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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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范文1

建筑工程無法在合同規定期限內交工所造成的法律糾紛,工期糾紛易造成經濟損失,也是較為常見的法律糾紛。工期糾紛的發生與承包方、發包方兩方面相關,一是承包方施工組織不力、勞力設備與技術無法滿足施工要求導致工期延后,二是發包方在施工中并未按照合同規定時間提供建筑材料、場地、資金、設備與相關設計材料等,比如施工前未能就施工拆遷、場地等問題與其他單位達成協議造成工程延緩、推遲開工,不僅會致使工期延誤,還會造成雙方的經濟損失。另外,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誤責任不在雙方,只能順延工期。

2加強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防范舉措

2.1加強合同評審管理為減少后續合同內容不規范引起的法律糾紛,簽訂工程合同前要進行評審管理。要堅持評審制度對合同簽訂程序、內容等進行梳理、評審,并成立專業小組對各項合同條款內容進行分析研究,通過法律顧問團隊的提早介入以及時查找出合同內容的潛在法律問題、缺陷與風險,從根本上防范合同糾紛,保證條款明確,減少合同漏洞,維護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益。合同評審要圍繞我國《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標法》等進行對照,做好評審管理,以保障企業信譽與經濟效益。

2.2加強合同方資信調查我國《合同法》中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的制定要依據國家法定程序與投資計劃等可行性報告文件,首先要在了解工程立項情況的基礎上對發包方資金情況、法人代表情況、手續與資信情況等進行調查,明確發包方的業務資格與經營范圍;對承包方與分包方要進行執業資格調查,以了解其是否具備相應企業法人資格與等級,了解其施工能力、資信與履約信用情況等,慎重選擇合作對象,以盡量減少合同法律糾紛的發生。

2.3加強合同履行過程的監督管理合同履行階段,要對照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各方協調以減少糾紛,創造良好的合同實施環境,要注意各類原始證據與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盡可能以文字形式記錄合同履約情況,并積極與監理部門、業主、設計部門、地方相關部門等合作,以限制合同法律糾紛的負面影響。在合同履行管理中,要從全過程入手加強對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與跟蹤,對合同約定的期限、數量、價格等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與承包方、發包方、設計單位與監理單位做好溝通管理,確保施工合同的順利執行。尤其是在該工程變更時,要根據合同內容中專用條款約定時間做好工程量變更增減的確認簽證工作,確保記錄清晰,以減少后期施工糾紛。

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范文2

關鍵詞:工程;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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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隨著我國加入WTO,各項工程與國外的合作越來越多,這使我國必須采取國際模式進行工程招投標,因此加強工程合同管理成為必然趨勢。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合同,是約束合同雙方各項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的具有法律效應的文書。目前工程建設市場逐漸走向規范,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但是,目前合同管理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對工程合同進行有效的管理,從而減少合同雙方的分歧和糾紛,使工程項目順利完成。

工程合同管理的特點

工程合同管理周期長

建設項目不是一蹴而就的,建設項目必須循序漸進進行,這決定了工程周期往往較長,因此合同履約方式具有長期性和連續性。工程建設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合同訂立初期沒有料到的情況,因此根據工程實際進展需對合同進行有效管理,保證工程順利實施。

工程合同管理效益顯著

對合同進行有效管理才能統籌調控整個施工過程,實現工程的既定目標。在工程建設中,需建立合同意識,才能明確工程整體目標,對合同進行有效管理,不僅能夠使項目管理具有系統性,提高工程建設效率,從而提高工程效益,而且能夠減少甲乙雙方的糾紛,從而節約訴訟經費,因此有效的合同管理是爭取企業經濟效益的最佳途徑。

工程合同管理變更頻繁

建設工程合同周期長,且在建設過程中受到干擾因素多,這導致了合同往往頻繁變更。合同需根據實際的變化進行不斷的調整,這就要求對合同的管理需保持動態,同時由于合同變更導致的各種糾紛,因此合同變更處理要迅速、全面、系統的進行。

合同管理系統性強

現代建設工程項目是一個復雜的整體,施工技術復雜,建設周期長、投資資金大、項目參與方多、合同種類和數量多,這些在工程中都是不可分割的,這就要求每一份合同從訂立到履行終止,都必須保持管理的系統性,才能管理好既有眾多獨立面又相互聯系的合同,才能保證工程順利實施。

工程管理法律要求高

工程建設領域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合同文本眾多,做好工程合同管理不僅需要懂得一般的法律知識,同時還要精通工程建設領域的法律法規,因此合同管理法律要求高。

