并實際支付職工教育經費4.5萬元。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放的合理工資可據實扣除;企業實際發放的職工福利在工資總額14%以內據實扣除;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在工資總額2.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留待以后納稅年度抵扣。
3. 固定資產折舊費16萬,其中,用國家財政撥款60萬元形成的專用設備本年折舊10萬元;某更新快的設備折舊6萬元(該設備于今年起投入使用并計提折舊,原值30萬元,凈殘值為0。國家法定使用年限10年。企業因其技術更新快按5年計提折舊)。稅法規定,財政撥款所形成固定資產的折舊費不能扣除;更新快的設備可縮短折舊年限,但不得低于法定年限的60%。
4. 本年計提存貨跌價準備2萬元,固定資產減值準備5萬元(因此而少計提折舊費1萬元);壞賬準備2.5萬(期末“應收賬款”借方余額150萬元)。假設除壞賬準備按應收款余額的5‰核準予以扣除外,其他資產減值準備均未予核準。稅法規定,未予核準的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以及壞賬準備于實際發生損失或處置資產時扣除;因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少提的折舊準予扣除。
5. 實際支付的業務招待費15萬元。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的60%且不超過年銷售收入5‰扣除。
6. 實際支付的廣告費、銷售費用300萬元。稅法規定,廣告費、銷售費支出不超過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可稅前扣除,超過部分轉以后納稅年度抵扣。
7. 計入銷售費用的產品保修費5萬元。稅法規定,計提的預計負債于以后實際支付時稅前扣除。
解題思路:根據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原理可逐層理出解題思路(見圖1)。解題時則由最底層的分析開始。
解答:
第一,分析納稅調整事項。
1. 根據資料(一),進行收入納稅調整:
應稅收入=會計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征收入
=1 965-10-5-1 500×10%=1 800(萬元)
2. 根據資料(二)進行支出納稅調整
支出調整匯總分析如表1所示:
根據表1調整結果可知:稅前抵扣的支出=會計支出±納稅調整支出=1 146+54=1 200(萬元)
3. 計算應交所得稅
本期應稅所得額=應稅收入-稅前抵扣支出=1 800-1 200
=600(萬元)
本期應交所得稅=應稅所得額×所得稅率=600×15%=90(萬元)
編制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9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90(4)
第二,分析暫時性差異并確定類別。
確定期末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具體分析見表2。
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
期末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所得稅率=419.5×15%=62.925萬元
第三,確認所得稅費用。
根據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余額以及表2的分析結果,確認遞延所得稅費用(見表3):
編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40.425
遞延所得稅負債 1.5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41.925 (5)
把分錄(4)和(5)相結合可知,當期應計入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為:90-41.925=48.075(萬元)。即,按會計準則確認的所得稅費用比按稅法規定應繳的所得稅少41.925萬元。
從以上解題過程可以看出,正確核算所得稅費用首先要做的,是按稅法規定計算出當期的應交所得稅(這也是運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前提:確定除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的其他所有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然后才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具體運用。在運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時,始終要清楚一點: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最終要確認的是一個差數,而不是期末余額(雖然這是最花功夫的)。
四、結語
所得稅會計核算具有綜合性強、時間跨度長等特點,需要在透徹理解所得稅會計核算原理的基礎上詳細解讀稅法及其條例,把會計知識與稅法知識融會貫通。這樣,不管是出于應試需要還是工作需要,所得稅核算都將不再是難題。另外,如能在實際工作中加強暫時性差異事項的明細核算,對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將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主要參考文獻】
[1]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會計[M].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407).
