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范文1

關注一:納稅人的變化

根據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與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相比,新稅法對確定納稅人作了重大改變,即將原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經濟核算的三個條件來確定納稅人改為以法人來確定納稅人。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是以獨立核算的經濟單位確定,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人單位納稅,以法人作為界定納稅人的標準,可以涵蓋現行企業所得稅中所有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并有利于與個人所得稅相互銜接配合,實現企業所得稅對全社會經濟活動的覆蓋和調節,規范國家與企業、居民的分配關系,為各類企業創造平等公平的稅收環境,堵塞稅制和征收管理的漏洞,防止稅收流失。

關注二:企業所得稅稅率的變化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25%的比例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未設機構、場所的,或者雖然設有機構、場所但取得的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按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按20%比例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33%,內資企業年所得稅額在3萬元、10萬元以下的還分別實行18%、27%的優惠稅率,對外資企業在國家規定的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等地還實行15%或24%的優惠稅率,加之較多的減免稅優惠,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據有關資料統計,內資企業近幾年所得稅負擔率24%左右, 外資企業負擔率14%左右。因此,統一稅率,并適當降低稅率,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解決名義稅率與企業實際稅負差距過大問題,是這次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改革的重點。

關注三:部分扣除項目的變化

1.應付工資的變化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性支出準預扣除,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計稅工資標準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2.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的稅前扣除變化

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是企業經營中為滿足職工的集體生活需要,提高職工職業技能所發生的支出,是職工福利性質支出。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2%、1.5%計算扣除。原外資企業所得稅依據的文件和有關材料,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新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業務招待費扣除的變化

新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以下的,按5‰的比例扣除,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超過該部分按3‰的比例扣除;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準預作為費用列支:①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銷貨凈額的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元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 的3‰;②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原規定限額扣除不盡合理,該種處理會造成一部分企業銷售(營業)收入較少時,計算扣除限額小,導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得不到稅前扣除,特別是新辦企業,往往處于業務拓展期,需要開支大量的業務招待費,而一部分銷售(營業)收入較多的大型企業,計算扣除限額大,基本上能滿足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起不到調節控制業務招待費的作用,企業的業務招待難以準確劃分商業招待和個人娛樂,所以新稅法實施條例采用從列支比例及限額兩方面加以控制。

4.廣告費扣除變化

新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原內資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以扣除的廣告費限制在銷售(營業)收入的2%以內;部分行業如日化、家電、電信及制藥企業的分別按銷售(營業)收入的8%及25%的比例內扣實扣除,超過部分可以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外資企業廣告費支出全額在稅前扣除。新稅法實施條例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進行合并,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作出調整,同時對于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由于與企業取得應稅收入不直接相關,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定的要求,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不得在稅前扣除廣告宣傳費。

5.固定資產租賃費用的扣除變化

新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6.企業研究開發費用變化

為貫徹落實國家科技發展規劃綱要精神,鼓勵企業自主創新,新稅法將對企業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并根據現行政策執行情況和存在問題進行適度調整,調整的主要內容是將優惠政策適用對象由工業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給予各類企業公平的稅收待遇;取消研究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才能享受優惠條件的限制,鼓勵企業增加科研投入。

7.關于固定資產標準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設備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關注四:稅收優惠方式的變化

在稅收優惠方式的選擇上,新稅法在主要采用傳統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等直接優惠方式的基礎上,為適應稅收優惠格局從直接優惠向產業優惠轉移的變化,對稅收優惠方式進行了適度調整,盡可能地采用間接稅收優惠方式,新稅法采取了主要的優惠方式主要有:

1.免稅收入。新稅法首次采用了“免稅收入”的概念,將國債利息、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非盈利組織的收入等確定為免稅收入。

2.定期減免稅。對企業從事農、林、牧、副、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技術轉讓所得和征收預提所得稅的所得,予以減免稅優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

3.降低稅率。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加計扣除。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和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其他國家鼓勵安置的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實行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5.加速折舊。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的原因,確需要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

6.減計收入。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取得的收入,由現行直接免稅;調整為按收入的一定期比例計入應稅收入的方式。

7.稅額抵免。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創業的投資額和企業用于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關注五:稅收優惠期限的銜接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范文2

