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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匯算清繳范文1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實現新、老企業所得稅制的有效銜接,現就做好*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既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體現,也是對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的檢驗。*年度是執行原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的最后一年,該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承前啟后,十分重要。做好*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可以有效貫徹依法治稅原則,落實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各項政策,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堵塞稅收日管漏洞。稅務機關通過匯算清繳工作,可以進一步掌握納稅人的具體情況,為貫徹落實新企業所得稅法打好基礎。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加強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及時安排和部署,認真做好各項工作。
二、做好匯算清繳工作中的新、老稅制銜接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從今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各地要按照依法治稅原則的要求,認真做好匯算清繳工作中新、老稅制的銜接工作。
(一)適用政策和程序分別按新、老稅制執行。*年度匯算清繳適用的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仍按照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執行。同時,根據有利于納稅人的原則,匯算清繳的期限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即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二)認真、嚴格核實稅基。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降低了稅率,規范了稅前扣除。各級稅務機關在*年度的匯算清繳工作中,應當按照“核實稅基”的要求,認真、嚴格執行原企業所得稅制,特別要重點審核企業有無違反權責發生制原則、有意減少*年收入、增大成本和費用等情況,防止企業違反稅法規定人為調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少繳企業所得稅。
(三)加強外資企業分支(營業)機構匯總納稅管理。各地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稅工程三期省級實施方案第二次審核情況的通報》(國稅函〔*〕23號)的要求,加強外資企業分支(營業)機構匯總納稅的前期管理工作。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受企業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總或合并申報后,應于*年5月31日前為納稅人開具《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匯總或合并申報企業所得稅證明》;企業所屬各分支機構(營業機構)應于*年6月30日前,將該證明及其年度申報表和會計報表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四)進一步優化工作流程。認真落實“兩個減負”工作,對能夠通過綜合征管軟件或匯繳軟件提取的匯算清繳數據資料,一律不得要求基層單位和納稅人再單獨上報。對征收管理各環節間可以信息共享的資料,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簡并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077號)附件4《辦理納稅人涉稅事項操作指南》的要求,結合各地的崗責設置做好配置,不得要求納稅人重復報送。
三、繼續做好外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軟件的升級和運用工作
為加強納稅評估和稅務審計,*年對外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軟件加掛了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和企業與其關聯企業間交易申報附表,在各地試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稅務總局將按照財政部門的財務決算報表規范,對軟件中的相關報表參數進行升級,使申報軟件具有讀取企業通過財務軟件或其他財務決算報表填報軟件生成的Excel數據文件功能。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宣傳和輔導,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中,統一指導納稅人全面填報上述報表,盡量為納稅人的填報工作減輕負擔。
四、做好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的各項后續工作
*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做好各項后續工作。
(一)認真組織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專項檢查等后續管理工作,進一步堵塞日管漏洞,查處和打擊企業所得稅違法犯罪行為,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順利實施創造良好條件。
(二)及時報送匯算清繳匯總表及總結報告。對匯算清繳相關數據、資料及時進行統計、分析。使用稅務總局統一開發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軟件,按照匯算清繳匯總表的口徑、結構和內容,按時完成相關報表的報送工作,并附匯算清繳工作報告。
所得稅匯算清繳范文2
關鍵詞:招待費 所得稅 匯算清繳
1、招待費概念
所謂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而支付的應酬費用。它是企業生產經營中所發生的實實在在、必須的費用支出,是企業進行正常經營活動必須的一項成本費用,但由于其直接影響國家的稅收,因此稅法對其稅前扣除有限定――僅允許按一定標準扣除。
2、招待費范圍
一些納稅人對業務招待費的范圍、稅前扣除等規定不太熟悉,把禮品、禮金、回扣、個人消費、職工福利、會議費、業務宣傳費等支出列入其中,這不僅導致企業所得稅計算出現誤差,還易產生涉稅風險。實踐中,業務招待費的支付范圍通常界定為餐飲、香煙、水果、食品、正常的娛樂活動等產生的費用支出。具體范圍包括:因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贈送紀念品的開支、發生的景點參觀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
3、范圍注意事項
3.1、業務招待費要與會議費相區分
