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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范文1
眾所周知,目前企業因性質不同而適用不同的企業所得稅法。就外商投資企業而言,其區別于內資企業的不僅僅是享有很多的稅收優惠政策,而且在稅前扣除項目方面也有很多與內資企業不同的規定,如外商投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因此,當外商投資企業招聘財會人員時,往往會要求應聘者有外企的相關工作經驗。
當兩稅統一后,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涉稅流程將趨于一致。這樣,當曾經在內資企業工作的財會人員想進入外企工作時,門檻便會降低;同時,因為財會人員找工作的范圍擴大了,自由度大了,限制變少了,所以會在一定程度上促進財會人員的工作流動。
可見,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中國廣大財會人員的就業是一種利好。
當然,剛剛出臺的新《企業所得稅》只具有指導性,實際操作性并不很強。此前,外商投資企業一直具有所有的超國民待遇,而未來將的新《企業所得稅法》配套文件,如實施細則等,無疑將會使外商投資企業逐漸向內資企業的政策靠攏。我們姑且撇開作為非居民企業的外國企業不論,從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捐贈稅前扣除限額為年度利潤總額的12%來分析,筆者預測外商投資企業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中很可能會參照內資企業所得稅原來執行的規定。如果是這樣,就意味著未來相關的一系列變化:
1.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可能會要求外商投資企業也執行工資薪金扣除限額。目前內資企業工資薪金支出的扣除標準是人均每月1600元,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很可能也會參照這個標準。
2.外商投資企業福利費可能會允許按照計稅工資的14%計提,或者是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同一個比例。
3.從反避稅的角度來看,外商投資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將有稅前扣除限額,而不是像現行政策這樣據實扣除。
4.外商投資企業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可能將不再需要區分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
……
未來,當眾多的懸念隨著實施細則而解開時,內資企業或許會長長地舒口氣,或許也會為終于和外商投資企業站在同一起跑線上而雀躍。無疑,兩稅統一改善了內資企業的生存環境。在此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只因為其有國外資金而享有眾多的優惠政策,使得國內市場充斥著很多的假外資、假洋品牌。兩稅的統一使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政策上享有均等的權利,并且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也由原來的區域投資導向轉向了產業投資導向。這樣,整個市場將會面臨著重新洗牌,資金不再向某個地域轉移而是向某個產業轉移。當然,這不意味著內資企業就能超越外商投資企業。這是因為,除了起跑線,還要看實力和速度等因素,比如,內資企業能否突破舊有體制的束縛,能否從容應對外商投資企業強大的資金優勢、先進的管理理念以及國人崇洋的消費心理,能否找到市場的真空,從而在洋品牌充斥的國內市場上為自己注入一劑強心劑,便成為了一個大問題。
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范文2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縮小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的空間
在傳統的企業所得稅籌劃中,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籌劃的空間有三個
1、企業身份優惠的籌劃空間.由于過去生產性外資企業、福利企業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業可以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因此企業想方設法創造條件,通過嫁接或改變身份來謀取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由通過改變企業身份就能享受稅收優惠的籌劃空間已經不復存在
2、新辦企業優惠的籌劃空間.舊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新辦的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的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一免一減半",以及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等優惠政策,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利用不停地新辦、關停、再新辦企業的方法規避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因而這一籌劃途徑已經封堵
3、地域性優惠政策的籌劃空間.如"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一系列規定,且生產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已經取消上述優惠.由于這些地域性優惠政策的取消,原來僅靠在特定區域成立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包括通過打球、貼上高新技術企業標簽就能獲取稅收優惠的籌劃空間已經壓縮
雖然上述三個籌劃空間已經關閉或壓縮,但并不意味著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就沒有了空間.總體來看,新企業所得稅法構筑的稅收優惠體系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時,必須將視角從投資地點的稅收籌劃向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轉變.如: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以及符合條件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等等.如果企業有條件及時轉變籌劃方向,一個新的籌劃空間必將被打開
