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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稅收政策范文1
一、資本流動稅收政策種類:中性與非中性
資本流動分為資本輸入與資本輸出兩種形式。境外所得稅收政策是針對資本輸出的所得而制定的稅收政策,它既受制于輸出國政府對本國資本輸出的政策傾向,也受到國際稅收政策的影響。這兩者共同影響所形成的稅收政策有中性與非中性之分。
資本流動中性分為資本輸出中性與資本輸入中性。資本輸出中性要求稅法既不鼓勵也不阻礙資本的輸出,使得在國內的投資者和在海外的投資者的相同稅前所得適用相同的稅率;資本輸入中性則要求位于同一國家內的本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在相同稅前所得情況下適用相同的稅率,稅收協定中的資本無差別要求,實質上就是資本輸入中性的體現。
但是一國在對待資本輸出中性與資本輸入中性方面,在內容上存在著明顯的矛盾。一國若強調資本輸出中性,就可能偏離資本輸入中性;反過來,一國若強調資本輸入中性,則又可能偏離資本輸出中性。比如資本輸出中性要求居住國對其居民的全球所得進行征稅,并對外國來源所得的外國稅收實行抵免;而資本輸入中性則要求居住國對所有的外國來源所得實行免稅。因此,資本輸出中性與資本輸入中性在理論上有著天然的矛盾,無法解決。因而,一個國家究竟應實行怎樣的稅收政策才能既堅持資本輸出中性又符合資本輸入中性,屬于一個兩難的問題。這一理論空隙為一個國家選擇符合其自身利益要求的稅收政策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所以資本跨國流動中的稅收中性原則實際上不可能得到嚴格執行。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資本的社會屬性已經不是人們關注的重點,而資本運動所帶來的對本國社會經濟的影響則是各國政府必須關注的現實。各國政府根據本國資本的存量,都可能分別采取鼓勵或限制資本輸入、資本輸出的稅收政策。
一般而言,對資本流動稅收政策的選擇,首先,取決于該國資本的存量以及本國經濟對資本的容量。在本國資本不充足的時候,政府顯然更多地考慮吸收外資,即實行有利于資本輸入的稅收政策。其次,則是資本收益率的比較。只有當資本的流動能帶來更多的經濟收益和社會福利時,才會在稅收政策上更加鼓勵大規模的跨國資本流動。第三,經濟活動范圍的擴大,要求經濟關系得以延伸,這既對資本流動的規模、速度等提出了要求,也對相關稅收政策提出了挑戰。
二、各國在資本流動中的稅收政策實踐:中性與非中性并存
綜觀各國的稅收實踐,資本輸出中性往往不可能是首要標準,而資本輸入中性更難以堅持。對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而言,吸收外資是非常重要的政策目標,所以,在資本輸入時,采取稅收優惠措施也就成為必然的選擇。對于資本流動沒有特定的輸入或輸出目標的國家,如一些發達國家,則有條件執行更趨向于中性的稅收政策。比如,美國作為擁有眾多跨國公司的全球最大的資本輸出國,他的做法代表了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也對發達國家的稅制乃至全球的稅制起著一定的導向作用。通過研究美國對資本輸出的稅收政策可以發現,美國對內資和外資基本上采取的是同等的稅收政策,對外資沒有稅收優惠,實行資本輸入中性,對海外投資,一般也不實行稅收饒讓制度,堅持資本輸出中性。作為稅收中性可謂執行的最好的美國,在稅收政策實踐中確實體現了中性稅收政策思想,但也還有著非中性的大量稅收政策條款。
盡管由于資本輸出中性和資本輸入中性的本身存在著內在矛盾,稅收中性成為稅收政策制定的基本目標也已經毫無疑問,如國際稅收中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避稅與逃稅這一重要目標,就體現了稅收的中性原則。但各國的稅收實踐中更多的是偏離稅收中性的做法?;诒疚牡难芯恐黝},下文主要就其資本輸出的相關政策進行討論。
資本輸出的重要后果之一是所得稅的外流。為了維護本國的稅收利益,各國必須制定相應的稅收政策,防止稅收收入的外流。由此,各國都希望本國的所得稅稅率處于一個較低的水平上。但是,這就可能帶來兩種后果:一是導致國家間的所得稅競爭。其短期后果是使資本流向低稅國,可能降低資源配置效率;其長期效應則是使各國的所得稅水平過低,造成政府財力的不足或稅制結構的扭曲。
盡管這些后果是可以預期的,也無法阻擋各國從自身利益出發做出所得稅政策的選擇。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的世界性稅制改革正是這樣的一次實踐。在這次稅制改革中,各國紛紛降低了本國的公司所得稅稅率和個人所得稅稅率,其原因之一,就是為了使本國對資本所得課稅的稅率低于或接近其他國家的稅率,以便在資本所得稅稅基的爭奪戰中處于有利地位。這種稅收政策實施的后果是既沒有直接限制資本輸出,又保證了資本輸出帶來的利潤回流,從而保障所得稅稅基,也毫無疑問地影響著資本流動。
從各國對資本輸出采用的稅收政策看,其非中性清晰可見。如為了鼓勵本國資本的對外投資,許多國家的稅收立法都給予一定程度的國內稅收減免。如荷蘭,作為世界上著名的境外投資中轉站,許多公司在此注冊,利用荷蘭優惠的稅收政策,再從荷蘭往外投資,荷蘭對境外投資的稅收政策較具典型意義。英國、德國、法國都有對境外投資的優惠政策。為了解決國際雙重征稅的問題,不少投資來源國都采取了稅收抵免、稅收豁免或延期納稅的辦法,還有一些國家實行了國際投資儲備金制度,比如日本、法國、德國等國家就采取這一有利于對外投資者的制度。
一些典型國家的境外所得稅收政策提供了以下幾點啟示:
一是跨國資本流動,帶來了稅收政策的新變動。在發展中國家,對輸入資本的爭奪,是稅收政策關注的重點;而對發達國家來講,所得稅稅基的爭奪更是稅收政策調整的目標。正是這種稅收競爭機制,世界各國的公司所得稅稅率才紛紛下降,在一個較低的稅率水平上實現基本趨同。
二是政府通常需要從自身的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情況出發,來選擇稅收政策。比如發達國家,一般而言,作為資本輸出國,如何爭奪所得稅稅基,是其稅收政策關注的重點。而發展中國家,在資本輸出的初期,可能會更多地關注如何鼓勵資本輸出。所以,各國應該審時度勢,認清本國的資本流動格局,制定出與資本流動現狀相適應的稅收政策,這不僅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也具有不可忽視的政治意義。
三是稅收中性盡管是稅收政策應有的目標,但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下,稅收政策的中性都只能是相對的,在具備相關條件(如較高的市場化程度)時,才能更好地實現。所以,在稅收政策制定中,既要盡量減少稅收政策對資源配置的影響,同時,也要考慮在市場作用有局限的時候,保證政府稅收政策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片面強調稅收政策的中性其結果將適得其反。
三、我國的對外經濟關系戰略與相關的稅收政策
(一)我國的“走出去”戰略及其意義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吸收了大量外資,成為全球主要資本輸入國之一。在此過程中,我國經濟也積聚了一定的實力,在1998年制定了“走出去”的發展戰略,即鼓勵和支持有比較優勢的企業進行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主動參與多種形式的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優化資源配置,拓展國際市場,加快結構調整,培育跨國公司,增強國際競爭力,為經濟發展開辟新的空間。這一戰略的主要意義在于:一是有利于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對解決石油、天然氣以及許多重要礦產資源、森林資源、漁業資源等蘊藏量的不足,具有長遠意義。二是有利于開拓國際市場。通過企業“走出去”,帶動貨物、技術和服務出口,提高國際市場占有率,在國際分工與合作中占有有利地位。三是有利于我國在經濟全球化中實現自己的利益,分享經濟全球化的好處。四是有利于企業的做大做強。通過“走出去”,培養跨國公司,在國際競爭中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為企業在全球化中求生存、謀發展打造實力。
