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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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

新企業所得稅法范文1

關鍵詞:所得稅;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計稅基礎;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

企業所得稅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在我國施行。其主要內容包括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企業所得稅,要求確定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明確暫時性差異,計算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確定當期所得稅費用。對新舊企業所得稅法進行比較,主要區別在于會計核算由原來的以損益表為重心轉向了以資產負債表為重心,引入“暫時性差異”的概念,增加了“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兩個會計核算科目。

一、新企業所得稅會計的理論基礎

新企業所得稅會計的理論基礎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企業會計準則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根據二者之間的差額,分別確認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進而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目標在于確認利潤表中列示的所得稅費用,重點在于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關鍵在于確定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各項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一經確定,就可計算暫時性差異,并在此基礎上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及與其對應的所得稅費用或所得稅收益。

二、新企業所得稅會計的基本賬務處理

新企業所得稅法采用了國際通行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所得稅核算,并引進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這種方法側重于資產負債表,當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或是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時,會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當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或是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時,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分成四個步驟:首先確認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其次確認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再次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余額。最后根據應納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發生額倒擠當期所得稅費用。

1.確認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

賬面價值是從會計法規的角度來確定的。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各項資產的賬面凈值扣除減值準備后的余額。資產的賬面凈值是資產原值扣除累計折舊后的余額。負債的賬面價值是在資產負債表日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的金額。計稅基礎是從稅法的角度來確定的,是稅法認可的資產、負債的價值。資產的計稅基礎是企業在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利潤時能抵扣應稅經濟利益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各項負債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例如,一項固定資產原值1000萬元,賬面凈值600萬元,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是100萬元,則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500萬元。而稅法規定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資產發生實質性損失前不允許稅前扣除,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是600萬元。又如因支付罰款產生的負債賬面價值為100萬元,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會計規定確認為費用,而稅法規定企業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支付的罰款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允許稅前扣除,所以稅前可抵扣金額為0,計稅基礎為100萬元。

2.比較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相符,其差額即為暫時性差異。根據該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不同,可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1)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通常產生于以下情況:

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資產的賬面價值代表的是企業在持續使用或最終出售該資產時將取得的經濟利益的總額,而計稅基礎代表的是資產在未來期間可予稅前扣除的總金額。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該資產未來期間產生的經濟利益不能全部稅前抵扣,兩者之間的差額需要交稅,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負債的賬面價值是指企業預計在未來期間清償該負債時的經濟利益流出,而其計稅基礎代表的是賬面價值在扣除未來期間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之后的差額。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則該負債在未來期間可以稅前抵扣的金額為負數,即應在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上調增,增加未來期問的應納稅所得額,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2)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傻挚蹠簳r性差異一般產生于以下情況:

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從經濟含義來看,資產在未來期間產生的經濟利益少,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多,企業在未來期間可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并減少應交所得稅,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意味著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與該負債相關的全部或部分支出可以從未來應稅經濟利益中扣除,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例如,企業對將發生的產品保修費用在銷售當期確認預計負債50萬元,但如果稅法規定有關費用支出只有在實際發生時才能夠稅前扣除,其計稅基礎為0,企業確認預計負債的當期相關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但在以后期間有關費用實際發生時允許稅前扣除,這將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3.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余額

企業應以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其余額為期末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余額與適用所得稅稅率的乘積。除明確規定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外,企業應當確認所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其余額為期末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余額與適用稅率的乘積。

4.計算當期應納所得稅稅額,確定當期所得稅費用

根據當期應納所得稅稅額及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發生額,倒擠出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應納所得稅稅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應納所得稅稅額+(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在會計處理上的不同

1.關于所得稅費用核算方法的比較

舊制度允許企業在應付稅款法與納稅影響會計法(包括遞延法和損益表債務法)之間進行選擇。而在新準則里只規定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應付稅款法、遞延法、損益表債務法將不再適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損益表債務法均建立在業益理論的基礎上,但前者是基于資產負債表進行核算,而后者是基于損益表進行核算,兩者存在明顯的差別。兩種核算方法下應納稅所得額的核算是一樣的,均是根據稅法的規定計算得出,不同之處在于損益表債務法下遞延稅款賬戶是從收益、費用和損失核算的角度,包括了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確認上述項目時的全部時間性差異,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是根據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額來確定的。

2.關于會計與稅法之間差異的比較

原制度將會計與稅法在收入、費用確認和計量時間上存在的差異稱為時間性差異,采用應付稅款法時將時間性差異視同于永久性差異,采用損益表債務法時將時間性差異對當期所得稅影響確認為遞延稅款,該遞延稅款是當期發生數,不直接反映對未來的影響。新準則引入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要求按照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新企業所得稅法范文2