【摘要】含金財稅政策及其基礎法律法規明晰化研究現僅見于立信會計出版社之陳淑亭《會稅評審一點通系列叢書》,因其點而即通且省時節力,實務一線之高端會計人士力呼之,吾則結合自身實務經驗借鑒之,源于實踐、深刻感悟、系統提煉而成此文,茲與會稅同仁分享之。本文結合國稅函〔2009〕3號及其基礎《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探討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尺度把握問題,以期盡可能減少納稅磨擦。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工資薪金;稅前扣除

發票管理日漸嚴格,折舊等費用列支因而大受限制,一些企業轉而將不合法經濟行為費用以高薪方式列支,會計風險日益增加。這一預警結論決非危言聳聽,通過仔細研讀國稅函(2009〕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會計人自當領悟也。

一、合理性——判斷標準全角化

企業所得稅新法體系實施以來,會計人一直非常關注工資薪金稅前扣除方面:首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是否會過渡性地暫時劃一個“準計稅工資”金額?更傾向于公平性還是更傾向于方便性?

國稅函〔2009〕3號給出了答案:“《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是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是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是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是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是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按企業內部制度規定股東大會or董事會薪酬委員會相關管理機構原則制度規范實發數——非計提數符合——行業水平+地區水平相對固定+有序調整個稅——已依法代扣代繳不以減稅or避稅為目的

顯然,公平性占了上風。工資薪金稅前扣除沒有單一化的過渡金額之說。工資薪金列支是否合理,方方面面均有約束性規定。

會計人必須先得全角度審視自己:

企業有無拿得出手的、像模像樣的財務規章制度?如果沒有,為避免爭議、合法節稅起見,確需趕緊結合自己企業的實際情況,至少制訂出細化的工資制度,可展示于人、可說服于人。實務里,勿忘履行必要程序:內部權力機構的批準文件。

可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應為實際發放數,不是計提數;乃愈來愈少的收付實現制特例,依然不是大行其道的權責發生制;資產負債表上“應付職工薪酬”項目乃重點關注對象,不論是正數、負數還是零均會引起注意,因其涵蓋內容太多;“應付職工薪酬”賬戶之“工資薪金”明細賬如果是正數余額,將直接被納稅調增,因其明明白白地顯示著“提而未付”,列支了費用卻未實際發放也;“應付職工薪酬”賬戶之“工資薪金”明細賬如果是負數余額,企業所得稅匯算時還得和內部工資制度相對照,超額發放的不能在稅前扣除。

僅有內部工資制度并非意味著可稅前扣除,關鍵在于內部工資制度自身合理與否?符合行業特點否?符合地區特點否?企業不合理高薪稅前列支行為有損于國家財力;預防官員腐敗源頭控制措施之一,乃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承攬人員的高薪稅前列支嚴監管。

內部工資制度是否因稅前列支需要隨意調整格外引人注目。相對固定、有序調整、調整有理才令人信服。

企業所得稅新法體系,與個人所得稅新法體系相輔相成。盡管企業為掩蓋非法經濟行為不惜犧牲個稅利益,但嚴格管理個人所得稅畢竟能使國家財力少受損失。如果企業未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其工資薪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納稅人及其會計在工資薪金方面的風險還在于是否能被認定,其工資薪金確實不以減稅or避稅為目的。有這樣一個兜底的“萬能條款”式規定,無端地增加納稅風險實屬得不償失之舉。

二、嚴肅性——工資薪金總額基數化

工資薪金總額歷來是可稅前扣除的“三項經費”的計算基數,近年來又成為可稅前扣除的“五險一金”等社會保障的計算基數,國稅函〔2009〕3號系統強調了工資薪金總額基數化的嚴肅性:“《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實質含義圖示如下: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國有企業不僅應滿足工資薪金總額基數的要求,而且應顧及出資人——國家的利益,再不能“經營者大肆掠奪投資者”了。

三、調控性——工資薪金總額杠桿化

實務里,納稅人及其會計應注意將含金財稅政策及其基礎法律法規相結合。唯其如此,方能悟出稅收政策杠桿的調控性。

不妨尋覓一下工資薪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含金法律法規,細細體味其稅收優惠的大力度大導向:

(一)《企業所得稅法》里的工資薪金條款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2.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p>

其玄機在于,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工資薪金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貸:應付職工薪酬等

其懸念在于,除了高額讓利于聘用殘疾人的納稅人,國家今后還會出臺政策讓利于誰?聘用下崗職工的納稅人?聘用軍嫂或者退伍軍人的納稅人?……值得期待。

那么,從2008年1月1日起,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和殘疾人員工資,加計扣除的比例是多少呢?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里的工資薪金條款

