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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投資管理辦法范文1
1海委對外經營性投資管理現狀
多年來,海委對委屬事業單位對外投資事項實行審批制度,嚴格按照財政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水利部《中央級水利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由委財務處統一管理,嚴格按照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管理的權限履行報批手續。委審計處通過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等方式履行對國有經營性資產的監管職責。近年來,海委深入推進事企改革,積極理順事企關系。實施了華水、中水和龍網公司3大企業與原事業單位的分離,經過企業的整合重組,初步建立了公司制的法人治理結構。委機關另外9家投資規模較小的經營實體,日常的經營管理主要由相關事業單位承擔,管理模式為行政管理與企業管理相結合。委屬企業的經營利潤,主要通過勞務輸出、技術咨詢、房屋租賃等形式回報給海委及其相關事業單位,以補充事業經費的不足。
2海委對外經營性投資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海委歷來十分重視對外經營性資產的管理工作,始終把委屬企業的健康發展作為海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海委緊緊抓住水管體制改革的有利時機,加強了委屬企業的發展研究與資產管理工作,在理順管理體制、完善運行機制、加強制度建設、積極開拓市場、提高經營效益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使委屬企業在改革中不斷成熟、發展和壯大,有力地促進和支撐了流域水利事業的發展。
2.1積極推進事企改革,初步理順了事企關系多年來,委屬企業主要由事業單位代管,企業的經營管理模式多為行政管理與企業管理相結合。這種管理模式對海委事業的整體發展尤其是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效地緩解了事業單位經費不足的矛盾,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隨著企業的發展,企業管理的行政化所帶來的弊端越來越顯現。比如,業務單一、經營范圍狹窄,資本結構不盡合理,資本規模較小、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經營管理能力不強、資本運作能力較弱,企業制度缺乏、監管弱化、不能較好地履行出資人的管理職責,等等。因此,事業單位代管企業的模式,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委屬企業的發展。經過深入研究,2011年7月海委開始實施事企改革方案,委屬3大公司脫離事業單位的管理,實行企業的獨立運營,初步理順了事企關系。
2.2組建企業集團,促進了委屬企業資源的有效整合為有效配置委屬企業資源,2008年海委研究制定了《水利部海委改制組建企業集團實施方案》,經過歷時3年多的工作,華北水利水電工程集團(以下簡稱華水集團)的改制重組工作于2011年5月全面完成。新組建的華水集團,以天津華北水利水電開發總公司作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水利部漳衛南運河管理局(以下簡稱漳衛南局)德州工程總公司、唐山市潘家口水利水電工程公司作為全資子公司,天津中海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中水科技咨詢公司和天津市龍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作為控股子公司。企業集團的組建,進一步增強了企業的資本運營、技術開發、市場競爭和抵御風險能力,有利于資源在集團內部合理配置,發揮資源積聚效應和資本運作協同效應;有利于將出資人、經營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進行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協調發展,建立權益、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有利于實現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2.3整合維修養護公司,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得到提升為適應水管體制改革的要求、切實提高維修養護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力、充分發揮維修養護資金的使用效益,以維修養護企業為主的華北水利水電工程集團所屬子公司水利部漳衛南局德州水利水電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組建完成。之后,開展工程維修養護企業的整合工作,漳衛南局的維修養護企業全部整合到德州水利水電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有效地提升了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有利于工程維修養護公司的長遠發展。
2.4實行委機關事業單位代管公司會計集中核算,企業財務管理更加規范近幾年來的工作實踐表明,海委實行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有效地提升了財務工作的規范化管理水平。2011年以來,會計集中核算又擴展到了委機關各事業單位所管的小企業。目前,委機關9家小公司的會計核算工作已全部歸入綜合管理中心會計核算科。委屬小企業實行會計集中核算,一是節省財會人員,提高了會計工作效率;二是規范了會計基礎工作,有利于對國有經營性資產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3海委對外經營性投資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海委在對外經營性投資的管理方面成效顯著,實現了委屬企業的健康發展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但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下列幾個方面:
(1)對委屬經濟發展的戰略研究還不夠:從水利事業發展的需要來看,還應大力發展委屬經濟,增強創收能力。目前,委屬企業還存在著體制不順、戰略不明、定位不準、人才匱乏等諸多問題,而且我國目前已處于事業單位改革的穩步推進與實施期,如何保持委屬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還需要加強經濟政策、發展戰略方面的研究。