新企業所得稅稅法范文2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可以概括為“四個統一”。這“四個統一”包括:
(一)統一納稅義務人的納稅義務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內資、外資稅法差異進行了整合。新稅法施行后,中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均適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按照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為條件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而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納稅人認定標準完全統一。
(二)統一稅率為25%
改變了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政策。而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確保了內外資企業納稅人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不僅保持了我國稅制的競爭力。同時,也進一步促進和吸引外商投資。
(三)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
新舊企業所得稅在稅前扣除標準主要變化如下表所示:
(四)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將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稅收環境有著深遠的影響,也對企業以往慣用的納稅籌劃手段提出了挑戰。根據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研究,本人認為,企業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時可行的納稅籌劃手段如下:
(一)企業成立前
1.企業組織形式選擇的籌劃
這是針對新企業所得稅法適用范圍、稅款繳納方式變化的相應調整。新稅法將納稅人以“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改為法人組織,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制企業與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在稅負上實行差別稅制。
2.注冊地選擇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資企業的股息、利息等收入適用于20%的預提稅率,而過去稅法中外資的這部分紅利收入是免稅的。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外國企業分紅收入均應就其收入全額征收預提所得稅。因此,企業可以通過變更控股公司的注冊地以節約預提所得稅。
(二)企業經營過程中
1.納稅人認定上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稅制,即企業納稅人身份的確定為“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實施法人稅制后,企業統一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于是,企業集團中如果存在虧損的子公司,可以通過工商變更,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從而可以互相抵減,降低所得稅稅負。
2.充分利用好五年“過渡期”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10章附則中明確:“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在本法實施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本法實施后可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從本法實施年度起計算。”由此,企業可利用利潤再投資,充分利用好五年的過渡期獲取稅收優惠。
3.最大限度地享受稅額抵免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具有很強的政策導向作用。利用稅法中規定的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是最常規也是最合法的籌劃方法,具有很大的籌劃空間。因此,納稅人應認真研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優惠政策,以達到最大的節稅收益。
(1)積極進行創業投資企業或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享受稅收優惠照顧
新稅法不僅增加了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還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5%的低優惠稅率,并且擴大到全國范圍內。因此,企業應充分把握新稅法實施細則中對創業投資企業或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及時進行相關調整,從而享受稅收優惠照顧,實現納稅籌劃。
(2)合理安排用于環保節能的專用設備購置時間
例如,新稅法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按一定比例抵免稅額。假如設備投資的抵免辦法不變,每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可從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抵免,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從而合理安排企業納稅額和納稅時間。
4.稅收基礎的籌劃
新稅法在稅前扣除政策上,取消了計稅工資、工資附加費、利息、業務招待費等扣除標準,改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并提高了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因此企業可在新稅法限額內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則,在規定范圍內充分列支工資、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等;此外,新稅法把捐贈扣除的計算基數由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利潤總額,鑒于利潤屬于會計概念,企業可在不違規的前提下充分擴大利潤總額,從而使扣除數額增大。
總之,新企業所得稅法為企業自身帶來了新的挑戰和機遇,企業只有吃透新的稅法,充分利用新稅法的各種優惠政策,合理進行納稅籌劃,最大化節稅收益,才能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1]史耀斌.新稅法解讀.財務與會計(理財版),2007,(5).
[2]趙治綱.新稅法對內、外資企業影響.新理財,2007,(5).
新企業所得稅稅法范文3
關鍵詞:新舊企業;所得稅稅法;差異比較
Abstract:onMarch16,2007,ourcountryannounced"People’sRepublicofChinaEnterpriseObtainedTaxlaw",thislawwillbecomeeffectiveinJanuary1,2008.New"People’sRepublicofChinaEnterpriseObtainedTaxlaw"willsubstituteforonApril9,1991toannounce"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ForeigninvestedcompanyAndForeignenterpriseObtainedTaxlaw"andonDecember13,1993issues"People’sRepublicofChinaEnterpriseIncometaxTemporaryregulation".Inviewofthefactthattheinnovationinaspectsandthepresenttaxlawandsoontaxpayer,taxrate,deduction,taxpreferencehasmanydifferently,thisculturalspycontraststheenterpriseincometaxAgenceFrancePresseoldlawmainpoint,preparesthereadertocomp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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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人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對納稅人的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①國有企業;②集體企業;③私營企業;④聯營企業;⑤股份制企業;⑥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納稅人的規定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人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二、稅率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對稅率的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
(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稅率的規定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率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系的,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三、應納稅所得額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對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①生產、經營收入;②財產轉讓收入;③利息收入;④租賃收入;⑤特許權使用費收入;⑥股息收入;⑦其他收入。
(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的所得額。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包括:①銷售貨物收入;②提供勞務收入;③轉讓財產收入;④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許權使用費收入;⑧接受捐贈收入;⑨其他收入。不征稅收入有:①財政撥款;②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四、扣除項目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對扣除的規定
1.準予扣除的項目。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扣除:①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②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③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④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項目?,F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扣除:①資本性支出;②無形
資產受讓、開發支出;③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④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⑤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⑥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⑦各種贊助支出;⑧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扣除的規定
1.準予扣除的項目。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①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②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③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④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有關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項目。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①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②企業所得稅稅款;③稅收滯納金;④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⑤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⑥贊助支出;⑦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⑧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五、稅收優惠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對稅收優惠的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對下列納稅人,實行稅收優惠政策: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②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
(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稅收優惠的規定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①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②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等地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③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④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⑤從事農、林、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后,在以后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等等。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收優惠的規定
1.稅率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免稅收入。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①國債利息收入;②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③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④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3.免稅、減稅所得。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①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②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③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④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4.加計扣除。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①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②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③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④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⑤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⑥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六、特別納稅調整
(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對納稅調整的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調整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調整的規定有:①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②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③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④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25%)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⑤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⑥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除了上述六個方面外,新舊企業所得稅法還有征收管理上的差異: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匯算清繳;外資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匯算清繳,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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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4.9.