(二)我國對境外投資的稅收政策
為了鼓勵我國的境外投資,我國在相關政策的選擇上也注意了與這一發展戰略的適應性,制定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簽訂了許多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協定,在稅收協定中也貫徹了稅收饒讓的原則。從我國現行所得稅規定看,對居民境外所得已經形成了基本的稅收政策框架體系。這一體系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明確了對居民全球所得的稅收管轄權;(2)分別確定了企業和個人居民的范圍和標準;(3)確立了劃分所得來源地的機制以及判斷幾類主要所得來源地的標準;(4)遵循資本輸出中性原則,采用抵免法消除國際重復征稅;(5)鑒于目前我國大部分對外投資的主體為國有企業,針對國有企業財務會計核算的特點,對國有企業境外所得稅收管理采取了一些簡化措施和優惠政策;(6)與90余個國家或地區談簽了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協議,參與形成了國際稅收協定網絡,該網絡已經能夠覆蓋我國居民的對外投資。有些稅收協定還采用稅收饒讓措施。
盡管對居民境外所得已經形成了上述稅收政策框架體系,但是,我國目前對“走出去”的稅收促進和稅收保護政策過于零散,沒有形成一個較為完整的體系。即使有了一些制度規定,其操作性也不強,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上述政策框架形成于我國改革開放初期,許多概念是出于促進資本輸入目的設定的,不能適應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需要;二是居民境外所得稅收政策散見于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三個稅種中。而這三個稅種又分別立法,協調和調整相關規定的難度比較大;三是由于我國長期實行嚴格的資本流動管制,對外投資規模不大,實際運用有關政策規定的經驗不多,僅有原則性的政策規定,難以設計出較完美的配套征管操作措施。
所以,對境外居民的所得稅收政策,既要解決政策導向問題,還要注意政策內容與稅收制度銜接設計問題。尋找解決這兩方面問題的答案,需要立足中國國情,適當借鑒國際經驗,走出一條既符合當前實際,又有利于中長期發展的新路子。
四、我國境外所得稅收政策選擇
分析世界各國的相關經驗,結合我國的稅收政策環境,我國當前的境外所得稅收政策選擇應該體現以下思路:
(一)堅持資本輸出中性原則
考慮到增強稅制的公平性、防止資本外流和保障國家稅收權益的需要,對居民境外所得,在總體上宜繼續堅持資本輸出中性的政策基調。即對居民(特別是個人居民)的全球所得實施稅收管轄;采用抵免法消除國際重復征稅。
(二)當前稅收政策目標的選擇應該與政府的經濟發展戰略相適應
我國還處于資本輸出的初期,采取鼓勵性稅收政策既是各國的慣例,也是我國的必然選擇。這些鼓勵性稅收政策包括在現行資本輸出中性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各種更加有利于減輕居民境外所得稅收負擔的措施。如切實增強資本輸出中性的國際稅收原則,有條件地引入間接抵免制度,進一步減少國際重復征稅:對一些存在激烈國際競爭的戰略產業或產品采用資本輸入中性原則,確保我國居民的國際競爭力不受本國稅收的影響;為提高企業應對境外投資風險的能力,支持企業提取海外投資風險準備金等。
抵免法、免稅法、扣除法是迄今為止各國境外所得稅收政策的主要類別。在稅制設計時,基于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考慮,需要對抵免法、免稅法、扣除法等手段進行全面比較分析,選擇符合我國當前宏觀政策傾向的方法。這三種方法相比,抵免法對境外所得體現了比較“中性”的政策精神,對消除國際雙重征稅具有較好的作用。免稅法則體現了對境外所得的政策鼓勵,反映了稅收政策對本國資本輸出的保護和鼓勵??鄢▌t屬于一種不徹底的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方法,其作用在于對境外所得充分實施國內的所得稅制度,減少所得來源國稅制對本國稅收的影響。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搭配使用抵免法和免稅法,并在國內法中適當引入間接抵免稅制,與我國政府的經濟發展戰略相適應。當然,在鼓勵“走出去”的同時,還有必要防止稅收政策的過度松懈。
上述方法通常被運用于企業居民的境外所得稅收政策,在對個人居民的境外所得稅收政策中,同樣要注意貫徹稅收公平的原則,保證對納稅人相同的收入征收相同的稅收,不同的收入則征收不同的稅收。
(三)把有效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作為稅收政策的重要目標
重新檢驗和設計主要出于行使來源地管轄需要而形成的國際稅收基本理念。來源地稅收管轄和居民稅收管轄本是國際稅收的兩個輪子,兩者之間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如所得來源地確定規則除直接用于非居民的納稅義務外,還會用于居民確定其境外所得,并計算外國稅收抵免限額;居民定義的寬窄不僅直接影響居民稅收管轄的范圍,而且因有些所得的來源地與納稅人身份相關而影響來源地稅收管轄的行使。但由于世界科技進步和商務運作方式的變化,傳統的來源地稅收管轄面臨越來越大的挑戰,國際稅收利益分配格局不斷向居民稅收管轄傾斜。面對這種形勢,各國在稅收政策中更加重視居民的稅收管轄權,普遍加強了居民稅收管轄的相關制度建設。為此,從維護我國稅收正當權益出發,避免我國稅收管轄權的旁落,需要改變只偏重于來源地管轄的政策思路。
(四)充分關注國際稅收政策的調整走向,加大反偷、逃、避稅的政策力度,更好地維護我國的稅收權益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和防止國際偷、逃、避稅是國際稅收的兩大主題。從追求稅收公平的目標出發,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問題在過去已受到足夠的重視,但是,在新形勢下不斷出現的花樣翻新的國際偷、逃、避稅行為還需要加強防范。
為爭奪有限的國際資本和發展機會,世界各國均采取了程度和形式不同的稅收優惠,其中不乏有害的稅收實踐。這種國家間的稅收競爭和差異,在推動國際資本流動的同時,也誘發了全球范圍內的國際偷、逃、避稅活動。這引起了各國政府和國際社會越來越多的關注。一些國家紛紛采取了應對措施;國際社會也加強了國際協調。隨著我國對跨境資本流動不斷放松管制,以偷、逃、避稅為目的的資本外流也在我國呈蔓延之勢,為防范于未然,有必要引入國際上行之有效的反避稅措施(如受控外國公司稅制),增強我國稅收政策抵御別國有害稅收實踐的能力。
所得稅稅收政策范文2