關鍵詞:新稅法;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

一、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境的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直接觸犯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稅法等相關法律的差異、疏漏、模糊之處,通過對經營活動、融資活動、投資活動等涉稅事項的精心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的行為。積極開展稅務籌劃,是企業減輕稅務負擔,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一條合法途徑和最佳選擇,故企業稅務籌劃的必要性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務籌劃可以減輕企業沉重的稅負,節約大量資金,也增強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使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2、稅務籌劃有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因為詳細的稅收策劃,不僅僅是對企業有關涉稅事宜的籌劃,更是對企業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統籌安排,是由納稅籌劃方案統一體現的。納稅籌劃方案的制定和運作,都是貫穿在整個企業管理過程中的,需要企業各個部門之間順暢無阻的配合才能實現。

3、稅務籌劃客觀上促進了國家稅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稅務籌劃是對已有稅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顯示說明,它說明了現有稅法的不健全特征。因此,它能促進稅收法制的完善,有效地推動稅收法制化的進程。

4、稅務籌劃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稅收一方面是國家利用法律手段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過程,同時也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國家運用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從投資方向、籌資途徑、企業組織形式以及產品結構、投資區域等方面,來實現對社會經濟的調節。因此,納稅籌劃實際上是順應了國家對社會資源配置的引導,優化了社會經濟資源的配置,實現了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的發展。

二、新企業稅法下企業稅務籌劃方式

新稅法借鑒國際經驗,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建立了各類企業統一適用的科學、規范的企業稅法法律制度,適應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為各類企業創造了公平的競爭環境。新稅法的頒布,使得舊稅法法律下的很多納稅籌劃途徑失效,同時又產生了新的納稅籌劃方式。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收入結算方式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通過銷售方式結算的選擇,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可以合理歸屬所得年度,以達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較為常用的方式有以下兩種:①賒銷和分期付款結算方式。它可以合同約定的日期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當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時,可以選擇賒銷或分期付款的結算方式,減少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以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②委托代銷方式。這種銷售方式下,如果企業產品的銷售對象是商業企業,對于以先銷售后付款為結算方式的銷售業務,可采用委托代銷結算方式,根據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從而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扣除項目的納稅籌劃

1、人員錄用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在進行人員錄用時,要結合自身經營特點,進行如下分析:①哪些崗位適合安置國家鼓勵就業的人員;②錄用上述人員與錄用一般人員在工薪成本、培訓成本、勞動生產率等方面的差異。并做好相關證件的備案、勞動合同的簽署和社會保障的落實工作。

2、人工費用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擯棄了計稅工資制度,對內資企業非常有利。企業可以將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在所得稅前扣除,較之以前是一項非常大的節稅措施,避免了對職工工資薪金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質的重復課稅,使原來利用特殊身份進行納稅籌劃的機會減少,同時又有利于廣大企業在這方面的納稅籌劃。但是,企業在作稅前抵扣工資薪金支出時,一定要注意參考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以免發生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以致稅務機關按照合理方法調整,那么后果將得不償失。

3、廣告業務宣傳費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廣告費按統一比例15%進行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將不能無限制地任意扣除廣告費用。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一樣可以將超過扣除的部分結轉到以后年度進行扣除,因此,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不必再考慮多委托廣告公司宣傳而減少企業自己宣傳的途徑。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可行性,自主選擇宣傳方式。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一定要取得符合標準的廣告費支出憑證,據實在稅前列支。

4、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時,要嚴格區分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企業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議費、差旅費等計入業務招待費。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業務招待費”嚴重超標。因此,企業在進行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時,一是要取得業務招待費的確實記錄;二是要準確把握準予作為費用列支的限度。

5、公益、救濟性捐贈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以及與就企業所得稅的比較,企業應注意到除了扣除比例有所變化外,還應該注意公益性捐贈扣除的基礎不同。原所得稅法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新所得稅法為年度利潤總額。在存在納稅調整項目時,年度利潤總額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不同的。因此,企業在進行考慮利用公益性捐贈進行納稅籌劃時,一定要正確計算扣除的基礎,進而準確把握可扣除的金額。

6、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有關固定資產的規定,我們可以從折舊方法上來考慮納稅籌劃。折舊方法選擇的籌劃應立足于使折舊費用的抵稅效應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發揮。針對企業具體的盈利情況及其所處時期,選擇不同的折舊方式,以充分發揮折舊費用抵稅的作用。具體可分盈利企業、處于所得稅稅收優惠期的企業、虧損企業來區別對待。

