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費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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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費用范文1

關鍵詞:所得稅;暫時性差異;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所得稅費用

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該準則以全新的理念,采用國際上通行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規范企業所得稅核算,新準則與現行企業會計制度關于所得稅的確認和計量的會計理念完全不同。現就有關所得稅費用的核算問題進行分析,以便能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新準則,準確的核算所得稅費用。

一、關于所得稅核算

財務會計和稅收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服務于不同的目的。財務會計核算必須遵循一般會計原則,其目的是為了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稅法是以課稅為目的,根據經濟合理、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確定納稅人應交納的稅額。從所得稅角度考慮,主要確定企業的應稅所得,以對企業的經營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進行征稅。因此,按照財務會計方法計算的利潤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稅所得之間結果不一定相同。

二、原制度關于所得稅核算的規定

在新所得稅準則頒布之前,所得稅核算主要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應付稅款法是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產生的差異均在當期確認所得稅費用。其特點是,本期所得稅費用按照本期應稅所得與適用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時間性差異產生的影響所得的金額均在本期確認為所得稅費用,或在本期遞減所得稅費用。時間性差異產生的影響所得稅的金額,在會計報表中不反映為一項負債或資產。納稅影響會計法,是將本期時間性差異的所得影響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所得稅被視為一項費用,并應隨同有關的收入和費用計入同一期內,以達到收入和費用的配比。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所得稅費用=應納稅所得×適用稅率+時間性差異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轉回時間性差異產生的借項)。在稅率變動情況下,如果采用遞延法,所得稅費用=應納稅所得×適用稅率+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金額-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稅款貸項金額。采用債務法,所得稅費用=應納稅所得×適用稅率+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所得稅負債-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由于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減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調增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由于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調減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三、新準則下關于所得稅核算的規定

新所得稅準則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的差異分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會計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新準則核算所得稅的核心報表由利潤表轉變為資產負債表。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該項資產在未來使用或最終處置時,允許作為成本或費用于稅前扣除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通常情況下,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其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是相同的,但在后續計量過程中因會計準則規定與稅法規定不同,可能造成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負債的確認與償還一般不會影響企業的損益,也不會影響其應納稅所得額,計稅基礎即為賬面價值,但是,某些情況下,負債的確認可能會影響企業的損益。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即為暫時性差異。有可能產生暫時性差異的可能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不同。二是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和攤銷年限的不同。三是自創無形資產攤銷成本的不同。四是資產計提減值損失的不同。五是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等相關項目的確認和計量的不同。六是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不同。七是或有事項所形成的非實現負債的不同。八是某些預收、應付款等,在收入、費用的確認和計量上產生的不同。

暫時性差異是由于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而產生。當資產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負債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時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該

差異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時,會增加轉回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金額。所以在產生當期應當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當資產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負債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時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該差異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時會減少轉回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所得稅。所以在產生期間應當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除上述情況外,未作為資產、負債確認的項目也可產生暫時性差異(如:籌建費用)和可抵扣虧損及稅款抵減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在確認了暫時性差異后,就可以進行企業所得稅費用的核算。按照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的情況下,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由兩個部分組成。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其中:當期所得稅=[會計利潤+(-)納稅調整]×適用的稅率;遞延所得稅=(期末遞延資產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適用的稅率;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適用的稅率。

四、綜合舉例

公司2009年1月設立,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費用,適用所得稅稅率25%。公司2009年利潤總額6 000萬元,當年發生交易或事項,會計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項目

(1)2009年12月31日,公司應收賬款余額為2 500萬元,計提了200萬元壞賬準備,稅法規定,企業按應收賬款期末余額的5‰計提的壞賬準備。

(2)公司承諾銷售的a產品五年免費售后服務。2009年銷售a產品預計售后服務期間將發生費用300萬元,已計入當期損益.稅法規定,實際發生時允許稅前扣除,當年沒有發生。

(3)2009年12月31日,公司y產品賬面余額為4 000萬元,計提跌價準備500萬元,計入當期損益,稅法規定,發生實質性損失時允許稅前扣除。

(4)2009年以1 000萬元取得國債投資,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確認利息收入80萬元,計入持有至到期投資,該投資在持有期間未發生減值,稅法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免稅。

(5)2009年7月,購入基金。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為1 200萬元。2009年12月31日該基金公允價值1 600萬元,公允價值相對賬面價值的變動已計入當期損益,持有期間基金未進行分配。稅法規定,該類資產在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6)甲公司于2009年l2月20日收到一筆預付款,金額600萬元,因不符合收人確認條件,作為預收賬款核算,按照稅法規定,該款項應計入取得當期應納稅所得稅計算交納所得稅。

假定預計未來期間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不發生變化。預計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司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并列賬。計算結果

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6 000+187.5+300+500-80-400

+600=7 107.5(萬元)

應交所得稅=7 107.5×25%=1 776.88(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187.5+300+500+600)×25%=396.88(萬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 400×25%=100(萬元);所得稅費用=1 776.88+100-396.88=1 480(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1 480