【關鍵詞】個人所得貧富差距稅收政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建設成就顯著,社會財富總量也實現了巨大增長。但與此同時,社會成員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貧富懸殊、分配不公等問題日益凸現。2006年1月1日,最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與之相配套,國務院及其財稅部門也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個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等行政法規和規章。應該說,這是我國對個人所得稅收政策的一次較為全面的修訂和完善,新規定顯然關注到了當前社會貧富差距過大的客觀事實,重視發揮個稅政策對居民收入的調節功能。但是,這并非說明新《個人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政策就已經十分完善。作為調控收入分配的有力經濟杠桿,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收政策應在改觀現有收入分配格局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應該更多借鑒國際上的成功做法,進一步予以完善。
一、擴大征稅范圍
從理論上講,凡能增加一個人負擔能力的所得,只要符合稅法規定都可以列為應稅所得。從現在所得來源的多元化來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與現在相比必須更明確,更廣泛??梢钥紤]變原來的正列舉征稅范圍的方式為反列舉免稅項目的方式,即明確免稅的項目后,其余收入和福利、實物分配均為征稅范圍。這種方法在一些發達國家也是常用的。這樣,可以轉化為現金的福利性收入就被列入了征稅范圍,如雇主給雇員提供免費午餐、福利房、交通工具、免費休假等,應該作為雇員個人的應稅所得計入其總所得中。
除此之外,現在爭議較大的是非法收入的納稅問題。稅務部門可以對尚未立案查處的非法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因為大量非法經營活動往往是在十分隱蔽的情況下進行的,其中許多人通過消費、儲蓄等形式,最先使高收入以來路不明的方式暴露出來,司法機構還未立案查處,稅務部門往往先掌握了其應納稅收入的情況,及時地對這些收入征稅,可最大限度地發揮稅收高收入的調節作用,減少不必要的稅款損失。當然,征稅并不等于承認非法收入為合法收入,征稅后,若收入性質暴露為非法的,可繼續運用司法力量打擊非法收入者。
二、簡化稅率結構
納稅人在其稅基一定的前提下,其稅收負擔的高低主要體現在稅率上,稅率設計是個人所得稅發揮調節功能的核心。新的《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對工資、薪金、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實行累進稅率,對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其中工資、薪酬的累進稅率有9級,導致計算公式非常復雜,征收管理成本過高,不利于提高稅務工作的效率,而且容易造成納稅人為了逃避高稅率而偷逃稅的行為??梢钥紤]簡化現有稅制,把現有九檔的稅率精簡為3——5檔,擴大級距。同時,目前我國最高稅率過高,差不多占收入的一半,稅率越高,偷、逃、漏稅的動機越強,反而不能真正起到調節作用。建議適當下調稅率,最高檔稅率不超過35%,每過幾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做適當調整。
此外,對于分類課征的部分仍可以實行比例稅率,但不宜一刀切。如對利息所得稅可以考慮實行分檔累進稅率,而且應設立起征點,如月利息超過100元人民幣的才征稅。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等維持20%的稅率,而對彩票中獎等偶然所得,則應實行超額累進稅率。
三、完善費用扣除
費用扣除標準的調整受多重因素的影響,必須結合居民個人收入變動情況、物價水平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發展戰略來考慮。如今物價水平和居民的收入水平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單一的費用扣除標準難以適應各納稅人的不同情況,雖然新《個人所得稅法》對此做出了改進努力,但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首先,與費用扣除相關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免征額的提高問題。前些時候備受社會關注的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標準,隨著新《個人所得稅法》的頒布實施塵埃落定:起征點調高到1600元。應該說,這一標準的大幅提高,考慮了物價上漲,貨幣分房、醫療改革、教育費用、養老保障使居民收入和支出結構發生很大變化的現實情況。但是起征點實行“一刀切”做法是否科學還有待商榷。顯然,1600元的免征額對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來說是偏低了,但是對一些經濟落后地區如西部農村而言則應該是比較高的。因此,鑒于我國地區發展不平衡,地區間收入水平、物價水平的差別,應該在全國統一扣除額的基礎上,給予各省一定幅度的上下浮動權力,各省依據地區的收入水平、物價指數確定納稅免征額。其實,相對于設定免征額,更為重要的是合理設計扣除費用,應該充分考慮納稅人贍養人口、醫療費用、養老、住房、教育等因素。例如教育費用,當今的時代是知識經濟時代,為了增加自身的知識和技能,人們開始自費參加各種教育培訓活動,為了貫徹科教興國的方針,鼓勵人們主動掌握科技知識,應該對納稅人實際發生的教育培訓費用進行必要的扣除。在實行醫療保險情況下,可以對其因參加醫療保險而支出的保險金作為費用扣除。對于房屋購建費用,為了加快住房制度改革。鼓勵人們購買住房,對房屋購建費用如貸款購買住房所支付的利息應給予一定的扣除。
四、以家庭為納稅單元
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主要體現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可以根據綜合能力來征稅,實現一定的社會政策,如對老年人的減免,對無生活能力的兒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對有在校學生的、貸款購房的、購買保險的、捐贈的項目都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我國由于受傳統文化的影響,家庭觀念根深蒂固,經濟行為、社會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是家庭行為,對家庭行為的調節是調節經濟和社會行為的基本點。例如,購房貸款、醫療費、保險費、子女教育費等消費性支出,以及儲蓄、投資行為都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的,因此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對其扣除免稅額、總計非勞動收入(如股息、利息、紅利等)的計算更為合理,征稅更能反映其實際納稅能力。
但同時也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家庭結構比較復雜,家庭結構不一定是同質的,設計稅率時一般以核心家庭為基本出發點,納稅單位不是以生活在一起的家庭為單位,而是以婚姻關系為基本單位,如果是三代同堂等,即一個家庭生活有兩對夫婦以上的可以采取分拆方式。如何設計聯合申報與單身申報的不同稅率,需要對稅負水平進行一定的測算。
總之,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個人所得稅收政策作為個人收入實現環節的重要調控手段,應當不斷得到完善,以更好地發揮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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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稅收政策范文3