關于招待費與會議費的區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中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會議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所以,只要能證明是會議的支出,是可以列支的,否則,會歸入業務招待費。也就是說,會議就餐是有一個合理的標準的,而且要看是什么會議,與客房商談的餐飲支出是招待費。這個其實沒有絕對的標準,只要公司和稅務機關都能覺得合理就行了。稅法對會務費沒有規定相關內容,但稅法對會議費的稅前扣除作出了相應規定。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3.2、業務招待費要與業務宣傳費區別
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和贈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也需要注意,企業為銷售產品而產生的傭金和支付給個人的勞務報酬支出,這些費用均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支出,而應列入銷售費用中的業務經費。
3.3、業務招待費要與誤餐費區別
誤餐費是因為企業職工無法回企業食堂進餐而報銷的費用,即用餐人是企業職工,原因是無法回企業食堂用餐而發生的支出;招待費是對外接待業務單位和個人而發生的吃,喝,用,玩費用,它的消費人主體是外單位的個人,而不是本單位的員工,目地是維護良好的外部公共關系。因此招待費的對象是對外,而誤餐費的對象是對內。
4、招待費計算基數
招待費基數主要包括銷售收入;股息、紅利及股權轉讓收入、稅收查補收入。
4.1、銷售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項扣除的計算基數為 “銷售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即銷售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銷售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4.2、股權投資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需要注意的是,計算基數僅包括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三項收入,不包括按權益法核算的賬面投資收益,以及按公允價值計量金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
4.3、稅收查補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第一條規定,查補收入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9號)進一步對查增應納稅所得額的填報予以明確。根據公告規定,查補的收入屬于“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中的一種,在補充申報的時候必然會填到“銷售(營業)收入合計”里,自然地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的基數。既然稅收上已經確認收入了,那么就應該可以作為扣除基數進行稅收處理。
5、結論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可以這樣理解:只要符合上述業務招待費的概念與范圍的費用,只要總費用的60%,小于銷售收入;股息、紅利及股權轉讓收入;稅收查補收入之和的5‰均可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前扣除。
所得稅匯算清繳范文3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注意點
一、有關運費未分別列入相應項目的成本,造成運費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一些企業會計人員將企業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運費視同一般的交通費,全部一次性列入管理費用或者銷售費用。這樣進行會計處理,一是認為當年發生運費可以全部在稅前扣除;二是減輕了計算分攤相關成本的工作量。但不符合稅法規定,將造成運費的提前扣除。增加企業涉稅風險。
為規避納稅風險,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運費,應該根據所運輸貨物的類別作不同的會計處理:購進材料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用要依據材料的種類區別計算扣除相關成本;銷售產品過程中發生的運費,應當全額列入銷售費用,在當年稅前全額扣除。具體來說,一是企業對購進固定資產、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等過程中,按照稅法規定列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運費,隨著對固定資產折舊的分期計提最終對運費做稅前扣除;二是工業企業對購進原材料過程中發生的運費,應當按照材料類別將運費計入“原材料”成本的組成部分;三是商業企業購進“庫存商品”過程中發生的運費,要將運費列入購進貨物的成本。
二、僅僅重視審查當年經濟業務,不審查以前納稅年度相關聯的經濟業務
企業在進行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當對所有有關成本、費用和收入事項分析進行納稅調整,這就需要企業相關財務人員依據稅法有關規定認真復核相關經濟業務,查找需要調整的項目并計算調整金額。在實際工作中,大多數企業往往只是審查匯算清繳年度的經濟事項,忽略了相關聯的以前年度經濟事項。
對于一個持續經營的企業而言,諸多會計業務具有跨期發生的特征,如固定資產的折舊計提、無形資產的分期攤銷、生產產品領用原材料、已出售庫存商品銷售成本的結轉、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等。對于這些跨年度延續發生的成本費用,如果會計核算初始計量基礎數據出現差錯,或者攤銷某些成本費用的方法違背稅法的相關規定,很可能會使以前納稅年度未發現的差錯在以后年度延續發生,直接影響以后納稅年度納稅申報的準確性。
例如:某外商投資企業2008年因購買國產生產設備收到退還的增值稅752,045.16元,計入“補貼收入”科目,但是在納稅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未考慮申報這部分補貼收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49號)第五條之規定,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的按規定退還增值稅的國產設備,其已退稅款不得計入設備原值。該企業在收到退還的增值稅時未按照稅法規定調減固定資產原值,而且每年都是按照固定資產的初始價值計提折舊,并沒有對以前會計年度相關業務進行自查、及時糾正錯誤,造成企業2008-2011年度每年多計提折舊67,684.06元,稅務機關在稅務稽查中要求該企業補繳少繳的企業所得稅,并對該企業進行罰款和加收稅款滯納金。
另外,企業在列支相關資產的成本時,其中可能包括一些取得的不合格發票的費用、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費用,不應該屬于本企業的費用、購建固定資產時未按稅法規定列支的利息支出等,如果當初會計人員未按照稅法核實有關的成本,就很可能造成以后會計年度多列支出、少繳企業所得稅的不良后果。
因此,企業會計人員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能只是審核當年的會計業務,對于涉及以前年度相關的會計業務也不可忽視,應當深入審核業務的實際情況,及時準確調增或者調減相關項目,準確進行納稅申報,規避納稅風險。
三、依據限額規定扣除當年費用,忽略了費用可以延續扣除的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等之類的費用實行限額扣除的規定,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超限額的教育經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雖然在發生年度不能做稅前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延續扣除。由此可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實際上允許企業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全額扣除,只是在扣除時間上往后遞延。