工程合同管理信息化要求高

工程合同管理要求準確,但同時管理工作復雜、繁瑣,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各種相關文件層出不窮,且不斷更新,如果僅僅依靠人力進行管理,不僅準確性差,而且耗時長,信息傳遞慢,因此對工程項目必須實現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化系統,才能對工程合同進行有效的管理。

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合同管理未得到重視

目前,合同管理的制度建設還不健全,從合同訂立開始到合同終止,大多只是流于形式,沒有實質性的東西,且合同管理崗位在單位中也是屬于比較低的崗位,這些都說明對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視不夠。

合同文本無法做到公平公正

目前,合同的制定過程中往往會出現條款不平等、合同文字敘述不嚴謹、內容不完整等問題。在簽訂合同時,業主和承包商往往權力義務不對等,賦予業主的權力過大,而對承包商則多強調義務。如合同中索賠條款是必備的,但是在許多合同中卻可以回避。同時合同中的表述還常常出現不完整、不全面等現象,從而容易引起誤解,導致產生不應有的糾紛。

合同執行難以實現科學有效

合同難以實現科學有效往往是由合同雙方均不按合同辦事引起的,部分合同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低,風險意識不強,且又不及時跟進必要的技術簽證,這些都易導致延誤工程進度,致使合同流于表面,工程的目標也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這些問題的解決,必須要加強對合同管理的重視程度,同時建立健全合同管理體系。

強化工程合同管理主要對策

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

提高工程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務就是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可從以下三方面著手:1.選擇合適的人員。在合同管理人員的選擇上,應根據合同實際出發,選擇具備相關素質條件的本部門優秀人員擔任;2.對相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在職學習,可通過電視講座、實例分析沙龍等方式進行;3.進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合同管理人員職業操守。

建立健全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根據工程建設實際情況結合我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合同的各個環節,建立相應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使合同的實施有章可循。主要是建立健全合同的洽談、草擬、評審、責任分解、變更、終止以及解除等方面。同時,隨著市場化的不斷深入和市場形勢的不斷變化,合同管理上也有出現新的問題,因此需根據實際不斷完善原有的合同管理制度。

嚴把工程承包資質管理

除了合同訂立雙方需按合同辦事以外,各級行政管理部門需加強對各級承包商參與的各種市場行為進行監督,對違法犯罪行為嚴肅處理,絕不姑息,以確保工程建設市場健康規范的發展。

加強合同法律意識,較少合同糾紛

工程建設承包商往往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和合同意識,在簽訂合同時,對各條款未做仔細分析,尤其是對違約責任和條件沒有做具體約定,這些都是導致合同糾紛的原因。因此,簽訂合同時必須仔細推敲各項條款,保證合同的嚴密性和合法性,以較少合同糾紛產生,確保合同順利履行。

結語

工程建設合同管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工程管理的一項核心內容,有效的合同管理能夠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力和義務,顯著較少合同糾紛,提高合同執行效力,促進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完成合同規定的目標,使技術和經濟有機結合,做到合同雙方互利共贏。

參考文獻

[1] 程春梅.關于工程合同管理的探討[J].廣東科技,2010,(233):187-188.

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合同糾紛 防范 解決機制

一、勞動合同糾紛的表現形式及發生原因

(一)當前勞動合同糾紛的表現形式

1、簽訂勞動合同的糾紛。(1)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簽訂方面,一是不與所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二是不與臨時性用工簽訂勞動合同;三是不與試用期內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內容方面,一些勞動合同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缺少必要條款,或企業與職工權利義務不對等,內容顯失公平。(2)在勞動合同訂立程序方面,部分企業的勞動合同由企業自行擬定,職工只有簽字的權利;一些企業的勞動合同只有一份,并且由企業保管,發生爭議時,職工因無法提供證據而得不到保護。(3)在勞動合同鑒證方面,相當部分的企業不按國家規定將勞動合同交由勞動保障部門進行鑒證,致使勞動合同內容及簽訂程序中的問題難以及時被發現和糾正,在履行過程中容易發生糾紛。

2、履行勞動合同的糾紛。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分歧,產生了不少糾紛,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1)在履行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為追求自身利益,無視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隨意拖欠、扣發勞動者的報酬,甚至欠繳勞動者社會保險統籌金,引發糾紛。(2)在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下,人才流動性增大。勞動者在“跳槽”后,有的人將原用人單位的經營信息資料、客戶資源資料以及有關技術秘密用于新的用人單位,從而引發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有的人因與原用人單位簽訂了巨額違約金條款,從而引發巨額賠償糾紛。