論文摘要:稅收政策是國家財政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地區 經濟 平衡和產業結構的優化的重要政策調控工具。在明確稅收優惠的內容和積極作用的基礎上,根據國情制訂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更好的經濟 發展 服務。
稅收優惠是我國主要的稅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為實現一定的政策目標,在法定基準納稅義務的基礎上,對一部分負有納稅義務的組織和個人免除或減少一部分稅收。而一般認為,稅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為實現一定的社會經濟目標,通過對基準稅制的背離,給予納稅人的某種優惠安排。稅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稅收豁免、稅額減免、納稅扣除、稅收抵免、優惠稅率、稅收遞延、盈虧相抵、優惠退稅、稅收饒讓、加速折舊等。從嚴格定義來講,稅收優惠的范圍廣于稅式支出,但從實踐來看,應使稅收優惠盡量多的納人稅式支出體系,以便于對范圍和數量進行分析,從而增加對稅收優惠的管理和控制,優化稅收政策。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是20世紀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確立和發展起來的,隨著改革的深化,也出現了稅收優惠不統一、內容不合理等諸多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內容
所謂稅收優惠,實際就是指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相應的納稅人。政府實施稅收優惠并不是一種隨意行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中規定的對某些活動,某些資產,某些組織形式以及某些融資方式給予優惠政策待遇的條款,其實質就是減免其優惠對象的稅負,但方式多種多樣,如對制造業的投資給予免稅期和稅收抵免,給予特定資產以加速折舊,對小企業按低稅率征稅,對債務融資和股票融資的稅收待遇不同,對住房所有權的估算所得不征稅,對無形投資的投資區分研究和開發支出等。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對現行的稅收優惠進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稅收優惠幣點轉向“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原有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轉向“以產業優惠為王、區域優惠為輔”,對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對待,發揮了稅收優惠在體現稅法政策性上應有的積極作用,有效配合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明晰了國家產業扶持的重點。
2 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三免三減半”
新稅法將基礎設施項目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由部分地區擴大到全國,適用對象由外資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聽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3 非營利公益組織收入免征所得稅
新稅法中新設了此項優惠,對各類非營利公益組織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稅優惠。同時,嚴格規定非營利公益組織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防止偷漏稅現象發生。
4 農、林、牧、漁業項目繼續實行免征優惠
新稅法繼續實行稅收優惠向農業產業傾斜的政策,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所得免稅政策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農、林、枚、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以及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 從事環保節能項目的所得實行“三免三減半”
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6 賦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主權力
在以產業優惠為重點的同時,新稅法仍然保持了對區域優惠的關注賦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主權力。
二、稅收優惠的積極作用
1 吸引了大量外資,引進了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我國實行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種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來,為外資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來我國進行投資。吸引了一批外資來華投資建場,外資的進入,促進了國內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的改善。
2 配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積極引導投資方向
我國稅收政策通過采取各種優惠措施,積極鼓勵企業投資于國家急需的行業和地區,對我國產業政策的調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會需求總量由消費,投資和政府支出構成,稅收是消費和投資的一個變量因素,對個收入和支出增稅將影響個人的消費支出;對企業收入和支出征稅,將影響企業的投資支出。稅收對需求總量的調節作用,主要是根據經濟情況的變化,制訂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來實現經濟穩定。在總需求過度而引起經濟膨脹時,選擇增稅的緊縮性稅收政策,以控制需求總量;在總需求不足而引起經濟萎縮時,選擇減稅和實行稅稅收優惠的擴張性稅收政策,以刺激需求總量。
3 扶持補貼的迅速及時,增強政策效果
稅收優惠形式的稅式支出,是稅收收入過程和補貼過程同時實現的,減少了稅收收入的征收、入庫等過程,直接形成了財政的補貼,因此,較直接財政支出更為及時,減少了政策的時滯,增加了政策的時效性。在 現代 市場 經濟 條件下,經濟增長取決于生產要素投入的增長,生產要素包括土地、勞動和投資三個基本要素。土地要素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經濟的增長,但不會對經濟增長起決定性的作用,這已為世界各國的經濟建設實踐所證明。勞動要素由于在廣大 發展
4 實施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我國出口貿易