遞延所得稅資產 396.88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 776.88

遞延所得稅負債100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所得稅費用范文2

由于會計與稅法的目的不同,會計上的處理方法長期以來都和稅法的規定有出入。因此,企業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需將會計利潤調整為符合稅法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同時計算出所得稅費用。這些差異可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永久性差異產生后再不能“轉回”或“抵消”,所以只需在會計利潤上直接調整,不會產生遞延資產或負債,不需要做特殊處理。暫時性差異的會計處理才是關鍵,企業存在的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應納稅金額產生影響的應予以遞延。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納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或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時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從而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傻挚蹠簳r性差異是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或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時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從而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所得稅費用表上計算法

所得稅費用表上計算法是將與企業當期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費用計算有關的項目在表中列示,根據各項目之間的關聯計算最終計算出企業所得稅費用,尤其是企業遞延所得稅費用。該表按年編制,表中第一列是所要列示的項目,第一行是年份。表中主要項目及各項之間的關聯計算主要是下列14項:(1)資產計稅基礎;(2)資產賬面價值;(3)負債計稅基礎;(4)負債賬面價值;(5)期末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1)+(3)-(4)];(6)期末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2)+(4)-(3)];(7)應納稅所得額;(8)稅率;(9)應交稅費――所得稅[(6)×(7)];(10)當期所得稅費用[(8)];(11)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5)×(8)];(12)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6)×(8)];(13)遞延所得稅費用[本年(11)-上年(11)+上年(12)-本年(12)];(14)所得稅費用[(9)+(11)]。

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對表中項目進行增減,通過該表遞延所得稅費用可方便計算,各年所得稅費用即表中最后一行計算出的結果。在稅率恒定不變時,根據新準則及其應用指南,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期初),即表中(13)的計算。表上計算法下企業遞延所得稅及所得稅費用整個計算過程都與新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相符。在稅率變動時,需使用新稅率計算遞延所得稅費用,然后調整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余額影響數,計人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余額影響數=稅率變動前暫時性差異的余額×稅率變動幅度

遞延所得稅費用=按新稅率用原公式計算的遞延所得稅費用+余額調整數

筆者將公式整體展開進行消項后,發現在稅率變動當年,“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余額計算時使用當期新稅率,而期初仍使用舊稅率即可。

即,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新稅率)-期初(舊稅率)]-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新稅率)-期初(舊稅率)]

因為所得稅費用計算表中的稅率是當期的適用稅率,所以稅率變動當期企業的遞延所得稅費用亦可用表中(13)直接計算,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并未受到影響。

三、案例分析

為說明所得稅費用表上計算法的應用,本文以固定資產折舊的所得稅費用計算事舉例如下。

[例]A企業有一設備,原值40萬元(假設凈殘值為0),按稅法規定使用5年,采用直線法折舊。該企業按2年提完折舊(直線法)。假設該企業五年的會計利潤均為200萬元(假設該企業無永久性差異),稅率第一年及以前是33%,第二年開始變為25%,其所得稅費用計算表如表1所示。假設第一年期初所得稅資產賬戶無余額,所有暫時性差異均由該設備折舊引起。

第一年所得稅稅率33%,會計分錄(以下分錄金額單位均為“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

69.96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12×33%)

69.96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12×33%-0)

3.96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3.96

遞延所得稅資產比上年增加3.96萬元,導致遞延所得稅費用減少3.96萬元,結轉所得稅費用時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69.96-3.96)

66

貸:所得稅費用

66

該企業第一年凈利潤為134萬元(200-66)。

第二年所得稅稅率發生變化: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

53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12×25%)

53

按新稅率25%用原公式計算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3萬元[(12-24)×25%],需調整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影響數-0.96萬元[12×(25%-33%)],并計入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由于該影響數是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形成,因此:

遞延所得稅費用=(12-24)×25%-12×(25%-33%)=-2.04(萬元)

其實,遞延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可以直接用表1中(11)的計算方法,不需要再算調整數等,即:

遞延所得稅費用=-[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25%)-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33%)]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04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2.04

結轉所得稅費用時:

借:本年利潤(53-2.04)

50.96

貸:所得稅費用

50.96

該企業第一年凈利潤為149.04萬元。

第三年及以后的處理可以按以下處理方式: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192x25%)48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48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2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24×25%-16×25%)

2

遞延所得稅資產比上年減少2萬元,導致所得稅費用增加2萬元,結轉所得稅費用時,

借:所得稅費用

50

貸:本年利潤

50

所得稅費用范文3

例如:由于試行新會計準則,某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將發出存貨的計價方法由2006年年初使用的后進先出法改為先進先出法。稅法規定:企業發出存貨計價方法為先進先出法。該上市公司2006年實現的營業收入為1000萬元,2006年存貨期初余額為100萬元,后進先出法下銷售產品的成本為40萬元,先進先出法下銷售產品的成本為25萬元,所得稅核算方法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所得稅率為30%,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兩種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進行會計處理,比較分析不同存貨計價方法會計處理的差異,并進行會計政策變更的賬務調整。

