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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法治保障范文1
中圖分類號:D6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2-00-01
隨著社會的進步,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就目前的情況而言,社會保障制度中還有一些不健全的地方,這對我國經濟的增長以及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據相關研究表明,人力資源對經濟增長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探討了社會保障制度對人力資源開發的意義,旨在為相關研究者提供借鑒。
一、 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對促進人力資源開發的意義
1. 有利于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質量
中國是人口大國,具有豐富的人力資源。我國要想實現更快的發展就必須要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質量。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能夠有效的控制人口。在“養兒防老”的觀念的驅使下,農村人口數量失控了。社會的保障制度健全了,才能給廣大農民安全感。從而摒棄傳統的觀念控制人口。從理論上將,人口質量講的就是人力資本,而人力資本是需要靠投資來產生的,包括教育、醫療、保健這些方面。顯然,這些投資需要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來支撐。所以說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對促進人力資源的開發具有重要作用。
2. 有利于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健全的保障制度對人力資源的流動有幫助,能夠使其找到適合個人發展的職位。勞動者不用因為企業的經營狀況以及自身收入的變化而擔憂,社會保障可以讓勞動者放心的去工作。極大的調動了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在堅實健全的社會保障下發揮出更大的潛力,從而創造出更大的生產效率。
3. 有利于保障國民基礎教育
現代社會中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前提就是基礎教育。基礎教育對人力資源的其他要素也造成了制約和影響。如果基礎教育實施的不高,人口文化的素質不高,不僅會影響到人口質量的提高,還會影響到社會經濟的發展?,F代化建設需要高素質的人才,而高素質勞動人才的培養離不開基礎文化教育,要走新型的工業化道路必然要調整工業結構,轉移農業中的剩余勞動力或是發展九年義務教育都需要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二、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措施
1. 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促進人力資源開發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有限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還難以適應時代的發展。無法提供為全體勞動者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勞動者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充分發揮。我國目前還處在發展中的階段,人口眾多。和發達國家相比,綜合經濟實力也有很大的提高空間。在擴寬社會保障的范圍,提高保障的社會化程度時要考慮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承受能力。在實現經濟增長的基礎上完善社會保障。現在社會保障的地區現象以及所有制現象還比較嚴重,我們應該打破這些現象,加快改革的步伐,將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以及三資企業這些勞動風險較大的企業也納入到社會保障里。同時,我國廣大的農村地區更需要的到社會保障,要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來建立健全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并根據我國社會發展的需求來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2. 加強保障基金管理,真正實現社會保障功能
盡管我國的社保基金規模不小,但對于我國的龐大的人口數量和所需保障的人數而言,還必須要進一步的擴大資金規模。不規范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會導致的基金的流失,這種現象會對社會保障的功能造成嚴重的影響,使傳統的“養兒防老”這種觀念得不到轉變,國民的基礎教育難以得到保障。社會保障的基金缺口問題難以得到解決。所以必須要大力的籌措社會保障資金,加大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投入力度,讓社會保障基金中有更多的的資金可以用來發揮其“保障”功能。確保社會保障的順利實施。制定嚴格的制度來監督企事業社會保障稅費的征繳,防止偷稅和漏稅現象的發生。還可以通過發行社會保障彩票或特種債券的方法來擴寬資金來源的渠道。明確政府、企業以及個人的責任,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以此來擴寬資金的來源渠道,要努力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
3. 完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并不健全,很多問題都無法可依。新的社會保障制度缺乏一定的權威性,還只能算是政府的行政條例。因此新的制度推行起來有一定的難度。所以各級政府必須要努力的加強制定《社會保障法》以及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條例。使社會保障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如今我國政府應該根據實際情況有計劃的一步一步的健全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使社會保障法規化,用法律來規定社會保障的原則、待遇條件、運用范圍等等,用法律的手段來為社會保障的實施保駕護航,從而保障社會保障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三、總結
總而言之,對于我國這個人口大國來說,只有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才能充分的調動勞動者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充分的發揮出人口多的優勢,把這種優勢轉化為人力資源優勢,促進我國經濟快速、健康的發展,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的實現。
參考文獻:
[1]范林榜,黃燕,祁曉玲.健全社會保障制度 促進人力資源開發[J].徐州建筑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6(03).