需求、投資和出口被稱為拉動經濟發展的三架馬車,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通過對出口商品實行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國家進出口貿易的飛速發展,提高了 企業 的國際競爭力,并增加國家外匯儲備。在總需求和總供給關系中,如果出現總供給過大或過小的經濟失衡,既可以通過控制需求來取得經濟平衡,也可以通過控制供給來實現經濟平衡。因總供給不足引起的經濟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給結構不合理造成的,我國國民經濟中的某些部門,如高新技術產業、能源、 交通 、通訊等部門發展滯后;而其它一些部門,如紡織、機械、建材、鋼鐵等出現了供給過過大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就要通過調整供給結構來調節供給,促進經濟的平衡發展。
三、稅收優惠的政策控制途徑
稅收優惠政策在我國的稅收體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國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政策,在促進我國經濟和諧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實施成本。它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著不少消極作用,是經濟發展的一把雙刃劍,又是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一項有力的工具。在實際制定與操作中,應盡量發揮優勢,控制劣勢,在此方面,各國都普遍采用稅式支出理論,將稅收優惠納入國家預算,建立 科學 規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實質。oecd國家 計算 稅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種:收入放棄法、收入獲得法和等額支出法。目前,各國對于稅式支出的理論和方法仍處在探索階段,還未全面完善,對于我國而言,應效仿國外的先進經驗與管理方法,結合我國的國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稅式支出預算體系,管理和控制稅收優惠,揚長避短,發揮更大效益。
所得稅稅收政策范文4
一、究竟哪些收入綜合課稅,哪些收入分類課稅
分類與綜合相結合計稅就是要把部分個人收入歸并lwxz8.com 北京寫作論文計稅,其余部分個人收入分類計稅。因此,設計改革方案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決定把哪些個人收入歸并綜合計稅,哪些個人收入分類計稅。
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把個人收入劃分為十一類,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稅率分別對不同類別收入課稅。這種收入劃分是1994年確定的,是以當時個人收入來源結構特征為依據做出的選擇,其后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始終沒有觸及個人收入分類,重點是考慮怎樣降低中等收入階層稅負(工薪所得課稅費用扣除額從800元提至3 500元、暫停儲蓄利息個人所得課稅)。如果改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課稅,當然要研究個人收入分類。
個人收入分類沒有統一原則,如何分類服務于分類的目的。進行國民經濟核算時,對個人收入的分類是從來源角度進行的,一般分為工資性收入、經營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四類。這種劃分方法與GDP核算中的收入法相對應。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對象是個人年度經濟活動所得,包括職業收入和經營收入(如財產性收入、證券投資收入)兩大類。正是由此考慮,制定稅制劃分個人收入時各國者都把包括遺產和贈與收入在內的轉移性收入剔除出去。從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類結構看,分類的原則是盡可能細化,從而實現分類計稅的稅制設計框架。比如涉及人數極少的稿酬所得被單列一類計稅,表明課稅甚至已細化到針對特定群體如何計稅。
改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計稅,如果個人收入類別劃分與實際情況相脫節,那么,不僅稅收征管難以操作,而且會直接導致制度缺陷性稅收流失。目前個人收入分為十一類基本合理,其中部分收入類別是永遠存在的,如工薪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所得等。但必須指出,也有些個人收入類別已名存實亡。比如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所得,現實經濟生活中企業已不再把資產包給個人去經營,而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讓個人以參股方式獲取企業資產稅后收益,或是按部門績效核定個人收入,收入多少計入個人工薪所得課稅。事業單位改革至今,已不允許把單位資產包給個人去經營,至于單位下屬經營性機構部門管理者的收入,雖與績效掛鉤,也是被歸入工薪所得??梢姡俦A暨@類收入劃分,稅收征管無法操作。再比如稿酬所得,屬于勞動報酬,單劃為一類收入,沒有必要。如果繼續保留,等于承認收入劃分以行業劃分為依據,一個行業的收入就要設一個稅率,根本不合理。因此,現在確有必要重新設定個人收入類別。
重新設定個人收入類別似可遵循三個原則:一是可確認性;二是經常性;三是普遍性。由此出發,可把現行十一類收入歸為七類,即:工薪收入、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資金運作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紅利等)、財產性收入、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所得等七類。其中,勞務報酬所得包含現行的稿酬所得,財產性收入包含現行財產轉讓和財產租賃所得兩類收入。財政部門認定征稅的其他所得包括現行偶然所得。有必要解釋,勞務報酬所得在國外全部計入工薪所得,我國單列一類收入,主要是便于對個人從就業單位以外的機構獲取的收入課稅,這與我國部分勞動者兼業收入較多的特殊情況有關。但要看到,目前兼業收入占個人收入的比重就總體而言呈下降趨勢,因為勞動者本職工作強度普遍大幅提高,兼業能力隨之下降。目前兼業收入多的是科技工作者,這與科技工作自主研發成果和職業技術市場化需求度高有關,國外也是如此。
那么,這些收入哪些適于綜合課稅,哪些適于分類課稅呢?要研究解決這一問題,首先要認清什么是綜合課稅、什么是分類課稅。綜合課稅,就是針對各項個人收入匯總課稅,具體包括兩個步驟:一是先計算總收入;二是用總收入減去扣除額確定計稅收入。分類課稅則是針對某一類收入課稅。就一般來說,納入綜合課稅的收入應具有穩定性,納入分類課稅的收入屬于特定來源收入,稅率選擇往往帶有政策意圖。