另外,《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與此同時公布的《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還顯示,涉及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的文件有30項,這些優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區域優惠和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等.通知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需要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上述規定事實上還是給了這類企業一定的籌劃空間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成本費用的籌劃空間
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是決定企業稅負的兩個要素,在收入確定的前提下,稅前可扣除成本費用的增加,必然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如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的扣除標準,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又如統一和部分提高了廣告費扣除標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些規定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將產生不同的影響,稅收籌劃的效果是不同的
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公司法人為基本納稅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不是獨立納稅人.如果企業把設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變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獨立納稅人資格,就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各分公司間的收入、成本、費用可以相互彌補,實現均攤,就可以避免出現各分公司稅負嚴重不均的現象,尤其是當集團公司中各子公司有虧有盈時,這種方法更為有效.新企業所得稅法還統一了加速折舊的規定,為設備更新頻率較快的企業提供了籌劃空間.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業務招待費、大修理支出費等的規定使原來的籌劃思路受到了限制,納稅人必須對原有思路進行調整
總之,成本費用的稅收籌劃涉及面廣,籌劃技術要求高,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國際稅收籌劃將成為焦點
首先,外國投資者到我國投資已經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投資模式和稅收籌劃安排,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迫使這些企業必須重新考慮投資方式和稅收安排;其次,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國門,國際稅務籌劃也在情理之中.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外資企業的稅負會有所增加,而稅負增加是投資者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動因.尤其是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和預提所得稅的規定,會直接推動企業進行新的稅收安排和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居民企業的概念,規定中國的居民企業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于居民企業的判斷標準,由過去單一的"登記注冊地標準"改為"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相結合,即: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都將構成中國的居民企業.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這一變化對于在外國注冊、但實際按稅法規定屬中國資本控制的企業,特別是"返程投資"的企業至關重要,必須重新審視
另外,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預提所得稅由10%稅率提高到20%稅率,同時,取消了外國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預提所得稅的政策,直接影響到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利潤和將來投資退出的稅負.預提所得稅的增加,迫使投資者進行國際稅收籌劃,其中一個可行的辦法就是利用國際稅收協定進行籌劃.目前,我國已與80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投資者應該關注這些協定并進行恰當的投資安排,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而在一般的稅收協定中,預提所得稅的稅率不超過10%.也就是說,投資者選擇在與中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并且預提所得稅的稅率較低的國家登記注冊企業,再由該企業對中國進行投資,就可以有效規避較高的預提所得稅稅負
四、轉讓定價的稅收籌劃要三思而后行
轉讓定價是跨國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雖然其目的主要是實現其全球的經營戰略和逃避有關國家的外匯管制,但實際上轉讓定價已成為跨國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進一步刺激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規避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進行轉讓定價安排的主要是外資企業,可以預見,內資企業特別是大型內資企業集團,開展轉讓定價籌劃的會越來越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而按以前規定,如果被投資方適用的稅率低于投資方,則投資方分回的股息、紅利需要補稅.此條規定為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安排將利潤轉移到適用低稅率的關聯企業,從而有效地減輕企業集團的總體稅負提供了籌劃通道