社會治理法治保障范文2
一、促進人力資源開發,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人力資源的流動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不僅能提高勞動者自身素質,而且使勞動力的有序流動成為可能,使人力資源的分配趨向更合理化、科學化、正規化。如果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就會影響人力資源的流動,就象我們國家現在這種狀況,有的單位尤其是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比較健全,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就不愿從有社會保障的單位流向沒有社會保障的單位,而且很多人要想方設法進到事業單位,這就使事業單位的人力資源擁擠,而有的企業單位就可能缺乏人力資源;況且勞動者的流動也有很大的風險,一旦出現意外,可能造成勞動者失業甚至失去收入的來源。因此,勞動者輕易不會去流動。而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免除勞動者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勞動者的流動。
2、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控制和提高人口質量
眾所周知,我國人口眾多,因此,也是勞動力資源最豐富的國家之一??墒怯捎诎l展的不平衡性,我國的城鄉之間的差距很大,這也包括著勞動者的知識、技能和個素質的差異。所以,在今后的一段時期內,我們要從提高人力資源的素質出發,提高人口質量,另外,必須控制人口的數量,人口的數量是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而人力資源的質量又決定了我國企業的管理和發展,因此,要從根本上促進我國人力資源的開發,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基礎。
人力資源的開發和社會保障之間的關系是相輔相承的。只有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才能給勞動者提供穩定的生活的保障,當勞動者或其家人遇到生、老、病、死、失業等意外時,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能給勞動者提供維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而不會對勞動者及其家庭造成員造成影響,更不會對勞動者本人造成影響。因此,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能夠幫助勞動者提供抵抗風險的能力,避免因基本生活保障缺乏而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從而維護了社會的穩定。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所享受的社會保障的積極作用,在實際中促進了人力資源的開發。
3、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實踐經驗證明,人們只有在身心穩定的環境中,才能充分發揮自己的能力,而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就為人們創造了這樣的環境。在我國古時就有這樣的說法: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當然這是人們對于美好生活的期盼,但同時也是和諧社會的一種體現,古時尚能如此,而況現在社會乎。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能為勞動者提供最后的生活屏障,不管勞動者所在的單位發生了什么情況,也不管勞動者家庭有什么變化,最終有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這樣能極大地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這些勞動者能輕裝上陣,盡其所能開創屬于自己的一片天地。
二、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措施
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是既是政府的責任,又是政府的義務??v觀其他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國應在政府的主導作用下,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的特點,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模式。
1、科學規劃
我國的特點是城鄉發展極不平衡,參與社會保障的人數也是這樣的特點。有資料顯示,我國參與社會保障的城鎮人口僅點總參保人數的30%,因此,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制度覆蓋面還很有限,這種狀況對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多種所有制經濟長期并存的格局十分不利,有很大一部分的企業不能為勞動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如私營企業、個體勞動者、部分三資企業和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等并沒有享受應有的社會保障。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國力有限也制約了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的普及,只能針對我國的實際情況,在實現經濟增長的前提下逐步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另外,我國廣大的農村地區,社會保障體系的運行要根據我國的特點進行,在保證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前提下,伴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逐步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并最終完善統一標準的社會保障制度。
