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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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范文1

【關鍵詞】 視同銷售 會計處理 會計準則 稅法

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由于貨物(指有形動產,下同)視同銷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而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只有是否確認為收入的問題,對視同銷售無明確規定;同時又由于稅法中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與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下的視同銷售的規定并不完全一致,因此,貨物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令許多會計人員傷透腦筋。本文擬通過對稅法與會計準則的詳細解讀,對如何做好貨物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作一探討。

一、理清增值稅關于視同銷售的相關規定

1、認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計稅銷售額確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理清企業所得稅關于視同銷售的相關規定

1、認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用于交際應酬;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2、計稅銷售額確定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三、理清企業會計準則關于銷售收入確認的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規定了銷售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理清兩稅間視同銷售規定的異同

由上可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與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下的視同銷售的規定并不完全相同。

1、認定依據不一致

判斷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主要考慮貨物的所有權屬。現行企業所得稅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稅的模式,對于貨物在統一法人實體內部之間的轉移,沒有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不需要視同銷售,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公司等不再作為銷售處理,除此之外須作為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處理。

而判斷增值稅視同銷售主要考慮貨物貨物是自產、委托加工的還是外購的。假如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職工福利、個人消費等非生產性用途,為視同銷售行;但貨物若是外購貨物,則是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行為,需要將進項稅額轉出。假如將貨物用于投資、捐贈、利潤分配等,則無論貨物是自產、委托加工的還是外購的,均為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由此可見,增值稅的視同銷售并不必然導致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有時兩稅關于視同銷售的認定是一致的,而有時增值稅認定為視同銷售行為的企業所得稅卻不認定為視同銷售,有時增值稅不認定為視同銷售行為的而企業所得稅卻認定是視同銷售,需要認真區分。

2、計稅銷售額確定依據不一致

對于貨物視同銷售的計稅價格,企業所得稅中區分了自制與外購兩種情況,而增值稅不論自制與外購,計稅價格的確定方法一樣。企業所得稅中自制的商品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此規定與增值稅基本一致,但不如增值稅的具體,在實際操作時,自制商品視同銷售,應參照增值稅的計稅價格,以保持二者稅基上計量的一致性。

五、依稅法與會計準則的銷售收入認定差異進行會計處理

對照《企業會計準則》銷售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本文就常見的貨物視同銷售業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作如下分析。

第一,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職工個人消費、交際應酬消費、投資和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的,此類業務因能產生可準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且貨物所有權屬發生轉移,所以在會計、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均應作為視同銷售貨物處理,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利(收入+銷項稅額)

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收入+銷項稅額)

長期股權投資等(收入+銷項稅額)

應付股利(收入+銷項稅額)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同類不含增值稅價格或組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類不含增值稅價格或組價×增值稅稅率)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賬面成本)

貸: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賬面成本)

例:某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2011年9月將一批自制產品以福利形式分給本企業職工,該批產品賬面成本150000元,同類市場價格200000元(不含稅),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則企業的會計分錄處理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利 23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50000

貸:庫存商品 150000

第二,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用于職工集體福利,此類業務因貨物所有權屬沒有發生轉移,所以在會計和企業所得稅上均不作為視同銷售貨物處理,但在增值稅上應作為視同銷售貨物處理,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成本+銷項稅額)

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利(成本+銷項稅額)

貸:庫存商品等(賬面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類不含增值稅價格或組價×增值稅率)

例:某鋼材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2011年9月將一批自制產品用于本企業廠房建設,該批產品賬面成本800000元,同類市場價格1000000元(不含稅),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則企業的會計分錄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XX廠房工程 917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第三,將自產、委托加工、外購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與企業經營無關),此類業務貨物所有權屬發生轉移,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均作為視同銷售貨物處理,但因相關經濟利益不能流入企業,在會計上不確認收入,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成本+銷項稅額)

貸: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類不含增值稅價格或組價×增值稅率)

同時,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申報時要確認該筆業務視同銷售收入、視同銷售成本及按稅法確認的捐贈支出額(收入+銷項稅額)。

例:某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2011年9月將一批自制產品通過希望工程基金會捐贈給某學校,該批產品賬面成本20000元,同類市場價格30000元(不含稅),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則企業的會計分錄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251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