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范文3
關鍵詞:無形資產 會計 涉稅處理
1、前言
文章對無形資產涉及的有關稅種進行了介紹,對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對無形資產范圍界定的差異比較進行了闡述,通過分析,并結合自身實踐經驗和相關理論知識,對無形資產投資中的一些涉稅處理進行了探討。
2、無形資產業務涉及的稅種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
新實施條例中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上地使用權、商譽等。
二者比較而言,稅法界定的無形資產范圍比會計要大,會計準則強調無形資產的可辨認性,從而將商譽排除在外;另外,在新所得稅法中,土地使用權一般被確認為無形資產,而在會計準則中,土地使用權并不一定是都是無形資產,有可能是固定資產、存貨或投資性房地產等。
綜合無形資產內容和現行稅法,無形資產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等。限于篇幅,本文重點討論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和增值稅。
3、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對無形資產范圍界定的差異比較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三條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準則第二條中的(一)規定: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第二條中的(二)規定:企業合并中形成的商譽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另外,無形資產準則第十一條規定:企業自創商譽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4、無形資產投資與轉讓的涉稅處理
4.1、無形資產轉讓的涉稅處理。無形資產轉讓有兩種方式,一是轉讓使用權。二是轉讓所有權。在轉讓過程中,除了按轉讓合同金額雙方計交印花稅外,轉讓方還要按轉讓金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如果是以無形資產交換其他非貨幣性資產,則雙方都是購銷雙重身份,印花稅要按兩份合同計稅,無形資產轉讓方除了按轉讓金額計交營業稅外,作為換回的貨物,其入帳金額中可能含有消費稅,并視存貨或固定資產,在價外或價內反映增值稅。對無形資產轉讓收入,在扣除無形資產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及被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時的無形資產帳面凈值后,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轉讓之前,應充分考慮在各種轉讓方式、轉讓價格下。企業要納的稅種,以求整體稅負最輕、轉讓凈收益最大。
4.2、無形資產投資的涉稅處理。根據《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成本不得折舊和攤銷,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轉讓、處置有關投資資產時,從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中減除,據以計算轉讓所得或損失”。因此,企業以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由無形資產轉化為長期投資后,在投資期間不得對該項無形資產進行價值攤銷。企業以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對評估確認價值大于投出無形資產帳面價值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對評估確認價值小于投出無形資產帳面價值的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資產評估減值)”。在該項投出資產沒有收回或轉讓之前,對上述投資評估差額,企業不能轉增資本,也不能在稅前扣除,不存在稅收影響問題。
5、無形資產涉稅業務處理的進一步思考
5.1、稅法及法規與企業會計準則應協調發展
應當在認可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存在一定差異的基礎上互相吸收彼此的合理內核,互相借鑒,形成一種良性互動關系,而不應無限夸大兩者間的差異。目前稅制的改革和完善應借鑒國際慣例。從保護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的需要出發,從更高層次地體現國家利益與企業利益,社會成員的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科學結合的需要出發,稅法要主動向會計準則靠攏,有限度地允許企業進行職業判斷和會計政策選擇,逐步采納會計準則的一些精神,以縮小兩者之間的差異,簡化相應的會計處理。
5.2、盡快出臺與會計準則相配套的稅法實施細則
針對會計準則中對無形資產攤銷的規定,應對現行實施細則中相關條例進行及時修訂,盡快制定與會計準則相適應的新條例,減少因不同地方、不同企業、不同人員在處理有關無形資產攤銷額稅前扣除標準上的不一致。
可以采用兩種方法:直接引入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允許按照會計準則要求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額,并全額在稅前扣除;制定出稅法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無形資產的的攤銷成本、攤銷方法、攤銷時間、預計殘值等有關內容,并指出會計與稅法產生的差異的處理方法。
5.3、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相關規范
從會計規范的角度講,我國應制定研發費歸集與分配的具體規范與原則朋確人員人工、物料消耗、折舊費與長期待攤費用及其他費用項目在正常生產經營費用及研發費之間或者在不同研發項目間的分配規則,避免企業費用歸集的隨意性。在開發費的資本化方面,在會汁準則明確規定資本化條件的同時,可以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在準則指南中具體列舉無形資產的具體類別和內容,以便于實務操作。此外應要求企業對研發費建立專門明細賬,將有效憑證和明細賬目對應,對不同研究開發項目分別進行單獨歸集核算,對于企業同時進行多個研究開發項目共同使用資源的情況,要求企業制定費用在項目間進行分攤的原則。
6、結束語
會記中,無形資產的涉稅處理比較繁瑣,跟其他方面的會記工作相比,難度也大一些。需要會計人員在工作中更加仔細認真才行。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11).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11).