2、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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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實際上是在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過程中,如何實現從傳統的土地保障向現代化社會保障制度轉換的問題。完善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有助于推進農民工市民化進程,而完善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本身也是人力資源質量提高戰略和人力資源市場化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社會保障基本公共服務供給與農民工保障需求非均衡性問題依然存在,社會保障相關制度安排存在一定的不協調性,因此,本文嘗試從社會保障相關制度協調性改革這一角度進行對策探討。
關鍵詞 :農民工;社會保障;人力資源開發
一、構建科學的農民工社會保障財政投入制度
構建科學的農民工社會保障財政投入機制是避免輸入地政府對農民工社會保障財政責任缺位的重要舉措。由于農民工多不是本地居民,地方政府大多不愿意承擔其社會保障責任。從一些地方政策實踐來看,地方政府不僅沒有承擔對農民工社會保險的補助和兜底責任,相反,甚至還從農民工有限的社會保險繳費中獲得收益。有些地區雖未將農民工社會保險打入另冊,但在政策中允許退保,實際上不僅沒有為農民工社會保險承擔財政責任,反倒侵占了農民工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的社會統籌權益。加大財政對農民工工作專項資金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農民工在城鎮穩定就業。將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積極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逐步使農民工享有與城鎮居民同等待遇。采取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分步推進,把符合落戶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逐步轉為城鎮居民。對暫不具備落戶條件的農民工,從制度上逐步解決他們在勞動報酬、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實際問題,使他們逐漸融入城市生活,實現由農民向市民的嬗變。
二、消除勞動用工的制度性歧視
社會公平是以社會成員收益分配和生活狀況的公平性為標志,是社會保障發展的重要內容。社會公平包括起點公平、過程公平(機會公平)和結果公平。首先,建立城鄉統一、平等競爭的勞動力市場,逐步消除農民工就業歧視,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這是保障農民工的“起點公平”,使其具有公平的生存與發展權利,并能夠消除貧困、疾病、災禍帶來的社會不公平的前提和基礎。鑒于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主體內容是與就業相關聯的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住房保障等項目,因此,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改變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缺失的現狀,最為關鍵和基礎性的應對之策在于:要樹立就業優先的原則,徹底改變重城鎮、輕農村,重市民、輕農民的就業觀念和相關政策,把農業內部、農村區域和農民進城就業一并納入國家就業計劃,分類實施。
其次,農民工社會保障項目的實施要有助于農民工及子女人力資本積累和提升,要有助于轉移就業能力的增強,要有助于提高農民工自身素質,加快農民工市民化進程。農民工轉移就業過程中的權益保障缺失是農村勞動力實現永久性鄉城遷移問題的癥結所在。因此,為了實現社會保障過程公平、降低農民工市民化成本,要進一步清理和廢止對農民工的各項歧視和限制政策,堅決制止向農民工的收費和變相收費。盡快出臺保護農民工權益的政策,重點解決農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廉租房安排、子女在城市公立學校的平等入學權利等問題。
三、深化城鄉二元戶籍制度改革
城鄉二元戶籍制度與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滯后為我國農民工實現永久性鄉城遷移設置了諸多障礙,把城鄉人口進行制度性分割的戶籍制度形成于我國的計劃經濟時期,盡管改革開放30 多年以來的制度變遷,特別是2002 年以來的二元經濟體制的深化改革,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有所松動,但戶籍制度改革在我國二元經濟體制變革中仍屬于薄弱環節,至今仍處于政策的局部調整與修改階段,依附于戶籍制度上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居住權利、子女教育等城鄉福利差異還嚴重存在,因此,上述由于戶籍制度的存在而產生的城鄉福利差異使農民工的遷移成本上升,降低了遷移的預期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對農民工參保產生了負激勵,延緩了社會保障制度一元化進程。
改革戶籍制度必須首先剝離戶口附加利益。要打破城鄉身份、戶籍限制,消除城鄉不同戶籍在就業、教育、社保等方面的權利差異,走城鄉一體的城鎮化道路。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時不能再把它和戶籍制度捆綁在一起;另一方面,對已經捆綁在一起的制度中,應該想辦法把它從戶籍制度中分離出來,讓戶籍制度僅僅承擔一個人口管理的職能,而不讓它承擔更多的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等方面的享受。
加快建立居住證制度,為暫時不具備落戶條件的農民工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方便。與擺脫貧窮為根本動因的第一代農民工相比,20 世紀80 年代出生的第二代農民工到城市務工經商的目的,是為改變生活方式和尋求更好的發展機會,是為了融入城市的主流社會。因此在城鎮化的進程中,要充分考慮在城鎮長期居住的農村流動人口,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的需求,促進農村居民有序進城落戶,積極探索戶籍、土地、就業、住房、社會保障聯動的改革措施。近些年來,盡管戶籍制度改革的呼聲很高,實際上立刻并徹底廢除戶籍制度是不可行的,只能用漸進的方式逐步完善這個制度。建議逐步在大中城市建立全國統一的“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對流入城市的農村居民給定一個居住時間限定,如在城市居住達到規定年限后,流動人口取得“流動人口居住證”視為城鎮居民。給予他們與城鎮居民相同的基本權利,同時保留流出地農村居民的一部分權利,主要是對土地的權利,為流動人口保障消除身份上的障礙。取得“流動人口居住證”的農村居民不論流動到哪個城市工作,都可以參加城鎮社會保障,時間累加計算。即便是中斷工作期間,也視為城鎮居民一樣,可以自行繳費,達到一定的退休年齡,即可以拿到養老保障金。