具體到我國而言,歸并部分收入綜合課稅時,難點在于究竟是把不同質收入歸到一起課稅,還是只把同質收入歸到一起綜合課稅。目前有些國家采用后一類方式,比如澳大利亞。從我國實際情況看,把同質性收入納入綜合課稅是務實的選擇。原因在于:一是便于核定扣除額;二是同質性收入來源相對容易確認,從而便于確定具有針對性的稅率。由此,可考慮把工薪收入和勞務報酬所得歸總為勞動報酬綜合課稅,涉及現行工薪所得、勞務報酬、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所得和稿酬所得四類收入。這樣做便于統一確定扣除額。當前,把勞動報酬拆成三類分別課稅,明顯的矛盾就是由于勞動報酬獲取成本扣除不均等,最終結果是加大了部分勞動報酬的稅負,比如勞務所得,僅只扣除800元,其余部分均按20%征稅,稅負明顯超過工薪所得稅負,2000年后三次個稅改革均未涉及該稅目,確屬不公。此外,還可考慮把財產性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歸總課稅,包括現行的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三類收入。因為這三類收入本質上都屬于財產經營收入,其許權使用費實際上是個人擁有的無形資產的經營收益,而且財產租賃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兩者已在按相同計稅方式課稅。把上述兩大類收入分別歸總課稅,本質上就是要把居民的現金流量課稅和財產存量派生現金課稅區分開來,有助于從當期收入能力和綜合收入能力兩者關系平衡的角度去設計個人所得稅制。
個體工商戶是我國特有的概念。這類經營主體實際上類似微小企業,只是在管理上未列入企業法人,不要求建立規范化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稅收繳納制度。因此,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實際上包含經營實體所得和經營實體所有者所得兩類收入,這與納入綜合課稅的個人收入根本不一樣。課稅時費用扣除額的設計還要考慮經營費用(類似企業所得稅的成本扣除)。因此,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仍應分類 課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屬于個人投資所得,具有較強不穩定性,而且無法確定費用扣除額,同時又只是個別群體的收入。因此,這類所得只能是分類課稅。目前一些國家單設資本利得稅,出發點也是因為個人投資性收入具有較強波動性。
二、如何重新確定費用扣除額
所得稅的特征是對凈收入課稅。因此,確定費用扣除額始終是制定所得稅制的一個難點。具體到個人所得稅來講,費用扣除額的確定涉及支出范圍、物價和個人收入增長狀況三大類因素。
在現行分類課稅條件下,費用扣除額是分類核定的,如工薪所得費用扣除額、勞務報酬費用扣除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費用扣除額等。這種扣除方式一定程度上帶有重復扣除的色彩。比如某人月收入包含工薪所得和勞務所得兩類收入,就享受了兩類扣除。而這兩種扣除又都是為彌補生活費支出所做出,實際上是重復性增加了生活費扣除。綜合課稅,綜合性計算扣除額,本質上就是要避免這種重復扣除。如果轉向分類與綜合相結合計稅模式,就要打破現行的分類費用扣除方式。這是一種復雜的轉變。要穩妥實現這種轉變,關鍵點是正確認識費用扣除額的本質。
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的本質是扣除所得獲取成本。個人所得分為勞動報酬、投資所得、財產性收入和遺產與贈予所得。前三類所得都有成本支出,最后一類沒有成本支出,所以單開稅種課稅。無論是從理論角度還是從政策角度看,個人所得課稅成本扣除最大的爭議點就是要不要全額扣除。事實是如果選擇全額扣除,那么,認定成本全額本身就是一個難題。勞動報酬成本究竟覆蓋哪些支出,就是一個突出例證。如果選擇部分扣除,哪些項目可列入扣除范圍又是一個難題。究其爭議的本質,是納稅人意志與征稅人意志的不統一,作為納稅人總是追求全額扣除,但征稅人卻希望部分扣除。所以,世界各國個人所得課稅扣除額的確定都是征納雙方立場協調的結果,根本不存在規范的模板。
按前述設想歸入綜合課稅的勞動報酬,其費用扣除額本質上應是勞動力成本支出,具體包括三類:一是勞動者生存支出,衣、食、住、行等支出;二是勞動力培養支出,如教育、培訓支出、圖書購買等;三是繁衍支出,如生育支出、贍養人口支出。據此,人均消費性支出首先應扣掉,按1∶1.5贍養系數考慮,單一勞動者該項扣除月全額即應達2 000元。難以核實的是其他類支出扣除額。這引出了一個重要問題,即:勞動報酬課稅費用扣除額究竟是采取分項核定方式還是以因素推算為基礎核實總額的方式?目前工薪所得費用扣除額的確定采用的是后者。對勞動報酬綜合課稅,仍可采用這種方式來核定費用扣除額。因為分項核實與我國個人支出結構非均等化程度較高的現實不相適應。但要指出:在住房商品化條件下,確定勞動報酬費用扣除額應該考慮個人住房貸款因素。目前城市就業人員大部分人依靠銀行貸款購房,貸款利率已升至7%,而且城市房價不斷攀升,使貸款本金規模相應擴大,貸款100萬元20年期的月本息負擔要達5 000元以上。目前我國城市內事實上已形成了收入—房價—貸款負擔三者同向聯動格局,但大城市內個人收入增長穩定性已低于房價和利率兩者上漲穩定性,使得大中城市中等收入階層生活壓力劇增。所以,設計勞動報酬課稅費用扣除額,可考慮把貸款利息列為專項扣除。這樣做并不僅是體現個人所得費用扣除額的勞動力補償特征,還可促進房地產市場正常發展。
還要指出,確定勞動報酬課稅費用扣除額目前面臨的實質問題并不是金額多少,而是思維方式和方法。西方國家在費用扣除額問題上爭議不大,關鍵因素是全社會較為認可解決問題的方式和方法。從我國情況看,似應把與物價上漲、贍養負擔費用和支出結構變動聯動調整作為基本原則明確下來。這是一種動態處理問題的方式,與公眾補償基本生活支出的要求完全可以對接,因而能夠減少不必要的爭論。但要認識到,按區域確定費用扣除額的思維方式是不科學的。因為費用扣除額對應的是基本生活支出,而這類支出涉及項目的物價各地差別不大,如食品、服裝、通訊、交通等。
財產性收入費用扣除額主要涉及中高收入階層,其中核心問題是如何確保投資和消費正常增長。按前述設想把財產轉讓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歸并綜合課稅,就要重新確定費用扣除額。進行這種改革,核心的難點首先是如何確認這三項所得的同質性。從理論上講,三者都是憑借財產所有權獲取的收入,但從操作角度看,三者的成本表現不一樣,財產轉讓所得的成本是財產原值,財產租賃所得成本則是財產出讓期間的使用權成本,特許權使用所得成本是產權使用成本的分期攤銷。因此,三者統一確定費用扣除額存在較大的技術性困難,折中的做法只能是據實扣除。
三、如何確定征收期限
從國際經驗看,個人所得綜合課稅是按年度申報納稅。比如法國,納稅人要在下一年度3月1日之前完成申報。按年度征稅的科學性是可以避免因月度收入不均衡所帶來的超額稅負。部分個人所得改為綜合課稅,有必要研究如何確定征收期限問題。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是按月征收,這是與分類計稅模式相吻合的征收模式。如果改為綜合課稅就要轉為按年度征稅,這面臨著三個問題需要研究:一是制定嚴格的管控制度,確保代扣代繳單位或個人如實核實、申報年度個人應稅所得并及時繳稅。目前我國要求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個人申報收入,實踐中有漏報現象,這說明有難度,如果按年納稅,代扣代繳單位會出現工作量集中加重情況,可否保證足額及時納稅確有疑問。二是我國財政收支屬于現收現支,如果個人所得稅按年征收,這筆稅款就會脫離當年支出轉為下年支用,預算管理要做出相應調整。三是按年征稅要求代扣代繳單位在年內核實每個員工從外單位獲取的收入(如勞務、稿酬),這需要相關人員如實報告。也就是說,管理責任完全轉到了代扣代繳單位和個人,這對責任感和納稅意識是一種檢驗?,F在分類課稅,比如勞務,由付款方扣稅,責任清晰,納稅人也很難避稅;但綜合課稅的話,責任全部在勞務獲取者的工作單位,付款單位和領取者是否如實及時報告,疑問較大,需要建立相應制度管控。
從我國實踐看,完全按年征稅不現實,似可采取折中措施,其中突出的制度性約束是費用扣除額是按月核算而不是按年核算。公平起見,綜合課稅部分可按年度計稅,但為防止漏稅并與按月核實費用扣除額制度相銜接,工薪所得 收入部分稅額可采取按月預繳的方式處理,年終多退少補;勞務和稿酬所得按月逐筆計稅。
四、基本結論