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范文4
一、上級管理費問題的產生及原稅法的規定
在我國石油對外合作中,多與國際石油公司簽訂石油產品分成合同(下簡稱“石油合同”)來完成聯合作業。通過簽訂石油合同,規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規范石油合作勘探、開發、生產中的問題。在合作開發石油資源中,幾個合作伙伴通過共同控制資產的方式擁有某一區塊的權益,但在實際作業中,一般由一個參與方成為實際“作業者”,統一管理合營公司的日常事務及生產作業,而其他合同參與方通過聯合管理委員會行使自己的權利。對應作業者的這一職能,在石油合同中就規定了“上級管理費”作為費用補償機制。
石油合同中的上級管理費是指作業者的上級管理機構對石油作業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費用,包括經營、管理、會計、財務、公司內部審計、稅務、法律事務、勞資關系、金融、經濟資料收集以及關于采購、計劃、設計、研究和業務活動等的一般性咨詢的費用。在勘探、開發、生產的不同階段按投資金額的比例計提。這在世界石油聯合勘探、開發、生產中屬于慣例。
另一方面,來我國從事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的外國石油公司在境內多數沒有總機構,其總機構職能是由母公司或母公司指派的某一關聯公司代為行使的,并由代為行使總機構職能的公司向在華的外國石油公司分攤管理費,提供管理服務支持。
在老稅法下,根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有關條文的規定,國稅發[1993]第69號文對石油公司計提的上級管理費規定為,“外國石油公司可以列支支付給總機構同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并允許其“境外母公司對境內公司分攤管理費,但準予分攤的管理費數額不得超過石油合同所規定的數額。”
這一規定與原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精神相一致。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總公司可以按規定向其全資子公司收取管理費,支付管理費的子公司可以將管理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這一規定也考慮到外國石油公司機構設置及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支持了合作開采石油資源,有利于吸引外資。
二、新稅法下的政策調整
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總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費用并允許稅前扣除的規定。同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也被廢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本文由收集整理不得扣除?!蛾P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也特別強調了這一點。這些相關政策的實施,給企業間稅前列支管理費用畫上了禁止符。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號公告,2011年1月4日起《國家稅務局關于外國石油公司境外母公司提取管理費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69號)全文失效廢止。至此,對外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的外國公司列支上級管理費及其母公司分攤的管理費在所得稅前扣除已經沒有法律依據。
盡管稅收法規出現調整,但企業間的這類業務還是真實存在的。在石油合同中,作為作業者的一方,確實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來確保合營公司的正常運轉。而在2011年第2號公告出臺后,企業計提的上級管理費不能在稅前列支,需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
三、內部服務協議的適用
結合母子公司間管理服務業務的界定及解決方案,并參考其他國家石油產品分成合同的實際操作方式,筆者建議在石油合同的基礎上以簽訂服務協議的方式來解決其涉及的所得稅問題。
管理費用不能稅前扣除,但是按規定收取的服務費用可以扣除。雖然企業所得稅法不允許總機構收取管理費用,但是對于承擔一定服務職能的總機構來說,可以將管理費用轉化為服務費用,簽訂服務合同,實行收費服務,服務協議是廣泛適用的。對于一些沒有服務性職能的總機構,也可以增加服務職能,提供服務項目,如財務審計、培訓、管理咨詢等,以收取服務費的名義取代管理費。企業可以稅前列有服務協議的服務費用,如接受人事、安全、健康、環保、采購、存貨、物業管理工作相關的服務或勞務費用,同時應留存有關合同、協議、發票、工作訂單、寫時記錄等憑證資料,以及中介機構報告等。