(2)對外經營性投資管理機制仍需進一步完善:雖然對事業單位對外投資事項實行審批制度,但是,因缺乏委屬事業單位和企業對外投資管理的具體辦法,對于相關的對外投資內部決策和監管程序不太明確,很難保障經營性投資的可行性。另外,企業的績效考核辦法還未出臺,企業的經營狀況與管理人員的收入不掛鉤,難以充分調動企業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3)對委屬企業的管理還應更加規范:在對委屬企業的管理方面,缺乏規范化的管理制度,責權利不清,過于監督、疏于監督兩種情況并存,難以較好地履行出資人的管理職責。在企業內部管理方面,法人治理結構還不夠完善,董事會和監事會的作用不能很好地發揮,有的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不高,阻礙了企業進一步做大做強。
4進一步加強海委對外經營性投資管理工作的建議
針對在對外經營性投資管理方面存在的上述問題,提出進一步加強與改進工作的建議如下。
4.1深入研究委經濟發展戰略,保持委屬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組織有關部門或單位,在深入研究事業單位改革、國有資產管理、國有企業監督管理等方面政策法規的基礎上,結合對外經營性投資、事業和企業運行現狀等實際情況,進行有關專題的研究。
(1)委對外經營性投資的管理體制研究:結合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等有關政策,研究建立有利于經濟長遠發展的對外經營性投資管理體制。
(2)委屬事業單位生存和發展與委屬經濟發展的相互依存關系研究:發展委屬經濟,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事業單位的生存和發展;而委屬經濟的發展,也離不開事業單位在人力、技術等方面的支撐作用。可從企業的股權結構、人力資源、技術支撐、收益分配等方面,研究一定時期內這種相關依存、共同發展的關系以及提高事企、企企之間關聯度的具體措施。
(3)委屬經濟結構與增長點研究:研究委屬經濟結構是否穩定、科學、合理以及怎樣進一步拓展創收渠道、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對于委屬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在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方面,水土資源的開發利用、不良經營性資產的盤活等都是值得研究的課題。
(4)委屬經濟發展人才開發戰略研究:委屬經濟的發展需要有一批高層次的人才,應研究人才需求的層次結構(高層、中層、低層)、人才類型(管理型、經營型、專業技術型等)、開發方式(培養、引進等)。另外,對如何充分使用好現有事業在編人員、企業管理崗位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等方面的問題,也應一并研究。研究成果應具有前瞻性、可行性、實用性。對委經濟發展戰略進行深入研究,將有助于委屬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4.2制定切實可行的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對外經營性投資管理機制為進一步提高對外經營性投資管理水平,應制定下列內部管理制度:
(1)制定委屬事業單位和企業對外投資管理辦法:為加強對外投資管理工作,應依照財政部、水利部關于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研究出臺一套相關的對外投資內部決策和監管制度,對事業單位和委屬企業的對外投資行為進行把關,保障經營性投資的可行性。
(2)進一步完善企業績效考核辦法:盡快出臺委屬企業績效考核辦法,引進激勵與懲罰機制,切實改變目前委屬企業很大程度上依靠主要管理人員的思想境界、事業追求和職業操守來經營的狀況。
(3)制定對外投資收益分配辦法:按照事業單位國有經營性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對外經營性投資收益分配的相關辦法。進一步明確從事企業工作的事業單位人員兼職不兼薪,對外投資收益用于彌補事業單位的經費不足。
4.3規范企業管理,促進委屬企業健康發展對委屬企業實施規范化管理,有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為此,應做好下列工作:
(1)制定委屬企業管理辦法:依照國家對國有企業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海委實際,制定委屬企業管理辦法。明確人事、財務、審計等管理部門的職責,具體規定企業的“三重一大”事項及其決策程序等內容。
國有投資管理辦法范文2
2002年6月,證監會頒布《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并從2002年7月1日開始實施。2002年10月份,經證監會批準,首家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國安基金管理公司獲準籌建。首家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獲準籌建標志著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已正式付諸實施。2002年11月29日,證監會、外經貿部就實施《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的有關問題聯合發出通知,明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具體設立程序和業務監管機關。預計2003年,獲準籌建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步伐將進一步加快。而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獲準設立的時間估計也不會等太長。
QFII進入實際操作,QDII推出可能性不大
證監會與人民銀行于2002年11月7日聯合下發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隨后,國家外管局根據《暫行辦法》有關內容,制定并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就托管人管理、投資額度管理、賬戶和匯兌管理以及監督管理等規則進行了細化。自此,與QFII相關的法規建設已基本完成,2003年QFII機制將全面啟動。