同時,進行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申報時要確認該筆業務視同銷售收入30000元、視同銷售成本20000元及按稅法確認的捐贈支出額35100元。

第四,將外購貨物用于職工個人消費,此類業務雖貨物所有權屬發生轉移,但未增加企業所有者權益,所以在會計和增值稅上不確認視同銷售,但企業所得稅上應作為視同銷售貨物處理,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利(成本+進項稅額轉出)

貸: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賬面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同時,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申報時要按其購入時價格確認該筆業務視同銷售收入、視同銷售成本。

第五,將外購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如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此類業務因貨物所有權屬沒有發生轉移,在會計、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均不作為視同銷售貨物處理,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賬面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總之,從以上視同銷售業務會計處理方法可以看出,企業會計人員要做好貨物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就必須對企業會計準則、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三者對視同銷售認定存在差異進行仔細區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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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范文2

一、納稅人認定變化新所得稅法統一以法人為單位納稅。原所得稅法下,內擇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為獨立核算單位,外資企業則為法人。新所得稅法下,無獨立法人主體的分支機構可以匯總繳納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設立的分公司可匯總納稅,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子公司,則要分別納稅。根據這一點,目前存在虧損子公司的企業集團,可考慮通過工商變更,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從而可以互相抵減,降低所得稅稅負。企業在考慮設置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時,還應考慮設立地地方政府的態度,因為所得稅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地方政府可能不歡迎分支機構的設立,由此可能會對投資環境設立一些地方性政策調整,對此應一并充分考慮。另外,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在匯總納稅時,應予注意。

二、稅率的變化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特區、高新技術企業為15%,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10萬元的,為27%;3萬元以下的,為18%);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外加3%的地方所得稅。

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統一為25%,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商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末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為20%。

應對稅率的變化,具備條件的企業應努力向商新技術企業發展,用好用足新所得稅法的優惠政策。另外,小型微利企業應注意把握新所得稅實施細則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把握企業所得稅率臨界點的應用。

三、應稅收入認定變化原所得稅法規定應稅收入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稅法規定準予扣除的項目(納稅人取得與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新所得稅法則規定應稅收入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如財政撥款等)、免稅收入(國債利息等)、各項扣除(成本費用等)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新所得稅法下,應納稅所得額構成變動,所得稅申報表的內容也將跟著變化調整,企業應注意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內容的變動、有關項目計算口徑的變動、收入確定的變動以及稅前扣除內容的變動等,準確把握,正確計算繳納所得稅,以免產生納稅風險。

四、稅前扣除規定變化新所得稅法對企業稅前扣除的規定有較大變化,主要有:

1、取消計稅工資規定。

新所得稅法取消計稅工資制度,對真實、合法的工資支出給予扣除,即對工資的扣除強調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取消計稅工資規定對內資企業是一個很大的利好政策,但企業在作稅前抵扣工資支出時,一定要注意參考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如果工資支出大大超過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則稅務機關可能認定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納稅調整。

2、對公益性捐贈扣除放寬。

新所得稅法對公益性捐贈扣除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扣除。原所得稅法規定內資企業用于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外資企業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可以扣除。

除了扣除比例變化,企業還應注意公益性捐贈扣除的稅基不同。原所得稅法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新所得稅法為年度利潤總額。如果存在納稅調整項目,年度利潤總額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不同的數額,可能差距很大,企業在考慮對外公益性捐贈能否扣除時,一定要注意正確計算扣除基礎,準確把握可扣除的量。

3、廣告費用扣除變化。

原稅法規定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 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國稅發[2000]84號);新稅法沒有具體規定廣告費的扣除比例,在實施細則中應會規定。企業應充分注意廣告費的認定條件,注意與贊助費的區別,新稅法明確規定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4、資產扣除變化。

原相關稅法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采取直線法折舊(國稅發[2000]84號)。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可在實行新稅法的當年,對技術進步等原因引起折耗較大的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增加稅前扣除,以減少所得稅支出。

五、稅收優惠政策調整

1、保留的優惠政策。

新所得稅法保留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政策,保留從事農、林、牧、漁業、公共基礎設施、環保、節能節水等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還有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

企業應熟悉優惠政策,確定投資方向;另外,在日常核算時應注意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認定條件,單獨歸集核算,并歸檔保存相關證明材料,以充分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2、取消的優惠政策。