個人所得稅分類計稅改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計稅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推進這項改革有必要遵循三項原則:一是循序漸進。就是要根據整體制度變革的方向來設計改革,尋找出臺時機,不能急躁冒進。二是降低改革成本,這項改革觸及稅源管理、征收管理等多方面內容,一定程度上也會造成稅收下降,總體上看要付出較大成本。比如綜合課稅要增加稽查成本。為此,要先進行系統測算,核實征收成本增長邊界?;诖耍瑧晟贫愂照鞴芫W絡平臺,尋找出合理的制度管控方式。三是統籌兼顧。具體說就是要統籌考慮綜合課稅與分類課稅之間的關系,應使兩類計稅發揮不同的作用,既體現互補,又體現差異。
所得稅稅收政策范文5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 企業所得稅 納稅籌劃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學技術的創新及應用越來越受到關注。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新所得稅法為鼓勵高新技術企的發展,制定了很多帶有傾向性的政策。但由于企業的納稅籌劃意識不強,籌劃方法不當,并未真正有效利用相關法律法規,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降低企業運營成本。
一、高新技術企業的特點
(一)企業創新性強、科技人才密集
高新技術行業是一個風險較高的行業,隨著科技的發展,企業產品更新換代較快,企業必須不斷推進自身的技術進步和創新,引進大量人才,使企業的產品(服務)符合市場的需求。為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國家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及技術人員的聘用上都給了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產品(服務)以市場為導向
高新技術企業以市場為導向,產品(服務)適應市場需求。企業一般根據訂單制作產品,在與客戶進行日常往來的業務中,不同結算方式的選擇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不同。因此可以對企業的銷售結算方式進行改變,減少企業當期稅款的流出。
(三)企業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
高新技術開發難度大,所需要的科技知識、設備等要求很高。高新技術企業要保持與時俱進,走在科技前端,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因此,企業應充分考慮各種籌資渠道及來源,并在籌資過程中考慮運用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以減輕企業籌資成本。
(四)設備更新速度較快、原材料價格波動性較強
科學技術迅猛發展,對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高新技術企業也要不斷升級生產設備。另外,受市場及科技發展因素影響,高新技術企業生產所需材料的價格波動性較大。會計及稅收制度都為企業進行設備和原材料核算提供了多種可選擇的處理方法,企業可以通過合理選擇相應處理方法已推遲稅款支付,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
二、高新技術企業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方案
(一)高新技術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
1、高新技術企業利用收入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收入的特點籌劃合同及業務模式,合理籌劃收入的確認時間,要準確核算和增加不征稅收入及免稅收入額;以達到籌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目的。如常見的訂貨銷售或分期預收銷售模式以及按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為收入確定時間的賒銷或分期收款銷售模式。因此高新技術企業要合理籌劃相關的收入,一定要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否則會取消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
2、高新技術企業利用成本費用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成本費用的特點,合理安排成本費用扣除的時間。一般來講,在企業虧損時,減少當期扣除較為有利;在企業盈利時,增加當期扣除,可獲得更多的資金時間價值。在企業開辦初期,研究開發費用最好全部資本化,形成無形資產;到了企業有了大的發展,研究開發費用最好全部費用化,不要形成無形資產為好。
(二)高新技術企業在折舊方法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
充分利用《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可以享受這一優惠的固定資產包括:第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第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但高新技術企業要根據自己的特點,合理安排折舊方法籌劃。具體應注意以下方面:一是在所得稅稅收減免期不宜加速折舊。固定資產在使用前期多提折舊,后期就會少提折舊,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這種加速折舊的做法可以增加折舊扣除,但若企業處于所得稅稅收減免優惠期間,加速折舊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是負面的。二是加速折舊須考慮補虧期。由于稅法對補虧期限作了嚴格限定,高新技術企業對以后年度的獲利水平作出合理估計,特別對一些風險大、收益率高且不穩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更要合理規劃,避免加速折舊給企業帶來不利影響。三是加速折舊應從企業整體利益考慮。在實務中,采用加速折舊法,使企業前期的成本費用增加,從而將前期利潤推至后期,延緩了納稅時間,是企業獲得了資金的時間價值。
(三)高新技術企業在投資形式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
固定資產投資是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形式之一,在購置設備時,應考慮設備是否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條件,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專用設備,該設備投資額的 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四)高新技術企業在投資轉讓優惠政策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 500 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 500 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這給高新技術企業轉讓技術所得提供了稅收籌劃空間。
參考文獻:
[1]楊宏.新企業所得稅法背景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思考[J].湖南財經高等??茖W校學報.2007(5):96— 97.