7、存貨計價方法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企業適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由于“銷貨成本=期初存貨+本期存貨-期末存貨”,期末存貨賬面價值的大小恰好與銷貨成本高低成反方向變動。由此可見,存貨的計價方法與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有很大的關系,它的選擇應立足于使成本費用的抵稅效應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發揮。

(三)新企業所得稅下虧損彌補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第十八條規定,由于貨幣存在時間價值,企業在進行虧損彌補的所得稅納稅籌劃時,應當盡快將可彌補的虧損額在盈利年度彌補。企業的收入和支出都具有一定的彈性,為了實現稅前利潤彌補即將過期的以前年度虧損,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增大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盡管企業采取的這些措施可能招致企業以后年度產生新的虧損,但在法定彌補期限內彌補即將過期的待彌補虧損,就能避免稅前彌補虧損額因過期而不能稅前彌補的問題出現。

(四)新企業所得稅法下過渡期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在新所得稅法公布之日(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準設立的企業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稅率。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如果有新業務需要設立新公司的,可以考慮暫不新設,用老企業來做稅務申報業務,或者通過買殼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實亡的低稅率企業,通過工商變更作為分公司,以享受5年過渡期的低稅率優惠。由于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币虼?低稅率企業在彌補虧損的設計上,盡量利用高稅率年份的盈利余額彌補低稅率年份的虧損以節稅。

對原新設高新技術企業的“兩免三減半”優惠,企業應加快新辦企業投產進度,加緊實現盈利,充分享受稅收優惠。對于在過渡期內未獲利而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算。如果2008年度尚未盈利的,則當年將無法享受免稅優惠。

三、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稅收籌劃是企業維護自己權益的一種復雜決策過程,是依據國家法律選擇最優納稅方案的過程。它不僅涉及企業內部的投資、經營、理財等各項活動,還與政府、稅務機關以及相關組織有很大的關系。因此,一個可行的稅收籌劃要考慮方方面面,具體的要注意以下事項:

1、稅收籌劃必須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為稅收主管部門所認可,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

2、稅收籌劃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合法節稅、增收,使整體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慮投入與產出的效益。如果稅收籌劃所產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稅收籌劃成本,稅收籌劃就沒有必要進行了。

3、稅收籌劃應從總體上系統地進行考慮。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取得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僅僅關注個別稅種稅負的高低,某一稅種少繳了,另一稅種可能要多繳,因而必須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輕重;同時,不僅要使企業整體稅負最低,還要避免在稅負降低的同時帶來的由于銷售與利潤的下降超過節稅收益。

4、稅收籌劃應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進行。稅收籌劃必須在應稅行為或應稅事實發生之前對企業的投資、經營和理財等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如果納稅事實已經形成,納稅項目、計稅依據和稅率已成為定局以后,則不存在稅收籌劃的問題了。

5、稅收籌劃應注意風險防范。稅收籌劃之所以有風險,與經濟環境、國家政策及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有關。尤其是那些立足長期的稅收籌劃,更是蘊涵著較大的風險性。另外,無論什么稅種,在納稅范圍和應納稅額的界定上,法律都賦予稅務機關一定的職業判斷。因此,在企業稅收籌劃中,有關人員除了全面學習稅收法規之外,密切保持與稅務部門的聯系與溝通,至關重要。

(作者單位:湘潭大學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新企業所得稅法范文3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籌劃;中小企業

一、稅收籌劃的基本理論

(1)稅收籌劃的概念。通過中外各位專家對稅收籌劃的定義可以得知其共同認可稅收籌劃的部分:目的是減輕稅負;事前規劃;遵守法律法規,分歧集中在籌劃人和允許運行的范圍。納稅人作為行政行為的相對方,處于弱勢地位,新稅法應當限制行政主體的權力,保護相對方的利益。如此看來,首先,稅收籌劃的主體應為納稅人。其次,稅收籌劃為企業財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應遵從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第三,納稅籌劃所采取的手段應是法律規章沒有明確禁止的行為,按照“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稅收籌劃所采取的一系列行為都應是得到承認和允許的行為。至此,通過查閱資料,經稅收籌劃定義為: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為了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而委托進行生產、經營、投資等經濟行為的事先設計和運籌的過程。(2)進行稅收籌劃的意義。所得稅的提前籌劃可降低稅收成本、增大稅后利潤、增強資金流動性和利用率。細致的納稅籌劃可以規范其決策行為,使企業的經營、投資行為更為合理;籌劃促使企業節約支出、減少浪費,提高企業經管水平,增強企業競爭力。納稅人根據稅率和稅基對納稅方案擇優選擇,根據國家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對投資進行調整,在國家經濟杠桿的調控下走向生產合理布局的道路。在整體和長遠上,國家的稅收也會同步增長。