新所得稅法適當削減區域優惠,取消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15%的優惠稅率等。

3、擴大的優惠政策。

在原有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新所得稅法對原有優惠項目擴大了使用范圍或對象。

(1)對商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新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5%的優惠稅率。原所得稅法規定要在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15%的優惠稅率,新法取消了地域限制。因此,企業應密切注意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包括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及程序。

(2)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新所得稅法增加了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原所得稅法對此無規定,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對創業投資企業規定了優惠政策。該文規定,新設一個創業投資企業,對投資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的70%可以抵減所得稅。企業應注意新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認定條件,參照原各地的規定(如對注冊資本的規定,對投資對象為中小型商新技術企業的具體認定等),及時進行調整,爭取享受稅收優惠。

4、替代的優惠政策。

這部分優惠對象不變,但以新的計算方法替代原有的計算方法,包括:

(1)安置殘疾人等就業從減免企業所得稅變為對安置人員工資的加計扣除。新所得稅法對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給予加計扣除,即把優惠政策與人頭掛鉤。原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10%以上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達到35%,免征企業所得稅;達到50%,增值稅即征即退。

(2)對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減免稅改為減計收入。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原所得稅法對該部分收入給予減免稅。

(3)購買國產設備投資額抵免稅改為購買專用設備投資額抵免稅。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兔。原稅法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的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財稅字[1999]290號)。

新所得稅法對購買專用設備投資抵兔的規定更加簡潔,且無購買對象限制。

六、增加對居民與非居民企業的稅收規定企業首先應明確對居民與非居民企業的判斷及其納稅規定。

居民企業包括境內所有企業以及境外設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應稅所得為來源于全球所得,適用25%的稅率。非居民企業包括境外企業在境內設置機構場所以及在境內無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境內所得的企業。前者的應稅所得為境內所得、境外與機構場所有聯系的所得,適用25%的稅率;后者應稅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所得,適用20%的稅率。企業應了解"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業不同所得來源的納稅規定。

七、新增反避稅條款新所得稅法新增的反避稅條款(即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包括:

1、對企業交易事項的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認定。

新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企業實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因此,企業以節稅為目的的納稅籌劃一定要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并有充分的理由與證據,策劃的交易事項應具有商業實質。

2、對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規定。

對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新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特別對兩頭在外的來料加工企業,事先達成預約定價,可減少稅務機關重新定價產生納稅風險,甚至對一些特殊原材料還可享受商成本加成的預約定價優惠。

另外,新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有關聯業務往來的企業,還應密切關注即將出臺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資料管理辦法》,按照要求妥善管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資料。

八、規定過渡性政策新所得稅法同時在附則中規定了過渡期優惠政策的銜接,包括:

1、低稅率優惠的過渡。

新所得稅法規定,原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有五年的過渡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即從新所得稅法之日(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準設立的企業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稅率。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如果有新業務要新設公司,可考慮暫不新設,用老企業來做新業務,或通過買殼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實亡的低稅率企業,通過工商變更作為子公司,以享受5年過渡期的低稅率優惠。

新所得稅法延續"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的規定。因此,低稅率企業在彌補虧損的設計上,盡量利用高稅率年份的盈利余額彌補低稅率年份的虧損以節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范文3

關鍵詞: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會計處理

中圖分類號:D922.2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7-0-01

目前,《企業所得稅法》與《增值稅暫行條例》兩稅中都有關于“視同銷售”的規定,但存在一些區別,需要企業在實際工作中仔細區分運用,現對增值稅及所得稅法下的視同銷售進行異同點解析。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解析。《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對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可歸納為:㈠將貨物(有形動產)用于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職工福利、個人消費等非生產性用途,要考慮貨物來源,若貨物是外購的,為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行為,需要將進項稅額轉出;若貨物是自產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則視同銷售行為。㈡將貨物用于投資、償債、捐贈、利潤分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包括總公司將貨物移送分公司銷售等,無論貨物的來源如何,均為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二、所得稅視同銷售解析。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款可歸納為:1.與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相比,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縮小了視同銷售的范圍。這是由于原稅法是以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作為納稅人,而新稅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稅制,對于貨物在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轉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公司等不再作為視同銷售行為,不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與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相比,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只強調貨物的用途,與貨物的來源無關。三是特別關注“將貨物用于職工福利”交易。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無論貨物的來源如何,只要將貨物用于職工福利,均要視同銷售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只有將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才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將外購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只是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行為。