部分企業在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忽略了以前會計年度超限額的職工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只是對當年稅法規定限額內的職工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進行了稅前扣除,就等于自愿放棄了部分可以稅前抵扣的費用,給企業帶來損失。
四、對不合格的發票未采取補救措施
企業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取得的費用票據或者購買貨物的票據,如車船票、住宿發票、餐飲發票、購買辦公用品發票等,票面沒有對開票時間、付款單位、客戶名稱等進行完整填寫就是不合法發票,稅前是不允許列支的。一些財務人員在審核報銷發票過程中把關不嚴,視為合規發票正常進行賬務處理,到年終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這些問題遺漏,這勢必會給企業留下涉稅隱患。
根據2011年2月開始實施的新《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發票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另外,如果發票填寫不齊全,就無法證明這些發票是因本企業發生相關費用而取得,或者不能證明業務發生的時間,這樣就不能證明費用發生的真實性。對此類發票的費用,稅務機關往往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會計人員在日常賬務處理時,必須認真把關 ,核對發票的合規性、合理性,必要時候可上當地稅務網站進行發票查詢或撥打納稅服務熱線12366咨詢。
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一是應當認真查找不合規發票;二是對填寫不齊全的發票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在核對業務真實情況的基礎上,對其進行補充填寫,完善相關內容,這個工作要在次年的5月31日之前完成;三是對確實無法核實業務真實情況的不齊全發票,要進行納稅調整,以免留下隱患,造成更大的損失。
五、忽略了當年已經預提而沒有實際發生的費用的調整
在平時工作中,經常對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付職工教育經費、應付工會經費、應付利息、應付電費等各類相關費用進行預提,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當年會計年度實際發生的、并在扣除限額內的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但是對當年未實際發生的預提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當對上述尚未實際發生的預提費用余額進行納稅調整。
六、完全相信會計軟件核算的準確性,年終結賬時不審核有關會計數據
近幾年來,各類會計核算軟件以其方便、快捷、準確的特性,已經廣泛被企業采用。但是,受多種因素的制約,會計核算軟件并不能完全排除出現會計差錯,這應當引起財務人員的警惕。
企業在運用會計核算軟件進行核算時,一方面,應當向信譽好的商家購買正版成熟的軟件,確保其質量,并在電腦上安裝可靠地殺毒軟件,定期對電腦進行殺毒;另一方面,不能完全依賴會計核算軟件,財務人員應當定期、尤其是年終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認真對會計核算軟件的核算情況進行審核,及時防止、糾正軟件造成的差錯。
七、忽視會計與稅法差異,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予調整
比較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存在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區別對待。對待稅法與會計的差異,財務人員應加強重視,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予以調整。例如:國內一家知名稀土貿易企業,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將數單稀土出口收入427,931,911.93 元計入“預收賬款”科目,未確認收入,也未繳納增值稅及相關附加。在2012年度國稅抽查中,稅務機關對此項經濟業務要求并入審查當月收入補充申報并繳納增值稅款 62,178,141.05 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108,907.05元、教育費附加3,108,907.05元、增值稅滯納金3,077,986.97元、城建稅滯納金84,192,31元。地方稅務局要求就該項收入實現的利潤補繳企業所得稅。此項經濟業務補交稅款及滯納金金額較大,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
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關注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是必要的,財務人員不能僅僅進行會計核算,還需對經濟業務進行綜合分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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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匯算清繳范文4
文章編號:1004-4914(2015)07-126-02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含義的要點
1.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行為。
2.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納稅調整。納稅調整它是企業以會計數據作為基礎,將會計人員賬務處理的結果和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不匹配的項目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的行為。
二、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常見需要調整的成本支出項目的重點釋義
1.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實際支出。按照稅法的要求,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工資、薪金的合理性,含義為企業根據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了有關的工資、薪金制度,并依此制度進行發放)。工資薪金支出的合理性,稅務機關通常掌握以下原則來把握。
(1)企業制定的職工工資、薪金制度總體比較規范。
(2)企業制定的職工工資、薪金制度從所屬的行業和地區來看,水平趨同。
(3)企業對職工所發放的工資、薪金就一定的時期來看是相對固定的。對職工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依據有相應的程序的。
(4)企業每月對職工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扣除了個人應繳所得稅并進行了相應的納稅申報。
(5)企業發放職工的工資薪金是客觀存在,不是為了減少或逃避企業所得稅。