與QFII相比,QDII的資金流向是流出,短期而言對境內證券市場會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因此,QDII推出會更為慎重。而QDII機制的推出需要各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共識,有較多復雜的技術性問題尚待研究。因此,QDII需要在QFII機制啟動運行一段時間取得了一定的經驗后,才有可能推出。2003年啟動QDII機制的可能性不大。
國有投資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企業年金;治理結構;稅收政策;發展圖景
中圖分類號:F842.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1)11-0015-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1.04
一、引言
企業年金是企業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根據其自身經濟狀況和管理策略的需要而建立,旨在提高員工退休收入水平的一種員工福利制度。對于政府來講,企業年金可以減輕公共養老金的負擔;對于企業而言,它是一種重要的人力資源管理工具,可以實現吸引、保留和激勵員工的作用;從員工的角度來看,則可以提高退休收入水平。正是因為諸多作用,企業年金在西方國家獲得了快速發展。隨著中國步入老齡化社會,企業年金制度備受關注。1991年國務院頒發《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是中國企業年金制度產生的標志。自此,中國企業年金從無到有逐步完善,至今已經20周年,此時回顧企業年金的發展歷史、分析其現狀、展望其發展前景具有重要意義。
二、我國企業年金的歷史沿革
20世紀80年代初,政府針對國有企業效率低下的問題進行了影響深遠的國有企業改革。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配套措施,同時推行了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擺脫企業保障,逐漸實現企業養老保險的社會化。在制定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時,借鑒了西方國家的經驗,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創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現稱作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為員工提供多層次的保障。
1.制度初建(1991―2000)
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第一次提出:國家提倡、鼓勵企業根據自身經濟狀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此后,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將上述決定上升到法律層次: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1995年原勞動部《關于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勞動部發[1995]464號文件),提出規范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若干政策意見,包括實施條件、決策程序、資金來源、計發辦法和經辦機構等,明確提出補充養老保險采用“個人賬戶”管理。這些法律和政策的出臺,國家關于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態度日益明確、思路漸漸清晰。
2.改革試點(2000―2004)
2000年,國務院頒發《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規定:“有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并實行市場化運營和管理。企業年金實行基金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百分之四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边@一方案正式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更名為“企業年金”,并明確了我國企業年金采取繳費確定模式、個人賬戶管理、企業繳費稅收優惠、市場化運營管理等政策規定。這種規定意義重大,且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一份綱領性的文件。按照規定,遼寧首先進行試點,其他地方也相繼試行。
3.走向規范(2004至今)
2004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對建立企業年金的基本條件、決策程序、資金來源、管理辦法、待遇給付、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投資運營、監督管理等做出明確規范,確立了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同年又出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對企業年金的治理結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市場服務主體行為、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規定。此后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關于企業年金的政策法規,明確了理事會和法人機構兩種受托模式、企業年金的治理結構、市場化投資運行規則、監督管理等。2011年頒發《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從此,企業年金走上規范發展的道路。
三、我國企業年金的現狀和評價
經過20年的發展,中國企業年金已經初具規模,無論是參加職工人數、參加企業數還是基金積累情況都獲得較快增速(見表1)。同時,企業年金制度框架基本形成。2004年頒發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明確規定企業年金的建立應在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集體協商來決定,并制定企業年金方案。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的繳費確定型制度,采用個人帳戶進行管理。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運營。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也進一步規范,2011年實施新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明確了企業年金的信托制管理,保證企業年金基金資產的獨立性,強化受托人的法律責任,確保企業年金受益人的權益。建立分權制衡的基金治理結構,形成由受托人、托管人、賬戶管理人和投資管理人的管理結構,各司其職,各擔其責,相互制衡。