通過這種形式,滿足新稅法的要求,支付管理費用的公司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該項費用,避免25%的稅收負擔。不過,收取服務費的一方需要按規定繳納5%的營業稅,同時要將服務合同報稅務機關備案。
當然,在簽訂合同中,要同時注意《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這就要求我們的內部簽訂合同時,要制定合理的費率水平,也可請中介機構出具鑒證報告,增強說服力。
而這種情況也適用于產品分成石油合同的各合作伙伴間,作業者向伙伴們提供服務,通過簽訂服務協議的方式,明確這些服務的收費標準,如小時工資及時間等,將籠統的按投資比例計提的管理費分割成實際提供具體服務內容的協議。具體可以劃分為:
會計共享中心服務:完成合營公司的基礎會計處理,集中統一提供會計記賬、憑證保存、出具報表等服務。
財務管理集中服務:完成合營公司稅務、預算、資金、經濟評價等財務管理職能,集中統一處理合營公司納稅申報、項目預算、資金籌款支付、經濟性測算等服務;
法律事務服務:完成合營公司法律事務集中處理,提供法律業務服務;
咨詢服務:完成合營公司勞資關系、金融、設計、研究、健康、環保等活動的一般性咨詢服務;
審計服務:完成合營公司審計及審計配合的工作。
建立這些成本中心后,除了考慮人員費率、工時及外部中介費率等因素,還應考慮提供服務的其他成本,如房屋租金、差旅費、通訊費等及相關營業稅金,確定服務協議的價格,雙方簽訂服務協議,就可以有效降低企業稅務成本。
四、通過服務協議進行稅務籌劃示例
a公司為我國的石油企業,通過國際招標,與b公司組成合營公司共同開發某一石油區塊,b公司為作業者,b公司的母公司為位于英國的c公司。按石油合同的規定,b可以向合同參與方a按一定比例收取“上級管理費”共計100萬元,作為提供服務的回報。同時,由于b公司在中國境內管理職能不完善,有一些業務需要總部c公司的支持,c公司分攤了管理費用給b公司共計80萬元。
分析:
(1)不進行稅務籌劃:不簽訂服務協議。
(2)進行稅務籌劃:簽訂服務協議。
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范文5
(一)中小企業的含義
中小企業是中型企業和小型企業的簡稱,泛指和企業所在行業的大型企業比較,在資產總值、雇員數量、融資能力、營業能力等方面較小的經濟單位。2011年6月18日,我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公布了《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對我國十六個行業部門做出了明確規定。
(二)稅法的含義
稅收是稅收法律制度,是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按照憲法規定,調整國家和社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維護社會經濟和稅收秩序,維護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的法律規范,是國家稅務機關和所有稅務單位和個人所得稅按照行為規則。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的協調
(一)資產會計處理與稅法的協調
1.資產的計量?!缎∑髽I會計準則》以歷史成本為主要計量屬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所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預付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稅基”。這使得企業所得稅會計與小企業內部協調。
2.固定資產折舊的相關處理。一是折舊的計提方法?!缎∑髽I會計準則》第三十條規定:小企業是用直線法折舊的依據。小企業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它需要加速折舊,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固定資產折舊所得稅的企業所得稅基本相同。二是折舊時間?!缎∑髽I會計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小企業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不包括折舊,從下月計提折舊;固定資產當月減少,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這與企業所得稅處理一致。顯然,《小企業會計準則》在固定資產折舊的相關處理上與《企業所得稅法》高度協調。
3.資產的減值準備處理?!缎∑髽I會計準則》第六條規定:小企業的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镀髽I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镀髽I所得稅法》和《小企業會計準則》將按照資產的成本計量,沒有規定資產減值,實現了與《企業所得稅法》的有效協調。