一、解析過程

(一)后進先出法

1.利潤總額=1000-40=960

2.發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5

3.應納稅所得額=960+15=975

4.應交所得稅=975×30%=292.5

5.遞延所得稅資產借方發生額=15×30%=4.5

6.所得稅費用=292.5-4.5=288

7.凈利潤=960-288=672

8.盈余公積=672×10%=67.2

9.未分配利潤=672-67.2=604.8

10.會計處理:

(1)借:主營業務成本40

貸:庫存商品40

(2)借:所得稅費用288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4.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92.5

11.資產負債表

(二)先進先出法

1.利潤總額=1000-25=975

2.暫時性差異=0

3.應納稅所得額=975

4.應交所得稅=975×30%=292.5

5.所得稅費用=292.5

6.凈利潤=975-292.5=682.5

7.盈余公積=682.5×10%=68.25

8.未分配利潤=682.5-68.25=614.25  9.會計處理:

(1)借:主營業務成本25

貸:庫存商品25

(2)借:所得稅費用29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92.5

10.資產負債表

11.利潤表

二、采用后進后出法和先進先出法的分析、比較經過分析比較可以看出,后進先出法比先進先出法多轉成本15萬元,多沖銷存貨15萬元,多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4.5萬元,少確認所得稅費用4.5萬元。兩種方法下應交的所得稅均為292.5,所以企業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應作如下會計調整:

1.借:存貨1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5

2.借:所得稅費用4.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4.5

3.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0.5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0.5

以上三筆可歸納為一筆,即:

借:存貨1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4.5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0.5

4.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05

所得稅費用范文4

關鍵詞:扣除范圍;指數化;聯合申報

征收個人所得稅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它已成為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稅制結構中最為重要的稅種。我國從1980年起開征個人所得稅,至今已有25年,這二十多年我國經濟結構經歷了多次重大的變革,居民收入無論是絕對數值還是相對差距都發生了迅猛的變化。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自1994年起施行以來,收入逐年增長,到2001年已經發展為我國工商稅制中第四大稅種。據統計,2004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1737億元,其在組織財政收入、調節個人收入分配方面的職能日益突出,但是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個人所得稅制度也逐步暴露出一些問題,如稅制模式的選擇、費用扣除問題、稅率的設計以及征管手段等,迫切需要進行調整。本文主要探討如何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

2005年12月1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3號)規定,納稅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調整費用扣除水平可以緩解低收入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但僅僅調高工資薪金的免征額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個人所得稅的在調節收入分配上的缺陷,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費用扣除方式,調整費用扣除范圍,從而加強個人所得稅在組織收入和調節分配等方面的功能。

一、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現狀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采用的是分項定額扣除與定率扣除法相結合的方法,對納稅人不同性質的所得分別進行扣除。其中,對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允許從每月的收入中扣除費用800元。2006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扣除費用是每月1600元,對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而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內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或者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而有來源于我國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可以附加扣除費用3200元;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可以扣除的費用為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扣除費用為每月800元;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的扣除費用實行定額和定率相結合的扣除方法,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扣除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財產轉讓所得的扣除費用為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利息、股息、紅利、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費用,以每次取得收入為計稅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存在的問題

1.費用扣除范圍過窄,不能很好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中,一般都針對納稅人不同的社會負擔情況規定相應的扣除標準。以加拿大為例,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包括了養家糊口的“生計費”,如注冊退休金、儲蓄款、小孩照料費、保姆費、安家費、生活費等。顯而易見,國外的生計扣除給予了納稅人基本的生活保證,減少了納稅人因經濟活動失敗帶來的風險。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標準的設計上,未能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個體差異、納稅能力以及納稅人的住房、養老、失業和贍養人口的多寡、婚姻狀況、健康狀況、年齡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對凈所得征稅的特征表現不明顯。綜觀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制,像我國這樣費用扣除不考慮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費用扣除缺乏靈活性,造成不同的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不平衡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采用“定額扣除法”,計算納稅人的生計費用,這種費用的扣除方法比較簡單,征納雙方都易于掌握。但是這種費用扣除方法也存在著十分明顯的缺點。

首先,由于這種費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數額作為費用扣除標準,未能與物價指數掛鉤,從而難以適應由于通貨膨脹造成居民生活費用支出不斷上漲的實際情況。在1994年—2003年期間,我國的商品零售價格指數上升了12.5個百分點,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升了26.3個百分點,伴隨著物價的上漲,納稅人的基本生活費用也在相應增加,而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長期未變,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學的。

其次,這種費用扣除方法對不同納稅人采取單一的費用扣除標準,沒有考慮不同納稅人之間家庭結構的差別,從而會造成不同的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不平衡。比如,有兩個人口結構、收入水平均相同、但收入來源不同的兩個家庭甲、乙,按現行稅法計算個人所得稅如下:

表4收入水平均相同的兩個家庭的納稅比較

家庭收入應納稅額

甲丈夫每月工資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資收入1000元(2500-1600)×10%-25=65(元)

乙丈夫每月工資收入3500元

妻子失業,無工作無收入(3500-1600)×10%-25=165(元)