3、解除勞動合同的糾紛。有的企業在單方面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時,不按國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有的企業違法制定廠規廠紀解雇職工,如以職工有違紀行為為由解雇職工,其真正目的是為了免于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因而引發勞動合同糾紛。

(二)勞動合同糾紛的發生原因

1、勞動關系多樣化、復雜化。勞動制度的改革、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特別是勞動合同的普遍推廣,使得勞動關系也發生了很大變化。作為勞動關系主體一方的勞動組織,已從過去單一的公有制經濟組織發展到不同所有制的多種經濟組織;勞動關系主體之間也因勞動合同制的推廣,逐漸轉變成為一種平等的民事關系;由勞動時間、勞動保護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報酬等產生的權利義務也因企業經營自的不斷擴大而發生了較大變化。當前已經初步建立起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動用工制度,企業和職工雙方還不太能夠適應這種變化,而且由于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勞動關系處于一種相對不穩定的狀態,勞動關系矛盾表現的比較突出,導致勞動合同糾紛不斷增加。

2、勞動者維權意識不斷提高。隨著我國法治的不斷完善以及法治環境的日益優化,勞動者“權利覺醒”,越來越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所確定的保護弱者的法律精神,也在客觀上促進了勞動者維權意識的增強。

3、勞動法律法規相對滯后性。盡管我國相繼出臺了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但勞動法律法規的更新相比實踐步伐而言顯得相對滯后,在實踐中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內容不斷增加,法律與實踐的脫節使得勞動者所享受的各項權利內容很難用法律的形式具體加以規定。

4、勞動行政機關監督檢查力度不大?!秳趧臃ā返?5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但由于企業數量多及企業性質多樣化,專職勞動監督檢查人員少,客觀上造成了監督檢查力度不大的問題,使得一些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現象得不到及時糾正和查處。

二、勞動合同糾紛的防范與解決機制

(一)勞動合同糾紛的防范

1、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增強企業和職工守法意識和維權意識?!傲⒎ㄕ咴谟喠趧雍贤瑫r所確立的一條基本原則就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中包含偏重保護的原則。所謂偏重保護,指勞動法在對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都給予保護的同時,偏重于保護事實上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所以,有的私營企業主就認為《勞動法》對職工保護太多,在執行中有抵觸情緒;一些勞動者維權意識不夠,權益受到侵害時不知道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因此,必須加大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私營業主的政策培訓和宣傳力度,消除那些認為《勞動法》超前、貫徹實施會影響投資環境等錯誤認識,使他們知法、懂法、依法辦事;同時,勞動者也要加強自身的法律知識學習,不斷增強自身的法律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加強勞動合同的規范管理。重點是加強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環節的基礎管理,保證勞動合同得到有效地履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責權明確,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依。鼓勵并提倡企業和勞動者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勞動合同鑒證,以保證勞動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加強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通過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糾正和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等與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可能引發的行為。通過勞動監察等手段,重點查處私營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問題,提高勞動合同的簽訂率。對違法情況嚴重的用人單位要依法進行處罰,這是減少勞動合同糾紛特別是減少群體勞動糾紛必不可少的外部因素,也是督促用人單位自覺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有效手段。

4、加快勞動法規的完善。(1)修訂勞動法?,F有《勞動法》共13章107條,大多是原則性和綱領性的規定,操作性不強。“勞動法雖然賦予了勞動者更多的權利保障,但是許多勞動者的就業具有很大的流動性,在就業崗位不穩定的情況下,他們寧愿在短期內獲得相對較多的報酬,然后繼續回鄉務農,也不愿建立長期的、固定的勞動合同關系”。為進一步增強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使勞動法得到落實,盡快修訂《勞動法》已成趨勢。(2)完善勞動立法體系。在加快完善和修訂《勞動法》的同時,應建立健全勞動立法體系。以《勞動法》這一基本法為母法,配套出臺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如安全衛生法、社會保險法、工資法、勞動監察法等。勞動行政部門應配套出臺相應規章和政策,并清理和廢止過去所頒布的陳舊的、與時代不符的部分,以適應形勢需要和操作需要,但應保持規章、政策的科學性和延續性,避免與勞動法律沖突或矛盾,造成執法混亂。審判機關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繼續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彌補現行法律的不足,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合同糾紛的解決機制