現對增值稅視銷售及所得稅視同銷售進行會計處理分析。

一、代銷業務: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中將委托代銷列入視同銷售范圍,并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雖然企業所得稅法中沒有180天之說,但在實際操作時,確認應稅所得的時間應與增值稅的規定一致。

二、貨物在統一核算的內部跨縣市分支機構之間相互移送

企業所得稅: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不視同銷售。

增值稅:在統一核算的跨縣市機構間移送貨物要視同銷售,交增值稅,這種情況屬于總部統一財務核算,但增值稅分開核算的類型。

例:某公司將商品100萬元從總部移送到下屬跨B縣分支機構,該商品對外銷售價格110萬元,分錄如下:

借:內部往來-B機構118.7萬元

貸:庫存商品-總部100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總部--銷項稅額-18.7萬元

同時作分錄:

借:庫存商品-B機構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B機構--進項稅額-18.7萬元

貸:內部往來-B機構118.7萬元

三、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增值稅中用于集體福利與個人消費的貨物來源限于自產或委托加工,外購商品用于集體福利與個人消費在增值稅條例第十條已明文規定不得抵扣進項,自然也無視同銷售之說。

企業所得稅中籠統規定,企業資產用于職工福利或獎勵時應視同銷售,這里的資產,即包括自產與委托加工,也包括外購,其視同銷售的范圍大于增值稅。

例:某食品廠將上月外購的進貨價為10萬元的面粉用于職工福利,面粉為該廠的生產原料,此批面粉包含的進項1.3萬元上月已抵扣,企業賬務處理如下:

1.借:應付職工薪酬 11.3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轉出1.3萬元

2.借:主營業務成本10萬元

貸:原材料10萬元

假設上述面粉為企業自產,成本價為10萬元,市場銷售價12萬元,稅率為13%,則分錄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 13.56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56萬元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增值稅中要作為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但國稅函[2008]828號中明確規定,改變資產用途或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的行為屬于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例:某廠將新研發的成本價為100萬元的板材用于廠房基建,市場上暫無同類商品銷售價格,賬務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118.7萬元

貸:庫存商品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8.7萬元(100*1.1*17%)

五、將貨物用于投資、贈送、分配

將貨物(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用于投資、贈送、分配等對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兩稅都將其作為視同銷售行為。

例:某企業將外購成本為5萬元的材料分配給股東,假設該材料的適用稅率為17%。

則:增值稅的計稅價格為5*(1+10%)=5.5萬元,

借:應付股利 6.435

貸:主營業務收入5.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0.935

借:主營業務成本 5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范文4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 兩法合并 納稅籌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結束了我國長達20多年的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不等的“分稅制”時代,標志著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統一,是我國稅制改革的里程碑。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都應充分了解新稅法的主要內容,科學做好所得稅籌劃,以達到增加企業稅后利潤,提高企業競爭力的目的。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可以概括為“四個統一”。這“四個統一”包括:

(一)統一納稅義務人的納稅義務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內資、外資稅法差異進行了整合。新稅法施行后,中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均適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按照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為條件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而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納稅人認定標準完全統一。

(二)統一稅率為25%

改變了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政策。而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確保了內外資企業納稅人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不僅保持了我國稅制的競爭力。同時,也進一步促進和吸引外商投資。

(三)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

新舊企業所得稅在稅前扣除標準主要變化如下表所示:

(四)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將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稅收環境有著深遠的影響,也對企業以往慣用的納稅籌劃手段提出了挑戰。根據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研究,本人認為,企業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時可行的納稅籌劃手段如下:

(一)企業成立前

1.企業組織形式選擇的籌劃

這是針對新企業所得稅法適用范圍、稅款繳納方式變化的相應調整。新稅法將納稅人以“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改為法人組織,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制企業與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在稅負上實行差別稅制。

2.注冊地選擇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資企業的股息、利息等收入適用于20%的預提稅率,而過去稅法中外資的這部分紅利收入是免稅的。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外國企業分紅收入均應就其收入全額征收預提所得稅。因此,企業可以通過變更控股公司的注冊地以節約預提所得稅。