新企業所得稅稅法范文4
[關鍵詞]稅收策劃;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22-0164-02
1 平衡集團各下屬企業稅賦
新稅法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大型企業集團而言,其下屬企業的效益情況各不相同,子企業可能會因為虧損年限超過五年而不能在稅前進行彌補。如果集團企業能從總體上合理平衡,則既可避免因虧損年限超過五年無法稅前彌補而多交稅,又可節約因虧損形成遞延所得稅而增加的資金時間價值成本。同樣的道理,若下屬子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稅率更低或免稅,也應考慮從集團層面,對子企業稅負進行合理策劃。
2 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為實現宏觀政治經濟目標,利用稅收制度,采取的激勵和照顧措施而實施執行的政策。企業能夠享受這些優惠政策,必定符合國家政策導向,對企業、對社會有益。
企業應結合自身特點,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2.1 加計扣除政策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適用加計扣除政策,其中研究開發費用按50%加計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應積極與當地稅務部門溝通,按照要求提供資料,對因工致殘人員,及時辦理《殘疾人證》。在實務中,很多企業對研究開發費用理解不夠,因此沒有充分利用研發支出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實際上,研發活動范圍廣泛,除內部科研部門的研發活動外,還包括其他部門參與研發的產品改良、技術升級及委托研發服務等。在研發費用的管理上,應注意以下三點:一是研發活動必須屬于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情況和發改委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的情況和證明;二是提交完整的項目開發計劃書及費用預算,合理歸集各類費用、正確進行會計核算;三是能夠提供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資料。
2.2 適用于免稅、減稅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適用于免稅、減稅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以下四類。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政策主要應用于投資項目的行業性選擇。
2.3 區域性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01]202號《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企業,在2001―2010年,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據悉,這項政策還將再延長10年。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創辦企業,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上述政策主要應用于投資項目的地域性選擇。
2.4 低稅率的稅收優惠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項優惠政策主要應用介于一般企業與小型微利企業臨界點的稅收策劃。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項政策優惠額度大,門檻也很高,企業可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要求,創造條件、積極爭取。
3 減少當期應稅所得,充分利用資金的時間價值
固定資產折舊是繳納所得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在收入既定的情況下,當期折舊金額越大,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折舊金額涉及三個問題:折舊方法的選擇、折舊年限的估計和凈殘值的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舊法(包括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使用工作量法和加速折舊法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政策允許的情況下,選擇加速折舊法,前期少繳納所得稅,后期多繳納所得稅。在稅率不增加的情況下,相當于依法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由于稅法不再對固定資產凈殘值率規定下限,企業可根據固定資產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在稅率不增加的情況下,選擇較低的凈殘率和稅法允許的最短折舊年限對企業更有利。
4 控制支出限額
企業所得稅法對很多支出作出了限額規定,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不得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不得扣除;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且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才可以進行扣除等。企業應加強此類費用的管理和控制,避免不必要的納稅調整。
5 加強稅收管理
5.1 加強對外來發票的管理