雖然中國企業年金的發展已具規模,制度框架也基本形成。但從總體上來看仍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1.企業參與不積極。企業是企業年金的主體,由于部分企業的經營困難、利潤微??;因外部政策環境不完善、稅收優惠政策不到位;當前勞資關系的失衡、強資本弱勞動的格局使企業完全掌握控制權,員工的需求得不到滿足,再加上企業的管理理念的落后,導致很少企業愿意花錢去建立企業年金計劃。這直接影響了我國企業年金20年的建設與發展,速度緩慢且覆蓋面偏低,比如2009年,參于企業共3.35萬家,企業參與率僅不到1%。
同期,德國的企業參與率是64%、美國46%、英國47.1%、意大利10.6%。如果說歐美發達國家制度建立的時間早,發展成熟,那么與轉型國家相比,中國建立企業年金的時間與之相近,但發展速度明顯慢于他們。如捷克企業參與率45%、匈牙利31%。我國就業人口企業年金參與率也持續偏低,2009年僅為1.3%,而英國為59.1%,美國是57.7%,差距懸殊[1]。
2.發展水平不平衡。在已經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中還具有發展不平衡的問題,這種不平衡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行業之間不平衡。在1998年,國務院原來批準養老保險實行行業統籌的五行(四大國有銀行與中央銀行)一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十一行業(鐵道、交通、郵電等)全部移交地方統一管理,這些行業養老保險在實行地方統籌時都不同程度的建立了企業年金制度。2000年末上述行業有4185個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制度,占同期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企業數的25.8%;參加職工395.77萬人,占全國參加企業年金職工人數的70.6%[2]。這些行業的企業年金建立早、規模大,已是中國企業年金的主體。而其它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態度消極、發展緩慢。二是地區之間不平衡。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地區之間差異較大,大型的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主要都集中在北京、上海、天津、浙江等發達地區,這些地區的企業相對實力較強,能夠提供良好的員工福利,企業年金計劃多數是在這些經濟發達地區建立。三是職位之間不平衡。有的企業只為管理人員建立企業年金,而不包括普通員工?;蛘呤枪芾砣藛T與普通員工之間繳費水平差距明顯。企業年金加劇了工資分配的差距,形成新的不平等。
3.治理結構不健全。我國企業年金當前采用的是以受托人為中心的信托模式治理結構。企業年金委托人(企業和職工)與受托人之間形成信托關系,受托人與投資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賬戶管理人之間表現為委托關系。隨著《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的相繼出臺,關于企業年金的管理日益規范,但當前仍有不合理之處。特別是關于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中的責任承擔問題,上述兩個辦法都沒有提及企業年金管理主體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投資人或投資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在實踐中,有的企業年金基金信托合同時規定:如果是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資管理人違規或者違約造成的損失,由受托人先行賠償,再由受托人向責任方追償。這實際上讓受托人承擔了連帶賠償責任。因為在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是信托關系,按照《信托法》的原則和規定,受托人對信托財產負有全部責任。而受托人與投資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賬戶管理人之間是委托關系,簽訂委托合同,僅對委托合同中確定的義務承擔責任。而合同具有不完備性,加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復雜性,投資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賬戶管理人很可能在不違背合同的情況下做出損害受益人的行為[3]。相比受托人,投資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賬戶管理人的責任小、規避風險機會多,這也埋下了道德風險的種子。并且在企業年金基金收益分配和費用方面四個管理主體分別收取,受托人沒有分配權,其中受托人管理收費最低,年度提取的管理費不高于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0.2%,過低的管理費用顯然會影響到其管理職能的發揮。權責失衡,對于受托人顯失公平,對于受益人也存在一定的風險。
4.稅收政策不完善。企業年金的發展需要稅收政策的鼓勵,我國企業年金20年來發展緩慢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稅收政策不完善導致的。雖然從1991年開始國家就提出倡導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但直至2000年國務院才在《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中規定試點地區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同時授權各省自定稅收政策,于是各個地方關于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不統一,優惠比例從4%至12.5%不等,相差懸殊。2008年,財政部《關于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中列支,將全國的企業年金的稅收制度統一起來。緊接著2009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企業為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至此,將全國的企業年金中企業繳費部分的稅收優惠比例統一調整為5%。