(二)企業經營過程中

1.納稅人認定上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稅制,即企業納稅人身份的確定為“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實施法人稅制后,企業統一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于是,企業集團中如果存在虧損的子公司,可以通過工商變更,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從而可以互相抵減,降低所得稅稅負。

2.充分利用好五年“過渡期”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10章附則中明確:“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在本法實施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本法實施后可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從本法實施年度起計算。”由此,企業可利用利潤再投資,充分利用好五年的過渡期獲取稅收優惠。

3.最大限度地享受稅額抵免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具有很強的政策導向作用。利用稅法中規定的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是最常規也是最合法的籌劃方法,具有很大的籌劃空間。因此,納稅人應認真研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優惠政策,以達到最大的節稅收益。

(1)積極進行創業投資企業或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享受稅收優惠照顧

新稅法不僅增加了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還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5%的低優惠稅率,并且擴大到全國范圍內。因此,企業應充分把握新稅法實施細則中對創業投資企業或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及時進行相關調整,從而享受稅收優惠照顧,實現納稅籌劃。

(2)合理安排用于環保節能的專用設備購置時間

例如,新稅法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按一定比例抵免稅額。假如設備投資的抵免辦法不變,每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可從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抵免,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從而合理安排企業納稅額和納稅時間。

4.稅收基礎的籌劃

新稅法在稅前扣除政策上,取消了計稅工資、工資附加費、利息、業務招待費等扣除標準,改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并提高了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因此企業可在新稅法限額內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則,在規定范圍內充分列支工資、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等;此外,新稅法把捐贈扣除的計算基數由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利潤總額,鑒于利潤屬于會計概念,企業可在不違規的前提下充分擴大利潤總額,從而使扣除數額增大。

總之,新企業所得稅法為企業自身帶來了新的挑戰和機遇,企業只有吃透新的稅法,充分利用新稅法的各種優惠政策,合理進行納稅籌劃,最大化節稅收益,才能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1]史耀斌.新稅法解讀.財務與會計(理財版),2007,(5).

[2]趙治綱.新稅法對內、外資企業影響.新理財,2007,(5).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范文5

企業所得稅作為我國稅收重要來源,是僅次于增值稅的第二大稅種。因此,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也成為企業納稅籌劃的主要部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稅法對原有企業所得稅制度和相關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實現了《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兩稅合并”。統一后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稅前扣除標準、稅收優惠等方面較前均有很多明顯的差異。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巨大變化必然對稅收籌劃的方式產生重大影響,原利用內外資企業差異、地區稅率差異等進行稅收籌劃的方式已不再適用。新所得稅法實施后,該如何對所得稅進行籌劃呢?

一、從納稅人認定上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實行法人稅制,企業納稅人身份的確定為“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實施法人稅制后,內外資企業統一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根據這點,初創階段較長時間無法盈利的行業,一般設置為分公司,這樣既可以利用公司擴張成本抵沖總公司的利潤,從而減輕稅負;同時,當企業及下屬單位有盈有虧時,設法使企業合并申報,使總分公司之間的盈利以及虧損相互抵消,減少應納稅額。

二、從稅率上進行納稅籌劃

稅率是指稅款征收比例或額度,通過稅率可以看出國家征稅的力度以及納稅人的負擔程度。舊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新稅法規定法定基本稅率為25%,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20%。

據此規定,具備條件的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側重點應從籌劃高新企業的納稅地點轉移到產業發展戰略和企業性質上來,應努力將投資重點放到向國家重點扶持的項目的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節約稅收支出,提高凈收益。

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新《企業所得稅法》改變了過去僅以年度應稅所得額為標準的做法,采用了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三個指標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認定標準是: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因此,小型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注意把握新所得稅實施細則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人數,規模較大時,可考慮分立為兩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其次,要關注年應稅所得額,當應稅所得額處于臨界點時,需采用推遲收入實現、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適用稅率。假定微利企業是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企業,那就是說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上的適用25%的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適用20%的稅率。因此,在進行該稅種的納稅籌劃時,從稅率角度就存在著納稅籌劃的空間。

三、從稅基上進行納稅籌劃

稅基即“課稅基礎”,對企業所得稅的稅基進行納稅籌劃,也就是對應納稅所得額的籌劃,就是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盡可能地減小應納稅所得額,稅基越小,所繳納的稅款就越少。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準予扣除項目-允許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從這個公式可以看出,要減小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籌劃:收入和稅前列支的費用支出。