1、勞動合同糾紛解決的機構?,F行的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包括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1)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它是設在企業內部的基層民間調解機構。根據《勞動法》第80條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蓖瑫r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它是專門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根據《勞動法》第81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保障部門,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敝俨棉k公室具有雙重身份和雙重職能,它既是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辦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日常工作;同時它又是勞動行政部門的職能機構,負責組織勞動爭議處理的理論研究和法律研究,制定完善勞動處理的有關制度等。(3)人民法院。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司法機關。根據《勞動法》第83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因此,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也有權進行審理。

2、勞動合同糾紛解決的途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合同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協商和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在互諒互讓基礎上進行協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相互讓步或一方讓步,自愿達成協議,使問題得到及時解決。這是勞動者自覺學法、用法、懂法,監督用人單位依法辦事,化解爭議的最通常的方式。和解通常在爭議處理的任何階段都可以進行。

(2)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設在用人單位內部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根據自愿原則,在查清事實基礎上依法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協議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3)機構調查處理。就是當事人就有關勞動合同糾紛問題通過信件、走訪等方式向政府或勞動保障機構設立的機構反映問題,機構通過調查后,責令有關單位協助解決問題。

(4)勞動爭議仲裁。是解決勞動合同糾紛的主要法律途徑,是訴訟的前置程序,未經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縣、市、市轄區一般設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庭開庭審理勞動爭議,經過調查、辯論、調解、裁決四個階段。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送達后生效。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仲裁委員會及時作出裁決。當事人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超過期限不,裁決生效。當事人不履行已經發生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任何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權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違反勞動法律的行為。勞動監察機構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及時糾正和查處各種違法行為。

(6)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勞動爭議裁決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后,仲裁裁決失效,人民法院將依訴訟程序審理勞動爭議。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調解不成的,法院將作出一審判決。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自收到判決書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超過期限判決生效。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二審,程序同一審。

(7)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起。

三、結論

勞動合同糾紛是勞動關系不協調、不穩定所致。勞動合同糾紛的多發,不僅是經濟體制轉變所帶來的必然現象,而且也是勞動關系主體在社會文明進步發展史中利益對抗的必然結果。勞動關系的協調和發展,將直接關系到國家體制改革的順利發展,關系到社會經濟持續的發展,關系到社會秩序安全穩定。因此,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調整好當前的勞動關系,預防和減少勞動合同糾紛,妥善處理勞動合同糾紛,不僅有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也關系到社會公平公正目標的實現。

參考文獻:

[1]劉強:《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用人單位同意嗎》,《江蘇勞動保障》, 2003年第6期,第15頁。

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范文4

一、商品房預售過程中存在的幾個較為突出的

由于我國商品房市場仍處于發育階段,相關市場主體的一些經營行為極不規范,加之我國相關還不完善,未能給予嚴格有效的法律監督,以致行政管理未能對商品房的預售形成恰當地法律定位、及時的動態跟蹤、完善的懲處機制等等,相關問題也就應運而生??v觀現今商品房預售市場存在的諸多問題,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幾種:

1、房地產開發企業重復預售商品房,或者將已抵押的商品房預售、將已預售的商品房抵押,使得一部分購房者的權益無法得到實現,給購房者造成巨大損失。

2、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貸款抵押的商品房預售套取資金,而后席卷預售款項或逃或匿,給購房者留下一幢“爛尾樓”。

3、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商品房后,未能將預售款項用于在建工程,而是挪作他用,導致所建項目未能如期竣工交付使用甚至停工。

4、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的商品房面積縮水或者偷工減料使工程質量不合格,甚至出現豆腐渣工程,給房屋安全問題埋下巨大隱患。

5、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房屋時作出虛假廣告,與實際建設情況不符,欺騙購房者,引發訴訟糾紛。

二、涉及商品房預售相關法律法規的缺陷

由于現行法律法規存有缺陷,難以真正體現商品房預售機制對購房者的保障功能,使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處于極不平等的地位,購房者的合法權益一次又一次地遭到侵害。其主要缺陷有:

1、商品房預售登記不是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生效要件,其所登記的是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的債權債務關系,該登記的效力遠低于經登記生效的房地產抵押合同,在這種情形下,處于弱勢地位的承購人的房屋期待權難以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當商品房預售登記對合同的效力并不產生實質的時候,它的意義便可想而知。于是,商品房的一房多售、抵押后預售、預售后抵押就不足為奇了。這樣,承購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不法侵害也就在所難免了。