二、中小企業進行籌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所得稅籌劃的必要性。一是,據統計,我國中小企業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0%以上,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改革開放以來,中小企業吸納就業人員、推動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了推動行業發展的主體。二是,入世之后,外企不斷涌進中國市場,外企的進入使競爭更加激烈和殘酷。中小企業面臨著國內國外大小企業的雙重競爭,由于規模小稅負相對重,想要進行競爭,就必須通過稅收籌劃控制稅收成本的比例。三是,根據全國企業所得稅稅源資料顯示,內資企業在稅源來源中占25%左右,外資企業占了15%左右,內資企業比外資企業高出了將近10%的稅負,中小企業稅負負擔明顯過重。四是,中國市場的不斷開放使中小企業擴大市場變得異常艱難,中小企業要想增強競爭力只能從內部著手,加強內部管理、減少成本來實現利潤最大化。(2)所得稅籌劃的可行性。一是,中小企業規模小、組織構造簡單等優勢,可以使企業在沒有超出正常經營范圍內節約稅收成本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相對也較大,進行稅收籌劃具有可行性。二是,計劃經濟下把納稅看作是企業對國家應有的貢獻,片面強調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有性,突出了國家的權威忽視了納稅主體的合法權利。三是,但凡重視稅收籌劃,這個國家一般都會有比較完善而又相對穩定的稅收制度,這主要是因為稅收的環境影響企業的納稅方案質量。有關稅收的法律和法規,都是對當事人雙方行為的規范,規定當事人雙方如何讓在給定的空間內爭取到最大的經濟利益。隨著我國在1994年進行稅收制度改革,我國的稅收體制也一直在不斷的完善著,這也為中小企業的稅收籌劃活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護。四是,政府為了調整產業結構、刺激國民經濟增長,會實施差別稅收政策,這些存有差別的稅收政策給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和減輕稅負創造了極大的可能和機會。

三、新所得稅法與舊法的不同

(1)企業進行居民和非居民之分,明晰了納稅的主體。新企業所得稅法拋棄了舊法形式重于實質的作法,將企業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一律采用“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更加注重實質;而舊的企業所得稅法把納稅主體分為內資和外資,內資以獨立核算單位為納稅人,外資以法人為納稅人,舊法只做形式的區分,實質上并沒有區分法人和非法人,納稅的對象容易混亂。(2)實行更具國際競爭力的稅率。新所得稅法實行內資外資一致的稅率25%,小型微利企業為20%。我國實行的25%的稅率,雖然屬于國際中等水平,但也保證了企業的競爭力并吸引了不少的外資。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的小型微利企業20%低率,為中小企業與大企業的平等競爭創造了條件。(3)建立以產業為導向的稅收優惠制度。舊企業所得稅法的優惠政策以區域優惠為主,而新法將其變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并兼顧社會進步的優惠格局。新法不僅完善了稅收政策,還明確了產業以及區域的導向;通過給予高新技術的優惠照顧,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產業也不斷的在升級。

四、中小企業在新所得稅法下的稅收籌劃方法

(1)企業組織形式選擇。一是,公司與非公司的選擇。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我們國家對公司和非公司制企業實行有差別的稅率,如果選擇公司制企業,就要承擔雙重的納稅義務,繳納完企業所得后還要繳納股東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選擇的是非公司企業制,那就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可。由于公司制企業承擔的責任重于非公司制企業,所以企業應該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減少稅負,達到節稅目的。二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選擇。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有關納稅上的規定,差異巨大。若為控股型的子公司,因其母公司與子公司各自有其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母公司不必承擔子公司欠下的債務,所以子公司的虧損就不能抵充掉母公司的利潤,也就自然不能減輕公司的稅負;如果選擇了分公司,它雖然擁有自己的名字但不具備法人資格,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所以經營的所有后果都由它的母公司承擔,這樣是可以抵充總公司的利潤,可以減輕公司的稅負負擔。(2)不征稅收入的籌劃。那種不屬于由經營帶來的經濟利益,納稅人也不負納稅義務的收入即為不征稅收入。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四種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其他不征稅收入。所以,企業應該努力獲取更多的國家財政補助之類的資金支持,從而減少稅收支出。(3)扣除項目的籌劃。一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公益性捐贈扣除比例進行了統一規定,規定不超過年利潤總額的12%的公益支出準予扣除。中小企業可利用公益性捐贈的稅前扣除比例提高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也能減稅。二是,舊法中內資企業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如果內資企業提高了職工的工資,就會繳納更多的企業所得稅,這樣的規定極大的打擊了企業改善職工福利的積極性。新所得稅法取消了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對于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三是,新稅法把廣告費用和宣傳費用進行了合并,規定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15%就可以扣除,并且超過部分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五、結語