從表中可以看出,有著同樣納稅能力的兩個家庭卻承擔著不同的稅收負擔。這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

第三,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基本上采用按月計征稅款的辦法,年終不匯算清繳(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及財政部規定的特殊行業除外)。這種方法,難以適應由于許多行業生產經營季節性帶來的納稅人各月份之間收入不均衡的特點,容易造成稅收負擔的不平衡。

3.費用扣除內外有別,也不利于公平納稅

稅法規定,對在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單位中工作的外籍人員與外聘在我國境內工作的外籍專家,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月附加減除3200元費用;對外籍人員從外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以及房補、洗衣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免征個人所得稅。這種內外有別的規定明顯不符合公平原則中的橫向公平的要求。中國加入WTO的一項基本義務是給予外籍居民以國民待遇,它的本質含義在于內外國民的無差別待遇。從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外籍居民規定的單獨扣除費用的內容而言,這些費用正是國外許多國家普遍允許扣除的納稅人為取得所得所付出的成本費用。但這些規定只適用外籍居民納稅人,并不及于國內的居民納稅人,外籍居民的這種超國民待遇,違背了納稅公平原則。

4.分項扣除費用,造成稅款流失,增加征管難度

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扣除,造成不同類別的收入存在不同的扣除標準與稅收優惠,不僅形成計征口徑不一,容易造成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或者不同性質的收入之間轉移稅負,給偷稅提供了可乘之機,增加了征管的難度。如工資收入按月計算,每月按1600元的標準扣除;勞動報酬按次計算,屬于連續性的按每月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如果1月之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項目收入,就可做兩次或兩次以上的扣除,每項低于800元的收入就可不納稅。假設有甲、乙兩名納稅人月收入相同,均為2800元,其中甲的工薪收入1500元,勞務報酬700元,稿酬收入600元,按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甲不納稅;而乙的收入全部為工資薪金所得,其應稅所得為1200元,需繳稅95元。這不但有失公平,而且在客觀上鼓勵了大批納稅人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的辦法避稅。在實踐中許多兼職的報酬明明是工資,卻申報成勞務報酬,就是因為勞務報酬比工資薪金有更多的扣除機會。分項扣除費用,為人為轉移稅負甚至偷稅提供了條件,不僅造成稅款的流失,也增加了征管的難度。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建議

1.增加費用扣除范圍

在標準扣除的基礎上,增加據實扣除的方式??紤]我國醫療、住房、養老等社會制度的現狀,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需要增加的具體項目可以包括醫療費用、家庭住房抵押貸款利息、老人贍養費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人壽保險扣除等。其中,可以據實扣除的醫療費用是指納稅人支付的醫療保險以外的醫藥費用,此項扣除還可以規定年度最高限額;家庭住房抵押貸款利息應為納稅人購置普通住宅而發生的抵押貸款利息支出;老人贍養費扣除可以規定,如果納稅人要贍養無經濟來源年齡在65歲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加扣300元;公益救濟性捐贈應該允許據實扣除,以鼓勵納稅人的捐贈行為;人壽保險是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的一種輔助方式,應該允許扣除,但可以規定扣除的最高限額。2.實行費用扣除指數化調整

20世紀70年代,大多數發達國家都采取稅收指數化措施。費用扣除指數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費物價指數的漲落,相應調整納稅扣除額,以便剔除通貨膨脹的名義所得增減的影響。也就是說,扣除額的多少應該隨工資水平、物價水平的變化進行適當的調整,以避免通貨膨脹對個人生計構成明顯的影響,保障納稅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增強個人所得稅制的彈性。我們可以借鑒英、美等國的做法,賦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扣除額進行調整的權利,每年按照物價變動情況對扣除額進行調整,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滿足國家和納稅人的共同需要。

3.增加聯合申報方式,公平稅收負擔

可以增加已婚納稅人聯合申報方式,聯合申報的費用扣除額應設計為單獨申報的兩倍,這樣,可以平衡同等納稅能力但不同收入來源的家庭的稅收負擔。如上例的甲、乙兩個家庭,假設收入水平、收入來源、費用扣除水平和稅率不變,承上例。但是將費用扣除設計為單獨申報扣除1600元,聯合申報扣除3200元,則兩個家庭的納稅情況如下:

表5收入水平均相同的兩個家庭的納稅比較

家庭收入應納稅額

單獨申報聯合申報

甲丈夫每月工資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資收入1000元(2500-1600)×10%-25

=65(元)(3500-3200)×5%

=15(元)

乙丈夫每月工資收入3500元

妻子失業,無工作無收入(3500-1600)×10%-25

=165(元)(3500-3200)×5%

=15(元)

從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有了聯合申報方式,兩個同等納稅能力的家庭的稅收負擔基本持平。至于哪一種申報方式更合適,有賴于納稅人根據自己的收入以及稅收制度的規定作出選擇。

4.統一費用扣除標準

按照稅收公平原則的要求和WTO的稅收國民待遇原則,在設計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制度時應給予本國公民和外籍個人同等待遇,而從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制度而言,外籍居民規定的單獨扣除費用的內容是違背這一原則的。市場經濟的發展決定了微觀經濟主體的競爭是不可避免的,而這種競爭應該基于一種公平的稅收環境,這就要求政府在稅制改革過程中應盡快統一內外有別的稅收制度,從而實現稅收的公平。