關于企業年金中個人所得稅此前一直未做明確規定,直至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個人繳費課征個人所得稅。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主要涉及繳費、投資、領取三個階段,國際通行的做法是EET模式,即繳費和投資環節免費,而領取環節征稅,這有利于調動企業和員工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積極性。但從當前的政策來看,我國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是TEE模式,即繳費征稅、投資和領取免稅。我國企業年金的關于企業繳費的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姍姍來遲,嚴重影響了企業年金的持續健康發展。
四、我國企業年金的發展圖景
截至2010年,中國企業年金基金積累為2809億元,與此前業界預計的萬億規模相差甚遠。世界銀行曾預測至2030年中國企業年金市場將達15萬億人民幣,屆時將成為世界第三大企業年金市場。從當前發展的速度來看,這種展望過于樂觀。十二五規劃提出關于發展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計劃,但中國企業年金要獲得快速發展還需跨越重重阻礙、不斷完善相關制度。改革應從兩方面著手,內部的制度構建和外部的發展環境。
1.從內部制度構建來看。一是需要改革企業年金治理結構。當前我國企業年金已形成了以受托人為中心的信托治理結構,但市場運行過程中受托人的中心地位卻名不副實,受托人權小責重,并且競爭激烈。應當明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資管理人的職責,并與受托人或受益人之間形成信托關系,由《信托法》約束。二是需要改革企業年金方案設計。許多企業對企業年金的態度消極,是因為對企業年金缺乏了解。企業年金是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工具,企業年金可以根據員工的工齡、職稱、崗位、學歷、績效等因素而設計,起到吸引、保留和激勵員工的作用。
2.從外部發展環境來看。一是應當完善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目前國家對企業的繳費的稅收政策做了統一,但針對員工的稅收政策仍存在不合理現象,應當按照國際上普遍經驗對繳費和投資階段免稅,領取階段再征稅。二是應當完善資本市場。企業年金采取個人賬戶的管理模式,資金需要長期積累,資本市場的不規范影響了企業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制約了企業年金的發展。當然,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是一個系統工程,其改革任重道遠。
參考文獻:
[1]鄭秉文.中國企業年金發展滯后的政策思想束縛分析[J].中國人口科學,2010(2).
[2]楊老金.中國企業年金市場的發展現狀[J/OL].省略/index_lm/2010-09-21/news12
國有投資管理辦法范文4
一、治理工作重點 二、專項治理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規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
目標要求:著重解決未批先建、違規審批以及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等突出問題,促進項目規劃和審批公開透明、依法實施,提高投資效率和效益。
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水利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完善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管理辦法,明確審批條件和審批程序。項目決策和審批時,權力運行公開透明規范運作,對重大項目采取適當方式征求相關部門或公眾意見,實行專家評議制度。堅決杜絕違法違規決策上馬項目和審批規劃、違法違規行政審批;堅決杜絕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違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原則,亂上項目以及索賄受賄等行為。
2、完善水利行業發展規劃體系,把發展建設規劃作為項目審核批準的重要依據。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水利行業準入標準,研究出臺地方水利投資指導意見,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嚴格執行國家國內建設標準,完善地方水利建設標準體系和管理辦法。
3、加強項目前期工作,建立前期工作經費正常保障機制,提高前期工作各環節的質量和水平。嚴格執行政府水利投資管理規定,加強項目概算審查和調整管理,合理控制政府投資項目規模。提高服務水平,發揮項目決策的專業參謀作用。
責任科室:業務股、工管站、水保站、人飲辦。
(二)規范招標投標活動
目標要求:著重解決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評標不公等突出問題,促進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規范招標活動。要在政府水利投資項目中推廣使用標準文件,規范招標文件的編制,提高招標質量。
2、進一步規范招標公告行為,加強在指定媒介招標公告的監督管理。加快推動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落實招標投標行為記錄公告制度。加大招投標過程中的監督力度和違法行為記錄披露力度。
3、嚴格招標事項核準工作。依據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對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核準,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招投標行為的法律、法規,從源頭上防止規避招標,確保依法應該公開招標的項目,特別是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公開招標。