(一)收入的籌劃

1.不同收入界定的籌劃

收入總額包括企業取得的各種貨幣收入和非貨幣收入;“不征稅收入”不構成應稅收入,具體是指財政撥款、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屬于財政性資金的收入;“免稅收入”已構成應稅收入但予以免除,是指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等。因此,企業在選擇對外投資方式時,可以考慮選擇國債或符合條件的股票、債券直接投資,如企業可以將閑置資金用于購買國債而不存入銀行,增加免稅收入。

2.利用分期確認收入籌劃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納稅人下列經營業務的收入可以分期確定,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2)建筑、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3)為其他企業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分期確認收入籌劃的基本原則是,讓法定收入時間與實際收入時間一致或晚于實際收入時間,這樣企業就能有較為充足的現金納稅,并享受該筆資金差額的時間價值。

3.選擇不同銷售方式的籌劃

產品銷售方式有現金銷售、預收貨款銷售、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委托其他企業代銷、分期收款等,不同的銷售方式對應不同的收入確認時間。由于產品在銷售過程中,企業對銷售方式有自由選擇權,銷售方式不同,往往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這就為利用不同的銷售方式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而企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取決于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早晚又為利用稅收屏蔽(延遲納稅)提供了籌劃機會。

4.其他有關收入的所得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上述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二)稅前列支費用的籌劃

利用企業所得稅法中對稅前列支費用進行籌劃,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重點,其籌劃的空間非常大。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進行費用籌劃的基本原則是:在遵循稅法與會計準則的前提下,盡可能加大據實扣除費用的額度,對于有扣除限額的費用應該用夠標準,直到規定的上限。

(1)從計稅工資、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等進行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規定據實扣除合理的工資費用,即工資從限額扣除轉變為全額扣除。當然,相應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也提高了。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2%、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意味著職工教育經費可全額扣除。

盡可能多地列支工資薪金支出、擴大稅前扣除應是稅收籌劃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

①提高職工工資,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

②持內部職工股的企業,把向職工發放的股利改為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

③企業股東、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員或職工,將報酬計入工資。

④增加職工教育、培訓機會,建立工會組織,改善職工福利。

應該值得注意的是,其一,職工工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工資幅度時需權衡利弊,必要時可采用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積金、增加職工福利等替代方案。其二,內資企業在作稅前扣除工資支出時,也要參照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做到真實合理,否則工資支出遠超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稅務機關會認定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納稅調整。

(2)關于“三費”的籌劃

“三費”是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簡稱。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在實務中,有些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經常超過稅法規定扣除限額,導致不能在稅前全額扣除,加重了稅負。

在日常財務工作中可以從以下三方面進行籌劃:

①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提高扣除費用額度

按規定,“三費”都是以營業收入作為基礎計算扣除限額的,如果將企業的銷售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企業的產品銷售給銷售公司,再由銷售公司對外銷售,這樣就增加了一次營業收入,在整個企業的利潤總額并未改變的前提下,費用限額扣除的標準可同時獲得提高。

②業務招待費與會務費、差旅費分別核算

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企業應將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等嚴格區分,不能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否則對企業不利。因為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務費、董事費,只要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均可據實在稅前全額扣除。同時,也絕對不可以故意將業務招待費混入會務費、差旅費中核算,否則屬于偷稅行為。

③合理轉換“三費”

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企業除應將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等嚴格區分外,還應當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提前做好預算,以利于二者間的合理轉換,從而進行納稅籌劃。

(3)關于研發費用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加計(150%)扣除。企業應充分利用這一優惠政策,努力提高研發水平。在日常核算時,注意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研發費用的認定條件,并且單獨歸集核算,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在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攤銷,并保存相關佐證材料,以便能充分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4)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上的籌劃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直線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另一種是加速折舊法,包括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企業采用不同的方法,每年計提的折舊額也不一樣。由于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一般會轉移到產品的成本中去,或作為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直接抵減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如何對折舊費用進行籌劃與安排,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一項重要內容。

使用直線法集體折舊,每年計提的折舊額相同,比較均衡;而使用加速折舊法則前期計提的折舊相對較多,后期相對較小,由于在前期將大部分的折舊已經列支或轉移到產品的成本中了,這樣就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范文6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一、概述