四、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配套措施。

1.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稅收是一個操作性很強的工作,一個稅種在社會經濟中所起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務機關對該稅種的征收管理能力。目前我國還不具備對個人收入實行有效監控的能力,并且信用不發達、征管手段還比較落后,信息化在稅收征管中的運用尚處于起步階段,國家雖然已經對居民的銀行儲蓄存款實行了實名制,但銀行與稅務機關的聯網工作尚未展開。這種狀況說明,我國目前還不適合選擇綜合所得課稅模式,而應選擇分類綜合所得課稅模式。在這一前提之下,可以考慮將工薪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具有較強連續性、經常性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征收項目中;而對于財產轉讓、特許權使用費、利息、紅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然按照比例稅率進行分項征收。

2.抓好申報納稅,強化代扣代繳。

2005年9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辦法》中明確提出了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思路,要求建立個人收入檔案制度、代扣代繳明細帳制度、協稅制度和逐步實現全員全額管理制度?!皞€人收入檔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全員全額管理”將意味著,每一個納稅人都將被建立一個專門的檔案,實現個人收入“一戶式”管理,不管你的收入是否達到納稅標準,都應該要進行納稅申報?!掇k法》中還提出,要社會各部門協稅,稅務機關應重點加強與公安、檢察、法院、工商、銀行、文化體育、財政、勞動、房管、交通、審計、外匯管理等部門的協調配合。

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法主要有兩種:申報法和代扣代繳。據了解,“代扣代繳明細帳制度”已經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開展了先期的試點工作,也就是稅務機關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要求扣繳義務人按規定報送其支付收入的個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個人收入和扣繳稅款明細信息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并對每個扣繳義務人建立檔案”的一項制度?!凹{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和“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同樣在具體實踐中已經初露端倪。

各地應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結合不同行業的特點,強化代扣代繳,實行源泉控制。各征收機構應選擇行業,狠抓落實“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制度”的執行情況。同時,應進一步明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以加強對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約束。目前,全方位、深層次落實代扣代繳是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最有效的途徑。在此基礎上,要盡快規范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制度,在條件成熟情況下,推行個人所得稅雙向申報制度。

3.大力推行信息化和源泉課征相結合的辦法。

在目前已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盡快實行“銀稅聯網”,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決稅源不透明、不公開,不規范的問題,提高稅收征管效果。同時改革金融體制,嚴格控制現金流通,增加信用程度,實現所有個人收入都必須通過銀行結算,以減少個人所得稅的偷稅行為。

4.強化執法力度。

眾所周知,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查管偏松,處罰不力。參照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嚴管重罰是行之有效的途徑,嚴管就是政策設計要嚴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嚴格。重罰就是對違犯稅收法律制度的行為,處罰要嚴厲,使之產生強烈的震懾效應,以嚴管重罰來約束納稅人的行為,減少稅收流失,增加財政收入,從而達到個人所得稅設計的目的。近期,應盡快制定和懲處偷漏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法規以及具體規定。明確有關單位對稅務部門配合的法律責任。條件成熟時,可設立稅務法庭,加強稅收執法力度,加大偷逃稅的各種成本和風險。

主要參考文獻:

[1]孟紅,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幾點思考,《稅務研究》,2002.11;

[2]《個人所得稅制國際比較研究》,蔡秀云著,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年版;

所得稅費用范文5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量能負擔;納稅能力

與個人所得稅開征之初相比,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已取得長足的進步,但同國際平均水平相比,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還存在著諸多缺陷,這直接阻礙了個人所得稅下一步的改革進程。現存問題主要表現在:分類所得稅制的不合理、費用扣除欠缺公平性和科學性、納稅單位不合理三方面。隨著“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要“明顯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持續擴大中等收入群體”。 因此,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收入分配作用已顯得尤為重要。當前著手對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已刻不容緩,勢在必行。

一、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型征收模式

基于個人所得稅的職能定位以及我國現有的征管水平和居民納稅意識,并結合現行分類所得稅制的弊端,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應首先轉換課稅模式,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型征收模式?!笆濉币巹澗V要指出“要逐步建立健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完善個人所得稅征管機制”。針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項目,可按所得性質的不同進行合理分類:一是對工資薪金、稿酬、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存在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實行綜合征收,統一扣除,消除勞動所得之間費用扣除的不公平現象。二是對利息、股息、偶然所得等不存在費用扣除、有確定來源的收入可以進行分類征收,以提高征收效率。同時在對納稅人進行年終匯算應納稅額時,允許其抵扣平時被代扣代繳的稅款,進行多退少補,避免重復征稅。這種征稅制度結合了分類所得稅制和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征稅范圍廣,費用扣除公平合理,體現了“量能負擔”的征稅原則。