中國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并不斷完善,我國在加入WTO后稅收項目也與國際標準逐步接軌,稅收籌劃的發展事態良好。但就目前而言,我國針對中小企業稅收籌劃的研究還比較少。不論我國現階段中小企業稅收籌劃進行到何種階段,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始終具有重大意義,這就要求我國的中小企業根據經濟變化不斷調整企業所得稅的籌劃計劃,實現企業的目標。稅收籌劃的核心是企業所得稅,因所得稅具有高度的復雜性和技術性,外加本人的知識水平實在有限,不能對中小企業依新企業所得稅法進行稅收籌劃進行更廣更深的研究,這需要后續的政策的出臺來幫助進行更深入的了解。

參 考 文 獻

[1]王險峰.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J].商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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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壽康.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幾大特點及其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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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牛達.企業所得稅法新舊法條要點對照[J].財會月刊.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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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曹仲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解讀[J].企業導報.2009(3)

新企業所得稅法范文4

為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新《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新稅法增加了新理念,充實了新內容,與原內、外資稅法有較大的差異,對內資和外資企業的影響也很大。本文從稅率、扣除標準、稅收優惠、捐贈幾方面進行分析。     

一、稅率     

新稅法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適當降低了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同時,對于享受優惠稅率的外資企業來說,稅負略有增加,但在國際上仍屬于適中偏低水平。      

(一)對內資企業的影響      

根據全國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資料測算,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      

新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從行業看,銀行、飲料、通信、煤炭、鋼鐵、石化、商貿、房地產等實際稅負高于25%的行業將受惠,這些行業的企業實際稅負將有所減輕;而電力、有色金屬冶煉、交通運輸、醫藥生物、紡織服裝、汽車、家電、機械設備、電子元器件等行業,由于享受各種稅收優惠,行業整體稅負水平已經低于25%。在有關優惠政策調整前,所得稅率降低帶來的好處對這些行業的企業并不明顯。      

(二)對外資企業的影響      

統一稅率意味著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差異將被彌合,外資企業因其投資來源的特殊性所享有的稅收優惠政策將被取消。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名義上稅率由33%降低了8個百分點,但就實際稅收負擔率而言,在兩稅合并之前,由于外資企業享有各種形式的地方所得稅的減免和稅收優惠政策,其實際的稅收負擔率大約為14.98%。因此。新稅法頒布實施之后,外資企業的實際稅率有所提高。     

二、扣除標準     

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稅額時進行扣除。對原企業所得稅制度下內外資企業不同的扣除辦法,新企業所得稅法亦予以統一規范。      

統一后的稅前扣除政策有利于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成本得到實際扣除,有利于以實際凈所得衡量企業的稅收負擔能力,真正實現了企業的稅收公平。但稅前扣除政策的統一對內、外資企業的影響仍有所不同。      

(一)對內資企業的影響      

對于內資企業而言,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后,改變了企業所得稅法改革之前的費用限額扣除方式,取消計稅工資的限制,提高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等,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成本、費用能夠得到據實扣除,提高了內資企業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增加了稅前扣除總額,其應納稅所得額有所降低,實際上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這樣。一方面,內資企業的稅后剩余利潤有所提高,有利于企業擴大其生產規模。促進內資企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實現內、外資企業之間的公平稅收負擔,可以促進平等市場競爭環境的形成。      

(二)對外資企業的影響      

對外資企業而言,兩稅合并之前適用據實扣除方式的部分費用改為限額扣除方式,如公益性捐贈僅在其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可以得到扣除。原可以據實扣除的廣告費也僅在當年銷售收入15%以內的部分可以扣除。因此,統一稅前扣除政策后,外資企業的稅前扣除總額有所下降,其應納稅所得額有所提高,實際的稅收負擔略有增加。外資企業不能憑借其在稅前扣除方面的特別待遇而處于優勢競爭地位,必須憑借企業自身經營與內資企業展開競爭。但統一后的稅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擴大了外資企業的費用扣除范圍,如原可抵扣其實際發生額50%的企業研發費用,現提高至按其實際發生額的150%進行抵扣。有利于外資企業對高新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有利于提高外資企業的科技競爭力,促進其參與全球市場競爭。     

三、稅收優惠     

新稅法對內、外資稅法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其主旨是促進技術創新和進步,鼓勵農業、基礎設施、環境保護、節能及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投      

資,同時兼顧微小型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福利企業、少數民族地區企業等。      

1 從事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2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減征或者免征。      

3 對技術創新的研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的工資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加計扣除;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減計收入。      