所得稅稅收政策范文6
摘要:科學合理并且準確高效的房地產稅批量評估方法是計算和征收房地產稅的關鍵和基礎。批量評估方法是指能夠同時兼顧公平和效率,并且在較短的時間內以較低成本,高效率完成較大規模房產稅征收的評估過程。房產稅征收中的批量估計方法雖然優點較多,但此項評估技術在實際應用中還面臨一些困難。本文重點探討了房產稅征收中的批量評估方法面臨的困難,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一些相應的解決對策。
關鍵詞:批量評估困難對策
一、 引言
我們知道,在稅款的征收過程中,房地產稅的征收是很容易引起納稅人爭議的。因此,科學合理和準確高效的房地產稅批量評估方法很有必要在房產稅征收中廣泛應用,因為此種方法既可以兼顧效率和公平,又能更好地詮釋房地產稅量負擔的公平原則。國際經驗有效的表明,批量評估方法在房地產稅征收中作用重大,意義非凡,因此得到了世界各國的普遍采用。我國在加入WTO后,也逐漸開始與世界接軌,房地產稅征收中的批量評估方法也處在了摸索試點并且逐步優化的階段。但是由于很多因素的結合,我國目前的批量評估方法在房產稅征收中還面臨很多的困難,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加以改進。
二、批量評估方法在房產稅征收中面臨的困難
(一)前期準備不足
前期階段的準備,對于整個工作的進度與效果來說至關重要,而且其所花費的時間和成本也是相當大的,一旦準備不足,不僅無法重新返工,而且損失也很大。而前期的準備不僅包括軟件更包含硬件的準備,但在具體的實踐應用過程中我們往往只重視其中的一個方面,結果是既耗時又耗力,收效甚微。此外,我國目前各地信息系統的不完備致使相關數據資料的收集工作難度相當大,但是,如果想要建立符合我國當前的國情和房地產行情的模型及相應的工作軟件,所耗費的人力及財力又是我們很難承受的。因此,在采用批量評估的方法時,為了保障評估結果客觀性和準確性,就需要我們最大限度的有效的利用市場信息,這樣一來,批量評估的方法往往就需要使用50到500個銷售數據,這樣投入力度是很大的。
(二)房地產信息數據庫的不完善
要想建立完善的房地產信息數據庫,難度是很大的,由于機制體制存在的問題,致使我國的信息管理的方法落后、水平較低。如我國當期普遍存在的個人信貸系統的不完善、某些房地產交易證據缺失以及相關部門之間重要數據的未網絡化等等。在采用批量評估方法時,因為缺少全面的房地產的價格參數的支撐,評估的結果往往會出現不夠準確的現象。此外,房地產所處地區不同,所處行業不同,價格也會存在很大的差異,這些參數需要很精致的工作才可以進行區分并且得以有效利用,如果工作不夠細致不到位,就容易導致結果的不公平。季節因素的影響,也是需要我們給與高度重視的。
(三)評估專業人才的缺失
批量評估方法不同于一般的評估方法,需要專業的技術人員才可以進行,但由于我國先前對此方面的忽視,致使目前我國這方面的專業人才儲備并不充足,具體來說是很缺失的。此外,現在從事此項工作的人員責任心不是很強,很多細致的工作并未給予高度的重視,做事也總是馬馬虎虎,草率了事,所有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批量評估方法在房產稅征收中的有效應用。
三、對策研究
我們知道,批量評估的方法在房產稅征收中作用及意義是非同凡響的,因此我們應該好好的加以利用,使其作用發揮到最大,為更有效發揮其作用,我們針對上述幾方面的困難,提出了一些相應具體的解決辦法,我們相信通過以下幾種辦法,批量評估一定會成功的。
(一)做好前期的準備工作
為了使前期的準備工作更充分,我們可以調動足夠的人力到每一處目標房產進行現場的實地勘察,通過細致的工作調查,爭取掌握每一棟物業的第一手資料信息,并及時把這些了解到的信息資料輸入到相關的數據庫中,以備日后的查閱參考。除了現場勘察獲取資料外,我們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方法獲取一些有用的信息資料,其中比較權威的中介公司就是一個很好的途徑。此外,對于市場方面的信息,我們也要進行充分的了解調查,如因季節因素或者區域因素對房地產市場成交價格造成的相關影響等,這些都將會對批量評估的公正起到重要作用。
(二)完善信息數據庫
為保證批量評估的公正及準確性,在采用批量評估方法之前,我們應該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建立并且完善房地產信息數據庫,爭取實現信息資料的共享。為實現此目標,我們可以充分借助與利用現代高科技的信息技術手段,來收集并且整理房地產的某些重要數據資料。同時我們要利用這些現代的高科技手段,對這些信息資料進行及時的更新,以便提供更及時高效的數據資料。通過這些數據資料,批量評估的公正性就可以實現了。
(三)培養高度責任感的專業技術人員
房產稅征收中的批量評估方法涉及到很多門的學科知識,如稅收、房地產評估造價、信息技術、地理知識等等,而我國目前因多種因素,這方面的人才很是缺乏,因此,為了保證批量評估方法的有效運作,我們必須培養這方面的專業人才,可以通過在高校中增設相關專業或者通過有關的專門培訓,來加強對這方面人才的培養。此外,在對他們進行專業知識教育的同時,我們也要重視對他們的職業道德的教育,使得他們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否則,只有過硬的專業知識,也是很難滿足社會需求的,為了實現此目標,我們可以實施責任自付制度,將工作的具體責任明確到每一個人身上,誰出了問題,誰來承擔責任,以此來督促他們的工作責任心。
(四)其他輔助方法
我們還可以采取其他的一些輔助方法來更好的促進批量評估方法的使用,如稅務機關的納稅申報機制、房地產嚴格的登記制度以及政府信息的公開制度等,通過這些方法,我們可以獲取很多有用的信息,在批量評估中也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從而使得批量評估結果更加真實可信,更加具有說服力,更加體現公正客觀原則。
參考文獻:
[1]杭州市財政局直屬征收管理局課題組.房地產批量評估技術的理論探索與實踐創新.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