2.企業發生職工福利費的實際支出。按照稅法要求,企業職工福利費的實際支出如果沒有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部分則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工會經費的撥款與繳款,如果沒有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則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相關支出,如果沒有工資、薪金總額的2.5%也允許在稅前列支,超過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繼續扣除(工資薪金釋義同上條)。
3.企業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費。按照稅法要求,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符合相關規定的基本社會保險費以及住房公積金,允許在稅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符合相關規定是指企業是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險種。
4.企業發生的屬于公益性捐贈的支出。按照稅法要求,企業屬于公益性捐贈性質的支出,如果沒有超過企業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則允許在稅前扣除。需要注意的兩點,一是,這里的年度利潤總額指企業年度的會計利潤;二是,這里的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5.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實際支出。按照稅法的要求,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實際支出,應當按照發生額的60%予以扣除,但是最高不能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實際操作中,對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可以通過比較兩者大小取小的方法進行選擇,即分別計算當年招待費實際支出額的60%與當年全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已兩者之中的數值小者即為稅法允許的扣除標準。需要注意的是,當年的營業收入包括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的收入,但不包括營業外收入。
案例:某企業2010年營業收入5381815.93元,當年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42078.30元,計算其按稅法規定允許扣除的招待費金額。企業2010年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為26909.08元,當年實際發生招待費的60%為25246.98元,按照孰小原則,則當年允許扣除的招待費金額為25246.98元,當期納稅調整需要增加的應稅所得額為16831.32元(42078.30-25246.98)。
6.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或業務宣傳費。按照(下轉第131頁)(上接第126頁)稅法要求,就一般企業而言,當年發生的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果沒有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則允許在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可以結轉在以后納稅年度進行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的廣告費支出與企業的贊助支出要嚴格區別,廣告費支出中的廣告是指通過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企業實際支付了相關費用,專門機構已開具發票企業已取得發票,廣告通過一定的公眾媒體進行有關傳播。
三、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彌補的計算
按照稅法要求,企業某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個年度的所得進行彌補,下一個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夠彌補的,可以逐年再延續彌補,但是彌補期限不得能超過5年。
所得稅匯算清繳范文5
一、稅前扣除“合法憑據”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文件規定,企業申報扣除的各項支出,應當能夠提供證明支出確屬當期真實發生、金額確定的內部和外部合法憑據。在實務中,企業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對于企業取得的外部憑據,凡支出項目需要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除特殊規定外,應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企業取得的各種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包括善意取得虛開發票、假發票、未加蓋發票專用章或加蓋其他印章的發票等,均不得用于稅前扣除;凡支出項目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但相關法律法規有要求的,應以財政專用票據或完稅證明、法院判決(裁定)書等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如繳納政府性基金、土地出讓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以及公益性捐贈等;凡支出項目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相關法律法規也無特殊要求的,應以當事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政府(司法)部門裁定文件或中介機構的鑒證證明以及收付款單據等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如:企業支付給農民的土地賠償、青苗補償費等支出,應根據政府規定的補償標準、賠(補)償協議、受償人簽字的收款收據等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工傷事故、交通事故等賠償支出,應根據勞動保障或交通管理等部門規定的標準、事故鑒定意見、醫療證明以及賠償協議、賠償款支付憑證等在稅前扣除。
對于企業在生產經營中丟失發票的,如果發票屬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按照國稅發【2006】156號等文件履行必要的手續后,發票復印件可以視為原件,對應的支出項目允許稅前扣除;如果發票不屬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取得銷售方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發票已報稅證明等資料,復印件可以替代原件,對應的支出項目允許稅前扣除。
對于企業因租賃經營場所等原因而與其他企業或個人共用煤、水、電等資源,無法取得發票的,可根據雙方的租賃合同、煤氣、電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給出租方的原始發票復印件以及經雙方確認的資源實際耗用量分割單等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