4 對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5 新稅法還規定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實行過渡措施:依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25%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得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新施行年度起計算;對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如果是設立在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四、關于捐贈     

新稅法中,公益性扣除標準的規定與內資企業所得稅法相比,有兩個明顯的變化:一是扣除比例的變化,從3%提高到12%。這是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穩步推進稅收優惠的一種理性選擇。二是扣除依據(即計算基數)的變化,將“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年度利潤總額”。筆者認為,“年度利潤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不應該是同一個概念:“應納稅所得額”是一個稅法上的概念,根據原稅法的解釋,是指調整以后的稅前利潤;而“年度利潤總額”則是會計上的概念,即會計報表上反映的未經調整的利潤總額。      

新稅法中關于公益性捐贈扣除標準的規定,與外資企業所得稅相比,取消了據實扣除的優惠,而堅持部分扣除政策,客觀上增加了外資企業的納稅負擔。但一個國家稅收政策的選擇。是從綜合利益出發考慮的。公益性捐贈的部分扣除,一方面,可以使企業在創造利潤的同時進行公益性的捐贈,保證納稅人可以從公益捐贈中得到一定的經濟利益,對納稅人支持與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產生引導作用,使企業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獲得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會贊譽。也減少了國家的財政和經濟壓力;另一方面,從國家的根本利益出發,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直接侵蝕企業所得稅稅基,從而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國家對進行公益性捐款的企業給予稅前扣除的優惠,其實是讓渡了部分稅收利益,以減少財政收入為代價激勵企業進行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捐贈如果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上不加以限制,就相當于納稅人將一部分屬于國家的稅收一并予以捐贈,這也是平衡國家利益與納稅人利益的一個理性選擇。      

新企業所得稅法范文5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投資行為;稅收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309(2009)03-0062-03

一、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基于當今我國經濟現實,對原內、外資企業兩套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兩稅合一”,對納稅義務人的界定、納稅義務、稅率和納稅優惠政策等各個方面對原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修正。

1.有關納稅義務人的界定。首先,將內資稅法和外資稅法進行整合,把兩套不同的稅法“合二為一”。新稅法實施后,我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均適用同一個稅法;其次,統一了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新稅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改變了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為條件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納稅人認定標準完全統一。按此認定標準,企業設有多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可以實行匯總納稅,使總分公司之間實行盈虧互抵,減少應納稅額;最后,在納稅人范圍的確定上,按照國際通行作法,將取得經營收入的單位和組織都納入了征收范圍。同時,為增強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協調,避免重復征稅,新稅法明確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納稅義務的范圍。規范納稅義務的范圍主要是解決稅基的確定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基礎的確定過程中,取消對工資、廣告費等扣除的限制;折舊年限可以短一點,根據國家財政承受能力來縮短折舊年限,加快固定資產更新,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對科技投資、技術開發等項目,除允許據實扣除外,還可給予一定的加計扣除;對于企業出于經營風險考慮而提取的風險準備金等應適當允許扣除;一些體現公益特征的支出,如教育、捐贈等,也給予了考慮??傊瑧旙w現只對企業一定時期的純所得進行征稅的原則。

3.稅率的變化。新稅法將現行的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各自的所得稅法合二為一,并將名義稅率確定為25%,相對于現行兩部稅法33%的名義稅率,統一降低了8個百分點。公平和統一是此次稅法修訂的主要考量準則之一。新稅法對稅率的確定確保了內外資企業納稅人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同時,也能夠將財政減收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內。據世界各國企業所得稅率相關數據顯示,25%的所得稅率處于適中偏低的水平,這不僅有利于提高國內企業的竟爭力,而且也有助于繼續吸引外商來華投資。

4.納稅優惠政策的調整。新稅法對稅收優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調整,總體上以“產業優惠”取代了現行的“區域優惠”政策。經過整合的新優惠政策對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創投企業的優惠尤為突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將享受20%的優惠稅率,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擴大了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

5.強化了反避稅條款,新增反避稅條款。新稅法增加了“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稅務機關將對各種避稅行為進行特定的納稅調整。一是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二是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的方法調整。通過上述制度安排,企業利用關聯交易避稅的風險和成本明顯加大,從而在制度上遏制了企業避稅行為的發生。

二、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投資行為的影響

所謂投資行為,就是指投資主體在一定投資動機驅使下對外部環境和各種經濟信號做出的經常性反應,主要包括投資決策行為,以及組織實施決策方案的一系列經濟活動。下面就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投資行為的4個主要方面的影響進行詳細分析。