四、加強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法制建設
立法滯后是制約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實現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社會保險法》已經實施,盡管該法首次以人大立法形式確立了社會保險制度的總體框架,并對城鄉居民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等保險項目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但涉及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的內容僅僅是原則性的規定,這些內容對各地區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作用不強。在推進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與國家層面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以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為契機,構建比較完善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體系。要繼續全面貫徹實施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法,制訂與社會保險法配套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特別是要制定農民工人力資源開發促進等方面的法律;各地區要著手制訂或完善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條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企業工資條例、失業保險條例(修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度,強化行政監督和問責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
課題名稱:
社會治理法治保障范文4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于清理回收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36號)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頒布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根據國務院條例的要求,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和職工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但由于部分單位法制觀念不強,拖欠社會保險費的問題比較突出,影響了社會保險費的籌集,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為保障法律、行政法規在我市的貫徹實施,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現就貫徹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于清理回收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清理收回欠繳社會保險費工作的領導,確保所屬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要建立目標責任制,簽訂清欠責任書,督促和幫助欠費單位制定還欠計劃。要采取有力措施,認真抓好還欠計劃的落實,欠費企業要在今年年底前基本補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大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力度,對拒繳、瞞報、長期拖欠社會保險費的單位要在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要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并按照國務院條例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直至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前述“三部委”通知要求,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將單位欠費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爭取各有關部門的幫助和支持。宣傳部門要組織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的宣傳工作,提高單位和職工依法繳費意識;各商業銀行要積極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及時扣繳、劃轉欠費;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的單位欠費情況,對欠費單位不予核準獨資、參股設立新企業或設立分支機構以及擴大經營范圍;各單位的主管部門、組織和人事部門,不得批準欠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晉級、評選先進和實行年薪制。對于有繳費能力但拒絕或故意拖欠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各級工會組織對其法定代表人不得評定模范或先進,市社控部門不得批準其購買小汽車或其他社控商品。
請人民法院加大對欠費單位的執法力度,對涉及社會保險費的行政訴訟案件和執行案件依法從速處理。
社會治理法治保障范文5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切實做好災區勞動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動工作要點〉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要認真學習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災區勞動力就地安置和組織民工有序流動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和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切實做好災區勞動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動工作要點〉的通知》要求,充分認識這一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把我們的思想統一到國務院的通知要求上來。