二、關于私車公用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與企業員工簽訂私車公用協議,無論是否有租金,保險費、車購稅等涉及車主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其余費用(包括汽油費、過路費等)可以根據租賃協議條款,應由企業負擔的、確屬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實務中,員工報銷私家車費用的情況非常普遍。例如:個人將車輛出租給單位,與單位簽訂了租賃合同,該個人到稅務局代開租賃發票并繳納營業稅后,租車單位將該稅務局代開的租賃發票列支到成本費用中。這樣,個人收入金額即是單位支付的租金。單位應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單位使用的個人車輛發生的費用應該由單位來承擔,其中不包括車輛保險費、維修費、車輛購置稅、折舊費等。如本企業職工將自有車輛出租給本單位,該職工與本單位簽訂租車協議,該職工需要繳納個人財產租賃所得稅;如該職工未與本單位簽訂租車協議,該職工應當繳納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出租方不是企業職工,其取得的收入應當全部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工作服支出的問題
實務中企業存在勞動保護費用中列支服裝費的情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彼?,企業為員工統一制作的并需要工作時統一著裝的才可以稅前扣除,而有些企業每年給員工一定額度的資金用于自行購買服裝,屬于一種福利性質的支出,不是員工工作時必須的統一著裝,則該支出不是真正意義的勞動服的支出,則不應列入勞動保護費來稅前扣除,而應當作為福利費支出,并需要并入工資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關于差旅費、會議費和培訓費、辦公用品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以及辦公用品等支出,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有效憑證的,允許稅前扣除。差旅費稅前扣除合法有效憑證,包括出差人群、地點、時間、任務等內容填寫完整、審批手續齊全的差旅費報銷單以及車(般、機)票、住宿發票、行李托運發票等。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差旅費補助,可根據董事會決議或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制訂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和補助標準在稅前扣除。能在會議費中列支的費用應滿足以下條件:有完整的會議通知(通知中列明會議內容,時間、地點、與會人員等);會議材料(會議議程、討論專件、領導講話);會議召開地的服務業專用發票。辦公用品稅前扣除合法有效憑證,包括購置辦公用品預算計劃、辦公用品驗收入庫單、出庫領用單以及購買辦公用品發票和商品明細清單等資料。防止企業年終花錢開辦公用品發票。
五、關于研發費用的問題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目的是鼓勵企業的研發行為?!皽视杓佑嬁鄢难邪l費”是指:首先企業將研發項目立項,待稅務機關批準后,將研發期間為了研究開發而發生的研發費,列入研發費支出。企業必須建立專門賬戶專項管理研發支出,同時必須按照《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附表的規定項目,分項準確地歸集可以稅前扣除的研發支出。企業必須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報送關于研發費用稅前扣除的相關資料。
另外,根據財稅【2013】70號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擴大了研發活動加計扣除的范圍,這對企業是極大利好。該文件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假設企業專門搞研發人員工資為100萬元,五險一金按42.8%計算可加計扣除21.4萬元所得額,按高新技術所得稅率15%計算可多抵扣所得稅3.21萬元。
六、關于季節工、臨時工以及勞務派遣用工的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等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根據勞務合同、勞務發票等資料將其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這對于三項經費年年超支的企業來說是項極大的利好,擴大了計提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三項經費稅前扣除的基數。此文件相關文件是財稅【2009】69號文件企業的職工人數含上述人員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外部勞務派遣用工人員。對于在職人員少,大部分是雇用外部務派遣用工人員的企業是前所未有的利好。我的一個戶企業,勞務派遣用工人員400人,勞務費每年1000萬元,可多稅稅前扣除福利費140萬元、教育經費25萬元(假設全部據實發生),按法定稅率25%計算,可節約企業所得稅41.25萬元。
所得稅匯算清繳范文6
第二條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第三條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第四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五條納稅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完成,預繳申報后進行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六條納稅人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審核或備案的事項,應按有關程序、時限和要求報送材料等有關規定,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及時辦理。
第七條納稅人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第八條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二)財務報表;
(三)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四)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
(五)委托中介機構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六)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采用電子方式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資料或附報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第九條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第十條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第十一條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十二條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補繳企業所得稅款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手續。