4、加強建設實施過程監管,制定和執行建設程序制度,督促建設各方按規定訂立合同和履約。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監等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管理和業務工作的監管。
責任科室:業務股。
國有投資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石油企業;投資項目;全過程監督
中圖分類號:F830.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5-00-01
一、投資項目監督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項目監督的機制、制度不健全,責任不明確
從管理體制看,目前企業的投資主體、投資決策者和項目實施者“三位一體”,相互之間沒有相互制約的關系,也難以形成相互監督的投資管理體制。盡管我國已經有了相關法律、規章,如《建筑法》和《招標投標法》。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時有發生。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和相關制度,項目在決策、招標和實施過程中就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如在招標階段,有些工程沒有實行招投標制,流于形式現象時而有之。
(二)項目監督的機構、人員、職責不落實
目前石油企業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項目決策、投資安排、組織實施、竣工結算由不同的管理部門進行分頭管理。沒有一個自始至終貫穿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監督,項目組也多是臨時組建,“項目上馬建班子,項目完工散攤子”的現象還比較普遍。
(三)項目管理與監督在不同環節開展的不均衡,項目決策監督空白
隨著項目管理的實施,油田在項目監督方面也進行了一些探索,開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一些成效。但就項目不同環節的監督情況看,開展的不平衡,項目決策的監督還處于空白領域??裳斜旧硎菍M建項目技術上、經濟上及其他方面的可行性進行研究,目的是為決策者提供決策依據,給工程設計等提供依據和基礎資料。但是許多投資決策者不重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而盲目決策,決策的失誤是最大的失誤,往往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這不僅關系到現行的投資管理體制,也涉及到目前企業領導班子的建設與監督機制問題。
二、投資項目監督的環節與內容
(一)項目前期工作的監督
項目前期工作監督包括項目法人(經理)的選聘情況、決策情況、前期文件的編制深度和真實性、投資估算及效益評估及設計情況等。
前期文件監督的主要內容有:是否按項目管理的要求選聘項目經理,前期文件的編制是否出現錯、漏現象,編制深度、投資估算和效益評估是否達到國家或公司規定的標準。
對項目決策的監督,主要監督決策者在決策過程中是否有“拍腦袋”項目、是否有僅為表現政績的項目。在決策過程中是否尊重客觀規律,是否把投資回報作為決策的必要條件等。
項目設計監督的重點是在設計過程中是否有任意提高標準、增加功能,是否有隨意進行變更或增加工程內容;項目設計是否超過投資計劃:設計變更增加投資是否超出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等。
(二)項目實施階段的監督
項目實施階段的監督包括施工內容、施工標準、施工質量、投資控制、項目進度等。施工內容和施工標準的監督,主要監督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有無不按原設計方案施工,有無擅自增加施工內容,有無擅自提高施工標準,有無投資超支的情況,是否按計劃項目運行時間表組織施工等。項目監理人員要對施工過程進行全面負責。監理人員要按規定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按作業程序即時跟班到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達不到工程質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簽字,并有權責令其返工,對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按相關法規追究責任。
(三)項目竣工驗收、結算的監督
項目監督部門要參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在驗收過程中監督的重點是施工質量是否達到設計要求、施工內容與計劃批復是否一致,施工標準與設計標準是否相符,竣工驗收的材料是否齊全等。結算運行情況的監督,重點是監督采用的定額標準,是否按期結算,結算資料是否齊全等。
三、實行項目全過程監督需要完善的措施
要做好對石油企業建設項目的全過程監督,關鍵在于深化改革,從體制、機制、職能等方面探索新的途徑和方法,應加大力度,改進方式,完善程序,注重實效,逐步形成以公司為主體、以企業自身監督為基礎的上下互聯的監督約束機制,并創造條件向多元化監督約束方向發展。
(一)建立投資監督機制
石油企業作為大型國有企業,國家作為出資人,公司作為一級法人,代表國家實行投資管理權,是投資主體。因此,公司也應該是投資監督的主體。為保證石油企業投資方向和決策的正確性,公司應成立項目決策監督機構,實行對各事業部等投資決策部門的監督。各石油企業也可設立分支機構,由公司統一領導,統一行使監督職能,并把監督的重點放在項目決策階段,重點監督企業投資決策層。同時還要建立投資項目重大情況報告制度,對違反報告制度造成嚴重損失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制訂并完善項目監督管理辦法
要使項目監督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就必須建立并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并且這一制度要有統率企業各管理層的功能。因為對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涉及到現行企業領導班子管理體制、計劃、勞資、財務、供應等多方面、多環節,因此對建設項目全過程監督管理辦法就必須由公司統一制訂,并要求這一管理辦法能與其他相關的管理辦法相互銜接。通過明確項目監督部門、監督對象和監督部門的權力、責任與義務,使各石油企業在進行項目監督時有章可循。