二、統一內外籍人士費用扣除標準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外籍人士在費用扣除方面的優惠已從最初吸引外資的作用逐漸變成了外籍人士逃避稅的渠道之一,微小的稅收優惠已經不是吸引外商來華投資的主導因素。2012年我國入世已10周年有余,按照稅收的公平原則和WTO中稅收國民待遇原則的要求,未來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設計應平等對待本國國民和外籍人士。同時減少外籍人士的附加費用扣除,對外籍人士在華的各種合理費用,按取得的薪資總額實行比例扣除,并設定扣除最高限額,對在最高限額內的部分可稅前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予稅前扣除。

三、費用扣除實行稅收指數化

考慮到我國國情和現階段征管水平,我國可先實行費用扣除額的稅收指數化,指數化調整可采用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消費物價指數”對受通貨膨脹影響較大的所得項目的扣除費用實行指數化扣除。具體操作如下:

首先,費用扣除標準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消費物價指數按規定的計算公式進行一年一調,即:

某年度的費用扣除標準=上年度費用扣除標準×(1+上年度消費價格指數)(計算結果精確到百位)

其次,費用扣除指數化需建立彈性幅度調控機制,即應設定費用扣除的彈性幅度從而避免由于指標的大起大落造成費用扣除的劇烈波動,若指標在幅度內變動則可按規定計算費用扣除額,若超出該幅度,則視為特殊情況,采取特殊辦法,可對特殊情況期間的費用扣除實行跨年或按月的費用扣除調整,例如在惡性通貨膨脹時期,可按月計算費用扣除額,從而減輕了經濟波動對費用扣除的影響,保證了納稅人稅負的穩定。

最后,納稅人當年個人所得稅按上一年度的費用扣除標準進行每月預繳,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再按照上述公式予以調整,從而保證了費用扣除稅收指數化的連續性。

四、以家庭為納稅單位計算費用扣除額

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位理應同時成為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的基本單位,因此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應與家庭負擔能力相結合,以家庭為納稅單位計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由于我國悠久的歷史和特殊的國情、政策,使得我國家庭結構復雜,家庭格局以三口之家為核心,三代同堂家庭占最大比重,四世同堂的數量日趨減少。因此在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設計上應以婚姻關系為紐帶,即以夫妻為一個納稅單位,對夫妻取得的工資、勞務報酬、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等勞務性所得采用家庭聯合申報,由于勞務性所得占應稅所得額的絕大多數,因此對勞務性所得可進行必要費用扣除。若家庭收入來源于非勞務性所得,則可以根據所得的項目的性質自行提交費用扣除的申請,建立一個單獨的費用扣除檔案,進行扣除。

此外,由于實行家庭課征制度,生計費用的扣除應充分考慮家庭負擔的實際情況,對老年人、殘疾人、無生活能力的人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對子女的義務教育費、保證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基本住房購置費或租賃費、慈善捐贈費用等支出允許稅前扣除,真正做到“量能負擔”。

不可忽視的是,采用家庭為納稅單位應同時提高相應的配套措施,加強全體公民依法納稅意識,提高稅務機關征管水平,做到及時、全面的掌握納稅人的收入信息,完善監管機制,從而使費用扣除充分體現納稅人實際稅負。

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提高,以及經濟結構和發展方式的調整,社會各個方面都發生了巨大變化,這也要求我國的稅制制度與結構應與時俱進。個人所得稅作為我國的重要稅種之一,自開征以來歷經多次修改,其在籌集財政收入的同時還擔負著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但隨著我國基尼系數的不斷增大,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效果不盡如人意。其中,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缺陷是主要因素之一,因此改革勢在必行。局限于本人理論和實踐水平,對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存在的問題僅限于理論上的淺析。同時,文中所提出的改革對策在實際操作中的可行性還有待推敲。

參考文獻:

[1]王珍.美國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制度經驗及借鑒[J].地方財政研究,2007(01)

所得稅費用范文6

關鍵詞:新加坡 個人所得稅 費用扣除 借鑒意義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3)07-072-02

一、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存在的主要問題

伴隨社會公眾對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日益關注,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改革則不可避免地成為個人所得稅改革中十分重要的一環。對個人所得稅起征點2006年1月1日從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提高到2000元,到2011年5月31日提高到3500元,現行的工薪收入9級稅率調至7級,第一級超額累進稅率由5%降到3%。但納稅人普遍把目光聚焦在提高起征點上,70%的人認為起征點還是過低。個人所得稅既是籌集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又是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我國稅收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筆者認為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提高幅度,除了要保證居民生活不受影響外,還必須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第三次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提高,使個稅年財政總收入下降約1200億元以上。如果在現有的起征點基礎上增加合理的扣除范圍,既可以解決起征點過低的問題,也可以更好地體現中華民族尊老愛幼、幫貧救困、鼓勵教育、穩定社會等優點,使稅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在當前CPI高起,人們在實際收入沒有提高的情況下因通貨膨脹而降低了購買力,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的大幅上揚,對于工薪階層的影響很大。工薪階層繳納的個稅達到了個稅總收入的50%。以美國為例,50%的工薪階層只承擔個稅的5%,。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是由工薪階層貢獻的,高收入階層納稅較少。而工薪階層負擔較重,除了個人基本支出,更多來自家庭開支。在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大方向上,逐步實現以家庭人均收入為計稅依據的稅收制度,積極實施個人所得稅走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是改革必由之路。優化社會的再分配機制,也將降低國人總體的“稅收痛苦指數”。越是低收入階層,實際的稅收痛苦程度越高,他在個人或家庭收入100%的盤子里,可能有80%甚至更高的比重要用于基本消費品的支出,而不得不承受這里面所含的“饅頭稅”的負擔。與之相反,高收入階層花銷中購買更多的是發展資料和享受資料,實際的稅收負擔“痛苦程度”就要低很多。