二、按照國務院通知精神,加強對外來勞動力宏觀調控的力度,結合目前我市對勞動力市場的規范和使用外地務工人員的檢查,堅決杜絕私招亂雇行為。
三、加強與相關?。ㄊ校?、自治區勞動廳(局)駐京勞務管理處的協作,注意災區民工的動向。自1998年12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本市行政區域內新招用外地務工人員的用人單位必須通過外埠勞務基地有組織的招用外地務工人員,不得招用零散外埠勞動力。對特殊需要的,須經市勞動局批準。
四、切實加強對民工有序流動和春運工作的領導。市勞動局成立組織民工有序流動和春運工作領導小組,其成員為市、區(縣)勞動局的主管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局就業管理處。各區(縣)勞動局及使用外地務工人員較多的單位也應成立相應辦事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外地民工留京過節的工作。各區(縣)勞動局及用人單位于12月31日之前將領導機構組成情況報市勞動局就業管理處。
五、使用外地務工人員較多的用人單位應按50%的比例安排外地民工留京過春節。對在京過節的民工,市、區(縣)勞動局將優先辦理有關手續。
六、在1999年1月1日至3月1日期間,各級勞動部門暫停辦理外地務工人員手續;各用人單位暫停招用外地務工人員;外埠勞務基地暫停向北京輸送勞動力。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在此期間招用外地務工人員或辦理審批手續時,必須報市勞動局批準。
七、建立值班和民工流動信息的通報制度。自12月1日起至1999年春運結束前,各區(縣)勞動局、市屬各局(總公司)于每月的10日、25日分別上報市勞動局就業管理處一次工作簡報;1999年春運期間每周四上報一次工作動態情況。
八、春運期間,市勞動局將組織相關區勞動局和省(市)、自治區勞動廳(局)駐京勞務管理處對本市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的外地民工流動情況和崇文門三角地等外地人員非法聚集地進行監測。
九、春運期間,市、區(縣)勞動部門要加大對私招亂雇外地務工人員、侵害外地務工人員合法權益及其他擾亂北京市勞動力市場行為的打擊力度。
社會治理法治保障范文6
關鍵詞:法治保障;社會管理創新;法治化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0-0225-02
黨的十報告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社會管理格局的基礎上,增加了“法治保障”這一新內容?!吧鐣芾韯撔路ㄖ位弊鳛楫斍昂徒窈笠粋€時期社會管理創新的指導思想、基本路徑和主要方法,標志著中國社會管理創新將由典型試驗、重點突破、政策引導,向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方向科學發展,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一、社會管理創新法治化的價值
法治是實現經濟社會發展最重要的軟實力,是公民實現公權和私權的第一保障,是最基本的執政方式,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必須以法治予以保障。
1.法治是社會管理創新的前提條件。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就要最大限度激發社會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維護人民群眾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持社會良好秩序,確保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和諧穩定。我們應當清醒地看到,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既處于戰略機遇期,又是矛盾凸顯期,社會結構由單一黨政系統發展到公權力、企業和公民社會系統并存。面臨這些新挑戰,社會管理創新要求我們不斷破解社會公正、公共服務、公共安全、社會參與等方面的制度、保障性困擾、機制性束縛,實現“三個轉變”:管理目標由“為民做主”向“人民民主”根本轉變;管理主體由“政府大包大攬”向多元社會主體協同治理根本轉變;管理方式由主要依靠政策管理向依法治理、綜合施策根本轉變。轉變的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推動力,就是法治建設。法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特點,更有利于調整社會關系、分配社會利益、規范社會行為、構建社會新秩序。因此,只有以法治理念為指導,以法治的手段規范和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才能保證其正確的方向和持久的生命力。
2.法治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內容。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總體上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當前我們面臨的很多社會問題和矛盾,絕大部分是由于受現有體制機制、傳統習慣、部門利益甚至是特殊利益集團的影響,法律法規沒有得以實施而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問題就顯得更為突出、更加緊迫。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要采取積極措施,創新制度機制,切實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有效實施,形成法治秩序基本建立、公民權利有效保障、公權機關依法辦事、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良好局面,這是社會管理創新題中應有之義。
3.法治是社會管理創新的根本追求。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深入發展,人民群眾參與政治的積極性不斷提高,權利意識越來越強,利益訴求越來越具體,對完善法律體系的期待越來越高。要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找準突破口,在法治原則和現有法律框架內大膽探索,打破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運用新的理念、知識、技術,創新方法手段,不斷總結經驗,將成熟的經驗上升為制度規范,并通過法定途徑上升為法律法規,以社會管理創新“點”的突破,推動法律體系“面”的逐步完善,實現“良法”之下的“善治”。