國有投資管理辦法范文6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規范國有企業投資行為,防范投資風險,促進國有企業可持續發展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市市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本辦法適用于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以下簡稱市國資公司)和市國資公司直接出資的全資企業、50%以上(含50%)的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市國資公司所屬企業)。
第三條投資原則投資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
(二)符合本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總體要求;
(三)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有利于突出主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投資規模與企業實力、融資能力相匹配;
(五)企業投資決策堅持審慎原則,符合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四條投資范圍本辦法所稱的投資是指以貨幣、實物、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實施投資的行為,包括:
(一)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類投資;
(二)設立全資企業、國內外收購兼并、合資合作聯營、對所出資企業追加投資等股權類投資;
(三)證券投資、期貨投資、委托理財、信托等金融類投資;
(四)以上未列明的其他形式的投資。
考慮到金融類投資在管理上的特殊性、復雜性,目前暫不按本辦法實施管理,今后將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條可行性研究論證市國資公司及所屬企業投資項目決策必須經過前期可行性研究論證,并按規范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六條投資的分類管理市國資委對國有資產投資項目實施備案管理和核準管理,市政府已確定的投資項目均實施備案管理,其中政府投資項目按市政府有關管理辦法操作。
第七條非金融類投資限制嚴格限制非金融類企業從事委托理財和炒作股票、期貨等高風險投資活動,適度控制企業購買債券、基金、信托等金融產品。金融類企業(銀行、信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信用社、擔保公司、保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等)及其上級國資公司的金融投資規模和比例應當與自身的權益和財務融資能力相匹配。
第二章投資監管的職責
第八條市國資委職責市國資委在企業投資中履行出資人職責,重點對企業投資方向、投資決策程序和實施過程進行監督,包括:
(一)組織研究國有資本投資導向;
(二)審核企業的年度投資計劃,核準企業的計劃外投資項目;
(三)對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或核準管理;
(四)組織開展投資效益分析評價,對重大投資項目組織實施稽查、審計、后評估等動態監督管理;
(五)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規范完善投資決策程序。
(六)凡涉及重大投資項目的,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九條市國資公司職責市國資公司是投資的責任主體,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貫徹出資人意志,維護出資人權益,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二)負責年度投資計劃的編制和執行;
(三)負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
(四)負責投資決策并承擔投資風險;
(五)開展投資分析,組織投資管理,報告投資項目管理情況。
(六)對所屬企業重大投資活動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財務總監職責市國資委派出的財務總監是對監管企業財務活動和會計活動進行監管的責任人,其職責是:
(一)負責對監管企業執行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參與審查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
(三)獨立向市國資委報告有關情況或提出書面意見。
第三章年度投資計劃管理
第十一條年度投資計劃市國資公司及所屬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中長期戰略發展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市國資公司年度投資計劃(含所屬企業投資項目)經公司董事會討論通過并報市國資委審核通過后登記備案。年度投資計劃包括以下重點內容:
(一)年度投資計劃書與相關文件、資料;
(二)年度投資規模與投資結構;
(三)投資方式及其比重結構;
(四)年度投資進度安排;
(五)投資項目匯總表。
第十二條年度投資計劃申報程序編制年度投資計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由市國資公司向市國資委提交下年度投資計劃草案,并提供投資項目的項目計劃書(或建議書)等相關文件或者材料;
(二)市國資委對市國資公司投資計劃草案進行審核,并向市國資公司反饋審核意見;
(三)市國資公司根據市國資委審核意見,組織修改、完善年度投資計劃,并提交董事會審議;未設董事會的國資公司依據企業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四)市國資公司將經審議決定的正式年度投資計劃、董事會決議報送市國資委備案。
第十三條年度投資計劃審核市國資委審核市國資公司年度投資計劃的重點為:
(一)投資方向與國有資產調整和發展方向是否一致;
(二)投資規模與融資能力是否相匹配;
(三)投資是否主要集中于企業核心業務;
(四)投資是否與其它市屬國有企業類同或重復;
(五)投資行為是否過于分散(投資額原則上不得低于100萬元)。
第十四條年度投資計劃調整市國資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年度投資計劃。遇特殊情況需調整年度投資計劃,應當充分說明原因及調整內容,并及時報市國資委核準。