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建筑工程合同;法律風險;防范對策

伴隨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建筑施工公司也迎來了史無前例的蓬勃發展契機,但與此同時,更多各種類型的建筑工程及施工合同的法律風險也不斷涌現。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是司法實務中經常出現的案例類型,合同內容專業性較強、簽訂程序繁瑣,因此如果要成功地避免建設施工合同的經營風險,除了需要掌握扎實的法律專業理論知識外,更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在現實中,因為有關法規和監督體系還不完善,再加上施工人員風險防范意識欠缺,在約定和履行的過程中經常出現不規范、不嚴格的行為,由此造成合同糾紛時有發生,從而導致了項目的施工進度和創效水平都遭受了很大負面影響[2]。所以,一個規范而合格的建筑工程契約的制定既能夠保護契約中各方主體的權益,又能夠保證建筑市場秩序。

一、建設工程合同現狀以及風險預警的措施必要性

(一)建設工程合同現狀

目前而言,我國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相關研究還并未形成完整的有效體系,尤其是對于合同風險管理方面,研究成果還未成型,研究程度存在欠缺。接觸了國外先進的合同管理理論,積累了大量建設項目合同管理的實踐經驗后,我國建設項目合同管理理念也在逐步成長,近年來隨著建筑行業達到新的高度,我國建筑企業對建設工程合同研究已經有一定的成果形成。

(二)建設工程合同風險預警的重要性

正確理解與認識建筑工程合同風險防范對于建筑工程施工公司而言,無疑有著事關公司整體建設發展的重要性。了解并認識建設工程合同風險規范的重要意義,要從風險避免、降低工程糾紛、提高生產效率三方面來進行。1.能夠合理規避工程經營風險?,F在不少公司片面地強調盈利和掙快錢,卻忽略了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管理,這樣就會給公司和企業管理埋下了很多隱患,完全將公司和企業的生存發展寄托于運氣和人情之上[3]。反觀那些發展非常好的公司和企業,往往能夠得到完全相反的結論,也就是如果這些公司和企業都重視履約管理,在基本上都可以從合約擬制層面將經營風險減至最低限度,從而使公司或企業都可以全身心地投入發展。2.可以合理減輕經營糾紛。因為不管何種類型的企業,除了非營利性質的企業以外,其余企業的經營目的都是為獲取更大的經營利潤。不管哪個公司和企業,倘若成天都被無窮無盡的官司所糾纏,可想而知它哪能專心致志地投資建設,進而直接影響公司和企業的盈利目標。所以,從這種角度上來講,公司和員工必須要盡可能多地防止卷入各種官司糾纏之中,確保公司可以集中精力于發展公共事業[4]。3.可以合理提高效率。如合理做好建設項目施工合同風險預警,就可以防止公司和企業被卷入更多的工程合同糾紛中,則公司和企業就可以將更多人員、物資和錢財參與到項目管理施工流程中,進而大大地提高效率。做好建設工程合同風險預警,就可以在工程合同糾紛發生后,及時完結爭議。

二、導致建筑工程合同法律風險形成的因素

(一)相關法律的不完善性

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風險的產生的直接因素是:由于建設工程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所制定的法律規定也不夠嚴格。所以立足法律本身,一定要有相應的嚴謹性,而因為建設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和復雜的特殊性,就更要求國家立法部門給予保護。我國建筑行業中適用的《民法典》和《建筑法》及其有關領域的法律條文,均規定了施工各方主體在履行工程施工約定內容的同時,還應當遵守平等互利、合理平等的基本原則。

(二)建筑工程市場監管力度不夠

因為有關立法的不完善,也更突出了建筑工程市場監管的必要性,監管部門可以起到二次保護的效果。例如加強如下方面的監管:檢查施工雙方在招標、投標的流程中,是否出現假資招標、掛靠招投標等一系列的違規操作;檢查施工雙方在訂立和簽訂合同的流程中,如何對每一項進度都做出有力的監督與考核;在嚴格規范了工程施工方案的同時,是否對實際建筑狀況作出了提前的勘察與監測[5]。

(三)合同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性

建筑公司缺乏完善的管理體系,如何為公司本身創造效益,在當前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大家也都在逐漸學會運用法治精神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建筑公司當然也意識到了合同管理的必要性,雖然他們也是在逐漸探索,但仍然沒有形成完善的制度規模,不過正是因為在建筑行業的施工周期長、專業需求高、涉及面寬,這也就在建筑施工的過程中增加了合同管理工作的難度,從而造成了合同管理工作不規范、制度規定不清晰、實施力度不夠,從而使合同管理工作的法律風險就被逐漸加大,妨礙了建筑行業的良性發展。