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對我國境內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是國家參與企業利潤分配的重要手段。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而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因此,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可從稅率、應納稅所得額及其相關的因素入手,在做企業所得稅稅務策劃時,其主要思路一般圍繞下列稅收政策展開:優惠稅率的稅務政策規定;融資租賃的稅收規定;費用扣除的稅收規定;廣告費用、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和公益捐贈的稅收規定;關聯企業借款利息的稅收規定等幾個方面展開。

二、企業所得稅稅務策劃在企業財務活動中的主要運用

1.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的運用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例一:某生產企業在設備購置前一年累計虧損3000萬元,主要原因是企業生產設備落后,產品技術含量低。為了改變這種狀況,該企業自籌資金2000萬元準備做新的投資。根據市場調查,有兩個方案,一是用于企業內部技術改造;二是對外投資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假設兩個方案5年內銷售收入,各項稅費、稅前利潤基本一致?,F預計企業第一年至第五年分別實現稅前利潤為300萬、1450萬、1250萬、800萬和700萬。

方案1:企業自籌資金2000萬,其中1200萬元用于購買符合上述規定的專用設備,全部用于企業內部技術改造,計劃當年投產,當年見效。投產后前三年新增利潤3000萬元,全部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第四年新增利潤800萬,應納企業所得稅=800×25%=200萬元;按國家有關稅法的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0%可以從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該設備可以抵免所得稅120萬元,所以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200-120=80萬,稅后利潤=800-80=720萬,第五年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700×25%=175萬。五年企業累計新增利潤4500萬,除3000萬用于彌補虧損外,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175+80=255萬,累計稅后利潤=1500-255=1245萬。

方案2:企業自籌資金2000萬,投資新辦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按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例規定,投資新辦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按照規定,該企業前三年的利潤3000萬用于彌補虧損, 第四年新增利潤800萬元,按照規定應繳企業所得=800×15%=120萬,稅后利潤=680萬。第五年新增利潤700萬,應繳企業所得稅=700×15%=105萬。稅后利=700-105=595萬。五年企業累計新增利潤4500萬,除3000萬用于彌補虧損外,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120+105=225萬,累計稅后利潤=1500-225=1275萬。

兩個方案均享受國家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但是在企業虧損3000萬元的前提下,方案1的項目可享受所得稅抵免設備投資額120萬,5年內累計交納所得稅255萬。方案2由于享受較低的稅率優惠,實際繳納所得稅225萬。兩個項目所得稅相差30萬元??梢?企業可以通過經營行業的選擇,將國家的稅收減免政策和企業所得稅稅率籌劃結合起來,新辦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當然,這要根據企業的具體經營規模和企業其他的優惠政策利益比較才能得出最終結論。

2.企業費用扣除相關稅務政策的靈活運用

我國新稅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另外,企業還可以通過增設機構的方式加大企業集團的商品(勞務)流轉總額,從而增加企業集團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由于企業繳納的增值稅與貨物的流轉環節無關,因此,這種安排可以在不增加增值稅的情況下增加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從而增加企業的廣告宣傳費用稅前列支額,減少企業所得稅。

例二:某工業企業2008年度實現產品銷售收入6000萬元,企業當年賬面列支廣告費1000萬元,業務宣傳費100萬元,稅前會計利潤總額為200萬元(假設無其它納稅調整項)。請為企業進行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按稅法規定,企業可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為6000×15%=900(萬元),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超支額為200萬元。該企業總計應納稅所得額為400萬元,應納所得稅100萬元,稅后利潤為100萬元。

如果該企業設立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產品以5500萬元的價格銷售給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以6000萬元的價格對外銷售,并使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在工業企業與銷售公司間進行分配,假設工業企業承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800萬元,銷售公司承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300萬元。假設工業企業的稅前利潤為90萬元,銷售公司的稅前利潤為100萬元,則:(1)工業企業可列支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為:5500×15%=825萬,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總額未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應納企業所得稅為:90×25%=22.5萬,企業稅后利潤為:90-22.5=67.5萬。(2)銷售公司可列支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為:6000×15%=900萬,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總額未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00×25%=25萬,企業稅后利潤為:100-25=75萬。(3)整個企業集團共計繳納企業所得稅為:22.5+25=47.5萬,企業集團稅后利潤合計為67.5+75=142.5萬。企業設立銷售公司后,由于充分利用了稅法允許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減少了100-47.5=52.5(萬元),企業利潤也因此增加了142.5-100=42.5(萬元)