企業會計控制制度不完善,有可能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比如: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能按規定取得發票、以收據代替發票、取得不規范的發票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對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等行為作了明確規定,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應經而未經稅務機關監制,或填寫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字跡不清楚,沒有加蓋發票專用章,偽造、使用已作廢發票等,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在實際工作中,確有許多納稅人存在不按規定向對方索取發票的情形,盡管這可能是無意的,但由于出售假發票的情況隨處可見,財務人員應提高警惕,嚴格把關,具備條件的,應進行網上驗證,有疑義的,應要求開票單位提供證據。企業一旦被查出假發票,相應成本不得稅前扣除,還會面臨滯納金等處罰。因此,財務人員應加強學習,提高對假發票的識別能力。
新企業所得稅稅法范文5
【關鍵詞】新所得稅準則 新《企業所得稅法》 差異分析 協調
一、新所得稅會計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之間的差異分析
在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律制度相對獨立的條件下,根據會計準則確定的會計利潤和根據稅法確定的應稅所得之間差異有日益擴大的趨勢,就新頒布的新會計準則和新所得稅法而言,主要差異如下表所示:
二、加強新所得稅準則與新《 企業 所得稅法》協調的必要性
所得稅準則與所得稅法二者之間存在差異有其必然性,但如果對二者之間的差異不能有效協調,會造成很多弊端。
首先,所得稅 會計 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規的差異過大,使會計處理變得更加復雜,這對一般會計人員而言無疑是有一定難度,會增加會計人員的學習成本和企業核算成本。對稅務部門而言,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差異項目較多,稅務部門需要在大量的調整數據中去檢查其納稅信息的真實性。這增加了對稅務部門會計專業性的要求,也增加了檢查信息的時間,增加了稅收的征管成本。
其次,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之間差異的存在,使得具有不良動機的企業有了可乘之機。企業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會可以利用二者之間的差異進行人為的操作來修飾會計報表,在企業增加利潤的同時,不增加稅收甚至少納稅。
再次,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之間差異過大,增加了會計人員和企業的涉稅風險。由于所得稅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差異的存在,填報納稅申報表時所需調整的內容很多,納稅申報表的填報得非常復雜,準確性難以保證。稅務機關在征稅時,就可能將會計人員的疏忽或知識不足造成的錯誤認定為違法行為,這無形中增加了會計從業人員和企業的涉稅風險。
三、協調新所得稅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幾點思考
所得稅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規二者之間的差異和協調本身是一個不斷博弈的過程,做好二者之間的協調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要用 發展 的眼光看待二者之間的差異協調問題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之間的差異,從根本上講是因為二者要滿足不同的管理需要而產生的。隨著我國 經濟 形式的變化,改革的不斷深入,二者之間的差異有些部分會逐漸消除,但新的差異還會出現。因此,協調二者之間的差異要立足于整個制度層面進行系統分析研究,在進行準則和稅法修訂時,盡可能的減少二者的差異。
(二)要從管理層面上予以重視,加強管理層面的協作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制訂和日常管理分屬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兩個不同的主管部門,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兩個不同部門的應加強溝通、協調,特別是對一些具體問題應給予相應說明和指導,避免同一問題出現不同意見,提高二者協調的有效性。
(三)要加強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和指導,提高新所得稅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應用效能
新所得稅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是針對復雜的經濟現象、滿足經濟管理的新需要對原有內容的豐富和更新,在現階段,理解、掌握、運用并協調二者之間的關系,需要加強企業會計人員和稅收征管人員的職業培訓,提高他們的專業素質,以真正把新所得稅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落到實處。
所得稅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之間的差異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協調二者之間的差異既是會計制度和所得稅 法律 設計的理論問題,又是征納雙方確定征納稅額和反映會計信息的實踐問題。我們應該深刻認識、有效協調二者之間的差異,在滿足會計目標與稅收目標的前提下,盡可能減少會計核算成本和稅收運行成本,使整個社會經濟效益最大化。
參考 文獻 :
[1]張煒,王誠明.對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度設計中的基礎問題探討.務研究,2005,(3).
[2]許善達,蓋地.所得稅會計.大連出版社,2006.