(四)承建雙方風險防范意識不足

建筑施工是一個周期長、投入資金大、對專業性要求高的工作。而建筑施工契約的各方當事人即為發包方與承接方,建筑施工各方都必須是相互平等的民事責任市場主體,他們都應當在訂立合同前以及遵守合同的整個過程中,加強風險準備意識。現階段,承接建筑工程的其他主體人很多都是有工作經歷的農民工,但是沒有契約意識和法律意識[6]。在簽約以前,對建筑施工起草協議中的有關專業用詞和語言產生了誤讀,從而只是依據之前的工作經歷對號入座,沒有預見其中風險;在簽約的整個過程中,也不能通過更積極的方式或方法來應對法律經營風險,這將在極大程度上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

三、建筑工程合同法律風險防范對策

(一)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法律規范體系

就目前來說,我國在建設工程相關的法律規范體系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具體來說例如:建造工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在相關法律中無法找出明確的法律條文可以進行處理。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快速發展,我國建筑市場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然而出現工程內部承包的現象在施工企業的管理模式中也是越來越多,但是就此而言法律對內部承包的定性卻無具體條款可以查找[7]。通常我們所說的工程內部承包它區別于非法掛靠以及轉包,但是通常來說這三者的認定標準,又存在著較多的模糊之處,我們通常說的工程內部承包它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如果是掛靠和轉包的話,又是法律所禁止、不允許的。故此,在今后的相關立法工作中,應積極對建筑企業的內部承包經營進行相應法律規定的完善,盡可能地修繕法律的遺缺之處。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規范體系,才能真正意義做到有效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糾紛中的司法認定問題,并盡可能地從宏觀的角度規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帶來的法律風險。

(二)完善法律制度

為了避免因建筑合同各方而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必須有健全、明確的法規機制為基礎。以法律規定為指導,明晰各方主體在合同訂立和執行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并確定在發生合同糾紛時的解決依據,則可以有效防止矛盾糾紛的發生,從而避免了各類合同的法律風險,從而使得建筑工程能夠更加順暢地實施和開展[8]。而為了健全立法規定,就必須規范在施工領域的有關規定,使當事人主體的權利義務更加明晰,以便于在法律根源上指導當事人主體按照法律規范來訂立合同,從而有效地防止可能發生的各類法律糾紛,從而推動建筑工程的順暢進行。

(三)優化合同管理

對于所有參加建設項目的市場主體人而言,建立了完善的合作管理制度,通過合約管理的有序進行,就可以避免可能會發生的合作風險,并以此維護他們的利益。建筑工程合同監理是公司主管的重要部分,通過內部管理制度的優化,安排其對施工中的具體情況進行全面而仔細的審核,對約定的合作條件進行全面的審核,以保證合同條款內容清晰、具體,并保證條款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違反公平公正的理念要求等。在合同制定階段,各方需要積極廣泛地交流,對約定有關的各方面內容進行商討,反映于合同條款中,同時各方也要主動地對約定內容加以補充調整,這對協議最后的建立和完成有重要意義。在合同執行階段,要針對對方按照協議執行的情況進行即時跟蹤,以防止因對方未能履行義務,而造成己方的權益損害。在合同結束階段,要對雙方協議結束后的善后事宜及時處理,以避免導致公司經營成本的增加。

(四)強化外部監管

要防范施工合同中的法規風險,不但要有法規制定為基礎,還要有健全的履約管理工作制度為保證,同時也必須有政府主管部門強大的監督力量,對參加施工的各個市場主體形成有效監督與制約,以促進整個建筑行業實現規范、健康、有序地運行。而工程建設在進行的過程中,各個行政執法市場主體都必須要積極履行法治職責,對參加項目的各個市場主體實施監督監管,以保障各自市場主體都按照國家法律的規范來完成合同,并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同時,借助地方政府機構的有效監管,也可以指導各市場主體依法開展施工建筑活動。例如,要加強對施工單位的市場準入標準,從根源上對施工單位的資格、誠信等方面加以嚴格把控,保證參與建設項目的單位有一定誠信并達到了資質條件,是可以順暢地按照合作協議規定執行服務的。要嚴格把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考評工作,并通過考核的方法對參加工程建設的各方主體構成監督機制,為協議更順暢地履行、為項目建設順利地進行提供保證。

(五)提升防范意識

要有對風險預防的意識和主動性。在法治時代,建筑工程領域的參與主體都已經加強了法制觀念和對風險預防的意識,但仍有遺漏與不足。有些行業或者應用領域內的“慣例”依然沿用,過分相信對手、僅有口頭承諾,沒有以“白紙黑字”的約定內容方式也常有出現,難免造成雙方在約定落實的最后階段發生矛盾爭議,也會造成己方權益損失[9]。所以,政府為了防止在工程合作領域的法律風險,要求有關主體加強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司法意識,并為做好合作方方面面的工作共同努力,從根源上防止雙方進入合同風險狀態。