綜合上述分析,可見企業在日常的產品宣傳活動中,應盡量做好廣告宣傳和業務招待的安排,避免出現以下不該出現的情況:即,一方面業務招待費抵扣限額不足,業務招待費大量超支無法在稅前列支;另一方面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抵扣限額又用不完,從而造成企業政策資源浪費,稅收負擔增加。另外,增設機構的籌劃方法應仔細考慮增設機構的費用問題。如果企業因增設機構而節約的稅收支出不及機構增設而增加的費用支出的話,那該納稅籌劃就得不償失了。

3.靈活選擇資產重組方式,以提高企業財務活動效益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整體的轉讓,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被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投資后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被合并企業凈資產為0,合并企業以承擔被合并企業全部債務的方式實現吸收合并,被兼并企業不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其全部資產,不確認資產轉讓收益。

例三:宏一集團是一家生產型的企業集團,決定擴大生產能力,收購M公司。經評估確認,M公司資產總額為4000萬元,負債總額為6000萬,但其一條生產線性能良好,其原價值為1400萬元,評估值為2000萬元,(注:M公司生產線為2009年1月1日前購買)。經協商,形成了三種并購方案:其一是,宏一集團以現金2000萬元直接購買M公司的原料生產線,M公司宣告破產;其二是宏一集團以承擔全部債務的方式整體并購M公司;其三是M公司首先以原料生產線的評估價值2000萬元組成一家全資子公司N,同時由N公司承擔M公司2000萬元債務。宏一集團合并N公司。這樣,N公司資產總額為2000萬,負債總額為2000萬,凈資產為0。問,這三個重組方案哪一個最好?(不考慮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方案1屬于資產買賣行為,應承擔相關的營業稅和增值稅。按有關稅收規定,M公司銷售舊生產線的價款,應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并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

稅負總額=2000/(1+4%)×4%/2+(2000-1400)×25%=188.46萬

該方案對宏一集團來說雖不要購買其他沒有利用價值的資產,更不要承擔對方的巨額債務,但是在較短的時間內要籌集到2000萬的貨幣資金,負擔不小。同時M公司所繳納的各種稅金也較多。

方案2屬于產權交易行為,按照稅法有關規定,企業的產權交易行為不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M公司資產總額4000萬元,負債總額為6000萬元,已嚴重資不抵債。根據規定,也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對于宏一集團來講,需要購買M的全部資產,這從經濟核算的角度來看,是沒有必要的,同時宏一集團購買了大量的不必要債務,這對以后的運營不利。

方案3屬于產權交易行為,M 公司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分設企業接受被分設企業的資產,在計稅時可以按照評估價值確認成本,M公司分設N 公司后,M公司應按照公允價值2000萬確認生產線的財產轉讓所得600萬,交納企業所得稅=600×25%=150萬,另外N公司的生產成本可以按2000萬確定。N 被宏一集團合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被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N公司生產線的資產評估值為2000萬,計稅成本也為2000萬,轉讓所得為0元,所以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過比較,宏一集團應選擇方案3,該方案對與宏一集團來說,既避免了短時間內大量的現金支出(承擔債務方式實現合并),由于避免了購買大量不需要的資產,又增加了產權交易的可行性。雖然方案2稅負為0,但是并非為最優方案,因為還要考慮重組后集團的稅收負擔及債務負擔問題。可見,企業在進行合并時,要充分考慮各種合并方案的稅負差異,購買企業整體,合并企業即涉及大量的現金流出,又購買了大量不需要資產;在被兼并企業凈資產大于0時,被兼并企業要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其全部資產確認轉讓所得,交納企業所得稅。在直接購買所需的資產時,也涉及大量的現金流出。但是如果企業采取產權交易的形式,即避免了短期內大量的現金流出,被兼并企業又不用確認轉讓所得,交納企業所得稅,無疑是一種好的選擇,但也要考慮其中的成本。

三、結語

綜合上述分析,可以發現隨著我國稅收制度的不斷發展與完善,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會越來越簡化,同時相關條文規定也會越來越富有可操作性。因此,了解相關行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對于提高企業財務活動的經濟效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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