1.對投資結構的影響。新稅法在構建平等的稅收法治環境和市場競爭環境的同時,亦同時兼顧了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調整了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方式和內容,實施以產業導向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改普遍優惠為特定優惠,實行鼓勵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創業投資以及發展高新技術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稅收優惠。調整后的稅收優惠機制以稅收利益為激勵,引導國內、外資金進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的行業和區域中,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推動企業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有利于引導企業投資趨向,優化投資結構。

2.對投資效益的影響。(1) 內資企業的投資效益。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所得稅稅率從33%下調為25%,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下調8個百分點,據此預測,內資企業和相關行業凈利潤將因此平均增加5%~8%,這將直接使我國廣大的內資企業獲得較大的利潤空間,普遍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尤其是對原來稅負偏高的金融、食品、釀酒、鋼鐵等行業,受益最大。除了稅率的降低,內資企業也能夠享有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前只有外商投資企業才能享受的稅收優惠。例如:舊企業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原只能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而外資則可以據實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均可以按照工資的實際支出據實扣除,從而縮小了內外資企業的差距,同時避免了對于職工薪金這部分所得的重復課稅。稅率的下調和稅負的調整直接導致企業投資成本的下降,凈利潤的增加,相應地提高企業的投資效益。內資企業的效益和凈利潤的提高將會使更多的資金運用在技術改進、設備更新、人員素質提高等提升企業競爭能力和創新能力上,這樣就有利于我國內資企業整體競爭水平的提高。(2)外資企業的投資效益。外資企業執行新稅法后,其法定名義稅率由33%降到25%,對目前適用33%稅率的企業來說,其法定名義稅率降低了8個百分點,企業稅負減輕。對一些目前執行24%或15%低稅率的外資企業來說,其法定名義稅率上升了1個百分點和10個百分點,稅負增加了。因此,新稅法實施后,外資企業的行業稅負結構發生變化。由于一部分外資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可以繼續按新稅法的規定統一享受新的低稅率優惠政策,如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照顧稅率,再加上原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外資企業,可以享受過渡優惠政策,因此,新稅法實行后外資企業的即期財務成本不會造成大的影響,對總體投資效益的影響是中性稍偏負。

3.投資規模。(1)新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在國際上仍是適中偏低的水平。2005年全球43個國家的綜合稅率為29.49%。目前,美、法、德、英、意等主要發達國家的企業所得稅基準稅率分別為35%、33.33%、25%、30%、33%,而周邊國家如日本、韓國、越南、印尼、馬來西亞則分別為30%、27.5%、28%、30%、28%。因此,25%的稅率在保證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同時,也充分考慮了國際稅率水平,仍具有對外資的吸引力。(2)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企業實行過渡措施。為了緩解新稅法出臺對部分老企業增加稅負的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按照規定,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享受低稅率過渡照顧,并在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施行后可以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在過渡期內維持了原有的稅負水平,因而不會造成外資的大量流出。(3)稅收政策并非吸引外商投資的主要因素。吸引外商到中國來投資發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這些因素對外商投資積極性的影響也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投資環境的變化而不斷變化的。如果說30年前的外資看重的還主要是中國廉價的勞動力、原材料和各種優惠政策,那么經過30年改革開放后的中國,對外資的吸引將更大地來自于投資環境的變化和中國這個龐大的市場。據有關調查顯示,目前吸引外商投資中國的因素依次是中國成熟的市場環境、勞動力和原材料方面的價格優勢、政府辦事效率的提高、基礎設施的完善和中國龐大而富有潛力的市場,稅收優惠政策已經降為第6位的因素了。從未來走勢看,我國吸收外資諸多有利的基礎因素不會改變,投資領域進一步擴大,潛在消費需求不斷增長,軟硬環境不斷改善,國民經濟發展勢頭在全球突出強勁,國民生產總值以罕見的速度長期保持了二位數的增長,國力的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所帶來的消費水平和消費結構的變化都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了巨大的市場,對外商形成巨大的吸引力。這一切都表明我國對國外資本的吸引力只會增強而不會減弱,外資也不會僅僅因為在所得稅政策上不再享受“超國民待遇”而輕易放棄在中國的投資。(4)外資在稅收鼓勵行業將更具優勢。外資若進入我國鼓勵發展的產業或投資領域,如清潔生產、節能降耗、減排治污項目等,將能享受到頗具力度的政策優惠。雖然這種優惠在形式上對內、外資是一視同仁的,但實際上許多外資基于自身的科技水平和對工藝訣竅的掌握,可能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在獲取政策優惠上面會更具競爭優勢。