四、結論

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范文6

關鍵詞: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法律問題Abstract: In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economic activities, the coexistence of risks and benefit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with the pendulum problem can not be ignored in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risk management of engineering contract, cultivate and improv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claim consciousness, rational use of engineering insurance and guarantees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 The article mainly elaborated the legal connot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nd combined with the author's working practice, 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 from which further put forward processing methods and measures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 for your reference.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dispute; legal issues

中圖分類號:TU71

為了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的法制建設,健全建筑市場法規體系,保障其繁榮發展,現階段必須加強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管理,使承包商貫徹落實《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推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保證建設工程合同訂立的合法性、全面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嚴格履行合同,并強化施工企業的工程合同法律意識,認真做好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對合同糾紛進行研究分析,使建筑工程能夠找到合同糾紛的具體原因,真正將現行的合同管理制度與處理方案進行完善實施,掌握精準的處理技巧,把握準確的防范措施的施用,真正將建筑工程的各項細節能夠被更多的人關注起來。因此,研究和探討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和防范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內涵

1.1建筑工程合同的特點

由于建筑工程項目涉及面廣,其建筑工程項目的完成,往往不是一個單位能夠完成的。而是根據工程項目的大小,由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簽訂合同。因此,建筑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樣一旦出現糾紛時,有案可查,這是建筑工程合同的第一個特點。其次,建筑工程合同有一定規模的建設項目要按招標程序辦理。招標投標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是市場經濟的一種競爭機制,因其具有科學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優點。總體而言,建筑工程合同具有履行期長、內容豐富、涉及面廣等特點。這就要求在簽訂建筑工程合同時,無論在文本結構和內容上,都要反映和適應這些特點,促使當事人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和職責,提高建筑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1.2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

建筑工程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要遵守《合同法》規定的一般原則。包括:平等、公平、自愿、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禁止權力濫用和協商一致原則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筑工程合同的生效還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合同雙方主體資格必須合法;合同內容必須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所必須的法定程序已經履行具體而言,確認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應該涵蓋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發包方與承包方均具有建設與施工資格。二是合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產業政策,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三是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四是合同經過了必要的程序;五是審查總分包是否合法。

2.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形成的原因

2.1整體性的原因

在進行施工過程中,由于對合同中的某個或幾個事項理解有誤,施工管理人員與技術施工人員都沒有發現自己的失誤的存在,就進行建筑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各項錯誤也都沒有很好的重視起來,究其原因就是承包商的業務能力欠缺,對一些重要的具體細節事項沒有很好的進行研究就進行施工,導致在竣工或施工過程由于甲方在監工過程中發現有重點失誤現象的存在,根據與合同的對比,發現有較大的偏差,就會造成合同的糾紛事件的出現。

2.2施工人員的技術失誤對于在建設施工過程中的技術施工一項,應該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對于承包商的內部員工的技術來看,有較大的技術偏差存在,在進行施工建設過程中,技術性的失誤就會造成建筑物的建筑整體偏差性的產生,使雙方的合同中的各項條款在實施過程中也就產生了偏差。甲方在進行監工過程中,發現建筑質量問題進行調查,發現是由于偷工減料、或者是施工技術不過關引起的,就會導致甲方與施工方的合同糾紛現象的出現。而技術性的失誤是非常關鍵的一個原因,施工隊管理人員應該進行重點的掌控,使其能夠有較好的發展與進步。

2.3工程款發放有誤原因在進行工程款的發放過程中,由于沒有進行及時的實施,沒有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日期進行發放,就會施工企業的領導與員工對甲方有意見,根據合同中規定的準確事項進行對照,使其產生合同糾紛。

2.4工程設計不合理原因進行工程設計,是非常重要的一項,雖然在合同規定中對建筑施工設計的規定是很模糊的,但是在進行施工設計過程中,由于沒有正確的方法做指導,沒有科學靈活的手段進行滲透,設計出來的東西有可能就與設計施工的全面完整性與安全性就協調不起來,當發現建筑建設有較大偏差的時候,就會引起雙方的合同糾紛。