1.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p>

透視其政策變化,納稅人管理層及其會計應深知:雖然依舊是50%加計扣除,但不能當年全部稅前消化了;形成無形資產的,稅前得利還得耗N年。

2.工資的加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逼鋵嵸|含義見圖2:

透視其政策變化,納稅人管理層及其會計應深知:不用再挖空心思爭取“福利企業”的虛名了,工資加計扣除面前企業平等,論人數而不論企業,論實發數而不論限額;論實實在在的工資金額而不論聘用人員比例了。

四、啟示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范文3

為貫徹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及其過渡性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規定,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當年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或按照《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40號)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實際實施有關稅收優惠的當年,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按《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72號)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尚未期滿同時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及《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362號)的相關規定,在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之后,可以在20*年1月1日后,享受對尚未到期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執行到期滿的過渡政策。

三、20*年1月1日至20*年3月16日期間成立,截止到20*年底仍未獲利(彌補完以前年度虧損后應納稅所得額為零)的高新技術企業,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關規定,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免稅期限自20*年1月1日起計算。

四、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批準的有效期當年開始,可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可持“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其復印件和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手續辦理完畢后,高新技術企業可按15%的稅率進行所得稅預繳申報或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五、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已辦理減免稅手續的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以下資料: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的說明;

(二)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見附件);

(三)企業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說明;

(四)企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

以上資料的計算、填報口徑參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或雖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但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以及本通知有關規定條件的企業,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已享受優惠的,應追繳其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七、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范文4

國際上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經歷了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利潤表債務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我國借鑒了國際上所得稅會計,結合我國國情和會計準則實施狀況,于2006年2月15日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建立并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所得稅會計體系。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有以下主要特點:一是永久性差異,產生于某一會計期間,由于會計與稅法在收益、費用或損失確認口徑的不同,導致按照會計準則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之間存在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以后各期不作轉回處理,如企業發生的超標準業務招待費和公益救濟性捐贈等。二是暫時性差異。它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按照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三是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新準則規定,企業在取得資產、負債時,應當確定其計稅基礎。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四是有關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企業應當將當期和以前期間應交未交的所得稅確認為負債,將已支付的所得稅超過應支付的部分確認為資產。存在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五是資產負債表日。對于當期和以前期間形成的當期所得稅負債資產,應當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預期應交納返還的所得稅金額計量。對于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根據稅法規定,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量。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重大變化,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法律層次得到提升,改變了過去內資企業所得稅以暫行條例(行政法規)形式立法的做法;二是制度體系更加完整,在完善所得稅制基本要素的基礎上,充實了反避稅等內容;三是制度規定更加科學,借鑒國際通行的所得稅處理辦法和國際稅制改革新經驗,在納稅人分類及義務的判定、稅率的設置、稅前扣除的規范、優惠政策的調整、反避稅規則的引入等方面,體現了國際慣例和前瞻性;四是更加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狀況,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建立稅收優惠政策新體系,實施務實的過渡優惠措施,服務我國經濟社會發展。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五個方面的統一,并規定了兩個方面的過渡政策。具體是:統一稅法并適用于所有內外資企業,統一并適當降低稅率,統一并規范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統一并規范稅收優惠政策,統一并規范稅收征管要求。除了上述“五個統一”外,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兩類過渡優惠政策。一是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享受企業所得稅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二是對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過渡性稅收優惠。同時,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出臺后,對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制要素、重大政策問題以及主要的稅收處理作了明確,但由于企業所得稅涉及各行各業,與企業生產經營的方方面面密切相關,還無法做到對所有企業、所有經濟交易事項的所得稅處理逐一規定。因此,針對企業所得稅制度的特點,結合我國二十多年的稅收立法實踐,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出臺后,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還將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作出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配套規定。通過這樣制度安排,形成企業所得稅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及其規范性文件的三個層次的制度框架,形成一個體系完備、符合國際慣例、便于操作的企業所得稅制度體系。

二、對所得稅會計的思考

新企業所得稅會計準則與新所得稅法之間的差異,所得稅會計準則要求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所得稅進行會計處理,即以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及其附注為依據,結合相關賬簿資料,分析計算各項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通過比較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確定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關于新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細節問題比較多,為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針對一些具體的操作性問題,探討規范性的具體操作,本文主要通過下面兩個具體業務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思考,以有助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得以進一步的細化和順利實施。