第十五條年度投資分析報告市國資公司應在當年度7月底之前將年度投資計劃上半年實施情況報市國資委。市國資公司應當編制年度投資分析報告,全面反映企業國有資本結構調整情況、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項目投資回報情況、金融投資情況等,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將有關情況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四章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與核準管理
第十六條備案管理范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一)經市國資委審核批準列入年度投資計劃,單項投資額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10%且低于1000萬元的投資項目;
(二)根據有關規定要求市國資委履行備案手續的投資項目或市政府已確定的投資項目。
第十七條備案材料屬于備案管理的投資項目,市國資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總經理辦公會)召開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報送以下備案材料:
(一)投資項目備案表;
(二)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會議決議;
(三)項目概況、項目可行性研究、專家評審意見;
(四)投資協議書或投資意向書;
(五)有關合作方的情況介紹、證明資料;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備案工作時間市國資委自受理備案材料5個工作日內,出具投資項目備案證明。
第十九條核準管理范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資項目實行核準管理:
(一)單項投資額達到企業凈資產10%或單項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投資項目;
(二)年度投資計劃外的投資項目;
(三)對企業發展或出資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投資項目;
(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市政府要求市國資委履行核準手續的其他投資項目。
第二十條核準程序和材料屬于核準管理的項目,市國資公司應在事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即向市國資委報告有關情況,凡涉及重大投資項目的,由市國資委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市國資公司應在投資項目專家評審通過并召開董事會會議(總經理辦公會)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報送以下申請核準材料:
(一)投資項目申請核準報告;
(二)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會議決議;
(三)項目概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評審意見;
(四)企業近期財務報告;
(五)投資意向書;
(六)有關合作方的情況介紹、證明資料;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核準工作時間市國資委自受理核準申請材料20個工作日內,出具核準意見;不同意核準的項目,市國資委應當在上述時限內向企業說明理由。如遇特殊情況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核準意見的,可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企業。
第五章投資項目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材料真實性市國資公司應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企業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核準或備案證明的,市國資委在查實后,有權終止投資項目的實施或要求企業按程序重新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并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項目變動管理已備案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市國資公司應在發生或發現之日起10日內書面報告市國資委。市國資委可根據具體情況出具確認意見或要求市國資公司重新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
(一)資金來源及構成等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投資額超出計劃或預算20%(含20%)以上的;
(三)投資股權比例發生變化的;
(四)不能按規定行使股東權益的;
(五)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變化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項目實施期限已備案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在一年內未實施的,市國資公司應向市國資委申請延期或辦理注銷手續;未辦理相應手續的,原核準、備案文件自行廢止。
第二十五條其它申報事項凡需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報行政許可事項的投資項目,由市國資公司按相關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負責報送。
第二十六條投資決策評估市國資公司在投資項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內,需組織投資決策后評估工作,出具投資項目后評估報告,上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項目審計或后評估市國資委對備案、核準管理的投資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對已完成的投資項目,市國資委根據需要組織項目審計或后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