4.資產減值處理?!薄缎∑髽I會計準則》第六條規定:小企業資產應當按成本計量,不包括資產減值。”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資產以歷史成本為基礎的稅收基礎。公司持有的資產增值或貶值期間的資產,除了在國務院財政和稅務部門可以確認的利潤或虧損,不得調整資產的稅收基礎?!薄镀髽I所得稅法》和《小企業會計準則》將按照資產的成本,沒有規定資產減值,實行“有效協調的企業所得稅法”。
(二)會計與稅務負債的協調
《小企業會計準則》在負債處理上與稅法協調準要體現在利息費用的確認時間點上。小企業長期貸款利息計提處理時間點與所得稅法保持一致?!缎∑髽I會計準則》要求在應付利息日計提利息(不一定是“資產負債表日”),其利息的計提時點和所得稅法保持了一致。長期貸款為小企業提供利息的會計處理時間和所得稅協議。
(三)收入會計處理與稅法的協調
1.確認收入和稅法的協調“小企業會計準則”。對小企業會計準則第59條規定,小企業應在貨物發出和收付款或接受付款的權利,確認收入商品銷售,并規定的收入,以實現不同結算方式的識別。如貨物買賣的支付,支付手續完成后確認收入;銷售商品按付款方式預付;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根據商品的分期付款銷售;在合同期內收貨物確認;對于運費的支付銷售商品,在條件接收確認收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18條至24條對不同收入的確認、分期收款等規定與小企業的會計準則一致,對小企業的銷售、收入沒有明確規定,但前19項《增值稅暫行條例》第33條規定的有關規定,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在同一天收到銷售憑證。根據不同時間的貨物銷售或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確定銷售結算。確認所得稅法的“小企業會計準則”,實現完全統一。
2.協調“小企業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镀髽I會計準則第60條規定的小企業,小企業應根據從買方收到或應收款的合同或約定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金額。涉及現金折扣、銷售收入的商品,應在扣除現金折扣金額的,涉及商業折扣的,銷售金額須按照扣減金額確定。本協議的規定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法》。
(四)利潤及利潤分配會計處理與稅法的協調
1.政府補助會計處理與稅法的協調。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小企業的稅收政策進行了明確,體現在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的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盈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逼渲醒a貼收入指企業獲得的財政補貼和其他收入補貼。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在政府補貼上并無差異。
2.稅前扣除的營業外收入與稅法是協調的。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的規定基本一致,主要有:存貨短缺、損壞、破壞或虧損,非流動資產凈損失、壞賬損失、長期債券投資損失、自然災害損失等不可抗力因素、公益性捐贈支出等。
三、結論
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督促小企業發展,建賬建制,并不斷提高企業會計準則,不僅有利于依法治稅,加強小企業的稅收征管,也有利于稅務機關根據實際負擔能力征稅,促進稅收負擔的公平性,有助于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到位。
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范文6
【關鍵詞】房地產估價;假設開發法;稅費;參數
一、假設開發法的概念
假設開發法就是根據被估對象的內外部條件,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則,通過預測某被估對象在開發完成后的價值,并減去預計開發所需客觀必要成本、稅費、投資利息和正常利潤等,從而估算被估對象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的方法。假設開發法可分為六個步驟:1.對房地產的根本狀態展開調查;2.為開發利用做出一套最好的執行方法;3.對開發之后所要經營的時間進行預測估計;4.對將房地產開發之后的價值進行估計;5.對每一個開發項目所需的必要費用進行估計;6.準確估算預計要進行開發房地產所具有的價值。評估模型如下:V=A-(B+C+D+E+F+G),式中: V-指待開發房地產的價值,A-指開發完成后的房地產價值,(B+C+D+E+F+G+H)-指開發總成本,在該模型中,開發總成本包含:進行開發的成本B、進行管理時所需費用C、進行銷售時所需費用D、銷售之后所需要繳納的稅款E、在投資過程中產生的利息F、開發利潤G、投資人在購買即將要進行開發的房地產時要承擔的稅款H。
二、假設開發法中稅費確定的問題分析