第十三條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按照上述規定,在匯算清繳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分支機構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倷C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四條經批準實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由集團母公司在匯算清繳期內,向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繳企業及各個成員企業合并計算填寫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及各個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統一辦理匯繳企業及其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匯繳企業應根據匯算清繳的期限要求,自行確定其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報送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期限。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報送的上述資料,應經成員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第十五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或者未報送本辦法第八條所列資料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各級稅務機關要結合當地實際,對每一納稅年度的匯算清繳工作進行統一安排和組織部署。匯算清繳管理工作由具體負責企業所得稅日常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稅務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應充分協調和配合,共同做好匯算清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各級稅務機關應在匯算清繳開始之前和匯算清繳期間,主動為納稅人提供稅收服務。
(一)采用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幫助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征管制度和辦稅程序;
(二)積極開展納稅輔導,幫助納稅人知曉匯算清繳范圍、時間要求、報送資料及其他應注意的事項。
(三)必要時組織納稅培訓,幫助納稅人進行企業所得稅自核自繳。
第十八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稅人發放匯算清繳的表、證、單、書。
第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時,如發現企業未按規定報齊有關資料或填報項目不完整的,應及時告知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補齊補正。
第二十條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后,應對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邏輯性和有關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審核重點主要包括:
(一)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與企業財務報表有關項目的數字是否相符,各項目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對應,計算是否正確。
(二)納稅人是否按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和結轉以后年度待彌補的虧損額。
(三)納稅人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稅收優惠的確認和申請是否符合規定程序。
(四)納稅人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程序??绲貐^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其分支機構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是否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證明。
(五)納稅人有無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上填列的預繳數額是否真實??绲貐^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及其所屬分支機構預繳的稅款是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中分配的數額一致。
(六)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和其他各稅種之間的數據是否相符、邏輯關系是否吻合。
第二十一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結合納稅人企業所得稅預繳情況及日管情況,對納稅人報送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及時辦理企業所得稅補、退稅或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納所得稅款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應做好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和合并納稅企業匯算清繳的協同管理。
(一)總機構和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對企業的匯總或合并納稅申報資料審核時,發現其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申報內容有疑點需進一步核實的,應向其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出有關稅務事項協查函;該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要求的時限內就協查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核查結果函復總機構或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總機構和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的核查結果后,應對總機構和匯繳企業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額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三條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稅務機關應組織開展匯算清繳數據分析、納稅評估和檢查。納稅評估和檢查的對象、內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總結,寫出書面總結報告逐級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在每年7月底前將匯算清繳工作總結報告、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總報表報送國家稅務總局。總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一)匯算清繳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所得稅稅源結構的分布情況;
(三)企業所得稅收入增減變化及原因;
(四)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征管制度貫徹落實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