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雖然也有一定的調節收入的作用,但只考慮個人的日常開支,忽略了家庭開支??紤]到家庭支出,比如教育支出,國家用在困難學生的伙食補助和國家助學金,每年都在增加,但惠及面不及學生總數的20%。如果以家庭為單位對孩子的教育撫養支出給于一定的稅前扣除,可以使每個家庭受益,以這種惠及面更廣的方式結合國家給困難家庭的學生資助,既反映了國家對教育的投入也減輕了家庭的賦稅。筆者借鑒新加坡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方案的思路,在個人的生活基本費用扣除基礎上引入家庭費用具體扣除方法,分析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不考慮納稅人的婚姻、贍養人口、家庭總收入等情況,一律實行分項定額、定率扣除,而且分月或分項計算征收,很容易造成稅負不公平,提出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新模式及實現路徑。

二、新加坡個人所得稅稅前費用扣除的有關內容

新加坡個人所得稅法扣除制度的制定不僅考慮個人為取得收入而付出的成本,而且全面考慮了家庭支出、子女教育、個人繼續教育、贍養老人等問題,并且更多考慮政府所要實現的特定社會目標,如鼓勵勞動、維系家庭、撫育和教育未婚子女、贍養老人、提高工作技能、鼓勵個人養老儲蓄、鼓勵個人為國家服務等社會目標。我國現在推行的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房改模式正是借鑒了新加坡的住房管理經驗,在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方面也值得借鑒。

新加坡個人所得稅稅前可扣除的費用分為自動扣除部分和通過申請才能扣除的部分以及可獲得雙倍扣除額的捐款。

1.自動扣除部分。新加坡個人所得稅稅前自動扣除部分,等同于我國的起征點,其包括以下具體項目:

(1)勞動所得扣除。在新加坡按年齡段不同設不同的扣除金額。為了鼓勵人們參加勞動,在稅收上給予適當的減免。55歲以下的勞動者每年可在其稅前享受5000新元的費用扣除,55~59歲的為10000新元,高于60歲的為20000新元。對殘障者勞動所得扣除額是同年齡段的近兩倍的稅前扣除。

(2)公積金扣除:在新加坡公積金分為強制性公積金與自愿性公積金。用人單位給雇工存的公積金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限額的自動獲得扣除。如果單位給雇工存的公積金低于國家要求的存入比例,自己又存入(限額以內的數額)到退休或特別戶口的也將自動獲得扣除。在公積金最低存款要求內,為填補父母、祖父母、無業配偶、或兄弟姐妹的退休或特別戶口,所填補的數額也每年可以一定限額的自動扣除。

2.需申請才能扣除部分。在新加坡以下項目不是自動納入扣除項目,需要提出申請獲批后都可在稅前扣除。

(1)妻子和殘障配偶的扣除:妻子或殘障配偶與納稅人同住或由納稅人贍養,只要她的收入(包括免稅收入:如銀行利息,股息、養老金等)不超過國家規定的金額,納稅人可以申請一定金額的扣除。

(2)子女扣除:納稅人可按照納稅人與配偶雙方同意的比例申請合法子女的扣除。16歲以下未婚子女或16歲以上還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子女,只要他的收入(包括免稅收入:如銀行利息,股息、養老金等)不超過國家規定的金額,納稅人可以申請一定金額的扣除。如果是身體或智力殘障的未婚子女可申請比正常孩子的2倍以上扣除額。

(3)父母、殘障父母扣除:滿足一定條件,自己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曾祖父母與納稅人同住,可獲得每位國家規定的金額的扣除;不同住只能獲得每位少于同住的扣除額,但納稅人奉養他們每人的開支需是至少每位達到國家規定的金額。受奉一位殘障父母,除了可獲得父母扣除之外,還可享有額外的國家規定金額的扣除額。

(4)殘障兄弟姐妹扣除:如果納稅人在扣除期間贍養自己或配偶在新加坡居住的身體或智力殘障的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條件,納稅人可獲得每名國家規定的金額的扣除額。

(5)人壽保險扣除:納稅人可以申請扣除自己或納稅人的妻子的不超過國家規定的限定數額人壽保險費。

(6)進修課程費扣除:在新加坡納稅人根據一定條件,可以申請國家規定的金額的進修課程費用扣除。如果是在扣除當年完成的進修課程,而且當年應計稅收入不超過規定的上限,可以申請在下一個估稅年度或完成進修課程的兩個估稅年期限內申請扣除。可扣除的進修課程費包括報名費、考試費、學費及考級費。