(一)土地增值稅的計算不夠細化。一方面,在對土地增值稅進行評估時,按銷售總收入的1.5%,是評估人員評估的依據所在,卻對土地增值稅現行的管理模式不管不顧,不去進行核算。另一方面,評估人員如果對土地項目預繳部分都沒有去進行評估,相對于繳納稅率而言,也沒有針對建筑類型進行區分,那么房地產開發項目合理價值得不到體現,這是違背合理開發原則的。
(二)所得稅取值較為主觀。在進行實務操作的時候,估價人員對項目總的所得稅費用進行估算,所得的值便是企業所得稅,在沒有扣減之前,部分費用企業已經交納。在對企業所得稅進行取值的過程中,主觀隨意性過于強,這會使得合理性嚴重缺乏,沒有對企業所得稅額進行分析后判斷,促使使用者在使用評估報告時產生一知半解的情況。
(三)銷售費用的計算誤差較大。在對房地產評估項目進行銷售費用計算時,具體項目特點通常會被忽略,沒有對其進行考慮。評估時所有時間點銷售費用的支出取值是一樣的,而房地產行業銷售費用消耗的特點為前期的支出相對多、后期的支出相對少。所以說原評估對銷售費用的取值考慮不周。
三、改進建議
(一)土地增值稅的確定。土地開發項目評估是否需要考慮土地增值稅,需依據被評估對象對企業的貢獻和未來處置方式來決定。如果被評估對象是公司必須的生產資料,在公司的發展運營中持續使用,那么評估時不需要考慮土地增值稅。反之,被評估對象不是公司必須的生產資料,在經營工程中可有可無,則需考慮土地增值稅。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房產開發是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通過轉讓房產獲取利益,符合國家《實施細則》規定,應該征收土地增值稅。由于土地增值稅是依據銷售收入來評估,以銷售收入的1.5%進行計算,評估過于籠統,不切實際,沒有考慮實際狀況,并且繳納稅率不符合國家政策法律規定。為了避免土地增值稅的評估失誤,我國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和“預征+清算”模式評估土地增值稅。對賬目不清的情況,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對賬目清楚的企業,采取“預征+清算”。在銷售階段采取按月或季度征收較低稅率的土地增值稅額;銷售完成后,實行按實際銷售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稅模式。核定征收和“預征+清算”的評估方式使得土地增值稅的評估更為科學合理。評估土地增值稅時,判斷評估對象是否需要評估土地增值稅是必不可少的。應當依據當地土地增值稅征收政策法規,將不同類型的建筑物對應不同的稅率進行預繳稅的評估。
(二)企業所得稅的確定?,F行的企業所得稅法的基本規范,是按2008年1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在運用假設開發法評估時,其基本公式內并無企業所得稅這一參數,在房地產評估中,如果項目公司主要的業務就是項目的開發與經營,則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現行規定,企業所得稅等于應納稅所得額乘以對應稅率。房地產項目評估實務中,對于企業所得稅的評估,是用項目總所得稅費用減去前期已交納部分。而企業所得稅取值的主觀性太強且選取過程模糊,因此計算的準確性值得商榷。另外對于取值的依據也有待考察。企業所得稅評估應當基于國家頒布的關于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地方稅務局轉發的具體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適用核定征收,按月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采取25%的法定稅率。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參照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銷售收入-(應繳納稅+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續建成本+續建投資利息+續建投入的利潤+土地增值稅)
(三)對銷售費用誤差大的建議。計算銷售費用時,評估對象的實際情況和當地房地產行業情況都需要考慮進來。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尚未預售或銷售時,銷售費用為零。銷售費用率可以采用當地房地產行業的取值。就房地產行業而言,項目完成程度越高,銷售費用越低??梢娫跍y算銷售費用時,正確方式是用銷售總價乘以一定比率再減去實際花銷的費用。其公式為:銷售費用=待售房屋總值×銷售費用率-實際花銷費用
應當注意的是,銷售費用率的計算方式為房地產企業市場銷售費用除以銷售額。經過對房地產行業的綜合分析,住宅銷售費用率一般為房地產開發總值的1%-3%,而商業地產銷售費用率一般為開發總值的3%-5%,具體取值應當與前期實際銷售費用水平比較后再選取。根據企業財務報表獲取已支出的銷售費用。
四、結論
本文通過對假設開發法中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銷售費用的確定進行分析,給出了幾項相關的操作建議以提高參數準確性及適用性希望能促進假設開發法得到更為廣泛接受和應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