1.分期收款銷售商品

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銷售商品,有時會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即商品已經交付,貨款分期收回(通常為超過3年)。如果延期收取的貨款具有融資性質,其實質是企業向購貨方提供免息的信貸時,企業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通常應當按照其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或商品現銷價格計算確定。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回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金額進行攤銷,沖減財務費用。其中,實際利率是指具有類似信用等級的企業發行類似工具的現實利率,或者將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及款折現為商品現銷價格時的折現率等。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按照實際利率法攤銷與直線法攤銷結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上述主要的差異是收入的確認金額和時間不一致。就所得稅會計的處理舉例說明如下:

例:20×5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銷售一套大型設備,合同約定的銷售價格為2000萬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額收取。該大型設備成本為1560萬元。在現銷方式下,該大型設備的銷售價格為16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增值稅稅率為17%。

財務費用和已收本金計算表單位:萬元

年份(t)未收本金At=At-1-Dt-1財務費用B=A×7.93%收現總額

C已收本金D=C-B

20×5年1月13日1 600

20×5年12月31日1 600126.88400273.12

20×6年12月31日1 326.88105.22400294.78

20×7年12月31日1 032.1081.85400318.15

20×8年12月31日713.9556.62400343.38

20×9年12月31日370.5729.43*400370.57

總 額4002 0001 600

根據本例的資料,甲公司應當確認的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為1600萬元。根據下列公式:

未來五年收款額的現值=現銷方式下應收款項金額可以得出:

400×(P/A,r,5)=1600(萬元)

可在多次測試的基礎上,用插值法計算折現率。

當r=7%時,400×4.1002=1640.08>1600萬元

當r=8%時,400×3.9927=1597.08<1 600萬元

因此,7%<r<8%。用插值法計算如下:

現值 利率

1 640.087%

1 600 r

1 597.088%

1640.08-16001640.08-1597.08=7%-r7%-5%

r=7.93%

根據上表的計算結果,甲公司各期的會計分錄如下:

(1)20×5年1月1日銷售實現時,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長期應收款的賬面價值是20 000 000元,但其計稅基礎就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及金額確定,由于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每年12月31日,所以在20×5年1月1日不應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及其銷項稅額,即長期應收款的計稅基礎為零,庫存商品的賬面價值為零,由于稅法不確認收入的實現,所以,根據配比原則主營業務成本也不確認,所以庫存商品的計稅基礎為原賬面價值,會計分錄如下:

借:長期應收款(價款) 20 000 000

長期應收款(銷項稅額) 3 400 000

所得稅費用 5 00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6 000 000

其他應付款(銷項稅額)3 400 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5 000 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4 000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15 600 000

貸:庫存商品15 600 0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3 900 000

貸:所得稅費用 3 900 000

注:遞延所得稅負債=20 000 000×25%=5 000 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15 600 000×25%=3 900 000

(2)20×5年12月31日收取貨款時,根據稅法規定可確認本次合同收款日的收入,同時轉回部分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

借:銀行存款 4 680 000

貸:長期應收款(價款)4 000 000

長期應收款(銷項稅額) 680 0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1 268 800

貸:財務費用 1 268 800

借:其他應付款(銷項稅額)680 000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額680 000

20×5年度甲公司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銷售一套大型設備事項的應納稅所得額=400-312=88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400×25%) 1 00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88×25%)220 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312×25%)780 000

(3)20×6年12月31日收取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4 680 000

貸:長期應收款(價款) 4 000 000

長期應收款(銷項稅額) 680 0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1 052 200

貸:財務費用1 052 200

借:其他應付款(銷項稅額) 680 000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額680 000

20×6年度甲公司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銷售一套大型設備事項的應納稅所得額=400-312=88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400×25%) 1 00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88×25%)220 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312×25%)780 000

(4) 20×7年及以后年度的所得稅會計處理與20×6年一致,在此不再重復。20×9年12月31日與該項目有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應全部轉回。

2.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

會計準則的規定: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是指購買方依照有關協議有權退貨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企業根據以往經驗能夠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且確認與退貨相關負債的,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企業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通常應在售出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權責發生制要求,屬于當期的收入,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到,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

會計準則對這類特殊情況的商品銷售采取了謹慎性原則,是為了更公允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而稅法從稅收角度認為,只要未實際發生了退貨都必須確認收入申報納稅。就所得稅會計的處理舉例說明如下:

例A: 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銷售公司。20×8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5 000件健身器材,單位銷售價格為500元,單位成本為400元,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款為2 500 000元,增值稅額為425 000元。協議約定,乙公司應于次年2月1日之前支付貨款,在次年6月30日之前有權退還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經發出,款項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無法根據過去的經驗,估計該批健身器材的退貨率;健身器材發出時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實際發生銷售退回時有關的增值稅額允許沖減。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①12月1日發出健身器材時:

借:應收賬款 425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25 0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50萬×25%)6 250 00

貸:所得稅費用(250萬×25%)6 250 00

借:發出商品 2 000 000

貸:庫存商品 2 000 000

借:所得稅費用(200萬×25%)5 000 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200萬×25%)5 000 00

②次年2月1日前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2 925 000

貸:預收賬款2 500 000

應收賬款425 000

③次年6月30日退貨期滿沒有發生退貨時:

借:預收賬款2 50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 500 0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50萬×25%) -6 250 00

貸:所得稅費用(250萬×25%) -6 250 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 000 000

貸:發出商品 2 000 000

借:所得稅費用(200萬×25%) -5 000 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200萬×25%) -5 000 00

注:退貨期滿時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應轉回。

④次年6月30日退貨期滿,發生2 000件退貨時:

借:預收賬款2 5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 500 000

銀行存款1 170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1 200 000

庫存商品800 000

貸:發出商品2 000 0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50萬×25%)-6 250 00

貸:所得稅費用(250萬×25%)-6 250 00

借:所得稅費用(200萬×25%)-5 000 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200萬×25%)-5 000 00

退貨期滿時發生退貨的情況下,賬務處理無論是退回還是確認銷售,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應轉回。因為在這兩種情況下會計與稅法在收入確認中的差異都已消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范文5

【關鍵詞】 視同銷售 會計處理 會計準則 稅法

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由于貨物(指有形動產,下同)視同銷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而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只有是否確認為收入的問題,對視同銷售無明確規定;同時又由于稅法中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與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下的視同銷售的規定并不完全一致,因此,貨物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令許多會計人員傷透腦筋。本文擬通過對稅法與會計準則的詳細解讀,對如何做好貨物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作一探討。

一、理清增值稅關于視同銷售的相關規定

1、認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計稅銷售額確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理清企業所得稅關于視同銷售的相關規定

1、認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用于交際應酬;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2、計稅銷售額確定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三、理清企業會計準則關于銷售收入確認的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規定了銷售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理清兩稅間視同銷售規定的異同

由上可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與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下的視同銷售的規定并不完全相同。

1、認定依據不一致

判斷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主要考慮貨物的所有權屬?,F行企業所得稅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稅的模式,對于貨物在統一法人實體內部之間的轉移,沒有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不需要視同銷售,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公司等不再作為銷售處理,除此之外須作為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處理。

而判斷增值稅視同銷售主要考慮貨物貨物是自產、委托加工的還是外購的。假如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職工福利、個人消費等非生產性用途,為視同銷售行;但貨物若是外購貨物,則是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行為,需要將進項稅額轉出。假如將貨物用于投資、捐贈、利潤分配等,則無論貨物是自產、委托加工的還是外購的,均為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由此可見,增值稅的視同銷售并不必然導致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有時兩稅關于視同銷售的認定是一致的,而有時增值稅認定為視同銷售行為的企業所得稅卻不認定為視同銷售,有時增值稅不認定為視同銷售行為的而企業所得稅卻認定是視同銷售,需要認真區分。

2、計稅銷售額確定依據不一致

對于貨物視同銷售的計稅價格,企業所得稅中區分了自制與外購兩種情況,而增值稅不論自制與外購,計稅價格的確定方法一樣。企業所得稅中自制的商品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此規定與增值稅基本一致,但不如增值稅的具體,在實際操作時,自制商品視同銷售,應參照增值稅的計稅價格,以保持二者稅基上計量的一致性。

五、依稅法與會計準則的銷售收入認定差異進行會計處理

對照《企業會計準則》銷售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本文就常見的貨物視同銷售業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作如下分析。

第一,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職工個人消費、交際應酬消費、投資和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的,此類業務因能產生可準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且貨物所有權屬發生轉移,所以在會計、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均應作為視同銷售貨物處理,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利(收入+銷項稅額)

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收入+銷項稅額)