新企業所得稅稅法范文6
關鍵詞:新企業會計準則;新企業所得稅法;會計信息;差異;影響
近些年,我國國民經濟被快速發展,增值稅在我國是第一大稅種,而所得稅在近些年的發展中也成為了僅次于增值稅的第二大稅種。我國財政的主要來源之一是企業所得稅,所以它也成為我國進行宏觀調控時的重要手段之一。隨著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實施,一部分與之相關的會計方面的問題也接踵而至。
一、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相關的會計方面的問題
在經濟的領域中有兩個大的分支分別是:會計、稅法,它們所規范的對象不一樣,遵循的規律也不一樣。它們共同對現代市場經濟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們既有著緊密相關的聯系,又各自相互獨立于彼此。所以,關于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相關的會計方面的問題的研究,必須要以它和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的比較作為基礎。在這種情況下,在接下來的分析中,新企業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之間的差異會被進行重點分析。也會重點分析在企業的實際操作中,新的會計準則被融入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并且加以協調,讓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更加能夠在企業的實際操作中被所得稅給體現出來。
1.分析在宏觀情況下的總體差異
(1)不一樣的目標。和新的會計準則所不一樣的是,國家的財政方面的收入被通過公平的稅負來確保,并且這個還被作為杠桿來進行國家宏觀上的調控,一邊要調節著經濟上的發展,一邊要照顧著社會的公平,以及把公平競爭作為基礎,這才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目標所在。財務會計報告的使用者在新的會計準則規定當中包括:政府、企業的投資人、管理人和其他有這方面需要的部門,以及社會公眾等。在新會計準則的規定中,會計報表的使用者中,只有很小的一部分是稅務部門。兩者相比較過后,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和會計準則,以它們作為總體的指導原則來講,會計信息是被它們根據不同的需要以及不同的使用者,而把它給做出了不一樣的處理。(2)所側重傾向的利益不一樣。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和新會計準則,它們二者分別與國際的接軌程度有所不一樣。立足于中國的實際發展跟隨著中國的經濟發展,最終仍然是為了經濟社會所服務的可持續發展和和諧發展在為我國的財政收入作出巨大的貢獻,這是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所更加強調的。
2.分析在微觀情況下的差異和會計處理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表現
(1)企業的會計處理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表現和二者在基本內容上的不同①就公允價值和歷史成本而言。必須用原始的交易記錄、原始的交易憑證來作為它的依據,讓它的驗證標準顯得客觀,是因為稅款的征納時間和范圍這些都是由法律所規定的。所以,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剛好就被這種歷史成本原則給強調了。因為上面所說到的這些原因,我們不難看出:歷史成本原則是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基礎,可它并不承認公允價值模式。但是,它在固定資產的盤盈這一方面,卻是吸收了新會計準則在同國際接軌時所吸收的,關于公允價值規定的思想。②就收付實現制而言。企業應該繳納的所得稅的計算原則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并沒有給出專門的規定,但是,權責發生制卻是新的會計準則所給出的基礎,意思是應該在當期就負擔的費用或者在當期就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不管這些款項到底有沒有收入,哪怕并沒有真的收到,也仍然把它計入當期的收入和費用當中。(2)企業的會計處理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表現和差異要素分類方面的比較①就費用、收入而言。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銷售貨物的時候,確認收入的實現時,當然就應該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收款日期來確定,而不能接受公允價值的做法。大家都知道,把國債利息劃入了當期的收益,這是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但是,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卻是:國債利息是屬于免稅收入的。除這些以外,企業的罰金、罰款、滯納金、開辦費用、分期攤銷以及企業的捐贈支出還有資產的減值損失等等,這些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都分別有不一樣的規定。②就資產負債而言。雖然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對于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方面保持了一樣的想法,但是,二者在對固定資產的后續計量的相關方面仍然存在著比較大的差異。所以,在利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進行會計處理的時候,一定千萬要注意。稅法在計提折舊的方面放得很寬,但是,會計準則卻并沒有把計提折舊放得那么寬,所以它們有些不一樣。并且還要注意的是,計提減值準備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并不被承認。
二、企業在新的所得稅法下應該采取的措施
1.可以進行財稅合作。我們大家都知道,會計和稅務它們分別隸屬于不一樣的部門,它們的職責也有些不一樣,這個就是它們二者在立法方面所存在的差異的根本原因。所以,在實際的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它們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一定要做好。
2.在上面所講到的基礎之上,還要再把財稅進行一個適當的分離。因為這兩者之間存在的很多差異,所以,假設使用會計準則進行企業納稅金額計算的話,那么稅收功能就一定會被弱化;那么相反地,假設使用所得稅法進行會計核算的話,就絕對會把會計信息的真實性給降低。所以,在實際的工作中,企業應該采取適當財稅分離的辦法。
3.一定要把政策導向給把握好,并且把公平給體現出來。新企業所得稅法、新會計準則,它們和以前的內容相比較都發生了非常顯著地變化。所以,這兩者在今后的實際操作中的互相協同將會是一個發展的方向,這樣可以讓這兩者之間以后相互依存,相輔相成。把各自的服務主體以及共同的服務主體的公平性給體現出來。
三、結論
新頒布出來的企業所得稅法,把外資和內資的企業所得稅法都統一了,并且稅前扣除的標準也被它給統一了,它還把稅率也降低了。這樣對于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還是有利的。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新的所得稅法對會計也有一定的影響:外資、內資企業的所得稅會計的處理方法被它統一了;對于會計信息的監督也被它加強了;會計人員的素質也被它提高了等。注意好這些問題,我國今后在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共同作用下,一定會變得越來越好。
作者:蔡文奇 單位:西南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