2.5配合與協調不當原因進行建筑施工,不是一個單位或一個企業進行的事情,是整體合作建設起來的,所以在建筑工程的施工過程中,由于對單位與單位、個人與個人之間進行協調促進過程中,由于人為的或集體的理解失誤造了的糾紛,根據與合同中的規定相比較,沒有進行各個單位或個人的密切配合,在進行施工建設與工程修復工作中,由于對失誤性的工作與人事配合不當,就會引發糾紛事件的發生。

2.6對違規罰款不當的原因施工建設過程中,由于建設施工的技術人員沒有良好的綜合素質,在進行技術施工現場就會出現偷拿盜用的現象,在進行對這些人員的處罰過程中,由于存在著不同程度的處罰標準,引起被罰人員的不滿,根據合同中的規定與其糾紛。另外,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由于對一些技術失誤性的事件的處理不當,也會引起合同糾紛來。

3.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方法

3.1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嚴格的控制對合同糾紛事件進行研究處理,就要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按照法律法規進行嚴格的審核處理,在進行實施過程中,由于合同中的一些細節的不完善就會使糾紛很容易就產生。這就要靠國家對建筑工程的糾紛事項進行處理的各個事項進行滲透,使其真正能夠按照國家的法律辦事。

3.2靈活多變的處理方法根據實際情況,無論是對建筑質量或者還是民事糾紛,都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把握有效的方法進行處理,有的時候,真的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是也要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將靈活多變的方法進行運用,還包括使各個細節都能夠分析處理好,找到問題出現的源頭所在,真正將建設性的意見與建議進行滲透研究,使更多的好辦法能夠呈現出來,幫助在進行建筑建設施工過程中,有充分的基礎做保障。

3.3自上而下的處理方法研究對于合同糾紛來說,就要從領導開始進行問題的落實,因為領導是真正的工程實施策劃著,管理人員沒管理好,員工就不會有較好的發展進步,所以一定要將領導層的具體責任落實到實處,進行由上而下,逐級進行責任的落實,按照國家的規定,由于個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糾紛就要落實到個人,由于整體企業引起的失誤就要落實到整個企業,將追查落實的力度不斷加強,使整個建設施工的力度能夠在較好的監督力度的協調下,不斷完善實施。

4.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措施

4.1建立完善的合同體制在進行工程的建設伊始,應建立完善的合同體制,使合同中的各個細節都要進行全面的掌控,使建筑建設的各項細節都能在合同中映射出來,并且一定要將國家的法律規定滲透到合同的每個環節中,對每位員工都進行合同的宣導,使技術施工人員能夠嚴格按照合同辦事,并且隨時進行以合同為主導的建設研究,管理者按照合同中的注意事項進行現場施工的嚴格管理,真正將合同與正確施工建立在一起。

4.2提高施工技術水平為了不出現較多的技術性的失誤,保證建筑質量的完整性,使建筑施工能夠穩定進步,嚴格按照合同辦事,就需要管理者對技術施工人員的施工技術進行有效的創新提升,在進行有效的技術改革過程中,按照合同中的規定,把握重要的技術環節進行滲透實施,真正將細節性的東西進行全面掌控。

4.3提升施工人員的綜合素質對施工人員的綜合素質進行提升,將正確的思想灌輸給員工,使施工人員在進行技術實施過程中,對自身進行有效的控制,使自己能夠真正把建筑建設施工當成是自己的事來做,并且在遇到重大困難的時候,能夠勇于承擔責任,進行積極的建設技術的提升與創新,這樣才能使建筑建設更加成功,使合同的完善實行有跡可循。

4.4完善建筑管理的方法管理者應該嚴格按照合同辦事,在進行對現場施工監督、工程施工設計過程中的全部事項的細節都要進行有效的監督,把合同中的事項能夠完善系統的建立起來,把握較好、較穩定的人員、技術、發展的管理方法,使更多更好的管理技術能夠進行滲透,幫助企業在進行施工建設過程中,使重點事項能夠不斷地突出出來,真正將時效性與完整性進行連接。并且運用就靈活多變的處理方法對個人與個人、單位與單位之間的糾紛進行處理,在完善合同建設的同時,也不要忘了對現實中隨時可以出現的各個事項進行有效地處理,真正將建筑工程的建設與合理有效的全面發展事項進行結合,使整體性的建設能夠不斷開創更加美好的未來。

5. 結束語

總之,對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糾紛事項進行良好的控制處理,就要將其發生的根本原因進行研究,保證技術性的工作失誤不再發生,嚴格按照國家的規定的進行實施控制,真正將單位與單位、人與人之間的糾紛、沖突等控制好,使合同糾紛案件能夠不斷減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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