三、結論

籌集財政收入是稅收最原始的功能,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稅收又逐漸被用來調控經濟和調控收入分配,而且這種調控的功能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越來越重要,并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而逐步超越稅收的財政收入功能,最終成為稅收的首要功能。新企業所得稅法正是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新階段的需要,將企業所得稅的“經濟調控功能”提到主要地位,而將“財政收入功能”退居次要地位,即明顯淡化甚至弱化了財政收入功能而大大強化了經濟調控功能,實現了從“財政收入”到“經濟調控”的劃時代轉變。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際上是以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為契機,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重新定位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功能,即充分發揮企業所得稅對經濟發展的鼓勵、支持和引導作用,尤其重點突出了企業所得稅對科技與創新、節能、環保、基礎設施、農、林、牧、漁等行業的鼓勵和支持。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必將對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國內外企業的投資行為產生深遠而又積極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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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范文6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法;稅收籌劃;思考

中圖分類號:D922.2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7)12-0240-02

1 投資方式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國債利息收入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當企業有閑置資產時需要對外投資時,可以選擇購買股票、債券或直接進行投資,但重點應考慮購買國債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在綜合風險與收益的前提下,相對于其他債券和股利,企業投資于免稅收入項目不失為一個較好的投資選擇。

2 企業組織形式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很顯然后兩者不適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 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前兩者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后,個人投資者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鑒于后兩者在責任承擔上要大于前兩者,因此企業在權衡自身發展前景、發展規模、市場風險等因素后,可選擇合理的企業組織形式,以期繳納相對較少的稅收。特別是對外商獨資企業而言,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它歸類于個人獨資企業,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對外資企業來說,企業組織形式的稅收籌劃就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3 稅基型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方面作了很大的調整,這將導致2007年和2008年的的稅前扣除有很大區別。(1)取消計稅工資標準,據實列指支工資和相應的職工福利費。企業可以將員工工資的數額進行調整,力爭減少今年工資和獎金的發放數,將工資和獎金轉移到明年發放。(2)放寬廣告費用列支標準、捐贈扣除標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一政策變化,在用足今年支出限額的基礎上,將今年支出的廣告費、捐贈和和新技術研發費用改在明年支出,就能增加更多的稅前列支。(3)充分利用現有政策規定,預計可能發生的費用,對發生費用的時間進行調整,及時核銷已發生的損失,增加明年的扣除數額,降低企業的總體稅負。

4 稅率型的稅收籌劃

由于2008年實施的新的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同今年相比,名義稅率會下降8%,因此企業應合法降低今年的利潤,力爭把利潤遞延到以后。具體措施有:(1)遞延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通過銷售方式的變化,銷售目標的調整,力爭使銷售收入往以后年度遞延;(2)重新優化投資方案,調整費用支出計劃,爭取使今年稅前支出的費用最大化;(3)加大技術開發力度、加快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進度,加速固定資產折舊,將利潤留在以后年度;(4)爭取適用較低的稅率。新企業所得稅法雖然對不同檔次的稅率進行了整合,但仍然保留了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較低的稅率,因此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規模和盈利水平的預測,在權衡之下,可將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額以下,以期適用較低的稅率。對于有分支機構的企業而言,如果總分支機構都有盈利,且分支機構的盈利水平較低,可考慮將分支機構設為子公司,以爭取較低的稅率,降低集團總體的稅負。

5 稅收優惠型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5)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毙缕髽I所得稅法對稅收優惠的規定與現有稅法相比有很大的區別。①稅收優惠體系由原來的“區域優惠為主,產業優惠為輔”轉變為“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②是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即采用工資加計扣除、減計收入的政策;③對原有老企業的稅收優惠實行5年的過渡期。針對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優惠政策的變化,企業在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方面必須作出調整。(1)注重企業投資方向,淡化投資區域。為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進行投資時,應選擇投資于高新技術企業、進行創業投資或投資于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及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等。而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特定區域投資不應過多關注。(2)對計劃投資于勞服企業、福利企業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要慎重,要考慮到稅收優惠政策的改變使得述上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時變得更加嚴格、合理和科學。想利用對上述企業的投資進行投機取巧將會變的很困難。(3)對于可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的老企業來說,應充分利用這一過渡期,在該過渡期內可加大投資力度等,擴充實力,增加積累,為將來與新企業平等的競爭中打下堅實基礎,或者在不擴大規模的基礎上,在五年時間的過度期內盡量做大利潤,最大限度地享受稅收優惠。

6 納稅方式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以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為納稅人,分公司與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當企當業及下屬單位有盈有虧時,理應設法使企業合并申報,盈虧相抵,否則一個單位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一個單位還得等待彌補虧損,將影響企業整體利益。企業可根據納稅方式的變化,利用兩者的特殊關系合理安排盈虧分布,以達到整體承擔較低稅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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