(7)配偶之間剩余的合格扣除額/租金與凈年值虧損額的轉讓。如果在應納稅年度里,已婚夫婦在經過抵消自己的收入后,還有任何剩余的合格扣除額,可以相互轉讓合格扣除的余額。剩余的合格扣除可依序:資產耗損扣減,貿易虧損和捐款轉讓給配偶,在轉讓前,接受者必須有應稅收入,轉讓數額局限于接受者的應稅收入。

3.捐款。所有給予新加坡捐款豁免繳稅的公共團體和其他批準受益者的現金或指定捐款和通過獲準慈善組織捐給捐款豁免繳稅的公共團體的現金捐款,可獲得雙倍的扣除額(捐款的兩倍)?;砻饫U稅捐款的收據,必須有“免稅”的字樣。任何未被用完的捐款余額將可以帶入下一年度,用來抵消長達5年的收入。

三、新加坡個人所得稅費扣除對完善我國相關制度的借鑒意義

1.借鑒新加坡相應規定,增加我國對退休人員、殘障者的個人所得費用扣除的“傾斜”規定的可操作性。中、新勞動所得扣除制度有相似性,但新加坡規定更為詳細。

我國有對退休人員、殘障者的個人所得費用扣除的“傾斜”規定。例如,2011年6月30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這些規定,顯然沒有對退休人員、殘障者的個人所得費用進行單列,而且規定過于籠統。筆者認為,應該像新加坡那樣,按不同年齡段設定不同的扣除額,對殘障者勞動所得扣除額也應該是同年齡段的近兩倍的稅前扣除。唯有如此,才能增加我國對退休人員、殘障者的個人所得費用扣除的“傾斜”規定的可操作性,避免人為的操作彈性。

在我國退休(含內退)人員的年齡在50歲左右,往往有能力的退休人員還會再就業。由此獲得的收入也應該按優惠個稅申報個人所得稅。我國鼓勵殘障者自食其力,在個人所得稅的繳納給予較高的勞動所得扣除,既反映了國家對殘障者就業的扶持,也反映了一種納稅平等的理念,更反映了對殘障者的一種社會認可。

2.借鑒新加坡公積金自愿扣除制度,在立法上明確將公積金按一定數額自愿繳納部分,納入免稅范圍。我國對公積金采取“幅度征免”的政策。我國2011年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中,既沒有規定規定公積金要征稅,也沒有規定公積金要免稅。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文件中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睋Q言之,能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應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以內的實際繳存額度,且基數不能超過當地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梢姡@是一種“幅度征免”的政策。

我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老有所養是國家的一項“義務”,公積金除了可以用以購置房產,還有一個功能就是到退休后可以取出來養老,自己存入(限額內數額)公積金到退休或特別戶口,可以減輕國家養老社會金的不足部分。所以筆者認為,借鑒新加坡公積金自愿扣除制度,在立法上明確將公積金自愿繳納一定數額的部分納入免稅范圍,最起碼對自己存入(限額內數額)公積金應按申請給予稅前扣除。

3.家庭成員同住贍養扣除,有利于家庭穩定、社會和諧。如前所述,新加坡只要提出的申請獲批后,都可在自動扣除之后獲得稅前扣除部分包括:家庭成員同住贍養扣除,例如妻子和殘障配偶的扣除、子女扣除、父母、殘障父母扣除、殘障兄弟姐妹扣除等等,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并無這方面的內容規定。

筆者認為,應該借鑒新加坡相應規定,建立我國的家庭成員同住贍養扣除制度。這項稅前扣除,體現了國家鼓勵子女與父母長輩同住,也能更好地體現中華民族的尊老愛幼的美德,使得老有所養??梢愿玫胤从扯愂沼弥诿竦淖谥?。家庭是社會的組成元素,扶老攜幼是我國的優良傳統,此項扣除反映國家支持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依托,互幫互助,既解決了老有所養,又顧及了幼有所托,起到了穩定社會的作用。

4.給予“雙倍扣除額”可以鼓勵捐款。在新加坡,捐款可獲得雙倍的扣除額,旨在鼓勵捐款。

在我國,2011年6月30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逼浜髧鴦赵侯C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笨梢姡@種捐款免稅是有嚴格的適用條件的。筆者以為,我國當下捐款特別是個人捐款不是很踴躍,跟優惠政策跟不上有一定關系。如果能夠像新加坡那樣,給予“雙倍扣除額”鼓勵,而不是設置嚴格限制,那么通過政策強有力的支持,有志之士可將個人捐款毫無顧慮地捐到有需要的受益者身上,也體現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互助精神。

總之,新加坡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項目覆蓋面較廣,特別是充分考慮了納稅人的家庭負擔情況,對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等方面給予了詳盡的優惠政策,實現了課稅公平。這些規定,對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有很強的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1.馮宇.國際個人所得稅制的借鑒與比較[J].經濟視角,2011(11)

2.張振杰.論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J].法制與經濟,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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