長期股權投資等(收入+銷項稅額)

應付股利(收入+銷項稅額)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同類不含增值稅價格或組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類不含增值稅價格或組價×增值稅稅率)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賬面成本)

貸: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賬面成本)

例:某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2011年9月將一批自制產品以福利形式分給本企業職工,該批產品賬面成本150000元,同類市場價格200000元(不含稅),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則企業的會計分錄處理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利 23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50000

貸:庫存商品 150000

第二,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用于職工集體福利,此類業務因貨物所有權屬沒有發生轉移,所以在會計和企業所得稅上均不作為視同銷售貨物處理,但在增值稅上應作為視同銷售貨物處理,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成本+銷項稅額)

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利(成本+銷項稅額)

貸:庫存商品等(賬面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類不含增值稅價格或組價×增值稅率)

例:某鋼材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2011年9月將一批自制產品用于本企業廠房建設,該批產品賬面成本800000元,同類市場價格1000000元(不含稅),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則企業的會計分錄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XX廠房工程 917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第三,將自產、委托加工、外購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與企業經營無關),此類業務貨物所有權屬發生轉移,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均作為視同銷售貨物處理,但因相關經濟利益不能流入企業,在會計上不確認收入,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成本+銷項稅額)

貸: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類不含增值稅價格或組價×增值稅率)

同時,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申報時要確認該筆業務視同銷售收入、視同銷售成本及按稅法確認的捐贈支出額(收入+銷項稅額)。

例:某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2011年9月將一批自制產品通過希望工程基金會捐贈給某學校,該批產品賬面成本20000元,同類市場價格30000元(不含稅),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則企業的會計分錄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251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

同時,進行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申報時要確認該筆業務視同銷售收入30000元、視同銷售成本20000元及按稅法確認的捐贈支出額35100元。

第四,將外購貨物用于職工個人消費,此類業務雖貨物所有權屬發生轉移,但未增加企業所有者權益,所以在會計和增值稅上不確認視同銷售,但企業所得稅上應作為視同銷售貨物處理,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利(成本+進項稅額轉出)

貸: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賬面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同時,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申報時要按其購入時價格確認該筆業務視同銷售收入、視同銷售成本。

第五,將外購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如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此類業務因貨物所有權屬沒有發生轉移,在會計、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均不作為視同銷售貨物處理,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賬面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總之,從以上視同銷售業務會計處理方法可以看出,企業會計人員要做好貨物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就必須對企業會計準則、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三者對視同銷售認定存在差異進行仔細區分。

【參考文獻】

[1]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經濟科學出版社,2011.

[2] 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教材編寫組:稅務實務[M].中國稅務出版社,2010.

[3] 蘇春林:納稅實務[M].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

[4] 蓋地:企業所得稅納稅實務指引[M].經濟科學出版社,2010.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范文6

各市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為了及時了解掌握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貫徹落實情況及有關問題,省局擬建立新企業所得稅法跟蹤問效機制(以下簡稱“問效機制”)?,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問效機制的意義

20__年是全面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第一年,基層稅務機關在實際工作中難免會碰到一些問題,建立高效便捷的問效機制,有利于加強各地稅務機關與省局的溝通和聯系,便于省局及時了解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貫徹實施情況;對各地反映的帶有共性的問題,省局將重點研究,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關于貫徹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跟蹤問效機制的通知》(所便函〔20__〕06號)的規定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反映,為國家稅務總局完善相關政策和規定,解決征管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堵塞稅收流失漏洞提供參考,確保新稅法順利實施。

二、跟蹤問效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工作及進展情況,好的做法、經驗及成效。

(二)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對新稅法反映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三)新稅法實施過程中,細化政策和配套征管措施上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內容。

(四)新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體系運行情況,規范和加強減免稅審核、審批的措施,減免稅政策執行情況。

(五)實施新稅法對收入的影響及分析。

(六)其它重要事項。

三、建立問效機制的要求

(一)建立定期報送情況制度。每月5日前,各市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向省局(稅政二處)報送本單位新企業所得稅法貫徹實施情況,反映跟蹤問效的主要內容。同時,各地在每月初的收入分析材料中,應增加“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對收入產生的減收影響以及對重點行業的分析”內容。

(二)對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中涉及到的有關政策完善及影響稅務機關征管工作的重大問題,基層稅務機關可隨時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或直接向省局(稅政二處)反映,以提高工作效率。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