二、社會管理創新法治化存在的障礙
中國有關社會管理法治建設還比較滯后,有些領域甚至存在法律空白。法律上的缺失,正在成為阻礙社會管理創新深入推進的重要因素。
1.社會管理創新的法治觀念有待加強。歷史的經驗和教訓告訴我們,法治是推動社會和諧進步的最強動力,唯有以法治理念為指導,以法治體系、法治程序和規范為支撐,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才能真正實現最佳的效果和長期的效益。但是,當前我們社會管理理念還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相適應,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法律至上”理念淡薄。在社會管理創新中全面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樹立法律權威,尊重公民權利、依法行使職權,確保各級黨委、政府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都能夠以憲法和法律為根本的活動準則,自覺做守法護法的模范。 二是“民主管理”理念不強。社會管理的主體是人民群眾,社會管理創新為了人民群眾,也要依靠人民群眾,政府的決策和舉措都要做到“問政于民、問需于民、問計于民”,使社會效果更貼近其出發點和歸宿點。三是“公平正義”理念難以確立。要使社會成員能夠按照規定的行為模式公平地實現權利和義務,并受到法律保護,實現社會成員之間的權利公平、機會公平、過程公開和結果公平。
2.社會管理創新的法律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當前中國社會管理領域的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所占的比例不高。流動人口管理、特殊人群幫教、虛擬社會管控“、兩新組織”管理等方面社會法制建設明顯滯后,一些明顯帶有計劃經濟時代烙印的法律法規,不能反映當前公民的利益訴求,這些都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所急需解決的法制建設問題。要針對這些問題,社會管理領域的立法工作需要進一步推動。
3.社會管理創新的法治資源需要整合。公眾參與社會管理決策法治化的載體、社會信用體系法治化的建設、社會矛盾糾紛防范調處法治化的平臺等都存在單打獨斗、互不銜接的問題。以依法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突出問題為突破口,整合行政資源,整合社會資源,整合政法資源,壯大社會管理的多元主體,加快形成政府、社會、企業、公民共同治理的大格局,促進政府管理功能與社會治理機制的有機融合,不斷增強各類管理主體之間的協調互動能力。強化共管共治,推動群防群治,積極引導社會自治,拓寬群眾參與渠道,動員組織群眾依法理性參與社會管理,努力形成社會管理人人參與、和諧社會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三、以法治保障促進社會管理創新
新時期的社會管理只有發揮法治建設獨特優勢,在法治底線原則的基礎上加強和創新,才能更好地步入法治軌道。
1.發揮法治導向功能,全面推進社會管理新型理念的創新。充分發揮法治的導向作用,在法治的大平臺、大背景下謀劃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工作,才具有更強的生命力。當前,全體公民必須確立“崇尚法治、法律至上”、“依法管理、綜合施政”、“以人為本、服務為先”、“多方參與、共同治理”、“公平優先、權利優先”等社會管理理念,大力改進和轉變部門職能,著力推動部門工作向社會領域延伸,在轉變職能中創新社會管理,在創新社會管理中促進職能轉變,加快從行政主導的管理模式向法治主導的管理模式轉變,從根本上改變重部門責任、輕社會責任,重業務管理、輕社會管理,重行政審批、輕引導監管的現象。
2.發揮法治調控功能,有序推進社會管理源頭機制的創新。和諧社會不是沒有矛盾和糾紛的社會,而是矛盾糾紛可控、得到妥善處理、及時化解的社會。因此,從源頭預防、排除、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顯得至關重要。一是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訴求表達機制。完善政務公開、民主決策制度,提高公眾參與程度;加強和改進制度,用群眾工作統攬工作,讓群眾話有處說、冤有處訴、問題有處反映,同時教育和引導群眾依法有序理性表達訴求;針對社會管理中的熱點、重點和難點問題,進行經常性的分析排查,建立矛盾糾紛滾動排查、矛盾糾紛情報信息預警等機制。對排查出來的問題,按照“見微知著、搶得先機、爭取主動、防止激化”的要求,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二是進一步深化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構建和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的大調解工作機制。深化、拓展大調解機制,著力構筑行政爭議預防和化解機制,加強行業調解、社會組織調解工作,善于運用教育、對話、協商、談判等方式解決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建立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積極抓好基層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司法全程全員全面調解、涉法涉訴化解、預防處置等配套機制建設,推進大調解不斷取得新成效。三是進一步推進大調解法治化建設。大調解是一項嶄新的事業,要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和社會公信力,必須走法治化道路。要切實在法律的框架內調解糾紛,原則問題不和稀泥,做到依法調解。要推進大調解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設,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受理、分流、督辦及處置等工作制度,完善各級調解組織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程序,健全矛盾糾紛受理登記、首問負責、聯動聯調、定期回訪、調處督辦、責任查究、培訓管理、考核獎懲、統計報告等各類運作制度,規范調解程序,細化調解流程,對調解的范圍、程序、時限、方式、質量等作出嚴格要求,使調處工作從內容到形式、從過程到結果、從程序到實體都受到嚴格規范和約束,確保大調解權威公信、健康發展。